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11月2日举行的第1647次和第1648次会议(见CEDAW/C/SR.1647及CEDAW/C/SR.1648)上审议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AO/8-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AO/Q/8-9,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LAO/Q/8-9/Add.1。

A.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之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报告(CEDAW/C/LAO/CO/7/Add.1)及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总理府部长兼提高妇女、母亲和儿童地位国家委员会副主席阿伦胶·基迪昆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提高妇女、母亲和儿童地位国家委员会、外交部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9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AO/6-7)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规:

(a)经修正的《检察院法》(2017年)和《请愿处理法》(2015年)对提交申诉和请愿作出规定;

(b)《打击贩运人口法》(2016年);

(c)经订正的《宪法》(2015年),其中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基于性别的平等;

(d)《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法》(2015年),规定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并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

(e)经修正的《国家预算法》(2015年),保障国家预算支出中的性别平等;

(f)经修正的《教育法》(2015年),规定妇女和女童平等地接受教育;

(g)《公务员法》(2015年)和经修正的《劳动法》(2013年),规定在就业方面男女平等,并对妇女在职业安全、健康和产妇福利及保护领域的权益作出规定;

(h)《社会保障法》(2013年),允许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和男子自愿缴纳社会保障金;

(i)《妇女联合会法》(2013年),界定了老挝妇女联合会的任务、权利和义务;

(j)《法律制定法》(2012年),规定对不符合国际人权条约的国家立法进行修正;

(k)经修正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规定在法律和人民法院面前男女平等;

(l)《卫生、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法》(2011年),保障所有妇女获得产科护理等保健服务的权利;

(m)《统计法》(2010年),规定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努力改进其体制和政策框架意在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现象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下列举措:

(a)《第三个国家性别平等战略(2016-2025年)》和《第三个国家性别平等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

(b)将若干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纳入2016-2020年第八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以期促进妇女的人权和促进她们参与就业及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c)《执行母亲、新生儿和儿童生殖健康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5年)》;

(d)《保护妇女和儿童并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14-2020年)》;

(e)《关于残疾人的第137号法令》(2014年),保障残疾妇女的平等权利;

(f)《教育和体育部提高妇女地位战略(2014-2015年)》、《农业和林业部提高妇女地位战略(2011-2015年)》、《公共工程和交通部提高妇女地位战略(2014-2025年)》以及《公共工程和交通部小城镇用水和卫生项目促进性别平等行动计划》;

(g)《促进施政中的性别平等战略(2012-2015年)》;

(h)《第二个提高妇女地位五年战略(2011-2015年)》;

(i)国会妇女核心小组(2010年成立)以及《国会妇女核心小组行动计划(2011-2015年)》;

(j)《关于颁布〈国家教育政策〉的第509号法令》(2010年)和《国家全民教育行动计划(2003-2015年)》,除其他外,旨在缩小和消除妇女和女童在入学率和毕业率方面的差距。

6.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委员会对这一事实表示欢迎: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2年;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9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

(d)《东南亚国家联盟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公约》,2017年;

(e)《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0年夜间工作公约》(第171号),2014年;

(f)劳工组织《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2010年。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给予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意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本国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C .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直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的可见性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这一事实,即已在缔约国通过媒体等途径开展关于《公约》的各类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对于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和这些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获得的补救的了解有限。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包括拨付充足的资源,将相关法律翻译成当地语文,并通过无线电广播等各类媒体机构在缔约国全境广泛传播,借此提高所有妇女,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少数族裔群体妇女、移民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对于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寻求纠正时可获得的补救的认识;

(b)系统地提高政府官员、议员、执法官员、法律专业人士、村庄调解机构和妇女组织的成员等相关利益攸关方对《公约》和性别平等的认识和理解,以期在制定和执行旨在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所有立法、政策和方案时加强对《公约》的利用。

宪法、立法和政策框架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保障男女平等和禁止性别歧视而采取的诸多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没有得到充分执行,也未提供资料说明与妇女遭受的性别歧视有关的起诉和法院裁决。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拨出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禁止歧视妇女能够辅以适当的执行机制和惩治措施;

(b)通过确保妥善处理针对妇女的性别歧视,加强男女实质性平等,并确保执行禁止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歧视的立法。

司法救助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障妇女提出申诉和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而采取的各项立法措施,并对妇女可以通过老挝律师协会获得免费法律援助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持续存在各种障碍,包括背负污名化、害怕报复、根深蒂固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法律知识有限,使妇女和女童不敢对性别歧视和性别暴力侵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性骚扰提出申诉;

(b)有关现有申诉机制在司法过程中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针对妇女的性别歧视方面的影响的资料不足。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有效获得司法救助,办法是通过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等措施,增进妇女的法律知识,为司法机构、执法官员和村庄调解机构提供强制性能力建设,并确保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和口译服务;

(b)确保遭受性别歧视和暴力侵害的妇女能够提出申诉,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污名化,并且获得有效补救和受害者支助,例如医疗和心理援助及庇护所;

(c)监测和评估改进司法救助工作对于妇女的影响,包括受《诉求处理法》管辖的申诉机制的效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有关评估的情况。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注意到,国会妇女核心小组、老挝妇女联盟和提高妇女、母亲和儿童地位国家委员会最近已经合并,以便加强有关性别平等的立法和政策的执行。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所有领域和各级政府,这些机构有效协调和执行性别平等计划、政策和方案的资源和能力有限。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具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制定和执行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的政策和方案,并确保该机构以协调的方式开展工作;

(b)加强努力,确保利用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原则分配国家预算中的公共资源,以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c)定期监测和评估国家机构为促进性别平等所开展活动的影响,包括通过改进按性别、年龄、族裔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评估性别政策和方案有效性所必需的数据的收集工作。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包括国家人权指导委员会和提高妇女、母亲和儿童地位国家委员会在内的各类政府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充分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所需要的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EDAW/C/LAO/CO/7 ,第14段),即缔约国应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其承担的广泛任务主要是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通过了《立法法》,引入了参与和协商原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关于结社的第238号法令》对非政府组织和社团的活动施加过度限制,尤其是限制妇女自由参加这些组织。

20.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独立的民间社会组织在缔约国促进、监测和增进妇女权利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建议缔约国:

(a)审查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登记要求,以确保这些组织,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可以在不受过度限制的情况下开展活动;

(b)为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组织、特别是为遭受性别歧视和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协助的基层组织的运作和活动提供财政和其他形式的支助。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6-2020年第八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之下的各项目标以便让妇女更多地参与公职(特别是国会)和参与就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暂行特别措施仅限于推动妇女担任决策职位,而妇女代表性被规定为20% 至 25%,其大多数目标无法达到促使变革的临界数量。

22.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从政者(尤其是议员)、社区领袖和公众(尤其是男性)对性别平等的认识,以增进对暂行特别措施重要性的了解,并为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奠定法律基础;

(b)设定妇女代表性至少占30%的目标提供外联和支助方案及其他注重成果的积极主动措施,并为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划拨充足资源,以期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c)鼓励在地方一级,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和政治参与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消除针对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少数族裔群体妇女、贫困妇女、女户主和残疾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d)记录在执行暂行特别措施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将这些措施扩大到《公约》涵盖的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如保健、教育、就业领域以及在获得社会和经济惠益方面。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及针对公务员和司法机构的能力建设方案。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这使得童婚等有害习俗持续存在和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发生率较高。

24.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执行一项全面战略,以便消除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遭遇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有害习俗和污名化现象;

(b)面向男子和男童开展长期提高认识运动,并让妇女和妇女组织,以及政治领袖和社区领袖、村长、媒体、雇主和公众积极参与进来,以期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c)消除教科书和学校课程中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纳入关于性别教育的必修单元,并向所有教师提供性别培训;

(d)监测所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评估这些措施对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的影响。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规定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和制定一项相关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研究、为受害者设立咨询服务和庇护所以及各种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以下方面:

(a)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强奸发生率高;

(b)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报案率低,还有与之相关的社会污名化现象;

(c)长期使用(尽管并非必须使用)其他形式纠纷解决办法处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村庄调解机构尤其如此;

(d)关于查明一切形式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处理个案,向执法人员、公共卫生官员和村庄调解机构成员提供的培训有限;

(e)为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遭受性别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的庇护所数量有限;

(f)缺乏以下数据:关于已被调查和最终促使起诉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以及关于对犯罪人实施的制裁,并按年龄和受害者与犯罪人之间关系分列。

26.委员会回顾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关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立法,特别是《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法》,包括通过为处理申诉和移交案件系统的运转划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b)藉由通过媒体推进提高认识运动和公众教育运动等办法,鼓励妇女和女童举报一切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事件;

(c)确保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能够直接获得法律补救方法以及受害者和证人援助和保护方案,并确保村庄调解机构不会妨碍妇女获得正规司法救助,特别是在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中;

(d)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法律从业人员、保健服务提供者和村庄调解机构的成员提供能力建设方案,确保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调查和起诉一切性别暴力侵害案件;

(e)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获得庇护所、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针对施暴伴侣的保护令;

(f)系统地收集关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数据,并按年龄、族裔和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分列,并收集关于签发保护令、对施暴者提起起诉和判处刑罚的数量的数据。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有关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立法和国家行动计划,并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设立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国家指导委员会以及在全国各地警察局设立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部门。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被以性剥削或强迫劳动为目的和以欺诈婚姻为幌子贩运的风险增加,而解决贩运问题的根源(包括贫困和缺乏经济机会)的措施不足;

(b)缺乏对于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进行监测的正式机制,而且缺乏有关受害者及早识别机制和转介系统;

(c)保护受害者和向其提供必要信息和支助的措施不足;

(d)缺乏防止代孕妇女遭受剥削的立法框架。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系统化提高认识运动,宣传贩运的危险和犯罪性质,消除贩运和剥削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根源,包括为处境危险的女童和妇女提供职业培训和替代创收机会;

(b)确保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受害者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寻求援助和康复服务,包括为此划拨充足资源加强部际协调,为执法官员提供强制性能力建设,并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执行国家行动计划;

(c)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贩运人口的犯罪分子,确保被贩运的受害妇女和女童获得保护,并为她们提供免费而且可以立即享用的专门庇护所、医疗、心理社会咨询、法律援助以及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d)通过一个立法和政策框架,确保代孕妇女获得法律保护,免遭剥削。

29.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向被利用卖淫营利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支助。

30.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EDAW/C/LAO/CO/7 ,第30段) 并建议缔约国:

(a)调查和惩处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的人;

(b)研究缔约国卖淫的普遍程度,以便查明和消除卖淫现象的根源;

(c)为被利用卖淫营利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包括保健、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并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对妇女在国会和司法机构中的比例增加表示欢迎,并且欢迎缔约国继续承诺提高妇女在政治决策中的参与度,为鼓励妇女参与而采取的诸多政策措施就表明了这一点。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省级和地方一级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不多,在副省长中女性仅占 8%,在区长中,女性仅占6%。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明确的程序,以便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包括2016-2020年第八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中概述的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任命妇女担任政府、外交部门、司法机构、警察和军队的决策职务时做到性别平等;

(b)为希望从政或担任各级(包括地方一级)公职和高级管理职务的妇女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

(c)提高从政者、社区领袖和公众的觉悟,让他们认识到妇女与男子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是切实执行《公约》的一项要求。

国籍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有关获得国籍的法律框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出生登记率低,在农村地区和少数族裔群体中尤其如此。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语言障碍和部署流动民事登记机构,促进及时为儿童办理出生登记,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教育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增加妇女和女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提高她们的识字率和入学率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女童接受小学和中学教育的机会有限,部分原因是间接教育费用、家务、语言障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观念以及对女童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缺乏有关女童因怀孕而辍学的比率的数据,也没有采取充分措施确保她们在分娩后重返学校和留校学习;

(c)妇女和女童在职业学校和高等学府的入学率过低,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学习领域尤其如此;

(d)妇女和女童的文盲率高,在某些族裔群体尤其如此。2015年人口和住房普查的结果表明,妇女和女童在出勤和学业方面的结果不佳;

(e)属于少数族裔群体的女童可以获得跨文化教育的途径有限。

36.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取消间接学费和处罚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调整教育方法以确保兼顾学校工作与家务,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学校基础设施,以及提高教师提供跨文化教育的能力,从而确保所有女童和妇女,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生活的女童和妇女,都能接受教育;

(b)消除妨碍女童接受教育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提高父母和社区领袖对妇女接受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

(c)根据按性别、地点、年龄、学校类型和族裔分列的接受各级教育的数据,采取策略,鼓励和监测入学、出勤、在学和辍学后重返学校情况;

(d)采取各项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提高中等和高等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学习领域中妇女和女童的入学率;

(e)加强努力提供非正规教育和其他成人扫盲方案,特别是为农村地区的妇女提供这些方案。

就业

3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保障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禁止基于怀孕或生育状况的歧视以及提高最低工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项促进体面工作的行动计划,并努力加强劳动监察制度。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纵向和横向劳动力隔离和男女工资差距巨大的现象长期存在,妇女的工作时间一般比男子长,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并对其加以监测的力度有限;

(b)妇女集中在非正规就业部门,从事低收入工作,包括成衣行业,工作环境恶劣,不能充分保护她们免遭歧视和剥削;

(c)为产妇特别是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提供的保护不充分,使其怀孕时的职业保障遭到削弱;

(d)没有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明确法律框架,也没有妇女针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提出申诉;

(e)很大一部分妇女是无报酬的家庭劳力,部分原因是受传统规范和关于性别角色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以及妇女受教育程度较低。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妇女的职业培训,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并确保所有行业遵守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从而提高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

(b)监测和改善非正规和私营部门中妇女的工作条件,特别是通过定期劳动监察,消除妇女面临的剥削性劳动做法,监测所有部门的最低工资执行情况,并且研究能否在成衣部门、该部门内部及其他部门推《成衣部门劳动标准方案;

(c)通过一项国家计划,资助在私营部门提供产假补助金,以期消除妇女因怀孕而失业的风险;

(d)修正《劳动法》第83条,以便纳入性骚扰的定义,并对实施性骚扰的犯罪人予以制裁;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包括为此建立一项提交申诉和确保受害者切实获得补救的制度;

(e)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无偿家务活动的衡量和定量及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确认的第17(1991)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对儿童保育、老年人护理、保健、教育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进行投资,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妇女的无偿护理和居家劳作;

(f)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和《1981年关于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公约》(第156号)。

保健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向孕妇提供财政援助、部署固定和流动保健机构以及开展生殖健康公共教育运动。它还欢迎缔约国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鼓励使用避孕药具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的是:

(a)孕产妇死亡、早孕和营养不良的比率居高不下,获得产前和产后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以及由熟练保健人员接生的比率低,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b)未充分提供有关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和计划生育服务的适龄、全面教育,获得避孕药具的需求远没有得到满足,对女童和未婚妇女而言尤其如此;

(c)缺乏关于宫颈癌和乳腺癌流行率以及影响妇女和女童的其他健康问题的信息;

(d)除孕妇有生命危险的情况外,规定堕胎一律构成犯罪;

(e)缺乏关于不安全堕胎及其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包括孕产妇死亡率)的信息。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全国各地保健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并加强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和营养不良的发生率,包括通过培训助产士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确保所有妇女都能获得高质量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获得现代避孕药具和关于性健康的适龄教育,并确保她们获得以当地语文编写的涉及计划生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的预防的相关资料;

(c)改进关于缔约国宫颈癌和乳腺癌流行率的数据收集工作,并向医疗和卫生专业人员提供及有关及早发现和治疗这些疾病的培训,包括在农村地区;

(d)规定在可能危及孕妇健康、强奸、乱伦或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堕胎合法,在其他情况下堕胎一律不构成犯罪;

(e)收集以下方面按年龄和区域分列的数据,即不安全堕胎及其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包括孕产妇死亡率,以及影响妇女的其他健康问题,如心理健康,以便评估妇女的健康状况并改善相关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0年控制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法》和2011-2015年控制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的框架内,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包括通过培训和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中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过高,而且现有方案的可持续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际捐助者的资助。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妇女和男子平等地获得预防和妥善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资源,并且保证妇女和女童免费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尤其关注卖淫妇女和移民妇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面临的歧视和污名化现象,并采取协调有序和资金充足的措施确保现有方案的可持续性。

经济和社会福利

4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3年社会保障法》和《国家社会保障战略》,还制订了若干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方案,包括村庄一级的妇女储蓄团体和小额融资研究所。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若干妇女群体,包括移民妇女、贫困妇女以及从事无报酬工作或在农业或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得不到社会保护或社会保障;

(b)尽管有立法保证妇女和男子在使用银行和信贷系统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但妇女在财政资源和获取方面往往面临阻碍。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农村和城市地区从事无报酬工作或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所有妇女都能参加不自缴保费的社会保障计划,并向非正规经济和农村经济中的妇女提供正规部门经济社会保障计划下可获得的生育、残疾和养老等现金福利;

(b)消除妨碍移民妇女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的阻碍,包括通过修改关于证件资格要求和最短试用期的资格要求并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部门;

(c)按照劳工组织关于国家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202号建议书,采用促进性别平等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以确保所有农村妇女都能获得基本保健、儿童保育设施和收入保障;

(d)采取针对性措施增加妇女获得低息贷款和储蓄计划等金融服务的机会,并通过在企业发展和管理方面提供技术援助、咨询和培训,促进她们的创业活动。

农村妇女

4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减贫基金和国家增长和根除贫穷战略等措施努力消除农村地区的贫困现象。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和属于少数族裔群体的妇女在获得基本公共社会服务、土地和财产方面面临差异,而且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程度低,女村长仅占2.6%。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解决未爆弹药问题,而未爆弹药不仅有可能导致农村妇女和女童受伤、残疾或死亡,还使大量土地无法用于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农业和其他用途。

46.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若干措施,增加农村妇女获得教育、保健、竞争性市场和创收活动的机会,包括将一项扶持农村年轻妇女、女户主和残疾妇女的规定纳入国家农村就业战略;

(b)确保《土地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农业部门从业的农村妇女对关键资产拥有更大的所有权,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国家农业部门政策的主流,并确保妇女的农业生产集体是经济福利安排的主要目标受益人,且妇女是该部门决策的平等行为体 ;

(c)加大努力解决妨碍妇女参政的因素,并采取积极主动的政策措施,辅以充足的资源,促进妇女参与农村地区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价地方发展政策和社区项目,并增强她们这方面的权能;

(d)设定关于女村长最低比例的目标,并采取措施实现这一目标;

(e)采取措施,通过国际合作解决未爆弹药问题,清除未爆弹药,并提高农村妇女和女童的认识以防止未爆弹药造成伤害或死亡,并促进经济发展。

移民妇女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若干职业介绍所和资源中心,还设立了若干体制化机制,其中包括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内设立一个指定的指导委员会和在大使馆设立劳工专员,为移民工人提供支持。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大量通过非正规渠道移徙到其他国家寻找工作的老挝妇女仍然容易受到剥削,归国的移民妇女得不到充分的重返社会支助。

48.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EDAW/C/LAO/CO/7 ,第43段)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移民女工的第26 (2008)号一般性建议,通过一项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综合移民政策,有效保护在国外的老挝移民工人,并解决妇女移徙问题的根源;

(b)酌情审查和重订与老挝妇女为寻找工作而移徙到的国家签订的现有双边协定和谅解备忘录,以期夯实这些协定,使其符合《公约》的规定,防止移民妇女遭到剥削,并将实施剥削者绳之以法;

(c)通过出国前的情况介绍会和公共宣传运动,加强提高认识工作,使移民女工了解她们的权利、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在她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

(d)制定和执行有关移民工人职业介绍所的条例,对不遵守条例的行为予以制裁,确保移民妇女免遭剥削;

(e)为归国移民女工重返社会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支助,包括提供创收机会。

婚姻和家庭关系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禁止早婚和多配偶制,但这些现象仍然长期普遍存在,而且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解决这些陋习的根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监护和探视决定没有考虑家庭环境中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严格执行《家庭法》,该法禁止早婚和多配偶制,特别是在农村和族裔社区;

(b)解决早婚和多配偶制的根源,与妇女组织和有关社区合作,实施提高公众认识方案以取缔这些陋习,包括开展运动宣传早孕和早婚对女童的健康、教育和生计的不良后果;

(c)采取措施保护已经早婚和早结合的女童;

(d)确保儿童监护和探视决定考虑到家庭环境中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考虑到缔约国容易受到洪水和干旱的影响,在关系到对妇女的生活有影响的所有事项,特别是在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方面,妇女没有充分参与制定政策和战略。

52.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2018)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参与拟定、通过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救灾和减少风险的国家政策和方案,并确保将性别平等观点明确纳入这些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大幅增加国家预防和控制自然灾害委员会等相关决策机构中的妇女人数。

数据收集和分析

53.虽然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0年统计法》和建立了一个国家数据库,但它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情况、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综合数据,并利用可以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境况方面的趋势以及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推动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进展情况。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5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及时向所有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国会和司法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36 (b)段、第40 (e)段和第 46 (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60.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于2022年11月前提交其第十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当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6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