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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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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约》条款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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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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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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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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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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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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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1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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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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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8条

159-168

30

第9条

16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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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174-220

33

第11条

22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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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296-310

58

第13条

311-327

60

第14条

328-412

63

第15条

41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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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418-419

77

一.导言

1.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以下称政府)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8条第1款(b)项提交立陶宛共和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以下称本报告)。本报告载有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8年6月30日至7月18日纽约第44届会议审议立陶宛的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后对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提交的立陶宛共和国在2008-2010年期间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本报告是参考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编写报告准则和一般性建议》而编写的。此外,本报告载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员杜布拉芙卡·西蒙诺维奇女士于2011年2月8日书面要求提交的补充资料((b)至(d)段)。

2.本报告是由根据社会保障和劳动部长2010年9月14日A1-418号命令所成立的委员会编写的。该委员会由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卫生部、教育和科学部、司法部、外交部和内政部的代表组成。2010年12月2日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审议了报告草稿。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成员不仅有政府机构的代表,而且还有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定期邀请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社会合作伙伴和大学的性别研究中心的代表参加其会议。报告草稿的文本公布在该部的网站上,有兴趣的人都可查阅。

二.根据《公约》条款提交的资料

第1条

3.2008-2010年期间,关于直接或间接以性别为由的歧视、性骚扰、以性别为由的骚扰和发布歧视指令的定义没有改变。《男女机会平等法》中各个定义完全符合欧洲联盟立法中相应的定义。

4.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6年12月22日第1330号决议批准的《国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战略》 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概念(第6和7段)界定为:一个通常为男子的家庭成员针对另一个通常为妇女的家庭成员,在身体、心理、经济、性方面故意侵害妇女作为公民和个人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并造成其在经济、身体、心理或道义上的伤害的一切行为。男女两性都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的影响,但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妇女。《战略》第14段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界定为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伤害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这一定义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提出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定义的原则。

第2条

(a)项

5.在立陶宛,性别平等由《宪法》和其他法律在法律上予以保证。立陶宛共和国的立法与欧洲联盟的立法一致,不包含歧视性规定。前几次报告已提交了更多有关立法的情况。2008年是禁止任何形式以性别为由的歧视的《男女机会平等法》通过10周年。男女平等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在各个领域的法律中已经主流化,在就业和劳工、社会保护、教育和科学、文化等方面尤其如此;因此,通过不同的方案、措施和项目等确保男女事实上的机会平等,日益受到重视。有关实施行动更多的情况将在下文关于《公约》第3条和其他条款的章节中加以介绍。

6.立陶宛议会共和国议会2008年12月9日XI-52号决议 批准的《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方案》规定,应该对旨在减少以性别为由的歧视的方案提供支持;应该继续贯彻机会平等政策,确保没有人因性别而受到歧视;并且应该作为紧急事项,通过一项法律,明确规定防止暴力行为的措施、专业人员的权力和职责、报告暴力行为的责任、防止暴力行为的组织措施等,以减少家庭暴力行为。此外,《政府方案》要求采取措施,保证在劳动力市场的雇用关系中,不以性别、父亲或母亲的义务和其他重要的根据为由实施歧视,并通过发展学前教育机构网络和家政社会服务,促进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b)项和(c)项

7.旨在进一步增强法律保护、防止以性别为由的歧视的《男女机会平等法》修正案(修正第3、12、13和25条,新增第5 和73 条)于2008年生效。3 经修正的《男女机会平等法》扩大了义务的范围,责成市政当局也制订和实施确保男女机会均等的方案和措施、并依法支持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协会和慈善基金会)有助于促进男女机会均等的类似方案。

8.《男女机会平等法》禁止社会保障制度中以性别为由的歧视。具体地说,在制订和适用社会保障的规定中,包括在替代或补充公共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中,以及在制订参加和准入条件、确定缴款比例和金额、确定福利包括配偶和受扶养人的额外福利以及确定享有福利资格的期限和保留时,该法都禁止以性别为由的歧视。该法还禁止在制订和适用社会保障的规定中对疾病、残疾、年老的情形,包括对提前退休、工伤事故、职业病和失业存在歧视,以及社会保障在规定任何社会福利资格包括丧偶和孤儿津贴、其他福利及津贴时存在歧视。禁止以性别为由的歧视的规定适用于雇员,包括自营职业者、由于疾病、产假、意外事故或被迫失业而中断职业生涯者、以及求职者、养恤金领取人、残疾雇员和有资格要求代其领取福利金的人士。

9.该法规定,任何以性别为由阻止在社会保障规定中建立和维护同等条件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规范、评估标准或做法,应被视为对男女平等权利的侵犯。这些情况包括:确定有关人士强制性或非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障制度;个人加入社会保障制度受到限制;雇员退出社会保障制度时,对延期付款的保留适用不同条件;对参保最低年限适用不同的规定;雇员退保时对缴款的偿还或福利资格的保留适用不同的规定;对发放福利和有关接受福利的限制设置不同的条件;对行使(获取)在产假/陪产假或因家庭任何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假期间为参保人累积的基金份额权利设置不同的条件,而参保人的休假符合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且在休假期间由雇主支付缴款;设定不同的福利金比率,但需考虑到精算因素的除外,这些因素在固定缴款制度中因性别而有所不同;设置参保人不同的缴款费率,但人寿险中针对生物特征风险的缴款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考虑精算因素,这些因素因性别而有所不同;设置不同的缴款费率,但力图使男女参保人的缴款净额尽可能相似的固定缴款制度、利用所缴款项来确保支付保证的福利金费用所需基金的充足性的固定福利金制度除外。

10.2009年7月23日,扩大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权力的《男女机会平等法》第12条修正案生效。此后,机会平等监察员一直对歧视案件进行独立调查,对涉及歧视的情况进行独立审查,发表独立报告,就实施该法相关任何有关歧视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改进立法和平等权利实施政策向立陶宛共和国国家或市级机构做出提议。

11.为确保法律防止妇女遭受暴力侵害,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在实施其《方案》过程中,在2010年7月10日第1091号决议 中批准了《防范家庭暴力法》草案文本和《行政违法法典》修正案(修正第224和259条,1 新增第183条1),并将此两项立法提交立陶宛共和国议会批准。该法律草案在9月14日议会的一次会议上提交,在绝对多数票的支持下启动了审议程序。

12.该部法律草案旨在防止自然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其中根据公共损害的程度将家庭暴力划分为有公共影响的行为;具体地说,该法旨在确保有效预防,以将暴力行为案件减少到最低限度,对每一宗暴力案件进行惩处,通过运用预防性制裁确保对正在出现的威胁快速做出反应,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全面的援助。为了实现该法律草案的目标,拟建立法律保护机制,防止家庭暴力,包括预防、制裁及其运用,向受害者提供一套全面的服务,界定行为人和受害者的个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13.该部法律草案界定了家庭暴力行为、身体、心理和性暴力行为以及暴力行为人和受害者的概念,并对应该由国家供资、由国家或市级政机构协同非政府组织实施的具体预防措施和行动提出了设想。该部法律草案提出对行为人进行以下制裁:正式警告、强制迁出、禁止接近受害者并寻求接触、强制参加守法行为的课程。该部法律草案还设想设立机制,在暴力行为发生时迅速而有效地运用这些制裁措施,以确保分离行为人、保护受害人。此外,该法案设想向受害者提供全面援助,其中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临时安全住所以及心理、法律、社会和其他方面的援助,包括免费电话咨询,并规定了提供援助的程序。

14.《立陶宛共和国刑法典》第140条第1款(造成身体痛苦或轻微健康损害)规定,“凡殴打或采取其他暴力行为致使他人身体痛苦、轻度受伤或短期生病者,应处以社区服务、限制自由、逮捕或最长一年的监禁”。本条第3款规定,“犯有上述行为者仅在受害者提出申诉、受害者的授权代理人发表声明或检察官提出要求时,才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立陶宛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07条规定,对于依照第140(1)条等应以追究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受害者提出申诉或受害者的授权代理人发表声明时才提出刑事诉讼。除依照《刑事诉讼法典》第409条自诉转为公诉的情形外,对于这些案件不进行审前调查。目前,对《刑法典》第140(1)条的实际应用,只限于警官向肇事者发出警告,如有进一步的暴力行动,将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建议受害者向法庭提出自诉。这是立陶宛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刑事诉讼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原因。随着《防范家庭暴力行为法》的通过,情况有望得到改变。有关这部法律草案的更多情况,本报告上文已述及。

15.应当指出,到目前为止,收集和储存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罪犯进行处罚方面的资料在技术上的可能性过于有限。所幸的是,2010年10月,欧洲联盟委员会签署了一项协议,为建立综合刑事司法信息系统项目(简称电子诉讼系统项目)供资。该系统将连接内政部警务司、内政部信息技术和通信司以及司法部国家法庭管理局、检察长办公室和监狱司的数据库。电子诉讼系统将自动生成刑事档案、诉讼文件、统计卡,以便记录参与调查机构的警官所采取的一切行动以及有关一项犯罪行为从开始调查到宣布判决的所有信息。项目一旦实施,将从诉讼文件数据中生成有关犯罪行为的报告和调查统计数据,这将有利于获得有关犯罪行为以及因这类犯罪行为而被定罪者更加准确和完整的数据。

16.《公约》第2(b)条述及制裁。在刑事法术语中,制裁被界定为对有犯罪行为的人实施的在刑法规定一定范围内的惩罚。《立陶宛共和国刑法典》(以下称《刑法典》)规定对歧视(包括对妇女的歧视)实施刑事制裁。

17.《刑法典》第二十五章包括三种涉及歧视的刑事行为:第169条——以民族、种族、性别、出身、宗教或所属团体为由实施歧视;第170条——煽动反对任何民族、种族、族裔、宗教或其他团体的人士;第170条1——以歧视或煽动反对某一群体的人士为目的创设团体和组织并进行活动。

18.凡所施行为以性别为由阻碍……某一群体或其成员与他人平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劳动或其他活动,或者限制此一群体或其成员的权利或自由者,应处以参加社区服务、罚金、限制自由、逮捕或最长三年的监禁(《刑法典》第169条)。

19.煽动反对某一群体的人士(《刑法典》第170条)包括三种犯罪行为:

(a)任何人,凡以分发为目的,生产、获取、发送、运输、存储或分发物品,以性别为由讥讽、蔑视、激发仇视或煽动歧视某一群体人士或该群体某一人士的,……或煽动对某一群体人士或该群体某一人士实施暴力、虐待的,应处以罚款、限制自由、逮捕或最长一年的监禁。

(b)任何人,凡以性别为由公开讥讽、蔑视、激发仇视或煽动歧视某一群体人士或该群体某一人士的,……应处以罚款、限制自由、逮捕或最长二年的监禁。

(c)任何人,凡以性别为由公开煽动对某一群体人士或该群体某一人士实施暴力或虐待的,……或者为此类活动提供资助或其他支持的,应处以罚款、限制自由、逮捕或最长三年的监禁。

20.任何人,凡召集同犯、团伙或组织,其目的在于煽动以性别为由歧视某一群体的人士,……或煽动反对他们,或参加此类团伙或组织的活动,或为此类团伙或组织提供资助或其他支持的,应处以罚款、限制自由、逮捕或最长一年的监禁(《刑法典》第170条)。1

21.刑法规定,煽动反对任何群体的人士以及设立或参加以歧视另一群体人士或煽动反对这一群体为目的法人也应予追究责任。依照《刑法典》第43(1)条,对法人的犯罪行为可处以罚款、限制法人的经营或清算解散法人。

22.立法会对有关犯罪行为采纳了几种可选择的处罚方式,给予法庭广泛的裁量权,以判断哪种处罚最为恰当。如果每个案例都得到适当的评估,《刑法典》第41(2)条所列处罚的目的可望以最宽松的处罚方式就能实现。还有理由相信,相关犯罪行为应处的刑罚种类会阻止潜在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

23.歧视意图被定性为加重处罚情节;以性别为由的仇恨被列为这种意图之一(《刑法典》第60(1)(12)条)。法庭在做出处罚判决时,应考虑到这一点(《刑法典》第54(1)(7)条)。因此,对涉及以性别为由的歧视的刑事行为的制裁,可能比对不涉及这一加重处罚情节的同一犯罪行为的制裁要重(《刑法典》第61(2)条规定,法庭在对减轻和/或加重处罚情节及其数量、性质和相互关系进行评估后,……应参照平均刑期,在刑罚的宽严之间做出合理选择)。因此,涉及以性别为由歧视他人的犯罪行为可能被从重处罚。

24.对于谋杀(《刑法典》第129条)、严重健康损害(《刑法典》第135条)和不严重健康损害(《刑法典》第138条),如犯罪行为的意图在于表示以性别为由对他人的仇恨(这类犯罪行为的一个限定特征),罪犯可能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实行一种刑罚,就是剥夺自由:对不严重健康损害最高判5年,对严重健康损害判2至12年,对谋杀判20年或终身监禁。应当指出,有关加重处罚情节和犯罪行为的限定特征都是2009年《刑法典》中采纳的。

25.2008年,《刑法典》采纳了两项新的刑事制裁:禁止接近受害者和强制参加犯罪行为治疗方案;除了应受的刑罚外,还可处以这些制裁(《刑法典》第67(3)条),而这些制裁必须与实现刑罚的目的有关(《刑法典》第67(1)条)。这些刑事制裁不限于涉及歧视的犯罪行为,但针对这种行为实施时,这些制裁有助于保护受害者和消除歧视,因为这些制裁不仅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而且具有预防的性质。

26.2009年,修正《立陶宛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草案(XIP-677号,以下称《刑事诉讼法》草案)提交议会审议;该法将在自诉程序(受害者作为起诉人)中给予受害者更多的权利,即自诉人将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行为人实施监督措施或其他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草案第2和14条),如果行为人已被强制与受害者分居,则作为住房所有人的受害者将有权限制住房的所有权(《刑事诉讼法》草案第3条)。这些修正旨在确保更好地保护更容易受到歧视伤害的犯罪行为受害者(包括妇女)。

(d)项

27.为实施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2008年7月18日给立陶宛的建议,2008年,立陶宛努力加强公务员解决两性平等问题的能力。内政部各行政部门和内政部下属各机构的105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59名女子,46名男子)在2008年参加了关于性别平等的培训。环境部 24名工作人员和交通运输部39名工作人员在实践中运用了在培训中学到的知识。

28.2009年,司法部培训中心为法官和检察官举办了欧洲和各国禁止歧视法律应用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有39名法官和检察官。4名法官还参加了欧盟法律中男女平等权利研讨会,这是欧洲法律学院组织和资助的。

29.2010至2014年全国男女平等机遇方案行动计划列出措施,通过媒体上的法律教育课程,提高公众对男女平等机会的意识,负责机构为司法部。

(e)项

30.平等机遇监察员办公室对《平等待遇法》所涵盖的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案进行独立调查,2008年收到219宗投诉,主动进行3宗调查。2009年,投诉略有减少,共接获165宗投诉,监察员主动进行了3宗调查,44起案件是指控以性别为由的歧视,占2008年进行调查的总数的20%。针对有关违反男女平等机会的投诉,开展了43宗调查,占2009年平等机遇监察员办公室调查总数的26%。

31.2008年,如往年一样,提出以性别为由遭受歧视的投诉的女子多于男子(见附件1);2009年,提出性别歧视投诉的男子则多于女子(见附件2)。

32.2008年,妇女的投诉占所有投诉的52%,男性提出的占48%。2009年,平等机遇监察员办公室收到的所有投诉的61%来自男子,39%来自女子。投诉的统计数字表明,男性打破陈规定型观念,更积极地争取自身权利。他们不再认为,只有妇女遭到歧视,平等待遇与男子无关。

33.《男女平等机会法》第24条规定,平等机遇监察员有权采取以下决定:

(a)把调查档案转给预审调查机构或检察官,如果犯罪行为的特点得到查明;

(b)建议有关的人或机构停止违反平等权利的行动,修订或废除与此有关的法律文件;

(c)开展行政诉讼,给予行政处分;

(d)如果指控的案情未得到证实,则驳回申诉;

(e)如果投诉人撤回投诉,或有关违反行为缺乏客观证据,或投诉人和行为人和解,或违反平等权利的行动已停止,或违反平等权利的法律文件得到修改或废止,即终止调查;

(f)批评侵害行为;

(g)如果申诉人或申诉对象生病或离去,即暂停调查;

(h)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已经播放或有待播放的广告可视为煽动基于民族、种族、宗教仇恨或性别、性取向、残疾、信仰或年龄的仇恨,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羞辱人的荣誉和尊严,并威胁公众道德原则,在最终决定之前,暂时禁止播放此广告;

(i)责成广告商取消被禁广告,并规定履行这一义务期限和条件。

34.2008年,平等机遇监察员做出了18项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决定、49项建议停止违反平等权利的行动及修改或废止与之相关的法律的决定、2项行政处分的决定、40项认为投诉毫无根据而驳回投诉的决定、47项终止调查的决定、15项提出批评的决定(所占百分比,见附件3中图表)。

35.2009年,平等机遇监察员做出5项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决定、45项建议停止违反平等权利的行动及修订或废除有关的法律的决定、33项驳回毫无根据的投诉的决定、79项终止调查的决定、5项提出批评的决定(所占的百分比,见附件4图表)。平等机遇监察员办公室2010年年度情况说明正在编写之中。

36.《行政罪法》规定对行政罪的调查须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确定了调查机构。此外,对人的搜查和物品的检查,只能由性别与被搜查人相同的人进行,同时相同性别的两人要在场。

(f)和(g)项

37.《刑法》正不断改进,以打击对妇女的歧视。2009年,《刑法》得到更新,增加了新的第170条1(歧视某一群体或煽动反对此群体的团体和组织的创立和活动)。同时,《刑法》第170条已予修正,增加了新的第1款,修正了第2款。 这些修正旨在运用法律刑罚措施,即把新的危险行为定为犯罪,或扩大现有的刑事定罪范围,确保以更高效率打击歧视现象。

38.《刑法》第170条新加的第1款规定以下为刑事犯罪:出于以上原因,分发、生产、获取、运送、运输、存储(意在分发)嘲笑、蔑视、激发仇恨或煽动歧视某一群体或属于此群体的某个人的物品。这样,煽动仇恨某一群体的人就更有可能受到起诉,即从现在起,因煽动歧视或仇恨某一群体(如妇女)的人,不论这些行为有无公开实施,均可受到起诉。把这种行为定为犯罪,预期将防止歧视信息进入公共空间,因为采取对获得歧视物品并意图分发的人提出刑事起诉等手段,有可能避免这类物品公开传播。

39.《刑法》第170条1 规定,凡创建同谋团伙或有组织团体或组织的,其目的是以性别(……)为由歧视某一群体,或煽动别人反对该群体,或参与这类团伙或组织的活动,或资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持这类团伙或组织的,均为刑事犯罪。这是运用刑法促进反歧视(包括对妇女的歧视)斗争的另一举措,因为如果只要成立和参与这类团体或组织,便受处罚,这将有望进一步防止这些团体成员的侵害行为,如嘲笑属于某个群体的人(包括嘲笑妇女)。

40.法院量刑时,把歧视妇女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54条第1款第7项),并作为构成某些犯罪行为的特征。此外,《刑法》专列一章,涵盖对平等权利和良心自由的犯罪行为。一个例子是第169条,其中规定出于民族、种族、性别、出身、宗教或属于其他群体的理由进行歧视,为刑事犯罪。对这类活动的处罚可以是监禁三年以下。《刑法》第170条规定,扇动别人反对任何一个群体,包括根据性别组成的群体,为刑事犯罪。对这类活动的处罚可以是监禁三年以下。应提到的是,成立和参加旨在歧视或煽动反对一组人(包括以性别为由)的团体或组织的,均负刑事责任。

第3条

41.2005-2009年男女平等机遇第二项全国方案在2009年完成。为评估2005-2009年男女平等机遇全国方案及协助实现其目的和目标的其他方案的作用,妇女问题信息中心在2009年对所有领域的男女平等工作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外部评价。 评价结果是:

42.立陶宛人对妇女和性别平等越来越采用更现代、更积极的态度,但是这一过程是缓慢的。妇女对两性平等的态度比男性更积极。在政府批准的方案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可以更明显地看到对妇女的态度和行为的改善。

43.2000年与1994年相比,劳动力市场上对妇女平等的态度有显著改变。虽然有人认为,如工作短缺,男性申请人应比女性申请人更优先,但多数人不同意这种看法。70%的立陶宛人喜欢的家庭是丈夫和妻子都有工作,都照顾孩子,都负责家务。

44.低收入妇女多于低收入男子,因此,贫穷女性化的威胁仍然存在。在就业年龄的人中,有工作的男子多于妇女,男子仍然占据高级职位,这证明劳动力市场上妇女仍然占据次要地位。

45.立陶宛人对妇女参与政治的态度越来越积极,认为妇女不应参与政治的人数已大大减少。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参与政治的妇女越多,许多公共政策就更可能出现积极变化。

46.2000年至1994年期间,性别差距、以性别为由的歧视案件数目、暴力和性骚扰案件数目都大幅度减少。推动这方面工作进展的,要归功于《男女平等机遇法》以及对其他法律的修正,归功于与非政府组织、研究人员和社会伙伴合作执行的男女平等机遇全国方案,归功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战略以及政府为确保两性平等的其他方案的实施,也归功于平均机遇监察员的活动和两性平等机制的设立,特别是男女平等机遇委员会的设立。该委员会协调注重成果的活动。

47.变化最慢的,是人们对妇女在社会中和在家庭中的作用的态度,这可能仍受到歧视性的宗法定型观念的影响。传统的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观念的变化也过于缓慢。这个问题没有列入男女平等机遇全国方案,这说明,变化只发生在上述方案和其他方案所涉及的领域。

48.男女平等机遇方案令人瞩目,重点突出,在有关领域给男女状况带来积极的变化。立陶宛人希望就业方面和劳动力市场的的问题能受到更多关注,能为处理这些问题拨出更多经费,这些问题包括就业、保持平等地位、同工同酬、兼顾职业和生活、行使人权、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暴力等。

49.下文关于《公约》各条的内容,更多介绍2005-2009年全国男女平等机遇方案的实施成果以及新的2010-2014年全国男女平等机遇方案设想的目标和行动。

50.作为实施政府方案的一环,立陶宛共和国政府通过 2010年5月4日第530号决议, 批准了2010-2014年全国男女平等机遇方案。方案的目标是以一致、综合、系统的方式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平等机会,确保欧盟和国际社会在两性平等方面的承诺得到落实。

51.该方案是机构间男女平等机遇常设委员会编制的,编制时参照了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5年9月26日第1042号决议批准的2005-2009年全国男女平等机遇方案的实施结果。 2005-2009年方案已由外部专家评价,这是对各个领域男女情况发展的外部评价的一部分。 评估报告在结论中阐述了当前的状况、方案开始以来的变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继续推行高效率的措施和并采取新的措施的必要性。该方案的编制者也注意到非政府组织、社会伙伴和性别研究中心的建议,以确保相关领域的性别平等问题得到一致、系统的处理,确保性别差距得以缩小。方案还参照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在审查立陶宛第三和第四次报告后提出的建议。方案中设想的行动还涉及《北京行动纲要》的许多关键领域。此外,方案设想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而开展行动。方案的行动计划列出处理所发现的问题的措施,指定负责执行者,设定了实施期限、资金来源和执行标准。

52.该方案力求解决以下优先领域有关男女平等机会的问题:就业、教育和科学、卫生保健、环保、国防、决策以及欧盟和国际社会关于性别平等的承诺的履行。方案中有一节专门论述男女平等机遇的机制的创立和落实方式,以确保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53.在就业领域,方案的目标是:改善妇女在因照料子女离职后重找职业的机会,便利年龄较大的妇女就业且保住工作;让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有更多机会兴办和发展自己的企业;促进农村地区妇女和男子更积极地参与经济活动;协助改善农村妇女和男子的专业技能;创造条件,使妇女和男子能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促进发展兼顾家庭的工作场所;力求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促进劳工市场上平等看待、承认、对待男女;减少劳工市场上部门和专业上的性别隔离;把劳工市场上男女平均机遇问题纳入社会伙伴关系和社会对话。

54.在教育和科学领域,方案的目标是:确保监测教育和科学机构中平等机会原则的实行;鼓励妇女争取最高学位;鼓励男子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

55.在卫生保健领域,方案的目标是:解决妇女和男子特有的保健问题;确保持续提高公众意识,宣传健康生活方式对预期寿命的影响及损害健康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缩小男女平均预期寿命的差距;确保普及子宫颈癌、乳腺癌和前列腺癌检查,提供关于可获得这种检查的信息;降低心脏和血管疾病发病率,减少此类疾病造成的残疾和死亡。

56.在环保领域,方案目标是:把男女平等纳入公共当局实施的环境项目主流;为分享项目成果创造平等条件;促进非政府组织合作,把男女平等纳入环保项目的主流。

57.在国防领域,方案目标是:找出国防系统中男女境况不同的原因;缩小部队中男女境况的差别;提高国防部及下属机构和国防系统其他机构中公务员、军人和行政人员处理男女社会境况和性别平等问题的能力,包括处理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有关的问题的能力。

58.在决策领域,方案目标是:力求在经济政治决策中平等反映妇女和男子的利益;鼓励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通过当地举措、社区项目和积极的伙伴关系,在采取与社区有关的决定时,发挥积极作用。

59.在欧盟和国际合作领域,方案目标是:确保实施在性别平等方面的欧盟和国际承诺;发展与欧洲两性平等研究所的合作;向全球传播立陶宛实行男女机会平等的经验。

60.在制定实现男女机会平等的机制和方法方面,方案目标是:促进中央和市政当局和机构、教育和科学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伙伴之间的合作,确保男女待遇平等和机遇平等;鼓励市政府采取行动,确保男女平等机遇;改善公务员和公共机构雇员处理男女机遇平等问题的工作能力;传播信息,促进预防违反男女平等权利原则的情况;加强能力建设,解决两性平等问题;定期评估男女境况的变化;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字;为深入分析性别差距和决策的需要,汇编传播高品质统计数字;鼓励有关这一主题的讨论;更好地向用户提供有关性别问题的信息。

61为贯彻落实2010-2014年全国男女平等机遇方案,社会保障和劳动部部长以 2010年7月7日Al-323号命令采纳并批准了一项行动计划。 该行动计划列出具体行动、执行期限、负责机构以及每项行动所需的国家预算拨款。

62.方案设立了执行机制。各部委共同负责开展行动,执行该方案。平等机遇监察员办公室、非政府组织、社会伙伴、市政府应参加实施该方案,负责实施方案中具体行动的各部委应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大学、平等机遇监察员办公室、社会伙伴和市政府开展合作。

63.该方案实施的协调,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0年3月7日通过第266号决议成立的男女平等机遇委员会负责。 委员会由各部委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每年1月15日之前,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既定的绩效准则编写方案实施情况报告,提交社会保障和劳工部。委员会中代表社会保障部和劳工部的成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继而编写方案执行综合报告。然后,委员会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公开审查该报告。报告经委员会批准后,在2月15日前提交给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执行方案的每个机关或机构都将其实施方案的进展情况告知公众,如必要,也告知其他机构。关于方案的总体影响的最终评价,将在2014年方案完成时由外部人员进行。评价结果将同2009年的外部评价进行比较。

64.其他方案中也涉及男女机会平等原则以及落实这一原则的具体措施;各专门方案还处理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等具体问题。因此,国家方案的实施工作与帮助实现方案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解决发现的各种问题的其他方案协调进行。

65.2008-2009年继续落实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2007-2009行动计划。在此期间的优先行动包括向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全面援助、防止暴力行为、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打击暴力行为、对施暴者开展工作以及向公众提供信息。如第四次报告所述,落实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每年都向政府报告。自2009年以来每年都提交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行动计划执行成果并与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利益攸关方进行讨论。2009年的成果于2010年3月5日提交。2010年的成果于2011年2月4日提交。以下是关于2008至2010年期间执行该战略所取得的成果的一些信息。

66.受暴力侵害的妇女获得越来越全面的援助。2010年,关于利用国家预算和欧盟机构基金为这一援助提供资金以及关于设立新的援助中心的更详细的信息已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供。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在立陶宛所有地区都能得到全面援助,但这种援助还未涵盖所有乡镇。此外,经济衰退导致资金经费不足。防止家庭暴力法生效后,每个乡镇,包括农村地区,都必须根据需求向每个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援助。

67.2008年,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利用国家预算资金支持29个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全面援助的项目。大多数项目是由妇女非政府组织倡导开办的(2007年得到支持的此类项目为20个)。2008年,通过各个项目向2 144名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了社会服务(2007年向1 838名妇女提供了服务)。在这些妇女中,大多数获得咨询和信息服务、心理援助、临时住所、餐饮、法律援助等。2004年开设的免费热线将工作时间延长为全天24小时,确保向受害妇女提供全天候服务。针对危机中心和志愿人员举办了两个培训讲习班,以提高现有援助的质量。为危机中心接听免费热线电话的工作人员和志愿人员制定了一个培训方案。

68.为确保持续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2008年在立陶宛各地开展了一次提高认识运动,目的是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促使公众不再容忍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改变社会中在处理两性关系时采用的歧视做法。为了向公众提供信息和指导,采用了创新措施,包括设立移动专家局、摩托商店、在诸如洗衣粉等商品包装上印上免费热线号码、在最大的零售网络“Maxima”的商店贴上“对暴力说不”的海报。在整个运动期间分发了1 000份海报、10 000个标签和600个徽章,敦促公众不要容忍暴力行为,向公众说明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可获得援助的情况,提供单独的专家咨询,包括关于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和处罚施暴者的咨询。12月7日,“16天无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提高认识运动组织者与美国大使馆一起在维尔纽斯组织的一次游行,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美国大使馆工作人员、议会和各部委成员以及社区活跃成员参加了这一活动。

69.为普及法律知识,以便有效利用现有的防止暴力行为的法律机制,在7个县为357人组织了10个法律教育讲习班。讲习班学员包括:警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教员、非政府组织人员和当地民众。

70.妇女非政府组织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出了显著贡献,因此她们开展的活动每年都得到了国家预算的资助。2008年,19个非政府组织,主要是妇女非政府组织,得到了财政支持(2007年13个妇女非政府组织得到了支持)。这些非政府组织组织了9次会议,550人参会;组织了95个研讨会,790人参会;组织了39次讨论会,355人参会:与会人员包括各市镇和各区的社会工作者、非政府组织人员及警官。

71.另外还努力更好地对施暴者开展工作。2008年,为推动建立男子危机中心和施暴者自助团体,国家共同出资为9个项目提供了经费(2007年资助了6个项目),258名男子向执行此类项目的组织申请援助(2007年152名男子提出申请),其中80人急切希望改变他们的暴力行为。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向这些人提供了单独咨询,他们还参加了团体治疗课程。

72.一份题为“改变暴力行为的方法”的社会工作者实用手册已予编写,印发了200份,用以指导主要的社会工作者和助理社会工作者对暴力行为施暴者开展工作。该手册分发给做施暴者工作和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援助的各个组织。警察局向直接处理家庭冲突的警官分发了方法指南(5 000份)和备忘录(10 000份)。

73.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领域的法律框架正在得到进一步改善,该领域的专家能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法院法》得到了补充 (2008年9月1日开始生效),使法官有可能专门负责审理某些类型的案件。《刑法》也得到修正, 增加了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及法院有义务强制施暴者参加侵犯行为治疗方案等内容。禁止接近受害者以及有义务参加侵犯行为治疗方案是除适当刑罚之外可施行的刑事处罚。

74.2008年,文化部组织了两次视听市场机构会议,讨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2009年文化部也规划了各项行动,但由于预算削减未能加以落实。

75.2008年,根据司法部核准的向国家确保的法律援助提供者提供培训的计划,向负责安排和提供主要法律援助和国家确保的法律援助的市政工作人员举办了3个学时的研讨会,主题是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62人参加了这一研讨会。

76.为分析和评价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存在范围(按暴力形式、受害者、施暴者等不同方面分类)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状况,开展了一项调查,题目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透析与暴力行为受害者状况概述”。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范围、立陶宛境内外受暴力行为影响的妇女人数、家庭暴力和其他类型暴力的最普遍形式以及对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产生影响的因素。这次调查还争取了解暴力行为受害者的状况、受害者对现有援助形式的了解、申请援助的频率、对暴力行为的看法以及暴力行为的“转移性和传递性”。这次调查通过电话采访了1 000多名18-74岁年龄组的妇女。研究结果显示,立陶宛15%的已婚妇女近年来经常遭到家庭暴力,56%的离异妇女过去曾遭到过家庭暴力。

77.调查报告称,最普遍的暴力形式是心理暴力。这一暴力形式影响了大多数女性受害者。此外,妇女通常不止受到一种暴力形式的侵害:所有受暴力侵害的妇女中,几乎一半人被殴打过。

78.调查还报告称,无论收入水平、教育、居住地等情况如何,社会各年龄组都存在类似程度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约一半的受访者表示,施暴者通常会在酒后实施攻击。大多数妇女知道有提供援助的组织,其中约五分之一的妇女甚至知道这些组织的名称和联系资料。但多达三分之一的受访妇女表示,她们从未向任何机构或亲属朋友求助。

79.此外,调查不仅显示了暴力行为的范围、形式及其他特点,而且还揭示了暴力造成的根深蒂固的长期问题:暴力行为会代代相传,对暴力行为缺乏理解,结果酿成对暴力的容忍态度。暴力行为往往隐藏在公众视线之外,导致更难向受害者和施暴者提供高效率的援助。

80.2009年,战略行动计划在继续实施。16项战略措施得到执行:9项措施由社会保障和劳动部执行,三项由内政部下属的警察局执行,一项由文化部执行,一项由司法部执行,一项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下属的统计局执行。此外,司法部下属的监狱局落实了一项措施,内政部下属的消防和救援局落实了一项措施。落实这些措施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

81.向受暴力行为侵害的妇女提供全面援助在继续进行。2009年和以往各年一样,社会保障和劳动部为向受害者提供全面援助启动了项目招标。经济下滑致使用来支持不同项目的可用预算削减了30%;尽管如此,与2008年一样,29个项目还是得到了资助。2009年,这些项目向1 548名受暴力行为侵害的妇女提供了全面援助。附件5列出了援助服务性质和持续时间的详细情况。

82.非政府组织在打击暴力侵犯妇女行为领域开展的活动进一步得到支持。2009年和以往各年一样,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向在致力于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20个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支持,其中大多数是妇女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各项活动得到了348 500立特的资助。这笔资金中的最大一部分(即42%)用于支付薪金和社会保障缴款,34%用于服务采购,6%用于改善有关组织的基础设施。这笔资金的余下份额用于维护房地、提供交通工具以及支付通信服务费用。

83.非政府组织主要参与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提供资料和指导的活动。2009年,这些非政府组织举办了11次会议,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领域开展工作的各机构的311名代表参加了会议。这些代表有各区和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工作者、警察和检察当局的代表。这些组织举办了64个研讨会,与会的有希望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领域开展工作的687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人员。与在打击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领域开展工作的不同组织的代表举行了45次讨论和106次会议。此外,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领域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参加了120场活动,其中包括专门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际活动。

84.政府进一步努力推进对施暴者开展的工作。2009年,社会保障和劳动部通过招标支持9个项目对施暴者开展工作。希望摒弃暴力行为的97名施暴者向项目求援。他们获得了单独心理咨询,参加了治疗团体。寻求帮助、希望改变在家中行为的施暴者共获得了387个小时的心理咨询和366个小时的自助小组练习。

85.参加项目的大多数施暴者(34%)为30至40岁的男子。17%项目参与者年龄在26-29岁之间。年长一些的男性施暴者占所有项目参与者的37%。寻求帮助、希望改变行为的施暴者共获得了387个小时的心理咨询和366个小时的自助小组练习。施暴者工作依据的是《改变暴力行为方法》,这是2008年编制印发的社会工作者实用手册,也是落实战略行动计划工作的一部分内容。

86.2010年,国家预算拨款23万立特,用于支持18个项目,旨在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全面援助,并致力于对施暴者开展工作。1 017名暴力行为受害者获得了全面援助,其中852人为家庭暴力受害者(836名妇女和16名男子)。所有暴力行为受害者都获得了资料和咨询服务:500人获得了心理援助,128人获得了住房、餐饮和其他必要服务,249人获得了法律援助。希望停止暴力行为的93名施暴者获得了心理援助。12个非政府组织获得了117 240立特资金,这些组织利用这些资金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领域开展各项活动。这些非政府组织举行了7次会议,来自不同组织的379名专家出席了会议;举办了34次研讨会,来自各区和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工作者以及警察和司法机构代表共341人出席了这些研讨会;组织了29次圆桌讨论,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领域活跃的不同组织的361名代表参加了讨论。73名志愿人员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了不同的课程和培训。

87.2009年初,在内政部的主持下启动了一个特殊网站(www.bukstipri.lt(要坚强))。该网站提供法律和其他教育信息以及调查和统计资料。遭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可以在这一网站找到咨询意见,了解如何识别暴力行为、何处寻求援助。该网站还提供妇女危机中心及向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的妇女提供援助的其他组织的联系信息,包括提供信息和心理援助的热线号码及其他有用链接。

88.该网站的“法律信息”一栏提供了详尽资料,说明哪些人有权提起家庭暴力申诉或向警察、检察机关或其他司法当局通知报告犯罪行为。网站还提供关于行为的法律定性(视暴力类型而定)、对健康的损伤及核证、对施暴者进行刑事起诉、自诉、施暴者可能受到的处罚等信息,并列举了私诉的案例。在这一网站上,遭到家庭暴力的妇女也可以提问。网站定期更新最新法律信息和新闻,还通过媒体传播这些信息。

89.2009年11月,内政部下属的警察局组织了一个题为“对家庭暴力说不”的预防运动。在这一运动期间,警察特别重视危险群体家庭,这些家庭不仅容易受到暴力问题困扰,而且还容易遇到酗酒、不履行家长职责等类似问题。与法院高级官员、检察机关以及社会伙伴方(市政社会工作者、儿童保护专家、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的协会代表)安排了各种会议,探讨在家庭暴力方面高效率的合作方式,确保及时交流信息,分析家庭暴力的具体案例,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利用现有法律措施、社会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能够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最优、最全面的援助,促进停止暴力,并向人们提供咨询服务等。

90.“对家庭暴力说不”运动的情况通过当地媒体和警察网站传播,让当地社区了解家庭暴力属非法行为以及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了解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获得哪些援助以及如何防止暴力的侵害。

91.根据立陶宛警察总监2008年1月21日第5-V-37号令,当地警察局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主题的警官培训定期举行。2008年,53名警官参加了立陶宛警察培训中心组织的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主题培训讲习班。

92.2009和2010年,立陶宛警察学校在各县组织了家庭暴力问题研讨会(2009年164名警察参加,2010年211名警察参加)。2009年,警察学校还组织了题为“歧视:执行法律机会原则”的研讨会(24名警察参加)。

93.根据司法部下属的监狱局的数据,2009年,341人因暴力侵害妻子或同居者被定罪和监禁,其中192个施暴者接受了按照袭击配偶风险评估指南和袭击配偶风险评估简表进行的问询。这些方法用于确定个人干预需求。235名施暴者获得了心理援助。在惩戒机构,这些人员须接受个人心理治疗。心理治疗旨在纠正认知过程、动机,控制侵犯欲望,他们还须参加心理治疗小组,借以确定并控制情绪。惩戒机构监督的施暴者还参与了旨在纠正暴力行为的题为“只有你和我”的惩戒方案。

94.根据内政部下属的信息和通信局提供的犯罪行为机构登记册的数据,2009年,321名妇女遭到配偶、同居者或伴侣施行的犯罪行为,其中农村妇女131人,2008年,359名妇女遭到暴行,其中包括158名农村妇女,2007年这一数字为418名妇女,2004年为633名妇女。当时还未采取旨在减少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各项措施。与此不同的是,被自己亲生或领养的子女侵害的妇女人数几乎未发生变化。根据上述登记册的数据,2007-2009年,96名妇女遭到其亲生或领养子女的侵害。而在未采取减少侵犯妇女暴力行为的各项措施的2004年,有118名妇女遭到其亲生或领养子女的犯罪行为的侵害。

95.2009年,当地警察局及其下属机构接到41 982个请求干预家庭冲突的电话(2008年为33 927个电话);警察预防单位调查了关于11 071个家庭暴力的申诉和通知(2008年为12 506个),其中7 423个申诉涉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2008年为8 066个);取消了审前调查的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案件有4 149个(2008年为4 355个案件);启动审前调查的案件有647个(2008年为680个);根据行政罪法(关于小流氓行为的第174条、关于未行使家长权力或以违背儿童权益的方式使用家长权力的第171条、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第183条等等)编写的犯罪报告有2 560份。

96.2009年,针对于家庭暴力有关的申请,应急中心信息系统中发出了5 967份援助需求通知,抄送相关援助服务部门。但该中心不能确切说明其中多少份通知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

97.根据执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2007-2009年行动计划的经验和结果,编写了执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2010-2012年行动计划,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9年8月19日第853号决议核准了这一行动计划。2010-2012年行动计划将进一步致力于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全面援助,包括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更多法律援助,同时致力于进一步落实旨在防止暴力行为的提高认识措施,进一步支持在减少暴力行为领域开展工作的两个妇女组织,进一步对施暴者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

第4条

第1款

98.为了顾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临时特别措施的结论建议,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行动计划设想采取措施,以拟定执行临时特别措施的建议。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在2011年计划执行这项措施。作为执行这项措施的一部分,将对临时特别措施的概念加以界定和解释,并拟定关于可能执行这些措施的建议。

99.一旦制定了关于执行临时特别措施的建议,2012-2014年将在立陶宛全国以及地区范围,与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合作,组织一些关于执行临时特别措施的研讨会和培训,这也是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行动计划另一项措施的一部分内容。

100. 立陶宛高等教育系统没有采取任何确保男女事实上平等的特别措施。立陶宛确保男女在平等条件下选择职业、选修相同的课程、参加同样的考试并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助学金、教育、文凭、攻读研究生学位等。

第2款

101. 为了加强保护休产假后返回劳务市场的妇女,使她们不会因性别受到歧视,立陶宛共和国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对《劳工法》第179条提出了修正案。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了该修正案,从而成为立陶宛共和国《劳工法》第179条的补充法, 于2009年7月23日生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仅要接受女职工产假后返回同样或同等工作岗位,而且还保证福利条件不逊于以前,包括工资以及条件改善后受益的权利,其中包括如果她在此期间上班应增加的工资。

102. 为了确保女兵有可能兼顾生育和职业,确保男兵兼顾育儿和职业,国防部长于2008年2月29日批准第V-163号命令, 即《兵役规章》。该《规章》第52条规定,怀孕或哺乳女兵或刚分娩后的女兵以及育有14岁以下子女或未满18岁残疾子女的男兵可承担值班工作,或视必要加班(在下班后、节假日或休假期间),但须经过同意。2006年,推出了男兵陪产假。

103. 为了确保对产妇提供更多的保护和便利,自2008年1月1日起《疾病和生育社会保险法》修正案生效。其中规定应支付产假/陪产假福利直到子女两岁(根据以前的规则,是一岁):第一年支付100%的可偿还薪酬,第二年为85%。如果生育双胞或多胞胎,福利按出生子女数目成倍增加。随着经济衰退的到来,对《疾病和生育社会保险法》进行了修订,从2010年7月1日起,福利减少10%,即子女一岁前福利金支付90%,两岁前支付75%。此外,可偿还最高薪酬降至当年核准投保收入的四倍(而以前适用的是五倍)。

104. 根据《支持就业法》, 孕妇、母亲/养母、实际照顾自己的或领养的8岁以下子女者或照顾18岁以下残疾子女/领养残疾子女者、以及照顾需要长期护理或照顾者,均被划分为在劳务市场上需要得到额外支持的人。对以下目标群体也可实行现有的劳务市场政策措施:补贴就业、轮调劳务、社区服务、对自雇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支持。

105. 根据《社会企业法》, 母亲如果是8岁以下儿童唯一的照顾者,而且自从她在劳务交流办公室登记之日起,已失业超过6个月,即可算作目标群体在社会企业就业。因此,凡获得社会企业地位的企业,可获得以下几种国家援助,以促进上述人员的就业:部分工资和国家社会保险缴纳可以报销;得到补贴,以便建立工作场所并将工作场所改建得适合残疾雇员,或购置新的工具或修改现有的工具;获得补贴,用于归类为目标群体的员工的培训。

第5条

(a)项

106. 作为依据《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在2008-2009年采取措施的一部分,社会保障和劳动部继续资助维尔纽斯大学性别研究中心主持的研讨会,研讨会的目的是打破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经济活动中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在2008-2009年,为社会合作伙伴、学术界、媒体和其他目标群体120名代表组织了4场研讨会。研讨会讨论的议题包括陈规定型观念对于各组织中两性的交流产生的影响、社会化进程和陈规定型观念、立陶宛先进的为人父亲观;学术界和非政府组织对劳动力市场性别角色的意见、陈规定型观念对是否有可能兼顾家庭生活和事业的影响等等。

107. 鉴于委员会关于对性别陈规定型观点表达的关切及其对进一步行动的建议,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指出,认为妇女和男子在专业领域和公众生活发挥不同角色的观点依然存在。这阻碍了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平等,限制了妇女在以下各方面的机会:就业、保留在劳动力市场以及事业的发展,加剧了劳动力市场专业和部门的男女隔离,造成工资上的差距,阻碍妇女以平等地位参与生活各个领域的可能性,是妇女实现经济独立愿望的严重障碍。

108. 可以通过培训、教育和提供资料至男女平等问题采取无偏见做法,从而促进许多领域的男女机会平等,尤其是劳动力市场和决策领域男女机会平等 。因此,方案的目标之一是在劳动力市场促进公平对待、承认和评估妇女与男子的情况,通过缩小工资差距,减少劳动力市场在部门和专业上的两性隔离状况。

109. 该方案的行动计划提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措施。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每年都将就媒体公正和不歧视地展现妇女和男子形象的问题,对媒体进行培训。2011-2014年,社会保障和劳动部与性别问题研究中心将共同制定和开办一个题为“立陶宛媒体和文学作品展现男子和妇女形象”的培训课程。文化部将监测文化项目中执行男女平等原则的情况,每年分析和报告结果。在2011-2014年期间,每年将对地方劳动力交流办公室培训工作人员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内容是向妇女和男子提供去除陈规定型观念的职业培训指导和信息。

110. 《公众信息法》 第19条第(1)款第(3)项规定禁止媒体煽动战争或仇恨,禁止依据年龄、性别、性取向、民族血统、种族、国籍、公民身份、语言、背景、社会地位、信仰、信念、观点或宗教的理由,嘲笑、羞辱、歧视、以暴力对待、人身侵犯一群人或某群体的人。这一规定扩大了歧视理由的清单,并纳入新的《公众信息法》草案中,该草案目前正在审议中。

111. 新的《公众信息法》草案还包括一个新的规定,如果欧盟成员国和其他批准《欧洲国境外电视广播公约》的欧洲国家的电视节目和重播节目显然违反该法第19条第(1)款和第(3)项的规定,即可暂时中止接收和转播这些节目。该法律草案还允许采取措施,视需要限制通过音像媒体自由接收赞助节目,以便确保公共秩序,尤其是要预防犯罪并调查、侦查和刑事起诉罪行,包括保护未成年人,打击基于种族、性别、职业、宗教或国籍,煽动仇恨的现象,制止侮辱任何人,以确保保护公众健康、公众安全,包括国家安全和国防,并保护消费者,包括投资者。

112. 作为《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措施的一部分,教育和科学部与教育发展中心合作,在2008和2009年,就两性平等问题为学校教师和社会教育家组织了一系列研讨会。为教师和社会教育家制作了教师辅导材料,题目是“在学校促进两性平等的可能性”。这份出版物为教师提供了在学校促进两性平等目标的资料,并提供方法工具和建议,以协助他们在课堂上和更广泛的校园开展两性平等教育。通过招标融资,选定并资助7个非正规教育项目。此外,对教育界社会公正指标进行了一项研究。由于资金有限,只有进行了国际研究,并在欧盟的资助下,执行了一项标准化测试项目。进行了4项全国范围的简要分析(学校类型、两性平等方面成果的差异、基础教育中的公民教育、男孩和女孩平等学习机会的可能性以及不同学校平等学习机会的可能性)。2009年,对普通教育可能存在歧视现象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就如何消除校园里的歧视提出了科学的建议。

113. 为了改变陈规定型观念,并改善获得心理援助的机会及其效果,在各大都市设立的54个教学心理辅导服务站投入全面援助,聘用了越来越多的员工。2009年,服务站有28 765名工作人员职位,包括特殊教育家、言语治疗师、心理学家、社会教育家和神经学家。这些服务站为儿童、家庭和学校提供咨询。各教育机构也有社会教育家、心理学家、助教和其他提供协助的专家的职位。课堂辅导员在形成文化行为模式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也对儿童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认知起到重大影响。

(b)项

114. 2008年6月3日,议会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了《全国家庭政策概念框架》。该《概念框架》指出,两性之间的互补以及代际差异确保了人际关系的完整性:男女的平等合作以及几代人之间密切的相互关系,决定了文化价值和建设性的行为模式的相互认可。这对社会凝聚力、民主和公民意识具有影响。《概念框架》指出,性别差异不会自动产生机会不平等,并不一定导致歧视,但性别差异是不同表述、意见、才能和经验的催化剂,也可以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成就创造性的合作;《概念框架》还指出,两性之间的互补,主要在家庭环境中体现,得到发扬,并不意味着男子和妇女在不同领域生活的职责划分,但意味着通过承认和赞赏其个性和不同表述的价值所在,男女之间在各类活动(男女双方都负责家庭和儿童保育)的平等合作,因此也是相互弥补,从而确保人类创造力和相互关系的活力。

115. 2010年10月1日,各政党、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和个体自然人共同签署了关于《创造家庭友善环境全国协议》,其中规定了以下目标:发展家庭服务和基础设施,以加强公众对家庭的积极态度,确保家庭福祉和财务安全,并促进家庭功能的主动创造性。

116. 当局还执行了《2008-2010年全国人口政治战略》的《家庭安康行动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促进青年就业;制定灵活的就业形式;为家庭创造成员兼顾职业和家庭职责创造条件;在公共生活和家庭里,力求实现男女平等的权利、义务和机会;改善儿童保育和教育服务;提高家庭成员应付心理和社会问题的能力;确保儿童安全;扩大有子女家庭对住房的选择;减少家庭面临的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力求使每个家庭都能有子女;限制危险的性行为对生殖健康和生育能力的威胁;对家庭和人口出生率的动态和因素进行分析;查明向家庭提供支持的必要性;促进国家、城市和广大公众对解决有关确保家庭福祉问题方面的合作;推动社区和结构对儿童发展承担共同责任。

117. 为了保持公众对家庭有积极的态度,正在执行“家庭大使”项目。“家庭大使”都是些和谐并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的家庭,通过不同的渠道(包括媒体)对其生活方式和工作的传播,提供关于家庭的宝贵价值和家庭对于个人以及整个社会的重要的信息。目前,已提名37户家庭为“家庭大使”。

118. 为了宣传、确定并向社会展现和谐家庭,树立如何增强家庭价值观的良好范例,鼓励家庭在公共生活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发挥其创造力,展现家庭的宝贵价值、美丽和力量,2009-2010年举行了和谐家庭竞赛。

119. 为了确保社会对事关家庭的重要问题举行更好的社会对话,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发起了关于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周期讨论,以此作为对家庭问题进行讨论的平台。就以下主题组织了讨论:“工作繁忙使家庭黯然失色,对此又无能为力”,“社会没有婚姻能否行得通”,“良好的关系并不需要多大的努力”,“国家对家庭事务干预太多”(可在网站www.socmin.lt上观看视频)。参加辩论的人代表不同的职业(律师、科学家、经济学家、心理学家、哲学家、商人等),他们分为两个观点相反的阵营——即支持和反对某场辩论选定的主题——并试图捍卫自己的立场并说服观众。每次辩论后,在印刷媒体和互联网上都有反映。观众表示希望继续这种公开辩论,因为辩论深入探讨事关家庭的重要问题,不回避引起公众激烈讨论的有争议的问题。

第6条

120 2008年,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5年5月19日第558号决议批准的第二个《2005-2008年防止和控制贩运人口方案》的实施工作得以完成。 根据《防止和控制贩运人口方案》第12项措施——“支持公共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实施的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社会援助和保护及让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项目”,拨款40万立特资助2008年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社会援助和保护并让其重新融入社会的15个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121. 这些项目为922人提供了协助(107人为实际人口贩运受害者,815人为潜在受害者(以下统称为受害者),其中包括92名母亲,68%的受害者未满十八岁。大部分受害者获得了住处。60%的受害者获得了心理援助,40%的受害者得到信息服务,22%的受害者得到法律援助,38%的受害者得到社会支持,50%的受害者得到饮食服务,受害者中有68%出席了小组会议,10%需要医疗救助。预防领域的项目实施者举办了公开讲座、小组会议、社交能力和自我援助活动、大型会议、研讨会、会议和讨论。

122. 为了确保贩运人口的实际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向15%的受害者提供了就业和工作治疗服务,向8%的受害者提供了职业指导服务,还提供了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协助。

123. 立陶宛同以往一样依照国际承诺继续奉行预防和控制贩运人口的协调一致的重点政策。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9年9月9日第1104号决议 批准了新的《2009-2012年预防和控制贩运人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的战略目标是,在国家一级系统、协调地应对预防和控制贩运人口相关问题。方案的其他目标包括:防止和打击贩卖人口;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权利,并向他们提供全面协助;确保协助贩运人口受害者和保护证人的机制发挥作用;确保立陶宛共和国和外国的主管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有效开展国际合作。制订方案时考虑到了在实施先前的《2005-2008年防止和控制贩运人口方案》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问题,还考虑到需要继续实施这一先前方案的有效措施以及立陶宛和外国在贩运人口方面的最新趋势。

124. 为落实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3月31日关于为捐赠、获取、测试、加工、保存、储藏和配送人体组织和细胞规定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指令2004/23/EC(2004年4月7日,OJ L102,第48-58页),议会于2009年通过了一项法律,修正和补充《立陶宛共和国行政违法行为法典》(以下简称《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13、15、41、142、17219、17221、1735、214、21410、21419、221、224、232、2321、233、2461、2466、2591、262、281、288和第320条,制订了新的第4112、4311、4312、14211和第18713条,并废除了第21412 和21413。 添加到《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的新条款包括第4311和4312条,即:违反关于捐赠、获取、测试、加工、保存、储藏、配送和移植人体组织、细胞或器官以及用于人类的人体组织、细胞或器官制品的法令;阻碍立陶宛共和国卫生部国家移植局官员履行法令规定的职能或不遵守法定指令。《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的这些新规定适用于预防和控制贩运人口行为,因为出售人体器官和组织是贩运人口的根本原因之一。

125. 预防贩卖人口的新规定还添加到了立陶宛共和国2008年2月1日的《关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法》。 这首先涉及第26条(发放或更换居留证的条件),其第1款提出了外国人申请居留证必须满足的条件。第2款规定,对于现在或一直是人口贩运受害者且配合审前调查机构或法院打击人口贩运或人口贩运相关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免除上述条件的限制。

126. 2008年2月12日,立陶宛签署了2005年《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该公约适用于各种形式的人口贩运,无论是国内的还是跨国性的,也无论是否与有组织犯罪相关联。除其他外,《公约》还要求以非歧视性的方式应对贩运人口问题。《公约》还涵盖了预防贩运人口、保护这一罪行受害者的权利、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将这种行为定为犯罪、对其进行调查及打击这一犯罪的其他相关方面工作。目前,《打击人口贩运公约》尚在批准中。

127. 《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暴力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法》新文本于2009年3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立陶宛共和国司法部长签发了2009年3月20日第1R-88号令,根据该令核准了所造成的损害可能得到补偿的暴力犯罪清单。这种暴力犯罪清单包括贩卖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的相关犯罪:《刑法》第147条(贩运人口);《刑法》第157条(买卖儿童);《刑法》第308(2)条(参与卖淫)。有关《刑法》关于贩卖人口规定的更详细信息见先前的报告。

128. 为了减少人口贩运,发展教育和培训的工作很受重视。内政部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移徙组织维尔纽斯办事处一起发起了若干提高大众认识的运动(针对有危险的目标群体,尤其是未成年人),散播关于贩运人口造成的危险的信息。

129. 2008年,在公共车站和街头张贴了16个关于预防贩运人口的海报,作为提高认识运动的一部分工作,关于贩运人口风险和诱惑方式的信息张贴在立陶宛90所学校的网站上。现已制作了一个关于贩运人口的15秒音频剪辑在最受人欢迎的青年广播电台之一播出(40次)。此外,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了两项调查,以确定贩运人口问题的规模,了解年轻人对这个犯罪的认识程度,并确定有无必要向目标群体提供信息。

130. 2008年11月6日为媒体举办了教育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国家和地区报刊、电视、广播、新闻网站和其他媒体的代表。内政部、立陶宛刑事警察局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官员、社会工作者、保护儿童权利监察员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督察在研讨会上作了情况介绍。应该提及的是,教育研讨会结束后,媒体出版了关于贩运人口主题的12个出版物。

131. 为了加强早期预防,2008年,内政部继续提供资金,在互联网上提供意见和咨询(由国际移徙组织提供服务)。2007年12月16日和2008年12月15日间,国际移徙组织通过互联网(130次)和电话(约400个电话)向贩运人口的潜在受害者(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意见和咨询,还予以个别咨询(26次)。2009年,警方在其网站(www.policija.lt)上一个专门的预防专栏“警方咨询”以“为了避免成为贩运人口受害者你应该了解什么”为标题张贴资讯。立陶宛刑事警察局还有一个专门的电邮(prekybazmonemis@policija.lt)与公众沟通这个问题,且方便公众举报贩运人口情况。

132. 2008年,受贩运人口影响的15人致函立陶宛共和国外交使团和领事馆(5人致函给立陶宛驻希腊大使馆、1人致函给驻联合王国大使馆、1人致函给驻美国大使馆、1人致函给驻荷兰大使馆、1人致函给驻比利时大使馆,4人致函给驻西班牙大使馆、1人致函给驻挪威大使馆、1人致函给驻日本大使馆)。

133. 立陶宛继续积极推动国际和区域打击贩运人口的合作,参与波罗的海国家理事会打击贩运人口问题工作队的工作。

134. 立陶宛警务人员与大不列颠、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拉脱维亚、挪威和比利时司法当局针对在立陶宛开始的与贩运人口有关的犯罪行为的审前调查开展合作,他们还应外国请求提供法律援助。

135. 外交部正在努力加强贩运人口领域的机构间和国际合作。针对立陶宛共和国外交官和借调到国外在立陶宛共和国外交使团和领事馆开展领事职务的其他公务员的培训方案涵盖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领事援助的相关事项。借调到欧盟成员国的领事官员在柏林和华沙参加了关于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援助专题的培训研讨会。

136. 2009年,10名贩运人口受害者申请援助(希腊2人、西班牙2人、联合王国2人、德国2人、乌克兰1人)。向这些人提供了不同类型的领事协助:签发回返文件、提供机会与家人取得联系、安排在有关国家停留期间的保护和临时住所、提供有关在立陶宛积极协助人口贩运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的信息、补偿返回立陶宛的费用。2008年,此项费用为3 608.10立特,2009年为383.17欧元。

137. 2010年,向3名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了援助:捷克共和国1人、西班牙1人、德国1人。再次提供的领事援助有:签发回返文件、提供机会与家人取得联系、安排在有关国家停留期间的保护和临时住所、提供有关在立陶宛积极协助人口贩运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的信息等。

138. 2009年5月5-8日,欧洲警察学院在维尔纽斯举办了“贩运人口和非法移徙”的培训课程(参加的有来自欧盟国家的30名司法干事)。欧洲警察学院于2010年5月5-7日在维尔纽斯举办了另一个研讨会(参加的有来自欧盟国家和冰岛的37名司法干事)。2010年5月20日至21日,在维尔纽斯举行了波罗的海区域会议“预防和控制贩运人口:区域方面”(超过90人参加)。

139. 2010年6月3日,立陶宛明爱组织根据 “援助卖淫和贩运人口受害者” 项目,主持了一次题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运人口问题:立陶宛的情况”的讨论会。参加讨论的有内政部、外交部、国家劳动监察机构、立陶宛劳务交易所、立陶宛工会联合会、妇女问题信息中心、维尔纽斯妇幼公寓、立陶宛刑警局和国际移徙组织的代表。

140. 作为实施《2009-2012年防止和控制贩运人口方案》 措施6.1的一部分工作,社会保障和劳动部通过招标方式选取了5个项目,向贩运人口和强迫卖淫受害者提供社会支持,并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劳动力市场;国家预算拨出8 7000立特用于这些项目。作为这些项目的一部分,向118名贩运人口和强迫卖淫受害者提供了社会支持,其中包括64名实际受害者和54名潜在受害者(特殊寄宿学校的女孩、来自危险群体家庭的十几岁女孩,等)。向105名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了住房方面的社会援助。16名受到帮助者被雇就业。

141. 通过实施受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者向贩运和卖淫受害者就所关心的问题提供了直接咨询,并协助他们努力融入社会和劳动力市场(住宿、社会、心理、法律和医疗服务、有针对性的资讯、就业和工作疗法、职业指导、恢复与家人的联系),向他们提供最需要的物品和食品,并进行预防宣传活动:举办讲座、组织研讨会和讲习班、制订方法材料、组织会议、开展打击贩运人口的预防活动、邀请青年志愿者在这方面作出贡献、开展预防活动“不要出卖自己”、发起“贩运人口和人权”会议。

142. 美国国务院根据美国2000年《保护人口贩运和暴力受害者法》,每年评估外国政府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所做工作。所有国家被分成四大类,即完全达到最低标准并尽了最大努力的国家(一级);努力稍差的国家(二级);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问题严重的国家(三级);列入观察清单的国家(介于一级和三级之间)。2009年,美国国务院根据外交使团、公共当局、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独立来源收集的信息,对世界各国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的结果进行了分类定级。立陶宛被定为一级国家,即在以前几年里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尽了最大努力的国家。

第7条

(a)项

143. 作为2005-2009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实施措施的一部分,2008年和2009年作出了进一步努力,促进妇女更积极参与立陶宛所有市政决策,邀请妇女出席研讨会、圆桌讨论和其他活动。

144. 由于协调一致地实施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目标,妇女的政治参与不断扩大。七名候选人中有两名妇女在2009年5月17日举行的立陶宛共和国总统选举中竞选总统。妇女在立陶宛历史上首次在总统大选中获胜。

145. 在2009年6月7日举行的欧洲议会选举中,妇女赢得了欧洲议会分给立陶宛的12个席位中的3个。26名妇女(18.44%)和115名男子(81.56%)选入立陶宛共和国议会,任期为2008-2012年。一名妇女还当选为立陶宛共和国议会议长。

146. 在2007年的市政选举中,337名妇女选入市议会,在当选的共1 504名成员中占22%。在一些市议会中,女性在议会成员中所占比例高达40%。5名妇女当选为市长(占12%)。新的市议会选举将在2011年举行。

147. 决策仍然是新的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优先领域之一。该方案明确承认,在民主社会中,所有公民,无论男女,都须参与决策,男女双方的利益须得到公平体现。妇女和男子均衡参与政策制订和和政治决策可以确保更好地应对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公共生活不只是致力于实现妇女和男子目标和利益的一个工具,还是实现男女平等原则和性别不歧视程度的一个指标。该方案还认为,妇女参与政治和经济决策还不足,农村妇女和男子参与当地社区相关决策尚不够积极。为了促进妇女和男子参与决策,将在2011年和2012年开展若干提高认识的运动,向社会宣传参与的好处。在整个方案期间,将在所有地区支持女政治家俱乐部网,还将组织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农村居民参与社会生活。

148. 方案十分重视落实男女在科学方面的平等。就科学领域的男女比例而言,立陶宛在欧盟位于前列,但就持有最高学术和行政职务的妇女人数而言,立陶宛只是处于欧盟的平均水平。2009年,从事医疗科学及自然和社会科学的女科学家人数最多(占58%)。然而,在技术科学领域,女性只占26%,在物理科学中占32%。在立陶宛取得医生任职资格学位的人当中,女性占20%,在教授中女性占17%。虽然立陶宛有22所大学和35所科研院所,但2008年只有3所由女性领导。

(b)项

149. 在内阁中,妇女担任国防部部长和财政部长职务。在副部长中,女性占27.3%(33人中有9名女性)。国家审计长是妇女,立陶宛委派到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也是妇女。

150. 根据就业情况的统计调查数据,2009年,在各种机构领导人中,女性占38.9%(立法机关、高级政府官员、企业、机构、组织等)。根据统计署截至2010年1月1日的数据,妇女在法官中占56%,在检察官中占47.1%,在公证人中占86.6%,在法警中占50.5%,在律师中占37.7%。

151. 根据内政部公务司2008年的数据,女性约占职业公务员的75%(法定公务员除外),约占政治(个人)机要公务员的62%。中央和市政当局高级管理人员有34%为女性,其余66%为男性。2009年,妇女占职业公务员的75%(法定公务员除外),约占政治(个人)机要公务员的59%。中央和市政当局管理职位的男女比例没有变化,分别占34%和66%。截至2010年7月1日,这些比例有所变动,但很小。女性占职业公务员的76%(法定公务员除外),约占政治(个人)机要公务员的60%。位居高层管理职位的男性比例下降了1%,降至65%。2008-2010年按职务类别和性别分列的公务员人数(法定公务员除外)见附件6。

152. 根据联合国2010年1月1日的数据,立陶宛是总统或国家元首为女性的15个联合国会员国之一,是议长为女性的32个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并且是国防部长为妇女的11个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就议会女成员人数而言超过了联合国平均水平(居第63位)。

153. 有史以来第一次,《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专门列出一个章节探讨国防系统中的男女机会平等问题。立陶宛国防部有史以来第一次由妇女领导。就妇女在军队中的人数而言,立陶宛在全球范围内排名相对较高:立陶宛妇女在专业军事人员中占11.6%(意大利为3%, 加拿大为16.7%, 美国大约是20% )。然而,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仍然很少:担任行政职务的妇女在国防系统机构中占所有女工作人员的15.86%,而男性在所有男工作人员中占30.12%。男女在国防系统中的职务分布情况见附件7。

154. 为了确保男女机会平等且考虑到男女之间的生物(生理)差异,且考虑到北约其他成员国的经验,军事人员的身体状况要求依据性别而有不同。在立陶宛General Jonas Žemaitis军事学院学习的学员要了解男女平等基本知识,作为国际行动培训的一部分,专业军事人员要了解关于在武装冲突中特别保护儿童和妇女的法律。2008年,立陶宛General Jonas Žemaitis军事学院人文系对学员机会平等情况进行的全面审视的结论是,国防系统区别对待男女平等的做法极大影响了学员的态度,且学员对这个问题的了解不足。

155. 因此,计划在2011年对国防系统进行一项研究,收集国防部、国防部下属机构和国防系统其他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趋势方面的信息,特别注重两性平等;这一信息将在互联网上发布。此外,将为国防部、国防部下属机构以及国防系统机构的公务员、军事人员和行政人员举办若干研讨会,旨在提高他们在男女机会平等方面的能力。此外,还将审查国防系统举办的培训方案,以确定要更新哪一个方案,以涵盖性别平等问题。在立陶宛General Jonas Žemaitis军事学院,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课程将予以更新,以便把性别平等纳入主流。

(c)款

156. 为了确保妇女享有与男性地位平等的参与非政府组织的条件,《男女机会平等法》 第5条2禁止对下列人员实行性别歧视:雇员或雇主组织的成员、或因某一特定职业而联合起来的任何其他组织(协会)的成员,及参与此类组织活动者,包括享受此类组织提供的福利者。该法第7条2 规定,任何以性别为理由阻止人们成为雇员或雇主组织的成员、或因某一特定职业而联合起来的任何其他组织(协会)的成员,或参与此类组织活动,包括享受此类组织(协会)提供的福利的行为,应被视为侵犯男女平等的权利。

157. 立陶宛的法律基础保证所有妇女均有机会参加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积极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调查和研究表明,我国妇女成功地利用了这些机会:据2010年社会信息中心应TEO LT公司的提议所作的一项民意民调报告,女性占社会活动志愿者的55%。男性更经常志愿参与举办大规模体育赛事,而妇女志愿者则更积极地参与向青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社会援助的活动。从更广泛的非政府组织实际活动来看,妇女是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因为社会援助领域志愿人员人数最多,非政府组织数目也最多(占非政府组织总数的45%)。据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心举行的从数量角度对非政府组织的调查,所有非政府组织中代表妇女权益的占16%,而成员人数则占立陶宛人口的1.1%(成员最多的非政府组织是体育组织和俱乐部,占人口的3.5%)。

158.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10年1月20日第85号决议批准的非政府组织发展概念框架,司法部已经起草了一部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支持及其控制法,将进一步斟酌该法律草案,以兼顾利益攸关方和公众已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该法旨在促进非政府组织发展,改善这些组织的活动,并提高它们对社会的价值。该法还将定义非政府组织的概念,根据客观标准制定从国家或市政预算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支持的规则,并设置对财政支持的利用进行监测的要求。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支持及其控制法草案将不包含任何歧视性条款。

第8条

159. 在外交系统,男女在代表国家的职位中的比例相当平衡:妇女约占工作人员总数的一半。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担任最高级外交职位的妇女人数从15%增长至20%。关于2008-2010年从事外交工作的妇女的统计资料载于附件8。

160. 国际组织管理层有立陶宛妇女,竞选最高职位的也有立陶宛妇女,她们在国际社会引人注目。2009年秋,立陶宛特命全权大使当选教科文组织执行局副主席(在此之前,她曾领导过若干委员会)。与此同时,她成为执行局主席团成员。此外,这是立陶宛历史上首次有女大使竞选一个国际组织的最高职位(教科文组织总干事)。2010年1月,她担任了欧洲委员会秘书长驻摩尔多瓦特别代表。

161. 2009年,立陶宛接手任期两年的民主政体共同体主席。民主政体共同体于10年前成立,作为一个政府间结构,其目的是加强世界各地的民主和民主机构。今天,参加该共同体的有世界上100多个民主国家(可在www.urm.lt/db网站查阅更多关于立陶宛担任主席国的信息)。

162. 作为民主政体共同体主席,立陶宛发起设立了一个常设性别平等工作组,由立陶宛和美国高级官员主持,即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和美国全球妇女问题特使。性别平等工作组的组织会议于2009年4月在维尔纽斯举行。

163. 2010年7月2日至3日,担任主席的立陶宛在波兰克拉科夫举办了一次民主政体共同体高级别会议,以纪念该组织成立十周年并讨论加强现代世界民主的可能性。会议期间6个工作组举行了平行会议;立陶宛发起了民主政体共同体议会论坛、青年领袖论坛和性别平等工作组的会议。性别平等工作组由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和美国国务卿全球妇女问题办公室副主任共同主持。性别平等工作组讨论了今后组织其活动的方向。

164. 2010年9月23日,立陶宛与世界女领导人理事会合作,发起并组织了一次民主政体共同体部长级会议,即联合国民主小组,其主题是妇女作为民主治理的关键力量,由立陶宛外交部长主持。这次会议专门讨论妇女在民主治理中的作用。立陶宛共和国总统也出席了这次会议并致辞。

165. 立陶宛任民主政体共同体主席期间的最后一次高级别会议将于2011年6月30日至7月1日在维尔纽斯举行。会议第一天为世界女领导人会议,第二天继之以民主政体共同体成员国外交部长会议。预计约600名官员将前来立陶宛参加立陶宛任主席期间举办的这一活动,其中包括:高级别官员、非政府组织的200名代表和100名国际媒体代表。将举办两个平行会议:青年论坛和议会论坛。此次主席任期结束活动还将庆祝2001年在维尔纽斯举办的高级别国际会议“妇女与民主”十周年。

166. 2011年,立陶宛接任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主席一职。立陶宛任主席后最先主办的欧安组织活动之一即以妇女问题为主题。2011年3月3日至4日,维尔纽斯与欧安组织维也纳秘书处合作举办了一次关于企业界妇女问题的国际会议,会议为来自世界各地的女企业家和打算创业的妇女提供了机会,使她们有机会在全体会议和工作组中讨论她们所关注的问题,看到特别是在被视为非妇女传统从事行业的立陶宛女企业家的具体良好做法,并参观由妇女经营的企业公司。这次会议为来自不同国家的妇女提供了机会,使她们得以讨论业务发展思路、为新的双边或多边业务项目找到新的合作伙伴、鼓励妇女在不那么传统的行业创业、继续共享良好做法,等等。

167. 立陶宛参与国际行动时遵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武装冲突对妇女安全的影响和妇女参与建设和平的第1325(2000)号决议、关于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的第1820(2008)号决议等文书。

168. 专业军事人员在接受国际行动培训期间学习了有关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和妇女的特殊规定的法律信息,包括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和第1820(2008)号决议。然而,立陶宛没有有能力讲授武装冲突中妇女的状况、她们在冲突期间的具体需要和妇女参与国际行动情况的专家。因此,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中包括将于2011年和2012年实施的一项特别措施:培训能够向执行国际任务的军事和文职人员讲授此类课程的专家。此外,外交部已成立了一个机构间工作组,以制定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专项行动计划。

第9条

169. 2008年7月15日,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一部新《公民法》, 以取代该法2002年9月17日的旧版本。尽管该法改变了关于立陶宛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法律规定,但获取和失去立陶宛公民身份的条件、基础和规则依旧与性别无关。新的《立陶宛共和国公民法》保留了下述规定:立陶宛共和国全体公民享有立陶宛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以及立陶宛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中所赋予和保证的所有社会、经济和政治以及个人权利及自由。立陶宛共和国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均享有平等法律地位。

170. 《公民法》还规定了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会导致失去立陶宛公民身份的原则。具体而言,该法规定,一名立陶宛共和国公民与另一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缔结或解除婚姻,不会因此自动失去立陶宛共和国国籍。

第2款

171.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公民法》,父母至少一方拥有立陶宛公民身份的子女是立陶宛共和国公民,不论其出生在立陶宛共和国境内还是境外。不论母亲还是父亲是立陶宛共和国公民,子女均可获得立陶宛共和国公民身份。

172. 采用新《公民法》的原因之一是:修改立陶宛公民在出生时获得公民身份的条件,并根据《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12条第1款所规定的在出生时获得立陶宛公民身份的原则,规定在出生时获得另一国国籍的孩子也是立陶宛共和国公民,即孩子可拥有双重国籍。新《公民法》没有改变关于永久居住在立陶宛境内的无国籍人士出生在立陶宛共和国境内的子女的规定,以及父母不详的儿童的规定。该法规定,立陶宛共和国公民身份不仅将在其出生时授予父母均为立陶宛共和国公民的子女,而且授予父母之一是立陶宛共和国公民的子女,而不论孩子出生在立陶宛共和国境内还是境外(第9条第1款)。

173. 《公民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生活在立陶宛共和国境内的弃儿或孩子,如果其父母均不详,或父母双亡或单亲家长死亡或被确认失踪,或父母双方或其单亲家长按照既定的程序已被确认无法律能力,或父母双方或单亲家长的家长权力受到限制而且孩子已被置于永久监护之下,则孩子应是立陶宛共和国公民,除非出现了孩子应获得其他身份的状况。该法第8条第2款规定,如果孩子的父母双方或其中之一失去立陶宛共和国公民身份,那么未满18岁(旧版为14岁)的孩子也应失去立陶宛共和国公民身份。但是,如果孩子的父母公民身份变更的原因导致孩子成为无国籍人,则这一规定不适用。

第10条

174. 《立陶宛共和国教育法》 确定机会平等是教育制度的指导原则之一:教育制度必须弘扬社会的公正性,确保人人享有平等权利,而不论其性别、种族、族裔背景、语言、出身、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或信念如何。它保证每个人均有机会接受普通教育并获得基本的学历,并为提高现有学历或取得新学历创造了条件。

175. 立陶宛普通教育学校已能确保人人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学龄前教育、初等教育、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被列为教育方针的优先重点,并且构成终生学习的基础。

176. 2009年,立陶宛拥有642所学前教育机构,506所在城市,136所在农村地区。194所一般学校中设有学前教育班。从2004年至2008年,越来越多的1至6岁年龄组儿童就读学龄前学校或学前教育机构。2009年,9.37万儿童就读学前教育机构和一般学校的学前教育班,占所有1-6岁年龄组儿童的55%;然而,农村和城市儿童在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城市为72.6%,农村只有22.8%。全中所有就读学龄前机构的儿童中,女孩占48.3%。

177.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长 2005年4月18日ISAK-627号命令核准的《制订学前教育课程标准说明》的规定,所有提供学前教育的公共和私人教育机构自2007年9月1日起一直在制订自己的课程。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不久的将来将对《说明》进行修订。教育机构制订自己的课程时,考虑到儿童、家庭和当地社区的传统和需要、自身能力、区域具体情况,以及管辖儿童早期教育的法律。为此目的,它们也可能使用初等教育专家小组推荐的学前教育课程。

178. 立陶宛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长2008年8月26日ISAK-2433号命令核准的《初等教育和基础教育大纲》, 实施了初等教育和基础教育。《大纲》规定了全国范围初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内容,以确保全国教育的一致性、可及性和质量。学校和教师按照《大纲》制定学校和班级教学内容,并根据各个班级和个别学童的需要作出调整,以便学童根据自己的能力达到最佳效果。在学校中,教学内容基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别注重文化、生物和景观多样性、对本地和全球环境的责任、和平与冲突、公民意识、减少贫穷、气候变化、民主、公正、健康、性别平等,等等。这些都被纳入各学科内容,目的是确保基础教育培养的人具备一般能力,尊重和容忍不同文化、性别、社会团体和年龄的人,了解自己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职责,将自己视为社区和社会成员。基础教育方案结束时进行学业评估。顺利完成基础教育方案的毕业班学童被承认为已接受基础教育。

179. 中等教育方案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长2006年6月30日ISAK-1387号命令核准的《中等教育课程说明》 实施。中等教育课程所依据的原则是根据学生的需要、兴趣和能力实行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育;使他们能够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选择适合选定路线的科目,并且在不同的课程中做出选择。 完成中等教育方案并通过毕业考试之后,学生被视为已接受中等教育,并获得文凭认证。

180. 对学生进展和成绩的评价与认证不带性别色彩。全国所有学校统一进行基础教育成绩的评估和中等教育毕业考试,不分地区、教育机构形式和学生性别。

181. 2009-2010年,全国拥有1 364所普通教育学校,共计440 504名学生,其中女生占49.3%,农村学校的学生占21.3%(农村学校学生93 852名)。2009年,向4.73万名学生颁发了基础教育文凭(占16岁总人口中的92%),其中4.07万继续接受中等教育,占86%(占女生的92%,男生的79%)。2009年,3.84万毕业班学生顺利完成中等教育,占毕业班学生总数的93%。

182. 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青少年中心、教育中心、非正规教育机构已落实了职业信息、咨询和指导系统,建立了具备技术的职业信息站点,并培训了在这些站点工作的工作人员。根据2005年4月29日ISAK-739/A1-116号命令,教育和科学部长以及社会保障和劳动部长核准了《提供职业信息和咨询服务要求》,以帮助人们利用教育、培训和就业领域的机会并积极谋求职业生涯的发展。这些服务对象不分男女,既包括尚未开始职业生涯的人和已经有就业记录的人,也包括失业者和雇主。

183. 职业培训的目的是帮助人们获得、改变或提高资格,并准备参与不断变化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学校为14岁以上的人提供基本职业培训。开设了各种培训方案。顺利完成培训方案后,可获颁职业文凭或资格证书。在职业培训方案同时完成基础教育方案的学生获得基础教育学历,顺利完成中等教育方案并通过毕业考试的学生获得中学教育学历。职业培训坚持社会公平,确保不论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出身、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或观点,人人平等;确保不分性别,人人有机会接受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并获得初级学历,并为提高现有资格或获得新资格并充分利用所学创造条件。

184. 2009/2010学年开始时,职业学校中女生与男生比例为59比100。2009/2010学年,立陶宛有78所职业学校,共计47 886名学生。2009年,7 700名职业学校学生除专业外还获得了中等教育学历。与上一学年相比,2009/2010学年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增长了4 000人,即9%,创下过去十年的纪录。职业学校以男生为主,男生占62.7%,女生占37.3%。男生为主的学科包括工程(98%)、建筑学(96%)、运输(98%),而女孩为主的行业为社会照料或护理、美发(98%)、酒店、餐馆和公共饮食业(76%)。

185.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宪法》、《高等教育与研究法》 和高等院校章程中界定的自我治理和学术自由原则,立陶宛共和国的高等院校享有学术、行政、经济和财务活动的自主权。立陶宛高等教育学校分为大学和学院。出于正当理由,如健康问题,所有高等院校学生均可以休学,其中包括休产假和育儿假,直到孩子满三岁为止。

186. 学院是提供学院学习并开发应用研究和/或专业艺术的高等院校。学院研究的重点是培养学生从事专业活动,并创造获得专业学士学位和/或以应用研究为基础的专业资格的条件。顺利完成学院课程的人可获得相关领域的专业学士学位或专业学士学位和专业资格。2009/2010学年,立陶宛有23所学院,共计56 704名学生,女生占57.6%。妇女占学院教学人员的75%。在高等院校中,以下领域以女生为主:新闻和信息(94.3%)、社会服务(91.5%)、教育学(92%)和保健(86.9%)。以男性为主的学科包括:工程及相关专业(96%)、电脑(91.5%)、建筑学(79.9%)以及运输服务(79.9%)。

187. 大学是提供大学学习、进行研究并从事实验性(社会、文化)开发和/或发展高层次专业艺术的高等院校。2009/2010学年开始时,立陶宛有23所大学,共计144 301名学生,妇女占60.2%,男性占39.8%。鉴于妇女在立陶宛人口中比例较高(妇女占53%,男性占46%),这些数字表明男性往往比妇女更少接受高等教育。应当指出,大学中女性和男性讲师的人数几乎相等,其中男性占50.2%。在大学生中,如下学科以女性为主:社会服务(87.5%)、心理学(89%)、保健(79.8%)、教育学和人文(77%)和新闻学(78.7%)。应当指出,在2003-2008年期间,自然、技术和应用研究学科中男女人数的相对差异略有增大,从2003年的32.3百分点增长到2009年的33.5百分点。2007年,20-29岁年龄组每1 000人口中有12名女性和24名男性已完成数学、自然科学或技术学业。该指标在欧盟排第二,仅次于葡萄牙。2009年,4.46万学生从立陶宛高等院校毕业,其中女性占66%。妇女占所有拥有专业学士、学士或硕士学位者中的61.5%,占博士学位持有者中的55%。

188. 在立陶宛,在高等教育体系中主要存在两个与性别平等相关的问题:第一,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比男性更难以升职加薪,第二,拥有最高学术和行政职务的女性研究人员人数低得不成比例。

189.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立陶宛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2008年6月2日ISAK-1600号命令核准了《确保高等教育中男女机会平等战略》,旨在为高等教育中的性别平等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执行该战略预期的各项措施,正在实施一个“加强高等教育中的性别平等”项目;该项目经费来自欧盟结构性支助基金2007-2013年拨款,属于教育和科学部长以及社会保障和劳动部长2007年12月3日ISAK-2335号命令 核准的《研究人员职业发展方案》下的《研究与发展知识传播》次级方案。作为落实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目标“鼓励妇女攻读最高学位;鼓励男性获得高等教育”工作的一部分,计划向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提出关于实行男女研究人员机会平等的建议。

(b)项

190. 《教育法》保证普通教育学校的学生能平等地获得同等质量的相同课程、教学方法、教学辅具、房地和设施。截至2009年初,立陶宛学校中没有一所专门为女孩(妇女)或男孩(男性)开设,未来也不计划开设此类学校。初等教育方案强调,现代的立陶宛学校应促进男孩和女孩之间的和谐关系。

191. 在立陶宛,学前教育机构教师是极不受男性欢迎的职业:2009年,学前教育机构中女性教师的比例高达99.1%。在城市学前教育机构中,受过高等教育和专门从事学前教育职业的教师分别占全体教职员工的70%和53.8%,远高于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水平。

192. 就农村和城市学校提供的教育机会和机会平等情况而言,应注意农村学校拥有93 852名学童(占全部学童的21.3%),城市学校拥有346 652名学童(占全部学童的78.7%);每个学生拥有的校舍面积在农村学校为18.2平方米,在城市学校为10.1平方米;每100个学生拥有的计算机数量在农村学校为8.6台,在城市学校为11.1台。城市学校受过高等师范教育的教师较多,占全部教职员工的91.1%,而这一比例在农村学校为86.1%。

193. 对学童学习程度的全国和国际比较评估显示了女孩与男孩之间的差别。一般而言,女孩的整体程度优于男孩,但具体科目的情况有不同。立陶宛当地语言课的情况最为堪忧,所有年龄段的女孩在这一科目的程度都远胜于男孩。在农村学校和小城镇学校,男孩的立陶宛语程度尤低。数学和社会学科的程度情况近年也在发生变化:高年级女孩在此类科目的程度要优于男孩。2009年,普通教育学校中约1%的儿童须重修上一学年的课程,其中女孩约占30%。

194. 职业学校通过在其管理条例中做出规定,确保所有学童都能平等地使用同等质量的学校图书馆、健身房、教科书、教学辅具和校舍,平等地使用学生宿舍、参加学校的自治团体、体育赛事和身体锻炼,平等地选择其他自我表现方式等。设计职业培训课程时,不论课程将在农村还是城市职业学校采用,都需按照相关领域对专业能力和一般技能的要求设计。公开信息、心理咨询和指导系统AIKOS中不包括任何专门为妇女或男性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见教育和科学部长2010年8月27日关于核准《正式职业培训课程设计与审批办法》 的第V-1435号令)。

(c)项

195. 自恢复独立以来,教育系统和方法经历了持续改革,教科书和课程设置定期更新,以反映现代世界的视野及社会与政治发展。立陶宛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长在2009年5月19日第ISAK-1051号令 中核准的《向学校提供普通教育科目教科书和教辅工具的办法》规定,机会平等是编写教科书时需遵循的一项关键方法原则,要求教科书尊重民主社会和立陶宛共和国的基本价值观,消除在性别、年龄、残疾、能力、社会地位、种族或特定族裔身份、宗教或信仰方面的偏见。作为“普通学校包容与多文化教育”研究的一部分,2010年开展了对高中10年级教科书这一教辅工具的定性分析。分析的结论是教科书中的措辞具有普遍性且不存在偏见。

196. 立陶宛设定的教育目标包括推行民主传统、减少社会排斥、消除不平等及促进文化多样性。教育系统致力于促进包容与尊重,消除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偏见和定型观念。公民意识、民主、包容、性别平等和性教育等主题都作为主流思想纳入了学校教授的各种科目。2008年,题为《促进学校中性别平等》的教辅工具向教师和社会教育者发放。该出版物为教师提供了有关在学校推动性别平等目标的信息,并提供方法工具及建议,协助教师在课堂上和学校社区内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

197. 目前,三所高等院校(维尔纽斯大学、希奥利艾大学和考纳斯理工大学)在其架构内设有性别平等研究中心。这些中心开展性别平等研究和调查,并开展科学、信息、教育及咨询活动,以提升公众认识,使公众了解有关文化中形成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的定型观念所产生的影响。性别平等研究中心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将性别平等研究纳入大学教育的总体方法。

198. 作为2005-2009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执行措施的一部分工作,教育和科学部于2008年安排了8个性别平等资格提升培训课程,有315人参加了课程的学习。为教师和社会教育者编制了题为《促进学校中性别平等》的教辅工具,并通过融资投标的方式甄选了7个性别平等非正规教育项目。2009年,召开了探讨与儿童互动时应注意的性别差异问题的会议;45名社会教育者及其他儿童援助专家出席了会议。

199. 尽管推行了多项措施,但大部分教育工作者和教辅专员仍然欠缺在男女机会平等领域的能力。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项目规定,要确保对教育和科学机构男女机会平等原则落实情况的监测。为实现这一目标,将努力把对男女机会平等的考虑纳入项目融资投标中,并组织力求改变教育中性别歧视状况的研讨会。

(d)项

200. 立陶宛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保证学生不论性别,可机会平等地获得奖学金或其他形式的物质援助。

201. 根据《职业培训法》, 职业培训学校中接受第一专业培训的学生和内政系统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有资格按政府规定的方式获得奖学金及其他物质援助。学习第一专业、无资格获得奖学金,但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可按法律规定获得免费餐食及其他物质援助。

202. 根据《高等教育与研究法》, 学生还有资格获得社会奖学金和奖励性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从国家预算中出资,可按政府规定的方式奖励给高等教育机构中本科、硕士和交叉学科的学生。奖励性奖学金由高等教育机构或其他基金的预算出资,根据学习成绩或其他学业成就奖励给最优秀的学生。

203. 国家支持贷款制度于2009年推出,取代了自1999年开始实行的国家贷款制度。国家支持贷款的基本理念是由信贷机构向学生提供贷款,由国家作为此类贷款的担保方。

204. 2010年,拓宽了可获得社会奖学金的人员范围: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的学生现在都可获得由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的社会奖学金。

205.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获得社会奖学金:

(a)来自低收入家庭,或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低收入家庭(单身居民)现金社会援助法》,有资格获得社会福利的单身人士;

(b)根据法律规定,有45%或以下工作能力,或有严重或中等残疾;

(c)年龄在25岁及以下,成年之前一直接受法定监护(儿童保育)或父母双亡(或父母中一人死亡)。

206. 自2009年起,国家规定就不再涉及向学生颁发的奖励性奖学金。现在高等院校可根据由大学校长或学院院长核准的奖学金颁发细则,自行决定哪些学生可基于何种学业成绩获得何种数量的奖学金。

(e)项

207. 2003-2012年国家教育战略明确规定,发展持续、无障碍、具有社会公平性且促进终生学习的教育制度是国家教育战略的首要目标之一。为发展立陶宛的教育事业,将努力在2012年之前使所有立陶宛人都拥有真正实现终生学习及不断更新和提升技能的可能性,且每年全国处于工作年龄的成人中至少有15%在进行相关学习。2009/2010学年开始时,在普通教育方案下学习的成人有14 850名(其中妇女占38%,男性占62%),占全部学生的3.4%。尽管学生总数减少,但成年学生在普通教育方案中所占的比重没有变化。参与提供非正规成人教育的经济实体数目近3年中有所增加。与2008年相比,公私合营机构和私营独资机构数目的增加尤为显著(分别增加了1.6倍和1.8倍)。

208. 2010年,有103个机构专门提供或参与提供正规及非正规成人教育。这些机构包括成人培训中心、劳动力市场培训中心、青年和成人学校、中等学校、教育中心、教育和教育学心理支持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基础学校、健身房、大学、学会及其他学校和中心。这些机构在42个城市开展活动。但此类教育机构主要在城市中设立,尤其集中在首都。仅有6个机构设在地区(维尔纽斯、考纳斯、什文乔内力艾、特拉凯和克莱佩达)。根据统计部提供的数据,没有一所成人学校位于农村地区。有18个市完全没有正规或非正规成人教育学校。位于大城市的教育机构可满足成人的部分教育需求,但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必须为求学而通勤,这不利于增强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209. 令人鼓舞的是,30-34岁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者所占的比重连年提高。2003–2009年间,这一比重几乎翻番,在2009年达32.6%。受过高等教育者所占的比重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皆有增长,但城市地区的增速要快得多。2009年,30-34岁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城市人口占40.4%,而农村人口在该项所占的比重仅为城市人口的三分之一。

210.2003–2009年间,30–34岁妇女中受过高等教育者的比重以高于男性的速度增长。2009年,妇女所占比重为39.7%,是男性所占比重(25.8%)的1.5倍。这一趋势显示,立陶宛妇女比男性追求高等教育的积极性更高。25–64岁之间受过高等教育者所占的比重也在提高。2005-2009年间,这一比重增长了5个百分点,在2009年达25.5%。25-64岁之间受教育人口中的大部分人接受过高等教育,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一(25.5%)。略多于五分之一的成年人口(22.2%)接受过中等教育并拥有一项职业资格,还有五分之一(19.3%)的人口仅受过中等教育。过去几年中出现了以下趋势:教育程度越高,获得此类教育的人数就越多。仅受过基础教育、受过基础教育并拥有一项职业资格、受过中等和高等教育之间的教育(不再提供此类教育)或仅受过初等教育的成人数目近年持续下降。高等教育对社会整体及对个人的重要性都不断提升。受过高等教育的成人人数大幅增加,只受过低等教育的人数则在下滑。仅受过中等教育的成人数目2008年之前持续下滑,但从2009年开始上升。受过中等教育并拥有一项职业资格的人数自2006年起持续上升。

211. 立陶宛人的终生学习的人数近期减少。此类学生人数2003年占3.8%,2007年增长到5.3%,2009年下滑到4.5%。与2007和2008年相比,总体终生学习人数和妇女(特别是妇女)终生学习人数在城市和农村地区都减少。相比之下,男性的终生学习人数基本未发生变化。2009年,在年龄处于25–64岁之间的人口中,终生学习的妇女占5.4%,男性占3.6%,农村占2.3%,低于城市的比例(5.5%)。根据终生学习指数,立陶宛落后于欧盟2009年平均水平(9.3%)。在快速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中,这可能是影响社会排斥的因素之一。

(f)项

212. 立陶宛没有专门为早期离校的女孩或妇女制定的方案。此类方案不论性别,面向所有儿童开展。2005年,在欧盟结构基金的支持下,立陶宛推出了“早期离校者返校”项目,该项目至今仍在开展之中。项目的目标是通过改善并协调预防性活动,解决早期离校问题并增加受过基础教育者的人数。项目还致力于通过以下措施解决旷课问题:增加教育和心理协助、保证充分的基础设施、制定新培训方案(模块)、为经常旷课或不学习的儿童提供特殊课程、提升教师和助教专员的能力并改善其工作环境、分析现行方案的问题和效率等。为推行该项目,还建立了预防普通学校学生辍学并帮助其返校的模型,并为模型的运用提出了建议。该模型已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213. 为减少普通学校义务教育方案外儿童的人数,于2008年批准了“帮助校外儿童返校”方案。该方案下的措施之一是通过比较立陶宛共和国居民登记簿和学童登记簿中的数据,明确校外儿童的人数。由于系统尚处在试运行阶段,目前正在开展数据核实工作,以避免可能的技术误差。

214.2009年,立陶宛早期离校者(即年龄在18-24岁之间,未受过中等教育且不上学的人员)所占的比重为8.7%。低于欧盟2009年平均水平(14.4%)。早期离校者中女孩所占的比重要低于男孩,这在几乎所有欧盟国家中是普遍现象。在欧盟国家中,早期离校的男孩和女孩所占比重的差别从0.2到12.7个百分点不等。2009年,立陶宛仅受过基础教育的18-24岁男孩所占比重为11.5%,是女孩所占比重(5.7%)的两倍以上。

(g)项

215. 立陶宛为所有学童创造了良好条件,使他们能参与基本体育训练项目并得到高标准的教育。所有人都有平等机会积极参与体育竞赛和身体锻炼。为尊重不同性别在解剖学、生理学、脑力和社会方面的具体特征(而非歧视),正规和非正规教育采用的内容和方法按学童的年龄和性别而有差异。在普通教育学校、职业培训和体育机构,与男孩和男性一样,妇女和女孩可按自己的喜好和能力选择一项非正规体育活动(课外活动)。但是,参与体育活动的妇女和女孩人数仅为男孩和男性人数的一半,因为她们参加锻炼和体育活动的积极性要弱得多。女孩对卫生条件更为敏感,并且更加热爱学习,通常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学习中。

216. 非正规教育是立陶宛教育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正规教育的目的是满足学童对认知、教育和自我表达的需要,并帮助他们成为积极的社会成员。立陶宛共有67%的学童参与非正规教育。2009/2010学年中,全部普通学校学生中有20%还参加了非正规教育学校的活动。体育是非正规教育中的第一大类别,在所有年级的学童中、所有类型的居住区和所有类型的学校中都广受欢迎。截至2009/2010学年初,立陶宛有51所市立体育学校在运行之中。另外,体育中心和俱乐部虽然不以教育机构的身份注册,但也为儿童提供体育领域的非正规教育服务。男孩在体育活动方面尤其活跃。男孩中有一半以上(53%)参加体育活动,而女孩中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还不足五分之一(18%)。在参加体育团体的人员中,男孩占61%,女孩占39%。体育团体在非正规教育机构中比在普通教育学校中更受欢迎。儿童在选择参加某体育团体后,通常不再参与其他课余活动。

(h)项

217. 为落实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5年9月26日第1042号决议核准的2005-2009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 卫生部于2008年拨备专款,用于提高公众对健康和计划生育问题的认识,特别是提高农村妇女的认识水平。为此,制作并印发了10 000份计划生育手册,由区域和地方初级保健中心发放;还举办了有关避孕和预防性病的讲座。

218. 在所有类型的学校,不论学生的性别如何,教授的课程都支持并促进有利于培养家庭和社会道德的社会和种族价值观念、批判性思维及对道德标准做出适当判断的能力。为将儿童培养为成熟的人,并帮助他们为家庭生活做好准备,立陶宛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于2007年2月7日下达了第ISAK-179号令,核准了为家庭生活做准备与性教育方案。2008年5月23日,教育和科学部下达了第ISAK-1469号令,核准了执行该方案的行动计划。此外,还为教师制定了资格提升方案并提供相关认证,为学校专员、教师和班主任组织了为期4天的“为家庭生活做好综合准备与性教育”研讨会。另外,还为家长发放了有关为家庭生活做准备和性教育问题的方法准则。受教育和科学部委托,于2008年10至11月开展了一项研究,评估在立陶宛普通教育学校中推行为家庭生活做准备和性教育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考察了落实该方案及解决执行中问题的办法、教育机构中方法团队的职能、教师执行为家庭生活做准备和性教育方案的能力及对相关培训的需求,以及调查对象对家庭、避孕、怀孕和性少数问题所持的价值观念。根据各市数据,2010/2011学年中,已在526所学校(几乎是立陶宛所有学校的一半)推行了为家庭生活做准备和性教育方案。

219. 2010年,在教育和科学部的推动下,教育发展中心与卫生部、内政部、交通运输部及其他社会伙伴合作,起草了人类安全与健康一般方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设想了对各健康促进方案进行系统化和更新,为初等、基本和中等教育设定人类安全、健康和性教育总体目标及具体目标,这些目标与不同科目的关系及与预防性方案和其他方案的关系。“草案”将于2011/2012学年启动,通过人类安全课程推行,并纳入其他科目和非正规教育中。

220. 社会保障和劳动部支持非政府组织为促进家庭独立和生存而开展的项目,并为这些项目提供国家资金。此类项目的落脚点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协助和责任分担,保证后代的延续,以及为强化家庭及确保其正常运转创造法律、社会和经济条件。2008年,以下类型的项目得到了支持:通过大众媒体传播和谐家庭经验及传统家庭价值观、有助于强化家庭的项目;开展教育活动的项目;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家庭重要性的认识、对需要提升家庭本身的价值及在社会中价值的认识并推动环境友好家庭的项目;提供咨询、调解和代表等社会服务的项目。2009年,重点支持开展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家庭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家庭本身的价值及其在社会中的价值和提倡环境友好家庭的项目。2010年,重点支持为强化家庭和传统家庭价值观念,开展为家庭生活做准备的工作、培育注重家庭关系的文化、参与危机预防工作、使人们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家庭冲突、促进家庭动员、相互协助和代表家庭利益的项目。

第11条

221.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经过审查立陶宛关于《公约》的执行情况的第三和第四次报告注意到,妇女大量进入劳动力市场,她们的失业率明显降低。委员会注意到,立陶宛采取了多项举措,支持此种参与和促进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协调,新的《劳动法》规定了弹性育儿假,最近还允许男性有陪产假,可弹性安排工作,鼓励企业采取家庭友善政策,但是,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上男女之间重大的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持续存在,男性休陪产假的比例偏低。

222. 委员会敦促立陶宛充分遵守《公约》第11条,优先考虑实现劳动力市场上妇女与男子事实上的平等。它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弥合男女之间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并敦促立陶宛考虑修订《男女两性机会平等法》,载明将由机会平等监察员监察的公共和私营雇主必 须实施的平等计划,并涉及薪酬问题和家庭友善政策。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协调家庭和职业责任,并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职责,包括加强刺激男性使用其陪产假权利的措施。

223. 2008-2010年,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在就业领域和劳动力市场上男女机会均等仍然是《2005-2009年和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计划》的一个优先事项,其涵盖的具体目标包括,提高妇女就业率和降低妇女失业率,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失业率,鼓励妇女创业,缩小男女工资差距,更好地兼顾工作与家庭责任,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社会伙伴关系和社会对话,减少在劳动力市场上的隔离现象。

224. 持续到2008年的经济增长为立陶宛增加就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2007年,15至64岁妇女的就业率达到62.2%,超过了《里斯本战略》所载的欧洲联盟成员国在2010年前妇女就业率达到60%的目标。2007年妇女失业率仅为4.3%。

225. 经济衰退对妇女和男子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统计局进行的就业情况统计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15至64岁妇女的就业率达到60.7%,与2008年(61.8%)相比下降了1.1%,但是仍然超过了男子的就业率(59.5%),并高出《里斯本战略》所确定的在2010年前达到60%的目标。与2008年(67.1%)相比,2009年男子就业率(59.5%)降低了多达7.6%。

226. 2009年,妇女失业率已经明显低于男子。统计局进行的就业情况统计调查的数据显示,2009年男子失业率为17%,一年内增长了2.8倍,而妇女失业率为10.4%,一年内增长了1.9倍。

227. 2009年,从商妇女人数相对于2008年有增加。2009年统计局进行的中小企业调查报告显示,妇女占从商总人数的28.7%,比2008年上升了0.7个百分点。

228. 统计局的数据表明,妇女平均每小时毛工资仍然低于男子,但工资差距在逐步缩小。2007年,在国内经济中,妇女平均每小时毛工资(不包括独资经营企业)为男子的80.7%,私营部门比例为77.8%,公共部门为82%。2009年,在国内经济中,妇女平均每小时毛工资(不包括独资经营企业)为男子的81.8%,私营部门比例为78.6%,公共部门为81.8%。2009年,在国内经济中,妇女平均每小时毛工资(不包括独资经营企业)为男子的81.8%,私营部门比例为78.6%,公共部门为81.8%。2009年,在国内经济中,妇女平均每小时毛工资(不包括独资经营企业)已经为男子的86.5%(私营部门比例为82%,公共部门为86.3%)。2010年第三季度,在国内经济中,妇女平均每小时毛工资(不包括独资经营企业)为男子的87.4%,私营部门比例为84%,公共部门为85.9%。

229. 劳动力市场的隔离现象在逐步减少。统计局按经济活动类型开列的就业人口数据表明,越来越多的妇女甚至在建筑业等传统上有男子主导的领域就业。从事建筑业的妇女的比例从2007年的7.2%上升到2009年的12.4%。2009年,妇女主要从事保健和社会工作(87.7%)、膳宿和卫生服务(84%)、教育(80.9%)、金融活动和保险(77.8%)。男子主要从事建筑业(87.6%)、运输和仓储(73.3%)及农林渔业(60.8%)。所有其他行业从业妇女的人数都超过男子或者与男子相当。例如,在专业、科技活动等经济部门中,在批发零售业、汽车和摩托车修理行业,妇女占52.6%;房地产交易业,55.3%;工业,44.4%(见附件9)。

230. 欧盟委员会“2010年男女平等情况”报告 所载的数据显示,在男女就业差异方面,立陶宛在欧洲联盟中占第三位;在年长妇女就业率方面,在欧盟中占第七位;在子女为12岁以下的妇女就业率方面,占第五位。

231. 之所以取得上述成就,是因为一直系统地落实《2005-2009年和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计划》关于就业领域的各项目标,以及按照这一计划和国家预算、就业基金及欧盟结构性援助基金所资助的其他计划所采取的措施和开展的项目。这一领域的各项措施是由社会保障和劳动部、经济部、农业部及其下属机构来执行的。其中一些措施在下文将予以详述。

232. 经济部的数据显示,妇女更加积极地参加由商业信息中心和商业孵化机构组织举办的活动,2008年这类活动有780个。2008年,参加网络机构所组织的活动的妇女人数超过1万人,占所有参加者的60%。农业部的数据显示,846人(59名男子和787名妇女)参加了该部在2008年组织的各种活动。

233. 有540名妇女,其中141名年龄超过50岁,参加了劳动交流机构组织的旨在促进自雇和创业技能的商业培训计划。2008年在劳动交流机构注册前失业时间在两年以上的726名妇女和678名年龄超过50岁的妇女经介绍参加了职业培训。209名年龄超过50岁的妇女和204名失业在两年以上的妇女参加了非正规教育计划。139名妇女,其中40人年龄超过50岁,参加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进修班。关于各种职业的计划吸引了766名妇女,其中169人年龄超过50岁。

234. 2009年,劳动交流机构举办的创业学习班吸引了352人,包括189名妇女参加。针对有意自雇者提供了单独的咨询和信息,内容涉及如何开办和发展生意及营业证书所提供的有利条件。有10个县向当地就业举措的项目推动者和参与者提供了培训。举行了27次会议,向公众介绍如何执行当地就业举措。“支持社会企业”ESF项目举行了闭幕会,社会企业的管理人员、残疾人组织和协会的代表、地方劳动交流机构的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会议专门向残疾人协会的代表介绍了下列情况:社会企业可获得的国家援助;特定团体人员提高专业技能的各种途径;将弱势群体纳入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性。

235. 2009年,经济部继续发布《妇女与商业》季度公告,提供最新信息,说明关于促进妇女创业的各项政策、正在进行的各种项目及其他有用的信息。经济部还针对创业者编印了“如何开办企业”的小册子,介绍商业发展政策区、商业的起步、商业形式、融资渠道、税收系统、执照和许可证等与初创人员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1款

(a)、(b)和(c)项

236. 2008-2010年,主要重点是切实落实在法令中和本条(a)、(b)和(c)项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为缩小在就业和劳动方面的性别差距,已经将两性平等的理念纳入欧盟结构性支持方案文件中,从而创造了一种机会,利用欧盟资金支持以确保男女机会均等为目的的专项项目,还将以两性平等为目标的各项具体行动纳入所有获得支持的项目中。

237. 在欧盟2007-2013年结构性援助期间,正在利用欧洲社会基金资助“将面临社会风险和社会排斥的人们纳入劳动力市场的促进性活动”和按照《人力资源发展行动方案》优先事项1“优质就业和社会包容的“协调家庭和工作”等举措。

238. 为执行“将面临社会风险和社会排斥的人们纳入劳动力市场的促进性活动”举措,向67个项目分配了资金,总价值达1.074亿立特。13个项目的目的是将长期脱离劳动力市场的妇女重新纳入劳动力市场,将年长妇女(50岁以上)纳入劳动力市场。

239. “协调家庭和工作”举措直接有利于将妇女纳入劳动力市场,推动男女机会均等,其目的是为经济上活跃的劳动适龄人口(就业或求职者)兼顾家庭与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推动营造家庭友善职场。这一举措向由于家庭原因没有就业或难于兼顾家庭与工作的人们提供服务,向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儿童护理和社会护理,并支持鼓励由于家庭原因没有就业的人们接受咨询和培训,提高一般技能,同时提供调解和其他就业援助。项目活动涵盖的内容有,建立家庭友善职场,教育、训练和指导雇主、职工代表和市镇代表如何兼顾家庭与工作,执行推动分担家庭责任的各项措施、调查和研究。在这一举措下正在执行22个项目,总价值为4 880万立特。

240. 在2004-2006年欧盟结构性援助期间,在《单一方案文件》“预防社会排斥和实现社会融合措施2.3下资助了96个项目。旨在减少妇女所遭受的社会排斥,提高她们的社会融合度和确保劳动力市场机会均等的19个项目于2008年完成。

241. 主要由妇女非政府组织实施的几个项目是最佳做法的例证。其中一个项目是妇女问题信息中心及其伙伴共同执行的连续性项目“让我们来做事”,被誉为欧洲联盟最佳做法的项目之一。该项目促进将妇女纳入劳动力市场或者开办自己的企业,将其作为解决就业和社会活动问题的一种办法。其目标群体包括来自立陶宛11个地区的220名妇女。这些地区的特点是社区组织活力不足,社区缺乏社会措施来推动妇女创业和从事志愿活动,缺乏将妇女纳入劳动力市场的措施。项目受益者掌握了原本缺乏的技能和资格条件,在协调人、顾问、讲课人和专家的帮助下实践新技能。融入模式保证所有参与者平均在20个月内获得充分的专家援助,努力达到某个特定的目标:找到工作或开办和发展自己的企业,还在圆桌讨论活动中与其他参与者进行接触。这一基于模块的项目有三个组成部分:具有创业精神、雇主可见和专家咨询。通过具有最高技能的讲课人、讲课人单独和集体进行咨询、弹性培训时间安排、适当的定期会面和咨询等确保项目的效率和质量。为不断将受到社会排斥的人员纳入劳动力市场和促进就业提供保证的是组织培训班和闭幕会。为推动将受到社会排斥的妇女纳入劳动力市场和促进妇女创业,开办了连续性信息宣传活动,其对象是目标群体、雇主、社会伙伴和就业和商业领域的专家。在活动过程中,妇女问题信息中心在立陶宛的一些地区举办了最具社会责任职场竞赛。信息宣传活动内容包括发行出版物、推广活动、在区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242. 另一个成功的例子是陶拉盖妇女就业和信息中心实施的“回返——创建和落实让长期脱离劳动力市场的妇女在社会和专业方面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项目。该项目的宗旨是解决妇女的就业问题,推动社区内的平等,深化知识和交流能力,改善陶拉盖县妇女的社会处境,促使就业领域发生积极变化。该项的成果包括编制培训计划和在这些计划下组织培训活动,提高社会和一般性专业能力和技能,激励妇女重新学习和重新参加专业活动。减少妇女失业现象对其他领域也有影响:机会均等情况有所改善,公众对妇女作用的认识也逐渐发展变化。

243. 社会弱势妇女是神佑Jurgis Matulaitis家庭支助中心实施的“专业康复中心——社会弱势妇女咖啡厅”项目的受益者。项目的宗旨是制定和执行多层次计划,以减少社会弱势妇女所遭受的社会排斥现象和将弱势妇女纳入劳动力市场,预计这将提高项目参与者在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目前正在通过该方案拟订针对在城市和(或)农村社区开展活动的地方组织的一揽子服务。关于消除排斥现象的全面方案已经制定;制定和应用各种方法,为激励妇女重返劳动力市场提供一般性能力(立陶宛语和英语、计算机扫盲、劳动法基础知识)、在地方社区培训中心-咖啡厅提供职业培训,吸纳地方社区成员参与支持网络活动,推动活跃在社区的社会伙伴的机构间合作,鼓励雇主积极参与解决排斥问题。

244. 经济衰退引发了劳动力市场的显著变化。2008年年初,主要问题是技术熟练工人短缺,而年末的问题是失业人数增加。2008年,214 200人,包括103 300名妇女,向当地劳动交流机构递交了申请,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47 500人(28.5%)。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经济状况不佳、破产和重组所引发的人员富余现象。在失业总人口中,青年人(25岁以下)和男子的比例上升了约80%,而妇女的比例仅上升了8%。在全部登记的失业者中,妇女占48.2%,男子占51.8%。截至2008年底,向在劳动交流机构登记的34.3%的失业者支付了失业保险金,受益者为32 600人,包括15 200名妇女。另有111人,包括45名妇女,领取了提前退休失业保险金。

245. 促进就业和减少失业是政府方案的优先事项。2008年,122 000名求职者,包括68 200名妇女,通过全国劳动交流机构获得就业。约16 000名失业者,包括近7 000名妇女,领取了营业证书,成为自雇者。36 300人,包括20 300名妇女,参加了就业基金资助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措施。55个地方就业举措项目在29个市镇得到执行。作为这些项目的一部分,创造了262个新的就业岗位。一半以上的项目在农村地区得到执行(创造了147个就业岗位,占全部新的就业岗位的56%)。大多数项目属于工业(26)、服务业(24)和建筑业(5)。妇女占新就业总人数的38%。

246. 2008年,兴办了19家社会企业,其中16家社会企业获得了残疾人社会企业地位。社会企业在立陶宛的各个县都有。立陶宛共有82家社会企业,其中60家属于残疾人社会企业。这些企业雇佣的人数达2 615人,其中64.4%属于特定群体。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Vilnius(29)和Kaunas(19)。凭借国家援助,社会企业雇佣的残疾人超过1 650人,其中51%位妇女,为妇女创造了93个新的就业岗位,针对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改造了40个工作场所。

247. 2009年,立陶宛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供应增加,需求下降。自2009年年中以来,劳动交流机构登记的新失业的人口和青年人越来越少,但是平均失业时间越来越长,长期失业人数增加,2009年年底失业人数增加了三倍。2009年,地方劳动交流机构在册的失业人数为369 400人,包括152 200名妇女。更多的新登记的失业者为长期失业:2009年在地方劳动交流机构登记的52 800人,包括23 700名妇女,登记前失业时间在两年或两年以上。

248. 2010年上半年,劳动交流机构继续登记大量失业者,就业能力有限的问题依然存在。2009年,地方劳动交流机构帮助121 800名求职者(包括57 200名妇女)找到了工作。18 200名失业者,包括9 600名妇女,领取了营业证书,开始了自己的经济活动。截至该年年末,向74 100名失业者发放了失业社会保险金,占失业总人数的27%,包括32 000名妇女。

249. 2009年7月,通过了新的《立陶宛共和国支持就业法》(下称《就业法》), 更加重点关注促进积极求职,并为其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子女的家长自雇的可能性也在考虑之中。

250. 2009年,有46 900名失业者,其中47%为妇女,参加了欧洲联盟结构性基金和国家预算联合资助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措施。约有18 000名失业者,其中43%位妇女,被社区工作部门录用。在26个市镇实施了41项当地就业举措,创造了162个新的就业岗位。一半以上的项目在农村地区执行(创造了91个就业岗位,占新的就业岗位总数的56%)。按经济活动类型划分,大多数项目属于服务部门(20)、工业(18)和建筑业(3)。妇女在新就业的总人口中占42%。

251. 2009年,24家企业获得了社会企业地位,其中10家企业获得了一般社会企业地位,另外14家获得了残疾人社会企业地位。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Vilnius(42)和Kaunas(20)。截至该年年底,立陶宛共有102家社会企业,其中74家为残疾人社会企业。2009年,这些企业为残疾人创造或改造了80个工作场所。在国家的支持下,社会企业聘用了107名助理人员,帮助715名残疾人,其中妇女占40%,完成工作任务。

252. 《内务规章批准法》 为内务工作申请者规定了同等的要求。该法规定,内务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有关要求:具有立陶宛公民身份、信誉良好、年龄、教育程度、内政部所规定的健康状况和男女不同的一般性身体准备情况等。《内务规章》第6条第2款规定,内政部部长或内政部部长所授权的中央内部服务机构的首长可以规定向某些内部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内务工作者所必须达到的附加要求。但是,这类附加要求仅限于有关人员的知识、身体和实际能力、健康状况及在适当的分支机构履行特定职责的道德和心理适应能力。该规约没有规定在征聘内务人员时任何与性别有关的限制条件。

(d)项

253. 《男女机会平等法》规定,妇女和男子在从事同样工作或同等价值工作时获得平等工资。关于工资和薪资的其他法案(《劳工法》、《公共服务法》等)也规定,妇女和男子在从事同样工作或同等价值工作时获得平等工资。然而,工资差距仍然存在,但在逐渐缩小。

254. 根据统计局的数据,2009年,妇女平均时薪毛额在国民经济中(个体经营者除外)为12.14立陶宛立特,比2008年低2.2%,比男子低13.5%。在公共部门,妇女平均时薪毛额在2009年为13.30立陶宛立特,比2008年低0.5%,比男子的时薪低13.7%。在私营部门,妇女的平均时薪毛额在2009年为11.03立陶宛立特,比2008年低4.8%,比男子的时薪低18.0%。

255. 根据统计局的数据,2009年,男子平均月薪毛额在国民经济中(个体经营者除外)为1 990立陶宛立特,比2008年(2 020立陶宛立特)低1.5%。在公共部门,妇女平均月薪毛额在2009年为2 133立陶宛立特,比2008年(2 139立陶宛立特)低0.3%;在私营部门,这一数字为1 847立陶宛立特,比2008年(1 916立陶宛立特)低3.6%。

256. 2009年,男子平均月薪毛额在国民经济中(个体经营者除外)为2 349立陶宛立特,比2008年(2 505立陶宛立特)低6.2%。在公共部门,男子平均月薪毛额在2009年为2 556立陶宛立特,比2008年(2 685立陶宛立特)低4.8%;在私营部门,这一数字为2 259立陶宛立特,比2008年(2 440立陶宛立特)低7.4%。

257. 2009年,妇女平均月薪毛额在国民经济中(个体经营者除外)比男子低15.3%:在公共部门比男子低16.5%,在私营部门比男子低18.2%。。

258. 2009年,妇女在人类保健和社会工作(83.5%)、住宿和餐饮服务业(77%)和教育(76.4%)方面占据主导地位。

259. 根据统计局的数据,在经济(个体经营者除外)中,妇女的平均月薪毛额在住宿和餐饮服务业最低(1 225立陶宛立特),其次是保健和社会工作(2 039立陶宛立特)和教育(2 093立陶宛立特)。

260. 根据统计局的数据,在2010年第三季度,妇女的平均月薪毛额在国民经济中(个体经营者除外)为1 924立陶宛立特,比2010年第二季度高1.2%。在公共部门,妇女的平均月薪毛额与2010年第二季度相比没有任何变化,为2 026立陶宛立特;在私营部门,这一数字为1 819立陶宛立特,比2010年第二季度高2.1%。在经济中,妇女的平均月薪毛额比男子低14.7%。在一年当中(对比2010年第三季度和2009年第三季度),妇女的平均月薪在整个经济中下降2.8%,在公共部门下降4.6%,在私营部门下降0.6%。

261.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8年12月30日关于“立陶宛共和国政府1993年7月8日关于预算机构和组织支付工作人员薪酬的程序的第511号决议修正案”的第1368号决议规定,为了缩小男女工资差距,提高公共部门低工资者的薪金系数,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增幅如下:文化艺术工作者平均为17%,教师为10%(薪金系数的上限和下限),社会工作者平均为12%。此外,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已批准为教学人员、文化艺术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科学和研究机构工作人员增加薪金的一项长期方案:

(a)教学人员增加薪金长期方案,经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8年3月5日第193号决议批准;

(b)2009-2013年文化艺术工作者增加薪金长期方案,经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8年4月17日第401号决议批准;

(c)2008-2012年为社会工作者增加薪金和改善社会保障长期方案,经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8年4月29日第419号决议批准;

(d)2009-2012年科学和研究机构工作人员增加薪金方案,经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8年5月28日第509号决议批准。

262.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9年2月25日第189号决议批准的2008-2012年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方案 规定了执行措施,而《立陶宛共和国州和市级机构工作人员薪酬法》草案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正在得到实施(初步生效期为2011年)。该法在通过后将确保在州预算、市预算、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其他州设基金的预算提供资金的机构中,对需要同等资格和具有同等复杂性的工作规定平等薪酬条件。

263. 消除工资差距的根源也是2005-2009年和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目标。正在执行具体措施,以消除妇女和男子在经济活动所发挥作用方面存在的歧视性做法,为求职的妇女和男子提供没有定型观念的职业指导和资料,促进妇女和男子在决策方面的任职人数达到平衡,为平衡家庭和工作职责而改善条件,从而降低劳工市场的纵向和横向隔离——这是造成男女工资差距的主要结构性根源。

(e)项

264. 在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组,女性的人数多于男子。根据2009年的数据,妇女在领取养老金后的平均预期寿命约为22.2年,男子约为14.7年。根据统计局的数据,妇女在60-64岁年龄组的总人数(162 712人)中占58.39%。这一差距正在逐步扩大,在85岁以上年龄组达到76.87%。妇女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低于男子。根据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妇女老年养老金的平均数为679立陶宛立特,男子为852.40立陶宛立特。

265. 立陶宛共和国《国家社会保险养老金法》规定,在确定妇女和男子养老金方面采取平等算法。然而,养老金的多寡因人而异,取决于已有记录的年限和投保收入等个人特点。已达到规定的最低记录年限者(男女均为30年)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基本部分,这占基本养老金的110%。然而,养老金的附加部分取决于个人记录年限以及有关个人已赚取的投保收入。根据统计局的数据,男子的工资和记录年限高于妇女。妇女的记录年限和个人投保收入受到产假和子女护理假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计算有关个人投保收入的系数时将这一点考虑在内。在通过《1995年养老金法》之前,在计算记录年限时将所有儿童护理假考虑在内,但仅限于仍在工作的妇女。1999年以来,失业的父母也参加养老金基本部分的投保,社会保险付款可由国家支付;2008年以来,他们参加了全部养老金的投保,但这取决于规定的最低薪资。照料他人者在2000年开始参加养老金基本部分的投保(在2008年开始参加全部养老金的投保)。因此,由国家提供资金的保险不涵盖各个时期;因此,那些由于客观原因为参与造福社会的活动而放弃自己职业的人要冒着领取较低养老金的风险。妇女通常要请更长时间的假来照顾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这样,由国家提供资金用来涵盖这些期间的保险将减少妇女和男子之间的养老金差距。此外,妇女有记录的年限低于男子,是养老金差距的原因。根据2009年的数据,领取老年养老金的妇女尽管没有达到最低记录年限,仍然占老年养老金领取者总数(598 599人)的4.32%,而男子仅占2.5%。

266. 为了确保领取较低养老金的人提高收入,决定制定法规,以确保在增加养老金基本部分时,领取较低养老金者相对受益较大,以及在增加养老金补充部分时(提高本年度投保收入的比率),过去领取低收入者的养老金增幅较低。因此,对养老金基本部分的任何增加(这仅仅取决于记录年限),都是为了确保领取较低养老金者增加收入。有鉴于此,把养老金的基本部分定为基本养老金的110%。从统计数字来看,妇女的平均国家社会保险养老金低于男子,而且妇女养老金的补充部分由于记录年限较短和投保收入较低的原因而低于男子,因此,养老金基本部分的增加对妇女带来的好处多于男子。

267. 国家社会保险遗属养老金改革始于2006年,在2008-2010年期间继续进行。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扩大国家社会保险遗属养老金领取者的范围,改善投保人的社会保障。对该法作出修订,规定了领取遗属养老金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在已故配偶在1991年6月1日前死亡时,才需要提供记录年限证明。此外,在立陶宛共和国或欧盟一个成员国获得最低记录年限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领取遗属养老金的情况,这一规定弥补了已故配偶的老年或丧失工作能力(病残)养老金的减少部分。此外,在遗属与已故配偶未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将规定的最低已婚年限从五年减少到一年,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2008年,14100名妇女和3300名男子初次领取遗属养老金,分别占58.4%和13.8%。妇女约占遗属养老金领取者的85%。因此,在通过该法修正案后,领取遗属养老金的妇女的人数远远超过男子。所以,老年妇女的收入也发生相应变化。只领取老年养老金妇女的收入占男子平均养老金的79.9%,而她们的老年养老金加上遗属养老金的占男子平均养老金的82.8%。

图1病假福利

268. 自2010年1月1日起的两年内,将重新调整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州预算支付的社会福利。依照《关于社会福利重新调整和支付的暂行法律》(下称《暂行法律》),将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作出重新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两年内有效,做法是提高养老金的基本部分,降低当年的投保收入。重新调整将不会影响按照记录年限支付的奖金。该法不适用于国家社会保险老年养老金、提前领取的老年养老金、退休养老金、在丧失60%至70%工作能力时领取的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低于法定阈值(650立陶宛立特)的养老金、国家社会保险孤儿(丧失赡养者)养老金、以及在丧失45%至55%工作能力而且数额低于325立陶宛立特时领取的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第三类病残者养老金)。在领取老年养老金者的总人数(598 595)中,该法不适用于29%的妇女,但仅仅不适用于9.2%的男子。根据该法规定,对于丧失75%至100%工作能力的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第一类病残者养老金)领取者以及划归有大量特殊需求者一类的国家社会保险老年养老金领取者而言,其养老金没有调整。对于仍在工作的养老金领取者而言,他们的养老金被进一步削减。一个人的收入越高,领取的养老金就越低。养老金可最多削减70%,但这只限于养老金领取者的月收入超过4200立陶宛立特的情况。根据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妇女的平均薪资低于男子,占男子薪资的79%。因此,在适用《暂行法律》期间,妇女养老金的削减额低于男子。

图2工伤(上下班路上)的病假福利

图3丧失工作能力的一次性补偿

269.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的病假福利按照支付《病假和产假社会保险法》 及其附加法律(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1年1月24日第86号决议批准的《关于病假和产假社会保险福利的法规》 处理。

270. 享有这种福利的资格与性别无关,但在对《立陶宛共和国国家社会保险受益人和国家社会保险福利领取者登记册》的数据作出分析后发现,在2008-2010年期间领取病假福利的妇女的人数多于男子(见图1)。这可能归因于社会中根深蒂固的一种倾向,即在家庭成员或子女病残时通常是妇女请假。因此,支付病假福利是为了补偿其丧失的工作收入。

271.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没有对支付病假社会保险福利作出任何根本改变。自2008年以来仅仅改变了病假福利的数额,但如图一所示,这并没有影响到按性别开列的福利领取者分布情况。

图4丧失工作能力的定期补偿

272. 依照《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社会保险法》 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4年3月22日第309号决议批准的《关于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社会保险福利的条例》,生病、在工作中、上下班路上因事故而丧失工作能力以及患有职业病的人有资格获得赔付。如统计数据所示(见图2-5),根据这项法律领取福利的男子的人数多于妇女,但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与职业事故或上下班路上遭遇的事故有关的病假福利除外(见图2)。其部分原因可能与季节有关,因为恶劣气候条件增加了在上下班路上以及在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能时受伤的可能性。男子领取这种福利的人数更高的另一个比较可能的原因是,男子在建筑业和制造业受雇从事更危险工作的人数占更大比例,而妇女主要是在教育和社会工作等受伤风险较低的领域从事工作。

273. 在对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领取一次性和定期赔偿者的人数作出比较后发现,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领取一次性赔偿的男子和妇女在人数上的差别远远低于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领取定期赔偿的男子和妇女在人数上的差别。鉴于对因保险范围内的事件丧失多达30%工作能力的投保人可支付一次性赔偿,而在丧失30%以上工作能力时可支付定期赔偿,因此可以说妇女在工作场所遭遇的严重事故少于男子。

图5职业病的病假福利

274. 截至2008年底,向在劳工交易所登记的所有失业者中的34.3%(即32 600人,包括15 200名妇女)支付了失业保险福利。另有111人(包括45名妇女)领取了提前退休失业保险福利。截至2009年底,向74 100名失业者支付失业社会保险福利,其中包括32 000名妇女,占失业者总人数的27%。

(f)项

275. 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介绍了立陶宛执行《公约》第11第(1)(f)条的情况。关于健康保护权利(包括保障生殖机能)的立法在2008-2010年期间没有任何变化。

第二款

(a)分款

276. 《劳工法》第129条和132条禁止终止孕妇或抚养三岁以下子女的员工的雇用合同。在以往各次报告中已经提交关于这一问题的更多资料。

277. 《内政部服务规章》第56(4)条规定,如官员没有犯下过错,禁止解除孕妇或单独抚养三岁以下子女的母亲或父亲的公职(但涉及内政机构的情况除外)。

278. 《公务员法》第44(4)条也载有类似的禁止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其他法律主体——非法定的公务员。

(b)项

279. 为了更好地保护结束产假返回劳工市场的妇女不会因性别而遭受歧视,社会保障和劳工部建议对立陶宛共和国《劳工法》第179条作出修正。2009年7月23日,这些修正案(即立陶宛共和国《关于劳工法第179条的补充法律》) 在议会通过后生效。该法规定,雇主不仅有义务根据以往《劳工法》的规定让妇女工人在结束产假后获得相同或同等的工作,而且有义务保障薪资等方面的条件与过去一样有利,而且女工有权获得如果她在这一期间从事工作而本应获得的所有条件改善(包括薪资)。

280. 没有资格享受国家社会保险产假福利的失业孕妇在预产期前70日有资格领取260立陶宛立特(2 BSBs)的一次性福利。此外,孕妇在预产期前,根据其财产和收入情况有资格领取70个日历日的社会资助。

281. 《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家庭、母亲、父亲和子女应得到国家的保护和照顾。《病假和产假社会保险法》 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1年1月24日第86号决议批准的《关于病假和产假社会保险福利的条例》对在产假期间给予和支付的孕产妇福利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282. 妇女怀孕30周或更多周后,可领取126个日历日的孕产妇福利。在分娩日期之前没有行使孕产妇假的权利的妇女,在分娩后可领取56个日历日的孕产妇福利。在发生难产或在一个以上孩子出生的情况下,将支付更多天的津贴。

283. 考虑到孩子的父亲在孩子出生后第一个月要参与照顾孩子的可能性,父亲在孩子出生之日到孩子满月期间有权请陪产假,并在此期间有权领取陪产福利。

图6产假和陪产假福利

284. 如统计数字所示(见图6),领取与做父亲的权利有关的福利的人数远远低于母亲的人数。这与产假背后的基本理念有关,当初实行产假就是考虑到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虑及怀孕给妇女带来生理变化。也有妇女独自抚养子女的例子。

图7产假/流产假福利

285. 产假期满后,父母使用育儿假的一方(或轮流)在子女满两岁前有资格享受产假/陪产假福利。福利的数额为,第一年休假是受益人可领取薪酬的90%,第二年休假是受益人可领取薪酬的75%,为了计算福利的目的,可领取薪酬的上限为政府批准的投保收入的四倍(目前为4 680立陶宛立特)。

286. 统计数据显示(见图7),妇女利用这种可能性的人数远远多于男子。部分原因是,妇女在照顾子女方面历来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另一部分原因是,福利的最高金额不仅受到薪资的一定百分比的限制,而且受到收入上限的限制,而这也是提供福利的条件。正如统计局的资料所示,男子的薪资高于妇女,因此妇女更经常地行使这一权利,以便家庭失去较少收入。然而应该指出,男子行使陪产假权利的人数正在增加:在2008年行使这一权利的男子为3472人,2009年为6 579人。随着在家庭和家庭职责分工方面所采取的做法变得越来越开明,行使陪产假福利权利的男子的人数在今后几年将不断增加。

287. 关于法定公务员和军事人员(这些人员不属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由国家预算向其支付福利)的法律自2001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规定,应依照立陶宛共和国《病假和产假社会福利法》确定在产假、陪产假或育儿假期间应支付的平均薪资或部分薪资以及可领取薪资的上限和支付时限。2011年7月1日生效的法律规定,福利的数额应取决于所选择育儿假的时间:如承保人选择在子女满两岁前领取这一福利,福利在第一年应为受益人可领取薪资的70%,第二年为40%。如选择请一年之久的育儿假,受益人应领取相当于其平均薪资百分之百的福利。

(c)项

288. 家庭和职业在立陶宛社会极受重视。男子和妇女都参与工作时间长、高度紧张、要求高质量并大量采用新技术的劳动市场。负有家庭义务、需要养儿育女以及照顾老人或残疾亲属的男子和妇女都在平衡工作与家庭义务方面经常遇到困难,而这种困难对妇女影响最大。

289. 立陶宛利用欧洲联盟的结构援助基金来解决家庭与工作义务的平衡问题。根据欧洲联盟委员会2007年4月26日批准的《2007-2013年立陶宛利用欧洲联盟结构援助战略》以及欧洲联盟委员会2007年9月24日批准的《人力资源发展业务方案》,2009年底,在欧洲社会基金共同供资的措施VP1-1.1-SADM-04-K“调和家庭与工作义务”项下签署了23个项目合同,总价值5 440万立特。自各个项目启动日以来,有一个项目未开展任何活动即已终止,其他几个项目减少了活动。因此,这项措施下的项目所需资金减少到4 880万立特。项目将于2012年底以前完成。在这些项目中,70%的资金将用于对儿童、残疾人和老人的照护和社会服务,其余30%用于促进家庭友善职场。这将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就业年龄人口(已就业或正在求职者)平衡家庭与工作义务创造有利条件,并促进建立家庭友善职场。

290. 尽管立法规定妇女和男子都有权在子女三岁以前休育儿假,行使这项权利的往往只是妇女。不过,男子也在越来越多地行使这项权利。根据社会保障和劳工部下属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提供的数据,2008年,4.56%的男子行使了休育儿假的权利,2009年这一比例为7.11%,2010年前九个月上升到7.56%。2008年有12 304名男子休陪产假,2009年有12 966人,2010年预计将有12 200人。

291. 发展本国社会服务系统的主要方向之一是提供有助于调和个人、家庭和工作义务的社会援助。为了更好地帮助需要照顾残疾人或老人或儿童的人们平衡家庭与工作义务,立陶宛的社会服务制度优先重视在家中和日间照护中心提供社会服务,以及为临时安置在照护场所的成年残疾人或儿童或老人提供短期社会服务(暂时照护)。

292. 根据统计局的数据,国内非住院病人社会设施提供的社会服务量不断增长,例如2009年,在家中提供的服务比2007年增长了逾60%。2009年,13 600人在家中获得社会服务,85 100人在日间照护中心获得社会服务(包括2 300名残疾儿童和6 800名来自社会风险家庭的儿童)。

293. 为了确保更灵活的工作安排,促进家庭与工作义务的调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通过了2003年8月7日“关于国家和市属企业、机构和组织工作时间”的第990号决议第2.7段修正案, 该修正案于2010年2月13日生效,其中规定,经有关方面同意,可以缩短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或缩短工作周,缩短后的工时在雇员或公务员的个人时间表中列明。

(d)项

294. 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中已经介绍了立陶宛执行《公约》第11条第(2)款(d)项的情况。2008-2010年,关于保护孕期在职妇女的立法没有变化。

第3款

295. 2009年9月30日,立陶宛共和国政府通过了“关于批准立陶宛共和国立法规则”的第1244号决议。根据该决议,司法部负责发布关于起草法案、编写对法案草案的意见、对法案进行监测以及对拟议法律规章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的方法导则。该决议要求,提交政府审议的任何法案草案都应附有司法部的意见以及其他各部和政府机构就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包括男女平等问题提出的意见。各部都有责任对适用法案进行监测,并有责任在某项法案可能歧视妇女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将该法案撤销。

第12条

第1款

296. 关于保健的法律不含任何歧视性规定。在立陶宛,人人无论性别都有权获得保健服务,包括利用预防方案。在立陶宛,血液循环疾病和恶性肿瘤造成的死亡率最高,因此针对这些疾病启动了特别预防方案。

297.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根据卫生部2005年11月25日“关于批准个人归列心脏和血管疾病高风险人群及资助预防措施方案”的第V-913号令, 继续实施了个人归列心脏和血管疾病高风险人群和资助预防措施方案。该方案旨在减少急性心血管病造成的死亡,并发现动脉粥样硬化和糖尿病的新型潜伏症状,以减少心脏和血管疾病造成的残疾和死亡。为40至55岁男子和50至65岁妇女实施一年一次免费检测评估心脏和血管疾病风险的方案。立陶宛这两个年龄组共有723 000人。在该方案下,2008年检测了105 385人,2009年检测了109 858人,2010年检测了148 455人。该方案2008年获得财政拨款580万立特,2009年获得730万立特,2010年获得779.9万立特。

298. 另一个方案是宫颈癌筛查方案。根据卫生部2004年6月30日“关于批准用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资助恶性子宫肿瘤预防措施”的第V-482号令,立陶宛自2004年起实施了该项方案。 2008年以前,这项国家资助方案向30至60岁妇女免费提供宫颈癌检测,自2008年起,年龄限制放宽到25至60岁。妇女有机会每三年得到一次免费的宫颈癌检测。该方案由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供资,妇女无需为检测付费。方案所获拨款不断增加:2008年为580万立特,2009年为590万立特,2010年为720万立特。

299.在该方案第二阶段(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345 832名妇女得到筛查,其中126 742人(44.8%)得到复查。在25至60岁妇女中,宫颈原位癌发病率比侵入性癌症高50%。成功诊断癌前病变将有助于或减少宫颈癌发病及其导致的死亡。2000至2009年立陶宛宫颈癌和原位癌的发展变化情况见附件10。

300. 根据卫生部2005年9月23日“关于批准资助乳腺癌筛查方案”的第V-729号令, 2005年10月启动了专门针对50至69岁妇女的乳腺癌筛查方案。这个年龄组的妇女可以每两年获得一次免费的乳腺癌检测。该方案由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供资。该方案2008年获得拨款400万立特,2009年获得450万立特,2010年获得560.5万立特。在该方案第二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121 017名妇女得到筛查,其中32 564人(27%)得到复查。2010年,61 475名妇女得到筛查。

301. 卫生部2005年12月14日第V-973号令 批准了前列腺癌早期诊断资助方案。在该方案下,50至75岁男子以及父亲或兄弟曾患前列腺癌的45岁以上男子有权获得免费的前列腺癌检测。在立陶宛,50至75岁男子约有37.2万人。该方案2008年获得拨款830万立特,2009年获得759万立特,2010年获得862万立特。2008年,126 718名男子得到筛查,2009年有101 466人,2010年有76 547人。接受测试的男子人数减少,是由于规则发生变化。在该方案开始时,特定年龄组的男子每年有机会获得一次前列腺癌检测。后来,按照专家的建议,自2009年7月1日起,检测周期改为两年一次。

302. 不育症影响到立陶宛10%至15%的家庭。因此,为不育家庭进行检测和提供治疗特别重要。为此,立陶宛妇产科协会2008年发行了《不育症诊断和治疗方法》,供所有保健专业人员采用。此外,卫生部还起草了一项关于辅助生殖的法律,该法一旦获得通过,将为考虑是否可以补偿不育症治疗、辅助生殖措施和用药费用创造先决条件。

303. 立陶宛民众有机会利用各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其中最常用的形式是宫内避孕器和荷尔蒙避孕。不愿生育的夫妇中有30%采取这两种形式。

304. 2006-2007年,社会研究所人口研究中心对立陶宛民众避孕行为进行了研究,结果报告显示,2006-2007年与1994-1995年相比,避孕方法的使用率增长了1.5倍,达到75%。最高年龄组即45岁至49岁妇女变化最大,在所述时期,这些妇女使用避孕方法的比率增长了近三倍,从1994-1995年的21%增至2006-2007年的64%。

305. 其他各年龄组变化也很大:2006-2007年与1994–1995年相比,20至24岁年龄组使用避孕方法从47%增至85.5%,25至19岁年龄组从56.9%增至79.3%,30–34岁年龄组从57.6%增至73.9%,35至39岁年龄组从51.4%增至72.4%,40至44岁年龄组从39.3%增至71.2%。不过,2006–2007年仍有四分之一的性活跃妇女表示,她们没有使用任何保护措施避免非情愿怀孕。

306. 2008至2010年,立陶宛提供紧急避孕措施的情况大有改善。自2008年9月18日起,国家药品管制局更改了药剂Postinor-2和Escapelle的归类,这两种药剂现在无需处方即可购买。

307.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堕胎规则没有变化。立陶宛的人工流产数量逐渐减少。过去十年来,人工流产数量减少了两倍多(见附件11)。

308. 关于妇女保健,2010年10月向联合国递交了包括生殖保健在内的更详细资料。另外还应指出的是,立陶宛的计划生育服务是由家庭医生、妇产科医生和产科医生在初级保健机构提供。立陶宛的初级保健机构网络相当发达,因此全国各地民众都能获得初级保健服务。人人都可以在自己选择登记的机构获得家庭医生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咨询。在立陶宛,荷尔蒙避孕必须有医疗处方,但紧急避孕药剂除外。选择荷尔蒙避孕方法避孕的妇女被转介给妇产科医生进行初次咨询并开具处方,以后继续使用避孕措施则由家庭医生开具后续处方。有强制性医疗保险的人可以免费获得这些咨询。立陶宛的药店提供各种现代避孕手段。

309. 按照执行2006-2013年国家公共卫生战略2009-2013年行动计划,在城市和乡镇设立了保健办公室。立陶宛目前有32个保健办公室。这些办公室组织保健宣传活动,实施国家和市政方案,举办讨论会和培训,并发布各种出版物和备忘录,以期向公众传播关于可用避孕手段和计划生育问题的信息。

310. 第四次报告中所述立陶宛执行《公约》第12条第⑵款的情况在2008-2010年期间没有变化。

第13条

(a)项

311. 在立陶宛,有子女的家庭享有经济支持。低收入家庭也有资格获得社会扶助(社会福利、暖气和冷热水供应费用补偿、在学儿童免费用餐、拨款购买学习用品等)。

312. 为确保妇女和男子有平等机会行使社会权利,向父母一方、监护人(照顾人)或18岁以上子女支付儿童福利。如果父母之间为谁应领取儿童福利发生纠纷,则本着儿童的最佳利益作出决定。

313. 自2008年1月1日起,向普通学校所有儿童支付儿童福利。2008年,平均每月向624 200名儿童支付了儿童福利。

314. 2009年,由于经济和金融衰退,为了确保社会最脆弱群体得到扶助,修改了授予和支付儿童福利的规则,以家庭收入为儿童福利资格条件。因此,大型家庭如果全家或同居人口上一个日历年总收入低于国家补助收入的1.5倍即每人每月525立特,则家中2至7岁儿童和未满18岁儿童可以获得儿童福利。从出生到2岁的儿童,如果父母双方均未为此儿童领取社会保险母婴/父婴福利或父母一方领取该福利但低于525立特,则该儿童可以获得儿童福利。

315. 这些规则缓解了经济衰退对于受社会经济问题打击最大的有子女家庭,也就是那些依靠社会福利和社会援助养育学童的低收入家庭的影响。低收入家庭的7岁以上在学儿童有资格获得另外一种国家补助——学童社会援助。这是为平衡国家预算采取的措施之一。由于实行儿童福利7岁年龄限制,2010年用于儿童福利及其行政管理的公共支出减少到1.1789亿美元,年度节余3.9228亿美元,节余资金现在可用于满足更多的社会福利需求。2010年平均每月约有15.2万儿童领取儿童福利,比2009年每月人数减少了69%。

316. 任何家庭成员(配偶一方、同居伴侣一方或18岁以上子女)或单身个人均可申请国家为低收入人口提供的现金社会援助,条件是平等的,现金社会援助的目的是扶助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挣足维生或支付水电煤气费所需收入的家庭或个人,从而保障全国每个公民都有维生所需的收入。

317. 根据《低收入家庭(单身居民)现金社会援助法》, 立陶宛实行了统一按照收入和财产给予社会补助的制度。低收入人群无论性别均有资格获得社会福利,以保障用于满足基本生理需要的最低基本资源,并获得暖气费用补偿和冷热水供应补偿(下文称补偿),以支付一部分住房维持费。

318. 根据家庭或单身个人收入和财产评估情况,如果家中每个18岁以上成员或单身个人或16至18岁儿童符合《低收入家庭(单身居民)现金社会援助法》规定的至少一项条件,该家庭或单身个人即有权获得现金社会援助,这些条件是:失业并领取社会保险失业福利;已在当地劳动介绍所连续登记至少六个月;年满18岁,在业或在学(直至24岁);已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任何类型的养恤金;作为父母正在照顾未满3岁且未上学前班的儿童,或者,家中有三个以上子女并需要照顾未满8岁的儿童。

319. 由于国内经济和金融状况复杂,失业率上升,收入降低,领取现金社会援助的人数大大增加:2008年,平均每月有3.73万人(立陶宛总人口的1.1%)领取社会援助,10.28万人(总人口的3.1%)领取了补偿。2010年,平均每月向18.13万人(总人口的5.4%)提供了社会援助。与2009年相比,平均每月领取社会援助的人数增加了2.5倍。2010年取暖季节平均每月向16.65万人(立陶宛总人口的5%)提供了暖气费用补偿。2010年领取暖气费用补偿的人数比2009年增加了27.8%。

320. 根据统计局的数据,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受贫穷影响更大。农村地区数年来也普遍面临更高的贫穷风险。2009年,农村地区贫穷风险为32.7%,城市地区为14.7%,主要城市为10.5%,低达三倍。2009年,农村地区妇女贫穷风险稍高于男子:妇女为33.9%,男子为31.4%。城市人口中这些数字稍低,分别为16.4%和12.6%。

321. 农村地区(也包括农村妇女)贫穷风险居高,也是因为在计算总收入时没有考虑农业活动的实物收入,而这类收入是很多农业家庭和其他农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322. 单亲(通常是妇女)独自抚养子女的不完整家庭和两个成人养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所面临的贫穷风险要高得多(2008年48.3%,2009年46.6%):2009年,这些家庭的贫穷风险为32.9%。

323. 根据统计局的数据,18至63岁年龄组妇女与男子的贫穷风险几乎相同,2009年分别为18.6%和18.4%。65岁以上妇女与男子之间的贫穷风险差距较明显,男子为13.2%,妇女为31.3%。

(b)项

324. 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提供金融服务的法律与欧洲联盟的立法一致,确保所有人(法人和自然人)无论性别都能利用所有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消费信贷、抵押贷款、贷款保收业务、商业交易贷款)、租赁服务(金融租赁)等。

325. 《立陶宛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将金融机构的客户界定为金融机构向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人。该法也界定了金融机构,列明了金融机构就提供某项金融服务(包括贷款)作出决定时必须遵守的规定。该法第31⑶条特别规定,在作出贷款决定之前,金融机构必须确定:作为抵押的金融资产或将来可用于向金融机构偿还索债的其他资产确实存在而且可以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取得的债权;根据客户目前和预期的财务和经济状况,可以假定客户会有能力履行其义务;客户一直并且仍在履行对金融机构的义务。

326. 《立陶宛共和国银行法》规定,银行必须评估就提供金融服务成交的每项交易所涉的风险、客户的财务和经济状况、与提供金融服务的交易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可用于确保这些义务得到履行的手段以及影响银行资产价值的其他情况。因此,在向客户发放贷款之前,银行必须仔细评估客户按照信贷协议履行义务的能力。

327. 《民法》(第6.883条)规定,只有在证据表明贷款将无法及时偿还的情况下,贷方才有权拒绝给予贷款。

第14条

第1款

328. 根据统计局数据,2009年全国384 200人(占全国就业总人口的27.1%)在农村地区工作。农村地区受雇总人数中的男女比例分别为53.6%和46.4%。2009年,与前几期一样,大多数农村妇女从事农业(25.8%)、批发与零售业(15.6%)、教育(15.6%)及保健和社会护理(8.4%)工作。农村男子大多从事农业(33.6%)、加工业(15.1%)、建筑业(12.7%)和销售业(11.4%)。2004年农业和林业雇佣了226 000人,占就业总人数的16%,随后这一数字于2009年降至130 000人,只占就业总人数的9%。鉴于再培训方案短缺,而且由于农村地区以需要技术技能的工作为主,因此农村妇女比城市妇女更难找到其他工作,因为农村地区就业机会比较少,部分原因是收入与消费比率较低。

329. 根据统计局数据,城市和农村妇女劳动力参与率低于城市和农村男子。2009年,在15岁至60岁年龄组中,男女劳动力参与率分别为72%和67.8%。

330.2009年,城市和农村男子失业率分别为16%和19.4%,而城市和农村妇女失业率分别为9.6%和12.8%。

331. 根据就业统计调查数据,2009年15岁至64岁年龄组中,女性就业率(60.7%)高于男性(59.5%)。城市男女就业率分别为62.5%和65%,农村男女就业率分别为53.6%和50.1%。

332. 考虑到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农村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妇女状况提出的建议,两性平等、打击歧视和可持续区域发展问题已被确定为2008-2010年关于社会保护和社会包容战略的国家报告横向优先事项。该报告经立陶宛共和国社会保障和劳工部长2009年7月1日“关于核准欧洲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年2010年国家方案”的第A1-431号令 核准,经立陶宛共和国社会保障和劳工部长2009年12月24日第A1-695号令 修订)(下称国家报告)。

333. 如国家报告所述,应通过评估每项政策对执行这些原则的影响及采取定向措施确保两性平等和不歧视,目的是确保两性平等,系统地查明和处理涉及各领域中男女机会均等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妇女中的此类问题,并在所有公共政策中实现两性平等主流化。为此,正在采取全面措施,以涵盖劳动力市场、社会保护、教育和其他领域。国家报告设想努力平衡家庭与工作责任,具体方式是向家庭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对家庭有利的工作场所的发展,促进实施灵活的工作安排,从而减轻通常由妇女承担的家庭责任。此外,还设想继续采取措施,帮助改变公众对男女角色的成见,协助在育儿假之后返回劳动力市场,促进妇女创业和老年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并继续打击劳动力市场的歧视现象,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妇女的歧视。弱势群体妇女面临更多的多重歧视。在立陶宛,老年女性化问题特别明显:单身妇女在老年人口中占大多数。因此,正进一步发展向老年人提供的社会服务,并有效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此外,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处理通常影响妇女的某些家庭和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

334. 为促进可持续区域发展,正努力减少在提供服务和服务质量(社会保障、部件和文化)方面的地区差异,同时发展区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落实地方就业措施,并加强农村发展和电子包容。

335. 在采取2008-2010年国家报告设想的两性平等和消除歧视措施的过程中,举办了宣传运动,宣传男女家庭责任以及落实《国家人口政治战略家庭福利战略2008-2010年措施计划》中规定的育儿假期的可能性,同时努力合理安排农业和农村发展,开展替代农业的活动,并采取措施加强农民和从事农业、林业或替代农业活动的其他农村人口的专业技能,增强他们参加农村发展进程的能力。此外,向在农村开办或发展自己企业的妇女提供咨询;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为教师举办两性平等问题培训;为休长假后重返劳动力市场的妇女和老年妇女组织培训,鼓励她们找工作;在通过大众媒体实施法律教育方案过程中,向公众传播关于男女机会均等的信息。

336.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9年4月15日第317号决议核准的《国家2009-2011年反歧视方案》设想采取措施增进对人的尊重,确保规定不歧视和平等机会原则的法律得到遵守,提高法律意识,增进基于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原籍、社会地位、信仰、观点和信念、年龄、性取向、残疾、所在族裔群体和宗教的相互理解和容忍,让公众了解立陶宛歧视迹象及其对某些公共群体积极、平等参加公共活动的机会造成的影响,并了解各种保护平等权利的文书。

337. 该方案直接涉及弱势群体问题。首先,该方案承认就业、教育、文化、保健和其他领域中的性别歧视会对所有人都产生影响,包括残疾人、年轻人和老年人及不同种族、国籍、宗教、信仰和信念或社会地位的人。该方案还承认人们对社会弱势群体受到的性别歧视仍然所知甚少,包括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或信念和健康状况或其他类似理由的歧视对某些社会群体男女造成的具体问题。考虑到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向立陶宛提出的建议,将进行一次研究,评估弱势群体妇女状况,在不同领域并从不同角度重点研究下列妇女的状况:农村妇女、残疾妇女、罗姆族等少数民族妇女、老年妇女(55岁至60岁年龄组(领取养恤金之前年龄)和60岁以上年龄组)和移徙妇女。这次广泛研究的任务和目标已经确定,现在正探讨可能采取的筹资办法,包括使用欧盟结构援助资金进行研究。这项研究将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a)收集必要信息,调查弱势群体妇女在就业、教育(包括终身学习)和文化领域的状况;

(b)收集必要信息,调查弱势群体妇女获得住房、保健服务、社会服务、法律援助、创业贷款和参加决策的能力;

(c)对比弱势群体中农村和城市妇女在上述领域的状况;

(d)从上述角度对比在上述领域中弱势群体妇女状况和男女一般状况;

(e)对比不同弱势群体妇女的状况;

(f)从某些角度评估在某些领域中与其他群体妇女相比,哪些弱势群体处境较为有利或较为不利;

(g)查明可能存在的以年龄、种族、健康状况和宗教等不同理由对妇女多重歧视的迹象;

(h)确定并评估弱势群体妇女遇到的问题,提议可能的解决办法。

338. 2008年,立陶宛共和国全国少数民族和海外立陶宛人事务部委托进行一次规模较小的研究——“少数民族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作为2015年以前执行《少数民族政策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工作。这次研究旨在评估少数民族在立陶宛劳动力市场的状况:收集关于少数民族教育水平及其专业准备状况、官方语言掌握水平、收入水平和失去工作原因的最新信息,并对劳动力市场的各种歧视迹象进行分析,对比劳动力市场中少数族裔男女状况和29岁以下青年状况。这次研究由劳工和社会研究所进行,对维尔纽斯市和维尔纽斯地区市镇及克莱佩达市和克莱佩达地区市镇的622名少数族裔答复人进行了访谈。研究报告称,少数族裔遇到的问题与其余立陶宛人面临的问题几无差别。69.8%的答复人有工作,有薪酬。

339. 少数族裔妇女的准备状况强于男子,但与男子相比,她们往往未从事经济活动,处于失业状态。此外,自称主要依靠社会津贴(福利和养恤金)及他人定期援助的少数族裔妇女多于男子;称其主要个人收入来源是个体活动的少数民族男子多于妇女。研究还表明,具备一定专业的妇女多于男子,专业能力也比男子强。43.2%的女答复人受过高等教育,男答复人这一比例只有29.7%。少数民族男女失去工作的主观原因不同。男子失去工作的主要原因是对薪金不满意,妇女失去工作的主要原因是工作性质不吸引人。这一差异表明,传统定型观念(即男人负责养家,因此必须比女人挣钱多)仍极大影响少数族裔在劳动力市场的行为。20.3%的答复人在劳动力市场或教育和职业中受到基于民族的歧视,男女比例分别为22%和22.9%。

340. 为了减少农村妇女和弱势群体妇女受到社会排斥的现象,两性平等已纳入由社会保障和劳工部协调实施的欧洲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年2010年国家方案(下称欧洲年2010年方案)。

341. 立陶宛与其他成员国一样,参加欧洲联盟以开放型协调办法组织开展的加强社会保障和社会包容一般进程。在努力实施欧盟一般目标的过程中,顾及对男女境况产生影响的现有和预期人口、社会和经济挑战。立陶宛在欧洲年的优先事项包括战胜儿童贫穷,如代代相传的贫穷,以及战胜家庭贫穷,同时更加关注大家庭、单亲或单身母亲和有受扶养人的家庭及被收容儿童。

342. 遵守两性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是专为欧洲年2010年方案挑选非政府组织项目的主要一般甄选标准之一。

343. 目前,正通过遵守男女平等原则实行欧洲年2010年方案规定的措施,特别注重平衡男女家庭和工作责任、促进积极陪产、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及促进有利于家庭的工作场所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同时,极为重视加强农村社区,让农村社区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进程。

344. 截至2010年底,在已组办的5个社区论坛上,与地方社区分析了地方形势,探讨改变这些形势的可能途径。此外,还组办5个社会剧——论坛会场,以专业人员为主,地方社区儿童扮演不同角色。

345. 与农村社区举办了一系列会议,题目是“儿童融入社区以减少排斥”。会议邀请贫穷家庭、相关人员和机构代表讨论、介绍和审查贫穷和社会排斥现况(即低收入农村家庭及其子女状况),并讨论促进相互理解和信任的最佳措施,以及孤儿融入地方社区的情况和潜力。

346. 此外,举办了题为“家庭援助如何帮助战胜贫穷”的三天国际会议-讲习班,以审查家庭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照顾患病家庭成员的家庭需要。由于工作年龄人口迁移的人数增多,地方社区成员必须承担日益繁重的照顾老人的责任。特别是对儿童(孙辈)而言,他们被留下由(外)祖父母照顾,往往还不能满足亲人的需要。妇女比男人更积极参加在农村地区举办的活动。

第2款

347. 在执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2006年6月19日第590号决议核准的《2006-2008年国家农村发展方案》过程中, 举行了一些会议、讨论会和其他教育活动,旨在处理农村人遇到的社会问题。立陶宛女农民协会定期为农村妇女举办教育和信息活动:如上所述,立陶宛女农民协会组织了一系列“国家文化-烹饪遗产”讲习班,旨在展示有可能在农村地区采取的其他妇女就业办法,还举办一次“减少农村妇女受社会排斥现象”会议和其他教育活动。通过与许多社会伙伴积极合作采取了不同措施,社会伙伴包括立陶宛共和国农业公会立陶宛女农民协会和立陶宛工业、商业和手工业公会协会从商妇女网络。

348. 2009年,在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下发起立陶宛农村网络。该网络经费来自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和国家预算。立陶宛农村网络行动方案轴心四以“为农村发展参与者开展区域和国际合作提供技术援助”为目标,为该网络成员(农村社区、农业和农村发展协会(包括立陶宛女农民协会)等,不包括在农村地区活动各地方行动组)实施合作项目提供了机会。这些合作项目得到资助,以开展联合行动,即与项目伙伴组织一起合办活动,进行研究并编写出版物。由于立陶宛女农民协会是立陶宛农村网络成员,可申请上述项目。这一倡议已经列入立陶宛共和国社会保障和劳工部长2010年7月7日第A1-323号令核准的2010-2014年执行全国妇女机会平等方案行动计划。

(b)项

349. 立陶宛城乡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的机会相同。立陶宛建立了发达的初级保健机构网络。在立陶宛农村地区开办了大约700个医疗站,雇佣了社区护士,家庭医生定期出诊(每周1至2次)。如果需要,妇女会被转到县级、区级或国家级保健机构就诊或治疗。

(c)项

350.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 农民及其伙伴享有养恤金基本和追加部分的保险,还有生病和孕产社会保险(限于产假、陪产假及产假/陪产假补助金)和健康保险。应指出,2009年农民才享有国家社会保险。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数据,受保女农民2009年和2010年(截至10月)仅占25%。这一趋势与以男农民姓名登记农场的长期做法有关,也与下列事实有关:由于农场工作机械化,大部分工作由男人进行,而女人通常除农活外还兼做其他类型的工作,因此已享有社会保障。

(d)项

351. 根据统计局数据,截至2009年928 100农村人受过正规教育。农村受过教育的男女人数差异很小,分别为446 100人和482 000人。农村男性接受中等或中等和初级教育并具有专业资格的人数多于女性,分别为255 900人和229 200人,但受过高等教育或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农村女性多于男性,分别为59 700人和41 000人。尽管如此,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村妇女找工作的机会略少于具有特别专业资格的男子,因为农村地区的工作通常需要更专业、更技术和更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工作年龄的妇女越来越多选择工作和生活在大城镇或甚至在立陶宛共和国境外。

352. 农村地区教育机构急剧减少导致学习动力下降,而且越来越多儿童中途辍学的概率增大。此外,为成人提供的教育服务很少,质量不高,这加剧了农村人口失业问题。在欧洲联盟结构基金的支持下,启动了“建立和发展通用多功能中心”项目,旨在建立和发展现代教育网络,以满足不同年龄组的需要,处理农村地区教育服务质量、数目和机会欠缺的问题。通用多功能中心是向儿童和地方社区提供教育、文化和社会服务的机构,其活动可包括幼儿园、学前班及儿童非正规教育和儿童日托服务,以及成人非正规教育、教育援助、特殊教育、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方案或单元下的远程学习及儿童和成人休闲、社会文化和艺术活动等。目前,全国有40个通用多功能中心,提供一系列教育服务,以满足地方社区的需要。预期在2013年之前在立陶宛各地区和市镇建立76个中心。

353. 现已为农村人参加培训和再培训创造了最佳物质、组织和信息条件。立陶宛所有地区项目目标群体对培训和再培训的需要已予确定,项目宣传活动得到了保证。该项目将组织关于开办和发展具体企业问题的单独咨询会。预期该项目将有助于减少农村地区失业人数、创造更多新的就业机会、劝阻农村人口迁移及加强消费者购买力,从而促进立陶宛整体经济状况的改善。该项目也被列入立陶宛共和国社会保障和劳工部长2010年7月7日A1-323号令核准的《执行2010-2014年国家男女机会平等方案行动计划》。项目成果受到监测,着眼点是性别平等在各项目举措中的体现:迄今,一般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数据显示,在曾参加或仍参加项目的总共4 954人中,女性占61%(3 030人),男性占39%(1 924人)。该项目经费来自欧洲社会基金,在2007-2013年人类资源发展活动方案优先事项1(高质量就业和社会包容)措施VP1-1.1-SADM-09-V(农村地区劳动力重心从农业转向其他活动)下提供。

(e)项和(f)项

354. 立陶宛农村地区就业的增长和农村生产质量的改善,属于《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的任务,资金来源是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和国家预算。

355. 2007年底在《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第一轴心“提高农牧部门竞争力”下推出的措施致力于解决与农民老龄化、缺乏合作、培训及向农民传播信息不足、缺乏组织及创业方面的技能和革新有关的问题。这些措施还寻求提高效率和改进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确保足够的投资回报。这是“从商业性农业生产提早退出”措施具体追求的目标。

356. 这项措施有助于半自给农场成为具有商业存活力的农场,鼓励青年人从事农业生产(利用第一轴心“培养青年农民”措施下的支持),因为年长农民不太能够使他们的农场现代化而且缺乏管理技能(半自给农场的部分业主利用《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第三轴心“农村地区生活质量和农村经济多样化”下的支持,放弃了农业而改为从事其他替代活动)。

357. 《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第一轴心下的措施还寻求加强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林业部门的现代化、技术和创新水平,从而努力确保生产附加值更高的产品,有效推销立陶宛的产品,增加农村民众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初级农产品生产部门致力于改进农业技术,提高现代化水平,加强基础设施,促进农民之间的合作,建立各种生产者协会。目前,初级农产品生产部门属于劳动密集型,但在未来,一旦采用了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的现代化设备和技术,对体力劳动的需求就会减少。

358. 农民有可能利用所得到的支持使生产现代化、提高效率、改进其产品质量,从而适应市场需要。农民参与食品质量计划可以改进农业粮食产品的质量,使产品供应多样化,提高产品附加值。在立陶宛改进创新结构和能力,与各公司、研究和知识组织高度相关;因此,所获支持被用于为研究和知识机构及行业的工作人员组织培训。

359. 《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第三轴心“农村地区生活质量和农村经济多样化”下的“多样化迈入非农业活动”、“支持创业”和“发展及鼓励农村旅游活动”措施以改善农村地区生活质量为目标,具体做法是提供机会让农村民众放弃农业而从事替代活动,或启动和(或)发展他们自己的事业,从而帮助创造新的工作机会,改善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

360. 2008年在29个市辖地区执行了55个本地就业举措项目。这些项目的一部分是创建了262个新工作。所有这些项目中,超过半数都在农村执行(创造了147个工作,占新工作总数的56%)。大部分项目都在工业(26个)、服务(24个)和建筑(5个)部门执行。在所有新雇人员中,妇女占了38%。

361. 2009年,有46 900名失业人员(其中妇女占47%)被介绍参加了由欧洲联盟结构基金、就业基金和国家预算共同出资执行的现行劳动力市场政策措施项目。约18 000名失业人员(妇女占43%)获聘参加了社区工作。在26个城市执行了41个本地就业举措项目,创造了162个新工作。所有这些项目中,超过半数都是在农村地区执行(创造了91个工作,占新工作总数的56%)。就经济活动类型而言,大部分项目都在服务业(20个)、工业(18个)和建筑业(3个)执行。在所有新雇人员中,妇女占了42%。

362. 为促进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人自行创业和自谋职业,经济部于2010年5月27日至28日组织了一次“立陶宛创业”年度创业推广活动,目标是在国家、企业和希望自行创业的民众(尤其是年轻人和失业者)之间建立对话,介绍和解释在立陶宛开办小企业的条件。

363. 国家鼓励农村妇女和男子不仅投身于农业,也通过欧洲农业农村发展基金资助的、2007年10月19日欧洲联盟委员会C(2007)5076号决定核准的《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下称“《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中所构想的举措,从事替代型活动,特别是通过《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第三轴心下“多样化迈入非农业活动”、“支持创业”和“鼓励农村旅游活动”措施这样做。这些措施鼓励民众使他们收入来源多样化,在农村地区开办或发展自己的一人企业或小企业。这个项目也已被列入立陶宛共和国社会保障和劳动部2010年7月7日A1-323号令核准的《2010年至2014年男女平等机会国家方案》执行行动计划。

364. 这些措施的成果和产出指标得到了监测,重点之一是农村地区替代型企业项目中的性别比例(《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中期进展情况评价报告正在撰写,其中会反映农村地区项目申请人和新雇人员的性别分布情况)。

365. 如果《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第一轴心“多样化迈入非农业活动”措施下所提项目的总值超过了有关的“征集项目申请”所规定的可用补助额,为选出项目进一步处理,第三优先将给予农村妇女提出的项目或农村地区妇女管理的微型企业提出的项目。

366. 农业部正在执行一个“推动将立陶宛农村劳动力重点从农业调整到其他活动”的项目。该项目的目标是增加农村民众的参与和就业,并鼓励人们不仅从事农业,也开拓其他收入来源。该项目的特别之处在于其培训方案专门为农村人口开办,但却与农业活动无关。该项目鼓励农村民众开办自己的企业或启动新的或额外活动。该项目的推出是为了解决与农村地区失业有关的问题和应对经济结构性变革的需要,这些变革导致了对农业活动需求的降低。立陶宛农村民众必须增加收入来源:掌握一门专业、从事工艺、开创自己的企业。该项目涵盖了全国免费提供促进创业研讨会、帮助获得新职业的培训、个体工商咨询和所有其他业务。该项目的目标是增加农村劳动力重点从农业调整到其他活动的可能性,以协助他们融入劳动力市场,并增强农村地区经济活动的力度,增加其多样性。该项目的目标群体是:农业工人(想要弃农从事其他行业或手艺或是想在农业之外再从事一项不直接与农业生产相关工作的男女农民或农村民众)、其他农村民众(希望从事非农业工作或手艺的妇女和男子)和活跃在农村发展领域中的组织(本地行动小组、农村社区等)的成员。该项目的惠益:该项目将通过培训帮助想退出农业的农村民众改变活动,为那些想要创业的人提供专业协助,改进他们的专业技能,根据需要选择一种合适的专业和活动。

367. 促进农村妇女就业的2005-2009年和2010-2014年《男女平等机会国家方案》所定执行措施的一部分工作是,每年都为自己创业或管理一个农业企业或替代型企业的农村妇女提供辅导、举办会议和其他活动。

368. 在2008-2009年,作为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下称“农业部”)最重要社会伙伴之一的立陶宛共和国农会所属立陶宛女农民协会与农业部合作举办了一个“减少对农村妇女的社会排斥”会议,有205人(5名男子和200名女性)出席。会上讨论的主要议题包括农村妇女状况、农村青年和儿童、他们的就业、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社会服务中心的发展、农村妇女在农村社区中的作用、农村妇女在欧洲国家减少社会排斥方面的作用、农村妇女就业、农村教育机构对农村发展的影响。该协会还安排了一次有56人(9名男子和47名妇女)出席的“Aukštaitija地区风俗、传统、工艺品及文化遗产”展览研讨会和一个“全国文化-烹饪传统”巡回研讨会。在以下20个区举办了22场研讨会:Kaunas、Radviliškis、Biržai、Panevežys、Šilute、Varena、Pasvalys、Ukmerge、Plunge、Klaipeda、Kupiškis、Moletai、Šilale、Marijampole、Prienai、Raseiniai、Zarasai、Alytus、Rokiškis和Anykšciai,共有500人(476名农村妇女和24名农村男子)出席了这些研讨会。

369. 2008年,立陶宛女农民协会参加了主题为“波罗的海周边地区农村妇女”的第4次波罗海国家农村妇女国际会议。立陶宛代表团由30名农村妇女和立陶宛女农民协会成员组成。该协会还派团参加了在拉脱维亚举行的欧洲小镇和村庄节,该团代表由来自全国各地的40人组成(20名农村妇女和20名农村男子),他们介绍了我国为改善农村地区状况而正在执行的各种项目和举措。

370. 该协会还参加了一年一度的“波罗的海农业展”国际展览,并在展览中介绍了农村地区和传统工艺中农村妇女和男子的创业举措。协会还积极参加了其他国际活动。2009年,协会参加了在拉脱维亚和葡萄牙的两次国际会议,会议目的是促进农村妇女的参与;立陶宛女农民协会的代表介绍了该协会的活动并就为帮助改善农村地区生活质量而在全国实施的项目和举措分享了信息。此外,该协会还在德国举办了一次题为“立陶宛民族工艺特色和烹饪传统”的教育活动。

371. 2008年,立陶宛女农民协会编写并发行了一份出版物《农村发展中的一名妇女》,并协助开展了其他一些教育和宣传活动,目的是推动农村妇女创业、讨论减少社会排斥的问题、促进农村妇女创业前景和从事替代型工艺、改进社会伙伴关系、改善农村地区生活质量和参与以农村妇女为对象的国际项目。

372. 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和国家预算供资的《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设想在立陶宛农村地区执行第四轴心领导者类型措施,根据在农村地区建立本地行动小组的原则对措施的实施予以支持。

373. 《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第四轴心领导者措施的目标是支持不同部门的伙伴关系,推动各地区可持续发展,减少排斥(城-乡、男-女),促进宽容、积极、组织良好的农村社区。

374. 适用于执行领导者方法的本地行动小组的原则与实现这些目标高度相关,因为它们可以确保不同部门的合作伙伴在小组中都有代表(本地社区、地方自治政府和本地企业的成员都必须参与本地行动小组的活动),确保性别平等(本地行动小组成员中任何性别都必须至少占40%)和青年人参与(本地行动小组董事会至少一名成员必须在25岁以下)。根据这些原则组建的一个小组采纳集体(联合)的决定,寻找最好的方式确保生活质量,在农村地区落实各项社区举措。

375. 今天,立陶宛有51个本地行动小组,覆盖立陶宛境内农村的99%。项目执行期间,本地行动小组的关键任务是制定和执行地方发展战略(现在的数目是50),与本国和外国伙伴合作,争取尽可能多的农村民众参加战略规定的活动,即推动就业、学习和经验交流,促进和支持地方举措。

(g)项

376. 2009年,农业部在《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第一轴心“提高农牧部门竞争力”两项措施下设立了项目贷款基金。提供的贷款来自欧洲农业农村发展基金和国家预算为“农业控股现代化”和“农产品加工和附加值提升”措施拨付的资金。“农业控股现代化”措施下可提供的贷款范围为每个项目52 000立特至100万立特,而“农产品加工和附加值提升”措施下可提供的贷款下限是1 380万立特(上限为3 450万立特,条件是项目能促进乳品业的合作)。这些贷款可以是长期,也可以是短期(最长7年,特殊情况下最长10年)。截至2010年9月20日,在与金融工程有关的这些措施下,已提交了518项信贷申请,金额为2亿立特。

377. 这一举措的目标是为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业的企业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和改进产品质量。他们可以选择利用上述措施下的贷款和(或)投资支持,或在自身资金有缺口时仅使用贷款。

(h)项

378. 统计局进行的收入和生活状况调查报告显示,16.9%的妇女和17.6%的男子住在没有抽水马桶的住房内,15.7%的妇女和16.1%的男子没有浴室或淋浴间,8.6%的妇女和9%的男子住在光线差的住房内。因此,妇女和男子的情况基本相似。在住房质量方面,农村地区的妇女和男子的状况比城市地区差。在城镇,5.8%的妇女和5.2%的男子住在没有抽水马桶的住房内,6.2%的妇女和5.5%的男子没有浴室或淋浴间,7.8%的妇女和7.6%的男子住在光线差的住房内;而在乡村,40.8%的妇女和40.9%的男子住在没有抽水马桶的住房内,36.2%的妇女和36%的男子没有浴室或淋浴间,10.4%的妇女和11.6%的男子住在光线差的住房内。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乡村,妇女和男子之间的状况差距原则上很小,但某些参数显示农村和城市人口之间的住房条件显著不同。

379. 因此,立陶宛在2008-2010年期间继续努力实现《立陶宛住房战略》中确定的主要目标,特别注重扩大所有社会群体的住房选择,尤其注重帮助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购置或租赁住房。

380.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购置或租赁住房和整修多处住宅国家补助法》,国家帮助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和有子女的家庭改善获得(购买或建造)自己的住房的条件,其方式为:

(a)为大家庭(3个或更多孩子)提供20%的住房贷款;

(b)为年轻家庭(一个或两个孩子)提供10%的住房贷款;

(c)把国家或城市供资的社会住房出租给低收入家庭。

381. 由国家补助的住房贷款的限额2008年为1.6亿立特,2009年为1.6亿立特,2010年为1.6亿立特。

382. 国家发展社会住房预算分配款2008年为7 000万立特,2009年为1 400万立特,2010年为1 400万立特。

383. 2009-2010年度,发展社会住房分配款和租赁社会住房的机会受到经济衰退的影响。

384. 在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方面,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机会。这些系统持续得到改善。为了实施《立陶宛共和国饮水供应和废水管理法》并确保供水服务的发展,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在2008年通过第832号决议批准了《2008-2015年饮水供应和废水管理发展战略》。该战略的主要目标是确定国家在饮水供应和废水管理服务领域的监管工作,以确保按照可适用的要求和需求供应饮水和提供废水管理服务;而且向全国公众提供的饮用水和废水管理服务满足法律和其他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卫生、环境和质量要求,以及确保尽可能多的人及其他潜在使用者(95%的人口)到2014年12月31日可以最佳条件和价格,获得公共饮水供应和废水管理服务。

385. 为了加快住家与供水基础设施的连接,环境部2010年1月28日D1-14号命令放宽了STR 1.01.07:2002号施工技术条例关于打算连接到现有的供水或废水网络的家庭“简单结构(包括临时结构)”的要求。

386. 各城市依照可适用的立法来规划和安排供水服务的发展。为了规划这些服务的发展,各城市拟订供水和废水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其细分为各个阶段,设定执行期限并估算所需投资。

387. 按照环境部长的命令,正在制定和批准发展供水服务项目清单。为了拟定这类项目清单,请各城市提交申请,说明它们认为应该由欧盟的支助基金资助的优先项目。考虑到从各城市收到的提案,编订了1号和2号项目清单及一个3号项目预备清单;约10亿立特的2007-2013年欧洲联盟结构财政援助拨款按照立陶宛共和国环境部长2008年7月29日有关“供水和废水管理系统的改造和发展”措施的D1-401号命令,分配给这些项目。

388. 环境部借鉴2000-2006年的财政规划期间项目实施中取得的经验,为了确保水管理项目的高效实施及规划住家的连通,使2007-2013年水管理发展欧洲联盟资助拨款的条件更加严格;水费不得超过有关家庭平均收入的4%;申请者必须确保饮水供应和(或)废水管理服务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24个月内,按申请中的计划提供给所有新的用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户与供水和废水处理系统连接的项目实施者,负有退还分配给该项目的资金的法律责任;项目实施者须开始向住家提供废水处理或供水服务,并开始将项目成本纳入用户的收费价格,至迟于项目完成一年后应用该种做法。如未能满足这一要求,则适用相关工程合同价值20%的财务调整额。

389. 水管理项目的实施以及水供应服务的开发有助于减少社会排斥并确保民众逐步获得(支付得起)水服务,以减少废水的环境污染并帮助为今世后代人创造更健康的环境。

390. 立陶宛的供水网络和其他供水系统2007年供水所及人口为73%,2008年为74%,2009年为78%,2010年为78%。预计享用供水的人口到2011年会增长到80%,2015年会增长到95%。

391. 立陶宛的妇女和男子享受同等的电力供应。但仍然有约80户立陶宛住家(公共登记册的数据显示其中35户的户主为妇女)由于远离配电网络而尚未通电。能源部2009年12月9日第1-246号命令核准的《关于将电力用户和制造商的电力目标(网络、设备、系统)与现有电力公司的目标(网络、设备、系统)连接起来的规则的条件》,将无电的住家定义为1990年3月11日以前建造并列入《房地产登记册》的住家,目前没有而且一直没有与配电网络连接,没有电力供应。

392. 随着获得欧盟结构基金资助的机会的出现,启动了一个无电农村家庭实现电气化的项目。该项目获得多个来源的供资:国家预算(按照能源部的命令分配给设计工程的资金)、经营配电网络的公司供资(西方配电公司和东方配电公司)(占建造电力网络费用的60%)以及欧盟结构基金(占建造电力网络费用的40%)。

393. 2009年10月7日,立陶宛共和国能源部在政府公报的补编《信息发布稿》中发出《申请通知》,呼吁按照《国家能源战略》(以下称《能源战略》)的“开发将无电住家与电力网络接通项目”的措施申请资金以开发联接偏远用户与电力网的项目。关于申请程序的法律条文没有任何性别歧视规定。应当指出,总共80项申请中有34项是妇女提出的。

394. 西方配电公司的数据显示,2009年拟定并核准了让所有无电住家接通配电网络的技术设计。住家的供电供资将出自于西方配电公司自己的资金,而不是分配给执行《能源战略》的资金,因为申请人错过了提交申请的限期。

395. 东方配电公司服务地区的区级城市编拟了符合标准的无电住家名单并将其提供给该公司,后者为无电住家获得电力拟定了50份技术设计并获得了为联通这些住家铺设电线的许可证。应当指出,该公司只为那些符合经济部2008年9月24日第4-433号命令核准的《分配给项目活动和资本形成方案基金管理规则》附件22的要求的住户拟定了技术设计。

396. 2010年5月5日,立陶宛企业支助局公布了第二号《申请通知》,以根据《2007-2013经济增长业务方案》的第四项“基本经济基础设施”优先任务而执行“配电系统的现代化和开发”措施。

397. 2010年夏季,东方配电公司和西方配电公司根据这项措施编写并向立陶宛企业支助局提出申请以获得资助。立陶宛企业支助局已经完成了对两个公司申请的评价程序。

398. 随后,立陶宛企业支助局将按所提申请提供资助之后的决定通知申请者,在西方配电公司和东方配电公司挑选了建造电力网络的合同商。接着,两个公司将依照能源部2009年12月9日第1-246号命令核准的《关于将电力用户和企业的电力目标(网络、设备、系统)与现有电力公司的目标(网络、设备、系统)连接起来的规则和条件》,开始将无电住户与配电网络连通。

399. 运输、电信和邮政服务领域的活动,遵循政府和(或)运输和通信部长采用的相关法律和二级立法。《运输特权法》规定了特定使用运输服务的符合标准,即以折扣价乘汽车和火车班车旅行。利用运输服务的法定权力对男女绝对平等,没有任何性别歧视。

400. 最受欢迎的服务是地方(城市和郊区)的乘客运输班车。为了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质量,2005-2009年期间将1 080公里的石子路铺上了沥青,并计划在2010年增铺165公里。

401. 在全国,提供电子通信服务不分性别。欧盟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9年立陶宛有60%的家庭可以上因特网。

402. 通信管理局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的数据显示,已经向以下经济实体发放了经营电子通讯商业的准许:61个从事公共固定电话网络和(或)服务的经济实体、23个公共移动电话网络和(或)服务的经济实体、16个提供专线的经济实体以及2个从事卫星通信网络和(或)服务的经济实体。

403. 2010年第一季度,有48个经济实体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有4个提供微波多频道电视服务。截至2010年3月31日,有线电视已经有399 400个订户,微波多频道电视有20 900个订户。立陶宛30%的住家已经联通有线或微波多频道电视网络。约86%的住家具备与这些系统联通的技术能力。

404. 农村地区信息技术宽带网络(以下称“宽带网络”)项目已经建成了基础设施,供地方经营者广泛使用,为该地区所有人、公共行政机构和企业提供宽带因特网服务。

405. 截至2009年9月,22个零售经营商通过“宽带网络”而为农村民众提供了“最后一英里”服务,初步数据显示,订户数目已达到约130 000个。“宽带网络”项目显示,“最后一英里”问题已获得相当成功的解决。私营经营商利用“宽带网络”提供的机会,已经投资约2 000万立特,并计划今后再投资1 000万至1 500万立特。在提供了农业用地和作物电子申报的机会后,电子政府服务已开始在农村各地获得更积极的使用。

406. “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原则上提供了网上输送数据的机会。为了在今后若干年内实现使用宽带通信领域中的真正突破并达到欧盟的人均目标,正在考虑对无法支付宽带通信的家庭提供国家补贴的可能性。在农村地区,“宽带网络”项目已经进入实施的第二阶段。该项目一旦完成,我国98%的农村地区将获得宽带通信服务。

407. 有关邮政活动的法律规定,全国所有用户在每个工作日以及至少一周五天均可在平等的情况下获得不间断的普及邮政服务,除非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这种服务,同时保证往来于接受服务者住宅的一次收取和邮递邮件的服务。

408. 截至2009年12月31日,立陶宛公共邮递有限公司经营一个880个普及邮递服务(以下称普邮服务)经营店的网络,其中包括736个固定邮局(城市地区222个,农村地区514个)、10个邮政单位(城市地区7个,农村地区3个)和134个农村地区流动普邮服务点(28个可移动邮局)。2009年,74个普邮服务点被关闭,54个固定农村邮局变为12个流动普邮服务点。

409. 除该公司外,通信管理局授权从事邮政和(或)邮递活动的其他实体也提供邮政和(或)邮递服务。截至2010年6月30日,有73个自然人或法人提供邮政及递送服务。12个法人(其中11个提供递送和邮政服务)有权提供邮政服务。为了促进邮政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并为使所有人可获得邮政服务和改进服务质量创造有利条件,议会于2009年12月22日通过了对 《邮政法》的修正案(对第2、3、5 、6、7和8条进行了修正和(或)补充),取消了邮政服务提供者须持有授权的要求。此外,还设想通过一项《2015年邮政部门发展战略》。

410. 2009年开始实施《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计划》的“乡村重整和发展”措施。用以实施这项措施的两种方法是:进行规划(即申请人是农村地区的市政当局,与合作伙伴——农村社区、社区组织等一起)及使用领袖方法(即项目评价和管理的责任由在农村地区活动的LAG承担,申请者为农村社区、市政府、公共和私营法人)。

411. 根据这项措施,正为以下举措提供支持: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翻新与相关农村地区有关的建筑物并使其适应公众的需要、维护文化遗产和宗教原址、提高饮用水的质量、维持废水管理系统等。此举旨在通过升级和调整农村社区的生活环境和必要的基础设施,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质量。

412. 这项措施由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和国家预算供资。截至2009年,50个农村市政府中的49个各自提交了几个项目提案。大部分提案是为了安装和(或)升级水管理系统。

第15条

第1款

413. 《男女机会平等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确保落实《立陶宛共和国宪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权利,禁止任何以性别、尤其是婚姻和家庭状况为由的歧视。

414. 2008年6月17日,修订了《平等待遇法》(第X-1602号法律 )。该法第1条指出,其目的是确保执行《立陶宛共和国宪法》规定人人平等和禁止任何限制人权或以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原籍、社会地位、信仰、信念或观点为由给予特权的做法的规定,并确保执行该法附件中提到的欧洲联盟法律条文的规定(旨在实施不分种族或民族血统人人享有平等待遇原则的2000年6月29日第2000/43/EC号《理事会指令》和旨在建立就业和职业平等待遇总体架构的2000年11月27日第2000/78/EC号《理事会指令》)以及其他国际法律条文。

第2款

415. 立陶宛执行《公约》第15条第2款的情况已在先前的报告中介绍。2008-2010年期间,这一领域没有法律条文变化。

第3款

416. 立陶宛执行《公约》第15条第3款的情况已在先前的报告中介绍。2008-2010年期间,这一领域没有法律条文变化。

第4款

417. 立陶宛执行《公约》第15条第4款的情况已在先前的报告中介绍。2008-2010年期间,这一领域没有法律条文变化。

第16条

第1款

418. 立陶宛执行《公约》第16条第1款的情况已在先前的报告中介绍。2008-2010年期间,这一领域没有法律条文变化。

第2款

419. 同意结婚的法定年龄提高了一年(2010年6月22日第XI-937号法律),规定打算在18岁以前结婚者如提出请求,法院可以简易程序降低他/她同意结婚的法定年龄,但降低年数不得超过两年(《民法典》第3.14条第2款)。上述法律还将在怀孕情况下同意结婚的法定年龄提高,规定法院可允许某人在16岁之前结婚(《民法典》第3.14条第3款)。《民法典》第3.18条规定,打算结婚者必须按照《民法典》第3.299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3.299条第1款要求未来的配偶在其一方居住地或按照自己的判断在其父母居住地的登记处提出标准格式的申请。如果至少申请者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出面登记结婚或撤回其申请,则婚姻登记申请将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