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强奸案数量

猥亵罪或性骚扰

1994

86

81

1995

138

101

1996

113

155

1997

114

281

处理暴力、强奸或猥亵罪问题的实在法没有把它们的实际现象考虑在内。为了使这些法律适应现代需要,非政府团体和组织努力开展研究,以便使这些法律考虑当前的不同现象及这些问题的不一致性。

关注暴力受害者是社会事务部的优先事项之一。然而,除了通过社会服务工作外,社会事务部并没有什么干预手段。此外,也没有将暴力或性侵犯受害者从警察局或法院转到社会事务部的机制,社会事务部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或特别委员会,也没有一个庇护所来收容受害者并对她们的情况进行跟踪。

尽管如此,社会事务部的官员们还是认为自己应该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受害者负责,并把收容和照料她们的问题列在即将出台的议程上。黎巴嫩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委员会就是在北京会议之后成立的,它是黎巴嫩国内关注此问题的惟一机构。它与“阿拉伯法院”密切合作,促使其方案得以执行。

黎巴嫩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委员会通过一条热线电话或直接听取受虐妇女的投诉,用尽可能好的方法对她们进行治疗,换言之,就是把这些投诉提交给由男女医生、心理学家或律师组成的委员会。在帮受虐妇女战胜磨难的整个过程中,女性社会工作者也始终陪伴着她们。

事实上,黎巴嫩还没有一个收容受虐妇女的庇护所。黎巴嫩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委员会力求通过与负责社会事务的人员或与私人组织、宗教教派取得联系,确保为此目的建立一个庇护所。

上述委员会努力与政府官员保持接触,把他们的注意力引向这个问题。然而,它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漠不关心,或为了缩短讨论试图结束话题,或有时首先否认存在家庭暴力。

另一方面,委员会还要应付来自两方面的压力:

头一次有可能求助于公共团体处理她们案件的受虐妇女人数增加。

关心此事的男女,特别是女大学生,希望加入该委员会并成为活跃成员。

在第一种情况中,压力大于委员会的吸收能力,而在第二种情况中,压力超出了委员会吸收更多人员的能力。目前,委员会正在起草一项方案,为其组织结构的发展培训管理人员。

因为担心这个话题会跌入煽情的境地,委员会在与媒体打交道时小心翼翼。作为回报,它除积极致力于正在发起一场妇女权利运动的阿拉伯法院的方案之外,还致力于五个合作层次:研究、教育、文献编撰、宣传和动员。

三、公民资格和入籍

A .现行宪法和立法条款

黎巴嫩政府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9 条第 2 款表示有保留意见。这项保留意见进一步证实黎巴嫩的公民资格和入籍法律对妇女有歧视。

根据 1960 年 11 月 1 日颁布的法律中 1925 年 1 月 19 日的第 15 号决议,任何人,只要其父亲是黎巴嫩人,不管他在什么地方出生,均应被视为黎巴嫩公民。

即使父亲后来在子女未成年时丧失了国籍,子女也应保留他 / 她父亲的国籍。非婚生子女,当他 / 她还是未成年人时,他 / 她的父亲一经确定,只要父子关系首先被证实的父母一方是黎巴嫩人,也应被视为黎巴嫩人。

在下列情况下须通过母亲身份获得公民资格:

未成年人,母亲是外国人,在其外国丈夫去世后获得了黎巴嫩公民身份。

黎巴嫩法律规定黎巴嫩丈夫有权在人口普查办事处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后,按照其外国妻子的请求,给予她黎巴嫩公民的身份。

黎巴嫩法律允许个人除黎巴嫩公民身份以外获得另一国的公民身份。

黎巴嫩妇女,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在获得、保留或变更其公民身份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原则上,与外国人结婚不影响妇女的公民身份。法律原则是,她们可以保留黎巴嫩公民身份,只有在自愿的情况下放弃黎巴嫩公民身份。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婚姻关系后,她们都可以重新获得黎巴嫩公民身份。

B .歧视妇女的主要方面

与外国人结婚并保留或重新获得公民身份的黎巴嫩妇女不能把公民身份传给子女,而与外国人结婚的男子则有这个权利。

在取得居住和工作许可证方面,黎巴嫩妇女的外国丈夫不得享有同等权利,而黎巴嫩男子的外国妻子,在她获得黎巴嫩公民身份一年后可享受更多权利,到那时,她的居住应是合法的。她不必取得居住许可证,就能像黎巴嫩妇女一样参加工作并享受救济金和工作保障。

黎巴嫩法律规定,子女的公民身份只能靠血缘关系决定。因此,作为公民,黎巴嫩母亲无权给予其子女公民身份。

未成年人可以持有自己的护照,但要把子女列入母亲的护照里,仍需父亲的批准。

C .公民资格和入籍问题的发展情况

许多女权协会,特别是黎巴嫩人权协会已经提出了许多研究报告,要求:如果孩子的父母之一(他 / 她的父亲或母亲)是黎巴嫩人,他 / 她就有权获得黎巴嫩公民身份。它们的要求是根据《黎巴嫩宪法》条款和黎巴嫩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的。《儿童权利公约》禁止儿童处于无国籍状态。它们的要求还基于同一部入籍法和黎巴嫩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前者准许在其外国丈夫去世后获得黎巴嫩公民身份的外国母亲把公民身份传给未成年子女,后者认定没有理由区别对待黎巴嫩妇女和外国妇女。提出这一要求也是基于公正、公平和想要维护家庭完整的立法者意向,以及下述主要原因,即与黎巴嫩妇女一起生活在黎巴嫩的子女应完全融入黎巴嫩社会,不得拥有另一国家的属性。

而且,这些协会提出的要求同样以这一条文的自相矛盾为根据,而这一条文又与承认孩子有继承父母任何一方的公民身份的权利以及考虑到孩子最佳利益的现代趋势相矛盾。尽管议会行政与司法委员会自 1995 年 12 月以来一直在进行研究,但这些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仍然没有产生效果。

除经父母双方批准,否则未成年人甚至用父亲或母亲的护照也不能出国。如果父亲不在黎巴嫩,如果父亲因病不能给予批准,或者如果已婚夫妇之间出现纠纷,他们可以只经母亲批准出国。不过,人口普查办事处现在强调须经父母双方共同批准才能签发护照。一旦得到母亲和父亲的共同批准,母亲就可以把自己的护照交给未成年子女使用。

妇女可以未经丈夫批准取得护照并出境,除非有婚姻或法律判决禁止她们旅行。

四、劳动与经济

A .现行宪法和立法条款

1 .享有工作和就业机会的权利

在享有工作和就业机会的权利方面,劳动法、《就业法》第 112 号立法令和各种规章制度并不歧视妇女。不过,同时也缺少促进男女在就业机会方面平等的立法措施。

2 .报酬

在公营部门的薪水方面,《就业法》并不歧视女公务员(同工同酬)。而且,劳动法已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不过,私营部门的做法有时与法律文本相去甚远,因而一些女工因急需用钱被迫签订与现行薪水不一致的劳务合同。

3 .工作保障

( a )工作保障权利

不管是在公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每个工人都有工作保障权,但某些领域的实际做法与法律法规有不同程度的差别。

( b )继续工作

第 29 条禁止雇主在妇女怀孕期间解雇或威胁解雇妇女,除非有事实证明她们在怀孕期间受雇于其他地方。可是,第 52 条又允许雇主在孕妇怀孕第五个月以前通知孕妇,这对怀孕女工的未来构成威胁,与国际公约的精髓相悖。

4 .产假

劳动法第 82 条规定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女工的产假为四十天,而依照第 48 号法律修订的第 112 号立法令第 38 条则给公营部门女公务员六十天的产假。另一方面,第 5883 号法令第 15 条给在公共管理部门工作的有薪怀孕雇员四十天的全薪产假。

女公务员、公共管理部门有薪雇员和工人之间在产假方面存有差别。另外,应该指出的是,黎巴嫩至今仍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产假的公约第 103 条。

注: 黎巴嫩的法律并没有考虑给父亲陪产假,以便使男人也能分担家庭责任,特别是孩子的教养责任。

5 .儿童保育

劳动法第 34 条考虑到了一条积极的区别待遇,给予女工工作时间超过五小时至少休息一小时的权利。这样,她们就能给孩子喂奶和照顾孩子。

6 .工作场所健康保护和安全

劳动法第 27 条禁止雇用妇女从事严重影响妇女健康、胎儿健康(要是妇女怀孕的话)及儿童健康的行业和工作。

7 .银行贷款和抵押

在银行贷款和抵押规定中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

B .歧视妇女的主要方面

黎巴嫩法律在劳动和经济领域歧视妇女的主要方面是:

1 .社会补贴和福利

( a )福利

《就业法》第 3950 号立法令第 3 条和社会保障法第 46 条均给予男公务员或工人享受福利的权利,但却不公正地对待女公务员和女工,不给她们男人享有的福利,尽管妇女做出了与男人同样大的贡献。

( b ) 解雇和退休条例

退休和解雇条例第 74 号法令第 62 条规定,除有特殊情况,已故女公务员的家庭成员不得享受她们的退休金。

( c ) 卫生保健和住院治疗

国家职工合作社福利和服务条例第 10 条和社会保障法第 14 条在妇女的家庭成员保健、住院治疗和其他社会福利领域的福利方面歧视妇女,尽管妇女做出了与男人同样大的贡献。

2. 工种

劳动法规定了妇女可以从事的工种,因此对男工有利而对妇女有歧视。第 26 条禁止在所有机械和体力行业雇用妇女。它为妇女指定具体工作时间,不让她们自由选择工种和工作时间,尽管这个工作可以由愿意做的任何工人(无论男女)来完成。

3 .“无组织的”部门

劳动法第 7 条把农业部门的工人以及家庭帮佣(主要是妇女)排除在外。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也没有把无组织部门的工人包括在内。

C .最新立法进展

自黎巴嫩于 1996 年 7 月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来,还没有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进行过修订,也没有对《就业法》和条例进行过修订。

1999 年 4 月,一些议员通过了黎巴嫩妇女权利委员会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要求修订五部法律(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就业法、商业法和刑法)中的条款的动议。

一些议员向议会提出了这项动议。然后这项动议被提交给行政与司法委员会,后来部长会议把它转给主管部委,让它们拿出意见。目前各级正在为提议的修正案获得批准做工作。

D .妇女参加经济活动方面的发展情况

1 .妇女参与经济活动

最近二十年,有关妇女状况的综合指标有了巨大进步。事实上,如最近的实地调查研究所示,女性入学和上大学指标显示出高增长,有时超过了男性。在大部分年龄组,包括那些大于平均结婚年龄(今天的平均结婚年龄比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要高)的年龄组,女性经济活动比率也上升了。由于这方面的进步与女性文盲率显著下降同时出现,妇女的经济活动比七十年代更加多样化,而且女性失业率趋于稳定,若不是下降的话。但是,统计指标上的全面进步是否足以毫不犹豫地断定,政府和社会已经成功地为妇女加入发展进程提供了教育和专业准备?由于许多相关原因,当然不能断言这个目标已经实现。

令人关注妇女工作这个问题的或许是社会在她们教育上的支出(将将与花在男子教育上的钱持平)与她们当前的活动比率(尽管有所好转,但仍相对较低)不成比例。

实际上,妇女不是造成这种不平衡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由于经济发展体制和就业与投资体制。过去这两个体制均受片面性和专业化(大多在房地产业和租赁业)的制约。由于它们的性质,不同于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极为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发展和就业体制,这两个体制不鼓励为妇女或男子扩大就业机会。除此之外,不平衡的另一主要障碍是教育制度与劳动力市场需求方面的漏洞,这既对男子也对妇女造成影响。

女工相对于妇女总人数(所有年龄)的百分比从 1970 年的 9.5% 上升到 1997 年的 14.7% 。这种进步大部分是客观人口因素的结果,其次才是有明确要点和具体目标的综合发展计划或社会认识普遍加强的结果。社会认识的普遍加强离不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对妇女工作态度的相对变化,也与黎巴嫩毁灭性的战争后果密不可分。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连年战争、经济条件恶化及其对妇女状况的影响,尽管参加工作的妇女人数增多以及家庭为确保生活必需品需要更多的资源,但还是应该对参加工作和进入经济界的一些妇女表示敬意,因为她们认识到对国家应尽的责任,也因为其中一些妇女在工作中获得了成功。

很明显,大部分妇女是靠薪水生活的雇员,其程度要比男子高。还应注意到,选择这一工作行业的妇女人数在黎巴嫩各地理区域之间各不相同。而在全国范围内( 15-64 岁年龄段), 1997 年女性参加经济活动的百分比为 21.7% ,最高是贝鲁特( 35.1% ),其次是黎巴嫩山区( 23.7% ),最低的是贝卡( 12.1% )、纳巴蒂亚( 15% )、北部( 18.7% )和南部( 17.4% )。

2 . 工作妇女的教育程度

按教育程度统计的工作人口分布显示,大部分工作妇女是大学毕业生( 29.1% )或高中毕业生( 26.8% ),而工作男性大学毕业生是 13.7% ,高中毕业生是 5.7% 。有小学毕业证( 31.8% )和中学毕业证( 22.3% )的工作男性百分比在增加,这证明教育作为工作妇女扩大工作范围的一种手段的重要性。

职业教育开始吸引女性,一开始她们的加入率相当低,但特别是自社会开始接受其以来,越来越多的女性参与职业教育。在私人职业教育部门接受高级培训的妇女百分比也在递增。不过,工作妇女中的文盲率仍高于工作男性。

3 . 妇女从事的工种

由于女性文盲率明显减少,妇女的经济活动变得比七十年代多样化。妇女的工作有所好转,其表现是 1970 年至 1997 年间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尽管如此,工作妇女的境况几乎没什么改进。事实上,如下表所示, 1970 年至 1997 年间,不管是自营职业妇女的百分比还是女雇主的百分比都没有显著增加。惟一有所好转的是当长期雇员的妇女百分比上升了,从 1970 年的 51% 上升到 1997 年的 72.5% ,而且所谓的“家庭助手”(即无酬工作)百分比从 19.4% 下降到 4.6% 。

在特定年份内按工作状况和性别分列的参加经济活动人口

(百分比)

1997 年

1970 年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自营职业

11.6

29.6

11.8

26.6

雇主

1.5

9.2

1.4

8.9

长期雇员

72.5

39.6

51

35

其他雇员

9.1

18.5

14.7

23.5

家庭助手

4.6

1.9

19.4

4

实习生或其他

0.7

1.3

1.7

2

资料来源:黎巴嫩劳动力与家庭生活标准, 1997 年。

大多数妇女在服务部门工作,约占工作妇女总人数的 62.6% ,其次是商业部门( 14.4% )和工业( 14.7% ),而 4% 的妇女在农业部门工作。

在工业部门工作的妇女百分比从 1970 年的 20.2% 下降到 1996 年的 14% ,而参与商业和服务部门的妇女百分比则上升了。

现在,一定数量的工作妇女开始从事妇女以前从未从事过的工作,因为这些工作以前仅限于男性,例如在工业企业负责机器和设备的操作以及承担高级行政职务。

高级主管之类的妇女百分比仍少得可怜(只占工作妇女总人数的 1.96% )。其他类别的百分比也很低,如服务专业人员( 5.04% )、农民( 1.45% )、矿工( 0.12% )、矿业建筑工人( 0.16% )、驾驶汽车和绞车的工人( 0.14% )、推销员和雇工( 11.08% )、中介专业人员及技术与医学专业人员( 13.11% )、管理人员( 11.62% )。另一方面,大多数男性垄断着高级主管( 91.5% )、专业人员( 72% )、推销员( 81% )、农民、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等类别。

其他研究显示,大量女劳动力集中在专业人员部门( 24.3% )和中介职业( 24.8% )。

在教育部门工作的妇女百分比从 1970 年占这个部门工人总数的 51.7% 上升到 1996 年的 68.24% 。这个百分比占女劳动力的 23.2% 。在专业部门工作的妇女中,女教师占大多数,为 62.2% 。

4 .按年龄组和工作长短统计的工作妇女分布情况

黎巴嫩工作妇女的年龄分布情况显示,由于 15-19 岁年龄段的年轻女性经济活动百分比下降到 5.8% ,工作妇女主要集中在 25-39 岁年龄组,在 25-29 岁年龄段达到最高水平( 34.4% ),其后开始下降。

但男性经济活动比率与之不同,从 15-19 岁年龄段( 36.6% )逐渐开始上升,在 35-39 岁年龄段达到最高水平( 97.9% )。

另一方面,在三十岁以后妇女参加工作的比例开始下降,这大体上反映出妇女因结婚、生孩子和家务劳动承担着更多的责任。

至于按年龄组统计的工作持续情况,现有的资料显示大多数年龄组的妇女拥有一份长期工作。季节性和间歇性工作增加,特别是在 10-19 岁年龄段和 60 岁及 60 岁以上妇女之中。这应该归因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第一个年龄组的妇女一年中很长时间在忙于接受教育,而在第二个年龄组,她们从事农业和无组织的工作。

按工作持续时间统计的妇女分布情况

( 年龄组 )

年龄组

工作性质

长期性

季节性

间歇性

总计

10-19

78.6

13.9

7.5

100.0

20-29

92.6

3.6

3.8

100.0

30-39

90.8

2.9

6.3

100.0

40-49

87.9

5.3

6.8

100.0

50 - 59

80.9

8.1

11.0

100.0

60 岁及 60 岁以上

68.1

15.0

16.9

100.0

合计

88.8

4.9

6.3

100.0

资料来源:从 1970 年到 1995 年黎巴嫩妇女情况:数字及意义,全国妇女委员会, 1997 年。

5 .公营部门中的妇女

尽管妇女有效参与各种发展领域,但她们在一类公共管理部门的代表名额明显不足。

妇女在一类、二类和三类公共管理部门的参与百分比

类别

男性

女性

合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性别比

一类

124

2

126

1.6

0.01

二类

329

30

359

8.4

0.09

三类

1 530

400

1 930

20.7

0.26

资料来源:行政事务委员会, 1999 年。

研究一些政府行政部门的统计数字是重要的:

一类:

女性在公共管理部门一类雇员中占 1.587% ( 126 人中有 2 人)。

一名妇女(原先是总经理)和另一名(由他人代理的总经理)。

司法委员会中 18% 是妇女。

国家委员会中 14% 是妇女。

二类:

女性在公共管理部门二类雇员中占 8.35% ( 359 人中有 30 人), 1991 年至 1998 年间从三类提升到二类的雇员中有 4.7% 是女性( 334 人中有 15 人)。

这些数字主要分布在部长会议直属机构、检察院、旅游部、财政部、邮电部、农业部和住房与合作部。

三类:

妇女所占百分比已达到:

公共管理部门三类雇员的 20.8% ( 1 530 人中有 400 人)。

行政管理学院学生人数的 73.2% (第 16 、 17 、 18 学期)。

受雇于公共管理部门的医生的 12.6% 。

受雇于公共管理部门的工程师的 3.1% 。

1989 年至 1998 年间进入三类公共管理部门的雇员总数的 40.1% 。与 1993 年登记的 8.1% 的数字相比,这个百分比相当高。

应该提到妇女在政府大厦( 12 名雇员中有 11 名是妇女)、管制机构和财务职位(支出审计员、财务审计员和税务主任)三类雇员中占有大量份额。

注: 本报告中提到的统计数字显示在教育部门工作的妇女百分比非常高。但这种积极参加与妇女在教育部、青年与体育部等公共管理部门的名额并不一致。事实上,她们只占三类雇员的 25% 。

6 . 在无组织部门工作的妇女

黎巴嫩目前还没有在边缘部门就业方面的统计数字,可是这个部门为许多低收入家庭提供工作。各种研究均表明,支领薪水的劳动力比自由职业具有优势。除这种工作外,妇女还从事其他活动,这些活动经历了很大的变化,从战争年代就开始了,而且现在仍在继续。然而,这种工作既不算在发展工作之中,也不算在劳动力之中。而且,它也未被列入官方的劳动分类之中,但由于它的生产和社会价值,为发展进程作出了巨大贡献。

妇女还从事其他工种,这些工种得不到重视,在传统上被认为是“无组织”或边缘工作。因此,尽管这类工作有实用价值,但它们还是停留在公认的生产范围之外。一些行业雇用女装配工和女门卫。

7 . 自营职业妇女

很多自营职业的女性专业人员拥有大学学位(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商业管理学、工程学、医学、药剂学),而且相当多的人拥有商业企业。

大多数自营职业妇女经营小型家庭企业,这些企业的工人一般不足五人。有资料显示,大部分妇女开办的企业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一般雇用农村地区的妇女,因为她们精于传统工艺品和手工艺品,而且擅长制作天然产品和保健产品(食品和其他产品)。

自营职业或在“无组织”部门工作的这几类妇女面临着许多难题,主要是:

需要筹措资金、营销问题和竞争。

购买时的现金付款系统与销售时的收款系统(通常延期)之间的差别。

由于大多数从事季节性工作,因而收入不稳定。

职业培训与企业需要不符。

在中小型公司的发展过程中缺少一个全面的经济支助框架。

缺少指导这几类工作的法规。此外,工作妇女享受不到诸如社会保障、病假和带薪休假等社会福利。

薪资水平不合理,失控,而且没有法律解释。

8 . 失业

官方总失业率为 8.1% 至 8.9% ( 1997 年),女性失业率为 7.2% ,男性失业率为 9% ( 15 岁以上)。

女性失业率在 15-19 岁这个年龄段达到顶峰(占这个年龄组女性总人数的 21.6% ),然后随年龄逐渐下降,到 55-59 岁降到约 2.2% 。

这里不得不提到,农村地区的失业率为 5.33% ,稍低于城市地区( 5.69% )。

应该强调的是,除前面提到的之外,还存在一种变相失业,这在前面的统计数字中没有提到。

按年龄、性别和居住省份分列的失业率

年龄组和性别

黎巴嫩总计

贝卡

纳巴蒂亚

南部

北部

黎巴嫩山区

(不包括郊区)

贝鲁特郊区

贝鲁特

1 5 -1 9 岁

男性

29.7

32.4

34.5

23.8

32.3

35.7

27.9

20.3

女性

21.6

21.2

50

22.9

22.7

11.5

20.6

25.9

20-24 岁

男性

20.1

27.8

19.9

16.7

21.9

17.8

14.7

20.1

女性

11.5

10.1

11.4

12

19.1

12.8

8.8

9.3

25-29 岁

男性

9.7

10.7

13.8

10.3

8.8

8.5

9.4

10

女性

7.3

5.9

3.5

4.8

7

9.9

8.9

4.8

30-34 岁

男性

5.6

4.5

7

4.1

5.4

4.1

7.5

6.5

女性

7.5

2.8

6.8

-

17.6

5.1

6.8

9

35-39 岁

男性

3.7

3

4.3

4.4

3.6

3.9

4

3.1

女性

5.6

-

-

1.3

3

6.3

5.1

14.3

55-59 岁

男性

2.7

1.8

0.9

2.5

2.4

2

5.9

0.7

女性

2.2

-

-

-

2.9

3.4

2.2

3.7

15-64 岁

男性

9

10.7

9.6

9.1

10.6

7

8.6

7.5

女性

7.2

5.5

4.4

5.5

9.1

7.7

7

8

资料来源:家庭生活标准, 1997 年,中央统计局。

E .妇女与联盟

工会法在向妇女提供加入工会的机会方面不歧视妇女,不管是会员还是担任领导方面。不过现实表明,尽管最近几年参加工会工作的妇女人数相对增加,但她们在某些工会和联盟的领导机关仍没有多少名额。

1 .从事教学职业的妇女

现有资料显示,尽管加入教学职业的妇女比例升高,但她们在私立学校教授联盟和教师联合会以及黎巴嫩大学专职教授联盟中的名额与这个比例不符,如下表所示:

妇女在主要教师和教授联盟中的百分比

职员

男性

女性

合计

百分比

性别比

中学教师联盟

17

1

18

5.55

0.06

贝鲁特小学教师联盟

10

5

15

33.3

0.5

北部小学教师联盟

14

1

15

6.66

0.07

黎巴嫩山区小学教师联盟

11

4

15

26.66

0.4

贝卡小学教师联盟

15

-

15

-

0

南部小学教师联盟

14

1

15

6.66

0.07

私立学校教师联合会

11

1

12

8.33

0.09

资料来源:国家教育、青年与体育部、黎巴嫩教师委员会。

我们注意到,在黎巴嫩大学专职教授联盟执行委员会中没有妇女(据知她们在各个系和学院都有不少名额)。她们在代表委员会中只占 3.8% 。

2 .职业协会中的妇女

从事自由职业和加入专业组织的妇女百分比日益提高,特别是在医学、制药、工程师和律师协会以及新闻工作者和编辑联盟。但要注意,妇女在这些协会和联盟的理事会及下属主要机构中的参与度并不高。

3 .工会中的妇女

一般来说,积极参与工会工作的妇女并不多,但在某些工会,妇女参与度却很高(比方说裁缝工会)。然而,在主要机构中几乎完全没有妇女,因为注意到在总工会的执行办公室没有一名女性,而总工会是由所有工会组成的,在它的工作方案中包括妇女事业,还因为在总工会的执行委员会中只有一名妇女。妇女在全国工会联合会执行办公室中占 8.3% ( 12 人中有 1 人),在其执行委员会中占 2.5% ( 44 人中有 1 人)。

F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黎巴嫩最近几年才开始处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直到 1995 年首次为遭受暴力的妇女举办阿拉伯听证会期间才被广泛提出来。它被置于筹备北京会议的框架之内,与黎巴嫩对阿拉伯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常设法院所做的重要贡献一同提出来,该常设法院位于贝鲁特,在黎巴嫩妇女权利委员会的总部。

成立了黎巴嫩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委员会,它为把打击暴力行为事业作为黎巴嫩的一项社会事业做出了贡献。委员会后来设立了第一条热线电话,接听遭受暴力妇女的投诉。这些妇女在试图结束苦难时确实遇到许多困难,从强烈倾向于认为暴力要由妇女负责的传统文化,到现行法律和司法系统没有给暴力下明确定义和建立管制机制。如果说家庭暴力(身体和心理上的)是对妇女犯下的最严重的暴力形式之一,那么工作场所暴力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暴力。它主要集中在“实际”薪水、晋升、培训和进修方面。此外,性骚扰也很普遍。

彻底铲除暴力的主要障碍包括:没有强制性的法律和执行这些法律的司法和行政系统,缺少与非政府组织一起执行的政府方案和政策以赋予妇女权力并提高她们的认识。

G .支助网络

社会事务部在支持儿童保育方面发挥着相关作用,它经常与非政府组织协调这方面的工作。事实上,一定数量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已在大城市和一些村庄建造托儿所和幼儿园,但并没有覆盖黎巴嫩所有地区,也没有满足所有需要。

黎巴嫩现有 148 个托儿所,位于大城市,分布情况如下:

25% 隶属于非政府协会;

65.5% 归个人所有;

9.5% 隶属于政府部门。

到目前为止,政府还没有批准这方面的一个正式计划,也没有制定对官方和非政府部门的机构具有约束力的修建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法律,从而使工作妇女工作家庭两不误。

下表显示被认为是儿童保育支助网络的社会服务按类型和位置的分布情况。

社会事务部1998年为支持妇女与家庭工作提供的社会服务

服务所在省

托儿所

社会医疗中心

培训中心

残疾人中心

视觉受损人士图书馆

妇女文献与研究中心

文献与研究中心

社会服务中心

疗养院

男女罪犯中心

吸毒成瘾者康复中心

社会难题康复中心

犯罪预防中心

手工业中心

计划生育中心

合计

贝鲁特

5

10

1

4

1

1

1

1

1

1

1

27

黎巴嫩山区

11

62

4

6

1

1

85

北部

6

40

3

5

1

55

南部

10

24

2

7

1

1

45

纳巴蒂亚

6

14

1

3

1

25

贝卡

2

17

4

8

28

合计

43

167

1

14

2

1

1

30

1

2

1

1

1

2

1

269

资料来源:社会事务部。

H .工作妇女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工作妇女在工作中面临许多问题和障碍。最主要的是:

妇女在工作中仍易受不同形式的歧视,包括工作条件和向妇女分派特定类型的职务和活动;

社会福利方面的歧视;

各个科学专门领域代表名额不足,其中最高效、最有价值的领域仍被男子占据着;

妇女得不到机会参与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到达决策层;

根据最新的统计调查,妇女的收入普遍较低。事实上,低薪水是妇女工作面临的主要障碍,其次是得不到晋升机会和福利;

工作妇女不能充分公正地享用现有的保安部队网络;

与妇女的教育程度显著提高相比,她们的经济活动比率仍相对较低;

没有法律控制和惩戒;

除关于婚姻的社会文化传统外,由于缺乏客观的支持因素,也因为她们无法分担她们的家庭义务,结婚有时仍是妇女继续参加工作的一个障碍;

社会对妇女工作的看法;

妇女的教育程度越高,社会对她们作为公民的职责了解越多,家庭压力也就相应减少;

对妇女的支助网络不足。

五、农村妇女

如果对农村地区的定义首先基于人口规模小,第二基于支配当地社会生活和权力的主要关系模式,第三基于这个社会经济生活主要生产部门的活动重点,那么最近半个世纪里黎巴嫩持续不断的人口、文化和经济变迁已使这个定义几乎不适用于黎巴嫩大部分农村地区,这些地区的特点是面积小、各地区之间邻近。除这些因素外,一方面,大批农村青年外出来到城市并把城市化消费行为带回他们的村庄,另一方面,黎巴嫩的战争持续了十五年,改变了社会人文地图和定义农村地区所采用的标准。战争,加上它引起的频频不断的流离失所和迁移,有时对认识水平有负面影响,但当它有助于为农村年轻妇女提供便利的教育机会时,有时又有正面影响。但这些教育机会经常不保证妇女有机会平等地融入工作和决策层。由于所取得的教育成就、音频视频媒体进入千家万户、社会关系以及交通工具、社会与医疗服务和通信设施的改善,黎巴嫩各地区已经出现了许多城市化迹象,这些迹象有时与这种城市化激起的保守主义迹象同时出现。

因此,黎巴嫩农村地区可被分成两类:

黎巴嫩中部更城市化一些的农村地区,尽管其中一些地区还没有达到相同的城市化程度;

因遭受更严重的人才外流城市化程度较低的农村地区,尽管一些地区有极好的城市化机会。

在第二类农村地区下列出的是将要对妇女状况进行调查的六个区,它们是:贝卡的 Baalbek 和 Al-Hirmil ,北部的 Akkar 和 al-Miniyeh / al-Dinniyeh ,南部的 Bint Jbeil 和 Marjeyoun ,这六个区都是农村人口减少的受害者。此外,它们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以及基础设施指标仍低于全国水平。因此,住在这些区的大多数妇女可被看作边缘化和贫困的受害者,尤其是农业和手工业部门的妇女。她们与从这些及其他农村地区漂泊到人口稠密的首都近郊的贫困家庭的大量妇女处于相同的境地。

A .现行宪法和立法条款

没有关于农村妇女的立法或法律。事实上,黎巴嫩劳动法第 7 条已把农业部门的工人排除在其条款之外。由于农业部门工人大多是妇女,女农民就被排除在黎巴嫩劳动法和所有相关法律之外,得不到保障和福利。

此外,在农业领域工作的农村妇女同在这个部门从事季节性和间歇性工作的男子一样,也被排除在领取国家社会保障金的范围之外。不过,黎巴嫩政府正通过其建设计划,致力于消除妨碍妇女在社会和经济层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主要障碍和问题。到目前为止,这些建设计划收效甚微,而且这些计划也没有相应的扩大就业机会措施相配套,以减少特别是在妇女中十分普遍的公开变相失业。

B .歧视农村妇女的主要方面

1. 黎巴嫩法律中的农村妇女

对在农业领域工作的农村妇女的歧视及对一般季节性工人的主要歧视是,把他们排除在黎巴嫩法律之外,没有提出与这些类别有关的新法律。

2. 农村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一方面,在黎巴嫩目前采用的预算结构中,没有为农村地区分配发展拨款来增加妇女的晋升机会。正如农民所做的贡献一样,由于残酷的竞争、萧条、收入下滑、激励措施疲软和参与范围(例如合作社、工会)狭小,妇女对农业作出的富有成效的贡献正日益减少。

另一方面,在农业和经济政策发展计划中,既没有承认女农民的作用,也没有承认一般中年和年轻农民的作用。因而,这些女农民在这方面几乎没什么影响,她们在政府部门也没有代表。女权组织或处理规划及经济与农业发展的委员会在发展进程中没有决策权,尽管妇女对生产过程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不管是作为生产者、顾问还是作为决策者。

3. 工作保障

农村妇女在各自的家庭、社会和环境范围内起着重要作用。的确,她们在家庭内外执行许多任务。虽然她们竭尽全力,但她们得不到任何赏识,更有甚者,她们付出的努力不算在生产和家庭总收入之内。

如下表所示,这六个区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多数妇女是农业领域的工人或家庭助手,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她们的经济活动参与率低:

按工作持续时间统计的参加经济活动的妇女分布情况

长期性工作

季节性工作

间歇性工作

Akkar

75.7%

13.6%

10.5%

Al-Dinniyeh

Al Miniyeh

77.9%

14.5%

7.4%

Baalbek

82%

13.3%

4.6%

Al-Hirmil

86.5%

10.4%

3.1%

Marjeyoun

44.7%

48.7%

6.5%

Bint Jbeil

45.8%

51.4%

2.8%

资料来源:人口与住房统计数据调查, 1996 年。

中央统计局开展的研究显示,在农业部门工作的妇女人数占农业部门工人总数的 11.8% 。研究还指出,全国妇女事务后续工作委员会开展的调查表明,在经营一项经济活动的妇女中, 2.4% 是农民,如果把女性农业工人(被列为其他工人)也加进去,那么在农业领域工作的妇女统计百分比不会超过 5.2% ,而 1970 年的这一数字是 26% 。

4 .农村妇女的工资

与全国水平相比,在农村地区工作的妇女挣的工资相对较低。例如在 Akkar ,季节性女工的月工资在 396 000 黎巴嫩镑左右 ,而男子的月工资率是 543 000 黎巴嫩镑。这些工资是为每年持续时间不超过五个月的工作支付的,而且这些工作有时使工人们处于恶劣的工作条件下,例如一家职业代理负责召集女孩并把她们运到工场和地头。这种雇用形式限制靠工资生活的人只与中介机构联系。

5 .缺少考虑到农村妇女需要的服务

边境地区的环境条件表明, 40% 的边境地区没有供水系统。所以,妇女们通常到当地的泉水和溪流中取水,以及从为收集雨水而修建的井中取水。这些地区没有下水道系统,一些污物被倒在空旷的山谷里,继而对环境造成破坏并危及人类的健康。

此外,连接边远乡村的小路和大道的状况有时很糟,给人们的出行带来困难,尤其是对急诊病人来说,这使人们的出行费用增加,从而抑制开放和发展。

6. 计划生育

黎巴嫩缺乏一个关于计划生育的总体国家政策,不过,总的来说,大多数妇女多少了解一些计划生育知识。可通过私营部门( 66% )及官方和非政府部门( 30% )获得有关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工具使用率受孩子数量及其性别分布的影响。当男孩数量达到至少两人时,使用率就增加,从而反映出生男孩的重要性。

至于初婚年龄,我们注意到,在全国范围内,在较早年龄( 15-19 岁)结婚的妇女百分比为 4.9% ,而在 Akkar 和 Bint Jbeil 地区这一百分比至少翻一番。

至于近亲结婚,其百分比非常高。例如在 Baalbek ,近亲结婚的百分比是 61% ,而在全国范围内这一百分比为 21% 。

7 .缺少一个财政、经济和发展政策

不错,黎巴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建设;但这些建设并没有完全统一到一个开发农村地区的经济计划当中。开发农村地区将使农业家庭,特别是妇女能够提高产量和销量。除这个并不存在的政策外,还没有制定有利于农业部门的法律,不管是在劳动法中还是以土地投资的形式。以贝卡地区为例,毫无疑问,有大量资产的地区约占肥沃的农业地区的 60% ,肥沃的农业资产高度集中阻碍农民收入增长,因为他们付出的地租增加了。

C .最新立法进展

在关于农业部门及农村地区妇女的法律方面没有什么变化。

D .农村妇女一般活动的发展情况

1 .教育方面的发展

教育在男女的就学及阅读和写作知识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尽管取得了进步,但农村地区与全国在各种教育因素方面仍有一些差距。

这种发展不平衡主要是由于这些地区的经济、社会与发展水平不同。例如,这几个区的一些边远乡村学校不够,而且大部分公立学校只提供初等教育。另外,学校的房屋和设备条件较差,师资力量不足。学前教育(幼儿园)几乎没有:总体上有 43% 的黎巴嫩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但在这些乡村只有 2% 的儿童有这种机会。

财政和社会困难使出生于收入有限的农村的女童在完成初等教育后不能到村外去上学。

( a ) 文盲

尽管在全国范围内,女性文盲率有明显改善——从 1970 年的 42.1% 下降到 1997 年的 16% ——但在农村地区女性文盲率仍相当高,与全国水平相比, Akkar 的十岁文盲女童占 38.6% , Al-Hirmil 32.7% , Marjeyoun 32.3% , al-Dinniyeh/al- Miniyeh 29.6% , Bint Jbeil 26.6% , Baalbek 24.6% 。

关于 15-24 岁和 25-44 岁年龄组,结果如下表所示:

年龄组

15-24 岁

25-44 岁

Akkar

22.2%

41.4%

Al-Dinniyeh/al-Miniyeh

12.8%

22.6%

Baalbek

4%

15.3%

Al-Hirmil

11.1%

33.4%

Bint Jbeil

3.2%

17%

Marjeyoun

3%

21.5%

全国比率

4.2%

15.3%

资料来源:人口与住房统计数据调查,1996年。

( b ) 教育水平

高中和大学的教育成就可以忽略不计,而且区与区之间各不相同,如下表所示:

年龄组

25-29 岁

30-34 岁

高中毕业

大学毕业

高中毕业

大学毕业

Baalbek

24.3%

4%

17%

4.4%

Al-Hirmil

19.9%

2.8%

14.1%

2.7%

Akkar

12.9%

2.9%

14.1%

3.2%

Al-Dinniyeh/

Al-Miniyeh

13%

3.9%

10.3%

1.7%

Bint Jbeil

20.3%

13.7%

1.7%

Marjeyoun

24.8%

4.5%

22.2%

6.3%

全国比率

27%

14.3%

22.6%

12.7%

资料来源:人口与住房统计数据调查,1996年。

2. 保健方面的发展

( a )母亲健康

大约二十年前,母亲和儿童保育取得了相当大的根本性改进。教育成就、广泛的社会相互影响、交通、关于妇女问题的电视节目、在大多数区广泛分布的医务室以及黎巴嫩各地区的医院,所有这一切对妇女的总体健康状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全国范围内,母亲死亡率为每 100 000 例分娩有 104 人死亡,但在省和区一级,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数据。不过,可以从一些指标推断妇女的健康状况,最重要的指标是:产前护理、出生地和生育指导。下表显示 1994 年至 1997 年农村地区取得的进步,但这些地区妇女的健康状况仍低于全国水平。

Baalbek/Al-Hirmil

Akkar/Al-Dinniyeh/Al-Minyeh

全国范围

1994 年

1997 年

1994 年

1996 年

1996 年

产前护理

医生

58.6

67.8

55.00

69.8

86.8

合法接生员

14.9

15.00

3.8

4.2

6.3

女助产士

7.5

2.8

2.3

1.0

2.0

得不到产前护理

19.00

14.5

38.9

25.00

4.9

出生地

医院

59.3

76.6

58.8

63.7

85.4

诊所

25.00

17.3

3.5

2.4

8.1

家里

15.7

6.1

37.7

34.00

5.8

其他

-

-

-

-

0.7

生育指导

医生

54.9

67.3

47.1

50.00

83.00

合法接生员

31.1

27.1

22.8

29.7

13.2

女助产士

14.0

5.6

30.1

18.1

3.4

其他指导人

-

-

-

-

0.4

资料来源:公共卫生部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1997 年。

公共卫生部与位于各大村庄的领有执照的医务室合作,竭力保证妇女得到最低限度的保健。然而,这些医务室往往缺少必需的设备和专业化,而且它们提供的保健服务与全国水平有差距。另外,一些边远乡村没有一个医疗中心、一名医生或一个医务室,因而妇女和公民基本上享受不到保健服务。

此外,还有因传统、家庭和社会对妇女的排斥以及宗教信仰所造成的障碍。还存在资金问题,使农村地区的妇女不能利用保健服务。

( b ) 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率

至于死产和婴儿死亡率,母亲和儿童健康全国调查结果( 1996 年)表明,在过去十年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有所改善。但这种改善在黎巴嫩山区和贝鲁特更显著,在贝卡也是可以接受的,而南部则与所有其他地区相反,婴儿死亡率上升了 19% 。婴儿死亡率上升是由于人口减少及以色列占领造成的破坏和以色列的连续轰炸。北部取得的改善没达到令人接受的水平。这可以归因于北部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当前的发展和建设计划还没有影响到这些地区。

死亡率

改进率

贝鲁特

23.5

15.9

32%

黎巴嫩山区

38.1

22.4

41.2%

南部

29.4

35.2

19%( 减少 )

北部

55.4

51.5

7%

贝卡

44.2

35.9

18.7%

全国比率

35.00

27.9

20.3

资料来源:母亲和儿童健康全国调查,初步报告,1996年。

3. 培训方面的发展

众所周知,农村妇女在维持家庭和社会方面起着主导作用。毫无疑问,始于黎巴嫩战争、因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发生的通货膨胀现象而加剧的经济危机,迫使妇女寻找更多的工作机会,不管是在农业部门还是在农产品生产部门。此外,妇女实施有益于她们家庭的项目,参加国内工业的发展,除手工艺、刺绣和缝纫之外,还把农作物加工成在市场上出售的产品(果酱、果汁、含酒精饮料、黎巴嫩食品、泡菜等)。

不过,农村妇女的手工艺品大多是传统的;因此,必须开办培训班,帮她们提高工艺水平,为她们提供机会,通过合作社、经济、发展与指导计划以及营销手段与其他妇女结成互助团体。

非政府部门已开始提供援助,特别是在强化自助团体的概念、提倡参与、指导和积极性方面。

1994 年,一个名为“畜牧业复兴项目”的发展项目在黎巴嫩启动,受益者是小业主。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与欧佩克发展基金之间的贷款协议,它的活动范围被定在贝卡,黎巴嫩政府为此提供大笔资金。该项目旨在帮助小农场主和饲养人提高生产率、增加农村家庭收入。但这个项目既得不到生产前服务(兽医服务网络、饲料生产和加工),也得不到生产后服务(收集、加工和销售牛奶和乳制品的中心、把饲养人和受益人连结在一个合作社内,与私营部门的乳制品工厂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因此,购买奶牛并不是发展畜牧业和提高小业主收入(包括妇女的收入)的足够条件,因为并不是根据可能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条件来发放贷款的。所以,牛奶很多时候成为取得贷款的业主、特别是妇女的一个负担。值得一提的是,该项目在三年时间里提供了 500 笔贷款。为了销售和推广这些产品,该项目力争鼓励为妇女建立九个生产、工业和营养合作社。这个项目还是没有和其他项目及政府部门的努力结合到一起,而那些项目和政府部门为贷款能产生效益和社会利益(尤其是为妇女)提供其他必要条件。不过,一些非政府组织为妇女提供培训,通过理论讲解班为她们提供农业、健康、兽医和生产指导,在此期间她们学会农业和加工方法。

还有一个项目是灌溉项目,该项目由农业部主办,农发基金为之提供资金。该项目包括在一个灌溉所有地区的综合项目内使农村妇女获得好处的条款。另一个发展农村妇女能力和技能的方案正在黎巴嫩全国开展。此外,还有一个 Baalbek/al - Hermel 地区农村综合发展和药用作物替代项目,该项目是黎巴嫩政府与联合国机构合作开展的,原则上旨在实现上述两个区的农村综合发展。但这个方案依然面临着障碍,因为它的策略没有集中在本地区的农业发展上。这些障碍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富国的许多当事方没有遵守它们向黎巴嫩政府所作的为该地区的发展提供资金的多项承诺。

六、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以及在国际上的代表名额和参与度

A .现行宪法和立法条款

《黎巴嫩宪法》在第 7 条中明确表示,所有黎巴嫩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任何性别、种族或宗教歧视。

第 12 条规定,每个黎巴嫩人都应有权担任公职,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优点和能力为基础外,没有人比他人优越。

1953 年,经过长年的行动、施压和要求之后,妇女终于获得了政治权利。

1957 年颁布了一部法律,规定选民名册应包括男女。

1963 年颁布了一部法律,规定妇女有参加市议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建立外交及侨民事务部的法律授予妇女在同等机会的基础上参加的权利。

第 149/83 号立法令第 53 条第 1 款授予外交部门女雇员为照顾她们的新生儿要求临时退职的权利,以及婚前权力平等的权利。

B .歧视妇女的主要方面

1 . 在政治生活中

法律没有在政治生活、竞选政治或政党职位或参加委员会方面歧视妇女。但在克服大男子主义心理从而接受妇女当领导人或给她们信任投票方面存在着障碍,在消除传统上对她们晋级和晋升权利的歧视方面也有障碍。

2 .在国际上的代表名额和参与度

外交及侨民事务部的条例规定,填补外交部门第三类空职的女候选人应为未婚。

该条例禁止被派驻国外的外交部门雇员的妻子参加工作,而丈夫有没有得到部长批准的工作的女雇员被调到行政部门。

虽然妇女有权参加外交代表团并担任代表团团长,但事实上,即使会议的主题是关于妇女的,也委派男人为代表。

现实表明,妇女在中级管理层和高级职位上名额少得可怜。

C .最新立法进展

在政治生活中和参与国际一级方面没有发生任何立法变化。

D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在国际上的代表名额方面的发展情况

规定教派在政治代表和职务上的配额制的法律和传统把妇女排除在外,因为教派很少允许让妇女作代表。虽然法律上不歧视妇女,也不存在因她们作为女权组织成员从事的政治活动而侵犯其人权的情况,但存在阻碍她们参与政治生活的障碍,最主要的障碍是:

教派选举法受教派传统和父权制思想支配;

缺少比例代表制;

面对旨在维持男性在所有机构中的主宰地位的男性团结,妇女之间缺乏团结;

不以能力作政治标准;

获得政治职位所需的花费最高限额越来越高,而有钱的妇女人数很少;

社会对妇女作用和地位的认识不高;

缺少确保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立法措施(作为一个临时计划,在议会和政府中的具体配额或份额);

甚至在妇女为数众多和工作成绩突出的机构,如教育和社会服务部门中,妇女的代表名额也缺少行政影响(在黎巴嫩,还没有妇女被任命为教育部长或社会事务部长)。

为了应对这些障碍,非政府女权协会和其他组织已经采取了以下措施:

通过多媒体举办会议和研讨会;

走遍黎巴嫩各个地区,使妇女认识到她们的权利和有效作用,鼓励她们参加选举,以便选举他人或被选举;

扫除法盲,举办这方面的会议和研讨会,让妇女知道她们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影响和阻止她们充任决策职务的歧视、障碍和问题;

坚持各个女权和非女权组织之间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以消除对任何男女公民一切形式的歧视;

积极进行游说,以期创建一部法律,为划拨的竞选资金规定一个上限,为候选人提供在媒体上平等的宣传机会。

这些措施对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特别是对鼓励她们参加最近的地方议会选举产生了实际影响。

E .妇女参与政治生活

1 .议会选举

尽管妇女享有政治权利,但她们很少参加竞选。 1992 年之前,一名妇女当选是为了完成已故父亲的任期,另一名妇女是在丈夫作为烈士去世后被任命的。 1992 年,有九名妇女参加了议会选举,有三人胜出,其中两人获得高票。

1996 年,十名妇女参加竞选,也有三人以高票当选;也就是说,现今议会 128 名议员中有三名妇女( 2.3% )。

2 .地方议会选举

黎巴嫩妇女理事会、妇女问题后续工作非政府委员会、黎巴嫩妇女权利委员会及其他女权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鼓励妇女在地方议会选举中有效参与竞选和投票。在黎巴嫩各个地区,有 353 名妇女参加竞选,有 139 人当选。

按地区统计的妇女在地方当局的参与情况

候选人

当选人

败选人

当选比例

贝鲁特

17

1

16

6%

黎巴嫩山区

142

48

94

34%

北部

130

63

67

48.5%

贝卡

25

13

12

52%

南部

23

5

18

12%

纳巴蒂亚

16

9

7

68%

总计

353

139

214

-

708 名市长中有 3 名妇女,选举委员会 7 662 名成员中有 78 名妇女。

3 .政党

妇女仍然只参加政党的部分活动。她们的作用实际上仅限于社会和人道主义工作。

就政党而言,没有采取任何特别措施来提高妇女在其成员或职位中的人数。事实上,在政党的领导层中几乎完全没有妇女:

共产党: 全国委员会 75 名成员中有 2 名妇女。

政治局没有妇女。

中央监察委员会有 1 名妇女。

民族党: 领导层没有妇女。

国家集团党: 党理事会有 3 名妇女。

执行委员会有 1 名妇女。

Phelangist 党: 20% 的成员是妇女。

在由选举产生的机构中 15% 是妇女。

中央委员会 10% 是妇女。

党执行委员会 4% 是妇女。

妇女在党领导层占 5% 。

真主党: 22.5% 是妇女。

党执行委员会中没有妇女。

“阿迈勒”运动: 领导层中 10% 是妇女。

在运动成员中妇女占 30% 。

这些资料是各政党自已提供的;所以使用的百分比标准各不相同。

4 .工会

除需要成员来开展业务的工会之外,妇女在工会及其领导层中的参与率相当低(见“劳动与经济”一章中提到的统计数字)。

5 .公务员的职位

虽然黎巴嫩法律在加入公务员系统方面不歧视妇女,但研究表明,妇女在公务员系统所占的份额不到其职位总数的 6.1% 。应该指出的是,一些辩解把这一低比例归咎于武装部队的存在。

然而,公务员系统按职位统计的妇女分布情况表明她们是受排斥的对象,她们在高级职位和与决策及政策制订有关的行政管理层得不到应有的名额。另外,担任其中一些高级职位的妇女比例极低。

总 经 理: 1 名妇女亲自担任,另 1 名妇女由他人代理。

女 大 使: 2 名妇女。

省 长: __

行政官员: 4.16%

秘书和参赞: 10.9%

第 一 类: 1.6%

第 二 类: 8.4%

第 三 类: 20.7%

我们注意到,随着行政级别的提高,妇女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少,这说明迟迟不愿鼓励妇女和为妇女提供担任公共管理部门职务的机会。这也表明政府没有作任何努力或采取任何主动。另外,既没有采取措施给予妇女晋升、逐步提到高层、增加薪水和加重职责的机会和权利,也没有为她们提出培训和康复计划。

1966 年、 1973 年、 1977 年和 1993 年发生在司法机关的事件证实了对妇女存在歧视,在那些事件中,由于性别关系,不让女候选人担任法官。

教育部的教育工作者主要由妇女组成,但该部把妇女限制在第三和第四类,在第一和第二类中没有妇女。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和公共管理部门的情况也是如此,在第一和第二类职位中没有妇女的名额,她们主要出任第三和第四类职位。

6 .军队

依照军法,妇女在国防部各个机构中所占的总体最高比例被限定在男女军人总数的 10% :

25% 在总部、军和部队

40% 在军队医院

7 .司法部门

司法机关妇女人数日益增多,但在程度上少于男子。不过,她们中还没有人在高级委员会中担任职务,如司法委员会、最高司法委员会和宪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没有妇女

仲裁法院: 2 人

国家委员会: 8 人

最高司法委员会:没有妇女

宪法委员会:没有妇女

咨询办公室: 1 人

8 .妇女在国际上的参与度和代表名额

黎巴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地在国际上代表政府和参加国际组织活动的权利。在过去几年里,参加外交使团的妇女人数显著增加。人数增加有许多因素,最重要的是,一方面,妇女在学习成绩上取得的进步和她们在政治学系的注册比例上升,另一方面,心理变化以及社会对在这一领域工作的妇女的认可。

尽管缺少鼓励妇女参加外交使团或提出在国际机构任职申请的计划,但她们还是取得了值得瞩目的进步。

妇女在大使馆中的百分比

类别

职位

人数

百分比

第一类

大使

1

1.44%

第二类

顾问

5

7.44%

第三类

秘书和参赞

25

10.90%

妇女作为对外服务专家参加国际会议的比例

我们注意到,妇女作为专家在国际会议上的参与率相当低,在这里举一些例子:

社会事务方面的会议: 1 人。

卫生方面的会议: 1 人。

妇女在外交代表团中的比例

目前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字。

作为纽约国际妇女委员会的成员,黎巴嫩的代表是 Laure Moughayzel 夫人,但她死后就被男子接任了。

七、教育

A .现行宪法和立法条款

1 .受教育的权利

黎巴嫩法律确保所有公民接受各级教育(小学、中学和大学)以及普通技术和职业教育,不存在任何歧视。而且在总政策和部门教育方案中也没有任何对妇女的明示偏见。

黎巴嫩法律不禁止男女同校的可能性;所以,有许多兼收男女学生的学校。

黎巴嫩法律在课程和考试中不歧视妇女。

黎巴嫩法律保证妇女与男子一样有接受体育锻炼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体育是新课程中的必修课。

在公立教育或者说在国立教育中,每个人的支出率对男女学生来说是相同的。

2 .选择专业的权利

黎巴嫩法律保证所有公民选择教育专业的自由,不为每个专业强行规定具体配额。所以,在所有学校、高中和大学,女生可以学习和男生相同的科目。不过,城市居民,特别是首都居民比边远地区的男女居民有更广的选择。

教育部目前正在将职业辅导引入其中级学校的辅导方案。职业顾问的培训方案将包括一个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的条款,以便在职业辅导方面摆脱有关男女角色、职责和专业的旧框框。

3 .家庭教育

黎巴嫩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在课程中引入家庭教育。因此,关于家庭教育的概念仍很混乱,条理不清晰。

4 .教育发展计划

1994 年,部长会议批准了教育发展计划。该计划包括防止学生过早退学和减少文盲风险的教育机制和条件。 1996 年 12 月,作为该计划的第一步,宣布了新的教育框架,它于 1998-1999 学年开始实施。第二步是修订课程。

B .歧视妇女的主要方面

1 .受教育的权利

1998 年 3 月,议会批准了第 134/59 号立法令第 49 条的修正案,实行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随后议会委托部长会议通过关于免费和义务基础教育的法律的适当执行办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意在寻找适合这个问题的方案。然而,尽管教育部努力保证每个孩子有一个位置,但义务和免费教育之间仍存在差距。由于免费教育是社会上没什么特权的人特别是女性的真正保证,所以对妇女的歧视仍是内在的。

2 .性别歧视

大学预科新课程的教育目标没有明确表示要与性别歧视作斗争,但表明要与种族和宗教歧视作斗争。此外,在制定这些目标时忘了提及妇女或描述她们的状况、工作或社会与家庭角色。

3 .大学预科教育方面的歧视

在黎巴嫩整个领土内,课程和正式毕业考试都是标准化的。师资、房屋和设备之间在质量上的差别源于学校性质(男女同校、只收男生、只收女生)的不同。事实上,学术成就和管理水平高的学校集中在首都、沿海城市和黎巴嫩山区,而且其中大多数是男女同校的。

4 .教育方案上的歧视

如上文所述,大学预科新课程的教育目标没有明确表示要与性别歧视作斗争。不过,负责实施新课程和编写学校教科书的人士抢先采取了行动,要求作者避免与性别有关的陈规定型观念,敦促他们对男女及他们的社会作用进行分类,但不对其价值和重要性加以区别。但这些作者没有接受过将使他们有能力遵循这些指示的培训,因而他们的努力成为泡影。

C .最新立法进展

1998 年 3 月 10 日,议会批准了第 134/59 号立法令第 49 条的修正案,因此初等教育变成免费和义务的。

D .妇女教育进步方面的发展情况

1 . 教育选择权

在黎巴嫩,教育选择基于两个基本因素。第一个因素根据学生的偏好和潜能而不是根据他们的性别在选修科之中分配中学生。这些选修科是科学和文学。我们注意到,在所有学校,尽管女孩在校百分比较低,为 45.8% ,而男孩在校百分比为 84.6% ,但 “科学”越来越多,而“文学”越来越少。

第二个因素是学校类型,即是男女同校还是专收男生或女生。这里要指出的是,黎巴嫩的学校趋向于男女同校( 92.4% )。

2 .入学和退学率

在过去几年间,黎巴嫩的男女入学率和阅读知识显著提高。不过,地区之间在教育指标上的差别仍具有重要意义,重要性随同一地区及地区之间人们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在小学毕业后,女孩和男孩的入学率通常都下降。

在过去四分之一世纪里,在各级教育部门,女孩的入学率都上升了。例如,要是以 5 至 14 岁年龄组为例,我们就发现女孩入学率从 1970 年的 79% 上升到 1996 年的 94% 。

如果我们根据学生上的学校类型——即公立、私立和私立免费学校——来考虑男孩与女孩之间的差别,我们就会得出结论,女孩更经常上公立学校,而越来越多的男孩进入私立免费学校和私立收费学校。

没有人拥有有助于确定每类学校学生支付的费用的数字。事实上,我们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帮我们找出对妇女可能存在的歧视。不过,教育部的官员称,教育部的政策绝没有性别上的歧视。

3 .文盲

在过去二十年间,黎巴嫩人口总体文盲率已从 1970 年的 31.8% 大幅下降到 1997 年的 11.6% 。就 10 岁以上女性而言,文盲率高于男性,达到 16% ,而男性总体文盲率约为 7.2% 。

在 15 岁以上男女之间,文盲率各不相同。妇女文盲率为 20% ,男子文盲率为 10% 。

在所选年份按性别和年龄组统计的文盲率

年龄组

1970 年

1997 年

女性

男性

性别差距

女性

男性

性别差距

10-14 岁

15.3

6.1

2.5

1.7

1.4

1.2

15-19 岁

20.7

8.5

2.4

2.3

2.4

0.9

20-24 岁

28.6

11

2.6

3.9

2.7

1.4

25-29 岁

27.8

15.2

2.4

5.7

2.8

2.0

10 岁以上

42.1

21.5

1.9

16

7.2

2.2

资料来源:人口与住房统计数据调查, 1996 年。

按性别、年龄组和地区确定文盲率的最新统计数字结果如下:

年龄组和性别

贝鲁特

贝鲁特郊区

黎巴嫩山区

北部

南部

纳巴蒂亚

贝卡

黎巴嫩

25-29 岁

男性

1.2

2.5

0.7

6.4

4.1

0.5

1.8

2.8

女性

6.1

3.2

2.1

11.5

8.2

1.6

5.9

5.7

35-39 岁

男性

2.1

3.8

2.4

8.7

5

2.1

4.1

4.4

女性

8.2

7.9

3.3

19.3

12.1

8.7

16

10.7

45-49 岁

男性

4.9

5.1

1.9

16.7

7.2

1.7

10.1

7

女性

12.9

17.9

8.7

33

39.3

36

33.3

23.9

55-59 岁

男性

8.6

14

7.9

23

16.1

13.5

15.5

13.8

女性

24.6

33.6

22

51.4

58.7

57.3

64.9

42.1

资料来源:黎巴嫩家庭生活标准, 1997 年。

这些结果说明如下事实:

不管是男子还是妇女, 15 岁以上群体的文盲率随年龄上升,而妇女的上升幅度更大。

一些地区(像北部、贝卡和纳巴蒂亚)的文盲率上升,而另一些地区(像贝鲁特和黎巴嫩山区)的男女文盲率都下降,而且妇女的下降幅度更大。

至于扫盲计划,在全国扫盲委员会支持下,由隶属于社会事务部和非政府协会的中心实施。除在服“兵役”的文盲士兵和新兵以外,这些计划的主要受益人是女童和妇女(约占 90% )。

4 .大学教育与专业分布

在黎巴嫩高等教育部门注册的女生占学生总数的 51% 。此外,在过去四年间,入大学学习的女性百分比已上升。

就大学的专业而言,现有的资料显示如下:

女生主要集中在文学、人类学、社会学、教育学、艺术和信息专业(语言、心理学、戏剧、信息、教育学等)。

选择纯理科(物理、数学)和工程学(机械、电气)的女生比例较低。

选择辅助医务专业(药剂学、化验室、护士,等等)的女生比例较高,而尤其是选择医学的女生比例较低。

1996 年的统计数字显示,大多数持有大学学位的工作妇女专门从事的领域是艺术与社会科学( 30.4% )、经济与商业管理( 18.4% )。因此,妇女的高等教育程度并没有导致她们学习专业的根本多样化。虽然我们正亲眼目睹一些科学领域(如工程学、理学和医学)女性的增加,但进入大学的女性仍集中在“适合女性的”领域,全然不顾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如下表所示:

按专业统计的高等教育学生总数中的女性百分比

专业

1970 年

1996 年

艺术与社会科学

29.3

77.4

法学和经济学

14.4

49

商业管理

9.2

45.3

医学和农学

13.7

51.4

理学和数学

26.9

45.7

工艺学和工程学

3.8

23.7

学生总数

22.1

51.1

资料来源:黎巴嫩妇女状况, 1997 年。

5 .教育和留学奖学金

黎巴嫩政府并没有指定惟一一个地方用于向学生发放教育和留学奖学金,这意味着目前得不到这方面的数据。鉴于留学归来的大学女教授和取得研究补助金的女研究员人数越来越多,可以得出结论认为,提供资金的组织并没有特别歧视妇女。

6 .教育成就

最近关于城市和农村地区按性别和教育成就统计的人口( 20 岁以上)分布情况的大部分统计报告显示,男女之间在教育成就上的差距随年龄增长而加大。农村地区比城市地区差距更大,而且妇女之间的差距也在加大。

7 .对女孩的工作和职业辅导

教育和辅导机构,不管是私营还是非政府的,为了辅导中学男生和女生选择大学,几年来一直在主办一年一度的方案和展览。但没有这些活动的性别倾向及其对学生作出实际选择的影响(影响力和程度)方面的具体数据。

参加职业教育的女性比例仍很低,过去三年间在四个层次上的女孩百分比分布如下:

女孩在公共职业教育中的百分比

年度

职业执照

职业学士

职业优秀

职业证书

性别比率

1994-1995 年

31.6

33.3

39.9

34.8

0.52

1995-1996 年

16.3

32.9

43.5

33.1

0.52

1996-1997 年

20.8

34.7

40.6

25.7

0.52

如下表所示,在私立高等职业教育中,这些百分比显著增加:

女孩在私立职业教育中的百分比

年度

职业执照

职业学士

职业优秀

职业证书

专业文凭

性别比率

1994-1995 年

40.9

46.2

45.6

4.6

60.6

1

1995-1996 年

26

47

44.3

25

59.6

0.9

1996-1997 年

30.7

46.8

42.3

72.9

56.3

0.9

资料来源: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 1999 年。

8 .体育

政府在体育领域没有采用差别待遇政策,在大学预科教育中,体育是男生和女生的必修课。不过,与女生相比,男生享有行动和衣着自由,这使他们有更大、更多样化的机会参加体育运动。

而且,低收入人士享受不到课外体育设施。这些设施要么男女混用,要么规定特定日期供妇女使用(游泳池、俱乐部)。

对少男和少女行为模式(包括运动行为)仅有的一项研究(正在进行中)表明, 50% 的 18 岁以下少女参加体育运动(而男孩这一百分比是 70% ),而慢跑是少女们最喜爱的运动。

E .在教育部门工作的妇女

教育部门大部分是妇女。她们占教授、教师和其他专家总人数的 68% 。事实上,在其他专业团体之中,这个专业团体包括的妇女人数最多,达 23% ,而男性这一百分比不超过 3% 。

在职业教育中,女性所占比例下降到 29.93% ;随着学术等级的上升,女性所占比例也随之下降。例如在大学中,和男子相比,妇女所占比例达到其最低水平,如下表所示:

在黎巴嫩大学和私立大学工作的妇女百分比

年度

黎巴嫩大学女性百分比

私立大学女性百分比

1994-1995 年

33.4

32.7

1995-1996 年

32.9

35.2

1996-1997 年

33.7

31.8

资料来源: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 1999 年。

按学术等级统计的百分比如下:

性别

学术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无等级

合计

男性

90.5

82

76.9

43.2

61.1

75.6

女性

9.5

18

23.1

56.8

38.1

24.4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黎巴嫩高等教育 —— 黎巴嫩教育科学委员会。

另一方面,尽管黎巴嫩教育部门有大量妇女,但参加教育发展计划专题讨论会的妇女比例少得可怜。事实上,只有一名妇女出席高级委员会,她们在小组委员会中的参与率不超过 46.8% (即 118 名妇女对 252 名男子)。

八、保健平等

A .现行宪法和立法条款

1 .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

黎巴嫩法律在保健领域没有歧视妇女。事实上,妇女有权使用保健设施,包括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保健设施,无需征得丈夫的批准。

2 .节育措施

如上文所述,黎巴嫩法律允许妇女使用节育措施,无需征得丈夫的批准。

3 .堕胎

黎巴嫩法律禁止堕胎,只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因医学原因中止妊娠。法律对要求堕胎(刑法第 539 条和第 209 条)和出售堕胎药物或为堕胎药物的使用提供便利(刑法第 540 条)的行为加以处罚。

至于自己用工具或别人经她们同意用工具为她们堕胎的妇女,将被判处六个月到三年的监禁(刑法第 541 条),而且她们的行为被认为是一项重罪。

为保护自己的名誉使自己堕胎的妇女有减轻罪行的理由(刑法第 545 条),但这个理由并不适用于她们的同伙(刑法第 216 条)。

法律把未经妇女同意故意堕胎视作犯罪。不管是否经妇女同意,如果堕胎或使用的方法导致妇女死亡,或采用比妇女同意使用的更危险的方法,也是犯罪。每种情况适用的刑罚各不相同(刑法第 543 条)。

4 .因医学原因中止妊娠

黎巴嫩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因医学原因中止妊娠。根据 1994 年 2 月 22 日第 288 号法律中的医疗道德守则,这些条件是:

堕胎必须是在母亲生命处于极度危险情况下抢救母亲的惟一方法。母亲的健康受到威胁并不是足够充分的理由;她的生命必须处于严重危险之中。

主治医师或外科医生必须征求做医学检查的两名医生的意见,经慎重考虑后才同意只有通过堕胎才能抢救母亲的生命。然后他们一起在报告上签字。

孕妇在被告知情况之后须同意堕胎。如果她处于昏迷状态或危急之中,必须通过堕胎抢救她的生命,才可以不经她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她的丈夫或亲属反对,医生也必须做堕胎手术。

5 .绝育

黎巴嫩没有关于绝育的法律。

B .歧视妇女的主要方面

1 .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

黎巴嫩在卫生保健服务上的支出占其国民总产值的 10% ,在过去三年间翻了一番。黎巴嫩 50% 的人口受益于各种健康保险,这意味着黎巴嫩很大一部分人口未参加保险。这种情况对女户主的影响尤为严重。政府与涉足保健领域的非政府部门合作,为没有参加保险的公民提供半费保健服务。在没有性别歧视的情况下,政府为没有参加保险的人提供住院治疗以及提供花费惊人的慢性病和癌症治疗。

2 .堕胎

除特殊情况外,由于没有法律使堕胎合法化,歧视依然存在。鉴于堕胎通常秘密进行这一事实,也考虑到在其中一些情况下批准堕胎的正当理由,可以推断出这些正当理由和做法源于父权制和基于性别的制度。而且其中一些理由无视妇女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人的需要和条件,只注重这样一个事实,即妇女在与男人的不平等关系中,除作为男人的荣耀外,还扮演一个角色,是其中一方。

C .最新立法进展

1 .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

妇女,作为资金支配权最少的、最贫穷的社会职类中的成员,间接受益于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和市政当局提供的免费服务。此外,她们还得益于针对家庭、特别是针对儿童的项目和方案。这在很大程度上同样适用于女户主(根据 1996 年的统计数字,在黎巴嫩,她们所占比例超过 14% )。

国家保证在遍布各区和各省的政府医院里免费生孩子。国家还保证未参加保险的妇女在需要特别、加强或紧急护理时在私立医院里生孩子。

此外,在生殖健康项目框架内为妇女提供半免费服务的中心数量也增加了。

2 .生殖健康

过去两年里,由于重视妇女保健方面的需求,出现了积极区别对待。这相当于承认妇女的生殖功能在数量和质量上增加她们面临健康方面并发症的可能性,因而需要专门的保健。

这种承认体现在两个基本方面:

把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纳入基本保健计划中。

把与生殖有关的教育编入大学预科普通课程中。

这两个问题对与妇女健康有关的方面有直接影响。

D .妇女保健的发展情况

1 .母亲死亡率

根据全国母亲和儿童健康调查,母亲死亡率约为每 100 000 例分娩 104 人死亡。不过,这一估计数较高,从侧面反映出调查日期 12 年前一段时间的现实情况。如果我们依靠母亲健康的其他指标,如由合格的保健工作者进行产前护理和分娩监护,我们注意到情况良好,因为它显示产前护理有 87% ,分娩监护有 96% 。此外,很多人可获得分娩服务,很可能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两个重要方面:

地区之间在这些服务上存在差别。其中一些地区有全国 15% 的人口,却有 35% 以上的妇女不做产前检查,大约 14% 的孕妇分娩时得不到专业人员的指导。

贫困地区在政府和非政府部门为未参加保险的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低于在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水平。

2 .男女预期寿命

据估计,妇女的预期寿命约为 72 岁,而男子预期寿命为 69 岁( 1996 年)。世界银行的估计显示,在今后几年内,随着男女之间的差距对目前发展轨迹的持续影响,预期寿命将不断上升。

3 .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率

新生儿死亡率( 1 岁以下)

婴儿死亡率( 5 岁以下)

男性

女性

比率

男性

女性

比率

28

27.6

28

33

31

32

资料来源:黎巴嫩母亲和儿童健康调查, 1996 年。

在过去五年内,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率下降了,新生儿死亡率从 35 ‰下降到 28 ‰,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 43 ‰下降到 32 ‰。这些平均数接近黎巴嫩政府 2001 年想要达到的目标(新生儿死亡率 24 ‰, 5 岁以下儿童 28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比率不受新生儿性别影响,但随母亲的教育程度和年龄的变化而变化。这一比率在中学毕业的母亲中下降( 14.8 ‰),在文盲母亲中则上升( 54.5 ‰)。而且,年轻母亲( 20 岁以下)要比年长的母亲更经常失去新生儿。

4 .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

统计数字显示,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血液病和肿瘤( 34% ),其次是自然原因( 26% )。

5 .生育

黎巴嫩总体生育率为 2.2 胎( 1996 年)。大部分妇女生 3 到 4 个孩子,而 7% 的妇女没生孩子, 4% 的妇女有 9 个以上孩子。

如下表所示,城市与农村妇女之间的差距明显:

女性年龄组

合计

农村地区

城市地区

15-19 岁

15.7

15.0

18.3

20-24 岁

84.9

79.1

109.5

25-29 岁

127.5

121.8

152.2

30-34 岁

113.1

107.0

141.8

35-39 岁

68.0

62.0

99.2

40-44 岁

21.2

17.9

39.1

45-49 岁

5.2

4.7

7.5

总体生育率

3.02

2.5

2.8

资料来源:黎巴嫩男女状况, 1999 年。

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去几十年里,城市与农村妇女之间的差距已大大缩小。

6 .产前护理

最近开展的研究( 1997 年)显示,在全国范围内,怀孕期间接受医疗保健的孕妇百分比为 87% ,但地区之间这一百分比不同。怀孕期间没有接受医疗保健的孕妇百分比按地区和原因分布如下:

没有健康问题

靠以前的经验

没有保健服务

费用高

其他

不明

贝鲁特

33.3

33.3

33.3

黎巴嫩山区

44.4

11.1

33.3

11.1

北部

61

8.2

27.5

3.3

贝卡

38.1

21.4

4.8

21.4

9.5

4.8

南部

87.5

6.3

6.3

纳巴蒂亚

79.2

8.3

12.5

资料来源:黎巴嫩母亲和儿童健康调查, 1996 年。

事实上,产前护理不足的原因主要与缺乏保健教育和认识有关,其次与费用高有关。

7 .孕妇营养方案

1998 年开展的研究显明,在黎巴嫩育龄妇女中,缺铁性贫血病例占 25% 。因此,公共卫生部与其他有关部门一起代表黎巴嫩政府,在联合国机构的支持下承担起精心制定一项全国计划的工作,通过在面粉中增加铁和叶酸的含量来解决这个医疗问题。预计于 2000 年开始生产加铁面粉。

8 .使用节育措施

我们从 1996 年的统计数字中推断出,使用避孕用具的黎巴嫩妇女百分比达到 61% ,与阿拉伯国家这方面的情况相比,这是一个很高的比例。正在使用的避孕方法百分比分布如下:

口服避孕药 10%

宫内避孕器 ( 避孕环 ) 17.1%

避孕套 5.6%

其他最新方法 4.5%

“安全期” 9.9%

体外射精法 11.8%

其他传统方法 23.8%

不使用避孕用具 39%

促使妇女不用避孕方法的最重要原因是,她们还想要一个孩子( 21% ),其次是她们在使用避孕方法时觉得不舒服( 13% )和丈夫不同意( 13% )。

值得注意的是,节育方法使用比例受子女人数和性别分布的影响。要是家里男孩人数达到至少两个,这一比例就上升,这也反映出生男孩的重要性。

E .保健工作者

1 .保健部门工作者

现有的关于保健部门男女工作者的统计数字并没有显示对妇女的歧视,因为她们占大多数( 65.5% )。而且,男女几乎平等地分布在各个职类。 276 名合法助产士工作在 171 个诊所,黎巴嫩大约 13% 的人是她们接生的。

2 .传统保健工作者

根据最新统计数字( 1998 年),黎巴嫩国内还有 40 名传统接生婆(非学校毕业的接生员)。她们在边远地区,特别是在北部( 79.4% )执业。她们是非专业人士(约 7% 是护士的助手),而且大部分是文盲( 63.7% ),她们在妇女的家里提供服务。

3 .宗教领袖

一些宗教人物承担起精神引导的任务,有时与心理保健有异曲同工之妙。心理保健的请求者绝大多数是妇女。这些宗教人物在建立和巩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力劝妇女承认她遭受的现实和心理痛苦是她内在的天赋职能方面起着主导作用。他们的工作不用政府或处理妇女事务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批准或控制。

F .性传播疾病

官方来源(防治艾滋病全国方案)提供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黎巴嫩国内报告的艾滋病病例数有波动(按年),现在艾滋病报告病例数达 529 例。 77.8% 的艾滋病患者是男性, 21.3% 为妇女。

就病毒可能的传播方式而言,异性性关系居首位,占 45.1% 。在过去,大部分感染艾滋病毒的人不是本国居民;而如今,约 53% 感染艾滋病毒的人从未出过国(移民或旅游)。

“防治艾滋病全国方案”开展许多活动。虽然他们没有一个针对妇女的专门方案,但他们指出妇女是一个易从其伴侣那里受到更多危险的群体,要是其伴侣在国外与妓女或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话。

G .实施妇女享受卫生保健权利面临的挑战和限制

法律、习俗、传统和宗教有时联合起来阻碍对妇女某些生活方面(关于她们的心理和身体健康)的研究。例如,除特定情况外,法律禁止堕胎,因此堕胎通常秘密进行。秘密堕胎具有风险,妇女付出健康、有时是生命的代价。与此同时,它妨碍对这些风险方面及其影响扩散的研究。

另外,斟酌决定权为确定子宫切除术的普及及其对妇女和妇女与男子关系的心理和身体影响设置了障碍。

我们的社会(包括政府)仍拒绝承认家庭暴力以及特别是对妇女身体和心理暴力现象的普遍性。因此,对案件的列举、描述和分析仅限于那些有悲惨结局的案件。性骚扰、强奸、乱伦,以及妇女和儿童卖淫遭受同样的命运。它们仍是媒体上令人毛骨悚然的标题,而不是科学研究的主题。

黎巴嫩妇女研究领域的研究人员往往对可能是具体保健和心理问题起因的问题不感兴趣。其中一个问题是结婚年龄推迟的趋势(男女都一样),这一点在下面的统计数字中一目了然:

年份

妇女平均初婚年龄

1970 年

23.7

1986 年

25

1996 年

27.5

资料来源:黎巴嫩妇女状况, 1997 年。

人们推迟结婚年龄的现象与越来越多的未婚妇女现象有关连,过去三十年间 30 岁以上单身妇女的比例日益增多。

被推迟考虑的问题还包括,妇女预期寿命较高造成的健康后果,以及因她们属于这两个类别(老年人和妇女)而遭受各种歧视的可能性。这同样适用于残疾妇女、离婚妇女、寡妇、吸毒成瘾妇女、精神病患者和非黎巴嫩公民等妇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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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艾滋病全国方案》,卫生部,(出版物和报告)。

《黎巴嫩 TBA 现场研究最终报告》, LEPA , 1996 年。

Leb/97/PO2 项目文件——将 RH/FP/SH 服务和信息纳入 PHC 系统(公共卫生部和联合国人口基金)。

《黎巴嫩主要与妇女健康有关的立法和法律》, Maha Hatem , 1998 年。

Izzat Charara Baydoun ,《世俗和宗教人员中妇女的心理健康》, Dar Al-Jadid ,贝鲁特, 1998 年。

《生殖健康问题》,地区生殖健康工作组(研究正在进行中)。

《 1997 年家庭生活标准》——中央统计局。

《黎巴嫩男女状况:比较统计》(未发表的研究)。

《黎巴嫩劳动力和家庭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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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年黎巴嫩生活标准图》,社会事务部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黎巴嫩妇女作为人的权利》, Laure Moughayzel 夫人。

黎巴嫩非政府组织关于在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方面取得的进展的国家报告,黎巴嫩妇女委员会,妇女问题后续工作委员会。

《 1998 年黎巴嫩女劳动力》,阿拉伯世界女性研究所。

《黎巴嫩妇女权利委员会 50 周年纪念第 14 次会议纪要》。

文件:《法律和义务平等》,黎巴嫩妇女权利委员会。

社会事务部。

国家教育、青年和体育部。

行政事务委员会。

总工会。

黎巴嫩教师委员会。

《自营职业妇女》,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合作迅速完成的研究 (PRA) 。

《黎巴嫩行政部门研究》, 1999 年, Naziha al-Amine 夫人(未发表的研究)。

对 Riyad Tabbara 博士的采访。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进度报告》,黎巴嫩,妇女问题后续工作委员会, 1999 年。

《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联合方案:主要成就和挑战》,贝鲁特。

《黎巴嫩高等教育》,在 Adnan al-Amine 指导下,黎巴嫩教育科学委员会, 1997 年。

“在公共课程中调整妇女地位的概论”, Izzat Charara Baydoun , Abwab ,第 19 期, 1999 年冬。

《心理学学生——你是谁》, Izzat Charara Baydoun, Kadaya An–Nahar , 1998 年 5 月 13 日。

《黎巴嫩大学生及其倾向》, Adnan al-Amine 和 Mohammad Fahour ,黎巴嫩教育科学委员会, 1998 年。

Fadia Hatit :“妇女在新教科书中的形象”,在 1998 年 6 月 5 日在 Dikwaneh 的 Foundoukia 举行的研讨会期间介绍,此次研讨会由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和计划生育协会主办。

Fadia Kiwan :《妇女在新课程中的形象》,在第 33 条中提到的研讨会期间介绍。

《 19 95- 19 96 、 19 96 - 19 97 、 19 97- 19 98 学年初步统计数字》,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国家教育、青年与体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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