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卢森堡

1.2008年1月23日,委员会第821次和第822次会议审议了卢森堡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LUX/5)(见CEDAW/C/SR.821和82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UX/Q/5号文件,卢森堡的答复载于CEDAW/C/LUX/Q/5/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和建议编写了高质量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机会平等事务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并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这一对话使委员会进一步了解了卢森堡妇女的真实状况。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03年7月1日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2008年1月9日撤回对《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六条第1(g)款的保留。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7月1日接受了关于延长委员会会期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促进卢森堡妇女人权方面取得的总体成就。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自2003年审议其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在立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即在2006年6月21日通过《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在缔约国立法框架内确定了男女平等原则;2005年12月23日通过《子女姓名法》;2004年6月3日通过《集体劳动关系法》,该法除其他外要求劳动合同适用男女同酬原则;2003年9月8日通过《家庭暴力法》;制定2003年5月19日法律,修正《一般公务员法》并实行促进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的协调的措施。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以机会平等事务部为首的国家机构为促进男女平等开展的工作。委员会尤其赞赏缔约国执行符合《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

9.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2005年上半年担任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期间在促进《公约》方面发挥的领导作用。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将性别观点纳入其发展合作方案,并赞赏缔约国成为将0.7%以上的国内总产值用于发展援助的少数国家之一。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发送所有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执行。

11.委员会虽然肯定缔约国为提高对《公约》的认识所作的努力,包括开展关于将性别层面纳入部委官员工作主流的培训以及出版关于《公约》的学校手册等,但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卢森堡境内并非广为人知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两性平等问题和《公约》规定的宣传和培训举措有限,特别是对司法人员开展的这种举措有限。

12.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包括政府部委、司法机构、政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者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纳入大学法律和有关领域课程以及法律业者和司法人员的继续教育中。

13.委员会虽然赞赏《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的全面性和机会平等事务部发挥的领导作用,但感到关切的是,考虑到政府不同部门没有参加与委员会举行的建设性对话,国家行动计划可能尚未得到政府所有部门的充分执行。

14.委员会着重强调,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实现男女平等是政府的责任,并建议缔约国确保政府所有部门充分参与和致力于执行行动计划。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为消除关于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采取了举措,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对男女童进行男女平等教育,并采取鼓励男女角色多样化的措施,但与男子作为养家糊口者和女子作为母亲和照料者的传统角色有关的定型观念仍顽固存在,影响妇女的教育和职业选择。

16.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考虑加强措施,改变关于妇女在照顾子女和家庭方面的传统角色和责任的观念态度。这种措施应包括限制在学校和媒体及其他地方宣扬关于妇女和女童与男子和男童的家庭和社会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形象、态度和观念,并对妇女和男子进一步开展关于分担家务的宣传和教育举措。委员会认识到,转变观念是一项长期努力,并吁请缔约国继续作出全面努力,直到消除这些关于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

17.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男子使用育儿假的积极指标,并欣见缔约国为改进家庭生活与工作间的协调而开展的立法和政策努力及其他措施,包括建立托儿设施网络,但感到关切的是,家务和家庭责任仍主要由妇女承担,其中许多妇女为履行家庭责任而中断其职业或从事非全日工作。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帮助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就业责任之间实现平衡,途径除其他外包括进一步对妇女和男子开展关于适当分担子女养育工作和家务的宣传和教育举措,并确保非全日就业不是几乎完全由妇女承担。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研究中央统计和经济研究处在2006年进行的劳动力调查关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状况的结果,并采取新措施,更好处理妇女的就业挑战,包括为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提供更多托儿设施。

19.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为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所作的相当努力,包括家庭暴力法及对该法的积极评价、提高认识活动以及为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人提供的支助服务,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普遍存在,并缺少关于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战略。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加强和扩大其努力,预防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强奸和色情制品等性剥削,并利用秘书长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深入研究报告(A/61/122和Add.1和Add.1/Corr.1)。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全面战略和行动计划,用以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在移民社区的这种行为,并制定有效的机构机制,协调、监测和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效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其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宣传工作,并强调所有此种行为的不可接受性。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加紧努力,矫正犯罪者的暴力行为,并为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和配备专业人员的足够收容所,及为这些收容所的有效运作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有系统地收集和公布按暴力行为类别和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关系分列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用作监测现行和今后政策和支助措施执行情况的依据。

21.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在妇女在议会和市民选机构中的代表性方面取得的进展,但表示关切的是,妇女在这些机构中的代表人数仍然不足,在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方面取得的进展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任命在2004届政府中担任部长的妇女人数减少,而且担任最高级别外交职务的妇女人数很少。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公共行政部门任职的妇女人数普遍较少,特别是担任公共部门高级别职务的妇女人数较少。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少关于移民妇女在这样一个移民约占全部人口40%的国家中担任决策职位的资料。

2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评价对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特别是在高级别上进行这种参与的阻力和障碍。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使用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机构中的代表体现人口的全面多样性,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详细数据和资料,说明妇女在民选和任命机构以及司法机构,包括在决策一级上的代表性以及长期趋势。

23.委员会虽然肯定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就业所采取的举措以及因此带来的在妇女参加劳动力市场方面的增长,但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社会行动者对旨在增加某些部门中就业人数不足性别的参与的平权措施存在抵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集中于非全日和低薪工作,而且在经济生活中升入高级别职位的妇女很少。委员会还同样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同工同酬的原则已体现在国家立法中,但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仍长期存在,而且没有处理这一问题的政府战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妇女在融入社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方面遇到困难。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出于家庭原因中断职业的妇女的不利状况以及这样做在退休和老年养恤金方面的后果。

24.委员会希望强调,根据《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实现妇女与男子在劳动力市场,包括在私营部门中的实际平等,以做到对《公约》第十一条的遵守。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政策和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消除职业上的横向和纵向隔离。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可能遭受多重歧视的移民妇女的问题纳入其就业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缩小和消除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并采用有关机制,监测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执行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收集和分析数据,以监测为改善妇女就业状况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的效力。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平权行动在私营部门中的使用和影响程度,以及为改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

25.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卢森堡的优越教育制度,但提请缔约国注意在学术和职业领域方面普遍存在的陈规定型选择。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外国出生的女童没有获得各级高质量教育的平等机会,而且存在这些女童在各级辍学的情况。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使女童和男童的学术和职业选择多样化的方案,并采取进一步措施,鼓励女童选从非传统的教育领域。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密切监测外国出生的女童在各级教育的状况,并继续处理她们在学校制度中面临的困难。

27.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卢森堡有利的保健状况,并欣见缔约国打算制订一个反吸烟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吸烟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的吸烟人数据报增加,并对儿童产生影响。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年轻人,包括年轻妇女可能面临的心理健康问题的资料。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年轻妇女中吸烟成风问题的根源开展研究,并将性别观点纳入反吸烟战略,包括纳入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为处理吸烟问题采取的措施的成果,并列入关于缔约国妇女和少女心理健康状况的分列数据以及关于缔约国对此的对策,特别是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料。此外,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4,该建议提供了关于在健康政策方面采取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做法的指导原则。

29.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处理卢森堡的卖淫问题,包括开展勘查活动和计划发起针对嫖客的运动,但对缺少关于卢森堡卖淫问题的严重程度的资料和没有处理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的全面战略表示关切。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卢森堡卖淫问题的严重程度,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更加重视对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的重视,并制定全面战略,包括打击对卖淫的需求和防阻妇女从事卖淫的方案,并为希望终止卖淫生活的妇女设立恢复正常生活和支助方案。

31.委员会虽然肯定为遏制贩运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制订反贩运法案,在国家警察内设立特别调查单位以及设立部际工作组协调打击贩运的活动,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进入卢森堡的数据,使委员会无法清晰了解实地情况。委员会还对贩运案件的定案和调查据报遇到的困难表示关切。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贩运人口进出卢森堡现象的普遍程度,以及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快通过反贩运法案,并请缔约国采取一些适当措施,确保贩运案件得到更好的定案和调查,特别是为此加强对执法官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以增加其确认可能的贩运活动受害者的能力。委员会邀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贩运活动受害者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便进一步遏制这一现象。

33.委员会重申其在审议卢森堡第四次定期报告期间就通过2003年5月15日离婚改革法草案方面的拖延所表示的关切。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通过离婚改革法草案。该草案取消了因过错离婚的妇女在再婚前的等待期,修正了赡养费制度,以使该制度对妇女更加公平,改革了该制度,以补偿婚姻破裂往往造成的不平等状况,并规定离婚父母共同行使亲权的制度。

35.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6.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卢森堡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37.委员会请卢森堡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和建议,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关于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影响的研究和调查结果,以及对《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及其后续措施的评价。

3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其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并在编写报告期间与非政府组织展开咨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前就该报告同议会进行讨论。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和建议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应于2010年3月4日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3月4日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合并为一份,于2014年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