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19/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9 April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缔约国报告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一.导言

1. 本报告概述了与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的后续行动程序相关的委员会活动。

2. 该程序体现了各人权条约机构采用的类似程序,用于追踪缔约国对于高优先级建议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公约》和委员会工作方法开展的后续活动

3. 《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委员会可在它认为适当的时候,要求各缔约国提交报告。

4. 委员会工作方法(CRPD/C/5/4)第19至22段规定,要求缔约国重点详细报告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话题。委员会可任命一名成员担任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从通知之日起,缔约国最多将有12个月的时间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A.建立后续行动程序

5. 2012年4月,委员会第七届会议通过了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任命了一名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由报告员负责编写程序准则。2017年4月,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任命了一名新的报告员。

B.后续行动程序准则

6. 2014年4月,后续行动报告员提出了具体的后续程序准则。2014年9月,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通过了该准则,并将其纳入这届会议的报告(CRPD/C/12/2,附件二)。

7. 该准则阐明了国家报告员相对于后续行动报告员的作用,规定了用于确定后续行动建议的标准,描述了用于评估缔约国答复的标准。委员会可认定缔约国的答复“令人满意”、“部分令人满意”或“令人不满意”。

C.后续行动程序的执行情况

1.时间

8. 委员会将大会为其分配的会议时间、预算资源和工作人员主要用于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以及个人或群体提交的来文,这些个人或群体指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在《公约》下享有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些优先事项,委员会只开展了两次后续活动:2015年4月,委员会在第十三届会议的一场非公开会议中审议了一些缔约国提交的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答复;2018年2月,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审议了这份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9. 尽管委员会作出了努力,但尚未审议的初次报告积压量并未大幅减少,主要原因是有更多国家批准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每年提交的报告数量有所增加。因此,委员会预计今后仍将分配很少的时间,用于审议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开展的后续活动。

2.确定要采取后续行动的国家和建议

10. 截至2017年12月,委员会审议了60份缔约国初次报告和1份区域一体化组织初次报告。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共有61项建议,其中50项(81%)被确定为后续行动建议。

11. 已确定的后续行动建议数量从2012年的7项增至2017年的94项。

12. 截至2017年12月,应提交67份答复,已提交38份,履约率只有56%。

3.《公约》缔约国以外的利益攸关方提供的后续行动反馈意见

13. 委员会极少收到其他利益攸关方,例如残疾人组织或国家人权机构对于后续程序的意见。这些利益攸关方只提交了关于四个不同国家的四份书面意见。

4.后续行动建议的主题事项

14. 94项后续行动建议中的大部分(54%)建议涉及以下《公约》具体条款:17项(17.7%)建议涉及尊重残疾人身心健全(第十五至十七条);13项(13.5%)建议涉及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第三十三条);9项(9.3%)建议涉及执行一般规定(第一至四条);7项(7.2%)建议涉及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第五条);5项(5.3%)建议涉及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第十二条)。

15. 其余46%的建议涉及《公约》其他条款。所有后续行动建议均未涉及以下条款:第八条(提高认识)、第二十条(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二条(尊重隐私)、第二十三条(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五条(健康)、第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或第三十二条(国际合作)。

5.对答复的评估

16. 在已收到的38份答复中,有28份(74%)可被认为“令人满意”或“部分令人满意”,因为缔约国似乎已采取步骤执行建议。措施包括通过、废除或修正立法;修改政策;或设立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解决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17. 其余10份答复(26%)可被认为“令人不满意”,因为缔约国要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解决委员会提出的关切,要么所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委员会建议的行动方案。

18. 值得一提的是,令人不满意的答复普遍与涉及《公约》第十二和第三十三条的建议执行情况有关。这可能表明,缔约国在迅速从替代性决策制度向协助性决策制度转型方面面临持续挑战。同样地,该结果表明《公约》缔约国对于建立独立监测框架的要求一直存在误解,因为它们继续把属于政府行政机关的实体或部门当作监测框架的组成部分。

6.38份后续行动建议的答复评估结果

19. 目前不打算在后续程序中就涉及六个国家的11项建议采取任何行动,关于这些国家,委员会已经或即将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问题清单。

20. 同样,对于11份被认为“令人满意”的答复,目前也不打算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21. 关于七份被认为“部分令人满意”的答复,委员会鼓励有关缔约国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执行其建议并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执行过程。

22. 关于九份被认为“令人不满意”的答复,委员会进一步鼓励有关缔约国审查本国立法、政策和做法,使其与《公约》相符,并考虑能否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请求委员会提供技术援助。

23. 关于未作出回复的缔约国,委员会鼓励它们继续处理委员会建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执行这些建议。委员会将在下一轮缔约国报告周期处理后续行动建议事项。

24. 可在委员会网页上查阅汇总了缔约国答复中所载资料和委员会评估结果的英文版说明。

D.统一关于后续程序的工作方法

25. 委员会向后续行动报告员表示感谢,感谢他编写了上述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说明,同时鼓励他继续协助委员会与缔约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互动,还鼓励他考虑到其他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以期更广泛地实现各条约机构后续程序工作方法的协调统一。

三.下一份结论性意见后续工作报告

26. 鉴于秘书处缺乏支持委员会工作的人力资源,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2018年2月14日至3月9日)决定搁置结论性意见的后续程序。关于2017年已到期或预计将于2018年到期的缔约国后续行动答复,委员会鼓励后续行动报告员提交第二份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不得迟于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或2021年下半年。

四.在委员会提交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两年期报告中提及本报告

27. 委员会即将于2019年初提交两年期报告,其中应提及本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