联 合 国

E/C.12/ARM/CO/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4 November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亚美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46和47次会议上审议了亚美尼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10月13日举行的第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开放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0年10月13日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保护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如通过《2021-2026年政府方案》,其中规定了全面的劳工和社会保护战略,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公约》是国家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法院有权参考《公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在法院和(或)由法院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件的信息。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在各级司法系统和所有行政机关中适用,并为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提供便利;

(b)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有关《公约》条款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可诉性的培训;

(c)提高负责执行《公约》的所有行为体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认识;

(d)遵循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法律援助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免费法律援助的提供依然有限,尤其是因为不了解其可用性和申请程序,所以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地位的个人难以伸张自己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免费法律援助的提供及其申请程序的认识,为最弱势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量身定制的宣传活动。

国家人权机构

9.委员会欢迎“人权维护者”组织在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再次认证后继续保持A级地位,也欢迎在2020年至2021年间增加了对该机构的预算拨款。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组织没有充分有效执行任务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人权维护者”组织提供有效和独立履行任务,包括遵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促进和保护《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气候变化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缓气候变化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批准缔约国2021-2030年《巴黎协定》之下的国家自主贡献。但是,委员会对采矿和非法采伐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感到关切。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制止非法采伐的做法,并尽可能停止以其他不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

(b)推广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办法包括对矿物采掘部门进行结构改革;

(c)考虑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人权维护者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包括协助个人和群体主张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人权维护者,他们受到来自包括执法人员的威胁、骚扰和遭到恐吓,并被起诉。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人权维护者,使他们不至于因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活动而受任何威胁、报复、压力或任意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进对执法人员,尤其是警官的人权培训,并确保所有侵犯人权的指控得到有权力起诉施害者的独立机构迅速彻底的调查。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工商企业与人权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为确保企业实体在运营过程中尊重《公约》规定的权利并做到人权尽责而设置的监管框架。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感到关切。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实施关于负责任商业行为与人权的监管框架并通过关于负责任商业行为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应规定:企业实体须遵守人权尽责要求;有义务对在缔约国经营或在其管辖范围内注册并在国外经营的企业实体的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行为追究责任;有义务确保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最大可用资源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在财富分配不平等的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不足;(b)对社会保障、卫生、住房和教育等对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至关重要的关键部门划拨的资源不足,尽管给军队划拨了高额公共支出(第二条第一款)。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低累进制税务政策,并实施以改善本国城乡地区再分配效果为目标的财政政策;

(b)重新确定本国资源配置的优先级别,持续增加划拨给社会保障、卫生、住房、农业、教育和其他《公约》权利相关领域的公共预算比例。

腐败

19.委员会注意到为打击腐败所采取的措施,例如批准了《2019-2022年反腐败战略》及相关行动计划,并于2021年设立了反腐败法院。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这些措施的效力及其具体执行成果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防止私营部门腐败和非法资金流动的有效法律框架,还有报告表明腐败长期存在,继续对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构成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框架不足(第二条第一款)。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优先解决腐败的根源,并确保严格执行反腐败措施,以期有效打击对腐败的有罪不罚;

(b)加强本国法律框架并加大努力打击私营部门的腐败,包括处理非法资金流动问题;

(c)监测本国反腐败机制的效力,包括改进腐败罪执法方面的相关数据收集工作,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

不歧视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宪法》和更广泛的法律框架禁止歧视的规定以及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案的制定情况的信息。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案迟迟未能通过,也没有综合的反歧视立法和综合的政策框架来处理《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所有歧视理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地位的个人和群体在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长期面临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2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本国法律有效禁止基于任何理由和《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规定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从速通过有待通过的反歧视立法;

(b)加强反歧视立法的执行力度并改进现有系统,收集基于所禁止理由的歧视数据,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

(c)考虑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因大批难民涌入和本国人道局势变化不定而面临各种挑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享有受到限制,尤其是无法充分享有适当住房、卫生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中贫困率较高。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面临特定障碍,而且没有采取充分措施解决他们的具体需求(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一至第十四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保护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并保证他们能享有《公约》权利,尤其是确保提供适当住房、卫生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残疾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需求,消除他们在获得庇护所、医疗保健服务和心理咨询方面面临的障碍。

男女权利平等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性别平等所作的努力,包括实施《2019-2023年性别政策战略》。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社会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妇女的歧视持续存在,这使妇女承担了过多的无偿家务和照料工作,因此妨碍她们充分参与劳动力市场,并限制她们担任决策岗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的就业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行业,这导致了性别工资差距(第三和第七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推动提高妇女在各级公共行政部门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决策岗位的代表性,并推动妇女担任私营部门的管理职位,包括为私营公司制定激励措施;

(b)确保照料工作和家务等大多由妇女承担的无偿工作获得适当的认可和报酬;

(c)加倍努力解决性别差距,加强努力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度,审查本国的社会和财政政策,解决阻碍妇女继续其职业生涯或担任全职工作的因素,包括采取措施帮助她们实现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平衡;

(d)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长期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包括解决劳动力市场上的纵向和横向性别隔离问题;

(e)考虑并适用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问题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中提供的指导。

工作权

27.尽管缔约国为促进就业采取了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失业率高,获得体面工作很难,尤其是对年轻人、妇女和残疾人而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人数众多,且不享受劳动保护或社会保障(第六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减少失业并增加获得体面工作的机会,尤其关注年轻人、妇女和残疾人;

(b)修订职业和大学教育课程,确保课程适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受到劳工法的充分保护;

(d)考虑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开展劳动监察的能力和资源有限,并且缺乏关于已开展的劳动监察、实施的处罚和提供的补救办法的明确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职业安全和健康以及工业事故领域缺乏提供充分保护的综合框架(第七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劳动监察局具备必要的能力、资源和任务授权,以便在所有部门的所有工作场所,包括在非正规经济部门更有效地发起和开展监察活动;

(b)采取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政策,确保所有工人,包括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都受到充分保护,免遭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

最低工资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信息说明最低工资是否能够使劳动者及其家人过上体面生活,以及为在所有经济部门实行最低工资所采取的措施(第七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国家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劳动者、所有部门和所有就业形式;

(b)定期根据生活费用调整最低工资,以保证劳动者及其家人能过上体面的生活;

(c)确保雇主完全遵守最低工资规定;

(d)考虑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工会权利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关于罢工权的《劳工法》第74条作了修订,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工会法》的规定限制了许多类别的劳动者行使其成立和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非正规形式就业人员,包括自营职业者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在缔约国劳动力队伍中占据很大比例,但他们无权组建或加入工会(第八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进行必要的立法修订,以保障所有人自由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并行使其受《公约》第八条保护的工会权利,包括罢工权。

社会保障权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扩大社会福利的覆盖面,包括推出新的社会救济脆弱性评估,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大量处于最弱势和边缘化地位的个人和家庭没有得到社会救济;(b)缺乏失业保险;(c)存在社会保障覆盖死角,尤其是新形态就业人员、非正规劳动者和提供无偿照料者(第九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划拨必要的社会救济预算,确保需要社会救济的人得到足以过上体面生活的社会福利;

(b)扩展社会福利的覆盖面,尤其是对自营职业者、非正规劳动者、新形态就业人员和提供无偿照料者,并确保这些福利为他们及家人提供体面的生活,包括通过收集关于其处境的数据;

(c)采取必要的政策和立法措施,保证所有劳动者在失业时有收入保障,例如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d)参考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委员会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童婚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不允许童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童婚现象在雅兹迪人和莫洛肯人中十分普遍,这对儿童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健康权和受教育权造成了极大破坏(第十条)。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童婚及其对受害者的毁灭性影响,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摒弃这一做法,并提供平台和机会,在社区和家庭内讨论确保女童接受教育的益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规定对实施童婚或为童婚提供便利的人予以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其他形式的必要保护。

家庭暴力

39.委员会注意到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存在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而且缔约国尚未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第十条)。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并确保坚决有效地执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现有法律框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保护家庭和儿童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童工现象,尤其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并且缺乏针对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弱势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贫困儿童,长期被安置在收容机构中(第十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法律规定打击童工现象,增加对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监察,并开展消除童工的宣传运动;

(b)加强努力预防和打击童工问题,确保严格执行关于经济剥削的法律规定,加强童工劳动监察机制,并确保追究违反就业法的雇主的责任;

(c)加大努力,为解除对儿童的机构收容提供便利并予以推广,并确保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和收容机构的情况;

(d)支持儿童的原生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他们提供照料并为此提供便利,实施扩展和促进儿童重新融入自己家庭的机制,鼓励寄养家庭收养儿童,而不考虑儿童的年龄或残疾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使合适的家庭能够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的照料。

适应气候变化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2021-2025年适应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和相应的行动清单,以及能源、农业、旅游和卫生部门的适应计划。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气候变化的环境后果,包括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荒漠化和土地退化状况加剧,对缔约国内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享有产生了显著影响,影响到了生计并增加了农村人口的脆弱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空气污染严重,对健康状况产生了影响,尤其是对处于最弱势地位的人而言(第十一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适应气候变化和保护环境,并相应解决环境荒漠化和土地退化问题,同时考虑到这些问题对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尤其是对受影响最大群体和边缘化群体的影响;

(b)确保在为所有能源、采矿、运输和基础设施项目发放许可证的过程中,开展有效的人权和环境影响评估,并与受影响的当地社区进行有意义的协商;

(c)加倍努力解决空气污染问题,改善有关框架以确保遵守相关法规,同时考虑到最新的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准则,从而加强空气质量标准。

适当住房权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适当住房供应不足,情况又因涌入缔约国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增多而恶化。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处于最弱势和边缘化地位的群体承担适当住房的能力因价格升高而受到威胁(第十一条)。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国家住房政策优先考虑难以获得适当住房和基本便利及设施的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需求,并为有效执行这项政策划拨充足的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更多适当和负担得起的住房,特别是为此扩大社会住房供应并增加对无力获得经济适用房的人的住房补贴。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贫困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其减贫方面的努力,包括通过国家政府计划开展减贫工作。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地位的个人和家庭的贫困率较高,尤其是处在国家贫困线以下的个人和家庭的贫困率较高(第十一条)。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消除贫困,包括综合分析处于最弱势和边缘化地位的个人和家庭的需求,并采取具体的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视其财政政策,以期降低濒临贫困的比率,并使财政政策有充分的累进性,以减少不平等。

适足食物权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2023-2026年粮食安全战略及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粮食不安全问题,且营养不良和肥胖率较高,尤其是在儿童、妇女和农村人口当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采矿活动对安全饮用水的获取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杰尔穆克湖和塞凡湖的污染,导致受影响社区的水权、适足食物权和健康权受到侵犯,并危害环境(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切实全面地应对粮食不安全、肥胖和营养不良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并推广更健康的饮食,以期减轻营养不良和肥胖问题;

(b)加强努力确保本国水资源受到妥善保护,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采矿业不会危及安全饮用水供应,尤其是对可能受影响的社区而言;

(c)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采矿业污水得到妥善处理;

(d)参考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和关于土地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

健康权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于2024年推出全面的医疗保险制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优质卫生保健成本高且供应有限。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非传染性疾病相关死亡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医务人员缺乏治疗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方面的培训,这些人在医疗保健系统中继续面临污名化,包括在保密问题上受到污名化(第十二条)。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为卫生保健部门划拨充足资源,以保障和改善卫生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可用性和质量,并确保采取措施消除公共卫生关切;

(b)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与非传染性疾病相关的风险因素,改进此类疾病的早期发现,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

(c)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能够不受歧视地获得卫生保健,包括为各级医务人员制定适当的培训方案,以抵制成见和污名化,并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知识和工具,以便向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提供适当的卫生保健,包括保护他们的隐私。

精神卫生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为改善精神卫生系统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精神保健服务,尤其是针对居住在受冲突影响区域附近的人的精神保健服务的可用性、可及性和质量存在问题(第十二条)。

5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精神卫生保健可用、可及且及时提供,并保障精神保健专业服务的质量,特别是面向受冲突影响人群的服务的质量,尤其是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

受教育权

55.尽管缔约国进行了改革,包括2014-2025年国家发展战略改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学校基础设施和教材质量存在缺陷、资源不足、教师数量不足,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包容性教育欠缺,适应残疾儿童需求的基础设施不足,而且并非总是有治疗、教学和心理支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中小学的辍学率较高,尤其是在处于最弱势和边缘化地位的儿童当中(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教育质量,为教育部门划拨充足的资源、增加合格教师的人数、提高教师工资、改进基础设施和教材,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b)继续扩大残疾儿童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机会,包括改善教育基础设施,从而确保所有大中小学对残疾人实现无障碍,并确保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提供治疗、教学和心理支助;

(c)加强现有措施和方案,解决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地位的儿童接受教育的问题,尤其是贫困家庭的儿童、女童、残疾儿童、国内少数民族儿童和居住在城市或偏远农村地区的儿童接受教育的问题;

(d)采取紧急措施,降低中小学的高辍学率,尤其是莫洛肯和雅兹迪儿童的高辍学率;

(e)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

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教育的影响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学校关闭并实行远程教学,教育不平等日益深化,贫困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和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受影响尤其严重(第十二至第十四条)。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补偿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地位的儿童因COVID-19大流行而失去的学习机会,并防止教育进一步中断。

学术自由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收到任何关于保障学术自由的信息(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为确保尊重大学的学术自由、思想及意见自由、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自由所采取的措施。

文化权利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说明为保存和保护缔约国内的文化和宗教遗址,尤其是濒临消失的文化遗址所采取的实际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从事维护宗教和文化特性,尤其是国内少数民族的文化特性的文化机构的财政支助不足(第十五条)。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文化和宗教遗址的保护和保存,包括增加对文化机构的财政支助、增加投资、确保缔约国保存和维护遗址的文化特性,包括名称。

少数民族语言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目前的语言政策可能对属于少数民族的人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产生歧视性影响(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子)项)。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修订教育领域的语言政策和法律,以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并确保此类政策和法律不会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人造成直接或间接歧视,不会妨碍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找到工作,也不会对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的学习成绩产生负面影响;

(b)采取必要措施,监测国家语言政策和法律的遵守情况,包括开展人口普查,查明以亚述语、库尔德语或雅兹迪语为学习语言的学生,以及以这些语言为教学语言的学校数量。

D.其他建议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包括从COVID-19大流行疫后恢复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州和社区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邀请“人权维护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8.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在2025年10月31日前)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22(a)段(不歧视)、第36(a)段(社会保障权)和第62段(文化权利)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10月31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的变化而另行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