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黎巴嫩

1.2007年1月22日,委员会第819和第820次会议(见CEDAW/C/SR.819和820)审议了黎巴嫩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LBN/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BN/Q/3,黎巴嫩的答复载于CEDAW/C/LBN/Q/3/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报告清楚和坦率地说明了妇女的整体状况以及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遇到的各种挑战。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a) 就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b) 在答复委员会的提问时作出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为了解该国妇女的现状提供了更多参考意见。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执行局成员率领的代表团。委员会对代表团主要由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成员组成,而一些相关部司没有代表参加表示遗憾。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根据《公约》及时提交报告,注意到其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提交离2005年7月委员会发表前一次结论意见只有一年的时间。

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2007年4月总理法令,设立了一个由劳工部领导的指导委员会,以便对1946年《劳工法》进行改革。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冲突后作出努力,将2006年7月和8月黎巴嫩冲突中受到严重影响的10个村庄的妇女的作用纳入建设和平、决策、发展与复原进程的主流。委员会还欢迎执行题为“WEPASS”的项目,目的是赋予受冲突影响地区妇女权力,以便在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所涉重大关切领域进行能力建设。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7年6月14日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所有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内,缔约国必须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各项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10.委员会认识到由于2006年冲突造成的后果使缔约国面临重重困难,目前政治局势艰难,从委员会2005年通过其前一次结论意见(A/60/38,第77-126段)到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间隔时间很短,委员会注意到,在执行与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意见中提到的某些关切有关的意见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委员会尤其认为它在前结论意见的以下各段中所提建议没有得到充分对待:第95段(在《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中按照《公约》第二(a)条的规定纳入保障性别平等的条款)、第98段(系统地审查和修订所有现行立法,以便全面遵守《公约》)、第106段(拟订和执行全面提高认识方案,鼓励更好地理解和支持社会各个层次上的男女平等)、第108段(持续采取措施,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加速增加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的妇女人数)和第110段(消除职业上的隔离,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机会均等。建立监测机制,确保落实要求雇主做到同工同酬的立法)。

11.委员会重申这些关切和建议,敦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着手落实这些建议。

12.委员会欢迎不断努力解决妇女在冲突后期间的需求,但是关切地看到,特别是在消除冲突后果的努力中以及在建设和平和重建过程中,没有将促进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委员会还对妇女在与过渡进程有关的领域中担任领导职位的人数偏少表示关切。

13.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将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作为过渡进程各个方面的核心目标,并提高立法机构对此重要目标的认识。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认真关注冲突后期间妇女的具体需求,并按照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实施一项行动计划,同时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八条。

14.委员会注意到,国际文书优先于国内法律,并可在法院引用, 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黎巴嫩人民并未广泛了解《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委员会一般性建议,迄今似乎并未将其用来修改歧视性法律和做法,也未在歧视妇女的诉讼中应用。

1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为议员、政府官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制定和执行提高对《公约》各项规定的认识的方案和培训,特别是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含义和范围,以及关于正式和实质性平等,以便在国内牢固建立一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通过持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方案和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向包括政府各部委、议员、司法机构、政党以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传播《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6.委员会欢迎黎巴嫩议会委员会打算通过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旨在按照人权标准改革黎巴嫩法律和政策,使国家立法与《公约》相符,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口头说明所述,由于政治局势,在草拟这项国家计划方面没有取得进展。

17.委员会敦请议会委员会毫不拖延地在一个明确时限内开始起草、通过和执行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18.委员会对没有按照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意见(CEDAW/C/LBN/CO/2,第24段)中的建议采取步骤通过一项统一的人身法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在报告和口头陈述中提供了在缔约国存在的各个宗教社区的一些资料,但是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有关指导这些社区的各种人身法,特别是它们的实施范围和对妇女平等所产生的影响。

19.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通过符合《公约》的统一的人身法,它应适用于黎巴嫩每个妇女,不论其宗教派别如何。 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影响妇女的各种人身法以及这些人身法对《公约》的执行所产生的影响。

20.委员会赞扬黎巴嫩妇女全国委员会作出的努力,但关切地注意到,这是一个机构能力薄弱的半政府机构。委员会注意到,它的资源严重不足、人员严重短缺,既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来有效促进对《公约》的执行和支持将两性平等纳入各个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主流,以便在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平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认识到建立一个具有实力、资源丰富的国家机制对于在各级切实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性,缔约国还缺乏根据《公约》义务为该国家机制建立必要的机构能力的政治意愿。

2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紧急优先考虑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给予其必要的权力、决策权及人力和财力资源,使之能有效促进妇女平等和使妇女享有人权。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各个部委建立或重振在两性平等问题上拥有充分专门知识的协调中心制度,以加强执行两性平等主流化战略,确保在各项政策和方案中实现男女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加强国家机制与协调中心合作与联系的制度。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制定任何暂行特别措施,缔约国显然不了解这类措施的概念和目的。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快实现男女事实平等的必要战略。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特别是在加快执行《公约》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四条方面,考虑利用一系列可能的措施,例如配额、基准、指标和奖励办法。

24.妇女的教育选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处境以及她们在政治和公众生活中的低水平参与都反映出,重男轻女态度顽固不化,关于妇女和男子在黎巴嫩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委员会继续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也对学校教科书和课程当中顽固存在的定型观念感到关切。

25.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就两性平等问题对教学人员进行的培训,并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消除性别角色方面的定型观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教育系统的各个层面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包括通过人权教育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进行传播,以改变关于妇女和男子角色的现有定型观念和态度。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鼓励男孩和女孩的教育选择多样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鼓励举行公开对话,讨论女孩和妇女做出的教育选择以及她们随后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机会和机遇。委员会建议同时针对妇女和男子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并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妇女和男子在私人和公共领域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26.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强奸和以名誉为由的罪行顽固存在,而且缺乏处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综合方式,均使委员会继续感到关切。委员会重申对《黎巴嫩刑法典》第562条的关切,该条允许对以名誉为由的犯罪减轻处罚,并且仍然有效。委员会还对《黎巴嫩刑罚典》中的其他歧视条款感到关切,特别是容忍婚内强奸的第503条和允许在强奸案中放弃控告的第522条。

27.一般性建议19确认,对妇女的暴力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从而侵害了《公约》下的妇女人权。委员会根据这项建议,敦促缔约国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全面措施,用以处理针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刻不容缓地颁布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法律,以保证把对妇女的暴力定为刑事犯罪,让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并起诉和惩罚实施暴力者。委员会呼吁刻不容缓地修正《刑法典》中的适用条款,以保证不免除名誉犯罪实施者的罪责,把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不把与受害者的婚姻关系作为使性罪犯不受惩罚的理由。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针对执法官员、司法部门、卫生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领袖和公众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措施,以保证使他们认识到,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处理对妇女的暴力所颁布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但感到关切的是,黎巴嫩国内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情况有增无已,而且缔约国既未颁布关于贩运问题的法律,也未制定一项综合计划来防止和消除贩运妇女的行为和保护受害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孩如果是为性剥削和强迫成为家庭雇工的目的被贩运,可能根据移民法被起诉和受惩罚,因此再度受到伤害。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这个现象的有系统的数据收集工作感到关切。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同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行为作斗争,包括为此颁布具体和综合的法律,并制定方案来遣返贩运受害者和使她们重返社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增加与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原籍国和过境国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更为有效地处理贩运的根源,并更好地通过情报交流来预防贩运。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收集和分析来自国家、区域和国际警方及其他来源的数据,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并保证保护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包括采取保护措施和提供法律援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证,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不受到移民法的起诉,并得到充分的支持,从而能够作证指控他们的贩运者。

30.委员会对黎巴嫩国内女性家庭雇工遭到的虐待和剥削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劳工法》第7条把家庭雇工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从而使其得不到一系列重要的劳工保护,并易于受到各种形式的剥削。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颁布当前正由2007年4月成立的指导委员会审议的对雇用家庭雇工实行管理的法律草案,以处理妇女移徙工人的处境问题并监督雇用机构和雇主对该项法律的遵守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程序,用以监督并保护女性家庭雇工的权利,并对实施虐待的雇主进行应有的起诉与惩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针对雇主的虐待行为向家庭雇工提供可行的补救渠道。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进行努力,保证家庭雇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措施,并能够得到法律协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的步骤和措施及其影响,并提供数据显示对女性家庭雇工的暴力的普遍程度。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税收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已婚妇女在税收上被作为单身处理,无法得到与已婚男子或户主同样的税收减免。

3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税收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34.委员会注意到,黎巴嫩国内的保健服务质量很高,但同时对私营部门所占主导地位和提供服务方面的地区差别感到关切,这些差别阻碍贫穷和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孩以及残疾妇女得到保健照顾。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保证所有群体的妇女都能得到保健服务,并保证所有卫生政策和方案均根据《公约》第12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纳入社会性别观点。

36.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境况感到关切,尤其是关注她们生活在朝不保夕的条件下,并缺乏得到司法保护、保健、土地所有权、继承权、教育、信贷机制和社区服务的机会。委员会对女性农业工人的处境特别感到关切,她们被排除在《劳工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无法获得社会保障或其他福利。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保证使她们参与对其有影响的决策过程,并有充分机会来得到司法保护、教育、保健和信贷机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把社会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减贫计划和战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农村妇女情况的数据,把这些数据和分析结果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38.考虑到黎巴嫩经历了一系列战争,委员会对残疾妇女以及那些照顾残疾家庭成员(这些家庭成员经常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的妇女的人数和境况感到关切。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全面说明残疾妇女以及照顾残疾家庭成员的妇女的实际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来保护她们的权利。

4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接纳来自邻国的难民,同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颁布任何与寻求庇护人和难民的地位有关的法规,从而对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造成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难民妇女和女孩以及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孩仍然处于易受损害和边缘化的境地,在得到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以及得到保护,以免于一切形式的暴力方面尤其如此。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国际标准,颁布与黎巴嫩境内的寻求庇护人和难民的地位有关的法规,以保证向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及其子女提供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国际文书,以处理难民和无国籍者的境况,包括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给予庇护/难民地位的整个过程中充分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具体的时间表,为难民妇女和女孩以及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孩采取定向措施,以增加她们得到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的机会,保护她们,使其免于一切形式的暴力,并监测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于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在改善这些群体的妇女和女孩的境况方面取得的成果。

42.委员会对缔约国不愿撤销关于第9条第2款的保留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缔约国宣称,出于政治理由,无法修正其国籍法,以允许黎巴嫩妇女把自己的国籍传给子女和外籍配偶。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其国籍法对与外国人结婚的黎巴嫩妇女及其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并因此修订国籍法,撤销关于第9条第2款的保留。

44.委员会对缔约国不愿撤销关于《公约》第16条第1(c)、(d)、(f)和(g)款的保留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注在法庭没有裁定的方面,例如在婚姻财产制度中,持续存在歧视情况。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取消对《公约》第16条第1(c)、(d)、(f)和(g)款的保留。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实现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保证妇女在婚姻和解除婚姻方面的平等。

4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了《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48.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来说不可或缺。委员会呼吁在争取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社会性别观点和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9.委员会指出,各国对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的遵守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黎巴嫩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50.委员会请黎巴嫩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保证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特别鼓励缔约国召开有国家行为体和民间社会参与的公共论坛,探讨报告的提出办法和结论意见的内容。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宣传。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5月16日之前提交其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