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 女

毛利人

太平洋岛民

亚 裔

其他种族

残疾人

24.6%

( 50.9%)

2.8%

(14.5%)

0.7%

(5.6%)

1.2%

(5%)

1.4%

(3%)

0.8%

(22%)

以上数据引自平等工作机会信托基金于1998年11月公布的指数摘要,上文第127段,得自对1,784个单位的调查,其中大部分有雇员50人以上。

133. 至于公共部门,也有平等就业机会(包括晋升机会)调查结果的资料可供使用,这是根据1988年《国家部门法》对国家各部对各级行政负责人提出“做一个好雇主”的要求而实行的政策。新西兰就国际劳工组织《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第100号)对1993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所作报告的相关摘录:

“……尽管仍有改进的余地,妇女已经成为公共部门中平等就业机会各组别中受益最大的群体。妇女在工资6万新元以上群体中所占比例在1994年比1991年增加了一倍以上(这一群体在全体职工中的比例同期从9%上升到21%)。国家服务委员会的最新数据表明,工资6万新元以上群体中的妇女无论在绝对人数上还是相对比例上都在继续稳定增加。”

下列表格即取各该报告:

1991-1995年工资6万新元以上公务职工的性别分布

性 别

1991

1992

1993( 人数 )

1994( 人数 )

1995( 人数 )

9 %

90 %

17 %

83 %

20 %( 315 )

80 %( 1,281 )

21 %( 367 )

79 %( 1,362 )

22 %( 427 )

78 %( 1,483 )

现可更新如下:

性 别

1995( 人数 )

1996( 人数 )

1997( 人数 )

22 %( 432 )

78 %( 1,497 )

25 %( 566 )

75 %( 1,717 )

28 %( 725 )

72 %( 1,897 )

134. 为消除晋升方面的不公平现象而采取的行动,已经采取若干步骤扩大平等工会机会方案的工作,这在新西兰遵照《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中已有概述。上文已经提到(第127段),1991年12月成立了一个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雇主组成一个联合机构,即平等工作机会信托基金,其职能是促进在私营部门实行平等工作机会这一良性管理方式。基金会的活动包括促进平等工作机会、对雇主进行宣传教育以及建立平等工作机会的资源并向雇主散发。平等工作机会竞争基金(上文第128段中已经提到)还用来支助促进平等工作机会的各种项目。

135. 其他主动行动有:教育和培训支持机构,为雇主提供多种培训;工业培训组织,培训提供者和学员;毛利人发展部,通过保证取得更多资源的机会使毛利人能平等而充分地参加公私部门;太平洋岛屿事务部,在太平洋各岛社区与新西兰政府机构之间建立和保持联络;妇女事务部,协助政府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服务委员会平等工作机会工作组,负责监控政府各部门执行平等工作机会的政策和计划;青年事务部,致力于使决策人、公务和立法部门注意倾听新西兰青年人(12-25岁)的关切事项;老年公民事务股,为老年人部长提供对老年人有影响的政策建议;还有工作桥梁组织,为残疾人提供特殊培训实习服务。

G. 公、私营部门职员收入分配状况

136. 根据1996年人口普查结果就审查期间公、私营部门职工收入分配状况可以取得综合信息。在“年度收入组别”项下所列各条可供参阅。该次普查所显示的收入分配情况与1991年的普查相比较有何趋势,在1998年新西兰统计资料(第13-18页)中发布的“96年普查――收入”一节中作了分析(载于补充材料)。公私部门同类职务的薪酬,尚无准确数据。但是1996年普查提供了在各个不同行业/职业中职工人数及其收入的相应比较数据。

137. 1996年普查还提供了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的工资水平与其他族裔群体相比较的详细统计数字(第39-58页)。

H. 职业卫生和安全

138. 应该指出,作为对下列概述的补充,新西兰就劳工组织1947年《劳动检查公约》(第81号)提交的报告,其中在此标题下载有更加详尽的资料。

1. 1992年《就业卫生与安全法》

139. 在审查期间的前一阶段,由于实行了规范所有各行业最低标准的单一立法,在职业卫生和安全领域实现了立法改革。1992年新的《就业卫生与安全法》于1993年4月1日生效实施,并对雇主、雇员和其他人等如何在其日常工作中应对所面临的危险规定了各自的职责。该法律对雇主提出一项全面的责任,要求他们采取一切可行步骤以保障雇员在工作中的安全。此外,该法律规定要制定详细的指导材料以帮助有关责任者满足该法律的要求,并规定要为特定行业、工序或有害操作制定法规(必须强制执行)。在该法律下已经实施的法规有:1993年的《就业卫生与安全(规范事项)法规》、1995年的《就业卫生与安全法规》和1999年的《压力设备、起重机及载人索道法规》。该法律还规定要在与业界磋商后制定经过核准的行为守则(非强制性,只宣布优先或最佳的做法)。

140.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职工受到伤害并提倡在卫生与安全方面实现优化管理。该法律建立了一套广泛的框架,划定了雇主在一套奖惩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进行管理的责任。为了支持该法律的一般规定,各项法规对高危范围的工作场所安全标准作出了最低限度的规定。

141. 按该项法律,雇主负有以下基本责任:

为雇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指明一切危害源(潜在或实在的危害原因/来源);

确定哪些是重大危害;

消除、隔离或降低重大危害;

如重大危害只能降低,必须提供和穿用防护服,对危害(及其影响)必须进行监测;

向雇员提供关于危害及监测结果的资料;

为雇员提供培训和指导,给雇员机会参与制订危害管理的程序;

142. 该项法律还要求有能力防止工作地点发生人身伤害的人士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进行预防。这包括其他雇员、合同当事方、所用建筑、厂房及设备的产权人,以及私人业主。

143. 为了充分管理工作场所危害给予雇主的激励措施包括减少有伤害和无伤害事故以及减少对雇员的事故赔偿额来提高雇主的盈利。

144. 《就业卫生与安全法》的行政执行机构是劳动部的职业安全和卫生司,该司在工业界保持广泛而直接的参与。有关该司活动的最新资料载于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附在补充材料中)。

145. 该项法律的执行机制有:

任命巡视员,他有权进入和视察任何工作场所。巡视员还有权从任何工作场所收集任何材料或物质的标本;

任何专科的执业医生,他们可以要某些人暂停其具体的工作。

146. 委员会就新西兰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得到新西兰给予的答复,其中进一步介绍了该法律执行的规定:

“该法律要求巡视员通过查清该法律是否被遵守,并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证其受到遵守的办法来确保该法律受到遵守。合理步骤包括劝告或起诉。例如,该法规定巡视员对雇主、雇员和其他人员提供有关安全管理的资讯和教育。巡视员可签发要求改进和禁止的通知,必要时也可对犯罪者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判处的刑罚可包括最高可达10万新元的罚款和1年监禁。该法律要求雇主就一切造成重大危害的事故提交报告,并由巡视员进行调查。”

147. 曾有人关切雇主对职业病的发病情况隐瞒不报。为了对付隐瞒不报行为,建立了一项职业病通报制度。该制度属自愿性质,由执业医生将疑为职业性的疾病报告给劳工部。职业安全和卫生司接到报告后即对工作场所和有关个人进行调查。常见的职业病有:与石棉有关的疾病、职业性哮喘病、职业性癌症、职业噪音引起的听力丧失、职业性皮肤病。但是报告率极低仍然令人关切,例如间皮癌的情况便是这样。

148. 至于依此项法律开展的活动,其规模如何不妨指出,在1998/99年间,劳工部为了评估《就业卫生与安全法》的落实情况而走访了13,880个工作地点;其中90%处于国家重点领域(已判明的高危工业部门):

农业;

林业和伐木业;

建筑业;

关系健康的手工加工、造船、肉类加工、焊接和家居保洁;

采矿业、采石业、隧道开凿业和石油开采业;

使用有害物料的工作场所;以及

小型企业。

149. 此外,该部对各种事故、投诉和应予通报的职业病进行了9,624次调查。该部发表了1993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按1992年《就业卫生与安全法》被起诉事例的统计数字:

按《就业卫生与安全法》提出起诉的案件

公司实体

1

雇员

121

雇主

1,665

管理人员

153

主管

140

业主

36

共计:

2,116

按《就业卫生与安全法》已查结的案件

判罪

1,363

解职

134

撤回

549

未结

70

案件总数:

2,116

罚款总额:

5,620,005 新元

按《就业卫生与安全法》起诉的理由

事故

1,625

举报

107

伤害

59

检查发现

298

总计:

2,116

2. 1992年《就业卫生与安全法》未涵盖的工人

150. 1992年的《就业卫生与安全法》的涵盖范围比以前的立法广泛得多。过去,只有立法具体列入的工种才属于涵盖范围以内,现在只有该法律明确排除的工种才不属于涵盖范围。船员和飞机的机组人员不属于该法范围,但是通过航海方面的立法船员享有同样的标准。民航方面的立法主要关注飞行器的安全,但也直接作用于机组人员的安全;新西兰两大航空公司(新西兰航空公司和安赛特航空公司)在本报告所涉期间都已采取了《就业卫生与安全法》的原则,在实现其要求方面有过而无不及。铁路工人和输电线路工人也不属于该法律范围之内。

3. 统计数字:因工死亡和职业事故

151. 按《就业卫生与安全法》,致命的工伤事故必须向劳工部报告。附件7所列表格载有1989-1999年期间非运输业部门致命的工伤事故数字,其来源取自提交给劳工部的报告。

4. 事故赔偿公司的作用

152. 事故赔偿公司仍在营业中,但履行一项新的立法――1998年的《事故保险法》。该法案要求为安全计划承保或供资时必须实现成本效益,并应尽可能降低投保者的费用和保险费率。

153. 1998年的《事故保险法》虽然取消了事故保险公司除业主外在工伤事故方面的业务,但法律仍允许该公司开办子公司向事故保险市场上的所有投保人出售保险服务。该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是Prism公司(工伤预防和风险管理),将继续提供高质量的工伤预防服务给事故赔偿公司、自我保险雇主、保险人以及在事故赔偿公司投保的业主和有关非工伤事故的地方和政府当局。Prism公司提供的业务有:

工作安全咨询服务,就工伤预防和风险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工作场所卫生与安全审计;

协助建立管理制度以防止伤害事故;

制度化的教育,培训和咨询 ;

制订、实施和评估全国预防伤害事故方案 ;

在非工作性伤害方面,事故赔偿公司将利用Prism公司推行有关具体有害因素的宣传,编印向社区的预防伤害出版物,并在全国推行预防伤害的方案,其中包括减少腰部伤害、橄榄球伤害和对儿童的伤害。

154. 有关事故赔偿公司作用及活动的详情,载于下文第9条和第12条。

I. 休息、休闲、限制工作时间和带薪假

155. 这一标题下所述情况与新西兰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第165段)有所变化。1991年《就业合同法》通过后,1987年的《劳动关系法》即告废止。前已指出,就业条件是雇主与雇员双方在上一法律框架内谈判解决的问题。但是仍要求当事各方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其中包括在工作日内规定一定数目的带薪公共休假日,就业满12个月者享有每年三个星期的带薪休假,以及就业满6个月者享有5天的特别假。通过1981年《休假法》,新西兰关于带薪年假、公共假日和特别假的规定,其详细内容扼要载于新西兰就劳工组织1936年《带酬休假公约》(第52号)和1936年劳工组织《(农业)带酬休假公约》(第101号)提交的报告。在审查期内,1981年《休假法》由1991年的《修正休假法》予以修订,以便适当照应1991年的《就业合同法》和有关合同。

156. 每周休息和合理限制工作时间的规定在新西兰就劳工组织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提交的报告中有所论述。简言之,1987年《劳动关系法》第172节(新西兰关于本公约的初始报告(第167段)中提到)直到1991年5月15日仍然有效,后由1991年的《最低工资修正法》第10节所取代。后者大意本质上相同(与1991年《就业合同法》比较),二者都肯定每周休息的原则,以及工人和雇主可以就适合特定条件的工作时间安排进行谈判。新西兰就劳工组织公约提交的报告指出,在审查期内标准的工作周仍为40个工时,5个工作日(通常从星期一至星期五),有些雇员和雇主可谈判与此不同的安排。

157. 至于商店营业时间,应该指出的是1990年的《商店营业时间法废止法案》于1990年8月1日生效,废止了新西兰初始报告(第173段)中提到的1977年《商店营业时间法》。该废止法案取消了以前对星期日公假日营业和晚9时至早7时的营业。仍旧保留的限制是圣诞节、升天节、复活节以及澳新军团节下午1点以前。

158. 任何企业的实际工作时间均由雇员和雇主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但是该废止法案中也为雇员作出了若干过渡性和保护性规定,这被认为是1990年8月1日实行的裁定和协议的一部分。1991年《就业合同法》通过,其效果是使这些过渡性规定继续有效,直至通过谈判达成就业合同取代了此类裁定和协议为止。

第8条-工会权

A. 重大事态发展概述

159. 本报告这一节的中心内容是下列重大事态发展 :

1991年《就业合同法》通过,改革了工会运作的行业关系结构 ;

2000年《就业合同法》废止并取代了1991年《就业合同法》,再次从根本上改变了行业关系制度。

B. 以往的报告

160. 第八条的内容扼要载于新西兰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1988-1993年和1994-1996年分别在第111-121段和第159-163段),在该公约第二十二条的评论之下。十分详细的报道则载于新西兰就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提交的报告,时期为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1日,和就劳工组织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提交的报告。以下的进一步评论提供一份摘要和刷新的资料。

C. 成立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联合的权利

161. 上文第6条和第7条已经扼要介绍,199 年《就业合同法》在本报告期间改革了新西兰的劳动市场。过去政府的一个主要目标是通过《就业合同法》使雇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雇员组织,以及参加哪一个雇员组织。2000年的《就业关系法》继续保护雇员的结社自由,但该法规定只有注册的工会有权代表其会员参加集体谈判。

162. 1908年《工会法》继续规定了工会的宽泛定义,包括工人组织、雇主组织和行业组织。不能仅仅因为这些组织限于行业保护其会员不受起诉而认为它们的目标不合法。工会可以决定是否按该法进行注册,不过无论它们是否注册,其法定的保护职能都是适用的。

163. 1986年《商业法》也规定了一般解释即在工会活动方面,合同和安排不受其关于禁止反竞争行为规定之限,从而保护集体谈判的权利。1990年的《新西兰权利法案》第十七节规定了结社自由的一般权利。

164. 按1991年《就业合同法》,一切雇员享有参加和成立工会的权利。有关参加和成立工会,无论在实质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没有施加法定的条件。对于工会建立全国性组织或加入国际性组织也没有施加限制。2000年《就业关系法》规定所有雇员有权参加或成立工会。工会必须依法注册,以便参加并成为集体谈判的一方,并有权进入工作场所。,注册要求工会必须是一个有组织的对其负责的团体,其目标应是为其会员谋求集体的就业利益,其章程应是民主的而不是非理性的、歧视性的、有偏见的或违背法律的。工会必须独立运作,与雇主保持距离。

165. 雇员有权决定是否参加雇员组织,包括工会。为了保护这项权利,禁止利用不当的影响或以雇员是否加入这一个或那一个雇员组织为由而在就业方面给以优待。支持雇员参加工会权利的其他规定包括给予雇员授权的代表进入工作场所,以便讨论有关就业合同谈判的事务(见上文第77段)。在Air NZ Ltd诉Kippenberger ([1999] 1 ERNZ 390, 398 (HC)Randerson J)一案中,法庭认为1991年《就业合同法》第一部分的条款必须与1991年《就业合同法》第5节以及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第17节结合起来贯彻执行。该法官接着说:

“普遍的理解是:结社自由也包括除法律禁止外不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就业合同法》第5节确实明文宣示了选择是否为了增进集体的就业利益而与其他雇员结社的自由。”

166. 2000年《就业关系法》规定了结社自由,自愿加入工会的权利,以及禁止以是否加入工会为由在就业中施加不正当的影响和优待。工会根据该法律加强了进入工作场所的权利,以便处理会员就业问题或工会事务。

167. 雇员还有权选择由谁代表他们就有关就业合同或其他事务进行谈判(见上文第77段)。雇员代表公认有权在有关雇员和雇主双方同意下成为就业合同的当事方。如果一次合同的成立是粗暴或压迫行为,或施加不正当影响的结果,又如果一项合同或其中一部分内容具粗暴和压迫性质,就业法庭可根据1991年《就业合同法》第104节将之废止。根据《就业关系法》,工会必须作为集体就业协议的一个当事方。该法的基础是诚实守信行为原则,集体谈判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雇员也可以与雇主达成个人就业协议,并受到保护不受不公平谈判之害。针对不公平谈判的保护已取代了以前《就业合同法》中针对粗暴和压迫性行为的保护。发生不公平谈判时的补救措施包括由就业关系当局裁定予以赔偿,如果经调解后各方之间不能求得善意解决,则裁定取消或修改该协议。雇员行使《就业关系法》或其他就业立法所赋予的权利时,可由任何人代表他对雇主或在就业机构内采取任何行动。

D. 就业合同和集体谈判

168. 1991年《就业合同法》赋予雇主和雇员谈判其就业合同是采取个人形式、集体形式或二者并有。两类就业合同可通过就业法庭而执行。该法第二部分涉及谈判,明文承认集体谈判,并为集体合同作出若干与个人合同不一样的规定(如集体就业合同的终止、集体就业合同的变体以及新雇员问题)。但是有许多人(尤其是工会理事会)对于1991年《就业合同法》是否真正实现了目标表示某种怀疑,《就业关系法》提倡集体谈判,并承认和解决就业关系中存在的谈判实力不平等问题。工会必须充当集体协议的一个当事方,诚实守信之责普遍而具体地适用于集体谈判。在个人就业协议中,雇员受到保护不受不公平谈判之害。集体协议和个人协议都可在该法律的机构下执行,其中包括调解处和就业关系调查局。

E. 工会的数目、结构和会员人数

169. 在1991年《就业合同法》生效以前,与世界潮流一样,新西兰的工会会员人数连续多年呈下降趋势。过去在1987年的《劳工关系法》中强制加入工会的规定取消以后,导致工会会员的减少。下列表格显示1991年该法实施后会员人数下降的速度极为明显,目前这一趋势仍在继续,但速度有所降低。

工会数

会员人数

密度 (%)

1985 年 12 月

259

683,0 0 6

43.5

1989 年 9 月

112

648,825

44.7

1991 年 5 月

80

603,118

41.5

1991 年 12 月

66

514,325

35.4

1992 年 12 月

58

428,160

28.8

1993 年 12 月

67

409,112

26.8

1994 年 12 月

82

375,906

23.4

1995 年 12 月

82

362,200

21.7

1996 年 12 月

83

339,327

19.9

上面提到的密度是指工会会员总数与《1998年住户劳动力普查》报告的就业劳动力总数的百分比。2000年10月2日以来按《就业关系法》注册的工会总计为144个。2001年7月工会会员人数约为32万人。

170. 1991年5月工会数目和规模与1996年12月加以比较显示两个不同的趋势。一、小规模工会(会员在1,000人以下)从1991年的4个(会员2,954人)增加到1997年的41个(会员人数11,861人),这是因为废止了1987年的《劳工关系法》并取消了工会注册必须有4名会员的要求。二、大规模工会(会员在10,000人以上)会员的比例保持在相当稳定的水平上(1991年有20个工会,436,800名会员;1997年有9个工会,241,746名会员)。

F. 罢工权

171. 1991年《就业合同法》赋予雇员 罢工的权利,同时允许雇主在对付集体就业谈判(如有关雇员不持有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以卫生和安全为由实行停工。

172. 涉及一项集体合同是否约束一个以上雇主的罢工和停工都是不合法的。这一规定(意在保护雇主在集体谈判中不与其他雇主联手的自由)在下文作更详尽的讨论。《就业关系法》保留罢工和停工的权利;它扩大了罢工的权利,使得为了谋求多方协议而罢工成为合法行为。与谈判集体协议有关的罢工和停工须遵守40天无罢工期,以鼓励诚信的集体谈判。

173. 除了某些列为重要工业的行业须适用先期通知的要求之外,对特定类别雇员的罢工权利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G. 限 制

174. 与新西兰就本《公约》撰写的初始报告(第208段)阐明的前述立场一样,武装部队和新西兰警察不享有第8条第1款规定列明的完全结社自由。为此,正如新西兰就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第87号)公约》提交的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1日期间情况报告(第16段)所述,武装部队不受1991年《就业合同法》所列权利和义务的规约。根据1990年《国防法》,国防军司令负有法定责任,须与国家兵役委员会磋商确定武装部队的服役条件。1990年《国防法》虽不禁止武装部队成员建立工会(或同等类型的组织),但军队中不存在这类社团组织。关于武装部队的立法虽未专门阐述罢工问题,但诸如拒绝服从合法指令,可构成违反1971年《武装部队纪律法》条款的抗命行为。武装部队不受2000年《就业关系法》的规约。

175.还如新西兰就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第87号)公约》提交的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1日期间情况报告(第16段)所述,警察只受1991年《就业合同法》部分条款的规约,其中某些另行设定的规定条款适用于根据1958年《警察法》宣誓就职的警官。警察服役组织(《警察协会和警察管理员公会》)作为警察的代表组织被赋予集体谈判权。高级警官可按个人就业合同雇用。对于那些可作为权利进行的谈判,设有某些限制规定,而警察无权罢工,但根据上述法律,有权得到“最后的拟议提案”。依照《就业合同法》的规约程度,对警察适用《就业关系法》。

H.关于新西兰批准另两项与第8条有关的劳工组织公约以及对该条的保留问题

176.在对新西兰初始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第20和22段中,委员会表示,希望新西兰正考虑可否批准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第87号)公约》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第98号)公约》。委员会还希望新西兰对本公约的保留,其中包括对第8条的有关保留。针对上述意见,阐明的评论意见如下。

177.在报告所涉期间,新西兰政府奉行了一条定期审议劳工组织公约的政策。与此同时,政府适用于一切国际条约的长期性政策和做法是,只有在新西兰政府能够充分履行这些公约时,才会批准此类公约,并承担起由此规定的法律义务。

178.委员会记得,1993年初,新西兰工会理事会(新工理会)向劳工组织的结社自由问题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声称1991年《劳工合同法》有悖于第87和98号公约。为此,新西兰政府彻底详尽地审查了1991年《就业合同法》、其他就业立法、法庭裁决和关于集体谈判结果的现有资料。政府在答复劳工组织委员会时得出结论认为,《就业合同法》及有关的立法维护了结社自由和自由进行集体谈判的原则。

179.在1994年9月派出一个直接接触调查团进行走访之后,劳工组织委员会于1994年11月就上述申诉发表了最后报告。劳工组织委员会的结论实际认为,工人及其组织应当能够就与多方雇主签订的集体就业合同采取行业行动,而1991年法律第63(e)节则明确规定,这种行业行动是非法的;并就此项法律可能不符合委员会所述集体谈判权的原则,表示了关注。委员会尤其要求向它不断通报有关的案例法。有关此项申诉的来文以及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均附于补充材料之内。

180.综上所述,在报告所涉期间,仍存在着新西兰能否批准劳工组织第87和98号公约的某些问题。禁止针对多雇主采取罢工行动,仍有碍于批准公约。报告所涉期间,有关集体谈判程序和自由结社问题的司法案例仍在《就业合同法》下持续地演进。新西兰上诉法院和就业事务法院公布的一系列裁决,确定对授权代表基本原则的承认,即意味着,雇主必须与代表,而不是与雇员进行谈判。一系列重大的案例审议了区别两种交流的界限:相当于同雇员展开谈判的交流,与允许作为实际上,或并不属谈判劝说手法的交流(­资本­海岸保健有限公司诉新西兰药物实验室工会有限公司([1996]1 NZLR 7 (CA))和新西兰防火救护委员会诉Ivamy([1996]1 ERNZ85(CA))。

181.正如根据本条款已阐明的,1991年《就业合同法》规定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包括雇员和雇主推选其代表的自由。在这种自由谈判的情况下,当事各方偶尔也会就他们希望进行个别谈判还是集体谈判产生分歧。然而,法律规定,不予干涉,保护自由谈判权。

182.如上所述,对于就某一雇用合同应否包含一个以上雇主的问题诉诸罢工权,是否该实行限制,仍是一个问题。有关条款的规定旨在保护雇主以及雇员自由选择雇用合同范围的权利。政府关注的是,雇主个人无法控制的后果,对行业行动社团造成的影响。因此,条款规定力求平衡,雇员的罢工权利,与雇主不受罢工行动的威胁和经济损失的权利,因为雇主无法控制其他雇主的行动,而且也不必与那些同其经营安排不相容的其他雇主捆绑在一起。倘若是一项经商定的多雇主集体雇用合同结构,雇员们可就此合同的内容举行罢工。鉴于在上述这些方面令人存疑,在报告所涉期间,当时的政府未提议批准上述两项公约。

183.上述同类问题影响了政府的立场,形成了新西兰对第8条的保留。保留阐明:

“新西兰政府保留权利,在为确保切实的工会代表制,并鼓励有条不紊的行业关系而颁布的一些可能与第8条并不完全相符的现行立法措施范围内,不适用该条款。”

根据1991年《就业合同法》,原先工会登记的限制性措施和专门规约某些工人的条款,已被上述第161段及其后所述的结社自由条款取而代之。正如以上171段以及其后所述,该法还规定了罢工权。然而,对这项权利适用的限制,包括禁止支持针对多雇主合同的罢工,均旨在鼓励有序的行业行动。因此,在报告所涉期间,政府未提议撤消这项保留。《就业关系法》的目的是促进新西兰­遵从劳工组织第87号和98号公约的原则。根据《就业关系法》,按照各方协议,罢工是合法的。《就业关系法》提倡集体谈判、工会组织的登记和在就业环境所有各方面的诚意行为。

184.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还建议政府考虑,认真审查1991年《就业合同法》及有关立法对《公约》第6、7和8条所列规定的影响,并消除审查中辨明的任何冲突性规定(第19条)。在就上述建议作出答复时,新西兰政府向委员会保证,将继续通过一系列广泛的措施,监测法律及有关立法的实效。普查和统计数据,包括有关增长趋势的信息,与案例法和就业合同的发展事态一样,都可作为原始资料来源。本报告已做了相当的阐述。政府在监测和评估2000年《就业关系法》期间,将继续致力于评估就业立法的影响,而且目前正在拟定详细的监测和评估战略。

第9条-社会保障权

A.概述主要发展情况

185.报告的本章节集中阐述了如下主要发展情况:

改革社会福利体制,以便目标更明确地集中援助弱势群体,并抑制开支。

B. 概况

186.在整个报告所涉期间,新西兰始终致力于为全体人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然而,出于新西兰初始报告导言较充分阐明的经济原因,已出现了必需系统地考虑,合理化、抑制消费、为低收入者家庭提供目标更明确的援助,并更积极地重点致力于处置失业问题等一些重大发展趋势。采取这项方针是基于如下三个主要问题:社会保障开支的增长、在福利制度内部及其之间日趋明显地恶化的相互憎恶情绪,以及福利问题和劳工队伍的相互反应。政策的改变意味着,不推行新西兰初始报告中的一些提议,或得做出某些修订,而且将削减上一次报告所涉期间的福利比率。人们必须铭记,抑制开支只是问题的一个因素;政策的目标还指向,例如,加强人们参与劳工队伍的程度。

187.在审议期间,以各种方式修订了,新西兰初始报告所述的一些主要立法措施(诸如1964年《社会保障法》)。就其中一项措施――1982年(事故赔偿法)做出了修订,并由1992年《事故康复和赔偿保险法》和再后来于1998年最新颁布的《事故保险法》取而代之。新西兰在保险原则基础上,仍保留了综合事故赔偿方案,以解决事故和伤亡治疗和康复的费用。私营保险公司经管工伤保险业务。《综合赔偿公司》主管非工作受伤的事故。唯一的例外是自我就业者,他们既可选择《综合赔偿公司》,或选择私营公司承包他们的工作性或非工作性事故的受伤。随着1992年法律的通过,形成了一整套明确的社会康复福利权。近几年来,这些法律条款逐步从规定性的条款走向斟酌性的条款,而后于1998年《事故保险法》列明完全斟酌性的条款。第12条概述了保险方案的基本医疗福利。根据该法推行了第7条(第152段及其后)所述的一些事故预防措施。

188.应当指出,1998年《社会保障修订案》通过之后,1998年处置失业问题的方针出现了重大调整。这项措施旨在实现政府原先的首要就业政策目标,缩短的失业期,促使失业者积极地寻求工作。这项立法的一个主要作用是,从1998年10月1日起,以新的《社区津贴费》取代了原先的失业金(和若干其他与失业有关的福利)。发放这项津贴的根据是,失业的求职者必须竭尽全力寻求适当的工作,并且还得为社区工作,或者从事其他能够和鼓励失业者进入领取报酬就业的培训或其它有组织性的活动。

189.《社区津贴费方案》是一个复杂的方案。在1999年中期所涉期间的最后阶段,这个方案仍处于初期执行阶段。因此,最好是参照政府原解释性情况说明以及1998年4月22日发表的新闻通报所载有关资料进行评估。

190.以上提及了与《社区津贴费立法》目标一致的,劳工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的某些结构性调整。1998年《就业事务局和收入支助(综合管理)法》将上述两方面的一些部门(新西兰就业事务局、收入支助股、社区津贴费事务组,和当地就业协调股)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组织(部门),从1998年10月1日起成立了新西兰工作和收入事务局(工收事务局)。这个新机构的目的是,以充分协调的方式,通过广泛的区域性网络办事处,管理社区津贴费事务。该机构还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并提供一系列广泛的劳务市场方案。工收事务局的首要目标是,通过收入支助和/或就业协助,帮助尽可能大数量的(够资格)者,有效地参与就业、教育、培训或社区生活。原先的社会福利部门,现为社会政策部。

191.然而,必须着重指出,自初始报告介绍以来,新西兰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特性基本未改变,尤其是收入支助方案仍然是非偿还性的,而且是由总税收供资。

192. 1997年和1998年《新西兰政府年鉴》刊印表格,一目了然地概要展示了一段(1940-1997年)时期以来,执行的主要福利项目和养恤金的情况(载于附件八)。《1998年年鉴》的另一份表格提供了可适用的比率实例表(现款福利金:1998年3月1日的周价格比率表)(载于附件九)。

193.新西兰保留了报告准则中所列的社会保障所有各分支(参见上文第3段),而且初始报告中概述的一些特别保险方案仍在实施。各主要发展概况如下。

C.主要发展动态

1.医疗照顾和孕妇福利

194.卫生部门的结构调整,改变了公共卫生照顾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性质。公共医院提供免费住院治疗,而且妇女可获得免费孕、产照顾。根据调查,为开业医生的服务和药店经营服务提供普遍的补助。若由于事故引起的保健所需,则可依照上文第187段所述事故综合立法,报销大部分医疗费。

195. 1996年的《联合协议》确认儿童保健为首要领域,而且卫生部与各区域保健当局携手努力,落实六岁以下儿童免费获得医生诊疗的政策。至于《全国儿童保健战略》的拟定工作,在本报告期结束时,举行了区域儿童保健最高级会议,征求对儿童保健服务提供者的意见,并提出了有关儿童保健服务的今后方向。

2.现款疾病福利金

196.自1991年4月起,按照不同的比率支付了《残疾福利金和疾病福利金》(见根据《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第225段及其后),表明与短期疾病相比,为长期性的能力伤残支付的福利金比率可能较高。1998年,《社区津贴费》取代了《疾病福利金》并且确立了两种支付比率――一个是1998年7月1日之前批准的福利金比率,另一个是1998年7月1日之后批准的降低比率,相当于支付给失业者的社区津贴费数额。

197.(1999年4月1日起生效的)扣除税后的每周社区 (疾病)津贴费,从18-19岁单身个人的123.23新元至已婚夫妇的261.90新元不等。1998年7月1日之前批准的金额比率,从16-17岁单身个人的121.77新元,至有一个或若干需抚养子女已婚夫妇的279.08新元。住院时,无需抚养子女的申请人可在住院的前13周内获得按照现行比率颁发福利金。此后,按递减比率领取(对于有需抚养子女的申请人,福利金比率不减)。

198.《疾病福利金》的享有资格年龄从16岁提高到了18岁,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某些16至17岁者可继续有资格领取。享有《残疾福利金》的资格年龄仍然是16岁。在计算《残疾福利金》比率时,可不计算盲人的个人收入。

199.从1999年4月1日起生效的扣税后每周《残疾福利金》款额比率:

16 -17 岁的单身

149.59 新元

18 岁及以上者

184. 85 新元

单身抚养一名子女者

242. 83 新元

单身抚养两名或更多子女者

260.76 新元

已婚夫妇

308.08 新元 ( 每人 154.04 新元 )

200.家庭支助补贴还颁发给有子女的家庭(参见以下第231段)。截止1999年6月30日,实际领取《残疾福利金》的人数为51,284人。

201.除了《社区(疾病)津贴费》和《残疾福利金》之外,还可以根据收入调查结果,向残疾人(或够资格者)另外颁发《残疾津贴》,拟为与残疾有关的额外开支增补支助金。(1998年4月1日起)每周残疾津贴的最高数额为43.39新元。截止1999年6月30日,向176,121残疾人颁发了《残疾津贴》。

202.《残疾儿童的补贴金》改为《儿童残疾津贴》并支付给残疾儿童护理人员,以照管因严重生理和精神残疾,需要时刻不断地照顾和护理的儿童。这项津贴的颁发不受任何收入调查结果的限制,(从1999年4月1日起)每周按32.70新元的统一费率支付。截止1999年6月30日,向19,274名儿童颁发了这项津贴。

3. 老年福利金

203.自初始报告以来,老年福利金方面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改变。主要的关注的是抑制开支的增长,因为新西兰大部分人口已经进入退休年龄。主要的变化概述如下。关于名称问题,在报告所涉期间,首先从1992年4月1日起,将原名《保障的退休收入》(根据《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第235段及其后)改名为《国民退休金》。

204.从1992年4月1日起,领取国民退休金的资格年龄从60岁提高到61岁,而后于2001年逐步提高到65岁。同时,从1992年4月1日起,降低了对退休金领取者其他收入征收的附加税税率(从而随着个人其他收入的增长,有效地削减国家提供的退休收入额)。然后,于1997年4月1日大幅度提高了附加税率,但从1998年4月1日起,废除了附加税。

205. 1993年8月原政府与其他政治党派签订了有关退休收入政策的协约。这项协约的目的是使各政治党派就退休政策取得协商一致,从而人们可有把握地计划个人的退休以及退休期间的生活。这项协约包括了国家提供的退休收入并且改善了提供个人退休金储蓄的环境。各党派同意,在鼓励人们为退休储蓄的同时,也不应当以法律或优惠的赋税方式,迫使人们进行储蓄。退休收入继续以私人储蓄和公共基金相结合的方式提供。

206. 1997年就强制性退休储蓄方案举行了公民表决,结果,92%人的反对推行规定个人必须为退休储蓄的方案。

207. 199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经协约商定的由国家提供的退休收入,其新特点如下:

《国民退休金》重新改名为(按目前的名称)《新西兰退休金》;和

《新西兰退休金》的支付幅度维持在平均工资的水平范围之内,从而与领取薪金的劳工队伍的收入,保持较为较平衡的关系。扣税后已婚夫妇的福利金,必须为日常平均工资净收入的65%和72.5%左右。

208. 1999年4月1日,《新西兰退休金》的每周比率如下:

税 前

税 后

单身生活的个人

255.27 新元

2 12. 69 新元

共同生活的单身个人

2 3 3.80 新元

195. 84 新元

已婚者

192. 14 新元

1 62. 79 新元

已婚夫妇 ( 双方均有资格领取 )

384.28 新元

325. 58 新元

配偶两人 ( 双方均无资格领取 )

365.02 新元

3 1 0.42 新元

209.截至1999年6月30日,440,054人领取了《新西兰退休金》。在1992年4月1日规定资格年龄提高之前曾为509,358人。截止1999年6月30日,向8,689人支付了过渡性退休金。

210.因战争服役致残的老年人,有资格领取与新西兰退休金比例相等的老兵养恤金。

211.针对老年人的需要,在报告所涉期间,以1993年《退休收入法》的形式,推行了一项变革。这项法律的通过,从各方面落实了上文第205段所述的协约。这项修订案的部分目标是,鼓励私人为退休投资,减轻对公共基金的依赖程度。根据该法律,于1994年建立了退休事务专员署,拟履行下述法定职能:

推行有关退休收入问题的公众教育;

监测新西兰退休收入政策的实效;

向社会福利事务部长提出有关退休收入问题的咨询意见。

212.自该署建立以来,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包括公共电视广告宣传,旨在提高公众的意识,增进理解退休政策以及有能力者为本人的退休自愿筹备个人养恤金的必要性。专员署还监测了其他各国在退休收入领域方面的活动,以及新西兰境内各有关退休计划和退休储蓄方面的公共意识和态度。

213.根据这项法律,为审查退休收入政策设立的一个小组于1997年12月发表了一份报告。报告得出的主要结论是,目前的退休体制良好,并且有能力在今后为新西兰人提供良好的服务;而各政治党派必须达成协商一致,拟定今后的退休收入政策和程序。报告强调,个人自愿储蓄是根本性问题,而且还需掌握良好的储蓄统计数据。

4. 遗属养恤金

214. 1991年设立了(根据《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阐明的)包括《鳏寡养恤金》和《孤儿抚养金》在内的《遗属养恤金》,以及《无人赡养儿童的福利金》。1999年4月1日,税后《鳏寡养恤金》的每周比率如下:

单身成年人

154.04 新元

抚养一名子女的单身

211.82 新元

抚养两名或更多子女的单身

231.09 新元

215.此外,还为抚养子女者提供家庭支助补贴(参见下文231段)。

216.截至1999年6月30日,领取寡妇养恤金的人数为9,213人。

217. (1999年4月1日)《孤儿抚养金》和《无人赡养儿童的福利金》的比率幅度,从每周71.86新元至102.68新元不等。截至1999年6月30日,享受这些福利金的儿童人数为6,849人。

218. 1998年的《事故保险法》以及先前的1992年《事故康复和赔偿保险法》,对因事故或者该法承保的其他事件死亡者的遗属提供养恤金,包括丧葬费、一次性付清的遗属养恤金、每周向配偶支付的补偿金,以及每周向每一名子女支付的额外补贴金。

5. 工伤福利金

219. 如上187段所述,1998年的《事故保险法》确立了一项事故性工伤的赔偿和康复综合制度。福利金按照若干不同的程度支付,通常为伤残之前平均收入的80%,或者为每周最低工资的80%。以下为若干应予以关注的福利金:

受伤致残的儿童从年满18岁即日起,可领取每周补偿津贴。凡在全日制就读期间受伤致残,年满18岁时,继续攻读学业的学生,也可领取这项补偿津贴;

在工作结束之后,即刻受伤的人,只要符合某些标准,也可领取每周补偿津贴。

220.1993年更换了1964年《社会保险法》支付矿工特别福利金的条款。自1971年起,事故赔偿立法融入了矿工特别福利金的支付规定,并且将剩余极少数量的矿工福利领取人归并到其他福利金的条目之下。

6. 失业金和新的社区津贴

221.按第6条提供了失业保护的资料。以下概述了有关失业金在本报告审查期间大部分阶段中的发展情况,而目前又出现了随后的一系列发展动态(参见第188段及其后和下文第227和228段)。

222.正如依照《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第248段)的分析,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年龄提高到了18岁。对于年龄超过55岁者,《失业金》另称为《55岁附加津贴》。对于这一年龄组,在领取了六个月的福利金之后,就不必再保留在新西兰就业事务局的登记名册上了。

223.1991年就自愿失业规定的26周失业金停止领取(不享受)期,从1997年4月1日起缩短为13周。这项规定适用于没有确凿和充分理由,辞去原先的工作,或者因不良行为被解雇的失业金申请人。然而,处于13周失业金停止领取期的人可:

定期紧急援助;

在过了停止领取期之后,按照其他情况重新获得福利金领取权;

若其配偶仍有资格,可让配偶按婚姻福利金比率,继续领取半数补贴金。

224.失业金仍然是收入调查的一个项目。附件九展示了自1998年3月1日以来的每周税后失业金比率。家庭支助补贴按家庭中儿童人数另行发放(载于同一附件)。

225.求职津贴是,针对完成了就业培训或培训的16至17岁青年人,在寻求职业期间提供的有时限援助。当家庭破裂,而青少年可以证明他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向16至17岁的青少年提供独身青少年福利金(比率相当于18至24岁者领取的失业金额)。1989年设立了按照与失业金相同比率支付的培训津贴,以支持接受短期培训者。青年收入资助补贴金做出了一些修改。从1998年1月1日起,18岁以下未婚和没有需抚养者的青年,无权领取以求职津贴或培训津贴方式颁发的收入支助金。然而,凡能证明家庭破裂者,仍可享有独身青少年福利金。

226.如附件八所示,截至1997年6月30日,领取失业金者为140,628人,其中包括55岁附加补贴金领取者10,852人;独身青少年津贴领取者2,554人;和其它福利金(主要是应急福利金)领取者10,992人。截至1992年12月,福利金领取者总数达到217,760人的高点。1996年12月递增至178,539人。12月份的数据通常较高,因为其中包括了暑期之后,领取应急失业补贴金的学生人数。

227.如前所述,继以上所述时期之后,1998年期间新社区津贴及其有关的体制取代了失业金之类的补贴(参见上文第188和189段)。目前社区津贴还取代了疾病福利金、青年求职者津贴、55岁附加补贴金、失业应急福利金和培训津贴。社区津贴并不取代独身青年福利金、家庭支助目的福利金或鳏寡福利金或残疾福利金。这些福利金仍保持不变,但是,要领取残疾福利金,须符合的工作能力丧失状况规定则更为严格,并且针对领取家庭支助福利金和鳏寡福利金,实行更广泛的工作状况调查。

228. 1998年每周社区津贴比率如下:

18 至 19 岁的单身 ( 在家中 )

98.58 新元

18 至 19 岁的单身

12 3.23 新元

25 岁及以上

147. 89 新元

抚养一个孩子的单身

2 11. 82 新元

抚养两个或更多孩子的单身

231.09 新元

已婚夫妇 ( 有孩子 )

261.90 新元 ( 每人 130.95 新元 )

已婚夫妇 ( 无孩子 )

246. 46 新元 ( 每人 123.23 新元 )

7. 家庭福利金

229.依照《公约》提交的新西兰初始报告(第254段)中所述的1991年普遍家庭福利金已经废除,另行设立了一些家庭援助措施。这项福利金从来未根据汇率浮动标准确定金额指数,最终于1997年提高了补贴额,规定每周每个孩子6新元(在废除时,相当于当初平均工资的约1%)。1991年取消了家庭福利金,随之实行按“类似美元率”增长的家庭支助补贴,目的在于通过(初始报告第256段和下文第231段)概述的税额减免方案,援助中低收入的家庭。

230.初始报告(第257段)所述的家庭支助福利金领取资格年龄从未婚者的16岁提高到18岁。家庭支助福利金也发放给在家中照顾本该住院者的人,有时也发放给单独生活的老年妇女。从1999年2月起,凡家中最小子女年满6岁或以上者,若领取家庭支助福利金,就得接受工作状况调查。原先这项调查只适用于子女年满14岁或以上的福利金领取者。截至1999年6月30日,家庭补贴福利金领取者人数是110,067人。

8. 通过税务体制对家庭的援助

231.从1999年10月1日起,重新全面调整了通过税务制度对各家庭实行的税额减免办法。家庭支助津贴(以上已述及)是对所有有孩子家庭提供的援助,支付给所有福利金享有者和非享有者。家庭支助津贴率的金额取决于子女年龄的大小,以及是家中的第一个孩子,还是随后出生的孩子。

子 女

最高年率额

16 岁或以上的第一个孩子

3,120 新元

16 岁以下的第一个孩子

2,444 新元

随后出生的子女年满 16 岁或以上

3 , 120 新元

随后出生子女年满 13 -15 岁

2 , 080 新元

随后出生的子女未满 13 岁

1 , 664 新元

232. 除了上述家庭支助津贴之外,各家庭根据其情况还可有资格领取家庭附加津贴――一种囊括三种税额减免办法的综合补贴制,旨在支助中低收入的工作家庭。家庭附加津贴包含家庭税额减免办法(原称《家庭最低收入保障制》)、儿童税额减免办法(原称《独立家庭税额减免办法》)和新的《家长税额减免办法》。这些税额减免办法详细阐述如下。

233. 《独立家庭税额减免办法》(目前为《儿童税额减免办法》)于1996年7月1日首次实施。它针对的是那些并非主要依赖于国家经济支助金的中低收入家庭。家庭可为所抚养的每一名子女,每年申请最高达780新元(每周15新元)的补贴金。正如初始报告第256段所阐明的,自1986年起《家庭最低收入保障制》(现称《家庭税额减免办法》)可给予税额减免。该减免制的目的是确保,瞻养一个或更多个子女的全职薪酬工, 1999至2001年期间获得15,080新元的税后最低家庭收入。

234.从1999年10月1日起,设立了名为《家长税额减免办法》的新税额减免制。新的税额减免办法可使中低收入的工作家庭有权就每个新生婴儿获得为期八周(每周可达150新元),总额为1,200新元的家庭经济支助金。新的《家长税额减免办法》旨在为工作家庭中每一位新生子女提供为期八周的额外家庭经济支助金。新的税额减免办法适用于1999年10月1日或其后出生的子女。

235.所有税额减免办法,都根据家庭的收入水平按比例折算。

9. 应急和补充福利金

236.除了初始报告中概述的那些福利金之外,还设立了一系列的补充福利金,以解决一些特殊情况者的需要。住房补充津贴(根据收入按比例折算)为低收入者(和福利享有者)的较高住房开支提供支助补贴。如果住房开支超出收入的25%,则将按照各区域的收入水平,补贴差额部分的70%。

237. 1992年,社会福利部在福利方案的综合体制下(根据1994年《社会保障法》)建立了一项“特需捐助金”。特需捐助金是向那些面临手头紧缺或急需支付,而又无其他应急筹款办法的人,临时垫支款项。有些捐助款必须偿还。捐助款即可提供给非福利享有者和福利享有者,然而,只能按可偿还援助方案,向非福利享有者提供需偿还的捐助金。在尚无足够的收入支付日常基本开支而且属于值得预先垫付的个人情况时,特需福利金可为福利享有者和非福利享有者预先垫付款项。

D.社会福利开支及其后果

1. 社会福利开支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对关系、变革的理由以及影响实现社会保障权程度的因素和困难

238.自1970年代初以来,社会福利开支相当大幅度地增长,比例数额从1972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增长至1979年的11%。整个1980年代中期,这项开支额保持了基本稳定,然后,随之又出现增长,达到 1993年占国民生产总值16%的高点。到1999年,这项比率回降至14%。1972至1999年期间的年度数据载于附件十一。

239.报告期间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领取新西兰(原称国民)退休金人数的减少。1993年开始的60岁至65岁领取退休金年龄人数逐渐递增的周期,应于2001年结束。为此,1992年3月领取新西兰退休金的人数逐渐地从509,000人,下降至1999年9月的435,000人。本来可有资格领取退休金的人,只要符合有关资格标准,即可领取根据收入调查结果颁发的一系列福利补贴金。此外,还设立了基于特别收入调查结果颁发的过渡退休金,临近退休年龄的人可在获得新西兰退休金领取者资格前三年,提出这项过渡退休金的申请。那些因政策改变涉及的年龄组中,有三分之一的男性和半数女性提出这项福利金申请。与此同时,这个年龄组的男女性继续就业的比率出现显著增长。

1970年代和1980年代大幅度上升的失业率出现下降。在1991和1992年的衰退期中,失业率达到10-11%,然而,1990年代晚些阶段下降到6-8%。1992年12月失业金领取者人数达到218,000人;1999年9月,领取者下降至163,000人;

1993年以来领取福利金的单亲家长人数,特别是领取家庭支助福利金的人数呈上升趋势,从前五年的100,000人,增长至1998年的115,000多人。最近人数长势出现了某些回缩,数量下降至1999年9月的110,000人;

领取疾病或残疾福利金的人数继续呈现上升趋势,从1990年的47,000人增长至1999年9月的85,000人。

240.抑制开支的措施包括以针对性的家庭支助津贴取代普遍的家庭福利(上文第231段)并从1991年4月起削减了大部分福利金数额。由于抑制开支的措施,按主要的福利金享有权提供的支助金与补充援助金的平衡比出现了变化。补充援助金提供“安全网”方案,支助一些特需情况,包括诸如以提供特别福利金和特需捐助款和住房补贴,资助高住房开支(见上文第236和237段)。这些支助金一直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并用于缩小开支方面的区域性差别,以及各种个体情况下的无可避免和切实的差别。

241.然而,近几年来领取这些支助金的福利享有者人数一直在增加。例如,1991年38%的失业金享有者领取住房援助金、1999年6月这一比例是69%。同样,1991年疾病福利金领取者中只有6%的人享有特别福利金;这一比例于1995年上升至13%,但于1996年回跌至10%,1999年6月再缩减到6%。虽然这类补充津贴比率的增长表明了有限资源更为有的放矢地运用,同时 (由于较高的实际边际税率),在增强补贴金与就业之间实现更好接轨方面,也可能会形成一些潜在的问题。在住房援助金比额方面的某些增长,反映出国有住房的房租市场行情(下文第367段及其后)。

242.最近采取的抑制开支和鼓励个人回归或进入劳工队伍的措施,当然是上述第188段及其后所述的社区津贴制度以及就家庭支助福利金和鳏寡福利金,广泛推行的工作调查措施,但对这些措施效应的评估,还需再等待一段较长的运作时期。

243.以上第187段已述及,一段时期以来,人们感到关注的是,因开支问题导致对事故赔偿方案做出的一些重大修改。在1985-1990年期间,该方案开支出现上涨,于1990年超过10亿新元。开支上涨迫使方案做出修订,以防止保险金费率的上涨,以及一段时间以来持续呈现出的收支明显不平衡状况。若干原因促使了开支的增长,包括案例法的发展,扩大了可提出索赔的范围。1990年,雇主纳款承担了所有开支款额的将近70%,然而,其中不到40%是用于承付工伤事故的款项。由此,雇主们承担了雇员们非工伤性费用的开支。政府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因为雇主无法控制,也不应该为雇员们在工作时间之外的行动承担责任。1992年实行了改革,并于1998年制定了《事故保险法》继续推行改革,目前只要求雇主出资承担工伤事故的费用,而由薪金领取者承担非工伤性费用的开支。

244. 在新方案运作的早期阶段,由于法律规定的方针,形成了某些显然僵化的做法,在社会恢复援助方面尤其明显。下文阐述了根据第12条采取的一些确立灵活性的措施。

2. 非正式(私营)社会保障安排和这些安排与正式(公共)方案的相对关系

245.新西兰没有建立在私营基础上的普遍社会保障安排,然而确有某些部门性的私营安排,尤其是私营保险承担私人医疗和住院照顾方面的承保业务。然而参与此类缴纳款项的保险医疗方案(一种日趋增长的现象),并不排除纳款参保人可自愿地选择,向免费的公共保健系统求诊。参与私人养恤金或退休金方案,也无碍纳款参保人享有上述新西兰退休金的正常权利。此类方案确实存在――尤其是“全国未雨绸缪基金”,新西兰最大的退休基金。这个基金为雇主/雇员群体以及个人设立私营退休金方案,向他们提供最终由皇家保障的福利金。如上(上文第211段及其后)所述,政府通过公共和信息宣传运动,鼓励诉诸于自愿性质的私营退休金提供办法。然而,自愿退休金储蓄不享有免税鼓励措施。

3. 享有社会保障权的申请范围;被拒绝加入,或处境不利群体的问题

246.正如上述以及初始报告中阐明的,新西兰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相当广泛的援助,向符合每一保险类别(这不属于本报告详细阐述的范围)所列收入、居住和其他资格标准的人,支付现款福利金。此外,在自行斟酌的基础上,可就各类广泛的具体问题提供所述的其他援助,以支助诸如住房开支或其他特需支出。

247.总之,可以说,新西兰政府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确定哪些是处境不利,或潜在的处境不利群体,而且只要资源许可,这类社会保险制度一直努力按此做出调整。1973年确立的家庭支助福利金,日趋用于资助无生活伴侣支助,独自抚养孩子的单亲家长,即是一个实例。例如,本报告附件八展示了,这类开支的各种类型及其幅度,表明了这几年来全面努力的程度和增长情况。

248.还应当指出,在经济福利方面,新西兰工作收入支助事务部门下设了一系列广泛的区域办事处网点,使人们能切实地与该制度接触,从而能认识到并兑现他们应有的权利和责任。该部门分工划成13区域,每一区域设有一名区域事务专员。通过由各服务中心办事处组成的网络系统,向每个区域提供收入和就业事务的服务,从而求助者可与案情管理人员面对面地洽谈。还有一些专门设立的中心处置诸如退休金领取者和学生之类的特殊对象群体。

E.国际合作

249.新西兰继续与其他国家达成社会保险安排。已经同新西兰达成对等社会保险安排的国家如下: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希腊、爱尔兰共和国、荷兰、联合王国以及泽西岛和根西岛。这些协议提供了一系列不同福利金的可移带性,但主要是新西兰的退休金、残疾福利金和鳏寡福利金。

250.同新西兰具有特殊关系的库克群岛、纽埃和托克劳,早在已实行了一段时间的可移带的福利待遇特别安排。在返回这些岛屿时,有资格继续享受新西兰退休金的人,可根据其原先在新西兰境内居住的年限长短,领取可达上述退休金百分之百的福利金。1999年2月,新西兰政府宣布,新西兰将缩短规定在新西兰境内居住的年限长度。新西兰政府还表示,拟将相当大数量的太平洋岛屿国家列入可移带福利待遇的特别安排,只要这些国家与新西兰睦邻和具有相互关系。这些所涉岛屿是:美属萨摩亚、密克罗尼西亚、斐济、法属波利尼西亚、关岛、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新喀里多尼亚、北玛丽亚纳群岛、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彼特凯恩群岛、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以及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为此,1999年期间通过了《社会福利(过渡性条款――可移带福利待遇特别安排)修订法》。这项举措表明,太平洋岛屿的人只要在新西兰境内居住了20年(包括至少在年满50岁后居住了5年)之后,不论他们退休后,是居住在新西兰境内或在这些岛屿上,都可以领取百分之百的新西兰退休金。

第10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A. 关键发展概要

251. 报告的本节集中叙述下列关键发展:

1993年《人权法案》禁止基于婚姻或家庭状况的歧视;

通过1995年《制止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多的保护。

B. 综述

252. 在下列报告中曾提供过有关这一条的大部分资料:新西兰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和和经四次定期报告,其涵盖的时间范围分别为1988年4月至1993年12月(第13-24段)和1994年1月至1996年12月(第169-172段);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特别是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提交的定期报告,其总的涵盖时间为1986年至1997年(第16条);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第16-31段)和最近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C. 赋予“家庭”一词的含义

253. 在新西兰,“家庭”一词常常指有血缘关系和/或亲密的爱慕关系,例如婚姻联系的一组人。近年来,新西兰家庭的组成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部分主要且突出的家庭形式包括重建或“混合”家庭(例如因离婚之后再婚),及两代人以上生活在一起的家庭。过去几年来,数目增长最大的家庭类型莫过于单亲家庭。最近另一重要变化是越来越多地承认大型家庭,特别是(但并非唯一的是)毛里人和太平洋岛民的广泛家庭联系的重要。

D. 家庭责任方面的其他变化

254. 虽然单亲家庭的数目出现大幅度增长(占新西兰所有育有儿童家庭的28.3%),其中大部分由女性为户主,但也需要考虑:

“父亲的作用发生了变化,许多男人所承担的父母责任与先辈时代父亲承担的责任大为不同。在以父亲为一家之主的单亲家庭数目显著增长的同时,统计数据也显示,父亲脱离家庭的趋势正在增长。”

255. 出于这些原因,儿童事务专员于1997年6月发起了一项“父亲谁关心”方案,其目的在于审查这类进展及其影响。这一研究导致出版了例如《父亲谁关心》、《学作父母的父母们》、《父亲聚焦》之类的书,这些书可以很低的费用从儿童事务专员署获得。

E. 儿童因不同目的而视为成熟的年龄

256. 总的来说,新西兰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初始报告在这一方面所提供的广泛资料和评论(第16-31段)仍能体现实际情况,然而,正如1997年所预示的那样,1990年的《无烟环境法》因1997年的修正案而将出售烟草类物品给未成年人的法定年龄由16岁提高到18岁。1999年的《售酒修正案》将最低饮酒年龄由20岁降低到18岁,该法案于1999年12月1日生效。

257. 自《公约》的初始报告以来,新西兰通过1991年对1989年的《教育法案》第20节作出修正,将儿童离校年龄由15岁(见该报告第317段)提高到16岁。进一步将离校年龄提高到17岁的想法(在新西兰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初始报告第23段中提到)在1996年大选之后尚未实行。

F. 结婚权利

258. 男人和女人继续享有结婚的同等权利。在所涉审查期内,关于同性者依法结婚的权利受到审议。1994年11月,最高法院发表了一份裁定,确认在新西兰经过变性手术的人有权作为其心仪性别的一员结婚 (首席检察官诉Otahuhu家庭法院(1995)1 NZLR 603 (HC) Ellis J)。然而,这一裁定的范围并未扩大到同性结合。法官指出,“我所接受的是,法案涉及的(《1955年婚姻法》)结婚是指一名男人和一名女人的联姻”。1996年向最高法院提出了诉讼(Quilter诉首席检察官(1996) 3 HRNZ 1 (HC) Kerr J)而后又提交上诉法院(Quilter诉首席检察官(1997) 4 HRNZ 170 (CA))要求就同性者关于《1955年婚姻法》结婚的法律权利作出一项裁决,因而导致下列裁决:《1955年婚姻法》的行文和体制无法容纳同性者之间的婚姻。新西兰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上一次定期报告和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上一次定期报告 (第16条)分别对这一情况作出了全面描述。

259. 正如新西兰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所指出的,结婚的夫妇越来越少,而越来越多的人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生活在一起。这一发展导致对事实上的夫妇的财产权重新进行了公开辩论,导致议会于1998年3月24日通过了一项《事实上的关系(财产)法案》,为事实上的关系已告终或一方死亡而告终的情况提供了一种财产制度。在报告期间该法案正由议会进行审议。

G. 婚姻的终结

260. 根据1980年《家庭程序法》,婚姻解体申请仍必须由家庭法院作出听审和裁决,但不作辩护的申请现在可由法院注册官听审,他可以对这类案情作出解体判决。这一变化是由1994年《家庭诉讼修正法案》作出的。

261. 在《公约》初始报告的报告期快结束时,当时的司法部长设立了一个婚姻财产和婚姻保护工作组以审查家庭财产方面的法律。该工作组在1988年10月报告中对修改法律提出了若干建议。此外,法律委员会就继承法发表了一份报告,其中涉及到婚姻关系和其他关系。 1998年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婚姻财产修正法案》)它主要吸取了该工作组的建议,它在本报告期仍由议会进行审议。该法案意在作为以上提到的《事实上的关系(财产)法案》(见以上第259段)的一项对应性改革。

H. 维持、加强和保护家庭的措施

1. 关于家庭地位歧视问题

262. 报告期内完成的一项加强对家庭的法律保护的重要基本措施是将禁止以家庭背景为理由的歧视纳入了1993年新的《人权法》。该法案在本报告第一部分(以上第26段)中已经提到,新西兰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第13-24段)关于第2条的评注中对此作了全面阐述。该法案列举了若干情况,其中非法歧视的理由将导致违法后果和补救的产生(这些情况包括:就业、使用地点、车辆和设施、提供商品、服务、土地和住房以及利用教育机构)。以前的立法将“婚姻状况”作为一项禁止歧视的理由,现在在1993年法案的第21节(1) (b)中又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状况”包括:

“(一) 独身;或

“(二) 已婚;或

“(三) 已婚但分居;或

“(四) 现已解体的婚姻的一方;或

“(五) 丧偶;或

“(六) 在一种具有婚姻性质的关系中生活”。

263. 1993年法案第21节(1) (l)所禁止的以“家庭状况”为理由的歧视其范围也十分广泛,内容如下:

“(I) 家庭状况系指:

“(一) 负有半日或全日照顾儿童或其他被扶养人的责任;

“(二) 不负有照顾儿童或其他被扶养人的责任;

“(三) 与某人具有婚姻关系或具有婚姻性质的关系;

“(四) 为某人的亲属;”

264. 从1994年2月1日至1995年1月18日,新西兰人权委员会收到了167次涉及1993年法案关于新的家庭地位的问询。在同一时期内,也收到了25份正式申诉,其中16项涉及就业问题。在截至1997年6月30日委员会所收到的总计285项正式申诉中,家庭地位申诉只占很少一部分(9%)。大部分这类申诉(占申诉总数的6%)涉及就业问题。后者的申诉为16项。

265. 应补充的是,在这一期间,人权委员会还向议会就涉及家庭或对母亲和儿童给予特殊保护的新的法律提出了建议。这些内容可参考委员会的年度报告,报告的附件已编入新西兰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附件E中。

2. 家庭暴力问题

266. 在报告期内所采取的保护家庭的最重要的立法措施莫过于1995年的《制止家庭暴力法》,它取代了1987年的《家庭保护法》。该法案针对的是更有效地处理作为社区一个主要问题的家庭暴力。新法案的目的在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给予更多的保护。该立法涉及范围广泛的关系,针对具体情况下达保护令,增加了处罚,对于持续违法行为定出了一项新的罪名并就同其他国家的承认协定作出了规定。

267. 1995年《制止家庭暴力法》承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包括儿童)可能需要更多人的保护,而不止限于配偶或事实上的伴侣。这一改变特别有助于毛利妇女,因为她们与非毛利妇女不同,对于范围广泛的家庭成员具有社会义务和密切接触关系。

268. 该法案还修改了1968年的《监护法案》:

请求法院裁决能否证实监护中和探视诉讼中的暴力指控;

凡法院认为诉讼的一方对儿童或对诉讼的另一方使用暴力,除非认为儿童的安全不受影响,否则不会给暴力方下达监护或接触令;

赋予法院以下权力――下达临时监护和探视命令或改变现有的命令以保护儿童的利益。

269. 对于监护中涉嫌暴力案件,当事方负有向法庭证明儿童安全之责任,然后才能赋予其监护或无监督下探视的权利。

270. 提请注意新西兰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第169-172段)中对1995年法案的进一步评论。该法案的内容和政府1996年关于家庭暴力的声明已列入同一份报告的附件S和T。新西兰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第16条下)提供了进一步的资料――其中包括有关这类暴力的严重程度和频繁程度的部分统计数据。

271. 1998年警方的统计数据显示,与上一年相比,虽然报告的全部犯罪下降了约2.5%,但《家庭暴力法》规定的犯罪,包括违反保护令在内,却上升了28.4%,总数达到3,669件。全国范围内的增加被认为是实施了1995年的法案和警方加强执行该法案的结果。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可从1998年81.7%的家庭暴力罪由警方解决这一事实所证明。在该年犯罪处理的比率中它处于第三位。

272. 在处理家庭暴力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行动中,应当指出,以上第270段中提到的1996年政府关于家庭暴力的声明目的在于强化政府各机构今后处理家庭暴力的政策和方案的制定。政府在这份文件中,声明将致力于履行《怀唐伊条约》规定的义务,并特别注意毛利人的需要。

273. 在报告期内,社会福利部家庭暴力问题股制定了一套良好做法指南,它吸收了各服务单位现有的做法。这一指南明确了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政府各机构的职责和责任,并突出强调了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交叉的领域。这一指南的目的在于为当地社区确立反映当地需要和资源情况的更详细的程序打下一个基础。在报告期快要结束时,家庭暴力问题股已成了家庭暴力问题项目组。它是作为以下所述全面加强家庭做法的一部分而设立的,在报告期内它仍设在社会政策部社会政策署内。该项目组就家庭暴力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其主要着眼点放在经受过或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儿童和年轻人。该项目组从事了若干项目,包括:调查专门针对太平洋岛民防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服务;由司法部官员主管的评估《1995年家庭暴力法》和《1995年监护权修正案》中有人监督探视规定的咨询小组;和由司法部官员领导的对1995年《制止家庭暴力法》程序作出评估的咨询小组。1998年拟订了一项暴力研究计划,列明了现时在新西兰进行的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该项目组还与总理和内阁部预防犯罪科家庭暴力重点问题组一道开会,并主持将政府和社区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各部门的代表召集在一起的会议。1999年,该项目组参与了未来三到五年家庭暴力政策指导意见的拟订,其中包括找出家庭暴力政策和服务方面的漏洞。

274. 1994年,家庭暴力问题咨询委员会(Te Rangai Whiriwhiri Tukinotanga-a-Whanau)取代了以前的家庭暴力预防协调委员会。家庭暴力问题咨询委员会向社会服务、工作和收入部长提供专门独立的咨询意见。自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已就下列问题提出了咨询意见:对儿童的忽视和心理虐待,家庭暴力的代代相传,饮酒与虐待配偶之间的关系,最佳干预模式,具有追诉效力的法律制裁和向社区报告性侵犯者。该委员会还为下列文件的拟订作出了重要贡献:政府1996年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政策声明、1995年《制止家庭暴力法》、卫生部就拟订实际守则向卫生部门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家庭暴力问题指南及所开展的打破忽视怪圈运动。家庭暴力问题咨询委员会作为1999/2000年的一个主要着眼点确定了“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儿童和年轻人”这一主题。家庭暴力问题咨询委员会就前面已提到的家庭暴力项目小组提供支助和资源。

275. 认识到通过协作努力确保儿童安全的重要性,社会政策部儿童、青年及家庭署,新西兰警察力量和全国单身妇女庇护组织1999年参与了一个联合项目,其目的在于减轻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所定目标是改进机构间的合作和交流,确保为成年人和儿童受害者均能提供支助服务并继续保证使肇事者对其行动承担责任。项目的任务是制定危机评估手段,供警方处理有儿童的家庭中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进一步研究最佳模式;为参加的每一单位的工作人员设计和提供综合培训;并制定一项儿童咨询服务的样板模式。

276. 此外,新西兰社会政策部社区供资机构(又见以下286段)征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肇事者提供服务的若干社区组织以及受害者支助团体的服务,例如妇女和家庭庇护、强奸危机和性虐待服务和提供教育和对付暴力男性的男性社团。性虐待的受害者也可以根据1992年《事故康复和赔偿保险法》或1998年《事故保险法》提出索赔并利用咨询和享受其他福利,例如独身补贴。

I. 政府关于家庭的措施(包括福利)

277. 从关于第九条的资料中可以看出,新西兰许多关于家庭福利的措施要么直接支持家庭要么可以支持家庭,尽管在措词上并没有明确提到“家庭”这一单位。这些福利包括以前的失业补贴,新社区工资,全国(现为新西兰)养老金和供育有女子却无伴侣支助的父/母家庭福利金。

278. 1991年,政府表明,领取补贴的资格要经过对“核心家庭”需要的检验,对核心家庭作出的界定是:

仅有一名成年人而无被扶养的子女

有子女的单亲父母

夫妇没有需要扶养的子女

有子女的夫妇

上文第九条下概述的若干有针对性的社会帮助为保护以上含义内的家庭作出了贡献。

279. 1964年《社会保障法》本身针对的是需要,而不是传统含义的家庭概念,它明确赋予社会保障委员会酌情处理以下内容:

将与妻子或丈夫分居(视情况而定)的任何已婚申请人或受益人视为未婚者;

将未办理法定结婚手续但却形成一种婚姻性质关系的任何男人或女人视为丈夫和妻子。

280. 凡其他社会保障的有关措施或福利具体影响到家庭时,现正在越来越努力不狭隘地按照传统的家庭单位来衡量它们,而是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待。1994年收入税中的家庭支助减税一栏就体现了这一点(以上231段),其方案的受益者无论有无配偶,均属于一名或多名被扶养的儿童的主要照顾者。同样,1989年的《儿童、青年及其家庭法》,为该法案下的有关目的而承认和使用“家庭集体”一词(见例如,新西兰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初始报告,第124段)),该法案第2节(1)款明确作出的界定“包括一个广泛的家庭――

“(a)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年成员――

“(一) 儿童或青年与之具有血缘或法律关系;或

“(二) 儿童或青年与之有着重要的心理依恋关系;或

“(b)这就是儿童或青年的家庭群体或其他文化上承认的家庭群体。”

281. 在同一法案中,社会福利总干事的权利规定是为满足儿童和青年的合理需要而给予补贴,对于赠款的对象是“照顾儿童或青年人的任何父母或监护人或其他人”。

282. 应指出的是,在这方面和在其他方面,1989年《儿童、青年及其家庭法案》在其序言部分明确宣布,其目的在于促进作为“家庭、家庭群体、分支部落、部落 和文化上的家庭群体”成员的儿童和青年的福利,并为他们提供帮助。

283. 1995年《制止家庭暴力法》不仅适用于已婚配偶和事实上的配偶(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第336段)提到的以前1982年《家庭保护法》所作规定),而且还适用于同性伴侣,家庭和家庭成员以及与之有着个人密切关系的人。“家庭成员”的定义除其他外,包括任何“属于家庭群体或其他文化上承认的家庭群体成员的个人”。

284. 社会福利部社会政策署和自1998年以后社会政策部,作为处理家庭事务的一个核心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署之下,社会服务方案的关键着眼点在于使家庭能够更强有力,越来越少地依赖于政府的危机介入作用。因此制定了加强家庭的方案,其目的在于帮助家庭满足照顾、管理和扶持儿童的责任,并提高家庭解决困难和问题的能力,打破不利条件的代代相传和对社会帮助的长期依赖。加强家庭战略是政府内,包括健康、教育、福利、劳工、司法和住房部门的多部门工作。在报告期结束时,全新西兰有50个单独管理的小组从事加强家庭的活动。

285. 除了已经说过的防范家庭暴力的项目外,要加强家庭战略产生的另一项计划是“家庭开端”。“家庭开端”是一种早期介入服务,目的在于为育有新生婴儿的家庭提供支持。当孩子出生时即向这种家庭提供这一计划,向其介绍专业医务人员,例如内科医生、孕妇护理人员和儿童保健人员。1998年在西奥克兰、旺阿雷和罗托鲁阿设立的这一服务每年为850个家庭服务。1999年宣布这种服务将扩大到另外13个地点。在克赖斯特彻奇成立了一种与“家庭开端”极为相似的称为“及早开始”服务。

286. 以上所述的政策趋向还导致1992年5月成立的作为社会福利部一部分的新西兰社区资金机构。该机构负责代表政府向全新西兰的当地社区和以部落为基础的社会和福利服务提供者分配和发放资金。显然,大家庭和相关群体的责任的概念是该机构工作的核心。1997和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的节选(作为所附补充资料)对于该机构(和社会福利部的儿童、青年及其家庭服务)的运作作出了概述。

287. 1998年,儿童、青年及其家庭服务与新西兰社区资金机构合并成为儿童、青年及其家庭机构。该新机构一般优先重视带有明显和严重侵权色彩的案件。在这方面,给予注意的是儿童专员报告中所说明的蕴藏“危机”或多方面问题的家庭。然而,预防方案,例如1998年旨在寻找代替打骂的其他方式的“打破恶性循环”的媒体宣传运动继续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全面认识。

J. 产妇保护,包括产假或父母假

288. 在报告期内,关于产妇保护的法律没有重大变化。然而,继对公共医疗服务作出重大改革之后(以下第十二条作了概述),根据1994年《健康和残疾服务法》,作出的一项体制变化是,政府现在要求中央卫生资金机构采购并向妇女免费提供范围广泛的孕期服务。

289. 妇女继续能从内科医生或独立助产士那里(由卫生资金机构给予补贴)或到与公立医院挂钩的产前诊所检查而免费获得怀孕、分娩和产后照料。有些妇女到专科医生那里看产科,产科医生的收费高于补贴费。

290. 约98%的分娩是在医院进行的,但独立的助产士和内科医生也可以为愿在家中生孩子的妇女提供服务。一些医院、独立的助产士、志愿组织和与当地的卫生资金机构保持直接联系的团体均开办产前辅导班,指导父母为婴儿的降生做准备。

291. 所有产科医院均按照1957年《医院法》获取执照,卫生部负责确保有关建筑物、设备和医务人员的条例得到遵守。

292. 《1998新西兰官方年鉴》中“主要医疗补贴开支的趋势”这一图表显示了孕妇服务的开支与其他主要医疗补贴的比较 (附件12)。

293. 产假和父母假的情况与新西兰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第303段)概述的情况相比没有变化。新西兰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第十一条)下介绍了新西兰在这方面最近研究成果的资料。

294. 政府对委员会(在新西兰的初始报告结束语中)表达的希望作出了认真的审议,即新西兰将考虑撤销对全面执行《公约》第十条第2款――涉及带薪产假或无充分社会保障补贴的休假――而作出的保留。

295. 在报告期内,政府并未建议撤销保留。与许多国家作为带薪产假供资来源的分摊式社会保险计划相反,新西兰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是普遍纳税。因此,根据需要为个人和家庭提供收入支持。低收入家庭因请父母育儿假可在请假期间享受收入补助。正如在第九条下已经提到的,最近实行了新的父母减税计划,它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见以上第234段)。父母减税计划一项可为符合资格的家庭在孩子出生之后为每名新生儿童提供高达150新元的额外财政补助,时间可长达八周。在报告期内,雇主和雇员可在1991年《就业合同法》的范围内谈判带薪父母假,实际确实有这样的情况。

296. 委员会可能还愿了解政府为提高对根据1987年《父母育儿假和就业保护法案》所享受的补贴的认识而采取的措施。

K. 保护儿童和青年

297. 继政府1993年4月6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之后,新西兰在关于该公约的初始报告和第二次报告中的同一标题下提供了补充初始报告第309-345段内容的大部分详细资料。当初始报告于1997年1月20和21日提交给儿童权利委员会时曾提供了更新补充资料。

1. 综述

298. 在本报告的其他部分曾提到三件事,委员会和(与第三件事有关)儿童权利委员会已引起注意。青年的失业率(包括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继续令人关切,这个问题和就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在第六条之下作了阐述。新西兰的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的教育成就也引起注意。在新西兰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中(第69段)和下文第13条下对这个问题作了讨论。最后,青年的自杀率继续成为公众关切的问题,因为在自杀统计数字方面,与其他年龄组相比,青年人持续居高不下。在下文第12条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讨论。

2. 儿童照料机构和安排

299. 在新西兰,所有儿童照料服务均属于早期儿童照料和教育部门的一部分。所有早期儿童照料和教育服务受1989年《教育法》规定的约束。

300. 按1997年的新元计算,政府用于儿童早期教育的开支由1992年(止于6月)的2亿新元增加到1996年(止于6月)的2.3亿新元。儿童照料补贴方案也为需抚养儿童的低收入家庭提供财政帮助,使它们能够获得学前儿童照料服务。到1997年6月共支付了24,857份补贴。

301.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初始报告载有关于早期儿童照料和教育的较为详细的资料。

3. 残疾儿童

302. 从1995年7月1日起,由1975年《残疾人社区福利法》规定的残疾支助服务方案的责任由社会福利部转交给卫生部门,现在由卫生部门负责执行这类方案。卫生部还负责有关的政策。

303. 卫生部制定了一种广泛的需求评估程序,以便确定个人能够利用恰当的服务,并且能够更加灵活地为所有的人,包括儿童和残疾人提供恰当的服务。社会福利部(和自1998年以来新西兰福利机构)帮助残疾儿童的职能着重对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支持。

4. 学校项目中的社会工作者

304. 社会政策部于1999年6月启动了一项名为“学校中的社会工作者”试点方案。政府制定该方案的目标是帮助社会和家庭环境妨碍其获得良好教育、幸福和健康的儿童和青年改善其前景。在该目标内,将实现儿童和青年的福利加强家庭/家庭群体,以满足他们对儿童和青年的照料和支持责任确定为分项目标。大部分服务针对有较高的社会需要、社区中毛利人和/或太平洋岛屿学生比例很高,并且明显愿意积极支持该方案的小学。在试点阶段之后,有关的计划于2000年全面运作。

5. 青年

305. 1989年成立的青年事务部(见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初始报告(第8段))在审查期内主要侧重的是失业、教育和培训、健康、收入、司法和预防犯罪问题。青年事务部《1996-1998年年度报告》已列入补充资料。从其中的最后一份报告中可以看到该部主要关心之一就是制定防止青年自杀的战略(在下文第十二条中提到)。

306. 青年事务部还拟定了一份文件(《实现潜力》)作为查明和分析政府与青年有关的政策的一种手段,以便改进其今后的发展(与一份有关的指南一道作为补充资料附后)。

307. 内政部负责管理一项“社区项目工作人员计划”,它为社区机构雇用年轻工作人员提供30份工资。这些年轻工作人员的工作对象是那些健康和幸福受到损害的青年,并着重注意例如刑事犯罪这类危险的行为。内政部还提供一笔有限的资金鼓励青年工作人员进取和利用培训机会,其目的在于提高青年工作质量。

308. 在审查期内重要的立法变化包括:

1995年《制止家庭暴力法》(见以上第266段)对家庭暴力中的儿童加强了保护;

1995年《定罪修正法案》将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在国外与儿童发生性关系定为非法。这一立法将个人在新西兰以外与儿童发生性接触的行为定为犯罪,根据1961年《犯罪法》这一行为如果发生在新西兰,本来会构成对儿童的性犯罪,协助他人为与儿童发生性关系而到海外旅游或推销“访雏妓旅游”均属违法的从罪;

根据1997年《领养(跨国)法》,新西兰已加入1993年《关于跨国领养方面保护儿童与合作的海牙公约》。该1997年法案的作用是满足由该公约定出的良好跨国领养做法的要求,该法案使之在新西兰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一项主要的社会政策行动,1991年通过了《儿童支持法案》。该法案规定并提供了强化父母养育子女的义务,而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或父母是否是子女的监护人。这一措施,除其他目的外,为的是要求不具监护责任的父母,尤其是父亲履行其对子女的责任。该法案对婚姻的定义包括婚姻性质的各种关系和同性关系。该法案由内陆收入部儿童支持署负责监督执行。下列文件对1991年的《儿童支持法案》作了进一步的介绍:新西兰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初始报告(第140段);新西兰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及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第十六条下);和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第二十四条(第187-190的)的内容。最后一份文件中介绍了1993和1994年对该法案作出的审查。

6. 儿童就业

309. 正如以上第257段中所说明的,一个值得注意的具体立法步骤是1991年将儿童离校年龄(义务教育)由15岁提高到16岁。这一步骤也有效地提高了除校外业余打工以外的最低就业年龄。1989年的《教育法》第30节将就学期间或在妨碍个人学业情况下雇用不足年龄者定为犯罪(见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第301段)),这些内容也随之作出修改。

310. 如已经指出的,自1994年以来对就业最低年龄为16至19岁(上文第115段)的人的最低工资作了规定。

311. 如已经指出的,在上学时间以给薪就业方式雇用16岁以下者为非法,但16岁以下者放学之后可从事就业,但不能妨碍其学业。根据1992年《健康和安全就业法》, 1995年制定的《健康和安全就业条例》第5部分“对青年人的责任”一节对于后一种类型的就业有关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定出了安全工作领域的标准,并排除了例如有害性任务和机床的使用。第五部分第58条规定禁止在晚上10点至早晨6点雇用儿童,它取代了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中所提到的以前的规定(1981年的立法)。这条规定的一个保留条款是,如果“被雇用者的雇用完全符合在这一时间和雇用者所从事的工种方面雇用16岁以下者而获准的做法”则可以雇用。然而,在报告期内没有批准以该法案为根据的条例。

312. 新西兰有一种长期的习惯做法,儿童从事例如在其所住居民区送报纸或假日摘水果之类的业余有报酬工作。儿童从事这类工作被认为无害,从社会角度看反倒是可取的,因为它培养儿童的独立性和提高他们的责任心。由于未收集准确的统计数字,对多少儿童从事这类活动和在每一年龄组中共有多少人从事这类活动很难作出评估。例如,一个主要指标――季度家庭劳力补偿――并未包括任何15-19岁的年龄组,而在这一年龄组(15岁的人)中学龄者的就业统计数字并未作出细分。

313. 新西兰的初始报告第345段所附的一张表提供了范围广泛的统计数字,它基于1976、1981和1986年的人口普查,并涉及到15-19岁和20-24岁年龄组的人加入劳动力的情况。现将基于1991和1996年人口普查的比较数据附于本报告之后作为附件十三。

314. 没有掌握儿童在家中、家庭范围内、农场或企业中就业的程度。附件十三的人口普查数字包括15岁或15岁以上在家庭企业中不领薪工作的青少年,但对这一总数未作细分。

315. 从新西兰初始报告有关同一标题下的内容中不难看到,而且由新西兰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初始报告和第二次报告中作出更详尽介绍的是,新西兰作出很大的努力确保任何特殊群体的儿童和青年与大多数人相比享受同样的保护和帮助,其程度不会有太大的差距。在这方面,儿童专员在监督新西兰儿童的状况,促进在社会政策部中促进儿童和青年福利的政策和服务的发展,以及调查公众对儿童和青年福利事务不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和从事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儿童专员力争广泛宣传其工作,并宣传《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以便有效传播这方面的信息。在1998年(截至6月30日)儿童专员与青年事务部一道为促进这一目标开展了一个研究项目,对1,000名青年作出普查,考察他们对《公约》的了解。

316. 青年事务部(见305段)积极促进青年对其权利的了解,例如通过该部网址达到这一目的。

第11条-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A. 关键发展概述

317. 报告的这一节着重叙述了下列关键发展:

实行了特殊需要津贴和特别补助以保证适足的生活水准;

新西兰与澳大利亚建立了共同食物标准系统(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当局)。

B. 有关背景概述

318. 在报告期内作出了进一步的经济改革,以便遏制70年代和80年代初发生的生活水准下降现象(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

319. 为避免造成困难,大的战略是收紧发放范围,把福利发放给真正需要的人。随着某些普遍补贴的减少,作为补偿扩大了有选择的、经的起收入检验的补助。其目的在于确保任何人的生活水准都不低于“最低水平”(由《社会保障补贴条例》作出了规定)同时减少对高于这一水平的人们的帮助。

320. 这一进程并不容易。90年代初,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出现下降,而失业率于1992年超过10%这一高峰。一些经济增长国家的生活水准超过了新西兰。并不奇怪,改革的进程和方向均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并遭到某些反对。批评者反对这一短期的混乱和某些群体所蒙受的资金损失。一些人争论说这些代价未能公平付出。

321. 前任政府承认在实行这种范围广泛的改革时遇到了某些困难。政府的各种方案考虑到了局布性小范围的困难情况,故而实行了第九条下所提到的特殊需要津贴和特别补助(以上237段)。然而,在报告期内出现了领取特殊需要补助人数下降的情况。

322. 如本报告第一部分所指出的,直到亚洲危机发生之前,新西兰在90年代中期进入并维持了一段时期的经济增长(见以上第14-22段)。从那时起的政策优先领域着重放在保持这一增长、加速创造就业、减少失业和建立强有力和有效的培训和教育体制方面。

C. 生活水准和生活水准的变化

323. 新西兰并未采用官方的贫困线或其他衡量适足生活标准的措施。然而,可通过“家庭经济普查”追踪一个时期以来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和分布情况。以下概述摘自最近出版的《新西兰收入》中的资料。

324. 从1982年至1996年,按照不变价格(1996年3月)衡量,下层五分之一的家庭的中间收入线由15,600新元下降到14,800新元。在同一时期,按所有家庭衡量的中间收入线也由27,800新元下降到25,600新元,而平均收入则由30,900新元上升到31,800新元。按相对收入比较,最底层五分之一的中间线与全部加起来的中间线的比率由1982年的56%上升到1991年58%并于1990年保持在58%这一水平。五分之一的最低收入家庭中以65岁以上的单身个人和单亲家庭占的比例最高。

325. 观察相对收入适足性的另一种方式是计算低于所有家庭实际相当可支配收入中间值的某一特定百分比的家庭和个人所占的比例。1996年,6%的家庭(7%的个人)所得收入低于中间值的50%,这与1982年的百分比相同。采用一个较高一点的参照点,1996年12%的家庭所得收入低于中间值的60%,它比1982年下降了14%。个人占这类家庭中的比例稳定在14%。

326. 新西兰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中提供了1975-1988年关于生活水准的另一个指标――预期寿命。关于1955-1997年的进一步数据现以表格形式作为附件十五附后。可以看到,毛利人的寿命虽然在提高,但仍落后于总人口的寿命。

D. 适足食物权

327. 新西兰继续享有品种多样、营养丰富和数量丰盛的的食物供应。为了改进食物分配方面的数据,卫生部在报告期内制定了食物安全指标(即所有人在任何时候为保持生命健康而需要的食物)并列入了国家营养普查,现讨论如下。

328. 政府努力保障对需要群体供应的起码食物,侧重于确保以恰当的收入能够采购到所选择的恰当食物。在报告期内政府继续为从事食品救济的若干社区和志愿组织提供财政支持(见关于《公约》的首次报告(365段))。在报告期内,因证明有此需要而使政府于1994年改变了由当时社会福利部收入支持处负责的补充方案。通过食品特别需要补贴而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见以上第237、324段)。政府通过食品特殊需要补贴而提供的支持增加了。这种补贴由1994年的121,112项增加到了1995年(均为日历年)的268,874项。统计数据显示,到1996年(截止于6月30日)发放的食物补贴达289,488件,到1997年(截止于6月30日) 达254,560件。到1997年6月30日,这方面的开支总计为22,458,502新元。到报告期结束时,食品在特殊需要津贴开支中占首位。

329. 在新西兰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第十一条下,委员会提到的一个问题涉及新西兰使用志愿者管理的粮食银行的范围和影响。必须指出,根据新西兰基督教社会服务理事会的说法,从1990年到1994年,向救世军粮食银行提出的要求增加了1,180%。出版的《1996年新西兰官方年鉴》“粮食银行一栏(作为补充资料附后)概述了报告期内临时或定期求助于粮食银行的诸多因素。以下第334段中所提到的公共健康委员会的全国营养行动计划(第14、15页)作出了进一步的评论。

330. 这一时期内,家庭一周平均食品开支并未出现明显增长。1990/1991年的计算为105.50新元,1996/1997年的计算为108.60新元。

E. 为改善食品消费和提高营养而采取的措施

331. 对于大部分新西兰人来说,关键问题不是食品的分配和是否拥有,也不是食品的消费水平,而是需要采用一种更为健康的食谱,特别是降低钠和饱和脂肪的摄取量。这是审查期内相当多的活动的焦点。

332. 正如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所预测的那样,卫生部于1992年发布了国家营养政策,对于食品的获取和安全定出了广泛的目标。新西兰拟定一项全国营养行动计划的努力开始于出席1992年在罗马举行的国际营养会议。1995年,公共健康委员会基于新西兰初始报告中提到的全国营养突击队的工作而公布了这样一种全国营养行动计划。这份文件(作为补充资料附后)提供了今后十年食品和营养的战略方向,其主要着眼点是家庭的食品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性并促进健康的食谱和生活方式。在每一专题内均有关于公共健康政策、公共卫生方案和研究与信息方面的建议。毛利人及太平洋岛民的问题(如糖尿病)和需要均在该计划中涉及到。

333. 例如该计划指出:

“食品的适足分配只能在家庭一级确定。正是在这方面必须根据现有条件作出消费选择,并对食品消费与其他开支作出预算选择……家庭一级适足的食品消费在得到其他基本物质需要的适足条件配合下,健康与食品保障就越能稳定。”

因此,该计划作为目标之一指出,“必须制定战略,减少失业、财富和住房方面的不平等、交通运输和文盲问题对健康的影响。”以上第220和309段所讨论的特殊需要津贴是政府确保人人能够作出适足选择的例子之一。

334. 通过按照1995年《卫生和残疾服务修正法案》进行的改革,公共健康委员会的公共健康政策和促进职能1995年7月由卫生部接管并解散了前一机构。卫生部通过了全国营养行动计划,并得到食品和营养咨询委员会的协助(一个在营养、食品科学/技术、食品安全和消费问题方面的外部专家小组)。

335. 在审查期内,无论是按照全国计划或按照以前的设想,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了若干信息方面的行动,其中包括例如针对婴儿(0-2岁)、儿童(2-12岁)、青少年、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和老年人的食品和营养指南。这些资料通过全国健康教育网络免费提供。

336. 新西兰全国心脏基金会制订了一项为期三年(1995-1998)的合同,在健康部门推广食品和营养指南。推动健康项目的对象包括学校、工作场所、食品服务/餐饮公司、幼年儿童中心、太平洋岛屿社区和健康专业培训。

337. 毛利人专门的营养方案包括Te Hotu Manawa Maori, 该方案与全国心脏基金会合伙经管,并设立了以毛利人为对象的健康促进服务和方案。

F. 营养普查

1. 全国营养普查

338. 全国营养行动计划强调需要将全国营养普查作为一种手段,了解目前新西兰营养状况的准确资料。这一普查基于1996年12月至1997年12月作出的口头调查和搜集的数据。它是在审查期快结束时进行的,体现了政府卫生部为掌握营养信息而作出的重大投入。毛利人顾问和太平洋岛民顾问自始至终参加了普查,从而使数据搜集从文化层面看既妥当又充分,并使最终的资料对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尽可能有益。

2. 其他普查

(a)新西兰治疗学数据库

339. 作为新西兰食品构成数据库(见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第392(b))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食品限度数据库现已得到进一步开发,并由卫生部提供资金。从制造商那里获得了关于食物构成的成份和宏观营养数据。这些数据用于提供出版物和信息资料,供营养学家和对食物成份,如花生、面筋和蔬菜过敏者使用。

(b)一般普查数据

340. 卫生部继续安排并购入范围广泛的下列普查数据:食品消费、食品监督和监测(例如总的饮食普查、与食物安全和标准有关的项目、对食品的态度和饮食习惯)。从1997年开始,新西兰统计数字中不再包括食品衡算数据表(初始报告(第392(a)段)),因为后者不再从事为以上数据表提供数据的年度农业普查。这一决定限制了卫生部监测新西兰消费性食物的能力。

G. 保证食品质量以及改进食品生产和保存方法的措施

1. 食品标准

341. 新西兰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第379段)曾提到,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于1995年12月签署了一项条约,为了保证健康和安全订立了共同的食品标准确立制度。两个邻邦之间的食品贸易数额庞大,种类繁多。

342. 作为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一个独特之处,该条约建立起了两个主权国家共有的单一管理系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机构负责就标准提出建议,一旦这些标准获得有关部委的同意即在两国国内具有法律效力。新西兰的工业界、消费者团体和公共卫生和社区协会能够充分参加标准的拟订工作。1981年《新西兰食品法案》在1996年6月修正之后规定标准确立制度以行政为基础,由各部委批准标准并参照通过这些标准。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对全部食品标准作出重要审查的同时,目前采用的是过渡性食品标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规则也已完成。

2. 食品卫生

343. 谈到新西兰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第368-373段),在食品卫生方面发生了某些变化。以往新西兰的食品卫生条例侧重对场地的检查,现在则集中注意对工艺流程的审核。这为确保生产的各方面的卫生提供了范围更广的机制,并由工业部门承担坚持标准的责任。此外,1996年《食品修正法案》(第2号)对家庭食品的食品安全需要作出了修改。它规定了一套在获得恰当授权情况下可免用食品卫生条例规定的制度。该法案的目的是在国内市场上朝着日益扩大的主动自律过渡。

344. 关于初始报告(第373段),还应解释的是,在新西兰消费食品的安全和出口食品的安全分别由农林部、卫生部和境内当局负责。农林部负责国内消费和供出口用的肉类、禽类和奶制品(不包括零售)及出口的海产品的安全生产。卫生部负责国内市场的食品的安全(不包括肉类、禽类和奶制品),其中包括进口食品,并与境内当局负责管理和监督供应国内市场食品的场地。卫生部还负责调查人体内怀疑由食物引起的疾病的流行。

3. 执法

345. 初始报告(第375段)中所概述的区域卫生委员会卫生督察员的执法作用在审查期内由皇家卫生管理局接管,而现在又由中央卫生基金管理局所取代。

H. 为发展和改革现有农业体制和改进粮食生产而采取的措施

1. 补贴

346. 与所有其他发达国家的做法相反,新西兰对农业生产不予补贴,除了因健康和免疫原因外,对进口不设置壁垒。因此,新西兰的农业部门继续以市场为导向。新西兰的大部分粮食生产用于出口。由于按市场回报配置资源,农业部门进一步提高了产出和目的地市场的多样化。

347. 以世界标准衡量,新西兰给予农业部门的援助是微不足道的。

348. 农业部门的收入继续呈增长趋势,到1998年3月为止,该部门的收入达到111.29亿新元,到1995年3月为止,达到112.98亿新元。

2. 环境与农业

349. 过去10年来,环境已成为新西兰政府的主要关切事项之一。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政府的一个关键目标,不仅从新西兰人口的角度看,而且从国家作为粮食贸易国的地位来看,环境均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新西兰是重大国际环境协议的签署国,其中包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350. 新西兰农场主具有以大面积牧场为基础的农业耕作制度的优势。这一低密集型农业耕作制度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包括牲畜健康,疾病压力小,牲畜医疗需求程度较低。

351. 新西兰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所述及的1991年《资源管理法》是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项主要管理手段。将决策责任交给了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则为其肩负的管理责任制定手段、体制并积累经验。虽然仍存在实施一致性方面的问题,如是否需要国家指导和现有的财产权是否为管理者规定了职责义务,但一致认为1991年《资源管理法》及其相关程序是管理环境问题的恰当手段。

I. 适足住房权

1. 概述

352. 在改革期间,政府对住房政策作出了根本改变,目的是将住房方面最需要帮助的人作为对象。下文第367段对这些变化作出了概述。就组织方面的变化而言,1992年《住房改革法》成立了新西兰住房有限公司,它是一家完全由政府拥有的注册公司,负责管理公房出租。在配套的改革中成立了住房部,它负责就住房提出政策建议并管理1986年《住房租赁法》的实施(见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第409段))。这赋予新西兰住房公司(见初始报告(第410段))租赁住房的职能。1998年12月,将住房部的政策司移交给了社会福利部的社会政策署(现称为社会政策部)。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使住房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其他方面更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353. 1993年《社会保障修改法案》制订了住宿补充办法(见以上236段),它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开支提供帮助。下文第370、371段对这一补充办法作了进一步的讨论。

354. 还有一系列其它新的立法对落实适足住房权发挥了作用。按照1993年《人权法》,禁止以某种理由在住房和食宿方面实行歧视(见以上第54-56段)。1991年《资源管理法》(见以上第351段)赋予地方当局以控制土地利用不良后果的责任,其中包括住房开发的后果。1991年《建筑法》也为新建筑的作业标准和现有建筑的安全和健康标准作出了规定。

2. 新西兰人的住房状况

(a)概述

355. 五年一度的人口普查是住房数据的主要来源。1996年的人口普查显示,私人住宅为1,276,332栋。这比1991年的数字(1,117,665栋)增加了8.4%,比1986年的数字(1,088,601栋)增加了17.2%。

356. 1996年的人口普查显示,99%的新西兰人居住在常规永久住房内(或者为独立的房屋或为公寓)――其中70.5%是房主自住。少量住房(3.8%)供免费租用。其余26%的租赁房中,由国家或地方当局出租的房屋占四分之一以上(28%)。只有0.6%的家庭(即有7,338户)居住在如流动式大棚车这类临时居所内,还有一小部分人口是三人以上共用一间卧室。从人口普查中可以看到,住房拥挤不是普遍的问题。在120万个家庭中,按照加拿大国家住房标准,只有1.4%的家庭额外需要两间或两间以上的卧室。每座房屋的平均租用者人数在1986-1996年的10年中由2.89人下降到2.77人;只有一到两名租用者的住房占一半以上。80%以上的住房为独立房屋,而不是公寓、半独立或阶梯形住房。

357. 尽管新西兰人一般均享有良好的住房(几乎都有供电、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但在1993年住房部做出的一次普查中,地方当局诂计约有3000户的住房严重低于标准。东海岸和北岛的最北部(北部)的农村地区多有这种情况。关于后者见下文第361段中的评述。

358. 1996年,在人口普查中,有960人被视为“无固定居所”(与1991年人口普查中的594人形成对照)。这其中包括在夜间庇护所和紧急接待站过夜的人,临时与朋友或亲戚住在一起但无固定地址的人以及睡在公园、桥下等处的人。尽管在人口普查的项目中做出了努力,设法通过社会机构确定所有无家可归者,但仍会有一些遗漏。

359. 政府并为按收入的百分比对可住得起的住房的租金加以限定。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约有15,600个租房户将其收入一半以上用于纯租金(租金中不含食宿补贴)。根据福利制度,任何低收入者如将净收入的25%用于房租,或将净收入的30%用于住房开支,即可申请住房补贴。在1997/1998财政年度,政府在住房补贴方面的开支超过了7.94亿新元,约占政府开支总额的2%。

360. 一般来说,可从本报告附件16中看到一张关于报告期内住房趋势的一览表,它载有1990-1997年平均每周住房开支以及私人住所占用期的最新表格 (它们补充了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中所提供的表9和表10)。附件16还附有图表,显示截至1996年人口普查时分别按照占用者的劳动力状况和族裔划分的居所占用期的性质。

(b)毛利人

361. 在报告期内针对毛利家庭的特殊需要提供住房补助重新成为重点。以往由毛利人发展部提供的住房贷款和租用住房现通过由主流机构提供而做到标准化。以前由毛利人发展部经管的大部分租用住房现已出售给了地方部落当局。住房公司实行了一项计划,为农村地区的低收入者,尤其是毛利人提供住房资金。这一低额押金农村贷款计划目地在于解决关于《公约》初始报告(第416段)中所提到的北部和北岛东海岸部分地区住房低于标准的问题。The Papakainga scheme(初始报告(第422段)中所概述的毛利人土地的贷款)在1994/1995年提供了价值180万新元的46项贷款。到1996年6月,根据这一计划和低额押金农村贷款计划,提供的新贷款共计有76项。

362. 最近,毛利人发展部再次参与了住房方案的执行。它所奉行的是政府在1999至2002年的战略重点,其中之一就是:“通过极大地改善毛利人的住房状况而扩大其经济和社会机会……。”政府作为一揽子进步政策的一部分,于1998年采取了若干项主动行动,目地在于找出解决供方住房问题的低成本办法。集体自己建造试点计划就是一种新的做法,所针对的是低收入家庭,尤其是毛利人低收入家庭。在这项计划中,若干有积极性的家庭在指导下一起动手为自己建造住房。政府为每所住房支付3,000新元的方案管理费用。其道理在于,家庭贡献的劳力表明家庭做出的承诺,由于极大地减少了建造成本而使住房能够买得起。尽管集体自己建房针对的是单个家庭,但它也可以对开展这一计划的社区带来普遍好处。

363. 毛利人发展部的作用是充当促进者,它还可以为项目发展和规划提供赠款。新西兰住房部或其它贷款机构则提供资金。将在2000年对集体自己建房试点计划的影响作出评估,并且将在关于《公约》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加以讨论。

364. 新西兰住房公司用毛利、萨摩亚、汤加、托克劳、纽埃和库克岛的毛利文印发介绍上述方案的招贴广告和小册子。

365. 关于对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住房援助计划的进一步详情,可参看新西兰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合并)报告。

(c)妇女

366. 关于对妇女住房状况的进一步评述可参看新西兰关于《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中第十四条下的内容。

3. 住房政策的变化

(a)概 述

367. 住房援助是通过若干不同的方式提供的,主要是:

对低收入者的补充收入支持;

提供租用房产;

为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社区住房援助;

解决毛利人特殊住房问题的方案。

许多地方当局也在本社区内提供住房。

368. 此外,住房租用市场部分受到管理,由租约法庭对出租者和租用者提供某些保护并解决争端。

369. 总之,政府在提供住房援助方面的主要变化为:

使公房向市场租赁过渡;

逐渐摆脱补贴式抵押贷款;

对住房补贴采用补偿办法

下文对这些变化和相关的变化做进一步的评述。

(b)住房补助

370. 住房补助取代了大多数以前各种形式的国家住房帮助,自1993年7月以后,所有低收入家庭均有权申请补助,而不论他们居住的是公房还是私房,不论他们是租户、贷款抵押人还是寄宿者。若干传统措施,其中包括针对老年人或租住公房的残疾人的租用期保护补贴对因实施住房补贴而失去现有补助的公房租用者继续给以帮助。

371.受益人除了补贴外,如果面临生活费用高的困难,还可以申请特殊补助。与截至1993年3月支付的149,000份住房津贴相比,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支付的住房补助几乎达到312,000份。1998年6月份的数字中包括约139,000名个人租房者,45,000名新西兰住房计划的租房者、71,000名寄宿者和48,000名贷款抵押者。附件17提供的数据显示最初的住房津贴和随后的住房补贴(及特别津贴)开支的趋势。附件十七中还包括对“按照住房类型”使用补贴做出的分析。

(c)租用房

372. 新西兰住房公司(见上文352段)拥有约60,000个住房单位。要求它将空房首先照顾低收入者并优先分配给只有临时住所或其住所有害于健康或福利的人。此外,根据1996年的人口普查,地方当局拥有约14,800套租用单元。这些房产主要租给老年人,但少数地方当局也将少量的出租房产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地方当局出租的住房通常低于市场价格。然而,现在它们已无法从中央政府那里得到低息贷款,部分地方当局已开始征收市场租金。

373. 在报告期内,政府另外采取了一项政策,其中所有新的公房租用者支付市场租金,现有公房租用者与收入有关的租金被逐渐废除(凡租用者符合资格时)代之以收入补贴;截至1996年6月30日为止,95%的公房租用者支付市场租金。1996年的人口普查显示,到那时为止,新西兰住房公司的租用者占住房补贴开支的17%。55岁和55岁以上的公房租用人得到三年的租金回扣(于1997/1998年逐步废止)使他们有时间能够搬入能住得起的住房。虽然有住房补贴帮助需要的租用人,但宗教领袖、社会机构和工会认为这一政策助长了新西兰的贫困。

(d)产权帮助

374. 对住房公司(上文第369段)新借款人的补贴抵押贷款利率和定金帮助现已停止,对现有借款人的补贴利率已开始逐渐取消。然而,住房公司继续为难以获得私人部门贷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它所着眼的是具有特殊住房需要的领域。农村低额押金贷款方案(见上文361段)在东海岸和北部的农村地区试行,将住房教育与改善融资方式和促进住房产权的实际帮助相结合。截止到1999年7月31日,这一方案下的累计贷款共有323项,价值为2,260万新元。

375. 1994年,政府实行了一项计划,使新西兰住房有限公司的租用者可购买其租用的房产。它被称为购房计划,租用人有权获得新西兰住房公司的悬置贷款。抵押融资主要由私人部门的借贷方提供,而住房公司只发挥最后求助者的作用。截止到1996年6月30日,约有一千套住房售给了租用人,平均价格为9万新元。

(e)社区住房有限公司

376. 与住房部门改革相配套的是,对社区住房需要的补助做出了重新规划。社区住房组织(为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住房)可从他们所选择的对象手中租用或借用房屋以便发挥其作用。许多组织根据与政府机构的合同提供服务。政府通过新西兰住房公司全权拥有的附属公司社区住房有限公司为社区住房提供支持。社区住房有限公司将约一千套房产租给社区团体,而这些团体负责为身残、智残和精神残障者、女性寻求庇护者提供紧急住房和为儿童提供帮助。该公司的照顾残疾者项目能按照残疾人的需要对住房加以改造。

(f)紧急住房

377. 政府与志愿者组织签订合同,为短期内无法找到合适住房的人提供紧急住处。无法确切知道共有多少紧急住房。有数目不详的紧急住房,它们既不属于政府供资,也不属于政府拥有。例如,据知,教会中的牧师时常腾出房间做紧急住房之用。到1996年6月,估计全国有185所紧急住房,其中政府资助的约有100套。

378. 1996年7月,政府实施了短期资助住房方案。该方案提供了一系列服务,可解决紧急要求住房的问题(例如家庭暴力)。这一服务包括理财顾问和学做父母的技能,可供寻找紧急住房的有特别需要的家庭使用。

4. 与适足住房权有关的其它事宜

(a)利用科技知识和国际合作以发展和改善住房建造,包括预防地震、洪水和其它自然灾害的安全措施

379. 正如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所预见的那样(第446段),在审查期内对建筑规范体制进行了改革。根据1991年《建筑法》设立的一个皇家实体建筑业管理局,由它负责制定新西兰建筑规范并对建筑业实行监督。该规范具体规定建筑作业的基本要求必需保证建筑物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和保护其它人的财产。建筑业管理局印发指导性文件,提供满足规范的各种选择性方法。规范中的重要要求是耐久,方便所有使用者和提高建筑物内的能源效率。目前由国土当局负责管理,它们必须确认建筑项目能够满足规范的要求。

(b)农村地区的特殊住房、供水和卫生问题

380. 如已经提到的那样,1993年进行的一次对地方当局的普查发现,在某些农村地区存在低于标准的住房。政府已采取措施解决这类问题(见上文361段)。

381. 社会福利部,现改为WINZ, 可对符合享受资格的房主或养老金领取者提前支付补贴,用以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或安装必要的服务设施或电器。

(c)为保护租房者而采取的措施,例如租金管制和法律保障

382. 住房部负责实施1986年《居住租用期法》,它为租房者和房东提供租赁咨询意见,并通过设在全国的21个办事处由根据该法案设立的租约法庭提供调解和纠纷的解决。租约调解和法庭服务仍处于供不应求状态。1995/1996年,租约法庭收到了41,691项申请书。其中12,516宗通过调解获得解决,23,197宗则提交法庭做出听证。

383. 每年通过法院裁决而导致强迫搬迁的数量没有做记录。然而,通过调解或通过法庭处理的最常见的案例是因滞交租金而要求强迫搬离,在1996年(截止于6月份)收到的申请书超过14,000份。只有少数这类案情导致强迫迁离,因为房东希望的是收回房租而不是赶走房客。

第12条-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权利

A.主要发展情况概述

384. 报告的这一节主要围绕着下列关键发展:

改革公共卫生系统鼓励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执行目标明确的方案以解决例如毛利人、儿童和心理健康这样的优先领域;

扩大在提供保健方面对隐私、道德和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B.一般情况:国家的健康政策

385. 新西兰致力于为全民提供健康福利的全面制度。然而,恰如在新西兰的初始报告(第576段)中所指出的,以及新西兰在有关该报告的介绍性发言中所表明的那样,如何才能以最佳方式对公共医疗服务加以组织并为其提供资金,现正在对此加以辩论并做出努力。对目标也正在重新做出评价。

386. 截至上一个报告期结束时,1989年通过的《新西兰健康宪章》定出了十大优先重视的健康目标,表明政府的基本政策(见初始报告(第469段)及其有关附件)。1994年公共健康委员会(按照1993年《健康和残疾法》而设立)发布了《1993-1994年关于改进和保护公共健康的战略指示:公共健康委员会向卫生部提交的建议》取代了上述目标。1997年在做出广泛协商之后对这一战略指示再次进行审议。经过这一审议产生了《加强公共健康的行动:提高、促进和保护公共健康的战略指示》,其简称为《战略指示》(它和配套的背景文件一起列入了补充资料)。这份文件反映了当前在新西兰对公共健康的战略指示。1999年卫生部发布的政府关于健康和残疾帮助服务的中期战略(中期战略作为补充资料附后)对前一份文件做了补充。卫生部的《1998年实现健康目标方面的进展》(作为补充资料附后)是对新西兰公共健康状况最近做出的详细审查,由它负责监督具体健康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后一份出版物中所采的大部分数据可追溯到本报告期的开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前趋势。

387. 在报告期内,对保健系统的资金和服务的提供进行了重要改革。在改革之前,基本保健和对残疾者的支持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供资的,而公立医院是由当地选出并由公共出资的医院管理委员会管理的。1989年,通过成立14个区域保健委员会而加强了保健开支方面的问责制,其中部分成员是由卫生部长指定的。1993年开始执行的另一项改革(类似于联合王国的改革)目地在于将保健的采购者和保健服务的供应者分开,其目地在于提供更好和更具成本效应的保健。作为这一进程的一部分,资金供应和对残疾人的支持服务已由社会福利部转给了政府的健康部门。

388. 初始报告(第565、566段)中提到的以前基于区域保健委员会的保健系统到1993年7月变成过渡性质,由成立的区域保健部门从保健提供者那里采购各种形式的保健和残疾照料服务。关于残疾者的照料,该部门负责就残疾支持服务签订合同,例如家庭照料和个人支持以及居室改造,所享受的权益也由残疾类改为个人需要评估类。1993年《健康和残疾服务法》是实施这一变化的主要手段。以前由地方政府拥有的约23家公立医院现组成皇家医疗企业――政府所拥有的机构――根据与地方区域健康部门达成的合同提供(主要是二级)保健。

389. 后来,从1997年7月开始,四个区域保健部门合并为一个组织――过渡性保健机构,目地是将区域保健部门并购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供资机构,以便消除重复,减少交易开支和提高工作方法一致性。过渡性保健部门协助政府成立了保健融资机构,它从1998年开始根据1998年《健康和残疾服务修正法》取代了过渡性的组织并为个人健康、残疾支持和公共健康服务提供资金。保健融资机构的三个基本职能是:

监督新西兰人在个人健康、残疾支持和公共医疗服务方面的需要;

为人民的健康和残疾服务融资;和

监督该机构与之签订采购协议的供应商的运作情况。

390. 为健康目的向人民提供个人健康服务。残疾支持服务包括保健、支持和提高残疾者的自理能力。个人健康服务从性质上说时间短,可改善健康状况或使之稳定。残疾支持服务通常属于长期性的,公共健康服务目的是防止疾病,延长寿命和通过例如确保食品和饮水安全之类的活动而促进健康。成功的公共健康方案将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疾病的危险和减少对医院和健康服务的需求。保健融资机构负责决定按照政府的要求在每种服务类别中采购哪些内容。

391. 1998年,皇家医疗企业被重新定名为医院和医疗服务机构。与皇家医疗企业必须使股本产生收益的做法不同的是,医院和医疗服务机构现在可以作为非营利公司经营。虽然医疗融资机构与公共、私营或志愿服务组织的医疗供应者签订合同(它在四个大区内均设有办事机构)提供健康服务,但实际上主要供应者为医院和医疗服务机构,后者为公有。

392. 在上述过程中,初始报告中提到的卫生局1993年中期被卫生部所取代。卫生部的一个主要着眼点是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其原有的健康服务采购职能由区域健康机构接管,而现在又由保健融资机构接手。卫生部目前的职能包括战略规划、健康政策建议、审查、服务定性和评估、管理和保护以及资金运做的监督。

393. 为了全面介绍情况,还应指出,当1996年1月撤消公共健康委员会时,其政策职能移交给了卫生部,其采购职能移交给了区域健康机构。对1956年的《健康法案》做出了修改,将该委员会负责公共健康的法定职能添加到了卫生部现有的公共健康管理职能中。要求卫生部成立一个公共健康部门,并任命一名公共健康司长,每年就全国的公共健康状况作出报告。在本报告期结束时,卫生部对有关公共健康的立法框架作出了审查,这项工作将会突出改进公共健康问题的管理,特别是对整个卫生部门可能出现的公共卫生风险加强管理。

394. 1997年11月在卫生部网址上发表的《新西兰卫生部门概览》(作为补充资料附后)以概要形式载有关于结构调整的理由和现行制度的运做方式方面的情况。

395. 新西兰的医疗系统是由公共、私营和志愿团体部门组成的,它们相互配合提供保健并为保健供资。医疗保健75%以上是由国家供资的。就医疗供资机构所支付的保健和残疾服务而言,公共医疗部门运做的方式和在这方面它为公众所提供的项目在该机构1998年10月出版的一本《我能期望得到什么?》的小册子中做了说明(作为补充资料附后)。在报告期内由另外一个公共机构――事故康复赔偿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下面单独作出介绍。

C.事故赔偿:事故赔偿公司

1. 概述

396. 自上一个报告期以来,在事故保险制度方面出现了三个实质性的法律变化:

1992年《事故康复和赔偿保险法》;

《事故康复和保险修正法》,1996年第2号;和

1998年《事故保险法》。

397. 1998年《事故保险法》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事故保险制度中的工伤投保部分。现已成立了一个新的国有单位――工作保险公司,它在承保工伤/事故保险方面与私营保险人竞争。1974年成立的事故赔偿公司继续承保非因公受到的事故损伤。事故赔偿公司在工伤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对于那些不愿意向私营保险人投保的自我雇佣者作出承保,并且继续承保1999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

398. 事故赔偿计划继续对在新西兰受伤的人,在某些情况下对到海外旅行的新西兰居民提供24小时无过失全面保险。对来新西兰访问的人也做出承保。就个人而言,在出现下列情况下可向事故保险计划提出索赔:

身体受伤:

与身体受伤相关的精神创伤:

由性侵犯或性虐待造成的精神创伤;

某些与工作有关的渐进式损伤。

无论是由哪一承保人作出的承保,人们享受由该制度提供的法定权利的资格是一样的。

399.在某人因事故受伤时,事故赔偿公司和其它保险人需视情况协助支付医疗费和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赔偿和其它帮助。在报告期结束时,该公司1999年7月印发的小册子《事故赔偿公司指南》简要介绍了该公司的服务范围(作为补充资料附后)。从该公司1995至1997年(含1997年)在医疗和其它康复及赔偿补贴方面的开支数字不难对该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做出衡量。

400. 《事故赔偿公司指南》显示在目前的报告期内,新西兰初始报告(第5-32段)中概述的大部分保险赔偿金仍保持不变。1992年《事故康复和赔偿保险法》和1998年《事故保险法》确保事故赔偿制度继续提供社会康复帮助,一般最高可达12个月的职业康复,每周无需上税的补贴(独立补贴)和对丧失收入予以补偿。对永久性残疾和丧失享受生活能力的情况给予的一揽子赔偿(初始报告第538段)已取消,但对某些索赔人仍提供过渡性的赔偿金。

401. 1996年对1992年法案的修正案就事故保险公司制度做出了某些实质性的改变。该修正案:

为提供社会康复带来了灵活性;

使事故赔偿公司能够直接采购其选用的保健服务;

重新设计独立赔偿作为对永久性损害的赔偿;

澄清职业康复的目标;和

订出工作能力的评估程序。

这些改变(下文做进一步说明)为事故赔偿公司的工作人员处理索赔人重返工作岗位和/或重新自立提供了一系列手段。这些变化由1998年《事故保险法》做了延续,赋予了保险人为严重受伤者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治疗的法律职责。

2. 社会康复

402. 1992年的法案所规定的管理环境未准许事故赔偿公司满足严重受伤者的需要,结果造成对其它索赔人的需要提供了过多的服务。根据1994年法案颁布的《个人复合损伤规定》赋予了事故赔偿公司以满足严重受伤的索赔人需要的灵活性。1996年的法定修正案扩大了灵活处理的范围,使之惠及事故赔偿公司的所有索赔人,允许制定可满足索赔人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恰当康复的“个人定做式”支持服务。1996年12月在帮助和提供器具以及入户帮助方面均贯彻了灵活性。1997年在提供其余的社会康复福利方面也开始实现灵活性。1998年《事故保险法》规定所有保险人可酌情处理符合索赔人需要的社会康复方案。

3. 有选择性的采购

403. 在治疗方面采用酌情处理方法,对于事故赔偿公司来说意味着能够直接向公共和私营供应者采购有选择的治疗。以前,事故赔偿公司按照《规定》所做承诺支付有选择的外科手术费,然而,对于事故赔偿公司的投保人来说,支付高额共同付费意味着某些索赔人无法获得治疗,而只能领取每周的赔偿,给这一制度造成极大的开支。

404. 1996年9月开始试行有选择的医疗采购合同;从1997年7月1日以来,事故理赔公司作为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一直在采购有选择的保健服务。从1999年7月1日以来,私营保险人负责直接采购雇主所要求的有选择的医疗保健服务。

4. 自理津贴

405. 1996年的修正案将自理津贴定为按照《美洲医疗协会关于评估永久性损伤的指南》赔偿永久性损伤的手段。索赔人如果被评估为损伤达到或超过10%,则有资格领取每周津贴直至其寿终为止。津贴按档次划分,使严重受伤的索赔人能够领取更多的津贴。对自理津贴做出的修改于1997年7月1日生效。按照1998年实行的《事故保险法》,某人可就其1999年7月1日以后受到的每一处损伤单独领取一份自理津贴。最高限额为每周61.68新元。凡需要支付多项自理津贴时,即对每处损伤的总体损伤比例做出评估,因而可确定与每一处损伤有关的相应津贴。

5. 职业康复

406. 1996年的修正案对职业康复的目标做出了澄清(取得或保持就业,或者恢复工作能力)并将领取津贴的时间扩大到最多三年。1998年《事故保险法》将领取职业康复津贴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休产假的人。

6.工作能力评估程序

407. 1996年的修正案取代了以前的工作能力检测并(从1997年12月起)允许事故理赔公司停止向那些丧失伤前的就业能力但由于其受教育、经验和培训而有能力从事其它工作的人发放每周赔偿金。这是一种退出机制,其旨在于鼓励领取康复津贴的索赔人重返工作岗位并确保这一制度的帮助能够直接用于真正丧失能力的索赔人。然而,有人关切地表示,新式案件管理制度可能在报告期内导致工业疾病索赔下降78%,软组织损伤索赔下降47%。

408. 在1998年的《事故保险法》保留着这一程序,并允许保险人聘用医疗和职业评估专家评估索赔人是否具有工作能力。如果索赔人具有这种能力,在保险人停止发放每周赔偿金之前有三个月的宽限期。

409. 该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 (作为补充资料附后)提供了有关事故理赔公司工作各方面情况的最新介绍。

D.医疗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410. 新西兰的医疗开支在1998年6月30日结束的财政年度为79.94亿新元,占新西兰国内生产总值的8.2%(而以前的6年约为7.7%)并相当于按人口每年每人支出2,114新元。公共支出估计占这一开支的77.1%。

411. 与结构改革之前的13%相比,1998年与健康有关的支出约占政府支出的16.5%。这相当于从1987-1988年到1997-1998年,人均实际支出增长约10%。新西兰医疗开支、国民生产总值及其健康状况在经合发组织国家中居于中档水平。

E. 为降低死产率和婴儿死亡率而采取的措施

412. 正如上文第288段所表明的,提供免费的产前和产后保健是降低死产率和婴儿死亡率而采取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干种孕期和产儿服务继续由助产士、内科医生和专科医生免费提供,其中包括妇女本人及其家庭和毛利人家庭群体对怀孕的了解,孕期中个人护理,诊断服务,分娩照料和产后照料。

413. 在总人口中,全部宫内死亡率由1985年每千名活产5.0下降到1994年每千名活产3.2,在过去10年中下降的比率达36%。在同一时期,在毛利人中,宫内死亡率由千名活产4.3下降到千名活产2.0。在太平洋岛民中宫内死亡率在过去10年的大部分时间中高于所有其它群体,由于太平洋岛民人数相对较少,其年度比率波动相当大。1995年9月1日开始实行对宫内死亡加以证明和登记的新的立法。它根本改变了“死产儿”(宫内死亡)的定义和产前死亡的定义。新的定义包括妊娠20周或20周以上,或产中已达400克的宫内死亡。1997年全部产前死亡率(按新的定义)占全部每千名产儿的10.2, 与1996年相比没有变化。全部新生儿死亡率(每千名活产3.2)比1988年低47.5%,是所记录到的最低的比率。

414. 在1987-1996年期间,新西兰的婴儿死亡率下降了约35%。毛利人的婴儿死亡率尽管在过去15年中逐步下降,但仍然为欧裔人的2倍左右。直到80年代,太平洋岛民的婴儿死亡率几乎无一例外低于欧裔人的婴儿死亡率。自那时以来,太平洋岛民的婴儿死亡率没有下降,而欧裔人的婴儿死亡率却迅速下降。这导致1989-1993年太平洋岛民的婴儿死亡率超过了欧裔人的婴儿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方面这一趋势在新西兰根据《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中(第十二条下)也提到了。

415. 1997年,在新西兰,婴儿猝死综合症占全部新生儿死亡率的40%,占全部婴儿死亡率的41%。1985年到1997年,由每千名活产4.2下降到每千名活产1.5。从1988年到1997年婴儿猝死综合症下降了66%。从1984年到1989年,毛利人的婴儿猝死综合症比率高达每千名活产9.9,但到1994年下降到5.5。然而,在这一时期内毛利人与非毛利人婴儿猝死综合症的比率则扩大了。在过去,太平洋岛民中的婴儿猝死综合症比率低于毛利人和欧裔人的比率,而现在有限的证据表明,他们的比率可能高于欧裔人的比率。在这一公共健康领域中有两项方案,一项是毛利人管理的预防婴儿猝死综合症方案,它承包给Ringa Atawhai(社区保健工作者的自愿组织)并在报告期内得到了北部健康部门的支持;另一个是He Mate Ohorere(一个毛利人的婴儿猝死综合症组织)方案,它是由中部健康部门提供的。毛利人不同的婴儿死亡率和婴儿猝死综合症问题在新西兰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合并)报告第90段中做了讨论。

416. 还可以参看本报告的附件19,它所载的数据(来源为《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显示:

新西兰和部分经合发组织国家1985至1995年的婴儿死亡率;

新西兰1994年的宫内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按照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其它人分别列出;

1983-1994年新西兰人的婴儿死亡率,毛利人和非毛利人的比较。

F.水

1. 安全用水

417. 新西兰拥有1,638个社区饮用水(或网状供水)系统,它们为85%的人口服务。其中7%的供水(为54%的人口服务)被认为是安全的,还有另外2%(为5%的人口服务)处于安全线上,但19%的供水(为18%的人口服务)在质量方面被定为D级或E级。这并不意味着供水实际上受到污染,而只是表明危险性较高。大部分这类供水为小型社区服务。剩下的71%的供水(为8%的人口服务)没有定级,因为它们设在500人以下的社区内。约有15%的人口没有接通社区供水。自1992年以来,卫生部采取了一项改善水质管理的方案。这项工作包括审查与饮水所涉公共健康有关的管理程序和立法。它还涉及修改社区饮水供应的卫生评级程序,开发一个可查阅的全国饮水数据库和出版饮水指南、饮水质量年度报告和标准。自新西兰提出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以来,由于重点发生变化,现在公共供水是以家中水管出来的水而不是以水处理方法来评定饮水供应可靠性和安全性等级的。

2. 拥有适足的污水处理设施

418. 在间隔了十年之后,全国污水系统的数据现在才开始整理,在报告期内无法获得准确的全面概况。1976年和1981年的普查显示,与污水处理厂连通的人口刚刚超过60%。约17%的人口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主要排入海中,约20%的人口根本没有接通污水系统,它们靠的是污水槽。在这间隔的十年中,接通污水厂的百分比据信约提高了80%,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者仅占几个百分点。约15%-20%的人仍然使用污水槽,主要是在小城镇、农村社区和沿岸居民点中。许多小型社区或个别家庭有可能继续使用污水槽或较为先进的现场处理和排处系统。如果妥当设计和安装,它们可以发挥充分的作用。

G.对婴儿白喉、百日咳和其它疾病的免疫

419. 根据关于《公约》初始报告(第504段)中所阐述的政策,新西兰继续强调初级保健,尤其重视与免疫有关的初级保健。1992年,新西兰传染病中心进行了一次全国免疫情况普查。约95%的儿童在六周内接受了第一次免疫注射。然而,在接受普查的儿童中,只有不到60%的孩子(而毛利儿童只有42%)在两岁时做了充分免疫。

420. 在新西兰有一系列免疫药物供儿童免费使用,以预防9种严重的疾病。为充分预防这9种疾病,儿童必须做全部系列免疫。政府1996年发起的全国免疫战略――“2000年免疫”――目的是使95%的儿童(1992年时不到60%)到2000年时充分免疫。

421. 1997年开展了大规模的麻疹免疫运动,以控制麻疹传染病的传播。这项运动成功地预防了预计会出现的90-95%的麻疹疫情。

H.预期寿命

422. 上文第326段中提供了报告期内人的预期寿命方面的数据。加强公共医疗行动的背景文件称:

“新西兰人的预期寿命继续缓慢增长,但低于经合发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1995-1997年的预期寿命男人为74.3岁,女人为79.6岁。然而,毛利人的预期寿命尽管在过去20年中差距大有缩小,但无论男女均少约6岁。”

I.享用经过培训的医务人员的服务

423. 按照已提到的中期战略(上文第386段),新西兰人无论住在哪里,均可得到同样水平的服务以解决同样水平的需要并能享用同样的福利。

J.孕妇服务

424. 在整个怀孕期、分娩和婴儿出生后前四周至前六周内,孕妇及其家庭可获得孕妇服务。这些服务是由一系列保健专业人员,例如助产士、内科医生和产科医生在家中和医院中提供的。在怀孕期间,孕妇可选择一名主要的怀孕照料人在整个孕期内为其提供照料(见以上第288段)。

K.新西兰土著居民的健康

425. 尽管如前面所显示的那样 (例如以上第412段),在报告期内部分健康指数有所改进,但毛利人的健康状况与非毛利人相比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在过去20年中,毛利人的预期寿命有了极大的提高,毛利儿童的死亡率继续下降。但是,毛利人的寿命和死亡率仍然不及非毛利人。毛利人的死亡率异乎寻常地高于非毛利人,其死亡原因包括糖尿病、肺癌和高血压。毛利人患糖尿病的死亡率几乎达非毛利人的6倍。

426. 认识到需要集中努力改善这一状况,并承认根据《怀唐伊条约》,毛利人作为这片土地上的人民,具有特殊地位,毛利人的健康已成为实现健康目标的一个优先领域。

427. 1993年《健康和残疾服务法》提供了一个立法框架。第8节规定皇家政府有义务为其创始者――以前的区域健康机构和现在的保健供资机构――提供一项关于皇家健康目标下的正式文告并特别提到“毛利人的特殊需要”。政府于1992年制定了对毛利人健康的目标并印发了一份讨论文件,Whaia te Ora mo te Iwi这份文件着重阐述了对毛利人健康的关切,并概述了政府对毛利人健康政策方向的想法。这一方向 (在整个报告期内一直在贯彻中) 包括:

使毛利人更多地参与各级健康部门;

资源分配方面优先,照顾毛利人的健康需要和他们的看法;

制定文化方面恰当的做法和程序,作为为毛利人采购和提供服务的整体要求的一部分。

428. 这份讨论文件的要旨得到了政府的承认,Whaia te Ora mo te Iwi作为一项政策声明作了重新修订,并以同样的标题于1993年作了印发。这份文件还确认了政府关于毛利人健康的中期目标:

“改善毛利人的健康状况,以便毛利人今后有机会至少享有与非毛利人相同水平的健康。”

这项目标明确承认需要解决毛利人与非毛利人的严重健康差别。它在报告期内一直是一项优先任务。

429. 同样,随着健康部门所进行的结构改革和政策改革,公共健康委员会所拟定的1993/1994年公共健康的战略指示 (以上第386段) 包括了一项目标“改善毛利人的健康状况,以便毛利人今后有机会至少享有与非毛利人相同水平的健康”。在1997年的战略指示 (以上第386段) 中也列入了相同的目标 (它是七个“公共健康目标”之一),这一战略指示也将更为具体的毛利人公共健康战略计划纳入它的内容;“He Matariki:毛利人公共健康的战略计划:公共健康委员会对卫生部长的建言,1994-1995”,它是经过与毛利人进行广泛协商之后拟定的。1997年,政府关于健康和残疾服务的中期战略 (以上第386段) 对相同的目标作出了重申。仔细阅读1997年战略指示中期战略 (其中包括导言) 即能看到在与毛利人有关的规划方面持续作出的努力。现在已确认,由公共出资的健康和残疾部门必须对毛利人的需求作出响应,并继续使毛利人能够更多地参与这一部分的各级活动。 除了其他方面的利用问题外,有效为毛利人服务越来越着重解决以文化上妥当的方式提供健康服务这一需要。综合性的初级保健和预防性的公共健康计划是两个重要的服务领域,它们可为毛利人带来重要的健康利益。公共健康方案供资的分离提高了这类方案的地位并增加了它们的有效性。因此,继续在政策、采购和提供方面谋求改善毛利人的健康,经过长期努力可望会取得积极的成果。

430. 1992-1997年,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有关毛利人的健康政策的某些方面由卫生部的一份文件作出了总结,即,“五年来执行毛利人健康政策的某些情况” (作为补充资料附后)。“1998年健康目标成果方面的进展”对有关毛利人健康的目标和采取的措施作了详细的介绍。这份文件以明显的蓝色条带页边注明了介绍毛利人健康成果进展方面资料的页码。进度报告中也概述了1992-1997年健康目标方面的趋势,其中载有比较数据。

431. 关于以前对毛利人健康的有关评述,见新西兰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合并)报告,其中涵盖1990-1993年 (第89-92段),并可以参考关于《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第12条) 中有关毛利人健康的资料。

L. 缩小长期存在的差距

432. 还应指出,曾提到太平洋岛民的健康状况 (例如第412段),比非太平洋岛民的健康状况要差,但一般居于毛利人和非毛利人之间的中间位置。太平洋岛民认为由于其社会经济方式的改变和传统的生活方式的丧失,其健康状况出现恶化。当前的健康状况可归咎于若干因素,其中包括疾病的性质,缺乏恰当的服务,治疗方面的拖延和缺乏控制疾病或作出必要治疗的后续行动和支持,文化和宗教问题方面的影响,以及移民社区常常遇到的额外困难。 1997年,毛利人1岁以下婴儿的住院率比全国的比率高出39%,而1-4岁儿童的同一比率则高出28%,太平洋岛民儿童所患严重的风湿热、肺炎和中耳炎的住院率也远远高于全国的比率。

433. 正如《健康和残疾服务中期战略》(上文386段) 的导言所述,政府也力求大力改善新西兰太平洋岛民的健康状况。“公共健康目标”包括“改善、促进和保护太平洋岛民的健康”;正如毛利人的情况一样,1997年《战略指示》(上文386段)中包含使太平洋岛民保持健康的措施和目标。除此以外,卫生部还制定了改善太平洋岛民健康状况的关键战略。 1998年,卫生部设立了太平洋岛民健康事务的首席顾问,并确定在今后三年着重注意和发展的关键领域(例如,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妇女健康、健康教育和解决糖尿病等生活方式疾病的健康促进,在社区一级为普通民众提供的初级保健服务)。 关于在报告期内采取的措施和当前的目标,可参考《1998年执行健康目标方面的进展》。

434. 由于1998/1999年执行了太平洋岛民供应方发展计划,在太平洋岛民健康服务开发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它为无论是管理层次还是作业层次的技能开发都提供了机会,除此之外,对基础保健、儿童健康、残疾支持服务和心理健康都开发了新的业务。其结果是所提供的大部分服务都是由太平洋岛民管理和提供的,因而提高了利用率。

435. 若查阅以往关于新西兰太平洋岛屿人口健康的有关评述,见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合并)报告,涵盖的时间为1990-1993年(第94段)。

M. 进一步的工作

436. 以下按恰当的标题介绍了新西兰执行《公约》第十二条部分将要开展的进一步工作(《1998年执行健康目标方面的进展》,载有关于各项健康问题的概览)。将会看到,关于已经提到的各群体的进一步资料 (尤其是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 也在有关标题下作了介绍。

1. 为儿童健康发育而采取的措施

437. 以上第412段提供了有关婴儿死亡率的数据。关于儿童的情况可作以下介绍。

438. 以前的区域卫生机构在预防和治疗疾病服务方面为一系列保健提供者供资,其中包括医务专业人员和社区团体。后来的保健供资机构继续开展了这项工作。实施的措施中包括一系列“健康儿童”服务,例如家长支持,新生儿检查,发育展望和0-4岁儿童听觉检查以及免疫。大部分服务是由医院和卫生服务单位、新西兰皇家求助协会以及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团体提供的。

439. 联合政府1996年确定儿童保健为优先任务之一,并制定了一项全国儿童保健战略,自1998年7月以来它一直在贯彻执行。这一战略由《1998年执行健康目标所方面的进展》中对其内容作了描述,集中了现有的各项活动并为改善、促进和保护新西兰儿童的健康提供了领导和方向。它特别着眼于优先群体:毛利人儿童、太平洋岛民儿童、有特别健康需要的儿童和家庭发生危机的儿童。1997年也执行了对6岁以下所有儿童的免费医疗保健。

440. 在报告期内开展了若干种由政府供资的监督和减少儿童特殊疾病的活动,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a)中耳炎(“流浓耳”)

441. 全国听力学研究中心关于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丧失听力病例方面的数据显示,入学儿童听力测试不及格的比率为13%,(1995年为13.5%)。太平洋岛民为16.1% (1995年为15.7%),其他儿童为6.4%。

442. 1991/1992――1994/1995年新生入学测试不及格率总的来说呈下降趋势。这一下降主要归因于对3岁以上的儿童的密切监视。由于能够早期发现更多的儿童的疾病,因此他们可以在入学之前得到治疗。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的比率与全国新生儿整体人数比率之间有差别。虽然在上述期间毛利儿童的耳病呈下降趋势,而太平洋岛民新入学儿童的耳病却有所增长。

(b)风湿热

443. 学龄儿童占总住院率的一大部分,例如,1994年,5-9岁的儿童占全部住院者的84%,10-14岁儿童占36%。1994年,每十万人中5-14岁这一特殊年龄比例占20.2。

444. 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住院率有着明显的差别。1994-1998年,在5-14岁的儿童中,毛利人的平均住院率为每十万人中92.5;太平洋岛民为每十万人中有96.6名,非毛利人和非太平洋岛民中的比率为每十万人中4.4。

(c) 虐待儿童

445. 儿童被杀率和受暴力攻击率没有什么变化。从1990年至1994年,有51名0-14岁的儿童因他杀和故意伤害而死亡,平均每年有9.2名儿童死亡。这一死亡数字占该年龄组儿童全部死亡率的3.2%。

446. 政府为处理家庭暴力而制定的规则也适用于卫生部,在提供健康服务方面现正在采取步骤处理这一问题。父母教育和支持是以往区域健康机构和现在保健供资机构采购的“健康儿童”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有危险”的家庭已制定了若干种方案。卫生部是跨部门“强化家庭”行动的一个主要角色,该行动的目的在于协调并促进对“有危险”或有多种问题的家庭提供服务。

(d)精神健康

447. 1990年代初期,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健康服务水平较低,所有青年,包括有严重疾病的青年获得服务的能力受到影响。在新西兰的许多地方根本不存在这种服务。1996年,在梅森调查 (见下文第438段) 之后作为精神健康服务一揽子供资计划的一部分,对儿童和青少年服务追加了资金。

(e)概况

448. 《1998年执行健康目标方面的进展》中以概括形式提供了关于儿童健康趋势和目标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2. 年轻人:青年自杀情况

449. 改善、促进和保护青年人的健康是七项公认的公共健康目标之一。在报告期内比较突出的问题中青年自杀率继续成为公众关切的问题。正如上文第298段指出,在有关自杀的统计数字中,青年的比率持续高于所有其他年龄组。新西兰属于全世界这方面比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审议新西兰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初始报告时,在其结论性意见中对这一现象表示了“严重的关切”。

450. 在《1998年执行健康目标方面的进展》中对青年人自杀情况作出了全面的审查和评论,不妨加以参考。 1998年政府颁布了一项新西兰青年自杀防范战略。

451. 政府继续为儿童健康和发育方面的研究提供资金 (基督教教会和杜纳丁经纬度研究机构自其25年前创建以来一直得到政府的供资) 并且对基督教医学自杀研究专题这一研究方案提供了资金。这些研究加强了这样一种认识,即童年的不利处境、家庭不和睦和破裂严重影响儿童晚期精神健康和自杀的选择,对于这些研究结果,政府所作的反应是为下列任务提供资金,如“健康的开端”和“加强家庭和父母作为第一良师的作用”,这些项目中均有涉及毛利人的具体内容。

452. 1999年成立了一个关于防止年青自杀的部一级委员会,确保政府对这个问题采取协调一致做法。该委员会由政府的七名部长组成,并得到关于青年自杀问题的一个机构间委员会的支持。这些委员会的目的是促进在政府各部门内及时、有效和高效执行上述战略。

3. 妇女健康问题

453. 关于报告期内有关妇女健康和健康服务方面的报告,可参考新西兰关于《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 》 ( 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 ) 报告 ( 第十二条下的内容 ) 。

454. 应补充的是,在 1997 年《关于公共健康行动的战略指示》和《 1999 年中期战略》 ( 以上第 386 段 ) 妇女的健康并未作为一个单独的公共健康目标提出。妇女的健康状况是作为涉及所有人 ( 和家庭 ) ,其中包括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人口的一个一般性目标而作出规定的。关于最近时期有关妇女健康趋势和措施方面的详细分析,应当参阅《 1998 年执行健康目标方面的进展》。

455. 在最近的例子中,改进妇女健康状况的有针对性的新的行动主要表现为以下介绍的子宫检查和乳房检查。提高健康率的其他有针对目标的行动为:

免费避孕咨询服务(主要针对流产率高的妇女群体);

对口服避孕药增加补贴,以便使之像其他药品一样至少有一种得到全部补贴;

四种不同的公共健康试行方案,主要侧重于改善太平洋岛民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456. 子宫癌是一个基本上可以预防的疾病,为减少入侵性扁平细胞导致的子宫癌发病率和死亡率,卫生部自1992年以来就全面执行了一项全国子宫检查计划,由国家进行协调,但由地方一级作出管理和提供服务。到1997年底,约有83%的20-70岁的妇女在全国子宫检查登记册上作了注册,在过去五年中又增加了一小部分。该计划的优先群体为中年妇女和老年妇女、毛利妇女和太平洋岛民妇女。自1991年以来子宫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都已迅速下降,这主要应归功于80年代中期即已开始的改进子宫检查的工作。《1998年执行健康目标的方面的进展》对数据作了解释并表达了期望。

457. 乳腺癌对于新西兰妇女是一个严重的健康问题。它是造成妇女癌症死亡的主要原因,50岁以上妇女占所有因患乳腺癌死亡者的84%。国际证据显示,只要对至少70%的适龄妇女作出检查,有组织的人口乳房检查计划就可以减少50-64岁妇女乳腺癌死亡率的25%-35%。

458. 制定了全国乳癌监测计划并于1998年开始对适龄妇女进行检查。该计划的目的在于通过早期发现减少乳腺癌的死亡率,其方法是每年分不同时间两次对50-64岁年龄组无乳腺癌征兆的妇女作免费乳房X光检查。一个由X光师、放射学家、乳房专门护理人员、外科医生和病理学家组成的小组对出现病灶的妇女作出会诊。

459. 除了该项国家计划的目标群体外,以下妇女群体继续享受公费乳房检查:

患乳腺癌的妇女;

有乳腺癌重要家族史的40-49岁的妇女(其定义是母亲或姐妹患有绝经前或双侧乳腺癌);

乳房组织检查显示带有危险损伤的40-49岁妇女。

460. 关于乳腺癌的数据和预测,可参看《1998年执行健康目标方面的进展》。

4. 为老年人的健康服务

461. 新西兰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增长,促使对这一年龄组提供的保健方式进行审查。从历史上看,在90年代初的医疗改革之前,老年人长期服务方面的大部分资金用于医院和老年人之家。后来,区域健康机构和现在的保健供资机构将重点转向提供家庭支持服务,凡情况适宜,均使老年人呆在自己家中。这类服务包括对非正式照护者给予更多的支持,对日常照顾和疗养照料作出更灵活的安排。

462. 对留在家中需要得到家庭支持服务帮助的老年人,按其每周收入和支出作出评估,以确定其领取政府为其享受的服务支付的补贴资格和补贴水平。低收入的人可以免费获得家庭支持服务。提供给老年人的其他服务包括照料支持服务、用具服务和轮椅上用餐,对于部分这类服务,个人要交一点钱。对老年人的收入和资产要作一下检验,以确定他们如果离开家庭住养老院应该交多少钱。此外,在报告期内,这种养老院交费,任何人都不超过每周636新元。

463. 上文第386段中提到的一个公共健康目标就是改善、促进和保护老年人的健康。最近有关这方面的具体目标和对过去五年中实现目标所取得进展的评估,见《1998年执行健康目标方面的进展》。

5. 精神健康服务

464. 在报告期内,新西兰初始报告中所提到的(第540段)精神健康服务继续朝着以社区照料为主的方向转变。传统的精神病院缩小规模或关闭,而取代它们的是更适宜的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普通医院服务。1994年,政府认识到需要加强对精神健康的重视并为新西兰今后精神健康服务的发展制定了一项战略规划(全国精神健康战略)。自1994年以来即开始投入资金弥补差距。从1993/1994年到1999/2000年,新西兰用于精神健康服务方面的资金投入按实际价格算增加了100%。对儿童和青年、毛利人和社区为主的服务给予了优先考虑,而这些领域正是差距最大的地方。

465. 报告期内关于精神健康的数据不足以对人口的精神状况得出一个完整的印象。毛利人口精神疾病的住院率远高于非毛利人口;正像上文第49段中所表明的,最近的数字显示青年人的自杀率高于预期的数字。全国精神健康战略对这两个领域都作出了具体的研究。

466. 在精神健康服务方面,鉴于毛利人的比率过高,政府已采取主动行动增加对毛利人提供特色服务并扩大其培训机会,以便使毛利人能够从事精神健康方面的工作。政府已拨出专款促进新的毛利服务供应商的发展,而对太平洋岛民也采取了同样的政策。

467. 自1998年以来,由毛利人为毛利人提供的服务有了重要的发展,并且已作出努力改进主流服务,使他们对毛利用户更为有效。在毛利人精神健康方面的另一个重要步骤就是卫生供资机构1999年公布的毛利人精神健康计划,即Kia Tu Kia Puawai。这份文件包含一份综合性附录,它列举了毛利人按年龄组的人口特征和精神健康问题以及每一地方社区毛利人服务的优先项目。

468. 在过去五年中,大力发展了对精神失常犯罪者的服务。基于全国六个大区的法医服务,已成立了全国法医精神病学服务网络。在法医精神病学方面做了大量资源投入,其中包括专用目的的现代化看守单元和培训计划方面的快速发展。在法医服务方面,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消费者的比例过高,而服务的开发则特别着眼于为这些族裔群体提供符合其特殊需要的恰当服务。对司法和健康服务的各自责任作出了界定。健康服务机构负责照顾和治疗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违法者。

469. 正如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第543段)所预测的那样,1992年颁布了对精神病患者的强制会诊和治疗的新立法,即1992年《精神健康(强制会诊和治疗)法案》。新西兰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第49-51段)对1992年的这一法案作了说明(副本附后)。

470. 部分问题目前仍处于刑法和精神健康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新西兰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关于第九条第88段)提供了有关的信息和评论。

6. 精神健康委员会

471. 1988年,政府成立了精神健康委员会,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确保政府的总战略得到贯彻执行。该委员会是根据政府对精神健康服务作出审查之后所提出的建议而设立的。政府对提供精神健康服务的情况表示关切,精神健康委员会的设立正是政府对报告作出的回应。该委员会要求卫生部、采购商、供应商和医疗专业人员通过贯彻上述战略改进服务,这一战略确认由医院为基础朝着由社区为基础的服务作出转变。委员会直接向卫生部长报告,其任期为五年。

472. 精神健康委员会拟订了一个发展精神健康服务的框架――精神健康服务发展蓝图:1998年应实现的目标。当时那一届政府已经为精神健康作出了额外拨款,而现任政府采纳了这一蓝图作为政策并投入了更多的资金以利其贯彻执行。这一额外的资金用于采购精神健康服务以便解决下列问题:

使用新的抗精神病药物;

发展工作人员队伍;

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精神健康服务;

为成年人提供更多的社区服务;

改善社区对待精神疾病的态度。

473. 精神健康委员会和卫生部密切参与了对额外供资开支的监督,并开发了新的服务和改善了原有的服务。然而,必须指出,妨碍这类服务快速增长的一个障碍就是全球都缺少精神病医生和心理健康护理人员。政府认识到这一关切,并集中注意工作人员队伍的培训并为培训活动投入更多的资金。

474. 在补充资料中提供了一份精神健康委员会报告的副本,它涵盖1997年7月至1998年6月这段时间。这份报告的题目包含关于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的措施和与他们进行的协商。

7. 可避免的死亡和事故

(a)吸烟

475. 吸烟给个人公费保健造成的负担估计约为每年2.02亿新元(1992年的比值)。在经合发组织国家中,按15岁以上人口计算,新西兰的人均烟草消费量是最低的,从1980年到1990年,在经合发组织国家中,新西兰的烟草消费量下降的最大。然而,对经合发组织国家吸烟造成的死亡率作出的比较显示,新西兰中年女性吸烟所面临的危险高于大多数其他经合发组织国家同龄的女性。

476. 1996年,每4名怀孕妇女中就有一人吸烟,而每两名怀孕的毛利妇女中就有一人吸烟。在毛利族母亲、单身母亲、年轻母亲和受教育水平低的母亲当中,吸烟率很高。

477. 在过去五、六年中,烟草制品的消费和吸烟时尚呈持续下降趋势,但年轻人和毛利人以吸烟为时尚仍然令人关切。1997年,对1990年《无烟环境法》作出了修正,将准购烟草的年龄由16岁提高到18岁,禁止购买零支卷烟和小包装烟草,并且进一步限制在零售业作烟草广告。最后还实施了其他减少吸烟战略――例如1998年提高了烟草税,设立了全国免费戒烟电话专线,播放了一个多媒体戒烟节目,并为毛利妇女设计了一个逐渐戒烟试行方案。

(b)酒精饮料

478. 在新西兰社会中酒精饮料被广泛使用。自1980年以来,人均酒精饮料总消费量已下降了25%,但近年来又达到了一个高峰期。大部分酒精饮料的消费者是男人(77%),而四分之一(25%)的消费者是年龄18-24岁的男人。在其一生的某一段时间中,每五个新西兰人几乎就有一个因饮酒而导致体内紊乱。过量饮酒也造成每年约500人的死亡。除了与总的身体健康状况有关外,饮酒是造成机动车致命事故的主要原因。1996年,28%的致命撞车由饮酒造成。这一现象已成为媒体宣传报道的一个主题,并成为陆地运输安全机构提高认识计划的一个主题。

479. 饮酒问题咨询委员会(新西兰的初始报告对其教育职能作了介绍)每年仍得到约600万新元的拨款。

(c)意外受伤

480. 1994年,意外受伤占新西兰全部死亡率的4.2%(上一审查期为5%)并且是入院治疗的第二大原因。这一类的主要死亡原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51%)、跌伤(20%)和溺水(8%)。交通部和饮酒问题咨询委员会通过媒体定期播放教育和提高认识节目,为的是减少这些方面的受伤率。饮酒和超速驾驶(分别居第一位和第二位)是导致致命道路撞车事故的两大主要原因。

8. 环境与工业卫生

(a)概况

481. 1956年的《健康法》、1981年的《食品法》、1990年的《无烟环境法》和1996年《有害物质和新的有机物法》现已组成管理环境卫生的总框架。

482. 由于政府立志对国家部门作出改革,现已促成影响到环境卫生的健康部门的改变。政府将有形环境健康(主要是水、有害物质和食品)定为需改进的四个优先领域之一。

483. 由卫生部负责食品管理的规章制度方面(按照1981年的《食品法》和上文第341段第11条下所提到的《食品卫生规则》)以及保护环境健康,如水,物理环境质量,噪音控制和污水。

484. 正如初次报告所概述的那样,地方当局继续发挥着它们在环境健康方面的作用。其中包括饮水系统。环境健康官员必须符合1993年《环境健康官员资格条例》。

485. 1991年《资源管理法》(在新西兰关于《公约》的初始报告(第485段)中曾预见到它的出台)促进对天然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该法案由环境部负责实施(见新西兰的初始报告第495段)。各区域委员会对天然水源、土壤、地热资源和污染控制的管理负首要责任。领土当局通过颁布资源开发许可证而对土地使用的管理负主要责任。

(b)科学问题

(一) 公共供水

486. 这一问题已由上文417段作了介绍。

(二) 有毒物质和垃圾管理

487. 在审查期内对管理有害物质和新产生的有机物的立法作了广泛的重新审查。1996年通过了《有害物质和新的有机物法》,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物质和新的有机物的危险,同时保留它们的用处,并提高评估这类物质影响的危险评估程序的效力。

488. 根据1979年《有毒物质法》,在新西兰使用有毒物质必须报告给卫生部。有毒物质的进口必须在进口时通知卫生部。卫生部届时可索取一份关于有毒物质的详细报告。

489. 1991年《资源管理法》还为有关垃圾废物的政策提供了一个框架,其目的在于尽可能使新西兰的垃圾产生者支付所产生的垃圾的处理费用,并鼓励新西兰内所有产生垃圾和参与管理的单位执行国际承认的减少垃圾、垃圾再利用、循环使用、回收和剩余物管理的一套制度。

9. 在提供保健服务方面的隐私权、道德和消费者权利及其保护

490. 正如以上第384段所述,在报告期内,关于提供保健服务的隐私权、道德和消费者权利及其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的进展。立法方面的重要发展包括1992年颁布了《精神健康(强制评估和治疗)法案》,1993年颁布了《隐私权法》和据此颁布的《健康信息隐私权守则》(作为补充资料附后),1993年颁布了《人权法》,及1994年颁布的《健康和残疾专员法》和据此制定的《健康和残疾服务消费者权利守则》(作为补充资料附后)。虽然部分这类立法并非只针对健康部门,但它们总的趋势是极大地推动了新西兰消费者对健康和残疾支持服务的利用。隐私权专员根据《隐私权法》第六章,颁布并印发了《健康信息隐私权守则》;而根据《健康和残疾专员法》第74节制定的《健康和残疾服务消费者权利守则》是作为新西兰成文规则之一而颁布和印发的。此外,隐私权专员为精神健康委员会拟订了一份文件(1997年发布),题为“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和病人须知:精神健康部门机构指南说明”。这一说明研究了在精神健康方面处理个人信息所引起的棘手和常常矛盾的问题。

10. 最大限度地扩大社区参与基础保健的措施

491. 已经提到过的《战略指示》(上文第366段)是经过与专业团体和社区团体广泛磋商之后,其中包括与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分别反复)会商之后制定的。协商的详细情况由《战略指示》及其所附《背景文件》(上文第386段)作了介绍。继续开展公共协商被认为十分重要。应注意到,《战略指示》中提出的指导公共健康行动的价值,包括伙伴关系,其定义是指“公共、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的部门一道对公共健康政策、方案、研究和信息的需求、规划、执行和评价作出评估”。为此,例如精神健康委员会一些时候以来已经开展了广泛的公共协商。关于该委员会的作用和活动以上提供的文件已说了详细介绍。

11. 为有关主要健康问题开展教育而采取的措施及预防和控制这类健康问题的手段

492. 卫生部的《执行健康目标方面的进展》包含在“战略”一节根据各单项目标报告所采取的教育和其他公共宣传措施的详细介绍。

第13条-受教育的权利

A. 主要发展概要

493. 本报告本节载有下列主要发展情况:

对中小学教育大纲的重大修改;

日益关注特定群体的需要;

大学生的补贴在执行安排上的变化。

B. 以往的报告

494. 就所报告的本段时期而言,请注意下列文件:

新西兰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第116-122段)和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有关其中第10条)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十和第十一次(合并)报告(第67-82段和第159-165段);

在1993年提交关于本公约的初始报告时新西兰在引言中就教育状况所作的说明(见上文第44段)。

C. 促进充分实现人人受教育权利的措施

495. 总体来说,从实际情况中即可看出新西兰在维护和提高受教育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虽然新西兰经历了一段经济困难时期,但在报告的这段时期内,教育经费金额呈上升趋势,如下文第533段的表格所示。提供的这些经费目前可以使教育系统支持:广泛的幼儿服务;多达14年的学校教育;通过大学、技校、教育学院、wananga毛利族大中专学校和私人培训机构提供高等教育;以及各种过渡阶段教育、社区教育、成人教育、非正规教育和远程教育。

D. 教学课程

1. 概述

496. 根据80年代进行的审查和开展的工作,1990年在此基础上开始了教学课程的改革方案。《新西兰教学大纲》和一系列共7份国家教学原则纲要,现在是学校教学课程的基础。教学大纲文件和国家教学课程纲要分别使用两种文字,主流教育采用英文,参加毛利文渗透式教育的学生使用毛利文。

497. 教学课程的发展参照了1993年已向委员会概述的背景情况:

“认识到需要使教育系统与变化中的经济协调起来。以往的教育系统适应以往的经济,所反映的特点是对低技术水平的工人需求量较高。过去对青年参加高等教育和培训,缺乏充分的奖励措施,因为当时教育体系是一条通向高等教育的狭窄通道,局限于学术上的精英人才。由于就业相当充分,技术水平提高的空间很小,所以这种状况更加根深蒂固。这种局面不利于职业教育的普及。随着向具有竞争力的经济过渡,以及失业的增加,教育制度需要变革才能适应需求较高技术水平的经济发展。”

2. 新西兰教学大纲

498. 1993年公布的《新西兰教学大纲》列出了对新西兰学校教学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广泛内容。其中提出了新西兰学校所有教学的基本指导方针原则。这些原则指出,教学大纲将做到如下几点:

广泛、平衡和通用;

包容所有学生;

培养所有学生学有所成;

使学生能够独立思考,活到老学到老;

确保在校学习的整个过程循序渐进;

确认新西兰的双文化特征;

反映新西兰社会的多文化特性;

在设计上群策群力;

面向更广阔的世界。

499. 教学大纲规定为7个基本学习领域,这些是所有学生将需要掌握和了解的一般知识:

语言;

数学;

科学;

技术;

社会科学;

艺术;

卫生保健。

500. 教学大纲还列出所有学生在基本学习领域中必须培养的基本技能。这些技能归纳为以下几类:

交流;

数字计算;

信息;

解决问题;

自我管理和力争上进;

社交与合作;

体能;

工作和学习。

501. 教学大纲列出了理想的观念和价值观,这些应成为每个学生学习的一部分。还列出了学校一级和国家一级的评估政策。教学大纲的原则中将明显侧重于需要反映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根据《怀唐伊条约》反映新西兰的双文化特征,另一方面则是反映新西兰社会的多种文化特性。

3. 教学课程纲要

502. 教学大纲为制定更加具体的国家教学课程纲要提供了方向。这些纲要更加详细地列出了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必要学习内容。在报告的这段时期内,共向学校分发了国家教学课程7个科目纲要中的6个,即数学、科学、英语、技术、社会学和保健及体育。还印发了艺术科目纲要草案。另外,关于选修的语言科目:中文、西班牙文、萨摩亚文和日文,以及科学科目:生物、化学和物理,也拟定了教学课程纲要。公布了毛利文、数学、科学和技术等科目的国家教学课程纲要,并发至以毛利语教学的学校。社会学、艺术和保健及体育的纲要正在编制中。

4. 小学、中级和初中的教学课程(1至10年级)

503. 按要求,所有国立和联合学校都必须根据《新西兰教学大纲》和7个科目国家教学课程纲要向所有1-10年级的学生提供广泛和平衡的课程。课程的具体细节和不同教学领域的特别重点由学校自己决定。

5. 高中教学课程(11-13年级)

504. 11-13年级的学生开始选择他们为了获得资格所需学习的科目。他们可继续一般的普通教育或开始学习较为专门的学科(例如,以生物学、化学、物理学取代一般科学;以历史、地理、经济学取代社会学)。他们也可以开始学习职业性更强的科目。

E. 国家学历资格大纲

505. 另一点值得一提的是,新教学大纲(的各种形式)与新西兰学历资格当局自1991年以来拟定的国家学历资格大纲密切挂钩。新西兰学历资格当局是根据1989年《教育法》设立的一个国家实体,其目的是通过创建和维持一个全面、力所能及和灵活的《国家学历资格大纲》,促进新西兰教育质量的提高。从实质上说,这个大纲是国家学历资格在新西兰和海外享有高度信誉的一种手段,学历彼此互联,以便人们不必重复以前学过的内容和考评即可提高学历资格。大纲将高中教育、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结合起来并入一个协调的学历资格体制。学生按单元标准计分。学生通过达到这些标准而积累学分,最终取得国家学历资格,而不论学习的所在地。下文第507及其后各段作进一步介绍。

F. 优先事项

506. 在所报告的这段时期内,新西兰政府将重点放在教学和成就的三个方面:

语文和算术目标。1998年9月,政府制定了一项目标,这就是“到2005年,每一名年满9岁的儿童都将具有读、写和算术能力”。虽然新西兰大多数儿童的读写和算术能力良好,但人们对学习成绩的高低差距大和特定儿童群体之间的学习状况差别巨大感到关切。目前正在推行一项语文和算术方略解决这些问题,成立了专家和从业人员特别工作组,并掀起了一场重大的公共/社区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

交互式教育――学校信息和通讯技术战略。这一战略于1998年10月开始实施,其目标包括到2002年新西兰的学校将表明学生通过使用信息技术可改进学习的效果,学校与当地社区建立合作关系,提供通过信息技术进行学习的更多机会;

毛利人教育战略。1999年7月,政府宣布了一项多方位的战略细节,该战略的目的是提高毛利学生在主流、双语和渗透式环境中的学习成绩。作为该战略的一部分,所有学校都将需要按规定制定和提出用以改进毛利人教育的政策、计划和目标,并就这些计划和目标每年提出报告。毛利人教育战略是在全国范围与毛利人进行广泛协商后制定的(见下文第516段)。

G. 目前和未来的全国中学学历资格

507. 按目前的制度,中学生可领取下列证书:

学校证书――一般在第11年;

中学6年级证书――第12年;

大学入学资格和奖学金证书――第13年。

508. 除上述证书外,国家学历资格框架中还有一些可通过积累学分获得的国家证书。通过每个单元的考试后授予国家学历资格框架中的各级学分。国家学历资格框架在学术科目和职业培训科目方面设置了许多单元。

H. 特定群体的需要

509. 在新西兰初始报告的结束语中,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学历低下者众多……,其人数仍然不成比例”(第14段)。委员会促请新西兰收集和公布相关的统计数字,并在本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这些资料(第21段)。

510. 根据这一要求,在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的标题下列出了关于所述群体的相关资料(分别见下文第511及随后各段和第518及随后各段)。新西兰1996年的人口普查也提供了关于同样群体的基本统计数字。现附上人口普查的下列表格作为附件20

种族群体和性别,按最高学历资格划分;

种族群体、年龄组和性别,按最高学历资格划分;

中学后第一阶段学历的广泛学习领域,按种族群体和性别划分;

种族群体和性别,按参加学习/培训课程划分。

1.毛利人

511. 正如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十和第十一次(合并)报告中已经指出的那样,虽然新西兰教育制度中存在着平等的教育机会,但毛利学生(目前占新西兰学生20.1%)与非毛利学生相比,没有充分利用这一平等的机会。在义务教育之后的阶段,余留下来的毛利学生比率较低,与其他学生相比,毛利学生更可能在尚未获得充分的正规学历资格时即离开学校。虽然自1980年代的中期开始,中学义务教育阶段之后仍然学习的毛利学生人数比例有了相当的增加,但其余的毛利人口的相对地位则没有什么实质上的改进,有些则变得更糟。因此,1996年的人口普查结果表明,“1996年人口普查时,15岁以上的毛利人有45%拥有正规教育的学历资格,这一比例与1991年人口普查相同”。

512. 在义务教育之后不再参加学习的毛利学生不太可能进入正规学历资格的学习进程,他们的考试科目往往较少,获得的成绩也平均低于其他非毛利学生。1997年,仍然有37.7%的毛利学生离开学校时成绩不合格,而其他学生的这一比例则是13.1%。在所报告的这段时期开始之初,这些数字(1992年)分别为37.2和12.4。

513. 虽然取得进步仍然艰难,但在报告的这段时期内,在毛利族发展部的协助下,主要通过教育部将相当多的注意力重点集中放在如何改进毛利人教育上。在过去的十年中,早期阶段的毛利语言学习和随后的毛利人中等教育是主要开展的活动,为毛利人提供更加适当的学习环境,以及提高参加学习过程的人数比例和对学习过程的信心。在其他方面,教育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特别是近些年来在高等学校就学的毛利人数有了大规模增加。在中小学教育中,毛利人教师的人数从1990年的6%上升到1998年8.3%,但这一比例仍需进一步提高。

514. 教育部支持一系列各种计划,促使更多的儿童参加早期教育和义务教育之后的阶段,提高教育成绩,并帮助保留毛利语言。这些包括:毛利语言渗透式国立学校 ;毛利族大中专学校(见第495段,注解105) ;毛利语言渗透式师资培训班,以及职业培养方案,以协助使用毛利语推行新西兰的教学大纲;“语言之家”或全部毛利语言渗透式幼儿教育中心 ;培训语言之家的毛利工作人员;以毛利人家长为对象的“家长第一教师”方案;研究毛利人教育成就;语言学习资源;以及培训毛利族教师。还开设了技能之道和毛利人职业培训方案,以促使更多的毛利人参加学校阶段之后和义务教育阶段之后的培训/进修和教育。

515. 在所报告的这段时期将近结束时,教育部全面的《1996/97年毛利人教育年度报告》(附在补充材料中)即表明对毛利人教育的新重点。年度报告中简明介绍了当时的毛利人教育所达到的阶段。另请注意年度报告提供的毛利人参加教育和学习成绩的统计概况,这些数据涉及所报告的大部分时期。最新的评估和资料载于较为近期的《1997/98年度报告》(附在补充材料中)。报告中详细列出了毛利人教育的长期意图和方向。

516. 1999年,政府批准实施《毛利人教育战略》这一战略性更强的方针。其资料来源于在全国范围与毛利人进行的协商,力求考虑到多年来毛利人所提出的关切问题。战略的目标是提高毛利人的教育水平,消除毛利人与非毛利人之间在教育上的差距。战略有三项关键目标:

使教育的主流更进一步反映毛利人的需要;

加强毛利人的教育责任和教育权;以及

提高毛利语教育的质量。

毛利语言教育计划是政府发展高质量毛利语教育制度的主要工具,毛利人教育战略通过该计划与政府的毛利语言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见第15条下的段落(下文第616段))。

517. 还应该指出的是,上文第507段所述新的《国家学历资格大纲》规定正式承认毛利人的传统知识。毛利人专家参与当局制定学科领域的单元标准工作,例如毛利语言和风俗习惯等科目。毛利人专家还参与制定其他的单元标准,为一些综合科目(例如商业、企业管理以及影片和电子媒介等),增加毛利语的内容。

2.太平洋岛屿居民

518. 在报告的这段时期中,对太平洋岛民教育水平的关切促使教育部发布了一项新的全面计划《新西兰的太平洋岛屿居民教育:走向二十一世纪》,这项计划于1996年12月开始实施。新的计划讨论了理想的教育结果,规定了幼儿服务和高等教育等领域的具体目标。

519. 1995年,太平洋岛屿学生只有33%的人成绩达到A、B或C而获得学校证书,相比之下,其他学生的平均及格率为63%。太平洋岛屿学生也不太可能进一步深造。1997年,只有33%的太平洋岛屿毕业生参加进一步深造和培训,而所有毕业生的这一比率为50%。但是,必须考虑到,太平洋岛屿学生的人数在过去的五年中增加了16%以上,这是在校人口总增长率的两倍。太平洋岛屿学生现在占新西兰在校人口的7.4%。

520. 新计划中列举了太平洋岛民成就不足的一些可能原因。其中包括一些教师难以对付不同的学习方式,期望的水平不同,以及有些学生需要在放学后工作以补充家庭收入。有些情况则是家庭可能不懂得学生取得成功所需的条件,例如,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因素是两种截然对立的文化教育观念。在太平洋岛屿社区中,教师受到极高的尊重,许多家长都认为怀疑教师的判断力是不妥的。这导致家长对其子女的教育采取一种“撒手不管”的方式。还有一种在学习上历来死记硬背式的历史传统。这两种传统都可能使学生处于劣势,他们觉得难以提问和投入互动式的学习环境。在有些情况下,教师也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521. 新计划查明了提高太平洋岛民教育水平的主要关键是“高质量的太平洋岛民幼儿服务、有效的学校课程和大学教育的成功”。目标包括增加太平洋岛屿各级教师的人数;增加学校董事会中的太平洋岛民成员(必要时提供适当的培训);进行研究,支持太平洋岛屿的教育(包括双语教育);以及增加为太平洋岛屿学生编写的学习材料种类。除后面的这几项目标之外,还于1994年9月发布了一项萨摩亚教学课程纲要草案――这是首次为这种语言制定的跨度包括幼儿和中小学教育的国家纲要。自此之后,公布了正规的萨摩亚教学课程纲要《萨摩亚语在新西兰教学课程中》并在一些中小学推行。1999年,萨摩亚语成为学校证书中的一个科目。教育部继续支持萨摩亚语教学课程。为此,开发了学习资源,并为萨摩亚语教师的职业培训提供了资金。虽然注意力首先集中在这一语言上(因为萨摩亚学生现在占太平洋岛屿学生总数的50%),但教育部一直在积极为教师和学生编写太平洋岛屿其他语言的教材,包括纽埃语、托克劳语和汤加语。库克群岛语的教材编写范围目前正在最后确定中。

522. 新计划还核可了已在实施中的教育计划,其中包括诸如1976年开办的设在奥克兰的太平洋岛屿教育资源中心等项目。1996年,该中心通过教育部获得了政府提供的873,000新元经费。其他教育计划包括一项家庭式的家长支持方案,由太平洋岛屿妇女相互进行家访。这个项目是作为一项社区活动于1988年开办的,迄今已开始获得政府提供的经费。社区活动也促使太平洋岛屿幼儿服务大幅度增加。幼儿培育处从财政上支持太平洋岛屿幼儿工作组,并给予咨询和指导。太平洋岛屿就业战略拨付了进一步的资金,自1996年7月开始,在三年期内通过该战略分拨了300万新元的资金。该战略提供的教育项目经费是通过教育部转拨的。该战略的供资现已结束,政府已在持续不断地向原先通过该战略提供经费的三个项目提供资金,这三个项目分别是许可证项目、太平洋岛屿学校家长联谊会项目和太平洋岛屿妇女家访支持项目。

523. 1998年11月发布了一份并于新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其中审查了新计划在过去18个月中的执行情况。由于其中提供了关于太平洋岛屿教育的最新背景资料,所以随附的补充材料中也包括该报告。目前正在对新计划进行审查。1998年,与关注太平洋岛屿教育事业的各方人员举行了会议,讨论新计划的执行情况;就项目进行说明,讨论其对太平洋岛屿居民教育的作用,并听取对报告的反应。新计划继续协助提高认识,在学校内和在家长和社区中间协助将太平洋岛屿教育事业树立为优先事项。新计划将继续完善、修订和增补,以反映太平洋岛屿居民不断变化的教育需要。

524. 新计划中含有报告期起止全过程的广泛具体数据,其中包括1990-1997年按年龄分列的太平洋岛屿幼儿入学表;1992-1997年太平洋岛屿在校学生人数表;1991年和1997年中学最高程度表;以及1997年高等教育入学、就学类型和大学程度表。其中一些表格按性别划分数据。

525. 关于中小学教育,有关太平洋岛屿学生(特别是有关这种学生人口的构成及其在新西兰的所在地)的最新简明资料,也列在教育部的总报告《新西兰学校》内(随附在补充材料中)。

I. 辍学率统计数字

526. 在对新西兰根据本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的结束语中,委员会要求获得“按种族分列的辍学率统计数字”(第21段)。虽然难以对辍学率下一个固定的定义,但就本报告而言,推定其侧重点在于非义务教育年限内余留的在校学生比例。但是应该铭记,许多学生离开学校系统后还继续深造和参加培训,包括参加根据《工业培训法》开办的培训课程(见下文第586段)。下述数字表明截至1998年7月在校学习的学生比例:

16 岁

17 岁

18 岁

毛利人

71.0%

41.6%

11.6%

太平洋岛屿居民

82.2%

64.4%

23.8%

所有群体

86.0%

62.1%

16.1%

527. 关于逃学和其他措施,还应当参见下文第579段。

J. 女学生

528. 正如根据《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0条)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中所指出,“自1992年以来,妇女和女童在教育系统中的状况逐渐改善”。根据报告时期内公布的统计数字,女童现在比过去更有可能留在学校直至高年级。她们离校时往往比男生的学历资格高些。有更多的妇女参加义务教育阶段之后的学习和培训,在大学就读的女生人数现在高于男生。但女生继续集中于传统科目,参加研究生学习者较少,所以这方面的成绩需要打折扣。她们的学习成绩往往不能转化为地位和收入较高的职业选择。毛利妇女的状况令人严重忧虑。与非毛利妇女相比,她们更可能在年龄较小时离开学校而毫无学历资格;她们即使获得了学历资格,也只能是地方性的,而不是全国性的。在报告的这段时期内,妇女事务部开办了一个试点项目,以保护少女和年轻妇女积极、强壮和整体的本质或实质。这一项目是通过研究之后产生的,研究查明了毛利少女遇到的障碍,缺乏自尊和志向阻碍了她们学业上取得成绩。

529. 关于妇女总体教育成就的统计数据,见下文第589和590段,其中所列的表格和教育部的1996/97年度及1997/98年度报告(附在补充材料中)提供了关于毛利女生状况的统计数据。太平洋岛屿女生的具体情况在关于太平洋岛屿教育计划的报告内(附在补充材料中)讨论。

530. 男女平等是新西兰政府承诺确保所有学生教育机会平等的一部分。在1993/94年,教育部将特别重点放在毛利少女和妇女问题及男女共同学习的教学课程上。

531. 从学校中的女性这个更加广义的角度来看,人权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编印了一本参考手册《学校预防性骚扰》,这本手册面向学生和教职员工。因为人权委员会收到来自学校报告的投诉案件增加,特别是来自即将加入劳动力的女中学生的举报案件增加,所以对此作出了反应,优先采取行动编印了这本手册。这本参考手册已于1996年中发至所有中学,小学也可索取。教育部随后资助制作了一个培训单元,用于支持贯彻落实这本手册。由教育部和人权委员会联合资助的培训单元已于1996年最后阶段推向全国各学校。

532. 平等就业机会的培训和资助服务促使学校董事会作为雇主考虑与学校雇用工作人员相关的平等问题。平等就业机会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手段,帮助教育部门的雇主聘用与学生相称的优质教学工作人员。

K. 教育经费

533. 花费在教育上的国家预算百分比见附件21。百分比从报告的本段时期之初1990年的15.7%上升到1997年的16.2%。

534. 《教育状况一瞥:经合发组织1996年版指标》(1996年)中所载的资料将新西兰的大多数指标都排列在经合发组织国家的前三分之一范围内,或大致相当于经合发组织的平均数。例如,1993年,新西兰花费在教育上的国内总产值比例超过1993年经合发组织的平均数5.3%。

L. 学校体系

535. 目前形式的义务教育学校体系结构载于《新西兰学校98年》。

1.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总数和类型;学生人数

536. 从附件22中可以大致看出这方面的情况,其中列出了1995-1997年的教育机构总数表、在校学生总数表和同等全日制教学人员总数表(摘自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该附件涵盖了大中小学。关于中小学,请参看《新西兰学校98年》,其中载有1988年和1994-1998年学校总数和类型以及1993-1998年人员配置方面较为具体的比较数据。还列出了1988年和1994-1998年按学校类别分列的学生总数,并对截至1998年7月1日的学生人数按年龄、性别和种族作了分析。

537. 新西兰学校体系的两个显著特点是,按人口计算学校较多,以及农村地区的学校很多(三分之一的国立学校在这些地方)。

538. 在报告期内,某些种类的学校有所减少。例如,虽然中学的数目从1994年的335所增加到1997年的337所,而且综合学校(招收1-15年级的学生)的数量也从91所增加至94所,但小学(包括中级学校、联合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总数则在同期内从2,326所下降至2,293所。其中,由于私立学校进一步与国家教育制度融合一体,私立(独立的)小学数量从73所下降至58所。在有些情况下,国立小学数量的减少是因为在校学生人数下降到9名以下而关闭学校。

539. 在这方面及相关的方面,需要提及的一项政策是1991年开始实行的教育发展倡议。随着人口结构的改变,这一政策允许社区(即学校董事会和家长)分析所开办的现有形式的教育,并决定是否应选择更加良好、效率更高的形式。按这项政策完成的大多数项目结果都是农村社区同意将学校资源合并起来。一般来说,这些可能涉及两所小学合并为一所学校,或一所小学和一所中学或中级学校合并为一所新的地区学校。

540. 正在制定中的计划考虑到不断增加的在校学生人数。因此,拨出了“1.8亿新元用于兴建计划中的460个新教室(小学361个教室,中学99个教室)”,以应付1999学年在校学生人数的增加。

2.多种多样的学校

541. 关于新西兰的初始报告,委员会曾询问为什么罗马天主教的教育当局主办的私立学校比例很高(当时占90%),以及这类学校与国家教育系统融合一体的含义是什么。曾提供了相关资料作为答复。现在,关于这个题目的下述最新资料可能具有意义:

“在过去的10年中,新西兰各种各样的学校不断增加,向学生和家长提供了更加广泛的选择。附属于罗马天主教会的庞大的学校网为家长和学生提供了选择。近些年来,其他群体也日益参与提供教育。1988年曾有130所非天主教会的私立和联合学校,1998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92。在国立学校网中,发生的变化甚至更大,学校的合并提供了增加国立学校选择的机制。1988年,只有9所非天主教会的联合学校,而截至1998年时,联合学校中将近四分之一是非天主教会学校。除236所天主教会的联合学校之外,还有76所联合学校,种类多样,从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学校、穆斯林学校和犹太教学校,直至鲁道夫·史代纳(慈善教育学院)和蒙特梭利(幼儿启蒙)学校。

“59所毛利语言渗透式国立学校在某些地区提供了进一步的学校教育种类选择,这些学校以毛利语言、文化和价值观念为主。其他许多学校也提供毛利语言的各种程度渗透式教学课程种类选择。”

542. 关于联合学校和私立学校的进一步说明,以及1988-1998年国立联合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比较数据,列于《新西兰学校98年》。

3.中小学教育:免费和义务教育

543. 新西兰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第277段)的下述说明仍然属实,只有“全体新西兰公民”这些词语例外,正如下文所进一步解释的那样,更加适当的表述方式应是“全体新西兰公民和列为国内学生类的其他人员”:

“根据1989年《教育法》第3条,凡5-19岁的新西兰公民都有权在国立学校享受免费的小学(和中学)教育。……学校要求学生缴纳一定数额的‘学费’,以帮助解决学校活动和材料的开支。交付这种‘学费’是自愿的。6-16岁儿童的教育是义务教育。但是,大多数儿童从5岁开始上小学。”

544. 正如本报告第257段所示,在报告的这段时期内,1991年《教育修正案法》将义务教育的年限从15年提高到16年。

545. 凡被允许进入新西兰专门接受教育和将支付学费的外国学生,一般来说,其小学或中学教育也仍然是需要支付学费的。作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45项书面问题的答复而于1993年向该委员会提交的下列资料说明了目前的状况:

“自从初始报告完成以来,1989年《教育法》若干处作了修正,包括‘外国学生’的定义和对其所适用的制度。‘外国学生’的定义现在相当简单,即非本国的学生。‘本国学生’的定义是属于新西兰公民者或根据《移民法》持有居留许可证者或根据《移民法》豁免而不必持有许可证者或属于根据教育部长规定而不必按外国学生对待的那一类或所划定范围的人员。‘外国学生’通常将是申请并获得新西兰入境签证的学费自理的学生。所有本国学生(包括根据《移民法》获得许可的难民)都有权享受免费的中小学教育。”

546. 应该补充说明,教育部长依照1989年《教育法》在所报告的这段时期内(首次于1992年,然后于1998年修订)在《新西兰官方公报》上对上文所述指定作为非外国学生类别对待的人员作了定义。这些人员主要包括根据新西兰政府核准的交流计划在新西兰学习的外国学生,以及根据1987年《移民法》取得未到期工作许可证者的受赡养子女。

4.中小学教育:概况和向所有人提供这种教育的措施

547. 接受中小学教育的基本权利――如新西兰初始报告中所述。但是,在所审查的这段时期内发生的一些变化,也的确对这两个教育层次产生了影响,将在下文所述的事项中加以讨论(已在上文其他标题下讨论的除外)。

(a)函授学习

548. 如同1922年以来的情况一样,初始报告(第601、619段)中所述的函授学校继续是新西兰教育部门的一个重要部分。截至1997年7月1日的19,790名在校总人数中包括810名幼儿、208名特殊教育需要的全日制学生、1,239名其他小学生、7,977名其他中学生、1,342名全日制小学生、2,574名全日制中学生以及5,640名成人学生。486名教学人员中包括23名幼儿教师、82名小学教师、255名中学教师、12名地区代表和114名行政工作人员。

549. 自1940年代开始,接受面对面教育的中学生即可以参加本校未开设课程的函授学习。目前,新西兰98%以上的中学利用函授学校的开放式学习服务,允许本校学生参加各种课程的学习。在失去专科教师、教学人员短缺或不能提供全部科目的情况下,中学可以利用这种服务。

550. 成人就学率显著增加,反映了函授学校的成人开放式学习服务成千上万新西兰成人提供第二次学习机会这一实际情况。有些人正在实现其提高学历的终身抱负,有些人则是想获得资历而改善其就业机会。对于已有工作但仍希望深造的新毕业生来说,这些课程也是非常受欢迎的。

551. 1997年期间,函授学校的幼儿教育服务开始接受孤立地区面对面幼儿教育服务机会有限的学生实行双重入学。这项服务于1976年开始设立,以确保无法前往面对面儿童教育中心的5岁以下儿童获得幼儿教育。还对家长提供支持,协助他们解决学前儿童的困难,以培养学前儿童掌握上小学所需的技能。对于起居上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甚至是婴儿,学校也与家长合作,帮助家长们协助孩子培养其技能和开发其潜力。

(b)教师的条件

552. 教育部与教师谈判代表或教师工会谈判就业合同。这种方式涵盖大多数教师的就业安排,不过,有些教师则属于单独的就业合同管理,这类合同由学校与个人之间商谈,但需要教育部的同意。在报告的这段时期内,管理这些过程的主要法规是1988年《国家部门法》和1991年《就业合同法》。在所报告的时期结束时,大多数谈判的结果都是在中小学部门建立统一的薪酬制度或共同工资制。

553. 幼儿教育中心的教学人员其就业条件由个人或通过其工会或通过谈判代表与其雇主直接商谈确定。大学部门教学人员的情况与此类似。

(c)教师的职业培养

554. 学校董事会能够将部分办学经费用于教师的职业培养。因此,董事会可出资开办在校教师培训或培养,允许参加在职培训班,或为高等教育或其他相关学习的费用提供补贴。

555. 对新西兰学校教学课程实行的广泛变化(如上文第498及其后各段所述)同时也对教师培训提出了要求。教育部拨出经费,通过提供教师培养机会支持实施新的教学课程。就1999/2000年而言,通过政府合同每年提供大约4,300万新元的经费用于补助教师职业培训,以使之达到教学课程的要求。但是,由于一项教师教育白皮书的政策决定,这项制度将发生改变,大约将保留2,000万新元作为中央拨款,其余部分通过学校的经费拨付给学校,从而为当地的职业培养决策提供方便。

(d)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

556. 正如新西兰根据本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第622段)中所述,职业教育和培训基本上已从中学转移到义务教育阶段之后的教育部门。为帮助学生从学校过渡到工作中而在高中开设的课程和采取的措施现在包括如下:

直到最近,学校与部门行业之间的联系仍通过职业服务处作为中介。1999年,教育部修订了一份题为“携手共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伙伴关系”的文件,以阐明学校如何可以实现与企业建立有效的伙伴关系,从而提高教学质量。政府还额外拨出了100万新西兰元,为期三年,用于企业与学校建立或扩展地区伙伴关系;

中学大学联盟资源为学校提供2,456万新元,以协助11-13年级高中学生的学习,从而达到国家大学入学资格水平。经费由教育部核准和拨付。每年约有50,000名学生(约占高中生的三分之一)进入大学学习。中学大学联盟资源于1996年开始运作。

557. 除政府的这些举措之外,还有一些私营部门的举措作为中学与就业以及中学与大学教育之间的桥梁。

M.高等教育的机会

1.概况

558. 从制度上来看,在所审查的这段时期内,新西兰的高等教育归为义务教育阶段之后的教育和培训(后阶段教育)这一大类。在后阶段教育部门,政府的重点是使所开设的教育和培训更加适应学生的需求(以及劳工市场和经济的需求),更加有效地分配和使用资源,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多种多样的选修科目,以及增加全体新西兰人的教育机会。一个压倒一切的考虑是需要确保后阶段教育制度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经济提供所需的高质量和灵活的劳动力。在讨论新西兰教学大纲时已提到这一主题(上文第498段)。

559. 在所报告的这段时期内,义务教育阶段之后的就学趋势显著增加,这一点可以从附件23的附表(摘自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所列1990年与1997年之间的差别中看出。与我们的贸易伙伴国家相比,截至1980年代中期,义务教育年龄阶段之后仍然就读中学的新西兰人数相对较少。所报告的这段时期内情况有了显著的改善。例如,留下来继续就读中学6年级的学生比例从1985年的66.5%上升到1996年和1997年的83%。留下来继续学习直至17岁的学生比例从1985年的30.8%上升到1997年的60.1%和1998年的62.1%。18-24岁年龄层核心群体的大学就学率从1990年每千人205.1人上升到1998年的每千人283.4人。截至1998年7月,就读正规学习课程(最终可获得受到承认的学位证书)的大学生共计214,351人,比1994年7月时的就读学生人数增加8%。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居民参加义务教育阶段之后学习的总人数有了增加,除研究生一级之外,在校女生人数现在超过男生。

2.义务教育阶段之后的教育和培训部门的经费

560. 1991年,高等教育机构的经费实行了一种新的制度。以前,除学费收入和一些大学可获得的较少量捐款之外,政府的大批拨款决定了大学可拥有多少收入用于满足其五年期的办学费用之需。在使用这些拨款时,大学有义务确定其学生的人数。自1991年开始,与全日制学生同等制度(同等式制度)按学生人数和所学课程为高等教育机构提供了大部分经费。技校、教育学院、大学和毛利族大中专学校的大部分经费按学校所能吸引的学生人数提供。提供的经费按九个类别划分,因此,与课程或科目的费用大致成比例。教育机构还获得少量的基本拨款(最高达250,000新元)。办学经费包括基建工程。

561. 同等式经费制废除了中央一级对人员配置水平、办学拨款和基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决策。这些责任现在归属于高等教育机构本身的管理部门。

562. 按照同等式经费制度,所有高等教育机构都必须有完善的问责制。1990年《教育修正案法》带来了一些变化,其目的是进一步鼓励提高效率、有效性、灵活性和响应能力,其中还附带了关于治学、机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的有关条款。每个教育机构都必须达到1989年《公款法》和1989年《教育法》的要求。

563. 在1998学年,大学部门通过同等式批量经费制共获得了6.85亿新元。通过同等式批量经费制,技校获得了4.03亿新元,教育学院获得了5,100万新元。毛利族大中专学校获得了690万新元。

564. 1998年为高等教育部门提供的经费总额达11.5亿新元,共计173,968个同等学生名额。

565. 1993年扩大了同等式经费制度,为私立培训机构的某些课程提供国家经费补贴。按要求也必须实行与国立高等教育机构同样的问责制。1988年,对私立培训机构提供的经费达700万新元。

3.学生补助金和贷款计划

566. 正如根据本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第656段)中所述,1990年实行的提高大学学费的办法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但是,政府还拟定了成套的相关改革措施,以增加接受高等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正如实际情况所显示,在所报告的这段时期内,参加义务教育阶段之后的学习的趋势有了显著增加。

567. 1989年实行的学生补助金新制度(初始报告(第644段))以助学金的形式提供了针对生活费的协助。原来的计划是为16岁以上的大学生和进入中学时当年的1月1日已满18岁的中学生提供补助金。自1998年起,新计划使大中学生都可自其18周岁生日起获得助学金,但条件是他们必须符合资格要求和受援对象标准,不过,有些16/17岁的学生也可能符合条件。为了对低收入家庭者提供支持,还向25岁以下的单身学生提供补助。下述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节选,就总体制度作了如下说明:

“就单身学生而言,补贴额取决于学生的年龄、家长的收入(如果学生年龄在25岁以下)和学生是否在家居住。对于有受赡养配偶和(或)受赡养子女的学生、配偶有收入的学生以及与另一名学生结婚的学生,还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补助额。

“另外,还有两项单独的条款允许未满25岁的学生申请补助金,而不必查看其父母双方的应计税收入。这两项条款是:

-按规定仅查看父母一方的收入来确定是否有资格享受所指定的福利。

-独立情形补助金,即可不考虑学生父母的双方而允许学生获得所指定的补助金最高额。

“领取所指定的助学金且不在父母家庭居住的单身学生、一些已婚学生和按‘有受赡养者’标准领取补助金的学生,如果正在领取指定助学金,也可能符合条件而享受住宿福利。

“补助金额每年变更并加以审查。”

568. 此外,在所报告的这段时期的初期,还实行了一项学生贷款计划(部分由1992年《学生贷款计划法》推行),以便帮助学生参加高等教育。通过这项计划,政府不作选择地向学生提供补贴贷款,以满足学费、与课程有关的费用和生活费之需。目前的贷款额度如下:

学费――必须缴纳的学费,在课程开始时金额直接转入高等教育提供机构的帐户(私立培训机构的学生学费最多只能借贷6,500新元);

与课程有关的费用――全日制全年课程一年最高借贷额1,000新元,以帮助解决与课程有关的费用,例如设备、教科书、外地旅行。非全日制全年学生和全日制非全年学生可借贷这笔数额中的一定比例。数额按课程权衡决定。学生必须提供其开支的票据才能享受这一福利;

生活费――每周150新元乘以课程的时间长度(减去学生助学金的任何应得数额)。这部分生活费仅提供给参加经批准的课程或学科的全日制学生。

569. 贷款自领取之日起计息,日后通过国内税务局偿还。偿还制度以收入而定的特性对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借款者加以保护,使之不必作出偿还。借款一旦到期,如果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本金低于基本利息费,贷款余额的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通货膨胀率。

570. 补助金和贷款计划是为了确保不会有任何人因为资金困难而无法参加高等教育的学习。这些计划通过提高参加高等教育学习的机会而促进培养一支受教育程度更高和技能水平更高的劳动力队伍。国家鼓励低收入家庭的青少年在义务教育阶段之后继续参加教育学习和培训,因为他们有资格领取所指定的补助金。国家鼓励广大民众都参加高等教育和培训,不论年龄多大,因为所提供的贷款利率是有一定补贴的,在本人收入超过一定限度之前不必还款。高等教育就学率历来较低的群体,例如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申领学生贷款的比率往往高于其他群体,这表明贷款计划特别在帮助比例较低的群体参加高等教育学习。但是,已有人表示关切,认为青年人在离开高等教育部门时已负债累累。据指出,这种负债累累正在促成年轻的毕业生大量向外移居,因为新西兰的工资不足以帮助偿还学生贷款债务。

4.外国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571. 以下是关于外国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现状概述。正如上文第545段所述,1989年《教育法》规定,外国学生只不过就是非本国学生。对本国学生的定义是属于新西兰公民者或根据1987年《移民法》持有居留许可证者或根据该法豁免而不必持有许可证者或属于根据教育部长规定而不必按外国学生对待的那一类或所划定范围的人员。

572. 又如上所述,被称作属于不按外国学生对待的那一类或所划定范围的人员是由教育部长依照1989年《教育法》在《新西兰官方公报》上刊登的通知中加以界定的。这些通知所指的范围包括根据政府批准的交流计划在新西兰学习的学生以及外交使领馆人员的就学子女。

573. 凡本国学生、豁免学生(根据政府批准的交流方案在新西兰学习的外国学生),只要符合高等教育机构理事会规定的入学标准,都有资格就读于任何高等教育机构。1989年《教育法》第224(9)条规定,非豁免的外国学生参加任何课程的学习如果会排挤本国学生或豁免学生就读于该课程的机会,那么该外国学生不得就读于该课程。

574. 外国学生不允许就读为期不少于或可能不少于三个月的学习或培训课程,除非该课程是由正牌机构开设的经批准的课程。

575. 1989年《教育法》第228条规定了教育机构理事会在确定外国学生学费时应采用的程序。这是为了确保外国学生(非豁免者)承付其所接受的教育服务的全部费用。

N.幼儿教育;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工业培训;成人或持续教育

1. 幼儿教育

576. 幼儿享受高质量教育的机会对新西兰幼儿和家长具有根本重要性。政府政策的目标在于确保所开设的有关服务价格相宜,入学率高,可满足社区各种不同的需要,以及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577. 与政府定有特约合同的幼儿服务机构,按儿童入学率通过每学期付给服务提供机构的款项而获得补贴。服务的主要提供机构是幼儿园、游戏中心、毛利儿童乐园、太平洋岛屿幼儿服务点、教育和看护中心,以及家庭式的服务点。总的来说,幼儿教育方案注重儿童的成长,寓教于游戏之中。1998/99年,政府按学期付给特约合同服务机构和付给免许可证服务机构的经费为2.94亿新元。大约100%的4岁儿童和89%的3岁儿童现在就读书于幼儿教育服务机构。幼儿服务的利用状况发生了变化,与从前相比,参加者倾向于更多地利用开设的这些服务。自1983年以来,毛利儿童参加幼儿教育的人数翻了一倍多;1991-1998年,毛利儿童入学率增长了39%。

2. 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

578. 这方面的各项发展变化可报告如下。

579. 在义务教育部门,政府正在力求确保每名儿童截至16岁之前受到适当的教育。以风险学生为目标的政策旨在改善学有所成的机会和提高程度低下的风险学生所达到的程度水平。在报告的这段时期之末,34%的离校学生没有高中学历资格(即低于中学6年级证书的水平)。这些青少年随后在劳工市场上处于劣势。教育程度低下对社会和经济的健康造成影响。除教育程度外,风险学生还有其他一些问题。这些包括:逃学、停学和开除学籍,对大多数风险学生给予非主流教育机会的需求,以及在学校内欺负弱者和暴力行为。为了改善风险学生取得良好成就的机会,实施了一系列新举措。这些包括,例如:

增加了防止逃学措施的经费。自1994年以来,政府拨出并逐渐增加了防止逃学的教育经费。自1998年起,全国范围建立起了一个由120个地区防止逃学教育服务点组成的网络,为每所学校处理逃学问题提供支持。从1998/99财政年度来看,为这些服务点提供的基本经费为每年度415万新元。服务的目标是减少和预防逃学,从而改善风险学生的教育机会,否则这些学生将有可能处于社会和经济劣势;

消除暴力方案。消除暴力是全系统的行动研究方案,其目的是使学校有能力减少在校内和学校社区范围内发生的暴力案件。通过参加这一方案,青少年获得对暴力的认识和了解如何控制其愤怒情绪,教师建立起对其自身行为的影响的深入认识,而学校则学会如何巧妙配合以减少暴力案件。自1996年以来,消除暴力方案已在许多学校成功实施,在这期间,奥克兰大学进行了评估研究,结果表明该方案行之有效;

修改停学规则。 1998年《教育修正案法》的通过使教育部长除其他外,可以制定1999年《教育(退学、停学、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规则》。在考虑或决定所提出的退学、停学、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建议时,这些规则管理学校董事会、校长、家长和学生应遵守的惯例和程序。

580. 1998年《教育修正案法》还建立起了一些新程序,规定如果学校学生太多,可以制定限制招生人数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必须体现某些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学生应该能够相对就近入学。在1999年预算中,为扩大对于目前另一种教育方式的资助机制,政府增加了2,170万新元经费(为期三年)。这些经费用于为已与正常学校环境疏离开的风险青少年提供在另一种学习环境中的教育。

581. 根据本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中提到加入计划(由1988年《加入培训计划法》而确立),该计划旨在通过改进个人的基本工作技能而增强个人进入或重新进入劳动力队伍的能力(第662段)。在1988年法于1993年期满时,加入计划由培训机会方案取而代之。这使得更广泛的各种人员可以加入培训机会方案,其中包括家庭目的受益人、难民和刑满释放人员。课程包括基本教育,经常与灌输其他知识和技能结合起来,其中包括职业教育和培训。培训机会方案的大部分资源(除针对18岁以下青少年的那部分之外)已转移至新西兰工作和收入局(上文第190段)。大学教育机构的升学补习班现在相当常见,从主要学费补助制度中提供资金,这点已作过介绍。农村教育活动方案现在是与教育部订立合同,从而可进一步明确责任和获得关于产出的资料。目前对幼儿教育和社区教育的重视正进一步加强。志愿组织在提供教育机会方面继续发挥主要作用。一些志愿组织正在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这其中包括“新西兰毛利人扫盲”和“工作场所扫盲”。

582. 关于基础教育,还应该指出,在所审查的这段时期内进入新西兰的移民人数增加,从而对英语教育提出了新需求,不过,新移民的增加现已稳定下来。所接收的难民来自形形色色的国家,其中许多人的本国语言以及英语的知识水平非常低。这种状况对这类学生高度集中的学校和教师造成了压力。自1991年以来,开办了教师培养方案,目的是使教师能够更有效地满足这些需要。为帮助英语学习,包括帮助义务教育阶段之后的教育和培训,所提供的资金也有了增加。虽然志愿部门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开设的这类课程仍然短缺。

3. 特殊教育

583. 为残疾儿童和学习上或行为上有困难的儿童开设了特殊教育服务,这类儿童被认定需要有别于在正常教育环境下通常提供的教育的另类教育来源。子女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父母享有与其他父母相同的权利,可以让其子女就读其所选择的学校。根据1993年《人权法》(上文第26及其后各段),任何教育机构因为学生任何残疾的原因而不能做到对学生一视同仁的(例如拒绝或限制学生享有任何服务的),属违法行为。1989年《教育法》授权教育部长对首选环境下不能满足学生特殊教育需要的情况可以发出指示,让学生就读于某个特定设施。如果家长愿意,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安排肢体残疾或其他残疾状况的儿童就读于其他儿童的普通班级。在必要时,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提供特殊设备,并聘用额外工作人员帮助教师。顾问帮助工作人员制定适当的教师方案。这种帮助是通过教育部给学校董事会的经费和通过特殊人员教育服务处提供的,该服务处是具有其自己的管理委员会的一个单独的政府组织。特殊人员教育服务处为个人、学校和幼儿中心提供专家咨询、指导和支持。

584. 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可就读于特殊学校或当地学校的附设班级。这些便利扩大了子女需要特殊教育的父母可作出的选择范围。如果某个儿童的需要在普通学校系统中无法满足,还有可供利用的其他服务。需要长期医院护理的学生可在医院接受其学校教育。有些医院设立了经注册的国立学校,而有些医院则可能在现场设有由当地学校管理的班级。寄宿式特殊学校为学习、行为或精神上有严重需要的儿童提供教学和住宿式的陪伴护理。视力或听力残疾的儿童既可在主流学校上学,也有机会可以在住宿式的特殊学校上学。需要休息和恢复疗养的儿童可短期前往保健营地,那里既有教室内的也有教室外的教育课程。

585. 1996/97财政年度,特殊教育的经费约占预测的学校教育开支7%;1996年8月,共有16,572名学生接受特殊教育酌情补助。自1997年起,政府实施一项“特殊教育2000年”倡议,这是一项专门针对学校帮助有学习和行为困难的学生的措施。虽然具体个人的需要差别很大,但战略目的是改进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在幼儿和学龄阶段的学习机会。在项目第一阶段设立的特殊教育补助金从1997年的1,400万新元增加到1998年大约2,900万新元。目前仍在实行进一步的措施和倡议。

4. 工业培训

586. 根据1992年《工业培训法》制订了一项工业技能培训战略,以提高新西兰系统的工业培训的质量,加强企业针对性,以及增加所提供的培训总量。战略的目的是加强培训对工业需要的适应性,包括让工业对政府用以支持培训的资源享有控制权,以及授权由工业界制定标准。1992年的立法规定设立一个国家机构,称作新西兰技能办公室(其全称是教育和培训支助机构),职能是确认工业培训组织并给予资助。这些工业培训组织负责其各自工业领域培训安排的设计、管理和执行;其本身并不提供培训。约有48,900人在1998年接受了系统的工业培训,许多工业在国家学历资格框架的范围内制定了各项标准。预计工业界将会对负担制定标准和培训的费用作出贡献。政府正在计划审查目前的企业/教育安排。

587. 有关的培训活动之一称作“提高技术”,这是一项为21岁以下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方案。

5. 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

588. 除上文第548及其后各段提及的函授学校外,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其他设施在继续教育一节下介绍,该节摘自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附在补充材料中)。经合发组织的报告《教育一瞥》中所作的评论和载列的表格表明,根据1994/95年的数字,在25至64岁成年人参加继续教育,包括参加与工作或职业相关的教育的人数比率方面,新西兰现在高居前列。

O.进一步的统计数字

589. 委员会在其提出的报告准则中,要求提供关于各级教育毕业率的统计数字,如有可能,数据按性别分列,另外还要求提供其他指标。已经根据1996年人口普查按年龄、性别和民族划分而提供了关于新西兰人口所达到的一系列最高学历资格的基本数据(见上文第510段)。还可查看附件24作为补充材料,其中载有专门从教育部收集而来的进一步数据。就抽样调查的1996年而言,该附件中载有下列一些表格:

按就读年限、性别和民族划分的1996年中学离校者人数;

按年级程度、性别和民族划分的1996年中学离校者人数;

按年级程度和性别划分的1996年所有高等教育(大学或其他学校)毕业生人数,其中一个图表列出了1996年某些科目上男女生分别达到学士学位的比率。

590. 附件24还包括一个按年级程度和性别划分的1992年大学学位和其他大学学历资格的表格,其中一个图表列出了1991年某些科目上男女生分别达到学士学位的比率。

第14条-人人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原则

591. 请参见根据本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以及上文第13条提供的增补资料。

第15条-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

A.主要发展变化概要

592. 本报告本节重点介绍下列主要发展变化情况:

设立了文化事务部和新西兰新博物馆;

改革了关于新闻审查和诽谤言论的立法;

改革了由政府资助的研究、科学和技术。

B.为实现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593. 有关的主要法律和措施仍然与新西兰根据本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第749段及其后各段)中所介绍的大致相同,但正如该报告(第764段)所预先介绍的那样,成立了一个文化事务部(现在称作文化和遗产部)。正如也许从初始报告中可以看出,在确立对文化部门的支持形式上(例如广播委员会),新西兰主张其他英联邦国家所采用的“保持距离”方式。按照这种方式,丝毫没有关于文化政策的立法,而是由政府拥有和资助各种文化机构和任命其董事会成员,这些机构必须履行规约所规定的职能。在这种规约的限度内,各机构独立决定和实施其政策。这种模式可以使文化部门在免受政府不适当干预的情况下发展,因此有助于保护言论自由。这一自由在报告的本段时期之初即通过列入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第14条而获得确认。政府还为少数非政府文化机构提供经费。

594. 虽然政府继续支持文化部门,但在过去的十年中,一个新重点是确保公款的接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作出说明,以及从满足公众需求的角度证明这样支持的正确性。在所报告的这段时期内,文化部门的资金来源从接收政府拨款转向接收博彩业捐赠的资金。但一个例外是,政府对新建的新西兰博物馆提供大量的经费。在这段时期内,通俗文化的全球化引起了对新西兰文化特征性质的讨论,并且实际上,作为1997-2000年时期目标的一部分,政府已确立了目标是制定一个政策框架,“激发和确认新西兰逐渐发展的特征和文化遗产”。例如,与上一个十年期相比,当地制作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小时更多,但是随着这两种媒介的频道大量增加,广播的小时总数也相应增加。

C.为文化生活提供资金

595. 艺术的主要供资方仍然是中央政府和博彩业捐赠委员会。下表列出了中央政府和该委员会1991/92年和1995/96年提供的经费总额。正如新西兰的初始报告中所指出,博彩业捐赠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是为法定的目的和慈善目的分配政府开办的国家博彩业所得利润。博彩业捐赠委员会根据政府的请求而将其收入的固定百分比分配给“创造性的新西兰”(见下文第609段)、新西兰电影委员会和新西兰电影档案馆。近些年来,博彩业捐赠委员会对这些机构的捐赠远远多于政府通过“文化事务投票”组织所提供的经费。博彩业捐赠委员会还为文化设施和文化遗产项目提供捐赠。

1991/92 年 $000 ( 新元 )

1995/96 年 $000 ( 新元 )

1996/97 年

政府

16,435

97,991

74,415

博彩业捐赠委员会

48,406

30,645

31,598

596. 1991/92年与1996/97年之间,政府对文化部门提供的经费发生波动,其主要原因是新建的新西兰博物馆大楼的建造费,该项工程的费用1995/96年达到顶峰。附件25随附了1990/91-1998/99年政府的文化支出和资本开支表。

597. 政府十年来对文化部门的拨款在开支总额中所占的百分比如下:

1986/87 年

1991/92 年

1996/97 年

0.25%

0.39%

0.41%

598. 如果把中央政府1996/97年与文化部门有关的教育领域开支一并加上,该年度的百分比将提高到约2.4%。但是,估算文化教育上的开支引起定义上的问题,而且也难以作准确的计算。

599. 关于地方政府在文化上的开支总额,无相关的数据,但一般来说,60%以上的博物馆和美术馆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经费的。地方当局用于文化目的的开支差别很大,视地方当局所制定的文化方案和基础设施的程度而定。但是,大部分地方当局都提供图书馆服务,在较大的中型地区,还拥有或支持博物馆和美术馆。新西兰共有460个博物馆和美术馆。“创造性的新西兰”(下文第608段)为新西兰74个地方当局中的每一个都提供基本赠款和人均资金费用。这些资金在1996/97年度总额达到250万新元。

D.文化事务部

600. 在1975年设立了负责文化部门的一个政府部级机构之后,最终于1991年按此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文化事务部,从前艺术和文化部长的职责现由文化事务部长取而代之。在建立新部之前,内务部是政府关于文化政策的主要顾问。文化事务部相应地从该部接过了关于艺术和文化遗产问题的责任。在决定建立一个专门的文化部时,政府还认定,该部门应仅负责政策事务。提供服务的职责依然由内务部负责或转移到其他地方。另外,还有其他一些部门(1998年和1999年共七个部门)也负责新西兰文化管理事务。

601. 新文化部的作用是就总体文化事务向政府提供咨询,并协助政府为全体新西兰人提供和管理文化资源。为此,文化部的工作是就文化政策问题提供咨询;审查文化立法;审查文化项目;管理对文化事业机构的捐赠;以及开办文化事业项目和进行调查研究。截至1999年7月,机构所接受的捐赠资金(1998/99年共计约3,800万新元)由文化部负责管理的是:

新西兰艺术理事会 (称作“创造性的新西兰”);

新西兰电影委员会;

新西兰博物馆;

新西兰交响乐团;

新西兰电影档案馆;

新西兰皇家芭蕾舞剧团;

新西兰毛利人传统表演艺术学社。

文化部还负责管理政府对地区博物馆重大基建项目的捐赠款,以及对巡回展览造成丢失或损坏而负责赔偿博物馆和美术馆的计划。

602. 1998年8月,政府开始对文化方面的所有部门结构进行了一次正式审查。为此目的,文化部在1998年最后阶段编印了一份文件,题为“政府在文化部门中的作用:问题审查”(附在补充材料中)。随后,自1999年9月1日起,文化事务部改名为文化和遗产部,并扩大了职责范围,从内务部和维护资源部门以及从商务部接过了相关的政策责任。从该日起,改名后的文化部同时负责遗产政策和文化广播政策,下辖历史遗址信托基金会和新西兰广播局。

E.新西兰博物馆

603. 1990年,1840年《怀唐伊条约》签署150周年之际成为一些重大文化项目的契机,其中包括编制《新西兰编年史词典》(下文第636段)。1990年历史时刻的意义还促使政府开始着手建立新西兰博物馆。该博物馆作为一个机构,取代了从前1936年国家博物馆和国家美术馆。新博物馆位于惠灵顿水边,于1998年2月开放,面积是从前的三倍,是中央政府迄今资助的文化事业的最大基建项目。

604. 1992年《新西兰博物馆法》规定,博物馆是展现、探索和维护文化遗产和环境知识的国家场所,“以便更好地认识和珍惜过去,……丰富今天[和]迎接未来的挑战”。博物馆对这项法令所用措词的解释是,博物馆必须力求与参观者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传统形式的博物馆静态展览不够理想。结果证明,博物馆现已成为一个极受欢迎的设施。

F.新西兰博彩捐赠委员会

605. 上文第595段及其后各段以及初始报告(第765段及其后各段)中已提及新西兰博彩捐赠委员会。在所审查的本段时期内,各个博彩委员会的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三个博彩分配委员会现在为文化事业提供资金。博彩环境和遗产委员会为社区举措提供捐赠,其中包括项目和基建费用,用于翻修建筑物、考古遗址、美术馆和博物馆。博彩社区设施委员会为社区的剧院、音乐厅、工艺中心、社区图书馆和毛利人及太平洋岛屿社区设施的基建费用提供捐赠。

606. 在1997/98财政年度的开始时,设立了一个毛利族会堂遗产和设施委员会,以便为维护和发展毛利族会堂设施提供资金。。在过去,毛利族会堂总是符合条件,可以得到各种博彩分配委员会提供的资金。但是,新西兰博彩捐赠委员会承认《怀唐伊条约》的原则,决定对毛利人事务作出进一步的响应,成立一个单独的委员会考虑对毛利族会堂设施项目提出的筹资申请。1997/98年,这一委员会拨出了600万新元;1998/99年和1999/2000年,每年也拨出了同样数额的资金。另外,还有第四个博彩委员会,称作博彩总务委员会,有时候也为文化设施提供资金,作为对其他委员会捐赠的补充。

G.新西兰毛利族艺术理事会

607. 1994年《新西兰毛利族艺术理事会法》为艺术理事会确立了一个新结构和各项职能。废除了伊丽莎白女王二世艺术理事会、三个地区各自的艺术理事会和毛利及南太平洋艺术理事会(见新西兰的初始报告(第769及其后各段))。设立了一个新的国家艺术机构,称作新西兰毛利族艺术理事会,以及另外两个具有同等地位的艺术委员会。

608. 新西兰毛利族艺术理事会(其工作名称是“创造性的新西兰”)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制定组织上的总体政策和在两个艺术委员会之间拨款。两个艺术委员会则负责为艺术活动提供资金:一个艺术委员会称作毛利艺术委员会,负责为毛利艺术提供资金;另一个称作艺术委员会,负责支持所有新西兰人的艺术活动。毛利艺术委员会的成立本身就是对毛利人在新西兰艺术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的承认。新立法还规定在上述第二个艺术委员会之下成立一个法定的南太平洋艺术委员会,为太平洋群岛的艺术提供支持。

609. “创造性的新西兰”每年从博彩捐赠委员会的利润中获得一个固定的百分比。1994/95财政年度,所获得的公款共计2,414.1万新元。中央政府的供资达380.7万新元,其余的2,033.4万新元是由博彩基金提供的。1998/99财政年度,“创造性的新西兰”获得的公款共计2,653.7万新元。中央投票机构的供资额达263.1万新元,其余的2,390.6万新元由博彩基金提供。

H.增进文化特性和促进对国家各民族群体、少数民族和当地居民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享用

1.概况

610. 新成立的文化和遗产部除提高文化和艺术在政府和民众中的地位之外,还对政府的一些成果作出了贡献,这些成果实际上促进了上述的目标。这些成果包括:政府对文化部门的协调政策;鼓励由新西兰人和为新西兰人进行的创造性表达;在新西兰和海外宣传新西兰的文化特征;支持在教育和社会政策中体现文化特点;改进对新西兰文化遗产的管理。为了形成对于文化政策采取更加协调的方式,文化部开设了上文第602段已经提及的对政府在文化部门作用的调查。在所报告的这段时期内,文化部还与新西兰统计局一起编印了一系列重点在于新西兰特有文化特征的重要基本研究报告:《1995年新西兰文化统计数字》;《1996年新西兰文化统计纲要》;《1996年的家庭文化开支》;《1998年文化部门就业状况》,以及《1990-1999年政府的文化开支》。正在进行中的类似项目包括1998年最后阶段开始进行的对赞助文化活动的调查,以了解新西兰工商界在这方面的看法和意图。

611. 毛利族发展部对政府在毛利文化和遗产方面的作用进行了一次审查(称作毛利遗产审查)。毛利遗产审查的目的是澄清政府在毛利文化和遗产方面的作用。这项审查有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说明和评估文化和遗产部门在毛利文化和遗产方面目前的安排;

制定一项关于政府在毛利文化和遗产中作用的政策声明;

拟定各种备选方法,为保护和发展毛利文化和遗产而向毛利人提供更加协调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和服务。

612. 这项审查所审议的是没有包括在关于政府在文化部门中作用的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完成了对毛利文化和遗产方面文化和遗产部门的目前安排所进行的一次评估。这项审查尚待最后完成,然后再批准一项关于政府在毛利文化和遗产方面作用的政策声明草案。

613. 在审查的这段时期内,日益认识到需要继续维护和提高新西兰文化遗产和种族构成中的毛利族和其他主要方面的重要性,关于这一点,例如可以从第13条和本条下所提供的资料和发表的评论中看出。

2.新西兰新博物馆

614. 1992年《新西兰博物馆法》第8条的规定至关重要,其中要求博物馆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应做到:

注意到新西兰人民的种族和文化多样性,以及新西兰人民对新西兰文化生活和新西兰社会结构所作出的和将继续作出的贡献;

努力确保博物馆表现和承认毛利族、欧洲人和其他主要传统及文化遗产的地位和重要性,并确保博物馆可成为上述各种文化对博物馆作出有效贡献的手段,使博物馆成为展现新西兰特征的一个场所;

努力确保博物馆令所有新西兰人感到骄傲。

615. 因此,博物馆力求更加生动地讲述新西兰各族人民的故事,展示我们的文化和具有鲜明特点的自然环境。如从前一样,博物馆拥有特别关于波利尼西亚、密克罗尼西亚和美拉尼西亚艺术和文化的许多收藏。毛利艺术和文化是一个突出的重点,但目前的展览中还有一个部分,其中综述了新西兰所有主要移民群体的历史。这个博物馆中包括了一组专门建立的可充分运作的毛利族会堂展览,这个博物馆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这方面展览的机构。

3.毛利语言

616. 关于利用和推广毛利语言方面的一些发展变化情况,已在新西兰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十和第十一次(合并)报告中作了介绍(第83-87段)。

617. 1987年《毛利语言法》宣布毛利语言为新西兰的一种正式语言,授权可以在某些法律程序中使用毛利语,并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毛利语言委员会发展和促进毛利语言。如上述报告中所示,1991年毛利语言法修正案增加了授权在法律程序中使用毛利语的应用领域。但是,总的来说,在报告的本段时期内,实际上确认毛利语作为新西兰一种正式语言的情况有了相当的扩大。在公共部门尤其如此,这一点从许多政府机构的情况中即可看出,这些机构拥有毛利语和英语两种文字的名称,以毛利语公布招聘人员的广告,提供毛利语的接待服务,并提供英语和毛利语两种文字的资料和宣传品。在私营部门,承认毛利语的情况也更加广泛,例如,所有主要商业银行都承兑以毛利文签写的支票,新西兰邮局接受以毛利文书写的邮件,一些零售公司则在其产品标签上附加毛利文字。

618. 1994年7月6日,政府宣布1995年为毛利语言年。这标志着新西兰对于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的第一年所作的贡献。作为毛利语言年的一个主要项目,毛利族发展部发起了1995年国家毛利语言调查,以便为今后的行动提供精确和充分的资料。这项综合调查的结果表明,虽然毛利族成年人口一半以上讲一些毛利语,但只有8%的人非常流利,每年随着毛利语流利的老年人口的去世,通过这种来源传授毛利语的情形日趋减少。一般来说,虽然近些年来人们对土著语言的兴趣和所开展的活动再度大量增加,但必须制定政策和程序,用以改进毛利语的地位和提高其生命力。

619. 1996年,政府开始了关于制定一项毛利语言战略的工作。1997年,国家同意,根据《怀唐伊》,国家和毛利族都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积极促使毛利语的存活,使之作为一种具有生命力的语言。这种承认为恢复毛利语言而正在开展的进一步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620. 政府确认必须作出坚定的努力恢复毛利语的活力,为此制定了毛利语言战略。通过该战略,政府希望达到两个目标,一是协助毛利族努力恢复毛利语的活力,二是确保各公共部门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其作用。

621. 政府的毛利语言战略具有五个关键方面:

制定和实施一项毛利语言教育计划;

扶持毛利语言广播和电视节目;

毛利语言指导方针,协助公共事务部门制定其本身的毛利语言政策和毛利语言计划;

制定和实施毛利语言主体活动;

制定和实施适当的机制,以便于以协调的方式监测和评价毛利语言活动。

622. 为处理上述第三个关键方面,毛利族发展部最近发布了《毛利语言政策和计划:协助公共事务部门的准则》和《如何制定所在部门的毛利语言政策和计划》(附在补充材料中)。

4. 毛利语广播

623. 根据1989年《无线电通信法》,为促进毛利语言和文化,整个新西兰都预留了广播和电视节目的适用频率。在1988/1989年广播改革之前,一家部落无线电广播台(Wellington’s Te Upoko o te Ika)连续不断地广播。现在则有21个部落无线电广播台进行广播。1989年以后,新西兰根据本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第790及其后各段)中所提及的广播委员会,自1990年以来称作新西兰空中之音,为毛利语广播电台的运作和资本费用以及为制作毛利语节目在电视网上广播而提供公共经费。但是,1993年《广播修正案法》设立了一个新的毛利语广播资助机构――Te Reo Whakapuaki Irirangi(现在称作Te Mangai Paho)。1995年1月1日,该机构负担为毛利语广播提供公共拨款的主要责任,其范围目前包括支持毛利语电视节目制作、部落广播电台和在广播网上播出的一些毛利语无线电节目的制作。该机构的《1999年度报告》(附在补充材料中)对其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作了进一步的介绍。

624. 为了对毛利人的投诉作出响应,政府进一步制定了一项毛利语广播政策。 1997年在整个新西兰举行了毛利语广播协商会,以查明毛利人对建立一个毛利语电视台的看法。商定了最高可达1,136万新元(含一般销售税)的资本数额用于建立一个毛利语电视频道。另外,毛利语广播事业资助机构用于购买电视节目的预算也增加到约1,930万新元(含一般销售税)。

5. 民族事务处

625. 1992年成立了一个民族事务处作为内务部的一部分。民族事务处就有关民族群体(除已有其各自事务部的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居民以外的其他群体)的问题向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和资料。根据1996年人口普查,新西兰共有50多个这类民族群体,约占新西兰常住人口的8%。

626. 民族事务处的目标包括促进新西兰社会接受和重视民族多样性,以及为民族群落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提供便利。

627. 民族事务处自其成立以来执行了一系列广泛的咨询和宣传任务,其中包括制定准则,促进政府机构聘用翻译人员,以及对近期移民到新西兰的人员进行就业学历资格和培训方面的调查。近些年来,民族事务政策现由新成立的政策小组处理。对民族群落和其他关键机构的支持、宣传和援助,继续由内务部属下一个新成立的社区发展小组提供。政策小组一直在制定一项民族事务政策大纲,以便在所报告的这段时期的期末就政府的各种民族政策和方案提出报告。由社区发展小组主办的一个项目是编写关于新西兰非毛利人和非太平洋岛屿的主要少数民族的最新概况;这个项目于1999年完成,将在下次根据本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中讨论。

I. 宣传媒介和通信媒体在促进参与文化生活方面的作用

628. 附件二十六列出了在报告的这段时期内通过“新西兰空中之音”(该机构为广播事业提供政府拨款) 拨出的经费情况。新成立的毛利语广播事业资助机构所作的拨款情况已在上文第623、624段作了介绍。

629. 关于操作方式,重点在于行业自律,要求广播电台制定自己的广播工作守则,(并首先审议所提出的关于违背1989年《广播事业法》标准规定的投诉)。广播标准局负责鼓励广播电台制定和遵守关于广播工作的适当守则。在1991年对广播标准局进行了一次审查之后,政府原则上决定取消广播标准局进行标准宣传工作的责任,而改由已设立的行业自律机构(宣传标准局公司和宣传标准申诉委员会)负责这些事务,这些机构由广告商提供经费。1993年《广告修正案法》提供了转移责任的法定依据。

630. 除新西兰无线电广播有线公司开办的三个电台之外,还有大约180个由私人开办的无线电台。新西兰根据本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第801段)中提及的私人电视台――TV3, 于1989年开始广播,现在向90%以上的人口进行广播,另外又建立了一个频道――TV4 。新西兰电视集团(见初始报告(第801及其随后各段))现在开办两个全国频道(TV1和TV2),并拥有一些附属机构和其他广播权益。新西兰电视集团的目标是向新西兰人提供高质量的电视节目和广播服务。该集团还努力播放反映和增进新西兰特征和文化的节目。该集团是一家国有企业,自我负责成为一个商业上成功的电子通信实体。新西兰电视集团向大约1,126,000个家庭提供广播服务,覆盖面将近新西兰人口的100%,收视率达70%。其余两个频道每天24小时/每周七天不间断广播。

631. 另外,“天空电视”有限公司在收费的基础上现在已提供五个频道的模拟式广播,在数字广播方面,则有35个以上的频道。Telstra Saturn公司除免费节目之外,还进行15个频道的广播。

632. 在1990-1998年阶段,国家的三个免费频道共播出了51,883个小时的当地内容(其定义是“由新西兰人和为新西兰人”而制作)。当地内容广播量近些年来的增加趋势可以从下列数字中看出:1996年5,065个小时、1997年5,600个小时、1998年6,298个小时和1999年6,142个小时。

633. 关于媒体、宣传和人民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成果方面,可以指出,自1991年以来,已经能够通过电视转播议会的会议情况,作为经常性的节目向公众广播。另外,1995-98年期间,新西兰还实施了在法院使用电子媒体的试行计划。公众的主要兴趣是在一定的管理条件下作为新闻节目通过电视播放法院内的活动情况。随后(1999年5月),法官核准了关于电视播放项目的规则(须作某些修正)。因此,现在可使用电子媒体报道法庭上的活动。

J. 文化遗产的维护和展示

1. 国家档案

634. 新西兰国家档案馆是关于新西兰历史和尚未公布的资料的最大收藏处。正如在新西兰根据本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第813段)中所预先提到的那样,设在惠灵顿的国家档案馆总部于1991年迁至新的馆址,并作了改建,以满足在储存、保管和公共索阅方面各种不同的需要。

635. 自1991年以来,对国家档案馆的价值作了评估,并列入了政府的财务报表。1998年的收藏估价为456,751,536新元。1998/99年国家档案馆的业务预算为9,666,244新元。

2. 国家传记词典

636. 正如新西兰根据本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第840段)中所指出,1983年在内务部属下成立了一个部门,负责编撰《新西兰传记词典》。这个部门现在归属于扩大后的文化和遗产部(上文第600段)。1990至98年期间,出版了1769至1940年的四卷,每一卷收入有关于历史人物的大约600篇文章。还同时出版了几卷毛利文版本系列,其中载有每一卷英文版本翻译成毛利文的关于毛利族主题的传记,现已出版了共四卷。(该部门还出版附属刊物。)每一卷传记根据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社区所提供的资料选定主题。

3. 毛利文化遗产

637. 在审查的这段时期内,内务部一直在拟订一项《保护可动物品文化遗产法案》,以通过将新发现的毛利族(毛里奥里族)物品的所有权赋予适当的部落而对《怀唐伊条约》给予更进一步程度的确认。在所报告的这段时期的期末,这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但现在由文化和遗产部负责。

638. 1996年(作为非内阁成员的下院议员法案)向议会提出了一项《毛利族祖传物品保护法案》,以建立毛利族祖传物品登记册和一个信托基金来协助管理该登记册和促使散落在海外的毛利族祖传物品的返还。经由议会毛利族事务委员会审议之后,这项措施于1999年获得批准作为一项政府法案。在毛利族祖传物品审查取得结果之前,这项法案暂停实施(上文第611段)。

K. 艺术创作的自由

1. 新闻审查

639. 1993年《电影、录像和出版物分级法》汇集了关于审查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电影公演和录像标名及分级的法规,并对这些法规作了合理化的整编。新设立的电影和文学分类办公室负责对1993年法律所涵盖的所有材料实行法定分级。

640. 1993年法令第3条载有一套统一的分级订正标准。关于是否禁止某个出版物的决定将取决于该出版物是否“应受到反对”。关于是否禁止因受到反对的材料,所采用的法定检验标准是该材料的公布“有可能伤害公益”(警察诉新闻媒体所有权有限公司案[1975] 1 NZLR 610,615 (CA)McCarthy P)。有些出版物按其本身内容将被视作应受反对的。这些出版物宣扬或支持对儿童的性剥削、性暴力、虐待折磨行为或极度暴力、兽交、恋尸癖、尿色情和嗜粪癖。分级办公室可以对限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公开发行施加条件,可能的条件包括在出版物的封面或包装上标出级别,出版物采用封闭或不透明的包装,或不得公开展示而仅可根据索求提供。

641. 在报告的本段时期的期末,上诉法院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探索了言论自由(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法》第14条)与新闻审查法之间的关系。电影和文学审查局认定,根据1993年《电影、录像和出版物分级法》第3条,如书籍中的故事描述的是男人与男孩之间的性活动,并附有裸体儿童的各种照片,则属于应受反对之列。上诉人提出的主要主张是审查局没有正确地考虑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法》对新闻审查法的影响。上诉法院裁定(Moonen 诉电影和文学审查局案(1999年) 5 HRNZ214, 233 [15][16] Tipping J):

“根据《权利法案》第14条,人人享有言论自由,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任何种类任何形式资料和见解的自由。这一权利范围之广如同人类的思想和想象力。任何程度的出版物审查制度都相当于在其限度上对于言论自由权利的废除。如此废除的理由是其他价值观念被认为超越言论自由。然而,新闻审查法在一定限度内的废除权利,依照《权利法案》第5条的规定,只能是在自由和民主社会中可表明正当的对于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在解释1993年法和根据该法作任何级别分类时,[言论自由的]这种权利必须加以充分的考虑。……如果两种含义都有道理,则必须采用与《权利法案》最协调一致的含义。”

2. 诽谤

642. 1992年《诽谤法》现在取代1954年《诽谤法》,并且阐明了关于诽谤的法律。虽然以往的抗辩理由仍然保留,但其中一些,例如,正当抗辩理由,名称作了更改,有些则被取而代之。例如,公正评论的抗辩理由改为诚实见解的抗辩理由。如果被告可证明所发表的见解是其本人真实的见解,所依据的事实基本真实或与真实情况没有重大出入,则诚实见解的抗辩理由胜诉。公正和准确的实况报道,例如议会大厦内的会场报道,受特有权的保护。在Lange诉Atkinson一案([1998年] 3NZLR 424)中,上诉法院对特有权感到关切,并担忧在诽谤诉讼中是否可援引“政治表达”这一抗辩理由。本案中的上诉人是新西兰的一名前首相,在相关的时刻是一名议员,他指称被告发表的言论属诽谤性质。他希望保护本人的名誉不受他所指称的虚假言论的侵害。被告是一名政治学家兼记者以及他的出版商,声称言论自由权利使他们有权就公众关心的事项发表关于议员的虚假言论。法庭裁定支持被告,指出特有权的抗辩理由适用于对现任或前任议员以及竞选议员者的行为和素质所一般发表的言论,只要这些行为或素质直接涉及或曾经直接涉及这些人员履行其公职的能力(包括其个人能力和意愿)。对涉及这种能力的事项所作的裁定将取决于如何认为什么事项将正当属于关系到公共利益,而不是关系到私人利益。

643. 1992年《诽谤法》引入了由法庭建议加以更正的新纠正法,在审理诽谤罪的程序的早期阶段,法官可建议由被告发表对事实情况的更正。法官可建议更正的内容、其发表时间和发表时的显著程度。

L.保护作者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

644. 在所审查的这段时期内,所通过的相关法律是1994年《版权法》和1994年《版面设计法》。

1. 版权

645. 1994年《版权法》落实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所规定的在版权领域新西兰承担的世贸组织义务。

646.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要求新西兰给予世贸组织协定的其他签署国国民与新西兰人同等的优惠版权保护。新西兰已经对《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承担这样做的义务。在许多方面,1994年法重复了1962年《版权法》所载现行法律的实质内容,1994年法的新规定涉及下列领域:

对计算机程序提供明确保护,改进对有线电视和其它有线服务的保护;

《版权法》第四部分提出了精神权利。现在规定了下列精神权利:

被识别作为作品作者的权利;

对作品中有损作者荣誉或声誉的诋毁性文字提出反对的权利;

作者不受误加作品所属权的权利;以及

某些照片和电影方面的隐私权。

647. 1994法第七部分规定了对版权作品的盗版制品采取新的边界执行措施。这些都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所要求的。1994年法的第九部分提出了表演者的权利,这是该协定的另一项要求。1994年法规定,表演者有权控制对其表演的录制或播放,以及在未经其本人同意下对录制品的使用。未经表演者同意而将非法录制品输入新西兰或从事非法录制品交易的,是对表演者权利的侵犯。

2. 版面设计

648. 1994年《版面设计法》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第二(6)部分的要求,确立了集成电路原始版面设计的法定产权。

M.保护毛利文化和知识产权

649. 毛利文化和知识产权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在报告的这段时期内,拟议了一系列相关的政府政策和立法倡议,其中包括:

由毛利族发展部与商业部联合审议这些问题;

对专利、商标和设计立法进行相关的审查;上文第683段所提到的毛利祖传物品保护法;

制定一项保护政策,例如在新西兰的《生物多样性战略》中。1998年12月印发了这一战略的一份14页草案,这是由保护司和环境部拟定的,然后1999年1月由总理宣布开始实施。战略的目标中特别规定采取措施,承认和尊重毛利传统知识在生物多样性管理中的作用,规定必须对这些知识加以保留和保护,并为此发展毛利族与国家机构之间的相关伙伴关系。在报告的本段时期的期末,该项战略的草案正在公众磋商过程中;

审查历史和文化遗址管理。

650. 在这种总的背景下,人们对一些毛利人1991年10月向根据1975年《怀唐伊条约法》设立的怀唐伊法庭所提出的一项申诉表示了相当的关注。依照该项法令,怀唐伊法庭有权就历史性的1840年《怀唐伊条约》的实际适用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1991年的诉讼案(也称作怀唐伊262号诉讼案)实质上是要求对本地动植物群的所有权和确认毛利知识及文化所有方面的专属性。申诉人指称,该条约的一项特别保证保护毛利族对本地动植物群和与这些资源有关的所有知识而享有的专属性权益,包括在使用这些动植物群资源和任何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商业利益。另外,申诉人还将其认为属于该条约毛利版本用辞(及所有其他珍藏物品)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一并列入诉讼之中。这一诉讼案涉及范围广泛,内容复杂。在所报告的这段时期内,已采取了各种确定的诉讼步骤,包括1996年授权和资助申诉人开展对这些问题的研究。1997年指定了一个审案小组,并已开始听审申诉人的传统证据。本案的听审仍在进行中。

N.应用科学进步成果造福于每个人,包括采取措施促进纯洁的环境:组织上的进一步变化

1. 概况

651. 正如新西兰根据本公约提交的初始报告(第862及其后各段)中所预先介绍的那样,在报告的这段时期内,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公共投资的管理和组织实行了重大的改革。这些改革在设计上旨在加强这一部门的效率和有效性,以使之对国家的繁荣和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

652. 科学改革方面的一个关键内容是在组织安排上将政府的科学技术研究事务分为三个领域:政策、采购和研究发展活动。研究等业务活动与政策分开,可使这些业务活动可以更加明确地集中于公共投资的效果上。新西兰的科学系统曾经由少数大型政府部门组成,政策、供资和研究方面的职能混集在一起。新系统的特点是业务机构数量众多,但重点更加高度集中,学科性更强,具有更大的透明度,目的是提高绩效和为新西兰创造更大的效益。

653. 新成立了一个科学技术研究部(初始报告,第855段)取代从前的科学和工业研究司(初始报告第854段)。该部是政府科技政策方面的首要顾问,包括就科学投资重点和经费事项提供咨询。

654. 截至1992年7月,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发展主要由政府部门进行,主要是科学和工业研究司、农业和渔业部的有关部门、新西兰气象局、林业部和卫生司。现在这些部门的结构作了调整,以使其研究活动可以在新组成的国有公司或国家研究所继续进行。九个独立的研究所按新西兰法律注册为公司,每个国家研究所拥有其自己的董事会,成员由政府任命,负责管理本所的资产。国家研究所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政府,由两名持股的部长作为代表,即国家研究所部长和财政部长。

655. 国家研究所(其中每个研究所着重于经济的一个生产部门或一类自然资源)是根据1992年《国家研究所法》设立的。该法令要求国家研究所进行研究并提供相关的服务。研究必须达到优异水平,为新西兰造福,成果必须传播给潜在的使用者。国家研究所机构提供了科学管理的一个公开和灵活的框架,正在加强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在研究发展和技术转让领域的协作。国家研究所采用的公司结构(如上所述)为其提供了充分的商业权力,使之可借款和组建合资企业及附属公司,以便能够完全为了新西兰的利益发掘新开发成果的商业潜力。

656. 因此,政府内有两个部级属下的部门专门负责科学和技术。这两个部门是科学技术研究部属下的科学技术研究处,以及国家研究所。后者负责政府在国家研究所中的所有权利益。另外,1993年还成立了一个国家公司监督处,就政府九个国家研究所各自董事会的运作情况,向持有这些研究所股份的两名部长――财政部长和国家研究所部长,提出咨询意见。

2. 研究、科学和技术领域的投资

657. 管理调控新西兰公款资助的研究活动的是拨款:科技研究拨款:教育、和私营部门的供资者。科技研究部1999年发表的1997-1998年调查结果表明,研究和发展的总支出为11.07亿新元,占国内总产值的1.1%,比1995-1996年的0.99%有所增加。

658. 至于政府这方面的供资,1997-1998年的公共投资总额约为5.62亿新元(含一般销售税),占国内总产值大约0.57%。

659. 政府与科学家和最终用户进行广泛的磋商之后决定投资重点。在改革之后,首先通过就科研和科技部门需作出贡献的广泛领域制定五年期供资目标而体现优先重点。

660. 政府意识到科学系统的互动性很强,而且在不断变化之中,所以政府的投资政策现在正朝着更进一步灵活调整的方向发展。这种新方式将着重于上层的四个科学总体目标(创新目标、经济目标、环境目标和社会目标)、对于这些目标加以更充分说明的14个指标成果,以及一套绩效测量系统。这套系统将监测在实现指标成果方面取得的进展。

661. 经过1997-1998年“展望项目”磋商过程之后,拟订了指标成果。大约140个部门于1998年向科技研究部提交了战略。这些战略中列明了新西兰今后将需要的知识、技能和技术。1998年后期,科技研究部公布了一套指标成果草案,其中归纳了上述设想。对这套草案的评议大约有130条,最终形成了将指导政府科技研究投资的14项指标成果。目前正在拟订中的绩效测量制度将作为科技研究投资的成绩报告框架,从而可获得更多的资料用以指导科技研究方面的公共投资。

662. 一些组织代表政府购买科技研究成果。主要的采购代理机构是1990年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基金会。该基金会是一个具有独立董事会的法定机构,向科学技术研究部长负责,按政府制定的广泛优先重点和具体的部门研究战略对新西兰的研究和发展进行投资,其投资额占这方面公共开支的将近一半(每年约3.25亿新元)。

663. 基金会管理一系列科技研究投资:公益科学基金;新西兰技术(读研、工业研究金设置的研究、技术联系以及技术增进企业发展计划);研究金(新西兰科学和技术博士后研究金和毛利族(研究金)。公益科学基金是政府对战略科学和技术的主要投资。1997-1998年,该基金拥有的价值达2.82亿新元。对公益科学和技术的定义是这种研究可能增加对物理环境、生物环境或社会环境的了解或认识;或发展、维护或增加对新西兰具有特别重要性的技能或科技专业知识;或可能对新西兰有利的不可能通过政府来源供资或充分供资的。公益科学和技术基金通过一套可竞争投标的制度面向从事研究和发展的所有组织和个人。

664. 科学技术研究基金会接受国家研究所、研究协会、政府部门、公司社团、非营利私人信托基金、私人个人、国有企业和大学提出的申请,各方争相获取合同,以承接反映国家科学优先重点的商定研究方案。在1998-1999财政年度,基金会从工艺科学基金中拨付了约2.907亿新元(1997-1998年为2.82亿新元)。国家研究所收到了2.416亿新元(1997-1998年为2.362亿新元),研究协会收到了2340万新元(2190万新元),大学收到了2010万新元(1870万新元),私人组织收到了560万新元(530万新元)。

665. 由于建立基金会是为了代表公众投资于研究,所以基金会放在高度优先地位的是关系到并且有益于广大社会的研究活动,其中包括商业界、环境和社会部门组织。1993年修订了1990年《科学技术研究基金会法》,明确规定其就国家科学技术研究优先重点事项而向政府提出的咨询“在拟订之前应首先通过基金会与工业、研究人员、毛利族和社区代表之间进行的磋商”。另外,该项修正案进一步规定,总的来说,“为了确保工业界、研究人员、毛利族和社区的意见能够在基金会制定关于其他事项的咨询意见时得到考虑,基金会应建立一项与工业界、研究人员、毛利族和社区代表定期进行磋商的方案。”

666. 卫生研究理事会是新西兰负责采购和协调卫生研究以及扶持卫生研究界的主要公共机构,是根据1990年《卫生研究理事会法》从以前的医疗研究理事会转变而来的。卫生研究理事会采购一系列卫生研究,包括生物医疗、门诊、公共保健、保健服务、毛利族和太平洋岛民研究(1990/2000年采购额为4千万新元)。该理事会还为一系列卫生研究职业发展奖金提供资金(1999/2000年为240万新元)。理事会的道德委员会负责制定卫生研究工作的道德准则,并负责委任评估研究成果的其他道德委员会。理事会组织关于卫生主题的年度协商会议。理事会的毛利族卫生委员会制定准则,每年审查一次,以协助打算从事涉及毛利族参加者的生物医疗、公共保健或门诊研究的人员,或就关系到毛利族健康的问题协助这些研究人员。

667. 新西兰皇家学会是一个独立的国家科学院,同时也是科学和技术学会的一个联合会。1997年《新西兰皇家学会法》(《私营法》)确认其为私营机构。该学会也是一个增进科学和技术进步的学会,其中包括促进新西兰范围内的科学和技术以及扶持国际上的科学合作。学会代表政府管理一系列科技研究投资:马尔斯登基金、促科技竞取基金、国际科技联系基金和詹姆斯·库克船长研究人员研究金。马尔斯登基金每年获得2,300万新元,用以支持优异成果的科学和技术研究,而不论主题或科学领域。

3. 科学促进和技术转让

668. 凡重视科学技术对未来繁荣的重大意义,以及肯定科学本身具有文化价值的项目,科技研究部都加以鼓励,支持旨在促进这类价值观和观念的一系列项目。例如,为各自所在领域公认领先的研究人员提供研究金,开办旨在改进科技教育和职业咨询的方案,举办关于科技主题的公共讲座和讨论,开办公共天文学信息服务和维护及展览天文学遗产材料,建立和维持“噢,这是科学”互动式网站,以及发展在新西兰公共和私营研究机构工作的科学通讯人员网。

669. 国家研究所有一套积极传播研究成果的计划。根据1992年《国家研究所法》第5 (1) (d)条,国家研究所有责任在工业界、广大科学界和感兴趣的公众中间宣传和推广研究成果,以及介绍科技发展动态。现在正日益通过互联网向各界提供信息。

670. 政府和大学科学家继续受到鼓励发表科学研究成果。通过教育学生、在论文中发表研究成果和通过宣传媒介传播信息,大学和技术学校在传播研究成果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O. 国际科学关系

1. 概况

671. 按要求,科技研究部的职责之一是确保科学和技术利益的妥善协调和联系,包括国际上的协调和联系。首先的重点是鼓励国际科技合作,包括知识和专业技术的交流。政府日益认识到还承担了一项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创建丰富多采的国际伙伴关系和网络,以及在新西兰和整个地区提高人们对科技研究在全球知识社会中作用的认识。

672. 在维持和发展国际科技联系方面,政府的参与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通过政府来源的资金为一般科技研究方案、机构和组织提供间接支持。政府的直接参与继续通过论坛机制,例如签订科技合作协定和加入区域和国际组织。通过一些不同的机构为国际科学活动提供资金。

673. 1976-1991年,新西兰缔结了6项双边科技合作条约(与中国、德国、墨西哥、罗马尼亚、新加坡和美国),以及其他技术合作条约。1980-1992年期间,还缔结了另外8项有关特定科研项目的双边条约,分别涉及澳大利亚、美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例如,其中一个项目涉及对海洋水位的长期监测。新西兰在地理上接近南极洲,所以也在1988-1994年期间促成订立了五项双边合作协定,包括在新西兰建立科学考察队设施。这些活动涉及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和美国。

674. 另外,还缔结了低于条约地位的广泛的一系列相关协定、安排或谅解,涉及政府本身或科技研究部或科技研究基金会这样的机构与外国对口单位进行交流。主题范围从一般的科学和技术,至南极洲合作、林业、地球科学和地震学。国家伙伴包括阿根廷、智利、中国、马来西亚、意大利、日本、菲律宾、南非和瑞士。新西兰分散式的科学系统鼓励研究提供者根据其自己的优先重点与外国协作者建立联系。因此,现在只有在缺乏双边安排有可能对科技合作造成障碍的情况下才缔结双边安排。

675. 在更加广泛的国际交往方面,新西兰一直积极参与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工业科技工作组和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农业技术合作专家组,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新西兰仍然是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1995-1999年为该组织的执行理事会成员。新西兰参与的涉及科技研究的其他多边论坛包括瓦尔迪维亚小组和英联邦科学理事会。

2. 其他国际关系

676. 在所审查的这段时期内,新西兰始终关心与其他国家订立电影录像关系(或电影共同制作)的双边协定。在1987年(与加拿大)订立了第一个这类双边条约之后,1993年与联合王国订立了一项协定。1997年又与意大利签署了这样的协定,但在所报告的这段时期结束时尚未生效。

托克劳

导言

677. 正如已经在上文第1段所述,新西兰于1978年12月28日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79年3月28日起对新西兰生效。新西兰的批准也适用于托克劳。本文介绍1990-1997年期间该公约在托克劳的实施情况。在阅读时,应结合参照新西兰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一、概况

A. 社会经济环境

678. 托克劳由三个小的环状珊瑚岛组成――阿塔富(Atafu)、法考福(Fakaofo)和努库诺努(Nukunonu),位于萨摩亚以北大约500公里。法考福的位置在最南面,相距近50公里处是努库诺努,阿塔富距离努库诺努将近100公里。

679. 每个环状珊瑚岛由若干小岛组成,这些小岛由暗礁相互连接,围绕成一个完全封闭的环礁湖。这些小岛的长度,从90米到6,000米不等,宽度从几米到200米不等。这些小岛的最高点不超过海平面5米。陆地总面积为12.2平方公里。

680. 居民为波利尼西亚人,1996年人口普查时共计1,507人。据相信,早在1,000年前就人类居住。逐渐形成的村庄(每个环状珊瑚岛一个)始终是托克劳社会的基础。环状珊瑚岛上讲托克劳语。托克劳语也是政府使用的语言。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授,但许多年龄较大者不懂英语。

681. 关键的因素包括:传统上勉强为生,地理偏远,环境脆弱,自然资源贫乏;人口稀少而分散,在较为晚近的历史上人口向外迁居;与主要贸易航道隔绝;依赖海上运输与外部世界进行物质联系。

682. 长期以来的重点是如何生存下去,这促成了以大家庭为基础的相互支持系统,在每个村庄(每个环状珊瑚岛一个)形成了决策上围绕男性等级制的合议方式。在托克劳语中,法律只有一个词tulafono, 即长老的惯例。

683. 在传统制度下,年轻男子通过维持生存的捕鱼作业和小规模椰肉干生产对村庄和家庭的经济作出贡献,从而获得名望和一种个人价值感。这种制度给予妇女较高的地位,因为她们有权占有家族拥有的房屋和管理家庭经济:丈夫在结婚时搬入妻子的住房。文化秩序高度重视弱小成员的福利和经济资源的平等分配。

684. 本世纪与外部世界的接触增加,改变了托克劳的生活和物质追求。现在是双重经济,维持生计的和创造现金收入的部门之间有着相当密切的相互关系。在最近的25年中,加强了对提供现代服务的重视,特别是在教育、卫生、住房和电信等领域。

685. 由于实行了以货币化和公共部门的就业,传统活动如今已不那么重要。经济严重依赖援助,以新西兰每年拨给的财政支持为主。在大约600万新元的国民预算中,这种援助约占五分之四。新西兰的额外援助(约200万新元)用于工程项目,主要是运输、通讯和电力供应。

B. 政治环境

686. 1877年,托克劳成为英国的一块保护地,1889年,这一地位正式固定下来。根据居民的要求,英国政府1916年兼并了这组群岛(当时称为联合群岛),将之划入吉尔伯特和艾利斯群岛殖民地(今天称作基里巴斯和图瓦卢)的疆域内。

687. 在英国政府的倡议下,对联合群岛的行政控制权于1926年移交给新西兰。1948年《托克劳法》的颁布将正式的主权移交给新西兰。虽然托克劳因此被称作新西兰的一部分,但其有着独特的文化和自己单独的政治、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

688. 关系的其他特点包括:所有在托克劳出生者为新西兰公民,新西兰法院受理严重纠纷,土地由习俗管辖,无新西兰投票权,接受新西兰官方发展援助的支持。

689. 就《联合国宪章》所载的人民自决权原则而言,托克劳被划为非自治领土。因此,新西兰作为联合国的成员,负责协助托克劳实现自治和在国家一级满足托克劳的需要。

690. 这种情形下的治理问题特别艰难。之所以艰难是因为国家政府远离大多数托克劳人的日常世界。人们与其所熟知的村庄体制发生关系,所接触的是用以管理村庄的传统方式和习俗。

691. 鉴于这种背景状况,以及村庄的需要一般是通过年长者对习俗的管理而满足的,所以新西兰对托克劳的管理相当宽松。新西兰从来没有在托克劳设立任何常驻的行政机构。目前的行政长官是根据1948年《托克劳法》任命的,居住在惠灵顿,但定期走访托克劳。

C. 目前的立宪方案

692. 对托克劳人本身来说,国家管理问题是1990年代才突出显现出来的。托克劳认识到,在今天的世界上,托克劳需要一种国家政府的能力。这是为了充分增进三个村庄所共有的那些有限但却是重要的利益,这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才能够达到。主要来说,这是托克劳当代需要的结果,托克劳需要管理其对外界力量的回应对策,因为外部世界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那里对生活和物质的追求。有一种本能的愿望是尽可能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立。而同样也认识到,托克劳已不再完全能够做到经济上的自给自足。

693. 1992年,托克劳与新西兰商定实行一项立宪方案,其结果将是赋予托克劳正式的权力,使之能够建立和运作其自己的国民政府。

694. 1994年,联合国的一个访问团(自1976年以来的第四个)获悉,托克劳正在积极考虑托克劳自治的《宪法》和一项自决权法令。没有规定时间表。

695. 在评价立宪方案时,必须牢记的最主要考虑因素是托克劳需要从本地的框架出发开展工作,自我设计管理安排,适应一种与传统非殖民化相差很远的环境。托克劳是否有能力形成一个新国家,严重取决于其是否有能力对其三个村庄的管理结构进行现代化改造,并且明显需要一种由当地自生的解决办法。

696. 一个特点是需要把托克劳公共服务局搬到这些环状珊瑚岛去。托克劳公共服务局是从1970年代发展到其目前形式的,其任务是为托克劳提供现代化服务。托克劳公共服务局是按新西兰的一个模式建立的,指挥总部设在萨摩亚,由新西兰控制管理(之所以选定在萨摩亚是因为考虑到当时与托克劳以及在托克劳范围内的通讯量有限)。

697. 在新兴的当地自生国民政府体制中,政治控制力来自于村庄集体,因此,这种政府能力的发展突出强调需要改变那种陈旧的框架。截至1994年,托克劳公共服务局的搬迁已基本完成。此后,注意力重点转向这种现在地跨三个村庄的服务网如何做最适当的调整,以适应截然不同的政治和文化环境。

698. 自1994年以来,一直在实行两个相关的程序。在正规的国家一级,新西兰已将行政和立法权力下放到托克劳。1994年1月27日,负责托克劳政府行政管理的行政长官权力下放到岛民大会(General Fono, 即国民代表机构),在岛民大会的闭会期间,这一权力由岛务院(Council of Faipule, 即1993年成立的内阁同等机构)负责行使。新西兰议会于1996年通过了《托克劳修正案法》,该法于当年10月1日生效,授权岛民大会制定托克劳的治安、秩序和良好施政规则,包括赋予征税的权力。

699. 在托克劳开展的第二项工作涉及两个方面:(a)从运作上来说,即岛民大会和岛务院(在三权分立的西方观念毫无根基的文化环境中)积累了行使行政和立法权力的经验,(b)从观念上来看,考虑了怎样在结构上建立最适当的村庄和国家政府安排。所采取的途径是,在安排国家之前,先安排基础,即村庄。

700. 托克劳正在采取的方式是,首先将大多数公共服务职能下放到村庄,其次规定包括托克劳公共服务局在内的所有当局直接向托克劳权力机关负责。根据设想,国家政府只应承担村庄单独无法完成的职能:从广义上来说,即是对涉及托克劳与外部世界关系或由这种关系而产生的事务加以管理。

701. 新西兰国务专员对管理托克劳公共服务局负有法定责任。为了让托克劳承担对其公共服务的责任(无论这种服务在今后如何安排),新西兰需要采取一项进一步的正式步骤:废除相关的立法(1967年《托克劳修正案法》第一部分)。新西兰承诺在托克劳准备就绪时立即采取这一步骤。

702. 1994年,岛民大会建立了一个具有广泛基础的特别宪法委员会。1995年,在五周时间内在每个环状珊瑚岛上举办了宪法讲习班。讨论的范围十分广泛,参加者人数众多。这一过程激发了公众对什么是宪法及其含义的普遍兴趣,结果进一步明确了托克劳的需要和愿望。在进一步召开了委员会会议之后,1996年最后阶段以托克劳语发表了一份初次报告。

703. 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法律系A H Angelo教授领导了托克劳法律项目,在该项目内,1997年10月出版了两部著作。第一部是《托克劳法律》。这部工作文集共一卷,旨在在为托克劳提供查阅现行法律的更便利机会,以及为正确运用1996年赋予的立法权力提供便利。第二部是《宪法的构成要素》,出自正在进行中的立宪工作。

704. 第一份出版物包括了大量的托克劳语材料。在开篇的几节中包括了对托克劳法律项目的评价和有关托克劳法律制度的综述。

705. 第二份出版物列入了特别宪法委员会的托克劳语首次报告,并第一次提供了英语译文。委员会将其初次报告看作是提供了对宪法的“初步一瞥”。Angelo教授的大量评论对这些案文作了补充。

706. 这份报告反映了进一步要求托克劳政府自治的愿望,明确列出了关于在社会中如何行使权力的规则,并体现了对与新西兰关系性质和重要性的强烈认识。人们达成了一种共识,认为岛民大会应在就未来的《托克劳宪法》作出最后决定之前,考虑是否可提前执行这份报告的若干方面。

707. 因此,托克劳的立宪方式反映了其施政方式:根据托克劳的需要和传统制定安排,而同时又力求寻找传统与外来事物之间的妥善平衡。有些其他国家在其逐渐的演变中借用了宪法的外衣,托克劳没有直接方便地效仿这些国家的做法。

D. 托克劳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708. 在实施《公约》方面,最重要的发展变化仍然是关于当地政府机构的发展。在托克劳宪法目前的发展阶段,托克劳压倒一切的中心目标是国家的建设。

709. 托克劳明确认识到,托克劳受包括《公约》在内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的约束。1990年以托克劳文和英文印制的一本小册子中包括了与托克劳相关的主要人权文件。

710. 在当初关注宪法的时候,托克劳采用的方式就是在宪法中列入其对人权的承诺。关于宪法的初次报告中列入了下述条文(草案):

托克劳全体人民的个人人权列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并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加以落实;

在托克劳,行使个人权利的时候应适当注意其他个人的义务,以及个人所属的社区。

711. 这种早期阶段对宪法的关注,以及关注托克劳如何可在宪法中反映其对人权的承诺,表明托克劳应已作好充分的准备,在获得自决之后的形势下,希望如何在当地体现这种承诺。

712. 然而,托克劳仍面临着法律与习俗这个核心问题。因为从传统上来看,托克劳的社会管理是以村庄为基础各自为政的。托克劳的制度中很少有什么外在可以辩认的正式形式。习俗是这种制度的核心。其中许多都是不成文的,但由传统奉为神圣,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

713. 在如今这种时候,习俗与法律之间相互作用的程度日益加强,托克劳力求对其状况的理解。因为在从社会知晓的口头传统规则转入西方概念的成文法时,托克劳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在托克劳考虑其对基本人权的承诺应是什么含义的时候,托克劳铭记人权促进的是未来的个人主义概念,而托克劳人所熟悉的集体主义理想促进的则是一种团结和同享的观念。

714. 所以,这是偏离传统的一种巨大的发展变化。对于托克劳人而言,这意味着从遵守其文化传统内特定一套规则和惯例转而遵守一套显然符合国际社会生活的规则和惯例以及其他国家的规则和惯例。

715. 在托克劳宪法发展的现阶段,适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问题仍然正式属于新西兰政府的责任。这些问题在新西兰与托克劳的关系中处理。行政长官与岛民大会和岛务院具有密切的咨商关系。

二、与具体条款相关的资料

716. 与《公约》具体条款相关的托克劳情况简介如下。

第 1 条

717. 新西兰仍然致力于协助托克劳行使其自决权。

718. 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在立宪的现阶段,托克劳正在积累自治的经验和建立适当的政治结构,这种结构将使得托克劳的选择具有意义,托克劳将从联合国大会各项有关决议下所列出的各种政治体制选择中选出一种。当地状况的独特性使其非殖民化的工作毫无典型性可言,这种独特性决定了事务进展的时机和速度。这方面的工作相当敏感,首先是因为作为自治所必然依赖的托克劳范围的各种结构,其正式的权力来自对村庄生活从无重大影响的外部当局。其次是因为正如所述,村庄社会中家喻户晓的唯一规则是口头传承的习俗规则。

719. 在准备自决方面所涉及的问题已在新西兰与托克劳之间正在进行的对话中广泛查明。托克劳于1993年向联合国访问团提交了一份11页的声明(《托克劳之声》),其中载有托克劳的自决“蓝图”。

720. 在1995年5月提交联合国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的一份声明中,载明了新西兰的如下看法:

“[托克劳提交1994年联合国访问团的说明]所反映的是一种原则,即从前的管理国应作出具体努力,帮助正面临着困难的托克劳这类袖珍国家。这种援助将是不断提供的。中心指导思想是,在自决之后,托克劳将不会被割断联系而茫然若失,除各自以其适当方式表现的其他外部伙伴之外,新西兰将把帮助托克劳获得成功视作新西兰职责的一部分。”

第 2 条

721. 新西兰采取了始终如一的步骤,通过经济和技术援助及合作,确保《公约》所确认的各项权利在托克劳得以实现。

722. 托克劳的社会结构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其显著特点是以家庭和同享原则为基础。文化秩序高度重视弱小成员的福利和经济资源的平等分配。

723. 托克劳认识到,随着其经济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货币化,人们如果没有这种或那种有报酬的就业,将可能处于相对的劣势。这方面固有的艰巨任务正在通过有意识地将经济和社会问题与当地政府机构的不断发展联系起来而加以解决。人们担心以往时代的自助精神已经逐渐消失,这种担心已成为自1994年以来各种关于“托克劳消亡”的讨论中的一个突出特点。

724. 在托克劳生活的外族人人数很少,主要来自图瓦卢或萨摩亚,现已(通常通过婚姻)完全融入三个村庄中的这个或那个村庄。长期留下来的来自欧洲的唯一居民是一名天主教神父。

第 3 条

725. 在托克劳文化中,男女有别历来十分明确。但是,妇女的状况并不是静止不变的,在就业方面,正在作出巨大努力确保男女平等。许多托克劳人已居住在国外(约有5,000人居住在新西兰,与托克劳保持着密切的文化联系),接触到新的观念。

726. 三个村庄中每个村庄的妇女组织(Fatupaepae)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国家妇女理事会。在儿童基金会协助下发表的一份1996年报告(托克劳儿童和妇女状况的分析)中指出,妇女理事会正在努力增进和加强妇女在国家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727. 妇女历来负责持家、做饭和编织手工艺品。她们担任护士和大多数教师。如今,男女有别的传统已不十分明显。例如,每个村庄现在都派一名妇女代表参加岛民大会。

728. 托克劳法律中概无允许对妇女任何种类歧视的规定。

第 4 条

729. 新西兰政府或托克劳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限制享有《公约》所确认的各项权利。

第 5 条

730. 《公约》中所载的各项义务已代表托克劳接受下来,没有意图打算偏离这些义务;也没有限制或减少托克劳享有《公约》所确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

第6条(和第13条)

731. 关于工作权利的问题,必须从实际环境和文化背景的角度来看,另外,还必须考虑到在国家或社区提供资金的范围之外几乎不存在就业机会。为了生存,这种性质的社区更看重其成员必须做到奉献和同享的义务,而不是看重个人的努力。在过去的25年中,托克劳公共服务局已成为主要雇用部门。

732. 识字率很高,从小学直至中学五年级的教育有100%的机会,对托克劳以外的教育拨出了大量经费。趋势是扩大教学课程的范围,使之包括职业和商业技能。托克劳建立了有效的初级保健系统。

第 7 条

733. 托克劳正在努力建立必要的村庄和国家系统,以接管目前公共服务局的职能。正在努力通过一整套关于在村庄和国家一级就业的规则,无论是在公共服务范围之内还是之外。这一就业制度将取代《托克劳公共服务手册》,该手册是新西兰国务专员以其对托克劳公共服务局的法定责任而编印的。

734. 在这一领域,已经进行了许多起草工作。在这方面,关于劳工组织各项公约在托克劳的适用问题已经明白无误。例如,正在拟定的托克劳就业规则草案中即载有关于平等就业和同等报酬的规定。

第 8 条

735. 第6条下的初步评论在此也同样适用。虽然没有外部世界所理解的工会,但公共服务人员有一个非正式的协会。

第 9 条

736. 同享和互相关心的社会风气是托克劳社会的基础。60岁以上者每月获得27.50新元养老金。所需的医疗服务如在托克劳无法提供,病人由政府出资按需要前往萨摩亚或新西兰接受治疗。

第 10 条

737. 法律和实践都承认家庭是托克劳社会的自然和基本单位。

第11至第15条和总体概况

738. 最后,可以综述如下。

739. 本报告关于托克劳的介绍是为了重点说明一种截然不同和困难重重的非殖民地化的环境。在1990年代的后期,托克劳可能比最初预想时的情况好些。较为成功地寻找到在这种环境下唯一可奏效的有关经济方针和施政领域的当地解决办法。在这十年中,托克劳比过去更加深刻地思考了托克劳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做哪些事情。特别是如何兼顾传统的要求与现代的需要。国民政府的建立帮助了这一过程。

740. 在过去四分之一个世纪中,对外来援助的依赖性日益增加,在这种背景下,根本问题是托克劳如何可最有效地建立起经济上长期生存的能力。已有一些观念变化的迹象。通常由妇女开办的小店现在正与合作商店进行竞争,主要销售服装、鞋类或面包。五年以前,这种竞争是不允许的,面包是送给的。

741. 在这种背景下,新西兰正与托克劳努力达成一项预期十年的经济发展框架协议,促进实现更大程度上的自力更生。

742. 正如所述,这就是为什么关于《公约》每项规定的适用问题必须从托克劳的环境考虑加以解决。但是,有两点应该再次强调:

托克劳的实践中广泛坚持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条款;

一个自治的托克劳将处于适当的地位,可以考虑如何在仍然发展中的法律制度内体现出托克劳已成为全球村的一个成员这一事实,因此,必须受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的约束,包括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约束。

附件一览表

附件1

1999年按年龄、民族和教育程度分列的失业人口

附件2

1987-1999年希望更多工作时间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口比例

附件3

1987-1998年就业人口;所有工作的通常每周工作小时数

附件4

1989年、1994年、1999年与生活费用相比的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

附件5

1987年2月至1999年2月实际工资指数

附件6

就业者的特征

附件7

1989-1999年向劳工部报告的非运输工作有关的死亡事故数量,附1992-1998年可查明的职业疾病数据

附件8

1940-1997年实行的福利金和养恤金数字,以及1940-1997年福利金和养恤金支出(摘自在其他部门提供资料下由新西兰统计局出版的1997年和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

附件9

现金福利:截至1998年3月1日的每周费率(摘自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

附件10

特别需要补助金――1996年6月30日截止的财政年度付款人次和金额,以及按补助金原因对所支付的补助金的分析(摘自1997年《新西兰官方年鉴》

附件11

1991-1997年社会福利支出,占国民总产值百分比(摘自1997年《新西兰官方年鉴》)

附件12

1993-1996年主要保健福利金的支出趋势(摘自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

附件13

按劳动力地位等诸项划分的年龄组和人口性别(摘自“1991年人口普查,新西兰工作人口”);以及按年龄组和人口性别划分的劳动力地位(摘自“1996年人口普查,就业与失业”),均选自新西兰统计局发表的数据

附件14

生活水平指标(摘自1993年、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

附件15

1955-1997年一些年龄的预期寿命,总人口和毛利族人口

附件16

1990-91/1996-97年平均每周住房支出、1991年和1996年私人住宅租用期及1996年按劳动力地位划分的居住房屋租用期图表,1996年按新西兰成人民族群体划分的居住住房期限

附件17

1989-1997年来自收入支持计划的住房补助、1997年按住房类别划分的住房补助金及1993年9月至1997年6月住房补助金领取者人数图表

附件18

保健支出,名义数额和剔除消费物价指数上涨因素之后(包括“非保健”项目)

附件19

1985年和1995年经合发组织一些国家的婴儿死亡率、1994年新西兰胎儿和婴儿死亡率及1983-1994年婴儿死亡率图表(摘自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

附件20

按最高资历划分的民族群体和人口性别;按最高学历资格划分的民族群体、年龄组和人口性别;按民族群体和性别划分的义务教育阶段后第一学历资格的广泛学习领域;按学习班/培训班出席率划分的民族群体和人口性别(摘自1996年人口普查,新西兰统计局的教育刊物)

附件21

1981-1997年教育支出(摘自1992年、1994年、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

附件22

1995-1997年教育机构数量、就学人数和所有教育机构的同等全日制教学人员人数(摘自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

附件23

1875-1997年教育(摘自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

附件24

按就读年限和民族划分的1996年中学离校者人数;按年级程度和民族划分的1996年中学离校者人数;1992年和1996年大学毕业生及达到学士学位的男女分别比率表(摘自1994年、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

附件25

1990/91-1998/99年政府的文化支出和资本开支

附件26

1990-1998年通过新西兰空中之音拨付的开支

补充材料一览表

1.

外交外贸部,《第49期简讯:新西兰的人权:提交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惠灵顿:1994年6月)。

2.

新西兰统计局,《残疾人数》(惠灵顿:1998年);卫生部/卫生事业供资局,《新西兰的残疾人状况――1996/1997年调查综述》(惠灵顿:1998年)。

3.

新西兰统计局,1992年《新西兰官方年鉴》(惠灵顿:1992年),关于1992年《就业合同法》的节选。

4.

新西兰统计局,1996年《人口和住房普查》(惠灵顿:1996年),第39-58页――收入。

5.

新西兰统计局,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惠灵顿:1998年),关于职业安全和保健服务的节选。

6.

Trilford诉Haulaways有限公司案。

7.

社会福利部,1998年4月22日《关于社区工资计划的新闻发布稿》(Http://www.executive.govt.nz/minister/mccardle/cwage/indexhtm, 上次检索时间1996年5月6日)。

8.

儿童事务专员,《1997年度报告》(惠灵顿:1997年)。

9.

司法部,《讨论文件:同性配偶和法律》(惠灵顿:1999年);司法部,《问题背景资料》(惠灵顿:1999年)。

10.

新西兰统计局,1997年和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惠灵顿:1997年和1998年),关于新西兰社区供资机构的节选。

11.

卫生事业供资局,《我能期望什么?――1998/1999年新西兰的保健和残疾人资助服务》(惠灵顿:1998年)。

12.

青年事务部,1996年、1997年和1998年的年度报告(惠灵顿:1996年、1997年、1998年)。

13.

青年事务部,《实现潜力――新西兰青年政策状况文件》(惠灵顿:1996年);青年事务部,《关于实现潜力的指南――制定和分析新西兰政府的青年政策》(惠灵顿:1996年)。

14.

新西兰统计局,1996年《新西兰官方年鉴》(惠灵顿:1996年),关于粮食储备的节选。

15.

公共保健委员会,《1994-1995年国家营养行动计划》(惠灵顿:1995年)。

16.

卫生部,《加强公共健康行动:关于改进、增强和保护公共健康的战略方针》(惠灵顿:1997年);卫生部,《加强公共健康行动:关于改进、增强和保护公共健康的战略方针的背景文件》(惠灵顿:1997年)。

17.

卫生部,《1999年政府保健和残疾人资助服务中期战略》(惠灵顿:1999年)。

18.

卫生部,《保健结果指标的进展》(惠灵顿:1998年)。

19.

卫生部,新西兰卫生部门概览(http://www.moh.govt.nz//moh.nsf/b240le…/144f3e2fe826/110a4c256671006b2bd4,上次检索时间1999年6月15日)。

20.

事故康复和赔偿保险公司,《事故赔偿指南》(惠灵顿:1999年)。

21.

新西兰统计局,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惠灵顿:1998年),关于事故赔偿公司的节选。

22.

事故康复和赔偿保险公司,《1998年度报告》(惠灵顿;1998年)。

23.

卫生部,《关于毛利族保健政策5年来执行方面一些问题的文件》。

24.

卫生部,《在我们的掌握之中――新西兰青年自杀的预防战略》(惠灵顿:1999年);卫生部,《青年自杀概况――1999年统计数字》(惠灵顿:1999年)。

25.

卫生部(义务性的评估和治疗)1999年修订案法。

26.

心理健康委员会,《1998年度报告》(惠灵顿:1998年)。

27.

心理健康委员会,心理健康概要(义务性的评估和治疗)1992年法令和其他法规。

28.

隐私问题专员办公室,1994年《健康资料隐私法》。

29.

卫生和残疾人事务专员,1996年《保健和残疾人消费者权利法》。

30.

教育部,1996/1997年和1997/1998年《毛利族教育年度报告》(惠灵顿:1997年和1998年)。

31.

教育部,《让教育为毛利族服务――磋商情况报告》(惠灵顿:1998年)。

32.

教育部,《新西兰毛利族太平洋岛屿居民的教育:走向二十一世纪》(惠灵顿:1998年)。

33.

教育部,《新西兰学校98年》(惠灵顿:1999年)。

34.

教育部,《2000年关于特殊教育的文件》。

35.

新西兰统计局,1998年《新西兰官方年鉴》(惠灵顿:1998年),关于持续教育的节选。

36.

文化事务部,《政府在文化部门中的作用:问题调查》(惠灵顿:1998年)。

37.

毛利族发展部/新西兰统计局,《全国毛利族语言调查》(惠灵顿:1999年)。

38.

毛利语广播供资机构,《1999年度报告》(惠灵顿:1999年)。

39.

毛利族发展部,《毛利语言政策和计划:协助公共服务部门的指导方针》(惠灵顿:1999年)。

40.

毛利族发展部,《如何提高你的毛利语水平和政策及计划的制定》(惠灵顿:1999年)。

41.

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就新西兰工会理事会关于1991年就业合同法违背劳工组织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的投诉所作答复的报告,以及新西兰政府就工会理事会向劳工组织的投诉所作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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