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不丹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800和第2801次会议上审议了不丹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5月24日举行的第281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第十三个五年计划(2024-2029年)、2023年《民事责任法》、2022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2019年国家残疾人政策、2020年国家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政策;加速实施2020年母婴保健政策;设立不丹国家法律研究所和国家韧性基金;在降低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进展;以及为几乎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接种了致命疾病的疫苗。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24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出生登记和国籍(第19段)、虐待、忽视和性剥削及性虐待(第24段)、有害做法(第27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1段)、青少年健康(第36段)和教育(第40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审查《儿童保育和保护法》以及国家立法中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条款而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在修订《儿童保育和保护法》以及在将立法中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条款与《公约》相一致方面需要取得进一步进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修订《儿童保育和保护法》,纳入《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
(b)使国家立法与《公约》完全保持一致,进一步处理任何不一致之处,包括为此执行国家法律审查工作队的建议,修订《儿童收养法》、《刑法》、《婚姻法》和《公民身份法》中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条款;
(c)为执行《儿童保育和保护法》划拨充足的资源,并为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开展能力建设;
(d)对与儿童有关的所有法律和政策设立强制性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程序。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通过国家儿童政策和相应的行动计划,确保这些政策和计划包含《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并包括具体、有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
(b)为政策和行动计划的执行和监测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包括为此建立问责机制并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协调
8.委员会注意到,负责儿童权利的实体近期进行了重组,包括将国家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并入了教育和技能发展部,并将案件管理工作移交给了PEMA秘书处,这一重组导致各方的作用和责任缺乏明确性,为儿童提供的服务分散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审查国家妇女和儿童委员会的架构,确保该委员会有足够的权威和明确的任务,能够协调所有部门和所有层面落实《公约》的所有活动;
(b)明确国家妇女和儿童委员会以及PEMA秘书处的任务、作用和责任,并为它们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资源分配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增加了划拨给儿童事务相关部门的预算,包括用于儿童保护、教育和健康的预算,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具有儿童权利视角的预算编制程序,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儿童问题的拨款,在用于儿童的资源的分配、使用和监测方面制定具体指标,建立跟踪系统;
(b)为所有儿童编制具体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可能需要社会特别措施支持的处境不利儿童,并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即使在经济危机期间也能得到保证;
(c)建立机制,以便对为执行《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而分配的资源是否充足以及此种资源的效力和公平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
(d)确保预算编制工作的透明度和参与性,包括确保地方一级预算编制工作的透明度和参与性,使民间社会和儿童能够有效参与这项工作。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关于儿童的最新统计数据,也没有一个集中的数据收集系统,因此建议缔约国:
(a)设立一个中央数据收集系统,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出身、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
(b)开展多指标类集调查,确保对有关儿童状况的数据进行充分和定期的监测和分析;
(c)改善关于童婚、暴力侵害儿童(包括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和残疾儿童)、营养状况、心理健康、欺凌现象、寻求庇护和移民儿童、童工、贩运儿童和儿童司法等方面的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d)确保定期收集和分析关于儿童的统计数据,在相关部委、专业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共享统计数据,并确保相关数据用于儿童权利政策和项目的制定和评估;
(e)就数据收集工作继续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其他相关实体合作。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一)学校、替代照料场所、拘留场所和Gyalsung方案的保密、对儿童友好的独立申诉机制,能够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法律支持和代表,接受适龄咨询并获得补救,包括获得赔偿和康复服务;
(b)提高儿童对他们有权在现有机制之下提出申诉的认识;
(c)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和强制性的培训,内容包括对儿童友好的程序和补救措施、儿童权利和《公约》。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迅速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包括一个专门监测儿童权利的机制,该机制能够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
(b)保证这一监测机制的独立性,包括在资金和任务方面的独立性,确保该机制拥有充足和可持续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充分履行任务。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经修订的《民间社会组织法》,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组织的登记和活动受到限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取消对民间社会组织的登记和活动施加的限制,包括设立捐赠基金的要求,并确保它们得到充分的支持和资助机会,能够开展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有关的活动。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条例,确保工商部门,包括农业、森林、旅游和非正规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卫生、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并遵守《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b)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及消除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协商,并公开披露相关情况。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民族或族裔出身、残疾状况和社会经济、居民身份或其他身份的歧视;
(b)执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消除针对残疾儿童、生活在偏远地区或难以到达的社区的儿童、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单亲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非正规移民工人的子女的歧视;
(c)确保偏远地区的儿童和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在物质上和/或经济上有机会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教育、住房和适当的生活水准;
(d)加强国家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处理歧视儿童案件的能力;
(e)确保因族裔、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受歧视、欺凌或骚扰的儿童得到保护和支助,包括为此采取有针对性的反欺凌措施;
(f)消除对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歧视性成见,宣传他们作为权利持有者的正面形象;
(g)在儿童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评估旨在打击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的现行措施,以评判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对其作出修订。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情况参差不齐,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确保对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进行一致的解释,并一贯适用于影响儿童的所有政策、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在照护、羁押和儿童司法方面;
(b)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得到指导和培训,能够评估和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
尊重儿童的意见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促进所有儿童,包括少数民族儿童、残疾儿童和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环境中,以及在地方和国家两级的决策过程中,有意义地参与和获得赋权,包括为青年中心和支持儿童参与的方案划拨充足的资源;
(b)制定确保儿童参与国家和地方决策的国家框架,并使之制度化,纳入咨询儿童的工具包和架构,以及确保将此类架构的成果系统地纳入公共决策的机制;
(c)确保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的适当培训。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1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出生登记程序所采取的措施,但深为关切地注意到:
(a)出生登记要求提供大量文件,出生后12个月内未登记的儿童被列为“放弃者”;
(b)非不丹籍父母或母亲与非不丹籍配偶所生子女的出生登记由移民局进行,不在民事登记系统内进行;
(c)单身母亲或不丹籍母亲与非不丹籍配偶所生子女以及非不丹籍、难民或无国籍父母所生子女在获得不丹国籍方面面临障碍;
(d)缺乏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
19.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无论其父母的国籍或婚姻状况如何,都有权在出生时得到登记并获得身份证,包括为此:(一)修订《不丹公民身份法》,将出生登记与公民身份脱钩,消除阻碍非不丹籍或无国籍父母的子女进行出生登记和获得国籍的障碍;(二)确保未婚父母、非不丹籍父母或有非不丹籍配偶的母亲所生子女在民事登记系统中登记;(三)取消出生后12个月内未登记的儿童的“放弃者”身份;
(b)简化出生登记的文件要求,尤其是对于父母没有所需文件的儿童简化要求;
(c)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对出生登记和领取出生证的重要性的认识;
(d)确保妇女,包括单身母亲和有非不丹籍配偶的不丹妇女,在将不丹国籍传给子女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防止儿童的无国籍状态,制定确定儿童无国籍地位的程序,并确保每个儿童都有权获得国籍;
(f)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身份权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制定一个代孕问题监管框架,保护通过代孕出生的儿童的权利,包括他们获得有关其出身信息的权利,并确保制定保障措施,防止利用代孕买卖儿童。
表达自由和宗教自由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诽谤法可能对儿童的意见和表达自由权以及宗教或信仰自由权产生影响,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儿童根据现行法律,充分享有这些权利。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安全法》可能对儿童获取信息的权利产生影响,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改善包括农村儿童和残疾儿童在内的处境不利儿童的数字包容性,促进在线服务和连接的公平性和可负担性;
(b)制定法规和保障政策,在数字环境中保护儿童的权利和安全,并确保有效落实国家保护上网儿童准则;
(c)确保关于获取信息和数字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对儿童实行保护,使他们免受有害内容的影响,不面临网络风险,同时尊重儿童的隐私;
(d)加强措施,确保提高儿童、家长、照料者和教师的数字素养、认识和技能,包括为此将数字素养纳入学校课程;
(e)确保儿童能够从各种来源获得信息,包括确保国家媒体能够独立报道与儿童相关的问题。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剥削和性虐待
23.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
(a)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普遍存在,对此类案件的举报不足,调查不足,存在阻碍举报的沉默和污名文化;
(b)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支助的服务不足,相关部门的机构间协调不充分。
2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防止家庭暴力法》,加强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法律框架,包括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修订《刑法》,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罪进行界定;
(b)更新关于儿童保护和暴力问题的国家指导方针和标准作业程序,以反映国家案件管理系统的变化,并确保PEMA秘书处、负责儿童保护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以及卫生、教育和司法部门之间有效协作和向PEMA秘书处转交案件;
(c)加强相关专业人员预防、报告和应对暴力案件的能力,包括为此:(一) 投资于PEMA秘书处为受害者和面临风险的儿童提供支持的机构能力;(二)加强地区和地方各级采取多学科办法管理案件的能力;(三)在地区一级任命儿童保护官员,明确规定其职责和转介途径;(四)加强地方一级保护儿童和应对暴力问题的服务,包括为此开展能力建设活动和向支持受害者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资金;
(d)确保和促进建立便于使用、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机制,用于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鼓励儿童利用这些机制;
(e)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和消除网上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为相关专业人员制定打击网上暴力的准则和培训,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屏蔽和删除网上性虐待材料;
(f)迅速有效地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家庭内外、数字环境中以及教育和替代照料环境中的家庭暴力和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以及旅游业和非正规劳动部门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确保将施虐者绳之以法,加强对案件进行监测的机制;
(g)确保所有作为暴力行为受害人或证人的儿童都能够迅速得益于体恤儿童的多部门综合干预措施、服务和支持,包括法医面谈、医学评估、咨询和心理社会支持,以防止这些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h)为犯有性犯罪的儿童提供治疗方案,确保儿童不因《刑法》所禁止的性行为而受到起诉。
体罚
25.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体罚在法律上和社会上都是可以接受的。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通过法律明确禁止在家中、替代照料场所、日托机构、学校、寺院学校、尼姑庵、刑罚机构和所有其他场所实施体罚,包括废除所有允许使用体罚的规定,对《儿童保育和保护法》、《儿童收养法》、《防止家庭暴力法》,《刑法》第109-112条和其他相关立法进行审查;
(b)解决学校里普遍使用体罚的问题,包括审查学校的管教政策,使之与《公约》相一致,在强制性教师培训中加强关于非暴力和正面管教形式的培训,制定有关发生体罚时的行动规程和准则,并确保作出适当反应;
(c)为教师制定关于正面管教和处理校内暴力和其他骚乱问题的指南和培训,以防止滥用允许对儿童破坏行为进行惩罚的学校管教准则,确保这类措施采取体恤儿童的办法;
(d)加强提高认识运动,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养育儿童的方法,以期根除体罚的做法和对此问题保持沉默的文化。
有害做法
26.委员会注意到,《婚姻法》的宗卡语文本将最低结婚年龄修订为18岁,但委员会对童婚现象持续存在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婚姻法》的英文文本规定,不得向16岁以下的女童颁发结婚证。
27.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紧急修订《婚姻法》,确保制定保障措施,有效执行禁止不到18岁结婚的规定,无一例外;
(b)加强防止童婚的措施,确保这些措施有效处理童婚的根源问题,提高公众对童婚有害影响的认识,并为相关专业团体提供培训。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8.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和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将《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充分纳入国家立法,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的界定,对所有形式买卖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将其定为犯罪,包括制作、散发、出售或拥有儿童性虐待材料的行为;
(b)继续确保尽早识别《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将它们移交给适当的服务机构,为他们重返社会和实现身心康复提供支持,并提供补救措施。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延长公务员的产假和陪产假,建议缔约国:
(a)审查《婚姻法》,确保有关监护和抚养的决定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和意见;
(b)促进父母平等分担责任,包括为此确保在私营部门工作的父母享有带薪产假和陪产假,增加所有部门的带薪陪产假,为父母双方实行灵活的工作安排,并为父亲积极参与育儿提供激励措施;
(c)确保所有部门为在职父母提供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选择,不仅支持母乳喂养,而且支持在职母亲在孩子出生后六个月以后的职业发展;
(d)加强努力,包括通过提高认识方案,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
(e)为父母在国外工作的儿童的照料者履行养育儿童的责任提供适当的协助和支持。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8年通过了替代照料准则,但深感关切的是:
(a)缺乏防止不必要的家庭分离和促进基于家庭的照料的战略;处境困难的儿童住在寺院学校或民间社会组织开办的庇护所,没有个人照料计划或对其安置情况的定期审查;
(b)严重缺乏经过专业培训的社会工作者为高危儿童提供支持,缺乏针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培训方案;
(c)负责确保儿童保护的政府实体不明确。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指定负责儿童保护服务的政府机构,确保该机构有足够的资源,能够提供家庭支助和儿童保护服务,并确保多机构之间的协调;
(b)优先考虑并确保为无法与家人呆在一起的儿童提供基于家庭和社区的照料办法,包括为寄养和收养服务划拨足够的资源,禁止将处境危险的儿童安置在寺院学校或收容所的做法;
(c)制定法律保障措施和明确标准,以确定是否应将儿童置于替代性照料之下,并确保儿童与家庭分离仅作为最后手段,且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应在全面评估儿童状况并考虑他们的意见之后采取这种手段;
(d)为社会工作者制定培训方案,增加接受培训的社会工作者的人数,确保他们获得持续的能力建设,以便为无法与家人呆在一起的儿童提供基于家庭和社区的照料,并在儿童接受照料的整个期间内,通过个人照料计划,始终如一地为儿童提供支助;
(e)监测照料服务的质量,包括核实照料是否符合最低规范和标准,对照料安置情况进行定期和实质性审查,以便尽可能促进儿童重新融入家庭和社区,并促进报告、监测、补救和有效起诉虐待儿童的行为;
(f)为离开替代照料场所的儿童提供优质教育、技能培训、住房和独立生活的机会,包括为提供此类支助的民间社会组织制定认证标准;
(g)在收养程序中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提供收养前和收养后的服务和监督;
(h)考虑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F.残疾儿童(第23条)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大量残疾儿童被送入寺院学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修订国家立法,包括《儿童保育和保护法》,指定一个实体负责执行残疾问题行动计划,并向该实体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确保残疾儿童的权利;
(b)加强早期发现和干预服务,包括开展和确保多部门协调,以便有效地将残疾儿童转交专门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支助部门;
(c)确保残疾儿童在自己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包括为此加强对父母的支持,以消除将残疾儿童送入寺院学校的做法;
(d)加强对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支持,包括确保他们获得幼儿保育和发展、个人援助、康复和合理便利,使他们能够充分融入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教育、医疗保健、游戏和文化活动;
(e)对所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和特殊需要以及关于无障碍和包容性教育的国家准则的培训;
(f)确保关于残疾问题的提高认识宣传消除社会上对残疾的误解,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g)采取必要措施,撤销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保留,特别是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保留。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儿童的保健服务,包括《2021-2025年国家营养战略和行动计划》,但对婴儿死亡率和偏远地区儿童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现有措施,确保包括农村地区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都能获得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为此增加医护专业人员的数量和扩大偏远地区的保健服务;
(b)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减少死产,包括应对基本决定因素,为全面的新生儿保健干预措施和早期儿科护理制定循证和资源充足的方案,确保初级和社区卫生系统拥有充足的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用于执行黄金时期1,000天方案;
(c)消除儿童营养不良,包括发育迟缓、微量营养素缺乏症、超重和肥胖,为此除其他外,为执行《2021-2025年国家营养战略和行动计划》划拨充足资源,推广适当的婴幼儿喂养做法,向所有儿童和孕妇提供微量营养素补充剂,提高公众对良好营养和纯母乳喂养的益处的认识;
(d)加强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精神卫生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精神健康问题设立了PEMA秘书处,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专门针对儿童的国家精神卫生方案,以预防为重点,为该方案提供充足资源,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解决儿童精神健康状况不佳的根源原因,包括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而加剧的心理问题;(二)提供基于社区、体恤儿童的治疗性和跨学科精神健康门诊服务;(三)在学校提供精神健康问题筛查和早期预防服务,包括为所有学校提供更多辅导员;
(b)促进精神健康方面的专门培训,以解决合格专业人员短缺的问题,包括专门从事儿童和青少年工作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短缺的问题,以满足儿童的心理健康需求;
(c)为儿童、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他们了解儿童如何寻求精神健康问题方面的支持,从而消除与此类服务相关的污名。
青少年健康
3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一些医院设立了对青少年友好的保健服务单位,但对以下问题深表关切:少女怀孕率高;青少年获得堕胎、计划生育服务和免费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被认定为吸毒者的青少年被定罪,受到污名化。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措施,处理少女怀孕率高的问题,确保青少年能够获得适龄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免费避孕药具,包括为此与民间社会合作;
(b)在法律和实践中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构成犯罪,确保青少年能够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并适当考虑青少年的意见;
(c)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性多样性、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的教育;
(d)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滥用药物,包括烟草、酒精和溶剂(嗅吸)的客观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并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接受培训,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办法处理滥用药物问题;
(e)确保被确定为吸毒者的青少年不被隔离在远离家庭和社区的封闭空间或机构中,他们应被视为受害者,有机会获得适当的转诊,以及基于社区、对青少年友好和可利用的毒品依赖治疗服务,不受污名化,并能够在治疗结束后返回学校。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包容性的社会保护方案,由一个指定的政府实体进行协调,以识别处境不利的儿童并为他们提供支持;
(b)加强措施,终止儿童贫困现象,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包括获得适足住房、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c)确保消除贫困的措施符合基于儿童权利的方针,处理多层面儿童贫困和不平等的根源问题,并特别关注处境不利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单亲儿童、非正规移民儿童和农村地区的儿童。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3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方面作出了坚定的政治承诺,作出了令人瞩目的投资并取得了成就。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气候变化可能对儿童的健康权和适当生活水准权产生的不利影响。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强水、卫生设施和医疗保健基础设施的韧性,从而减少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灾害的风险;
(b)确保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国家灾害管理和应急计划,以及其他处理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在制定和实施时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并考虑到《公约》的原则以及儿童的需求和意见;
(c)确保建立适合儿童年龄、安全和可利用的机制,以便在影响儿童的环境决策进程的所有阶段定期听取儿童的意见;
(d)将基于权利的环境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并确保这种教育促进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备;
(e)在学校的积极参与下,加强提高儿童对其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以及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的认识。
J.教育、闲暇及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目标和覆盖面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确保所有儿童接受教育和处理校园霸凌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但深为关切地注意到:
(a)在制定教育法案方面进展有限,初等教育仍然不是义务教育;
(b)辍学和留级率高;
(c)许多儿童常常因为无法就近上学而住在寺院或寄宿学校;没有足够的机制,监测儿童在这类学校获得医疗保健、心理社会和其他支助的情况;
(d)处境不利的儿童,特别是生活贫困的儿童和农村地区的儿童从3岁或4岁起就开始在寺院学校生活;
(e)技术培训机构和非传统学习领域的女童人数很少;
(f)幼儿教育中心数量有限;
(g)学校中普遍存在暴力和欺凌行为,包括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暴力和欺凌行为。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包括制定教育法案,作为优先事项确保初级教育为义务教育,同时适用于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以及寺院学校和尼姑庵;
(b)继续解决辍学和留级,特别是处境不利儿童辍学和留级问题的根源原因;
(c)加强提高教育质量的措施,包括为此:(一)扩大旨在降低辍学率的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二)将生活技能培训和现代教学方法纳入各级教育;(三)加强对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
(d)审查和调整寺院学校和尼姑庵的课程内容,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关于英语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课程的内容;
(e)尽可能确保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儿童能够住在家里,走读上学,为此增加农村地区的学校数量,加强对父母和照料者的支助,从而劝阻幼儿在寺院学校入学;
(f)确保在寺院或寄宿学校上学的儿童在健康、心理社会和其他需要方面得到充分的支助,以及建立一个监测这种支助质量的机制;
(g)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鼓励女童进入非传统的学习领域,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
(h)继续改善获得幼儿教育,特别是农村地区获得幼儿教育的途径,办法包括:(一)制定多部门幼儿保育和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并从国家教育预算中划拨足够的资源,用于执行该计划;(二)提高父母对幼儿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三)投资于创新方法,确保偏远地区儿童能够获得幼儿教育;(四)修改在农村地区设立教育中心所需的最低儿童人数;
(i)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霸凌、网络欺凌和其他形式的校园暴力,确保这些措施涵盖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干预行动规程、对受害者的社会心理支持、对教师进行关于反霸凌准则和相关程序的强制培训、记录和监测霸凌行为,以及提高对欺凌的有害影响的认识。
全纳教育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确保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农村地区儿童、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和父母是外国人的儿童,获得包容性幼儿教育、免费中小学教育,能够参与体育、娱乐、休闲、文化和艺术活动,包括为此提供充足的资源;
(b)加强旨在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包括自闭症儿童能够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的措施,包括为此:(一)划拨充足资源,确保学校基础设施提供合理便利;(二)调整课程和培训,为融合班级分配专业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残疾儿童获得个人支持和应有的关注。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包括洛昌人(Lhotshampa)儿童
42.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在从尼泊尔难民营遣返洛昌人儿童方面缺乏进展,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通过与尼泊尔政府进行建设性对话,采取有效和紧急措施,确保尼泊尔难民营中的洛昌人儿童返回和获得重新安置;
(b)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所有儿童,包括洛昌人儿童得到保护,免受歧视,并保障他们的国籍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以及他们享有自己的文化和自由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劳动监督,改进对童工法律和政策的监督和执行工作,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和农业部门这样做,对违反法律和政策者进行处罚;
(b)与家庭一道开展预防活动,并为雇主、地方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开展能力建设活动。
贩运人口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确保及早识别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并将他们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将他们作为受害者对待,使他们能够获得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儿童司法
4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
(a)进一步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增加保释监督人员的人数,积极促进非司法措施,如转送和调解,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促进对儿童的非拘禁措施,如保释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向这类儿童提供医疗保健和心理社会服务;
(c)确保在程序的早期阶段和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被控或被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效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d)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拘留时间尽可能短,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将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拘留条件应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医疗保健服务和对儿童友好的申诉机制等方面;
(e)加强对离开儿童司法系统的儿童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支助,包括为提供这类服务划拨足够的资源,修订教育政策,使他们能够重返学校,并为这类儿童提供安全许可。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明确禁止武装部队、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私营军事与保安公司招募18岁以下儿童,并将此种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确保参加Gyalsung方案的儿童仅限于已完成教育的儿童,为自愿加入方案提供充足的保障;
(c)为有效报告和调查关于Gyalsung方案中欺凌、虐待、性骚扰或其他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任何报告建立机制;
(d)考虑批准《安全学校宣言》。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加入《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e)《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f)《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g)《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区域机构合作,除其他外,包括与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1.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