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 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喀麦隆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7年11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1574次和第1577次会议(见CAT/C/SR.1574和1577)上审议了喀麦隆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CMR/5),并在2017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1604次和第160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注意到喀麦隆根据任择报告程序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这种报告程序可使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对话。
3. 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也赞赏缔约国对报告审议期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所给予的答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2月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
2010年通过了第2010/14号法,修订并补充了关于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的设立、组织和运作的第2004/016号法,撤销了代表政府机构的委员会成员的投票权;
2011年通过了关于打击贩运和贩卖人口的第2011/024号法;
2011年通过了关于难民身份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的第2011/389号法,此类机构于2016年开始运作;
2012年通过了第2012/339号法令,关于司法部的组织方式将监狱医疗保健服务与国家医疗保健系统相关联;
2016年通过了关于《刑法》的第2016/007号法,将女性外阴残割、熨胸(损害器官成长的罪行)和早婚定为刑事罪;取消强奸者与受害者结婚可免于惩罚的规定;引入监禁替代办法。
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其他举措,包括:
2011年通过了国家打击性别暴力战略,并于2016年更新;
2011年通过了“全国打击女性外阴残割计划”,在这种做法猖獗的区域设立了地方委员会来打击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并于2016年进行更新了计划;
根据2011年第81/CAB/PM号令,设立部际委员会,就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建议和/或决定开展后续行动;
2014年通过了国家性别政策,其具体目标是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发生率,并于2016年为实施该性别政策通过了相关的多部门行动计划;
2015年通过了“喀麦隆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9年),该计划规定设立证人和受害人保护制度;
根据2016年法令,设立关于滥用拘留或警方拘留的赔偿委员会;
2017年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制定了一项谅解备忘录,对与恐怖主义团体博科哈拉姆有关联的儿童给予照料,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
7. 委员会对缔约国于2014年9月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的长期有效的邀请表示赞赏。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关于后续程序的未决问题
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先前结论性意见(CAT/C/CMR/CO/4)中第14段(审前拘留)、第18段(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第19段(2008年2月的事件)和第25段(紧急状态法和维持秩序法)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相关资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第38段)提交委员会,以便能够作为后续程序的一部分进行审查。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使用审前拘留以及防止骚扰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建议尚未得到落实,这些建议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就被确定为后续行动。
反叛乱行动期间的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
9. 正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A/HRC/30/67,第78段)所述以及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到的,委员会谴责恐怖主义团体博科哈拉姆自2014年以来在喀麦隆远北地区犯下的严重罪行和暴力行为。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根据该报告,喀麦隆国防军在警戒搜查行动中杀害了70多人,并将他们的尸体埋在Mindif的乱葬坑。该报告还表示,2014年12月27日,200多人在Doublé和Magdemé被捕,并被带到Maroua的宪兵队,其中25人在摄入化学毒素后于当晚稍后死亡,据报100多人失踪。委员会注意到,25人在羁押期间死亡后,Maroua宪兵队指挥官被解除了职务并移交军事法院审判,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表明是否开展了调查以确定在警戒搜查行动中报告的失踪者或遇害者的下落。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可靠来源的报告称,2014年11月快速行动营部队在Bornori的一次行动中杀害了7人,2015年1月至少有30人在Achigachiya被军队杀害,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据报又有17人遭受强迫失踪。尽管委员会提出了关于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但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详细资料,说明对这些死亡和失踪事件进行的任何调查(第2、第12、第14和第16条)。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对平民的保护,严格控制安全部队,防止他们进行法外处决、强迫失踪或任意拘留;
全面履行其义务,确保对据称由博科哈拉姆和某些政府部队犯下的严重罪行和虐待行为开展公正的调查,包括法外处决、任意处决或即决处决和强迫失踪,并对责任人予以惩处;
立即在所有可疑的乱葬坑地点派驻警卫员,并在适用情况下开始挖掘尸体,分析和辨认遗体;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定据报失踪者的下落,特别是那些被安全部队逮捕后失踪的人的下落,并确保因家庭成员遭受强迫失踪而直接受到任何伤害的所有人员可获得有助于确定失踪者下落的任何及所有可用信息;
系统地收集关于博科哈拉姆虐待的受害者的分类数据,说明侵权行为的类型、所造成的伤害以及(可能的话)罪嫌的身份,以便在重新确立对该国远北地区的控制权后可充分履行义务,确保责任人受到起诉并对其行为负责;
尽可能向所有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尽可能全面的康复。
在单独拘禁中心广泛使用酷刑
11. 虽然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有合法义务保护人民免遭恐怖袭击,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可靠来源的报告称,安全部队在其反恐工作中普遍使用酷刑。委员会注意到收到的资料显示,2013年至2017年期间,正规军和快速行动营的成员将远北地区许多涉嫌支持博科哈拉姆的人员单独拘禁在至少20个非官方拘留中心,如Salak的军营或由外部研究总局(被称为DGRE Lac)运作的中心。这些报告显示,有关人员遭受各种形式的酷刑,忍受不人道的拘留条件,数十人因此死亡。据报DGRE高级官员参与施加酷刑。鉴于这些详细指控,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提出了相关问题,但缔约国没有说明是否正在对这些酷刑和单独监禁指控进行调查或是否已经启动了调查(第2、第12、第13、第15和第16条)。
12. 委员会紧急呼吁缔约国:
最高当局应发布公告,强调绝对禁止酷刑,凡犯下此类行为和下令犯下此类行为的人都是共犯,默许这些行为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确保对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单独监禁或羁押期间死亡事件的指控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起诉此类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和共犯(包括指挥人员),并按照其罪行的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刑罚;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补救;
停止使用单独监禁,确保任何人永远不会被关押在秘密地点或未得到官方承认的地点,包括未经公布的军事拘留中心。缔约国应对这些地点进行调查,并将那里的被拘留者释放或移交给官方拘留中心;
建立一个中央登记册,登记所有被逮捕者或其他被拘留者,家属可查阅该登记册,所有被拘留者的拘留地点都为人所知;
立即批准人权观察员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包括官方或非官方场所),特别是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积极维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
基本保障和任意逮捕
13. 委员会注意到,法律规定了基本保障,并且通过第2017/012号法修订了《反恐怖主义法》(第2014/028号法),限制了个人被警方拘留的时间,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羁押者通知家属自己被捕、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和任何指控以及自羁押伊始让律师在场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可靠报告称,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有些反恐行动往往仅根据简单证据就进行大规模逮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要求提供信息,说明遭到任意逮捕的人的人数以及因这种行为受到惩罚的国家官员人数(第2和第16条)。
14. 缔约国应该:
确保所有被羁押者从剥夺自由伊始就实际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有权以他们理解的语言及时获知被逮捕的理由、面临的任何指控和享有的权利;有权将被捕一事通知家庭成员;并且有权迅速会见独立律师,特别是在警方审讯期间;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个人被拘留的时间(无论被拘留的原因或管辖权类型)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通过有形证据合理证明),可再延长48小时,但仅可延长一次,期满后被拘留者应被带见一位与所涉事项无关的独立和公正的法官;
立即审查在反恐行动中逮捕的合法性,释放被任意拘留者,并保证所有被逮者和被拘留者享有公正审判权,以便他们在适用的情况下从最近成立的请求补救委员会获得补救措施;
系统地核实国家官员在实践中是否尊重一切法律保障并严格保管登记册;责令处罚任何发现的渎职行为以及任意拘留责任人。
法律援助
15. 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CMR/CO/4,第12段),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根据2009年第2009/014号法所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仍仅限于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人,而且仅在审判期间才提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援助请求获得批准的比例很低。尽管喀麦隆律师协会启动了一项举措,在2016-2018年期间向贫穷的被告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但这一解决方案有时限(第2条)。
16. 缔约国应修订第2009/014号法,与喀麦隆律师协会合作,从首次审问开始向所有贫穷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无论他们面临何种判决。当局应为此活动分配必要的资源。
被迫返回喀麦隆远北地区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向几个逃离恐怖主义组织博科哈拉姆暴力的尼日利亚人授予了初步难民地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可靠来源的资料显示,自2015年6月以来,成千上万尼日利亚人(包括儿童)被强行返回边境,有时甚至遭受暴力,无法利用寻求庇护程序。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喀麦隆远北地区的军事人员对寻求庇护者进行任意拘留、虐待、暴力、性剥削和勒索,据称这些军事人员认为他们加入了博科哈拉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Minawao难民营的生活条件非常差,过度拥挤,水、食物和医疗服务供应不足(第2和第3条)。
18.缔约国应该:
向部署在喀麦隆远北地区的军队和警方人员发出明确指示,停止强行驱逐尼日利亚人,因为这违反了不驱回原则;
确保开展有效的调查,并向遭受军事人员实施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勒索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追索权;
建立对寻求庇护者进行登记和查验身份的程序,包括在边境地区设置流动登记队,以确保寻求庇护者能够诉诸庇护程序;
加强努力,为部署在喀麦隆远北地区的所有警方、军队和边防人员有系统地提供培训,让他们了解庇护程序并尊重不驱回原则;
改善Minawao难民营和邻近社区难民的生活条件。
西北和西南地区的社会危机(“讲英语地区的危机”)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2016年11月和12月以及2017年10月1日在喀麦隆西北部和西南部举行的抗议活动中,为了镇压讲英语者社会运动中的分离主义和统合主义主张,使用武力既是必要的,也是相称的。但据多个消息来源称,一些人遭到安全和国防部队人员的严重殴打,至少17人死于枪伤,500多人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捕,有些甚至在医院被捕,至少有362人因涉嫌恐怖主义在军事法庭受审。虽然委员会注意总统下令释放了一些示威者,并对发生的死亡事件启动了调查,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要求提供答复,说明仍在拘留中的人数、调查的进展以及是否计划启动或已经启动对抗议中过度使用武力和任意拘留的其他调查(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0. 缔约国应该:
确保对国家官员在讲英语地区的抗议期间或之后过度使用武力、法外处决、虐待或任意逮捕的所有指控进行公正调查;对责任人进行起诉,如果判定有罪,则给予惩罚;受害者获得适当补救;
确保所有被羁押人员立即被交由独立的民事法庭审理,并让他们知悉对他们的指控,了解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法律程序并有机会利用这种程序;
避免援引《反恐怖主义法》或军事管辖权来起诉行使和平抗议权的人;
确保将公共安全责任由民事机构承担,并加强努力系统地向安全部队所有成员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特别是在抗议活动中使用武力)的培训,同时适当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将酷刑定义为犯罪以及适当的惩罚
21.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2016年新《刑法》第277-3条载有的酷刑定义符合《公约》第1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条款没有规定适当的惩罚,因为按照规定的惩罚程度,如果实施酷刑行为造成受害者无法工作未达30天,将处以最低两年监禁,这意味着可以缓期执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刑法》第90条和第91条,如果法院承认有减轻情节,则酷刑行为的刑期可减至一年监禁。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对酷刑行为的判刑大部分都很轻。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将酷刑定为不受时效限制的罪行(第1和第4条)。
2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修订《刑法》第277-3条,应根据酷刑罪的严重程度,规定与其严重性相称的惩罚。缔约国还应修订其立法,以确保酷刑行为不受时效限制,并且酷刑罪不能援用减轻情节。
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
23. 委员会确认2016年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统计数据,其中显示对执法人员的起诉中,最终判定有罪的占20%,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数据没有按照犯罪类型分列,并指出没有提供有关判决的数据或随后调查的据报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数据。缔约国通过举例提供资料,说明对国家官员采取的刑事和纪律制裁,委员会在审查这些资料时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判刑比《刑法》中对酷刑罪规定的刑期轻得多。委员会回顾其先前意见(见CAT/C/CMR/CO/4,第22段),即负责监督警察的机构(“警察的警察”)缺乏独立性,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措施建立一个独立于警方的调查机构。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每个作战旅中履行刑事调查职能的宪兵队缺乏独立性。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承诺设立证人保护方案,但感到遗憾的是,这一方案尚未落实到位(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确保所有报告的酷刑和虐待行为都能得到独立机构迅速和公正的调查;调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不得存在任何机构关系或上下级隶属关系;确保犯罪嫌疑人被正式带到法庭受审,如被定罪,应被判处与其行为严重性相称的惩罚;
确保凡是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情况,当局应启动调查;
确保立即解除酷刑或虐待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并且在整个调查期间不得恢复职务,特别是如果他们有可能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例如他们已被怀疑犯下的行为)、报复推定的受害人或妨碍调查的情况;
按照“喀麦隆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9年),迅速设立证人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方案;
汇编涉及酷刑或虐待案件的统计数据,按照提交的报告、开展的调查、提起的起诉和做出的判决分类。
司法独立
25. 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CMR/CO/4,第24段),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行政部门可能会干涉司法的独立性,因为《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司法部可以以“社会利益”或“公共秩序”为由终止起诉程序(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6.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行为的情况下,不得援引《刑事诉讼法》第64条来终止起诉程序。
军事法庭的权限
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镇压恐怖主义行为的第2014/028号法规定,涉及此类行为的案件的权限归军事法庭管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军事司法法典》的2017年7月12日第2017/12号法进一步扩大了军事法庭审判平民的权限(第2和第12条)。
28. 缔约国应修订其立法,撤销军事司法管辖权审判平民的权限,包括涉及恐怖主义行为的案件 。
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不予受理
29.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315条规定通过胁迫取得的供词不予受理,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官经常在不要求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定期驳回指称的酷刑或虐待案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院从未在任何案件中宣称通过酷刑或胁迫获得的证据不予受理(第15条)。
30.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举措,确保《刑事诉讼法》第315条在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委员会因此呼吁缔约国确保:
如果据称供词是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的,应迅速对指控进行彻底调查,推定的受害者应接受法医检查;
任何以这种方式获取证词的国家官员将被带见法官,而且证词被视为不可受理;
法官接受关于如何核实供词可受理性的培训,在司法程序中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法官将受到惩罚。
过度使用剥夺自由的做法
31. 委员会对审前拘留的人数感到关切,据缔约国的报告显示,2015年8月31日审前拘留人员数占监狱人口的59%。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被关押儿童中80%是被审前拘留。委员会重申其关切(见CAT/C/CMR/CO/4,第15段),即有若干人员被审前拘留的时间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长时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种侵权行为对监狱过度拥挤有直接的负面影响(第2、第11、第12和第16条)。
32. 缔约国应该:
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更多地利用拘留替代办法,继续努力使司法人员更好地了解这些办法的使用;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的规定,不得对少年审前拘留,或确保这项措施仅作为最后手段,完全符合法律并尽量缩短拘留时间;
加强法院对登记册的监督,确保非拘禁措施不超过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立法规定的期限。
拘留条件
33.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进拘留条件,但感到关切的是,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长期存在,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2017年9月平均拥挤率为162%,但Maroua监狱达到500%。据报道,过度拥挤曾导致过几起骚乱事件,也导致被审前拘留者与被定罪犯人未能分开关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条件恶劣,而且由于医务人员配备不足,所以医疗服务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监狱系统的第92/052号法令规定使用铁链束缚作为纪律措施的时间,最长可达15天(第2、第11和第16条)。
3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使监狱和警察局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规》(曼德拉规则),尤其要:
解决监狱过度拥挤问题,特别是就Maroua监狱而言,更多地使用拘留替代办法;
继续落实计划,以改善和进一步发展监狱基础设施,并确保将审前拘留者与被定罪囚犯严格分开,并给予审前拘留者适当的照料;
进一步增拨资源,用于改善拘留场所的条件,并确保缔约国所有监狱和警察局都能获得专业医疗照料;
修订关于监狱制度的第92/052号法令,禁止使用铁链束缚。
羁押期间死亡
3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2010年至2014年羁押期间死亡人数的统计数字,平均每年有148人死亡,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明确说明囚犯之间或针对囚犯施暴造成的死亡人数,而且缺乏资料说明关于在这方面的调查的结果。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7年通过了全国囚犯健康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健康问题导致的死亡比例很高,特别是在Maroua监狱(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36. 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
由独立的调查机构对所有羁押期间死亡事件均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该调查机构与监督拘留的当局不得有任何机构关系或上下级隶属关系;
对所有羁押期间死亡事件的调查都应包含法医程序,必要时包括解剖尸体;
将羁押期间死亡事件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如被定罪,应给予适当的惩处,并确保受害者的受益人得到适当的赔偿;
继续增加用于改善被拘留者健康的预算,特别是为必要时转移到外部医院提供便利。
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
37. 虽然缔约国已采取立法措施(见上文第5段(a)项)和预算措施来加强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的独立性,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委员会的若干成员(包括主席)代表的是政府实体。此外,正如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承认的,虽然预算增加了,但仍然不足。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一直无法进入非官方拘留场所(第2条)。
38.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立法层面:
修改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使他们更加独立于行政部门;
保证委员会的财务自主权并为其提供额外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允许委员会对所有拘留场所(民事和军事场所)进行定期访问和突击访问,包括非官方拘留场所。
《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文书
3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0年完成了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国内批准程序,并欢迎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中在这方面作出的承诺,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交存批准书。
40. 缔约国应加速交存《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书并启动关于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程序。
恐吓和起诉记者和人权维护者
41.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关切(见CAT/C/CMR/CO/4,第18段),即当局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进行恐吓,特别是当他们报道关于喀麦隆当局滥用权力的情况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记者因未能报道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的形势而在军事法庭受审,据称有些记者(如Ahmed Abba)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第2和第16条)。
42. 缔约国应:
避免因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开展工作而起诉他们,并公开承认他们对确保履行《公约》义务至关重要;
采取任何立法和其他必要措施,以更精确的方式定义恐怖主义行为和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
确保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实施的所有侵权行为(包括据称对Ahmed Abba实施的酷刑)得到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和惩罚,受害者获得赔偿;
尽快批准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访问请求,例如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
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暴力行为
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同性成年人之间两厢情愿的关系在缔约国仍然是一种罪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LGBT)的暴力、骚扰、“纠正性强奸”和谋杀案,以及针对举报这些侵权行为的人权维护者的案件未得到彻底调查(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44. 缔约国应:
废除《刑法》中将同性成年人之间两厢情愿的关系定为刑事罪的第347-1条,并在此期间宣布暂停执行;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特别是在拘留场所)以及向他们提供援助的人权维护者;
确保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侵权指控(包括酷刑、虐待和“纠正性强奸”行为)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补救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刑事法院裁定索赔人的指控之前,不能就酷刑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民事索赔,鉴于缺乏有效的调查,这种做法妨碍了索赔人获得赔偿。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未能提供资料,说明报告期间向酷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的补救。委员会注意到喀麦隆创伤中心设立的整体康复方案,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国家方案(第14条)。
46.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对第14条的执行情况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敦促缔约国:
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包括在犯罪人未被确认或未被定罪的情况下;
充分评估酷刑受害者的需求,并通过直接提供康复服务或通过资助其他服务(包括非政府组织运营的服务)确保有专业的全面康复服务可用且可迅速提供。
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并作出其他努力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禁止女性外阴残割和其他有害的传统习俗(见第5段(e)项、第6段(a)项、(b)项和(d)项),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暴力行为(特别是强奸和乱伦)发生率很高,而且没有法律条款明确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供的2015年和2016年统计数据,数据显示非礼后强奸的定罪率更高;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所判处刑罚的资料和其他类型暴力行为的统计数据(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48. 缔约国应:
确保将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
确保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罪犯受到起诉并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予以相应惩罚,受害者获得赔偿;
努力为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包括医疗照料、心理咨询、获得庇护所和法律援助;
汇编关于性别暴力(包括女性外阴残割)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分类统计数据。
后续程序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2月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关于单独监禁中心广泛使用酷刑、强迫返回喀麦隆远北地区、“讲英语地区危机”以及交存《公约任择议定书》批准书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情况(分别见第12、第18、第20和第40段)。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个报告期内,向其通报为执行结论性意见中的部分或所有剩余建议所制定的计划。
其他问题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其他联合国人权文书,包括: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
51. 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本国适当语言广泛宣传它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52. 请缔约国依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的要求,刷新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CMR/2013)。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12月6日前提交下次(即第六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