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58/2016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Elezjana Elezaj (由律师Irfan Feyaz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丹麦
来文日期:2016年10月2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1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2023年3月16日
事由:从丹麦驱逐至阿尔巴尼亚
程序性问题: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申诉
实质性问题:不推回;生命权;酷刑和虐待
《公约》条款: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Elezjana Elezaj是阿尔巴尼亚国民,1995年6月8日出生。她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申请居留许可,被缔约国拒绝,面临于2016年11月16日被强制驱逐至阿尔巴尼亚的风险。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丹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6年11月11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案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遣返至阿尔巴尼亚。
事实背景
2.12014年2月,提交人的表亲违背提交人及其母亲的意愿,将提交人带到塞尔维亚,与一名塞尔维亚国民结婚。她后来发现,她的夫家人为娶她支付了7,000欧元。她在塞尔维亚居留期间受到丈夫及其父亲和祖父的身体虐待,并遭受了强迫劳动。
2.22014年10月,提交人及其母亲说服了提交人的丈夫,让她回阿尔巴尼亚探亲。提交人一到阿尔巴尼亚,就向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报告了她丈夫和丈夫家其他成员对她实施暴力一事。地拉那一家法院对这些暴力行为进行了立案审理,由于缺乏证据,于2015年10月8日结案。提交人决定不返回塞尔维亚,并提出了离婚要求。夫家人拒绝了她的要求,并要求她偿还为她支付的7,000欧元。提交人还联系了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寻求与丈夫离婚。
2.32015年5月或6月,提交人的夫家人去了她在阿尔巴尼亚的居所,当时提交人不在家。她决定离开阿尔巴尼亚,因为她听说,她的叔叔会来阿尔巴尼亚杀她,原因是她嫁给了一个塞尔维亚人,后来又提出离婚,使家族蒙羞。她的恐惧是基于两年前发生的一件事,当时她的叔叔持刀攻击她,险些割断了她的喉咙,因为有传言说,有人看到她在城里与一名陌生男子待在一起,她的叔叔怀疑她是妓女。
2.42015年7月20日,提交人持有效的阿尔巴尼亚护照抵达丹麦,并于当日申请庇护。2015年8月5日,丹麦移民局认定,《外国人法》中关于人口贩运的规定不适用于提交人,难民上诉委员会无权决定可否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给予她居留许可。移民局认定,她的案件属于移民与融合部的职权范围。
2.5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决定,认为没有理由处理提交人关于委员会举行口头听证的请求。难民上诉委员会称,委员会与移民局一样,接受提交人对案件事实的解释。然而,委员会认为,情况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并不支持委员会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给予提交人居留许可。委员会认为,该案具有刑事性质,提交人应向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寻求保护,以免遭她的叔叔、丈夫或夫家人可能实施的攻击。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提交人提供的资料认定,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表现出了保护她免遭丈夫以及夫家人伤害的意愿和能力。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向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报告了她所遭受的暴力并提出了离婚请求。委员会还指出,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提交人离开阿尔巴尼亚,提交人与丈夫或夫家人没有任何个人联系。委员会认为,她叔叔会杀死她这一信息纯粹是基于传言。委员会经过总体评估,认定提交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返回阿尔巴尼亚后会面临迫害,或者面临遭受《外国人法》第7章第1或第2条所述类别下虐待的真实危险。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她的健康状况不足以作为给予居留许可的充分理由。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移民局的决定。
2.62016年3月2日,提交人请求重新审理她的案件,因为她的律师在未通知她的情况下放弃了她的案件,而该律师的执业权于2015年11月12日失效。2016年4月28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同意了提交人的请求。2016年9月26日,委员会决定维持先前的决定。委员会认为,地拉那法院2015年10月8日以缺乏证据为由终止审理涉及提交人所遭受暴力的案件,这一事实不会导致委员会的评估发生变化。
2.7提交人称,她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如果将她驱逐至阿尔巴尼亚,将侵犯她根据《公约》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她声称,返回阿尔巴尼亚后,她会面临遭受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以及死亡的风险。提交人还担心,她可能无法获得公正审判或从法院和法庭获得保护。
3.2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因为她面临被她叔叔杀害的风险,原因是她叔叔认为,她逃离丈夫的行为使家族蒙羞。她还声称,她会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她声称,她的恐惧是基于真实的风险,因为她叔叔以前对她实施过暴力。提交人声称,丹麦难民理事会确认,她面临被她叔叔攻击和杀害的风险。提交人声称遭受了人口贩运,并向难民上诉委员会声称,返回阿尔巴尼亚后,她会面临遭受同样待遇的风险。
3.3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因为逃离婚姻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她叔叔的关系网决定了她得不到阿尔巴尼亚法院和法庭的公正审判或保护。提交人在2016年6月9日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交的背景资料中声称,阿尔巴尼亚各级司法机关腐败盛行,尽管设有管控和监督机制,但这些机制没有有效运作,而且不够充分。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7年5月11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2缔约国首先提及国内主管机关所审理的提交人案件的事实。缔约国称,提交人于2015年7月20日入境丹麦,并于当日申请庇护。缔约国指出,2015年7月29日,丹麦移民局与丹麦难民理事会进行了协商,以便根据《外国人法》第53(b)条规定的程序审查提交人的庇护申请,该程序适用于显然没有根据的申请。2015年8月4日,丹麦难民理事会不同意按照相关提议,依照适用于显然没有根据的申请的程序审查提交人的庇护申请。2015年8月21日,丹麦移民局拒绝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缔约国称,难民上诉委员会随后于2016年1月19日和2016年9月26日维持了这一决定。
4.3缔约国称,寻求庇护者有责任证明自己符合给予庇护的条件。缔约国补充说,难民上诉委员会对证据的评估是依据寻求庇护者的陈述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关于寻求庇护者原籍国的背景材料。如果寻求庇护者的陈述显得连贯一致,则难民上诉委员会将这些陈述视为事实。缔约国称,如果寻求庇护者的陈述中有前后不一、更改、扩展或省略的情况,难民上诉委员会将设法澄清原因,而且会把这些原因纳入考虑。难民上诉委员会还将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和标准手册》等文书,考虑寻求庇护者的具体情况。缔约国澄清说,难民上诉委员会除审查和查明与案件具体事实有关的信息外,还负责就寻求庇护者原籍国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提供背景资料。缔约国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全面收集背景资料,并定期加以更新和补充,以便准确、客观地了解相关国家的情况。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所做决定的法律依据,缔约国称,委员会在根据《外国人法》行使其权力时,有义务考虑到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公约》规定的义务。
4.4关于来文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指称完全未经证实,而且显然没有根据,因此,应被视为不可受理。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试图以域外方式适用缔约国根据第十四条承担的义务。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的指称并不是基于她在缔约国境内或缔约国主管机关有效控制的地区,或由于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行为而遭受或将遭受的待遇。缔约国称,对于另一缔约国预计将在缔约国领土和管辖范围之外实施的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的行为,缔约国无须承担责任。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的判例,并进一步指出,对于个人由于担心接收国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以外的规定而就遣返提出的申诉,委员会从未审议过这类申诉的实质问题。缔约国认为,将担心另一缔约国违反第十四条的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不会造成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不可弥补的伤害。因此,缔约国称,应宣布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该申诉显然没有根据。此外,缔约国称,应以属事理由宣布该申诉不可受理。
4.5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提出申诉的实质问题,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的判例,其中指出,应对缔约国进行的评估给予高度重视,且通常应由缔约国的机关审查案件的事实及证据,并确定是否存在风险,除非能够认定缔约国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缔约国称,提交人未能证明,难民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评估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指明决策程序中任何不合规定之处,或难民上诉委员会可能未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缔约国指出,根据《外国人法》,难民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因此法院不得审查这类决定的实质问题。
4.6缔约国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6年9月26日的决定中对提交人返回阿尔巴尼亚后所面临风险作出的评估。缔约国指出,根据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判例,与婚姻有关的冲突往往被定性为私法冲突,通常不能成为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给予居留许可的理由,因为当事人可以向原籍国主管机关寻求保护。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也承认,如果主管机关不能或不愿提供保护,私人实施的某种虐待行为达到一定规模和严重程度的,可等同于迫害。缔约国指出,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承认提交人陈述的情况为事实,但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这些情况的性质或严重程度不足以证明有理由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给予居留许可。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所依据的事件是刑事犯罪,提交人应向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寻求保护,而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已经表现出保护她不受前配偶及其家人伤害的愿意和能力。
4.7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提交人所遭遇冲突的严重性时强调,提交人在2014年10月返回阿尔巴尼亚至2015年7月离开阿尔巴尼亚期间,与前配偶及其家人没有任何个人接触。她叔叔打算找她这一信息是基于邻居的传言。关于背景资料,缔约国提及挪威原籍国信息中心发布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阿尔巴尼亚刑法》明确将家庭暴力、迫害(盯梢骚扰)和威胁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缔约国指出,阿尔巴尼亚于2006年12月通过了《阿尔巴尼亚反家庭暴力法》,还建立了家庭暴力案件转介制度,并设立了一个受虐待妇女和女童国家中心。针对提交人关于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腐败现象盛行的论点,缔约国提及官方报告,其中指出,2008年通过了一项国家反腐败战略,阿尔巴尼亚为改善执法和安全架构以及减少腐败作出了协同努力。缔约国还称,难民上诉委员会是依照程序作出决定的,在这一程序中,提交人有机会在律师的协助下以书面形式提出她的意见,而且委员会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和彻底的审查。
4.8关于提交人声称她是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说法,缔约国称,丹麦移民局根据提交人庇护案件中提供的资料,主动立案评估了她是否是贩运人口受害者。缔约国指出,2015年8月5日,丹麦移民局认定,提交人不属于《外国人法》中关于贩运人口的规定所涵盖的范围,没有资格加入贩运人口受害者特别计划。缔约国称,丹麦打击人口贩运中心代表提交人,请求重新审理她的案件。2015年10月5日,丹麦移民局拒绝了这一请求。尽管丹麦打击人口贩运中心多次请求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但丹麦移民局拒绝重新审理。相关请求附有一份由丹麦打击人口贩运中心一名雇员填写的身份调查表,该雇员确定提交人是贩运人口受害者。缔约国同意丹麦移民局的调查结果,该调查结果表明,提交人出于自由意志,独立、主动地离开阿尔巴尼亚并前往丹麦。不能假定她受到了误导或欺骗。丹麦移民局在评估中强调,提交人的婚姻以及婚约缔结情况,包括向她配偶的家人支付酬金这一情况,都不能与人口贩运相提并论。根据提交人与其配偶在塞尔维亚居留,包括她遭受虐待的情况,无法得出结论认为她应被视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此外,缔约国同意丹麦移民局的调查结果,认为提交人在前往丹麦的旅途中或入境后没有遭受暴力。缔约国还指出,并没有迹象表明,她因入境丹麦而欠下任何人的任何债务。缔约国还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理由,说明她为什么仍应有资格加入让贩运人口受害者入境丹麦的特别计划。缔约国称,丹麦移民局考虑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中规定的贩运人口的定义,并在对每一例个案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具体和个别评估时考虑与贩运人口有关的几项指标。
4.9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来文未就她的情况提供任何新的具体细节,而只是反映了她不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对她的案件所作的评估。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未能指明难民上诉委员会决策程序中的任何不合规定之处,她是利用人权事务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以便重新评估她案件的事实情况。缔约国称,提交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被遣返至阿尔巴尼亚,她会面临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将提交人遣返至阿尔巴尼亚,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11月23日,提交人的律师就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提交了评论。提交人重申,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都认可,她对情况的陈述是事实。她还称,自2016年以来她一直居住在丹麦。
5.2提交人对丹麦移民局关于她并未遭受人口贩运的评估提出异议。她认为,她是否自愿前往丹麦无关紧要,因为她是在来丹麦之前遭受贩运的。提交人还认为,根据《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中关于贩运人口的定义,她遭受了贩运,她被带到塞尔维亚结婚以换取酬金,在塞尔维亚,她遭受了性虐待和身体虐待。此外,她说,她当时16岁,因此在贩运发生时还是儿童。提交人认为,她是否被绑架至塞尔维亚,对于确定她是否在违背自由意愿的情况下遭受贩运也不具相关性。
5.3提交人重申,如果她被遣返至阿尔巴尼亚,她会面临被自己的叔叔杀害的风险,因为她叔叔认为她玷污了家族的荣誉和名誉。她称,她还有可能被前夫或夫家人杀害,或者在塞尔维亚被他们抓住,遭受与从前相同的待遇。提交人重申,她所面临被叔叔杀害或遭受不人道待遇的威胁是真实的,因为她叔叔以前用刀割伤了她的喉咙,险些对她的颈动脉造成致命伤。提交人称,鉴于她的叔叔把她卖予他人,应假定他愿意想尽一切办法要回他的钱。
5.4提交人重申,她在阿尔巴尼亚会继续面临风险,因为贩运问题得不到承认,加上法律制度中存在腐败现象,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无法为她提供充分保护。提交人提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内政部的一份报告和博客网站Exit News的一篇文章,其中描述了阿尔巴尼亚在应对贩运人口受害者方面的不足之处,这些受害者很容易再次遭受贩运。提交人还援引了美利坚合众国国务院的一份报告,其中强调,阿尔巴尼亚政府没有完全达到消除贩运的最低标准,但正在为此作出重大努力。国务院的报告还指出,检察官没有能力成功起诉贩运案件,也没有能力在调查和起诉过程中保护受害者。提交人称,内政部和国务院承认存在腐败问题,并承认向贩运人口受害者庇护所提供的资源不足。
5.5提交人称,她的母亲和兄弟多次受到她前夫和叔叔的威胁,他们带着凶器到她母亲和兄弟的家里找她。提交人称,尽管她母亲在过去五年中10次向警方报告这些威胁,但警方并没有认真对待。她补充说,她的叔叔被逮捕过一次,后来在贿赂警察后获释,这表明,如果她返回阿尔巴尼亚会面临危险。
5.6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她是贩运人口受害者,在阿尔巴尼亚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她说,她面临巨大风险,可能会遭受与以前相同的待遇。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如果将她遣返至阿尔巴尼亚,将违反《公约》第六、第七和第八条。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22年6月8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针对提交人关于她结婚时为16岁的说法,缔约国称,根据她的护照和她向丹麦移民局提供的信息,她似乎出生于1995年6月8日,并于2014年2月被介绍给她的丈夫。因此,缔约国认为,她结婚时为18岁。
6.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称丹麦移民局在评估她是否为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过程中,强调她是自愿从阿尔巴尼亚前往丹麦的。对此,缔约国称,根据缔约国的惯例,在评估一个人是否是贩运人口受害者时,并不会将当事人被贩运到丹麦作为先决条件。缔约国称,丹麦移民局考虑到与提交人婚姻有关的情况,包括支付酬金情况,并审查和评估了所有相关事实,包括她当时是否未成年或在其他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缔约国提及2017年5月11日的意见,其中涉及对提交人是否遭受了人口贩运的总体评估,缔约国坚持认为,她不是贩运人口受害者。
6.3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交新的相关资料支持其庇护请求。缔约国重申,提交人的来文仅仅是表达她不同意对她案件事实的评估结果,包括难民上诉委员会所考虑的背景资料。
6.4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提出足以确认事实的证据,证明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可予受理,因此,应以显然没有根据为由并基于属事理由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缔约国补充说,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予受理,则提交人没有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将她遣返至阿尔巴尼亚会构成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7.4委员会注意到,来文提交之后,提交人在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中根据《公约》第八条提出了申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就这些指称提供详细资料,因此未能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这些指称。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即如果她被遣返至阿尔巴尼亚,她会无法获得法院的保护,也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因为各级司法机关腐败盛行,而且现有的管控和监督机制效率低下。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应以属事理由并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布这项申诉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是以域外方式适用缔约国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不能因为另一缔约国预计将在缔约国领土和管辖范围之外实施的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的行为,而追究缔约国对此种行为的责任。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对于个人由于担心接收国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以外的规定而就遣返提出的申诉,委员会从未审议过这类申诉的实质问题。
7.6委员会回顾,按照《公约》第二条,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在个人将要被遣返的国家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逐出其国境。因此,鉴于提交人关于违反第十四条的指称是依据她返回阿尔巴尼亚后据称将遭受的侵权行为,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申诉因属地理由与《公约》的规定相抵触,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宣布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7.7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得到充分证实,因此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将她驱逐至阿尔巴尼亚,会使她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待遇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是基于她害怕被她的叔叔杀害,她叔叔以前攻击过她,因为他认为,提交人逃离丈夫的行为使家族蒙羞。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遭受了人口贩运,如果她被遣返至阿尔巴尼亚,会面临遭受同样待遇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无法为她提供充分保护,因为贩运问题得不到承认,而且法律制度中存在腐败现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主管机关认可提交人陈述的事实情况,但认为这些情况的性质或严重程度不足以证明有理由给予提交人庇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所依据的事件是刑事犯罪,而且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已经表现出保护提交人不受前配偶和她叔叔伤害的意愿和能力。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来文仅仅反映了她不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对她的案件所作的评估,而没有指出决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因此是利用人权事务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以便重新评估她案件的事实情况。
8.3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其国境。委员会在判例中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其中认定,应对缔约国的评估给予相当的重视,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审查和评价事实及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此种风险,除非认定缔约国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8.4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两次审查了提交人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她得到了律师的协助,并有机会提交书面意见。委员会注意到,在这一程序中,国内主管机关评估了提交人提交的证据和阿尔巴尼亚的国家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并未在申诉中指出丹麦移民局或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程序中有任何不合规定之处。
8.5委员会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国内主管机关有没有适当评估,提交人如果被遣返至阿尔巴尼亚,是否会面临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遭受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都接受了提交人为支持其庇护申请而陈述的事实,但不认为她面临遭受迫害的真实风险,也不认为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不能或不愿为她提供保护。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返回阿尔巴尼亚后向警方报告了在塞尔维亚遭受的虐待,随后,地拉那的法院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审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叔叔以前对她实施过一次持刀袭击,并已因此受到审判和监禁,那次袭击险些割断了她的颈动脉,但据称她的叔叔在支付贿赂后获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有报告表明阿尔巴尼亚采取了立法和政策步骤保护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妇女,并在减少执法腐败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充分重视关于法律与实践之间现有差距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与世仇有关的犯罪现象持续存在,执法不力,警方对此类案件的调查不力,而且定罪数量有限。委员会还注意到,有资料表明,阿尔巴尼亚无法为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数量充足的庇护所。对于提交人涉及阿尔巴尼亚司法机关腐败盛行的指称,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主要依赖一般性的国家资料,而没有充分重视提交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腐败问题如何对她控告叔叔的努力构成影响。
8.6关于提交人的申诉,即她返回阿尔巴尼亚后会面临再次遭受贩运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丹麦移民局对提交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总体评估,以确定她是否是贩运人口受害者,评估考虑到提交人在阿尔巴尼亚和前往丹麦的途中所经历的事件。委员会注意到,丹麦打击人口贩运中心认为提交人是贩运人口受害者,并多次要求丹麦移民局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委员会注意到,尽管丹麦打击人口贩运中心多次提出请求,但丹麦移民局拒绝了这些请求,也没有变更评估结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定提交人没有遭受人口贩运,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表明已结合提交人的个人情况和现有的相关国家资料,对提交人返回阿尔巴尼亚后再次遭受贩运的风险进行了彻底的评估。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评估提交人面临的风险时,未能充分考虑现有资料的整体性及其累积效应,据此判断,提交人如果被遣返至阿尔巴尼亚,会面临遭受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提交人申诉的评估具有任意性,将提交人遣返至阿尔巴尼亚会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
9.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将提交人遣返至阿尔巴尼亚会侵犯她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10.《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承诺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根据该条款,缔约国有义务对提交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应考虑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和委员会的本意见。还请缔约国在重新审议提交人的请求期间不要将她驱逐至阿尔巴尼亚。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
附件
委员会委员卡洛斯·戈麦斯·马丁内斯、劳伦斯·赫尔费尔和马西娅·克兰的联合意见(不同意见)
1.我们得出的结论与委员会多数委员的结论不同,我们认为,将提交人驱逐出丹麦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
2.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中解释说,寻求庇护者有责任证明自己符合给予庇护的条件。难民上诉委员会所作的评估是依据寻求庇护者的书面和当面口头陈述,如果这些陈述显得连贯一致,则被接受为事实。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还审议了与寻求庇护者原籍国有关的背景资料,以确定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系统性侵犯人权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反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公约》义务的情况(见上文第4.3段)。
3.在提交人的整个庇护程序中,缔约国接受了提交人对她案件情况的解释(见上文第2.5段)。提交人有机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她的意见,并得到了律师的协助(见上文第4.7段)。关于原籍国的人权状况,缔约国援用的依据是《阿尔巴尼亚刑法》将家庭暴力、迫害和威胁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通过了《阿尔巴尼亚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官方报告称2008年通过了国家反腐败战略(见第4.7段)。
4.缔约国评估了所有相关资料,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如果将她驱逐至阿尔巴尼亚,她会面临遭受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针对个人的风险。具体而言,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所述的事件是刑事犯罪,她可以为此寻求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的保护,事实上,阿尔巴尼亚主管机关以前表现出了保护她免遭丈夫及夫家人暴力的意愿和能力(见上文第4.6段)。提交人在对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意见作出评论时,没有提供任何新资料或具体细节说明她的情况,以证实她的申诉,即如果她被遣返至阿尔巴尼亚,她的生命权会受到侵犯,或者面临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见上文第4.9段)。
5.委员会的既有判例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的个人风险,则缔约国不得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其国境。然而,委员会一贯认为,通常应由缔约国分析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此种风险。此外,证明存在对寻求庇护者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具有较高的门槛,提交人须为此承担证明责任。另外,应对缔约国对事实和情况的评估给予应有的重视,除非这种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这种尊重态度反映了委员会的长期立场,即委员会不是一个有权重新评估国家主管机关所作事实认定的四审审查机构。
6.在本案中,有关决定是由国家主管部门,即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这些主管部门认真审议了提交给它们的事实和证据,并对提交人的案件以及与提交人陈述的事实有关的阿尔巴尼亚人权状况作出了彻底和针对个人的评估。
7.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缔约国的评估充分考虑了提交人提供的所有背景资料和证据,包括如果将她驱逐至阿尔巴尼亚,她会面临遭受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针对个人的风险的指称。在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提交人没有提供资料证明缔约国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存在明显错误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我们本应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并未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