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立陶宛第五次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增编

立陶宛的答复*、**

[收到日期:2014年1月16日]

* 本文件未经正式编辑。

** 本文件附件交存秘书处供随时查考。

导言

1.本文件是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对2013年10月25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LTU/Q/5号文件)的答复。

2.立陶宛的答复是根据多数部委、其他公共机构和大学各按其职权提交的资料编写的。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3日举行会议审议了答复草稿,与会者包括非政府组织、社会伙伴和各大学性别研究中心的代表。答复草稿经与提供资料的组织适当协调。

司法救助和法律投诉机制

对第1段的答复

3.立陶宛法院信息系统/数据库(下称“法院信息系统”) 以电子方式存储立陶宛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的信息。法院信息系统数据库除其他外旨在提高法院系统运作的公共性质和所有利益攸关者及一般公众利用法院系统的机会。已按照既定案件分类法搜索了法院信息系统中的案件。 在2012和2013年程序性文件中,法院信息系统搜索不到任何关键词提及《公约》的案件。下列案件的关键词提及“男女平等”:

·行政案件,诉讼号:3-61-3-01061-2011-5。一审法院案件号Ik-2848-189/2011,上诉法院案件号A-858-403-12;一审法院审理的新案件号I-2867-562/2012,上诉法院案件号A-525-730/2013,关于恢复诉讼的案件号P-444-169-13。

·行政案件,诉讼号:3-61-3-01867-2011-9。一审法院案件号Ik-3701-602/2011,上诉法院案件号A-858-1975-12。

·行政案件,诉讼号:3-61-3-00015-2011-3。一审法院案件号Ik-710-815/2012,上诉法院案件号A-552-314-13。

·行政案件,诉讼号:3-61-3-02379-2011-8。一审法院案件号Ik-1278-624/2012,上诉法院案件号AS-520-361-12。

4.根据法院信息系统数据,在“涉及工作和专业活动领域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政治信念或社会出身的歧视的案件”类别下,一审法院于2012年上半年按《刑法》 第170条审理了1宗刑事案件(案件号1S-963-557/2012),于2013年审理了1宗民事案件(案件号2-1434-7987/2012)。后一案件已进入上诉阶段(上诉法院案件号2A-949/2013)。

5.《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 (下称《方案》)的一个长期目标是专家能力建设和培训。全国法院管理局、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总检察长办公室、内政部下属警察局等机构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持续组办培训,专门讨论性别平等和不歧视问题,包括国家、欧洲联盟(欧盟)和国际法的适用。例如,2012年1月31日举办了一个专门讨论“推行不歧视:实施机会平等政策” 的提高技能研讨会(8个学时)。26名警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了研讨会。2012年在立陶宛各地区组办了9个专门讨论“与受害人沟通的特点” 的研讨会(8个学时);126名警务人员参加了研讨会(见附件1,第6段)。

6.2012年,全国法院管理局培训中心为法官举办了“反歧视的法律和社会方面”的研讨会,专门讨论“禁止歧视的国家和国际法律及其实际应用”;研讨会还探讨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适用问题、禁止歧视的国家和国际法律及其实际应用,以及陈规定型观念、多重歧视和其他主题。37名一般管辖法院法官和行政法庭法官以及15名各级检察院检察官出席了研讨会。

7.2011年,全国法院管理局培训中心确保14名立陶宛法官出席专门讨论歧视和平等权利的国际研讨会;研讨会由设于德国特里尔的欧洲法律学院与欧洲联盟委员会合作举办。2011年10月17-18日举办了“欧洲联盟规范男女机会平等的法律的实践”研讨会,2011年11月14-15日的研讨会专门讨论“第2000/843号 和第 2000/78号反歧视指令的实践”。这些研讨会使立陶宛法官有机会与其他欧盟成员国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交流经验和信息。

8.全国法院管理局培训中心专门为法官、检察官和警务人员举办了关于家庭暴力的培训。培训讨论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涉法律问题,介绍了国外打击家庭暴力的经验和立法的最佳实践。30名法官、10名检察官、20名警务人员和2名司法助理参加了培训。

9.每年特别就男女平等问题举办培训班,目标群体除法律界专业人士外还包括其他领域,特别是所谓“男子汉”领域,包括军队、警察、交通运输部门等的员工。为成功地寻求庇护的外国人个别安排关于人权和平等机会的单独培训。 各类培训活动的具体实例见附件1。

10.男女平等问题为大学课程,特别是未来律师的课程的一部分。例如,Mykolas Romeris大学的人权法硕士课程包括国际法、欧盟和国家的法律。难民法和其他研究项目的课题包括性别问题。维尔纽斯和希奥利艾大学的性别研究中心不仅提供许多关于性别平等的选修课程,而且从2014年开始开设“性别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课程。维尔纽斯大学每年约有300名学生选修性别研究课程。

11.《2010-2014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目标之一是确保所有人,包括在偏远和农村地区的人,可以获得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知识和信息。为此目的,这个方案的教育活动首先针对地方一级,包括社区。例如,在国家预算和欧盟社会基金的支持下,社会保障和劳工部在2013年推出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性别平等是一笔合算的投资”。该项目旨在提高对性别平等问题的认识,以及在全国所有城市有系统地举办地方一级的性别平等培训。示范培训课程(27个小时)制定后,2014年1月开始向市级公务员以及雇主和工会、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提供培训。培训课程包括性别平等的关键概念;性别平等法律,包括欧盟法律和国际条约,特别是《公约》;性别主流化的实例。同一项目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一个持续进行的提高认识运动;这个宣传运动不仅依靠一般媒体而且利用最新信息技术,因为立陶宛的信息技术非常先进,信息可以传达到国内最偏远的地方,触及农村地区妇女、罗姆人妇女、寻求庇护者等等。

12.《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成果每年采用定量标准评估(受训人数、培训班次数、学以致用人数)。独立外部专家在2014年对方案影响进行了综合比较评估。评估的结果和变化将与2009年进行的影响评估的结果比较。在制定新的《2015-2020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时将考虑评估的结论和建议。

对第2段的答复

13.2010年,机会平等监察员审理了148宗投诉,包括40宗涉及性别歧视的投诉(调查总数的25%)。2011年,监察员审理了157宗投诉,包括38宗涉及性别歧视的投诉和3起监察员主动就性别歧视问题进行的调查(调查总数的20%)。2012年共审理了189宗投诉,包括63宗涉及性别歧视的投诉(调查总数的31.5%)。有关2013年审理的投诉的信息将于2014年3月公布。性别歧视问题投诉人的性别分布数据见附件2。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没有收集关于性别歧视投诉最终结果和区域分布情况的资料。

14.立陶宛于2008年经济衰退前夕收到委员会关于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在各地区设立分支办事处的建议。控制经济衰退的措施包括厉行节约,特别是在公共机关。在上述情况下,为了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工作重点是有效利用人力和财政资源,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主要是手机和智能电话和互联网。立陶宛信息技术部门非常发达,覆盖全国各地(见附件3),因此,所有人不论其居住地、年龄、残疾状况为何,都很容易与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联系。但是,较偏远的城市和农村地区仍然缺乏关于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信息。

对第3段的答复

15.2011年9月21日,议会理事会决定改善议会监察员办公室的监管条例,以确保其符合适用于国家人权机构的《巴黎原则》的要求。为此成立了一个议会工作组,审查和修正关于议会监察员办公室的法案,实际上将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能授予议会监察员办公室。法案提议扩大监察员的职能,授予更大的权力,并确保其具有更广泛的独立性,使议会监察员办公室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该法案已于2013年7月3日提交议会。其后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评论意见作出了澄清,并于2012年9月24日重新登记。议会人权委员会目前正在完善草案,使其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对第4段的答复

16.性别平等体制机制的效力是加速实现事实上的性别平等的一个关键先决条件。2013年下半年,立陶宛担任欧洲联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将事实上的性别平等和性别平等体制机制的效力定为优先事项。在立陶宛担任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期间,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为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加强体制机制效力的结论, 其中建议成员国采取具体行动,如合作、协调、各级协同努力、监测、影响评估等,加强体制机制效力,以加速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结论还提出一个新的性别统计指标,以监测《北京行动纲要》关切领域“提高妇女地位的体制机制”的执行情况。

17.上述欧盟理事会结论附有欧洲性别平等研究所应轮值主席国立陶宛要求编写的比较报告《北京行动纲要在欧盟成员国的执行情况审查:体制机制》。欧洲性别平等研究所设于维尔纽斯,是唯一专门研究性别平等问题的欧盟机构。报告根据以下的欧盟一级指标提供了所有成员国体制机制的比较资料,如政府内负责性别平等的最高一级建制、政府性别平等部门的人力资源、独立平等机构的人力资源、性别主流化和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字。

18.《男女机会平等法》 第3条规定,国家和市政府有责任制定并实施促进男女平等的方案和措施。2013年7月2日修正的《机会平等法》 规定落实第3条的具体机制。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公共机关有责任在战略规划文件中纳入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措施。市政当局则必须在市政战略发展计划和/或市政战略行动计划中包括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措施。

19.为了确保适当落实措施,从2013年起,在《国家方案》框架内向市政府提供的培训强调如何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和市政府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并说明这些措施可以给当地居民和社区带来的好处和增加值。培训由社会创新基金执行,由社会保障和劳工部提供经费。迄今已培训了150名市政当局和非政府组织代表。此外,第11段所述试点项目的目标还包括促进各市在性别平等领域进行可持续活动。

20.社会创新基金执行了一个社会保障和劳工部资助的项目,研究国家和地方一级的体制机制的效力;在该项目下调查了国家机关、市政府和妇女组织的情况,并提供了关于加强各级有效合作和地方自治政府一级应采取的具体步骤的结论和建议。基金指出缺乏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手段,市政战略计划缺乏关于具体措施的资料,市政府不了解性别平等可为当地带来的好处和增加值。在草拟新的《2015-2020年男女平等国家方案》时将考虑到上述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21.社会保障和劳工部的男女平等司有3名工作人员。各部委的内部结构没有专项预算经费。因此无法提供可动用财政资源的确切信息。该司是组织结构最高一级的单位,直接向主管性别平等问题的副部长负责,完全符合欧盟有关体制机制的指标。

22.各部委内指派1或2人为性别平等协调人和男女平等委员会成员。协调人应邀参加定期培训。例如,2013年10月,妇女问题信息中心连同机会平等专员办公室和希奥利艾大学性别研究中心为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成员举行了为期3天的培训。培训题目包括“男子和妇女在立陶宛媒体和文学中的形象:历史和现代背景”;“在每类活动中平等对待男女”等等。2013年9月13日,委员会成员参加了在维尔纽斯举行的轮值主席国立陶宛高级别会议,主题为“事实上的性别平等作为对‘欧洲2020’的贡献:体制机制的效力”;11月20至22日,他们参加了在维尔纽斯举行的轮值主席国立陶宛关于“结构变化促进学术机构性别平等”的高级别会议以及其他性别平等活动。

对第5段的答复

23.《国家方案》范围内的措施多为连续性措施,特别是教育方面的措施,需假以时日才能有可持续的成果。《方案》措施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公开, 按量化标准提供各项措施的具体执行数据:举办的研讨会、培训和其他活动的数目,以及参加提高技能研讨会、培训和其他活动的员工人数。其他评估包括实际应用从上述活动学到的知识的人数以及收到信息的人数。2012年共有12个关于男女平等问题的研讨会和其他活动,受训人员340人。2013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共有11个培训班和其他活动,受训人员346人。参加上述培训活动的人员来自多方面,包括国家和市级机关工作人员、教育机构、媒体代表、非政府组织、社会合作伙伴、农村社区成员、教师、自由职业者、老年人等等。

24.就《方案》领域的发展进度而言,男子与妇女情况的质量变化,将于2014年以广泛比较评估《方案》影响力的方式进行评估。影响力评估将由独立专家进行。草拟新的《2015-2020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时将考虑到影响力评估的结论和建议。

25.由于各部委都要负责《方案》的实施,因此没有计划配置人力资源。在5年期间(2010-2014年)实施《方案》措施所需国家预算经费达929 000立陶宛立特,其中包括:2010年53 000立陶宛立特,2011年184 000立陶宛立特,2012年239 000立陶宛立特;2013年216 000立陶宛立特,2014年236 000立陶宛立特。

暂行特别措施

对第6段的答复

26.为了执行《国家方案》措施,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草拟并于2012年公布了适用暂行特别措施的建议。 该出版物介绍了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和应用实例,以及如何在立陶宛应用这一手段促进性别平等。第22段提到的培训讨论了上述建议及落实建议的要点,市政府代表和社会合作伙伴也参加了这些培训。

27.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立陶宛的另一个优先事项是经济决策中的性别均衡。在担任轮值主席国期间,立陶宛采取积极步骤利用欧盟法律制定经济决策方面的暂行特别措施,争取加速谈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改善上市公司非执行董事性别均衡的指令提案及其他有关措施。该指令草案旨在确保所有会员国采取措施,确保到2020年公司董事会实现性别均衡。也就是说,40%的非执行董事或至少33%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该指令草案获得通过后,所有成员国必须在这一特定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

对第7段的答复

28.与委员会的建议保持一致,改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仍然是《国家方案》的一个长期目标。《2005-2009年方案》 的具体任务之一是改变对男子和妇女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角色所持的陈规定型观念;2009年的《方案》影响评估明确显示, 大量教育、信息和培训措施有助于改变陈规定型观念。新的《2010-2014年方案》将促进男女待遇平等的工作推广到所有领域,更加积极地破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案》许多其他措施取得的成果也推动了促进男女待遇平等的工作。在执行《方案》措施时为不同的目标群体,包括媒体代表举办的大多数培训及其他活动仍然经常讨论改变陈规定型态度的问题。

29.在2012年立陶宛协调北欧和波罗的海合作期间,优先事项之一是妇女与媒体的问题。2012年5月23日在维尔纽斯举行了一个关于性别与媒体问题的北欧-波罗的海会议,讨论妇女在媒体中的形象,包括文字和图像表达方式,以及传媒机构中的性别均衡问题。与会者包括媒体专业人士、记者、杂志编辑、北欧部长理事会立陶宛办事处的代表、欧洲性别平等研究所的代表、北欧和波罗的海性别平等工作组成员等(共31人)。这些信息公开,可以从社会保障和劳工部支持的妇女信息门户www.lygus.lt,以及妇女问题信息中心的脸书社交网络网页查阅。

30.为了执行《方案》的一项措施 “筹备和执行‘男子和妇女在立陶宛媒体和文学中的形象:历史和现代背景’培训课程”, 编制了一个示范培训课程,目的是促进将学到的知识实际应用于消除媒体中的性别定型观念,解决存在立陶宛国家和地区媒体之间的差距,寻求可能加速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的办法。第一个培训班于2013年10月举行。

31.委员会要求提供补充信息,说明 “为媒体代表举办关于在媒体上公正和不歧视地展现妇女和男子形象的培训”的措施。为执行这项措施,机会平等监察员办事处于2012年11月28日在克莱佩达为立陶宛西部和北部媒体代表举办了“媒体对歧视意识的影响和记者的个人责任”研讨会。2013年12月19-20日,监察员办公室为区域媒体代表安排了关于“性别歧视的困境:媒体的作用” 的培训。这是整套训练活动的第一部分。培训目的是提高认识和提供知识及促进媒体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培训和讨论主题包括“欧盟和立陶宛规定男女机会平等的法规:法律问题”、“形成、助长和改变歧视性制度的机制”、“媒体中的阴柔女性和阳刚男性形象”、“建构/解构语言和视觉上的性别定型观念”。与会者讨论了性别角色的表达方式及其在当代环境下的意义,并研究了报刊上的视觉材料。

32.2009年《方案》整体影响评估显示,《方案》的长期持续措施,包括针对媒体的提高认识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果。下一个订于2014年进行的《2010-2014年方案比较影响评估》也将评估陈规定型态度的改变。

33.另一个例子(见附件1)是为传统的“阳刚男性”公司(如立陶宛海事安全局、AB Lietuvos Geležinkeliai、克莱佩达国家海港管理局等)的员工举办培训。培训着重于宣扬非陈规定型态度、平等待遇,特别是改变对妇女和女童的陈规定型态度。

34.委员会要求获得关于地方劳动力交流办公室顾问培训的补充信息。2012年组办了研讨会,与会者为44名直接与客户接触的地方劳动力交流办公室顾问(其中有41名妇女)。

35.《男女机会平等法》不规范家庭和私人生活,因此,如报告第47段所述,《方案》不适用于家庭和私人生活领域。但是,有系统地长期通过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活动宣传平等对待男女的观念,有助于妇女和男子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按照性别平等原则明智地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正在进行的整个《方案》旨在确保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36.作家、公共信息传播人及记者和出版人都必须遵守立陶宛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际条约,奉行仁爱、平等、容忍和尊重人权的原则。媒体不得发布信息煽动基于年龄、性别、性取向、族裔本源、种族、民族、国籍、语言、出身、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或观点,歧视、暴力侵害、灭绝一群体或属于该群体的人;法律还禁止传播虚假信息、诽谤和攻击他人的信息,以及损害人格尊严和荣誉的信息。广告不得违反公共道德原则,损害人格尊严和荣誉,煽动族裔、种族、宗教、性别或社会仇恨和歧视,诽谤他人或虚报信息,煽动暴力或侵略性行为。《公共信息传播法》 及其他关于新闻的立法规定各项有关新闻的原则;记者职业道德监察员负责监督对这些法律的遵守情况,监察员也间接参与处理有关改变公众对待妇女和女童(包括因族裔本源、年龄、残疾或其他特征而受到多重歧视的人)的陈规定型观念问题以及在媒体中塑造正面和非性化的妇女形象。

37.在《2012-2014年促进不歧视机构间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 下列机构进行了宣传活动以改变陈规定型观念: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出版物、海报、宣传录像、电视和电台广播、关于机会平等和不歧视问题培训、市政人员研讨会、在立陶宛高等教育机构和公共图书馆举办有关各种不歧视政策的公开讲座);内政部下属信息技术和通信司(在网站www.ird.lt上公布基于被害人国籍、种族、出身、宗教、语言或属于任何群体而实施的犯罪活动统计数据);社会保障和劳工部下属青年事务司(在立陶宛一个选定的地区组办宣传不歧视、容忍和尊重人权问题的青年培训班);文化部(举办宣传容忍和认识其他文化的活动以促进改变陈规定型观念);社会保障和劳工部下属残疾人事务司(为新闻工作专业人员举办不歧视残疾的培训)等等。

38.2012年底,文化部参加欧洲委员会开展的Dosta运动, 目的是促进以容忍态度对待罗姆人,包括罗姆女童,及摒除一切陈规定型观念;运动于2013年4月8日国际罗姆人日展开。该运动旨在促进对罗姆人的认识,使非罗姆人更深入了解罗姆人,消除根深蒂固的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所造成的一切障碍。文化部将Dostos教科书翻译成陶宛文;该书探讨并驳斥各种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有关罗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将向学校和其他机构提供该教科书。为推行运动而积极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出版介绍罗姆人及其文化的书籍。

39.立陶宛根据一套标准评价教科书, 评价标准要求教材符合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立陶宛共和国的价值观,公平对待性别、年龄组别、残疾、能力、社会地位、种族、族裔本源、宗教和信仰。“教科书和其他能力发展培训教材的编写方法建议”(2012年,维尔纽斯)详细说明了公平评估性别的规定。 讨论发展社会能力的教科书强调容忍为进行沟通和合作的关键个人素质。上述建议提议,教科书应提供信息和实习作业以促进在性别、种族、宗教和文化方面相互尊重和容忍,鼓励男女学童讨论生活中常见的城乡地区不同社会阶层、教育背景、生活水平和专业的人的情况。2010-2013年总共审查和新编写了399本教科书。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对第8段的答复

40.政府已制定法令 实施《防止家庭暴力法》。 同一决议为实施下列立法的基础:《警务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投诉的程序》;《驱逐施虐者的程序》;《警务人员监测责令犯罪人暂时迁出居住地点的判决执行情况的程序》;《特别支助中心方案》;《防止家庭暴力法的实施》。

41.截至2012年9月,立陶宛全国共有17个专门援助中心;中心由国家预算提供经费,由妇女非政府组织管理。中心旨在帮助受家庭暴力之害的妇女。中心工作人员在获得警方或家庭暴力受害人亲友提供的关于暴力事件的消息和联络方法后立即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直接与受害人联系,澄清情况并提供综合协助,包括情绪上的支持;他们还提供进一步协助的信息和根据个人情况设计的协助措施,并与暴力受害人商定其最能接受的综合专门协助方法。

42.《刑法》第二十一章开列性胁迫、强奸和其他性犯罪行为(侵犯个人自由行使性自决权和个人性不可侵犯性的犯罪和轻罪)。法律惩罚一切性犯罪行为,包括配偶之间的行为。不过立陶宛法院信息系统尚未分列根据《防止家庭暴力法》发出的保护令。今后应还有机会采取此做法。

43.2011年12月15至31日,警方事故登记册记录了1 712宗家庭暴力案件;据此对684宗案件进行了审前调查,330宗案件不予进行审前调查。2011年展开的家庭暴力案件审前调查认定566名妇女、62名男子和69名儿童为受害人,622名男子、38名妇女和2名儿童为犯罪嫌疑人。

44.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警方事故登记册记录了18 268宗家庭暴力案件;据此对7 586宗案件进行了审前调查,3 604宗案件不予进行审前调查。2012年展开的家庭暴力案件审前调查认定6 494名妇女、721名男子和637名儿童为受害人,6 462名男子、286名妇女和23名儿童为犯罪嫌疑人。

45.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警方事故注册登记录了21 615宗家庭暴力案件;据此对10 015宗案件进行了审前调查,7 286宗案件不予进行审前调查。2013年展开的审前调查认定8 322名妇女、 1 128名男子和 739名儿童为受害人,8 151名男子、501名妇女和62 名儿童为犯罪嫌疑人。

46.在《防止家庭暴力法》生效(2011年12月15日)之前,警方登记册通常将关于家庭暴力的报告归类为“家庭争吵”、“家庭矛盾”等,但上述类别内的一些报告并不涉及家庭暴力(邻居之间的矛盾、大楼内喧哗吵闹、音乐太吵等等)。因此,无法提供在该法生效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报案数据。2010-2012年记录在案被家人或亲人侵害的受害人信息载于附件4。目前正在开发新的刑事诉讼信息系统/数据库。按照计划,该系统将于2014年10月启用。

47.全国法院管理局用于收集案件统计数据的案件分类没有关于《家庭暴力法》适用情况的分类。预计全国法院管理局稍后将考虑对案件分类作出增补。

48.不断为法官、司法助理和检察官安排培训。例如,2011年4月12-13日为15名法官、5名检察官和10名警务人员举办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研讨会。2011年4月14-15日,为15名法官、2名司法助理、5名检察官和10名警务人员举办了第二个关于家庭暴力的研讨会。研讨会共计15个学时。题目包括:法律改革的最佳实践(改革家庭暴力法律的国际原则和标准、政府举措的目标和立法部门的响应、预防性保护令及其目的);行为人的后果;家庭暴力的事实和曲解;暴力、权力和控制的理论;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应对;德卢斯协调社区应对模式的应用;家庭暴力风险和潜伏风险评估;指认侵害人;高风险案件;虐待行为累犯和违反保护措施;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

49.2011年1月24-27日,为12名法官、10名检察官、5名司法部下属监狱司专业人员和5名内政部下属警务司专业人举行了关于“未成年司法”的研讨会。2011年12月5-8日,为20名法官、9名检察官、4名司法部下属监狱司专业人员和5名内政部下属警务司专业人举行了第二个关于“未成年司法”的研讨会。研讨会的讨论题目包括:电子空间暴力侵害儿童行为(2个学时);家庭暴力(2个学时);与暴力儿童和暴力受害人沟通的特点(3个学时)。

50.为执法官员和其他律师举办了2个研讨会,主题为“刑事诉讼程序”(对象是具5年以上司法经验的地区法院法官)及“立陶宛共和国《防止家庭暴力法》的实际适用问题”(2个学时)。2012年5月7-9日,为28名法官、3名司法助理和14名检察官举办了研讨会。2012年11月5-7日,为31名法官、3名司法助理、14名检察官和1名其他专业人员举办了研讨会。2013年举办了一个3个学时的研讨会,题目是“立陶宛共和国《防止家庭暴力法》的实际适用问题”。2013年2月18-20日, 为37名法官、4名司法助理和8名检察官举办了研讨会。2013年11月25-27日为法官和检察官举办了另一个同样的研讨会。

51.2011年,立陶宛警察学校为立陶宛全国各县警察总部69名警务人员举办了6个关于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技能进修研讨会。2012年,为201名警务人员举办了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14个技能进修研讨会。2013年,立陶宛警察学校为228名警务人员举办了“防止家庭暴力”培训。2013年,内政部联同维尔纽斯妇女之家危机中心为维尔纽斯市警察局和应急中心举办了为期2天的培训,介绍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援助的机制。

52.内政部下属警务司的网站另辟一个“无暴力生活”专章; 除了载列上述法律和有关家庭暴力的其他立法,还提供举报家庭暴力事件的方法和联系号码,以及专业援助中心的联系号码。该专章网页定期发布有关家庭暴力事件与其后果,以及警方采取的防范措施的信息。内政部管理的网站www.bukstipri.lt向暴力受害人以及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包括法律信息、统计资料、研究数据和实施的防范措施。

对第9段的答复

53.司法部为了执行《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国家战略》的措施, 设法改善暴力受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及提高相关人员的能力,为提供(组织)国家保证的法律援助的人员举办了培训课程,课题包括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及和解调停。培训学员包括35名市政府行政部门代表、19名国家保证的法律援助服务处工作人员和3名二级法律援助处的律师。

54.2012年,为实施《防止家庭暴力法》以及上文第41段所述的专门援助中心方案,国家拨款资助陶宛全国9个市内专门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援助的中心。国家预算向这些中心的活动提供的经费2012年为579 600立陶宛立特,2013年为920 000立陶宛立特。附件5按地区分列有关向受害人提供的援助,包括临时住宿的信息。

55.社会保障和劳工部每年为综合援助受暴力侵害妇女和防范措施提供经费。2010-2012年为此拨款1 398 000立陶宛立特。平均每年支持25个非政府组织项目,主要为妇女组织项目。非政府组织援助暴力受害人的项目包括:在紧急情况中提供支助;提供关于各种可供利用服务的信息和咨询意见;法律咨询和心理辅导;提高认识;与服务提供者磋商;协助施暴者控制行为等等。每年有1 500名暴力受害人获得综合援助。妇女组织的项目大大地促进了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会议、研讨会、圆桌讨论会、宣传运动和培训),使人们认识到暴力的性别本质、暴力行为不容姑息等等。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对第10段的答复

56.为落实《2009-2012年预防和控制人口贩运方案》 而采取的措施旨在改善预防和控制人贩活动的法律法规,加强市级预防和控制人贩活动领域的跨部门合作,及进一步防止人贩活动和胁迫卖淫,包括广泛宣传人贩活动问题及为学校教职员举办培训班强调人贩活动和卖淫活动造成的危害;资助旨在向人贩活动和强迫卖淫受害人提供社会援助和协助受害人重返社会和劳动力市场的项目,以及援助从国外返回立陶宛的人贩活动受害人,等等。方案措施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在内政部网站上公布。 报告提供按既定质量和数量标准衡量的具体成果的详细资料。例如,2012年有25名受害人重新融入社会、12人获得身份证明文件、30名受害人被雇用、16人在劳动力交流办公室登记求职、4名受害人获得专业资格、11名受害人获得保护免于危险移徙,等等。由于财政拮据,没有进行外部评价。提高人贩活动外国受害人对执法机构的信任的措施未予执行,因为没有确定存在任何外国受害人。但已制定支助外国受害人的规定,包括给予暂住证、住房等。

57.为落实上述方案,社会保障和劳工部资助了旨在向人贩活动和强迫卖淫受害人提供社会援助及协助受害人重返社会和劳动力市场的项目。在2009-2012年期间,总共向15个非政府组织项目提供了387 000立陶宛立特的资助。向398人(340名妇女和58名男子)提供了综合援助,其中有232人为人贩活动受害人(其余属于不同风险组)。向45人提供了临时住所。

58.外交部领事司在实施上述方案的过程中,协助人贩活动受害人从国外返回立陶宛共和国。2009-2010年该措施获拨款5 000立陶宛立特,2011-2012年获10 000立陶宛立特。2010年,向3人提供领事协助, 2011年1人(西班牙),2012年6人。

59.领事司每年为领事官员开办培训班,学习如何识别人贩活动受害人和向他们提供有条件的援助。外交部内联网向领事官员提供识别与协助受害人的信息。外交部在其网站http://keliauk.urm.lt向人贩受害人提供信息。为了协助人贩活动受害人并帮助他们在返回立陶宛后融入社会,领事司工作人员经常与立陶宛和外国主管当局和非政府组织交流信息。

60.为了确保有效实施《预防和控制人口贩运方案》及保持其连续性,设计了一个扩展方案的计划,即实施国家预防和控制犯罪方案的机构间行动计划。 附件6载有防止人贩活动措施的宗旨和目标、资源配置和执行机关。

61.2013年,社会保障和劳工部为执行上文第60段所述的机构间行动计划拨款150 000立陶宛立特,资助5个旨在协助人贩活动受害人和高危群体及推行预防措施等的非政府组织项目。2013-2015年拨款估计数(每年150 000立陶宛立特)涉及5个旨在执行人贩活动预防措施的项目。活动的目的是提高社区与公众的认识和进行宣传,鼓励各机构在预防和控制人贩活动方面密切合作,监督协助人贩活动受害人的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警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此外,该部在2013年以国家预算和欧盟结构基金支持3个旨在预防人贩活动和协助受害人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的项目,总额达100万立陶宛立特。

62.除上述措施外,还有专业人员的年度培训和国际项目,以及专门讨论识别人贩活动受害人和与受害人接触的问题的部门间会议,例如:2012年让提供和组织国家保证的法律援助的人员有机会参加关于“人口贩运”的培训。警方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了特别措施预防与人口贩运有关的犯罪。在立陶宛明爱中心和失踪人员家属支持中心的合作下,为年青人组办了宣传预防的活动及关于人口贩运的讲座。预防措施包括提供下列信息:人贩子的主要诱拐手法和虐待手段、人贩活动的形式、立陶宛国内和国外援助人贩活动受害人的组织。内政部下属警务司的网站 定期公布关于人贩活动的预防和控制、人贩犯罪活动的风险和其他各种问题的信息。

63.内政部提请注意,所有人贩活动受害人均可获得综合援助,但提供的援助并不一定被接受。通过匿名制度,不传播和统计个人资料。受害人可获得国家资助的法律援助,除非受害人有自己的律师。内政部在编制报告和填写国际组织调查问卷时,各主管部门和组织提供的人贩活动调查数据载于附件7。

64.据内政部称,迄今没有任何人贩活动外国受害人因与刑事检控当局合作而根据《外国人法律地位法》 第26条的规定获得暂住证。应当指出,难民接待中心从2013年开始专门辟设住宿和提供社会援助的地方,接纳任何曾经或仍然受到人贩犯罪活动之害的外国人,以待本人决定是否与审前调查机关或法院合作。

对第11段的答复

65.2011年,根据《行政犯罪法》第1821条“卖淫或买淫”,警务人员共发出415张传票。408张传票发给成年人,包括389名妇女和19名男子,7张发给未成年人。警方共发出17张买淫嫖娼传票,犯罪人均为男性。2012年,警务人员根据上述法规发出252张传票,其中包括2名未成年人。20名男子购买卖淫服务,2人本身从事卖淫活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必须充分证明其活动为自愿的牟利活动,才可以适用行政制裁。

66.应当指出,以上各段所述的社会保障和劳工部支助项目的目标群体包括人贩活动和强迫卖淫受害人。在这些项目下获得综合援助的人85%是妇女,大多是胁迫卖淫受害人。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患者及其亲属协会开办一个专门支援项目,目标群体是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患者和相关高危人群及其亲属。

67.公共卫生办事处专业人员可开展教育活动,利用其网站、专门活动和会议,向各社区传播关于性传播疾病和卖淫的健康风险的信息;他们也举办活动纪念世界艾滋病日。立陶宛各地低门槛服务中心的工作旨在降低高危行为感染率、用药过量风险和死亡事件、犯罪、对健康、社会、经济和法律的不良后果。

68.根据传染疾病和艾滋病中心(下称“传染病中心”)的数据,2012年立陶宛全国共有11个独立法律实体或组织分部(办事处)提供低门槛服务。这些行为体总共向利用低门槛服务的人分发了32 031个安全套(2011年32 697个安全套),提供了17 534次咨询和信息服务(2011年20 871次服务)、3 094次中介服务(向医疗机构登记、提供社会法律服务援助)(2011年2 672次服务)。根据传染病中心的数据,2012年共有327名妇女(提供收费性服务者)接受艾滋病毒感染检测,一名妇女被确诊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克莱佩达成瘾疾病中心对多达42.2%提供收费性服务的妇女进行了艾滋病毒检测。

69.在试行《2011-2015年预防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和援助儿童国家计划》的过程中, 从2005年开始向暴力(包括性暴力)受害儿童及其家人提供综合援助(心理、医疗、社会和法律援助)。然而,对服务的需求超过了各组织向暴力受害人提供综合服务的能力。非政府组织每年约得拨款300 000立陶宛立特。

70.为了确保提供长期援助,社会保障和劳工部在欧洲经济区的财政机制下执行 “高危儿童和青年群体”方案,期望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一个援助性暴力受害儿童的中心。一俟立陶宛中心成立,即保证向性暴力或性虐待受害儿童及其家人提供专门综合援助、优质儿童咨询和其他服务。中心旨在防止性暴力和性虐待受害儿童不断受到创伤,减少遭受继发性损害的可能性,并帮助解决创伤造成的影响。

71.《行政犯罪法》第182(1)条不仅规定从事卖淫而且也规定买淫的法律责任。该法第182(1)条的评注规定,不得以行政程序追究以任何形式从事卖淫活动的未成年人的责任,除非经证明有关未成年人自愿为牟利目的卖淫。

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对第12段的答复

72.2012年,33名妇女当选为议会议员(全体议员的23%)。2013年底,14名部长中有1名女部长(7%)。2011年,342名妇女当选为市议会议员(22%)。2013年, 60名市长中有6名市长(10%)。2013年底,妇女在公务员中的占比为76%(法定人员除外)。根据《公务员名册》的数据,3 737名女公务员担任管理职位(法定人员除外)。关于男子和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详细资料见附件8。

73.在执行《方案》措施期间,立陶宛全国各地妇女政治家俱乐部的活动每年获得10 000立陶宛立特的经费。有关措施包括为团结各党派女政治家的米尔达俱乐部成员举办研讨会,安排立陶宛各大城市的女政治家俱乐部负责人的会议。例如,2012年为来自立陶宛各地区代表不同党派的13名女政治家举办了“如何成功地组织竞选活动”的研讨会。此外还为米尔达女政治家俱乐部举办社交活动,争取扩大关系网的活动。该活动涉及71名来自立陶宛各地区的多个组织和政党的妇女。考纳斯举行的一次讨论“在议会选举中实现性别平等”的会议。与会者96人,大多是米尔达俱乐部的活跃政治家。2013年米尔达妇女政治家俱乐部的会议制定了欧洲议会和市政府的选举战略。通过不同的活动进行讨论,决定利用欧洲议会选举前的时间展开推选妇女的50-50运动,并设法确保候选人名单有50%妇女。

74.各党派在制定候选人名单时,自愿选择一个模式来实现性别均衡。《机会平等法》规定可适用暂行特别措施,但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然而,迄今提交的若干法律修正草案尚未获得议会同意。

教育

对第13段的答复

75.为了实施《科学界男女机会平等战略》, 立陶宛科学院在欧盟结构基金资助下于2011-2012年开展了 “促进科学领域性别平等(LYMOS)”项目。该项目包括战略规定的活动:颁发奖学金给产假/育儿假后返回工作岗位的科学家,支助科学考察,在议会和政府部门举办讲座和讨论会,举行长期和短期的性别平等问题培训班,组办“促进科学领域的性别平等”国际会议,进行关于性别平等的民意调查,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设计一个互联网门户,开展宣传活动,在全国电视播出公益广告,出版“促进科学领域的性别平等”一书, 其中除了提出各种研究成果,还向科研机构提出在科研机构确立男女科研人员机会平等制度的建议。 没有进行外部影响评估。

76.教育和科学部已拨款更新退学和失学儿童信息系统(NEMIS) 的软件以改进整个系统。该部与其他机关协调制定NEMIS法规草案。正在进行软件的更新和测试。

77.《方案》规定的教育和科学领域具体措施由教育和科学部负责实施。这些措施的影响将在《方案影响广泛综合比较评估》中进行评估。

78.2013年以前,学生登记册不收集学生的民族或族裔本源数据。从2013-2014学年开始登记母语数据,但不要求学校提供这些数据。根据教育和科学部所得初步数据,立陶宛综合学校共有学生357 421人,包括罗姆学生414人(227名女生和187名男生),占总学生人数的0.1%。9-10年级(综合教育第二部分)和11-12年级(中等教育)女生较多:9-10年级24名,11-12年级7名;男生人数为:9-10年级15名,11-12年级5名。目前还没有罗姆学生被拒绝入学或退学的数据,由于以前没有收集数据,所以无从比较。学生登记册没有学生国籍或母语的数据,因此登记册没有显示罗姆学生人数。

79.为了使学龄前儿童顺利融入学校,每年向罗姆人社区中心提供经费为40名4-7岁儿童开办学前准备班,课程包括立陶宛文、数学和社交技能。同一住区所有男孩和女孩都上课。非政府组织“立陶宛少鹰联盟”开展“帮助我适应:迈好学校第一步”项目,目的是制定新的长期方法以解决排斥罗姆儿童的问题。该项目由立陶宛志愿者和罗姆儿童合作进行,建立在友好、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有助于提高罗马儿童的积极性和他们成功融入学校的机会,消除彼此的消极态度和扩大融合的机会。课程每周两班,一班专门通过非正规教育方案提高社交技能,另一班是家庭作业班。参与该项目多为女生。

就业

对第14段的答复

80.男女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是持续实施的《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一个长期优先事项。《方案》规定一套定向措施,致力于定期消除劳动力市场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的情况,包括消除结构性不平等。

81.《方案》在就业方面的措施与妇女组织一起实施,并向其相关项目提供资金。例如,妇女问题信息中心的连续项目在2012年和2013年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工部的资助。这个项目每年选出“平等工作场所”,例如,Kybartai惩戒所和UAB Plius在2013年被评为“最平等的工作场所”。评选活动旨在促进规划工作场所的性别平等,从而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

82.《方案》资助培训、研讨会和其他教育活动,目的是消除劳动力市场的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改善性别均衡状况。例如,2013年妇女问题信息中心为社会伙伴举办了培训。来自11个立陶宛城镇的38名代表不同工会的人员参加了培训。社会创新基金于2012年在马里扬波莱和尤尔巴尔卡斯举办了两次研讨会,专门讨论“按计划定期实施工作场所男女平等方案”。26名员工或其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83.对于寻求自营职业或自行创业的人士,立陶宛劳动力交流办公室提供关于创业条件、经营方法、招聘员工、领照经营商机的信息,并举办营商入门培训。2012年有4 277人,包括1 885名妇女,参加了营商入门培训(2011年有3 304人,包括1 482名妇女)。各地方劳动力交流办公室向寻求自营职业的人个别提供信息和咨询意见,使他们了解创业条件、经营方法和领照经营的机会。2012年向24 380人,包括11 544名妇女,提供了关于利用国家援助的领照经营商机的咨询(2011年向42 343人,包括17 952名妇女提供了咨询)。

84.农业部通过农村人民商业活动申请支助条例,其中包括以下申请支助标准:“申请人(农民或农村居民)为妇女,或雇用的妇女人数在提交支助申请前至少连续18个月超过年均雇员人数的50%”。支助落实地方发展战略的条件是,申请支助的地方活动团体必须确保其管理机构保持性别均衡,即其管理机构决策人员至少有40%为同一性别。

85.旨在消除劳动力市场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的措施也有助于缩小性别工资差距。根据欧洲联盟委员会《2012年男女平等进度报告》, 立陶宛在缩小性别薪酬差距方面获得积极评价。性别薪酬差距缩小近一倍:从2007年的22.6%减至2011年的11.9%。

86.《立陶宛共和国国家和市政机关工作人员薪酬法案》 目前正在由相关部委磋商协调。法案旨在规定适用于根据劳工协定雇用的国家和市政机关员工的单一薪酬制度。其目的是使从事需要同等资格和同等复杂的工作的人享有同等薪酬条件,将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薪酬与上一年工作业绩挂钩,对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适用事前确定的年度职务、目标和评估指标进行考核。

87.触犯《机会平等法》的行为属于行政犯罪,由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按照《行政犯罪法》第2476条审查。《行政犯罪法》规定,违反《机会平等法》的行为可处以行政罚金100至2000立陶宛立特,累犯者处以罚金2 000至4 000立陶宛立特。同样的处罚也适用于未能确保男女同工同酬的雇主。国家法院管理局数据如下:

-维尔纽斯地区法院,民事案案件号2-1434-798/2012。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裁定原告L.Š.就受到性别和残疾歧视向罗马尼亚大使馆提出的主张以及就财产和精神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部分成立。上诉法院修改了部分判决(案件号2A-949/2013)。此案目前尚待立陶宛最高法院作出判决;

-立陶宛最高法院判决,案件号3K-3-309/2012:立陶宛上诉法院2011年11月11日的裁决应予澄清恢复,阐明根据《就业合同法》第28条,应视A.C.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被辞退(一审法院案件号2-1212-553/2011);

-立陶宛最高法院判决,案件号3K-3-598/2012:恢复判决,驳回请求(一审法院案件号2-44-669/2012)。

对第15段的答复

88.2009和2010年,男子占利用育儿假者的7%(2009年有3 300名男子、2010年有3 100名男子)。2011年,男子占利用育儿假者的7.5%(3 600名男子),2012年占8.1%。立陶宛没有收集关于利用灵活工作安排的男子或妇女人数的资料。根据欧盟委员会2012年男女权利平等进度报告,立陶宛国内的男子和妇女(不论是否有子女)很少有非全时的工作机会。2012年,有6岁以下子女的妇女与无子女妇女的就业率差额为-0.7%。2012年,从事非全时工作的妇女占总就业率的10.6%。

89.促进负责任的生育,包括鼓励男子利用育儿假仍然是《方案》的一个长期优先事项。2012年,按照《方案》规划,在脸书社交网络上设计了Super Tėvelis(超级爸爸)网页; 页面有文章、设计和参加各类比赛的填充内容应用程序(例如,在2013年下半年推选“超级爸爸”)。Super Tėvelis页面目前拥有逾1 000名积极跟随者,大多是年年青人,总访客人数超过300 000。由于采取的措施,托儿设施增加,幼儿园小孩人数2011年为79 043人,2012年增至87 559人,2013年增至92 313人。

保健

对第16段的答复

90.2013年3月10日,9名议会议员提出《产前阶段保护生命法案》(法律草案)供审议。该法案规定了产前阶段保护生命的主要原则:认定人的生命始于妇女受精一刻,涉及产前阶段保护生命的所有问题都必须以新胎儿的权利为优先考虑,但下列三种情况除外:怀孕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产前检查显示胎儿严重受损或孩子患上不治之症或绝症的可能性极高;有理由相信怀孕是犯罪行为所致。法案规定允许人工流产的条件和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也责成政府及各部委向胎儿和孕妇提供护理服务及进行关于产前阶段生命的培训。

91.政府没有批准该法案, 因为法案限制了妇女的隐私。法案也涉及是否符合宪法法院、《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的框架建议、《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原则的问题。 法律部门和议会办事处对法案进行了评估,结论是不能视未出生婴儿为限制妇女隐私的充分必要条件。

92.该法案引起公众的讨论。DELFI门户委托民意和市场调研公司Sprinter tyrimai于2010年6月16-23日进行的舆论民调显示,只有9.2%的调查对象完全不支持人工流产,36.3%则表示完全支持,48%表示部分支持。议会目前正在辩论该法案,从各个方面,包括道德、社会、健康、法律等对法案进行审查。各种非政府组织向议会人权委员会提出的大量反馈显示出它们对草案的评估各不相同。

93.议会于2011年春季会议讨论了《人工授精法案》(下称法案)。由于未能就法案某些规定达成共识,法案的通过被押后。卫生部将请议会管理人员安排从速通过法案。

94.在小学教育中,性教育是一般基础教育课程中常识课的部分内容。每所学校可以选择家庭生活准备和性发育课程的教学方式, 包括小学生的课题。小学教育内容强调发展尊重态度(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平等的价值观、平等权利观、责任心、容忍等等。学校可自行决定以专用于非正规教育和满足学生教育需要的教学时间讲授上述课程。小学一班每周可用2/3个小时(满足学生教育需求课: 5-8年级,每级每周3节;9-10级,每级每周7节)。

95.小学生性教育课程的内容涉及家庭、性别、文化、社会和性健康。教学目的是在低年级期间传授关于生理和心理变化、个人卫生、性别差异、情绪控制等的必要知识,以发展充分的社交能力、积极的自我形象、抵御负面环境影响的能力,及帮助有困难的朋友等等。

96.性教育是综合教育和中学教育普通课程科目(如伦理学、生物学)的一部分。委员会提到的家庭生活准备和性教育课程旨在教育各年龄组的学生。课程使学生不断有机会清楚了解青春期的生理、社会、心理、文化和精神方面,为建立家庭、性健康、承担责任和发展稳固关系做好准备。提供的性教育材料考虑到有关年龄组儿童的心理成熟程度和需要,重点在于身心平衡发展而不是知识量。

97.各城市正在制定和实施有利于青年人的保健服务提供模式。有利于年青人的保健服务旨在减少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青年患者,帮助避免意外怀孕,为青年人提供必要的避孕和安全性生活知识,提高青年人身心健康,帮助他们发展作出有关健康的决定所需的现实生活技能。这个模式是在“发展有利于青年人的保健服务提供模式”项目下制定的;该项目经费来自2009-2014年挪威资助机制支持的“公共卫生倡议”方案。

98.公共卫生部门专业人员执行各种定向教育措施,防止青少年怀孕、减少妊娠次数和在教育机构进行性教育。例如,2011-2012年,拉德维利什基斯区市公共卫生局分发有关性知识的信息和印发了《欢迎来到妇女的世界》的宣传材料(2 000份),组织了69次关于“性发育”的讨论,为学生组织各种题目的讲座,如“避孕”(21人参加)、“给女孩的信”(11人参加)、“艾滋病——学乖点”(17人参加)。

99.卫生部主动与议会的发展合作、生殖健康和权利党团,教育和科学部、社会保障部和劳工部和内政部的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人士举行会议,为实施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有关立陶宛国内生殖健康的建议讨论与生殖健康相关的问题,并确保全面落实世界卫生组织的欧洲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战略。

100.规范医疗保健的法律没有歧视残疾的规定。残疾人与其他立陶宛居民享有同等机会使用立陶宛国内提供的生殖健康服务。《民法》第2.25条规定, 进入人体、切除人体任何部位或器官的手术,应征得当事人同意。手术同意书应书面为之。无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给予同意,但涉及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的阉割、绝育、人工流产、手术、摘取器官的情况,必须得到法院的授权。《病人权利及伤害健康赔偿法》 规定,病患与医卫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关系,除其他原则外,应遵守不得因残疾而限制病人权利的原则。

弱势妇女群体

对第17段的答复

101.按照委员会的建议,社会保障和劳工部进行了一项比较研究:“关于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包括罗姆妇女)、老年妇女(55-60岁未达退休年龄的妇女群体和60岁以上妇女群体)、移徙妇女状况的多方面分析”。该研究旨在按照委员会的建议,从职业、教育、终生学习和文化、获得住宿的能力,以及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社会服务、法律援助、商业信贷的机会和能够参加作出决定等方面研究各群组的妇女的状况。详细结果将在会议上以数字和百分比公布。

102.法律规定某些弱势群体的代表有资格获得国家预算资助的社会住房。《国家资助购买或租赁住房及翻修(翻新)公寓大楼法》规定资助购买或租赁住所的程序和申请条件; 该法规定,经常居所在立陶宛境内的自然人(家庭),资产和收入不超过政府所定水平的,均可申请资助购买或租赁住房。 该法第11条规定,有资格获得城市社会住房或改善住房条件的人(家庭)应被列入以下名单之一,凭此向市级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证明其有权获得社会住房:⑴ 年青家庭名单;⑵ 有三名或以上子女(继子女)家庭名单;⑶ 前孤儿或无父母照顾的人名单;⑷ 残疾人和有残疾人的家庭名单;⑸ 一般名单;⑹ 有资格改善住房条件的社会住房租客。2012年向各弱势群体提供的社会服务数据见附件9。

103. 鉴于委员会对《公约》适用领域采取的各种措施感到关切,为确保其连续性,这些措施在《2009-2011年国家反歧视方案》 及《2012-2014年促进不歧视的机构间行动计划》的范围内执行。两个方案均在非政府组织的密切合作下实施。通过具体方案措施共同资助非政府组织的人权保护项目。

104. 为落实《2009-2011年国家反歧视方案》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促进容忍和认识其他文化的活动,以及拟订建议系统打击出于种族、民族主义、排外主义、仇视同性恋等动机或其他歧视理由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此外举办了有关审前询问特点及管理和进行审前询问的培训班。另外为青年组织成员举办了关于培养容忍和尊重人权的培训。综合学校进行了一项关于对各社会群体的容忍度的研究,以及一项关于综合学校内潜在歧视迹象的研究。

105. 2010年,国家平等和多样性论坛成立。论坛是一个全国性合作网络,团结代表易受歧视群体的非政府组织,共同目标是努力打击基于性别、残疾、性取向、年龄、宗教和信仰、种族或族裔本源的歧视。 论坛汇集非政府组织的资源、信息和经验以有效开展打击歧视的活动;同时使利益攸关者有机会参与制定和监测反歧视政策措施和实践方式及改善进程;论坛旨在促进容忍,培养对人权的尊重,打击各种形式的歧视,提高公众对歧视问题的认识。

106. 2013-2014年,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与论坛合作执行Įvairovė.LT项目,重点突出歧视问题及宣传多样性和平等观念。该项目包括基于各种理由的歧视问题:性别、年龄、宗教、残疾、国籍或性取向。项目的实施活动包括在立陶宛10个不同的地区举办“平等日”。通过这些活动提供关于各种歧视理由的信息,介绍欧盟和立陶宛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的目的,以及交换关于平等机会和权利的信息。宣传活动的对象是地方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非政府组织、学校社区和当地居民。活动还有讲座和公开讨论,并采用创新和互动的措施。还将在立陶宛“平等日”颁发多样性奖给各地区在支持和传播多样性和不歧视观念方面作出最大贡献的工作人员。

107. 2013年3月15-16日,维尔纽斯主办关于多重歧视的培训,题目是“我们当中的多样性”。培训班60名学员学习认识基于残疾、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或信仰等各种形式的歧视及其普遍性,以及平等和多样性原则的实践。学员还讨论了容忍概念、各种形式的定见、地方当局和社区在发展融合社会方面的作用。会议讨论了外国处理社会问题的经验及可用于打击多重歧视的措施。

108. 立陶宛少数民族妇女积极参与公共和文化生活及有关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决策,并在全国推广和传播民族特征(语言、传统、民族遗产)。立陶宛约有260个活跃的少数民族非政府组织,其中约50%由妇女领导。在2012-2014年全国族群理事会26个成员中,50%的成员代表妇女。这些立陶宛组织包括立陶宛波兰裔妇女协会、立陶宛乌克兰裔妇女协会和立陶宛族裔群体女企业家协会。后者积极推动和支持旨在协助立陶宛少数民族妇女创业和经营的活动,是欧洲移徙妇女网络的一个组织。少数民族妇女积极参与少数民族的周六或周日学校的活动,悉心培养少数民族儿童和青年的文化能力。

109. 上文也提供了关于在《公约》具体适用领域特别为弱势妇女群体采取的措施的信息。例如,对第18段的答复说明了特别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包容弱势群体,包括老年妇女而采取的政策及实施措施。《少数民族政策发展战略》考虑到2008年关于劳动力市场中少数民族男子和妇女状况的研究所得结论和所提建议。例如,为促进少数民族进入劳动力市场,举办了免费的国家语文课程。2013年,400人参加了这些培训并获得证书,其中多为妇女。

对第18段的答复

110. 截至2011年3月1日,立陶宛共有妇女1 640 800人,占总人口53.9%,男子则占总人口46.1%(1 402 600人),也就是说妇女人口比男子多7.8%。城市妇女的总人口占比为55.1%,农村地区的占比为51.6%。高年龄组的妇女占比尤其高:在人口年龄组中年龄越大,妇女所占比例越高(见附件10)。在54岁以下年龄组中,单人户男子居多,但在55岁及以上的高龄组别中,单人户妇女居多。55岁及以上年龄组妇女逾30%单人独居(35%),70岁及以上年龄组的妇女更是高达60%。老年妇女(55岁及以上)单独居住人数在城市高达69.8%(农村地区30.2%)。

111. 全国各地区高龄妇女在各个年龄组的分布相当平均。各年龄组的妇女占比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的变化约为两个百分点,唯一例外是80岁及以上年龄组的妇女。这一年龄组的妇女在乌田纳县占20.1%,但在克莱佩达县则占16.1%,即这两个地区之间的差异达四个百分点。与克莱佩达和维尔纽斯县相比,乌田纳县高龄妇女较多,但与其他县的差异微不足道。按年龄组、家庭状况和区域分列的高龄妇女详细统计数据见附件10。

112. 《2014-2020年全国进度方案》 包括国家政策的主要规定和《欧洲2020年可持续、渐进、综合发展战略》所提出的欧盟政策基本规定。各项措施经费将来自国家预算和结构性支助资金。方案规定实施方向,包括终生学习和非正规教育,旨在打破老年人在社会和数字方面所受到的排斥,推广和发展养恤金领取人的学习机会。方案还侧重于开发公共服务和提高其可及性,特别针对社会弱势群体,为实施老有所事和健康老龄化的举措确保劳动力市场上男女平等以加强就业的质量。立陶宛老年人就业率超过欧盟的平均水平。

113. 为了鼓励所有工作年龄居民投入劳动力市场,促使老年雇员可以多留在劳动力市场,《2014-2020年促进就业方案》 包括和实施了旨在确保为弱势群体代表,特别是老年人,创造更有利条件的措施(见附件11)。

114. 《2014-2020年促进社会包容行动计划》 规定为弱势群体居民提供更多住房,使住房更适配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要,发展综合家居援助(社会照顾和护理);实施定向项目和举措以改善弱势群体居民的生活质素,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在健康老龄化方面发展有效和及时的医疗保健服务,使老年人可在劳动力市场停留更长的时间和消除他们可能受到社会排斥的风险,鼓励老年妇女积极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参与文化生活和社区活动。

115. 规范医疗保健的法律确保老年妇女获得与所有其他立陶宛居民一样的医疗保健。《医疗保险法》 第6条规定,国家资助的医疗保险计划受保人包括任何法定养恤金或社会救助津贴的领取人,以及国家扶持的社会补助金领取人。卫生部长已通过一道命令批准一份疾病和可报销药物清单(表A),作为强制性医疗保险投保人报销因某些疾病而使用表列药物的依据。卫生部长还批准了特定社会群体病患的报销药物清单(表B),适用于购买某些药物的经济能力有限的群体,如儿童、养恤金领取人和残疾人。根据该表规定,下列群体病患可报销50%某些药物(非表A药物)的基本定价:养恤金领取人、二级残疾养恤金领取人、具有30-40%部分工作能力的人、社会援助(社会养恤金)领取人。

116. 鉴于很多60岁及以上的人除了面对老年带来的种种变化,还患有各种慢性疾病,独立生活能力降低,因此批准了关于老人服务的特殊规定和基本费率,以便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治疗。 老年病科病人获得老年病全身检查和常用药物,身心健康均获照顾。老人病科向老年人提供综合医疗、心理和社会护理。

婚姻和家庭关系

对第19段的答复

117. 为了履行《宪法》规定的国家责任, 除其他外,不仅制定法律法规保护非婚同居男子和妇女及其子女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还利用法律和其他立法规范家庭关系,以确保不存在任何可歧视非婚同居者或其子女(继子女)的情况,司法部于2013年10月11日起草并提出一项法案与其他部门和公众协商;该法案旨在修正《立陶宛共和国民法》第2.18、2.19、3.16、3.140、3.150、3.229、3.230、3.231、3.232、3.233、3.234、3.235、5.13条,及增加《民法》第3.2291和3.2341条(下称《伴侣关系法案》)。《伴侣关系法案》规定,同居男子和妇女(伴侣)的关系发展成为无登记结婚的家庭关系时,应认定为伴侣关系。《伴侣关系法案》也规定,伴侣之间的经济和个人非经济关系(忠诚、相互尊重、相互给予精神支持的义务)应加以规范。鉴于《伴侣关系法案》是关于试图建立家庭关系的男子与妇女之间的稳定、永久、长期关系,因此法案提议建立推定父亲身份的原则(同等的推定原则已适用于婚姻),以及在必须分割伴侣资产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子女利益的原则。在考虑到利益攸关方和公众的评论意见和提议后,《伴侣关系法案》于2013年12月10日提交政府。2013年12月16日政府将《伴侣关系法案》发交司法部改善。

对第20段的答复

118. 关于委员会所提到的情况,据法院信息系统数据,地区法院在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审理了3宗根据《民法》第3.14(2)条请求降低结婚年龄的申请。提交申请者均为妇女。一份请求降低结婚年龄的申请被驳回(提交人为16岁女童),两份被批准(17岁女童)。由于法院信息系统没有收集根据《民法》第3.14(2)条请求降低结婚年龄的申请人的国籍数据,因此无法提供任何信息。

119. 《民法》第3.117(1)条规定,应推定婚姻共有财产的配偶占额均等,配偶一方或双方的就业以及配偶一方或双方的收入均不在考虑之列。法院可偏离份额均等原则,但法院仅可根据《民法》第3.123条规定的少数理由作出变更,如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配偶一方的健康状况或经济状况或其他重要情节。法院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确定需要偏离的程度,以保障弱势配偶和子女的利益。应当指出,这一对资产分配原则的解释符合立陶宛最高法院涉及分配配偶和伴侣资产的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