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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列支敦士登一般情况

地理

5

人口

5

人口结构

5

宗教

5

语言

6

人权及其在列支敦士登的执行情况

6

第二部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

导言

7

列支敦士登的妇女状况及《北京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

7

《公约》具体条款的执行情况

8

第2条: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

8

第3条:人权与基本自由

11

第4条: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平等的特别措施

11

第5条:改变社会与文化方面的行为模式

11

第6条:消除一切形式的剥削(特别是贩卖妇女与卖淫)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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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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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妇女参与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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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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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就业,孕产,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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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卫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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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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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消除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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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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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报告是列支敦士登公国政府于2001年6月26日批准,并根据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的要求提交的。报告阐述了公国政府根据《公约》采取的立法、行政措施和其他措施,并试图对初次报告的内容加以落实。这是列支敦士登政府提交的第二次国家报告。它所涉时期为1999年1月提交初次报告至2001年6月30日提交本报告。

按照一些人权文书确定的提交报告的准则,本报告第一部分概述了列支敦士登的一般情况和对国内人权的尊重。报告第二部分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般准则进行了论述,并考虑了委员会对1999年1月在纽约提交的报告提出的看法和建议。

列支敦士登公国政府

第一部分:列支敦士登一般情况

A.地理

列支敦士登公国位于瑞士与奥地利之间,面积160平方公里。列支敦士登分为11个市镇,最大的两个市镇人口都刚过5 000人。列支敦士登四分之一的国土位于莱茵河谷,另外四分之三处在莱茵河谷的斜坡和阿尔卑斯山区。列支敦士登首都和政府所在地为瓦杜兹。

B.人口

截止1999年底,列支敦士登人口为32 426人,差不多是一个小城市的规模。它就像是一片散乱的城区,人口分散在11个市镇。外国人占了全国人口的34.7%。居住在列支敦士登的外国居民中有45.5%来自参加欧洲经济区的国家, 主要是奥地利和德国,34.7%来自瑞士。因此,其他国家的侨民占了19.8%,其中包括7.8%来自土耳其,7.5%来自现已独立的前南斯拉夫各国(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及克罗地亚)。

C.人口结构

在最近10年中,平均出生率为每年400人。自1950年代以来,婴儿死亡率稳步下降,列支敦士登目前的婴儿死亡率很低。近年来,在出生一年内死亡的婴儿平均只有千分之三。

截止到1999年底,15岁以下儿童占总人口的18.6%,而65岁以上的老人占10.5%。预期寿命在最近30年里稳步上升,1998年平均为女82.5岁,男76.5岁。

D.宗教

截止1999年底,在总人口中罗马天主教教徒占77.8%,新教徒占7.1%,和穆斯林占3.5%,9.5%的人口未明确说明他们的宗教从属关系。

《列支敦士登宪法》保障公民信仰和意识自由,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论其信念如何。在公立学校中,儿童可以援用宗教自由而免受宗教教育。

根据《宪法》,天主教是列支敦士登的国教。国家向天主教以及新教提供财政支助。列支敦士登现已建立了大主教区,因此目前正在审议政教分离的问题。

E.语言

《宪法》规定德语为列支敦士登的国家和官方语言。还通常说带有阿勒曼尼特点的日耳曼方言。

F.人权及其在列支敦士登的执行情况

关于执行国际人权条约的问题,列支敦士登同意以下原则:条约义务只应在国内有可能遵守时才能考虑。列支敦士登政府批准的国际条约,从其对列支敦士登生效之时起即成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如果条约的规定十分明确,就没有必要再制定任何执行条约的法律。按照现行的惯例,列支敦士登赋予了国际条约一种起码等同于国家法律的地位。

一切法律法规,包括国际协定,都需在称为国会的列支敦士登议会中讨论,一旦生效必须在《列支敦士登官方法律公报》上公布。报刊也刊登有关此类文书生效的报道,其文本可向政府行政办公室索取。因此,公众能获得现行的一切法律文书。

至于国际人权文书,国会一旦批准,政府就会在其正式生效后按要求通知公众。列支敦士登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对报告的意见也已提交国会和妇女组织,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已刊登在政府的新闻公报上。

第二部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

二.导言

列支敦士登的妇女状况及《北京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

列支敦士登于1984年才赋予了妇女投票权,相对说来这做得是比较晚的,但是这是它推行妇女政策和实现两性平等原则的一个积极开端。在最近十五年里,列支敦士登已在有关教育、就业、政治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框架内确立了这一原则,同时妇女自身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年轻妇女,目前她们正在自信地利用为她们提供的机会,这必然会对一个民主与平等的社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列支敦士登关于两性平等的立法政策主要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的:《宪法》中的两性平等原则、《两性平等法》以及产假、不受暴力侵害权、《婚姻法》修正案及有关国家和公司养老金方案的法律的出台。在机构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成立了两性平等局,它是一个常设的政府部门。另外还在这一领域采取了其他一些重要的辅助措施,即发展了家庭外儿童保育基础设施,采取了旨在促进家庭的其他措施(子女津贴、单亲家庭津贴、房租补贴等等),还有“平等奖”,它是对提高妇女地位的一种奖励措施。

从法律上讲,列支敦士登已经实现了两性平等。然而,对于事实上的平等尚需采取一些行动。为此,列支敦士登继续在做促进工作,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更好地协调家庭义务与就业之间的关系并使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和经济决策。由于这些领域与传统的性别角色之间存在着强有力的联系,列支敦士登正在通过妇女政策,积极促进居民中的认识变化,消除性别问题上存在的那些定型观念。

该政策的基础是《北京行动纲要》中阐述的四项主张:

1.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

2.妇女享有不受暴力侵害的基本权利;

3.必须保证妇女全面参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决策进程;

4.必须取消僵化的性别角色。

列支敦士登每年都编写和发表关于《北京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的报告。另外,政府每四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陈述在两性平等领域业已采取的措施和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两性平等报告;见附件2)。

三.《公约》具体条款的执行情况

第2条: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

(a)《宪法》和立法中平等权利原则的体现及为实现这些原则采取的措施

两性平等法

《两性平等法》 通过于1998年,于1999年5月5日正式生效。该法力求在就业领域事实上实现男女地位和机会平等。消除经济上的歧视是列支敦士登两性平等政策的关键特征,主要是经济歧视直接影响到妇女确保自身存在的能力。《两性平等法》也是向更好地协调家庭与工作关系迈出的重要一步,那是妇女长期加入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条件。该法适用于不论属私法还是属公法管理的劳动关系。

列支敦士登没有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建议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服务领域。一项将重点放在就业上的两性平等法(正如瑞士、奥地利和德国这些邻国所做的)似乎是实行这一领域两性平等的正确做法。然而,在政治和社会-政治领域,列支敦士登认为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如下面要陈述的)比法律措施更为合适,更有利于促进和确保两性平等。

该法包含以下主要问题:普遍禁止歧视,从而不得因性别,即不得以职工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或妇女怀孕为由,直接或间接地将他们置于一种不利地位。这一原则尤其适用于薪酬(同工同酬)、工作条件、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和提升,以及解雇(保护职工不被不当解雇)等方面。为了保护单个职工的身份,该法还规定了由团体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而使一个组织能以它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必公开具体职工的姓名。另外,还作出了在审理指控歧视的案件中减少举证责任的规定,从而给职工提供了额外的保护。其结果是,受歧视者可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即必须由后者证明不存在任何歧视。只是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案属于例外。在这些案件中,这种规章制度是符合欧洲经济区适用的法律原则的,它使原告的地位得到了加强。

这一领域还有一项特定条款,规定了对未采取措施消除工作场所歧视的雇主提起诉讼和要求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当歧视采取拒绝雇用的形式时,则此类损害赔偿不得超过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数额。如果属于解雇方面的歧视,允许的最高赔偿额相当于6个月的工资。至于性骚扰方面的歧视,损害赔偿可高达40 000瑞士法郎(22 350美元)。该法规定了提起诉讼的资格和可能性,并申明,为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适当的特别措施将不构成歧视。

执行情况

尽管政府的两性平等局、男女职工协会和各妇女组织都清楚目前存在某些工资歧视案和性骚扰案,但迄今还没有一位受影响的妇女就她们受到歧视一事提出过举报。因此,还没有作出过该法中规定的调解安排。按规定,接到第一次举报后应立即作出调解安排。受影响的妇女不举报是出于对后果的担心。她们可能担心会被解雇,被曝光和受到羞辱,担心会减少在就业市场的就业机会,或者怕今后找不到工作,等等。由于列支敦士登是一个很小的国家,对于控告人来说很难保护她们的身份,她们只能依靠一定的协会或组织,如男女职工协会,来提起诉讼,而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然而,提出此类诉讼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在同一公司中有数人受到过歧视。自两年前《两性平等法》生效以来,列支敦士登还没有审理过此类案件。因此,在执行《两性平等法》中,重要的是遭受歧视者应积极使用为她们提供的求助措施。

为了使妇女更好地了解她们在遭受歧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法律求助途径,政府为妇女信息和联络局(INFRA)和职工协会的提高公众认识活动及咨询工作提供了财政支助。

《婚姻法》的修改

经修改的《婚姻法》 于1999年4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规定在结婚年龄和取得公民资格方面男女一律平等。它还增加了一些有关婚姻的解除的新规定,允许夫妻双方协议分居和协议离婚。它还在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已婚妇女离婚后享有公司养老金资格方面,将她们置于平等的地位,使得家庭妇女有资格享受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可从公司养老金方案中得到的预期数额的一半。《公司养老金方案法》 和《政府雇员社会保障养老基金法》 据此进行了修改(见有关第11条的那一节)。

措施

列支敦士登为落实2000年北京会议五周年大会的成果和执行《两性平等法》采取了种种措施。政府每年都要公布其执行计划,每四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概述那些计划的报告(见2000年两性平等报告,附件2)。政府的两性平等局在策划和执行措施及起草报告中起到了核心作用。对于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它还是一个首要的求助中心。该局最初是政府于1996年建立的,期限为三年;然而,《两性平等法》为它奠定了法律基础,它于1999年变成了一个常设机构。《两性平等法》还为两性平等委员会奠定了法律基础,使该委员会成了政府的常设咨询机构。它的职责是:向政府提出建议或提案,提出供辩论与性别有关的立法措施使用的意见,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以及起草与它自身的工作以及两性平等、已采取的措施、具体问题等主题有关的报告。

(b)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禁止歧视妇女

在通过《两性平等法》、修改《婚姻法》以及修订社会保障法律之同时,列支敦士登还完成了规定男女平等的立法措施。此外,在列支敦士登不存在任何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政府目前正将努力集中在切实执行不歧视和两性平等的原则上。在每年的《北京行动纲要》执行计划和上面提到的辅助措施中可以找到这些努力的纲领性基础。

列支敦士登是于1995年5月1日成为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自那时以来它已将所有促进不同领域男女平等的9项指令纳入了本国法律。自1996年来,通过了以下3项指令:

-欧洲联盟理事会1996年6月3日关于在欧洲工业和雇主联合会同盟、欧洲公营企业中心和欧洲工会联合会之间缔结的父母育儿假框架协议的第96/34/EC号指令;

-理事会1997年12月15日关于在发生基于性别的歧视情况下的举证责任的第97/81/EC号指令;

-理事会1997年12月15日关于在欧洲工业和雇主联合会同盟、欧洲公营企业中心和欧洲工会联合会之间缔结的非全日制工作框架协议的第97/81/EC号指令。

委员会根据列支敦士登上次报告提出的关于存在家长制行为模式的意见需要修正。例如,婚姻中的家长制原则早在1992年修改《婚姻法》时就被取消了,那次修改有利于伙伴关系原则,并使协议分居和协议离婚有了可能。另外,1999年对《婚姻法》的修改又加重了伙伴关系的分量。尽管如此,在评价社会的行为模式和结构时必须考虑它们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对于此类需要加以改变的行为和结构,关键的一点是改变普遍的认识。而认识的变化是一个需要相对漫长时间的过程,政府目前正在积极支持这一进程。然而,归根结蒂,必须由人民——特别是妇女本身——来促进和促成普遍认识的变化。列支敦士登的妇女组织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第3条:人权与基本自由

1999年12月10日,列支敦士登签署了1999年10月6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是2000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的,并规定提交个人的信件。列支敦士登打算最晚于2002年年底前批准该议定书。

第4条: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平等的特别措施

《列支敦士登宪法》第31条禁止在法律中除了有关怀孕、分娩和保护母性的法律规定外存在任何性别歧视(包括有利于妇女的优待)。然而,多年来列支敦士登为提高妇女地位采取了种种积极的措施,其中有:在第7条下面提到的改善妇女在政治领域代表权的措施,在第5条下面提到的为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提供方便的“职业指导年”,以及种种提高认识的措施。然而,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但在政治生活、公共生活、高等教育部门以及商业领域的管理岗位上,妇女仍然没充足代表权,列支敦士登政府将继续通过其妇女政策提供这方面的积极支持。

第5条:改变社会与文化方面的行为模式

(a)采取措施消除性别尊卑和男女定型角色的偏见和观念

尽管所有男女青年都有机会学习他们选择的职业,但始终存在着文化和结构性障碍,它们在实践中影响到了男女的择业。为了制止这种现象,政府于1999年秋天推出了针对女孩和妇女的“职业指导年”活动。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帮助女孩进行择业,另一方面支持为履行家庭责任而离职的妇女重返工作岗位。

两性平等局受政府的委托,并在“Aha”青年组织、职业培训局、社会服务局、职业咨询局、成人教育局、妇女信息与联络局(INFRA)、列支敦士登工商会、学校管理局和妇女教育工作协会的合作下,推出了一个项目。该项目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2000年4月至11月)集中在年轻人离校后的就业;第二部分(2000年8月至2001年6月)集中在因家庭原因停止工作若干年后打算重新加入劳动大军的妇女。

“职业指导年”第一部分针对的是新进入职业市场的人,力图教育女孩和年轻妇女认识具有健全的培训和职业发展基础的重要性,拓展她们择业范围,鼓励女孩以及男孩对传统的性别角色提出疑问,并提高家长和教师对择业中机会平等概念的认识。为此,我们在学校开展了各种活动。例如开展了一个称为“强大的女子——完美的男子”的实验项目,男女中学生在这一框架内互换角色,为期4天。女生从事手工业工作和技术工作,男生从事社会和家庭领域的劳动。另一个项目称为“妇女的职业——男子的职业”,对择业中分性别的传统行为提出疑问。作为该项目的一部分,男生在各幼儿园度过一天,女生参观技术性企业和列支敦士登的高级技术学院。另外,在4月至11月这一期间为女生举办了各种讲习班,其目的在于向她们介绍手工业部门和技术领域的工作,并帮助她们发现自我,促进自信。

在推出这些活动的同时还采取了提高认识的措施,开展了各种宣传活动。例如,名为“改变想法,开阔视野”的运动提高了公众对就业中隐性的定型观念的认识,一系列报刊文章描绘了许多妇女在与众不同的职业中的表现,从而为择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机会。

尽管与“职业指导年”有关的各种项目受到普遍欢迎,但是目标群体、决策者和利益集团还需进一步协同努力,以实现男女在就业中的机会平等。目前正在做的工作是提高公众对这方面的重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这项工作有必要在各级继续进行下去,因为,正如参与这些学校活动的学生和教师的反应所显示的,此类项目为改变认识提供了重要机会。因此,两性平等局已经主动采取了种种措施,例如学校的继续教育课程,今后它将包括举办职业项目周,并将让来自各个领域的从业者也参加进来。另外,将与女专家就教学问题展开讨论,审查女孩和妇女从事科学技术的主题。

一个有关女孩如何决定择业的地区间项目目前正在圣加仑(瑞士)、列支敦士登和福拉尔贝格(奥地利)实施,它将重点放在了年轻妇女的职业机会上。这需要从传统上保留给妇女的职业角度加以观察,那些职业与传统上保留给男子的职业相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些薪金较低、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下、发展可能性较小或者得不到进一步培训的职业。作为第一步,现已对旨在消除限制择业做法的现有措施展开了研究。第二阶段是在各部门的代表之间交流意见,这些部门有:教育、商贸、公共行政、工会和妇女组织,目的在于制定消除这些差异的国家措施和跨国措施。该项目到2001年6月结束。

“职业指导年”的第二部分将目标定在妇女重返工作岗位上,解决因家庭原因不工作的妇女在重返工作岗位时所面临的困难。现已制定了一系列计划,其对象是那些仍在为重返工作岗位作准备和正在给自己定向的妇女,以及希望马上重返工作岗位的妇女。这些计划将解决有关时间安排的问题,特别是妇女的时间安排,另还包括举办有关定向、动机和施缓压力的研讨会,以及分析这些对恢复工作感兴趣的妇女个体情况的研讨会。另外举办夜间讲座,介绍关于职业咨询、奖学金和谋职方面的有用的简要信息。职业咨询局目前正在筹备一期突击性的研讨会,重点讲探讨重新定向问题和对个体情况的分析。

在今天这个信息时代,在许多职业中使用计算机的能力是不可或缺的。为此,将计算机培训计划列入了“职业指导年”的课程。作为对这些活动的补充,妇女信息和联络局(INFRA)给准备重返工作岗位的妇女发放了一种小册子,小册子可给她们提供有益的指导。 政府两性平等局还委托有关单位研究有关成功重返工作岗位的规划问题,预期研究报告将于2001年夏天发表。这些活动已在媒体上进行了介绍并展开了讨论,媒体是影响公众的有效手段。计算机课程深受欢迎;然而,参加其他一些活动的人数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多。这是因为人们对此缺乏兴趣还是因为机会受到限制,这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从理论上讲,其宗旨是找出为因家庭原因中断就业的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提供方便的新机会和可能性。可能采取的措施有,例如与公司合作开设面向实践的课程,修改有关奖学金的法律(提供时间较长的奖学金和(或)向准备重返工作岗位的妇女提供贷款),促进非全日制工作和在各级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以及建立托儿中心、帮助料理家务和提供学校午餐等。还应该采取奖励措施,鼓励公司雇用准备重返职业市场的妇女。

保证妇女恢复工作所需的培训或再培训所涉及的经费问题,现已通过减免税收解决了其中的部分费用。未从事有酬工作的和亲自负责照料子女的可从他们的所得税申报表中扣除培训费或再培训费。

(b)确保正确理解母性属于一种社会功能的措施

列支敦士登政府从各个方面向有子女的家庭提供补助。除了给孩子出生提供一次性津贴、给自营职业的妇女和自身没有收入的家庭妇女提供孕产津贴外,国家还每月给父母提供补助,每个子女都有。1999年和2000年的《家庭津贴法》修正案规定增加国家对每一位儿童的补助,设立了单亲家庭津贴, 由此,单亲父母除了子女津贴外还从国家那里获得了进一步的补助,因为单亲家庭的经济状况更迫切需要补助,另外它们兼顾家庭和工作的困难也加大了。有子女的家庭还有资格获得各种税收减免。

至于儿童保育和子女抚育问题,父母可随意使用国营和私营的广泛咨询服务。列支敦士登红十字会向母亲和父亲提供婴儿和幼儿保育方面的咨询服务。国立儿童和青少年服务机构,私人的家长、儿童和青少年咨询机构以及私立的父母-子女论坛提供儿童保育和家庭生活咨询及社会-教育方面的家庭照料。

近年来,在社会保障方面对孕产妇给予了适当考虑。于1999年生效的《婚姻法》修正案以及伴之产生的对养老金法律的调整,引入了在离婚时可分享公司养老金的概念,这样,为全力以赴照料家庭而停止工作的妇女,在离婚时有资格得到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丈夫预期的公司养老金的一半。 早在1997年,已婚夫妇的养老金已用个人养老金代替。这两次修订主要有利于未参加工作的妇女(见关于第11条那一节)。妇女信息和联络局(INFRA)出版的关于离婚问题的手册,既为妇女也为男子提供了关于与分居和离婚有关的一切重要问题的信息。妇女信息和联络局还出版了一本小册子,即《养老金:妇女需要了解的方面》,它向妇女提供了养老金方面的信息。

为了能使在职妇女更好地兼顾家庭与工作,她们有资格享受20周的产假。政府于1999年通过了有关父母补充育儿假的法案,该法案目前正在作最后的审定(见关于第11条的那一节)。国家为日托机构提供了支助,2001年3月,政府通过了一项法令,要求专门供家庭外照料儿童和青少年的私立日托机构和设施进行登记。预计该法令将在年内提交国会批准。

第6条:消除一切形式的剥削(特别是贩卖妇女与卖淫)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卖淫与贩卖妇女

根据列支敦士登的国家法律,促使贩卖妇女和唆使卖淫是可判处最高10年监禁的一种罪行。这些规定主要是用于为淫媒行为定罪。如果卖淫者的行为构成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她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对于跨国犯罪,则适于《法律互助法》的规定。

1999年以来,列支敦士登还没有有关贩卖妇女案件的报告。至于卖淫问题,列支敦士登曾在三个案件中提供过法律互助,要求提供援助的三个案件,其中有两个来自瑞士,一个来自奥地利。此外,列支敦士登警方在2000年收到过一个涉及怀疑唆使卖淫和非法利用他人卖淫牟利的举报,该案件目前尚在调查中。另一个涉及怀疑唆使卖淫的举报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而未加处理。

保护公民免遭暴力的权利

新的《保护公民免遭暴力法》 生效于2001年2月1日。作为该法一项具有新意的核心内容,它包含了保护公民免遭家庭暴力的规定,列入了作为防范措施将潜在的犯罪者逐出家庭的权利。如果预计会对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自由构成严重伤害,作为防范措施,警方可驱逐潜在的犯罪者,并发出临时限制行动令,从而为潜在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适当的保护。这一规定肯定是与以前的习惯做法大相径庭,以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和儿童)不得不离家出走。

执行《保护公民免遭暴力法》对警方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挑战,警方有权发出驱逐令。对于每一个案件,警官必须当场作出决定:是否已发生家庭暴力,或者是否存在迫在眉睫的严重危险(因为驱逐主要被看成是一种防范措施)。处理此类案件的警官将在年内接受全面的培训。迄今还没有发出过一项驱逐令。

好些领域没有可提供的划分性别的有关对妇女暴力的数据。最近采用了临时经济统计通用体系,这表明在改善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向前迈出了第一步。另外打算采取其他各种措施。还将由政府两性平等局牵头成立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将由主管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机构的代表参加,特别是警察、医生、社会服务局和高级法院的代表。暴力案件还将由一个尚待建立的综合报告系统负责处理。

作为改善统计数据质量的另一项手段,列支敦士登已于2001年2月开始实施为期三年的地区间项目,其目的在于编制有关家庭暴力的跨国数据,树立意识,并在跨国基础上通过提供信息和对暴力行为的有效和恰当的干预(通过沟通、合作、预防、提高社会认识和提供适当的援助)提高公众的认识。

修订打击性犯罪的法律

修订后的打击性犯罪的法律 生效于2001年2月。它们强调了以下原则:妇女有权自由决定与其性行为有关的事项(性自主)。在两性平等问题和保护妇女免遭暴力方面具有新意的主要方面有:延长了起诉性犯罪的时效,将丈夫对妻子的强奸定为一种刑事犯罪,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列为性犯罪。

起诉时效的延长为受害者提供了保护,即使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之后。它涵盖的范围包括强奸、性强制、性侵犯、性虐待和危害未成年人或青少年、乱伦、滥用权力、拉皮条、唆使卖淫和贩卖人口等。婚姻和共居关系内的强奸和性强制,只要受害者对犯罪人提起诉讼,将判处最高10年的监禁。性骚扰,不论是口头骚扰还是动手动脚,都将处以罚金或者最高6个月的监禁。自修订后的法律生效以来,有关当局还没有收到过有关违反这些法律的任何举报。

至于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剥削,列支敦士登于1999年采用了一种“指导模式”。这使来自各学科的代表能在一起密切合作,共同处理这一问题。

第7条: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

政府由5名成员组成,他们由国君根据国会的推荐任命。政府是最高行政权力机构,属下有近30个局、各个驻外使领馆、部门和机构。政府的行政职能由大约50个委员会和委员会辅助。

国会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国会由25名议员组成,他们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通过普遍、平等、直接和不记名的选举产生的。在本届国会中(2001年至2005年)共有三个政党的代表。其中,激进公民党13席,占绝对多数,祖国同盟11席,自由名单党一席。

妇女在25个席位中占有3席,在8个候补席位中占2席。从1993年至1997年,5名政府成员中有2名是妇女,而自1997年至今政府中只有一名妇女代表。在50多个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中以及在地方的市镇议会中妇女也是少数。只有两个委员会的主席是妇女。这些数字表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继续受到限制。由于近年来列支敦士登为提高妇女地位采取了不少措施,特别是在准备1999年的地方议会选举和2001年全国的议会选举中,所以妇女在政治舞台上人数有限一事特别让人感到遗憾。

为提高妇女地位采取的新措施

早在1986年,国会中的两个多数党(祖国同盟和激进公民党)建立了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委员会,而较小的反对党(自由名单党)自1985年成立以来一直大力强调提高妇女地位,建立了一个两性平等政策工作组,以促进男女在各个领域的平等。政府还于1997年通过了“三分之二规定”,即在政府建立的任何委员会中男女委员的人数均不得超过三分之二。1999年的统计资料显示,自1997年来在此类委员会中女性的比例有所增加,但是妇女占有的比例仍低于妇女应在各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中占据三分之一的目标。为了更好地落实“三分之二规定”,政府于1999年以数据库的形式建立了妇女人才库,尽可能多地将愿意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妇女列入人才库。该数据库专供政府任命各委员会委员时使用。

尽管为实现平等作出了种种努力,但是妇女在其他公共生活领域、企业界和高等教育部门中依然没有得到充分的代表。政府于2000年设立了“平等奖”,每年授予一些单位,试图表彰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开展的活动。2000年的“平等奖”授给了妇女信息和联络局(INFRA),它推出的移民妇女项目是为了推动移民妇女融入社会。2001年的“平等奖”授给了妇女教育工作协会,它的项目为年轻的女企业主提供了支助。令人遗憾的是,自推出“平等奖”以来还没有一个企业界的项目提交审议。

在准备地方和全国议会选举中为提高妇女地位采取的措施

在分析1997年选举进程中妇女情况的基础上,两性平等局受政府委托,在准备1999年地方议会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改善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权的措施,包括短中期和长期的措施。上面提到的妇女人才库也是在1999年建立的。

这些措施在地方政治领域产生了良好的结果,特别是从长期讲。1999年全国地方议会共有议员93人,其中女议员17人,而现在这些议会共有议员83人,其中妇女28人,这表明增加了三分之一以上。这些发展对于今后来说似乎是一个很好的兆头。

1999年,两性平等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对妇女与政治问题进行了研究,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就动机和从政中遇到的障碍问题与女政治家们进行了详细的面谈。此项研究被用作为即将到来的议会选举制定措施的基础。政府向各政党提供了此项研究的成果及所采取的措施。

对于2001年春天举行的议会选举,两性平等委员会在两性平等局的合作下,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对政治感兴趣的妇女(在第二阶段是针对国会的女候选人)开展了种种活动。另外还在“妇女与政治”的题目下开办了促进自信、如何同媒体打交道、如何作技术性介绍和改进演说技能的课程。其他有关“男人的国家-女人的国家”主题的课程涉及到了政治的“游戏规则”——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男子的,同时为如何处理妇女在政治生活中面临的障碍提供了信息和建议。为鼓励妇女竞选国会中的职位,列支敦士登到处张贴了标语,并在电台播放了一系列广告,另外还为动员选民投票开展了第二次张贴标语的运动。

对于实现两性平等的努力讲,选举的结果是一贴清醒剂。尽管国会中妇女的比例有所上升,增加了二、三位女议员,但是男女比例趋于平等的目标还远没有达到。然而,像在地方选举中一样,从长期讲,所采取的措施预计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改善妇女在政治生活和商业领域中的代表性的关键条件是提高居民和妇女本身的认识,采取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支持妇女参与。列支敦士登将进一步制定并落实短期、中期和长期措施,以便从长期提高妇女参与政治的比例。

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妇女政策的制定,也能使它利用协同关系。在赋予妇女投票权十五周年之际,列支敦士登的妇女组织动员了150多位妇女参加妇女大会。大会通过了“希望一览表”,要求更好地落实平等机会,随后将它交给了政府、政党、企业界和媒体,与此同时还展开了个人对话。

第8条:妇女参与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工作

近年来,在政府和国际组织中,妇女的数量在稳步上升。然而,它尚不符合两性平等的原则。列支敦士登新政府中只有一名妇女。她担任的是负责司法、教育、运输和交通的职务。

在列支敦士登驻国际组织的常设代表团中有两个代表团的团长是妇女。

第10条:教育

教育领域密切的多边联网

列支敦士登公立学校系统由许多市镇幼儿园和小学(1至5岁)、8所中学(6至9岁)和一所高级中学(培养学生升入高等学校的高级中学)(6至13岁)构成。此外还有两所私立小学和中学,两所私立大学和一所高级技术学院作为补充。由于列支敦士登是一个很小的国家,所提供的教育仅限于强制性的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学校(高级技术学院、学徒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列支敦士登没有公立的大学,然而,它通过与邻国教育系统——特别是瑞士教育系统——的密切联系,确保其居民接受高层次的教育。由于列支敦士登与瑞士在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建立了协作关系,所以列支敦士登的毕业生可以自由进入瑞士的教育系统。作为交换条件,列支敦士登为瑞士各洲的教育设施提供资助。然而,有许多列支敦士登的毕业生是在奥地利完成他们的教育的。奥地利是与列支敦士登接壤的第二个国家。根据双边协议,列支敦士登的公民可以自由进入奥地利的大学和高级技术学院。作为交换条件,列支敦士登为创办特定的大学研究所提供资助(如提供奖金等等)。进入其他欧洲国家教育机构的问题属各种欧洲公约管理。因此,对于在列支敦士登学校中执行两性平等原则的问题,必须考虑它与邻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这些密切关系。

外来儿童的补充教育

列支敦士登为非德语的但属于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安排了强化的语言补充课程。此类课程纳入了公立学校的必修课,尽力促使非德语儿童在语言和文化上融入社会。国家还通过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支持私人实体(外国人团体)开设的儿童原籍国语言和文化课程。

列支敦士登学校中的两性平等原则

在列支敦士登各级学校中男女学生的比例完全体现了平等的原则。在1999/2000学年,为各级义务教育引入了新课程,目前该课程正处于引入、试验和评估阶段。新课程考虑了与两性平等相关的一切方面,对男女生作出了平等的规定。另外,由教材局牵头的一个工作组制作了一套有关两性平等和男女角色的宣传材料,它包含一些在各级教育中进行不分性别教学的实例,这些实例很容易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有关促进择业中两性平等的措施(职业指导年及圣加仑、列支敦士登和福拉尔贝格女孩择业地区间项目),已在关于第5条的那一节中进行了论述。

根据许多家长的要求,学校和幼儿园采用了“街区互助安排”的做法。然而,学校午餐计划没有包括在内。至于市镇一级的中小学,学校管理局还没有同意家长在这方面的要求。曾对一个市镇中学扩大学校午餐计划的项目进行过审查,但由于需求不足而没有实施。各个中学(列支敦士登高级中学,低地教学中心,瓦杜兹中学)学生来自不同的市镇,情况各不相同,在这些学校实行的是不同形式的学校午餐计划,它们开展得很好。

第11条:就业,孕产,社会保障

总的经济情况

列支敦士登是一个以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工业化国家,它与世界各国有着密切的联系。最近几十年来,它在经济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功,这要归因于由自由的经济立法框架所创造的全面有利条件。列支敦士登还拥有一个面向全球的生产率很高的工业部门,它占了国民生产总值40%以上,另外还有一个多样化的和具有竞争力的商业部门。这种广泛的多样化过去是,现在继续是列支敦士登经济稳步增长和避免衰退趋势能力中的关键因素。按国际标准来衡量,列支敦士登的失业率是很低的,劳动力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利用。失业率很少超过2%,目前维持在1%的水平上。2000年,列支敦士登的通货膨胀率为1.6%。

工作场所和孕产

职业继续分为男性职业和女性职业。在社会领域(家政与保健),妇女在所有职工中占了68%,而技术领域(机器制造、器械制造和汽车制造以及修理、旅行和运输业)则是男子占主导地位,他们在这些领域的劳动力中占了80%以上。商业部门是一个男女比例十分接近的部门,女性占55%,男性占45%。

正如在关于第5条和第10条的两节中已经提到的,做到家庭和工作两相兼顾依然存在着困难。即使有20周的产假,还有现有的基础设施和各种可提供的日托设施(家长可以利用各种提供临时照管孩子和日托服务以及日间保育的私人的和得到国家支助的机构),最近在学校和幼儿园采取的“街区互助安排”做法,以及上面提到的作为实施午餐计划的日校设立的继续教育机构,但适合母亲的从业机会还是有限。兼顾家庭与工作的最大障碍在于企业方面缺乏创造更好条件的意愿。对一些公司所作的调查显示,它们大多数仍然不愿作出让步,主要是在提高妇女地位、建立公司儿童保育中心或弹性工作制度方面。在接受调查的公司中,仅有15%的公司有提高妇女地位的计划。这是政府将通过其妇女政策解决的另一个领域,例如将制定一些促使公司鼓励提高妇女地位的奖励措施,主要是通过上面提到的授予“平等奖”的手段。

1999年,政府颁布了建立个性化工作时间的法令,为政府部门的雇员做了一件好事。它建立了一种可以灵活安排一年的工作及一工分做的制度, 从而为兼顾家庭与工作提供了方便。政府还决定为雇员的子女建立一所日间托儿所。政府将承担提供场所和维护的费用,以及任何亏空,而列支敦士登日间托儿所协会将负责起草保育方面的规章条例和雇用工作人员。预计该托儿所将于今年夏天正式开张。

社会保障

列支敦士登在社会保障方面实施了两性平等的原则,1996年以来是在老龄与遗属保险方面,2001年1月以来是在养老基金方面。根据这些修正案,就养老金和领取公司养老金资格而言,家务劳动被置于与有酬劳动同等的地位。

老龄与遗属保险: 1996年对《老龄与遗属保险》进行了修改,用个人养老金取代了已婚夫妇养老金制度,采用了养老金分享的概念,其基础是将养老金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未参加有酬劳动但负责照料家庭的人。由于为照料家庭而不工作的主要是妇女,一旦离婚,她们与男人相比在经济上往往会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甚至在领取公司养老金资格方面。根据新的规定,将在配偶之间平等分配按照特定公式计算的婚姻存续期间的“标准实际收入”。这种在已婚人员之间分享养老金或伤残抚恤金的制度有利于使妇女与男子在领取养老金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有关养老金分享机制的详细描述可见本报告附件一。

公司养老金方案: 2001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养老金方案法》和《政府雇员养老基金法》修正案,规定了离婚时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分配。例如,如果妇女停止工作是为了照料家庭,那么一旦离婚,她就有资格享有在婚姻存续期内丈夫基于工作所得的一半预期养老金。

育儿假:1999年,列支敦士登政府通过了关于引进育儿假作为对产假的补充的欧洲经济区指令(见关于第5条(b)款的那一节)。该指令包含了最低标准为三个月的育儿假(它与产妇保护无关),以及因紧急的家庭原因离职照料子女的假期。政府保护享有不带薪育儿假的父母在此假期期间不被解雇。事实证明在国家一级执行这项指令是困难的,因为有一些企业和社会利益集团强烈反对此类制度。尽管引进育儿假的做法与列支敦士登更好地兼顾家庭与工作的家庭政策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企业界的代表指责育儿假不适合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的情况。目前,专家们正在审查这一调查结果。

研究

要想制定一个有效的两性平等政策,必须正确了解国家的现状。因此,正如委员会依据列支敦士登上次报告所建议的,自2001年5月起,列支敦士登进一步将重点放在了研究工作上。列支敦士登研究所目前正在从两性平等和两性民主的角度推行一个为期三年(2001-2003)的列支敦士登妇女工作项目,重点放在了妇女所从事的工作上。该项目将依据对列支敦士登妇女工作与职业发展行为模式以及假设的和明显的两性不平等的详细分析,设法对两性平等方面的现行标准与现实加以比较。如果结果表明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那么它将就实现最高水平的两性平等提出建议。该项目由列支敦士登研究所自己提供经费,同时由国家给予资助。

第12条:卫生保健

修改后的《健康保险法》生效于2000年4月1日。 目前被保险人可以自行选择列支敦士登卫生系统保健网络的医生,或者说可以由他们选择的任何医生看病。网络内部的保健提供系统减少了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和共同支付。网络内的儿童(直至16岁)不需要支付任何保险费,因而,这一花费不多的保健系统特别给各个家庭带来了好处。另外还给低收入者减少了保险费——最高可减少60%,具体视他们的收入水平而定。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列支敦士登公共保健制度的一部分,列支敦士登为每人提供实施计划生育的保障。母婴中心为不想怀孕的妇女提供技术和个人方面的咨询,并为怀孕期的和产后的母亲提供资助。妇女还得到医生和治疗专家的医疗和心理援助。所有妇女,从17岁开始,每两年半受邀一次,前往接受妇科检查,必要时包括计划生育咨询,这主要是对年轻妇女。与检查和咨询有关的费用,以及部分实施相关计划生育措施的费用,均由健康保险提供者承担。然而,避孕虽然在列支敦士登是合法的,但国家不提供这方面费用。

堕胎

堕胎在列支敦士登是合法的,条件是怀孕严重影响到母亲的生命,或者她不满14周岁。堕胎费用包括在健康保险内。在列支敦士登,近年来没有任何有关非法堕胎或者堕胎导致母亲死亡的报告。然而,这并非必然意味着列支敦士登的妇女没有在国外堕胎。关于这一问题目前没有任何可提供的数据。

避孕与艾滋病预防

列支敦士登艾滋病-援助机构,是一个由政府出资的指定的咨询中心,它在公众中开展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宣传运动,覆盖面很广,对象涉及男女老少。另外还有一些艾滋病患者的自助团体,它们也得到国家的资助。提倡使用安全套的各种运动是预防艾滋病努力的一部分,它们为提高避孕方面的认识作出了巨大贡献。列支敦士登艾滋病-援助机构还为11至16岁的少女开设特殊课程,提供避孕和预防艾滋病方面的技术信息。另外还开展了自我防身教育,开设了提高少女自信心的课程。这些课程一年举办5期,很受欢迎。另外,自1998年以来,每年还举办了“少女力量日”,它们取得了巨大成功。

麻醉品与康复计划

吸烟人数与日俱增,尤其在15至16岁的青年人中间。一般说来,青年女子开始吸烟的时间在某种程度上要晚于青年男子,然而她们的人数并不亚于他们男同胞中的吸烟人数。不过,喝酒和酗酒现象,在青年男子中要比在青年女子中来得普遍,吸毒特别是吸用大麻的情况也是一样。另一方面,滥用处方药(镇静剂、兴奋剂、安眠药和开胃药等等)的现象一般在青年女子中较为普遍。医院和治疗机构提供门诊康复,病人也可利用在列支敦士登邻国提供的康复计划。

老年人保健

妇女的老年保健是公共保健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般的医疗检查每三年提供一次,妇科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不用病人支付任何费用。

第13条: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

尽管列支敦士登是一个富裕的国家,但是也存在着某些低收入的群体。靠养老金生活者,特别是单亲家庭的户主(主要是妇女),以及多子女的和父母仅一人工作的家庭,始终面临着经济问题。

从理论上讲,税收减免制度的实行减轻了列支敦士登家庭的经济负担。已婚夫妇和单亲父母从此类减免中得到了实惠,另外还允许为家庭赡养和子女提供其他减免。房租补贴制度生效于2001年4月1日,这是为了给低收入家庭提供额外的帮助,帮助他们应付昂贵的住房费用。补贴数额通常依据收入水平和住房大小确定。

如果尽管采取了上述援助手段,父母的收入仍然不够开支,家庭还可以寻求国家的经济帮助(社会救济),以满足他们的需要。救助水平根据个案决定,并将考虑家庭为自身所作的合理努力。

移民妇女

一般说来,由于妇女在社会中依然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又由于她们在身体方面与男子不同,与男子相比,她们的权利更易受到侵犯,她们更易受到各种形式的歧视,其程度往往比男人来得严重。外来妇女更是这样,由于她们的经济状况或语言和文化障碍,这些妇女更得依赖于他们的雇主,或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更得依赖于她们的伙伴。

例如,在那些男人在外工作,妇女在家照料孩子和料理家务的非德语家庭中,妇女的语言能力通常低于她们的丈夫。这些妇女很难融入社会,更难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她们不大善于表达自己的意见,无法行使她们的权利。

在这种背景下,妇女信息和联络局(INFRA)于2000年春天推出了关于移民妇女的项目,通过开设语言课程、提供咨询服务和信息促进外来妇女的独立和融入社会。就是因为这一项目,列支敦士登政府授予了妇女信息和联络局2000年“平等奖”(见关于第7条的那一节)。此外,社会服务局在外来妇女和国籍不同的夫妇遇到与移民问题有关的问题时,为他们提供咨询并给予治疗,还为他们开办实用德语班,解决语言问题。有些妇女团体还提供儿童保育服务。

第16条:消除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婚姻法》的修改与本条的规定是一致的。现在的这一法律生效于1999年4月1日,并且贯彻了在获得公民资格和结婚年龄方面男女平等的原则。

四.附件

-列支敦士登养老金制度中的男女平等。关于养老金分享机制的情况。

-政府向列支敦士登公国国会提交的关于男女平等的报告和建议(两性平等报告,第64/2000号)。

-1998年12月17日关于修改《婚姻法》的法令,《列支敦士登官方法律公报》,1999年第28期。

-1999年3月10日《男女平等法》,《列支敦士登官方法律公报》,1999年第96期。

-1999年3月10日修改《家庭津贴法》的法令,《列支敦士登官方法律公报》,1999年第98期。

-2000年11月23日关于《公司养老金方案法》的法令,《列支敦士登官方法律公报》,2000年第296期。

-2000年11月23日关于《政府雇员社会保障养老基金法》的法令,《列支敦士登官方法律公报》,2000年第297期。

-2000年12月13日修订《刑法》的法令,《列支敦士登官方法律公报》,2001年第16期。

-2000年12月14日修订《警察法》的法令,《列支敦士登官方法律公报》,2001年第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