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巴西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5年5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894和第2895次会议 上审议了巴西的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5月30日举行的第290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在本文件中,委员会使用的“儿童”一词指18岁以下的人。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通过了关于建立机制处理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和家族成员暴力的《2022年第14.344号法》,于2023年设立了土著人民部和种族平等部,重新设立了打击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行为部门间委员会,以及通过了《2020年至2030年国家儿童早期计划》和《2022年至2025年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国家计划》。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8段),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第21段)、青少年健康(第40段)、生活水准(第46段)、环境退化和气候变化的影响(第48段)以及儿童司法(第61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根据《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的规定颁布的联邦立法在州级和市级得到遵守。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联邦政府2024-2027年多年期计划包含儿童问题并将之视为了一个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同时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包含《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为此应从速完成对促进儿童权利十年期行动计划(2011-2020年)的评估,并通过一项新的行动计划,确保为其有效执行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秘书处和全国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理事会,但促请缔约国设立一个适当的部际高级别机构,具有明确的任务授权和足够的职权,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层面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大幅增加在卫生、食品、社会保障和教育领域的投资,特别是在儿童早期教育领域的投资,以确保这些领域具备适当水平的资源;
(b)确保在预算编制进程中纳入儿童权利视角,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儿童的拨款,并纳入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数据收集系统,确保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所涉全部领域,确保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出身、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
(b)确保按族裔群体分列的数据包括非洲裔巴西儿童、基隆布儿童、土著儿童和罗姆儿童,以确保他们的能见度,从而处理他们被边缘化和被排斥的问题。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一)利用学校、寄养系统、替代照料场所和拘留场所的保密、儿童友好和独立的申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以及(二) 获得法律支助和适龄信息,了解如何获得咨询和补救,包括补偿和康复;
(b)确保在所有州有效和一致地执行《2017年第13.431号法》所载的保护暴力行为儿童受害者或证人的权利的规定。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迅速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确保该机构包括一个监测儿童权利的专门和独立的机制,能够以儿童敏感和儿童友好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的投诉。
传播《公约》和提高认识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以确保包括家长和儿童本人在内的广大公众普遍了解《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
(b)提高对《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并开展能力建设活动,旨在对包括儿童和/或儿童人权维护者在内的相关行为体开展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5.委员会欢迎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参加全国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理事会以及州级和市级的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理事会,同时建议缔约国:
(a)在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关于儿童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时,有系统地让所有接触儿童或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进来;
(b)对于恐吓和骚扰非政府组织、人权维护者或民间社会活动人士的行为,包括恐吓和骚扰儿童权利工作者的行为,确保迅速、独立地调查所有报告的事件,并确保此类侵害事件的责任人受到问责;
(c)加强保护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的方案,特别是确保所有各州尤其是圣保罗和南马托格罗索都设有保护方案。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可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为制定《国家人权与工商业政策》而设立的部际工作组的有关资料,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明确的监管框架,用于监管在缔约国经营或管理的采掘业、金融和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企业,特别是亚马逊和塞拉多的农业企业和肉牛业企业,并确保这些企业的活动不对人权产生负面影响,不危及环境、健康、劳工或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针对非洲裔巴西儿童、基隆布儿童、土著儿童和罗姆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女童、残疾儿童、移民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城市边缘地区的儿童,存在根深蒂固和十分普遍的交叉形式的歧视,产生了深远的不利影响,包括报告的仇恨犯罪。
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和方案,包括在学校等所有环境中防止和打击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仇视同性恋、仇外、种族主义和歧视行为;
(b)采取大规模措施,消除针对非洲裔巴西儿童、基隆布儿童、土著儿童和罗姆儿童的结构性歧视;
(c)根除一切形式歧视残疾儿童、女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移民儿童的行为;
(d)采取措施,打击针对生活在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边缘化城市地区的儿童的成见和歧视;
(e)大力努力消除在生活所有领域助长歧视女童现象的父权制态度和性别成见。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已经采取的措施,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儿童使其最大利益成为首要考虑的权利适当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所有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并在其中一致地予以解释和适用。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0.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结构性种族歧视助长了系统性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这是导致死亡率极高的原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存在广泛和系统性的暴力侵害非洲裔巴西人的现象,凶杀率极高,遇害者大多为非洲裔巴西男童;
(b)安全部队在贫民窟和贫穷的城市地区开展军事行动和其他行动期间,有不少儿童遭到杀害和强迫失踪,主要是非洲裔巴西儿童;
(c)警察暴力在刑事定罪、过度使用武力和缺乏问责的背景下造成了大量儿童死亡;
(d)在领土和土地冲突、土地争夺、强迫迁离和采掘活动中,有非洲裔巴西儿童、基隆布儿童和土著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遇害;
(e)有报告显示发生了儿童在拘留期间死亡的事件;
(f)土著儿童的儿童死亡率居高不下;
(g)自愿与外界隔离和初次与外界接触的土著儿童高度脆弱,面临存亡危险。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采取紧急和大规模的行动,防止儿童遭暴力死亡、强迫失踪和杀害的现象,这一现象尤其影响非洲裔巴西儿童;
(b)采取具体措施打击警察杀人现象,包括处理执法机构中的结构性种族主义问题,并确保执法人员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特别是为此审查司法和公共安全部《2024年第648号法令》;
(c)确保彻底和独立地调查和起诉儿童遭暴力死亡事件,包括拘留期间的死亡、法外杀人和凶杀事件,并确保公开披露这些调查的结果并惩罚施害者;
(d)将“保护面临死亡威胁的儿童和青少年方案”变为一项根植于具体立法的国家政策;
(e)扩大“黑人青年生存”方案,将15岁以下的儿童包括在内,并为此保障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f)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土地冲突中的暴力侵害土著儿童、基隆布儿童和农村儿童行为;
(g)采取种族和性别敏感的措施,为执法人员暴力行为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多学科照护;
(h)采取紧急措施,减少和防止土著儿童中的儿童死亡,特别是从根本的社会经济决定因素着手,包括处理毁林和非法采矿的影响,并确保自愿与外界隔离和初次与外界接触的土著儿童存活;
(i)确保在所有州和市有效执行《国家儿童早期计划(2020-2030年)》。
尊重儿童的意见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承认儿童在相关法律诉讼中发表意见权的立法,包括建立制度和/或程序,促进社会工作者和法院遵守这一原则;
(b)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有关其权利的立法和体制倡议;
(c)采取必要步骤,确保让12岁以下儿童也参与向全国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理事会提供意见。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23.委员会欢迎国家司法委员会通过2024年12月23日第12号联合决议以便利土著儿童出生登记,同时强烈促请缔约国:
(a)加强为实现普遍出生登记而采取的措施,例如国家做出的消除登记不足现象的承诺,以及消除民事登记不足现象的方案;
(b)大力扩大流动行动等措施,确保处境脆弱儿童得到出生登记;
(c)加强文化敏感的措施,确保在每个州对土著儿童和罗姆儿童进行出生登记并发放出生证;
(d)确保对间性儿童进行出生登记并发放出生证,不带歧视并不做不必要的医疗干预。
身份权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承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身份权,并采取措施确保他们都享有表达自由,尊重他们的身心完整、性别认同和正在萌发的自主性;
(b)通过有关立法,承认跨性别儿童的存在及权利;
(c)建立机制,为强迫失踪和非法收养的儿童受害者重建原有身份,包括为强迫迁离的土著儿童受害者重建原有身份,并采取措施提供扶助,让他们能诉诸司法和恢复权利。
隐私权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初步禁止公司使用个人数据开发人工智能系统,并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保护个人数据的现有法律框架,确保建立全面的保障措施保护儿童的个人数据;
(b)有效执行全国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理事会关于儿童权利和数字环境的第245/2024号决议;
(c)从速制定和通过在数字环境中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国家政策;
(d)禁止在人工智能系统中使用儿童个人数据,并提供问责和补救机制,加快通过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色情材料的2023年第5342号法律草案。
获得适当信息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关在数字环境中获得信息的法规妥善保护儿童免于接触有害内容和材料;
(b)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网络风险,例如赌博、投注和针对儿童的广告;
(c)建立机制以起诉侵犯儿童获得适当和安全信息的权利的行为,并建立补救机制;
(d)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
27.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儿童权利保障制度,确保这一制度在所有地区、州和市都运作良好、独立和高效;
(b)在儿童参与下,评估和更新《打击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行为国家计划》;
(c)向打击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行为部门间委员会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该委员会有能力实施从根源上处理暴力和虐待问题的长期方案;
(d)确保遭受欺凌、歧视或骚扰或任何其他形式暴力的儿童,包括跨性别儿童和非洲裔巴西儿童、土著儿童和基隆布儿童,都得到保护和扶助;
(e)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执行《2022年14.344号法》,建立关于所有侵害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全国数据库,鼓励开展旨在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的基于社区和家庭的方案;
(f)确保以儿童友好的多部门方法迅速报告并调查所有儿童遭虐待和性虐待案件,包括高发的强奸案件,目标是避免儿童再次受害,并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和应有的惩罚,确保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g)加强“拨号100”和“拨号180”热线,为其有效运作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对热线工作人员进行能力建设培训,培训他们如何提供儿童敏感和儿童友好的援助以及熟悉投诉跟进程序。
体罚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建议,促请缔约国:
(a)在所有州和市执行关于在所有环境中禁止体罚的《2014年第13.010号法》;
(b)面向家长以及接触儿童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全国范围的宣传活动,促进家庭和社区内改变对体罚的态度。
有害做法
29.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2019年第13.811号法》,将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无一例外地定为18岁;
(b)为提出申诉的童婚受害者制定保护计划;
(c)制定宣传活动和方案,宣传童婚和非正式结合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
(a)执行禁止酷刑的规定,确保妥善调查儿童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特别是在警察和安全行动中以及在社会教育中心遭受这些侵害的指控,确保施害者受到与其行为严重性相称的惩罚,并确保儿童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
(b)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保密的、儿童友好的投诉机制,报告儿童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案件,特别是被安置在拘留中心、社会教育中心以及替代照料环境和设施中的儿童遭受这些侵害的案件。
儿童受害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综合照护中心的资料,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战略,帮助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并确保综合照护中心在所有各州和市都运作良好。
帮派暴力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制定全面战略,有效处理帮派暴力问题。这些战略不应局限于刑罚措施,还应处理青少年中帮派暴力和毒品相关犯罪的社会因素和根源,包括出台政策,促进对处于边缘化境地的青少年的社会包容;
(b)制定方案,帮助儿童帮派成员离开帮派并重返社会。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国家照护政策》、“在和平中成长”战略和家庭与社区共存国家计划草案,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根据《公约》第5条所作的声明,并建议缔约国:
(a)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所有这些国家计划,确保所有各级政府的协调,并定期评估这些计划的影响;
(b)进一步加强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民间社会的相关举措,为基于家庭的照护提供支持以防止不必要的分离,并确保这些政策和举措在所有各州平等地得到资金,并包含面向贫困和极端贫困家庭的正面养育措施和社会经济措施。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逐步取消机构收容,从速在所有州和市实施去机构化战略和行动计划;
(b)从速完成关于家庭与社区共存国家计划草案的协商;
(c)确保剥夺父母权利这一措施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始终以儿童的需求和最大利益为依据,并且要遵守适当的保障规定;
(d)制定寄宿照料的质量标准和儿童报告虐待的程序,确保定期监测,并确保在与儿童面谈时了解他们的生活经历;
(e)支持市政当局招募寄养家庭,确保定期提供岗前和在岗培训及支持;
(f)定期审查安置措施,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
(g)加强执行关于为母亲提供拘留替代方法以免她们与年幼子女分离的《2018年第13.769号法》,并面向母亲被剥夺自由和/或父母处境贫困的儿童,加强向他们提供的物质和社会心理支持。
收养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各年龄儿童的收养程序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并确保被收养儿童知道亲生父母的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b)采取措施,以所有各州一致的方式消除收养程序中在适用辅助性原则方面的差异;
(c)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对被永久剥夺父母照料的儿童进行国内收养。
F.残疾儿童(第23条)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并:
(a)有效执行《国家残疾人全面医疗保健政策》和《国家残疾人权利计划》,确保残疾儿童方面的去机构化;
(b)在所有州和市建立一个高效、协调的系统,用于在儿童出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及早发现和诊断残疾;
(c)确保残疾儿童及其照料者能够平等地使用社会方案,特别是为此促进提供适当的信息和行政支持;
(d)加强基于社区的支持,例如个人援助、无障碍住房和全纳教育,包括职业培训;
(e)有效执行《国家白化病患者全面医疗保健政策》,并面向患有先天性寨卡综合征的儿童和自闭症谱系障碍儿童,采取具体措施。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增加向统一保健系统及其保健方案和服务划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特别是在北部和东北部地区;
(b)进一步扩大《家庭保健战略》,保障初级保健覆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
(c)确保所有土著儿童都能获得以其语言提供的文化敏感的保健服务,为此应加强土著健康秘书处并进一步扩大面向土著人民的保健服务,包括加强“更多医生”方案;
(d)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有效执行《国家非洲裔巴西人全面医疗保健政策》,并确保该政策广为人知;
(e)确保维持国家免疫方案和国家疫苗接种运动,并确保所有儿童都能接种疫苗。
精神健康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关于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健康的国家计划;
(b)紧急采取措施,处理歧视和致命暴力对非洲裔巴西儿童精神健康造成的长期后果;
(c)有效执行《国家防止自杀和自残政策》,为此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面向自杀和自残风险最高的儿童,特别是跨性别儿童和土著儿童,采取具体措施;
(e)确保为跨性别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符合个人需求的具体保健和方案,并确保提供适当的心理支助。
青少年健康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缺乏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及性教育和生殖教育国家政策的情况下,由于存在强迫怀孕现象,儿童怀孕率很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女童寻求堕胎会被定为犯罪,而且事实上存在障碍,使人难以获得条件安全、具有适当堕胎后护理的合法堕胎。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
(b)确保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内容,以儿童为对象,并特别关注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c)确保所有青少年,包括失学青少年和农村地区青少年,获得适龄、保密和儿童友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能够获得避孕药具,包括紧急避孕药具;
(d)确保女童怀孕事件均会被报告给适当的服务机构,以确保这些女童得到她们需要的保护保障、创伤治疗和社会支助;
(e)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构成犯罪,确保青少年和女童在所有州和市均能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予以应有的考虑;
(f)废除进一步限制堕胎并将之定为犯罪的现有法律和立法草案,例如2024年第1904号联邦法律草案和戈亚斯州《2024年第22.537号法》;
(g)让包括法院在内的公共当局停止以加强堕胎犯罪化为目的使用并非专门针对堕胎的法律条款,例如停止以此为目的使用《刑法》第273条;
(h)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获得堕胎服务的障碍,包括基于种族和性别的歧视以及对出于良心拒绝原则的滥用;
(i)扩大帮助性暴力儿童受害者的照护服务和设施网络,确保他们有能力进行堕胎干预。
吸毒和滥用其他物质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在毒品政策中促进黑人和边缘人群享有权利的国家战略》;
(b)根据全国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委员会2024年第249号决议,执行禁止将儿童安置在治疗社区的规定,并确保提供为儿童和青少年设计的物质滥用替代疗法;
(c)在所有州和市加强儿童社会心理照护中心并扩大其覆盖面。
艾滋病毒/艾滋病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有效落实这些结论意见。
营养
43.委员会欢迎在减少粮食不安全方面取得的进展,建议缔约国:
(a)有系统地收集关于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的数据,以制定和审查政策,确保这些政策响应儿童的需求;
(b)加大力度有效执行《巴西无饥饿计划》,根除儿童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特别是在北部和东北部地区;
(c)增加向国家学校供餐方案的拨款,以确保其覆盖全国并供应适当和健康的食品,特别是增加从当地食品生产者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直接采购;
(d)执行禁止向儿童营销不健康食品的法律框架,防止儿童超重和肥胖,并使贫困家庭能够获得健康食品。
间性儿童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儿童的身体完整权、自主权和自决权,确保间性儿童不接受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
(b)向有间性子女的家庭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以及适当的咨询、支持和赔偿;
(c)调查未经知情同意而对间性儿童采取手术和其他医疗手段的事件,并通过法律条款,向这种治疗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适当补偿。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属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但深为关切的是,该国持续存在与收入水平反差极大的贫困和极端贫困现象,这种贫困成系统地影响和主要影响非洲裔巴西儿童、基隆布儿童和土著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和边缘城市地区的儿童,其社会经济背景以结构性的高度不平等为特点,这种不平等又因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的冲击而进一步加剧。
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平等现象,根除儿童贫困和极端贫困,主要关注非洲裔巴西儿童、基隆布儿童和土著儿童,特别是在北部地区以及农村和城市边缘地区;
(b)维持和扩大“淡水”计划,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民众能够获得饮用水;
(c)采取措施确保儿童能够使用社会方案,例如持续养恤金福利方案、家庭补助方案和“我的家,我的生活”方案。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环境退化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47.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
(a)尽管最近取得了进展,但亚马逊和塞拉多生态体的毁林等环境退化已造成了不利影响;
(b)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造成了影响,主要影响生活在农村和边缘城市地区的儿童、居住在河岸的儿童以及非洲裔巴西儿童、基隆布儿童和土著儿童;
(c)儿童极易受到气候引发的极端事件的影响,例如2024年南里奥格兰德州的洪水;
(d)在制定和执行气候政策方面缺乏儿童参与;
(e)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确保儿童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并注意到缔约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处理环境退化,例如制止和扭转毁林、非法采矿和土地开发,特别是在亚马逊和塞拉多生态体的这种行为,这些行为会对儿童健康,特别是对土著儿童、基隆布儿童和农村儿童的健康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b)维持和加强《关于防止和控制亚马逊地区毁林行为的行动计划》;
(c)加快批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并采取适当步骤在所有州和市吸纳并执行这一协定;
(d)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包括气候变化紧急情况)的政策和方案时,确保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意见,特别是非洲裔巴西儿童、基隆布儿童和土著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意见;
(e)确保儿童参与落实第二次国家自主贡献及其未来的更新;
(f)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为此将该专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并进一步加强“保护卫士”举措。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目标和覆盖面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新的《2024-2034年国家教育计划》,确保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有效执行这一计划;
(b)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特别是非洲裔巴西儿童、基隆布儿童和土著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
(c)执行关于非洲裔巴西人历史和文化教学的《2003年第10.639号法》,同时确保非洲裔巴西人历史和文化是初等教育必修课;
(d)将土著和罗姆人历史和文化教学纳入初等教育;
(e)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将女童,特别是怀孕少女和少女母亲,接纳入学、保持就学和重返校园;
(f)根据全面、整体的儿童早期保育和发展政策,划拨足够的财政资源用于扩大儿童早期教育,特别是在北部地区;
(g)立即在所有州和市停止在学校附近地区开展警方行动,并考虑采取立法举措禁止此类行动。
教育的去军事化
5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3年第11.611号法令》,扭转并禁止公立学校的军事化,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所有州和市执行这一法令。
教育质量
5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在所有州和市为所有学校配备供水和卫生服务;
(b)确保将私立学校纳入国家教育系统,并遵守与公立学校相同的质量标准、接受定期检查。
全纳教育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全纳教育的角度加强《国家特殊教育政策》。
职业培训和指导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2016年的新高中改革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在私营和公共部门发展和促进最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以增强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辍学儿童和青少年的技能。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54.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孤身儿童、离散儿童和无证儿童,特别是来自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儿童,能够安全进入领土并获得证件;
(b)采取措施,确保移民儿童能够获得社会援助和教育;
(c)采取步骤,确保有效执行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关于孤身儿童、离散儿童和无证儿童的2022年第232号决议;
(d)采取措施,设计和实施儿童友好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这种程序应保障儿童的参与;
(e)加强确认无国籍状态的措施,特别是“点击公民”移动应用程序,并为入籍进程提供便利。
土著儿童和基隆布儿童
5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划定土著人民和基隆布人土地和领土界限、通过《基隆布人产权国家议程行动计划》和设立土著人民部方面取得进展,回顾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促请缔约国:
(a)迅速完成土著人民和基隆布人土地和领土的划界进程和产权认定,并停止时间界限原则的适用和制度化;
(b)防止包括儿童在内的土著人民遭到强迫迁离和流离失所,并向那些已被迁出或流离出传统上拥有或占据的土地和领土的土著人民提供补救;
(c)推行措施,如果包括儿童在内的土著人民或基隆布社群所占据的地区发生冲突,及早予以发现并通过和平的争端解决措施及时予以干预;
(d)与包括儿童在内的土著人民和基隆布人民进行系统协商和善意合作,以便在采取和实施可能影响到他们的立法或行政措施之前取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提供有效补救;
(e)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执行全国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2024年第253号决议;
(f)加强国家土著人民基金会的能力,为此增加其预算和自主权。
非洲裔巴西儿童
5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向种族平等部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作为优先事项,从根源上处理农村、城市和偏远地区的种族歧视、贫困和结构性暴力,并处理这些现象所造成的影响非洲裔巴西儿童权利的直接和不利后果。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现象
5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出台项目以设立专门的童工问题处,同时重申其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与受影响儿童协商,制定并通过第四个《国家根除童工现象计划》;
(b)采取措施,处理遭家庭奴役的儿童的处境;
(c)采取措施,消除使童工暴露于环境危险因素的危险劳动做法,推广更安全的替代办法,并确保对受影响的儿童进行监测。
街头儿童
5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国家流落街头者政策》及其《行动计划》的资料,并回顾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面向在街头生活和/或工作的儿童的数据收集系统,确保他们受到保护免于暴力行为侵害,并确保他们重返家庭或被安置在替代照料机构,同时充分尊重他们的最大利益并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他们的自主意见予以应有的考虑。
贩运
5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采取文化和性别敏感的措施,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非洲裔巴西儿童、基隆布儿童和土著儿童、移民儿童以及跨性别儿童;
(b)确保切实向贩运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转介和支助服务,包括为此增加长期庇护所的数量,特别是在农村、旅游和沿海地区;
(c)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儿童司法
6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减少社会教育中心过度拥挤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深为关切的是:
(a)在刑事责任年龄和刑期方面出现了倒退的立法倡议;
(b)处理儿童案件的专门法院数量有限;
(c)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不足;
(d)将拘留用作首要手段的现象十分普遍;
(e)缺乏非司法措施;
(f)对社会教育系统缺少相关数据和监督;
(g)社会教育中心内拘留条件不当、暴力高发,包括性别暴力;
(h)被剥夺自由的非洲裔巴西青少年遭到种族歧视;
(i)有报告显示发生了儿童在拘留期间死亡的事件。
6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促请缔约国使该国的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
(a)终止所有具有以下目的的立法举措:(一) 降低《宪法》第228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二)延长拘留期限,例如2024年第2325号法律草案;
(b)迅速增设专门的儿童法院设施和程序,为之配备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指定经过适当培训的专门的儿童事务法官;
(c)继续保证被指称、指控或确认触犯刑事法律的儿童从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开始以及在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能够获得免费、专业的法律援助;
(d)积极推广非司法措施,确保使用拘留是最后手段,不因种族、族裔、社会经济地位或性别而存在歧视,拘留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予以审查以期释放当事儿童;
(e)在剥夺自由有正当理由的少数情况下,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定期审查剥夺自由的决定,并确保儿童在社会教育中心内的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过度拥挤、卫生设施以及获得教育、食物和水、隐私、户外活动、保健服务以及儿童友好的申诉机制方面,同时参照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
(f)在所有州和市废除任何提倡采取惩罚性方针运作社会教育系统的措施;
(g)定期收集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和被安置在社会教育中心的儿童和青少年的分类数据;
(h)确保所有接触儿童司法系统的儿童都能获得综合照护中心提供的初步照护;
(i)采取措施,大力根除儿童司法系统中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性别歧视、性暴力和虐待,包括采取措施避免监禁怀孕少女,并确保面向女童的社会教育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均为女性,包括社会教育工作者,也包括负责户外活动的工作人员;
(j)采取紧急措施,终止社会教育中心内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迅速和彻底地调查这些行为并起诉施害者;
(k)根据《2012年第12.594号联邦法》第19至第27条的规定,提高对社会教育中心进行检查和监测的频率、质量和后续行动,并对国家社会教育服务系统进行外部评估。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执行
6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得出的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没有相关信息。委员会回顾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促请缔约国:
(a)修订国内立法,将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b)明确、从速地将武装部队或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以及可能让儿童参加武装冲突的行为定为犯罪;
(c)向被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卷入武装冲突、包括参与犯罪团伙的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援助,促进其实现全面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共同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确保该机构拥有任务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和接触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并编写向这些机制提交的报告,同时协调和跟踪本国跟进和落实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做建议和决定的工作。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67.委员会将根据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