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 (2023 年 10 月 9 日至 27 日 ) 通过。
关于乌拉圭第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20日举行的第2017次和第2018次会议(见CEDAW/C/SR.2017和CEDAW/C/SR.2018)上审议了乌拉圭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第十次定期报告(CEDAW/C/URY/10)。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针对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URY/QPR/10)编写的第十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上一次的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URY/CO/8-9/Add.1)。委员会欢迎乌拉圭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外交部副部长Nicolás Albertoni及教育和文化部副部长Ana Ribeiro共同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国家妇女事务局局长Mónica Bottero、议员、司法人员以及外交部、国防部、社会发展部、农业、畜牧和渔业部、工业、矿业和能源部、内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国家公共教育管理局、乌拉圭儿童和青少年研究所以及乌拉圭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URY/CO/8-9)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以下法律:
(a)第19.973号法,涉及促进就业,促进雇用包括弱势妇女群体在内的某些弱势群体,为此向公司提供补贴,2021年;
(b)第19.846号法,涉及男女平等和不歧视,包括形式平等、实质平等和平等承认,2019年;
(c)关于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的第19.643号法,2018年;
(d)关于全面保护跨性别者的第19.684号法,2018年;
(e)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第19.580号法,2017年;
(f)关于两性平等参与国家和省级民选机构以及政党领导层的第19.555号法,2017年;
(g)第19.538号法,涉及歧视和杀害妇女行为,修订《刑法》第311和312条,2017年;
(h)关于禁止在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中进行庭外调解的第19.549号法,2017年;
(i)关于建立综合国家照护系统的第19.353号法,2015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和设立:
(a)《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2022年;
(b)《国家农业政策性别平等计划》,2021 年;
(c)《203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2018 年;
(d)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问题观察站,2017年。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2020年;
(b)表明需要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公共政策主流的《伊比利亚美洲青年权利公约》附加议定书,2019年;
(c)《美洲反对一切形式歧视和不容忍公约》,2018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乌拉圭国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男女平等和不歧视的第19.846号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解决对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交叉形式歧视而实施的法律和政策有限。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有效执行禁止歧视妇女的立法,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交叉形式歧视。
诉诸司法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加强性别暴力受害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开通24小时性别暴力求助热线,并在蒙得维的亚设立家庭法专门法庭,在圣卡洛斯和萨尔托设立性别暴力、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专门法庭。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即将在里韦拉设立新的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专门法庭。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缔约国各地,专门处理性暴力、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问题的检察官办公室数量有限,此外,在受害者和证人支助与保护单位工作的专家人数很少,为司法系统分配的资源不足;
(b)迟迟未按照第19.580号法的规定,设立专门审理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的法庭,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c)由于公设辩护处和国家妇女事务局缺乏能力和资金,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
(d)缺乏针对司法人员、检察官、公设辩护律师、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关于保护程序良好做法规程执行情况的现有资料有限。
1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司法系统,包括增拨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使所有妇女能够行使其权利,并为残疾妇女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b)从速在缔约国全境设立审理性别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确保这些法庭资源充足、便于使用,并确保妇女能够获得关于她们可利用的法律补救方法的信息;
(c)扩大公共法律援助服务并为其提供充足资金,以确保在涉及性别暴力和歧视妇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向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为此加强公设辩护处和国家妇女事务局的能力;
(d)确保对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律师、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以及关于保护程序良好做法规程的有系统的强制性能力建设,以消除法院中的性别偏见,并确保对歧视妇女的法官追究责任。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3.委员会欢迎将蒙得维的亚第二十五刑事检察官办公室改为危害人类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以及缔约国努力起诉1972年至1983年期间对28名妇女犯下性虐待和酷刑罪行一案的犯罪人。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案的起诉速度缓慢,定罪数量少,导致有罪不罚现象蔓延。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美洲人权法院在涉及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的Maidanik等人诉乌拉圭案中裁定,应在受害者继承人中分配赔偿和补偿。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赔偿程序,防止与冲突有关的性别暴力的女性幸存者再次受害,包括:
(a)确保迅速调查、起诉和惩治在事实政权期间对妇女实施酷刑和性暴力的案件,包括构成国际法规定的危害人类罪的案件,并确保向幸存者提供补救;
(b)确保危害人类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和特别赔偿委员会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有效开展工作;
(c)确保Maidanik等人诉乌拉圭案中的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获得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全面赔偿。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欢迎国家妇女事务局开展工作,在政府内部领导努力促进在缔约国实现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此外,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问题观察站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竞争性赠款基金,并在各国家机构设立了性别平等专门单位。委员会注意到在对话期间就设立总统办公室妇女秘书处提议提供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
(a)正如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URY/CO/8-9,第15段)中所指出的,国家妇女事务局的自主权有限,因为该事务局仍隶属于社会发展部,尽管它从2021年起已是一个执行单位;
(b)分配给国家妇女事务局以使其有效履行任务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c)从国家妇女事务局中裁撤了非洲裔妇女事务司,使以非洲裔妇女为重点的战略和方案的拟定工作被置于次要地位;
(d)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各实体与来自不同政治背景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有限;
(e)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尚未明确纳入国家预算的所有章节;
(f)只有56%的性别平等专门单位有专项预算。
16.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见CEDAW/C/URY/8-9,第16段),建议缔约国:
(a)将国家妇女事务局的级别提升至部级,为其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协调所有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和战略;
(b)考虑在国家妇女事务局内恢复非洲裔妇女事务司,以确保在有关非洲人后裔的政策和方案中纳入跨部门的性别平等视角,从而提高非洲裔妇女的地位;
(c)在通过和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和方案方面,以及在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方面,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不同实体、区域和地方当局以及来自不同政治背景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代表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组织)之间开展有意义的合作;
(d)明确将强制性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纳入国家预算的所有章节,并在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纳入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
(e)通过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性别平等专门单位的权威、任务和能力,并确保在公共卫生部和国家公共教育管理局等其余国家机构中设立性别平等专门单位。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关于男女平等和不歧视的第19.846号法,其中概述了需要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委员会注意到为非洲裔学生提供了特别奖学金。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收到的资料表明,第19.122号法规定的将8%的公共部门工作分配给非洲人后裔的配额尚未达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已采取特别措施,增加非洲人后裔在教育和就业方面的参与,但没有特别侧重于妇女;
(b)缔约国官员对《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界定的暂行特别措施及其实际应用的认识有限;
(c)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等妇女(特别是非洲裔妇女、土著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这些措施的使用有限。
18.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妇女(包括非洲裔妇女、土著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公约》涵盖的领域,例如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以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b)提高公众对不歧视的认识,建设相关公职人员利用暂行特别措施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能力;
(c)系统地收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影响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一次的定期报告。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公共和私营幼儿中心采用“平等关爱”印章,在公共机构和私营公司采用性别公平质量模型,开展关于性别平等的教育运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就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而言,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制定全面战略来处理媒体、教育系统以及政治和公共话语中对妇女(包括非洲裔妇女、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女政治家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陈规定型描述。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缔约国全境加强各项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政治、土著和宗教领袖、教师、女童和男童、妇女和男子为对象,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拟订并执行一项全面战略,有专项预算并设定有时限的具体目标和目标,目的是消除媒体、教育系统以及政治和公共话语中对妇女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c)通过一个监管框架,以消除媒体和广告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为媒体专业人员制定一套具有性别针对性的树立妇女和女童正面形象的道德守则。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防止并消除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如通过了第19.580号法,将分配给国家妇女事务局应对系统的预算资源增加了50%,该事务局增设了受害人支助服务。此外,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性别暴力和代际暴力的普遍程度进行了第二次全国调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杀害女性、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在缔约国普遍存在,缺乏用于调查基于性别的杀害、仇恨犯罪和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规程;
(b)执行第19.580号法的预算拨款不足;
(c)有报告称,国家妇女事务局提供的受害人支助服务仅涵盖18岁以上的性别暴力受害妇女,而乌拉圭儿童和青少年研究所提供的支助服务仅限于性虐待受害女童和青少年;
(d)未在第19.580号法下开展面向司法人员、警察、其他执法人员和受害人支助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建设。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即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建议缔约国:
(a)保持并进一步加强预防措施,起诉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者并对其处以适当刑罚,在杀害女性和其他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调查方面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规程;
(b)进一步增加分配用于执行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第19.580号法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扩大国家妇女事务局和乌拉圭儿童和青少年研究所提供的受害人支助服务,确保保护所有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包括在缔约国各地增加资金充足的庇护所和地方接待委员会的数量,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必要时免费的法律援助、法医证据、心理咨询和康复方案;
(d)加强对司法人员、检察官、警察、狱警和其他执法人员、卫生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强制性持续能力建设,使其了解如何严格执行第19.580号法,如何签发、执行和监测保护令,如何执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程序,如何提供适当的受害人支助服务。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和剥削国家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为第19.643号法的执行工作以及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和剥削国家委员会分配的财政资源有限;
(b)缔约国预防、起诉和适当惩罚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贩运人口行为(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犯罪者的措施有限,边境地区非洲裔妇女、女跨性别者以及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面临的贩运风险加剧;
(c)贩运受害者获得支助服务、包括庇护所的机会有限;
(d)及早确定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服务机构的正式程序的实施力度有限。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为第19.643号法的执行工作以及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和剥削国家委员会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有效监测和评价缔约国的反贩运立法和政策;
(b)加强针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边境管制人员和卫生保健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建设,以确保确定贩运受害者,包括卖淫妇女中的受害者,并将其转介给适当的保护和康复服务机构,确保对犯罪者进行有效调查、起诉和适当判刑;
(c)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各地能够充分获得受害人支助服务,包括庇护所、咨询服务、重返社会方案和临时居留证,确保需要国际保护者能够有效利用难民身份确定程序,无论她们是否有能力或意愿与检察官合作;
(d)加强及早确定和转介贩运受害者的能力,包括通过执法人员和政府支持的一线反应人员准则。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审查规范性工作的第17.515号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没有为卖淫妇女提供充分保护,并对缺少面向有意脱离卖淫行业妇女的退出方案表示遗憾。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六条和委员会第38号一般性建议修订第17.515号法,以确保充分保护卖淫妇女免遭剥削和性别暴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根源进行彻底研究,并提供充足资金,资助受害人支助服务和退出方案,包括提供替代创收机会和解决结构性障碍的机会,帮助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副总统和经济部长为女性,所有政党均设有性别平等委员会。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为女政治家提供能力建设。委员会注意到,第18.476(2009)号法规定了选举名单30%的配额,第19.555号法无限期延长了这一配额。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在国会和政府中的代表性较低,因为妇女占众议院议员的26%,14个部委中只有2个部委由妇女领导,缔约国只有2名女市长(占所有市长的10.5%)。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学术界、工会和商会中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不足。
28.根据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URY/CO/8-9,第28段),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增加政党选举名单的配额或拉链制,对遵守与否实行奖惩,并对女性候选人提供有针对性的竞选资助,以确保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民选职位以及政党结构内部和选举名单中的男女性别均等,特别关注弱势妇女群体的代表性;
(b)制定和实施定向措施,如优先征聘和提升妇女申请人,以实现公务员、学术界、工会和商会(特别是决策层)中的性别均等;
(c)继续为女政治家和女候选人提供政治竞选、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与媒体协作,使政界人士和公众进一步认识到,必须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实现性别均等,以此作为全面落实《公约》的一项要求;
(d)调查针对女政治家和女候选人的一切形式的骚扰和性别暴力,包括网上暴力和仇恨言论,起诉责任人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国籍
2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承认和保护无国籍人的第19.682号法及其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民事登记员对“合法公民身份”和“入籍”的解释不同,无国籍妇女在获得乌拉圭国籍时面临障碍。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依照《公约》第二和九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执行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以加快在缔约国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入籍;
(b)提高公众认识,为民事登记员提供民事登记程序的能力建设,以期向被确定为无国籍的妇女和女童给予国籍或居留证;
(c)收集缔约国境内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数据,按年龄和族裔状况分列,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数据。
教育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报告称,土著女童、非洲裔女童、农村女童、贫困女童、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受教育的机会有限;
(b)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包容性教育的机会有限;
(c)2006年性教育方案的实施乏力,性教育不是学校课程的必修内容;
(d)缺乏有效措施保护妇女和女童在学校和大学免受性别暴力、骚扰和欺凌,以及缺乏有效的投诉和补救机制。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以往的建议(CEDAW/C/URY/CO/8-9,第32段),建议缔约国:
(a)提高女童和妇女的入学率、出勤率和在学率,特别是在中等及以上教育阶段,尤其扶助土著女童、非洲裔女童、农村女童、贫困女童、怀孕女童、年轻母亲和残疾女童,降低怀孕少女和孕妇以及未成年母亲的辍学率,帮助她们重返学校,包括提高父母、社区领袖以及女童和妇女对教育对其生活选择和职业前景的重要性的认识;
(b)在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中引入强制性的适龄和全面的性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教育,以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c)确保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包容性教育,包括在缔约国各地增加提供包容性教育的学校数量,确保学校基础设施无障碍,并为学校中的残疾女童提供合理的便利;
(d)制定反欺凌政策,旨在为妇女和女童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使其免受性别暴力以及歧视、骚扰和欺凌,并在学校设立保密投诉机制。
就业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机会平等,包括审查所有公共就业服务,实施性别公平质量模型,通过了关于哺乳室的第19.530号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缔约国,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远低于男子,失业率高于男子;
(b)农村妇女、残疾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和难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有限;
(c)性别工资差距持续存在,特别是在科技职业以及金融和保险部门;
(d)在私营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人数不足,尽管她们的受教育程度较高。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机会,包括为此消除关于妇女传统角色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针对雇主开展关于性别平等的宣传运动,为雇用妇女提供激励,并采取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
(b)全面执行第19.973号法并提高对该法的认识,制定就业保留计划,专门促进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非洲裔妇女、土著妇女、移民和难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获得正规就业;
(c)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和福利,并采取措施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采用性别包容的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进行薪酬调查;
(d)加强各项举措,促进妇女在私营部门的平等代表性,包括为私营公司提供财政奖励,促使其遵守性别公平质量模型,并招聘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包括在非传统部门。
卫生保健
35.委员会欣见早孕人数减少,免费发放现代避孕药具,并为年轻人提供性和生殖健康卫生专业人员和家庭医生咨询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和女童自杀率高,缔约国妇女深受精神卫生问题、包括抑郁症困扰;
(b)执业医师出于良心拒绝实施人工流产的比例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寻求堕胎的妇女仍须接受强制性咨询,且须经过五天的等候期,而世界卫生组织已宣布这没有医学上的必要性;
(d)据报缔约国存在产科暴力事件,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那里的妇女往往必须等待才能被转送去堕胎和接受治疗。
3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妇女都能获得高质量精神卫生服务,能够使用预防自杀求助热线;
(b)确保卫生保健人员出于良心拒绝实施人工流产不会妨碍妇女获得安全堕胎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要求在出于良心拒绝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况下必须进行转诊;
(c)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取消对获得安全堕胎服务的限制,如强制咨询和医学上无必要的等待期的规定;
(d)增强缔约国各地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为配备适当设备的医院分配充足的预算资源,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保护孕妇免受产科暴力,加强执业医师的能力建设方案,确保所有产科暴力受害妇女能够有效诉诸司法并获得全面赔偿。
增强经济权能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包括建立综合国家照护系统,向农村妇女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向女企业家提供企业管理和金融知识培训。委员会注意到,据估计,缔约国妇女的无酬工作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22年关于时间使用和无酬工作的调查,妇女承担的无酬照护工作负担过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促进妇女创业和增强经济权能的方案执行力度有限。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国家经济发展政策都包含性别层面并以分类数据为依据,以确保满足妇女和女童的需求;
(b)减轻妇女的无酬照护工作负担,实施无酬照护工作货币化,使无酬照护工作能够得到承认,妇女的无酬照护工作能够得到补偿;
(c)为综合国家照护系统分配充足的预算,继续扩大公共照护系统,包括采取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和再分配财政措施;
(d)使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以及获得创业机会,包括为此支持开办独立企业,使她们有机会参与平权采购方案和获得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为此创建使妇女能够进入市场的基础设施,包括电子商务。
农村妇女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使农村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土地所有权和控制权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国家农业政策性别平等计划》,通过第19.781号法实行了全国土地清算委员会所分配土地的共同所有权,将妇女作为生产者纳入家庭生产登记册。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农村妇女拥有和使用土地的机会仍然有限。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地区的妇女和男子有平等机会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开展宣传运动,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确保包括土著妇女在内的农村妇女切实参与与农村基础设施和服务有关的决策,并参与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规划、通过、预算编制、执行、监测和评价工作。
弱势妇女群体
被拘留妇女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被拘留妇女的状况,包括计划在2024年设立一个面向被拘留妇女的精神卫生保健单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第19.889号法(《紧急审议法》)通过后,主要因毒品相关指控而被拘留的妇女人数增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被拘留妇女的拘留条件很差,包括设施严重拥挤以及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精神卫生服务的机会有限。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减少被拘留妇女的人数,包括通过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解决妇女触犯法律的原因,并适用非监禁刑罚;
(b)促进对孕妇、吸毒违法妇女和有子女妇女采取有别于拘留的措施,如软禁、社区服务或定期向警方报告,并为吸毒妇女提供康复方案;
(c)依照国际标准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改善拘禁被剥夺自由女子的拘留设施的条件,解决监狱过度拥挤问题,确保被拘留妇女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以及精神卫生服务。
土著妇女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确定土著妇女和女童的地位方面,缔约国维护自我认同原则的努力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土著妇女受教育的机会有限,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担任决策和领导职务的人数不足。
4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著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第39号一般性建议(2022年),建议缔约国:
(a)收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性别、年龄、土著血统、地位或身份、族裔和残疾状况的数据,并与土著妇女及其组织以及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合作,促进自我认同和承认土著妇女和女童作为权利拥有者的地位;
(b)确保土著妇女和女童有充分机会接受各级教育,为此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确保她们能够得到有关其土著遗产、历史和文化的教育;
(c)促进土著妇女和女童有意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担任决策职务,参加地方当局和在国家种族平等理事会中任职。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民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有例外,只须经父母同意;
(b)事实上的结合中的同性妇女夫妇在医学辅助生殖情况下母亲身份的承认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c)就关于共同抚养子女责任的第20.141(2023)号法的适用而言,可能在关于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的法庭裁决中不考虑家庭关系中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46.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URY/CO/8-9,第46段),建议缔约国:
(a)依照《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以及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修订《民法》,取消对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任何例外;
(b)承认所有妇女,包括同性关系中的妇女,都有平等权利获得医学辅助生育情况下母亲身份的承认,不论婚姻状况如何;
(c)建立监测机制,确保共同监护权得到切实执行,确保法院在裁定儿童监护权或探视权时考虑到家庭关系中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并在这方面为检察官、律师和政府官员提供强制性持续能力建设。
数据收集和分析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全面数据,并使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在《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性别相关具体目标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9.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国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8(a)、22(c)、28(a)和36(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2.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议周期的未来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一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