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 ( 2022 年 2 月 7 日至 25 日 ) 通过。

关于黎巴嫩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1866和1868次会议(见CEDAW/C/SR.1866和CEDAW/C/SR.1868)上审议了黎巴嫩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LBN/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BN/Q/6,黎巴嫩的答复载于CEDAW/C/LBN/RQ/6。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对会前工作组就第六次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书面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主席克洛迪娜·奥恩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社会事务部总干事、经济和贸易部总干事、司法部法官和代表、公共卫生部代理总干事、劳动部代理总干事和黎巴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以及来自国防部、国内安全部队总局、安全总局、劳动部、教育和高等教育部、社会事务部、公共卫生部、经济和贸易部、外交和侨民事务部、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在实施法律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

(a)2020年12月修订了关于保护妇女和所有家庭成员免遭家庭暴力的2014年第293号法律,该法律承认经济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旨在更有效地保护暴力受害者;

(b)2020年12月通过了关于性骚扰和性骚扰受害者康复的第205号法律,将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并保障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

(c)2020年1月通过一项法令,设立了一个国家委员会,负责抗击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疫情并监测相关情况,其成员中有30%是妇女;

(d)通过了第53号法律,废除了《刑法》第522条,该条规定强奸犯如与受害者结婚则免于处罚;

(e)2016年10月通过了第62号法律,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负责监测人权状况、审查法律和调查侵犯人权申诉的实体。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对此,委员会欢迎以下行动:

(a)2019年通过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国家战略(2019-2029年);

(b)2019年通过了保护黎巴嫩妇女和儿童战略计划(2019-2026年);

(c)2019年9月通过了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鼓励妇女参与和平进程的所有阶段;

(d)2019年1月通过了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国家计划;

(e)2019年议会妇女和儿童问题委员会通过了一项三年战略行动计划(2019-2022年),其目标是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立法符合《公约》的规定,并修订或废除所有歧视妇女的法律;

(f)2018年通过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行动计划(2018-2022年);

(g)2017年根据黎巴嫩国家妇女战略(2011-2021年)通过了国家性别平等战略(2017-2030年),其战略目标是打击所有领域一切形式的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指出,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黎巴嫩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总体背景

8.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面临的综合经济、金融、社会和安全挑战的破坏性影响、同时发生的政治和体制危机,以及2020年8月贝鲁特港爆炸对国民经济和稳定的影响,所有这些都是落实《公约》所载权利的障碍。委员会呼吁国际社会增加对缔约国的财政支助以满足这种情况造成的特殊需求,并强调任何额外资源都应充分分配给最需要的人。尽管如此,委员会注意到,为促进妇女权利采取了许多举措,包括在公证仪式婚姻和家庭关系、国籍传递、童婚、选举配额、贩运人口、移民女工和农村妇女的权利以及撤销对《公约》的保留等领域制定了一些法律草案。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表现出确保妇女权利的政治意愿和承诺,作为优先事项通过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规定。

与COVID-19大流行疫情和疫后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9.委员会欢迎议会妇女和儿童问题委员会制定的计划,即举行一系列主题为“危机中妇女的经济安全”的公开听证会,以处理此次疫情以及黎巴嫩正在经历的其他危机对妇女经济安全的负面影响。委员会注意到,在此次疫情的背景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不再需要向检察官提出申诉,如果不能亲自到专门的司法办公室,她们可以通过电话陈词,并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设立了一条热线。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尚未采取具体措施减轻此次疫情对妇女享有权利的影响。

10.依照其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对COVID-19背景下《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指导说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制度、立法和政策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通过将妇女置于COVID-19疫后恢复战略的中心,并以此作为可持续变革的一项战略优先事项,为实现性别平等再次注入动力;

(b)确保在实施部分或全部封锁措施的背景下,以及在危机后恢复计划中,妇女和女童不会陷入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

(c)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妇女平等参与设计和实施COVID-19疫后恢复方案;

(d)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地受益于旨在减轻疫情社会经济影响的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工作提供财政支持。

保留和《公约任择议定书》

11.委员会注意到,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正在开展研究,为在缔约国民法中纳入一项旨在确保性别平等的统一人身法铺平道路,还注意到在审查一项旨在承认黎巴嫩妇女将其国籍传给子女的权利的法律草案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关于儿童国籍方面平等权利的第9条第2款、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16条第1款(c)至(d)项和(f)至(g)项以及关于发生争端时仲裁的第29条第1款保持保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LBN/CO/4-5,第16段),并敦促缔约国加快努力,撤销对《公约》的保留,特别是对关于儿童国籍方面平等权利的第9条第2款和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16条第1款(c)至(d)项和(f)至(g)项的保留,因为正如委员会已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及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中所述,这些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构成了在整体上执行《公约》的障碍。

宪法和立法框架

13.委员会欢迎议会妇女和儿童问题委员会采取的举措,特别是关于修订《刑法》以扩大强奸定义的提案和法律草案,以及关于修订《劳动法》以确保遵守同工同酬原则的提案和法律草案。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没有界定并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行为的法律,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以及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审查歧视性法律的明确时限,《宪法》第9条和第10条没有将性别列为禁止歧视的理由。

14.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之间的联系,促请缔约国:

(a)修订《宪法》,包括第9条,使之与《公约》保持一致,并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b)确保通过符合《公约》第1条和第2条的界定并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c)通过一个时间表,加快全面的立法审查,以修订或废除所有歧视妇女的法律。

妇女诉诸司法

15.委员会注意到,向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提供了免费法律援助,专门中心的律师为边缘化妇女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包括在偏远地区。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法院审理程序援引或直接适用《公约》的规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起诉和证据收集程序,还注意到关于司法性别偏见的报告,这危及妇女诉诸司法和有效补救的机会,特别是在对妇女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家政女工在寻求报告虐待行为时面临司法障碍。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的能力建设,包括为此将关于《公约》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培训当作其专业培训的强制性组成部分;

(b)加强司法系统的性别回应和性别敏感度,包括增加在司法系统工作的妇女人数,向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和法证专家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对性别敏感的调查方法的系统化能力建设机会;

(c)确保遭受性别暴力和歧视的妇女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和受害者支助,如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及庇护所;

(d)系统地收集关于移民家政女工报告的虐待申诉的数量和类型、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以及对施害者的判刑(特别是在导致自杀和死亡的案件中)的数据,并按国籍、年龄和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的关系分列;

(e)继续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方案,确保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以及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可获取负担得起的或必要时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并传播妇女和女童就权利受侵犯而寻求补救的可用机制和程序的信息。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欢迎采取许多举措将妇女权利纳入立法、经济生活和媒体部门的主流,并执行旨在落实黎巴嫩国家妇女战略(2011-2021年)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2017-2019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和权威有限,降低了其影响,国家预算分配给该委员会的资源不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所有部委和其他各政府部门设立了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并努力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政策和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的任命尚未制度化。同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制定一项新的黎巴嫩妇女国家战略(2022-2030年)。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的独立性,赋予其关于妇女权利的强大授权,使其有权协调关于妇女权利、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政策,并确保其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执行其任务授权;

(b)在所有部委和政府部门中将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的任命制度化;

(c)通过明确纳入委员会的建议和加强联合国各机构的技术援助,加快通过新的黎巴嫩国家妇女战略(2022-2030年);

(d)考虑重新设立一个妇女事务部,以监督、协调和指导保护和加强妇女权利的一切努力。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设立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法律,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尚未开始运作。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为国家人权机构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该机构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从而使其得以全面遵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其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注意到,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提出了立法和市政选举中女候选人的法定配额。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如政治参与、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2.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紧急通过法律草案,在议会和地方选举的政党选举名单中实行女候选人最低配额,并对不遵守配额的行为进行制裁;

(b)采取相关的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公约》规定的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特别是政治参与、教育、就业和保健领域,对此设定有时限的目标和基准,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予以惩处,以加速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平等,尤其是决策性岗位。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3.委员会注意到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就性别、媒体和广告中男女代表性进行的研究,其中指出了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形象。委员会还注意到,对媒体人员进行了关于如何报道妇女的培训,制定了培训指南和行为守则,并设立了一个媒体观察站,以解决媒体中的歧视性定型观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监测媒体工作者遵守关于如何报道妇女的行为守则的情况,缔约国也没有通过一项具有预算和基于成果的目标、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性定型观念的全面战略。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媒体观察站的独立性,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监测媒体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尊重情况,并执行媒体工作者报道性别问题的行为守则,包括对不遵守行为进行处罚;

(b)继续提高记者和媒体工作者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认识,并将妇女权利教育纳入媒体工作者的专业培训;

(c)加快通过一项具有预算和基于成果的目标、旨在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的综合战略。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欢迎2020年12月21日通过的关于保护妇女和所有家庭成员免遭家庭暴力的2014年第293号法律修正案,特别是将家庭内暴力的概念扩大到包括婚姻生活中犯下的行为,并将心理和经济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家庭暴力的申诉被合并在一个统一的数据库中,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数据按年龄、国籍和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的关系类型分列。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性骚扰和性骚扰受害者康复的2020年第205号法律。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新法律,即第293号法律规定的制裁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b)长期拖延设立处理性别暴力案件的专门法院和支持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的特别基金;

(c)缺乏受害人支助服务,包括缔约国适当的收容所数量有限;

(d)第205号法律缺乏关键保护,这意味着该法律不符合国际标准;

(e)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只有在军事或民用法庭的要求下,才对安全部队成员对妇女的攻击和强奸案件进行调查。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敦促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第293号法律规定的制裁;

(b)从速设立处理性别暴力案件的专门法院和支持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的特别基金;

(c)加强对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的支助服务,以满足需求,包括确保有足够数量的适当庇护所,并划拨足够的资金,以确保这些庇护所的可持续性;

(d)修订第205号法律以纳入关键保护措施,并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e)确保安全部队成员对妇女的攻击和强奸案件由独立的司法当局依职权进行调查。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2011年第164号法律修正案草案,其中规定了惩罚、设立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以及援助和保护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打击人口贩运和性侵犯罪的战略、接受投诉的紧急号码,以及与民间社会组织向收容所内贩运受害者提供服务和保护方面建立的合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每年有数百名外国妇女被贩运者通过“艺术家签证计划”招募(2019年多达3 000人),随后被迫卖淫。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妇女根据《刑法》第523条受到起诉,如果被发现从事卖淫,尽管她们有权受到第164号法律的保护,但仍被驱逐出境。

28.根据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第164号法律修正案草案;

(b)建设司法和执法官员的能力,以查明、保护和转介被贩运的受害妇女和女童,并确保通过“艺术家签证计划”招募并被发现从事卖淫的妇女免于刑事和任何其他责任,并被视为贩运受害者;

(c)确保贩运受害者,包括通过“艺术家签证计划”招募的妇女,可以就虐待行为提出申诉,而不必担心被逮捕、拘留或驱逐出境;

(d)确保调查所有贩运和剥削案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包括参与此类行为的公职人员,并保证为卖淫目的贩运和剥削的受害者免于刑事责任;

(e)确保向贩运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社会支持、法律援助和口译服务;

(f)开展提高公众对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犯罪性质认识的宣传运动;

(g)收集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信息,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以促进信息交流和起诉贩运者;

(h)努力减少对商业性行为的需求。

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表示,缔约国首次任命妇女领导国防部、外交部和司法部,打破了阿拉伯世界的禁忌。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仅占议员的4.7%,在各部委和市议会、政党领导职位和公务员决策层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人数仍然不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参加2018年立法选举的妇女候选人中有78%遭受暴力,包括威胁、网络暴力、殴打、财产损失、骚扰(包括性骚扰)、攻击和具有性意味的攻击性语言。

30.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鉴于即将于2022年5月举行立法选举,紧急通过修正案,规定政党选举名单上的妇女候选人至少占30%,并要求媒体进行平等报道,以促进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

(b)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就妇女在公务员系统、外事部门、警察和国防部队决策岗位任职的人数规定法定配额,并规定必要时优先征聘妇女;

(c)通过一项关于政治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网络暴力的法律,加强对女候选人的保护,包括提高公众认识运动,起诉对女候选人的政治暴力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

(d)提供政治竞选和领导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并确保女性候选人获得充足的竞选资金。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31.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表示,由于2021年通过的一项决定,军队已向妇女开放,女军官现在参与决策。委员会还欢迎2019年通过了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指定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为负责监测其执行情况的实体。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行动计划没有得到执行。

32.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以及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其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分配足够的资源执行关于落实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该计划成果的资料;

(b)确保妇女权利组织有效参与执行、监测和评估国家行动计划,并参与制定与冲突后重建进程有关的后续计划和其他战略。

妇女人权维护者

33.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发言,其中指出缔约国充分致力于与倡导人权的民间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妇女人权维护者的表达自由权受到骚扰和过度限制,而且缔约国的公民空间不断缩小。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活动者能够自由地倡导妇女人权,行使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不受骚扰、监视或其他不当限制。

国籍

35.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向总理提交了修订现行国籍法的法律草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实行的关于黎巴嫩国籍的1925年第15号法令载有性别歧视规定,不允许妇女将黎巴嫩国籍传给其外国配偶或子女,或与男子平等地保留其国籍。

3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LBN/CO/4-5,第16段),建议缔约国废除第15号法令,并通过立法,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将其国籍传给其外国配偶和子女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教育

37.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即鼓励男童成为教师,鼓励女童从事科学职业,以使职业道路多样化,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为包括最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学生通过了一项统一的教育战略,并将于2026年推出。委员会注意到,只有在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审查了教科书的内容并考虑到性别平等问题后教科书才能出版,私立学校使用的教育材料和教科书也提交该中心进行评估和验证,包括性别平等审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与女童相比,正规教育系统入学的男童人数较少,男童因经济危机被迫工作或据称跟随父亲进入商界和政界,还注意到这种情况对女童教育和就业前景的价值产生的潜在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与学校有关的费用,包括交通费用,使许多女童无法上学,难民女童的入学率很低。

38.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确保至2030年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审查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以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描绘男女平等和社会角色的平均分配,并促进性别平等的文化;

(b)制定具体战略,在社会各级开展针对男女的大规模公共运动,以重申教育是创造机会和使个人在职业生涯中取得更大成就的关键,并宣传妇女作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积极形象;

(c)让学校当局参与政府促进性别平等的方案,并向教师、校长和指导顾问通报战略部门的就业前景,以便他们能够为男女儿童提供更多样化的职业方向,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改善平等前景;

(d)加紧努力,提高妇女和女童在所有教育等级中的入学率、在校率和毕业率,并确保向所有学生提供免费交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使男女儿童继续接受教育;

(e)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难民女童的入学率。

就业

3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第205号法律,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表示,已经通过了一项计划,包括媒体宣传运动,以宣扬法律和保护妇女的方式方法。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性别工资差异,劳动力市场存在纵向和横向隔离,缺乏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兼顾家庭和职业工作的儿童保育设施。

40.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到2030年所有男女,包括青年和残疾人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值同酬),并建议缔约国:

(a)提高雇主和女雇员对第205号法律条款和受害者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认识,确保有效调查所有性骚扰指控,并确保施害者受到适当惩罚;

(b)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情况,采用对性别敏感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并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以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c)通过和执行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的政策,包括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职业道路,消除性别偏见,打破阻碍妇女获得高级管理职位的玻璃天花板;

(d)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增加儿童保育设施,并采用弹性工作安排,使男女能够兼顾家庭和职业生活。

增强经济权能

41.委员会欢迎设立赋予妇女和青年经济权能国务部,并于2019年启动赋予妇女经济权能国家计划,以及采取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只能有限地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以及财产权和继承权。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妇女创业提供充分支持,促进她们获得创收机会和金融信贷,包括无抵押的低息贷款;

(b)确保传播关于现有贷款计划和收入支持的信息,并在申请贷款和收入支持方面提供指导和援助,特别是对农村妇女;

(c)加快通过一项关于公民个人地位的法律,以确保妇女平等获得财产权和继承权。

卫生保健

43.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向包括强奸在内的性别暴力受害妇女提供保健服务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尚未采取任何措施在学校课程中引入适龄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或增加妇女和少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不安全和非法堕胎发生率的资料,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在强奸、乱伦、危及孕妇健康和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各级学校课程中引入适合年龄的关于男女儿童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包括关于现代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的信息;

(b)加强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

(c)按年龄和地理位置收集关于缔约国不安全堕胎普遍程度的数据并进行研究;

(d)至少在强奸、乱伦、危及孕妇健康和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堕胎不被视为犯罪,并确保提供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关于环境保护和预防环境风险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及将性别问题纳入环境部和农业部战略、计划和项目的主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一项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以应对环境风险和挑战、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得到代表并参与制定关于气候变化、救灾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性别视角纳入此类计划和政策,并确保制定计划和政策时与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协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气候变化对妇女获得资源和生计的具体影响,确保她们不会受到过度影响。

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4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维持对巴勒斯坦难民和来自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难民的长期开放边界和接收政策,并收容了200多万难民。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1962年关于黎巴嫩入境、居留和出境的法律没有区分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巴勒斯坦和叙利亚难民女童和妇女中有大量童婚和(或)强迫婚姻案件。

48.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识别寻求庇护者和认定庇护地位的程序,该程序应对性别、年龄和文化有敏感认识,以确保全面尽早查明遭受或有可能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并向这些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援助;

(b)审查1962年关于黎巴嫩入境、居留和出境的法律,以区分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的保护需要与移民妇女的保护需要;

(c)与非政府组织和社区领袖合作,采取协调行动防止和消除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特别是提高对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的犯罪性质和对女童和妇女的有害影响的认识,并确保对所有这类案件展开调查,并对责任人予以起诉并给予适当惩罚,有系统地收集关于强迫婚姻案件的报告案件数目、对这类案件展开调查、起诉、定罪和予以处罚的数据。

移民家政女工

49.委员会注意到劳动部设立了一个紧急电话号码,供家政工人寻求援助和提出申诉。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国务委员会暂停执行新的移民家政工人单一标准合同,迟迟未通过保护移民家政女工的立法,而且缺乏关于缔约国移民家政工人死亡人数的报告数据。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速:

(a)修订《劳动法》,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家政工人,并根据国际标准承认家政工人的人权;

(b)加强劳动检查,有效监测家政工人的工作条件,并调查和惩罚虐待行为;

(c)确保在自由订立、公正并经完全同意的合同中,书面明文规定移民家政工人就业条件,说明其具体职责、工作时数、报酬、休息天数,以及其他工作条件,同时提供关于使用申诉机制的信息;

(d)确保移民家政女工有充分的机会诉诸司法声称其权利受到侵犯,包括免费法律援助和保护免遭虐待,以及在民事和刑事法院进行有效的法律追索;

(e)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农村妇女

51.委员会注意到黎巴嫩国家农业战略(2020-2025年)是积极的,该战略旨在确保可持续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领域的性别平等,并为农村妇女提供关于合作问题、企业管理和各种其他相关主题的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劳动法》尚未将农业工人包括在内。

52.根据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妇女有效参与自然资源管理的规划和决策;

(b)促进农村妇女获得农业创新和新技术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化学品、设备、动物饲料、种子和能源等农业资产、市场和营销服务,以及技术和适当的推广服务;

(c)增加农村妇女获得低息贷款和金融信贷的机会;

(d)确保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社会保护、教育和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

(e)修订《劳动法》,将女农民纳入其中。

婚姻和家庭关系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并禁止童婚而制定的法律草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多种宗教人身法的适用,其中载有关于结婚、离婚和抚养权的歧视性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规范公证仪式婚姻的进程多年来一直停滞不前,并对没有任择公证仪式婚约和统一的民事人身法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童婚仍未被禁止,并注意到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社区的童婚数量很高。

5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BN/CO/4-5,第46段),建议缔约国:

(a)根据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以及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通过任择公证仪式婚约和统一的民事人身法,以确保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

(b)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管理缔约国公证仪式婚姻的替代法律制度,所有妇女都可以利用,并优先于宗教婚姻;

(c)通过一项法律,禁止童婚并根据国际标准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并在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社区内消除童婚这种有害做法。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该国事实上的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第10(a)、16(a)、18(c)和22(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6年2月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