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签字日期

收到批准书/加入书日期a/

生效日期

阿富汗

1990年9月27日

1994年3月28日

1994年4月27日

阿尔巴尼亚

1990年1月26日

1992年2月27日

1992年3月28日

阿尔及利亚

1990年1月26日

1993年4月16日

1993年5月16日

安道尔

1995年10月2日

1996年1月2日

1996年2月1日

安哥拉

1990年2月14日

1990年12月5日

1991年1月4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1年3月12日

1993年10月5日

1993年11月4日

阿根延

1990年6月29日

1990年12月4日

1991年1月3日

亚美尼亚

1993年6月23日a/

1993年7月22日

澳大利亚

1990年8月22日

1990年12月17日

1991年1月16日

奥地利

1990年1月26日

1992年8月6日

1992年9月5日

阿塞拜疆

1992年8月13日a/

1992年9月12日

巴哈马

1990年10月30日

1991年2月20日

1991年3月22日

巴林

1992年2月13日a/

1992年3月14日

孟加拉国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8月3日

1990年9月2日

巴巴多斯

1990年4月19日

1990年10月9日

1990年11月8日

白俄罗斯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10月1日

1990年10月31日

比利时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12月16日

1992年1月15日

伯利兹

1990年3月2日

1990年5月2日

1990年9月2日

贝宁

1990年4月25日

1990年8月3日

1990年9月2日

不丹

1990年6月4日

1990年8月1日

1990年9月2日

玻利维亚

1990年3月8日

1990年6月26日

1990年9月2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

1992年3月6日

博茨瓦纳

1995年3月14日a/

1995年4月13日

巴西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9月24日

1990年10月24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

1995年12月27日a/

1996年1月26日

保加利亚

1990年5月31日

1991年6月3日

1991年7月3日

布基纳法索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8月31日

1990年9月30日

布隆迪

1990年5月8日

1990年10月19日

1990年11月18日

柬埔寨

1992年9月22日

1992年10月15日

1992年11月14日

喀麦隆

1990年9月25日

1993年1月11日

1993年2月10日

加拿大

1990年5月28日

1991年12月13日

1992年1月12日

佛得角

1992的6月4日a/

1992年7月4日

中非共和国

1990年7月30日

1992年4月23日

1992年5月23日

乍得

1990年9月30日

1990年10月2日

1990年11月1日

智利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8月13日

1990年9月12日

中国

1990年8月29日

1992年3月2日

1992年4月1日

哥伦比亚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1月28日

1991年2月27日

科摩罗

1990年9月30日

1993年6月22日

1993年7月21日

刚果

1993年10月14日a/

1993年11月13日

库克群岛

1997年6月6日a/

1997年7月6日

哥斯达黎加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8月21日

1990年9月20日

科特迪瓦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2月4日

1991年3月6日

克罗地亚b/

1991年10月8日

古巴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8月21日

1991年9月20日

塞浦路斯

1990年10月5日

1991年2月7日

1991年3月9日

捷克共和国b/

1993年1月1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990年8月23日

1990年9月21日

1990年10月21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90年3月20日

1990年9月27日

1990年10月27日

丹麦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7月19日

1991年8月18日

吉布提

1990年9月30日

1990年12月6日

1991年1月5日

多米尼加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3月13日

1991年4月12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90年8月8日

1991年6月11日

1991年7月11日

厄瓜多尔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3月23日

1990年9月2日

埃及

1990年2月5日

1990年7月6日

1990年9月2日

萨尔瓦多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7月10日

1990年9月2日

赤道几内亚

1992年6月15日a/

1992年7月15日

厄立特里亚

1993年12日20日

1994年8月3日

1994年9月2日

爱沙尼亚

1991年10月21日a/

1991年11月20日

埃塞俄比亚

1991年5月14日a/

1991年6月13日

斐济

1993年7月2日

1993年8月13日

1993年9月12日

芬兰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6月20日

1991年7月20日

法国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8月7日

1990年9月6日

加蓬

1990年1月26日

1994年2月9日

1994年3月11日

冈比亚

1990年2月5日

1990年8月8日

1990年9月7日

格鲁吉亚

1994年6月2日a/

1994年7月2日

德国

1990年1月26日

1992年3月6日

1992年4月5日

加纳

1990年1月29日

1990年2月5日

1990年9月2日

希腊

1990年1月26日

1993年5月11日

1993年6月10日

格林纳达

1990年2月21日

1990年11月5日

1990年12月5日

危地马拉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6月6日

1990年9月2日

几内亚

1990年7月13日a/

1990年9月2日

几内亚比绍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8月20日

1990年9月19日

圭亚那

1990年9月30日

1991年1月14日

1991年2月13日

海地

1990年1月20日

1995年6月8日

1995年7月8日

教廷

1990年4月20日

1990年4月20日

1990年9月2日

洪都拉斯

1990年5月31日

1990年8月10日

1990年9月9日

匈牙利

1990年3月14日

1991年10月7日

1991年11月6日

冰岛

1990年1月26日

1992年10月28日

1992年11月27日

印度

1992年12月11日a/

1993年1月11日

印度尼西亚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9月5日

1990年10月5日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991年9月5日

1994年7月13日

1994年8月12日

伊拉克

1994年6月15日a/

1994年7月15日

爱尔兰

1990年9月30日

1992年9月28日

1992年10月28日

以色列

1990年7月3日

1991年10月3日

1991年11月2日

意大利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9月5日

1991年10月5日

牙买加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5月14日

1991年6月13日

日本

1990年9月21日

1994年4月22日

1994年5月22日

约旦

1990年8月29日

1991年5月24日

1991年6月23日

哈萨克斯坦

1994年2月16日

1994年8月12日

1994年9月11日

肯尼亚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7月30日

1990年9月2日

基里巴斯

1995年12月11日a/

1996年1月10日

科威特

1990年6月7日

1991年10月21日

1991年11月20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4年10月7日

1994年11月6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91年5月8日a/

1991年6月7日

拉脱维亚

1992年4月14日a/

1992年5月14日

黎巴嫩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5月14日

1991年6月13日

莱索托

1990年8月21日

1992年3月10日

1992年4月9日

利比里亚

1990年4月26日

1993年6月4日

1993年7月4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93年4月15日a/

1993年5月15日

列支敦士登

1990年9月30日

1995年12月22日

1996年1月21日

立陶宛

1992年1月31日a/

1992年3月1日

卢森堡

1990年3月21日

1994年3月7日

1994年4月6日

马达加斯加

1990年4月19日

1991年3月19日

1991年4月18日

马拉维

1991年1月2日a/

1991年2月1日

马来西亚

1995年2月17日a/

1995年3月19日

马尔代夫

1990年8月21日

1991年2月11日

1991年3月13日

马里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9月20日

1990年10月20日

马耳他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9月30日

1990年10月30日

马绍尔群岛

1993年4月14日

1993年10月4日

1993年11月3日

毛里塔尼亚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5月16日

1991年6月15日

毛里求斯

1990年7月26日a/

1990年9月2日

墨西哥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9月21日

1990年10月21日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1993年5月5日a/

1993年6月4日

摩纳哥

1993年6月21日a/

1993年7月21日

蒙古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7月5日

1990年9月2日

摩洛哥

1990年1月26日

1993年6月21日

1993年7月21日

莫桑比克

1990年9月30日

1994年4月26日

1994年5月26日

缅甸

1991年7月15日a/

1991年8月14日

纳米比亚

1990年9月26日

1990年9月30日

1990年10月30日

瑙鲁

1994年7月27日a/

1994年8月26日

尼泊尔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9月14日

1990年10月14日

荷兰

1990年1月26日

1995年2月6日

1995年3月7日

新西兰

1990年10月1日

1993年4月6日

1993年5月6日

尼加拉瓜

1990年2月6日

1990年10月5日

1990年11月4日

尼日尔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9月30日

1990年10月30日

尼日利亚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4月19日

1991年5月19日

纽埃岛

1995年12月20日a/

1996年1月19日

挪威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1月8日

1991年2月7日

阿曼

1996年12月9日a/

1997年1月8日

巴基斯坦

1990年9月20日

1990年11月12日

1990年12月12日

帕劳

1995年8月4日a/

1995年9月3日

巴拿马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12月12日

1991年1月11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0年9月30日

1993年3月1日

1993年3月31日

巴拉圭

1990年4月4日

1990年9月25日

1990年10月25日

秘鲁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9月4日

`1990年10月4日

菲律宾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8月21日

1990年9月20日

波兰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6月7日

1991年7月7日

葡萄牙

1990年1月26 日

1990年9月21日

1990年10月21日

卡塔尔

1992年12月8日

1995年4月3日

1995年5月3日

大韩民国

1990年9月25日

1991年11月20日

1991年12月20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3年1月26日a/

1993年2月25日

罗马尼亚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9月28日

1990年10月28日

俄罗斯联邦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8月16日

1990年9月15日

卢旺达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1月24日

1991年2月23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7月24日

1990年9月2日

圣卢西亚

1993年6月16日a/

1993年7月16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93年9月20日

1993年10月26日

1993年11月25日

萨摩亚

1990年9月30日

1994年11月29日

1994年12日29日

圣马力诺

1991年11月25日a/

1991年12月25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1991年5月14日a/

1991年6月13日

沙特阿拉伯

1996年1月26日a/

1996年2月25日

塞内加尔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7月31日

1990年9月2日

塞舌尔

1990年9月7日a/

1990年10月7日

塞拉利昂

1990年2月13日

1990年6月18日

1990年9月2日

新加坡

1995年10月5日a/

1995年11月4日

斯洛伐克b/

1993年1月1日

斯洛文尼亚b/

1991年6月25日

所罗门群岛

1995年4月10日a/

1995年5月10日

南非

1993年1月29日

1995年6月16日

1995年7月16日

西班牙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12月6日

1991年1月5日

斯里兰卡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7月12日

1991年8月11日

苏丹

1990年7月24日

1990年8月3日

1990年9月2日

苏里南

1990年1月26日

1993年3月1日

1993年3月31日

斯威士兰

1990年8月22日

1995年9月7日

1995年10月6日

瑞典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6月29日

1990年9月2日

瑞士

1991年5月1日

1997年2月24日

1997年3月26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90年9月18日

1993年7月15日

1993年8月14日

塔吉克斯坦

1993年10月26日a/

1993年11月25日

泰国

1992年3月27日a/

1992年4月26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b/

1991年9月17日

多哥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8月1日

1990年9月2日

汤加

1995年11月6日a/

1995年12月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0年9月30日

1991年12月5日

1992年1月4日

突尼斯

1990年2月26日

1992年1月30日

1992年2月29日

土耳其

1990年9月14日

1995年4月4日

1995年5月4日

土库曼斯坦

1993年9月20日a/

1993年10月19日

图瓦卢

1995年9月22日a/

1995年10月22日

乌干达

1990年8月17日

1990年8月17日

1990年9月16日

乌克兰

1991年2月21日

1991年8月28日

1991年9月27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997年1月3日a/

1997年2月2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0年4月19日

1991年12月16日

1992年1月15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90年6月1日

1991年6月10日

1991年7月10日

乌拉圭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11月20日

1990年12月20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4年6月29日a/

1994年7月29日

瓦努阿图

1990年9月30日

1993年7月7日

1993年8月6日

委内瑞拉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9月13日

1990年10月13日

越南

1990年1月26日

1990年2日28日

1990年9月2日

也门

1990年2月13日

1991年5月1日

1991年5月31日

南斯拉夫

1990年1月26日

1991年1月3日

1991年2月2日

赞比亚

1990年9月30日

1991年12月5日

1992年1月5日

津巴布韦

1990年3月8日

1990年9月11日

1990年10月11日

附件二

截至 200 1 年 1 月 2 6 日已经签署或批准《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武装冲突中儿童的任择议定书》的国家 (3 个 ) ( 尚未生效 )

国 名

签 字 日 期

收到批准书 / 加入书日期 a /

安道尔

2000年9月7日

阿根廷

2000年6月15日

奥地利

2000年9月6日

阿塞拜疆

2000年9月8日

孟加拉国

2000年9月6日

2000年9月6日

比利时

2000年9月6日

伯利兹

2000年9月6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00年9月7日

巴西

2000年9月6日

柬埔寨

2000年6月27日

加拿大

2000年6月5日

2000年7月7日

哥伦比亚

2000年9月6日

哥斯达黎加

2000年9月7日

古巴

2000年10月13日

捷克共和国

2000年9月6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2000年9月8日

丹麦

2000年9月7日

厄瓜多尔

2000年9月6日

萨尔瓦多

2000年9月18日

芬兰

2000年9月7日

法国

2000年9月6日

加蓬

2000年9月8日

德国

2000年9月6日

希腊

2000年9月7日

危地马拉

2000年9月7日

几内亚比绍

2000年9月8日

教廷

2000年10月10日

冰岛

2000年9月7日

爱尔兰

2000年9月7日

意大利

2000年9月6日

牙买加

2000年9月8日

约旦

2000年9月6日

哈萨克斯坦

2000年9月6日

肯尼亚

2000年9月8日

莱索托

2000年9月6日

卢森堡

2000年9月8日

马达加斯加

2000年9月7日

马拉维

2000年9月7日

马里

2000年9月8日

马耳他

2000年9月7日

墨西哥

2000年9月7日

摩纳哥

2000年6月26日

摩洛哥

2000年9月8日

纳米比亚

2000年9月8日

瑙鲁

2000年9月8日

尼泊尔

2000年9月8日

荷兰

2000年9月7日

新西兰

2000年9月7日

尼日利亚

2000年9月8日

挪威

2000年6月13日

巴拉圭

2000年9月6日

巴拿马

2000年10月31日

菲律宾

2000年9月8日

葡萄牙

2000年9月6日

大韩民国

2000年9月6日

罗马尼亚

2000年9月6日

圣马力诺

2000年6月5日

塞内加尔

2000年9月8日

塞舌尔

2001年1月23日

塞拉利昂

2000年9月8日

新加坡

2000年9月7日

斯洛文尼亚

2000年9月8日

西班牙

2000年9月6日

斯里兰卡

2000年8月21日

2000年9月8日

瑞典

2000年6月8日

瑞士

2000年9月7日

土耳其

2000年9月8日

乌克兰

2000年9月7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0年9月7日

美利坚合众国

2000年7月5日

乌拉圭

2000年9月7日

委内瑞拉

2000年9月7日

越南

2000年9月8日

附件三

截至 2001 年 1 月 26 日已经签署或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 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的国家 (1 个 ) ( 尚未生效 )

国 名

签 字 日 期

收到批准书 / 加入书日期 a /

安道尔

2000年9月7日

奥地利

2000年9月6日

阿塞拜疆

2000年9月8日

孟加拉国

2000年9月6日

2000年9月6日

比利时

2000年9月6日

伯利兹

2000年9月6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00年9月7日

巴西

2000年9月6日

柬埔寨

2000年6月27日

智利

2000年6月28日

中国

2000年9月6日

哥伦比亚

2000年9月6日

哥斯达黎加

2000年9月7日

古巴

2000年10月13日

丹麦

2000年9月7日

厄瓜多尔

2000年9月6日

芬兰

2000年9月7日

法国

2000年9月6日

加蓬

2000年9月8日

冈比亚

2000年12月21日

德国

2000年9月6日

希腊

2000年9月7日

危地马拉

2000年9月7日

几内亚比绍

2000年9月8日

教廷

2000年10月10日

冰岛

2000年9月7日

爱尔兰

2000年9月7日

意大利

2000年9月6日

牙买加

2000年9月8日

约旦

2000年9月6日

哈萨克斯坦

2000年9月6日

肯尼亚

2000年9月8日

莱索托

2000年9月6日

列支敦士登

2000年9月8日

卢森堡

2000年9月8日

马达加斯加

2000年9月7日

马拉维

2000年9月7日

马耳他

2000年9月7日

墨西哥

2000年9月7日

摩纳哥

2000年6月26日

摩洛哥

2000年9月8日

纳米比亚

2000年9月8日

瑙鲁

2000年9月8日

尼泊尔

2000年9月8日

荷兰

2000年9月7日

新西兰

2000年9月7日

尼日利亚

2000年9月8日

挪威

2000年6月13日

巴拿马

2000年10月31日

巴拉圭

2000年9月13日

秘鲁

2000年11月1日

菲律宾

2000年9月8日

葡萄牙

2000年9月6日

大韩民国

2000年9月6日

罗马尼亚

2000年9月6日

圣马力诺

2000年6月5日

塞内加尔

2000年9月8日

塞舌尔

2001年1月23日

塞拉利昂

2000年9月8日

斯洛文尼亚

2000年9月8日

西班牙

2000年9月6日

瑞典

2000年9月8日

瑞士

2000年9月7日

土耳其

2000年9月8日

乌克兰

2000年9月7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0年9月7日

美利坚合众国

2000年7月5日

乌拉圭

2000年9月7日

委内瑞拉

2000年9月7日

越南

2000年9月8日

附件四

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名单

委员姓名

国籍

雅各布·埃格伯特·杜克先生 **

荷兰

阿米娜·哈姆扎·艾尔·朱因迪女士 **

埃及

弗朗切斯特·保罗·富尔西先生 *

意大利

朱迪斯·卡普女士 **

以色列

莉莉·里兰托诺女士 *

印度尼西亚

埃斯特·玛格丽特·奎因·莫克胡恩女士 *

南非

阿瓦·恩代·韦德拉奥里女士 **

布基纳法索

加桑·萨利姆·拉巴先生 *

黎巴嫩

玛丽里亚·萨登伯格女士 *

巴西

伊丽莎白·蒂格尔斯泰特—塔赫泰莱女士 **

芬兰

附 件 五

截至2001年1月26日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报告的状况

应于1992年提交的初次报告

缔约国

生效日期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孟加拉国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5年11月15日

CRC/C/3/Add.38和 Add.49

巴巴多斯

1990年11月8日

1992年11月7日

1996年9月12日

CRC/C/3/Add.45

白俄罗斯

1990年10月31日

1992年10月30日

1993年2月12日

CRC/C/3/Add.14

伯利兹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6年11月1日

CRC/C/3/Add.46

贝 宁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7年1月22日

CRC/C/3/Add.52

不 丹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9年4月20日

CRC/C/3/Add.59

玻利维亚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2年9月14日

CRC/C/3/Add.2

巴 西

1990年10月24日

1990年10月23日

布基纳法索

1990年9月30日

1992年9月29日

1993年7月7日

CRC/C/3/Add.19

布隆迪

1990年11月18日

1992年11年17日

1998年3月19日

CRC/C/3/Add.58

乍 得

1990年11月1日

1992年10月31日

1997年1月14日

CRC/C/3/Add.50

智 利

1990年9月12日

1992年9月11日

1993年6月22日

CRC/C/3/Add.18

哥斯达黎加

1990年9月20日

1992年9月20日

1992年10月28日

CRC/C/3/Add.8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990年10月21日

1992年10月20日

1996年2月13日

CRC/C/3/Add..41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90年10月27日

1992年10月26日

1998年2月16日

CRC/C/3/Add.57

厄瓜多尔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6年6月11日

CRC/C/3/Add.44

埃 及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2年10月23日

CRC/C/3/Add.6

萨尔瓦多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2年11月3日

CRC/C/3/Add.9和Add.28

法 国

1990年9月6日

1992年9月5日

1993年4月8日

CRC/C/3/Add.15

冈比亚

1990年9月7日

1992年9月6日

1999年11月20日

CRC/C/3/Add.61

加 纳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5年11月20日

CRC/C/3/Add.39

格林纳达

1990年12月5日

1992年12月4日

1997年9月24日

CRC/C/3/Add.55

危地马拉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5年1月5日

CRC/C/3/Add.33

几内亚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6年11月20日

CRC/C/3/Add.48

几内亚比绍

1990年9月19日

1992年9月18日

教 廷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4年3月2日

CRC/C/3/Add.27

洪都拉斯

1990年9月9日

1992年9月8日

1993年5月11日

CRC/C/3/Add.17

应于1992年提交的初次报告(续)

缔约国

生效日期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印度尼西亚

1990年10月5日

1992年10月4日

1992年11月17日

CRC/C/3/Add.10和Add.26

肯尼亚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2000年1月13日

CRC/C/3/Add.62

马 里

1990年10月20日

1992年10月19日

1997年4月2日

CRC/C/3/Add.53

马耳他

1990年10月30日

1992年10月29日

1997年12月26日

CRC/C/3/Add.56

毛里求斯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5年7月25日

CRC/C/3/Add.36

墨西哥

1990年10月21日

1992年10月20日

1992年12月15日

CRC/C/3/Add.11

蒙 古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4年10月20日

CRC/C/3/Add.32

纳米比亚

1990年10月30日

1992年10月29日

1992年12日21日

CRC/C/3/Add.12

尼泊尔

1990年10月14日

1992年10月13日

1995年4月10日

CRC/C/3/Add.34

尼加拉瓜

1990年11月4日

1992年11月3日

1994年1月12日

CRC/C/3/Add.25

尼日尔

1990年10月30日

1992年10月29日

2000年12月28日

CRC/C/3/Add.29/Rev.1

巴基斯坦

1990年12月12日

1992年12月11日

1993年1月25日

CRC/C/3/Add.13

巴拉圭

1990年10月25日

1992年10月24日

1993年8月30日1996年11月13日

CRC/C/3/Add.22和Add.47

秘 鲁

1990年10月4日

1992年10月3日

1992年10月28日

CRC/C/3/Add.7和Add.24

菲律宾

1990年9月20日

1992年9月19日

1993年9月21日

CRC/C/3/Add.23

葡萄牙

1990年10月21日

1992年10月20日

1994年8月17日

CRC/C/3/Add.30

罗马尼亚

1990年10月28日

1992年10月27日

1993年4月14日

CRC/C/3/Add.16

俄罗斯联邦

1990年9月15日

1992年9月14日

1992年10月16日

CRC/C/3/Add.5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7年1月21日

CRC/C/3/Add.51

塞内加尔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4年9月12日

CRC/C/3/Add.31

塞舌耳

1990年10月7日

1992年10月6日

塞拉利昂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6年4月10日

CRC/C/3/Add.43

苏 丹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2年9月29日

CRC/C/3/Add.3和Add.20

瑞典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2年9月7日

CRC/C/3/Add.1

多哥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6年2月27日

CRC/C/3/Add.42

乌干达

1990年9月16日

1992年9月15日

1996年2月1日

CRC/C/3/Add.40

乌拉圭

1990年12月30日

1992年12月9日

1995年8月2日

CRC/C/3/Add.37

委内瑞拉

1990年10月13日

1992年10月12日

1997年7月9日

CRC/C/3/Add.54

越南

1990年9月2日

1992年9月1日

1992年9月30日

CRC/C/3/Add.4和Add.21

津巴布韦

1990年10月11日

1992年10月10日

1995年5月23日

CRC/C/3/Add.35

应于1993年提交的初次报告

缔约国

生效日期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安哥拉

1991年1月4日

1991年1月3日

阿根廷

1991年1月3日

1993年1月2日

1993年3月17日

CRC/C/8/Add.2和Add.17

澳大利亚

1991年1月16日

1993年1月15日

1996年1月8日

CRC/C/8/Add.31

巴哈马

1991年3月22日

1993年3月21日

保加利亚

1991年7月3日

1993年7月2日

1991年9月29日

CRC/C/8/Add.29

哥伦比亚

1991年2月27日

1993年2月26日

1993年4月14日

CRC/C/8/Add.3

科特迪瓦

1991年3月6日

1993年3月5日

1998年1月22日

CRC/C/8/Add.41

克罗地亚

1991年11月7日

1993年11月6日

1994年11月8日

CRC/C/8/Add.19

古 巴

1991年9月20日

1993年9月19日

1995年10月27日

CRC/C/8/Add.30

塞浦路斯

1991年3月9日

1993年3月8日

1994年12月22日

CRC/C/8/Add.24

丹 麦

1991年8月18日

1993年8月17日

1993年9月14日

CRC/C/8/Add.8

吉布提

1991年1月5日

1993年1月4日

1998年2月17日

CRC/C/8/Add.39

多米尼加

1991年4月12日

1993年4月11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91年7月11日

1993年7月10日

1997年12月1日

CRC/C/8/Add.40

爱沙尼亚

1991年11月20日

1993年11月19日

埃塞俄比亚

1991年6月13日

1993年6月12日

1995年8月10日

CRC/C/8/Add.27

芬 兰

1991年7月20日

1993年7月19日

1994年12月12日

CRC/C/8/Add.22

圭亚那

1991年2月13日

1993年2月12日

匈牙利

1991年11月6日

1993年11月5日

1996年6月28日

CRC/C/8/Add.34

以色列

1991年11月2日

1993年11月1日

意大利

1991年10月5日

1993年10月4日

1994年10月11日

CRC/C/8/Add.18

牙买加

1991年6月13日

1993年6月12日

1994年1月25日

CRC/C/8/Add.12

约 旦

1991年6月23日

1993年6月22日

1993年5月25日

CRC/C/8/Add.4

科威特

1991年11月20日

1993年11月19日

1996年8月23日

CRC/C/8/Add.35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91年6月7日

1993年6月6日

1996年1月18日

CRC/C/8/Add.32

黎巴嫩

1991年6月13日

1993年6月12日

1994年12月21日

CRC/C/8/Add.23

马达加斯加

1991年4月18日

1993年5月17日

1993年7月20日

CRC/C/8/Add.5

马拉维

1991年2月1日

1993年1月31日

马尔代夫

1991年3月13日

1993年3月12日

1994年7月6日

CRC/C/8/Add.33和Add.37

毛里塔尼亚

1991年6月15日

1993年6月14日

2000年1月18日

CRC/C/8/Add.42

应于 1993 年提交的初次报告 ( 续 )

缔约国

生效日期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缅 甸

1991年8月14日

1993年8月13日

1995年9月14日

CRC/C/8/Add.9

尼日利亚

1991年5月19日

1993年5月18日

1995年7月19日

CRC/C/8/Add.26

挪 威

1991年2月7日

1993年2月6日

1993年8月30日

CRC/C/8/Add.7

巴拿马

1991年1月11日

1993年1月10日

1995年9月19日

CRC/C/8/Add.28

波 兰

1991年7月7日

1993年7月6日

1994年1月11日

CRC/C/8/Add.11

大韩民国

1991年12月20日

1993年12月19日

1994年11月17日

CRC/C/8/Add.21

卢旺达

1991年2月23日

1993年2月22日

1992年9月30日

CRC/C/8/Add.1

圣马力诺

1991年12月25日

1993年12月24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1991年6月13日

1993年6月12日

斯洛文尼亚

1991年6月25日

1993年6月24日

1995年5月29日

CRC/C/8/Add.25

西班牙

1991年1月5日

1993年1月4日

1993年8月10日

CRC/C/8/Add.6

斯里兰卡

1991年8月11日

1993年8月10日

1994年3月23日

CRC/C/8/Add.13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1年9月17日

1993年9月16日

1997年3月4日

CRC/C/8/Add.36

乌克兰

1991年9月27日

1993年9月26日

1993年10月8日

CRC/C/8/Add.10/Rev.1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91年7月10日

1993年7月9日

1999年10月20日

CRC/C/8/Add.14/Rev.1

也 门

1991年5月31日

1993年5月30日

1994年11月14日

CRC/C/8/Add.20和Add.38

南斯拉夫

1991年2月2日

1993年2月1日

1994年9月21日

CRC/C/8/Add.16

应于1994年提交的初次报告

缔约国

生效日期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阿尔巴尼亚

1992年3月28日

1994年3月27日

奥地利

1992年9月5日

1994年9月4日

1996年10月8日

CRC/C/11/Add.14

阿塞拜疆

1992年9月12日

1994年9月11日

1995年11月9日

CRC/C/11/Add.8

巴林

1992年3月14日

1994年3月14日

2000年8月3日

CRC/C/11/Add..24

比利时

1992年1月15日

1994年1月14日

1994年7月12日

CRC/C/11/Add.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 维那

1992年3月6日

1994年3月5日

应于1994年提交的初次报告(续)

缔约国

生效日期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柬埔寨

1992年11月14日

1994年11月15日

1997年12月18日

CRC/C/11/Add.16

加拿大

1992年1月12日

1994年1月11日

1994年6月17日

CRC/C/11/Add.3

佛得角

1992年7月4日

1994年7月3日

1999年11月30日

CRC/C/11/Add.23

中非共和国

1992年5月23日

1994年5月23日

1994年4月15日

CRC/C/11/Add.18

中国

1992年4月1日

1994年3月31日

1995年3月27日

CRC/C/11/Add.7

捷克共和国

1993年1月1日

1994年12月31日

1996年3月4日

CRC/C/11/Add.11

赤道几内亚

1992年7月15日

1994年7月14日

德 国

1992年4月5日

1994年5月4日

1994年8月30日

CRC/C/11/Add.5

冰 岛

1992年11月27日

1994年11月26日

1994年11月30日

CRC/C/11/Add.6

爱尔兰

1992年10月28日

1994年10月27日

1996年4月4日

CRC/C/11/A dd.12

拉脱维亚

1992年5月14日

1994年5月13日

1998年11月25日

CRC/C/11/Add.22

莱索托

1992年4月9日

1994年4月8日

1998年4月27日

CRC/C/11/Add.20

立陶宛

1992年3月1日

1994年2月28日

1998年8月6日

CRC/C/11/Add.21

斯洛伐克

1993年1月1日

1994年12月31日

1998年4月6日

CRC/C/11/Add.17

泰 国

1992年4月26日

1994年4月25日

1996年8月23日

CRC/C/11/Add.13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2年1月4日

1994年1月3日

1996年2月16日

CRC/C/11/Add.10

突尼斯

1992年2月29日

1994年2月28日

1994年5月16日

CRC/C/11/Add.2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2年1月15日

1994年1月14日

1994年3月15日

CRC/C/11/Add.1,Add.9,Add.15和Add.15/Corr.1,Add.19

赞比亚

1992年1月5日

1994年1月4日

应于1995年提交的初次报告

缔 约 国

生 效 日 期

应 提 交 日 期

提 交 日 期

文 号

阿尔及利亚

1993年5月16日

1995年5月15日

1995年11月16日

CRC/C/28/Add.4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3年11月4日

1995年11月3日

亚美尼亚

1993年7月23日

1995年8月5日

1997年2月19日

CRC/C/28/Add.9

喀麦隆

1993年2月10日

1995年2月9日

2000年4月3日

CRC/C/28/Add.16

科摩罗

1993年7月22日

1995年7月21日

1998年3月24日

CRC/C/28/Add.13

刚 果

1993年11月13日

1995年11月12日

斐 济

1993年9月12日

1993年9月11日

1996年6月12日

CRC/C/28/Add.7

希 腊

1993年6月10日

1995年6月9日

2000年4月14日

CRC/C/28/Add.17

印 度

1993年1月11日

1995年1月10日

1997年3月19日

CRC/C/28/Add/10

利比里亚

1993年7月4日

1995年7月3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93年5月15日

1995年5月14日

1996年5月23日

CRC/C/28/Add.6

马绍尔群岛

1993年11月3日

1995年11月2日

1998年3月18日

CRC/C/28/Add.12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1993年6月4日

1995年6月3日

1996年4月16日

CRC/C/28/Add.5

摩纳哥

1993年7月21日

1995年7月20日

1999年6月9日

CRC/C/28/Add.15

摩洛哥

1993年7月21日

1995年7月20日

1995年7月27日

CRC/C/28/Add.1

新西兰

1993年5月6日

1995年5月5日

1995年9月29日

CRC/C/28/Add.3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3年3月31日

1995年3月31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3年2月25日

1995年2月24日

圣卢西亚

1993年7月16日

1995年7月15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93年11月25日

1995年11月24日

2001年12月5日

CRC/C/28/Add.18

苏里南

1993年3月31日

1995年3月31日

1998年2月13日

CRC/C/28/Add.11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93年8月14日

1995年8月13日

1995年9月22日

CRC/C/28/Add.2

塔吉克斯坦

1993年11月25日

1995年11月24日

1998年4月14日

CRC/C/28/Add.14

土库曼斯坦

1993年10月20日

1995年10月19日

瓦努阿图

1993年8月6日

1995年8月5日

1997年1月27日

CRC/C/28/Add.8

应于1996年提交的初次报告

缔 约 国

生 效 日 期

应 提 交 日 期

提 交 日 期

文 号

阿富汗

1994年4月27日

1996年4月26日

加 蓬

1994年3月11日

1996年3月10日

2000年6月21日

CRC/C/41/Add.10

卢森堡

1994年4月6日

1996年4月5日

1996年7月26日

CRC/C/41/Add.2

日 本

1994年5月22日

1996年5月21日

1996年5月30日

CRC/C/41/Add.1

莫桑比克

1994年5月26日

1996年5月25日

2000年6月21日

CRC/C/41/Add.11

格鲁吉亚

1994年7月2日

1996年7月1日

1997年4月7日

CRC/C/41/A dd.4

伊拉克

1994年7月15日

1996年7月14日

1996年8月6日

CRC/C/41/Add.3

不大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外领地)

1994年9月7日

1996年9月6日

1999年5月26日

CRC/C/41/Add.7

乌兹别克斯坦

1994年7月29日

1996年7月28日

1999年12月27日

CRC/C/41/Add.8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994年8月12日

1996年8月11日

1997年12月9日

CRC/C/41/Add.5

瑙鲁

1994年8月26日

1996年8月25日

厄立特里亚

1994年9月2日

1996年9月1日

哈萨克斯坦

1994年9月11日

1996年9月10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4年11月6日

1996年11月5日

1998年2月16日

CRC/C/41/A dd.6

萨摩亚

1994年12月29日

1996年12月28日

应于1997年提交的初次报告

缔 约 国

生 效 日 期

应 提 交 日 期

提 交 日 期

文 号

荷 兰

1995年3月7日

1997年3月6日

1997年5月15日

CRC/C/51/Add.1

马来西亚

1995年3月19日

1997年3月18日

博茨瓦纳

1995年4月13日

1997年4月12日

卡塔尔

1995年5月3日

1997年5月2日

1999年10月29日

CRC/C/51/Add.5

土耳其

1995年5月4日

1997年5月3日

所罗门群岛

1995年5月10日

1997年5月9日

海 地

1995年7月8日

1997年7月7日

南 非

1995年7月16日

1997年7月15日

1997年12月4日

CRC/C/51/Add.2

帕 劳

1995年9月3日

1997年9月3日

1998年10月21日

CRC/C/51/Add.3

斯威士兰

1995年10月6日

1997年10月5日

图瓦卢

1995年10月22日

1997年10月21日

新加坡

1995年11月4日

1997年11月3日

汤 加

1995年12月6日

1997年12月5日

应于1998年提交的初次报告

缔 约 国

生 效 日 期

应 提 交 日 期

提 交 日 期

文 号

基里巴斯

1996年1月10日

1998年1月9日

纽埃岛

1996年1月19日

1998年1月18日

列支敦士登

1996年1月21日

1998年1月20日

1998年9月22日

CRC/C/61/Add.1

文莱达鲁萨兰国

1996年1月26日

1998年1月25日

安道尔

1996年2月1日

1998年1月31日

2000年7月27日

CRC/C/61/Add.3

沙特阿拉伯

1996年2月25日

1998年2月24日

1999年10月21日

CRC/C/61/Add.2

应于1999年提交的初次报告

缔 约 国

生 效 日 期

应 提 交 日 期

提 交 日 期

文 号

阿 曼

1997年1月8日

1999年1月7日

1999年7月5日

CRC/C/78/Add.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997年2月2日

1999年2月1日

2000年4月15日

CRC/C/78/Add.2

瑞 士

1997年3月26日

1999年3月25日

2001年1月19日

CRC/C/78/Add.3

库克群岛

1997年7月6日

1999年7月5日

应于2000年提交的初次报告

缔 约 国

生 效 日 期

应 提 交 日 期

提 交 日 期

文 号

荷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1998年1月17日

2000年2月16日

2001年1月22日

CRC/C/107/Add.1

应于1997年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孟加拉国

1997年9月1日

巴巴多斯

1997年11月7日

白俄罗斯

1997年10月30日

1999年5月20日

CRC/C/65/Add.14

伯利兹

1997年9月1日

贝 宁

1997年9月1日

不 丹

1997年9月1日

玻利维亚

1997年9月1日

1997年8月12日

CRC/C/65/Add.1

巴 西

1997年10月23日

布基纳法索

1997年9月29日

1999年10月11日

CRC/C/65/Add.18

布隆迪

1997年11月17日

乍 得

1997年10月31日

智 利

1997年9月11日

1999年2月10日

CRC/C/65/Add.13

哥斯达黎加

1997年9月20日

1998年1月20日

CRC/C/65/Add.7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997年10月20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97年10月26日

厄瓜多尔

1997年9月1日

埃 及

1997年9月1日

1998年9月18日

CRC/C/65/Add.9

萨尔瓦多

1997年9月1日

法 国

1997年9月5日

冈比亚

1997年9月6日

加 纳

1997年9月1日

格林纳达

1997年12月4日

危地马拉

1997年9月1日

1998年10月7日

CRC/C/65/Add.10

几内亚

1997年9月1日

几内亚比绍

1997年9月18日

教 廷

1997年9月1日

洪都拉斯

1997年9月8日

1997年9月18日

CRC/C/65/Add.2

印度尼西亚

1997年10月4日

肯尼亚

1997年9月1日

马 里

1997年10月19日

应于1997年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缔约国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马耳他

1997年10月29日

毛里求斯

1997年9月1日

墨西哥

1997年10月20日

1998年1月14日

CRC/C/65/Add.6

蒙 古

1997年9月1日

纳米比亚

1997年10月29日

尼泊尔

1997年10月13日

尼加拉瓜

1997 年11月3日

1997年12月12日

CRC/C/65/Add.4

尼日尔

1997年10月29日

巴基斯坦

1997年12月11日

2001年1月19日

CRC/C/65/Add.20

巴拉圭

1997年10月24日

1998年10月12日

CRC/C/65/Add.12

秘 鲁

1997年10月3日

1998年3月25日

CRC/C/65/Add.8

菲律宾

1997年9月19日

葡萄牙

1997年10月20日

1998年10月8日

CRC/C/65/Add.11

罗马尼亚

1997年10月27日

2000年1月18日

CRC/C/65/Add.19

俄罗斯联邦

1997年9月14日

1998年1月12日

CRC/C/65/Add.5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7年9月1日

塞内加尔

1997年9月1日

塞舌耳

1997年10月6日

塞拉利昂

1997年9月1日

苏 丹

1997年9月1日

1999年7月7日

CRC/C/65/Add.15

瑞 典

1997年9月1日

1997年9月25日

CRC/C/65/Add.3

多 哥

1997年9月1日

乌干达

1997年9月15日

乌拉圭

1997年12月19日

委内瑞拉

1997年10月12日

越 南

1997年9月1日

2000年5月10日

CRC/C/65/Add.20

津巴布韦

1997年10月10日

应于1998年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安哥拉

1998年1月3日

阿根廷

1998年1月2日

1999年8月12日

CRC/C/70/Add.16

澳大利亚

1998年1月15日

巴哈巴

1998年3月21日

保加利亚

1998年7月2日

哥伦比亚

1998年2月26日

1998年9月9日

CRC/C/70/Add.5

科特迪瓦

1998年3月5日

克罗地亚

1998年10月7日

古 巴

1998年9月19日

塞浦路斯

1998年3月8日

2000年9月15日

CRC/C/70/Add.16

丹 麦

1998年8月17日

1998年9月15日

CRC/C/70/Add.6

吉布提

1998年1月4日

多米尼加

1998年4月11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98年7月10日

爱沙尼亚

1998年11月19日

埃塞俄比亚

1998年6月12日

1998年9月28日

CRC/C/70/Add.7

芬 兰

1998年7月19日

1998年8月3日

CRC/C/70/Add.3

圭亚那

1998年2月12日

匈牙利

1998年11月5日

以色列

1998年11月1日

意大利

1998年10月4日

2000年3月21日

CRC/C/70/Add.13

牙买加

1998年6月12日

2000年5月16日

CRC/C/70/Add.15

约 旦

1998年6月22日

1998年8月5日

CRC/C/70/Add.4

科威特

1998年11月19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98年6月6日

黎巴嫩

1998年6月12日

1998年12月4日

CRC/C/70/Add.8

马达加斯加

1998年4月17日

马拉维

1998年1月31日

马尔代夫

1998年3月12日

毛里塔尼亚

1998年6月14日

缅 甸

1998年8月13日

尼日利亚

1998年5月18日

挪 威

1998年2月6日

1998年7月1日

CRC/C/70/Add.2

巴拿马

1998年1月10日

波 兰

1998年7月6日

1999年12月2日

CRC/C/70/Add.12

大韩民国

1998年12月19日

2000年5月1日

CRC/C/70/Add.14

应于1998年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缔约国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卢旺达

1998年2月22日

圣马力诺

1998年12月24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1998年6月12日

斯洛文尼亚

1998年6月24日

西班牙

1998年1月4日

1999年6月1日

CRC/C/70/Add.9

斯里兰卡

1998年8月10日

2000年9月21日

CRC/C/70/Add.17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8年9月16日

乌克兰

1998年9月26日

1999年8月12日

CRC/C/70/Add.11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98年7月9日

也 门

1998年5月30日

1998年2月3日

CRC/C/70/Add.1

南斯拉夫

1998年2月1日

应于1999年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阿尔巴尼亚

1999年3月27日

奥地利

1999年9月4日

阿塞拜疆

1999年9月11日

巴 林

1999年3月14日

比利时

1999年1月15日

1999年5月7日

CRC/C/83/Add.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9年3月5日

柬埔寨

1999年11月15日

加拿大

1999年1月11日

佛得角

1999年7月3日

中非共和国

1999年5月23日

中 国

1999年3月31日

捷克共和国

1999年12月31日

2000年3月3日

CRC/C/83/Add.4

赤道几内亚

1999年7月14日

德 国

1999年5月4日

冰 岛

1999年11月26日

2000年4月21日

CRC/C/83/Add.5

爱尔兰

1999年10月27日

拉脱维亚

1999年5月13日

莱索托

1999年4月8日

立陶宛

1999年2月28日

斯洛伐克

1999年12月31日

泰 国

1999年4月25日

应于1999年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缔约国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9年1月3日

突尼斯

1999年2月28日

1999年3月16日

CRC/C/83/Add.1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9年1月14日

1999年9月14日

CRC/C/83/Add.3

赞比亚

1999年1月4日

应于2000年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阿尔及利亚

2000年5月15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00年11月3日

亚美尼亚

2000年8月5日

喀麦隆

2000年2月9日

科摩罗

2000年7月21日

刚 果

2000年11月12日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2000年6月3日

斐 济

2000年9月11日

希 腊

2000年6月9日

利比里亚

2000年7月3日

印 度

2000年1月10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2000年5月14日

2000年8月8日

CRC/C/93/Add.1

马绍尔群岛

2000年11月2日

摩纳哥

2000年7月20日

摩洛哥

2000年7月20日

2000年10月13日

CRC/C/93/Add.3

新西兰

2000年5月5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2000年3月31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00年2月24日

圣卢西亚

2000年7月15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00年11月24日

苏里南

2000年3月31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000年8月13日

2000年8月15日

CRC/C/93/Add.2

塔吉克斯坦

2000年11月24日

土库曼斯坦

2000年10月19日

瓦努阿图

2000年8月5日

应于2001年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应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

文号

加 蓬

2001年3月10日

卢森堡

2001年4月5日

阿富汗

2001年4月26日

日 本

2001年5月21日

莫桑比克

2001年5月25日

格鲁吉亚

2001年7月1日

伊拉克

2001年7月14日

乌兹别克斯坦

2001年7月28日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2001年8月1日

瑙 鲁

2001年8月25日

厄立特里亚

2001年9月1日

哈萨克斯坦

2001年9月10日

吉尔吉斯斯坦

2001年11月5日

萨摩亚

2001年12月28日

附 件 六

截至2001年1月26日儿童权利委员会已审议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一览表

缔约国报告

委员会通过的意见

第三届会议

(1993年1月)

玻利维亚

CRC/C/3/Add.2

CRC/C/15/Add.1

瑞 典

CRC/C/3/Add.1

CRC/C/15/Add.2

越 南

CRC/C/3/Add.4和21

CRC/C/15/Add.3

俄罗斯联邦

CRC/C/3/Add.5

CRC/C/15/Add.4

埃 及

CRC/C/3/Add.6

CRC/C/15/Add.5

苏 丹

CRC/C/3/Add.3

CRC/C/15/Add.6

(初步性的)

第四届会议

(1993年9月至10月)

印度尼西亚

CRC/C/3/Add.10

CRC/C/15/Add.7

(初步性的)

秘 鲁

CRC/C/3/Add.7

CRC/C/15/Add.8

萨尔瓦多

CRC/C/3/Add.9和28

CRC/C/15/Add.9

苏 丹

CRC/C/3/Add.3和20

CRC/C/15/Add.10

哥斯达黎加

CRC/C/3/Add.8

CRC/C/15/Add.11

卢旺达

CRC/C/8/Add.1

CRC/C/15/Add.12

(初步性的)

第五届会议

(1994年1月)

墨西哥

CRC/C/3/Add.11

CRC/C/15/Add.13

纳米比亚

CRC/C/3/Add.12

CRC/C/15/Add.14

哥伦比亚

CRC/C/8/Add.3

CRC/C/15/Add.15

(初步性的)

罗马尼亚

CRC/C/3/Add.16

CRC/C/15/Add.16

白俄罗斯

CRC/C/3/Add.14

CRC/C/15/Add.17

第六届会议

(1994年4月)

巴基斯坦

CRC/C/3/Add.13

CRC/C/15/Add.18

布基纳法索

CRC/C/3/Add.19

CRC/C/15/Add.19

法 国

CRC/C/3/Add.15

CRC/C/15/Add.20

约 旦

CRC/C/8/Add.4

CRC/C/15/Add.21

智 利

CRC/C/3/Add.18

CRC/C/15/Add.22

挪 威

CRC/C/8/Add.7

CRC/C/15/Add.23

第七届会议

(1994年9月至10月)

洪都拉斯

CRC/C/3/Add.17

CRC/C/15/Add.24

印度尼西亚

CRC/C/3/Add.10和26

CRC/C/15/Add.25

马达加斯加

CRC/C/8/Add.5

CRC/C/15/Add.26

巴拉圭

CRC/C/3/Add.22

CRC/C/15/Add.27

(初步性的)

西班牙

CRC/C/8/Add.6

CRC/C/15/Add.28

阿根廷

CRC/C/8/Add.2和17

CRC/C/15/Add.35

(在第八届会议上通过)

第八届会议

(1995年1月)

菲律宾

CRC/C/3/Add.23

CRC/C/15/Add.29

哥伦比亚

CRC/C/8/Add.3

CRC/C/15/Add.30

波 兰

CRC/C/8/Add.11

CRC/C/15/Add.31

牙买加

CRC/C/8/Add.12

CRC/C/15/Add.32

丹 麦

CRC/C/8/Add.8

CRC/C/15/Add.33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CRC/C/11/Add.1

CRC/C/15/Add.34

第九届会议

(1995年5月至6月)

尼加拉瓜

CRC/C/3/Add.25

CRC/C/15/Add.36

加拿大

CRC/C/11/Add.3

CRC/C/15/Add.37

比利时

CRC/C/11/Add.4

CRC/C/15/Add.38

突尼斯

CRC/C/11/Add.2

CRC/C/15/Add.39

斯里兰卡

CRC/C/8/Add.13

CRC/C/15/Add.40

第十届会议

(1995年10月至11日)

意大利

CRC/C/8/Add.18

CRC/C/15/Add.41

乌克兰

CRC/C/8/Add.10/Rev.1

CRC/C/15/Add.42

德 国

CRC/C/11/Add.5

CRC/C/15/Add.43

塞内加尔

CRC/C/3/Add.31

CRC/C/15/Add.44

葡萄牙

CRC/C/3/Add.30

CRC/C/15/Add.45

教 廷

CRC/C/3/Add.27

CRC/C/15/Add.46

第十一届会议

(1996年1月)

也 门

CTC/C/8/Add.20

CRC/C/15/Add.47

缔约国报告

委员会通过的意见

蒙 古

CRC/C/3/Add.32

CRC/C/15/Add.48

南斯拉夫

CRC/C/8/Add.26

CRC/C/15/Add.49

冰 岛

CRC/C/11/Add.6

CRC/C/15/Add.50

大韩民国

CRC/C/8/Add.21

CRC/C/15/Add.51

克罗地亚

CRC/C/8/Add.19

CRC/C/15/Add.52

芬 兰

CRC/C/8/Add.22

CRC/C/15/Add.53

第十二届会议

(1996年5月至6月)

黎巴嫩

CRC/C/18/Add.23

CRC/C/15/Add.54

津巴布韦

CRC/C/3/Add.35

CRC/C/15/Add.55

中 国

CRC/C/11/Add.7

CRC/C/15/Add.56

尼泊尔

CRC/C/3/Add.34

CRC/C/15/Add.57

危地马拉

CRC/C/3/Add.33

CRC/C/15/Add.58

塞浦路斯

CRC/C/8/Add.24

CRC/C/15/Add.59

第十三届会议

(1996年9月至10月)

摩洛哥

CRC/C/28/Add.1

CRC/C/15/Add.60

尼日利亚

CRC/C/8/Add.26

CRC/C/15/Add.61

乌拉圭

CRC/C/3/Add.37

CRC/C/15/Add.62

联合王国 (香港)

CRC/C/11/Add.9

CRC/C/15/Add.63

毛里求斯

CRC/C/3/Add.36

CRC/C/15/Add.64

斯洛文尼亚

CRC/C/8/Add.25

CRC/C/15/Add.65

缔约国报告

委员会通过的意见

第十四届会议

(1997年1月)

埃塞俄比亚

CRC/C/8/Add.27

CRC/C/15/Add.66

缅 甸

CRC/C/8/Add.9

CRC/C/15/Add.67

巴拿马

CRC/C/8/Add.28

CRC/C/15/Add.68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CRC/C/28/Add.2

CRC/C/15/Add.69

新西兰

CRC/C/28/Add.3

CRC/C/15/Add.70

保加利亚

CRC/C/8/Add.29

CRC/C/15/Add.71

第十五届会议

(1997年5月至6月)

古 巴

CRC/C/8/Add.30

CRC/C/15/Add.72

加 纳

CRC/C/3/Add.39

CRC/C/15/Add.73

孟加拉国

CRC/C/3/Add.38和49

CRC/C/15/Add.74

巴拉圭

CRC/C/3/Add.22和47

CRC/C/15/Add.75

阿尔及利亚

CRC/C/28/Add.4

CRC/C/15/Add.76

阿塞拜疆

CRC/C/11/Add.8

CRC/C/15/Add.77

第十六届会议

(1997年9月至10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CRC/C/8/Add.32

CRC/C/15/Add.78

澳大利亚

CRC/C/8/Add.31

CRC/C/15/Add.79

乌干达

CRC/C/3/Add.40

CRC/C/15/Add.80

捷克共和国

CRC/C/11/Add.11

CRC/C/15/Add.81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CRC/C/11/Add.10

CRC/C/15/Add.82

多 哥

CRC/C/3/Add.42

CRC/C/15/Add.83

第十七届会议

(1998年1月)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CRC/C/28/Add.6

CRC/C/15/Add.84

爱尔兰

CRC/C/11/Add.12

CRC/C/15/Add.85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CRC/C/28/Add.5

CRC/C/15/Add.86

第十八届会议

(1998年5月至6月)

匈牙利

CRC/C/8/Add.34

CRC/C/15/Add.87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CRC/C/3/Add.41

CRC/C/15/Add.88

斐 济

CRC/C/28/Add.7

CRC/C/15/Add.89

日 本

CRC/C/41/Add.1

CRC/C/15/Add.90

马尔代夫

CRC/C/8/Add.33和37

CRC/C/15/Add.91

卢森堡

CRC/C/41/Add.2

CRC/C/15/Add.92

第十九届会议

(1998年9月至10月)

初次报告

厄瓜多尔

CRC/C/3/Add.44

CRC/C/15/Add.93

伊拉克

CRC/C/41/Add.3

CRC/C/15/Add.94

泰 国

CRC/C/11/Add.13

CRC/C/15/Add.96

科威特

CRC/C/8/Add.35

CRC/C/15/Add.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玻利维亚

CRC/C/65/Add.1

CRC/C/15/Add.95

第二十届会议

(1999年1月)

初次报告

奥地利

CRC/C/11/Add.14

CRC/C/15/Add.98

伯利兹

CRC/C/3/Add.46

CRC/C/15/Add.99

几内亚

CRC/C/3/Add.48

CRC/C/15/Add.1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瑞 典

CRC/C/65/Add.3

CRC/C/15/Add.101

也 门

CRC/C/70/Add.1

CRC/C/15/Add.102

缔约国报告

委员会通过的意见

第二十一届会议

(1999年5月17日至6月4日)

初次报告

巴巴多斯

CRC/C/3/Add.45

CRC/C/15/Add.103

圣基次和尼维斯

CRC/C/3/Add. 51

CRC/C/15/Add.104

乍 得

CRC/C/3/Add.50

CRC/C/15/Add.107

第二次定期报告

洪都拉斯

CRC/C/65/Add.2

CRC/C/15/Add.105

尼加拉瓜

CRC/C/65/Add.4

CRC/C/15/Add.108

第二十二届会议

(1999年9月20日至10月8日)

初次报告

贝 宁

CRC/C/3/Add.52

CRC/C/15/Add.106

委内瑞拉

CRC/C/3/Add.54和59

CRC/C/15/Add.109

瓦努阿图

CRC/C/28/Add.8

CRC/C/15/Add.111

马 里

CRC/C/3/Add.53

CRC/C/15/Add.113

荷 兰

CRC/C/51/Add.1

CRC/C/15/Add.114

第二次定期报告

俄罗斯联邦

CRC/C/65/Add.5

CRC/C/15/Add.110

墨西哥

CRC/C/65/Add.6

CRC/C/15/Add.112

第二十三届会议

(2000年1月10日至28日)

初次报告

印 度

CRC/C/28/Add.10

CRC/C/15/Add.115

塞拉利昂

CRC/C/3/Add.43

CRC/C/15/Add.116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CRC/C/8/Add.36

CRC/C/15/Add.118

南 非

CRC/C/51/Add.2

CRC/C/15/Add.122

亚美尼亚

CRC/C/28/Add.9

CRC/C/15/Add.119

格林纳达

CRC /C/3/Add.55

CRC/C/15/Add.121

第二次定期报告

秘 鲁

CRC/C/65/Add.8

CRC/C/15/Add.120

哥斯达黎加

CRC/C/65/Add.7

CRC/C/15/Add.117

第二十四届会议

(2000年5月15日至6月2日)

初次报告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CRC/C/41/Add.5

CRC/C/15/Add.123

格鲁吉亚

CRC/C/41/Add.4/Rev.1

CRC/C/15/Add.124

吉尔吉斯斯坦

CRC/C/41/Add.6

CRC/C/15/Add.127

柬埔寨

CRC/C/11/Add.16

CRC/C/15/Add.128

马耳他

CRC/C/3/Add.56

CRC/C/15/Add.129

苏里南

CRC/C/28/Add.11

CRC/C/15/Add.130

吉布提

CRC/C/8/Add.39

CRC/C/15/Add.131

第二次定期报告

约 旦

CRC/C/70/Add.4

CRC/C/15/Add.125

挪 威

CRC/C/70/Add.2

CRC/C/15/Add.126

第二十五届会议

(2000年9月18日至10月6日)

初次报告

布隆迪

CRC/C/3/Add.58

CRC/C/15/Add.133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

CRC/C/11/Add.19和Corr.1

CRC/C/15/Add.134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外领地)

CRC/C/41/Add.7和9

CRC/C/15/Add.135

中非共和国

CRC/C/11/Add.18

CRC/C/15/Add.138

马绍尔群岛

CRC/C/11/Add.12

CRC/C/15/Add.139

斯洛伐克

CRC/C/11/Add.17

CRC/C/15/Add.140

科摩罗

CRC/C/11/Add.13

CRC/C/15/Add.141

第二次定期报告

芬 兰

CRC/C/70/Add.3

CRC/C/15/Add.132

哥伦比亚

CRC/C/70/Add.15

CRC/C/15/Add.137

第二十六届会议

(2001年1月8日至26日)

初次报告

拉脱维亚

CRC/C/11/Add.22

CRC/C/15/Add.142

列支敦士登

CRC/C/61/Add.1

CRC/C/15/Add.143

立陶宛

CRC/C/11/Add.21

CRC/C/15/Add.146

沙特阿拉伯

CRC/C/61/Add.2

CRC/C/15/Add.148

帕劳

CRC/C/51/Add.3

CRC/C/15/Add.149

多米尼加共和国

CRC/C/8/Add.40和44

CRC/C/15/Add.150

第二次定期报告

埃塞俄比亚

CRC/C/70/Add.7

CRC/C/15/Add.144

埃及

CRC/C/65/Add.9

CRC/C/15/Add.145

附 件 七

预定在委员会第二十七届和第二十八届会议审议的报告暂定一览表

第二十七届会议

(2001年5月21日至6月8日)

初次报告

刚果民主共和国

CRC/C/3/Add.57

科特迪瓦

CRC/C/8/Add.41

不丹

CRC/C/3/Add.60

摩纳哥

CRC/C/28/Add.15

阿曼

CRC/C/78/Add.1

土耳其

CRC/C/51/Add.4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CRC/C/8/Add.14/Rev.1

第二次定期报告

危地马拉

CRC/C/65/Add.10

丹麦

CRC/C/70/Add.6

第二十八届会议(2001年9月24日至10月12日)

初次报告

卡塔尔

CRC/C/51/Add.5

冈比亚

CRC/C/3/Add.61

佛得角

CRC/C/11/Add.23

乌兹别克斯坦

CRC/C/41/Add.8

肯尼亚

CRC/C/3/Add.62

毛里塔尼亚

CRC/C/8/Add.42

喀麦隆

CRC/C/28/Add.16

第二次定期报告

葡萄牙

CRC/C/65/Add.11

巴拉圭

CRC/C/65/Add.12

附 件 八

关于“家庭和校园中的对儿童的暴力”一般性讨论日(2001年9月28日)提纲

导言

儿童权利委员会依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75条,决定定期地用一天对《公约》的某一具体条款或某一儿童权利专题进行一般性讨论。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密切注意对儿童享有的不受一切形式的酷刑、虐待和凌辱的权利的侵犯。委员会于2000年1月第二十三届会议上决定用两个年度的一般性讨论日(2000年9月和2001年9月)专门讨论“对儿童的暴力”这一专题。

一般性讨论的目的是促进在涉及具体问题时加深对《公约》内容和含议的理解。讨论是公开进行的。邀请政府代表、联合国人权机构以及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各位专家参加。

背景

委员会已就与此专题有关的问题举行过若干讨论日,其中包括:

1992年关于武装冲突下的儿童;

1993年关于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994年关于家庭在促进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

1995年关于女童;

1995年关于少年习法。

委员会决定将对这一专题的补充讨论划分成先后两届会议进行,以便能作出更深入的分析。这一划分并不意味着任何概念上的区分,不应视作否认一切形式的对儿童暴力有许多共同方面,特别是这种暴力不论发生在何处,其根本原因往往是同一的。为了使有时间进行更详细的讨论,委员会决定2000年关于对儿童暴力的讨论重点是生活在由国家管理、许可或监督的机构中的儿童所遭受的以及在“法律和公共秩序”问题方面的国家暴力。2001年的讨论重点则是儿童在学校和家庭中遭受的暴力问题。

一般性讨论日的专题

委员会将在2001年9月的一般性讨论日探讨儿童在校园和家庭中遭受暴力的不同方面。《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高标准,尤其是第19和28条、以及第29、34、37、40等条的规定,但也考虑到了第2、3和12条及特别是第6条所载一般性原则。预期将在讨论中探讨儿童在校园和家庭中遭受的暴力对其享有所有其他人权的影响,特别是儿童的发展权,包括以符合人的尊严的方式得到身心、精神、道德、心理和社会发展的权利。

将这个问题分为两个小的专题以进行深入的工作组讨论将不可避免地会使不同的工作组会议之间发生一定重叠,同时又可能使其他有关问题得到的注意较少。委员会知道有这种可能性,但认为在工作组中开展讨论对于更详尽地讨论具体专题是必要的。

在两个分专题下开展的讨论应当尤其注意由于族裔或经济地位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儿童的处境和特别脆弱性,例如,这类儿童在学校中可能成为教师欺辱或侮辱人格的对象,在通常躲过正常监测制度检查的家庭中可能更容易受到暴力(如在无家可归或非法移民的家庭中)。

还应注意性别歧视有时构成的特殊问题。对于女童而言,惧怕受到教师和其他学生的暴力或性侵犯可能更为经常地导致退学。在家庭中,女童也经常面临性侵犯和其他形式暴力的更多风险(例如“名誉杀人”或各种有害的传统习俗)。另一方面,男童也可能面临歧视,使他们面临暴力的特别风险,因为他们更为经常地由于得不到免于其他学生的暴力的充分保护而成为受害人。法律或社会价值观有时也会歧视男童,使他们受到不对女生实行的某些学校“纪律”,或在家庭中忍受较为残暴的处罚形式。

工作组讨论的分专题

1. 家庭内的暴力

《儿童权利公约》载有如下原则:在国家的必要支助下,对儿童的成长担负首要责任的是家长和监护人(第5条和第18条)。第19条规定国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儿童在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照料下免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忽视和虐待,包括性侵犯。

讨论将要探讨的是,国家为了儿童的最高利益和《公约》所载其他权利力争保护儿童免受侵犯,同时又尊重家庭隐私权和家长的权利及责任时所面临的问题。讨论的问题将包括:适当的立法、及时和有效发现并报告侵犯儿童案件的必要性及在儿童当中并为其开展工作的保健和其他专业人员在这方面的作用、多学科方法的重要性及预防和干预的资金、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以及适当培训有关专业人员的重要作用。

另外,讨论还将研究有可能助长、容忍甚至维护在家庭中对儿童的暴力管教形式或其他暴力行为的文化价值观和社会态度所起的作用,以及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将体罚作为管教措施加以接受反映出对儿童权利的错误态度。以为对儿童的某些暴力形式是可接受的或能够容忍的想法所制造或维持的社会气氛,使得更难以防止和发现针对儿童的极端暴力和侵权形式,包括乱伦和杀婴。另外还应当注意家庭暴力如虐待配偶的行为对儿童的影响。这种暴力形式可能制造的气氛不仅会使儿童成为暴力的受害者,而且还会使暴力成为成长过程的一个“正常”部分,因此就有可能助长家庭暴力的永久循环,不断地影响后代。

2. 校园中的暴力

在校园中侵犯儿童权利的对儿童暴力,首先就是教员以学校纪律名义对学生施加的暴力。此类“纪律”方法(包括体罚,而且还包括可被界定为“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其他待遇)不符合《公约》第28条第2款规定的对儿童尊严及其权利的尊重。讨论应当触及鉴别适当的和不适当的纪律形式的问题,并处理许多国家在执行第28条第2款过程遇到的问题。所提建议应当包括国家、非政府组织、家长和儿童本身在有下列情况的国家内处理这个问题的最有用战略和措施:

国家立法禁止学校内的一切不适当纪律形式,但法律的实际执行并不令人满意;

国家立法仅禁止某些不适当的纪律形式,或仅在某些类型的学校加以禁止;

国家立法不符合第28条第2款。

另外还预期,关于校园内对儿童暴力的讨论应涉及到一些学生受其他学生的欺压或暴力和骚扰的问题。不能防止此类暴力和保护学生免受其他学生的暴力可能会使《公约》第28和29条及各项一般性原则所载儿童受教育权以及特别是第6条所载发展权受到剥夺。讨论中应当认明的有用战略和措施将尤其包括必须使儿童积极参与防止和打击欺压行为的努力。

另外还预期,讨论将涉及与此相关的教员遭受学生暴力的问题。毁坏公物和侵犯教师的问题有可能使学校保护儿童免受不适当纪律处罚或欺负的能力受到限制,并有可能助长一种校园气氛,使得无法向儿童提供《公约》第28和29条规定儿童有权享有的教育。希望通过讨论提出能够处理校园环境问题的有用战略和措施,同时又避免同样有可能侵犯儿童权利的极端的保安措施。

一般性讨论日的方法和目标

“家庭和校园中的对儿童暴力”这一专题与其他一些联合国人权机制特别相关。讨论的一个目标将是便利各种不同的机制交流在查明和监测这类侵犯人权行为的最有成效的方法过程中积累的资料和经验。

以上提到的两个工作组的可能讨论专题并不是包罗万象的。也可考虑的其他问题包括以“儿童的人的尊严”概念作为校园纪律的关键标准,或刑法和/或儿童保护措施在处理家庭中对儿童暴力方面的作用。但是,在讨论这两个分主题的各方面时,工作组应遵循会议的关键目标,其中包括:

提出、分析和讨论上述对儿童暴力的性质、范围、原因和后果;

提出和讨论预防和减少这类对儿童暴力的国家和国际级政策和方案(包括立法和其他措施)

具体而言,提出侧重于具体措施的建议,缔约国应当并能够采取这些措施,减少和预防这些环境中的对儿童暴力,尤其包括

审查有关立法;

用以改变允许在校园和家庭内对儿童使用暴力的文化价值观和社会态度而开展公共宣传和教育运动的有用战略;

审查有关立法;

(d)补充委员会2000年9月举行的关于“对儿童的国家暴力”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各项建议,审议这些建议与校园和家庭中对儿童暴力这两个分专题的相关性。

参加一般性讨论日

联合国各计/规划署和机构总是被邀请参加儿童权利委员会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另外还邀请各国政府出席并鼓励积极参加。会议向公众开放,与会情况分发联合国各计/规划署和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有关个人和组织。

会议将在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期间于2001年9月28日星期五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日内瓦威尔逊宫)举行。

儿童权利委员会征求在上述提纲范围内就所述问题和题目提出书面稿件。投稿请务于2001年6月30日之前送往(如有可能请用电子文本):

儿童权利委员会秘书处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e-mail<mbustelo.hchr@unog.ch> or <ssyed.hchr@unog.ch>

由于保安原因,并由于场地有限,与会者需进行登记。请与会者于2001年9月14日之前将全名、组织和具体联系办法(最好用电子邮件)送交上述地址。

附件九

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第29条第1款:教育目标

《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第1款

“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的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附录

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教育目标

第29条第1款的重要意义

1. 《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第1款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其中所列经所有缔约国商定的教育的目的促进、支持和保护《公约》的核心价值:每个儿童固有的人的尊严及其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第29条第1款分五项列出的这些目标,全部与实现儿童的人的尊严和权利直接相联,同时考虑到了儿童的特殊发展需要和不同的发展能力。目的是:充分发展儿童的的全部潜力(第29条第1款(a)项)、包括培养对人权的尊重(第29条第1款(b)项)、增强对特性和属性的意识(第29条第1条(c)项)、儿童的社会化和与他人(第29条第1条(d)项)及社会(第29条第1条(e)项)的交往。

2. 第29条第1款不仅为第28条所确认的受教育权增加了一个实质层面,反映了儿童的各项权利和固有尊严,而且还坚持,教育的必要性应以儿童为中心,与儿童友善并扶持儿童,该款突出了教育进程应以所述各项原则本身为基础。每个儿童有权享有的教育是为了培养儿童的生活技能,增强儿童享有全面人权的能力和促进渗透着适当人权价值观的文化。这一目标是要通过培养儿童的技能、学习和其它能力、人的尊严、自尊和自信来扶助儿童。这种“教育”远远超过了正规学校教育的范围,包含着广泛的生活经验和学习过程,使儿童个人和集体能够发展自己的人格、才智和能力,在社会中全面和满意地生活。

3. 儿童的受教育权不仅是一个准入问题,而且也是内容问题。将内容坚实地植根于第29条第1款的价值观中的教育,对于每个儿童在生活过程中以稳妥和有益于人权的方式应付在全球化、新技术和相关现象推动之下的剧变时期带来的挑战,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工具。除其他外,这种挑战包括全球与局部、个人与集体、传统与现代、长期考虑与短期考虑、竞争与机会平等、知识扩张与了解知识的能力、精神与物质之间的种种矛盾和紧张。然而,在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国家和国际教育方案和政策中,往往看不到多少第29条第1款的内容,或只是用这来作一种点缀。

4. 第29条第1款声明,缔约各国同意,应用广泛的价值观作为教育的方向。这一协议克服了跨越世界许多地方所建立起的宗教、民族和文化界限。初看上去,第29条第1款明示的多样化价值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相互矛盾的。因此,第1款(d)项所提到的促进所有人民之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的努力可能并不总是与第1款(c)项所述为培养对尊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而制订的各项政策自动相符。但事实上,这一规定的部分重要性恰恰在于承认需要以兼顾稳妥的方式对待教育,通过对话和对差异的尊重,成功地调和不同价值观。而且,儿童有能力发挥一种独特作用,弥合曾经在历史上将不同的人民分隔开来的许多差异。

第29条第1款的功能

5. 第29条第1款远远超过了综述和罗列教育应当实现的不同目标的范围。在《公约》的整体之内,第29条第1款除其他外,起着突出下列各个层面的作用。

6. 首先,该款强调了《公约》各项规定必不可少的互联性质。该款发展、加强、综合和充实了大量的其它规定,脱离这些规定孤立地看是无法正确理解的。除了《公约》的不歧视(第2条)、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第6条)、表示意见和意见得到考虑的权利(第12条)等一般原则之外,还可提到许多其它规定,例如但不仅限于父母的权利和责任(第5条和第18条)、表达自由(第13条)、思想自由(第14条)、知情权(第17条)、残疾儿童权利(第23条)、受保健教育权(第24条)、受教育权(第28条)及少数人群体的儿童的语言和文化权利(第30条)。

7. 儿童权利并不是脱离实际的抽象或孤立的价值观,而是存在于范围更广的道德框架之内,《公约》第29条第1款和序言对此作了部分阐述。这一规定具体回答了对于《公约》提出的许多批评。例如,该条强调必须尊重父母,需要在较大的道德、道义、精神、文化或社会框架内看待权利,以及必须考虑到多数的儿童权利并不是外部强加的,而是从当地社区的价值观中产生的。

8. 第二,该条规定高度重视促进受教育权的进程。因此,教育进程所灌输的价值观绝不能妨碍促进享有其它权利的努力,而是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努力。这不仅包括教学大纲的内容,而且也包括教育进程、教学方法及开展教育的环境,无论是在家,在校还是在其它地方。儿童不会因为走进了学校大门就失去了人权。例如,提供教育的方式必须尊重儿童的固有尊严,使儿童能够根据第12条第1款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参加学校生活。提供教育的方式还必须尊重第28条第2款反映出的关于纪律的严格限制,在学校宣传非暴力。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一再表明,体罚手段既不尊重儿童的固有尊严,也不尊重关于学校纪律的严格限制。遵守第29条第1款确认的各种价值观显然要求学校最充分地与儿童友善,在所有方面合乎儿童的尊严。在学习和体验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应当推动儿童参与学校生活,建立学校社区和学生会,互帮互学,以及由儿童参与校园的纪律决定。

9. 第三,第28条的重点是缔约国在建立教育体系和确保教育准入方面的义务,而第29条第1款强调了享有特定教育质量的个人和主体权利。这种规定符合《公约》对于本着儿童最大利益行事的重要性的侧重,突出了教育以儿童为中心的意思:教育的关键目标是培养儿童个人的个性、才智和能力,确认每个儿童均有独特的性格、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因此,教学大纲必须与儿童的社会、文化、环境和经济情况直接联系,与儿童的现在与未来需要直接联系,并充分考虑到儿童的发展能力,这些方法应当兼顾不同儿童的需要。教学目标必须是确保每个儿童学会基本的生活技能,不能有一个儿童在离校时还没有掌握应付生活挑战的能力。基本技能不仅包括识字和算术,而且也包括生活技能,例如有能力作出妥善的决定,以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良好的社会关系和责任,辨别是非,创造才能及使儿童掌握追求生活目标的工具的其它能力。

10. 基于《公约》第2条所列任何理由的歧视,无论是公开歧视或是隐蔽的歧视,都是有悖于儿童的人的尊严的,可能破坏甚至摧毁儿童从教育机会中获益的能力。剥夺儿童的受教育机会主要是《公约》第28条涉及的问题,但还有不符合第29条第1款所载各项原则的许多其它方式,会产生类似的结果。一种极端的例子是,不符合男女平等原则的教学大纲、限制女生获益于教学机会的某些安排、不利于女生入学的不安全或不友好的环境都可能助长性别歧视。在许多正规教育系统和大量非正规教育的环境中,包括在家庭内,也广泛存在着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受艾滋病毒感染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在这两种环境中也受到严重歧视。所有这些歧视做法都直接违反了第25条第1款(a)项关于教育方向是最充分地培养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的规定。

11. 委员会还愿强调第29条第1款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斗争之间的关联。在愚昧的地方、在没有根据地对种族、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或其他形式的不同感到恐惧的地方、在偏见受人利用的地方,或者传授和散布扭曲的价值观的地方,种族主义和相关现象必然盛行。可靠和长久地克服所有这些荒谬的一种办法是提供教育,促进对第29条第1款所载价值观的理解和赞赏,包括尊重不同,并对歧视和偏见的所有方面提出质疑。因此,在反对种族主义和相关现象的邪恶势力的所有运动中,都应把教育放在最高优先地位。另外还必须侧重有关种族主义的教学,因为种族主义有其历史背景,尤其是在特定社区之内表现或曾经表现出来。种族主义行为并不仅仅是“别人”才有的。因此,在开展关于人权和儿童权利及不歧视原则的教育时,必须以儿童本身的社区为重点。此种教学可有效地促进防止和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

12. 第四,第29条第1款坚持以全面的方式对待教育,确保所提供的教育机会能够恰当地兼顾促进教育的身体、智力、精神和感情方面,知识、社会和实践层面,以及童年和人生的各个方面。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尽可能扩大儿童全面和负责任地参加自由社会的能力和机会。应当强调,偏重知识的积累,推动竞争和导致儿童作业负担过重的教学类型可能会严重妨碍儿童和谐发展,不能最充分地发挥儿童的能力和才智。教育应当以儿童为友,激励和推动儿童个人。学校应当培养人文气氛,使儿童按照自己能力的发展得到培养。

13. 第五,该款强调,涉及和提供教育的方式需要促进和增强《公约》所载一系列特定的道德价值观,包括以综合全面的方式开展和平、容忍及爱护自然环境的教育。这可能需要采取一种多学科方式。促进和增强第29条第1款所载价值观不仅由于其他方面的问题而成为必要,而且还必须注重儿童本身社区内的问题。这方面的教育应在家庭内开展,但是学校和社区也必需发挥一种重要作用。例如,为了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教育必须把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与社会经济、社会文化和人口问题联系起来。同样,儿童也应在家庭、学校和社区内学会爱护自然环境,关心各种国内和国际问题,还应积极地使儿童参与当地、区域或全球的环境项目。

14. 第六,这一规定反映了恰当的教育机会促进所有其他人权和有利于人们了解人权不可分割性的关键作用。儿童充分和负责任地参加自由社会的能力不仅会由于直接剥夺教育机会,而且也会由于不能增进对本条所确认的价值观的了解而受到妨碍或破坏。

人权教育

15. 另外,还可将第29条第1款视为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要求并得到国际机构推进的多种人权教育方案的基石。然而,儿童的权利在这些活动中并没有始终得到所必要的突出地位。人权教育应当提供关于人权条约内容的信息。但儿童也应该通过目睹人权标准在实践中的执行而了解人权,无论是在家,在校或在社区内。人权教育应当是一种全面、终生的进程,起点就是在儿童的日常生活和经历中反映出人权价值观。

16. 第29条第1款体现的各种价值观涉及的是在和平中生活的儿童,但对生活在冲突或紧急局势中的儿童来说,这些价值观更为重要。如《达喀尔行动框架》所述,在受冲突、自然灾害和动乱影响的教育体系中,执行教育方案的方式必须促进相互理解、和平和容忍,有助于防止暴力和冲突。对于落实第29条第1款来说,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教育也是一个重要的努力方面,但经常受到忽视。

执行、监测和审查

17. 这一条款所体现的目标和价值观是以相当一般化的措词阐述的,内中的含义可能很广。这似乎使许多国家认为,在立法或行政指令中体现相关原则是不必要或甚至是不适当的。这种假设不可取。如果在国家法律或政策中没有任何具体的正式认可,有关原则似乎不可能也不会被真正用作教育政策的参照标准。因此,委员会呼吁所有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将这些原则纳入所有各级的教育政策和立法。

18. 切实推行第29条第1款要求从根本上重新拟订教学大纲,纳入各项教育目标,有系统地修订教科书和其他教学材料和技术以及学校政策。简单地将这一条款的目标和价值观塞给现行制度而不鼓励任何更深入变革的方法,显然是不恰当的。如果理应传播、促进、施教和尽可能以实例验证这些价值观的人本身并不相信其中的重要性,有关的价值观就不可能切实融入和符合范围较广的教学大纲。因此,增进第29条第1款所体现的各项原则的任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对于教员、教育行政人员和参与儿童教育的其他人员至关重要。另外,学校的施教方法也必须体现《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和教育理论以及第29条第1款列明的教育目标。

19. 除此之外,校园环境本身也必须体现第29条第1款(b)项和(d)所要求的各项自由和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的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精神。一所学校如果容许发生欺压或其他暴力和排斥行为,就是不符合第29条第1款规定的学校。“人权教育”一语的使用现在往往严重地将其内涵加以简单化。除了正规的人权教育之外,目前需要的是,不仅在各类学校和大学内而且也在更广泛的社区内促进有利于人权的价值观和政策。

20. 一般而言,如果不能按照第42条的规定广为散发《公约》文本本身,要求缔约国按照《公约》义务采取的多种行动就不会有坚实的基础。散发《公约》文本也有利于儿童在日常生活中发挥儿童权利促进者和捍卫者的作用。为了便利广为散发,缔约国应报告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措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应当为已经发行的各种《公约》文本开发一个综合数据库。

21. 广义而言的大众媒介在促进第29条第1款的价值观和目标方面,以及在确保其活动不会破坏其他方面促进这些目标的努力方面,也可发挥中心作用。按照公约第17条(a)项,各国政府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

2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更多地注意教育这个动态进程,并订出方法结合第29条第1款衡量随时间发生的变化。每个儿童有权受到质量良好的教育,而这就需要注重学习环境的质量、教学过程和教材的质量以及学习结果的质量。委员会注意到各种普查十分重要,通过普查有可能以考虑这一进程所有参与者的意见为基础评估取得的进展,这些参与者包括目前在校或离校的儿童、教师和青年领袖、父母以及教育行政人员和监管人员。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力争旨在儿童、父母和教员都对涉及教育的决定提供投入的国家级监测所具有的作用。

23. 委员会吁请缔约各国制订一项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增进和监测第29条第1款所列各项目标的实现。如果是在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或国家人权教育战略的较大框架内制订这样一项计划,政府就必须确保这一计划无论如何处理第29条第1款述及的所有问题,并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入手。委员会敦促联合国和其他与教育政策和人权教育有关的国际机构更好地相互协调,以便增强落实第29条第1款的实效。

24. 设计和执行用以增进本条所列价值观的方案应当成为各国政府应付发生了各种侵犯人权情况的几乎所有局势的标准对策。例如,在发生涉及18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重大事件时,就可以合理地假设,政府没有作到为增进整个《公约》和尤其是第29条第1款所述各价值观而应当作的所有工作。因此,应当按照第29条第1款采取适当的其他措施,包括研究和采用对于实现《公约》确认的各项权利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任何教育方法。

25. 缔约各国还应考虑建立一种审查程序,处理关于现行政策或作法不符合第29条第1款的申诉。此种审查程序并不一定涉及建立新的法律、行政或教育机构。也可将这一任务交给国家人权机构或现有行政机构完成。委员会请每一缔约国提出有关本条的报告时说明对于据称不符合《公约》的国家或地方级现行方法加以审查的实际可能性。应当说明如何发起此种审查,在报告所涉期间执行了多少次此种审查程序。

26. 为了更好地着重审查缔约国述及第29条第1款的报告,并根据第44条关于报告应说明各种因素和困难的规定,委员会请每一缔约国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了促进这一规定所载价值观,缔约国认为在其管辖范围内需要进一步更多协调努力的最重要优先事项,并且要说明缔约国为处理查出的问题而在今后5年拟议开展的活动方案。

27. 委员会吁请联合国各机关和机构及《公约》第45条强调了其作用的其他主管机构更为积极和更有系统地促进委员会在第29条第1款方面开展的工作。

28. 为促进遵守第29条第1款而执行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需要人力和财力资源,应根据第4条尽最大可能予以提供。因此,委员会认为,资金局限不能成为缔约国不采取任何或足够必要措施的理由。在这方面,并考虑到缔约国一般而言(《公约》第4条和第45条)和在教育方面(第28条第3款)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的义务,委员会促请提供发展合作的缔约国确保设计方案时充分考虑到第29条第1款所载各项原则。

附件十

儿童权利委员会致联合国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实质性会议的声明

儿童权利委员会感兴趣地关注着联合国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的筹备进程,认为这是充实和增强国际社会的承诺,使儿童享有业经192个国家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所载儿童人权的非常重要的行动。

委员会感兴趣和赞赏地审查了儿童特别联大筹备委员会主席团提交的暂定结论文件草案“适合儿童生存的世界”。儿童权利委员会愿提出下列意见请筹备委员会第二届实质性会议注意。

当1990年举行世界儿童首脑会议时,涵盖了会议通过的所有目标的《儿童权利公约》才刚刚生效(1990年9月2日)。自那时以来,《公约》取得了几乎普遍的批准。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执行《公约》的202份初次和定期报告,儿童权利委员会已经审议了其中146份。这些报告表明,缔约国执行《公约》的努力明确或间接地促进了实现世界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所列各项目标的努力。

《儿童权利公约》被看作是联合国6项基本人权条约之一,并因此而纳入了秘书长关于加强尊重国际法的倡议,在千年高峰会议上,由于这一倡议产生的条约行动之多异乎寻常。在会议期间,50多个国家签署了大会于2000年5月通过的两项《公约》任择议定书,再次表明国际社会非同一般地致力于尊重、保护和促进儿童的人权。

儿童基金会是联合国处理儿童问题的主要机构,将其任务定为“倡导保护儿童权利,帮助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和扩大儿童充分发挥潜力的机会。儿童基金会遵循《儿童权利公约》,并努力将儿童的权利建立为对儿童行为的常盛不衰的道德原则和国际标准……”。

结论文件草稿反映和承认《公约》在改善全世界儿童处境的国家和国际努力中的关键作用。儿童权利委员会赞赏目前草稿中提及《公约》的内容。但是,委员会认为,需要更为清楚和更为连贯地将儿童的人权作为特别联大的基础,这将要求将整个讨论安排、结论文件草稿、所有目标和关键的结论以及拟议的战略清楚地以人权用语加以表示。委员会注意到,有10多个儿童人权非政府组织也呼吁将人权作为新的国际儿童议程的基础。儿童特别联大的结论文件草稿应向联合国各机关、机构和人权机制、民间社会(国家和国际各级)包括传媒、以及父母和儿童本身提供执行《公约》的支持和指导。用草稿中的话说就是,这是“建立一个使所有儿童都能安享童年的世界”(第5段)的最佳途径。

目前的结论文件草稿既有明确承认《公约》的作用和重要性的章节(尤其是第3、11、22-23、34(a)、34(b)、37-38、49、51、96和106段),也有对于人权标准的中心作用的实际承认不够明确的章节,尤其是在第四章和第五章提到的重点问题的选择方面。委员会认为,将结论文件草稿提到的各项问题与《儿童权利公约》所列各项儿童人权更有系统地联系起来将有助于避免任何混淆。这样也能避免误导的认识,以为儿童特别联大的结果可能是在要求拿出一套有关儿童的平行和重叠的国际承诺,而不是加强和巩固关于落实儿童人权的目标明确的现有承诺。

关于国际条约、宣言和行动计划的泛滥,人们已经一再表示关注,这为各国和联合国带来了相互分离和有时相互重叠的监督和报告义务。考虑到这一关注,现在尤其必须确保有关儿童的国际新议程与落实有关的国际公认人权标准紧密地联系起来。委员会欢迎结论文件草稿呼吁在国家一级开展监督努力(第89-92段)。委员会期待着与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机构及非政府组织今后开展协作,分析为落实议程的目标而采取的行动,从而便利秘书长向大会提出定期报告(第93-94段)。

与其他方面一样,委员会认为结论文件草稿关于目标和指标、任务、战略和承诺各节之间的联系有些难以理解。或许可修订文件的标题和结构安排以争取更为清楚地划清此类概念之间的界限,使人能够更为方便地看出议程的明确指标和关键结论。

委员会欢迎结论文件草稿第五章A节对于所有行动应当以“儿童的最高利益”为指导所给予的重视。《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被认为是在解释《公约》所有规定时起启发作用的一般性原则之一。委员会还欢迎关于儿童积极参与社会的权利的提法(尤其是第75和81段中的提法),这是载于《公约》第12条和有关规定中的一项权利。或许应当将《公约》的所有一般性原则(包括关于不歧视的第2条和关于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的第6条)与整个文件联系起来,避免引起其重要性并不平等,或仅仅是较为狭义地与某些任务或战略相联系的印象。

委员会还对结论文件草案赋予受教育权的中心地位表示欢迎。委员会注意到草稿没有提及人权教育,这对于儿童享有符合《公约》第29条第1款所列各项目标的教育的权利至为关键,对于确保儿童和社会的所有其他成员充分参与争取实现其自身权利的努力是不可或缺的。

委员会还注意到结论文件草稿广泛提及(尤其是在第9、11-14、23、35-36、39、43、82、91和100-105段)经济因素对于确保儿童享有其人权的重要性。尽管提及之处如此之多,但结论文件草稿似乎缺乏关于消除(或至少减轻)贫困对于实现这一新的国际儿童议程所列目标至关重要的明确和连贯的号召。需要用同样明确和突出的号召表明国际承诺和互助,保护儿童享有其人权不受全球化任何负面后果的影响,不受某些宏观经济政策或预算拨款的负面影响,包括不受债务重组或国际援助努力方面的政策或决定的影响。

委员会欢迎结论文件草稿所列关于实现儿童人权和执行《公约》的明确承诺,但也注意到,拟议的许多目标和指标(第37段)把重点狭窄地放在儿童的健康权和受教育权上,对于儿童的民权和自由及在困难条件下受特殊保护的权利注意不足。

在这方面,委员会愿特别提出,儿童特别联大的结论应当更好地体现国际社会承诺改善对于违法儿童和被剥夺自由儿童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结论文件草稿还需要进一步注意引起越来越多国际关注的其他领域,包括保护被拐卖儿童的权利和防止此类侵犯人权行为的必要性。

委员会愿建议,以号召在可能时考虑和撤消保留来充实关于普遍批准《公约》及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呼吁。按照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愿提议,结论文件草稿在第34段(a)项之后加入新的一项,以在下一个十年期的核心目标中列入如下内容:

新的(b)项:审查对《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的所有保留以期加以撤消,考虑限制对《公约》及两项任择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保留的范围,任何保留的措词应尽可能确切和狭义,并确保没有任何保留不符合这些条约的目标和宗旨。

委员会还建议,可修正结论文件草稿第7段,并提出下列措词:

我们重申,儿童人权与所有人的人权不可分割。尤其认识到,顽固存在的性别歧视意味着女童和所有儿童的人权似乎往往因妇女人权得不到充分的法律承认而受到损害。我们将继续努力通过保护所有人权,通过确保结束妇女所承受的不平等、歧视和暴力而保护儿童的权利。

儿童权利委员会最衷心地祝愿各国代表团、各联合国机构代表团和所有与会各方的努力取得成功和结果,并期待着儿童特别联大筹备委员会第二届实质性会议的成果。委员会希望能够更积极地参与特别联大的下一步筹备工作,从而有助于确保从将人权置于联合国所有活动的中心这一国际承诺出发开展改善儿童处境的所有国际努力。

附件十一

为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印发的文件

CRC/C/8/Add.40&44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初次报告

CRC/C/11/Add.20莱索托的初次报告

CRC/C/11/Add.21立陶宛的初次报告

CRC/C/11/Add.22拉脱维亚的初次报告

CRC/C/40/Rev.17秘书长关于根据委员会已通过的意见所确定需要技术咨询和咨询服务领域的说明

CRC/C/51/Add.3秘鲁的初次报告

CRC/C/61/Add.1列支敦士登的初次报告

CRC/C/61/Add.2沙特阿拉伯的初次报告

CRC/C/65/Add.9埃及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CRC/C/70/Add.7埃塞俄比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CRC/C/101临时议程和说明

CRC/C/102秘书长关于《公约》缔约国和提交报告情况的说明

CRC/C/SR.670-697第二十六届会议简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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