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立陶宛第五次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司法救助和法律投诉机制

1.请提供资料,说明法院诉讼援引、直接适用或提及《公约》的情况,包括根据男女平等机会法或根据《刑法》第169和170条起诉的案件的情况。还请说明,除了2009年为法官和检察官举办的培训研讨会(第28段), 是否定期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举办了培训活动,介绍国家、区域和国际立法框架中规定的妇女权利。还请说明,是否评估了上述培训的影响。请说明缔约国正如何加强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移徙妇女、罗姆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等处境最不利群体的妇女,对《公约》和相关国家立法规定的妇女权利的认识和了解。

2.请提供有关2010年以来,向机会均等监察员办公室提交的性别歧视投诉的数量、区域分布情况和结果的最新数据,说明在认定存在侵犯行为的案件中,是否为受害人提供了补偿。如委员会在其以往的结论意见中所建议(CEDAW/C/LTU/CO/4,第11段),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设立机会均等监察员办公室的区域和地方分支机构,以方便妇女利用这些投诉机制。

3.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关于设立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的2011年法律草案的状况和内容,包括说明所设想机构的任务规定、申诉机制和组成。还请提供通过该法的时限。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4.注意到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是《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协调机构;请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在市一级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改善国家和市两级之间的联系,已设立的协调机制的情况。还请提供有关社会保障和劳动部性别平等司现有人力和财政资源的最新资料,并说明是否向各部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提供了培训。

5.请说明《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落实工作迄今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详细介绍为方案行动计划配置的物资和人力资源,以及是否利用已确定的、有时限的目标和各项指标来评估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缔约国各地区的执行进展情况。

暂行特别措施

6.报告指出,《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行动计划纳入一项措施,以拟定执行暂行特别措施的建议;上述措施计划于2011年执行,将对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加以界定,并提出关于可能执行这些措施的建议(第98段)。请说明执行这一措施所取得的进展,以及是否已举办还设想的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研讨会和培训(第99段)。此外,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CEDAW/C/LTU/CO/4,第13段),请说明是否已采取措施来简化实施暂行特别措施的程序。

陈规定型观念

7.请提供资料说明,自2010年以来如何努力通过大规模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陈规定型观念,包括消除对因族裔、年龄、残疾或其他特征而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的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请解释为什么此问题未纳入《2005-2009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第47段),以及此问题是否现已完全纳入2010-2014年方案。报告指出,作为2010-2014年方案的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将为媒体开展有关“公正和不歧视地展现妇女和男子形象的问题”的年度培训活动,为地方劳动力交流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有关“去除陈规定型观念的职业培训指导和信息”的年度培训活动(第109段)。请提供关于这些培训活动的更多资料,包括培训频率和内容,并说明是否开展了评价活动。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开展了对高中10年级教科书的定性分析(第195段)。请说明根据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CEDAW/C/LTU/CO/4,第15段)审查各级教育教科书和教材以消除维持或强化性别定型观念的说法的进展情况,以及如何努力鼓励媒体反映妇女的正面和非性化形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8.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来执行2011年5月颁布的防范家庭暴力法,特别是执行该法第8和第15条。请明确说明是否已根据该法或《刑法》,专门将婚内强奸列为刑事罪。请解释根据该法第5条签发保护令所需的举证责任,并说明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现有制裁措施。请提供数据,说明该法颁布以来,每年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而签发的此种保护令数目;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包括该法通过前后提出的家庭暴力投诉的数目以及起诉、定罪和判刑数目,并说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说明多少案件使用了《刑法》第38条规定的和解程序来和解案件。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经为警察和司法部门组织了有关新法的培训,并在执法人员、所有相关专业团体和民间社会中广泛传播该法。

9.请说明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行为报告和调查数据收集系统所取得的进展(第15段)。请提供有关《2010-2012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执行情况评价的资料,特别是关于为暴力受害者提供更多法律援助方面的努力(第97段)。还请提供资料,说明有多少由国家供资、可供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行为受害妇女使用的收容所和收容中心,其地理分布如何;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适当支助向受害者提供收容所以及法律、社会和心理援助的非政府组织。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10.请说明作为《2009-2012年预防和控制贩运人口方案》(第123段)的一部分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提供关于预防活动和受害者援助的最新信息,并详细说明实施上述措施所产生的影响。还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根据对以往方案的评价设立了新方案;如果确实如此,请详细说明方案所设想的措施。请提供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列的资料,说明2008年以来报告的人口贩运案件以及对犯罪人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案件数量,此外说明有多少人口贩运受害妇女在刑事诉讼期间得到了法律援助。还请说明,有多少妇女根据《外国人法律地位法》(2008年)第26条的规定,因与检察机关合作获得临时居留证;并说明临时居留证到期后妇女的处境,以及不愿与当局合作的受害者的处境。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采取措施,改进查验贩运受害者身份的工作,鼓励受害者举报罪行,并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RD/C/LTU/CO/4-5,第20段),解决贩运的外籍受害者对执法机关缺乏信任的问题。

11.鉴于报告未提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此现象在缔约国的普遍程度和已经采取何种措施来防止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请说明现有哪些保护机制保护根据目前法律框架可能面临行政罚款的卖淫妇女以及儿童,提高对卖淫的健康和安全风险的认识,确保卖淫妇女和女童重返社会,以及减少男性对卖淫的需求。

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12.鉴于2012年举行了国家立法选举,2011年举行了市政选举,请提供政府、议会以及市议会中女性任职者人数和女市长人数的最新数据。请说明为女政治家俱乐部网所提供的支持,包括在农村地区的支持(第147段)。还请提供有关妇女在民政和外交事务以及司法部门中任职情况的最新资料。缔约国是否打算在其立法中纳入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任命的职位和选举产生的职位中的代表性,特别是担任领导和决策职位?

教育

13.请提供有关执行《确保高等教育中男女机会平等战略》(第189段)的资料,包括迄今为止执行的项目,并说明是否建立了评估其影响的评价机制。请说明2008年核准的“帮助校外儿童返校”方案所设想的数据编制工作(第213段)的进展。如果已获得上述数据,请将其提交给委员会。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来消除包括职业培训在内的各级教育根据陈规定型观念选择科目和课程造成的横向隔离,并鼓励妇女和男子选择非传统的培训和教育领域。请提供详细数据,说明罗姆族女童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入学率和辍学率,以及罗姆族妇女和女童参与高等教育的情况。还请说明自那时以来已采取哪些措施使罗姆族女童更多参与常规教育,而非进入特殊需求学校。

就业

14.请说明自2010年以来如何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具体步骤,以消除劳动力市场上长期存在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以及性别工资差异。报告提及了旨在确保“对需要同等资格和具有同等复杂性的工作规定平等薪酬条件”的《州和市级机构工作人员薪酬法》草案(第262段)。请说明该法案的情况,并明确说明该法是否体现了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对未保证男女同工同酬的雇主可采取哪些制裁措施。请提供数据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针对妇女在工作场所遭受歧视,包括工资歧视和性骚扰,提出了哪些诉讼案,并说明这些案件的结果。

15.请提供最新数据,表明2010年以来男子利用陪产假、育儿假和灵活工作安排的百分比,说明缔约国是否已制订奖励办法,以促进男子使用育儿假,以及是否已采取措施增加缔约国现有托儿设施的数目。

保健

16.报告指出,过去10年,人工流产数量减少了一倍多(第307段)。请详细说明有关保护产前生命的现有法律草案的内容和状况,说明它将如何影响妇女的生殖权利,特别是关于合法流产的规章和时限以及关于获得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规定。鉴于缔约国受不孕症影响的家庭比率高,请说明关于辅助生殖的法律草案(第302段)的情况。请说明是否已按照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CEDAW/C/LTU/CO/4,第25段),通过落实2008年5月通过的《为家庭生活做准备与性教育方案》(第218段),将有关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适龄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教育全面纳入学校课程,并对青春期男女进行全面的性教育。请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和减少少女怀孕所采取或设想的措施。还请提供有关残疾妇女获得生殖保健服务机会的资料,包括关于为其提供法律保障以防止强迫堕胎和绝育的资料。

弱势妇女群体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农村妇女状况作出全面努力。但是,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意见中(CEDAW/C/LTU/CO/4,第29段),曾要求提供关于残疾妇女、罗姆妇女等少数族裔妇女、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等其他弱势妇女群体状况的资料,尤其是在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和适当住房方面继续受到歧视的情况。在此方面,请说明第337段中提及的研究的结果,提供缔约国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采取的具体措施的最新资料,包括统计数据,并提供关于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的资料。还请说明为《国家2009-2011年反歧视方案》(第336-337段)的目标群体即所有弱势妇女群体采取的措施;并提供最新资料,说明2008年开展有关劳动力市场上此类妇女状况的研究后执行《少数民族政策制订战略》的情况(第338段)。

18.报告提到,缔约国老年妇女比率日增的问题特别明显(第333段)。请提供按年龄组、婚姻状况和区域分列的老年妇女数据。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制订或设想了哪些政策,以确保老年妇女的社会和经济福祉,特别是为其提供经济安全、保健服务和创造有利环境。

婚姻和家庭关系

19.鉴于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意见中对114段提及的《全国家庭政策概念框架》表示关切(CEDAW/C/LTU/CO/4,第22段),且考虑到2011年9月28日宪法法院的裁决宣布该政策因其家庭概念有局限性而违宪,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步骤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和法院裁决,以便确保按照第21和29号一般性建议,将非传统家庭全面纳入所有国家政策、方案和战略所使用的家庭概念。

20.报告提到,2010年6月就《民法典》关于同意结婚的法定年龄作出修正,规定打算18岁以前结婚者如提出请求,法院可降低同意结婚的法定年龄,但降低年数不得超过两年;在当事人怀孕情况下,法院可允许其16岁之前结婚(第419段)。请就法院核准此种例外情况的案件提供按性别、年龄和族裔分列的数据。缔约国是否打算修正其立法,以确保废除基于怀孕的例外情况?还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委员会在以往的结论意见中对有关离婚时资产和财产分配的立法提出的关切(CEDAW/C/LTU/CO/4,第30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