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QAT/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4June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卡塔尔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8年5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1627和第1630次会议(见CAT/C/SR.1627和1630)上审议了卡塔尔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QAT/3),在2018年5月15日举行的第1647次和第164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简化的报告程序并提交定期报告,因为这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将重点放在报告的审查以及与代表团的对话上。

3. 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以及对在报告审议期间所提出的问题和关切做出回应。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而修改其政策和程序的举措,特别是:

内阁会议2018年3月14日决定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17年设立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

通过《第一个国家发展战略(2011-2016)》和《第二个国家发展战略(2017-2022)》,该战略涉及与教育、健康、环境、移民工人权利、妇女赋权和儿童权利相关的人权问题。

5.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长期支持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机制,该机制使独立专家得以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访问该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6. 尽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按照后续程序于2014年3月10日提供的信息(CAT/C/QAT/CO/2/Add.1),但仍认为上一份结论性意见(CAT/C/QAT/CO/2)的第10段(基本法律保障)、第14段(投诉和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和第19段(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中的建议未得到执行(分别见本文件第13、23和45段)。

绝对禁止酷刑

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以确保禁止酷刑是绝对的和不容克减的。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继续对《公约》第1和第16条持有定义模糊、范围不明的保留(第1条、第2条第2款、第4条和第16条)。

8. 缔约国应毫不含糊地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并公开宣布,对实施此类行为或被认定以其他方式同谋或默许酷刑的人,将追究其个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受到刑事起诉和适当的处罚。特别是,缔约国应该:

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确保其法律体现绝对禁止酷刑。《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第2条执行情况的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第5段,除其他外,该段指出,特殊情况还包括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或暴力犯罪的威胁以及国际或非国际武装冲突。此外,委员会在同一份一般性意见中指出,委员会拒绝任何违反该禁令的宗教或传统理由;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九条,进一步考虑撤回对《公约》第1条和第16条的保留。

酷刑的刑事定罪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出的解释,即酷刑罪的最低刑罚为三年监禁(见《刑法典》第22条和第159条之二),但委员会仍然关切酷刑行为的肇事者可能根据《刑法典》第92条获得减刑(第1条和第4条)。

10.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确保酷刑罪能够受到考虑到其严重性质的适当处罚。

时效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4条,酷刑罪有10年的时效。

12. 缔约国应当确保对酷刑罪不设有任何时效限制,以排除因酷刑行为调查以及起诉和惩罚肇事者而导致有罪不罚的风险。

基本法律保障

13.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程序保障措施,但对于针对剥夺自由后立即请求和接受独立体检的权利一直缺少明确规定这一点,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示医务人员有义务记录和报告在体检期间发现的任何虐待证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医务人员报告的可能是酷刑或虐待案件的案件数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17条,被拘留者在法院受理之前,可被关押长达四天并在此基础上延续四天。此外,在可能损害国民经济的犯罪案件中,八天的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或数个八天(第2条)。

14.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结论性意见(见CAT/C/QAT/CO/2,第10段)中的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剥夺自由的那一刻起,能够根据国际标准在法律和实践中得到所有基本保障,这包括:无论是否应当局要求进行任何体检都能立即与独立医生联系的权利;以及及时得到法院审判的权利。缔约国还应对其《刑事诉讼法典》进行必要的修正,废除视犯罪情况对被拘留者拘留8天或更长时间的规定,并根据国际标准再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

国家安全和反恐立法

15.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修订《保护社会法》(2002年第17号法),《打击恐怖主义法》(2004年第3号法律,2017年7月20号修正)和《国家安全局法》(2003年第5号法),上述法律扩大了没有经过充分司法审查的行政拘留的执行权,从而削弱了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保障。根据《打击恐怖主义法》第18条,在法院受理之前,嫌疑人可在无需逮捕令或司法监督的前提下被关押长达15天,并延长至六个月。同样,《国家安全局法》第7条允许嫌疑人在检察官受理之前被关押30天,《社会保护法》第2条允许在得到首相批准的前提下,对与“国家安全”和“体面或公共道德”有关的罪行进行长达一年的审前拘留。此外,根据《军事情报局成立法》(2004年第10号法)第7条被捕的人可在检察官受理之前被拘留长达两个星期,如果是军队成员则可再延长两周;如果不是则可延长一周。委员会遗憾的是,尽管其提出过要求,但没有收到关于国家安全机构逮捕的人数信息和涉嫌违反《保护社会法》和《打击恐怖主义法》的人数信息,也没有收到有关定罪之前被逮捕时间长短的信息。与此同时,委员会继续收到关于任意拘留,长期单独监禁和虐待的报告,如Mansooral-Mansoori, MohammadMeshab, AbdulrahmanbinOmairRashedal-Jabral-Nuaimi和MohammedRashidHassanNasseral-Ajami的案件(第2、第11和第16条)。

16.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QAT/CO/2,第11段),并促请缔约国立即审查其现行的国家安全和反恐法律,以废除上述提到的各项规定,使其法律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缔约国应尤其确保:

所有被拘留者,包括根据安全法拘留的被拘留者,都得到指控的告知,将他们的拘留记录登记在案并迅速送交法院审理;

被羁押的被拘留者被允许在剥夺自由后立即与家人、律师和独立医生联系,当局提供这些保障措施的情况要得到有效监督;

没有人被秘密拘留;

单独监禁仅能在按照《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至46条规定的前提下,作为特殊情况下的最后手段使用,使用时间尽可能短且受到独立审查,并且只能根据相应当局的授权。缔约国还应编制并定期公布关于使用单独监禁的相关数据。

逼供

17.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典》第232条规定的关于在胁迫或威胁下获得的证据不予采信的保障,但委员会遗憾的是,关于卡塔尔法院做出拒绝采信逼供证据的决定的资料很少。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罗纳尔多·洛佩兹·乌勒普(RonaldoLopezUlep)案件,乌勒普是一名被指控犯间谍罪的菲律宾国民,声称曾多次遭受酷刑逼供(第2、第15和第16条)。

18.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步骤,确保在实践中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是不被采信的。它还应改进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培训方案,以确保他们有能力识别酷刑和虐待,并调查所有关于此类行为的指控。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任何刑讯逼供获得的证词不被采信的案件的详细资料,并说明是否有任何官员因获得此类证词而受到起诉和惩罚。

司法独立

19. 尽管委员会认可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其仍然对缔约国法官的独立程度保持关切,埃米尔享有在最高法院的建议下任命法官的专属权力,由于缺失国家和外国法官终身制,埃米尔有权以“公共利益”为由将其解雇,这对法官的独立性造成了严重破坏。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外国法官的地位的解释,声称这些法官根据劳务合同工作并且其权利受到法令保护。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外国法官是按照必须每年更新的临时合同招聘的,这引起了委员会对其独立性,公正性和不可撤销性的质疑(第2条)。

20. 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QAT/CO/2,第13段),并根据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见A/HRC/29/26/Add.1,第95-102段),缔约国应按照国际标准,特别是《司法独立基本原则》(大会第40/32号和第40/146号决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立和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包括保证其任期以及切断与行政部门的行政和其他关系。缔约国还应修改外国法官任命和任期的方式,以确保他们完全的独立性、自主性、公正性和不可撤销性。

视察拘留中心

21.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检察官办公室和内政部人权司开展的监狱检查活动,但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监狱当局或检察官就回应这些公共机构代表收到的建议和虐待投诉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说明国家人权委员会根据其监测活动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第2、第11和第16条)。

22. 缔约国应:

确保有效落实就拘留中心包括国家安全部队管辖下的监测活动所提出的建议,并系统地收集监测员收到的任何虐待申诉结果的数据,以及因此类投诉所进行的任何调查和刑事或纪律程序;

确保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人员能够在不事先通知或授权的情况下进入所有剥夺自由的地方,并确保该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并跟进当局对提请他们注意的投诉的反应;

确保非政府组织通过特别是突击访问以及与被拘留者私下交谈的能力,畅通无阻地进入所有拘留场所;

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重申了其要求,但缔约国没有提供本报告所述期间内关于酷刑或虐待申诉案件的数量或相应调查和起诉的具体信息。委员会尚未收到关于对罪犯判刑以及刑事或纪律制裁的全面资料,也未收到有关被起诉的此类行为肇事者是否因为诉讼调查结果而被撤职的信息。(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的申诉都由一个独立机构以公正的方式迅速进行调查,该机构的调查人员与此类行为的嫌疑人之间没有任何机构或等级关系,并且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审判,如果被判有罪,将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方式受到惩罚;

确保有合理理由相信酷刑或虐待行为发生时,当局随时开展调查;

确保在涉嫌酷刑和/或虐待的情况下,嫌疑犯在调查期间立即被停职,特别是在如果不停职,他们有可能重复所指控的行为、对被指控的受害者进行报复或阻挠调查的情况下;

汇编与《公约》监测有关的分类统计资料,包括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中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据。

以上级命令为理由的酷刑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第48条没有履行《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的义务,因为它排除了公职人员执行他们必须服从或认为必须服从的上级的命令的刑事责任。(第2条第3款)。

26. 缔约国应考虑将《刑法典》第48条与《公约》第2条第3款协调一致,确保不得援引上级官员的命令作为酷刑的理由,并为此建立保护拒绝服从这种命令的下属的机制。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执法人员知悉禁止服从非法的命令的情况,并了解实施的保护机制。

普遍管辖权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酷刑和有关罪行未列入《刑法典》中法院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罪行清单(第5条)。

28.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有效地对据称对酷刑行为负责的人行使普遍管辖权,包括暂时在卡塔尔境内的外国犯罪者。

培训

29. 尽管注意到警察、司法官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现有的人权培训方案,委员会仍然对缺少关于所提供培训的影响的信息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少对执法官员、法官、检察官、法医和处理被拘留者的医务人员提供关于如何发现和证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身心后遗症的具体培训(第10条)。

30. 缔约国应:

进一步制定强制性在职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军事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在监狱工作的医务人员都熟悉《公约》的规定,并充分意识到对《公约》的违反是不被容忍的且将受到调查,以及责任人将被起诉并在定罪后予以适当制裁;

确保所有执法人员接受强制性培训,重点强调非强制性审讯技巧、禁止酷刑和虐待以及司法机关有义务使逼供供词无效之间的联系;

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确保对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专门培训;

制定和应用评估与《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有关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的有效性的方法。

体罚

31. 缔约方代表团解释说,虽然《刑法典》第1条仍包含含糊不清的条款授权将鞭刑、石刑和其他体罚作为刑事制裁,但这种惩罚在实践中并未适用。尽管注意到该解释,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处罚尚未按照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见CAT/C/QAT/CO/2, 第12段)的建议废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家庭、其他照料儿童和日托场所以及学校仍允许对儿童进行体罚(第2、第4和第16条)。

32. 缔约国应:

以合法方式将体罚从刑罚中废除;

颁布立法,明确禁止在所有环境中对儿童进行体罚。

死刑

3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卡塔尔法院继续判处死刑,并且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对五起案件适用了死刑。委员会还对包括酷刑罪在内的可能判处死刑的各种罪行表示关注(第2条和第16条)。

34. 缔约国应考虑立即暂停执行死刑,以期废除死刑,并将死刑减为徒刑。缔约国还应确保死刑的实施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并符合国际规范。

赔偿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显示2017年有152名未成年人和250名成年人从康复措施中受益,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感到遗憾的是,自审议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没有收到有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下令并实际提供给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或其家人的赔偿和补偿措施的信息(第14条)。

36.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赔偿,包括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可行驶的权利以及尽可能全面康复的手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第14条执行情况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其中详细阐述了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4条为酷刑的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而承担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赔偿和补偿措施的资料,包括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并实际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提供的康复手段。

庇护和不驱回

37.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可能违反了不驱回原则。特别令人关切的是2017年5月25日沙特阿拉伯人权活动家Mohammadal-Otaibi被强行遣返回沙特阿拉伯,他获得了挪威的政治庇护,却在前往的途中被拘留在多哈机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根据《行政争议解决法》(经修正的2007年第7号法律),根据外国人居住和驱逐法律做出的决定被排除在法院的权限之外。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驱回、引渡或驱逐的案件数量,以及缔约国没有驱逐有在遣返国遭受酷刑危险的人的案件数量,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有限(第3条)。

38. 缔约国应:

确保任何人不得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会遭受个人和可预见的酷刑危险的另一国;

保证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对缔约国境内或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都有效;

确保存在反驱逐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并且可以就驱逐程序中的驱回索赔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审查驳回特别是对上诉的驳回;

考虑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虐待移民工人

39.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信息表明kafalah制度(赞助制度)已被取消,但新的劳动法并没有废除移民工人出境许可证制度,女性家庭佣工仍然需要获得雇主的允许才能离开该国,这经常导致剥削和虐待。此外,雇主实际没收了移民工人的,并且未能续签外国工人的居留证和医疗卡,使他们因在该国非法居住而被捕和被拘留。在这方面,委员会对卡塔尔与国际劳工组织签署的协议表示欢迎,这份协议旨在制定技术合作方案,卡塔尔政府在该方案中承诺使其法律和做法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第16条)。

40. 缔约国应:

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废除侵权的赞助制度;

采取措施,确保迅速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对移民工人的剥削和虐待事件。

驱逐前拘留

41. 委员会尽管承认缔约国采取措施减少多哈驱逐拘留中心的过度拥挤现象,但仍然对有关拘留条件恶劣的报告表示关切,存在的问题包括卫生条件不足,通风不足以及床上用品和食物短缺。在这方面,委员会尤为关注移民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所述的在该拘留设施中关押的妇女的情况(见A/HRC/26/35/Add.1, 第55-63段)(第11和16条)。

42. 缔约国应:

避免长期拘留无证移民,仅将羁留作为最后手段并尽可能缩短时间,以及提倡拘留以外的其他办法;

确保被拘留的外国人,包括无证移民,有权与各自国家的领事馆联系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继续努力改善拘留条件并减轻驱逐拘留设施的过度拥挤,包括采取非拘禁措施。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规》(《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

人口贩运

43.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缔约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信息,但遗憾的是,关于报告所述期间贩运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量的信息很少(第2、第12和第16条)。

44. 注意到缔约国在2014年5月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中作出的自愿承诺(见A/HRC/27/15,第122.47-122.54段),缔约国应:

加大努力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包括有效地执行《打击贩运人口法》(2011年第15号法)和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和社会心理援助等保护;

保证对贩运人口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并起诉犯罪者,如果罪名成立,使其收到适当制裁的惩罚,并对受害者给予适当赔偿。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保护;

确保系统地收集关于贩运人口流入和过境的数据。

基于性别的暴力

45.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高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认识和解决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方面取得了某些进展,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愿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中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中的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量(第2和第16条)。

46. 缔约国应:

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刑法典》中的具体罪行,并予以适当制裁;

保证彻底调查所有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适当制裁,以及向受害者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赔偿等补救措施;

向所有执法和司法官员提供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起诉的强制性培训,并继续开展提高关于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的认识运动;

确保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者能够进入庇护所并获得必要的医疗、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人权维护者和记者

47. 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其缺少关于防止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骚扰以及起诉和惩罚犯罪者的措施的信息(第16条)。

48. 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QAT/CO/2,第17段),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确保人权维护者和记者能够在缔约国自由开展工作和活动,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攻击;

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针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暴力行为,起诉和适当惩罚犯罪者的人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后续程序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5月18日之前提供信息,说明根据委员会就基本法律保障;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以及庇护和不驱回的建议(见上文第14,24和38段)所采取的后续行动。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其在下一个报告期内执行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全部其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5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发布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预想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受其管辖的个人的来文。

51. 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报告协调准则(HRI/GEN/2/Rev.6)的要求提交其共同核心文件。

52. 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的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5月18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将是第四次报告。为此,并鉴于缔约国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报告之前适时向其转交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