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卢森堡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 2018 年 3 月 1 日第 1586 次和第 1587 次会议 ( CEDAW/C/SR.1586 和 CEDAW/C/SR.1587 ) 上审议了卢森堡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 C/ LUX/6-7 ) 。

A. 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根据报告 前问题 清单编写的其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LUX/QPR/6-7 ) 。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澄清并以书面方式提供补充资料。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由机会平等部部长莉迪亚 · 穆奇率领的高级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教育、儿童和青年部及卫生部代表还有卢森堡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罗彬禄。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 欢迎自 2008 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 ( CEDAW/C/LUX/5 ) 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几项法律:

(a) 《刑法典》 2018 年 2 月 6 日修正案,加强了对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拉皮条和 为 性目的贩运人口行为的打击力度;

(b) 2017 年 3 月 8 日法律,允许因婚姻丧失卢森堡国籍的妇女重新申请作为第二国籍;

(c) 2016 年 12 月 15 日条例,加强了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并提出各政党有义务确保在立法选举和欧洲议会选举候选人名单中分别将 40% 和 50% 的配额分配给代表人数不足的性别;

(d) 《家庭暴力法》 2013 年 7 月 30 日修正案,除其他外,提出了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机构的法律条款;

(e) 2008 年 5 月 13 日法律,规定在就业事项上推行男女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原则。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以下 文件 :

(a) 2016 年, 《 打击卖淫国家行动计划 》 ;

(b) 2015 年, 《 2015-2018 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 》 ;

(c) 2014 年,在经济和政治决策中实现男女进一步平衡的战略;

(d) 2013 年, 《 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 》 。

可持续发展目标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已有实现这些目标的机制,以及该机制的预算分配。委员会忆及指标 5.1.1 的重要性,并赞扬缔约国为执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所作的积极努力。

C. 议会

7. 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 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 ) 。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措施,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次报告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院援引《公约》只有过一次,在向委员会报告的过程中民间社会的参与度较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或许表明政府、司法机构、民间社会和公众,特别是外国妇女和女童,对《公约》、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所作的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的认识不够。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公约》广为人知,包括为此向司法机构、执法机关、民间社会和公众迅速且广泛地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将《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纳入法律和相关学科的大学课程及针对司法部门和执法官员的能力建设方案中。

立法框架和歧视妇女定义

1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文书优先于国内法律,并欢迎缔约国计划采取措施,加快将这些文书中所包含原则纳入其一元体系下的国家立法中。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尽职义务,如果缔约国未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预防及调查、起诉和 惩罚非 国家行为者的行为或不作为 ( 包括在域外运营的公司的行为 ) 并且对此提供赔偿,将追究缔约国的责任。

11.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通过 2016 年 6 月 3 日法律,将禁止基于性别的直接或间接歧视纳入《劳工法典》、载有公务员一般规章的法律和关于男女在货物和服务获得和供应方面待遇平等的法律以及《刑法典》第 454 条所载的歧视理由定义。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歧视的法律定义未充分保护妇女免遭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还对通过不分性别的立法的一般性政策表示关切,并认为这可能阻碍实现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下的核心义务的第 28(2010) 号一般性建议第 5 段中阐述的男女实质性平等。

1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 依据《公约》第一条,对所有环境下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制定立法,并将禁止交叉形式歧视纳入公共政策;

(b) 根据第 28 号一般性建议第 5 段,重新审视立法、政策和方案办法,采取一致的、跨领域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并保证结果平等。

数据收集

13. 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公约》所有领域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感到关切。

1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5 的框架内处理数据收集工作,并建议缔约国按性别、年龄、国籍、宗教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收集数据,以准确评估妇女和女童状况,以便确定她们是否遭受歧视,并确保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同时系统地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国家的域外义务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计划设立部际监测委员会 , 以 审查受 设在缔约国内的企业或公司行动影响的个人提出的申诉,并欢迎缔约国承诺与民间社会协作制定 《 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 在 本国 注册 但在国外运营的企业实行的金融保密政策、企业报告和税收政策及激励措施,对其他国家,特别是那些已经收入不足的国家调动尽可能多的资源用于实现妇女权利的能力产生严重影响。

16.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第 28 号一般性建议,注意其对影响提高妇女地位及其人权的行动所负的责任,无论受影响人员是否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 “ 保护、尊重和补救 ” 框架指导原则》,并与缔约国的民间社会组织磋商,通过 《 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 ;

(b) 加快设立部际监测委员会并为其有效运作和执行 《 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 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 对其金融保密和公司税收政策及其商业活动对受影响国家中妇女权利和男女实质性平等产生的域外影响开展独立、参与式和定期影响评估,确保不偏不倚地开展评估,公布所用的方法和随后取得的结果,并进一步审查其公司和财政立法、政策和做法,以便在国内外妇女都充分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

司法救助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分发受害者权利和 可 利用服务信息单的资料。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自通过关于男女平等待遇的 2008 年 5 月 13 日法律和 2016 年 6 月 3 日法律以来,缺乏关于歧视妇女案件的法院裁定;

(b) 平等待遇中心的能力有限,导致它无法代表歧视妇女行为受害者提出申诉或调查歧视妇女案件;

(c) 报告指出向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供的经费有限,导致律师不愿意为暴力行为受害者和歧视妇女行为受害者辩护,限制了她们主张权利的能力;

(d) 妇女和女童对自身权利以及可利用救济和服务的认识水平低。

18.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司法救助的第 33(2015)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提高公众对禁止歧视妇女的立法及受害者可利用救济的认识,并为司法机构提供关于严格适用此类立法的能力建设;

(b) 拓宽平等待遇中心的能力,使其能够代表歧视行为受害者提出申诉,能够对歧视妇女案件发布约束性决定,并确保遭受交叉形式歧视的女性受害者获得有效救济以主张权利;

(c) 划拨充足的资源,确保遭受歧视和性别暴力但没有足够财力的妇女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d) 加强采取措施,以提高妇女和女童对其权利以及可利用救济和服务的认识。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使男性和男童参与性别平等举措。它注意到缔约国中有多个实体参与创造机会平等。委员会欢迎若干部委和政府部门任命平等官员。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 机会平等部集中力量促进机会平等,采用不分性别的办法,未能充分优先考虑提高妇女地位以实现《公约》所有领域的平等权利和实质性平等;

(b) 机会平等部的任务授权有限,未能涵盖在《公约》所有领域提高妇女地位及交叉形式歧视;

(c) 缺少处理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执行《公约》战略性框架;

(d) 《 2015-2018 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缺少监测和评价其执行情况的指标,还缺少确定为开展相应活动所划拨资源的追踪体系;

(e) 审查男女平等部际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各部委为执行《国家性别平等计划》开展协调;

(f) 废除所有部委的性别平等股,然而并非所有部委和政府部门都任命了平等官员,而且并非所有平等官员都拥有确保跨领域执行《国家性别平等计划》所必需的能力;

(g) 没有收集、分析和 传播按 性别分列的数据,这些工作对于评估计划中和现有的活动及方案对消除所有生活领域歧视妇女行为的影响和实效来说是必要的。

20. 委员会回顾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 要 》就提高妇女地位的体制机制和在立法、公共政策、方案和项目中纳入性别平等视角提供的指导,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加强男性和男童在提高妇女地位中的参与,并建议缔约国:

(a) 评估将提高妇女地位部改为机会平等部及随后趋向于采用不分性别的办法的影响,并评价男子和男童在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b) 审查机会平等部的任务授权,纳入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提高妇女地位和消除交叉形式歧视,包括针对宗教、族裔和性少数群体妇女的歧视;

(c) 通过促进性别平等综合战略框架,用于分析造成持续不平等的结构性因素,包括涉及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还用于解决处境不利妇女群体遭受的交叉形式歧视,并确保该框架规定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

(d) 制定指标和预算,以便对《 2015-2018 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执行工作中已取得的进展和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期评估;

(e) 保证负责执行《性别平等计划》的实体之间协调的延续性,并确保向相关实体提供必要的任务授权、知名度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任务;

(f) 在所有部委和政府部门任命足够高级别的性别平等官员,加紧努力以确保为所有平等官员提供足够的技术和财政资源,从而有效执行《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并将其担任性别平等官员的职责纳入其作为公务员的工作计划;

(g) 加紧努力 改进按 性别分列的数据收集工作,以评估正在进行的和今后的活动和方案,包括《性别平等行动计划》中的活动和方案的影响和实效。

国家人权机构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问题咨询委员会缺少有效执行任务所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对人权问题咨询委员会的资源分配,并执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于 2015 年提出的建议。

暂行特别措施

23. 委员会欢迎机会平等部部长在对话期间承认特别措施对于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性。它还注意到各政党选举人名单中采用了代表不足性别至少占 40% 这一前所未有的配额的积极举措。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措施不区分性别。它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措施不适用于市议会。此外,委员会对收到的关于公众反对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暂行特别措施的信息表示关切,这对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在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等领域实现平等构成了障碍。

24.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2004)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继续提高政治人物、媒体和公众的认识,使其认识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平等参与生活所有领域是有效执行《公约》以及国家实现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并且认识到采取暂行或长期特别措施对于在《公约》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性;

(b) 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妇女处境不利或代表性不足的领域推出按性别区分的激励措施、有时限的目标、配额和指标。

陈规定型观念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推出 “ PIXI-Buch ” 童书项目 和“ MEGASPILL ” 游戏,旨在阐明男女的非传统角色,欢迎缔约国重视男性参与提高妇女地位的举措。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身为母亲的妇女过多地从事非全时工作这类主要在低收入岗位中提供的就业形式,以及传统上妇女和母亲充当照料者、男子充当养家者这种陈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委员会还对传统媒体和社交媒体在长期维持负面的性别歧视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发挥的作用以及缔约国报告中妇女从事非全时工作使其能够兼顾职业和家庭责任这一表述感到关切。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包括鼓励大众媒体与卢森堡广播电视台合作推进这方面的风气转变,并监测公共和私营媒体中的妇女形象。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针对政治人物、政府成员、公务员和私营部门加强关于性别平等和性别分析的能力建设,建议将针对新立法的性别影响评估要求扩展至正在执行的立法和政策措施。

有害习俗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在其计划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 《伊斯坦布尔公约》 ) 的背景下通过关于在消除 残割女性 生殖器和其他有害习俗方面的域外义务的规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强迫接受医疗的报告,包括国家机构在未经残疾妇女,特别是智 障妇女 和女童表示自由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绝育手术或注射避孕药剂;

(b) 对双性人实施医学上不可逆的性别派定手术,这一做法被界定为未经同意的且不必要的生殖手术,并且包括侵犯这些人身体完整的其他类似程序;

(c) 对婴儿和儿童时期经历了非自愿和医疗上不必要毁损外科手术的双性人支助不足,这些手术经常带来不可逆后果,导致身体和心理遭受巨大的痛苦。

28.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31 号 联合一般性建议 / 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 18 号一般性意见 ( 2014 年 )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措施执行 2009 年 12 月 10 日法律的条款,尊重患者的选择,制止实施非自愿避孕和绝育或医疗,包括在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及确保残疾妇女平等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b) 明确禁止对双性人实施非自愿性别派定手术,针对双性儿童制定和执行基于权利的医疗保健议定书,要求医生向双性儿童告知全部可用选项并要求他们参与关于医疗干预措施的决策,完全尊重他们的选择;

(c) 通过立法条款,向在未经本人或父母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或其他医疗干预措施的双性人受害者提供矫正。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在通过批准 2011 年签署的《伊斯坦布尔公约》所必需的立法方面严重拖延;

(b) 用以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的当前提案中缺少有关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残疾妇女行为和一切形式心理暴力的条款;

(c) 缺少 24 小时免费的专门求助热线供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害者使用;

(d) 缺少针对包括法官、执法官员、移民官员、社会工作者、医疗人员和教师在内的应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受害者的专业人员的系统性能力建设;

(e) 划拨给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和女童收容所的资源不足,现有的收容所过于拥挤;

(f) 由于对驱逐令 适用实行 限制,在事实结合中生活并共同租赁的妇女未获得打击家庭暴力立法的充分保护;

(g) 对近期保护令申请数量减少的原因未作充分分析;

(h) 数据收集未涵盖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例如 残割女性 生殖器、强迫婚姻、强迫绝育和性骚扰,阻碍了情况评估和由数据推动的政策制定。

30. 委员会根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35(2017) 号一般性建议 ( 更新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 ,建议缔约国:

(a) 加快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

(b) 在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的立法提案中纳入残疾视角和全面的心理暴力定义;

(c) 鼓励受害者举报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设立专门的 24 小时免费求助热线;

(d) 针对法官、执法官员、律师、移民官员、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教师和其他应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受害者的专业人员,加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第 35 号一般性 建议 方面的能力建设;

(e) 增加划拨给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和女童的收容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增加收容所数量以解决过度拥挤问题;

(f) 向在 事实上结合中 与施虐伴侣共同租赁的妇女提供家庭暴力预防保护,包括适用保护令的可能性;

(g) 分析近期保护令申请数量减少的原因;

(h) 扩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收集工作,以涵盖 残割女性 生殖器、强迫婚姻、强迫绝育和性骚扰,并在向委员会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以下方面数量的信息: ( 一 ) 调查和起诉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关于对犯罪者实施处罚的信息; ( 二 ) 遭受暴力侵害但已获法律援助和相关支助服务的妇女; ( 三 ) 遭受暴力侵害但已获赔偿的妇女;和 ( 四 ) 颁布的保护令。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和体制措施以打击人口贩运活动。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缺少关于贩运受害者的公开可用的、全面的分类数据;

(b) 2017 年贩运案件的起诉率和判决率较低 ( 部分原因是 刑事诉讼程序拖延 ) , 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措施没有到位;

(c) 刑事立法中缺少便于调查、起诉和惩罚跨境犯罪的关于普遍管辖权的条款;

(d) 《刑法典》中的贩运定义不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所载定义具体,并且没有界定跨境犯罪的责任;

(e) 司法机构 没有 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能力建设活动, 说明 如何适用关于贩运人口、特别是 贩运 妇女和女童 问题 的立法;

(f) 没有 制定 关于 尽早确认贩运行为受害妇女和女童并将其移交适当社会服务机构 的 标准程序,这会导致移民妇女和女童被拘留在庇护中心而不是被转移至收容所;

(g) 划拨 给针对 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支助资源不 足 ,包括法律援助、医疗、社会心理辅导和康复 等 资源不足。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定期收集、分析和公布按性别分列的贩运综合数据,并将此类数据纳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b) 迅速调查、起诉和惩罚所有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确保对犯罪人所处的判决与犯罪严重程度相称,并制定和执行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方案;

(c) 在 刑法 中引入关于普遍管辖权的条款;

(d) 修正《刑法典》,使其中的贩运定义符合《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中的定义,并在立法中界定对跨境犯罪的责任;

(e) 加强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使其严格适用关于贩运行为的刑法条款并在适用受害者支助立法时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

(f) 通过关于尽早确认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并将其移交适当的社会服务机构的条例,并确保在审议庇护申请时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包括明确承认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保护理由;

(g) 分配足够资源以确保贩运行为受害妇女和女童获得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支助服务,包括增强警察和在该领域开展行动的非政府组织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加强打击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拉皮条和为性目的贩运人口的法律草案。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未定期监测包括娱乐行业、酒吧和按摩院在内的性剥削和强迫卖淫热点;

(b) 关于卖淫的法律草案未能有效保护卖淫妇女免遭剥削,因为需要确定她们的具体脆弱性以将与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相关的性服务机构的客户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以及该法律草案对披露拉皮条和贩运 链信息 的客户免予起诉;

(c) 专门用于实施打击卖淫行动计划的资源不足,尤其是用于减少需求和将针对卖淫妇女的支助和退出方案扩展至在公寓和其他环境中工作的人的资源。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卖淫妇女在所有环境下都免受刑法制裁,并:

(a) 监测妇女被迫卖淫风险高的场所以确认受害者;

(b) 确保有效保护卖淫妇女免遭剥削,包括与人权问题咨询委员会协商,审查关于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的刑法草案条款,特别是要求证明受害者脆弱性和对披露拉皮条或贩运 链信息 的客户免予起诉;

(c) 增加资源分配以确保执行打击卖淫行动计划,特别是计划采取措施以减少卖淫需求,并 为 所有环境中的卖淫妇女提供支助和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

35. 委员会欢迎对改进男女在决策中的平衡战略最后定稿,以及在 2017 年市政选举期间对妇女在地方一级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 低开展 提高认识活动。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主要政党领袖中妇女所占比例仍然较低,妇女在社区一级民选机构中的任职人数也有了减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为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例如政党选举名单和国务委员会的最低配额,可能不足以确保有效执行,这些举措无视性别差异,并且不在地方一级适用。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 暂行和 长期特别措施和对政党的财政激励,以期实现妇女在选举名单上及众议院和国务委员会中实现平等代表性,包括为此审查这些措施以专门提及妇女,为政党制定激励措施以便优先考虑女候选人,并将此类措施延伸至地方选举。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3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安全理事会第 1325 (2000) 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对妇女参与和平进程产生了不利影响。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安全理事会第 1325 (2000) 号决议的国家计划。

教育

39. 委员会欢迎女童男童日倡议以及为中学提供免费教材的计划。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妇女在大学校长和理事会中的代表性不足;

(b) 学校课程中缺少关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专门教育;

(c) 妇女特别是来自非欧洲国家的移民妇女的高等教育入学率不高;

(d) 妇女集中在传统上妇女占主导的研究领域和职业道路;

(e) 关于学校环境中针对移民和同性恋、双性 恋及跨性别 女童和青少年以及双性儿童和青少年的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报告。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适当措施以提升妇女在学术机构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

(b) 将关于性别平等及女童和妇女权利的专门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

(c) 清除阻止女童在中等教育后继续升造的结构性障碍;

(d) 对就业指导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包括基于榜样的办法,鼓励女童进入数学、信息技术和科学等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研究领域,并追求非传统职业道路,以及向各级教育系统的教师培训如何预防陈规定型观念;

(e) 使受害者能够秘密举报教育机构内针对包括移民和同性恋、双性 恋及跨性别 女童和青少年以及双性女童和青少年在内的欺凌和歧视情绪表达,并确保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受到适当惩罚。

就业

4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成功缩小了性别工资差距, 2017 年缩小了 5.4% ,还欢迎通过 修正 育儿假法 的 2016 年 11 月 3 日法律和成立女性董事 库 。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方面仍然感到关切:

(a) 全 时就业 性别工资差距为 17.8% ,事实上 36.1% 的妇女从事非全时就业,表明了男女在家庭责任分工方面的不平等;

(b) 托儿设施内 3 岁至学龄儿童人数偏少;

(c) 将非全 时就业 者排除在大部分管理职务之外的条例,妇女在公共部门决策职务和主要企业董事会中的代表性低;

(d) 社会和劳动保护实际上仍未完全覆盖女性家庭工人,其原因包括国际劳工组织《 2011 年家庭工人公约》 ( 第 189 号 ) 仍未获批准。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为妇女创造更多的获得全 时就业 机会,包括采取措施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的职业隔离,并加强推动男女平等承担家务和家庭职责;

(b) 扩大托儿设施的供应,特别是面向 3 岁至学龄儿童;

(c) 促进妇女走上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岗位,包括采取法律行动允许所有高级别职位提供非全时工作机会,通过暂行特别措施实现公共机构和私营企业董事会中妇女占 40% 的目标;

(d) 履行缔约国在 2013 年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第二轮 审议 背景下 作出 的承诺,加快批准《家庭工人公约》。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43. 委员会欢迎教育、儿童和青年部开展调查,旨在查明各种形式性骚扰,在各部委指定性骚扰协调人,以及设立劳动监察单位以预防性骚扰。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开展私营部门性骚扰发生率的研究,并鼓励雇主定期审查公司风气以预防此类骚扰;

(b) 提高对性骚扰歧视性质的认识,以期阻止性骚扰;

(c) 将性骚扰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适当处罚;

(d) 加快执行计划以建立用于提交涉及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的保密和安全系统。

卫生 保健

4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签署促进心智健康和性健康共同政策以及增加对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捐款以支持 “由她决定” 运动。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促进心智健康和性健康国家方案》的传播和执行工作不充分,为在学校和专业人士中宣传心智健康和性健康划拨的资源不确定;

(b) 未采取措施以便利无国籍人士获得医疗保健,尤其是考虑到缔约国的医疗服务费用;

(c) 缔约国患有抑郁症的妇女人数较多,特别是移民妇女和女童;

(d) 尽管持续限制吸烟环境,但女童的吸烟率居高不下;

(e) 限制做过医学上不可逆的性别派定手术和患上相关后遗症的人申请损害赔偿的能力期限。

46.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 24(1999)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传播关于《促进心智健康和性健康国家方案》的信息,并为其有效执行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用于根据 2013 年在普遍定期审议背景下所作的承诺,在学校课程中引入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以及用于向教育和卫生部门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相应培训;

(b) 便利无国籍人士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提供财政支助以承担高额的医疗服务费用;

(c) 查明并解决对妇女和女童特别是移民妇女和女童的精神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结构性因素;

(d) 在 执行 《 2016-2020 年国家禁烟计划》 过程 中加强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干预措施,保证为执行 工作 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e) 取消因医学上不可逆的性别 重置 手术和相关后遗症而 提出 损害赔偿的 申请 期限。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和社会福利

47. 委员会欢迎建立卢森堡女企业家创业大使网络。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没有 确定战略性办法 , 为想要在缔约国创办和管理企业的妇女改善条件,妇女领导的企业得到供资的机会不足;

(b) 自营职业妇女在充分享有社会保障和 孕产妇 福利方面处境不利;

(c) 事实上 44% 单亲家庭的收入都低于国家贫困线,这些家庭的 家长 多 为 女性;

(d) 缺少关于 开发 型投资公司 ( sociétés d ’ 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 和 封闭 型投资公司 ( sociétés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fixe ) 女性投资者以及 关于 女地主的数据。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定期分析缔约国女企业家的状况,并制定战略 ,支持妇女 启动和持续实施其经济举措,涵盖 范围 应包括从 微型 企业到大型企业 的 各类企业;

(b) 确保社会保障和 孕产 补助金覆盖就业、失业和自营职业父母,取消自营职业中特有的产假补助金计算与收入波动挂钩的做法;

(c) 加强 应对女 户主家庭的贫困和就业不稳定问题的举措;

(d) 收集关于股份不限投资公司和股份固定投资公司 内女性 投资者以及女地主的数据并提供此类数据。

宗教少数群体妇女和女童及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

4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学校设立了文化间调解员。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与性别有关的迫害是缔约国庇护裁定中的相关因素,但所有涉及 残割女性 生殖器的国际保护申请均被驳回。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犹太和穆斯林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内分别遭遇反犹太主义倾向和仇视穆斯林现象。此外,委员会还对移民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来自非欧洲国家,尤其是穆斯林妇女和女童以及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和女童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感到关切,这些歧视导致:

(a) 移民女童,特别是来自非欧洲国家的女童的学习成绩较差,高等教育入学率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本国语言要求,普通中等教育和技术中等教育在语言制度方面的差别以及经济困难;

(b) 来自非欧洲国家的移民妇女的就业率低,部分原因是本国语言要求对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构成障碍;

(c) 针对穆斯林妇女和女童,以及针对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的仇视穆斯林行为和仇恨言论,特别是在互联网上。

50.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 32(2014)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为移民妇女特别是来自非欧洲国家的移民妇女接受高中教育提供便利,包括提供财政支助,使教育系统内的语言要求更加灵活,解决普通中等教育和技术中等教育在语言制度方面的差别;

(b) 使非欧洲背景的移民妇女融入劳动力市场,包括使被视为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障碍的语言要求更加灵活,增加学习规定语言的机会并确保在劳动力市场上严格执行与歧视有关的法律;

(c) 加强打击针对少数族裔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多样化社会的优势以及妇女和女童对其权利和 可 利用救济的总体认识;

(d) 根据提及《刑法典》第 454 条的《刑法典》第 457 条,建立机制以监测和打击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针对种族、族裔、性别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仇恨言论和基于国籍和移民身份的仇恨言论;

(e) 确保在接收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及审查庇护申请时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包括向移民官员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访谈技术培训,向因面临 残割女性 生殖器风险而请求国际保护的妇女授予庇护,并确保作为优先关切满足抵达缔约国的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及女童的保护需要。

婚姻和家庭关系

51. 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婚姻改革的 2014 年 7 月 4 日法律,允许同性结婚以及在离婚和亲 权改革 及修订亲嗣关系法方面取得进展。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对于处于事实上结合中的妇女和同性配偶来说,在解除关系后在财产分配、医学辅助生育和收养继子 女情况 下的父子关系认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b) 通过条例以补偿离婚时性别不平等和经济收入减少一事仍未能落实 。

52. 委员会根据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第 29(2013)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 缔约国 :

(a) 协调包括处于事实上结合和同性关系中的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在解除关系后在财产分配、医学辅助生育和收养继子 女情况 下的父子关系认定方面的待遇,不论婚姻状况如何;

(b) 加快通过设立家庭法院和制定相应规章的法律草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4. 委员会呼吁在执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 ( 国家、地区和地方 ) 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加入的《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 14 段、第 16(a) 段、第 38 段和第 50(d) 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22 年 3 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 如有延迟, 并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9.委员会请求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