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吉尔吉斯斯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9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37和第38次会议上审议了吉尔吉斯斯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9月27日举行的第5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而采取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如通过2019-2021年和2022-2024年人权行动计划、改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国家方案,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措施。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第6条第3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缔约国国家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也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审查其法律和法规框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院极少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
5.委员会建议:(a)缔约国加强努力,使法官、律师、政府官员、民间社会组织和公众熟悉《公约》以及其中所载权利的可诉性;(b)缔约国在审查法律和法规框架的过程中确保充分纳入和遵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司法独立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存在缺陷,重要原因是总统在遴选和任命法官方面的作用,以及据称司法案件中存在腐败和政治干预。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根据2023年关于宪法法院法修正案的法律,总统可以要求宪法法院修改和废除其裁决,包括在总统认为宪法法院的裁决违反吉尔吉斯斯坦人民的道德价值观或公众意识的案件中。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以此为手段保障人民享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处理司法机构的腐败问题,并采取立法措施,防止行政和立法机构不适当地干预司法机构的活动,特别是法官的遴选和任免,以及不干预宪法法院的裁决。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相关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确保监察员办公室(Akyikatchy)充分独立方面缺乏进展,并对议会于2023年5月3日提前解除监察员Atyr Abdrakhmatova的职务深表遗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察员的独立工作受到干预,包括国家安全部队、国家公务员局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恐吓和骚扰,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也提出了这一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监察员法的修订久拖不决,监察员办公室资源不足,难以有效履行任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监察员法,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尊重监察员办公室的独立性;
(b)增加分配给监察员办公室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包括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和记者
10.委员会注意到人权维护者因参与和平抗议活动而遭到起诉,仍感关切的是:
(a)2024年4月修订的《非营利组织法》规定了不相称的义务,要求所有在缔约国领土上成立的、接受外国资金并从事措辞宽泛的“政治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在履行外国代表职能非营利组织公共登记处登记,将所有材料标注为“由外国代表”传播,除该法所要求的报告之外,还要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b)上一版大众媒体法草案对记者和媒体机构规定了不相称的义务和不当限制,同时注意到总统办公厅目前正在审议吸收了民间社会和媒体意见的修订版本;
(c)据报告,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包括致力于维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以及倡导少数群体和LGBTQI+人士权利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恐吓和报复,并遭到逮捕、拘留和审判。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协商修订其立法框架,包括现行的《非营利组织法》,以取消不相称和歧视性的义务,即如果民间社会组织接受外国资金并从事措辞宽泛的“政治活动”,则必须在履行外国代表职能非营利组织登记处登记,废除对民间社会组织业务自主权的不当限制,包括由司法部法外中止民间社会组织的业务并最终通过法院诉讼进行清算的做法,并确保缔约国的法律政策保障民间社会组织能够在不受不当控制、干预或限制的环境中自由开展活动;
(b)确保经与民间社会和媒体代表密切协商后修订的大众媒体法草案获得议会通过,确保缔约国的立法框架为记者和媒体机构在不受不当控制、干预或限制的情况下开展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c)有效处理政府机构和私人或实体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实施骚扰、恐吓和报复的案件,防止他们受到司法骚扰,确保缔约国法律不被用来起诉和惩罚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合法活动;
(d)遵循委员会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工商企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制定落实《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监管框架,为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规定履行人权尽责的法定义务。委员会表示关切采掘活动和发展项目对当地社区的环境和生计造成有害影响,并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有效的人权和环境影响评估,也没有与受影响的当地社区开展协商。委员会还对工业污染和地面污染持续造成不利影响表示关切,并注意到,2024年6月13日,缔约国在未与受影响社区进行公开磋商的情况下废除了2019年禁止为普查、勘探和开发铀矿和钍矿的目的开展地下资源地质研究活动的法律。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关于人权尽责的立法和全面监管框架,强制要求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经营或注册的国有和私营企业在运营中查明、预防、减轻和处理环境损害以及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
(b)加快通过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草案,确保与民间社会组织、社会伙伴、专家和当地民众进行广泛磋商,并考虑到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指导意见》;
(c)在大型发展、投资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中,与受影响社区协商,开展系统、独立的人权和环境影响评估,并以透明和全面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信息,说明这些项目,特别是为普查、勘探和开发铀矿和钍矿而进行的采掘资源地质研究活动,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以及对环境的影响;
(d)遵循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减缓气候变化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计划进一步减少相对较低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并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所述的为绿色经济转型做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考虑到缔约国的经济发展方案和能源生产预计会导致碳排放量增加,目前的减排政策可能不足以使缔约国履行《巴黎协定》之下的义务(第二条第一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继续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巴黎协定》规定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b) 将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纳入经济发展方案,并加快向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转型;(c) 确保为减缓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都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最大可用资源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分配给社会保障、卫生和教育等关键公共部门的社会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不足,而这些部门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至关重要;(b) 在缔约国财富分配不均的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不足(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提高社会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尤其是社会保障、住房、保健和教育方面的开支,特别关注弱势和边缘化个人以及失业率和贫困率较高的地区;(b) 审查税收和财政政策,使其更有效、更进步、更符合社会公正,并进一步调动国家经济资源,缩小现有差距,提高资源再分配的效果。
腐败
18.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为打击腐败所采取措施的信息,包括反腐败法律的通过和起诉腐败案件的实例,但感到关切的是,2022年公共采购法取消了竞争性选择和采购委员会,从而削弱了透明度并增加了腐败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反腐败措施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因此各级和各部门腐败成风(第二条第一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腐败的根源问题,确保严格执行为打击腐败而采取的措施,并有效打击犯罪者逍遥法外的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公共行政部门的透明度,并保护反腐败活动人士、举报人、证人和报道腐败行为的记者。
不歧视
20.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结构性不平等和持续存在的歧视阻碍了人们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因族裔、性别、宗教、经济状况、年龄或其他状况(包括性取向或残疾)而受到歧视。委员会对反歧视立法迟迟未获通过表示关切(第二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结构性不平等问题,防止和打击持续存在的歧视,包括基于对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需求的全面分析并辅之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分类数据,制定和执行相关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a) 根据《公约》第二条提供充分的保护,防止歧视;(b) 明确纳入该条列出且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当中详细阐述的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在内;(c) 按照缔约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界定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d) 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e) 在发生歧视的情况下提供切实有效的补救。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以前曾提出过建议,但缔约国于2023年颁布法律,对传播“否定家庭和传统社会价值观及宣扬非传统性关系”信息的人进行制裁,可能会加剧对LGBTQI+人士已经很严重的歧视。委员会表示关切跨性别者的健康和身体自主权受到歧视性限制,包括公民健康保护法将缔约国获得性别确认护理的最低年龄提高至25岁(第二和第十二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所有歧视LGBTQI+人士的法律规定,并采取立法措施,在法律中禁止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a) 废除2023年通过的法律修正案,该法对若干法律进行了修正,规定对传播“否定家庭和传统社会价值观及宣扬非传统性关系”信息的人进行制裁;(b) 修订公民健康保护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跨性别者不受歧视地享有健康和身体自主权,包括消除阻碍性别认同得到法律承认的不相称的法律和行政障碍,便利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性别确认医疗服务。
男女权利平等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立法和体制框架以保障男女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做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
(a)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在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就业、教育、卫生、获得土地和财产所有权方面始终面临障碍;
(b)缔约国普遍存在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对妇女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构成障碍;
(c)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纵向和横向的性别隔离现象,且低收入工作和非正规经济中妇女占比过高,因此长期存在男女间在薪酬和养老金方面的差距;
(d)妇女在各级公共行政部门,特别是在议会和政府中的比例较低,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担任高级和决策性职位的人数较少(第三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实现男女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实质性平等,包括处理造成不平等的结构性根源,并面向农村地区妇女、少数族裔妇女、移民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采取针对性措施;
(b)加强活动,消除关于男女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包括在学校和广大民众中开展旨在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的宣传运动和其他提高认识活动;
(c)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妇女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加快妇女向正规工作的转型,确保对工作妇女的孕产保护也适用于非正规经济部门,加快努力缩小两性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在男女之间公平分配家务和照料工作,包括扩大男子使用育儿假的范围,采用灵活的工作安排,并加大努力,确保在缔约国全境提供便于使用和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和教育服务;
(d)推动提高妇女在各级公共行政部门,特别是在议会和政府中的代表性,以及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高级和决策性职位中的代表性;
(e)遵循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降低失业率,包括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以满足劳动力市场对熟练工人的需求,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失业率和经济不活跃率居高不下,年轻人、妇女、残疾人和LGBTQI+人士的情况尤为严重。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为解决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引发的失业问题所做的努力不足。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寻求庇护者在庇护申请处理期间无法获得就业(第六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实施公共部门就业计划、职业培训方案并与私营部门发展伙伴关系,降低失业率,同时确保其政策能够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源,尤其要关注年轻人、妇女、残疾人和LGBTQI+人士。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应对COVID-19疫情引发的失业问题,特别关注移民工人和受失业影响最严重的人口群体的状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以促进寻求庇护者的工作权。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对工作条件的调查,改善工人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某些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条件恶劣、不符合标准,特别是有报告称,由于工作条件不安全,职业病、工伤和死亡的现象十分普遍(第七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开展劳动监察,尤其是对农业、采矿、建筑和发展部门以及非正规经济部门开展监察,调查工人提出的申诉,对未能保证工作条件符合规定(包括职业卫生和安全规定)的雇主实施有效制裁,并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有效获得补救。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迅速批准工商业实体监察程序法修正案草案,取消劳动监察员访问须提前10天通知的要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和《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第187号)。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最低工资
3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2019年国家预算法》将最低工资标准设定为基本生活开支的35%,仍然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第七条)。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与社会伙伴合作,提高最低工资并定期根据生活费用进行调整,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部门和所有就业形式中,对于所有工人而言,最低工资标准都能得到全面遵守。
工资拖欠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向雇主追讨拖欠工人的工资,但关切地注意到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包括在缔约国采矿和建筑部门经营的外国企业据称不支付工资的情况(第七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监督雇主支付工资和提供其他权益,并规定:(a) 对违反规定的雇主实施适当的劝诫性制裁;(b) 以全额支付拖欠工资的形式对工人进行补偿,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赔偿。
非正规经济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该区域非正规就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大量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不受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农村地区工人所受影响尤为严重(第七条)。
35.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劳工和工会权利以及与就业挂钩的社会权利和福利充分适用于非正规经济,包括对非正规经济开展定期劳动监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工人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提供便利,并考虑到劳工组织《2015年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建议书》(第204号)。
工会权利
36.委员会注意到,工会法草案违反国际规范和标准,对缔约国的工会权利提出不当限制,已于2021年被否决,因此未能生效。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框架没有保障工人组建和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会、集体谈判和罢工的权利,也没有保障工会自由注册、建立和加入自己选择的联合会的权利。委员会尤其关切关于司法骚扰的报告,包括逮捕、起诉和拘留工会领导人和成员,特别是致力于维护采矿业工人权利的工会领导人和成员的案件(第八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所有工会的代表协商,通过一项符合国际规范和标准,包括《公约》第八条规定的工会立法框架,保障工人自由组建和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会、集体谈判和罢工的权利,保障工会自由注册、建立和加入自己选择的联合会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不对工会活动进行不当干预,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工会领导人和成员能够在免受恐吓、暴力和骚扰(包括通过逮捕、起诉和拘留工会领导人和成员进行的司法骚扰)的环境中开展活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以及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19年通过的关于结社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的声明。
社会保障权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供缴费型养老金、国家福利以及基本和强制性医疗保险而采取的措施,但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a) 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资金不足;(b) 社会保障计划覆盖人口不足,注意到缔约国约70%的劳动适龄人口既不享有基于就业的权益,也没有资格获得社会援助,原因有二:因自身法律地位(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士)或未在正式就业中注册而无法参与缴费型社会保障计划;未被纳入非缴费型社会保障计划,这些计划的发展程度不足;(c) 失业、残疾、孕产和儿童福利覆盖率特别低,领取福利的人数很少,且领取的福利不足(第九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进其社会保护方案,包括:(a)为社会保障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b)保障全民覆盖,为所有人提供充分和公平的社会保护,包括非正规经济部门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儿童、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等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成员;(c) 审查并消除获得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当障碍,确保这些福利与生活费用挂钩,以便设定的福利水平足以确保受益人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保护家庭和儿童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家庭、儿童、妇女和女童所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a) 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和有害做法,包括早婚、强迫婚姻和所谓的抢婚案件,虽然受到法律的禁止并被列为罪行,但仍然普遍存在;(b) 许多未登记婚姻中的妇女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她们在婚姻解体时无法要求赡养费或《家庭法》规定的其他权益,也无法在未经父亲一方确认的情况下证明自己拥有父母权并主张子女的监护权(第十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和有害做法,特别是早婚、强迫婚姻和所谓的抢婚,包括切实将这些行为定为犯罪,为受影响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受家人排斥的被绑架妇女和女童)提供庇护所和支持,并开展活动宣传这些做法的非法性质。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还建议缔约国消除障碍,确保未登记婚姻中的妇女能够在未经父亲一方确认的情况下证明自己拥有父母权和主张子女的监护权,并确保这些妇女在未登记婚姻解体时得到充分保护。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42.尽管缔约国为保护儿童做出努力,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对儿童的经济剥削非常普遍,包括有报告称农业和非正规部门存在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第十条)。
43.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按照国际标准,明确禁止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利用儿童从事危险工作以及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并将这些行为定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战略并提供充足资源,消除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包括加强劳动监察,要求企业在运营活动和供应链中全程实行尽责管理以避免企业参与剥削,追究雇主违反就业法的责任,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参考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相关建议。
适当住房权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国际技术合作提供住房贷款,以提高住房自有率,但委员会仍对缔约国可负担住房供应不足,包括社会住房发展不足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可负担住房供应不足对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影响尤为严重,这些群体面临无家可归的风险。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适当的法律保护,防止强迫迁离,据报告,任意征用土地和强迫迁离十分普遍,造成无家可归的情况(第十一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增加适当和可负担住房的供应,特别要通过社会住房法,扩大社会住房的供应,尤其关注弱势和边缘化群体成员,包括生活贫困者、单身女户主、残疾人、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离开机构的儿童和曾被拘留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防止任意征用土地和强迫迁离,通过法律确保在迁离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实施迁离,迁离之前与有关人员协商并考虑其他办法,可以就迁离提出上诉,并给予适当补偿或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国际技术合作采取的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供应仍然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增加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努力和投资仍然不足(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实现水权和卫生设施权,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实施有针对性的方案,并提供充足资源,以便迅速有效地实施这些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贫困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近年来在解决贫困问题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感关切的是,贫困和极端贫困率仍然很高,特别是在弱势和边缘化人口中,且缔约国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贫困。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缔约国的经济依赖于采掘业和旅游业及移民工人的汇款,因此COVID-19疫情对缔约国贫困率上升造成额外影响,区域和全球性冲突也造成影响(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贫困,特别是极端贫困,通过一项多层面的消除贫困国家行动计划,处理贫困的根源问题以及全球和区域危机的额外影响,确保列入明确的可衡量目标,并为执行这一计划分配充足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针对性措施,支持受贫困影响尤为严重的群体,特别是儿童、单亲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移民工人及其家人以及少数族裔。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贫困与《公约》的声明和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缔约国的报告。
适足食物权
50.委员会肯定缔约国采取措施,应对频繁的自然灾害对粮食供应的不利影响,并通过国际技术合作改善获得适足食物和营养的机会。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粮食不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并且因自然灾害、粮食价格上涨和国家货币贬值而加剧,委员会注意到,近一半人口,特别是生活贫困或刚刚超过贫困线的人口,尽管将大部分收入用于购买食品,但仍无法满足日常营养需求。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缔约国约四分之三的家庭无法负担适当的饮食或摄入营养丰富的食物,其卡路里摄入量大部分来自小麦、土豆和糖(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通过一项全面的保护和促进适足食物权的国家战略,有效消除粮食不安全、一切形式的营养不良(营养不足、微营养素缺乏和超重/肥胖)以及与不健康饮食有关的不良健康状况,纳入贸易、土地管理、教育和财政政策要素,制定明确、有时限的目标,并建立适当的进展评估机制。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适应气候变化
52.委员会注意到,据科学报告显示,吉尔吉斯斯坦仍然是该区域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之一,并表示关切该国缺乏足够的气候变化适应措施来预防和应对相关的社会经济挑战,如气候变化可能导致的生计损失、社区流离失所以及粮食和能源无保障(第十一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适应气候变化,旨在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对人口的不利影响,减轻社区的脆弱性,包括其生计依赖于气候条件的社区(如农业工人)的脆弱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受影响社区协商,采取气候变化适应措施,包括提高经济的多样性和复原力,确保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以及房屋和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
身心健康权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强制性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卫生保健和服务并便利服务的获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卫生保健设施和服务质量不高,合格的医务人员数量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自付医疗费用高,对弱势和边缘化人群造成尤为严重的影响;
(c)LGBTQI+人士、残疾人、从事性工作的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在获得卫生保健方面长期遭受歧视(第十二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卫生保健部门的预算拨款,以提高卫生保健服务的可获得性、可用性和质量,包括改善初级保健基础设施,并确保全国各地包括农村地区的医院和诊所,都拥有必要的合格医务人员、用品和药品;
(b)扩大国民健康保险提供的身心健康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以消除在获得卫生保健服务方面的社会经济差距,确保不加歧视地向国内所有居民提供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c)确保LGBTQI+人士、残疾人、从事性工作的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能够不受歧视地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包括为各级医务人员制定适当的培训方案,以抵制成见和污名化,并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知识和工具,以便提供适当的卫生保健,包括保护隐私;
(d)遵循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a)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一直很高,是该地区最高的国家之一;(b) 未经父母同意,18岁以下女童无法获得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c) 妇女和女童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仍然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第十二条)。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a) 防止孕产妇死亡和发病,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b)向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所有人提供保密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和信息,包括避孕药具和及时、负担得起和安全的堕胎服务以及堕胎后和产科护理,适当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堕胎护理准则;(c) 确保能够获得和利用适当、优质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和信息,特别是对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而言,包括确保这些服务完全由医疗保险支付。
毒品政策与健康权
58.委员会肯定缔约国采取措施提供药物替代疗法,但关切地注意到,为吸毒者提供的减少危害方案和专门保健服务的可用性、可及性和质量有限。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吸毒者处以高额罚款,导致因无力支付罚款而被监禁者实际上因吸毒被定罪(第十二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法律和政策框架,确保以基于人权的方式处理毒品使用问题,包括将减少危害战略置于惩罚措施之上,重点确保毒品或其他物质使用者能够获得和利用医疗保健和服务、心理支持和康复服务,提高减少危害服务的质量和可获得性,消除可能限制获得这些服务的障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毒品政策领域实施面向社会工作者、专业医务人员、儿童保护官员、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培训方案,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以加强保护吸毒者的人权。
受教育权
6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加儿童受教育机会采取的措施,包括2021-2040年教育发展方案,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教育基础设施不足,尤其是农村地区设施不足,教室和师资短缺,交通和膳食等间接教育成本,对学生的出勤率和学习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据报告,女童、少数群体儿童、残疾儿童和社会经济弱势儿童的教育成果低,学习成果不平等(第十三至第十四条)。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改善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特别关注农村地区,包括确保在学校提供充足的水和卫生设施,增加教室数量和合格教师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消除平等获得和享有受教育权方面的社会经济障碍,包括加大力度提供校车和热餐,并为弱势家庭提供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边缘化和弱势儿童教育成果低的问题,为其提供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以消除学习成果方面的不平等,特别关注女童、少数群体儿童、残疾儿童和社会经济弱势儿童。
少数民族语言
6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多文化和多语言教育确定为关键的优先政策领域,并继续以吉尔吉斯语、俄语、塔吉克语和乌兹别克语提供教育,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俄语以外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公立学校数量近年来大幅减少,原因包括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分配不足。委员会注意到,尽管乌兹别克语社群是该国第二大社群,但乌兹别克语在教育中的代表性严重不足(第十五条)。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继续创造条件,使所有少数民族均能维护、发展、使用和传播本族语言。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确保以所有少数民族语言,即俄语、塔吉克语和乌兹别克语提供教育,包括为此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
6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缔约国对少数民族宗教实践的监管日渐严格的报告,注意到宗教自由和宗教社团法草案规定的法律限制以及宗教或信仰团体受到行政和司法骚扰案件的报告,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也指出了这些问题(第二和第十五条)。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充分享有权利,可以充分保持本民族的文化特性,实践其宗教和文化而不受不当限制。
D.其他建议
6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包括在COVID-19疫后恢复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一级和省一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监察员办公室、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70.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6年10月31日)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3(a)段(工商企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39段(社会保障权)和第47段(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7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10月31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有变而另行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