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数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失业总人数

65,079

419,123

576,893

626,141

488,442

失业率

1.7%

11.9%

15.3%

16.4%

12.8%

职位空额

28,386

9,994

7,170

7,437

11,041

11.就业率下跌主要波及国营企业的近200万人3,而私营部门的就业人数虽在一年内已从239,000人增至743,000人,但也抵销不了国营企业所丧失的就业机会。私营部门的就业率从1989年的5.5%上升至1993年的35.9%。根据全国劳工就业署,1994年12月31日的失业率为12.8%,至1995年8月已下降到10.7%;1995年8月31日的失业总人数为406,959人。月均可提供的职位空额:1991年为15,352、1992年10,260、1993年8,403、1994年10,997和1995年至8月为15,299。1990-1994年期间,工业就业人数下降的比率最大(56.5%),其次是建筑和住房建造业(42.9%)。

12.以下是保加利亚失业情况的某些主要特点:

1993年底30岁年龄组的失业者占43%;24岁年龄组的失业人数占38%;

截至1993年底非熟练劳工所占失业比率相当高,达52.8%;4

生产部门的失业率居首位。由于归还私有财产和进行农业改革,乡村经济受到严重的打击。只在金融、信贷、保险和管理等类的部门中才出现就业机会;

各区域的失业人数多寡也大有差别:受影响最大的是边远山区(因为一些大公司的工场和分公司停止了生产)。蒙大拿、普罗夫迪夫、鲁塞、索非亚和哈斯科沃区的失业率高于全国的平均率;

1993年底长期(一年以上的)失业人数占失业总人数的30%以上;5

1993年底领取补偿金和失业津贴的失业者占失业总人数的36.5%。

13.截至1994年底,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失业百分比如下:

年 龄

性 别

直至24岁

24至45岁

50岁以上

男性

26.5

60.3

13.2

女性

25.9

65.6

8.5

14.截至1994年底,登记有案的失业人数为488,442人,其中265,430为妇女。按年龄组分列的数字如下:直至29岁者为199,234人(妇女占108,520人);30-40岁者为237,288人(妇女占134,340人);50岁以上者为406,657人(1995年8月),其中妇女占226,531人,残疾人占975人。按年龄组细分情况如下:直至24岁的年龄组为109,657人;25-29岁为59,890人;30-44岁为148,664人;45-49岁为43,797人;50岁以上为44,951人。

15.失业对保加利亚而言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目前已经采取措施处理失业问题:

1989年部长会议的第57号法令为处理失业的规范条例建立了基础,以向其它部门重新调配并切实雇用被解雇的人员(1989年第96号《政府公报》;1990年第81号;1991年第23、49和91号修正案;1992年第35、43、59和90号修正案;1993年第26、68和69号修正案;1994年第96号修正案);1991年部长会议关于解决就业和失业方面紧急问题的措施的法令(1991年第49号《政府公报》、1991年第91号和1992年第90号修正案),以及部长会议和劳工及社会事务部的其它规范条例。它们规定了失业者的劳动和保险权利以及雇主及政府在防止并制止失业方面的义务。不幸的是,早就在起草的关于就业的一般法,但仍未获得通过;

劳工及社会事务部设立了全国就业署,以登记积极寻找就业的失业者;登记雇主提供的职业;向积极寻找工作的人提供就业机会;落实失业者的社会保险。该署设立了九个区域就业事务中心和120个劳工办事处;

由于失业率颇高,而且职业空额较少,已经开始出现第二个劳工市场;

1993年拟订了一项公共部门临时就业方案,该方案目前正在执行;

为那些因铀矿关闭和采矿业重新调整的区域中被解雇的工人和雇员制定出了另行安排就业的方案;

制定了安排年青人就业的方案;

还为被解雇的少数民族成员制订了就业方案。

16.目前,保加利亚共和国尚无能力采取特别措施,以保证生产性就业。劳工组织的中欧和东欧事务组建议采取这方面的特别措施。这项任务尚待完成。作为一个开端,已经采取了一些步骤鼓励获得充分的生产性就业,但在目前条件下尚无法做到充分生产性就业。

17.保加利亚《宪法》、劳工和刑事立法载有一些重要的规定,以保障工作自由,以及符合个人享有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工作条件:

保加利亚《宪法》第48条第3款规定:“人人应有选择他或她的职业和工作地点的自由”;

《劳工法》:

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旨在保证劳工自由及对其的保护,以及保障公正和体面的工作条件”;

第8条第3款规定:“在落实劳工的权利和义务时,不得有基于民族、血统、性别、种族、政治和宗教信仰和信念、工会和其它公共组织和运动的成员身份、社会身份和物质状况进行的任何歧视、偏向性或限制”;

第326条第1款规定:“工人或雇员可以向雇主递交书面辞呈的方式终止他或她的劳工合同”;

(c)《刑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凡出于民族、种族、宗教、社会出身、隶属政党或不隶属政党、组织、运动或联盟成员身份以及由于政治目的或,出于政治信念或其他信念和亲属的政治信念或其他信念及其与亲属的关系的原因,施加压力阻止某人从事或迫使他或她放弃某项工作的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0列弗以下罚金。”

18.《宪法》第53(6)条保障公民得到专业资格的权利,该条款规定如下:“政府应……提供取得职业资格和重新培训的机会。”这一权利得到《劳工法》第229-237条,以及部长会议1989年关于另行安排被解雇人在其它部门有效就业的第57号法令以及其它各部之间和部级规范条例的确认。

19.提供专业培训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应被列入论教育的章节(第13条)。

20.为使老年人得到专业资格并对其进行培训为采取的措施既符合就业措施,也是就业措施的一项基本成份。专业资格方案往往是全国、分支部门和区域就业方案以及各行各业的一个基本成份。目前正在制订和运用的独立劳工资格方案,诸如:

为普罗夫迪夫区,特别是为种族杂居住宅区制订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方案。根据这一方案,有700人免费接受学习某项专业的培训、实施深入培训及专业资格和再培训。方案预期可产生经济和社会效应。帕扎尔吉克市也设立了这类方案,100名吉卜赛人上了培训班。另设立了一个方案,名为“从社会照管至就业”的方案,其目的是为了救济Vidin、Isperikh和Lom镇的失业者;

同时还发起了全国青年就业方案,其中“培训和再培训”是鼓励青年就业的基本试验性项目。它还为因国家经济改革,一些面临调整和关闭的企业年轻专家和熟练的青年工人开展专业资格培训和资格再培训;它还包括对具有中小学教育程度但无专业资格的青年人进行培训,对一些持有高中和大学文凭的青年人进行实践培训,并对青年人进行自己开业经营培训;

另一个名称为“视力受损者的专业培训和康复”的方案的目的是,解决属这一类处境不利群体的人的就业问题。同时,还有可能为其他一些处境不利群体和个人制订各类培训方案;

一项名为“在向市场经济转型条件下的青年和老年人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办法”的方案将付诸实施。

21.还准备制订其它一些方案,以开展对劳动力市场中的青年人、残疾者和长期失业者等贫困和处境不利群体的专业培训。这将以世界银行援助开展的“老年人专业培训咨询服务项目”的结果为基础,开展对上述人员的培训。

22.在目前的转型期间,保加利亚共和国在致力于保证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自由选择就业方面面临着一些客观和主观上的困难。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并不在于保证充分就业,而是在于推行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措施。

23.基本的客观困难是,目前所采取的货币和财政措施对人力资源的供求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造成了国营和集体合作部门就业机会的大幅度缩减。私营部门预期会迅速发展,但并未实现,为此,私营部门无法吸收被国营和集体合作部门解雇的人员。此外,人们还必须考虑到经济互助委员会留下的经济后遗症及其畸型的生产结构、主要以军事为目的、极为发达的重工业和电气工程、现有市场已丧失,要打入其它新市场又十分困难、土地所有制的改变、农业改革等情况。

24.一些主观困难是,缺乏管理劳动力市场的经验、国营机构就业的工作人员未受过充分的培训、被迫改业的公民未作好心理上的调整、政客低估失业问题等。诸如此类问题还有待解决。

25.如上文所述(见第2条),根据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的规定,保加利亚法律禁止在劳工和就业领域进行歧视,并宣布劳动自由和平等。这一原则适用于立法、司法和行政惯例中。然而,在一些种族杂居的地区却存在着某些就业问题。这些问题与对所属不同种族群体的人的歧视毫无关系,其所涉及的事实是这一区域大部分人口未受过充分的教育和专业培训,而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和聘用要求更高的情况下,那些已登记的失业者寻找适宜工作的机会有限。为了解决这一情况,劳工和社会照管事务部已在有选择地推行以行动为方针的政策,旨在于一方面援助处境不利的失业群体,另一方面,又在劳动力市场方面帮助雇主。

26.保加利亚共和国全国统计所采用的方法并不按种族、肤色和宗教来分列专业培训和资格、就业和工艺技能的结构。就妇女就业情况而论,她占参加经济活动人口的49.3%。同时,在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妇女亦占55.6%;占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50.5%;占高中毕业生的52.1%,并占中小学毕业生的47.1%。截至1993年5月,妇女占办公室雇员的87.4%;占专业人员的60.6%;贸易和销售助理人员的59.6%;经过半熟练技能培训人员的51.9%,和非熟练技能劳工的51.3%。6

27.以下是关于专业资格方面的统计:

教育机构类型

1985-1986年

1990-1991年

1992-1993年

1994-1995年

职业技术学校

159/1,461

348/2,631

391/2,533

980/4,194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35,871/

114,036

39,910/

113,139

39,916/

110,384

32,711/

100,355

专业技术学校

42,784

/95,651

53,637/

125,728

44,435/

11,329

47,037/

112,046

学院

7,085/

9,536

21,118/

31,943

21,044/

30,261

18,696/

25,161

大学(学士、硕士)

53,816/

101,507

73,755/

151,510

89,464/

162,009

115,542/

196,046

28.保加利亚立法对某些职位/职务以及从事某些职业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不构成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所指的歧视。然而,这些规定绝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民族血统作出任何区别、例外或偏向性。同样,这也适用于禁止雇用妇女从事某些类型的工作(《劳工法》第307条),包括体力劳动繁重的工作以及有损妇女健康的工作。部长会议关于禁止妇女从事有损健康和体力繁重工作的1993年第7号法令(1993年第58号《政府公报》),公布了一份有关此类工作的详尽清单。在此类情况下,这些禁令是为了保护妇女的生命和健康,并不构成基于性别的歧视。保加利亚遵照劳工组织的惯例(1935年关于妇女打黑工问题的第45公约)接受并确认了上述谅解。

29.保加利亚劳工立法不允许同时从事一份以上的全日制工作,因为这将违反最起码的不间断休假的规定(根据《劳工法》第113条与第153条)。

30.1984年保加利亚共和国提交了有关《盟约》第6条所涉工作权的上一份报告(E/1984/7/Add.18)。自那时起,特别是自1989年以来,保加利亚的公共、经济和法律领域发生了巨变,无疑的会对工作权的立法产生一定的影响。概言之,这些变化只是指在中央规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过渡期间,对社会关系实行法律制约的变化。

31.在新条件下,工作权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宪法》第48条的规定。它与1971年的《宪法》规定不同,原来的《宪法》在保证这一权利的同时,还规定所有健康的保加利亚公民都有义务工作,目前的《宪法》规定政府有义务协助公民行使其工作权和选择他们的职业、工作地点及工作性质(第48条)。这是根据《宪法》第16条关于政府依法提供保障和保护的规定,通过经济措施和制约就业关系的司法条例来落实这项权利。

32.制约行使工作权的基本法是(1986年第26和27号《政府公报》颁布;经1988年第6号,1990年第21、30和94号,1991年第27、32和104号,1992年第23、26和88号修正案修订的)1986年《劳工法》。《劳工法》于1992年作出了重大修订(1992年第100号《政府公报》)。《劳工法》第1条第2款所确认的基本思想是“保障劳工自由及对其的保护,以及保障公平体面的劳工条件”。这些思想在付诸实施时,即体现为有关各方,根据《劳工法》所确立的最起码标准,讨论这些职业的创造或中止以及工作条件问题。这一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成份是,运用司法维护公民的劳工权。

33.部长会议的若干规范条例制约着劳动力市场的关系,并制订了一些在失业时,协助行使工作权的基本措施,诸如在就业办事处登记积极寻找工作者,通报职业空额和提供专业培训和再培训机会、向求职者提供咨询和介绍职业空额等。这些活动均列于有关对解雇全世界资源重新调配和有效雇用的1989年部长会议第57号法令和关于解决当前就业和失业方面问题的1991年部长会议第110号法令。

34.为行使工作权而制定的一些新的保障措施,采取恢复集体谈判的作法,以作为调节劳资关系的第二层次的保障(规范条例--集体劳工合同--当事各方就个人之间就业关系达成的协议),为工人的雇员争取的工作条件和就业关系,比国家规范条例所界定的条件更为有利(《劳工法》第50-59条)。

35.保加利亚共和国不断地得到劳工组织的援助(尤其是近几年来得到了劳工组织的中欧和东欧组的协助)以及其它国际机构的援助,协助制订和执行行使工作权的切实措施。此类援助的若干重要实例如下:

劳工组织关于1992年《劳工法》修正案草案的备忘录;

1992年9月与劳工组织联合举行了关于国际劳工准则、结社自由和禁止劳工和职业领域歧视问题的讲习会;

1993年5月劳动和社会照管部与劳工组织举行的保加利亚工业劳动力市场和改革问题会议;

对500家保加利亚企业失业率和结构调整问题的调查;

与中欧和东欧组合作就700家保加利亚企业中的集体谈判情况进行联合调查。

由劳工组织的中欧和东欧组代表劳工组织行政委员会推行的积极伙伴关系主动行动业已证明是极为有助的。

36.在保加利亚共和国的新条件下,国际和外国技术援助在创建和调整劳动力市场关系方面也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这些是:劳工组织的援助(例如,制订技术合作项目和项目评估的程序;举办一个关于增进劳动力市场现行政策的国际研究金讲习班;“为中欧和东欧国家残疾人寻找就业的办法”等);欧洲联盟按“灯塔”计划框架提供的援助(例如,在全国就业署建立起了信息系统、对由“灯塔”计划提供的计算机设备的彻底性和质量进行评估等);世界银行的援助(制定直至1991年的劳动力市场和增进老年人专业资格的战略)。同时,奥地利、比利时、联合王国、以色列、美国、法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也提供了具体的重要援助和合作。

37.劳工组织及其专门机构所提供的咨询和技术援助获得了高度的评价。

第 7 条

38.保加利亚共和国是下列公约的缔约国:

《周末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1921年;

《劳工监察公约》(第81号公约),1947年;

《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1951年;

《周末休息(商业和办事处)公约》(第106号公约),1957年。

保加利亚共和国就批准的公约向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提交了定期报告。最近的报告是根据劳工组织组织法第22条提出的直接查询,提交的一份涵盖直至1993年期间有关第81号公约的报告。自以上述几份报告提交以来未出现重大变化。

39.保加利亚共和国按照1986年《劳工法》第66条和107条,以及关于缔结工资和薪金合同的1991年部长会议第129号法令(1991年第55号《政府公报》),正在采用按合同协定确定工资和薪金的新作法。在这方面借鉴了劳工组织的各项公约。

40.在签订工资的薪金协议时,一切尚未依法解决的与工资有关的问题,如工资数额、浮动性和支付安排等问题,均做为谈判的主题。决定工资的一些基本要素如下:

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

工作条件;

是否具备增加工资的办法;:

经济方面的考虑,如经济发展需求、劳动生产率和计划的就业水平等。

41.工资和薪金分三级决定:

全国一级,决定最低工资额和某些额外报酬;

集体谈判;

个人就业关系中当事各方之间达成的个人协定。

42.最低工资权是宪法规定的工人和雇员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8条第5款)。最低工资由部长会议决定(《劳工法》第244条第1款)。部长会议通过与工人和雇员工会和雇主进行三方合作磋商,决定最低工资额(《劳工法》第3条)。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签订劳工合同的工人和雇员。1993年12月公营部门雇有2,124,800工作人员,而至1994年12月人数为1,965,500人。最低工资是指技能最低劳工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专职工作所取得的工资。

43.鉴于《宪法》(第48条第5款)和《劳工法》规定的最低工资制(第244条第1款)保证了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宪法》确认这是不可废止的公民基本权利(第57条第1款)。这就是说,除对《宪法》本身进行修订外,不可废除、限定、限制最低工资的基本权利。

44.部长会议通过法令定期调整最低工资。《劳工法》第245条第1款载有支付最低工资的保障条款,条文如下:“工人或雇员只要适当并忠实地履行劳工义务,即可保证得到全国适用的有效最低月工资的报酬”。

45.在决定最低工资时,适当地考虑到了工人和雇员及其家庭的需要、生活费及其变动因素、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维持适当就业水平等因素。所有这一切均是政府、工会和雇主代表协会在三方伙伴关系之间进行谈判的主题。1992年的《劳工法》修正案中首次列入了上述程序,并于其第3条作出了规定。三方合作的具体范围界定如下:

制订对全国有效适用的最低工资的途径和方法、原则和程序,以及调整工资额的理由、条件和方式;

全国最低按时计的工资和月工资以及按教育程度确定起始工资的建议系数;

《劳工法》中未具体规定的额外报酬的类型和数额;

确定工资来源、各工作职位和系数的办法,以便确定国家预算企业中的起始工资数额;

规约工资来源的原则、方法和手段及条件。

46.此外,最低工资也应按各不同的生产部门作出调整。全国适用的设定最低工资额,是确定各不同生产部门工资谈判的关键。在这方面,各社会合作伙伴有权为具体生产分支部门谈判力争更高的最低工资额,以考虑到具体的经济机会、经济需求和社会合作伙伴的势力均衡。这就有可能为各不同部门达成较公正的差别工资额,因为最低工资是按全国平均数额确定的,并不一定能体现也所有生产分支部门的具体工作条件和要求。

47.在本企业内就最低工资进行集体谈判是最后一级的程序。雇主与代表的工会组织(《劳工法》第50-59条)是被受权进行谈判的各方。他们决定企业的按时计、按日计或按月计的最低工资,以及下列各项事宜:

根据人员、工作职位、所需教育或培训程度等各不同类别,有差别地确定起始工资额,以及对各数额作出调整的理由及手段和办法;

对工作的评估手段和办法,以确定工资额;

评估劳动率的手段和办法,以及最终决定工资额的各种途径;

决定额外报酬的类型及数额;

根据通货膨胀率和其他经济因素增加工资额;

在企业各不同结构单位中分配工资资源的机制;

界定出根据各部门实际不同工作条件确定工资的制度。

48.每一较低级别合同谈判在决定工人和雇员工资时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只可提出有利于工人和雇员的条件(《劳工法》第50条和第66条2款)。

49.确定、监督和调整最低工资的机制取决于收入政策的一般机制。这一政策的基本原则是调节性地构成和增长国营和市镇工厂及公司的工资资源,例如,每季度对国营和市镇工厂和公司的工资资源进行调节,并依照通货膨胀率,每季度对预算领域的工资资源以及对最低工资和其它受保护的报酬进行调整。

50.保加利亚家庭按人均计的工资变动情况、年均收入和年均开支情况如下(按列弗计算):

最低年工资额

年均工资额a/

年均收入b/

年均开支

1985年

1,440

2,564

1,990

1,836

1990年

1,836

4,329

3,102

2,920

1991年

6,276

11,508

8,311

7,772

1993年

14,851

38,776

20,638

20,123

1994年

21,264

59,529

31,404

31,706

a/ 公共部门的人均率。

b/ 每一监测家庭的情况。

51.人口最低和实际收入情况以及名义和实际工资额如下(按指数分列):

指数

1985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名义收入

100

125.2

169.1

463.2

796.5

实际收入

100

110.4

117.1

74.2

70.0

( 按可比较价格计算 )

名义工资

100

128.4

168.8

448.7

959.3

实际工资

100

11 1.8

117.7

71.8

82.5

52.上文第48段所述机制有效遵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53.如已指出的,《宪法》(第6条第2款)和《劳工法》(第8条第3款)明确地确认所有公民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特别是男女平等,包括在工资和其它工作条件上的平等。1993年7月部长会议提交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第100号公约的报告也进一步作出了说明。

54.就各不同生产部门的工资而言,在此列有各数字如下:

年均工资(列弗)

部门

1985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 993 年

1994 年

总额

2,564

3,292

4,329

11.508

24,568

38,776

59,525

工业

2,724

4,375

4,199

11,570

26,931

41,775

64,273

建筑

2,927

2,670

4,758

13,427

28,150

42,049

66,394

农业

2,286

3,232

4,857

11,269

18,701

27,477

41,543

林业

2,077

2,833

3,443

9,249

18,203

28,395

41, 176

运输

2,871

3,580

4,670

12,577

28,446

46,609

75,594

通信

2,369

3,039

4,146

12,060

25,893

41,834

66,119

贸易和商业、物资和技术供应和采购

2,188

2,788

3,794

10,341

24,176

38,015

58,628

其它物资生产部门

2,659

3,545

4,269

12,858

31,418

45,592

66,446

住房和服务业

2,299

2,955

3,912

11,434

25,070

38,744

59,198

科学和科学服务业

3,013

3,720

4,614

11,699

24,400

38,399

60,344

教育

2,396

2,770

3,858

10,508

20,054

31,599

46,012

文化和艺术

2,348

2,944

3,750

10,115

19,166

30,167

44,936

健康、社会保险、体操、体育和旅游

2,387

2,702

4,207

10,625

21,087

33,720

48,637

金融、信贷和保险

2 ,513

3,219

4,614

14,124

39,291

75,999

12,849

管理

2,984

3,550

4,777

12,808

26,330

45,024

67,824

非生产领域的其它部门

2,664

3,084

4,125

10,778

24,888

45,511

63,093

55.通过根据劳工立法自由谈判达成的工作条件,向技能较高的人员支付额外的报酬,保证了根据所完成的工作,实行客观的职业发展。

56.保加利亚共和国人口的人均实际年收入明细情况分列如下:

名义收 入 ( 百万列弗 )

收入性质

1985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总额

23,167.4

28,713.0

38,104.6

103,524.3

175,844.0

钱款收入

19,379.3

24,510.4

31,590.4

82.662.9

149,804.0

工资

12,939.3

15,913.2

19,193.1

39,413.9

75,541.0

由其它经济活动所得

1,274.1

1,844.9

3,274.1

4,808.9

18,974.0

社会收入 ( 养恤 金、福利金、奖学金 )

3,561.3

4,678.5

5,711.4

19,034.0

329,190.3

实物收入

3,788.1

4,202.6

6,514.2

20,861.4

26,040.0

57.至于国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各自结构,全国统计所目前并未进行这方面的监测。

58.《宪法》第48条第5款承认工人和雇员享有健康和安全工作条件的权利:“工人和雇员都就有权利享有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劳工法》第124条也确认了这项权利,该条规定如下:“在就业关系中,工人和雇员应从事其合同所列明的工作,并应遵从劳动纪律,而雇主则应保证工人和雇员享有他们可从事其工作的此类条件,并应按他们所完成的工作支付工资”。《劳工法》题为“安全和健康工作条件”的第八章以及其它法律和部长会议和各主管部的规范条例均阐明了行使这些权利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就业关系中的工人和雇员。也可通过集体劳工合同以及就业关系中当事各方达成的个别协议取得比上述立法所规定的更优惠的条件。

59.有关安全和健康工作条件的最低标准是强制性规定。这些标准是个人就业关系法律内容的基本要素。雇主创造这类条件的义务不只是与工人和雇员个人就业关系中的单方法律义务,而且也是向政府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并可按行政和刑法诉讼程序追究雇主的责任。

60.关于安全和健康工作条件最低标准适用于所有工厂和公司企业,包括国防部和内政部的公司企业。

61.所有各类工人和雇员毫无例外都受关于安全和健康工作条件最低标准的管辖。

62.近年来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情况如下:

年份

指 标

1983年

1989年

1993年

1994年

平均人员人数

3,329,918

3,164,401

1,617,952

1,424,501

工伤事故

38,239

30,220

20,085

17,058

劳工死亡事故

455

386

175

150

工伤致残事故

189

201

116

86

工伤事故发生系数

11.49

9.55

12.41

11.97

工伤事故严重程度系数

24.86

27.97

27.00

27.00

劳工死亡事故发生系数

1.37

1.22

1.08

1.05

登记在案的职业性疾病率

急 性

慢 性

1985年

1990年

1994年

1985年

1994年

1995年

总数

216

99

51

3,223

2,948

1,822

职业性疾病

85

56

46

3,016

2,773

1,765

职业性中毒

131

43

5

207

175

57

资料来源:全国健康信息中心。

63.如一再指出的,《宪法》(第6条和第48条)和《劳工法》(第8条)保障所有工人和雇员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所有种类工人和雇员均可享有的同等保护。同时,还向一些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如青少年、妇女和残疾人等提供特别保护,旨在使属于这类群体的工人和雇员享有实际平等待遇。

64.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工人和雇员均属于平等待遇行动原则的范围。如上文所述,对某些类组的工人和雇员设有特别的劳工保护,以保证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得到真正的保护。为此,妇女可享有确认普通工人和雇员应享有的所有权利。与此同时,为了照顾女性身体不同生理因素和妇女作为母亲、妻子和主妇的身份,还为她们制订了一些额外的权利和更多的要求。这方面的权利可分为两大类:

(a)适用于所有妇女所从事的一般工作,包括:

(一)禁止妇女,特别是母亲,从事体力繁重和有害健康的工作(《劳工法》第307条);

(二)在盥洗间安装和维持妇女个人卫生设备(《劳工法》第308条);

(三)制定出男女之间不同程度的最低体力劳动准则;

(b)适用于母亲(工人和雇员)所从事的工作:

在盥洗间安装和维持孕妇工人和雇员的卫生设备(《劳工法》第308条);

保证为不适宜承担正常工作的怀孕妇女(工人和雇员)和哺乳母亲(工人和雇员)安排适当工作(《劳工法》第309条);

在未征得明确同意情况下,禁止派孕妇(工人和雇员)和家中有未满3岁子女的母亲(工人和雇员)出公差(《劳工法》第310条);

孕妇假和产假(《劳工法》第163-168条);

保持家中有未满六岁子女的母亲(工人和雇员)的就业合同,并为其提供在家工作的可能性(《劳工法》第312条);

为孕妇(工人和雇员)和家中有未满3岁子女的母亲提供防止被解雇的特别保护(《劳工法》第333条第1款第1项)。

对丈夫应征入伍的妇女(工人和雇员)制定防止被解雇的特别保护(《劳工法》第333条第1款第1项)。

65.《劳工法》(1986年)第306条第1款在确立某些优先条例的同时,维持了某些尤其适宜妇女从事的工作的平等条件。然而,实践表明这一条款极少援用。此外,还发现该条具有某些基于“性别”的歧视。因此,1992年修订劳工法的法律废除了第195条(1992年第100号《政府公报》)。

66.《劳工法》第七和第八章制定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日的规则。与1995年《劳工法》和1986年后来的案文,及随后的1992年修正案有所不同的是,现行《劳工法》只就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规则的最低标准作出规定。工人和雇员可在集体劳工合同中就更有利的条件达成协议,以及通过契约缔结各方达成的个人协议取得更有利的条件。

67.对1992年《劳工法》的修正案规定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周工作时间共40个小时。年龄不足的工人和雇员,在有害和危险条件下、从事夜班工作的人员以及周未和节假日前夕工作、每周工作六天的工人和雇员,则将减时不减薪。修正案还规定了半天和弹性工作时间。工厂和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工作时间。

68.禁止加班是一个原则问题(《劳工法》第143条第2款)。只有在《劳工法》(第144条)明确规定的一些情况下才允许加班加点,但得支付加班费(第150和263条)。每年所准许的最长加班时间是150小时。

69.《劳工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每个工作日有半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最少得有12个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第152条),周未至少得有48小时的不间断休息时间(第153条第1款)

70.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公定假日如下:

1月1日,新年;

3月3日,保加利亚摆脱奥斯曼统治的国庆节;

5月1日,劳动节和国际工人团结日;

5月24日,保加利亚教育、启蒙和文化日及斯拉夫文字日;

11月1日,保加利亚民族振兴领袖纪念日;

12月24-26日,圣诞节。

“复活节”,根据东正教日历,有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假日。

71.凡至少已工作八个月以上的工人和雇员都有权享有带薪年假(《劳工法》第155条第1款)。带薪年假多长取决于工龄的长短。工龄直至10年者可休14个工作日的假期;10-15年者可休16个工作日,15年以上者可享受18个工作日的休假。从事有害和危险工作者,至少可另享5个工作日的额外带薪年假和工作日日数待定的休假(《劳工法》第156条)。在休带薪年假时,工人和雇员领取的是税前工资(《劳工法》第177条)。除了雇用关系终止的情况之外,禁止对未使用的带薪年假日支付补偿金(《劳工法》第178条)。如未事先征得劳工监察专员的批准,不得解雇正在休假的工人和雇员(《劳工法》第333条第1款第4项)。

72.除带薪年假外,《劳工法》另外规定工人和雇员可休的其它各类假日如下:

出于结婚、送葬等个人、公民和公共义务之类原因的带薪和不带薪的假日(《劳工法》第157条);

当工人和雇员应征定期服兵役或应征服短期兵役时,可享有带薪和不带薪的休假(《兵役法》第134条;《劳工法》第158条);

从事工会活动可享有的带薪和不带薪假(《劳工法》第159和161条第2款);

不带薪的年假(《劳工法》第160条);

法定假日和休假年(《劳工法》第161条);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残疾假(《劳工法》第162条);

带薪和不带薪的孕期假和产假(《劳工法》第163-168条);

出于参加考试和其他教育项目的假期(《劳工法》第169-171条);

除东正教节日之外,其它宗教节日的休假(《劳工法》第173条第2-3款)。

73.在劳工监察局的监督下,严格地落实了工人和雇员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日、周未和节日方面的权利。

74.保加亚的工人和雇员均受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日和周未及节假日规定的管辖。

75.保加利亚向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的最近一份有关享有公正和有体面的劳工条件的报告是于1984年提交的。自那时以来,保加利亚经历了重大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变革。1991年通过了新《宪法》并对《劳工法》进行重大修订。《劳工法》明确地宣布享有公正和有体面的劳工条件是劳工立法的一项目标(第1条第2款)。立法还确认了工人和雇员所取得的所有利益,并重申这些利益为最低标准,工人和雇员可能得到高于最低水准、更优惠的利益。公民的所有劳工权均可受法院的保护。

76.如上文所述,保加利亚不断地得到劳工组织的援助,协助制定其法律体制和落实工作权。劳工组织通过对1992年《劳工法》修正案提出的备忘录,提供了极为有助的咨询服务,但未提供技术援助。

第 8 条

77.保加利亚共和国是下列文书的缔约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劳工组织1948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的公约》(第87号公约);

劳工组织1949年《组织权及共同交涉权公约》(第98号公约)。

保加利亚共和国于1993年提交了其最近一次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后,未出现过重大变化。

78.《宪法》第12条和第49条第1款宣布了职业自由结社权,并在《劳工法》第4条和第33-49条中列有详细的规定。

79.保加利亚《宪法》宣布,公民享有组织一般协会的自由(第12条),以及组成具体的工会组织和联盟的自由(第49条第1款)。对工会和其它公民结社的唯一限制是,规定它们不得谋求任何政治目标和不参与任何政治活动,因为政治活动属政党的范畴(第12条第2款)。《政党法》界定了专属政党的活动领域(1990年第29号《政府公报》和1990年第87号修正案)。如工会从事政治活动,共和国总检查长应发出警告,要求它作为政党重新登记;如果不进行登记,总检查长应要求其停止活动。

80.工人和雇员可自由组成工会组织和联盟(《宪法》第49条第1款)。《劳工法》第4条第1款规定如下:“工人和雇员有权不必事先征得同意,按自己的选择自由组成

工会,根据本人的意愿加入或退出这些组织,唯一条件是,他们得恪守其规章”。因此,建立、加入和退出任何工会,完全是每个工人和/或雇员的自由选择。《劳工法》第4条第1款还明确地强调,上述选择不必事先征得任何批准。根据《劳工法》第33条第1款,“工会……应在法律本身的范围内,拟订工会自己的规章和工作规章条例,自由选择它们的机关和代表,组建自己的理事机构并应接受其自己的活动

纲领”。创建工会必须满足下列各项要求:工人和雇员必需明确表示他们创建这类工会的期望;必需通过工会规章和纲领;必需选举出其理事机构;工会必需按照非营利性结社规则向法院登记(《劳工法》第49条)》。

81.工会和其下属分会一旦按规定在法院登记,即成为一个法律实体。在工会总部所在地的地区法院进行登记时,法院只是核查工会的规章和纲领及其理事机构的筹建和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会目标。《劳工法》第4条第2款列明了此类目标,其目的是代表并保护“工人和雇员的利益,通过集体谈判、参与三方合作、组织罢工的权利和采取符合法律的其它行动,就工资和社会保险及生活水平等问题,与国家机构和雇主进行交涉”。向法院的登记只是一项通知,并不是一份许可证。法院不应评估是否有任何创建工会的必要性,及其适宜性。

82.工人或雇员可按个人自由意愿加入工会,并根据工会规章向所涉机构提出申请。入会申请得按工会内部规章条例审查。这也同样适用于工人和/或雇员退出工会的自由选择。

83.对于创建工会并无特别的规则,但涉及武装部队和国防部人员的情况则例外,对此本文将在下文说明。

84.如上文所述,保加利亚立法和行政实践不限制工人和雇员创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85.保加利亚没有阻止工会组成联合会和加入国际工会权利的立法或其它限制规定。这些完全取决于各个工会本身的内部规章条例以及工会是否愿意这么做的愿望。

86.如上文所述,《宪法》第49条第1款已经明确地宣布了组建工会组织和联盟的自由。这一自由不仅包括组建和加入工会,而且还包括工会的自由活动。《宪法》第12条对诸如工会之类的公民结社的自由活动列有规定。这些结社只是为了满足其本身成员的利益。对此唯一的限制是不得从事政治活动(《宪法》第12条第2款)。

87.如上文所引,《劳工法》第33条第1款也宣布了工会的自由和独立性。

88.上文所述的法律保障,也适用于所有工会组织,工会根据其能力(财政、成员等状况)可诉诸于这些法律保障条款。

89.《劳工法》第四章列有集体谈判权的条例。它具有广泛的范围,因为《劳工法》条款只是确立了对工人和雇员工作的最低保护标准,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劳工合同可解决不属本法执行条款(《劳工法》第50条)所辖的一切劳工和社会保障关系问题。《劳工法》列有三项规定,界定了自由签订契约的界限:

条例的目的。这包括工人和雇员的劳工和社会保障关系问题(《劳工法》第50条第1款);

劳资立法规则。集体劳工合同不得列入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劳工法》第50条第1款);

集体劳工合同的内容。集体劳工合同不得列入使工人和雇员待遇条件低于法定程度的条款(《劳工法》第50条2款)。这类条款一律无效。

90.雇主不得拒绝进行劳资谈判。法律对任何雇主均确定了这方面的两项重要义务:

与工会代表进行谈判以达成一项集体劳工合同(《劳工法》第52条第1款第1项);

向工会提供下述有关资料:

按分支部门、地域或所属行业组织已达成的对当事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劳工法》第52条第1款第2,e,(a)项);

)对达成劳工合同颇为重要的雇主经济状况(《劳工法》第52条第1款第2,e,(b)项)。

如雇主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得支付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费。

91.保加利亚几个最大的工会会员人数如下:

工会名称

成 员 a /

保加利亚独立工会联合会 (1994 年 )

1,200,000-1,060,000

“ Podkrepa ”劳工联合会 (1993 年 )

198,000-70,000

保加利亚自由工会协会和分工会总部 (1994 年 )

200,000-220,000

民主工会联盟 (1994)

50,000-60,000

“ Edinstvo ” ( “团结” ) 人民工会 1993 年 )

118,000

合 计

~1,800,000

a/ 保加利亚独立工会联合会成员人数的差别是由于不同的统计结果所致:第一个数字是根据各联合会所提供的其所辖区域机构人数计算的。“Podkrepa”工会联合会的不同数字是因为在政府承认它为代表性组织时,它也确认拥有70,000会员。所列其它三个工会人数为对保加利亚独立工会联合会估计的人数。

92. 保加利亚《宪法》明确规定了罢工权利。保加利亚立法第一次宣布了这种规定。《宪法》第50条宣布这是工人和雇员的一个不可废止的基本权利,该条款规定如下:“工人和雇员应有权进行罢工,以维护他们的集体经济和社会利益。这项权利的行使应遵照法律所确立的条件和程序”。《集体劳资纠纷解决法》(1990年第21号《政府公报》和1991年第27号修正案)确立了行使罢工权的条件和程序。行使罢工权的一些最为重要的保障条款是:自愿参加罢工;禁止停工;推断罢工为合法,直至法院证明并非如此为止;追究任何违犯罢工权规定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承认

所参加的合法罢工期为工作期。

93. 律另有具体规定之外,应允许在一切情况下行使罢工权。这些限制载于1990年《集体劳资纠纷解决法》第16条,该条规定如下:

“在下列情况下不允许进行罢工:

1. 工人的要求有悖于《宪法》;

2. 第3条、第4条、第11条第2款和第14条的规定未得到遵守,且当还存在着有待达成劳资协议或仲裁的问题时;

3. 出现不可抗拒的情况时及与其有关紧急情况救助和重建工作时期;

4. 电、分配和供应,以及通信和卫生保健领域;

5.为了解决劳资争端的目的;

6.在国防部、内政部、军事工程部队、其它各部的军事服务系统,以及司法、检查和调查机构内;

7.由此提出政治要求时。”

上述这些限制作为一项原则在实践中获得遵守。然而,不幸的是,也有一些违犯行为未受到惩治。罢工往往要求工厂和公司的行政人员(厂长、经理等)辞职。在1992和1993年出现过这类罢工情况,并全部被法院宣布为非法。1991年夏季Kazanlak、Silistra、Tutrakan等城镇的一些卫生保健服务人员举行过几次罢工。1994年5月17-20日期间,有402个地方卫生保健服务部门的工会宣布总罢工。上述这些罢工未遭到制裁,且也未制裁1990、1991、1992年支持一些政治要求的罢工。

94.如上文所述,《集体劳资纠纷解决法》第16条,特别是与《盟约》第8条第2款相应的第4-6项载有限制某些类别工人和雇员罢工的规定。为此,他们可诉诸于自愿解决集体劳资纠纷办法,如直接和间接的谈判,通过调解人进行谈判,自愿劳资仲裁以及公众压力的作法。除在卫生保健服务部门的一些罢工(见上文)外,这些限制在实践中均得到了遵守。

95.由于全国统计所未收集罢工权受到限制的人的人数,因此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资料。但以下是一些有关的资料:

(a) 在国防部内禁止罢工权规定所涉人员达98,930人;7

(b) 1994年在通信系统内禁止罢工权规定所涉人员达45,196人。

96.能源生产部门属“工业”类组。卫生保健与社会保险、体操、体育和旅游业属同类。司法机关属“其它非物质生产分支部门”类。这就是为何无法提供确切资料的缘故。

97.在军队和警察中设立工会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这些程序是根据《盟约》第8条第2款有关限制军队、警察和国家行政部门组织工会所规定的一些可能性制订的。

98.根据《内政部法律》第82条第1-3款(1991年第57号《政府公报》,内政部系统的警官和警士除加入本部自己建立的工会外,不得自行创建工会。目前内政部系统内设有下列工会:内政部独立工会联合会、全国警察工会、内政部非正式人员工会。内政部的各类工会约有10,000会员。

99.目前的武装部队立法(1957年的《一般兵役法》)并不限制军事人员组成工会。国民议会(议会)目前正在讨论的武装部队组织议案,规定禁止现役军人加入工人和雇员的一般工会组织。他们被允许在和平时期组成专业组织,从事军事职责外的活动。这一条例以及在内政部系统内禁止罢工的条例所涉人员达98,390人。目前,保加利亚现役军人的职业性组织是“Rakovsky”,即保加利亚军官联盟。

100. 目前的立法并未规定对公务员组成工会和罢工权进行限制。

101. 对武装部队和警察组建工会权的现行限制以及对军事和警方人员罢工权的限制业已付诸实施。

102. 保加利亚于1984年向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了关于《盟约》第8条所涉权利行使情况最近报告(E/1984/7/Add.18)。此后,保加利亚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经历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也涉及到了第8条所宣布的各项权利。这些基本变化涉及如下:

确立创建工会和雇员协会的多元化原则,据此,创立了许多此类工会和协会;

使工会摆脱与其无关的职能,如参与企业管理、监测劳工立法是否受到遵守等,并使它们有权在劳资和社会保险关系方面代表工人和雇员们的利益;

在《宪法》并因此在《集体劳资纠纷解决法》的法律条款中具体承认罢工权。

第 9 条

103. 保加利亚不是下列文书的缔约国:劳工组织1952年第《社会(最低标准)保险公约》(102号公约)及此后的1964年《就业工伤福利公约》(第121号公约);1969年《残废、老年和遗属养恤金公约》(第130号公约);1988年《关于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的公约》(第168号公约)。

104. 以下为保加利亚各现行社会保险分支部门:

医疗照顾;

医疗现款福利金;

产妇福利金;

老年养恤金;

残疾养恤金;

遗属养恤金;

工伤福利金和养恤金;

失业补贴金和福利金;

家庭福利金。

105. 保加利亚共和国的社会保险可分为三大类,以下各段加以详述。

106. 短期社会保障包括暂时丧失能力和产妇津贴。向下列人员支付强制性短期付款:

有就业合同的工人和职员;

在学徒期间接受培训的人员和做短期工作的人员只有在工伤时才得到付款;

律师;签有公务合同但获得的付款超过最低月薪或最低年薪四份之一的人员。

107. 社会保障费用由雇主或批准公务合同的人支付,而律师则自己承担社会保障的所有费用。商人、贸易商、经纪人和私营农场主(见下文)如果愿意的话,可以支付自己的社会保障。

108. 短期社会保障规定对下列情况引起的暂时丧失能力提供补偿:疾病或工伤、检疫、遵医嘱离职、强制性产科检查、照料家里的病人、产假(怀孕、分娩和育婴),有资格享受家属福利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工作降低而被调到收入较低的岗位上的人的工资损失、矫形器具。短期社会保障还提供在国立医疗机构的免费医疗。补偿的数额如下:

工伤或职业病:工资的90%;

一般性疾病:检疫、遵医嘱离职等等,视工龄、年龄和暂时丧失能力的时间:工资的70%至90%;

怀孕和生育期间:毛工资的100%;

育婴:全国最低工资;

国家规定的家庭福利、视子女人数而定。

109. 长期社会保障支付得到证明的残疾或假定的(老年)丧失能力以及因养恤金领取人死亡而损失的遗属扶恤金(遗属养恤金)。强制性长期保险对短期保险下的所有类别提供保险,也对无固定职业或经商的人或者没有劳工合同的人的社会保障条例(1992年第58号国家公报、1993年第5和第85号修正案)第1条第1款规定的人员提供保险,这些人员有:只拥有一家公司的企业家、经商者、私营农场主、合作社工会成员、土地承租人、没有劳工合同受雇于私营医疗机构的人员、事后依法登记为从事自由职业的人、雇主的配偶及其尊亲属和/或他/她在他/她公司工作的配偶。这些人在通常情况下享受退休金、残疾扶恤金和遗属扶恤金。各自的社会保障费用由他们本人承担。长期社会保障支付退休金和养老金、残疾扶恤金、遗属扶恤金、民事残疾扶恤金、军事残疾扶恤金、社会扶恤金。其数额如社会扶恤金一样,以毛工资的百分比算,或由国家规定。就退休金和残疾扶恤金而言,在获退休金最低年限之上工龄每增加一年都有额外津贴;在超过最低退休年龄后每工作一年也都有额外津贴。原则上,每年按国内通货膨胀率调整以上各种养恤金。

110. 社会失业保障在工人和职工被迫离职的情况下支付失业救济金和津贴。工人和职工社会失业保障在下列情况下为强制性:雇主中止劳工合同;合同到期;青年专业人员和熟练工人,凡完成教育或职业培训后不能立即找到工作的,或者是刚从部队退役的。向下列人员支付失业救济金:

因劳工合同中止而失去工作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救济金额达失去工资的60%,最低工资的90%至140%之间。这种情况下的失业救济金按工作时间、年龄和性别支付6至12个月;

青年专业人员和熟练工人,金额为最低工资的80%,青年专业人员为期6个月。青年熟练工人为期3个月;

因劳工合同中止失去工作而从事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半日制工作的人。这种情况下失业津贴为强制性失业救济金和工资之间的差额。这笔差额一直支付到失业救济期限到期为止;

长期失业者。这类人包括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他们享受失业津贴,金额为最低工资的60%,期限为6个月。

111. 除上述几类外,在某些情况下还支付其他失业津贴,如每月给儿童的津贴、家属津贴、对参加新职情况介绍和鼓励就业意愿班的津贴、对成功完成劳工办公室为雇员安排的职业资格和再培训课程的津贴。如果有权享受失业金津贴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津贴期间从事收入较低的半日制工作,那么津贴将减少50%。

112. 在冬天取暖成为优先事项时,失业者每月另外享受140列弗的津贴,作为对电费和取暖费增加的补偿。

113. 失业者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国家预算范围外雇主的缴款和国家预算本身筹资。1985至1994年社会保障津贴如下:

付款种类

1985

1989

1992

1994

暂时失去能力的现金和货币救济 (疾病、工伤、产假)

277.4

303.8

1775.2

3759.8

抚养未成年人的现金或货币津贴

162.9

301.0

1325.6

2731.2

一次性的生育津贴

23.1

21.5

15.1

147.9

每月的儿童津贴

581.0

640.8

3275.0

5299.6

失业救济和津贴

---

---

1381.1

2927.0

退休金

* 达到服务期、年龄和残疾要求的抚恤金

2397.6

2750.4

17424.3

45737.3

* 残疾军人抚恤金

12.9

14.6

47.4

108.0

* 残疾平民抚恤金

0.6

0.7

3.3

8.0

* 农民抚恤金

369.4

385.2

1899.66

3781.0

* 手艺人、商人、企业和

自由职业者养恤金

16.3

22.5

149.6

379.0

* 社会津贴

29.2

46.4

351.1

855.0

114.抚恤金年均额1989年为1,401列弗,1992年为8,040列弗,1994年为20,547列弗。

115.过去10年国家预算中社会保障开支按国民总产值百分比列于如下:

1983年

1994年

指标

百万 ( 列弗 )

占国民 总产值的 %

占国家 预算的 %

百万 ( 列弗 )

占国民 总产值的 %

占国家 预算的 %

社会保障

2,849

9.6

17.1

67,732

27.7

12.5

国家预算开支

16,663

X

100

244,312

X

100

国民总产值

29,815

100

X

543,474

100

X

支出较高的原因一方面是通货膨胀率升高,另一方面是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范围扩大,在1989年前,它们只包括工人、职员、合作社农民、律师和自由职业者。

116. 国家社会保障在保加利亚仍然占主导地位。私营社会保障尚未受法律管制,没有实际意义。已设立了一些私营社会保障基金,但它们没有符合规范的基础,人们并不十分欢迎。保加利亚目前正在起草的综合社会保障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在保持国家社会保障的主导地位的同时,为发展私营社会保障建立规范性基础。

117. 政府提出,社会保障基金从国家预算中分列出来,置于三方管理之下。社会伙伴已对一个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法案作了讨论,随后提交国会。职业培训和职业基金以及医疗基金也根据类似原则。

118. 保加利亚任何部分的人口都没有被排队除在社会保障系统外,所例外的只是入正规教育课程的人或者有劳工合同或依靠自由但不工作的人。但是,他们依法在有些情况下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津贴。妇女与男子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障权利。

119. 保加利亚上一次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报告于1984年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1984/7/Add.18)。从此以后,保加利亚发生了重大的政治经济变化,对社会保障权利带来了巨大影响。其中有些变化如下:

扩大了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范围。这样做采用的途径是《对自由职业者、从商者或临时工的条例》;

(b)定期对退休津贴和抚恤金按通货膨胀率调整。这一点按关于修订1992年《抚恤金法》的法律(1992年第52号国家公报)执行;

(c)授权区域社会保障委员会处理社会保障纠纷。完成这项工作,凭借对《1951年劳动准则》第三章执行规则的修订(1989年第59号国家公报)和对《1989年抚恤金法》执行规则的修订(1989年第59号国家公报)。

120.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新条件下,在法律和行政方面对保加利亚落实社会保障权利的国际援助是非常有益的。提供这种援助主要是为了在劳工组织、欧洲委员会、24国集团、开发署等组织以及比利时、德国、丹麦和美国等国政府的帮助下编写《保加利亚社会保障白皮书》,以及协助进行某些保险业务计算。已制订了一个项目,对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社会保障司的社会保障专家进行培训。1993年,保加利亚、世界银行和美国劳工部联合主办的社会保障问题讲习班也非常有益。

第10条

121. 保加利亚共和国是下列文书的缔约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它也是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和劳工组织关于保护在业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其他公约,例如:

1919年《未成年人(工矿企业)夜间工作公约》(第6号);

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医疗检查公约》(第16号);

1946年《未成年人(工矿企业)医疗检查公约》(第77号);

1946年《未成年人(非工业职业)医疗检查公约》(第78号);

1946年《未成年人(非工业职业)夜间工作公约》(第79号);

1965年《未成年人(井下工作)医疗检查公约》(第124号)。

122. 保加利亚就上述公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提交报告。最近一次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执行情况的报告于1993年提交。1994年提交了一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合编(第2和第3次)定期报告。保加利亚于1995年第1次提交了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报告(CRC/C/8/Add.29)。本报告只提供关于上述报告提交后在立法和行政实践方面的新资料。

123. 在保加利亚立法中,“家属”一词系指缔结婚约的配偶及其未婚的未成年子女。

124. 《个人和家庭法》(1949年第182号国家公报)第2条规定,保加利亚公民满18岁即成年。这是所有公民开始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并在《宪法》和立法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定年龄。

125. 但在有些例外情形下这一年龄限制较低。个人在16岁时可以依劳工合同而就业,管理他们自己的报酬,可以自行参加劳工纠纷的讨论(《劳动法》第31条、《个人和家庭法》第4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3款)。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有重要理由缔结婚约,并经地区法院院长准许,年满16岁者可结婚(《家庭法》第12条)。在缔结婚约时,年龄不足的配偶依法享有完整的法律地位,但只有经地区法院的允许才可以出售房地产。

126. 保加利亚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1994年提交)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叙述了帮助和保护家庭的各种方式方法。这些方式方法的依据是《保加利亚宪法》第14条,该条规定:“家庭、母亲和儿童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此外,这些方式方法也被列入《宪法》第47条,该条如下:

“(1)将子女抚养和培养到合法年龄,应该是他们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受到国家的帮助。

“(2)母亲应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应保证获得产前产后假期、免费产科医疗、减轻的工作条件和其他社会援助。

“(3)非婚生儿应享受与婚生儿同样的权利。

“(4)弃儿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

127. 男女应自由婚姻,《宪法》和《家庭法》承认并保证这一权利。《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婚姻应是男女的自由结合。”《家庭法》第7条规定,“男女双方亲自同时向经授权主管婚姻的民政官员表示相互同意,缔结婚约。”

128. 《家庭法》第96条第1和第2款规定违背配偶一方意愿的婚约为无效,这两款的部分规定如下:

“(1)在如下情况下婚姻宣布无效:

“……

“(2)如果缔结婚约的一方受胁迫,使他/她的生命、健康或声誉以及他/她的亲属的生命、健康或声誉处于严重和直接的危险中。”

129. 此外,《刑法》第177和第178条对违反自由婚姻原则的人规定了刑事责任:

“第177(1)条.任何人,凡强迫任何人缔结婚约并因此而宣布婚姻无效的,判处3年以下徒刑。

“(2)任何人,凡诱拐女性,迫使她缔结婚约的,判处3年以下徒刑,如果该女性为未成年人,则判处5年以下徒刑。”

“第178(1)条.父母一方或亲戚,凡受贿允许其女儿或亲戚结婚的,判处一年以下徒刑,或10,000列弗以下的罚款,并受舆论谴责。

“(2)任何人,凡行贿或在行贿和受贿中充当中间人的,应受到同等的惩罚。”

130. 如上所述,保加利亚的家庭受到国家保护。国家关心对家庭的保护,特别是关心抚养和培养儿童,这方面的关心可以分为若干类。

131. 立法政策。这是这种关心的法律条例。特别要提及《宪法》第14和第17条,该条宣布国家保护儿童和家庭。此外,《家庭法》还规定了父母对抚养和培养儿童的义务及其国家在这方面的关心,特别是:

“第2条. 本法的宗旨是保护和增强家庭,全面保护儿童及其培养,促进家庭所有成员之间的互助、忠诚和尊重,培养他们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心,教育他们捍卫受监护者的权益。

“第3条. 根据下列原则规定家庭关系:社会保护婚姻和家庭、男女平等、男女在缔结婚约中的自由结合以及这一婚约的期限应支持家庭、儿童的全面保护、婚生儿和非婚儿以及寄养儿童的平等、尊重个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心和互助。

“第4条. 家庭的基本职能如下:生育、抚养和培养、保证能够提高所有家庭成员的能力,为他们创立完成工作和履行公共义务的条件,在尊重、忠诚、友谊、共同努力促进家庭和相互负责的基础上建立家庭内部关系,在道义和物质上照顾和帮助家庭内的老年人、病人和残疾人。”

“第5条. 社会和国家保证促进家庭的条件,鼓励生育,保护和资助育儿、协助父母抚养和培养儿童。社会和国家关心对青年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做准备。”

132. 前几次的报告中讨论了一项特殊的《鼓励生育率法令》(1968年)。它规定社会帮助抚养和培养儿童,对生育提供一次性现金津贴,对儿童提供家庭津贴,对单亲父母提供特殊津贴,对父母正在接受正规教育并有年幼儿童的家庭给予津贴等等。

133. 《劳工法》、《退休法》、《社会援助条例》和其他规范法都有类似规定。它们规定产前产后的特殊假期,为多子女母亲的退休提供较好的条件等等。所有家庭都通过这种或那种方式被列入这些措施的范围。

134. 经济措施。这包括建立和维护幼儿园(托儿所、育婴所、孤儿院等等)。其中有些措施分列如下:

妇女和儿童在医疗和/或社会中心接受的咨询次数

1985

1989

1990

1991

1993

2,425

2,580

2,617

2,664

2,727

妇女咨询数

358

412

413

462

516

- 仅在乡里

57

84

81

129

159

儿童咨询数

555

642

645

704

696

- 仅在乡里

130

169

160

206

253

妇女和儿童咨询数

1,512

1,526

1,559

1,498

1,515

- 仅在乡里

1,464

1,489

1,517

1,463

1,477

托儿所、育婴所和母幼保健所数

1985

1989

1990

1991

1993

托儿所和育婴所

1,127

1,075

1,060

981

886

- 城镇

753

745

745

103

667

- 乡

374

330

315

278

219

- 仅是医务室

4

17

17

16

2

- 部属和企业所属

6

4

3

2

1

- 母幼保健所

32

31

31

31

31

托儿所、育婴所和母幼保健所的容纳力

1985

1989

1990

1991

1993

托儿所和育婴所

66,170

43,443

41,495

38,295

32,339

- 城镇

55,750

36,585

34,970

32,394

27,837

- 乡

10,420

6,858

6,525

5,901

4,502

- 仅是医务室

980

1,202

1,283

1,231

1,328

- 部属和企业所属

153

71

49

28

16

- 母幼保健所

6,140

6,135

6,115

6,115

6,001

托儿所、育婴所和母幼保健所的儿童人数

1985

1989

1990

1991

1993

总 计

56,061

44,213

41,786

32,103

29,539

托儿所和育婴所

51,399

40,183

37,983

28,470

25,827

- 母幼保健所

4,662

4,030

3,803

3,633

3,712

幼儿园

1985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幼儿园总数

5,054

4,590

4,465

4,429

3,856

3,659

全 托

4,968

4,579

4,458

4,420

3,846

3,658

日 托

3,619

3,688

3,576

3,491

3,247

3,109

儿童总数(千)

360

304

259

263

247

247

儿童和青少年收容所

1985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收容所

135

138

140

137

138

142

132

儿童和青少年人数

9,951

9,005

8,314

8,293

8,425

8,694

8,699

资料来源: 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135. 解决以上所列不足之处的措施有如下:

(a)部长会议体育和青年儿童委员会于1995年被分成青年儿童委员会和体育委员会两个委员会。青年儿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政府对青年儿童的政策,起草提交部长会议的保护儿童法案和方案;

(b)内阁编写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新法案草案;

(c)10多个慈善组织、协会、学会和基金会已注册登记,目前正在帮助社会和物质条件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

(d)保加利亚的定期报告(1994年)较详细分析的其他措施涉及防止各种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和保护儿童权利。

136. 《宪法》、《家庭法》、《劳工法》、《养恤金法》、《鼓励生育率条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法案都规定对母亲的保护。《宪法》第47条第2款如下:“母亲应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应保证在产前产后获得假期、免费产科医疗、减轻的工作条件和其他社会援助。”

137. 这一制度适用于所有妇女,包括生身母亲、养母、非婚生儿童的母亲以及所有民族血统的保加利亚公民(在某些条件下,这也包括不是保加利亚公民但在保加利亚居住期间生了或收养了保加利亚籍儿童的妇女)。这类保护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免费妇科医疗和其他医疗;产前、产期和产后假期;通过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给予经济援助;降低多子女母亲的退休条件(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年龄);对工作母亲的特殊保护(见第7条)。

138. 《劳工法》规定了产前和产后假期以及对幼儿的养育。产前和产假的期限(《劳工法》第163条)由已有子女人数来决定:即第一个子女为120个日历日,第二个为150个日历日,第三个为180个日历日,以后每个子女为120个日历日;总数中有45天为产前假。在休产前和产假时,母亲享有假期开始之日所得毛工资或毛薪金的100%。

139. 养育幼儿有两种假期。在带薪假期间(《劳工法》第164条),母亲有权获得国家社会保障的救济,金额为最低工资。这种假期的期限直到儿童满2岁为止。如果是双胞胎,而其中一个对母亲来说是第三个子女,那么假期的期限直到双胞胎满3岁为止。在不带薪假期期间(《劳工法》第165条),母亲只得到国家以通货膨胀率调整的付款。这种假期的期限直到儿童满3岁为止。

140. 没有休养育幼儿假的母亲可以用喂养婴儿假(《劳工法》第166条)。这种假期可以休到婴儿满8个月为止。假期本身根据儿童人数(是一个还是双胞胎),只限于一天1至3个小时。假期的期限还取决于婴儿是正常生产还是早产,也取决于母亲的工作小时数。在这样一种假期期间母亲享受雇主支付的全额毛薪金。如果医生建议母乳喂养,母亲有权在儿童满8个月时再延长假期,但要经主管医疗当局决定。

141. 有两个以上18岁以下存活儿童的母亲应享受抚养未成年人假(《劳工法》第168条)。期限取决于儿童人数:两名儿童为2个工作日,3名以上为4个工作日。这种假期应以带薪年假同样的方式由雇主支付工资;

142. 16岁以下儿童的母亲可利用照料病儿的假期(执行《1951年《劳工法》第三章的条例》第40条—— 1973年第67号和1987年第6号国家公报)。期限为每一日历年的60个日历日以下。如果病儿不满9岁,母亲应获得国家社会保障的救济,相当于它工资的100%;如果儿童超过9岁,救济金相当于因疾病而暂时失去能力所给的金额。

143. 与产妇有关的所有假期都被认为是工作时间。法律规定孩子的父亲或父母的父母之一(祖母、祖父、外祖母或外祖父)可享受这种假期的若干条件。

144. 母亲产假期间得到的付款已在前几段叙述过。

145. 母亲有权享受免费产科照料(《宪法》第47条第2款)。如同所有保加利亚公民一样,母亲也有权享受免费医疗(《宪法》第52条第1款)。

146. 产前产后假的期限和休这种假期期间的付款额从1973年起生效。保加利亚前几次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就此提供了详细情况。

147. 原则上,保加利亚所有母亲在《宪法》第47条第2款下受到特别保护。这包括免费产科照料和医疗、一次性生育现金津贴、国家按通货膨胀率给予的救济、多子女母亲较好的退休条件。

148. 就产前或产后假期而言,只有在劳工合同下工作的母亲才有权享受。不工作的妇女,即不享受这种假期的妇女,她们产前、产后和照料婴儿的时间应被算做工作年份。此外,被招收接受正规教育的母亲有权享受国家特别助学金和比工作母亲的津贴更高的子女津贴。自由职业妇女和女企业家可以购买自愿社会保险,这种社会保险只对某几种退休是强制性的。

149. 立法规定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防止他们从事剥削性和不适合的工作的措施。《劳工法》明确禁止雇用16岁以下的儿童(《劳工法》第31条第1款)。16岁是个人受雇的一般最低年龄,因为立法认为,在这一年龄,保加利亚公民的身体已健全。只有两种例外:

(a)较低的最低年龄:

(一)15至16岁之间的青少年(《劳工法》第301条第2款),可以作为例外被雇用,但从事的工作必须是容易的,必须是无危险的或不繁重,或无害于工人和被雇用者的健康和道德培养;

(二)13岁男孩和14岁女孩(《劳工法》第301条第3款)可作为学徒雇用于马戏团;

(三)15岁以下青少年(《劳工法》第301条第3款)可雇用于艺术领域的工作。他们的劳动条件由关于雇用15岁以下者的一项特别法令确定 (1987年第8号国家公报和1993年第59号国家公报中的修正案);

(b)较高的最低年龄(《劳工法》第303条)对于某些繁重、有危险和有危害的工作,只有满18岁的人才可以受雇。

150. 前文已述及就业最低年龄。

151. 保加利亚禁止童工(《劳工法》第301条),因此无需审议这一问题。

152. 在家庭、家属、父母开办的农庄或商店内雇用的儿童人数无法估计,因为国家统计所没有搜集这种资料。

153. 保加利亚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所有儿童和青少年,毫无例外。此外,如孤儿和身体有缺陷的儿童等等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某些群体受到特殊照顾。在这方面《宪法》有一些重要规定:

“第47(1)条.将儿童抚养和培养到合法年龄应该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应得到国家的帮助。

……

(4) 弃儿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

“第51条……

(3)……身心残疾者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

154. 就上述有些群体而言,有一些有效的规定。可通过法院程序,为了儿童的利益收养孤儿。有一些孤儿院,国家对没有被收养的儿童进行照顾,直到他们满合法年龄。国家对他们的教育和培训及其在武装部队正规服役期间支付社会津贴。孤儿在达到合法年龄前和在他们的教育持续到25岁的情况下,他们有权享受遗属扶恤金。已经开始实行一项SOS Kinderdorf项目。没有立法解决与支付孤儿院孤儿费用有关的问题。支付这项费用的付款额是大约10年前规定的。但目前的自由市场经济要求有更大的数额来支付每个孤儿和维持整个孤儿院的费用,包括根据实际通货膨胀率每月调整这项金额。

155. 女孩有权得到与男孩同样的保护。

156. 保加利亚政府关于1995年《儿童权利公约》第6至20条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描述了对没有受到亲属照顾的儿童所采取的措施。《家庭法》规定对父母权利或减损这些权利的限制。

157. 对身心残疾儿童实行的一些较重要的保护措施如下:

在国家医疗机构中的免费医疗;

免费药物治疗(只对特定疾病);

为听力和视力等等有缺陷的儿童维持特殊育儿所和特殊学校;

对照顾这种儿童的母亲提供较好的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障(例如可免除加班或做夜班,在较容易的条件下获得社会扶恤金等);

向16岁有先天生理缺陷或已失去能力的儿童提供社会残疾扶恤金。

158. 专门学校和学生人数:

特殊学校种类

1985/86

1991/92

1993/94

1994/95

学校 / 学生

学校 / 学生

学校 / 学生

学校 / 学生

总计

129

16,947

131

14,243

136

14,193

131

13,502

弱智儿童学校

85

12,303

87

10,306

83

9,579

78

9,157

寄宿学校

17

1,026

12

841

14

1,021

13

836

牧师寄宿学校

32

2,896

19

1,458

27

2,086

29

2,239

听力受损儿童学校

4

858

4

764

4

721

5

689

视力不良儿童学校

2

277

2

317

2

312

2

308

言语矫正学校

6

611

7

485

6

474

4

273

资料来源 : 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159. 上一段所列个人主要通过大众媒介了解他们的权利。这方面的一个重要作用要由学校、卫生机构的社会法律咨询办公室和市政府的社会保障办公室等等单位去发挥。

160. 保加利亚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讨论了困难和缺点。

161. 保加利亚关于《盟约》第10条宣布的权利的上一次报告于1987年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1986/4/Add.20)。此后没有对立法做重大改革。对执行各自立法的政策只作一些基本改革,这是因为保加利亚近年来经济困难,导致落实这些权利所必需的资金减少。

162. 保加利亚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1994年)和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1995年)讨论了对行使《盟约》第10条所载权利的国际援助。

第11条

163. 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对保加利亚正在经历的向市场经济过渡期来说特别重要。放宽经济关系,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障减少,人们生活水准降低。保加利亚公民的收入和物质状况指标正在逐步下降。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准从下表可见8:

生活标准和人口贫困状况

指标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收入低于下列的人口:

- 社会最低标准

34%

57%

62%

67%

88%

- 最低生活标准

--

--

38%

43%

67%

- 平均收入的50%

8%

10%

19%

19.5%

164. 由于社会的社会经济变化,相当一部分人的生活条件不仅没有趋于稳定改善,反而有所恶化。尽管1990年12月至1994年7月期间名义工资有所增加(最低工资提高了11次,基本最低收入提高了14次,社会津贴提高了11次,平均失业津贴增加了9次),但仍然未能赶上通货膨胀率。特别是工资和薪金的降低,使他们的购买力大为下降。虽然从名义上讲工资和薪金在1990至1993年期间上涨了550%,但仍然难以达到同期能货膨胀率上升的一半。1993年的实际指标是43%。到1994年底,工作收入(工资和薪金)比1993年又下降21%。名义工资和通货膨胀率年指数之间的比率为1.6比1.9。9

165. 从地区的角度来看,67个市占全国领土的20%,总人口的10%,那里的情况非常严重,近一半地处山区,其余的主要在农业区。经济上较有活力,较大的市,处于“紧急情况的边缘”。

166. 保加利亚关于《盟约》第11条所载权利执行情况的最近一次报告于1987年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见第10条)。此后,保加利亚发生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变化,这在以前已多次提到过,并为关于第11条的报告所作的其余解释提供了佐证。

167. 国家统计所没有收集具体的统计数据,因此对40%的最穷困人口的情况不能提供数据。保加利亚没有正式规定“贫困线”。这种贫困线可大致上以需要获得社会津贴的基本最低收入来定。这种作法始于1991年。它确定人们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最低金额。最低基本收入适用于所有年龄、社会和种族群体。它是视年龄和家庭成员数而变。凡是每月收入低于基本最低收入的人都有权得到国家的社会津贴。基本最低收入的绝对值定期调整(从增加的意义上讲)。

168. 也可以采用社会和生活最低标准来说明贫困程度。最低标准适用所谓的消费者菜蓝子的方法计算出的,其中关于社会最低标准的有497个项目,关于生活最低标准的有746个项目。上表列明了这种情况。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目前正在制定一种新的办法,以根据通货膨胀率和人口收入结构的变化重新计算和调整社会和生活最低标准。

169. 获得足够的食物的权利正如同获得相当生活水准权利其余部分一样,正在因向市场经济过渡期特有的大变化而受到相当大的影响。虽然一般来讲,在保加利亚这项权利得到了行使和落实,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趋势,即约20%人口对食物的支出占工资的一半以上。

170. 1994年按工作人数分列的家庭总支出:

家庭就业人数

非就业人者

总支出(列弗)

1

2

3以上

人均

总计

34,455

31,567

38,000

38,852

30,260

总支出

31,743

29,281

34,353

35,089

28,974

食物

14,295

13,202

13,861

13,629

16,404

家庭总收入结构

(按集体支出分类)

集体支出(百分比)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总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食物

36.3

47.4

43.4

42.0

45.0

171. 国家卫生、医疗生态和营养中心提供的营养数据表明营养不足。在保加利亚的饮食中,动植物脂肪、碳水化合物和盐的比例很高,蔬菜和水果消费不足,缺乏足够的蛋白质、矿物质和维生素。

172. 保加利亚对营养的研究始于1959年。研究包括如下内容:

对包括所有社会阶层的2,500个家庭的食物消费和对食物的支出进行监测;

对不同地区人口、危险群体以及基本的社会和职业群体的食物状况和因营养引起的疾病作定期调查;

对工业密集地区植物中重金属含量作检验。1981年以来,国家化学污染监测机构对蔬菜和儿童食物中的硝酸盐作了研究,评估了儿童对硝酸盐和重金属的实际摄入量;

通过微生物分析的标准办法对食物的生物安全进行控制。

这些调查由国家卫生、医疗生态和营养中心以及国家卫生预防中心在保加利亚科学院、工业部和农业部等机构的专家参与下进行的。

173. 保加利亚没有发生饥荒,但有营养不足的情况,特别是在某些基本食品方面,这种情况从下表可见:

家庭基本食品消费(人均)

食 品

1985

1990

1994

Kg

32.3

36.5

25.8

Kg

3.8

2.6

3.3

鲜牛奶

Kg

49.7

55.7

38.9

奶制品

Kg

14.3

15.2

12.6

水果

Kg

33.9

32.2

22.3

蔬菜

Kg

59.5

61.1

62.7

豆类

Kg

3.1

3.1

3.5

174. 国家统计所收集的统计数据没有包括特别脆弱和贫困的群体的情况(无地农民、处于社会发展边缘的农民、农业工人、农村失业者、城市失业者、城市贫困者、移徒工人、土著工人、儿童、老年人)。

175. 保加利亚男女之间的营养状况没有显著差别。

176. 在过去5年里,保加利亚发生了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变化,这必然在人口的营养上表现出来,特别是:

进行土地改革方面的组织问题以及对农业生产过程自然节律的破坏,造成动植食物产量降低;

放宽粮食价格和对收入采取限制性政策;

由于补贴减少,食物价格急剧上升,人口生活水准降低,因此临时餐室就餐人数急剧增加;

缺乏保障牛奶、谷物等等某些动植物原材料微生物纯度的有效经济制度;

登记和诊断营养的细菌疾病的制度不够有效;

对医疗保健领域生物常数进行实验室控制的组织不充分,物质和技术基础以及人员不够。

177. 1992年编制了一个全国粮食和营养政策项目。该项目的促成因素是欧洲第一次粮食政策会议(布达佩斯,1990年)和国际营养会议(罗马,1992年)。卫生部和全国卫生、医学生态和营养中心举行的一次全国性研讨会上讨论了这一项目。内阁也将予以讨论。其中有些内容已经落实或正在落实,特别是:

部长会议第36号法令于1994年通过,它制订了预防并消除缺碘病和机能失调的措施(1994年第43号国家公报)。由于这项法令,保证了对人和牲畜进行普遍预防的充分资金,也保证了利用加碘钙盐对食品业作普遍预防的充分资金。为流行病区的危险群体,如儿童、孕妇、哺乳母亲等获得了额外的钙片供应;

根据食品规范委员会、欧洲经委会、粮农组织和卫生组织的有关建议制订了许多全国食品标准、卫生准则和要求;

已经起草了一项食品法案,并提交部长会议审议;

制订了全国食品统一管制系统,以控制食品安全和质量。起草这一办法的目的还有:取消重叠的管制单位,建立有效的机制,以保证保加利亚生产的食品和其它国家进口的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采取的办法是,对国际公认的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有害物质系统作调整,并加以利用。目前正在与世界银行进行谈判,以便获得对这一制度的供资。

178. 为改善人口的营养状况,起草了一份文件,以便建立保加利亚全国营养和营养状况监测制度。目的是保证在查明营养问题、危险群体和营养引起的卫生问题的规模和范围方面经常获得最新的可靠资料。

179. 保加利亚还有一个人口卫生营养资料和培训方案。它包括了一些重点营养问题,针对危险群体,如儿童和青少年、孕妇、哺乳母亲和老年人等等。目前,该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建立卫生学校网络(全国有72个,首都有10个),这一网络着重于卫生的生活方式,包括营养。该方案由欧洲委员会和世界银行融资;

为卫生营养教育中心全国网络制订了一个项目,每年为校医和学校护士以及担任营养疾病预防工作的其它医疗人员提供培训课程;

已根据更新的生理营养标准(1994年)编写了保加利亚人口健康营养建议,不久将予出版;

保加利亚全国食品化学组成表(1975年)于1994年更新;

正在建立全国食品化学污染物监测制度,这些污染物有硝酸盐、农药和重金属等等。

180. 充分利用科技进展的成果采用粮食生产、保存和分配办法的措施转化成了经济动因;有关的技术或引进,或国内自行开发。

181. 保加利亚目前这种状况的某些基本原因是:缺乏对不合理营养的认识,不遵守营养原则。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如下:

(a)人口缺乏对食品和卫生营养的信息,缺乏在这方面的知识;

(b)无儿童和青少年卫生营养教育制度;

(c)合格的营养专家不足,缺乏营养方面的大学专业教育;

(d)在农学、兽医学和医学等等专科学校和/大学课程中,与营养直接或间接有关的疾病教育和培训没有或者不足。

182. 采取了若干措施,以克服这些困难,特别是,保加利亚人口健康营养信息和培训方案、卫生学校的设立和全国健康营养教育中心网络。

183. 由于必须要研究营养的特点和趋势,分析和评估保加利亚人的营养和健康状况,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问题,因而迫使采取了一些主动行动,以便组织保加利亚人的自给自足活动,其中有些措施如下:

(a)从1973年起,130,000块土地给工人和职员个人使用,以改善食物供应;

(b)建立农庄,使之附属于各工厂和公司,供应职工和工人餐厅;

(c)不幸的是,当前保加利亚普遍发生经济危险,特别是人口的收入降低,同时产量减少,引起社会保障津贴削减,土地归还给原始所有者,造成农业衰退,再加上一些其它因素,因此过去5年里这些主动行动遭到失败,虽然在这之前,部长会议的一些法令对此作了规定并加以实施;

(d)就土地制度及其用以保障充足食物的权利而言,因农业改革(将合作社土地归还原先的所有人)近年来受到了阻碍。

184. 上述主动行动涉及利用农业资源和其它资源确保人口的粮食需求,它们受到部长会议一些法令的规定,在这方面有一个新的重要步骤,即1991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和使用法》(1991年第17号国家公报)。尽管该法规定将农村土地归还原始所有人,但它也规定用这种土地满足整个人口的粮食需求和土地所有者和农人的个人需求。

185. 为发展农业生产提供的信贷便利和对农人的培训等等都有助于政府为合理利用农业制度而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实施。

186. 以下各表可说明在保加利亚的住房权情况。

年份

房屋总数

每千人房屋数

每一住宅平均人数

人均住房面积 a( 平方米 )

1983

3,035,404

339

2.9

15.8

1988

3,325,603

370

2,7

17.7

1993

3,406,152

401

2.5

20.0

1994

3,414,079

402

2.5

16.7

a/ 人均住房面积包括起居室、卧室、就餐区、会客室、书房和供科研者用的图书馆、客房、大厅、厨房间、4平方米以上的夏季厨房。自1992年起,副词区不算入居住面积。

住 房

1985

1989

1990

1991

1994

总 计

住宅 ( 千 )

3,152

3,363

3,387

3,406

3,414

有用面积 ( 千平方米 )

176,709

197,480

199,217

200,538

217,070

-- 中央供暖

392,860

510,257

527,953

542,012

585,203

城 镇

住宅 ( 千 )

1,906

2,103

2,123

2,138

2,142

有用面积 ( 千平方米 )

107,656

119,333

120,776

121,783

13 4,567

-- 包括居住区 a

88,879

96,321

97,384

98,125

83,346

住宅 ( 千 )

1,206

1,260

1,264

1,268

1,272

有用面积 ( 千平方米 )

69,053

78,147

78,442

78,755

82,503

-- 包括居住区

58,495

64,806

65,030

65,277

58,101

a / 数字较低是因为厨房未计入总居住面积。

187.住房方面的脆弱群体为大家庭,青年家庭和居住在城市的家庭。以下所载的资料描述了他们的情况。

188. 保加利亚没有无家可归者和家庭的资料,因为没有收集这种统计数字。“无家可归”一词指的是没有住所的人,在保加利亚不存在这种人。潜在的无家可归情况可以被解释为居住在过渡拥挤的条件下(3人以上一个房间)、居住在简陋的住房单元内或被宣告不适于居住的楼房内的个人。1994年,被定为可能无家可归的人数为300,000人左右,下表提供住房所有权的情况:

居住在自有房屋和公寓等等的人员

总 数

房 主

总人数

8,390,245

7,710,110

城市人数

5,634,384

5,03 7,266

乡人数

2,755,861

2,672,855

资料来源: 土地开发和建筑部。

不拥有住房单元的公民居住在出租房屋内,老年人与亲属一起居住或者住在疗养所内等等。

189. 1994年中央取暖的住宅如下表所示:

1994 年底中央供暖的住宅

行政区

住宅总数

中央供暖住宅

全国总数

586,087

16,486

索非亚市

342,676

5,744

布加斯市

42,866

2,232

瓦尔纳区

29,879

1,690

洛维奇区

54,006

2,957

蒙大那区

18,202

66

普罗夫迪夫区

53,815

1,913

鲁塞区

19,556

1,229

索非亚区

23,721

622

哈斯科沃区

1,466

33

其余不是中央取暖的住宅则借烧煤、木柴、煤气和用电来单独供暖。

190. 到1994年为止,总共向272个住区提供了下水道系统和自来水管,总长度为7,427公里;安装了44,700公里的自来水管,向4,516个住区供水。全国有3,104个邮局,460个邮政机构,2,099,000架电话。有1,570,300个无线电广播订户,1,482,600个电视订户。

191. 保加利亚共和国目前没有关于“非法”住宅和居住在这种住宅的人数的资料。

192. 在过去5年里,极少数人被迁离,因为1990年后,只有在国家的需求不能通过其它方式得到满足时才能这样做。只有在所有者得到充分赔偿后政府才可以征用房地产。实际上,1990年以来就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

193. 国家统计所没有关于住房费用超过政府所订承受限度的人数的统计资料。国家作为支付社会津贴的依据而订立的生活标准不能用作可靠的指标,因为这一指标也包括了没有其它物资生活手段而拥有自己的房屋和公寓的人。正在支付住房贷款和房租的个人和家庭,如果个人或家庭的收入在支付住房贷款分期付款后低于国家订立的最低标准,则有权每月获得社会津贴。1994年,对这种每月发放的社会津贴总共提出了117,000份申请。10

194. 1993年底等待获得住房的人数为328,606(按每一个当地市政府的登记)。按最近3-4年的建房速度,等待获得国家建造的住房的人要在25或30年之后才能获得住房。下表列明国家建造的新住房单元数:

已分配的新建国家住房

1985

1989

1990

1991

1994

已分配

28,448

21, 016

9,641

7,431

2,014

一个卧室

4,533

2,966

940

610

188

二个卧室

13,638

9,473

4,645

2,356

842

三个卧室

9,331

7,594

3,553

1,686

935

四个以上卧室

946

983

503

79

49

登记待分房家庭数

307,941

359,410

346,370

334,379

41,991

登记家庭分配到住房的百分比

9.2

5.8

2.8

1.4

4,8

195. 不同种类住房数如下:

按所有权形式分列的住房种类

种类

数量

1993年12月31日1994年12月31日

国家(城市)住房

129,433

130,957

部、部门和企业所建住房

103,323

106,964

合作式住房

9,175

11,669

私人住房

3164,221

3164,489

上表说明了私人住房数量的情况。目前没有私人住房出租数量的统计资料。

196. 住房权在保加利亚立法中得到了广泛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住房权在各阶段得到进一步发展,这就是何以有时未能相应新的社会现实的原因,因此需要修订。这方面已经作了很多工作。

197. 立法没有对住房权的内容予以法律界定。这种权利及其内容的某些方面来自涉及所有权和住房使用权的不同法律准则。它们应予以进一步阐述。特别重要的是,保障住房权。如果有关住房是债务人拥有的唯一住处,则禁止通过法院命令强制追回房屋等等,这样就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权利的存在。《民事诉讼法》第339条第b款(c)项载入了这项权利:“不能在下列情况下对个人财产和债务人财产颁发法院命令:……(c)债务人的房屋,如果他/她和与他/她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都没有其他房屋,不管债务人本人是否住在里边。”

198. 健康有缺陷,特别需要住房的个人可得到特别关心。关于因疾病而使个人有权得到本人居住的房间的1983年公共卫生部RD-09-808号命令(1983年第65号国家公报)载入了这方面的规定。如果房屋单元不可分割,但又有若干共同继承人,《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2款宣布需要住房的共同继承人可获得住房。该条款如下:如果不可分割的房地产为一个寓所,而其中一名共同继承人和他或她的配偶没有自己的寓所,法院按这名共同继承人的要求,将住房分配给他/她,对其他共同继承人用其他房地产给予补偿。如果不能给予这种补偿,那么法院命令这名共同继承人以其他共同继承人房地产分得额的实际价值付钱给他们。

199. 1995年第5号法令第93条第1款对“住房”一词的定义如下:“住房设计成一批房舍,有顶覆盖和空间,在土地和功能方面相互连接,目的是满足若干居住者的住房需求。”上述法令第93条第3款规定:“每一寓所应至少有一个卧室,一个厨房间或分割而成的小厨室、一个洗澡间/卫生设备,至少有一个固定的衣柜/壁橱和一个外面的储藏室(在主楼内)。”

200. 关于住房权的基本规范法如下:前几次定期报告中提到的1973年《住房出租法》;1992年《关于归还被征用/没收的房产私有权的法律》(1992年第15号国家公报),该法恢复从所有者手中没收的房产所有权;《关于向个人提供市政房屋的法令》(1994年第1号国家公报),该法令对向个人提供国有住房满足他们住房需求的程序作了规定;上述1983年《RD-09-808号命令》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2款。没有诸如无家可归者法、都市法等等的特别立法。有一个《合作建房法》,该法规定公民有权自己出资联合建房。

201. 与土地使用、土地分配、土地分区、土地使用规划等等有关的立法载于1972年《领土和城乡发展法》(包括该法的许多修正案)以及土地开发和建筑部1992年第5号法令第一条(1995年第48号国家公报),该条制定了城市和土地开发的规则和准则。该法令界定了住区范围内的土地分配、土地分区、土地私人规划等等。它还规定了土地、开发项目、分区和小块土地的使用以及住房密度和强度。土地开发和建筑部以及农业部的第2号法令(1993年)对利用农村土地建房作了规定,制定了在农村土地上建房的程序;只有为了满足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该土地的个人的住房要求才允许这样做。

202. 《义务与合同法》(1951年)、《房屋出租法》(1973年)以及《民事诉讼法》第415条第4和第5款规定了房客的权利。在保障出租人首先满足个人利益使用自己的住宅或他们认为必需的其他空间的同时,该法也保障房客的权利。其中有些保障措施如下:

《义务与合同法》(1951年):第236(1)条 -- “如果租约到期,而仍在出租人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房舍,则应认为租约无限期延长。”第237(1)条 -- “如果房地产改变所有权,租约对新主人仍然有效,如果他/她被列入租约的话。”第237(3)条 -- “如果因产权改变而在租约到期日前剥夺承租人出租财产的使用权,那么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赔款。”第238条 -- “如果租约不定期,各立约当事人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当事人中断租约。如果按日支付租金,那么应提前一天通知。”

《民事诉讼法》:第415(4)条 -- “如果按《住房出租法》第6条规定的准则满足了出租人住房需求,那么在根据《义务与合同法》第238条执行退出寓所的决定前,必须向承租人在各自住区的范围内另外提供一套无人居住的、供长期使用和与所租住宅同样间数的寓所或房屋。如果新的住宅内房间数超过《住房出租法》第5条规定的承租人租房需求,那么只要提供符合准则的住宅就足够了。”

203. 对向住房供资和租金控制作规定的,住房、房舍以及企业和行政所需场地租金费率(1973年),以及对这项费率的许多修正案,最近的一次修正是在1993年;《社会援助条例》等等;分期支付房屋贷款或按照《住房出租法》支付租金的个人,如果他们的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界限,就有权得到每月的社会津贴,金额是分期付款或租金付完后生活水准差距的最低额。除征税外,国家没有对租金实行其他控制;租金是自由订立的。

204. 1995年第5号法令规定了建房标准和基础设施条例。基础设施条例规定了各种建筑的使用目的(住房、生产、混合型或别墅等)、建筑种类、建筑场地的边界线、建筑物种类(一层楼、几层楼或多层楼)、建筑高度、建筑情况、建筑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建筑地层。第十五章专门述及符合保加利亚国家标准的房屋和公寓楼房。

205. 保加利亚立法对禁止住房部门的歧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宪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普遍适用。

206. 《财产所有权法》第101条和《土地和城乡建筑法》第63条阐述了关于征用房地产的法律准则。它们的根据是《宪法》第17条的若干重要规定:

“第17(1)条,法律应保障和保护财产和继承权。

“………

“(3) 私人财产不可侵犯。

“………

“(5) 以国家的或市政需要的名义强制执行收回财产权,只有依法才能执行,而且是要在这种需要不能另外得到满足,并只有在事先确保公平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207. 征用房地产,包括住房产权,只有在《财产所有权法》和《土地和城乡》建筑法》规定的若干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征用按严格规定的程序进行。可以在地区法院诉诸于征用令。只有在所有者得到适当赔偿的情况下才可以征用财产。如果退出财产后一年内,财产主人尚未得到赔偿,则应撤销征用令,应重新对财产进行评估。

208. 上述法令规定了住房权内容的不同方面,含有住房改革的法律基础。这些规范法将市场经济原则规定为这方面的基本原则。

209. 对住房或财产的投机,特别是如果这种投机对社会各阶层落实住房权带来消极影响,则要受到保加利亚现行特别立法的管制。对房地产使用的控制则藉税收手段来实行。

210. 保加利亚对“非法”住房没有规定具体措施。

211. 《保护环境法》、《土地和城乡建筑法》以及上述1995年第5号法令和《保加利亚国家标准》对住房、建筑和房舍的环境和卫生规划作了规定。

212. 保加利亚共和国的立法和行政部门正在采取一些措施落实住房权。

213. 保加利亚立法在法律上不阻碍住房市场主要行为者参与建房和建造有关的基础设施。过去三年里,立法和行政部门通过了一些决定,取消了某些限制,特别是有关以下三个方面的决定:

拥有财产权 -- 个人或家庭拥有的住宅间数和面积;公民的住所及其拥有的房地产地点等等;

房地产按销售当天的价格订价;

规定租金费率。

214. 当前,各市正集中注意解决证明需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并关心诸如病人和大家庭等等有特殊需要的公民。各市利用市政建房基金提供的资金在市政建筑土地上建造住宅。各企业可以利用未来所有者的资金建造住宅,满足它们的工人和职员的住房需求。私营建筑承包商可在私人土地上自由建房,但政府不给予补贴。

215. 迄今为止,还没有产生象欧洲有些国家的自愿建房协会那样的非营利建房专门组织。

216. 1990年以来国家住房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的国家住房分配制度是被动性的,目前正在由正常的市场经济替代。由于现有经济条件不利(国家对住房部门的补贴几乎已停止;大量居民的偿付能力正在严重下降;购房或建房贷款利率高等等),国家目前对建房的援助只是象征性的。

217. 改善非城市化闲置住房的措施是为了使城市规划符合修正的立法和征用的房地产所有权归还后的必要变化。这些措施是土地和城乡建筑综合改革的第一阶段。《土地整理法案》详细阐述了这次改革的原则。

218. 从1992年至1994年,《国家预算法》没有对建房投资拨出补贴款项。该法调节多年前为购房而开设银行帐户的公民的住房问题,规定向国家补偿基金支付补贴,补贴款额不少于国家补贴的1%。该基金通过将1990年12月31日的国家货币与生活指数挂钩,用以对上述银行帐户持有人的储蓄做补偿。除了该基金外,国家预算的5%拨用于弥补因国家需要而从所有者手中征用的房价差额以及重建因自然灾害而被毁的房屋等等。这些资金由财政部分配。土地开发和建筑部得不到对住房部门的预算资金。

219. 迄今为止,保加利亚尚未获得外国对建房投资的财政援助。

220. 鼓励开发保加利亚中小型城市中心的政策所依据的是《宪法》第20条,该条规定,国家应创造有利于平衡开发全国各地区的条件,应藉财政、信贷和投资政策协助土地机构和土地活动。”在这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对所有252个市的社会经济情况做了研究;发现有67个市低于发展的临界线这一研究证明需要政府采取面向行动的政策促进这些市的发展。内阁编写了一份法案,以协助这些市及其主要由小镇组成的中心的开发;

现已起草了一份法案,以鼓励开发占人口28%左右的山区。该法案规定提供资金,鼓励这些地区的经济活动,并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山区定居点与平地定居点之间的社会经济差别,为山区行政建立体制结构等等;

正在“灯塔”计划的范围内落实与土耳其共和国跨界合作的全国中期方案。内阁于1994年4月25日通过了第158号决定,核准了这一方案。该方案载有一系列措施,以鼓励边界地区中小型城镇的开发。

221. 《财产所有权法》和《土地和城乡建筑法》(1990年)的修正案限制了征用私人财产的范围,现在对被征用财产的主人有较好的保障。公民、合作社和公共组织的财产只有在国家需要没有其他途径满足时才可以征用。只有作出适当补偿后才可以征用。新的法案甚至设想规定范围更广的保障措施。

222 1990年以来,影响住房权的国家政策方面没有发生十分重要的变化。对适当住房权产生消极影响的基本问题和主要限制如下:

终止国家住房补贴;

大部分人口的清偿能力急剧下降,房价急剧上升;

房屋贷款利率高;

获得城市土地和基金建造出租给低收入家庭的房屋的机会有限;

住房分配制度直到最近才生效,造成了困难。

223. 目前,由于保加利亚宏观经济条件的影响,住房权的落实受到了阻碍。在目前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住房给予象征性补贴。在这些条件下,越来越盛行的观点是,国家必须增加对住房部门的承诺;住房必须成为政府的优先事项,并能吸引投资者,同时牢记建房对经济全面发展有许多有利影响。内阁将讨论一份题为“国家住房政策基本原理”的文件,该文件是由土地开发和建筑部编写的。

224. 以上各段阐述了落实第11条所载权利的基本问题。除了上述措施外,还有其他一些措施。

225. 适当的生活水准权。在不远的将来要实现的一个基本目标,是努力减少人口贫困。这一优先事项也必须包括监测贫困和改革社会福利立法的问题以及实际目标。反通货膨胀的保护必须与最低收入同时开展。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重订,以开发工人的潜力,扩大就业机会。政府还打算向国会提交一份关于提高企业若干社会支出的税收的法案。

226. 足够的食物权。在足够的食物权方面已经指出保加利亚的问题不在于营养,而在于营养不合理。由于这一至关重要的原因而与降低食物价格的财政措施一起采取了一项营养方案。该方案将特别包括以下几点:

改变学校课程,列入食物准备、饮食习惯和饮食制度等方面的课程和培训;

食物和食品广告应说明它们的成分(包括维生素和微量元素)、如何制作、保鲜期和存放说明等;

组织向某些类别的人口,如老年人和失业者等等分配食物。在这方面有三个方案:

向物质紧缺的人提供食物,由劳工和社会福利部提供;

向孕妇、哺乳母亲、幼儿提供额外食物,由卫生部提供;

学校、专科院校和大学餐厅的合理饮食,由教育、科学和技术部安排。

227. 适当住房权。在这一领域的其他措施如下:

通过采用新的机制对规定利率的传统机制做补充,甚至通过分期付款等办法,试验采取各种方式方法提供房屋贷款;

对各部和各部门提供的城市住房和公寓的出租费率做改革,以便考虑还清投资和房屋照看和维修必须要支出的花费;

试行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津贴的制度,以帮助它们支付房租;

建立国家援助住房部门的机制。

228. 保加利亚在落实足够食物权和适当住房权的项目方面获得了外国的技术援助。这些包括联合项目、磋商、人员培训、提供信息等等。仍然与卫生组织、粮农组织、生境中心、欧洲经委会、联合王国“技术基金” 、奥地利、德国、丹麦和其他国家的住房部等机构和部门保持着合同。应积极估计国际援助的作用。从关于《盟约》第11条的发言内容中可以看出这种估计是合理的。

第12条

229. 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是保加利亚社会的基本价值。关心和保护健康是《宪法》第52条第3款载述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条规定:“国家应保护公民的健康...。”保加利亚现有5所医科大学、14个国家保健中心、286家住院医院、3,728家门诊医院、843个幼儿园和母婴之家、160家疗养院,另有105个地方保健中心。私人医疗诊所和牙医诊所的数目迅速增加(1994年,拥有私人诊室的医生9,424人,牙医556人,其他获得职业和大学预科证书的从业医务人员1,265人)

230. 医疗预防分为几个层次,每一个更高层次都有更多的医疗、诊断和临床服务。

231. 目前,保加利亚有88,251张医院床位(每10,000人有105张),18,950张疗养院床位(每10,000人有23张)。幼儿园和母婴中心可容纳36,169名儿童,三岁以下儿童入园比例为122.3‰。

232. 保加利亚的医务人员具有很大的潜力。1994年,有医生28,094人(每10,000人有33.3人),牙医5,540人(每10,000人有6.6人),药剂师2,075人(每10,000人有2.5人),其他未取得大专或大学学位的从业医务人员81,404人(每10,000人有96.6人)。下表所列情况更加喜人:

每名医生和牙医负责的人数

1980

1985

1990

1993

1994

医生

407

349

304

297

300

牙科医生

1834

1558

1419

1477

1521

233. 尽管上述医疗服务状况令人欣喜,但过去10-15年保加利亚人口的身心健康出现了若干不尽如人意的趋势:

出生率持续下降;

死亡率趋于提高;

过去几年婴儿死亡率提高;

近年人口增长下降,出现负增长;

人口老化过程加剧,强壮人口和老弱人口的比率恶化;

近几年平均预期寿命下降。

234. 1980年至1993年期间发病率最高的疾病是呼吸道疾病(1993年为41.8%),其次是神经系统疾病和冠状动脉引起的感官疾病。一些危险性传染病(如脊髓灰质炎、白喉、破伤风等)已经绝迹,或仅有少数孤立的病例。近年又出现了传染性肝炎、猩红热、水痘等疾病。一些邻国的传染病蔓延和某些供水问题也使卫生当局忧心忡忡。保加利亚优先考虑的问题是恶性疾病。发病率最高的是气管癌、气管炎和肺癌,其次是皮肤癌(不带黑瘤)、乳腺癌和胃癌。肺结核的发病率1980年至1990年期间从每100,000人178.2例降至102.8例。但是,1991年以来,发病率又有增加,比例达到每100,000人口142.2例。原因是严重的社会和经济危机及生活水准的下降。11

235. 疾病使临时失去工作能力的妇女多于男子。总体而言,导致终身残疾的疾病发病率增加;1993年,每1,000购买医疗保险的人中有6.33人。

236. 由于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的经济危机,也由于失业、生活水准的不断下降、经济产出的减少、通货膨胀以及其他因素,预期保加利亚人民的健康状况将进一步恶化。

237. 保加利亚有自己的国家医疗保健政策,载于1995年通过的题为“人人拥有良好健康”的国家医疗保健战略中。这项战略是基于政府从实施所有公民享有健康这一基本宪法权利的需要出发而制订的各项优先目标。国家医疗保健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基础医疗卫生保健。落实这项工作的是五类门诊医院和诊所,视所治疗的人数而定。医疗保健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立足当地社区的门诊医院或工作地点的保健中心。近年来,趋势是鼓励公民在特定医疗机构自由选择他们的医生和牙科医生。

238. 基础医疗卫生保健由地方临床医生、儿科医生和妇科医生、附属于工厂和生产企业、学校、幼儿园和专科妇女诊室的内科医生以及急诊病房的内科医生来提供。近年来,部分基础保健业务已开始由从业的私人医生承担。

239. 保加利亚共和国1993年的医疗保健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3%,而1983年占4.6%。国家的医疗保健预算拨款1993年占预算支出总额的10.1%,而1983年占7.2%。

240. 保加利亚共和国完成世界卫生组织指标的情况如下:

每100,000出生儿童的死亡率

1980 年

1994 年

病 因

总数

城镇

农村

总数

城镇

农村

所有病因

2023.6

1800.1

2490.0

1631.4

1519.9

1888.2

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75.7

68.1

91.5

107.0

88.4

149.7

神经系统和感官疾病

60.1

56.5

67.4

31.5

27.1

41.6

呼吸系统疾病

660.7

496.2

1004.2

318.5

258.1

457.5

肠胃疾病

99.9

94.6

110.8

28.9

30.7

2 4.9

先天畸型

310.5

302.3

327.5

485.9

483.8

490.8

分娩期的疾病

665.4

668.1

659.8

501.0

516.3

465.8

创伤和中毒

79.6

50.8

139.7

60.4

41.5

104.0

出生前、新生和出生后阶段儿童的死亡率

1980 年

1985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4 年

出生前

15.0

12.3

11.1

12.4

13.2

12.0

新生

10.4

8.4

7.7

9.1

8.8

8.5

出生后

1 0.0

7.1

7.1

7.9

7.1

7.9

按性别、城市和农村分列的儿童死亡率

总数

男孩

女孩

总数

男孩

女孩

1993 年

1994 年

总数

15.5

16.3

17.8

17.6

13.1

15.1

城市

14.9

15.2

16.9

16.5

12.8

13.8

农村

16.9

18.9

19.8

20.1

13.8

17.7

241. 从上表可以看出,与儿童死亡率和儿童疾病的斗争是儿科医疗保健的主要目标。如上所述,由于儿童死亡的原因十分清楚,所以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行之有效。但同时,还存在其他倒退性社会经济因素,如生活水准下降,营养质量和环境恶化,提供治疗的手段不足和现代医疗设备缺乏,包括早产婴儿的生命支持系统也不够等。

居民享有饮用水情况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4 年

有自来水的住区数

4456

4483

4493

4516

供水量 ( 百万立方米 )

1662.1

1490.3

1507.7

1309.6

废水量 ( 百万立方米 )

1198.9

1031.5

926.7

701.0

居民享有上下水道设备的情况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4 年

有上下水道的住区

264

268

272

272

上下水道差幅 ( 以 1,000 计 )

271.1

273.5

277.0

322.0

242. 关于取暖的情况,见以上第188段。

243. 保加利亚新生儿和婴儿的免疫是按照卫生保健部批准的“免疫日历”进行的,是所有卫生保健中心和机构必须完成的任务。这份日历得到了严格遵守。以下是1994年完成的基本免疫的数据:12

白喉(连同破伤风和百日咳)...................... 93.3%

骨髓灰质炎............................................... 93.88%

三联针(麻疹、腮腺炎和风疹)................... 93.32%

肺结核...................................................... 96.85%244. 下表列出预期平均寿命:

年份

总数

1978-1980 年

71.14

68.35

73.55

1984-1986 年

71.19

68.17

74.44

1989- 1991 年

71.22

68.02

74.66

1992年

70.90

67.60

74.40

1993年

71.26

7.70

75.00

1994年

70.86

7.30

74.80

245. 40岁至59岁之间的职业年龄组人口死亡率提高的趋势令人不安。1990年人口出现负增长。人口增长率从1980年的3.4‰降至1993年的2.9‰。城市人口增长率1993年低于1980年,但仍然是正值。农村人口增长率于1975年开始下降,到1993年达到9.5‰。目前,农村人口死亡率比城市人口高1.5至2倍。

246. 保加利亚的全部人口都可得到合格的医疗保健。根据卫生保健部的资料,1993年,有287家医院,床位88,910张;3,723家门诊部,其中3,393家在农村地区;有163家疗养院,床位19,278张。1993年,有医生28,457人(每10,000人口有33.6人),牙科医生5,727人(每10,000人口有6.8人),护士83,396人(每10,000人口有98.6人)。下表列出1980年至1994年期间的趋势:

医务人员情况

1980 年

1985 年

1990 年

1994 年

总人 数 /

每 1000 人口

享有的人数

总人数 /

每 1000 人口

享有的人数

总人数 /

每 1,000 人口

享有的人数

总人数

每 1000 人口

享有的人数

医师

21796

24.6

25665

28.7

28497

32.9

28094

33.3

牙科医生

4839

5.4

5745

6.4

6109

7.0

5540

6.6

药剂师

3648

4.1

4209

4.7

4366

5.0

2075

2.5

护士和其他人员

77532

87.3

84231

94.1

88387

102.0

81404

96 .6

247. 保加利亚所有孕妇和以母乳喂养婴儿的母亲都有权获得合格医生的医疗服务。1994年,有492家妇女诊所和1,660家母婴诊所向孕妇和母亲提供这类医疗服务。儿童保健是母婴诊所的责任,也是现有694家儿科诊所的责任。在全国2,792家诊所中,有1,950家在农村地区。它们向新生儿提供治疗,观察他们的发育,提供营养方面的咨询和意见,进行免疫等。1993年,有152,010名妇女到妇女诊所请医生诊视,128,436名妇女在怀孕三个月以后不断请医生诊视,占总数的84.5%。同一年,有87,120名儿童接受医疗服务和诊视,其中有85,659人不足1个月(占总数的

98.4%)。对过去20年趋势的分析表明,早期接受这类医疗服务和诊视的孕妇(在怀孕的头三个月),占总数的97-98%。国内几乎所有的儿童都是在妇产医院或其他医疗保健中心由产科医生和合格的接生员接生的。在过去20年,在妇产医院出生的儿童占所有儿童的99.4%至99.6%,其中城市占99.6%至99.7%,农村占98.8%至99.3%

248. 过去十年,自然死亡率在10万分之10.0至25.0之间波动。死亡的基本原因是怀孕、生产和产后期间的并发症,包括出血和流产。1992年,有19名妇女在怀孕、生产和产后期间死亡,其中7人死于流产,12人死于直接的产科原因。

249. 所有新生儿都享有合格医务人员的医疗保健服务(见以上第246段)。

250. 从以上数据判断,保加利亚没有哪一类人的健康状况大大劣于人口中的大多数人。高危群体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和失业者。

251. 在本报告审查期间,社会发生了许多对人口健康有消极影响的变化。除上述变化以外,它如休克模式的社会经济发展、某些拙劣的行政决定、对医疗保健和服务的忽视,以及其他问题。令人不安的是,保加利亚社会已经绝迹的疾病如肺结核又死灰复燃。由于个人品格不断下降,吸毒和神经疾病有所增加。社会人口政策与它们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完全一致。这一领域的规范都已过时。医疗保健的投资本来很有限,而且因失去明确的目的和原则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52. 在本报告所涉及的这一期间,与以前报告所涉期间相比,立法没有任何特别的修正。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通过了《个人医疗药品、药剂和药物法》(国家公报1995年第36号),并通过修订《公共卫生法》恢复了私人行医制度(国家公报1991年第15号)。

253. 政府打算采取若干措施,以提高高危群体的健康。这些措施是:

向孕期妇女宣传营养不良、吸烟、酗酒、吸毒、接触有毒物质、感染等对未出生儿童可产生有害影响;

提高儿童的营养;

建立有效机制,为解决处境特别困难的儿童的问题进行机构间协调;

改进现有办法,并采取新办法抚养和照顾处境特别困难儿童、使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并适应环境,在这方面主要应制订不使儿童与其家庭相分离的措施;

对老年人的最常见疾病,如高血压、冠状动脉疾病、视力和听觉失灵和下降等,及早诊断,及时治疗;

通过朋友和人道主义组织向感情严重抑郁的老年人提供协助;

采取新的措施,发现、诊断和早日治疗可造成永久残疾的疾病;

研制技术设备和器械,使患者在不需要外界帮助的情况下生活,确保人们尽可能广泛地获得这些器械;

在固定的门诊医疗保健的基础上,建立失业人员医疗卫生保护系统,定期地监测失业人员及其家属的健康状况,设法增进他们的精神健康,创造条件使他们积极地与社会接触,并通过其他方式和手段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254.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政府打算使用以下资金来源:

实行以医疗保险为基础的筹资原则,建立覆盖所有公民的国家医疗保险制度;

从国家预算中支付儿童、家庭主妇、退休人员和失业者的医疗费用;

审查与满足基本保健需求不相联系的各种付费医疗保健服务;

扩大医疗卫生部门的活动,使它们能够通过订立公司和企业请求的额外医疗服务合同或通过赠款和捐款等形式来筹集资金;

支付风险或环境污染所需医疗保健活动的费用。

255. 政府为改善高危群体的境况而采取的措施迄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在执行“人人拥有良好健康”的国家医疗保健战略后,预期这些措施将更加有效。

256. 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来降低婴儿的死亡率:

培训儿科医生、妇科医生、新生儿科医生,使用PHARE方案提供的设备,采取现代的诊断和治疗办法;

组织全国性普查,早日发现和治疗新生儿先天伤寒引起的机能失常;

提高普查方案的效力,特别是对怀孕妇女进行广泛的超声波检查,以扩大医学预防治疗的范围并提高其质量;

实施新的产前和产后诊断方案,建立治疗儿童先天残疾的国家中心。

257. 增加人口特别是父母的卫生保健知识,并教育儿童养成过健康生活的习惯和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也可能使现状得到改善。

258. 政府采取措施,确保工业和环境卫生,所依据的是《宪法》第55条载明的公民基本权利:“公民有权享有健康和有利的环境...。”这些措施首先体现在国家的立法政策中。《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有义务确保环境得到保护。《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和市级机构有权利和义务收集并分析关于环境的资料,监测并负责惩罚破坏环境者(国家公报1967年第47号)。《劳工法》和其他有关规范规定了关于工业卫生的要求。前述关于享有卫生和健康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段落阐述了这些问题。

259. 除了立法外,国家还积极创造有利的环境,国家的这一作用从国家向各种活动提供资金中可以看出。1993年,国家和市级环境保护基金的份额分别增加了8%和4%。经济企业的投资增加了38%。13

260. 确保环境法得到遵守的重要手段是罚款和制裁,有时还要求破坏环境者承担法律责任。

261. 价格改革(放开电力消费价格以及固体和液体燃料价格),使电力消费下降,并使发电产生的硫酸固体颗粒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将无铅汽油的价格保持在低水平,可鼓励人们少消费含铅汽油。

262. 实行税收调节制度,如对运进本国的旧车征收进口税,以制止新的环境污染。对环境监测设备以及环境净化和替代能源技术免征关税。

263. 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来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慢性病、职业病和其他疾病:

实施了根除脊髓灰质炎的国家计划,还通过了根除白喉和先天风疹的国家计划,目前正在批准以MMR三联针替代对12岁儿童二次免疫以根除麻疹、腮腺炎和风疹的计划。

改变免疫日历,在17岁、25岁和35岁时实行破伤风--白喉免疫,对到白喉病流行的国家旅行的人进行破伤风和破伤风--白喉免疫;

在保加利亚国内生产抗菌和某些抗病毒药品以及其他疫苗,进一步发展健康保护网络以及高度专业化的卫生和疾病监测网络;

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国家方案已于1985年生效,1991年开始成为世界卫生组织和保加利亚的合作方案。

改进工人和雇员劳动及卫生条件国家信息监测系统,并使其与欧洲联盟类似的信息系统相兼容;

扩大在有害条件下作业的工人的预防治疗的范围和效率;

制订国家危险工业部门(如煤炭开采、发电、金属冶炼等)的国家医疗保健预防计划,包括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20号公约要求的小公司和小企业工作条件方面的特别措施;

264. 政府确保人们在生病时得到医疗救助和医疗保健的措施如下:

健康保护、疾病预防、国家卫生管制,以及保护健康的特别活动;

住院前和疗养前的治疗:建立医疗保健网络,发展托儿所和幼儿园,培养医疗专家,进行门诊监督等;

供应药物和药品:建立药房网络,发展药物和药剂仓库和销售渠道,鼓励药品和卫生材料的进口及销售等;

医疗保健的资金来自国家预算、公民以及其他方面;

发展医学和医学教育;

医疗保健管理;

国际医疗保健合作。

265. 第255段至第263段提到的针对高危群体的措施已证明卓有成效,不过还有一些问题在解决上需要采取第252条至255段所述措施以外的其他措施。

266. 已设想了一系列措施,以防止老年人的健康权利不因医疗保健费用提高而受到影响:

由人道主义组织向感情严重抑郁、可能造成严重身体疾病、忧郁症,并有可能导致自杀的老年人提供援助;

由市镇政府向收入低、患病,需要不断的药物治疗和特殊饮食的老年人提供物质援助;

扩大社会向身体残疾的孤寡老人提供的家庭联络系统和医疗服务;

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进行预防感冒的的免疫注射;

对患有慢性支气管疾病的老年人进行系统治疗;

由国家预算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用。

267. 为便于市镇政府参加基础医疗保健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已将保加利亚领土分为28个医疗保健地区,每个地区由不同数量的市镇组成。医疗保健中心、医院和有关的机构隶属于市政府的领导,由市预算拨款。每一地区有一家总医院,平均有950张病床。有些地区医院还根据其病房的设置情况履行区域间的职能。地区总医院附属的门诊医院向每一地区的居民提供诊疗服务,还负责向该地区的人口实施基本的医疗救护。

268. 门诊医院和住院医院还提供其他专门服务,如预防、诊断和治疗早期恶性肿瘤、肺结核和疑难慢性病、皮肤病、性病以及精神病。

269. 根据市镇的规模,还有附设门诊部的市级医院,每家医院平均有病床270张。患者至少可在四种专门诊室就诊。在最小的城镇(主要在乡镇),有开设三至六科特别诊室的农村门诊中心,还有农村保健站以及医生和护士。此外,还有专业医院,如妇产医院、肺病医院、精神病院等。大企业还为工人和雇员建立了工人医院。

270. 地方医疗保健中心收集关于人口保健情况的资料。然而将这些资料送至地区医疗保健中心,再转至国家医疗保健信息中心。

271. 关于医疗保健和疾病预防的教育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保加利亚拥有医疗保健信息系统。现有医疗保健信息网络已相当完善,由隶属卫生部国家医疗保健信息中心以及地区公共医疗保健中心内的28个地区站组成。关于人口健康的资料首先由医疗保健中心处理,然后送交地区站。地区站与国家医疗保健信息资料库中心联机。信息系统需要完成以下任务:

使医疗保健信息系统与医疗保健的目标、职能和结构以及按优先顺序解决保健问题的管理技能相适应;

根据本国的区划,开发若干基本级别的信息系统;

建立和发展现代医疗保健信息系统,使该系统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提供机会容纳新的结构、职能、问题和目标,并适应不断变化的医疗保健的组织和管理形式;:

建立现代物质和技术信息基础和软件,使病例和症状的登记不会对医务人员构成过重的负担,便利迅速将资料从来源传送给消费者,帮助及时加工和分析信息。这方面的工作还包括通过大众媒介、专门的医学出版物向公众宣传基本医疗保健知识。

272. 另一方面,医学和医学教育都有新的事态发展。自1990年代初以来,保加利亚的医学研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医学院于1992年关闭。新的立法保证医科大学有更大的自主权。同时,取消了中央政府协调研究计划和方案的作法。结果导致科学研究的支离破碎和缺乏组织。国家医疗保健工作的重点和医疗的实际方向被忽视了。医科院校(大学和学院)无法利用侵入性和非侵入性诊断所需要的现代设备。研究项目没有得到足够的资金。

273. 保加利亚的医学教育有着自己的传统和成就。如果按普遍接受的标准来评估,保加利亚的医生和科学家都是高素质的。医科大学和学院培养医师、牙科医生和药剂师。医科大学和学院的数目同与保加利亚有类似规模和人口的其他欧洲国家相比毫不逊色。此外,还有14所学院培养12个学科的大专水平的医务人员。这些学校输送了大量合格的助产士、牙医助手、实验室助手等。大学毕业生可在医科大学和国家中心攻读研究生课程。没有其他任何国家在医学专家人数方面可以与保加利亚相比(60%)。

274. 医科大学教育和医学研究方面还有许多尚未解决或重视不够的问题。其中有:

缺乏评价医务人员需要的客观标准;

教学大纲和新型医务人员实际需要之间存在差距;

行将毕业的医科大学学生尤其是医师的实际准备不足;

医科大学和学院的理论学习不够;

医疗道德和责任感方面的培训不够;

考试和学生评价制度落后;

国家和社会对医科学校的管理不严格;

医科院校的经费赶不上不断增加的要求;

缺乏界定研究生专业基础的标准;

学生在学科考试时达不到要求的标准。

275. 国际援助对充分实现《盟约》第12条所载权利的作用与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保加利亚尤其相关。一些干预性项目正在实施,目的是创立国家医疗保健制度改革所需要的规范基础。注重实用的科学项目主要由国外机构和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欧洲联盟PHARE、儿童基金会、欧洲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资助。这些项目与以下工作密切相关:制订关于订立标准规范的项目;分析国家医疗保健政策的各个方面及其在目前经济危机的形势下的发展;分析和评估国家医药政策等。在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区域局与保加利亚医疗保健部之间1994-1995年新的中期合作方案中,列入了24个研究和参与项目,属于《欧洲2000年人人健康战略》的一部分。

276. 多边医疗保健领域的合作首先是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保加利亚与世界卫生组织一道执行了根据优先医疗保健问题加以修订的中期计划。这些计划反映了世界卫生组织《人人健康区域战略》的医疗保健政策目标。制订《人人健康国家医疗保健战略》和参加环境、卫生、艾滋病和其他方面的方案只是保加利亚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执行的一部分活动。

277. 在医疗保健领域,保加利亚对PHARE方案的参与开始于1991年,在这项工作中,向医院和医疗保健机构拨付了1,50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人道主义援助款项,用于购买药品、医疗设备和消费品。自1992年以来,保加利亚参加了1992年和1993年涉及14个医疗保健项目的指示性方案(如紧急援助机构调整项目、编制社会保障制度概况项目、制订国家医疗保健政策项目,以及其他项目),总额为2,500万欧洲货币单位。

278. 1991年,保加利亚成为欧洲委员会成员,后来又成为欧洲医疗保健委员会成员。由欧洲委员会提供资源,在保加利亚举办了关于医疗保健管理、医疗援助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培训班、研讨会和讲习会。1994年,保加利亚当选为欧洲委员会蓬皮杜小组的成员,这是欧洲负责防止和管制毒品贩运以及反对吸毒的机构。保加利亚医疗保健部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着手重新组建输血和输血血液学中心以及紧急和基本医疗救护中心。保加利亚与比利时、联合王国、希腊和其他国家进行双边合作,签署了医疗保健和医学领域合作的条约和协议。保加利亚还与尚未签署双边协定的国家共同执行医疗保健项目。例如,目前正在与瑞士合作执行这类项目。此外,与美国联合执行儿童外科和医疗保健资助方面的项目,与法国联合执行关于提高医疗保健管理人员经济资格和改善一些医院的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项目。

第13条

279. 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保加利亚公民的一项根本宪法权利。充分行使这一权利历来是国家和社会注意力的焦点。在过去几年,已着手进行一系列改革。

280. 《宪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教育法》第4条进一步阐发了这项宪法规则,强调所有公民都有权接受教育,不因种族、国籍、性别、民族血统和社会出身、信仰和社会地位而有任何限制和/或特权。特别重要的是该法律第9条,其中规定任何和所有公民均有权根据自己的爱好和可能选择他/她的学校和教育类别。根据该法律第7条第1款,不满16岁儿童的教育(初级教育)是义务性的。国立和市立学校的教育是免费的(《国民教育法》第6条),向每一公民开放。1993年,有104,900人完成初级教育。完成初级教育的学生与继续接受中等学校教育学生之间的比率比较高,也比较稳定:

完成初级教育后继续就读于中等学校的学生人数

1985/86 年

1990/91 年

1993/94 年

1994/95 年

总人数

93.5

96.8

93.9

98.9

普通中学

45.0

36.3

40.1

40.3

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33.9

37.5

37.2

8.4

职业学校和艺术学校

14.6

23.0

16.5

0.2

资料来源: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281. 国立和市立学校提供的中等教育包括技术及专业技术教育向所有人开放,不收学费。如果经考核证明学生成绩好或确有物质困难,国家给予奖学金和助学金。1993年,在90,921名中学毕业生中有34,645名为普通中学毕业生,27,392人为中专毕业生,28,884名为职业学校和艺术学校毕业生。

282. 保加利亚的高等教育向所有完成中等教育并通过了学生录取考试(包括竞争性考试、测验和其他类似要求)的公民开放。1995年,保加利亚有41所高等院校和47所高等专科学校。14过去几年,学生总人数迅速增加。目前,保加利亚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注册学生共有205,000人。就每“10,000人口拥有的学生人数”这一指标而论,保加利亚在世界上占第25位(每10,000有学生245人)。国立和市立高等院校的教育经费由国家拨付。经费的数额取决于各自的研究学科。

283. 新的私立高等学校也在建立之中,在不受限制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意义上而言是自由的。在这些学校中,学生须为自己的教育缴费。1993/1994学年度,有5,184名学生在这些学校注册,其中有1,801人是一年级学生。15

284. 没有完成初级教育的人可以有机会在夜校完成这些课程,在工作之余上课。

285. 过去几年是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家和公共生活结构发生全面变化的几年。在这些年间,确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些困难和挫折。国内的政治和经济危机影响到接受教育的权利。财政赤字不断加大,预算中教育拨款失衡,致使新学校的建设停止,现有教育设施的维修和翻新中止。结果,学生的医疗保健、休息和娱乐以及夏令营被忽视,对各级学生的健康状况有着不良影响。

286. 根据1992年12月的统计数据,保加利亚的文盲率在7岁以上人口中占2%。在册小学生(一年级至八年级)有874,656人,其中24,637人在农村(占28.2%)。小学生占各级学生总数的60.2%。1992-1993学年度小学(初级)的辍学率为3.5%。

287. 在1993/94学年度,继续中级教育(中等教育,九年级至十一/十二年级)的学生有363,138人(占各级学生总人数的25.8%),其中在夜校和校外班学习的学生人数有6,611人。1992-1993学年度,中学生(中级)的辍学率为4.5%。

288. 1993年和1994年结业的各级学生所占比例如下:

程 度

1993 年

1994 年

结业总人数

100.0

100.0

初级教育

45. 3

47.4

中等教育

40.9

39.5

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教育

13.8

13.1

289. 过去三年教育拨款占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家总预算的比例如下:

预算年度

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占国家总预算的比例

1992 年

5.4%

13.4%

1994 年 a /

4.5%

10.3%

a/ 初步数据。

上述拨款还包括对市级教育的补贴。国家预算的教育拨款占教育支出的94.4%。

290. 学校制度是《国家教育法》决定的。依所有制形式,学校分为国立、市立和私立。国立学校的设立、维护、配备和全面维修的费用由国家预算拨款,市立学校由市政府预算拨款,私立学校由学校所有人和学生学费支付。依照教育程度,设立了小学、中学、高中、职业高中(技术、外语、艺术)、专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大学。

291. 以下是各类学校的数据:

学校种类

1985/86 年

1991/92 年

1993/94 年

1994/95 年

普通教育

508

3439

3360

3359

- 初小 (1-3 级 )

738

632

613

529

- 高小 (4-8 级 )

48

32

31

32

- 初中 (1-8 级 )

187

215 8

2120

2125

- 高中 (9-12 级 )

70

57

138

151

- 完整中学 (1-11 级 )

465

560

458

459

专业技术学校

3

5

6

9

特殊教育学校

129

131

136

131

职业学校

218

254

249

266

艺术学校

14

14

19

19

292. 目前,保加利亚有41所高等院校:16

21所大学,培养人文、社会、经济、技术、农业、医学和药学学科的人才;

4所医学、农业科学和粮食工业科学领域的学院;

6所经济、艺术和体育领域的学院;

7所培养国家安全干部的专门高等学校。

293. 法律上保证并在实践中实行公民平等接受各级教育的权利。

294. 1993年从各级学校毕业的男女所占的比例如下:

小学

57.5%

42.5%

中学

53.5%

46.5%

高等专科学校和大学

47.0%

53.0%

295. 处境不利人员的情况如下:

对女孩接受教育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报告详细分析了这一问题;

由于国立和市立学校的教育免费,低收入家庭的孩子接受教育没有任何限制。此外,国家向高中、高等专科学校和大学的学生发放奖学金。

296. 下表是农村地区普通学校的数目:

农村地区普通教育学校

1985/86年

1991/92年

1993/94年

1994/95年

普通教育

2320

2223

2155

2155

初小

548

465

439

418

高小

26

19

17

19

初中

1680

1655

1619

1621

高中

-

-

3

3

完整中学

66

84

77

73

297. 下表是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学校的数目:

1985/86 年

1990/91 年

1991 /92 年

1994/95 年

学校数 / 学生数

学校数 / 学生数

学校数 / 学生数

学校数 / 学生数

总数

129

16947

126

14696

131

14243

131

13502

弱智儿童学校

85

12303

85

10949

87

10306

78

9157

寄宿学校

7

1026

12

913

13

836

教师住宿学校

12

1047

19

1458

29

2239

听力残疾儿童学校

4

858

4

832

4

764

5

689

视力残疾儿童学校

2

277

2

325

2

317

2

308

言语矫正学校

6

611

6

517

7

485

4

273

298. 特殊教育和抚养机构由教育、科学和技术部管理和拨款。1993年11月,制订了促进和改革特殊教育学校地位和课程的战略,即:

在特殊教育学校制度中实行在社会、财政和教学上可行的改革政策;

进行投资活动,稳定和增加特殊教育和抚养机构的资产;

建立符合各自学校特点、地区特点和儿童利益的专业培训班。

299. 总体而言,已做出很大努力,来监督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和研究活动。还进行各种调查和研究,以协助对这些学校在教育系统中的地位进行客观和深入的评估。目前,这些学校共有5,945名教职员,其中大部分有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必要证书。事实上,在有视力、听力和言语缺陷或身心残疾的儿童就读的特殊教育学校里担任教员,必须是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特殊系或培训班的毕业生。经过各种形式的研究生教育和专门培训,他们的资格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在这些学校工作,教职员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3%的额外报酬。

300. 特殊教育机构不收学费。有些学校的教学大纲有专门教育课程,有些学校遵循正规的普通学校的教育计划和安排。

301. 《国家教育法》规定,母语非保加利亚语的儿童可以在国家的保护和管理下学习母语(《国家教育法》第5条a款和第8条第2款)。教授母语在国立学校是不允许的。在教育部的议程中列入了制订母语非保加利亚语的儿童的教育方法,并列入了双语教育教员的资格计划。目前,母语可在私立学校学习,也可作为国立和市立学校的选修课来学习。

302. 各民族群体都存在文盲问题。保加利亚族人文盲比例占1%,土耳其族人占7.4%,吉普赛族人占11.2%。17移民和移民工人子女的情况没有统计。

303. 为了按法律规定使人民平等地接受教育,政府正在扩大国立学校和市立学校的网络,向有物质困难的学生提供研究金,为半工半读的学生开设夜校和校外班等。因此,任何希望学习的人几乎都可以得到学习机会。

304. 在保加利亚,教师职业历来深受尊重。遗憾的是,经济危机对这一行业也有影响。按照教科文组织召开的教师地位政府间特别会议1966年10月5日通过的《教师地位建议书》的要点,应该说教学人员的条件还未达到适当水平。在这方面,保加利亚教师工会和保加利亚独立工会联合会要求提高教师职位的等级,进而增加工资;它们还要求保留教师比第三类劳动条件下其他工人和雇员提前五年退休的权利。

305. 1993年教师的平均工资与公务员平均工资之间的比率为102.9%,即教师工资比其他公务员的平均工资高2.9%。遗憾的是,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的平均收入与全国平均工资相比从1991年的92.3降至1994年的68.2%。这就是为什么教育部门的收入在政府登记的16个部门中占第15位(见第7条)。18这也是为什么学校的许多教职员离职。在一些市镇,空位向有高中教育学历的人开放。1994年,其数字是6,017个。19

306. 国家改善教职员生活条件的措施有:提高工资,按服务年限对教师的养恤金给予补贴,提高教师的资格等。

307. 最近实行了不是由国家建立学校、而是由私人或法人建立学校的做法。1993/94学年度,有22所这类学校,占学校总数的0.6%,其中有11所小学、2所高小、6所高中、3所职业中学,共有学生1,348人。1994/95学年度,有31所私立学校,学生2,516人。其中有11所小学,学生809人;1所中学,学生76人;2所高小,学生69人;8所高中,学生943人;9所职业中学,学生619人。另外,还建立了5所私立高等院校。

308. 在私立学校学习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但是由于学费由学生支付,所以希望这样做的人必须有此物质可能。私立学校是按照国家法令设立的,所以它们的教育大纲必须由教育、科学和技术部批准。

309.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特别是政治和经济改革以后,国家政策、法律和惯例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变化对第13条所载权利的享受有不良影响。一方面,改革是根据关于教育问题的法律实施的。这一改革的要点是《高等院校教学自治法》(国家1990年第10号公报公布)和《国家教育法》。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对教育实行了民主化,克服了过去党的管制和意识形态垄断,取消了学校的政治活动,更新了教学大纲,调整了教育程序。这些改革具有积极的性质,在实际生活中将进一步深入下去。

310. 同时,国家的经济困难对教育制度有非常不利的影响。维持和支助教育体系的财政赤字不断增加、预算愈加不平衡,致使新学校的建设停止,现有教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无法进行,等等。国立学校的教育和教学服务收费增加,越来越成为许多家长的负担。教师的报酬与他们的作用不相当,致使人们对教育行业的兴趣减少,教学质量下降。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采取紧急措施应付这些问题。政府已确定了这一领域的以下当务之急:

继续进行教育改革,作为一个公共领域来促进教育改革,最大限度地使教育符合国家传统,摆脱意识形态的垄断和短期政治考虑;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解决关于教师资格的紧迫问题;

制订国家中学的教育要求和评估系统。目前,正在制订和实施国家计划--“保加利亚21世纪学校教育”,强调外语教学、公民教育和教养、娱乐和自由时间的管理、保健和生态教育和意识、职业定向和教育。

311. 国际援助对充分实现第13条所载权利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改进了与教科文组织的合作;在TEMPUS、PHARE方案和其他方案范围内实施教育领域的研究项目;与奥地利、德国、西班牙、美国和其他国家合作实施双边项目,尤其是在高等教育领域。这些项目可以得到积极的评价。

第14条

312. 在保加利亚,初级教育是义务性的,向所有人免费开放(见以上根据《盟约》第13条提交的报告)。

第15条

313. 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和表达他或她自己的文化,这是保加利亚共和国《宪章》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54条第1款宣布:“人人有权享受国家和人类共有的文化价值,并根据他或她的得到《宪法》承认和保证的民族血统促进他或她自己的文化。”一些法律和部长理事会的法令对这一权利也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包括以前已经生效并在以前报告已述及的法律,如:《文化遗址和博物馆法》、《创作基金法》、《人民文化中心法令和法律》以及近期通过的《版权法》和《专利法》等。

314. 遗憾的是,过去几年这些措施还不足以促进文化。文化部《国家艺术中心条例》的规定非常重要。它们负责调整筹资、各领域创作工作者对竞争活动的参与、文化特点的保护,以及文化和世界价值的保存和传播等方面的工作。1994年部长理事会第128号法令也很重要,该法令确定了国家级文化机构的地位和资金来源。

315. 国家预算确保每年给予补贴,协助博物馆、画廊的活动,促进艺术,并帮助保存可移动的文化遗产。总部设在保加利亚的任何专业出版商可请求国家补贴书籍出版活动。与外国人合作的项目也可得到国家的补贴。《国家书籍中心活动条例》规定了各自的条件。

316. 支持戏剧活动基金的法规还有待于制订。目前戏剧艺术主要依赖于预算拨款,但也有其他取得额外支助的机会:

自1994年以来,国家补贴戏剧活动的结构因采用了支持戏剧项目的机制而得到了加强。这些项目由国家戏剧中心的专家委员会按竞争原则进行审查,进而提供了各种机会,使国家不仅可支持国立戏剧院,还可支持其他戏剧组织-市级剧院,、独立剧院、学生剧院或其他剧院。

“开放社会艺术基金”的Soros中心可向戏剧项目提供援助资金。

就具体戏剧项目而言,它们还可从其他基金得到财政援助。

317. 为执行促进民众参与文化的政策而设立的体制性基础设施包括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剧社、影院、传统民间艺术和文化遗产协会。这一问题在以前提交的关于第15条的报告中已经论述过。下面是较重要的一些近期数据:

剧院

1990年

1991年

1993年

1994年

总数

74

78

81

87

座位(千个)

27.6

27.2

29.1

28.4

演出(千场次)

14.2

12.8

13.4

13.9

观众人数(百万人次)

3.7

2.6

2.4

2.5

影院

1990年

1991年

1993年

1994年

总数

2174

979

270

247

- 城镇

494

405

215

205

- 农村

1676

574

55

42

电影放映(千场次)

701795

414365

209646

160953

观众人数(千人)

47692

25712

11075

6551

人民文化中心

1990年

1991年

1993年

1994年

总数

4248

4255

4246

4228

- 城镇

555

555

546

546

- 农村

3693

3700

3700

3582

会员人数(千人)

887

297

247

222

图书馆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总数

8854

8587

8367

8165

图书馆藏书(千件)

118567

118112

100558

100370

- 包括图书

84245

83574

82043

81697

出版活动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书籍(包括小册子)

品种

3260

4773

5771

5925

总印量(百万册)

40.9

53.7

55.4

42.7

杂志(包括通讯)

品种

728

681

777

699

年发行总量(百万册)

18.7

23.8

31.9

21.5

报纸

品种

727

917

928

1059

年发行总量(百万份)

519.7

616.0

654.2

1121.5

318. 保加利亚拥有各种博物馆和艺术画廊,总数为211处。其中收藏400多万件可移动的文化遗物。它们向公众开放,丰富了国家的文化历史遗产。手工艺品大师有自己的协会,得到了国家的保护和协助。

319. 国家书籍中心鼓励国家文学艺术的发展,协助创作和传播文学、文学理论和批评、哲学、艺术知识实践、人类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著作。

320. 文化娱乐和教育活动的基本中心是人民文化中心,在全国共有4,200个这样的中心,遍及全国各地。这些文化中心的使用者来自各种年龄、社会经济、专业和民族群体。这些中心的生活是创造性的,富有教益。目前共有7,748个业余艺术团体,15,228个民间艺术团体,参加者总共有16,000人。20

321. 有国家戏剧团体54个,分布于全国各地(其中剧团35个,木偶剧团19个)。在首都索非亚,有4个市级剧团,10个独立剧团。21

322. 共有图书馆8,300个。圣西里尔·梅索迪斯国家图书馆、科学中心图书馆、大学和学院的图书馆以及地区图书馆提供所有知识领域的专题和最新资料。人民文化中心有3,700个图书馆,约接待读者100万人。学校也有自己的图书馆网络,图书馆超过3,000个。22

323. 《宪法》保证促进各民族的文化特点,将其作为个人、群体、民族和地区之间相互欣赏各自文化的一种手段。在收集、维护、研究和传播文化价值观念的过程中,所有民族和宗教群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324. 保加利亚执行1992年在马耳他签署的《欧洲文化公约》。即将签署《保护欧洲文化遗产公约》。《版权法》载有保护外国著作者和表演者权利的规定。这里还应提及保加利亚最近批准的《伯尔尼公约》。

325. 一些新规范也在起草之中,如关于人民文化中心的法案、关于保护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法案、关于图书馆的法令,以及关于《文化遗址和博物馆法》的修正案和补充案。

326. 《宪法》、1969年《文化遗址和博物馆法》以及一些国际文书都要求促进各民族群体和各少数人群体对文化遗产的意识和享受。这些活动由文化部、其专门团体、博物馆、艺术画廊和其他机构负责管理。展示和传播文化遗产是通过博物馆和艺术画廊的永久和/或临时展览以及大众媒介的工作来实现的。

327. 保护艺术创作和表演自由的立法所依据的是《宪法》第54条第2段中的宪法条款,其中规定:“法律承认和保证艺术创作的自由.....”。《版权法》载有关于保证这些自由的法律条款(由国家1993年第56号公报公布)。这项法律充分保证艺术创作的自由,保护艺术家创作、使用和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328. 专科高中、高等专科学校和大学提供文化艺术方面的职业教育。1992/1993学年度,有16所艺术高中,招收学生3,401人,有3所艺术高等专科学校和/或大学,招收学生2,335人。1992年,艺术高中毕业生658人,艺术高等专科学校和大学毕业生356人。23

329. 克拉斯泰勒-撒哈福夫国家戏剧和电影艺术学院是戏剧艺术领域的主要教育机构。每年约有30名艺术家获得戏剧表演证书,约有10-15人获得木偶剧表演证书,5-6人获得电影、戏剧和木偶戏导演证书。24

330. 音乐、绘画和其他领域的专业教育由专科高中、高等专科学校和/大学(学院)来承担。

331. 在维护、发展和传播文化的其他措施中,应提及国家补贴援助(见以上),以及参加专题展览、国内外的文化节和比赛等活动。这些措施的积极结果是,精神生活重新获得了自由,摆脱了教条和严密的管制,实现了真正的言论自由,等等。较具体的困难和问题首先是财政困难。由于全面的经济危机,文化拨款在国家预算中所占比例从1989年的1.6%降至1994年的0.6%。物质基础因恢复而受到严重影响,结果有203个文化遗址遭到不可挽回的损失,总面积达211,000平方米。由于危机,电影生产、图书馆基金和图书发行都有大幅度的下降。25

332. 人人有权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好处,这是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保加利亚《宪法》第54条第2款和第3款阐述了这一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第54条......

“(2) 法律承认和保护艺术、科学和技术创作的自由。

“(3) 法律保护发明人、著作人和各种类似权利。”

333. 一些法律和部长理事会的规章规定了促进科学技术创作自由及相关权利。这些法律有1973年《科学学位和科学职称法》(以前的报告分析过)、1968年《刑法》(以前的报告分析过)、1993年《版权和类似权利法》、1993年《专利法》以及其他法律。除了这些立法措施外,国家还采取其他措施来实施这些权利,如资助科学和技术研究,创立专门的研究和技术中心,发展科学技术进步领域的国际合作等。

334. 过去几年,公营和私营企业愈加难以利用积累的科学潜力。原因是技术不发达,生产在进行结构调整,生产水平下降,缺乏胜任工作的技术劳动队伍。因此,过去4年保加利亚工业没有自己设计的新产品和研究的新技术问世。所有这些都使“保加利亚制造”产品的竞争力厄运难逃,产量和技术收益进一步减少。

335. 确保应用科学技术进步成果以造福于人民大众的措施包括旨在保护人类自然遗产、促进健康环境以及宣传为此目的而设立的机构基础设施的种种措施。这些措施主要体现在国家提供资金、国家管制新技术对公民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以及组织专题展览等方面。

336. 促进科学进步信息传播的措施包括编制专门的出版物,科学图书馆订阅外国专门刊物,资助保加利亚专家参加国际论坛等。

337. 防止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应用于与享有所有人权如生命权、健康权、个人自由权利、隐私权和类似权利相违背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上第335段所述的所有措施。

338. 作为一项原则,国家立法不允许对这项权利有任何限制。

339. 以上论述了保护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产生之道德和物质利益的权利的法律结构。以上还指出了充分实施这项权利的实际措施,包括为科学、文学和艺术创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护这些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

340. 以上还叙述了政府保护、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成果的措施。

341. 保护和促进文化、科学和艺术创作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有权参与创作和使用文化成就,有权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的开发。如上文所指出的,这一权利是一项公民基本宪法权利。上文已经说过,现行立法进一步促进了这项权利。关于国家教育制度,已在关于第13条的评述中阐述过。大众媒介和传播媒介通过普及技术成果、传播专门的出版物以及广播和电视节目来发挥作用。

342. 促进文化的保护、发展和传播的其他实际措施有:设立和维持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和类似机构;赞助业余艺术团体;举办专业和业余艺术节;赞助文化中心等。

343. 尊重和保护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不可或缺的自由是《宪法》第54条所载的一项宪法权利。本报告反复强调了这一点。

344. 为促进这一自由的享有所采取的措施,如为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的。它们体现在《版权和类似权利法》和《专利法》等上述法律中。这两部法律符合欧洲发达国家的立法,也符合保加利亚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正在起草一项关于鼓励科学创作活动的法案,以后将进一步论述。执行法律规章的实际措施包括版权机构和协会在这一创作领域的活动。

345. 科学家、作家、创作工作者、艺术家和其他从事创作的个人以及他们所属的机构之间可自由地交换科学、技术和文化信息、意见和经验,不受任何规范性法令的限制。唯一的障碍是缺乏资金和现代设备,从而减少了创作和科学研究人员按需要进行频繁和深入联系的种种可能。

346. 支持从事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的学术团体、科研机构、专业协会、工会和其他组织和机构的措施,依据的是结社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12条)。实际上,这意味着现行立法放宽对专业协会和团体的管制,并由国家资助研究活动等。行使这一自由遇到的主要困难是保加利亚的经济拮据。过去几年的经济困难已使一些应用性的科研机构被关闭。晋升年轻创造人员特别是科学领域的年轻创造人员的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国家不得不大幅度减少拨给重要经济和科研活动的经费。

347. 鼓励和发展科学和文化领域的国际接触和合作,是保加利亚国家和 的一项主要目标。充分利用保加利亚加入科学技术领域的区域和国际公约、协定及其他文书带来的便利,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在实际中得以实行。科学家、作家、艺术家和其他从事科研或创作活动的人员参加国际科学和文化会议、研讨会和讲习会等,就质量而言是成功的,但近年来参加这些活动因严重的财政困难而在数量上受到影响。

348. 促进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的活动受到几个因素的影响。最重要的因素是国家的财政困难,以及国家机构对科学、艺术、文化和其他问题重视不够。政府通过了与联合王国、希腊、西班牙、约旦、中国、尼日利亚和其他国家的教育、文化和科学合作方案。在电影方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保加利亚参加了1988年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第88/15号决议,借此加入了为协助欧洲电影创作和发行而设立的跨欧洲电影基金,同时,国家电影中心和俄罗斯联邦电影艺术委员会之间缔结了联合电影制作协议。

349.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保加利亚的社会和立法现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到第15条所载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行使。如关于第15条的陈述所提及的,向市场经济转变产生了消极影响。克服这一消极影响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需要行政部门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为了应付这一形势,文化、科学和技术部于1995年着手起草关于促进科学活动的法案,以调整研究机构的发展、目标、结构、组织体制、运作和规章,筹资以及其他刺激科学研究的经济因素。为此,将使立法与本国加快科学发展的现实和需求联系起来。这样做还可导致创立制订和执行国家科学政策的机构。还将特别注意:保护科学研究自由,保证自由交流科学信息,资助学术团体、科研机构、专业协会和与科研的进行及应用相关的其他机构。

350. 在文化和艺术领域,过去几年最重要的发展是促进创作自由。

351. 政府认为有必要作出努力,打破科学和应用研究及技术发展领域的停滞局面。目前正起草将成为国家计划基础的科学和应用研究战略。政府将鼓励建立技术转让组织,并推动公营机构、经济企业和其他机构的倡议和行动。此外,政府将审查预算拨款的形式,研究和采取其他形式的财政援助,缓解财政负担。

352. 在文化领域,政府政策的主要原则是维护、丰富和弘扬文化遗产。有关措施包括创造条件,保护文化和历史遗址及档案,维护保加利亚的文学、绘画、电影、戏剧和音乐,建立文化俱乐部和图书馆,提高国家艺术学校的水平。

353. 精神文化领域的一重要原则,是社会各阶层根据其需求享受文化成果。

354. 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是保护保加利亚创作者和从事艺术创作的人员。

355. 以上叙述了国际援助对充分实现《盟约》第15条所载权利的作用。这里应提及在PHARE、TEMPUS和其他方案的范围内所实施的一些项目。此外,与科学组织、文化机构和其他团体的双边合作也很重要。

1关于自决权的进一步详情可参阅保加利亚提交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执行情况报告(1993年3月15日CCRP/C/32/Add.17号文件)。

2除另有说明外,所有表格所列统计资料均摘自《全国统计所1995年年鉴》。

3关于第三十七届国民议会就职时的国情白皮书,发表于1995年3月22日的《杜马》日报。

4同上,第13页。

5同上。

61993年5月18-20日在索非亚举行的一次国际会议,“保加利亚的劳动力市场和工业改革”。

7根据国防部提供的数字。

8见“保加利亚1995年。人的发展。国家和全球发展”,开发计划署。外交部,1995年,第20页。

9同上,第20-22页。

10土地开发和建筑部提供的数据。

11资料由卫生部提供。

12数据由卫生保健部提供。

13《保加利亚1995年年鉴》,第77页。

14根据教育、科学和技术部的资料。

15《1995年保加利亚年鉴》,第45页。

16根据教育、科学和技术部的资料。

17《保加利亚1995年年鉴》,第43页。

18见“白皮书”,第16页。

19保加利亚独立工会联合会保加利亚教师工会的资料。

20资料由文化部提供。

21出处同上。

22出处同上。

23出处同上。

24出处同上。

25出处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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