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拉圭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2016年7月14日,委员会第1417次和第1418次会议审议了乌拉圭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URY/8-9)(见CEDAW/C/SR.1417和141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URY/Q/8-9,乌拉圭的答复载于CEDAW/C/URY/Q/8-9/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并对代表团所作的口头说明以及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表示欢迎。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乌拉圭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里卡多·冈萨雷斯·阿雷纳斯大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全国妇女事务局局长、议员、司法机构官员及检察官办公室、外交部、社会发展部和内政部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 URY/7)以来所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下列立法:

(a)2015年11月27日第19.353号法,建立全国综合护理制度;

(b)2011年12月23日第18.868号法,禁止在招聘时或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时候要求验孕证明未孕;

(c)2013年11月1日第19.161号法,规定产假、育儿假和哺乳假;

(d)2008年1月6日第18.250号法,承认乌拉圭国民和外国人权利平等;

(e)2013年8月21日第19.122号法和2014年5月22日第144/014号法令,承认非裔人受到歧视并规定积极纠正措施;

(f)2012年10月22日第18.987号法,提供在怀孕头12周内中断妊娠的渠道;

(g)2010年2月19日第18.651号法,建立全面保护残疾人的制度;

(h)2009年10月25日第18.620号法,规定享有性别认同和变更身份证件上本人姓名和性别的权利;

(i)2009年9月11日第18.561号法,禁止性骚扰;

(j)2009年9月18日第18.590号法,对同性伴侣领养作出规定;

(k)2008年12月1日第18.426号法及2010年通过的相关条例,规定性与生殖健康权利;

(l)2013年12月13日第398/13号法令,防止在旅游活动中对女童、男童和青少年进行商业性剥削。

5.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5月3日通过了允许同性婚姻的第19.075号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旨在促进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人权的体制和政策框架,包括制定:

(a)2016-2019年无性别暴力生活行动计划;

(b)2015年第321/015号法令,建立性多样性公共政策全国协调委员会;

(c)2014年第588号行政法令,建立保护和援助被贩运者制度;

(d)2012年预防宫颈癌国家计划;

(e)2012年第382号法令,建立防止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全国办公室,向国家警察报告暴力事件;

(f)2011年全面打击性别暴力行为方案。

7.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一份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a)2011年国际劳工组织《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2年);

(b)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

(c)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及其《任择议定书》(2011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部门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会议员关系的声明)。委员会邀请议会依据其任务规定,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意见。

非裔妇女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针对非裔乌拉圭人历史上所受歧视采取重要行动促进种族平等,并欢迎缔约国在最近的人口普查中承认该部分人口。然而,此一行动并没有消除问题,非裔乌拉圭妇女事实上仍然受到交叉歧视,反映于特别严重的教育排斥、早孕、薪资较低、参加劳动队伍时处于弱势地位及公共和政治参与程度偏低。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第19.122号法和第144/014号法令的规定采取反歧视措施支持非裔乌拉圭妇女,包括:

(a)继续加强提高认识活动,使人们了解非裔乌拉圭妇女所受种族歧视;

(b)制定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机会和提高政治参与;

(c)积极监测、监督和协调国家旨在消除系统性歧视的对策。

立法框架和《公约》的知名度

11.委员会注意到《公约》优先于乌拉圭国内法,并且是国家立法框架的一部分,法院可予援引和直接适用。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培训公共当局,推行《公约》所载的国际标准,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法律裁判极少提及《公约》,由此可见政府官员和级别较低的法官对《公约》的了解和认识有限;

(b)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知名度低,以致许多妇女不甚了解其享受无歧视生活的权利和可用以要求保护其《公约》所定权利的机制;

(c)法律框架,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仍然含有歧视妇女的规定;

(d)禁止性别歧视的立法在全国各地的执行情况不一。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在政府官员和议员中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并加强目前在司法系统和法律专业人员中开展的能力建设活动,介绍在法庭诉讼程序中援引或直接适用《公约》的方法;

(b)制定一项战略使妇女更多地认识到《公约》所定妇女权利和规定的执行手段,并在这方面动员民间社会组织、妇女组织、工会和学术机构等各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

(c)修正立法以消除性别歧视,特别是修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制定定期审查和修改歧视妇女的立法和规定的机制;

(d)采用指标监测旨在在全国范围内消除性别歧视的立法和公共政策的执行情况。

司法救助和补救措施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专门负责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特设家庭法院,并设立了多学科咨询小组和监察员办公室就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司法系统长期存在下列结构障碍,妨碍妇女获得司法救助和补救措施:

(a)家庭法院的诉讼程序冗长、复杂,而且在多个辖区重复进行;

(b)农村地区和边境地区特设家庭法院不足,而且不便于使用;

(c)缺乏一个可以就各种形式性别歧视情事提出申诉的具体机制;

(d)妇女难以获得法律援助和关于其可用补救措施的资料;

(e)司法判决持续存在偏见,导致诉诸法院的妇女得不到保护;检察官和警察也缺乏关于妇女权利的专门知识;

(f)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

1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吁请缔约国:

(a)审查和简化妇女到特设家庭法院寻求司法保护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涉及性别暴力的情况下;为暴力行为妇女受害人提供直接诉诸刑事法院的机会;并加快妇女请求人与司法机构之间的通讯联系;

(b)在缔约国全国境内,包括农村和边境地区,扩大特设家庭法院覆盖范围;并确保不断为执法人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开展关于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能力建设方案;

(c)为面对性别歧视的妇女制定有效补救措施,包括能够向行政当局提出申诉和准司法补救措施;

(d)确保向所有因其人权受到侵犯而寻求正义的妇女提供对性别敏感的法律援助;

(e)建立机制收集司法系统各级机构的案例法资料,以监测就妇女投诉,特别是有关暴力和其他形式歧视的投诉而采取的执法措施的效力;

(f)确保向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欢迎全国妇女事务局发挥的作用和进行的许多举措,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拨款。委员会还注意到存在另一些协助执行性别平等议程的机构,如全国性别平等问题理事会和政府内部的性别平等委员会、质量委员会和性别平等网络。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正如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意见(CEDAW/C/URY/CO/7,第15段)中所指出,全国妇女事务局缺乏机构自治,因为事务局仍然是社会发展部属下的一个局;

(b)在各部委和事权分散的公共实体内设置的理事会和性别平等委员会重床叠架,妨碍了在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政策和预算中有系统地实行性别平等主流化;

(c)妇女组织对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部门举措的参与程度不一,地方一级的情况尤其如此。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将全国妇女事务局升格至部委一级,有权直接协调促进性别平等的所有公共政策和战略及确保提供适当的财政资源,并根据授权与国家一级以下的相关性别平等单位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包括以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编制预算;

(b)加强作为牵头机构的全国妇女事务局与各性别平等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并加强特别是在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的监测机制,以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立法和公共政策;

(c)确保妇女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学术机构、研究机构、工会、非裔乌拉圭妇女组织和残疾妇女组织,积极参与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

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做法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立法打击对女同性恋、跨性别者、变性者和双性人的歧视和对同性恋的仇视,但委员会仍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a)在男女的家庭和社会角色和责任方面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助长了教育、就业和健康等领域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

(b)尽管国家电视台通过了道德守则以监测歧视性做法,但媒体仍广泛使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c)尽管存在打击种族歧视的一般性法律,但非裔乌拉圭妇女仍然受到种族主义、偏见和社会排斥的打击。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针对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的通盘战略,以克服有关男女在家庭、教育系统、工作场所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重男轻女和性别陈规定型态度;

(b)建设公共和私营媒体雇员有关性别平等的能力,以防止在媒体中出现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c)拟订国家战略以提高人们对非裔乌拉圭妇女所受歧视的认识,并在性别平等议程内制定具体行动步骤以辨识妇女由于交叉形式歧视而遭受的鄙视贬斥。

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6-2019年无性别暴力生活行动计划以及全面打击性别暴力方案下采取的措施。委员会也欢迎内政部建立了全国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办公室和设立了47个专门处理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的单位。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电子踝镯措施保护妇女。但委员会仍然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a)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包括身心暴力和性暴力非常普遍,杀害妇女行为增加,而且法律不承认某些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杀害妇女和婚内强奸等为犯罪行为;

(b)《刑法》中的歧视性规定,包括“忠贞”、“美德”和“公共丑闻”等男权概念,妨碍对一些形式的性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起诉;

(c)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包括杀害妇女和杀害跨性别妇女的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低;对性别暴力行为的起诉受到延缓;

(d)除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资料,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报案数的分列资料;

(e)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被交付调解程序,尽管最高法院已核准普遍禁止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适用调解程序;

(f)关于缔约国全国各地受暴力侵害妇女获得医疗服务、心理辅导、法律援助、财政支助和收容处所等支助服务情况的资料不足,也缺乏考虑到弱势妇女,特别是非裔乌拉圭妇女和残疾妇女情况的资料。

2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提供充分经费执行防止和打击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全国战略和方案,包括开展活动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并加速《刑法》改革和制定一项综合性法律,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按刑事罪论处,确保《刑法》的改革包括认定杀害妇女和婚内强奸为刑事犯罪行为;

(b)在关涉妇女的刑事犯罪方面,废止《刑法》中以“忠贞”、“美德”和“公共丑闻”等男权概念作为犯罪要件的规定;

(c)优先制定战略简化起诉性别暴力行为的刑事诉讼程序,为查证性别暴力案件以追究行为人责任制定合理时间框架并为检察官和警务人员提供导则,说明在涉及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案件中如何采用对性别敏感的侦查技术和适当使用妇女证言;

(d)落实一个全面收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资料的全国系统;

(e)在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的案件中,确保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明确优先于调解或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f)建立监测机制,以评价性别暴力行为受害人获得保护和援助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弱势妇女群体,如非裔妇女、残疾妇女及难民、寻求庇护和移徙妇女获得这些服务的情况。

在事实政权期间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司法系统内没有专设机制,向1973至1985年缔约国事实政权期间性暴力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妇女提供赔偿和补偿。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任何旨在查明在该期间侵犯妇女人权的真相的程序。

22.委员会回顾其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战略起诉和适当惩罚在事实政权期间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向此类侵害行为的受害妇女迅速提供补救,包括补偿和象征性赔偿。

贩运人口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注意到内政部和全国妇女事务局为解决贩运人口问题设立了机构委员会;还注意到已制订一项有关这个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保护和援助贩运活动受害人的导则。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a)就人贩活动,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活动而言,缔约国既是过境国也是目的地国;

(b)关于为查明、防止和起诉剥削劳工的贩运活动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人贩案件的起诉和定罪数的资料不足。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个更全面的国家框架以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行为;

(b)建立一个系统收集按年龄、族裔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分列的贩运妇女和女童数据,以便查明打击贩运活动的国家框架不足之处,并继续努力防止和起诉人贩活动,加强防止贩运人口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与区域内其他国家交流信息和协调统一起诉人贩子的法律程序。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性工作(2002年7月4日第17.515号法)并建立了由内政部管理的性工作者全国登记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想摆脱性工作的妇女提供支助的方案。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想摆脱性工作的妇女提供出路,包括其他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包括在议会和高层决策职位中,参与妇女人数不足,而且没有拟订任何措施促使和支持女候选人参加民选机构的竞选。在议会的妇女参与率方面,乌拉圭的数据低于区域平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09年4月3日第18.476号法规定在民选机构中男女平等参与政治,但该法在2014年选举中只适用了一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高法院和外交部门的妇女任职人数比例偏低。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这个问题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规定指派或提名女候选人的法定名额,并监测取得的进展;

(b)考虑为促进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妇女代表人数采用一个性别均等制度,包括通过修正选举法;

(c)为女候选人制定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定向培训和辅导方案。

国籍和无国籍妇女

2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立法保护妇女免受基于国籍的歧视,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确定无国籍人地位和提供保护的立法以确保非难民无国籍妇女有平等机会获得证件和基本服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规定的义务制定关于确定地位的立法,并保护非难民无国籍妇女的人权和减少她们受到歧视的风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这些妇女能够获得证件和向她们提供获得基本服务的渠道与重新安置的机会,以及建立一个系统以收集关于无国籍妇女的数据。

教育

31.委员会欢迎在各级教育妇女入学就读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注意到妇女高中教育毕业率比男子高30.7%。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占大学生总人数的60%。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a)主要由于早孕,正规教育女童辍学率偏高,农村地区和城市贫民区的情况尤其如此。这个问题在非裔乌拉圭青少年中特别严重,而且缺乏有关为解决这一情况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b)妇女继续集中于传统上女性居多的学习领域,例如教学;

(c)担任高级教职的妇女人数偏低;

(d)关于性与生殖健康和相关权利的适龄教育不足;

(e)缺乏增加非裔妇女受教育机会的措施。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有效战略解决高早孕率和辍学率问题,包括采取奖学金等措施以确保年轻母亲留校和促进她们重返学校,重点对象是非裔妇女和女童、农村妇女和女童及生活在城市贫民区的妇女,并积极监测各级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情况;

(b)加强职业指导活动,鼓励妇女在非传统职业途径上发展,并提高教育系统各级教职人员对性别平等问题的认识;

(c)推行具体行动,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在学术机构决策职位所占比例和增加大学女教授的人数;

(d)定期评估全国教育系统的性教育,以确保提供关于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的适龄教育;

(e)优先采取措施促进非裔乌拉圭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包括在大学一级保留名额,并定期监测进展情况。

就业

33.委员会欣见越来越多妇女融入正规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科学领域工作的妇女比男子多一倍。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建立全国护理系统;此举有助于解决传统上妇女承担大部分无偿工作的问题。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a)妇女的失业率和自雇率较高,妇女就业率比男子低约20%,而且非裔妇女的失业问题尤为严重;

(b)性别工资差异,特别是在私营部门,影响到教育水平较高妇女;

(c)特别多非裔乌拉圭妇女从事家政工作(占家政工人的四分之一),而且移徙妇女家政工人缺乏有效保护;

(d)在家政和护理部门工作的妇女的社会保障积累缴款较少;

(e)男子使用育儿假的比例偏低,尽管已立法规定所有就业部门的员工均应享有育儿假。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拟订和有效执行战略和有时限的目标,促进妇女特别是非裔妇女获得各种正规就业的机会;

(b)适用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并建立一个报道良好做法的制度,目的是消除性别工资差异和提高妇女晋升决策职位的机会,包括在所有经济领域优先提升妇女和培训妇女领导技能;

(c)加强公众对妇女家政工人权利的认识,确保在全国各地设立申诉机制并提供便于获取的信息;

(d)开展一项全国宣传运动,推动家政工人和护理人员雇主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障系统和定期缴款,并提高妇女对社会保障的认识;

(e)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中开展宣传运动,让男子了解休育儿假和分担照顾责任的重要性。

卫生

3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大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扩大妇女获得性与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地区妇女获得这些服务的机会仍然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医务人员广泛使用良心反对原则,从而限制了获得法律保障的安全堕胎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对高早孕率的问题表示关切,这个问题在非裔乌拉圭人及生活在农村地区和城市贫民区的人中尤为严重。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全国范围内可以获得性与生殖健康服务的情况,以确定服务不足的省市并确保提供适足资金;

(b)采取措施确保妇女能够获得合法堕胎和堕胎后服务,并作出更严格的证明要求,以防止医务人员任意以良心反对权利为由,拒绝进行堕胎;

(c)推行适龄的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并确保向少男少女提供负担得起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咨询和信息,开展宣传运动提高对现代避孕法的认识并增加获得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的机会。

农村妇女

3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2011年首次以性别视觉进行农业普查。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建设农村妇女经商能力的方案、确保可以获得优质能源服务的方案和培训农村妇女建造简单技术工具的方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就业率低(只占农村劳动力的37%);

(b)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拥有土地的机会有限(仅有11.6%的妇女为土地所有人),而且农村妇女很少参与有关土地和生产资料使用问题的决策进程;

(c)影响农村妇女的社会保护不足,特别是在教育、保健、生活条件和社会保障方面。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促进农村妇女创收机会和鼓励农村妇女创业;

(b)使人们认识到获得土地是促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以确保农村妇女有机会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土地;

(c)确保农村妇女享有获得基本服务和社会保护的平等机会。

弱势妇女群体

难民与无国籍妇女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哥伦比亚和叙利亚籍难民和无国籍人制定了社会包容和/或安置方案,但委员会关切可能会遭受暴力和可能被贩运的移民和难民妇女的处境。

40.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护难民和无国籍妇女使其免受性暴力和人贩活动之害,并适当惩罚行为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规程,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进行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充分尊重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的程序性权利,包括确保由受过训练的女面谈人员和女译员进行面谈。

残疾妇女

41.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所涉各领域,特别是司法救助、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保健和经济赋权等领域,缺乏反映残疾妇女与女童状况的分列资料。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相关数据收集系统并评估残疾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的情况,特别是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教育、就业和保健领域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使残疾妇女组织参加全国妇女事务局的工作。

被拘留妇女

43.委员会关切的是,携带子女入所的被拘留妇女在押条件差劣,加上将被拘留母亲移往蒙得维的亚市国家康复所“第5所”的做法,致使这些妇女面临脆弱处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有妇女被羁押在专为囚禁男子而设计的设施,而且其中大多数监狱员警也是男子。

44.委员会回顾《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儿童的最高利益,为被拘留妇女的子女作出适当安排,包括适用替代拘留的办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监测被拘留妇女的情况,以防止侵犯人权,并确保有关妇女可以获得法律咨询和有效的补救途径。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委员会对缔约国的法定婚龄为16周岁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人们对解除婚姻所涉权利不甚了解,特别是在分配婚姻财产时承认无偿家务工作的规定,及婚姻与事实结合(同居)的不同经济后果。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立法,严格禁止早婚,确保除非在严格规定的情况下并经法院许可及配偶双方同意,未满18周岁的男女童不得结婚;

(b)确保任何关于子女父母责任的评估,以有关儿童最高利益为指导原则并尊重其意见获得充分考虑的权利;

(c)按照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十六条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消的经济后果),确保在解除婚姻或事实结合(同居)时伴侣双方平等分配共同财产,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建立婚姻或事实结合(同居)关系的妇女认识到两者所涉经济后果,并保证在分配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无偿家务工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以《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为指导,努力落实《公约》的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8.委员会呼吁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依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4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就实施上文第20(a)和(f)段及第32(a)和(c)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提供书面资料。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1.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20年7月提交其第十次定期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编写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