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LKA/CO/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Restricted

8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斯里兰卡

1.委员会在2011年1月26日的第971次和第972次会议(见CEDAW/C/ SR.971和972)上审议了斯里兰卡合并提交的第五至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 C/LKA/5-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LKA/Q/7)以及斯里兰卡政府的答复(CEDAW/C/LKA/Q/7/Add.1)随缔约国报告分发。

A.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高级别代表团,由技术和研究部秘书率领,成员包括斯里兰卡常驻联合国代表、儿童发展和妇女事务部秘书及政府各部门官员。

3.然而,委员会指出,代表团没有解答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提出的一些问题。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时间严重延误。它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不是经由各国内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妇女组织参加的参与进程编写的,但缔约国承诺编写下一次报告时将邀请各国内民间社会组织参与。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2年10月15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22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斯里兰卡已经步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2(普及初级教育)、目标4(降低儿童死亡率)和目标5(改善产妇保健)的轨道。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

颁布《防止家庭暴力法》(2005年);

颁布2003年第16号法令――《国籍法(修订)》,允许斯里兰卡籍妇女将国籍传给其子女;

2006年16号法令――《刑法(修订)》,其中包括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相一致的贩卖人口犯罪新定义,并规定了强制报告虐童案件的某些义务;

设立新的对外就业促进和福利事务部,以及制订重点关注女性移民工人的斯里兰卡劳务移徙国家政策。

8.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承诺制定保护和促进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包括妇女问题专题行动计划。

妨碍《公约》有效实施的因素或困难

9.委员会认识到长达几十年的武装冲突、2004年的海啸和近期水灾对缔约国执行《公约》构成了各种挑战。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认为本结论性意见所述关切和建议是要求缔约国在现在和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这些问题。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重点关注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所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发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1.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公约》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并为此被问责,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它请缔约国鼓励议会按照其程序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完成缔约国下一次报告进程方面酌情采取必要步骤。

《公约》的法律地位

1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1981年批准了《公约》,但《公约》尚未通过宪法或议会法案获得国内法地位。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着手将《公约》规定充分纳入国内法体系,以便赋予《公约》以中心重要地位,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行动的依据。

禁止歧视妇女

14.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立法没有按照《公约》第一条禁止对妇女的歧视,《公约》的规定涉及直接和间接歧视,并根据第二条扩展到公共和私人行为者的行为。为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的《妇女权利法》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二条(a)款将男女平等原则充分纳入国内立法,如《妇女权利法》,并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确保国家根据《公约》第二条(e)款对公共和私人行为者的歧视行为承担责任,以实现男女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

歧视性法律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穆斯林属人法》进行改革,但仍关切法律中持续存在的歧视性条款,包括《刑法》、男性继承人优先于女性继承人的《土地开发条例》、《个人普通法》、《穆斯林属人法》,以及Kandyan法和Tesawalamai法仍包含歧视性条款。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由普通法、习惯法和宗教法组成的多元法律体系,女性在不同法律体系之间无法进行选择。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缔约国没有机会对宪法制定前的立法进行司法审查。

1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加速审查进程,以在具体时限内使国内立法与《公约》规定相一致;

尽快通过关于修订歧视性法规的法令,如目前正等待议会修正的《土地开发法令》;

特别是支持习惯法改革,为此需要提高宗教团体和社区成员、公民社会组织,包括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意识,并与它们对话和合作;

确保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法律改革进程。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制定妇女专题行动计划,但关切以前的国家行动计划尚未获得通过。委员会还关切设立妇女国家委员会的法案迟迟未获通过。

19.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

尽快通过关于建立国家妇女委员会的法案;

确保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并从国家预算中为委员会工作拨出足够资源。

临时特别措施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任何计划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作为加速实现男女在《公约》所有领域的实质上平等的必要战略。委员会还关切注意到,它所收到的资料称最高法院对“平权行动”作出了限制性解释(最高法院2010年第2-11号判决)。

2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采取特别措施,包括订立具体时间表和数字目标,并在必要时拨付额外资源以加速提高妇女地位;

让所有有关官员熟悉《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载并经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解释的“临时特别措施”概念;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全面说明关于按照《公约》各种规定使用临时特别措施及其影响的情况。

定型观念和歧视性做法

22.委员会关切关于男女角色、责任和身份的定型观念在大众和媒体中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关切关于两性角色的这些观念延续了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反映在妇女在许多方面处于不利和不平等地位,如就业、决策、土地所有权、教育,包括性教育和生殖教育、性骚扰和对妇女的其他形式的暴力,包括家庭关系中的暴力。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二条2款(f)项和第五条(a)项制订综合计划,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习俗和成见。这一战略应包括提高广大公众和媒体,包括宗教和社区领导人的意识,并在这方面与公民社会和妇女组织合作;

针对青年人和成年人采取措施,加强男女平等的意识,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系统,以及大众传媒,宣传妇女的积极和非成型的形象;

监督和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并采取适当行动,还应在下一次报告中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

暴力侵害妇女

2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颁布了《预防家庭暴力法》,但依照该法律处理案件仍长时间延误。建设性对话显示,大多数案件是通过警方调解处理的,家庭关系优先于对妇女的保护和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只有在配偶双方分居事先已得到法官承认的情况下,才承认婚内强奸。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数据和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关切对同性关系定罪致使妇女被完全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而且允许执法人员任意拘留她们。

25.委员会根据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

优先关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通过一项全面的法律,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针对司法和公务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医护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社区领袖和广大公众开展更多的教育和提高认识的培训,以便使他们认识和警觉到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都是刑事犯罪;

采取改善妇女诉诸司法的途径等必要措施,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支持,并执行由国家出资为暴力受害者建设庇护所的决定;

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不论分居是否得到司法承认;

采取措施防止这类暴力行为,调查有关事件,并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惩处;

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保护、救济和补救措施,包括适当的赔偿。

对同性成年人彼此同意的性关系非罪化,遵行《公约》的不歧视义务。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盈利

2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制止贩运人口做出的努力,包括在《刑法》中对贩运人口罪行作出新的定义,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及设立打击人口贩运工作队。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正在拟订关于保护证人的法案。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贩运人口行为的定罪和对被定罪者的惩处率低,缺乏对贩运人口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和庇护场所。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尚未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表示关切。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强同所有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作斗争的措施,包括为此根据《公约》第六条增加与来源国和过境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

确保对从事贩运人口者进行起诉和惩处,保证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得到保护和康复;

向全国各地的司法、执法人员、边哨警卫、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关禁止贩运人口的法律资料和培训;

在制订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的政策时,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出的《关于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的建议原则》(E/2002/68/Add.1);

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

28.委员会关切据收到的资料称,警察利用1842年的《流浪法》任意逮捕性工作者。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警察不利用《流浪法》的规定逮捕街头卖淫者。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关切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极低,妇女在议会、省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决策层以及外交使团中的代表性很低。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鼓励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政府认为妇女代表性低归因于:自己的选择、受到多重角色的限制、竞选活动费用高,以及政党对妇女赢得选票的能力缺乏信心等。

31.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妇女在地方、省和国家一级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实施可持续的政策,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公共、政治和职业生活所有领域的决策;

充分利用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规定明确的时间表和数量指标;

开展提高意识活动,包括宣传实行配额制或向女性候选人提供资金支持等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突出妇女充分、平等地担任所有部门各级领导职位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

教育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妇女教育领域取得的成就和为消除正规教育中关于性别角色的成见的作出的努力,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各级教育中按性别和族裔群体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还关切教育系统中关于性别角色的成见长期存在,导致女童大多集中于职业和技术教育中技能较低的领域。此外,缔约国没有针对高等教育技术和工程领域妇女人数长期很少这一现象采取行动。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更加努力在各级教育系统为所有族裔群体的女童普遍提供高质量教育;

继续努力克服正规教育中关于性别角色的成见;

制订政策促进女童接受职业和技术教育,增加科学、工程和其他技术学科领域的女生人数。

就业

34.委员会表示关切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对妇女的歧视,例如:妇女大多从事低技能、低收入的工作;尽管有些妇女教育程度很高,但仍然面临高失业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缺乏保护,也没有关于性骚扰的专门法律。虽然缔约国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同酬的第100号公约,但国内法律没有体现出男女从事同等价值的工作获得同等报酬的原则。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女性和男性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享有同等机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便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

制订行动计划保护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包括给予妇女获得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的机会;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为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免受性骚扰采取了哪些立法和其他措施。

卫生

3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母婴保健方面的成就,但仍关切青少年的生殖健康知识有限,使用避孕方法的比率较低,在欠发达国家和受冲突影响的地区少女怀孕率较高;计划生育服务普及率低;妇女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比率增加。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根据法律,除非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堕胎是应予惩罚的罪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据报告有百分之十的产妇死于秘密堕胎。

37.委员会在第24号一般性建议框架内敦促缔约国:

确保广泛推广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教育,尤其是在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以及欠发达和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推广这类教育,应特别关注女童怀孕问题的早期预防,控制性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查明和消除产妇死亡原因,降低产妇死亡率;

采取措施,确保妇女不因得不到适当的节育服务而寻求使用不安全的医疗程序,如非法堕胎等;

审查有关堕胎问题的法律,消除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规定,为她们提供高质量服务,对不安全流产引起的并发症加以管理,降低产妇死亡率。

乡村妇女

3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国家发展议程》,但关切没有提供城乡妇女差距的数据,重申其关切冲突和2004年海啸造成寡妇数量增加,其中许多是老人、文盲和生活贫困者。委员会指出,歧视性做法妨碍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因为只有“户主”才有权签署诸如土地所有权证等正式文件和接受政府分配的土地。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国家发展议程》包含性别平等的内容;

收集有关乡村妇女状况和乡村与城市妇女之间差距的数据,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类数据和分析;

制订政策和方案,包括创收计划,改善妇女户主和老年妇女的处境;

在行政实践中消除“户主”这一概念,承认联合或共同土地所有权;

迅速修正《土地开发法令》,以在国家向已婚夫妇分配土地时确保夫妻双方联合或共同拥有土地。

冲突对妇女的影响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说,妇女在冲突后期或冲突结束后没有遭受暴力和歧视,但仍然深为关切有报告称交战双方的妇女,特别是泰米尔少数群体、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性前战斗人员的人权遭受严重侵犯。委员会特别关切武装部队、警察和民兵的性暴力行为。委员会还深为关切有报告称缔约国基础设施不健全,住处、保健、水和卫生等基本设施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儿童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部不是人道主义援助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该委员会由有关部委的代表组成,与捐助国和机构进行协商;由总统任命的八人汲取教训与和解委员会只包括一名妇女委员。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保护受长期冲突影响的妇女,特别是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前女性战斗人员免遭任何形式的侵犯人权行为;

立即调查、起诉和惩治所有暴力行为,包括私人以及武装部队、警察和军事团体的性暴力行为;

设立妇女咨询中心,医治她们的创伤,特别是性暴力引起的创伤;

为流离失所妇女和返回者提供适足的设施,特别是住房、保健、水和卫生设施;

在冲突后重建时期列入经济和社会权利条款,包括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确保国内流离失所妇女行动自由,使国际组织能够更广泛地接触国内北部受战争影响的民众,使这些人能够获得人道主义援助;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最近的提议,考虑建立一个独立的国际问责机制,调查在缔约国内战最后阶段出现的严重侵犯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的案件;

确保妇女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家战后重建和缔造和平进程。

女性移民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斯里兰卡移徙妇女,但仍关切这些妇女容易受到非法职业介绍所的伤害,而且许多妇女在受剥削的境况中工作,遭受雇主的暴力和虐待。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注重权利的办法,增强女性移徙工人的权能,特别通过实施与受援国缔结的双边公约,协助移徙妇女寻求补救办法。

婚姻和家庭关系

44.委员会关切包含有歧视妇女内容的一般、习惯和宗教婚姻法仍然同时存在。还关切缔约国一夫多妻不受禁止,穆斯林属人法没有规定最低结婚年龄,而泰米尔妇女必须得到丈夫的同意才可出庭或从事交易活动。委员会还关切在认可无过错离婚以及妇女离婚时经济权益问题上没有进展。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和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加速修正《穆斯林属人法》关于一夫多妻制和早婚的规定,以及经丈夫同意妇女才可出庭或进行任何交易的Thesawalamai法律;

考虑按照《公约》规定制订统一的家庭法,规定男女具有平等的继承、财产和土地权,并对一夫多妻制和早婚作出规定,以期废除,并列入所有妇女有权诉诸民法的条款;

确保妇女参与法律改革进程;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认可无过错离婚和提高妇女离婚后经济权益的努力。

数据收集与分析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儿童健康方面的全面统计资料,但仍关切按性别和种族群体分列的其他领域数据有限,包括对妇女的暴力、一夫多妻、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状况和城乡妇女之间差距的数据不多,这些数据是准确评估妇女状况、作出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估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取得实际上平等的进展所必需的。

4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加强收集全面数据的工作,按性别和可衡量指标分列,以评估妇女的状况和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的进展的趋势,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这一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

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作出的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因为这些文件强化了《公约》的规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50.委员会请斯里兰卡在本国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使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和人权组织以及广大公众了解其已经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妇女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哪些进一步措施。委员会建议传播范围应包括社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会议讨论关于落实这些意见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关于“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5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各项条约,如《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委员会还鼓励斯里兰卡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1951年通过的《难民地位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执行以上第31段和第41段所载建议。

财政和技术援助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订和执行有关落实上述建议和执行整个公约的综合性方案时,利用联合国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援助。委员会表示愿意继续与该缔约国进行对话,就落实以上建议和履行缔约国的《公约》义务提供进一步指导。

编写下一次报告和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5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并且在此期间与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协商。

55.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性意见中表示的关切做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2月提交第下一次定期报告。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在2006年6月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2008年1月第十四届会议上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A/63/38,附件一),必须结合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准则一并适用。这两份文件构成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下的统一报告准则。具体条约文件应限于40页,而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