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届会议

2009年3月16日至4月3日

意 见

第1553/2007号来文

提交人:Viktor Korneenko先生(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Viktor Korneenko先生和Aleksiandar Milinkevich先生

所涉缔约国: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2006年8月2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07年4月4日转交给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2009年3月20日

事由:选举日前不久竞选活动材料被没收;在没有无理由限制情况下传播信息的权利;公正审判;被选举的权利;根据政治理由实行歧视。

实质性问题:言论自由;公正审判;独立的法庭;被选举的权利以及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申诉得到证实的程度

《公约》条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

2009年3月20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有关第1553/2007号来文的委员会意见,意见全文附于本文件。

[附件]

附 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

第1553/2007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Viktor Korneenko先生(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Viktor Korneenko先生和Aleksiandar Milinkevich先生

所涉缔约国: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2006年8月21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9年3月2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于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而代表Viktor Korneenko先生和Aleksiandar Milinkevich先生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553/2007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的:

意见

1.来文的提交人是Viktor Korneenko先生,他是于1957年出生的白俄罗斯公民;以及Aleksiandar Milinkevich先生,后者是1947年出生的白俄罗斯公民。科尔涅延科先生称,由于白俄罗斯侵犯了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而应有的权利,他成为受害者。Milinkevich先生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两名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6年春的竞选总统活动期间,科尔涅延科先生担任Milinkevich先生竞选总部的工作人员,当时Milinkevich先生是总统候选人。2006年3月6日,也就是选举举行前的两个星期,Milinkevich先生请他用汽车将28,000份选举传单从明斯克送到Gomel。这些传单中有13,000份是印有Milinkevich先生肖像的单页传单,上面印有“Milinkevich――新总统”的字样,而其余15,000份传单印有关于该候选人竞选活动安排的两页传单。科尔涅延科先生说,他当时持有制作和运送上述选举材料的所有必要实物证件。他的车辆被交通警阻止并搜索,传单被没收。据他说,警察关于这次搜索的记录中没有提供没收的理由,而只说了车辆上载有选举材料。

2.2 科尔涅延科先生向一些机构提出了申诉(没有提供申诉日期),例如中央选举委员会、Gomel区域选举委员会、检察官办公室和Gomel检察官办公室,要求收回传单。2006年3月11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告诉他,后者无权对警察的行动提出意见,并说,该委员会已将此案转交检察总署。2006年3月14日,他从Gomel区域选举委员会得到了类似的答复。同样在2006年3月14日,他从Gomel区域检察官办公室获悉,他的申诉已被转交到Zhlobinsk地区检察官办公室。2006年3月16日,检察总署通知他,后者已将他的案例转交Gomel区域检察官办公室。同日,Zhlobinsk地区检察官办公室通知他,没收上述传单是合法的,而且这对核实印刷品的合法性以及份数是必要的,因为他没有提交这些文件的原稿来肯定宣传品是否合法。科尔涅延科先生声称,他确实已经向警方呈交过上述文件的副本。他说,如果警方对于传单的合法性有疑问,警方应当只拿走每一文件的一个副本进行核实,而不应当没收全部传单。他并指出,所没收的传单占Milinkevich先生竞选的印刷品总数的四分之一。

2.3 2006年3月21日,Zhlobinsk地区的Gomel的区域法院得出结论,科尔涅延科先生所运送的传单中含有指称Milinkevich先生为新的总统的传单,据此就违反了《行政罪行法》第167-3条。据法院指出,证实科尔涅延科先生违法行为的有所没收的材料、一些证人的证词、检查他汽车的记录、警察的报告以及其他证据。科尔涅延科先生被课以15,500白俄罗斯卢布。法院并下令销毁传单。

2.4 2006年4月28日,Zhlobinsk地区的Gomel区域法院重新审查了该案并维持了最初的判决并认为所作的惩处与所犯的罪行相称。科尔涅延科先生请Gomel区域法院院长下令在监督程序下重新审查Gomel区域和Zhlobinsk地区法院的判决。2006年5月29日,Gomel区域法院院长重申先前的判决是合法的,据此驳回了他的请求。科尔涅延科先生随后也经由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申诉。2006年7月24日,最高法院重申了先前裁决的合法性并驳回了他的申诉。科尔涅延科先生指称,法院未能解释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收和销毁15,000份不包含“Milinkevich――新总统”口号、而仅仅列出候选人选举活动安排的传单。

2.5 随后,科尔涅延科先生请中央选举委员会解释何种选举的宣传材料是不能采用的。2006年4月14日,委员会答复说,竞选总统的宣传材料不应当包含呼吁战争,呼吁强制改变宪定秩序、呼吁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呼吁民族情绪、种族、宗教或社会敌意的内容,而且不应当包含涉及到公共政府官员和总统候选人的侮辱性或抵毁性语言。

2.6 据科尔涅延科先生指出,《行政罪行法》第167-3条必须与《选举法》第49条一并解读,后者规定,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宣传运动中滥用权利,选举委员会能够撤销其作为候选人的注册资格。科尔涅延科先生认为,《选举法》没有对这类侵权行为规定任何惩处,据此法院就无权处罚他。他指称在竞选活动期间,没收并销毁正式的传单构成支持在位政权的国家官员试图阻止Milinkevich先生的竞选活动。

申诉

3.1 科尔涅延科先生声称,缔约国因Milinkevich先生的竞选传单内容而向他判处罚款,据此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他认为,法院没有公正地行事,还因为他由于运载据称内容违背选举法的传单而被处罚款,尽管在28,000份传单中仅有13,000份传单包含所指的口号。

3.2 在这一背景下,科尔涅延科先生并指称,缔约国因他和Milinkevich先生的政治见解而将他们放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地位,并且未能保证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从而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

3.3 他并指称他和Milinkevich先生根据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而应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任意没收Milinkevich先生竞选活动材料的四分之一,尤其侵犯了他们传递信息的权利,而缔约国未能为限制他们权利的必要性提出理由。

3.4 提交人指称,由于缔约国主管当局没收并销毁了传单,违反了第二十五条,使Milinkevich先生成为受害者,而他表示主管当局是受到缔约国总统的控制的,他们的目的在于阻碍反对派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并剥夺他当选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是非曲直问题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07年6月7日的普遍照会中就来文的可受理性与是非曲直提出了意见。缔约国证实,科尔涅延科先生在中央选举委员会中确实注册为2006年总统选举中的总统候选人Milinkevich先生的官方代表。2006年3月10日,科尔涅延科先生向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涉及Zhlobinsk地区内务部没收他车辆中竞选活动材料的行为。Milinkevich先生的另一代表Labkovich先生也就此向该委员会提出了申诉。科尔涅延科先生和Labkovich先生请选举委员会要求Zhlobinsk地区内务部归还传单,并通知检察官总署办公室,有必要对涉案的警察提出刑事诉讼程序。

4.2.据缔约国指出,中央选举委员会已通知科尔涅延科先生及Labkovich先生,该委员会没有能力评判警察行动的合法性。据此依法将其申诉转交给检察官总署。

4.3 2006年4月28日,Gomel区域的Zhlobinsk地区法院根据《行政罪行法》第167-3条,以违反选举法的理由而对科尔涅延科先生处以罚款。法院判决认为他确实违法,因为他为散发目的运送了不符合《选举法》第45条规定的28,000份传单。他对这一裁决提出了上诉,2006年7月,白俄罗斯最高法院审查了该案并维持原判。

4.4 据缔约国指出,一审法院因所没收的传单构成违法物品而必须销毁的决定是有依据的。没有任何资料表明侵犯了科尔涅延科先生的任何权利,而且也没有任何情况表明他受到歧视或他是基于政治理由而被判有罪的。为证实这一点,缔约国解释说,根据《选举法》第45条第八部分,每一总统选举人都从国家预算中获得66,700,000白俄罗斯卢布的款项,用于准备竞选活动的材料。据此中央选举委员会已经将这笔经费转交给了负责制作Milinkevich先生宣传材料的个人。

4.5 《白俄罗斯宪法》保障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独立性、保障法官决定的不可扭转性和法官的豁免待遇,并禁止对司法的任何干预。1995年1月13日的“关于法院和法官地位”的法律以及2006年《司法系统和法官地位法》均为独立的司法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宪法》第110条,法官是独立的,仅受到法律的约束;对司法的任何干涉都是不允许的,而且必须承担接受惩处的义务。

4.6 据缔约国指出,2006年的总统选举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的标准。选举是在确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的,也就是说选举的定期性受到了尊重,而选举活动具有普遍性。平等选举的权利得到了尊重。选票是保密的;选票由选举委员会成员记数。提交了达到所要求人数的支持者签名的所有人都已注册为候选人。所有的候选人能够同等地利用公共大众媒体,并且允许在七大主要全国性报纸上免费刊登竞选活动的材料。

提交人对缔约国所提意见的评论

5.1 2007年11月20日,科尔涅延科先生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了评论。他指出,缔约国通过援引《选举法》第45条的条款来为限制其言论自由的权利提出理由。据他指出,缔约国的结论是没有依据的。根据《白俄罗斯宪法》第33条,所有人的思想、信仰和言论自由都是有保障的。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居民的道德和健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允许(《宪法》第二十三条)。同样,《公约》第十九条所保障的各项权利也只有在法律规定可以对这些权利加以限制、并且是为了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声誉、为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为保护公共健康或道德而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够加以限制。

5.2 科尔涅延科先生辩称,缔约国重申Milinkevich先生竞选活动的材料中有28,000份传单不符合《选举法》第45条的规定。但是,缔约国却没有澄清后者所犯的具体罪行。他的结论是,缔约国违反了《白俄罗斯宪法》第23条和第33条,以及《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即使接受竞选活动传单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说法,缔约国仍然应当提出论点说明为何没收并随之销毁上述材料对于限制提交人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必要的。

5.3 科尔涅延科先生辩驳缔约国关于没有任何情况表明他因政治理由而受歧视的论点。他重申,在选举日前不久销毁竞选活动材料的四分之一表明主管当局对他和对Milinkevich先生的歧视,因为这一行动没有合理及客观的标准为依据。

5.4 他申辩说,法院的公正中立性就要求法官不事先对案例作出判断,而且不以某一当事方的利益行事。他说,Gomel区域的Zhlobinsk地区法院认为宣判他有罪的依据是因为在竞选传单中包含了一句话,即“Milinkevich――新总统”。但是法院没有对其他不包含这句话的传单提供任何解释。科尔涅延科先生认为这就表明法院是以偏颇的方式处理该案的,因为法院允许销毁了依法印制的15,000份宣传材料,从而是依照当权者代表的利益行事。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6. 2008年5月2日,缔约国进一步指出,2006年4月5日,白俄罗斯最高法院驳回了Milinkevich先生因中央选举委员会拒绝宣布2006年总统选举无效而要求提出申诉案例的请求。Milinkevich先生根据监督程序对最高法院的裁决提出了上诉,在某一未明确指出的日期,他的上诉被最高法院副院长驳回。缔约国指出,根据“关于中央选举委员会”法律的第6条,如果有法律规定,可以向白俄罗斯最高法院就该委员会的裁决提出上诉。《选举法》第79条第六部分只规定可以由总统候选人对中央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无效的决定提出上诉。据此,缔约国指出,最高法院依法驱回了Milinkevich先生关于提出申诉案例的要求,因为该法院没有采取这一行动的职权。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和(丑)项,同一事项并不得到其他国际调查和解决程序的审查,而且对于国内补救办法已被用尽这一点没有争议。

7.3 委员会注意到,首先,科尔涅延科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指出法院下令将所没收的传单全部销毁,从而以偏颇的方式行事。但是,由于对此没有任何相关的信息,委员会认为就可受理性而言,科尔涅延科先生未能充分证实他的申诉。据此,委员会的结论是,来文的这一部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7.4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申诉中的其余部分按《公约》中一并诠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六条引起了问题,这些申诉有充分的依据,委员会宣布这些申诉可以受理。

对案情是非曲直的审议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是,缔约国在没有理由依据情况下于选举日前不久没收并销毁了Milinkevich先生四分之一的竞选材料,据此侵犯了科尔涅延科先生和Milin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十九条所应有的言论自由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答复中提到了该国国内法院的裁决,其中的结论是,没收是依法进行的,而科尔涅延科先生是由于为散发目的运送其内容违反《选举法》规定的传单而被处以罚款。

8.3 委员会回顾,首先,言论自由权利并非绝对的,享受这项权利也是需要接受一些限制的,但是,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所允许的此类限制必须要有法律规定,而且是对以下各种目的而言是必须的:(a)为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声誉;(b)为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为保护公共健康或道德。委员会对此重申,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任何民主社会中都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而对行使这项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须经得起正当理由依据的严格检验。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何其限制科尔涅延科先生和Milinkevich先生传播信息的权利的行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是有理由依据的,而仅仅重申了没收和销毁传单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而且鉴于没有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科尔涅延科先生和Milinkevich先生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4 此外,科尔涅延科先生指称,由于销毁传单的行动,Milinkevich先生根据第二十五条应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缔约国没有对这一指控加以辩驳。委员会回顾,在委员会关于第二十五条的一般性意见中曾指出,为确保充分行使得到第二十五条保护的各项权利,公民之间就公共和政治问题自由交流信息和见解是必不可少的;这就需要充分地行使并尊重得到《公约》第十九条以及其他条款保障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公开发表政治材料、开展活动参加竞选以及广泛宣传政治理念的自由。鉴于没有从缔约国得到进一步的相关信息,委员会的结论是,在本案中,既然侵犯Milinkevich先生根据第十九条而应有的权利,也就导致了侵犯他根据《公约》中一并诠释的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权利。

9.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的事实表明,存在侵犯科尔涅延科先生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应有权利的行为,并存在侵犯Milinkevich先生根据《公约》中一并诠释的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六条所应有权利的行为。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为科尔涅延科先生和Milinkevich先生提供有效补救,包括不少于罚款现值以及提交人在科尔涅延科先生案例中所支付的所有法律费用总额的赔偿。缔约国并有义务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侵权事件。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确实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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