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6 日 ) 通过。
关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初次报告和第二至第五次报告合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23年5月10日举行的第1973次和第1974次会议(见CEDAW/C/SR.1973和CEDAW/C/SR.1974)上审议了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初次报告和第二至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TP/Q/1-5号文件,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答复载于CEDAW/C/STP/RQ/1-5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和第二至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书面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权利部部长Maria Milagré de Pina Delgado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司法、公共行政和人权部、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妇女权利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促进性别平等和公平国家研究所、社会保护、团结和家庭部、国家警察、部长会议主席团、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女律师协会以及家庭暴力咨询中心的代表。
4.本结论性意见载有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审查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根据两个委员会各自所负责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时,联合通过的关切和建议。联合通过的关切和建议涉及性别成见(第24(c)和25(d)段);有害做法(第26和27(a)段);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第28段(前导句)(a)、(b)、(f)和第29段(前导句)、(a)、(b)、(d)和(f));辍学情况(第38和39段);青春期少女的健康(第44和45段)。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2003年对其生效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关于性别均等的第11/2022号法;
(b)第7/2020号法令,其中授权通过韧性基金最多支付私营部门工人工资“全球价值”的85%,以防止大规模裁撤包括妇女在内的私营部门工人;
(c)关于《劳动法典》的第6/2019号法,该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
(d)关于《家庭法典》的第19/2018号法,该法规定婚姻建立在配偶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础上;
(e)关于《刑法典》的第6/2012号法,该法将为性剥削和儿童色情制品目的贩运人口,包括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f)关于家庭暴力的第11/2008号法;
(g)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和犯罪受害者的法律保护机制的第12/2008号法;
(h)关于执行《性别平等和公平国家战略》的第14/2007号法令。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制定了以下框架:
(a)第三个性别平等和公平国家战略(2019-2026年);
(b)国家金融普惠战略(2021-2025年)。
7.委员会欣见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2003年对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生效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17年;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17年;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7年;
(d)《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17年;
(e)《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7年;
(f)《残疾人权利公约》,2015年;
(g)《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2019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8.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9.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会议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程度
1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报告中表示已就妇女权利开展培训和传播信息,然而感到关切的是未提供关于这类活动数量、参与情况或覆盖面及其影响的资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童,对《公约》为其规定的人权以及在国内一级和根据《任择议定书》主张这些权利的现有补救办法了解有限。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向妇女和女童以及男子和男童宣传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和性别平等,尤其关注农村地区。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媒体合作,宣传《公约》规定的人权以及在国内法院和根据《任择议定书》主张这些权利的现有补救办法,特别针对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
(b)将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和结论性意见的资料纳入对司法机构人员、执法人员、医务专业人员、教师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培训。
协调法律
12.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第13条,已获批准和公布的国际条约必须纳入国内法律制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审查其立法,使之与《公约》保持一致。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公约》的若干条款尚未纳入国家立法。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立法审查,使该国的立法完全符合《公约》,并考虑在必要时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技术援助;
(b)将《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充分纳入国内立法。
歧视妇女的定义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15条保障男女平等,若干法律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法律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将歧视妇女定义为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的一种歧视。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和第二条通过反歧视立法,包括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妇女诉诸司法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强为受性别暴力的妇女提供诉诸司法机会的努力,包括向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但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为妇女申诉与性别暴力无关的侵权行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b)妇女和女童对自身权利以及主张这些权利的现有补救办法缺乏了解,并且缔约国对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报告不足;
(c)对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农村地区案件,在家庭暴力咨询中心、促进性别平等和公平国家研究所、国民议会第四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优先考虑调解而不是起诉,并且缺乏法律保障,无法确保调解不会将妇女置于不利地位或使其面临风险。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向所有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性别暴力以外的侵权案件,并确保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基于妇女的实际收入或可支配资产,而不是家庭收入,因为妇女可能无法支配家庭收入;
(b)以便于查阅和易读的格式发布资料,说明妇女和女童可利用哪些法律补救办法来主张其权利以及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包括有需要时获得免费援助;
(c)采取法律和其他保障措施,确保妇女在利用诉讼程序或调解之间确可做出选择,并确保利用调解不会将妇女置于不利地位或使其面临风险,特别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与可持续发展目标有关的所有措施,还注意到致力于保障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不同机构,特别是促进性别平等和公平国家研究所、家庭暴力咨询中心、国民议会第四委员会、国家人口和性别委员会以及妇女权利部,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性别平等和公平国家战略(2019-2026年)。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可能导致重复、空白和资源的无效使用,妨碍缔约国解决歧视妇女问题的努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权利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无法有效执行任务。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重新安排预算分配的优先次序,以确保妇女权利部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足以有效地执行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任务;
(b)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不同实体之间的协调,确保分工明确,确定优先事项和合作领域,并向这些实体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在缔约国全境,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包括为此有效执行本结论性意见;
(c)确保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主流,并在所有政府部门采用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和其他纳入性别平等的工具。
国家人权机构
20.委员会注意到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人权问题部门间委员会和人权办公室,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根据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根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为其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该机构拥有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强大授权,并酌情考虑为支持该进程寻求人权高专办的技术援助和咨询。
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一般性措施,增加妇女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包括应对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官员对《公约》第四条第1款界定的暂行特别措施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及其根据《公约》的适用认识有限。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通过在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采取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提高对暂行特别措施不具歧视性质的认识,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设计和实施此类措施的培训,在缔约国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采取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
性别成见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该缔约国,在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方面持续存在根深蒂固的性别成见以及重男轻女的态度。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
(a)将妇女置于陈规定型的抚养子女和照护角色,剥夺她们自由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而许多男子有多个伴侣,并抛弃其子女的母亲;
(b)陈规定型角色和重男轻女态度导致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但包括妇女本身的整个社会接受这些观念;
(c)关于女童和男童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性别成见普遍存在,这些观念在缔约国教育系统和家庭中得到强化,而且性别成见的普遍存在往往导致将受陈规定型影响的家务劳动过多分配给女童;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宣传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的歧视性和有害影响以及消除这种陈规定型观念的必要性,并培养对男女具有同等能力的认识;
(b)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包括实行带薪陪产假或共享育儿假;
(c)开展宣传运动,凸显男子对其子女的全面责任以及遗弃对母亲及其子女的有害影响;
(d)制定一项矫正影响女童的性别成见的全面战略,覆盖各级教育系统,并促进女童与男童、妇女与男子平等分担作用和责任。
有害做法
26.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境内持续存在的有害做法,包括童婚和事实上的结合,往往是女童与年长男子的结合。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宣传运动并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消除有害做法和社会规范,特别是那些为童婚、早孕、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提供借口的做法和规范,包括为此制定一项全面的行为改变战略,除其他外让相关专业人员、传统领导人和媒体参与其中;
(b)按照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建立机制以查明和保护童婚、强迫婚姻和事实上的结合的受害者并向其提供必要服务和支持,将童婚、强迫婚姻和事实上的结合定为刑事犯罪并确保所涉儿童不被定罪,加强努力,防止并打击这些有害做法,并确保责任人受到起诉。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2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措施,应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通过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第11/2008号法以及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和犯罪受害者法律保护的机制的第12/2008号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法律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只侧重于家庭暴力,而不是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而且不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妇女和女童经常遭受各种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及虐待,包括在家庭内部,而且大量早孕是强奸造成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在试图放任亲密伴侣间暴力的成年人和青少年中,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性别成见持续存在;
(b)女童忍受性虐待以换取更高的分数或其他好处(被称为catorzinhas/papoite)的现象日益严重,有时导致早孕,但在缔约国不作为性虐待起诉;
(c)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缺乏关于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过程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章程的专业培训;
(d)为预防和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分配的资源不足,家庭暴力受害者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有限,缺乏充足的庇护所,特别是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庇护所仅收留受害者72小时,而且缺乏受害者支助服务,特别是为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的服务;
(e)有报告称,对被控实施巫术的老年妇女实施性别暴力;
(f)缺乏数据收集系统来系统地汇编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分类数据。
2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与防止性别暴力专家密切协商,大力加强努力,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并在这方面采取以妇女和女童权利为中心的做法,包括为此着重消除各级学校中的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并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培训,开展媒体宣传运动,挑战关于男子气质和女子气质的陈规定型观念,以期消除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消除攻击性行为,并提高对幸存者/受害者可获得的补救办法和支助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使其关于性别暴力的立法完全符合国际标准,确保立法得到有效执行,并更新打击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2013-2018年);
(b)将男子以更高的分数或其他好处作为交换对女童进行性虐待的行为全面定为刑事犯罪,预防和打击这种做法,特别是在学校,包括为此制定关于预防和打击校园性骚扰和性暴力的指导方针,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并确保对所有性虐待女童的案件按性虐待进行调查和起诉,向女童提供必要援助和社会心理支持,特别是继续学业方面的援助和支持;
(c)为司法机构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系统、定期和有效的能力建设、教育和培训,并鼓励举报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为此在警察局设立促进性别平等的专门部门,登记妇女的投诉;
(d)重新安排资源的优先次序以加强受害者支助服务,包括为此确保有足够多资金充足的紧急庇护所,为性别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并确保这些庇护所允许停留72小时以上,同时采取以受害者、妇女和女童权利为中心的做法,尤其关注农村妇女和女童以及弱势群体中的妇女和女童;
(e)将指控妇女实施巫术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起诉并适当惩罚犯罪人和对被控实施巫术的妇女实施性别暴力的人;
(f)建立一个数据收集系统,以汇编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统计数据,将其按年龄和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分列。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30.委员会欢迎2012年《刑法典》修正案,其中将以性剥削和儿童色情制品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开展了针对贩运人口的犯罪性质和存在被贩运风险情形的宣传运动,覆盖农村和偏远地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色情旅游目的贩运妇女和儿童、包括女童的情况未引起重视,缔约国因而没有充分重视防止贩运以及查明风险因素、受害者和施害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缺少打击人口贩运的协调机构和国家行动计划;
(b)司法机构人员和执法人员缺乏关于执行反贩运立法的培训,包括尽早识别被贩卖者并将其转介至适当服务机构;
(c)极端贫困迫使农村地区家庭将其子女、包括女童送至富裕的亲戚家,让他们从事较轻的家务劳动换取受优质教育的机会,结果往往导致劳动剥削和(或)性剥削,从而等同贩运;
(d)包括女童在内的儿童有可能成为商业化性剥削和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的受害者;
(e)没有任何关于人口贩运的数据收集系统。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并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中央协调机构,并通过一项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
(b)为司法机构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系统的能力建设,帮助他们尽早识别被贩卖者并将其转介至适当服务机构;
(c)确保所有贩运人口者及其同谋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
(d)将向18岁以下者购买性服务、为其拉皮条和介绍客户定为刑事犯罪,同时确保提供性服务者不被定为刑事犯罪;
(e)加强宣传运动,防止在境内和跨境贩运妇女和儿童,包括女童,并提供保密的报告机制;
(f)为受其亲属剥削的儿童建立保护、恢复和支助机构;
(g)确保系统性收集并分析按受害人年龄、性别和国籍以及贩运形式分列的人口贩运数据;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性别均等的第11/2022号法,其中规定了妇女在民选机构和公职人员中的最低配额为40%,并欢迎规定妇女代表在国民议会中配额为30%的以往决议。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国民议会的55个席位中,妇女目前只占8席,而且妇女在公职人员和司法部门的代表性仍然很低。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执行2022年性别均等法规定的民选机构和公职人员中的妇女代表最低配额。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妇女候选人在选举中,包括公职选举中,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此向妇女提供政治竞选、领导技能和竞选筹资方面的培训,并开展宣传运动,鼓励妇女参加竞选,促进社会对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支持,消除性别成见,并宣传妇女在决策系统和国际机构中的平等代表权是一项人权,并且对确保妇女能够充分行使其人权以及实现缔约国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
国籍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女性国民不能自动将国籍传递给在缔约国境外出生的子女,还对缔约国尚未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表示关切。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出必要的法律修正,允许母亲的国籍自动传递给子女,不论子女在何处出生;
(b)迅速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6.委员会对缔约国高度重视提供教育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
(a)大约20%的中学适龄女童没有入学,尤其是农村女童和经济困难家庭的女童;
(b)缔约国的学校基础设施简陋,包括水和环境卫生设施不足,缺乏经期卫生用品和设施;
(c)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文盲率高,缺少针对妇女的扫盲运动;
(d)参加技术和职业培训课程的女童较少,这限制了她们成年后的就业机会和经济独立。
3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宣传女童在各级接受教育以此增强女童权能的重要性,并:
(a)增加女童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特别关注中学教育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包括为此增加学校数量、提供免费安全的就学交通;
(b)确保女童可在学校获得充足的水和环境卫生设施、男女分开的洗手间以及经期卫生用品和设施;
(c)开展针对妇女的成人扫盲方案,特别是针对农村妇女;
(d)分析并查明女童在接受技术和职业培训以及高等教育方面面临的障碍,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开展宣传以及专门为女生设立奖学金和配额,以增加她们对此类培训和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非传统学科以及相关职业道路的参与。
退学
38.委员会对退学率高表示严重关切,尤其是女童由于早孕和在升入高中阶段辍学率高的情况。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女童辍学的原因,作为依据制定消除这些原因和改善弱势群体女童受教育机会的战略办法;
(b)确保女童不辍学并完成学业,包括为此宣传学习的价值,为上学提供激励,消除关于女童受教育机会的性别成见,采取措施防止童婚和早孕,支持年轻母亲重返校园并完成学业,包括为她们提供更好的经济赋权渠道和就业机会。
就业
40.委员会欢迎2019年通过新的《劳动法典》,其中规定男女享有选择职业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工作条件,但关切地注意到:
(a)性别成见持续存在,阻碍了缔约国妇女就业;
(b)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的失业率过高,因COVID-19大流行而更加恶化,导致许多妇女经济上依赖他人,并在老年时陷入贫困;
(c)过多妇女从事无报酬工作(尤其是家务劳动)、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无法获得社会保护和养恤金福利;
(d)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报告;
(e)《劳动法典》禁止孕妇、产后妇女和哺乳期妇女从事某些职业,这可能会限制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机会,包括为此消除关于妇女传统角色的性别成见,针对雇主开展关于性别平等的宣传运动,为雇用妇女提供激励,并采取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
(b)向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以及从事家务和其他无报酬工作的妇女提供社会保护,特别关注农村妇女;
(c)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确保受害者能够诉诸独立保密的投诉程序,确保责任人受到适当惩罚,并保护受害者免遭报复;
(d)修订《劳动法典》,取消对孕妇、产后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禁止从事某些职业的任何限制。
(e)对旨在消除工作环境中一切歧视的新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影响评估,并确保这些法律和政策在实践中、在全国范围内完全符合《公约》和国际标准。
保健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妇女根据社会经济地位、居住地和教育水平而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农村妇女尤其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产前、围产期和产后服务,而缔约国生育率很高,平均每名妇女生育4.3胎;
(b)避孕药具使用率低,未提供关于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推广活动的详细资料。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妇女获得优质保健服务的渠道,消除差距,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包括为此改善保健基础设施,增加对卫生部门的预算拨款,开展关于妇女健康的宣传运动;
(b)广泛传播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熟练助产护理、产前和产后护理、现代形式避孕药具以及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的信息,并加强妇女获得这些服务的渠道,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并扩大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的服务范围。
青春期少女健康
44.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早孕率高得惊人,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和普林西比自治区的女童,增加了女童在怀孕和分娩过程发生并发症的风险,除其他外,造成辍学以及经济贫困和经济依赖风险提高;
(b)学校没有提供足够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社会文化障碍阻碍了避孕药具的使用;
(c)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发病率上升,特别是性活动早于16岁的青春期少女;
(d)女童没有机会卫生、安全地管理月经,使她们遭受污名和社会排斥。
45.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建议缔约国:
(a)根据对国家青年政策战略和2018-2022年预防早孕行动计划的评价,为青少年制定一项适龄的全面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加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为此确保强制提供这类教育,并确保将教育的重点放在预防早孕、艾滋病毒以及其他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并在各级学校课程中提倡负责任的性行为;
(b)消除早孕根源,包括社会经济脆弱性、受教育机会有限和性暴力,并确保青少年了解并获得现代避孕药具、安全堕胎服务以及保密的艾滋病毒检测和治疗,包括通过宣传运动和其他消除相关社会文化障碍的针对性措施;
(c)制定并执行一项政策,保护怀孕女童、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打击对她们的歧视,确保怀孕女童和未成年母亲不辍学和重返校园以完成学业;
(d)为防止女童因月经而旷课和辍学,确保女童能够获得经期卫生用品,包括在必要时免费提供,确保每所学校都为女童提供适当的男女分开的环卫设施,并在学校和公众中开展宣传活动,确保月经不被视为社会禁忌,确保女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污名或与月经有关的歧视。
增强经济权能
46.委员会欢迎将妇女作为目标群体的国家金融普惠战略,还注意到在缔约国妇女可以获得小额信贷。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50%以上的妇女无法获得金融信贷,还关切地注意到:
(a)COVID-19大流行的不利经济后果对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如何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COVID-19后的发展计划和政策以及类似的缓解战略;
(b)未提供资料说明妇女参与执行《建立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情况以及该协定对缔约国妇女的性别影响。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并确保国家金融普惠战略纳入全面的性别平等视角并得到相应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扩大妇女获得金融信贷的渠道,为此通过不同媒体向妇女提供相关信息;向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提供无抵押品低息贷款渠道和创业机会,包括创办独立企业以及有机会参与平权采购计划并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建立使妇女能够进入市场的基础设施,包括电子商务;
(b)确保COVID-19后的复苏政策和方案纳入性别平等视角,妇女平等参与此类政策的设计、通过和实施,受到COVID-19大流行严重影响的妇女及其子女能够充分获得社会福利;
(c)加强在执行《建立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方面妇女的参与和领导作用,确保以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执行《协定》,使男女平等受益,并支持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农村妇女
4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认识到农村妇女面临的问题,并已采取步骤改善她们获得基本服务和社会保护的机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和女童利用教育、保健服务和交通的机会非常有限,她们基本上只能承担传统的照护责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机会有限,在已婚夫妇共有土地的情况下,地块往往只登记在丈夫名下;
(b)农村妇女在取水、采集木柴和准备餐食方面的负担过重,使她们面临气候变化和自然资源退化的影响;
(c)未提供资料说明妇女参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策、与可持续利用海洋(称为“蓝色经济”)有关的活动、可持续农林业模式的实施以及制定和实施石油收入管理法的情况。
4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建议缔约国:
(a)改善妇女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如保健、交通和教育,以及农村地区充足的水和环境卫生设施;
(b)促进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分担传统的照护责任,包括取水、采集木柴和准备餐食;
(c)确保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确保共有地块登记在配偶双方的名下;
(d)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关于气候变化减缓措施和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的决策;
(e)查明石油开采业对农村妇女的影响以及减轻可能的风险的途径,并将2004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2017年《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纳入规范石油部门的国家立法。
弱势妇女群体
生活贫困的妇女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妇女,特别是女户主及其家人和失业妇女受贫困的影响尤为严重。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通过一项纳入性别视角的减贫战略,特别关注妇女,尤其是女户主和失业妇女,并确保妇女参与该战略的制定、通过和执行,包括在决策层面的参与。
婚姻和家庭关系
5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经更新的《家庭法典》,该法在家庭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其中规定“配偶相互负有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和协助的义务”,并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负担。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家庭中的妇女,包括婚姻和事实上的结合中的女童和女户主承担繁重的家务、育儿和其他与家庭有关的照护工作;
(b)在缔约国,许多父亲不遵守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院命令;
(c)法律虽正式规定并保护事实上的结合的伴侣权利,但法律在解除结合关系时给予妇女的经济保护有限。
53.委员会回顾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方案,向妇女和女童、男子和男童,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父母普及《家庭法典》,使他们为分担家庭责任、照护工作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做好准备;
(b)确保法院关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裁决得到强制执行,并在父亲拒缴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预扣子女抚养费;
(c)修订正式规定并保护事实上结合的伴侣权利的法律,以确保妇女在结合关系解体时得到充分的经济保护。
数据收集和分析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许多领域,没有收集数据。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和建设收集统计数据的能力,涵盖性别暴力普遍程度、贩运人口普遍程度、受教育机会和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按性别、年龄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进行规划并设计和执行有针对性、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尤其向该国政府、国民会议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6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1、25(d)、27(b)和55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2.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告知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