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BOL/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9Dec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1年11月25日和26日举行的第1867和第1869次会议上审议了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12月2日举行的第187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尽管对报告逾期提交,而且只部分符合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感到遗憾。委员会对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在审议定期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表示感谢。

3.委员会对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混合形式的对话表示感谢,尽管委员会对一些问题仍未得到答复感到遗憾。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7月12日批准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审查与《公约》相关领域立法的举措,包括:

(a)2021年9月29日颁布了第1397号法,指定监察员办公室为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的国家防范机制;

(b)2019年5月3日颁布了《关于简化刑事诉讼程序和加强打击暴力侵害儿童、青少年和妇女行为措施的第1173号法》,旨在限制使用审前羁押;

(c)2013年12月19日颁布了《关于保护控告人和证人的第458号法》;

(d)2013年12月19日颁布了《关于创建多民族公设辩护律师服务的第463号法》;

(e)2021年10月28日颁布了第4571号总统令,废除了2021年2月18日第4461号总统令,允许对因2019年至2020年危机相关犯罪而面临刑事指控的人给予大赦或赦免;

(f)2019年11月28日颁布了第4087号最高法令,废除了2019年11月14日第4078号最高法令,赋予武装部队恢复国内秩序的酌处权,并免除其刑事责任;

(g)2015年7月14日第242/15号行政决定通过了《监狱管理局组织和职能手册》;

(h)2017年7月20日第2412/2017号部长决定通过了《预防和处理教育单位中身体、心理和性暴力议定书》;

(i)2017年9月20日发布MG-DGRP第025/2017号指令,要求监狱系统各部门主任和监狱长确保绝对禁止构成酷刑和(或)虐待的任何和一切行为或不行为;

(j)发布MG-DGRP第026/2017号指令,命令监狱系统所有部门主任和监狱长立即关闭所有被称为处罚室、笼子、洞、地牢等的牢房;

(k)2017年10月16日发布了FGE/RJGP第176/2017号指令,该指令规定对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建议的落实,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适用的指南编写。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其政策和程序,以提供更大的人权保护并适用《公约》,特别是:

(a)核准出版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2017年访问玻利维亚的报告,以及缔约国2018年7月24日对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建议的答复;

(b)根据2016年12月23日第879号法设立真相委员会,调查1964年11月4日至1982年10月10日期间发生的包括酷刑在内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以及该法关于解密这一时期军事档案的规定;

(c)在2019年12月真相委员会任务结束时,就所调查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提交了一份历史报告和一份最后报告。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就回应委员会以下几方面的建议所采取的行动提供资料:(a)保存被剥夺自由者的正式登记册(第9(b)段);(b)起诉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人(第11(d)段);(c)提供可能包含与该国军人统治时期(1964-1982年)所犯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调查有关文件的民事和军事档案(第13(c)段);以及(d)采取措施防范并适当处理教育机构中的儿童性虐待案件(第16(a)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于2014年7月7日向缔约国发出了催复通知,但委员会没有收到缔约国根据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作出的答复。根据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所载关于为落实上述建议而采取的行动的资料,委员会认为,这些建议只得到了部分执行(见本文件第5(h)段、第6(b)段、第12(c)段和第16(b)段)。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对酷刑罪制定一条符合《公约》第1条的定义。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刑法》第295条(虐待和酷刑)所载的定义没有描述构成虐待或酷刑的行为,也没有提到有关犯罪行为的目的。该定义也没有涵盖由公职人员以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人员所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的酷刑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未能规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对公务人员骚扰、允许或命令骚扰被拘留者仅规定了6个月至2年监禁,实施酷刑或虐待2至4年监禁,造成伤害最多6年监禁,造成死亡最多10年监禁。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诉讼时效法规仍然适用于酷刑罪(第1条和第4条)。

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该国修订《刑法》第295条中酷刑罪的定义,以涵盖《公约》第1条所载的所有要素。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公约》中的定义与国内法中的定义之间的重大差异给有罪不罚留下实际或潜在的漏洞。缔约国还应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确保对涉及酷刑行为的罪行根据其严重程度予以适当处罚。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酷刑罪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以避免在调查酷刑行为以及起诉和惩罚施害者方面存在有罪不罚的风险。

军事管辖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武装部队中存在酷刑和虐待,并且在对此类行为投诉的调查中缺乏透明度。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武装部队组织法》(1992年12月30日第1405号)在人权方面不符合2009年《宪法》。此外,委员会收到了资料,指控推动修订《国家武装部队组织法》的人员遭受了报复(第12条和第13条)。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国家武装部队组织法》的内容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并保护推动修订该法的人员免遭报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在调查武装部队内部酷刑和虐待的指控以及对被控施害者的起诉和惩罚方面取得进展。

基本法律保障

12.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法和监督法》中关于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保障措施的规定,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a)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被剥夺自由者在通知亲属或其他人自己被拘留方面受到阻碍;(b)无法立即接受独立的体检,特别是在警察局;(c)缺乏对被剥夺自由者的适当登记制度,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监狱信息系统正处于实施的初步阶段;(d)在必要时难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公设辩护律师人数不足,薪资低,专业资格欠缺,在农村地区的人力有限。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其为确保尊重基本法律保障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无视这些保障的执法人员采取的纪律措施(第2条)。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确保被逮捕者从被拘留开始就切实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被告知逮捕原因和对其指控的性质的权利、迅速将其被捕和拘留地点通知家属或其他人的权利、除在主管部门要求下可能进行的任何体检外请求并立即得到独立医生检查的权利、迅速得到律师的协助并在需要时获得免费的高质量法律援助的权利。缔约国还应:

(a)加强多民族公设辩护律师服务,确保有足够的得到适当培训和报酬的公设辩护律师,使农村地区有更多的辩护律师,并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专门的专家辩护服务;

(b)建立统一的囚犯档案管理系统和计算机化警报系统,以跟踪允许的审前羁押期限和囚犯刑期的剩余时间,并指示监狱长遵守第2298号法,更新记录。委员会还建议进行检查和视察,确保警察局和监狱里的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得到适当登记;

(c)确保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法律保障的尊重,制裁无视这些保障的执法人员。

国家防范机制

14.委员会欢迎监察员办公室被指定为国家防范机制,继承防范酷刑局的任务。然而,委员会认为,监察员办公室的临时领导,办公室主任和成员的甄选和任命缺乏透明度,以及防范酷刑局工作人员的流失,可能会削弱其履行任务的能力,并损害其独立性(第2条)。

15.缔约国应:

(a)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国家防范机制准则,确保国家防范机制的职能和财政独立性,并确保监察员办公室主任和成员的甄选程序独立、透明;

(b)加强监察员办公室的体制框架,确保其主任和成员甄选的透明度;

(c)确保国家防范机制拥有有效开展工作所需的技术、财政和人力资源,同时考虑到防范酷刑局以前的工作和经验。

真相委员会

16.委员会欢迎真相委员会的设立,欢迎其提交的关于造成1964年至1982年期间侵犯人权和危害人类罪的情况的历史报告,以及其关于所调查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5,405人遭受酷刑的案件)的最后报告。然而,委员会仍表示关切:

(a)没有充分传播真相委员会的最后报告,没有针对落实其建议所采取步骤的监测机制;

(b)在上述期间犯下危害人类罪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1,498名施害者中,有一些人的刑事责任的相关资料不足。委员会注意到在调查酷刑案件时可能出现的困难,例如物质限制,在某些案件中缺乏受害者证词以外的证据,以及受害者可能不敢提出申诉的情况;

(c)赔偿方案中的缺陷和延误,方案目前有1,714名受益人,但根据收到的资料,仍有一些受害者尚未被承认为受益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向1,567名受害者提供的所有赔偿中,只有20%被实际支付(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

17.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措施广泛传播真相委员会的报告,并监测其建议的有效执行情况;

(b)确保对1964年至1982年期间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取得进展,确保武装部队在这些调查中充分合作,并起诉和惩罚被控施害者;

(c)确保所有受害者得到适当登记,并加强赔偿方案,提供必要的资源,以确保所有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这些赔偿进行有效拨款;

(d)尽可能补充和扩大真相委员会的工作,将其作为寻求和解和实现受害者权利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2019年至2020年危机期间的侵犯人权行为

18.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其收到的报告记录了2019年9月至12月社会和政治危机背景下发生的暴力行为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导致死亡。委员会还仍感关切的是,在调查和起诉这一背景下的酷刑和虐待指控方面进展不足,以及对监察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攻击(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

(a)迅速、独立、有效并全面地调查2019年至2020年危机期间发生的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行为,起诉并酌情惩罚责任人,并确保受害者获得与所受伤害相称的充分赔偿;

(b)为跨学科独立专家组的建议创建落实机制,该专家组根据与美洲人权委员会的协议设立,旨在协助调查上述事件;

(c)采取必要措施,根据严格的专业标准规范警察和武装部队的行为,并确保他们对民事机关负责。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有效规程,规范执法人员在社会抗议期间的行为;

(d)调查和惩罚对监察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攻击和报复行为;

(e)确保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再次派代表到缔约国,以便人权高专办能够协助采取行动,落实国际人权机制提出的建议。

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2019年至2020年危机期间发生了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包括土著妇女面临的由有组织团体负责的袭击、威胁和虐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其收到的资料表明,警察在Betanzos、Yapacaní、Montero、Sacaba和Senkata镇压示威者,主要是土著人民和农民(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21.缔约国应:

(a)系统性地调查一切形式的仇恨犯罪,包括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起诉施害者,如果他们被认定有罪,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b)向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仇恨犯罪的培训,以防范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

(c)加强反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歧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根据2010年10月8日《关于消除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歧视的第045号法》设立。

司法障碍:有罪不罚和司法系统缺乏独立性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酷刑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数量很少,原因之一是司法人员缺乏调查这类罪行和对受害者恐吓的培训。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至2021年8月,监察员办公室在全国登记了3,017起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刑法》第123条和第133条的规定根据极其模糊的概念分别界定了煽动叛乱罪和恐怖主义罪;

(b)司法机关和检察院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权,针对政治反对派发起的煽动叛乱和恐怖主义司法程序就证明了这一点。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对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了调查的多学科独立专家组的报告第四章第A节;

(c)司法系统存在体制性弱点,大多数法官和检察官是临时任命的,并且不担任职业公职人员职位。司法机关资源不足,全国各地的司法服务存在不平等(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

(a)审查其反恐法律,特别是修订煽动叛乱罪和恐怖主义罪的法律定义,以确保这些定义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国际人权标准;

(b)确保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特别是与1964年至1982年和2019年至2020年选举后危机期间发生的事件有关的指控,确保起诉和惩罚施害者,无论其政治派别如何,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信息,能够参加诉讼程序并获得充分赔偿;

(c)作为紧急事项,改革司法系统,以保障其独立性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尊重,包括:通过一项关于司法服务的法律以确保工作稳定,修订法官和检察官的甄选、评价和免职程序,以确保甄选、评价和免职根据公开、客观和择优的标准进行。缔约国还应向司法机构提供有效运作所需的资源;

(d)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和《有关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法律调查的示范规程》(《明尼苏达规程》),加强对检察官和法官的培训,以提高调查质量,确保对事实进行准确分类;

(e)确保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的人被立即停职,并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保持停职,特别是如果他们有可能重复被指称的行为、报复指称他们的受害者或干扰调查;

(f)建立保护和援助制度,保护被剥夺自由者遭受酷刑行为的受害者和证人免遭一切形式的报复,并对威胁或报复酷刑行为受害者和证人的国家人员迅速采取纪律和刑事行动。

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难民委员会的成员和秘书处频繁变动,而且主管部门缺乏关于庇护问题的培训,尽管在美洲人权法院2013年11月25日对PachecoTineo家族诉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案件的判决中,法院下令对从事移民或寻求庇护者工作的公务人员实施长期培训方案。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为移民和边境公务人员提供程序规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按国籍和庇护申请地点分列的关于居住在该国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最新统计数据,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存在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资料;

(b)鉴于边境关闭为限制委内瑞拉国民进入领土而采取的额外移民措施,以及关于玻利维亚边境人员虐待和勒索抵达边境(特别是在与秘鲁的边境(Desaguadero))的寻求庇护者的控告。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边境提交庇护申请的人面临困难,而且无法向位于圣克鲁斯-德拉谢拉的国家难民委员会提交申请;

(c)缔约国移民法的限制性,没有就居留身份的正常化、灵活保护或临时居留的可能性作出规定(第3条)。

25.缔约国应:

(a)通过移民和边境公务人员应遵守的规程,以确保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在边境被识别并被移交至庇护制度,并改进向这些公务人员提供的关于国际难民法(包括不推回原则)的培训;

(b)保存按性别、年龄和原籍国分列的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境内寻求庇护者、难民、无国籍人和移民相关的完整最新统计数据,包括关于驱逐和递解出境程序以及所谓自愿离境的信息;

(c)确保移民检查以及驱逐和(或)递解出境程序按人权标准进行,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将寻求庇护者和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的情况纳入考虑;

(d)确保任何人不得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另一个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本人会面临可预见的酷刑风险的国家。

性别暴力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打击性别暴力的立法和公共政策方面取得的进展,例如杀害女性案件后续行动国家委员会的设立,并注意到缔约国部分遵守了美洲人权法院2016年11月30日对I.V.诉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案件的判决。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性别暴力上升,特别是杀害女性和性暴力高发,而且有罪不罚现象严重;

(b)《刑法》中的强奸定义,是以使用武力为基础的,没有解释“同意”一词的含义,也没有制定适当的规则允许法院假定一个事实是真的,除非有优势证据表明并非如此;

(c)为确保全面遵守I.V.诉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案件的判决而必须采取的未决措施,包括向医疗保健人员提供关于知情同意和性别暴力的教育,并规定提供免费的性和生殖健康以及心理健康服务的义务;

(d)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腐败问题的27个专门法院和法庭面临大量案件。还令人关切的是,处理基于性别的犯罪以及贩运和偷运人口有关犯罪的专门检察官只在各省首府才有;

(e)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和收容所数量尽管有所增加,但仍不足;

(f)关于执法人员任意逮捕和虐待性工作者的报告;

(g)对公务员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提高认识和进行预防的活动没有进行任何有效性评估(第2条和第16条)。

27.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根据《公约》承担国际责任的缔约国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实体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案件,起诉被控施害者,如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全面补救,包括适当赔偿和康复;

(b)保存按受害者年龄和族裔或国籍分列的性别暴力最新数字,以及与性别暴力有关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决数量的信息;

(c)修订强奸罪的法律定义(《刑法》第308条);

(d)向法官、检察官和医疗保健人员就起诉性别暴力施害者提供强制性培训;

(e)加强2013年3月9日《保障妇女无暴力生活综合法》(第348号),通过提供基础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并编制充足的预算,提高为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支助服务的能力;

(f)设立在性别暴力上有专属权限的专门法院,并任命省级检察官和(或)设立专门检察官流动小组;

(g)确保性别暴力受害者得到所需的医疗、心理支助和法律援助。

非法堕胎

28.委员会注意到,在强奸、法定强奸、乱伦、绑架导致怀孕或怀孕危及妇女生命或健康的情况下,获得人工流产的可能须经司法授权的要求已被取消,受害人只需提交一份与罪行有关的自诉副本,即可获准进行人工流产(多民族宪法法院第0206/2014号裁决),并为确保该裁决的执行编写了一本关于援助性暴力受害者的手册。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获得安全堕胎的机会仍然得不到保障,原因除其他外,包括:对条例缺乏了解,在获得投诉副本方面存在障碍,以及在执业医师出于良心拒绝的情况下缺乏足够的替代办法(第2条和第16条)。

29.根据多民族宪法法院第0206/2014号裁决,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审查其刑法,以便在怀孕至足月可能对孕妇或怀孕少女造成重大伤害或痛苦时,特别是在怀孕不可行的情况下,保障合法、安全和有效地获得人工流产的可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不追究诉诸这种做法的妇女的刑事责任,并确保向所有妇女和少女提供安全和及时的堕胎保健服务,特别是在贫困和农村地区。

虐待儿童和对儿童的性暴力

30.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缔约国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高发。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法定强奸仍然是一项独立罪行,法定强奸是对青少年整个人的侵犯,但犯罪人承担的处罚没有强奸罪那么严厉,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的年轻和青春期少女因怀孕而被迫早婚或进行其他结合(第2条和第16条)。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废除法定强奸罪(《刑法》第309条);

(b)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审查相关法律框架,防止和消除早婚和其他结合以及少女怀孕;

(c)加强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多民族制度,确保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行为得到适当调查,施害者受到惩罚。

贩运人口

32.委员会欢迎在贩运问题上取得的立法和政策进展,包括与各国缔结的协议,并赞赏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登记的1,687名贩运受害者的资料,以及就在这方面收到的投诉提供的分类数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接受援助的受害者人数的分类信息,也没有足够的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在身份查验和报告期间他们仍能获得免费住房和适当的医疗和心理支助。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称负责打击贩运的部门存在腐败现象(第2条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

(a)更新并有效适用《人口贩运和偷运受害者专家护理标准化议定书》,为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

(b)确保彻底调查贩运人口案件,起诉被控施害者,如判定有罪则予以应有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补救,包括充分赔偿和康复;

(c)确保建立有效机制,迅速识别寻求庇护者和移民中的酷刑和贩运受害者。

监狱的羁押条件和过度使用审前羁押

3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过度拥挤仍然是监狱系统的一个主要问题。因此,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拘留场所的物质条件和减少过度拥挤作出的努力,例如组织关于减轻法律制度负担的讲习班,举行虚拟听证,增加科恰班巴和塔里哈监狱的容量,除其他外,在里贝拉尔塔、贝尼、圣巴勃罗、拉巴斯和帕尔马索拉建造新监狱并扩建现有设施,以及在针对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采取措施后给予大赦和赦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监狱人口从2007年的10,150人增至2021年的18,630人,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记录了264%的监狱使用率,尽管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目前的监狱使用率为176%。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分类信息,说明监狱系统为减少过度拥挤而建立的配额制度,也没有说明在哪些监狱建立了这种制度,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据报告,2012年至2021年期间,有10,006名被剥夺自由者获得赦免或大赦;

(b)过度和普遍使用审前羁押,审前羁押者占所有被拘留人员的64.10%;

(c)分配给监狱系统的预算减少;

(d)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为满足被剥夺自由的妇女、未成年人、土著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具体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和(或)规程(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35.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特别是通过诉诸非拘禁措施,减轻拘留中心过度拥挤的状况,并继续改善现有的监狱设施和监狱的一般生活条件。国家还必须确保满足上述弱势群体的具体需要,并为此制定规程。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确保审前羁押仅在例外情况下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在所有拘留设施中将审前被羁押人与既决罪犯分开关押;

(c)确保监狱系统拥有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羁押期间死亡

3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按羁押地点、性别、年龄、族裔和死因分列的2014年至2020年期间的完整统计数据,也没有收到关于这些死亡的调查结果或为防止拘留期间死亡而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详细资料。委员会对在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缺乏这种资料表示特别关切(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迅速并公正地调查所有羁押期间的死亡,同时适当考虑到《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

(b)评估监狱传染病预防、检测和治疗方案的有效性。

审讯指示、方法和做法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警察机关和其他执法人员在进行约谈和审讯时应遵守的规程,如何培训这些人员,以及这些规程的审查频率(第2条、第11条、第15条和第16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就非胁迫式审讯技巧、禁止酷刑和虐待以及司法机构不接受刑讯逼供供状和其他证据的义务接受强制性培训。

惩戒措施

40.委员会欢迎被称为笼子、洞、地牢等处罚室的关闭。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现行条例,犯有非常严重罪行的囚犯在接受惩罚时可被单独监禁长达20天,或被拒绝探视长达30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截至2017年没有对《暴力替代办法》项目的影响进行评估,2018年影响帕尔马索拉监狱的暴力事件导致6名囚犯死亡,20多人受伤(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41.缔约国应:

(a)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至46条,只在例外情形下不得已才使用单独监禁,时间能短则短(不超过15天),并应受独立审查,而且只能经主管官员核准后实行。

(b)加强措施,防止和减少监狱中的暴力并打击腐败,特别是通过监测和记录此类事件的战略,以便调查投诉并惩罚责任人。

人权维护者和记者

42.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5月7日第4231号最高法令因损害表达自由被认定违宪。然而,委员会对针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攻击和威胁以及对这类案件的大多数调查毫无结果感到关切。在2019年至2020年危机的背景下,委员会对全国新闻协会报告的资料感到特别关切,资料记录了94起袭击记者和媒体工作者及破坏其设施的事件以及袭击和阻碍民间社会组织成员工作的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多民族人权理事会已停止运作,该理事会是一个促进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论坛(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确保人权维护者和记者能够在不担心报复或袭击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b)确保责任人受到适当调查、起诉和惩罚,受害者获得充分补救;

(c)确保多民族人权理事会的运作。

培训

44.虽然缔约国定期提供人权培训,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职人员没有专就《公约》和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接受强制性培训(第10条)。

45.缔约国应:

(a)为包括执法人员、检察官、法官、医务人员以及监狱和移民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组织关于《公约》的强制性培训方案,特别包括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并设计评估此类方案影响的机制;

(b)确保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被列入所有此类人员职责和职能的相关规则和指示中;

(c)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确保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接受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专门培训。

全面赔偿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机会有限,赔偿必须由法院裁定。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机制确保有效提供包括康复在内的充分补救,而且缔约国没有提交所要求的资料,说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法院下令采取并实际向酷刑受害者或其亲属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缔约国还忽略了提供资料,说明目前的赔偿方案和为这些方案分配必要资源的情况(第14条)。

4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酷刑或虐待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和全面康复。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执行《公约》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

后续程序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2月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对委员会以下建议的后续行动:迅速、独立、有效和彻底调查2019年至2020年危机期间发生的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行为,起诉并酌情惩罚责任人,确保这些案件中的受害者获得充分补救,并创建机制对跨学科独立专家组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紧急改革司法制度,以保障其独立性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尊重;废除法定强奸罪;以及确保多民族人权理事会的运作(见第19(a)和(b)段、第23(c)段、第31(a)段和第43(c)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其在下一个报告期内执行结论性意见中其余部分或全部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49.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12月3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2月3日之前同意使用简化报告程序,即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向其发送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