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2009年7月24日,委员会第892次和第893次会议审议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报告(CEDAW/C/LAO/7)(见CEDAW/C/SR.892和89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AO/Q/7,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答复载于CEDAW/C/LAO/Q/7/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此前的报告编写导则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但报告未提及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提供的信息在许多方面都过于笼统,缺乏委员会评价妇女具体状况所需的分列数据,特别是有关不同族裔群体的分列数据。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口头说明和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补充说明,但感到遗憾的是并非所有问题都得到答复。

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遣由常务副总理兼老挝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主席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并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2006-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的通过,目的是消除妨碍妇女推进自身利益的障碍,确保妇女在所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与发展机会。

5.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活动,包括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全国委员会继续开展活动,执行区域行动计划二以及2005年与泰国间关于双边合作打击贩运活动的《谅解备忘录》中的结论。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的这段时期,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7年;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国会和司法部门,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国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进程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的法律地位

9.委员会再次对《公约》相对于缔约国国内立法的地位不明确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2月6日关于执行《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的第26号总理令中载有“歧视妇女”定义,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宪法或其他相关立法并未载有符合《公约》第1条、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歧视定义。

1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考虑在该国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中载入符合《公约》第1条、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歧视定义。委员会并吁请缔约国在该国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中明确规定,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公约》的条款在国内直接可以适用并优先于与之冲突的国内立法。

《公约》的知名度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公约》译入老挝语,组织了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执行《公约》的讨论会和讲习班,并采用创新办法通过大众媒体传播信息,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就社会整体而言,包括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的所有机构,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实质上两性平等概念和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的认识不足,缺乏关于任何法院裁决援用《公约》的信息便表明了上述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本身,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不了解她们根据《公约》应享的权利,因此也就没有能力主张这些权利。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政府所有部门充分了解《公约》并作为关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法院裁决和政策的框架加以适用。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公约》和相关的国内立法成为对所有方面进行教育和培训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对法律专业人员、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各级法官接受关于人权和《公约》条款的充分培训,确保妇女能与男子一样平等诉诸法院途径。委员会并促请缔约国确保利用一切适当措施向妇女提供《公约》信息,包括为此而利用媒体和口头传承这一传统方法,以此确保全国各地,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都能得到此类信息。

法律申诉机制,包括国家人权机构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提高妇女的法律知识,说明处理妇女案例的现有机制,包括检察官办公室和人民法院。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个综合、有效的系统来受理申诉,尤其是来自族裔妇女的申诉,而且,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向现有机制提出申诉及其结果的数据。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问题的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称为“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1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法律申诉系统,确保妇女,尤其是族裔妇女,能有效诉诸司法手段。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缔约国应确保这一机构享有人权方面的宽泛职权,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充足,以便有效运作,并确保该机构的构成和活动将具有性别敏感性,全面处理妇女的人权问题。此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收集以下方面数据:向不同机制提出的申诉;申诉类别;申诉结果。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信息。

暂行特别措施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暂行特别措施概念的理解不符合委员会在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对这些措施的解释,而且缔约国未系统地将这些措施作为必要战略加以适用,以加速实现男女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事实上或实质上的平等。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所有相关官员熟悉《公约》第4条第1款所述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解释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妇女代表比例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适用不同形式的暂行特别措施,必要时增加拨款,以加速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立法中列入关于适用暂行特别措施的具体规定,以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加以适用。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和老挝妇女联盟的活动以及在部级和省级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小组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其中表明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老挝妇女联盟和新设的妇女议员小组之间已建立了协调机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同组织和实体的任务不明确,相互间缺乏协调,而且缔约国所拨的预算也不充足,难以有效履行有关妇女问题的决策、协调和执行等职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方面的不足可能妨碍这些组织和实体有效执行任务。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强化国家机制,包括强化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和老挝妇女联盟的具体任务和作用,并确保这些组织机制促进两性平等活动得到更好的协调并采取一致做法。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修订现有的资金分配政策,向国家机制提供充分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确保协调执行两性平等观念主流化政策及根据《公约》义务作出的承诺,以便有效开展工作,促进两性平等,并与妇女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建立强有力联系。

非政府组织

19.委员会确认积极的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对有效执行《公约》和实现两性平等所起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仍然对缔约国缺乏活跃、自主和积极的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感到关切。不过,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4月29日由总理签署的关于成立协会的新法令。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创造和确保一个扶持环境,使致力于谋求妇女平等和增强妇女力量的民间社会和妇女团体能够得以建立并实施方案和活动。缔约国还应采取有效步骤,鼓励和便利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公约》的充分执行,包括采取后续行动落实结论意见,以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认这类组织所做贡献的价值,并尽量减少非政府组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开展工作的障碍。

陈规定型观念、文化习俗

21.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正在制定一套纳入了性别角色和两性平等教育的教育大纲,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所有生活领域,特别是在一些族裔群体中,对男女的角色、责任和身份始终存在不良的规范、习俗和传统,以及父权至上的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这种风俗习惯使妇女和女孩永远受到歧视,这体现为她们在许多方面,包括在教育、公共生活和决策领域都处于弱势和不平等地位,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不断发生,而缔约国迄今未曾采取持续、系统的行动来改变或消除这些定型观念和消极的传统价值观和习俗。委员会还对据报某些族裔群体对发育前的女孩施以强奸的习俗感到关切。

22.委员会认为,文化应被视为国家生活与社会结构的动态方面,因此是改变对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f)和第5(a)条,毫不拖延地制定一套包括审查和制定立法在内的全面战略,以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传统习俗和定型观念。这类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合作,以社会所有各阶层的男女为对象,努力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有效地运用创新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的了解,并同媒体一起努力,提倡以积极、无定型观念和不歧视的态度展现妇女形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利用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包括通过家长言传身教、社区社交互动等社会化进程,消除消极的定型观念、态度和习俗。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包括在各族裔群体之间进行,而且这些研究应包括关于据报告某些族裔群体对发育前女孩施以强奸的习俗的资料。鼓励缔约国根据需要,为此目的向国际社会寻求援助。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4年制定了《妇女发展和保护法》,2005年修订的《刑法》第177条将歧视妇女定为刑事犯罪,此外设立了妇女儿童咨询和保护中心。然而,委员会对普遍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表示关切。委员会又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把暴力行为区分为严重伤害性和非严重伤害性,后者免于刑事责任;这类暴力行为似乎在社会上合法化,同时并存着一种沉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因而暴力案件没有得到充分的举报;举报的案件则在法庭外通过村仲裁机构等方式解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按年龄和族裔群体分列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数据和资料,也没有关于这种暴力行为的广泛程度及其发生根源的研究和(或)调查报告。委员会又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为受害者提供收容所、健康和社会服务以及为不同团体和广大公众开展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方案的资料很有限。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优先注重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并采取综合措施对付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参与式进程中,通过一项关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的具体法律,并制定和实施一项多部门协调一致的国家行动计划,通过法律补救方法、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系统的数据收集等途径,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的认识,让他们知道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按照《公约》都是歧视的一种形式,因此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委员会请缔约国消除受害妇女在诉诸司法和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方面面临的任何障碍,并建议向司法人员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医疗服务人员和村仲裁机构提供培训,以确保他们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敏感认识,能够向受害人提供适当的、注意到性别问题的支助。委员会还建议向暴力受害人提供优质咨询服务和更多的收容所。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已订立哪些法律和政策来对付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以及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并提供按年龄和族裔群体分列的关于各种形式此类暴力行为的广泛性的数据和趋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这种暴力行为的广泛程度及其发生根源进行研究和(或)调查。

25.委员会对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的狭窄定义以及缔约国未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表示关切。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扩大其《刑法》中的强奸定义,在定义中包括未经当事妇女同意的性关系,以反映妇女遭受性虐待的现实,并删除强奸定义中有关婚内强奸的例外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修改有关强奸和性虐待问题的法律和程序过程中与妇女团体广泛协商。

贩运

27.委员会注意到上述第5段所述的措施,以及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及为受害于人口贩运活动的妇女儿童设立临时收容所的情况,但对该国持续存在贩运妇女和女孩和对她们的性剥削现象,包括跨界贩运和从城市到农村贩运的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据报60%的受害者是12至18岁的女孩。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对于从国外特别是从泰国返回的被贩运的受害人,在边界地区没有为他们提供适当的保护程序,而缔约国也未能解决来往于泰国、中国和该区域其他国家的迁移问题的根源,因而妨碍了缔约国认真处理人口贩运问题。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并有效地实施一项全国打击贩运活动综合行动计划,包括防止人口贩运,及时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包括直接或间接参与贩运者和在处理贩运案件或防止其发生方面失职者,保护受害人免受贩运者或其代理者之害,并向受害人提供支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更好地执行2005年与泰国签署的关于特别是边境地区人口贩运问题的谅解备忘录。委员会又建议向全国各地的司法和执法人员,包括边境警察、公职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打击人口贩运法律的资料和培训。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跨界贩运和从乡村到城市的贩运进行比较研究,着力解决人口贩运的根源,以期消除女孩和妇女受害于性剥削和贩运活动的可能性,并努力帮助受害人融入社会和恢复正常生活。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步骤,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能够得到优良的医疗保健、咨询辅导、经济支助、适当住房、接受进一步培训的机会以及免费法律服务。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系统地对这方面的情况进行监察和定期评价,包括收集数据并加以分析。

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9.委员会注意到夜总会之类的娱乐场所增多,重申对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现象的关切,而且,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充分提供关于这个问题(包括边界地区)的普遍和严重程度的资料,也缺乏关于为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实行恢复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会举措的资料。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以往结论意见的要求努力劝阻对卖淫的需求感到遗憾。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境内卖淫问题的严重程度,并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给予更多重视,并制定综合战略,包括劝阻对卖淫的需求的方案,劝阻妇女从事卖淫,并为希望终止卖淫生活的妇女设立恢复正常生活和支助方案。

政治参与和参加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注意到最近成立了女议员小组,而且国会中妇女人数继续增加,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政治和专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在政府、外交和公共行政领域的参与率很低,主要是在高层。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妇女在司法、警察和军队领域任职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还对高级管理部门中妇女人数普遍不多的情况表示遗憾。考虑到几乎8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村长和乡村委员会处理大部分日常事务,委员会因而非常关切仅有1%多一点的村长是妇女。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持续的政策,目的是促进妇女全面和平等地参加公共、政治和专业生活各个领域的决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并且吁请缔约国酌情采取上文第16段所述的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加快妇女全面及平等地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特别是参与高层决策的步伐。委员会建议开展关于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活动并且为妇女公职候选人和民选公职妇女编制定向培训和指导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现职和未来的女领导人提供关于领导才干和谈判技能的培训方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强乡村妇女的能力,以便她们能够平等地参与乡村事务和担任村长。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监测已采取措施的效用和取得的成果并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些情况。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提供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各个领域,包括司法、警察和军事领域任职情况的统计数据。

教育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09-2015年教育部门发展框架》、2007年7月修订了《教育法》并在教育领域实施了各种措施和项目,但委员会仍然极其关切妇女文盲率极高(37%)、男女识字率差别很大和城乡妇女受教育程度差距很大的问题。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族裔群体的妇女识字率极低。它还表示关切的是教育基础设施不足,包括大批学校没有竣工、合格教师人数有限以及城市与农村或偏远地区的教育质量和受教育机会存在明显差别。委员会还对阻碍女孩受教育的传统态度以及女生因从事家务辍学率很高感到关切。委员会指出,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妇女和女孩受教育程度低,这仍是她们充分享受人权的最严重障碍之一。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大力遵守《公约》第10条的规定,包括在《教育部门发展框架》的范围内遵守《公约》。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女孩和妇女有平等机会获得各级教育,采取步骤改变某些农村地区阻碍女孩和妇女接受教育的传统态度,并使女孩留在学校继续学业。缔约国应当加快努力使每个小学都能够提供完整的五年级初等教育,包括扩大校舍建设;以多年级方法培训教师;采取特别措施,让更多的族裔群体妇女进入教学行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探索开展多种语文教育的可能性,特别是说其他语言的人学习老挝语,同时适当注意其母语,并探讨能否建立一个持续的项目,把大学生志愿者送到族裔乡村教授老挝语。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为执行各种项目和方案拨出必要的预算经费,并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说明已采取的措施及其对两性平等问题的影响的情况。

就业

35.委员会关切的是服装厂工作条件很差,其中80%的工人都是来自农村地区的年轻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工资差别和劳动力纵向和横向隔离的现象长期存在,妇女通常从事临时和季节性工作,工作保障较少。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参与中小型企业的妇女与男性同业者相比面临着众多障碍和挑战。

36.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1条的规定,确保妇女在劳工市场的平等机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特别注意并采用全面方式改善服装厂的工作条件。它还吁请缔约国加强和执行关于保护妇女免遭歧视和剥削的措施,并且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监测和消除男女工资差别,适用同等报酬和工作机会均等的原则。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下列情况:详细的信息,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分析妇女在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就业状况以及长期趋势;已采取措施及其对就业部门、包括在新的就业和创业领域妇女获得均等机会的影响;参与中小型企业的妇女关切问题的具体和详细信息。

卫生

37.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所述情况、对有关增加妇女获得保健机会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的方案、项目和具体措施的问题清单的答复以及参与全国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小组成立情况,但是委员会对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仍然很高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已注意到情况正在改善,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营养不良、产科和计划生育的服务不足以及妇女继续不能获得高质量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等问题。

3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更多地注意女性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健康问题,包括为执行各种项目和方案分配必要的资源。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把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列为优先事项,发展助产士队伍并且提供和使妇女能够获得熟练的助产服务,包括产妇分娩急诊服务,以及必要时提供免费服务。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粮食安全、基本保健和适当的环境卫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且建立机制以监测妇女获得保健和利用医疗保健系统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加强和扩大努力,使全国各地人民更多了解和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以便男女都能够在子女数量和生育间隔方面作出知情选择。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广泛促进针对少女少男的性教育,其中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控制性传播感染,而且计划生育教育方案应适当考虑到农村地区妇女的传统和实际障碍。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妥为注意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并且继续寻求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的财政和技术支助,以便执行改善妇女健康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改善妇女获得保健途径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的方案的影响和长期趋势。

艾滋病毒/艾滋病

40.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成立了防治艾滋病全国委员会,设立了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中心,并提供了关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若干现有计划、方案和措施的信息,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道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人数在增加,平均每年达到8%,而且由于因性别而异的规范,妇女和女孩可能特别易受感染,而某些妇女群体,包括从事卖淫的妇女和移徙女工都面临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高风险。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男女不平等权力关系的继续存在以及妇女和女孩低下的地位可能有碍她们主张安全性做法并使她们更加易受感染。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目前的政策和立法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性别群体的易受伤害程度,并且也许不能充分保护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妇女和女孩的权利。

41.委员会建议作出持续努力,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及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后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更加注重增强妇女能力,明确和醒目地把两性平等观点纳入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和方案,并加强男子在所有相关措施中的作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政府工作人员中开展预防、保护和保密的提高认识运动,以便把多个政府部门采用的办法系统化和一体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说明这方面采取的措施、遇到的障碍和取得的成果。

移徙女工

4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同泰国达成关于移徙工人权利的谅解备忘录,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移徙者中妇女人数持续增加,老挝妇女现在占该国移徙者的70%左右。还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老挝尚未同老挝妇女前往打工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签订双边协定和谅解备忘录,而通过非正式渠道前往其他国家和区域寻找工作机会的女工依然容易成为各种形式剥削、暴力行为及贩运活动的受害者。

4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用一个全面的认识到性别差异的移徙政策,并继续同老挝妇女前往寻找工作机会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协定和谅解备忘录,同时确保此类协议全面反映妇女的人权且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加强宣传活动,以确保潜在的妇女移徙者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从事此类工作的潜在风险。委员会又促请缔约国采取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立法和方案,保护出国打工、回国和入境工作的移徙女工(包括那些通过非正式渠道出国的移徙女工)的权利免受一切形式的侵犯。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连贯和全面办法,包括创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及为妇女创造安全和有保障的工作,作为替代移徙或失业的可行经济手段,以此消除妇女移徙的根源。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当重视委员会第26号一般性建议。

农村妇女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减缓贫穷方案、全国农村发展和消除贫困指导委员会的成立、缔约国启动的各种发展项目、方案和措施,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土地产权方案第一期和第二期。但是,委员会对占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妇女大多数的乡村和边远地区妇女的弱势地位表示严重关切,她们都很贫穷,没有文化,难以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又极少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进程,包括乡村委员会。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各种发展项目不一定都包含两性平等观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传统的女性定型观念在乡村社区最为普遍。此外,也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老挝的国家反毒方案禁止种植鸦片,却没有提供可持续的替代生计,以致造成大规模的粮食短缺和迁徙;另外,外国的投资项目可能会对农村妇女的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4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增加和加强妇女对地方发展计划拟定和执行的参与,并且通过确保妇女参与决策进程和增加妇女获得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的机会,特别重视农村妇女的需要。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在执行发展项目之前,先要进行有乡村妇女参与的性别影响评估。还有,缔约国应确保在铲除鸦片的同时,要同地方社区开发可持续的替代生计,因为农村妇女和族裔群体的妇女所受的影响最大。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政府的建设性干预措施所取得成绩的资料,以及关于乡村妇女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情况的全面数据。

弱势妇女群体

46.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未爆弹药受害者等弱势妇女群体,包括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信息和统计资料,这些妇女经常遭受各种形式的歧视,尤其是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以及诉诸法律的机会等方面。

4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弱势妇女群体在《公约》所述各领域的实际情况的全面描述,以及关于具体方案和成就的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未爆弹药影响农村人口的性别层面开展研究和进行分析,以根据男性和女性不同的工作角色确定对其的不同影响,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析结果。

家庭关系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8年对《家庭法》进行了修订,废除了在特殊和必要情况下将结婚年龄降至15岁以下的可能性。但是,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一夫多妻制已正式废止,但仍然存在“小老婆”的案例。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法》中关于平均分配婚后财产的第28条载有一项基于过失的例外条款,委员会担心这一例外条款可能会对妇女不利。

4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响应委员会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中发出的呼吁,采取各项措施,消除一夫多妻制。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有关平均分配婚后财产的《家庭法》第28条,以期废除基于过失的例外条款。

数据收集和分析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没有提供充分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公约》所述各领域中的状况,包括暴力侵害妇女、贩运、卖淫等问题以及农村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在《公约》所述各领域采取措施产生的影响、遇到的障碍和所取得成果的资料。

5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系统,包括采用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和为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取得的进展,并为此目的划拨足够的预算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必要时为发展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寻求国际援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种族群体、农村和城市地区、国家和部门一级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政策和方案措施的影响、遇到的障碍和取得的成果。

《任择议定书》和对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这些问题,但仍呼吁缔约国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请缔约国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下次报告的编写

5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写下次报告,并在这一过程中与非政府组织协商。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5.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56.委员会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将本结论意见翻译成老挝语和主要民族语言,并在地方社区一级进行传播。鼓励缔约国举办一系列会议,讨论在执行这些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其他条约的批准

5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二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4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第43段(移徙女工)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技术援助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拟订和执行旨在执行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以及与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合作。

下次报告的日期

6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10年9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9月提交的第九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