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

合计

女性

男性

第一届立法机关(1975-1989年)

79

4(8.8%)

41(91.2%)

第二届立法机关(1989-1992年)

79

5(6.3%)

74(93.7%)

第三届立法机关(1992-1997年)

85

8(9.4%)

77(90.6%)

第四届立法机关(1997-2007年)

99

21(21.2%)

78(78.8%)

第五届立法机关(2002-2007年)

109

25(22.9%)

84(77.1%)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目录

页次

第一部分:导言4

1.背景4

2.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发展形势4

a)人口4

b)政治局势5

c)经济形势5

d)社会发展6

3.老挝妇女的总体状况6

第二部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报告7

第1条:歧视妇女的定义7

第2条:消除歧视的义务8

第3条:妇女的发展和地位提高9

第4条:加速男女平等13

第5条:两性和陈规定型观念14

第6条:禁止贩卖妇女以及迫使妇女卖淫16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19

第8条:国际代表和参与23

第9条:国籍23

第10条:教育25

第11条:就业34

第12条:获得保健的平等权利39

第13条:社会和经济津贴44

第14条:农村妇女47

第15条:在法律面前和公民事务方面人人平等59

第16条:婚姻平等与家庭法61

第3部分:结论、问题和难题以及建议64

3.1 结论64

3.2 问题和难题65

3.3 建议65

附件66

第一部分:导言

1.背景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于1981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在过去的几年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经提交了其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于2005年由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查。根据《公约》第18条规定,委员会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提交在2002年9月前的第六次报告和2006年9月底的第七次报告的合并报告。

这份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介绍了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进展情况,反映了该公约所包含的各个领域的发展情况:

第一部分概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包括老挝妇女的状况和地位;

第二部分评估《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条至第16条的执行情况;

第三部分为结论意见和建议。

该报告是各机构和组织,尤其是老挝妇女联盟和老挝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在中央、省、区以及村一级经过大量研究与咨询而得到的结晶。成立了数据采集小组,组织了小组成员培训,并咨询村民和当地居民,从而进行评估,并明确在提高妇女地位中的问题和困难。此外还召开了国家和省协商会议,以使所有老挝政府机构同联合国系统以及非政府组织可以进行联合对话。

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已经得到审查并加强。《宪法》以及与妇女权利相关的法律已经得到修订。教育和卫生部门也逐渐取得了进展。就教育而言,妇女的文盲率已经得到改善。女孩子,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女孩受到了更好的教育。在卫生部门,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下降。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妇女的权利得到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已经有更多的机会并且有更好的条件来加强她们自身的发展,并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决策过程。妇女们有机会获得贷款、减贫资金以及土地,这使她们能够参与商业,并在家庭赚取收入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2.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发展形势

a)人口

根据2005年人口普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口约562万,其中282万人为女性。这明确说明了女性和男性几乎各占一半人口。

自1995年人口普查以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口增加了104万,即每年增长2.1%。老挝人口结构偏年轻化,20岁以下人口约占50%。然而,15岁以下年轻人口的数量已经从1995年的44%下降到了39%。男性和女性劳动适龄人口也相对增加。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世界上民族最多的国家之一。全国共有49个官方承认的民族群体,4个主要的语言群体:老泰占66.7%;孟–高棉占20.6%,苗瑶语系占8.4%,中国–西藏占3.3%,其他占1%。

大多数老挝人口为佛教徒,约67%,1.5%为基督教徒,人口的不到1%为穆斯林和泛神教徒,约30.9%的人口信奉其他宗教。

b)政治局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一个人民民主国家。所有的权利都属于人民,由人民赋予并为老挝各民族人民的利益服务。它也是一个法治国家。老挝各族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老挝人民革命党的政治体系实现并确保各族人民的权利,并将此作为其领导核心。人民选举出一个能够代表他们权益的机构,即国民议会。国民议会成员的选举是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以及不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的。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由13个部委和部级机构组成。地方行政包括16个省和首都万象、139个区和10 292个村庄。

老挝国家建设阵线、老挝商会联合会、老挝人民革命青年联盟、老挝妇女联盟以及其他组织团结和动员各族人民的各个阶层,捍卫和建设祖国;发展人民自决权并保护各自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体系。目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63项法律和大量决议和条例。自上次报告以来,国民议会新通过了19项法律,修订了《宪法》和大量法律,以应对国内目前的发展情况。

总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一个强大而可靠的政治体系,确保了政治稳定性,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c)经济形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经济主要以农业为基础。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491美元。在2001年到2005年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稳步增长,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约为每年6.24%。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经从2000年的51.9%逐渐下降到2005年的45.4%,而工业和建筑业的比重从2000年的22.4%逐渐增长到2005年的28.2%,服务业的比重从2000年的25.7%增长到2005年的26.4%。总体来说,矿业、水力发电、农业和工业产品出口以及服务业方面的投资也在增长。

在过去的5年间,出口总额已经增至18.3亿美元,占年增长量的7.1%,而进口总额已经达到28.6亿美元,占年均增长量的4.9%。老挝政府采取的国际合作政策已经使该国逐渐融入到了区域和国际经济之中,并且也为该国的出口找到了更为开放的市场,使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机会出口产品到40多个国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经加入了亚洲自由贸易区,并采取必要步骤准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援助对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01年到2005年的5年中,给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官方发展援助总计为9.35亿美元,平均每年1.87亿美元。此外,来自老挝政府的援助约为1.15亿美元。同样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有585个外国直接投资项目得到了批准,共计28亿美元。

d)社会发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贫穷率已经从1992/1993年的46%逐渐下降到1997/1998年的39%,2002/2003年的33.5%,到2005年贫困率为28.7%。到2010年这一数字有望减少到23%。

根据2005年人口普查,失业率与1995年的2.4%相比降到了1.4%。2005年的预期寿命是妇女为63岁,男子为59岁,而1995年的男女预期寿命分别为50岁和52岁。

社会发展指标也得到了增长。老挝政府更加重视发展优质国民教育、创造全民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从而消除文盲。在卫生部门,为了确保公众健康状况良好,老挝政府制定并完善了一个综合预防和治疗体系,使全民,尤其是母亲和儿童、穷人以及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人都有机会接受保健服务。

《劳动法》得到了修订。培训员接受了培训,并举办了职业和熟练劳动力培训。此外,鼓励私营部门更多地参与培养熟练劳动力的工作。

3.老挝妇女的总体状况

根据2005年人口普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共有562万人口,其中282万为女性。这说明男女人口几乎各占一半。然而,在女性人口中,0-14岁占39%,15-64岁占57%,65岁及以上约占4%。

目前,还没有关于贫穷人口方面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但是研究显示,妇女在家庭的食品安全和保健方面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贫穷人口大多集中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尤其是妇女之中。她们常常要比男子更加努力的工作。老挝2002-2003年第三次支出与家庭消费调查显示(老挝支出与家庭消费调查3),男子和妇女在农业方面所花费的时间几乎相同。妇女每天要花费2.3个小时,而男子为2.5个小时。此外妇女要为家务花费2.6个小时,而男子仅为0.6个小时。

总体来说,尽管妇女受教育问题已经得到了改善,但是妇女的识字率仍然低于男子。仅有63%的妇女识字,而男子的识字率为83%。由于各种原因,如家庭贫穷、家里孩子过多、缺少收入来源等,女孩的入学率也低于男孩。

在过去的十年中,妇女的健康状况有了普遍的改观。产妇死亡率已经从1995年的每10万例生产死亡656人降到了2000年的530人,2005年的405人。婴儿死亡率也从1995年的每一千名婴儿死亡104人降到2000年的82人,2005年的70人。在1995年到2005年间,尽管生育率从每名育龄妇女5.6个子女降到4.6个子女,但是生育率仍然是东南亚最高的。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的生育率高达5.4个子女,相比之下城市地区妇女的生育率仅为2.8个子女。

老挝妇女在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她们占全部劳动力的52%。妇女们参与农业活动、赚取收入以及中小型商业活动。尽管如此,妇女仍然在获取贷款和商业信息方面受到限制。妇女通常参与临时以及季节性就业。在企业中,女性劳动力的平均工资较低。

由于教育和劳动技术水平有限,农村地区妇女就业的机会更少。出于经济原因,17-45岁之间受教育较少的妇女不得不迁移到邻国,尤其是泰国以寻找就业机会,其中一些人受到剥削,其他人则被贩卖成了妓女。一些人感染了性传播疾病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从农村来到城市地区的青少年也很容易感染这类疾病。

在所有部长和局长中,妇女所占比例不到10%。然而在国民议会第6届会议上,妇女的人数已经升至25%。在地方行政中,妇女所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例如,在2006年139名区长中只有4人为妇女。仅有132名女性村长,占10 292名村长的1.28%,而副村长仅占4.11%。

第二部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报告

第1条:歧视妇女的定义

“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2003年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政府不加歧视地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这反映在以下条款之中:

第8条:“国家奉行各族人民团结和平等的政策。所有民族群体均有权保护、保留和促进本部落或民族的优良风俗和文化以及国家的风俗和文化。禁止一切对民族群体进行分裂和歧视的行为;国家将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发展和提高各民族群体的社会经济水平。”

第35条:“老挝公民不论其性别、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信仰和民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37条:“老挝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和家庭事务方面均享有平等权利。”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2006年2月6日的第26号总理令《关于执行〈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2条特别定义了“对妇女的歧视”一词:“对妇女的歧视是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针对妇女而作的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剥夺了妇女享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或其他方面对其权利的尊重、两性平等、人权和自由。”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13条规定“男女平等权利是指自身发展的权利平等。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国防和安全以及外事方面享有同样的价值和机会。”

《刑法》(2005年)第177条定义了对妇女的歧视:“任何基于性别而歧视、区别、排斥、限制妇女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事务的人都应受到1至5年监禁的惩罚,并被处以1 000 000基普到3 000 000基普的罚金。”

显然上述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中所载的定义非常相似。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经修订了为提高妇女地位提供依据的《宪法》,而《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歧视妇女行为的惩罚。

第2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办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实行制裁,以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确立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政府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老挝国民议会修订了《宪法》,并修改了大量的法律以防止任何歧视行为。2003年修订的《宪法》第29条规定,“国家、社会和家庭应执行发展政策、支持妇女进步并保护妇女与儿童的合法权利及利益。”

此外,国民议会于2004年10月通过了《妇女发展和保护法》。该法律旨在促进和提高妇女地位,其中很多条款广泛反映了妇女的权利。自该法律通过以来,老挝政府宣传并执行了该法律。

2006年,国民议会通过了《劳动法》修正案,延长了生产、商业和服务领域的妇女的退休年龄,从55岁延长至60岁,与男子的退休年龄相同。

第3条:妇女的发展和地位提高

缔约各国应在所有领域,特别是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妇女的发展和地位提高方面取得了大量的进展,成果如下: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是于2003年4月1日根据第37号总理令成立的一个组织。上述总理令规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有以下职能并开展以下活动:“协助政府研究和制定全面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政策和综合战略计划;成为国内外所有相关机构和组织执行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政策的协调点。”总理令还界定了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的主要目标和活动是“鼓励、促进和保护各领域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中各领域按照党和政府的政策、《宪法》和法律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遵守的各种国际文书规定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这些政策,从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有以下主要职责:

编写关于在各领域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一项战略计划和国家政策,并提交政府供其审议和通过;

建议中央及地方各级部门和所有相关机构将两性平等纳入到其活动的各个方面;

提倡和宣传关于妇女合法权益以及提高妇女地位的党的政策、《宪法》、政府法律和条例、国际文书,并提出建议;

鼓励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执行关于妇女合法权益以及提高妇女地位的党的政策、《宪法》、政府法律和条例、国际文书的情况;

翻译、编辑和出版有关妇女问题的相关国际公约、协定和行动计划;

同国际组织互动协调,寻求财政和技术援助,并学习促进、提高和保护妇女合法利益的经验;

参与国家和国际论坛,从而密切跟进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相关问题;

编写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和国际行动方案的国家报告,供政府审议,并相应地提交给相关国际机构;为国内外所有相关机构提供老挝妇女的信息;

鼓励和寻求来自国内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财政捐助,用来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编写其活动的年度预算,并提交给政府供其审议。

为了使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总理于2004年12月23日颁布了第30号总理令,指示各部委、政府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建立各自的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在部委一级称为提高妇女地位部委委员会,在部级组织称为提高妇女地位部级委员会,在省一级称为提高妇女地位省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任务是在部门和相关地方行政内协调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他们定期向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报告他们的活动计划以及执行情况。在部委一级,总理令任命了一名相关部委的副部长来领导部委委员会。提高妇女地位部委委员会由来自规划和预算部、人事部、部级妇女联盟主席的5-7名代表以及上述相关部门的一些官员组成,从而使委员会可以全面实施其职能。在省一级,由一名副省长担任提高妇女地位省级委员会的负责人。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非常重视其组织结构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有13个部委、16家部级组织、16个省和首都万象已经成立了自己的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加强了其能力,并组织了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研讨会。应该注意的是,自成立以来,该委员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已经编写了一份2006-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计划,该计划符合《北京行动纲要》、相关国际条约以及千年发展目标的精神。该国家政策计划旨在消除提高妇女地位的障碍。总理于2006年1月30日批准了该计划。此项国家政策计划由以下5个方案组成:

加强妇女参与国家发展与消除贫穷战略的执行工作;

促进妇女与女童在教育以及其他领域享受与男子平等的机会;

完善妇女保健服务;

增加各级担任领导职位的妇女人数;和

加强相关国家组织保护妇女并促进妇女地位提高的能力建设。

政府赋予职能部委、组织和省起草战略和行动计划的职责,从而在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的领导下将两性平等纳入到省、区和村一级的所有部门之中。到目前为止,大量部委已经在这样执行了,有一些部委正在成立一支负责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宣传和建设政府官员相关能力、收集相关信息和文件、评估本机构内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情况的工作队。减缓贫穷的两性分类数据已经开始采集。一些单位开展研究,明确妨碍妇女发挥作用的问题,从而制定战略和行动计划以解决这些问题。一些部委已经在加强人员发展的同时,充分考虑两性平等。与此同时,重点关注两性平等问题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已经得到完善。已经针对如何制定一个与性别相关的消除贫穷计划为地方妇女提供了建议和意见,以确保她们参与项目活动,包括这些项目的发展、管理和服务,也确保她们能够参加所有的培训。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副总理的决定和委员会主席2004年3月1日第05号决定成立。该决定界定了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即为委员会直接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开展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战略计划的研究工作;在执行委员会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协调所有相关国家和国际机构。此外,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于2006年10月18日颁布了第51号决定,成立一个提高妇女地位部委和省级委员会的附属单位。该单位由3-5名成员组成,由相关提高妇女地位部委和省级委员会直接领导行使职能。

总理颁布了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预算的第12号总理令,这是总理办公室预算附属的第二类预算。总理令还指示财政部从2007-2008财政年度起,增加政府预算中的提高妇女地位预算线。以上所述都表明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非常重视赋予妇女权力和提高妇女地位,并将其作为首要优先事项。

老挝妇女联盟

在1955年老挝人民革命党时,就成立了老挝妇女联盟,这是一个部级组织。其组织结构从中央遍布基层各级。联盟的任务是发挥其加强老挝多民族妇女的团结的作用,保护妇女与儿童的权利,教育妇女了解她们的权利和国家职责,积极为实施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并积极促进良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政策的实施,从而改善全体老挝人民的生活标准,尤其是老挝多民族妇女的生活标准。在2006年,老挝妇女联盟第5届大会重申了所谓的“三好口号”,即:“做好市民、取得良好的发展、构建幸福的家庭”。2006年,老挝妇女联盟在全国范围内的成员人数达1 011 595人,几乎是所有老挝妇女人数的一半。老挝妇女联盟已将其组织网络扩展到399个村庄,这些村庄以前并没有自己的妇女联盟。如今,老挝妇女联盟努力在工作的各个领域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以促进妇女参与各个层面的决策过程,并通过实施2006-2010年妇女发展五年计划在基层层面开展社会经济发展。

老挝妇女联盟五年发展计划(2001-2005年)执行情况

到目前为止,女性公务员的人数占老挝所有公务员人数的39%。党政组织的妇女比例也在增加。人民革命党中有19 163名女性党员,占全国党员人数的13.44%,而2001年这一数字仅为6 634人,约占12.1%。有四名妇女被选举成为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其中一人被选为党政治局委员。有43名妇女担任高级职务,如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委员、省级革命党委员会委员,以及在首都万象、特区和中央一级机构中担任要职。在县级,有155名妇女被选为县常务委员会和党委员会成员;898名妇女担任党基层组织委员会负责人或成员。

四名女性领导人已被提升为县长,两人升为副县长,132名妇女被选为村长。

四组共60名老挝妇女联盟高级官员参加了在万象举办的领导培训课程。20名女性官员有机会攻读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208名妇女有机会攻读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一名妇女已被授予教授学位,有四名被授予副教授学位。

老挝妇女联盟完善了其咨询网络,并组织培训,以提高老挝妇女联盟领导以及一些中央和地方一级技术官员的知识水平,加强他们的咨询技术。老挝妇女联盟已经提供了6 129次咨询服务,完成了位于首都万象市一家咨询与保护妇女与儿童中心的建设工作。

老挝妇女联盟现已在首都万象、16个省和1个特区(以前称特区),总计55个县和1 826个村开展了5项方案和16项发展项目。这些项目的主要活动是组织提高妇女的知识并加强其能力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妇女与儿童的发展、促进两性平等、反对贩运妇女、对妇女施加家庭暴力、基本保健服务、国家和妇女文化的保护与促进。他们还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培训:提高职业技术能力、提供职位和恰当的技术知识、促进商业生产、减轻妇女的困苦、提供贷款和循环基金、加强手工艺和农业工作,从而为妇女的家庭增加收入,进而逐步削减贫穷。

老挝妇女培训中心同职业培训中心一起制订了课程和学习手册,并为贫困妇女培训人员举办了烹饪和接待礼仪、自然干燥、裁缝、美容方面的培训,让她们能够就业,这将有助于增加其家庭收入。

自1997年以来,两性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在老挝妇女联盟的监督下,通过提高两性认识、增进各级政府官员从两性角度分析问题的知识,确保在各个领域和方案中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主流,在宣传两性问题和赋予妇女权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一家技术单位,两性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组建了一支培训小组,开展两性问题培训。该小组由96名培训人员组成,其中60人为妇女,36人为男子,他们是来自中央和各省级的研究人员。该中心在各级开展了大量两性角度问题的培训,有4500人参加了培训,其中2600人为妇女。此外,两性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还编写了培训材料,开展了两性问题研究和分析,并大范围宣传其成果、信息和数据库,该信息数据库已编辑完成,保存在两性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的5家图书馆和老挝国立大学图书馆中。在2000年初,在老挝妇女联盟的提议下,总理办公室于2000年1月5日颁布了第0009号总理令《关于在国家统计中心和社会经济规划中采用按性别分类数据的通知》。在2004年末,总理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实际实施按性别分类数据的指南的附加通知。为此,全球资源信息数据库和国家统计中心在相关组织中大力宣传通知精神以及按性别分类数据的重要性,以确保该通知得到全面实施,并加强按性别分类数据的有效性。所有这些都显示出老挝政府对两性平等的重视。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社会组织也在努力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如老挝领导人配偶协会、老挝女企业家协会和老挝残疾人协会。

老挝妇女联盟鼓励成立和完善各种协会,如高级女性官员协会、老挝女企业家协会、女商人协会。老挝残疾人协会代表全国所有民族群体残疾人的利益。其旨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保护和促进所有民族群体残疾人的权利,确保他们获得服务和自我发展以及组建家庭的机会,并确保他们全面融入社会以及国家繁荣发展之中。老挝残疾人协会的主要活动包括扩大协会会员规模(建立省级分支机构)、提高从事纺织、裁缝、耕作及饲养家禽行业的残疾群体的收入,并为残疾人开展一系列有关其权利和平等的培训,鼓励残疾人完成从初等到高等教育的学习。

老挝女企业家协会自成立后,逐步完善其组织结构并扩大其会员规模。该协会组织各种会议和培训,来交流经验教训,并传授市场营销知识和信息。

老挝政府重视妇女和儿童的发展,于2006年修订了人口与发展国策。其中,该政策允许夫妇决定他们想生育几个孩子以及生育间隔;促进生殖权利;旨在减少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加强各机制的能力建设,从而将性别角度融入到所有部门之中、提高各民族群体妇女获得社会服务的机会,并减少越界劳动力迁徙和人口贩运。

妇女参与《宪法》和法规的起草过程

老挝妇女联盟各级执行委员会代表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宪法》、法规以及与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有关的政策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他们在协调和起草妇女和儿童发展与保护法中起着领导作用,该法案由国民议会通过,随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统于2004年正式颁布了该法案。

国民议会还注重通过在国民议会的工作中纳入两性角度而促进两性平等。国民议会的女性议员的数量已经增加了。女性议员已经提高了其管理和领导技巧、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但是,仍然需要继续系统地提高国民议会女性议员的技术和能力,从而使她们能够参与到国民议会的工作之中,并加强其作用。还需要提高国民议会官员和议员的性别角度意识、完善其法律知识,尤其是在各种法律中的性别视角,以在国民议会内建立一个宣传性别问题信息的系统,并为国民议会议员尤其是女性议员提供更多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在国际层面掌握更多国际交流经验和教训,从而在国民议会审议中进一步完善知识、能力和技术。

第4条:加速男女平等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的标准或另立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老挝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在以下各领域中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

平等的政治参与

《1997年国民议会选举法》第3条规定,“所有年满18岁的老挝市民,无论其性别、民族群体、信仰、社会地位、住所、职业,都有投票权;任何年满21岁的老挝市民都有被选为国民议会议员的权利。”

在国民议会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决定选举一定人数的女性候选人进入国民议会,并帮助女性候选人提高其地位。因此有29名女性被选举进入国民议会第6届议会中,占国民议会所有议员的25%。

革命党一直关注培养女性领导问题。在2006年,有2位女性部长、2位女性部长级领导、2位女性副部长和7位副部长级领导。这一数字较前几年有了很大的提高。

此外,2006-2010年期间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战略定义了未来领导目标:党内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女性委员人数应占10%,群众组织和政府机构的领导层中女性应占20%,在教育、保健、文化和商业领域中,女性领导人应占30%。

2001-2004年女性教育发展情况

老挝政府已经采取了改善妇女受教育情况的暂行特别措施,尤其是教育部在2001-2004年期间,为妇女实施了一项教育发展计划。因此,妇女教育指标得到了提高,例如:

小学的女学生辍学率从9.9%降到3.7%;

国有中学的女教师比率从43.9%增加到44.8%,私有中学的女教师比率从20%上升到36.6%;

从2001-2004年期间,职业和技术学校的女性与男性学生的入学差距仍然很大,但是这一差距已从28.6%降到10.4%;

教育部继续完善教育体系,为贫困和住在偏远地区的学生提供财务支持、学习工具和学生制服。

女性人力资源的发展情况

2000年,老挝政府制定了一项《人力资源发展战略计划》,有效期到2020年。该计划制定了特别政策措施,旨在进一步提高妇女和族群的知识。

第5条:两性和陈规定型观念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老挝政府非常关注女性较男性地位较低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居住在农村的妇女地位问题。在2006年,老挝妇女联盟采取了一项《促进妇女地位提高的国家战略计划》。在2001-2005年期间,老挝妇女联盟审查和完善了政治理论培训的材料、手册和课程方案、妇女联盟中的领导水平、两性平等基本知识、老挝和国际妇女历史发展文件以及针对各个目标群体制定的各种主题的技术和职业培训文件。此外,老挝妇女联盟在其成员、少数民族妇女、各个阶层妇女以及广大公众中宣传有关妇女与儿童权益的国际公约,从而使他们深刻了解并保护自己的权益,为妇女参与各级政策制定和决定过程以及在不同领域逐步承担责任而创造条件。老挝妇女联盟已经组织了有关《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的培训,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全国成立了五家两性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这些中心定期组织一系列两性问题培训。如今,这些中心向公众提供的培训服务主题有:提高性别认识、基于性别的规划、将性别纳入不同部门的主流、培训性别问题培训员。这些培训员将为全国直属部委和各机构的官员开展培训课程。上述课程将有助于改变政府官员和公众对两性问题的传统态度。此外,这些中心还为信息和文化部等部委的官员组织了两性问题研讨会。

老挝妇女联盟的各级媒体积极实施其职责。值国家重要节日之际,老挝妇女联盟媒体与各相关机构合作,为其工作人员组织培训,通过各种文字材料、文章、照片展览、妇女历史展览、通过收音机、电视、老挝妇女联盟报纸等其他方式宣传杰出女性知名人士访谈,来完善两性宣传活动的内容、技术和形式,以此来宣传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老挝妇女和国家的文化和传统以及老挝妇女联盟和各民族群体妇女的成就。这些使所有多民族妇女和社会各层妇女有机会获得更多有关日益扩大的妇女活动方面的信息。

教育部同老挝妇女联盟合作,自1999年开始(为女孩)开展基础教育计划,旨在鼓励父母让他们的孩子上学,并为孩子尤其是少数民族女孩和那些住在农村、山区和偏远地区的女孩提供上学的机会,让他们完成基础教育并继续接受更高等的教育。教育部已经在初级教育课程中纳入了基于性别的方法。

必须承认,在老挝社会中,陈规定型观念仍然影响着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女孩。在家庭中,女孩需要帮助母亲做家务,而男孩不用。男子被视为一家之主(约占家庭总数的90%)。因此,男子往往代表家庭参加当局召开的一切讨论乡村发展的会议。由于妇女,尤其是少数民族妇女不认识字,因此他们不能全面参与到乡村发展的进程中。由于传统与习俗不允许妇女在其本村以外的地方工作,因此她们的活动范围也受到限制。

然而总体来说,老挝社会中公众对两性问题的意识和态度已经得到了改善。

第6条:禁止贩卖妇女以及迫使妇女卖淫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是一个新出现的问题,也是全世界共同关切的问题,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同样如此。老挝国立大学及劳动和社会福利部2004年调查显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4个省的12个城市中,在73个服务场所工作的4 235名妇女和儿童中有35.7%被视为是为客户提供性服务。同样在这次调查中,这些受访的妇女与儿童有96.1%表示没有意识到贩运妇女与儿童的问题。然而7.9%的儿童称他们已经是人口贩卖的受害者。

卖淫现象加剧的主要原因包括受害者生活条件艰苦、家庭缺乏幸福以及被骗上当。此外一些女孩和年轻妇女不得不寄钱供养父母。财务压力也迫使她们到饭店、酒吧和宾馆提供服务赚取额外收入,而这些工作常常使她们面临遭受男性客人性剥削的风险。

《刑法典》(2005年)第131条规定“任何通过为他人提供性服务而谋生的人应处以3个月至1年监禁,或如支付50 000基普到500 000基普的罚金,并接受再教育,则免除监禁。任何人如果帮助或支持卖淫,则应处以3个月至1年的监禁,或如支付300 000基普到1 000 000基普的罚金,并接受再教育,则免除监禁。”

第132条规定“任何人如果从任何形式的卖淫中赚取利益,则处以6个月至3年的监禁,并处以5 000 000基普到10 000 000基普的罚金。如果罪犯从事卖淫交易或雇佣18岁以下女性做妓女,或强迫他或她监护下的女性做妓女,则应处以3至5年的监禁,并处以10 000 000基普到50 000 000基普的罚金。”

第133条提到了强迫卖淫,“任何人如果强迫他人卖淫,则应处以5至10年的监禁,并处以10 000 000基普到20 000 000基普的罚金。任何人如果强迫18岁以下儿童卖淫,则应处以10年至20年的监禁,并处以20 000 000基普到50 000 000基普的罚金。”

老挝政府同社会各部门合作,努力防止和打击社会负面现象。在2004年末,国民议会通过了《妇女发展和保护法》。该法案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的法律框架和措施,并界定了国家、社会和家庭在提高妇女地位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方面的责任,从而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

贩卖妇女和儿童

城乡发展不平衡以及乡村的贫穷和失业现象都是越来越多工人向城市和其他国家迁移的主要原因。近期调查显示,老挝很多年轻人迁移到了邻国寻找就业机会。其中一些人是合法迁移,但是还有一些人是非法迁移,一些人是在外人的帮助下迁移,包括父母或人口贩卖者。许多沿着边境居住的老挝人都在邻国工作,这使他们可以为家人赚取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以及可能确保未来更好的生活。

根据劳动和社会福利部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编写的Khamouan、Savanakhet和Champasak省2003年劳工迁移报告,迁移工人占人口总数的7%,其中56%为妇女,44%为男子。年龄在10至17岁人群中,女孩迁移工人比男孩多。女孩成为人口贩运以及劳动剥削的受害者的风险比男孩要高。大部分迁移工人是年轻人(从18岁到35岁),占全部迁移工人的比例高达74%。

根据老挝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的报告,人口贩运的60%受害者为12岁到18岁的儿童,35%受害者被迫卖淫,32%成为家务佣人,17%在工厂里工作,4%在渔场工作。大部分受害者被卖到泰国。除此之外,研究发现在泰国工作的迁移工人年龄在15岁到25岁之间,他们都来自贫困家庭。迁移工人现象的根本原因在社会经济原因,如家庭贫困、家庭问题、受现代化负面影响等。

老挝法律对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处罚非常严厉。《刑法》(2005年)第134条将贩运人口界定为:“人口贩运指以下行为:通过欺骗、威胁、胁迫、施以债务约束等强逼形式为某人寻找或提供躲藏处、移送或接收国内或国外的人,以达到进行劳动剥削、卖淫、传播色情文学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文化传统的目的,并获取人体器官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对儿童犯下上述行为也被视为是人口贩运,即便这些行为不存在欺骗、威胁、胁迫或施以债务约束。

任何人如果进行人口贩运,则应处以5至10年的监禁,并处以10 000 000基普到100 000 000基普的罚金,同时根据现有法律第32条规定应被没收财产。

如果是惯犯、或有团伙组织、或有儿童受害者或受害者超过一人、或受害者是罪犯的亲属、或严重受伤、致残或精神受损,则罪犯应被处以15年至20年监禁,并处以100 000 000基普到500 000 000基普的罚金,同时根据现有法律第32条规定应没收全部财产或处以死刑。

如果罪犯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终身残疾、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或死亡,则罪犯应处以终身监禁,并处以500 000 000基普到1 000 000 000基普的罚金,同时根据《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32条规定没收全部财产或处以死刑。

大多数公众仍然不了解人口贩运,尤其是其危害性。法院裁决是根据《刑法》第75条有关非法移民的规定。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法院裁决了382起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案件。其中52起是强奸案、160起涉及到丈夫与妻子的案件、69起是色情类案件、15起是人口贩运案件,13起为卖淫案件。

老挝政府与国际和国内组织合作,正在积极开展直接和间接打击人口贩运的20个项目。这些项目的活动包括,制定打击人口贩运的政策、组织有关人权和人口贩运的研讨会、制定《妇女发展和保护法》、起草了一项旨在保护儿童权益的新法案、宣传关于人口贩运和劳工迁移的信息、为受害者提供援助以及为开展活动筹集资金等。

2005年,老挝政府和泰国政府签署了一项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双边协议。协议的签署进一步加强了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从2001年10月至2007年7月,泰国政府遣返了951名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回老挝,其中有6名儿童(年龄不到1岁)、34名男孩和911名妇女和女孩。

到目前为止,有大量组织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帮助。包括老挝妇女联盟、老挝青年联盟、劳动和社会福利部(MLSW)。然而由于相关信息缺乏和有限,老挝政府在有效打击人口贩运方面困难重重。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已经制定了一项计划,自2000年5月开始以打击大湄公河次区域的贩运妇女与儿童现象。

家庭暴力和强奸

根据两性发展小组在2003年开展的调查显示,1000名妇女中有35%受到精神暴力伤害、17%受到身体暴力伤害。1000名妇女中有15名(即1.6%)遭受到了丈夫的性暴力,19名(即1.9%)表示在怀孕期间受到暴力伤害,25%的妇女受到身体伤害。在57起案件中,14起造成了需要药物治疗的伤害,6名妇女被打至不省人事。除了身体伤害外,暴力也对妇女的心理健康造成了影响。

调查显示,半数以上的暴力受害者因无法忍受暴力而离家出走。然而几乎所有人又回到了丈夫身边。在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中,妇女们从家庭或村政府中寻求帮助,家庭或村政府往往建议她们留在丈夫身边,帮助他们明确丈夫和妻子的责任从而努力改善其家庭关系。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2004年)第1条规定,

“制定《妇女发展和保护法》是为了支持提高妇女地位;概括基本内容、发展和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的措施、国家、社会和家庭提高妇女知识和能力的责任、性格以及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防止并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以及家庭暴力;为妇女全面参与国防和国家发展创造条件”。

2004年《家庭法》第29条定义“妇女和儿童家庭暴力是家庭中的一员对家庭里的妇女和儿童及其财产造成身体和/或精神伤害的一种行为或疏忽。”

《刑法》第128条(2005年修订)对强奸行为定义如下:“任何人如果强制或利用武器、催眠物质、药物或其他方式使妇女失去知觉,以对其实施强奸,则应处以3年至5年的监禁,并处以1 000 000基普到5 000 000基普的罚金。

如果罪犯对其监护下或其药物治疗下的15至18岁的女孩实施强奸,则应处以5年至10年的监禁,并处以2 000 000基普到10 000 000基普的罚金。

如果多人对15岁以下儿童实施轮奸,并造成该儿童身体伤害或永久性残障或死亡,则应处以7年至15年的监禁,并处以5 000 000基普到15 000 000基普的罚金。

如果罪犯犯下强奸和谋杀的罪行,则应处以15年至20年的监禁,并处以10 000 000基普到20 000 000基普的罚金,或终身监禁或死刑。任何试图犯下此类罪行的人也应受到惩罚。”

《刑法》(2005年)第129条规定,“任何人如果同不满15岁的女孩或男孩发生性交,则应处以1年至5年的监禁,并处以2 000 000基普到5 000 000基普的罚金。”

一项针对教育部出版的小学一到六年级教科书的调查显示,课本中存在性别偏见。因此教育部将两性平等纳入到新的教科书之中,以确保新教科书中男女角色平等,并自2004年起开始试行新的教科书。新教科书中反映出男孩和女孩在家庭日常活动中发挥着平等的作用,如男孩和女孩都可以运动,也都可以做家务。

打击色情电影和杂志的措施非常明确。《刑法》(2004年)第127条规定,“任何人如果制作或大范围散发或大力宣传色情图书、杂志、图片、视频或其他损害国家文化和传统的用品,则应处以3个月至1年的监禁,或处以200 000基普到5 000 000基普的罚金。”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正如老挝经修订的《宪法》第37条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确保两性平等。第36条规定“年满和超过18岁的老挝公民拥有选举权,而且年满和超过21岁的老挝公民拥有被选举权,但患有精神病的人、精神障碍者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法院剥夺的人除外。”

此外《妇女发展和保护法》同样规定了平等权利,第14条规定:“国家确保男子和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公共事务、审议和决策国家重要问题的进程的权利以及在党、政府、老挝国家建设阵线(Lao Front for National Construction)、大众和社会组织等各种组织中担任恰当职务的权利。社会和家庭应该为妇女行使本条提到的所有权利创造条件。”

妇女作为政党党员

《宪法》第3条指出,“多民族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的权利通过在政治制度中发挥作用得以行使和确保,其中老挝人民革命党是领导核心。”

在第8届老挝人民革命党代表大会上选举的中央委员会的55名委员中,有4名委员为妇女。较以往中央委员会委员情况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发展。此外,其中一名妇女委员也是人民革命党最高决策机构政治局的成员。到目前为止,女性党员人数为22 012人,占全国党员人数的12.1%。

国民议会

1997年采用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选举法》为增加国民议会女性代表人数奠定了基础。该法案第7条指出,“应确保在国民议会成员的组成中以适当的比例纳入各社会阶层、男女和各少数民族群体代表。”

为了更好地实施《选举法》,老挝妇女联盟协同国民议会,为妇女开展了选举活动,指出妇女参与国民议会的重要性。在国民议会第6届立法大会上,115名成员中有28名女性成员(25%),其中一人担任国民议会副主席一职。

为了在国民议会实施2004年通过的性别主流化计划,已经为国民议会的议员们组织了关于两性平等的培训课程,大批的国民议会议员也参加了赴国外的考察团,以吸收其他国家提高妇女国民议员的地位的经验和教训。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与以往政府相比,如今在政府任职的妇女人数也在增加。如今政府中有两名女性部长,而在过去完全没有女性部长,同时还有两名女性部长级领导,两名女性副部长和七名女性部长级领导。总体来说,政府中担任部长职务的妇女人数占13.6%,而男性占86.3%,担任副部长职务的妇女占22%,男性占78%。

地方行政

地方行政是由地方行政当局主持国家行政事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地方行政分为3级,即省级、县级和村级。全国共有16个省和首都万象市、139个县和10 292个村。

省长是省级当局的最高官员,首都万象市市长是万象首都行政当局的最高官员。省长和首都万象市市长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应总理建议而任命、调动或罢免。省长和首都市长的任期为5年,仅可以连任一届。省长是省级最高级别的官员。

在16名省长和首都万象市市长中,无一名是妇女。在每个省中还有两名副省长,他们是省长的直接助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妇女被任命为副省长。省级常务秘书中有1名妇女和17名男子。

县长是县级行政当局的最高官员,在县级代表省和首都当局行使县级职能和权利,以及实施县级行政的职责,并对其负责。县长由省长/首都市长任命、调动和罢免。每名县长任期为5年,可在该县连任一届。县长负责执行《宪法》、法律和上级指示。

村级行政当局的职能包括村里的行政事务、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维护公众安全和秩序、保护村里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村级行政当局由一名村长掌管。由一名副村长和几名村委会委员协助其工作。村长由村民选举并经过县长或市长同意产生。如有需要,村长可以由县长或市长任命或罢免。村长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村长按照县长的指示履行其职责。村长负责确保遵守法律、条例和上级的指示。村长还需要维护基层的公众安全和秩序,负责仲裁村民之间的冲突。因此村长是老挝法律体系的重要元素。根据《司法部关于村仲裁机构的解决方案》(2005年采用)第2条规定,村仲裁机构的主要目标是仲裁村民之间的冲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包括对社会不是十分严重和危险的争端。该机构还协助村级行政当局提高村里的司法公正、加强村民的自决权。作为村里法律和法规的宣传者,鼓励村里的各民族人民尊重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密切协调司法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该决议的第5条规定“仲裁机构由村长、一名老挝阵线成员、一名妇女联盟会员、一名青年联盟会员和村里最受尊敬的长者组成。”

一项在首都万象和其他3个省开展的有关妇女参与村委员会的信息和发展中心调查显示,除了村妇女联盟外,参与村委员会的妇女人数极低:在93个被调查的村庄中,302名村长和副村长中仅有24人为妇女。但是,村青年联盟(一个由15-35岁青年组成的群众组织)却有很多女性成员,占大约30.3%。

根据公共行政部2006年的统计,各级领导中女性人数很有限。没有一位省长是女性。在村长和副村长中,妇女仅分别占1.33%和3.13%。与2000年的统计相比,这一数字鲜有改观:2000年女性村长和副村长的比例分别为1.2%和1.6%。

阻碍妇女参政的问题和障碍

尽管在中央和地方一级,妇女参政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仍然有很多因素阻碍妇女参政。根据两性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的一项调查(2003年),阻碍妇女参与各村委员会的因素如下:

习惯和传统做法是阻碍妇女参与政治事务的障碍之一。例如,妇女很难在离家远的地方找工作或在夜间工作,因为丈夫妒忌,不相信她们,或者认为传统上来说不合适。家务和抚养孩子的职责使妇女留在家里,因此她们很难为委员会工作腾出时间。由于尚未有妇女担任村长的先例,一些农村地区的村民认为妇女不能成为一名领导,只有男人才有这个能力。村民们还认为领导是男人的职责。80%的受访村民称,男人比妇女更适合担任领导。

一般来说,相当多的妇女仍然缺乏知识和能力。如果她们被选定继续深造,她们通常会以家庭事务为由而拒绝。在公众会议上,妇女很少发言。她们不自信,例如在一些村庄中,有妇女在村长选举中获胜,但是她们却拒绝接受职务,请求任命为副村长。在一些村庄里,妇女联盟委员会指出,她们没有系统进行行政、管理、规划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而还有一些村庄里,妇女联盟的领导都不会读写。

因此,建议村长选举的监督人鼓励更多的妇女参加村长竞选,同时修改村长选举的法规。让妇女候选人的人数尽量接近男子候选人的人数。村长的选举候选人应该同所有家庭成员协商(有资格选举的人),而不是仅同一家之主协商。应该为县和村当局组织两性平等的培训,宣传两性平等。同时也建议通过媒体或其他传播信息的方式宣传对女性参与村委员会的需求。村级妇女联盟应该在组织工作和发展规划方面得到培训。

政府为提高妇女参与公共行政而制定的政策概括如下:

制定一项性别主流化战略计划,以增加妇女参与,尤其是增加妇女参与发展规划;

提高政府官员两性平等的意识,以在地方规划和预算编制中采取基于性别的方式;

收集地方一级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

根据《地方行政法》确保经济委员会中包含妇女代表;

完善为妇女提供法律意见的办公室;

收集妇女犯罪的信息;

完善更加有效地保护妇女与儿童权益的措施。

目前老挝政府在中央和省一级实施一项有关治理和公共行政改革的项目。该项目的主要活动包括:进一步推动权力下放过程、完善地方行政的能力以及地方一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促进公共行政和削减贫穷。该项目将基于性别的方式纳入到其活动之中:开展两性评估、制定将基于性别的方式纳入到政府部门的活动之中的计划、为公务员和村民开展两性问题培训、审查设立县和村发展基金的措施和原则以确保妇女可以获得贷款和资金。

第8条:国际代表和参与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始终奉行和平、独立、友好与合作的外交政策。采取多向、多边、多形式的政策处理国际关系;适合本国国情的逐步开放政策;将整治和外交关系同国际经济合作相结合。所有这些政策都使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区域和国际舞台上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并获得了良好的声誉。到2005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121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在海外服务领域内工作的老挝妇女的人数不断增加,但是女性大使和总领事的人数仍然有限。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13条规定,“在个人发展能力方面男女具有平等的权利,同时男女价值平等,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家庭、国防与安全以及外交事务中都具有同等的机会。”

因此老挝妇女有权代表政府处理国际事务并具有同男子相同的立场参与国际组织。

外交部

1999年在外交部工作的妇女人数为84名,且自此以后逐步增加。到2006年,外交部共有官员703名,其中559人为男性,144人为妇女。外交部非常重视女性工作人员的发展,尤其是女性外交官的能力建设,使她们同男性外交官一样有才能。目前乃至未来,培训妇女工作人员的重点将是提高她们的意识形态知识和专门技能。到目前为止,外交部已经派出大量女性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的短期和长期培训,占所有女性工作人员的30%,从而提升她们在国际一级有效工作的能力。尽管做出了这些努力,在外交部中担任各种各样的领导职务的妇女仍然不多。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很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金融机构、外国使馆和非政府组织。目前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有1216名老挝工作人员在这些国际机构办公室工作,其中546人为男子,670人为妇女,同时其中一些人担任顾问和专家职务。

第9条:国籍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各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由此,国籍的取得或保留受同样的规范性原则管制。《老挝国籍法》(2004年修订)第2条规定:“具有老挝国籍的人为老挝公民”。第4条规定:“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土结婚或离婚,本人不得改变老挝国籍。夫妻一方取得或丧失老挝国籍,不得改变另一方的国籍。”

《老挝国籍法》第9条规定,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获准取得老挝国籍:出生;获准加入老挝国籍;重新取得老挝国籍;根据本法第11至14条规定取得老挝国籍。

《老挝国籍法》规定,妇女在决定子女国籍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不管她取得老挝国籍的方式是通过出生还是改变国籍。

属于下列情形者在出生时即为老挝公民(《老挝国籍法》第10条):“父母双方在子女出生时为老挝公民,无论子女出生在国内或国外,具有老挝国籍。”

《老挝国籍法》第11条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父母一方在子女出生时为老挝公民,子女则具有老挝国籍:

子女出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

子女出生在国外,但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子女出生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固定住所。

子女出生在国外,父母双方在国外有固定住所,其国籍由父母选择决定。

父母一方在子女出生时为老挝公民,另一方为无国籍人士,无论子女出生在国内或国外,都视为老挝公民。”

第12条规定:“子女出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父母均为无国籍人士,但定居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且已融入老挝风俗文化,子女可视为老挝公民。”

第17条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丧失老挝国籍:老挝国籍人获准退出老挝国籍;撤销老挝国籍;已永久居住国外。丧失国籍者将不改变其配偶或子女的国籍。”第19条规定:“取得老挝国籍的,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自取得之日起的五年内应政府的要求撤销国籍:

1.非法取得老挝国籍;

2.相关个人侮辱了其老挝公民资格,例如,犯下叛国罪或对国家造成损害。

撤销老挝国籍不会改变本人配偶或子女的国籍。”此外,按照该法第4条规定,“老挝公民与具有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结婚或离婚,不会导致其老挝国籍的任何改变。配偶取得或丧失老挝国籍,不会导致另一方国籍的任何变更。”

该法第22条规定:“父母双方取得或退出老挝国籍时,其18岁以下子女的国籍随父母的国籍相应改变,除非其子女已合法结婚。”

第23条规定:“父母一方取得老挝国籍,另一方仍持外国国籍,经取得老挝国籍一方的申请,其子女可获准加入老挝国籍;若子女为15岁以上、18岁以下、并已合法结婚的老挝公民,可选择父母其中一方的国籍;父母一方取得老挝国籍,另一方为无国籍人士,其居住在老挝的子女可视为老挝公民;父母一方取得老挝国籍,另一方为无国籍人士,经取得老挝国籍一方的申请,可获准将其居住在国外的子女加入老挝国籍。”

第24条规定:“如果父母一方放弃了老挝国籍而另一方仍保留老挝国籍,则子女将保留老挝国籍。”

第25条规定:“被老挝公民领养的外国小孩或无国籍小孩可视为老挝公民;夫妻一方是老挝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领养的外国小孩经夫妻同意可加入老挝国籍。”

第26条规定:“被领养老挝小孩的领养父母是外国人,或其中一方是老挝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小孩可保留老挝国籍。根据领养父母的申请,老挝国会常务委员会可批准被领养小孩退出老挝国籍。被领养老挝小孩的领养父母是无国籍人士,或其中一方是老挝公民,另一方是无国籍人士,应保留小孩的老挝国籍。”

老挝国籍的核准、取消、撤回及恢复,由老挝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10条:教育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住在城市或农村,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安排各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教育是老挝国家发展与脱贫战略的重中之重。政府已通过了一项政策,旨在改善受教育水平、降低妇女,尤其是少数民族妇女文盲率。国家教育体系由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组成。正规教育系统包括五级:学龄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各级教育体系由教育部组织和管理。截至目前,全国教育领域共有53915名工作人员,其中女性为23805名,男性为30110名。办公人员为5 212名,其中1 642名为女性。中央级别的官员约为4 083名,其中1 704名为女性。地方层面上则有省级教育分部和县教育办公室。省级层面的官员约为17 080名(其中女性为6 953名,占40.7%;男性为10 127名,占59.3%)。县级教育官员为32 752名(其中女性为15 148名,约占46.3%;男性为17 604名,约占53.7%)。村长、学校管理委员会和校长负责确保村级教育的提供。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2003年修订版)》第38条规定:“老挝公民享有接受教育和自我提升的权利。”第22条也规定:“国家重视发展教育事业,实行小学义务教育制度,造就有革新力、有知识和能力的优秀公民。国家与社会重视在全国推进优质教育,为全国人民,尤其是居住于偏远地区的人口、少数民族群体、妇女和处于贫苦儿童创造教育机会和条件。国家提倡、鼓励私营部门对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投资,允许开办符合国家课程标准的私立学校。国家和人民相互配合建立各级学校,完备综合教育体系,同时准备向少数民族地区推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教育法》(2000年)第3条规定:“老挝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均享有受教育权。”第5条也规定:“在发展教育的过程中,国家重视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体、妇女、贫困和有才能的人。”该法第8条第(2)款规定,“初等教育是基础性综合义务教育,旨在为学生提供根本的、必要的知识。”

学龄前教育

托儿所和幼儿园在教室等学校设施、教师和学生方面均取得了更广泛的进步。2005-2006学年,全国共有1 087所托儿所和幼儿园(其中174所为私立学校,共有566间教室)。与2000-2001学年相比,学校和教室的数量分别增加了233所和789间(共有2 094间),增幅分别约为27.28%和60.45%。

同年,教师数量为2 882名(其中女教师2 865名,占99.41%,男教师17名,占0.59%)。与2000-2001学年相比,教师数量增加了623名,增比约为27.57%。其中,女教师增加了615名,约占教师总数的27.22%。托儿所平均入学率达到10.6%(女孩10.9%,男孩10.4%)。入学人数为49 197名(其中女孩为24 880名(51%),男孩24 317名(49%)),与2000-2001学年相比,学生数量增加了12 087名,占32.5%。平均而言,教师/学生比率和教室/学生比率分别为1:17和1:23.5。

初等教育

小学指的是为6岁以上所有人口提供根本的、必要的、免费的义务教育的初等教育体系。初等教育需五年完成。2005-2006年,全国共有8 654所公立和私立小学,其中116所为私立学校,10所为佛教寺院学校。全国共有3 829所年级完备的小学,其中11所为少数民族寄宿小学。全国共有335家小学集团,拥有28 389间教室,其中7 060间为双间教室,21 329间为单间教室。这些数字表明教师/教室比例不足。

2005-2006年,学校净入学率达到83.9%(女孩81.2%,男孩86.5%)。学生人数为891881名(其中女孩411211名,占46%;男孩480670名,占54%),其中,少数民族寄宿学校的学生人数为1 960名(其中女孩为598名,占30.51%)。私立学校的学生为23236名(其中女孩为10989名,占47.11%;男孩为12 337名,占52.89%)。学生/教师比率为32:1,学生/教室比率为31.4:1。

与2000-2001年相比,小学数量增加了462所,占5.6%,教室数量增加了653间,学生数量增加了61 994名(其中女孩为34468名,占4.1%,男孩为27 526名,占3.3%)。2005年,期末考试不及格率由19.7%降至18.3%,辍学率也由11.8%降至9.4 %。2005-2006学年仅一年级的不及格率就达到32.9 %(其中女孩占31. 9 %,男孩占33.7%)。这表明,32.7%的目标未能实现。因此,有必要找出有效方法与手段实现全民教育项目中确定的目标。2005-2006学年,共有116830名小学学生参加了考试(其中女孩53 228名,男孩63 602名),其中109 074人通过了考试,约占总人数的93.4%(其中女孩50 430人,占94.7%,男孩58 644人,占92.2%)。

尽管取得了进展,但仍存在很多障碍,例如教师分配不均;偏远高山地区大多数教师不合格,资历较低;他们通常是作为志愿者或合同教师或村民招募产生的。此外,大多数学校都是半永久性和临时学校,条件极其恶化。学习和教学环境都不好,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因此,期末考试不及格率和辍学率都比较高。另一个很大的障碍是国家教育预算分拨不足。大多数达到学龄的儿童,尤其是住在偏远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女孩未能入学。

为改善女孩的教育状况,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采取了一项计划,旨在(通过鼓励、加强县区教育能力,发展广泛的教育体系支持目标群体,如女性和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家庭学生等,例如,提供来自少数民族的教师,尤其是女教师,营养补充品项目,合作资助女宿舍的建造,根据农业生产季节以及农村地区其他活动调整时间表,以方便女孩帮助家人做事等等)推进女孩、少数民族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初等教育。

中学

中学指的是初等教育之后的教育阶段,提供进入高等教育或相关就业的基础知识。中等教育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指的是初中,需要3年时间完成;第二部分指的是高中,也需要3年时间完成。

中等教育整体上处于增长趋势。2005-2006年,全国共有980所中学(其中38所为私立学校),拥有8 058间教室。全国共有390641名中学生,女孩168557人,男孩222084人;其中私立学校共有5390名中学生(女孩2 501人,男孩2 889人)。中学中,女孩占43%。初中共有243131名学生(女孩106088人,男孩137043人)。中学入学人数占完成小学教育学生总数的51.7%(女孩46.2%,男孩57%)。升级率为85%,复读率为3.0%(女孩1.8%,男孩3.9%),辍学率为12%(女孩11.9%,男孩12.1%)。

全国高中共有147510名学生(女孩62469人,男孩85041人)。高中入学人数占完成初中教育学生总数的34.5%(女孩29.5%,男孩39.4%)。升级率为88.8%,复读率为16.0%(女孩0.8%,男孩2.2%),辍学率为9. 6%(女孩8.1%,男孩10.7%)。

中学共有15 132名教师,其中女教师为6527人(43.13%),男教师为6605人(56.87%)。私立学校教师为253名,其中女教师为98人(37.73%),男教师为155人(61.27%)。中学的学生/教师比率为25:8,而初中为45:8,高中则为53:6。

2005年全国普查结果表明,6岁及6岁以上人口中,完成初中教育的人占6%(女性占5.4%,男性占6.9%),完成高中教育的人占5%(女性占4.1%,男性占6.2%)。

老挝政府制定了一项政策,旨在推进少数民族教育。截至2005-2006年,小学、中学少数民族寄宿学校中的学生人数如下:小学(一至五年级)共有711名学生,其中156名为女孩;中学共有6035名学生,其中1 873名为女孩,4 162名为男孩;教职工490名,其中257人为女性,233人为男性;教师395名,其中201人为女性,194人为男性。

中学学生入学率由2000-2001学年的46.7%增至2005-2006学年的51.7%(女孩46.2%,男孩57.0%)。男孩、女孩的入学率相差10.8%。高中学生的净入学率由2000-2001学年的22.7%增至2005-2006学年的34.5%(女孩29.5%,男孩39.4%)。截至目前,完成初中、高中教育的学生总数,包括女孩和男孩在内,已有所增长。

与2000-2001年相比,初中和高中能够升级的学生人数有所增长,辍学率有所下降。初中学生的复读率由2000-2001学年的2.9%增至2004-2005学年的3.0%,而高中学生的复读率由2000-2001学年的1.7%降至2004-2005学年的1.6%。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已通过了一项特别政策,通过在全国各省建立少数民族小学和中学,促进少数民族和偏远地区人口的教育,确保为他们提供学习机会,并且对此很重视。

尽管中学教育已有所扩大,但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尤其是偏远地区的需求。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无法继续他们的学业。此外还存在教师短缺问题。为此,教师不得不延长授课时间,教授多门课程。学校设施不足,桌椅有限且比较简陋,教室拥挤,并且教学设备不足。

老挝政府现已采取了若干措施来解决中等教育面临的挑战。例如,建立中学网络,增加少数民族儿童、偏远农村地区的男孩和女孩获得教育的机会;采取措施满足已完成小学教育学生升学的要求;降低辍学率,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辍学率。这一行动包括质量与连贯性改进、省级教育部门的能力建设,使其有能力调查学生的教育问题、少数民族女教师的分配、学生营养补充品供给、分配资金用于建造女宿舍等等。

识字

2005年人口与住宅调查数据表明,识字人口占73%。都市地区识字率最高(89%),道路不通的农村地区识字率最低(54%)。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15岁以上人口的识字率男性(83%)高于女性(63%)。

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中,识字率为55%。与老挝族85%的识字率相比,这一比率相对较低。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女性的识字率为41%,而老挝族女性的识字率为79%;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男性的识字率为70%,而老挝族男性的识字率为91%。

非正规教育体系

非正规教育体系由与正规学校体系相似的教育分类与级别组成,旨在为没有机会继续完成教育或不能继续在正规学校体系下完成教育或已拥有长久工作的人提供教学服务。

2004-2005学年,共有23 264名小学受训人(女性为12209人,男性为11055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2个县区宣布已通过国内培训课程完成小学教育。现有374名已完成了中学一级学业的受训人(女性为85人,男性为189人),3 118名已完成了中学的最后一级学业的受训人(女性为880人,男性为2 238人)。

到现在(2005年)为止,全国已建立了302家社区教育中心,与2000-2001年相比,增加了126家。这些社区教育中心不仅是学习中心,也用于为大众提供基础的职业培训。到2005年,已有4 879人获得了职业培训(女性为2 245人,男性为2 634人)。2005年,38 000人正在获得小学级的培训,职业学校级别5 000人,中学第一级2 500人,中学最后一级5 000人。

老挝政府努力发展非正规教育体系和职业教育,旨在通过不同领域中初级、中级、职业学校级别的培训提高人民的识字率。成功获得小学级别培训的人中,女性人数超过男性,而成功获得中学级别培训的人中,女性人数则低于男性,尚不足30%。

教师培训

2004-2005年,全国共有10家师范学院,其中5所针对大学级别,3所针对小学与幼儿园级别,1所针对美术教师,1所针对体育教育。共有15378名师范生(女性为7 685人(50%),男性为7 693人)。此外,各种师范学院也推行特殊课程,例如,下午和晚上开设英语语言课程,2005-2006学年7 059名学生参加了该课程(女性3 270人,男性3 789人)。

各师范学院共有561名教师(女性228人,男性333人)。2005-2006学年共有5 772名师范毕业生(女性2 960人,男性2 812人)。其中,少数民族毕业生为148人(女性98人,占66%)。然而,每年进行工作分配的新教师仅为2950人左右,无法满足全国的实际需求。因此,教育领域不得不向小学分配未获得适当教师培训的合同制教师。在中学,现已征聘了7210名(约占中学教师总数的49%)资历不合格的教师填补空缺。

就读于师范学院的男女学生比例相当。2000-2001学年,师范学院教师增加了104人(女性36人,男性68人)。小学和中学里,不合格教师所占比例仍然相当高。新教师的分配无法满足国家的实际需求。此外,教师仍面临与居住条件、工资、政府教育投资不足相关的难题。

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2005-2006学年,全国共有51所技术与职业学校,其中21所从属于教育部的管理;14所为私立学校,16所由其他部委直接管理。全国共有25 327名技术职业学校学生(女性为9797人,男性为15530人)。技术学校学生为22652人(女性为8 966人,男性为13 686人),职业学校学生为2 675人(女性为831人,男性为1 844人)。公立与私立学校共有1 513名技术与职业教师(女性为466人,男性为1 047人),与2000-2001学年相比,教师增加了918名(女性为301人,男性为617人)。

与2000-2001学年相比,技术与职业学校已增至28所。这些学校中女生占38.68%,男生占61.32%。这表明,男、女生数量仍存在较大差距。与男教师相比(69.21%),女教师所占比例非常低(30.79%)。然而,与2000-2001学年相比,女教师的数量出现了大幅增长,由165名增至466名。

高等教育与大学

老挝共有3所大学,分别是位于老挝首都万象的老挝国立大学,位于Luangprabang的占巴塞大学和苏发努冯大学,以及27所私立学院。2005-2006学年,全国共有48847名学生就读于大学和大专院校(女性为18 776名,约占38.41%;男性为30 071名,约占61.6%)。其中15 126名学生(女性为6 883名,男性为8 243名)就读于私立大专院校。

此外,老挝国立大学和其他院校开设了特别的准硕士和学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下午和晚上的课程),共有12 249名学生参加了这一课程(女性为6 812名,男性为5 437名)。包括Champasack大学和Souphanouvong大学在内的大学院校共有1 184名教师,其中女教师406名(34.3%),男教师778名(65.7%)。2004-2005学年,学生/国家人口比率由647/100 000增至845/100 000。2005年全国人口普查表明,全国3.5%的女性和7.2%的男性已接受了高等教育。

除国内的学生外,约有956名学生(女性为281名,男性为675名)、军人、警察和政府官员被派遣至37个国家,尤其是越南、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泰国深造。目前正在国外深造的学生中,已有513名学生获得了奖学金(女性为138名,男性为375名),260名学生获得了项目资助(女性为87名,男性为173名),183名学生(女性为56名,男性为127名)自行出资。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Champasack和Luangprabang又建立了两所大学,为学生提供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与2000-2001学年相比,大学学生的数量已增至9 982人(女性为3 330名,占55.45%,男性为6 652名,占60.01%)。然而,与男生相比,女生比例仍然较低,仅占34.48%。留学海外的学生中,女学生的比例也相对较低,例如,33名博士中,女生仅占27%,255名文科硕士生中,女生仅占27%,67名文科学士中,女生仅占34%,而参加技术与职业课程的8名学生中,女生占50%。

问题与障碍

所收集的数据显示,很多因素妨碍了妇女和女孩平等接受教育,例如:

风俗传统要求女孩必须留在家中看管弟妹,帮助家人做家务。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农村地区,有些少数民族为男权社会,因此,由于文化偏见,这些少数民族群体不鼓励女孩读书。有了孩子的年轻已婚妇女能上学的机会更少。

在大多数人口皆为文盲或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村地区,父母难以理解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劝他们的子女上学。

获得教育服务的机会也是女孩(尤其是居住在偏僻地区的少数民族女孩)是否上学的关键因素之一,因她们的家庭可能出于若干原因不愿意将她们送到远离村庄的学校读书。目前,全国大约有1/3的村庄没有小学。

学校条件无法吸引女孩(尤其是少数民族女孩)入学读书,例如,缺少女生或缺少来自同一民族的学生,学校建筑物、厕所、操场等。

据说家庭贫困(无力购买校服、缺少入校的交通工具)是妨碍女孩入学读书的主要原因。

缺乏劳动力令男孩和女孩不得不离开学校,帮助父母谋生计。

村庄比较分散,但永久居住项目仍不完善,村民一直四处迁移,村庄中的学校比较原始,有些村庄没有学校,或者,有学校却无教师。

收获季节时学校不休假。未获得教育的父母不理解教育的重要性;很多毕业生难以找到工作,等等。

对部分学生而言,继续完成中学教育的能力将取决于他们家庭的支持,职业学校和大学的继续教育也取决于政府配额和学生自身的学习表现。

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为男、女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男、女生可在同一班级学习,学习同一课程,由相同的合格教师授课而不受任何歧视。

通过消除保守观念,女性获得了参与学习与教学过程的机会。妇女联合会一直积极参与各种执行计划。在部分省份,两性平等观念已成为正规与非正规教育课程的主流,课程内容和学校课本图片均已做出调整,反映两性平等。

已对各省级教育当局官员以及学校教师就两性问题推出了培训课程,使他们能够将两性观念融入教学之中,提高学生对女性和少数民族人口的特别关注。此外,全国也对学生就儿童权利的认知进行了宣传。

男孩、女孩已平等获得了初等和中等教育奖学金。在部分省份,根据少数民族学校的政策,奖学金在男生、女生间进行平等分配,例如,在Luangprabang省,根据一男一女平等原则,该省对每个县区提供了两份奖学金。在Xekong省,女性和少数民族师范学院每年为每个村庄社区提供150美元的奖学金。

将计划生育纳入中学课程中,例如,人口研究、公民学习、生育年龄保健等。

在每个学年之前,通知、鼓励人们将其达到学龄的子女带至学校。

对于经常缺勤的学生,教师应与这些学生的父母商谈,鼓励父母帮助、规劝他们按规定上课。

部分村庄已采取特别措施,规定如果某个家庭未将其子女送入学校就读,则不允许这个家庭留在该村庄。

确保两性平等接受教育的政府策略

根据妇女在教育方面面临的现实情况和基本问题,老挝政府鼓励、促进所有社会阶层和年龄的妇女获得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为实现《国家妇女进步战略》中的目标,教育领域已研究、制定了特别战略,以实现如下两个主要任务:

1.为女性获得教育创造有利条件;

2.为有知识和能力的女性开设培训课程。

教育部门参照老挝《社会经济计划》、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MDG)、全民教育(EFA)、《国家发展与脱贫战略》(NGPES),以及此前发展妇女教育的成就与不足,制定了2005-2010年妇女教育发展战略,目标如下:

1.提高女孩的入学率,使之在以下方面与男孩保持平等:

幼儿园的入学率由2005-2006年的10.9%增至2010年的16%。

初等教育女孩的净入学率由2005-2006年的81.2%增至2010年的89%,同期,小学一年级净入学率由65.6%增至100%。

2. 创造有利条件,使女生的留级率与辍学率每年至少分别下降2%和3%。

3. 女生初中和高三年级的入学率由2005-2006年的46.2%和29.5%分别增至2010年的63.4%和35.5%。

4. 努力消除妇女文盲率,使15-24岁目标群体的妇女识字率由2003-2004年的74.7%增至2010年的90%,15-40岁目标群体的妇女识字率由2003-2004年的77.5%增至2010年的88%,15岁以上目标群体的妇女识字率由2003-2004年的71.3%增至2010年的80%;每个目标群体中妇女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5.为约40 000人开设小学级培训课程,为约8 000人提供职业培训,受训者中女性占60%。

6. 使获得高等教育、进入大学的女生比率由2003-2004年的30%增至2010年的40%。

为实现这些目标,政府已制定计划,不断增加教育发展占国家预算拨给的比率,使其由2005年的11.6%增至2010年的16%。

第11条:就业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d)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男女在法律面前就业平等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2003年修订版)第39条规定:“老挝公民有权工作并从事不触犯法律的职业。劳动人民有休息、生病时接受治疗以及失去工作能力和残疾、老年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接受援助的权利。”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8条指出了妇女的基础发展领域:“身体、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劳动发展。”该法第12条中也对“技能劳动发展”做出阐释:“职业与技能劳动发展指的是为妇女创建有利条件,获取职业培训,提升劳动技能,丰富工作经验,具备劳动操守,以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

该法第15条也规定,“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促进与鼓励女性有权依法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有权选择工作、就业、获取工作薪酬和津贴。”

《劳动法》(修订版)第3条规定了“确保雇主和雇员从他们的关系中共同受益而没有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社会政治地位的歧视原则。”

《劳动法》(修订版)第30条指出,“如果相关员工为孕妇或产后不满一年,那么用工者无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强迫劳动者停止工作。”

《劳动法》(修订版)第45条规定,“以同等数量、质量和价值进行工作的劳动者均应得到同等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不得以性别、年龄、国籍和民族为由区别对待。”

《劳动法》第38条规定:“雇主不得雇用妇女从事下列任何工作:提升或搬运重物;干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工作;以及本法第16条中规定的其他工作。在此种情况下,雇主应安排相关工人干其他临时工作。在干这些临时工作时,有关工人应继续领取其正常的薪金或工资,最多为期3个月,之后应按新工作向她们支付薪金或工资。雇主不得雇用怀孕妇女或子女不满12个月的妇女加班或在节假日工作。”

《劳动法》(修订版)第58条规定,“所有劳动单位应设立强制性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按照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支付社会保障基金。”私营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于2001年启动,截止目前,已有27 877人(女性为16 479人,男性为11 398人)向该基金缴款。政府官员的社会保障基金于1996年启动,到2005年,已有7 530人向该基金缴款。然而,社会保障部未收集到任何关于详细说明获得这项服务的男性、女性人数的数据与信息。

《劳动法》第39条明确规定:“分娩之前或之后,女工应有权享受至少42天的带薪产假,正常工资由雇主发给,或从社会保障基金领取,如果已向这种基金全额缴纳了费用。在女工因分娩而生病(必须有医生证明)情况下,应得到增加至少30天假期的批准,并可领取50%的正常工资或劳动报酬。在分娩后的12个月中,女工应有权每天工休一小时喂养或照看其子女,并带孩子接种常规疫苗。如果女工流产,她有权休假,并领取正常工资,休假时间由医生决定。”

《劳动法》第40条规定:“女工分娩时,有权得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60%,由雇主支付,或社会保障基金(如已如数缴纳了社会保障金)。如生双胞胎或多胞胎,可另外得到分娩补助费的50%。在有医生证明流产的情况下,也同样有权得到该补助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将女性的退休年龄由55岁提高至60岁,以与男性保持平等。此外,工龄满25年,年满55岁的女性有权退休。

女性公务员

2005年人口与住宅调查数据表明,全国共有168 388名公务员,其中女性占31%。根据1995年的人口普查,全国共有130 500名公务员,女公务员占总数的27%,表明女公务员的人数增长了4%。

劳动力市场中的妇女

2005年人口与住宅调查数据表明,老挝妇女占到人口总数的50%左右,占劳动力总数的50%。2 776 712名老挝公民(66.6%)任职于经济部门,1 351 696人(32.4%)任职于非经济部门。经济部门中37 820人(1.4%)处于失业状态。约49%的妇女达到就业年龄。2005年调查表明,失业妇女的人数不高(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0.7%),城市地区劳动力中男、女人数相仿,分别为373 753人(52.58%)和336 998人(47.41%)。这些劳动力主要分布于自耕自给的农业部门和家庭劳作。所收集的数据表明,为自己家庭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女性(71%)高于男性(29%)。

老挝社会中的妇女

在老挝社会,家务劳动并非职业。因此,老挝政府制定了一项政策,旨在帮助老挝妇女发展家庭劳动技能,当政府为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创造就业机会时,她们能有机会根据自身能力寻求就业机会。

在商业领域从业的妇女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由于进口的增长,出口和小企业领域的就业有所增长。服装制造业的就业人数已由1998年的17 200人增至2004年的26 000人。服装厂中的工人年龄大多介于18至25岁之间。80%的劳动力为农村妇女。劳动报酬基于工人的产量,新员工的劳动报酬每月25-30美元不等,车间主任每月的劳动报酬为100美元。尽管这些行业的劳动报酬较低,然而,对于来自农村地区的年轻女工而言,她们可以不断获得收入和新的工作经验。很多女工能够购买她们从未有过的商品,例如,时尚的衣服、饰品、手机及其他物品。2005年,接受采访的服装厂工人中74%每月向家中寄回10-70美元不等。

市区服装厂的工作条件差。工作时间长,没有空闲时间,空间拥挤,休息时间短。员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包括被强迫加班。每月的工作变动率为35%,每年则超过60%。2005年,接受采访的工人中有50%的工人表示她们将返回村庄在稻田中劳作,或自己做生意。

老挝政府重视改善这些工人的工作条件,严格监督用人者的雇用政策,协助、提供建议,在工作场所宣传与工作风险相关的信息。

1999年,采矿业、手工艺品制造业、电力、水力部门的员工有37 075人,其中54%为女性,46%为男性;这些工人中约70%为生产工人,13%为技工,10%为行政人员,7%为季节工和临时工。服装制造业的生产工人更多,其中女性占到85%。除服装制造业外,生产行业中的女工约占33%,男工约占67%。

尽管工业领域中很多女性拥有与男性相等的教育水平和资历,但是大部分女性工作职位很低,既非管理者,也非决策者。调查结果表明,生产工作、临时工、季节工职位上女工数量很高。与其他行业相比,非金属制造业(砖瓦制造业)和冶金业中季节工和临时工数量相对较多。这些企业共有1559名工人,其中800名为女工。2004年进行的企业单位调查表明(劳动人数超过5人),1629个企业共有98 483名工人,其中46.3%为女性,53.7%为男性。

男、女工资、劳动报酬及其他收入的差距被认为是正常的。与男工相比,服装和纺织制造业中女工的平均劳动报酬比男工低。采矿业的劳动报酬高于其他行业。1999年,男工每年的收入为266万基普,女工每年的收入为141万基普。这是因为服装制造业女工的劳动报酬低于其他行业中男工的劳动报酬。2006年信息中心就妇女发展与国际贸易进行的性别研究表明,企业中男工、女工每月的平均收入分别是740 000基普和491 666基普。女工的工资之所以低于男性,原因是,男性技能更为熟练,女性无法像男性一样出差、做生意。

2005年信息中心对法律、政治学员工制定评估和性别实施计划的性别研究结果显示,男性、女性官员每月工资分别为437823基普和410373基普。政府的工资体系并不歧视女性,而是基于资历和工作经验。然而,男性的工资却高于女性。例如,大部分男性可获得岗位酬金,已婚男性,若配偶不是公务员,则可获得额外津贴,而已婚女性则无权享受这一福利。

2002/2003年第三次支出与家庭消费调查(LECS3)表明,28%的老挝家庭——63%的城市家庭和17%的农村家庭——拥有自己的家庭企业。部分家庭通过创造收益性活动从企业中获得收入。农村地区即是如此,在农村,编织可产生收入,但他们的企业通常没有登记。从事这类业务的家庭占46%(68%的城市家庭和38%的农村家庭),其中,女性占53%,男性占47%。家庭企业规模较小,每月平均收入约为300万基普——城市地区500万基普,农村地区100万基普。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认识到投资小企业显然为妇女提供就业和创造新机会,并增加家庭收入。老挝妇女联盟正在与女企业家联手实施一项名为“促进妇女参加经济发展和脱贫项目”的方案。该项目旨在增进妇女的职业技能,提供贷款,增加她们的收入,帮助她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是,在企业领导人和管理者队伍中,女性仍然不多。全国工商联合会估计私营企业中女性资深决策者相对较多,然而她们的薪资只有居于相同职位的男性的一半。

劳动力向国外流动

2004年中,共有181 614名老挝工人在泰国进行合法登记,其中女性占55%,男性占45%。2004-2005年从全国15个省获取的数据表明,共有56 644名老挝工人在国外非法工作,其中女工为29 162名(51.5%)。送至泰国工作的老挝工人技能不高。他们通常在建筑业、农业、捕渔业和工厂中工作。老挝女工通常从事家政、酒店迎宾服务、服务员行业,在服装厂、食品制造厂工作。这些工人大多数均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对3D行业的定义,即,“累、脏、险”。劳动力的海外流动具有双重影响。积极影响是,劳工可创造收入,向家中寄钱。数据表明,每人每年可获取500-666美元。在这方面,尽管老挝女工赚钱比男工少,她们却更有可能向家中寄钱。劳动力海外流动的消极影响是,对劳动力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以及拐卖妇女、儿童。此外,血液测试表明,在国外的老挝临时工存在较高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风险。

2002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与泰国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允许老挝工人在泰国合法工作。劳动与社会福利部与就业公司联手合作,帮助并将老挝工人合法送至外国工作。2006年,12 055名工人被送至国外,其中女工占67%。

中小型企业(SMEs)中的两性角色

2004年,两性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通过对5个省150位商业女性和100位商业男性进行访谈,对中小型企业中的两性角色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如下:与男性相比,女性拥有的企业在资产、资本和福利方面相对较少。很多女性在流动方面受到限制。此外,风俗传统不允许她们离家太远工作和做生意。企业注册过程耗时久而且比较复杂。而且,商业女性由于自身教育水平低、流动性和时间限制、在法律问题和文档方面信心不足等原因,在遵循这类程序时会有更多的困难。女性承担着很多家政工作。此外,商业女性无法获得与政策、法律、法规相关的数据与信息。他们需要获得市场营销与技术方面的建议。村民,尤其是女性,需要获得更多的与企业发展、营销、经营机会、会计、企业家精神相关的知识和看法。

因此,为促进女性参与中小型企业的活动,应改善银行程序,并且必须向妇女和弱势群体提供中小企业信贷系统。过去这些年来,老挝政府已采取措施支持私营部门取消部分规定;改善中小企业资本源、企业发展服务,如培训、信息宣传、咨询等服务的获取;改善市场准入与技术的获取。

为商业女性开设培训课程,进行知识充电

2006年1月,JICA(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对商业妇女协会执行委员会的16名中央企业会员开设了商业女性发展培训课程。老挝妇女联盟和APHEDA(澳大利亚贸易联盟)开办了职业培训项目,开办时间已超过三年(2001-2003年)。该项目的大部分活动(70%)在首都万象开展,其他项目则在Luang Prabang开展。

该项目已在三个省份得到拓展,并与老挝妇女联盟联手使用省级培训中心。培训课程涉及多个领域,如:美容(4个月),缝纫(4个月)、烹饪(2周)和手工艺品制作。

2005年4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表明,女性在使用编织、烹饪等传统技能的企业中人数较多。然而,女性加入建筑、水管装置等新领域的趋势正呈上升趋势。住在城市地区的女性影响力较小,因为她们主要忙于家务,而住在农村地区的女性影响力较大,因为她们是主要的劳动力。她们不仅要在稻田中辛苦劳作,而且要照顾家庭。与城市地区的女性相比,她们参与家庭决策的程度更高。平均来说,农村地区85%的女性,尤其是少数民族女性,在其家中辛勤劳作。

手工艺品合作社

老挝手工艺品合作社(女性占60%)是老挝全国工商联合会与德国科布伦茨、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日本对外贸易振兴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工商部的合作项目。

该项目在学校、贸易展览中心以研讨会的形式进行。项目与类似的手工艺品发展项目一起,帮助老挝手工艺者和艺术家发展传统技能,如编织、丝绸制作、瓷器、竹、木生产、手制纸张、银及装饰品。该项目也鼓励老挝手工艺者发展商业技能增加收入。此外,该项目通过手工艺品展会和“年度全国手工艺品日”来提高他们的技能。

第12条:获得保健的平等权利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本条第l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卫生与保健法》(2001年)第3条规定,“老挝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均有获得保健的权利,并有义务照顾他/她自身的健康、家人与社会,为与卫生、健康促进相关的工作做出贡献。”该法第26条也允许妇女、儿童根据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免疫接种。

该法第30条规定,“母亲与子女保健是国家的主要政策,是公共卫生部门的中心任务,同时也是所有人的义务,尤其是子女的父亲。妇女与儿童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获得保健,包括卫生与健康促进、婚前、孕期、产前、产后治疗与康复。自出生起至入学、青年、生育年龄,所有儿童,包括双胞胎和多胞胎儿童在内,均应得到照顾,由此确保母亲和子女获得良好的身体、心理、情感和社会健康。”

年轻和育龄妇女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规定接受免疫接种。怀孕期间,妇女必须检查身体,获得产前护理与监测。如果发现风险,应采取预防措施,不可从事繁重的工作。产前产后,母亲必须依法获得适当的休息时间。产妇必须在医院、保健中心或家中分娩,届时必须有一位医生或传统术士在场协助。怀孕期间及产后,母亲必须获得充足的营养。

新生儿应主要靠母乳喂养,并获得完全免疫接种。为确保产妇健康,应尊重生育间隔。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22条规定,“国家重视保护母亲与子女的健康。家庭有义务照顾并确保母亲与子女的健康。妇女,尤其是女孩,年轻女性,育龄妇女及住在偏远山区的女性,有权根据规定获得医疗、检查和免疫接种。分娩期间,适当时应配备医疗工作者或助产士。个人或机构不可强迫孕妇在林地或偏僻地区分娩;不得因迷信的信仰或其他原因而伤害妇女和儿童。妻子分娩或生病期间,丈夫有权根据规定请假,照顾妻子和子女。除以上提及的特殊权利和福利外,妇女应获得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与福利。”

在公共卫生部门,过去15年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尤其是,产妇和儿童死亡率下降,体重不足的儿童数量减少,获得免疫接种的儿童数量增加。

尽管越来越多的人得到了洁净的水源和免疫接种,城市与农村地区在保健领域的差距仍然存在。尽管产妇死亡率有所下降,但在该地区仍是最高。城市与农村地区在这些比率上存在极大差距。与教育领域一样,越偏远的地区,就越是缺乏保健服务;城市与交通不便的地区之间的差距正在拉大。相似地,少数民族保健服务的获取途径非常有限,影响到照看家人健康的妇女的问题以及生殖健康问题尤为如此。

2005年,产妇死亡率平均值已由每100 000名新生儿死亡530人降至405人。老挝政府认为这些比率较高(2005年人口普查)。此外,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产妇死亡率存在差异,分别是170/100 000和580/100 000(2000年)。这是因为,农村地区产妇在家中分娩,而且没有助产士的帮助。这也是新生儿死亡的原因之一。现有信息表明,农村地区将近90%的妇女在家中分娩,而仅25%的城市妇女是这样。尽管老挝高地、坡地和低地3个地区产妇在家中分娩的比率都比较高,但住在高地地区的妇女家中分娩的比率最高,占到87%。

自2001年起,公共卫生网络有所改善与拓展。全国共有4所中央级医院、4所地区医院和5家保健中心。在省级层面上,全国共有16所省级医院,126所地区医院。在社区层面上,全国共有742所社区保健所,覆盖742个社区和3728个村庄。此外,目前已向村庄发放了5425个医药箱,将公共卫生网络拓展到全国96%的村庄。在医疗工作人员方面,全国已征募了14077名村庄医疗志愿者,5034名助产士和502名村庄护士。

全国共有6家制药厂,生产634种药物,此外还有3家中药厂,可生产62种中药。制药厂中药物产量不断增长。制药二厂能够从药用植物中生产52种药物,制药三厂可从药用植物中生产10种药物,其中7种不仅可供国内消费,并且还出口海外。1993年的记录表明,国内的制药生产能够满足全国48%的需求。除公共部门外,全国还有254家私人诊所,1878家药店,其中108家位于首都万象。私立卫生部门对全国的保健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过去5年来,人们已获得了非常优质的保健服务。1岁以下婴儿的死亡率由104/1000人(1995年)降至70/1000人(2005年)。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由142/1000(1995年)降至98/1000人(2005年)。取得这一进步的原因是,5岁以下儿童获得了免疫接种。人口出生率由6.7(1993年)降至4.5(2005年)。2005年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占到40%,在此之前不存在这类记录。2004年,290万张蚊帐令疟疾的传染率仅为13.5%,疟疾的死亡率仅为3%。结核病患病率为144/100 000。洁净用水方面,2005年洁净水供给涵盖了全国的67%。人口寿命已由1995年的49岁增至2005年的61岁——女性63岁,男性59岁。

根据公共卫生部的记录,5岁以下儿童中60%以上已接受疫苗接种。现在,大多数老挝人口已接受了疫苗接种。防治登革热项目涵盖了72%的人口,使用蚊帐的人口出现增长。然而,在保健服务有限的农村偏远地区,婴儿死亡率和累计死亡率仍然很高(卫生部,2001年)。

根据2004和2005年收集的信息,已有662 829人接受了计划生育。2000年,根据生育与节育调查,首次婚姻与首次分娩数据显示,15-24岁的人口结婚、生子的年龄比上几代要早。观察性别指标(首次婚姻年龄)的变动对于确定未来的生育率、产妇死亡率、生育间隔非常重要。

各省、地区和村庄的计划生育/生育间隔控制项目、母亲保障项目和儿童关爱项目已使203436人受益。政府通过执行上述项目制定的母亲保护项目是使母亲、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降低25%。此外男性也被要求加入这些项目,以更好地理解妇女的权力与两性角色。2002年,有337名妇女做了绝育手术,而男性则为零。2002年公共卫生部开展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17482名男性(85%)使用安全套,94898名女性(47%)使用避孕药,69123名女性使用避孕注射,21587名女性使用宫内避孕器。

保健服务的获取仍然是一个挑战,这在农村地区尤为如此。前面说过,老挝的健康指数名列该区域最低。产妇与婴儿死亡率较高。农村与城市地区在保健服务获取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原因包括:农村地区缺乏保健中心和保健人员,基础设施差,等等。

地理位置一直是保健服务获取的重要决定因素。2005年的人口普查表明,仅有8%的村庄有保健服务。根据第三次支出与家庭消费调查的信息,在老挝,从村庄前往保健中心,需要92分钟。在农村地区,人们到保健中心需要108分钟,而城市地区仅需19分钟。同样,在高山地区,人们到保健中心需要3个小时,而在平坦地区,则需48分钟左右。在道路不通的农村地区,20%的人口到达最近的医院至少需要8小时,仅30%的人口能够在村庄药房中买药(第三次支出与家庭消费调查)。约15%患有临时健康问题的人会前往保健中心寻求治疗,其中城市地区占20%,道路不畅的农村地区占10%。难以到达保健点、附近缺乏医疗服务,这都是阻止村民寻求保健服务的重大障碍。

如上所述,高山地区的人几乎都不是老泰族。数据表明,保健服务的获取非常有限。难以前往保健中心,这阻止了老挝4个民族群体的妇女寻求医疗服务。其中,Chino-Tibetan族比例最高(38%)(第三次支出与家庭消费调查)。此外,很多人因为很难找到保健中心从而放弃治疗,在这方面,女性比例高于男性。

财力问题是阻碍人们前往医院寻求治疗的又一困难,尤其是高昂的交通与治疗费用。在此情况下,如果生病,人们通常就不得不去借钱,出售他们珍爱的物品或财产,以支付药费。尤其注意的一点是,这种情况更多地出现在女性身上。老泰族中,女性在医疗服务方面的支出高于男性——约高出8%。原因是,前往治疗的女性多于男性,这或许是因为女性需要关注自身的生育健康。

保健服务的质量,对保健的传统理解以及语言障碍影响了保健服务的行为与需求,少数民族尤为如此

一般来说,民族群体对健康的理解受到其世代相传的信仰、风俗传统和环境的影响。Mon-Khmer族治病时首先考虑的是祈求神灵(杀动物供奉神灵)。这是由于缺乏保健服务。只有在患有重病时,才会考虑去医院治疗。村庄至医院距离较远,这是他们(尤其是贫困家庭选择)前往医院治疗的重要障碍。现有信息表明,Hmong-Iwmien族将传统中医治疗作为首选,原因是老人(大多数为女性)在中药治疗方面经验丰富。1999年进行的急救治疗调查表明,金钱一直是少数民族家庭获取保健服务的主要障碍。

在农村地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仍然很差,影响了人们的保健服务。由于很多医生不会讲少数民族语言,公共卫生部和教育部为护士开设了为期三年的培训项目。2002-2006年已完成了两期培训课程。第一期培训课程中,87名学生结业,并从业于社区诊所。第二期培训课程中,131名学生在地区医院实习,之后根据合同被分配到不同的社区诊所工作。

此外,南方地区也以相同的项目对保健人员进行培训,旨在为南方省份的社区保健机构提供保健人员。这些培训课程将有助于未来更好地为少数民族社区服务。另外,部分信息表明,医疗需求取决于少数民族对药物利用的了解与认知(第三次支出与家庭消费调查)。

现场采访显示,妇女对保健信息的获取有所增加。公共卫生官员每年1-4次向人民和社区宣传保健信息,令妇女大为受益。她们也通过媒介,如收音机、电视节目等获取卫生信息。尽管提供了这些信息,人们依然愚昧无知。获取信息、教育、保健的最大障碍包括不懂老挝语言,教育文化低,风俗习惯落后,思想迷信,居住在偏远的农村地区。

到2020年的《公共卫生战略计划》包括以下四项根本性任务:

第一,发展足够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确保全民能够平等获取保健服务;

第二,发展全面的公共卫生服务系统;

第三,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四,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的自立。

《老挝国家发展与脱贫战略》旨在减轻国家的贫困状况,重点放在47个最贫困的地区,将公共卫生列为优先事项,包括向农村地区拓展公共卫生服务网络。能力建设的目标是,对从护士到具有硕士学位的医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知识更新,重点提升来自不同民族群体的医疗工作者,确保两性平等,制定奖励措施,鼓励医疗志愿者前往居住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地区。此外,该战略也十分重视农村母亲与儿童的保健工作。

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相对较低,但病毒传播正呈上升趋势

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04年)、CHAS(2005年)表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为0.08%,与邻国相比这一比率相对较低。1990年老挝首次发现艾滋病毒,1992年首次发现艾滋病。约1 470人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约279人的血清中艾滋病毒呈阳性(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556人死于艾滋病。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中,62%为男性,38%为女性。超过一半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为20-39岁。95.1%的感染者通过性交感染,0.7%通过男同性恋性交感染,3.6%通过母亲向子女传染,0.3%通过输血感染,0.08%通过滥用药物。

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一直是老挝政府《国家发展与脱贫战略》中脱贫战略的目标之一。NCCA(2003年)的数据表明,女性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率呈上升趋势。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平均每年以8%的速度在增长。1995年,已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中,女性占33%,而新的数据表明,女性占到60%。因此可得出结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女性数量正呈上升趋势(NCCA,2006年)。

尽管老挝已对公众进行了艾滋病毒/艾滋病宣传,调查表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知度较高,但对此的了解仍然有限(国际人口服务组织,2000年)。例如,23%的受访者称,他们不知道艾滋病毒/艾滋病可通过血液感染。超过半数的人不知道怀孕期间和母乳喂养时艾滋病毒/艾滋病可由母亲传染给孩子。此外,频繁发生性生活的人中,1/3不使用安全套。

基于诸多原因,女性面临艾滋病风险

2000-2001年在三个省中进行的调查表明,在企业中工作的女性面临艾滋病感染的风险。在企业工作的女性中,约0.9%的女性已感染了艾滋病毒,仅22%的女性称她们使用安全套保护自己。此外,由于经常发生不安全的性交行为,在娱乐业工作的女性、司机、警察、士兵和涉外劳工等需要四处奔波的人均面临着疾病感染的风险。贫困、无知、性侵犯、拐卖人口、涉外劳工等是妇女和女孩面临艾滋病毒/艾滋病风险的主要原因。部分世代相传的做法仍然对安全性交构成了障碍。

问题与挑战

部分省份中,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女孩艾滋病感染率由2001年的不到1%升至2004年的4%左右;

在这些场所工作的女孩及其客户的性传播疾病感染率仍然很高;

这些场所中女孩和客户的数量不断增长;

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女孩对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的了解仍然很低;

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女孩迁徙和变更工作地点;

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女孩的安全套使用率仍然很低;

饮酒和使用药物会导致性关系的发生,增加了不安全性交的可能性;

防治艾滋病的活动未得到充分、全面的宣传。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正竭尽全力避免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

在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NCCAB)的协作下,老挝政府制定了2000-2005年《防治艾滋病战略计划与行动计划》。2001年12月,公共卫生部通过了一项有关艾滋病与其他性传播疾病的新政策,以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支持下,政府努力推行“朋友互教共学”的教育项目,以及培训和提高认知的活动。为防治艾滋病,现已成立了筹资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动员资源并将其分配至各省和政府机构,防治艾滋病的继续传播。此外,公共卫生部也呼吁全面发展公共卫生,尤其是为母亲、儿童提供保健服务和免疫接种,并呼吁建立中央放权的管理体系,使社区能够轻松获取保健服务,发展卫生信息体系,旨在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和人民。

第13条:社会和经济津贴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1.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2.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3.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妇女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老挝家庭法》第2条规定:“家庭中男女平等:男、女在家庭关系的所有方面均享有平等权利。家庭关系的存在不以出生、经济和社会地位、民族和种族、文化、职业、宗教、住所等为前提。”

第13条规定:“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在家庭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夫妻双方应共同决定家庭事务。他们应相互爱护、尊重、关爱、帮助、照顾、教育他们的子女和家人,使家庭团结、幸福与进步。”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20条规定:“妇女在家庭中享有如下权益:怀孕期间或孩子不足一岁时,丈夫不可以提请离婚。如果允许离婚,妻子可优先提请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如果婚前发生性行为,或者婚前女方怀孕,男方拒绝与女方结婚,女方有权向男方索要赔偿与生活费,直至孩子满18岁。母亲可代表即将出生的孩子享有财产继承与维护权”。

根据《企业工作人员社会保障计划法令》(2000年),第36条规定,“如法令第37条规定,怀孕期间或分娩后六个月内不能工作的社会保障计划女性成员有权获得与生病情况相同的津贴。”第43条规定:“社会保障计划的女性成员若因怀孕、分娩、流产、领养子女而请假,有权获得社会保障局为生育提供的津贴。”

第47条规定,“社会保障计划的女性成员,或成员的妻子,若已生育或领养子女且年龄不足1岁,有权领取生育奖金,奖金的领取与子女的出生地无关。奖金标准为,每生育或领养一个孩子,可领取最低工资的60%。第48条也规定,若某位社会保障计划成员死亡,社会保障局应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一次性支付,支付额相当于该成员6个月的津贴。如果某成员的配偶死亡,该成员可从社会保障基金领取3个月的津贴。

《法令》第47条也进一步规定,年龄满60岁的成员有权退休。特殊情况下,年龄满55岁的成员也有权领取退休津贴。

社会保障局在服务于工薪阶层方面取得了进展。现在,公共、私营部门均已为领取工资的男、女工薪族成立了社会保障基金(详细信息可见第11条前面一段)。

妇女获得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权利

《老挝合同法》(1990年)第46条规定,“借贷合同指缔约双方商定,贷款方将金钱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所有权交给借款方,借款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数将所借财产归还贷款方。”

在农村地区,尤其是远离国家公路系统的偏远地区,借贷来源通常是家人、朋友、私人借贷者(占33%),借贷额通常很小,供每年农耕季节时家用。有一半的负债家庭进行短期借贷,贷款利率不定。非正规借贷机构仅满足15%的需求。材料供给商和放贷人也是农民借贷的重要来源,借贷利率很高,42%-73%不等。大多数寻求资本来源的农民均因急需用钱进行农耕、维持生计。

妇女很少从正规的贷款机构借贷,她们信心不足,不愿进银行。传统上,她们感到借钱是难为情的事,因为借钱就意味着负债。由于不熟悉银行程序和手续,她们因感害羞而根本不想进入银行机构借贷,最终,这样的任务就落在她们的丈夫身上。此外,大多数妇女不知道她们可以使用土地产权证作为银行借贷的担保物。

由此,很多妇女都以丈夫的名义借贷,这是因为,她们的丈夫通常都识字,并了解与借贷相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贷款的偿还问题。在传统上,负债是件难为情的事,因此妇女不敢去银行借钱,因为害怕人们会发现她们负债。结果,她们经常向私人借贷者借钱,这种借贷方式不像从银行或储蓄、借贷集团等正规金融机构借贷那么困难、复杂。

老挝妇女联盟已经建立借贷与储蓄项目,女性群体循环发展基金,储蓄小组,村庄发展基金,并且正在村一级执行。这一措施正在首都万象、各省、部委和众多中央机构执行。到目前为止,这些金融机制的运作已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基金已在44个地区、616个村庄建立,有210 546名村民参与,吸引了53 666 491 760基普的资金。最成功的当属首都万象。这类基金为家庭生产、耕种、养殖和小生意提供了资金。

借贷与储蓄项目、储蓄小组、村庄发展基金均取得了成功,改善了妇女、家庭及整个社会的财务状况和生活质量,调动了个人和机构的想法、才智和资源,以利生产,并在需要时相互伸出援助之手。很多农村妇女对理财有了很好的认知,并积累了经验。她们可以担任妇女培训师,改善村一级妇女联盟的组织工作。

妇女参加文娱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国家促进并创造有利条件,使女性可与男性在社会和文化活动中行使平等权利,包括参加文化-社会、艺术、运动、教育、卫生保健活动、科技调查和研究的权利。家庭和社会为女性创造条件和机会,参与上述活动。”

女孩与男孩平等参加运动和上体育课。全国共有373名体育教师,其中38名为女性。在小学和中学,男、女生可平等参加体育活动和比赛。男、女生课程相同,可共同参加足球、排球、羽毛球和其他类似的集体运动。

据全国运动委员会的统计,放学后约有6400名男生和3 100名女生参加慢跑作为课外活动。据同一统计,妇女和女孩在闲暇时间倾向于打篮球和排球,而男子和男孩更喜欢踢足球、空手道和老挝式拳击。2005年,在佛教大斋节划船比赛中,共有260名男子和158名女子参加。2005年,在菲律宾举办的东南亚运动会上,共有13名女运动员和54名男运动员参加了比赛。

第14条:农村妇女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农村妇女脱贫工作

2002年初,老挝政府通过了第13号总理令,对农村发展中央委员会进行重组,并委托农业部为协调组织,与其他相关部委和机构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协调农村发展工作。

2002年,在60个不同地区有61个发展点/区,涵盖970个村庄和62972户人家,涉及人口数为367248人,其中妇女人数为178882人。在过去五年里,政府投资总计为1841.7亿基普,涉及1454个项目。

政府还设立了农村发展和脱贫国家指导委员会。全面的农村发展政策已在全国各地广泛实施。在每个省和县区也出现了一些指定的集中发展区/点,其中有许多已成为农村全面发展的一种模式,也成为其所在的偏远的农村山区的经济和文化中心,这为农村地区的面貌带来了变化。

中央和地方各级专门从事农村发展工作的人员已经过培训,另外集中发展地区已招募了农村发展志愿者,这些地区还为人们组织了职业培训。全面发展项目已在15个省39个县实施,涉及127个村庄和9171户人家。

老挝政府和世界银行创建,以老挝规划和投资部(原规划和投资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的脱贫基金已经于2003年开始运作。

该基金已资助了5个省份20个县区的1212个项目,涉及239个集中发展区的1913个村庄。这些项目都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并且也得到了她们的积极响应。

自2000年以来,政府已成立了14个项目,通过为人民提供谋生的替代途径来消除鸦片种植。除了8个鸦片成瘾治疗中心外,政府还通过这些项目,着力培训人们种植、养殖和手工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该基金还对商业用途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给予支持,促进和鼓励其发展。周转基金、水稻银行和医药箱也已经建立。

政府脱贫工作的核心是农村发展,因为农村地区的贫困是政府需要关注的头号问题,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整个经济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根据2005年人口普查,老挝73%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27%在城市地区,所以这个问题已得到严肃认真的考虑。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妇女在农村发展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妇女承担农业部门的主要工作,与男子相比,她们为水稻生产提供着更多的劳动力来源。水稻种植是农村地区谋生的主要手段。根据2005年人口普查结果,农村地区76%的男子和81%的妇女在稻田工作。妇女们要浪费相当多的时间在丛林中收集木柴和食物,目前约有79%的家庭用木柴作为其做饭的主要能源来源(2005年人口普查)。

农村妇女获得公共保健设施的权利

  在老泰族和孟高棉族中,妇女使用现代和传统的医疗服务的频率往往比男子约多1-3倍。苗族妇女使用卫生保健服务的几率略高于男性,但与老泰族和孟高棉族相比,该族人较少在医院寻求治疗;孟高棉妇女在医院体检的几率略高于男子;苗族妇女和男子每年利用医院卫生服务的几率大致相同。妇女不仅要照顾自己,还有照顾其家庭成员的责任,这就给她们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带来了困难,另外,合格的医疗保健人员往往会转到城市地区寻找就业机会。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总生育率是4.5(2005年调查),城市地区生育率低于农村地区。平均而言,城市妇女要比农村妇女少一个孩子(国家统计中心,2005年)。全国妇女的平均生育数是2.2个。不同年龄组之间存在着差别,15至19岁的妇女平均有0.1个孩子;45至49岁的妇女平均有4.5个孩子。从各省情况来看,首都万象的妇女平均有1.3个孩子;Hua Phanh省和原特区平均有2.9个;城市地区平均有1.6个;尚无通路的农村地区有2.7个。这项调查还显示,生育率根据教育水平和族群的不同有所下降。教育水平较高的妇女会生育较少的孩子。在完成中学教育的妇女中,只有不到5%的妇女有4个以上的孩子,而在从未上过学的妇女中,这一比例达到28%。受过教育的妇女生育孩子的时间往往较晚一些。相比之下,各民族妇女所生育的孩子数也各不相同。就老族和傣族而言,平均生育数十分接近,妇女的平均生育数分别为1.9人和1.8人,而苗族妇女平均的生育数却达到了3.1人。

农村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

2005年人口普查表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识字率是73%,也就是说,73%的15岁以上人口可以读写。首都万象的识字率最高,这里92%的15岁以上人口可以阅读(其中女性为88%;男性为95%);男性识字率为82%,高于女性,女性的识字率只有63%。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的识字率也有所不同。城市地区的识字率为89%(其中女性为84.5%,男性为94%);农村地区的识字率将近65%(其中女性为54%,男性为77%);而在没有通路的农村地区,识字率仅为54%(其中女性为41%,男性为67%)。

15岁以上扫盲的目标群体在2004-2005学年应达到的目标为50000人,目前已经达到了38265人(其中女性为19206人,男性为19059人),占到该目标的76.57%。到目前为止,扫盲计划已完成73%。

在尚无通路的农村地区,6-10岁男孩和女孩的入学率非常低,只有53%。与中心地区相比,差距高达36%,女孩入学率的差距达到了41%。11-15岁儿童的入学率也有很大不同。与平均率相比,在尚无通路的农村地区,尚无通路农村地区的差距为16%,女性入学率非常低,只有49%,与一般农村地区相比,差距达到了38%。

农业部门的妇女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约占人口总数的73%。对于大约78.5%的人口而言,农业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有76%的男性和81%的妇女从事农业工作。

从总体来看,老挝各地农业方面的情况略有不同。老挝的农民大多是生存性生产者,赚取的收入非常低。Saravanh省的农民人数最多,约占其人口的93%,首都万象最小,约为35%。

据2002/2003年进行的一项消费调查显示,一户人家来自农业的年均收入为4404000基普(或大约一年514美元,按1/10.500的汇率计算)。一户农村地区人家的年均收入是6316000基普(或大约一年601美元)。然而,在城市地区,这一比率是一年2624000基普或250美元。

在经济领域工作的妇女,有82%为农民,她们大部分是为了生存而从事农业生产工作的。在城市地区,农业领域妇女工作者的比例为47%。在水稻和其他食品生产领域以及饲养家畜方面,两性人数往往相当,其中妇女做重复而费时的工作,男性则从事繁重而省时的工作。

在大多数情况下,妇女和儿童做家里的事情,如种菜、在森林中采集食物和木柴。

农业部已开展了农业部门的性别主流化活动,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 粮食生产;

2. 商品生产;

3. 消除刀耕火种的方式,提供替代的耕作方法;并且

4. 可持续林业资源管理。

农业部将性别观点纳入了从中央各级到村庄和家庭的方案和项目中。它已经为各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领导层的54名官员(女性官员15名,男性官员39名)举办了性别主流化的讨论会和研讨会。它还为中央和省级官员组织了265次培训课程,涉及45个主题和11325名参与者,其中517人是妇女。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农村发展项目中,性别主流化已被纳入培训课程的实质性内容。

农村妇女获得农业信贷的机会

非正式贷款是农村村民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乡村循环基金(VRF)是一种地方金融机构,同正式体系下的金融机构一起为村民提供服务。乡村循环基金可免交政府税收和关税,且没有限定。当地人民群体在民间团体及金融组织的配合下管理和经营乡村循环基金。一般来说,乡村循环基金接收捐助者或非政府组织的捐款。乡村循环基金已经用此类捐款建立了1000多家大米银行。该基金能够为大约15%的农村村庄提供贷款,并且在过去的十年间迅速增加。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1640个提供现金和实物贷款的乡村循环基金。这些资金被用来支持创收或粮食保障活动,也用来支持消费及商业用途产品改进。因此,乡村循环基金适合农村地区的商业活动。

此外,农村发展项目已经建立了家畜银行和信贷资金,为社区成员提供贷款。老挝妇女联盟已经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不同捐助者发放(贷款)的条款和程序也不同。还款方式可以是实物的,也可以是有利息的或无利息的现金偿还,可以全部还款,也可以分成几部分偿还,等等。

一般而言,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男性,通常代表家庭参加与贷款和信贷有关的会议,而且男性还会代表女性来决定她们的活动(如:养猪、养鸡和编织/缝纫),这种情况也很正常。男女双方都对这样的角色分工感到满意,因为他们认为妇女参与创收活动是为了家庭,而男子代表妇女借钱也是如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则担当起副手。此外,某些民族的妇女不能发表意见只是因为她们是文盲,参加村庄会议的能力有限。

在与大米银行及乡村循环基金小家畜饲养有关的决策上,稻米银行委员会女性成员所起的作用较少。许多非政府组织都支持稻米银行,这种银行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村发展的措施之一。他们所做的主要是建立稻米银行,培训地方委员会成员,帮助提供水稻和建立稻米仓库。那些稻米用光的家庭可以从稻米银行里借出稻米。根据非政府组织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稻米银行必须建立一个三人组成的委员会,其中有一名是村妇女联盟成员的女性,她将负责会计工作。

在大部分情况下,稻米银行委员会不能按照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例如,女性成员在决策中发挥作用较小。因此,村长(通常为男子)控制银行的所有工作。由于稻米银行的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所有家庭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借款条例,以帮助那些最有需要的家庭获得贷款。比如说,除了那些有足够大米的家庭外,大家都可以从稻米银行借钱。另外,条例还要以家庭成员数为基础,比方说,一个家里如果儿童和年轻人较多,那么获得的贷款要比其他那些成年成员较多的家庭多。

那些以没有丈夫的妇女(寡妇、离婚者或年岁很大的妇女)为户主的家庭也属于目标群体。由于妇女是饲养小家畜(如家禽和猪)的主要劳动力,她们应该得到贷款以经营这些活动。然而,当非政府组织开始帮助饲养如家禽和猪之类动物的活动时,妇女的工作转变成了“正式工作”。结果,男子就需要与妇女一起分担责任。

另外,妇女很少参与乡村循环基金小家畜饲养的管理工作。为此,需要重视高地地区妇女在小额资金项目实施工作上的贡献,尤其是那些少数民族生活的地区,因为妇女在饲养动物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在准备动物食物和喂养方面更是如此。虽然人们说妇女在饲养小家畜,不过还是男子代表家庭借钱,所以,作为一家之主的男子代表其家庭参加会议。

农村妇女和土地改革

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传统是阻碍妇女获得这种权利的主要障碍。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男女享有同等的土地权。但是在实践中,传统的继承方式超越了执法。老泰族还遵循着重男轻女的传统,这意味着大多数男性具有控制财产的权利。根据传统做法,父母会把财产平均分配给家庭里所有的人。照顾父母的孩子可能获得父母的那一份财产,通常最小的女儿/儿子会这样。

从其他族群来看,尤其是Hmong-Iuwmien族和克穆族(孟高棉族),土地按照父亲方面的关系继承。这些族群的姓氏和家庭财产将继承给儿子(们),妻子则依赖丈夫。例如,女子结婚后必须搬到其丈夫家里,男子被视为土地的“主人和管理者”。至于妇女,她们一般没有权利从父母那里继承土地(两性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1997年)

1998年,两性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与国家统计中心就老挝妇女获得土地的情况进行了一项联合调查。结果表明,土地所有权证书上的名字与土地原来的“所有人”并不相同。从图1和图2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6%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写着妻子的名字,而在这些土地中有40%通过继承妻子父母的方式获得;有58%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写着丈夫的名字,但这些土地中只有18%通过继承丈夫父母的方式获得。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可能是妇女不具有土地权信息知识,也没有机会获得土地权信息。另外还有一些原因,如有的妇女属于没有读写能力的少数民族,有的妇女无法阅读和书写老挝语言,又如在传统土地权利方面存在着两性差异,妇女自身缺乏自信等等。还有一个原因是社会上一般认为男性为家庭的领导,他们的名字理应出现在这些文件中。

自1990年以来,老挝政府已设立并实施了一个土地产权项目:土地产权项目第一期和土地产权项目第二期,目的是为城市地区、城市周边和农村/农业区域的人们提供土地所有权。老挝妇女联盟中实施这样一个项目和参与项目活动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组织乡村会议、传播信息、提高人们对永久性土地所有权益处的认识及男子和妇女使用土地权的认识。与此同时,老挝妇女联盟在地区和村庄两级提高妇女土地所有权的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一项2004年的社会经济研究,土地产权项目第一期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为越来越多的妇女提供了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名称项目第二期,老挝妇女联盟还继续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土地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土地产权项目的实施情况。

如果与土地产权项目实施以前的数字相比,根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证书的核查和发放情况,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妇女的产权数大于男子,如附件中表1所示。

农村妇女享有清洁供水、灌溉和基础设施的机会

2005年人口普查结果表明,约有35%的个体住户有机会获得清洁用水(供水以及井水/利用地下水)。在过去的十年里,清洁用水获得的情况已得到改善,家庭享有清洁用水的机会已增加一倍以上。1995年的普查结果是只有15%的家庭享有清洁用水的计划。比较发现,各省之间、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67%的城市家庭能够获得清洁用水,而只有27%的农村家庭能够获得清洁用水,而在那些没有通路的农村地区,这一比例仅为13%。

政府消除对农村妇女歧视的措施

老挝妇女在农业和其他经济活动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还承担着准备食物和照顾其家庭成员健康的基本责任。政府很清楚,如果没有妇女的贡献,特别是贫困族群妇女的贡献,脱贫目标及改善国家教育、医疗卫生和人口方面的指标都无法如期实现。

因此,政府在所有的主要经济部门都采取了有力措施,采取实施国家行动计划的方式,帮助贫困妇女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她们享有基本服务的机会,如教育、公共卫生和主要生产资源:扩大服务,帮助妇女参与基本决策过程,将她们的需求纳入国家发展政策。

促进两性平等是一项重要的全国性工作,2003年修订的《宪法》的第22条至24条,以及许多国际文书的通过都反映了这一点,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最近成立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平等享有基本服务和生产资源的保证是基于公正的两性平等、效率(贫困妇女是宝贵的资源)和有效性(在执行消除刀耕火种法和鸦片种植的国家政策时,在实施教育、公共卫生和人口的国家政策时,为妇女提供支持是必要的)。在新成立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各部委都有望制定自己的战略和行动计划,以促进国家、省、区、村各级的两性平等。一些部委已开展两性角色整合工作,采取行动如下:

建立一个两性平等的高层工作组;

收集有关脱贫及其他国家目标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

利用这些数据来明确两性角色的总体情况或评估各部门的两性角色;

制定一项两性角色战略计划和一个行动计划,从确保公平的角度出发,解决妇女参与相关部门工作方面的问题和难题;

组织两性角色方面的讲习班、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

改进两性角色分配,确保各级部门中都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官员代表;

审查所有新政策、方案和项目中的两性角色;

在确定涉及脱贫的新项目时向当地妇女咨询,并确保她们参与这些项目的实施,包括扩大服务和培训。

保证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措施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卫生服务网络都比较充分,但很多偏远地区的村庄还是没有被覆盖到,甚至在卫生服务达到的地方,所能获得的卫生服务质量依然很低。

2005年,政府已经计划扩大80%以上的基本卫生服务,以使其达到全国各地的村庄,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村庄和贫困的村庄,使它们能够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够利用医院和医疗卫生中心、药房、公共及私人诊所提供的服务。80%的农村地区需要有卫生服务人员、医药箱和村卫生委员会。在县级医院和保健中心,卫生服务人员和卫生设备都是必需的。为实现扩大基本卫生医疗服务,政府需要:

评估至今为止所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项目和其他项目,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加强区卫生服务体系,工作重心是鼓励在偏远地区工作的医务人员,尤其是女性和少数民族医务人员;

通过以下措施改善和扩大从省到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在全国各地的所有村庄建立村卫生服务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应吸收更多的女成员,以帮助开展正规的村民卫生服务。

建立100个新的卫生中心,2005年有604个中心,到2010年,将成立213个新中心。目标是到2010年时,在全国各地建立917个中心。

提高三家区域性医院的质量和专业技术,使其成为第二或第三级联系医院。这意味着,它们必须能够及时解决紧迫问题。区域性医院必须能向省和地区卫生部门官员提供教学和培训计划,包括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服务。

改善省级医院,使其成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第二级联系医院。这将为村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创造有利条件。省级医院必须能够提供紧急手术、分娩手术、自然分娩安全措施、骨外科和腹部外科手术。预期有16家省级医院能够升级。

改善县级医院,使其成为初级联系医院,重点面向发展中和贫困地区。因此,地区医院必须是预防、治疗和康复的前线中心,并且要向其负责的地区的基层单位(卫生中心和村庄)提供必要的基本药品。此外,他们还必须能够处理一些疑难杂症。

鼓励妇女同男子一起参与偏远地区扩大基本卫生服务网络的工作:

老挝妇女联盟被指定执行某些项目,如生殖健康、生育间隔及其他营养项目。

村卫生委员会应增加女性成员,并将她们培训为其负责地区实践卫生三原则(喝开水、吃熟食、洗手和使用洗手间)的教员。此外,建议人们在家里或稻田里睡觉时使用蚊帐,特别是浸药蚊帐。应建议村民去卫生中心接种疫苗,在食品烹饪中使用碘盐,使用安全套控制生育和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鼓励妇女和男子一起参与决策以及分担责任。

确保各层次的妇女都参与卫生服务网络。

保证农村妇女平等接受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措施

在教育部门,政府已经制定了一个方案,实施妇女发展国家战略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为妇女创造条件,使她们有机会接受教育

促进幼儿园阶段的教育发展,增加女童入学率,使之与男童入学率相等;

促进小学平等招收学龄男童与女童;为父母和监护人把孩子送入学校创造条件,尤其是要给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创造条件。

建立不同模式的教学策略,鼓励妇女/女孩学习,消除贫困地区的妇女文盲。

改进社区教育中心和教育发展中心,使妇女能够获得更高水平的教育,能够参加与促进家庭经济发展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关的职业培训。

提高贫困地区的中学网络,创造良好的家庭关系,促进朋友-家庭关系以帮助女学生在离家较远的村庄学习。

提高各地区技术和理工学校的能力,为从省到农村地区的女学生提供宿舍以增加女学生入学率。

创造机会减少地区与省之间的差距,减少两性差距与民族差距;在一些省份建立民族寄宿学校。

在全国各地提高高等教育机构的能力,利用政府的基金支持来提供女生宿舍。鼓励私营部门和社区加大捐助;尤其是要促进朋友-家庭关系,当女学生在家住宿时,给她们帮助。

鼓励结婚或工作的妇女返回学校更新知识。

继续鼓励各个层次的教师、学校校长和教育管理人员注意两性问题,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农村地区和偏远少数民族地区优先发展和培训女教师。

妇女的教育和培训

监视和收集女教师数量,将她们分配到所在地适当的位置上。

在各层次各领域提高女教师的比例和资历,确定所需要的水平,以此促进教育管理各级中的女教师/工作人员胜任其岗位和职责。

制定标准和条件,鼓励妇女/女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根据各级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分配的岗位和职责提高其知识和技能。

改善人员选拔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针对女性工作人员和女学生的长短期培训的人员选拔,确保适当比例的妇女参与。

在教育水平仍然很低的少数民族地区扩大针对妇女的师资培训。

加大扫盲活动的力度,为贫困村庄的妇女提供基本的职业培训,使她们有能力为经济发展、创造收入及提高贫困户的生活水平做出贡献。

制定规章制度,增加女性学员参加职业和管理培训的出勤比例,在完成培训后,为她们创造有利条件,增加就业机会。

提高针对女工人、女技术员、女工程师、女经理和女企业家职业培训体系的质量和数量,以便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增加妇女在就业岗位中的比例。

提高女性教职员工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资金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并加强她们的能力,让她们有能力被任命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学校董事。

改进现有的法规和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并制定适当政策,让女性工作人员和教师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各部门的管理系统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

鼓励妇女接受教育和培训

创造条件,让家境贫穷的女童有机会接受教育;通过提供宿舍或寄宿家庭的方式,为贫困地区女学生创造条件,在其学习期间给予帮助;为那些离村子较远但是有宿舍的学校提供支持,特别是要帮助那些留级率和辍学率较高的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

加大力度,促使全社会都认识到妇女教育的重要性;创造条件,提高妇女在子女教育、家庭管理、生计谋求、经营企业以及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发挥和提高省、县各级女性教育者的能力,改进学校课程,以满足社区需要,根据生产季节制定合适的时间表,鼓励女学生正常出勤。

帮助社区认识到贫穷与日常家务琐事间的联系;寻求现有问题的解决方案,树立父母和监护人的信心,使她们愿意送女童上学。

就与两性有关的宣传教育活动展开各种主题的研究和分析,以此作为系统规划妇女发展的参考。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政府已计划增加教育发展预算,即从2005年的11.6%增加到2010年的16%。

保证农村妇女获得贷款和技术的措施

改善金融和银行部门对可持续发展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农村地区的金融管理需要改进,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只有少数农民能获得这种社会服务。然而,随着运输和通讯网络的改善以及银行系统能力的提高,金融管理体系极有可能扩大服务范围。农业促进银行最终将转变为一个独立的市场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和小额信贷机构将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制定的规章和政策运作,届时将会给予小额信贷机构各种形式的支持。农村信贷、小额信贷战略以及方案行动计划正在筹备阶段。未来农村信贷和小额信贷的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如下:

支持市场改革。

为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法律框架。

确保小额金融机构在确定利率和其他的业务决策上的独立性。

组织一个小额金融机构论坛。

提高农业促进银行的组织结构,使之成为独立的农村金融机构。尽管如此,小额信贷项目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如:

–只有一小部分农村居民有机会获得信贷服务。

–用于灌溉、连接农村地区道路、农业生产仓库,加工材料和其他相关方面的贷款仍然有限。

–缺乏指导方针和贷款手续。

–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有限。

–只有少数借款人(农民和中小规模的投资者)在财务管理方面有经验。

拥有先进的技术才有可能提高水果、蔬菜和家畜的产量。内部调研将显著提高产量。因此,根据农业发展计划,政府将:

为农业和林业生产技术转让制定全面的开发系统,特别要考虑到山区。

确保研究与服务改善符合实际需要。

扩大研究项目,多与农民一起做实地模拟。

在家户和社区完成收割和加工之后,针对国内产品引进保护方法。

在不同地域和农村地区开发技术。

开发适当的技术来改进家畜饲养。

开发池塘鱼类养殖技术,包括池塘管理、喂食和增加鱼类品种。

商务促进方面的措施

政府已经在实施国家发展和脱贫的战略,旨在保证农村妇女参与创收活动,特别采取以下措施来促进小型企业发展:

与有关部门合作,减少企业登记、发放许可证和向小型企业征税的步骤。

给边界和自由贸易区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便利。

通过广播、因特网和其他媒体技术为小型企业提供更多市场信息,特别是在编织领域。

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农业促进银行、老挝妇女联盟和国际组织合作,改善小型企业的信贷准入,为少数民族妇女建立一个基金储蓄机构。

让更多妇女参与小型企业协会的管理。

国家发展与脱贫战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经制定了一项《国家发展与脱贫战略》,该战略优先考虑性别主流化。政府已在主要经济部门采取了明确的行动,同时确定了一个国家方案,给贫困妇女提供支持,为她们增加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生产资源方面的服务,促进她们参与根本性的决策,在制定国家发展政策时考虑她们的需要。根据老挝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的建议,主要部委开始将两性观点纳入部长级工作,具体如下:

设立一个高层次的两性角色工作组,负责协调按性别分类的数据的收集和评估工作,具体针对脱贫;确定和监测两性问题、脱贫目标,目标群体及指标;寻求投资以制定两性发展方面的政策和方案;建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开展一次面向所有部门的两性问题研究;

收集有关脱贫及其他国家目标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

利用收集到的数据来明确两性角色的总体情况或评估各部门的性别状况;

制定一项战略计划和性别主流化的计划,从而确定妇女参与各部门工作的主题和问题,确定实施和设立可行指标的具体方法;

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与两性问题有关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改进所有部门的两性角色分配情况;

审查两性问题方面的政策、方案和项目,确保其成功实施;

在设计与脱贫相关的新项目时,要与生活在当地的妇女展开协商,确保她们参与此类项目,包括获得提升和培训服务的机会。

第15条:在法律面前和公民事务方面人人平等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庭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应一律视为无效。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老挝宪法》第35条和37条规定,在法律面前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刑法》第2条规定,“个人仅在有本法所界定的视为对社会有危险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时才能被指控犯罪和因罪行而受到惩罚,且只有在法庭做出决定时[才能被处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法院(2003年)第4条也指出,“所有老挝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其性别、种族、民族、社会经济地位、语言、教育程度、职业、信仰、籍贯或其他因素。对影响到其生活、健康、权利和自由、尊严或财产的任何行为,老挝公民有权就相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规定了减少妇女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2005年修订的《刑法》第31条规定,“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况是罪犯不满18岁,以及女罪犯处于怀孕期。”该法第32条提到,“法院在做出决定或判刑时,如果罪犯在犯罪时不满18岁,及妇女犯罪时处于怀孕期,那么禁止对罪犯判处死刑”。第36条还规定,“不得对犯罪时小于18岁的罪犯和处于怀孕期的妇女或监护小于8岁儿童的妇女判处软禁。”

第126条规定,“已婚者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应处以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或没有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处以50万到500万基普的罚款。通奸合伙人将以同样的指控被处罚。”

第127条规定,“对任何没有照顾未成年子女、处于在贫困之中的父母或残疾或患病配偶的人,将根据法院裁决,处以公开批评和30万到300万基普的罚款。”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21条规定,“法院在做出决定或判刑时,不得对犯了罪的怀孕期妇女判处无期徒刑……”及“禁止对……犯罪时处于怀孕期的妇女处以死刑。”

简而言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确保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一点体现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中。虽然妇女在法律领域工作的比例低于男子,但妇女和男子在实际中都有机会获得法律服务。

老挝国立大学改善了其法律教育,该领域的一个重要活动就是将两性培训纳入行政与法律专业学生的课程中。一项性别主流化的战略计划和行动计划已经确立并纳入到了行政与法律专业的课程中,特别是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在内的人权研究。两性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举办了遍及全国各地的面向法律官员和法官的两性问题培训。其结果是,法官对两性观点的认识和了解提高了,在案件审查和判决的过程中,能够考虑两性情况且不含性别歧视。

在公民事务上男女平等的权利

在子女继承遗产方面,《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17条特别规定,“儿女享有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该法第20条还提到,“当妻子怀孕或新生儿不到一岁时,丈夫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妻子却有这样做的权利;一旦离婚,妻子具有监护子女的优先权;如果男女发生性关系,且如果[或是]男子不与该女子结婚或他们在婚前有一个孩子,则该妇女有权向该男子要求赔偿,她还有权在子女年满18岁之前要求孩子的抚养费用;在分割遗产时,母亲有权代表她未出生的孩子继承和管理这些遗产。”

男女定居和择居的平等权利

2003年修订的《宪法》第40条规定,“老挝公民享有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定居和迁移的自由。”《家庭法》第14条规定,“丈夫和妻子都有权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家庭居住地的选择由已婚夫妇双方共同决定。”

在现实中,由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49个民族,所以家庭结构和婚姻传统是多种多样的。占人口的大多数的低地族群在定居方面有着自己生活文化,即一般情况下遵循妻子的家庭模式,最小的孩子继承父母土地财产的情况也很常见。根据传统,新婚夫妇与妻子的父母生活中一起。这意味着,已婚男子离开他的家庭与妻子的亲戚一起生活。Khmou族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他们的生活文化遵循的是丈夫和妻子双方的家庭模式,但实际家庭生活以丈夫的家庭为导向。一对新婚夫妇可能会先与妻子的家庭一起生活,然后再搬到丈夫家中。在老松族,家庭更多是以丈夫为主的结构。儿子有权继承土地,女儿必须离开家庭与丈夫生活在一起。

然而现在已婚妇女定居的传统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在城市。已婚夫妇的搬迁并不取决于对父母的继承。有些夫妇结婚后会迁出他们的家庭,或视条件决定与丈夫还是与妻子的家人一起生活。这是一种不再由传统决定的积极的趋势。

第16条:婚姻平等与家庭法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结婚姻的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c)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d)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e)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f)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g)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政府重视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这一点反映在政策和法律中。《家庭法》第11条涉及婚姻的审议和登记,“有结婚意向的情侣必须向家庭书记官提出书面请求。如果这对情侣满足所有要求的条件,家庭书记官将邀请有关人士登记他们的结婚行为,须有三名证人在场。”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17条规定,“男女在18岁时就有结婚的权利。在特殊和必要的情况下,这种限制可能会降低到不满18岁但不能小于15岁。结婚必须基于双方同意,没有来自任何一方或个人的强迫。丈夫和妻子享有讨论和决策的平等权利,并且能共同商定他们的居住地点、就业、生育和其他事项。丈夫和妻子须互相热爱、尊重和支持,须一起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孩子。他们须建立一个文化的,充满了和谐、幸福和进步的家庭。按照法律的规定,儿女都享有继承财产和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20条规定,“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如下:“当妻子怀孕或新生儿不到一岁时,丈夫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妻子却有这样做的权利;一旦离婚,妻子具有监护子女的优先权;如果男女发生性关系,且如果[或是]男子不与该女子结婚或他们在婚前有一个孩子,则妇女有权向男子要求赔偿,她还有权在子女年满18岁之前要求孩子的抚养费用;在分割遗产时,母亲有权代表她未出生的孩子继承和管理这些遗产。”

《家庭法》第20条涉及离婚的原因,规定男女享有离婚的平等权利。第22条进一步规定,“在妻子怀孕或新生儿不满一岁时,丈夫无权要求离婚。”《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2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第23条对子女的监护权做出了规定,“如果丈夫和妻子对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没有达成一致,法院应在考虑孩子利益的情况下决定由父亲还是由母亲监护。”第24条规定配偶在离婚后享有要求子女抚养费的平等权利。

《家庭法》第28条规定了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双方原来的资产继续由其各自的财产所有者拥有;婚姻财产应在这对夫妻间平分,除非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婚姻关系的破裂负责或婚姻财产遭到破坏。违法者只能得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一,当未成年子女留在父母一方时,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可能会根据法院决定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

《家庭法》第33条涉及父母保护孩子权益的义务,规定:“父母在保护他们的孩子的权益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35条扩展了父母保护其孩子的平等义务的内容:“父母有责任照顾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或达到成熟却无法工作的[孩子]。不管父母是生活在一起还是已经离婚,他们都必须履行照顾孩子的义务。”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37条规定,“侵害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问题,它危及社会、影响家庭,导致家庭环境缺乏温暖,[及引起]家庭分离,致使妇女和儿童不能生活在家庭中,是他们成为贩卖活动、吸毒和卖淫受害者的一个潜在原因。为打击家庭暴力,行政部门、老挝国家建设阵线、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注意向家庭普及知识和开展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应该和谐相处以及两性应该平等,以确保稳定、幸福和进步的家庭制度。”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41条:“家庭应促进和支持妇女和儿童各方面的自我发展,为其提供各种机会,[和]让其享受平等权益。此外,家庭有责任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妇女和儿童贩运及家庭暴力行为。”

《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51条规定,“任何有能力提供帮助却没有帮助妇女和儿童贩卖受害者或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情节严重者,可以依照《刑法》第86条对其进行处罚。”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2003年)第35条和第37条规定了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事务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它还进一步规定,应当对他们的合法权益、经济和社会机会给予重视。这一政策为老挝人民决定要不要孩子以及根据配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决定生育间隔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这一政策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确保人口增加具有稳定性并且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称。

《家庭法》第14条提到配偶从事活动的权利,“丈夫和妻子都有权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第15条规定,“丈夫和妻子都有权选择丈夫或妻子的姓氏或保留各自原来的姓氏。”第31条还规定,“父母有权根据他们的喜好和双方的协商选择孩子的名字。如果父母姓氏相同,那么孩子们的姓氏应与其父母一致。如果父母姓氏不同,那么孩子们可以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父亲或母亲的[姓氏]。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孩子将使用由法院决定的姓氏。”2003年《宪法》第37条也指出了配偶双方在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样的规定还被编入《财产法》第20条(1990年)。《家庭法》第26条规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已婚夫妇在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不包括价值低的个人物品。夫妻双方在婚姻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论财产实际是由谁取得。这不是妻子或丈夫在婚前拥有的夫妻财产,也不是后天通过继承或赠款形式接受地明确给予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家庭法》第2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论财产实际是由谁取得。夫妻双方有权依据家庭要求使用婚姻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权或处置上达成一致。”

《遗产和继承基础法》(1990年)第6条没有规定女孩和男孩在遗产继承权利上的区别。但该法律明确规定,“横向家系亲属如兄弟姐妹,或父亲方的叔叔和姑姑,母亲方的舅舅和姨妈或侄子侄女外甥都有权继承遗产所有者的遗产,如果遗产所有者没有孩子也没有配偶的话。”该法第43条赋予男女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平等权利。《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第17条特别规定了子女继承遗产的问题,“儿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3部分:结论、问题和难题以及建议

3.1结论

老挝政府始终同心协力大力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以促进和提高妇女地位,保护老挝各族妇女的利益。有关单位已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特点和现实积极主动地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老挝妇女联盟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执行机构LNCAW已进一步加强了其将两性观点纳入所有部门的能力。性别主流化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战略计划已列入全国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

《宪法》和许多法律已经得到修改,以进一步重视妇女权利并将其汇编到法律中。同时还就如何充分吸收和转化《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如何把《公约》规定纳入国家的法律程序展开了培训。

教育和公共卫生部门已经逐步得到改善。在教育方面,母亲的识字率有所提高。女孩,特别是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的女孩正在接受更好的教育。在医疗卫生方面,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有所下降。

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已经增大。妇女享有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自我发展的机遇和有利条件也增加了。她们正积极地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妇女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能参与社会各个层面的决策。选民选择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的女性进入国民议会。政府已任命越来越多的妇女担任高级职位。

政府已采取措施,使妇女能够获得信贷、扶贫基金和土地。因此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妇女开始从事商业,承担起与家庭创收有关的工作。

通过媒体宣传和召开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有关的会议,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进行宣传和普及。据评估,各级官员都增加了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认识和了解。

3.2问题和难题

虽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方面已经取得多方面的进展,但是它一直面临着以下挑战:

社会中仍然存在一些成见和不良传统。需要付出更多努力来改变这些观点并找到解决办法。

与妇女有关的执法力度仍然不够,在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之间仍然存在着差距。

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尚不够有力,在专门知识技术人员和有限的预算方面尤其如此。

政府官员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及性别主流化的了解和认识十分有限。

妇女只能有限地获得法律信息,因此很难保护她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民们,特别是贫困村民,没有自我发展的机会;没有机会获得社会经济服务,如自助资金、教育和医疗卫生等。

建议

采取措施,开展活动,提高人们对整个老挝两性角色的认识,目的在于改变行为方式、消除消极态度、消除不合理的视一种性别劣于另一种性别的传统和做法。

建设中央和地方各级干部们性别主流化的能力。

开发现实中的执法措施,为妇女能够获得法律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进一步完善促进妇女地位提高的机制和机构,使它们能够在性别主流化和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方面同所有部门保持一致。

采取措施,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让更多的妇女参与发展和决策,从而让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的更多的妇女担任领导工作。

组织培训活动,提高各级政府官员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认识和了解。

利用媒体,改进普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知识的方法,致力于提高人们对两性角色发展的认识。

继续提升女性受教育的水平,保证更多的女童上学。

帮助妇女获得服务,尤其要为贫困妇女获得卫生医疗服务提供便利。

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尤其是要使女佣的工作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工作。

让妇女能获得更多的经济机会,如生产资本、市场信息及生产技术等。

发展相关能力,监测和报告《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

附件:按性别分类的数据

表1:各届立法机关中国民议会议员的人数

资料来源:国民议会,2007年。

表2:截止2006年按性别分列的国家和村领导的数据

岗位

总数

女性

男性

部长级和部长同等级别

22

3(13.63%)

19(86.3%)

副部长级和副部长同等级别

27

6(22%)

21(78%)

局长

156

23(15%)

133(85%)

副局长

304

43(14%)

261(86%)

省长,首都万象市市长

17

0

17(100%)

副省长

29

0

29(100%)

主任

529

93(18%)

436(82%)

副主任

576

141(24%)

435(76%)

区长

139

3(2.9%)

135(71.1%)

副区长

217

6(2.8%)

211(97.2%)

村长

10 292

132(1%)

10160(99%)

副村长

16 171

666(4%)

15 505(96%)

资料来源:PACSA,2006。

表3:2006年派驻国外的外交部官员(24个国家)

职务

总数

女性

男性

1

外交官

124

22

102

2

大使

22

0

99

3

国际组织工作人员

03

01

02

4

总领事

05

01

04

资料来源:外交部,2007年。

表4:城市和农村地区6-10岁和11-15岁学生的入学情况

城市/农村地区

6-10岁

11-15岁

女孩

男孩

合计

女孩

男孩

合计

城市地区

91

88

69

87

90

88

有通路的农村地区

72

75

74

71

82

76

没有通路的农村地区

50

56

53

49

71

60

合计

70

73

72

70

82

76

资料来源:支出与家庭消费调查,2002-2003年。

表5:全国小学教师的人数,2005-2006年

类别

人数

百分比

合计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教师总数

27 776

12 999

14 777

46.79

53.21

僧侣教师

29

0

29

0

100

私人教师

789

602

187

76.39

23.72

入门教师

489

58

431

11.86

88.14

未接受教师培训的从11+1和8+3系统毕业的教师

12 808

4 945

7 863

38.6

61.4

资料来源:教育部:2005-2006年报告。

表6:小学的平均入学情况,2004-2005年

项目

合计

女性

男性

总入学率

124.9

119.2

130.4

6岁儿童净入学率

66.4

65.2

67.1

6-10岁儿童净入学率

83.9

81.2

86.5

升入高年级的比率

72.4

73.4

71.5

留级生比率

18.3

17

19.3

辍学比率

9.4

9.6

9.2

资料来源:教育部:2005-2006年报告。

表7:按性别分列的中学生人数,2004-2005年

类别

合计

女性

百分比

男性

百分比

初中

243 131

106 088

43.63

137 043

56.37

高中

144 510

62 469

42.34

85 041

57.65

合计

390 641

168 557

43.15

222 084

56.85

表8:中学生的入学率

项目

合计

女性

男性

初中

净入学率

51.7

46.2

57

升入高年级的比率

85

86.3

84

辍学率

12

11.9

12.1

留级生比率

3

1.8

3.9

高中

净入学率

34.5

29.5

39.4

升入高年级的比率

88.8

91.0

87.1

辍学率

9.6

8.1

10.7

留级生比率

1.6

0.8

2.2

资料来源:教育部:2005-2006年报告。

表9:高等院校学生人数,2005-2006年

教育机构

学生人数

百分比

合计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老挝国立大学

26 814

9 250

17 564

34.5

65.5

占巴塞大学

3 249

1 267

2 162

36.9

63.1

苏发努冯大学

2 042

726

1 316

35.6

64.4

私立院校

15 126

6 883

8 243

45.5

54.5

其他

1 436

650

786

45.3

54.7

合计

488 847

18 776

30 071

38.4

61.6

资料来源:教育部:2005-2006年报告。

表10:老挝国立大学的学生,2005-2006年

级别

合计

女性

百分比

男性

百分比

硕士学位

109

23

21

86

79

研究生文凭

2148

62

42

86

58

学士

20 622

8 155

39

12 467

61

文凭

6 192

1 095

17

5 097

83

合计

27 071

9 335

34.48

17 736

65.52

资料来源:教育部:2005-2006年报告。

表11: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文盲率

性别

年龄:15-34岁

年龄:35-49岁

女性

25.88%

35.7%

男性

13.54%

17.25%

合计

19.78%

26.49%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2005年。

表12:6-10岁和11-15岁儿童的入学率

地区

男性

女性

合计

6-10岁儿童的净入学率

北部地区

67

61

64

中部地区

78

78

78

南部地区

73

69

71

11-15岁儿童的净入学率

北部地区

80

63

71

中部地区

86

77

82

南部地区

75

66

71

资料来源:支出与家庭消费调查,2002-2003年。

表13:七大类部门的雇员

代码

雇员类别

雇员

女性(%)

男性(%)

01

政府

168 388

31

69

02

国有企业

11 446

33

67

03

国有–私营企业

121 786

40

60

04

私营企业

19 486

27

73

05

雇主

7210

31

69

06

个体户

1 149 906

32

68

07

没有报酬的家庭工作

1 260 671

71

29

合计

2 738 893

50

50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2005年。

表14:按出口和性别划分的直接就业(2002-2004年)

出口

直接就业(合计)

女性(%)

女性

男性

农业和林业产品

227 000

50(大约)

138 500

138 500

老挝在泰国的劳工

250 000

55

137 500

137 500

服装

26 000

80

20 800

5 200

木材产品

20 000

10(大约)

2 000

18 000

手工艺品

20 000

70(大约)

14 000

6 000

外国游客

18 000

50

9 000

9 000

合计

(百分比)

611 000

321 800

(52.7)

289 200

(47.3)

资料来源:《第三次国家人类发展报告:国际贸易与人类发展》,2006年。

表1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商界领袖人数

商业类型

男性

女性

合计

国家工商会执行委员会

15

3

18

服装和纺织协会

44

22

66

老挝工艺品协会

39

60

99

老挝粮食和公用事业集团

43

17

60

老挝建材集团

24

8

32

装配工业协会

17

0

17

汽车配件集团

45

12

57

制药集团

14

3

17

宾馆和饭店协会

31

12

43

燃料和煤气集团

17

2

19

咖啡出口商协会

16

2

18

老挝木材产品协会

10

2

12

农业加工集团

11

1

12

电力建设与安装集团

7

0

7

盐业生产商集团

5

0

7

建筑企业集团

35

1

36

家具集团

17

12

29

加工工业集团

27

2

29

资料来源:老挝国家工商会,2006年。

表16:2004年和2005年不同场所的分娩人数

类别

分娩人数

1

在医院分娩的妇女

41 521

2

在家里分娩且没有助产士协助的妇女

36 066

3

在家里分娩但有助产士协助的妇女

36 578

总数

114 165

资料来源:公共卫生部的统计,2004年和2005年。

表17:免疫接种率

类别

百分比

1

脊髓灰质炎

39%

2

破伤风、白喉、百日咳疫苗接种

38%

3

麻疹疫苗接种

31%

4

肺结核疫苗接种

51%

5

女性破伤风疫苗接种(15-49岁)

25%

6

产妇破伤风疫苗接种

27%

资料来源:公共卫生部的统计,2005年。

表18:村庄、家庭和个人使用浸药蚊帐的情况

类别

村庄数

1

使用浸药蚊帐的村庄

19 831

2

使用浸药蚊帐的家庭

514 790

3

使用浸药蚊帐的个人

3 326 747

资料来源:公共卫生部的统计,2004年和2005年。

表19:妇女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方法

数量

1

使用避孕药(组合)

236 509

2

使用避孕药(单独)

132 350

3

使用注射

132 552

4

使用避孕套

180 552

5

宫内节育器

78 249

6

绝育

1 667

合计

662 829

资料来源:公共卫生部的统计,2004年和2005年。

表20:各种形式体育运动参加者的统计数据,2005年

体育运动类型

男性

女性

足球

391

140

排球

175

127

乒乓球

66

40

老挝拳击

69

-

自行车

24

18

网球

40

19

游泳

19

15

跆拳道

67

62

沙滩排球

15

9

合计

866

430

资料来源:国家体育委员会,2006年。

表21:签字盖章的土地所有权证书

省份/首都城市

签字盖章的土地所有权证书

男性

女性

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

共同所有权

法人

国家财产

合计

首都

32 161

45 202

28 226

7 326

139

14 851

127 905

Savanaket

12 809

24 441

13 657

6 764

2

4 998

62 671

Champasak

13 132

20 571

13 081

1 483

9

5 324

53 900

Luan prabang

6 236

6 046

10 446

1 215

4

4 394

28 361

Viantiane省

11 925

18 656

12 535

1 122

1

2 433

46 490

Khammuan

3 547

6 558

4 284

583

1 624

16 601

Borikhamxay

2 101

2 462

5 091

73

1

682

10 410

Sayaboury

3 369

7 594

6 259

366

2

1 362

18 952

Saravan

2 055

3 439

3 408

35

28

265

9 230

合计

87 335

135 269

96 830

18 967

186

35 933

374 520

资料来源:土地所有权项目,财政部,2006年。

表22:2006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系统内的法律官员

合计

男性

女性

司法部工作人员

164

113

51

省级工作人员

330

243

87

县级工作人员

323

179

44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19

17

2

省级法院工作人员

86

78

8

县级法院工作人员

168

157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100

78

22

中部地区上诉检察院工作人员

22

17

5

首都万象省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251

187

64

首都万象县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242

211

31

军事检察院工作人员

115

110

5

资料来源: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2006-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