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LIE/CO/4-6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Octo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2012年8月6日至31日)就列支敦士登第四至第六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2年8月27日举行的第2194次和2195次会议上(CERD/C/SR.2194和2195)审议了以一份文件合并提交的列支敦士登第四至第六次定期报告(CERD/C/LIE/4-6)。在2012年8月31日举行的第2202次会议上(CERD/C/SR.2202),它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报告指南(CERD/C/2007/1)合并提交第四至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提交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LIE/2012)。

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作了口头介绍,并与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公开、建设性和重点明确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修订与《公约》有关的领域中的立法,其中包括:

2010年1月1日,适用于欧洲经济区各国和瑞士公民的《人员自由流通法案》开始生效;

2009年1月1日,适用于非欧洲经济区或瑞士公民的人的新《外国人法》和有关法令开始生效;

2008年修订《关于获得和失去列支敦士登公民身份的法令》(公民身份法)(LGBl. 2008 No. 306),无国籍者和弃儿经过申请可以获得公民身份。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从对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审议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09年9月25日);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09年9月25日);

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8年2月20日)、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08年2月20日)、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2月20日)。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和开展的一些积极活动,还欢迎缔约国在处理种族歧视问题和促进多样化方面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包括:

2009年设立社会融入问题委员会,政府于2010年12月通过了一个新的综合性融入概念;

政府于2010年通过了《禁止右翼极端主义的措施目录》,2010年发起题为“共同面对右翼极端主义”的提高认识运动。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9年10月任命第一位儿童监察专员,任期4年。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禁止种族歧视的国家立法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一元化体制,国际条约经过批准和生效后,不必通过专门的执行立法即可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它对缺乏禁止种族歧视的综合性立法表示关注(第一条)。

回顾关于歧视定义的第14(199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颁布具体立法,明确禁止种族歧视。

对种族歧视以罪论处

9.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283条第1(7)款规定,任何组织,凡宣扬或煽动种族歧视的,即对其成员以犯罪论处,但委员会仍然对缺乏具体禁止种族主义组织的立法表示关注(第四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第四条的第15(199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充分全面地根据《公约》第四条具体禁止宣扬种族歧视的组织。

国家人权机构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决定撤销平等机会办公室,取而代之的是人权机构,拥有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广泛授权,包括接收和处理个人的申诉(第二条)。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机构,促进《公约》的执行的第17(199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单一的独立人权机构,赋予广泛的授权,其中也包括所有现有机构的具体授权。

获得公民身份

11. 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关于获得和失去列支敦士登公民身份的法令(修订案)》(公民身份法)生效,但委员会表示关注,简化入籍程序没有改变,仍然需要居住满30年,普通入籍程序也没有改变,仍然需要经过市政民众表决(第二条)。

根据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30(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正《简化入籍法》,以减少获得公民身份所需的居住期限,并考虑在需要市政民众表决的普通入籍程序下落实上诉和法律复审权。

外国人的融入

12. 委员会注意到,来自“第三国”的人,即不是瑞士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都必须与当局签订一份融入协议,协议规定他们融入的具体目标,但是,它表示关注,这些人在他们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或者在不签署这种协议的后果方面没有获得任何信息,因此可能在免受种族歧视方面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无歧视地落实权利和自由的第20(1996)号一般性建议,它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必须签署融入协议的来自“第三国”的外国人预先告知这种情况,并在履行协议的条件期间防止种族歧视,特别是在他们的居住地位和移动自由方面,以及在就业、教育、保健和住房等领域。

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的情况

13. 委员会对若干类的移徙妇女,包括贩运或家庭暴力受害者或者欧洲经济区和瑞士以外国家的离婚妇女在居住地位和社会经济情况方面可能受到歧视的问题表示关注(第五条)。

根据关于种族歧视性别所涉方面的第25(2000)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对非公民歧视问题的第30(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处于弱势的移徙妇女和其他妇女,包括遭受贩运或家庭暴力的妇女或离婚妇女能够保留她们的居住地位和社会经济状况,不遭受双重歧视。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情况

14. 委员会注意到新的《庇护法》于2012年6月生效,但它表示关注,这项新法律没有规定难民和无国籍者的简化入籍程序(第五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第五条以及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第22(199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正《庇护法》,以便规定难民和无国籍者的简化入籍程序。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15. 委员会牢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原则,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对种族歧视问题有直接影响的那些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对《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16. 根据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实施2001年9月在防止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有关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为了在全国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实施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提供具体的资料。

传播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也向公众开放供随时索取和查阅,并以官方语文,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落实结论性意见

18.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议事规则修正案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一年之内,就其落实上文第10和第12段所载建议的情况提供资料。

特别重要的段落

19. 委员会还希望请缔约国注意第9、11和13段中的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为了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提供详细资料。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合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项报告指南(CERD/C/2007/1),在2016年2月10日前以一份单一文件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定期报告,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遵守条约专项报告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至80页的篇幅限制(HRI/GEN.2/Rev.6, 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