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届会议
第539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1月23日星期三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尔女士
嗣后:马纳洛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爱沙尼亚共和国初次、第二和第三次报告
上午10时50分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爱沙尼亚共和国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EST/1-3)
1.应主席邀请,爱沙尼亚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卡尤兰德女士(爱沙尼亚)介绍了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定期联合报告(CEDAW/C/EST/1-3)。她说,很高兴有机会与委员会开始对话。她指出,虽然爱沙尼亚早在1991年9月就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是爱沙尼亚代表团还是第一次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她对此表示遗憾。她回顾了爱沙尼亚妇女活动的悠久传统:妇女活动始于1880年代;1907年,爱沙尼亚妇女联合会倡导同工同酬等妇女权利;1918年实现独立,1920年颁布的《宪法》保障妇女享有选举权。
3.由于历史原因,1940年以后的几十年中妇女活动被迫减少。但是,到1980年代后期,妇女组织又开始活跃,爱沙尼亚妇女联合会等多个妇女组织重新恢复。1991年恢复独立之后,妇女活动得到继续发展。作为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会议的后续行动,爱沙尼亚成立了促进两性平等跨部委员会,审查联合国各次会议通过的有关社会问题的决定。跨部委员会确定了两性平等领域内的优先工作:建立促进两性平等的国家结构、使国内立法与国际标准相适应、收集性别分类数据、改善妇女就业情况并加强妇女的决策作用。
4.爱沙尼亚在人权领域、特别是妇女权利方面与联合国系统、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以及北欧和波罗的海国家进行了国际合作,这种合作是爱沙尼亚促进两性平等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5.1991年9月,爱沙尼亚加入了近30项最重要的联合国公约。由于同时批准多项文书,并由于国内正在进行大规模法律改革,爱沙尼亚在履行报告义务方面严重滞后。爱沙尼亚政府已经提交多项初步报告,目前正在起草两个条约机构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爱沙尼亚还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若干公约,其中包括关于男女工人等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第100号公约。
6.爱沙尼亚有可能加入欧洲联盟,因此已将国内立法与欧洲联盟的劳动标准接轨。欧洲联盟有关劳动政策的方针为目前正在执行的2002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提供了基础,这些劳动政策包括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增加妇女就业、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扶持妇女企业家等。1998年以来,政府的行动计划中都包含了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措施。爱沙尼亚加入欧洲联盟《通过单一文件国家计划》中载有关于同等薪酬、同等待遇、平等机会和分担工作和家庭责任的一章。国家计划中还为培训公务员、提高公共认识、设立执行两性平等机构规定了具体措施。爱沙尼亚批准了欧洲委员会相关的人权文书,并提出作为与波罗的海合作的一部分,于2003年春季主办第三届波罗的海妇女大会。这次会议有可能成为1999年雷克雅未克和2001年维尔纽斯两次妇女和民主大会的后续会议。
7.《宪法》第12条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禁止各种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就业合同、公务制度、假日、社会税、家庭福利、养老金等方面的立法都对妇女权利进行保护。过去,爱沙尼亚法律通常使用中性语言,直到最近,法律中也没有对歧视妇女或直接和间接的歧视作出正式定义。但是,社会事务部2001年新制订的《两性平等法》对有关两性平等作出了定义,禁止直接歧视,并含有防止间接歧视的措施。该法要求当局和雇主促进男女平等,以此提供一个法律和事实上平等的框架。该法还设立了两个机构,即两性平等理事会和两性平等委员会,以确保该法规定得到有效执行。《两性平等法》目前正在议会等待一读。
8.法律专员办事处负责确保国家机构尊重宪法权利和自由,确保国家和地方立法遵守宪法,并确保如个人权利受到国家机构的侵犯,有权向法律专员上诉。因此,法律专员的作用与调查员的作用相仿,但迄今为止还没有直接就妇女权利提出过上诉。如果个人觉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了侵犯,他们还享有在法院提出上诉的宪法权利。
9.在北京会议之后,社会事务部设立了两性平等局,以协调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政策和方案的主流,评估性别问题对立法的影响,并制订国家性别行动计划。国家年度就业行动计划和其他战略文件在人力资源开发长期规划方面都确定了两性平等问题,并为此提供了支助。
10.2001-2003年《就业行动计划》把推动两性就业平等、包括机会平等列为优先工作。学术机构、政府官员、科学家和非政府组织收集、分析了大量资料,协助制订实现这一目标的战略和方法。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也以报告的形式提供了协助,提出了多份人类发展报告和关于两性问题的 “逐步实现社会平衡。爱沙尼亚的妇女和男子” 的报告。北欧国家与国际劳工组织和欧洲联盟法尔方案合作,为公务员和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培训方案。妇女和男子的经济和社会情况得到了广泛研究,研究的领域涉及就业市场、工资比较、生活条件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1.提高公众对妇女问题的认识是一项优先工作,自1997年以来,公务员、政府官员、地方当局和社会伙伴一直在接受培训,以建立一个经过性别观点培训的专家网络,增强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行政能力。国际合作方案对政府努力进行了补充,如开发计划署促进两性平等项目为1 000多人进行了性别问题培训;劳工组织“为妇女提供更多更好的工作”方案培训了400多名政府官员、社会伙伴和妇女。爱沙尼亚妇女组织,包括农村妇女组织与欧洲和国际对口组织,开展了多个联合项目。此外,为使民间社会参与两性平等工作,政府制订了“民间社会框架概念”,并已提交议会。
12.爱沙尼亚的160个妇女组织目前正在进行重组,设立了若干圆桌会议和一个议会妇女组织;2001年,政府首次拨款支助这种活动和网络建设。非政府组织在推动妇女方面发挥的主导作用越来越大。1990年代成立的组织有民间社会培训中心、妇女培训中心和爱沙尼亚妇女研究和资源中心等,而爱沙尼亚农村妇女联合会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
13.然而,尽管近年来取得了进展,妇女在决策层、特别在就业市场的代表依然不足。媒体正在就妇女的社会作用进行辩论,在地方和议会选举中,男子和妇女投票支持女候选人的意愿越来越高,一些政党还把性别问题纳入了竞选纲领。《宪法》和各项选举法保障人人平等,包括人人有权在各级担任公职。在最近的1999年选举中,妇女当选人数占议会席位的18%(1992年为13%,1995年为12%),占市级议会席位的26%。上届政府中只有两名女部长,而正在组建的政府中将出现五名女部长:外交部长、文化部长、社会事务部长、教育和科学部长以及经济和运输部长。妇女出任传统上由男子把持的外交部长、经济和运输部长职务,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另外,妇女还担任了爱沙尼亚工会联合会主席。
14.《宪法》规定爱沙尼亚公民有权自由选择就业领域、职业和工作地点,《就业合同法》确保所有雇员,不论性别,享有平等待遇。1990年至2000年期间,妇女就业人数从71%下降到54%,而在民主过渡时期,爱沙尼亚几乎不存在失业。与此相比,2000年,妇女初次就业率为12%,而男子为14%。妇女愿意接受新的低薪工作,也愿意经常更换工作,这可能是造成这种趋势的部分原因。妇女的平均工资一直为男性工资的四分之三,这一差距最近还有所扩大。虽然没有从性别角度对工资条件和工资制度进行过分析,但是《工资法》修正案保证同工同酬或等值工作同等报酬,并禁止性别歧视。如果违反法律,工人有权要求赔偿。
15.爱沙尼亚就业市场的分工依然两性分明,54%的男子在初级和二级部门工作,而70%的妇女就业于服务部门。处于就业金字塔顶端的妇女为数甚少。在经济重组和就业机会减少的同时,非全职工就业有所上升,妇女约占非全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
16.此外,由于失业率高,许多妇女转向非正式部门寻找工作,她们工资低下,也无法得到社会保障。为改变这一情况,政府采取了社会税个人化措施,劳动监察员、税务局和地方当局也一起制订了联合条例。社会事务部翻译出版了劳工组织“女工权利和两性平等基础知识”一书,以提高公众认识。
17.2002年制订的新《国家就业计划》,旨在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商业和就业机会、鼓励企业和雇员采取灵活策略,增加平等机会。社会事务部两性平等局为执行劳工组织“为妇女提供更多更好的工作”方案的平等机会方案进行了协调。平等局还开设了法律知识、建立信心以及建立伙伴和网络课程。到2001年,参加课程的有近1 000名妇女,其中多数为农村妇女。
18.2002年,由外国资助的一些促进农村妇女商业小型项目开始执行,目前正在努力把爱沙尼亚女商人纳入区域和国际商业网络。农业部正在帮助组织农村女商人,并计划为其开设必要的培训课程和建立微额信贷系统。
19.《社会税法》、《健康保险法》和《医疗保健法》对获得医疗保健服务作出了规定。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有了很大的提高,主要原因是医疗保健和产期自我照料得到改善,尤其针对青年的生殖健康资料大大增加。2000-2009年健康方案将试图减少产前和婴儿死亡率以及产妇死亡率,同时考虑到良好的生殖健康是婴儿健康出生的基础。
20.《妊娠终止和绝育法》保护了妇女的生殖权利:怀孕11周内允许进行人工流产。虽然流产数字居高不下,但是前八年中,育龄妇女人工流产人数从70‰下降到了37‰,现在人工流产数字已经低于婴儿出生数。安全性行为方案和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影响了这一趋势。
21.爱沙尼亚有近1 900人感染艾滋病毒,其中七人患有艾滋病。2001年登记的新病例近1 406例,其中妇女约有360例。由政府资助的医疗机构爱沙尼亚艾滋病防治中心已经发展成一个国家级防治和教育中心。此外,政府还开始执行了2002年至2006年期间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染疾病防治计划。
22.儿童的权利和福利取得了长足进步。抚养三岁以下儿童的成人可以享受《健康保险法》的保险,并可获得社会福利,而不论抚养人是否是生身父母。2002年1月生效的《假日法》规定,新生婴儿父亲可在母亲怀孕和产假期间享受14天休假。为使这些规定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必须增进父亲和雇主对规定的了解。该法还规定学龄儿童家长享有带薪假,政府儿童和家庭政策委员会正在努力创造养育儿童和改善平均分担家庭责任的有利环境。
23.社会事务部与爱沙尼亚开放社会研究所合作,就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取代本报告中以警方数据为基础的资料。已经建立了暴力行为资料库,使用资料库的有警方、社会和医务工作者、受害人支助专家和妇女组织代表。此外,一个制订警察和社会工作者合作计划的大型项目已经展开。报纸、电台和电视报道开展了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公众辩论,妇女权利组织也分发了强奸受害人手册。另外,《沉默的声音》一书已经出版,书中载有对受害人、政府官员和专家的采访以及专家发表的文章。
24.政府正在起草防止和减少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将对现行立法进行增订(将把家庭暴力行为的大小案例定为犯罪),加强机构间合作,提高警官能力,并对处理这类案例的权利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行动计划将采取以受害人为中心的方法,向暴力受害人即时提供医疗、法律和心理协助。
25.爱沙尼亚代表团已向委员会成员分发了《2001年爱沙尼亚妇女和男子》小册子。这是第一本载有按性别分类统计数据的参考书。
26.爱沙尼亚在改善立法、提高对妇女社会地位认识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爱沙尼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特别在建立妇女圆桌会议和研究中心方面进行了密切合作。她向委员会保证,爱沙尼亚政府致力于公约得到全面执行。
27.主席对爱沙尼亚详尽和全面的报告表示赞扬,但她指出,报告没有全面遵守委员会在内容、形式和时间方面的规定。她对爱沙尼亚于1991年民主过渡之后不久批准公约并确保国际文书高于国家立法的做法表示称赞。
28.舍普-席林女士指出,她也希望爱沙尼亚能够及时提交报告,但她承认,由于同时批准多项公约,政府的报告义务不堪重负。但她还是想了解更早提出报告方面的障碍。她还想了解,其他人权工作在多大程度上纳入了性别观点,为使公众了解公约又采取了何种措施。
29.政府应该对数据分类和定义进行审查。她指出,比如在对该国暴力行为的讨论中,政府表示男性之间的暴力多于针对女性的暴力,而后又表示妇女不愿意报告针对自身的暴力行为。提高定义的准确性使调查数据更为准确。
30.斋贺女士指出,她高兴地注意到爱沙尼亚妇女运动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对提交报告长期滞后表示关切,因为这可能反映出社会对妇女问题认识不足。
第1条
31.梅兰德先生指出,由于国内立法中没有对歧视作出明确定义,公约中的定义应该成为该法的明确部分。他想了解,签署《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2号附加议定书是否意味着爱沙尼亚加入了该项文书。
第2条
32.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对五名妇女出任新政府部长并担任非传统部长职务感到高兴。新制订的打击暴力行为行动计划也表明了处理该问题的政治意愿。《两性平等法》草案看来是一项框架法律,她想了解该法是否不久将由议会通过。
33.舍普-席林女士问,《两性平等法》草案是否规定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如果该法包括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是否又规定了特别临时措施等补救办法,是否对陪审员进行了有关这一规定的培训。她还想了解,政府是否计划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第20条修正案。她在谈到《广告法》时问,是否对性别陈规定型提出过投诉。她还想了解,程序条例是否允许妇女事务部对其他各部制订的一般立法或方案中的性别层面进行审查。
34.副主席马纳洛女士主持会议。
35.古纳塞克拉女士指出,《两性平等法》的通过极为关键,因为《宪法》中没有针对歧视的法律定义。因此,提交的有关歧视的案例寥寥无几也不足为奇,因为纠正违反情况的程序并不明确。为解释法律的效力,需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运动。
36.报告中的强奸罪定义局限性太大,并且似乎缺乏以受害人年龄为唯一依据的法定强奸罪概念。
37.梅兰德先生指出,虽然公约高于国内法律,但公约直接适用的案例很少,他问这是否是因为司法人员缺乏培训。
38.加布尔女士指出,妇女似乎对权利缺乏认识和教育,这也许可以通过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加以解决。
39.她对制订国家战略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表示欢迎,但不知议会是否正在审议法案,以加强对这种罪行的惩罚,或加速执行有关家庭的法律。鉴于爱沙尼亚妇女预期寿命很长,应该考虑为丧失配偶的妇女制订养老金方案。妇女在离婚诉讼中抚养子女和财产分割方面,也需要得到更大的法律保护。
40.申女士问,法院是否审理过直接引用公约的案例,是否正在努力加强法官对公约的了解。法律专员没有收到过有关妇女权利的投诉,也许这是因为妇女不了解这些权利。
第3条
41.舍普-席林女士要求得到有关实施妇女权利国家机制和增加两性平等局预算和工作人员的补充资料。她还想了解政府对妇女研究和新闻中心的资助程度。
42.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她问两性平等局在监测法律执行方面具有何种效力;她还想看到按性别分类数据的有关进展。她想了解,为什么没有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方案,也没有用于性别观点方面的预算。是否为实现公约规定的标准制订了国家行动计划?
43.申女士问,两性平等局拥有多大权利,为满足《北京行动纲要》所载的建议,该局的级别是否够高。她还想了解跨部委员会更多的细节,为确保项目得到执行,委员会在各部和政府中是否具有足够的影响力。她想了解,政府加入欧洲联盟《通过单一文件国家计划》中有关男女平等待遇的分章得到了何种优先待遇。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也应包括在提到的优先领域之中,因为这一问题有可能成为发展的严重障碍。
第4条
44.舍普-席林女士指出,特别临时措施对克服过去遗留的问题非常重要,但是报告中提到的多项措施并不属于这一类别。计划采取的这类措施应该是妇女代表不足的就业部门的数据指标。
45.梅兰德先生问,是否计划引用公约第4条第1款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对歧视案例提出诉讼。
46.申女士指出,政府或许对第4条第1款的作用缺乏明确认识,该款是要加快实现事实上的两性平等。比如,跨部委员会可以讨论妇女参与和享有权利的数据目标和指标。她希望,政府能在下一次报告中制订更加具体的特别临时措施。
第5条
47.艾哈迈德女士指出,爱沙尼亚的报告表明,性别陈规定型在全国长期存在。政府需要制订长期综合战略,对现有的措施加以补充,满足公约第5条的要求,并确保后代摈弃陈旧态度。她想了解,《两性平等法》草案中包含了何种准确原则,是否载有歧视的定义和谋求歧视案例得到纠正的法律规定。
48.爱沙尼亚国家方案和政策应将现有法律、包括国际人权文书纳入其中。虽然政府对这种方案和政策的执行负有主要责任,但民间社会也应进行参与;现有的机构机制应该改善地方和国家两级行动的协调。政府还应对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估,她对计划收集数据进行数量评估表示欢迎。但是,质量评估也很重要,她想了解大学是否进行性别研究。她还问,司法专员是否参与评估进程。
49.她还想了解,是否正在努力把性别观点纳入整个教育系统的课程之中,她并问国家预算中为有关性别问题拨款的比例。
50.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指出,向性别陈规定型挑战在爱沙尼亚尤为重要,因为要解决报告中的“传统角色延续”问题。这一问题在家庭教育、学校系统、教师培训和新闻媒体等多个领域都要加以解决。
51.米雅卡亚卡-曼齐尼女士指出,尽管妇女学历很高,但是她们在爱沙尼亚生活的许多领域依然扮演配角。她要求代表团对妨碍妇女进步的文化、传统和宗教行为作出说明。她还问,是否正在努力,是否已把性别成规定型从学校教科书中删除,以在媒体上打击性别陈规定型。平等原则应该纳入男女儿童的早期教育,因为从小学习的态度有可能会深深扎根。
52.舍普-席林女士指出,她对研究表明高学历和高薪人士对妇女参政持否定态度感到震惊,因为通常支持两性平等的正是这两个人口组别。她要求得到这一研究的进一步资料,并问是否正在为改变看法采取措施。她还感到关切,因为她发现许多与妻子离婚或分居的父亲没有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她想了解,爱沙尼亚政府是否计划采取措施,使这类父亲承担抚养费用。
第6条
53.梅兰德先生指出,一些爱沙尼亚妇女被贩卖到斯堪的那维亚国家,当地警方与爱沙尼亚警方合作,又把她们送回原籍国。他问,在她们返回爱沙尼亚后是否有措施加以保护,并确保她们不被贩卖到其她国家。
54.主席指出,为打击经爱沙尼亚中转的贩卖妇女儿童,特别是贩卖少女,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她很想知道为何报告中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资料。爱沙尼亚是拐卖妇女的过境国,同时也是目的地?
第7条
55.加斯帕尔女士指出,她对爱沙尼亚妇女情况最近出现的积极发展表示欢迎,比如新政府中有五位女性部长,而其中经济部长和外交部长两个职务通常由男性担任。女性担任高级别决策职务是挑战陈规定型的一个极为有效的手段。但是,出于好奇,她想知道是否政府正在执行或准备执行学校公民教育方案,以激发年轻女性的参政兴趣。她还想了解学生是否参与学校管理,是否象一些欧洲国家一样具有地方儿童委员会,由儿童自行选举同等人数的男女儿童参加。这是让女童以与男童平等的方式学习参与社区生活的有效方法。
56.国家议会中妇女议员的人数正在增加,但速度缓慢。但是,她观察到在爱沙尼亚的一次研讨会上在地方机构中当选的妇女人数增加,尽管在妇女表示愿意参选的道路上还存在着许多障碍。她要求得到妇女当选地方议会执行职务和当选市长人数的有关数字。她还想了解,女性在被任命指导政府工作的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中任职的数字。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