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俄罗斯联邦

1.委员会在2010年7月15日第930和第931次会议上审议了俄罗斯联邦合并的第六和第七次报告(CEDAW/C/USR/7)(见CEDAW/C/SR.930和931)。委员会的各种问题载于CEDAW/C/USR/Q/7,俄罗斯联邦的答复载于CEDAW/C/USR/Q/7/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提交合并的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尽管逾期,且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但结构合理,大体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导则。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作了口头介绍,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各种问题提供了详尽的书面答复,并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遣卫生和社会发展部副部长率领的高级别大型多部门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多位妇女和男子,他们代表负责在《公约》所涉领域内采取措施的许多部委和其他政府机构。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但感到遗憾的是,并非其所有口头问题都得到答复。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于2004年7月28日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就《公约》所涉若干方面,包括公众和政治参与、就业和保健提供了详细的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

6.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于2010年2月18日批准修正《公约》控制系统的《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14号议定书》。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这项批准使《议定书》能够于2010年6月1日生效。

7.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9月24日;

(b)《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5月26日。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在本结论意见中指明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所有相关部委、国家议会(国家杜马和联邦议会)和司法机关,以确保其全面落实。

国家议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履行该缔约国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要特别为此接受问责,与此同时,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国家议会(国家杜马和联邦议会)酌情根据相关程序,就落实本结论意见和政府在《公约》下的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步骤。

联邦政府的责任

10.委员会认识到该缔约国的联邦和宪政结构较为复杂,但强调联邦政府应负责确保《公约》得到执行并在这方面为市政府和州政府及其他自治实体政府提供领导。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邦政府可能缺乏意愿和有效机制,来确保市政府和州政府及其他自治实体制定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以协调一致地全面履行《公约》。

11.委员会考虑到联邦政府在执行《公约》方面的法律责任和领导作用,呼吁缔约国利用其领导作用和财政权制定标准并建立有效机制,以确保实行问责制,确保全国各地在各级政府的参与下以透明、协调一致的方式执行《公约》。

平等的定义

12.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无论是承认妇女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的《宪法》还是其他相关立法,都没有给歧视下定义,也没有明令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已拟订了关于“俄罗斯联邦男女权利平等和自由及其实现机会均等的国家保障”的联邦法律草案,但对该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部两性平等法感到关切。

13.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条把不受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具体权利和歧视定义纳入《宪法》和/或其他适用的立法,使该定义把公众和私人领域直接和间接歧视都包括在内。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条制定一项两性平等法,以履行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必要国内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项法律中处理以下问题:在《公约》所涉一切领域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包括有效制裁违法行为;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克服结构性和历史性歧视的影响并加速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为在政府构架内建立全国性和权力下放的两性平等机构性机制提供依据;责成各级政府机构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领域和程序;责成制定全面定期的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能见度

14.委员会注意到各种提高对《公约》及其议定书认识的宣传运动,并注意到《公约》等国际文书是俄罗斯法律的一部分,可以在法院直接援用。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就社会整体而言,包括政府的所有分支,其中也有司法机构,对《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的妇女权利、两性实质平等概念和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的认识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在法院直接援用《公约》规定的案例资料。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本身,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不了解她们根据《公约》及其议定书应享的权利,因此也就没有能力要求享有这些权利。

1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公约》及其议定书作为所有关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框架,为包括司法机构在内的所有政府分支所充分了解和适用。委员会建议把《公约》及其议定书和相关国内立法作为对官员和治安法官、律师及检察官进行的法律教育和培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以便在该国牢固地建立支持男女平等和没有性别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除其他外,通过实施法律扫盲方案和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并采用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向全国各地的妇女提供有关《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资料。

法律申诉机制

16.委员会注意到俄罗斯联邦监察员的活动,但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报告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专员从妇女那里收到的歧视投诉。因此,委员会担心,缔约国没有全面、有效的妇女法律申诉制度。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的建议对该国政府没有约束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提交法庭和其他机构的歧视妇女案件数目。

1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强努力来保护妇女,使其免受任何歧视行为的伤害,包括加强现有投诉机制、例如俄罗斯联邦监察员的任务和能见度,并确保后一机构的组成和活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并充分处理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问题,办法包括考虑设立一个单独的妇女权利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妇女的认识并鼓励她们针对歧视寻求补救。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提交监察员、法院和其他机构的歧视妇女案数目。

国家机制

18.委员会虽然注意到2006年设立了一个俄罗斯联邦保障男女平等问题机构间委员会,但对缺乏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深感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前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已经重组。委员会虽然注意到代表团提供了资料,说明缔约国正在制定新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但对该行动计划尚未通过感到遗憾。

19.委员会回顾,该缔约国有责任充分确保政府在执行《公约》过程中就正式和实质性男女平等和妇女享受所有人权问题接受问责。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在第6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中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指导意见,特别是此类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建立一个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给该机制下达明确任务并提供其有效运作所需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并通过一项全面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制定行动这项行动计划时适当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并确保其有效执行,包括监测和定期评价执行过程中采用的各项战略和措施,并订立一个定期向政府和议会报告的制度。

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20.委员会再次对所有生活领域持续存在有关男女作用、责任和身份的做法、传统和家长制作风和顽固定型观念深感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对该缔约国反复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照顾者的作用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类风俗习惯长期歧视妇女和女孩,体现为妇女和女孩在教育、公共生活、决策、婚姻和家庭关系等诸多领域处于劣势和不平等地位以及持续存在有害传统做法、名誉杀人、绑架新娘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且,缔约国迄今未采取持久和系统的行动来改变或消除陈规定型观念以及负面的传统价值观和习俗。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制订一项全面战略,包括依照《公约》第2(f)条和第5(a)条审查和制定立法和设定清晰的目标和时间表,以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传统做法和陈规定型观念。此类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协作,努力在地方社区一级提高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对这个专题的认识。委员会指出,要充分执行《公约》和实现男女平等,就必须不再强调妇女主要是妻子和母亲,而是将其作为在社会上与男子平等的个人和行为体。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创新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与媒体一道,从正面、非陈规和不歧视的角度宣传妇女。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严重关切地看到,无论是在私人领域还是公共领域,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都已增加。在此方面,委员会对缺乏全面方法预防并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由于严重的重男轻女观念,人们一般认为丈夫比妻子地位高,有权对妻子进行控制,使得家庭暴力属于隐私问题这一普遍观点合法化。此外,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导致社会歧视,迫使受害者保持沉默并在家庭内部解决任何冲突。而且,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视为由受害者、而不是由公诉人提起诉讼的私人指控。委员会还对《刑法》最近的修正案表示关切,其中第134条第4款看来意味着,如果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人属初犯且与受害人结婚,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缺乏有关各种形式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发生率的数据和资料以及对暴力行为的范围及其根源缺乏研究和调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收容所的国家方案,若干城市虽然有极少的收容所,但这些收容所在帮助受害者方面能力极其有限,而且大多数收容所将收容人员限定为居住在当地的俄罗斯公民。

2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关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并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综合措施解决此类暴力行为。此类措施应包括快速通过一项有关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将婚内强奸、性暴力、性骚扰、机构暴力行为以及为维护名誉所犯罪行定为刑事犯罪。此类措施还应包括制定一项一致的多部门行动计划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修正《刑法》第134条第4款,确保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犯罪人不会获得任何减刑。委员会进一步呼吁该缔约国大量增加收容所的数目及其收容能力,确保此类收容所在地理上的适当分布,并消除对进入收容所设置的任何障碍,例如登记或居住地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警察、检察官、司法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提供有关家庭暴力的必要培训。 委员会又请该缔约国提供数据和资料,说明按年龄和民族以及按照城市和农村地区分列的各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发生率趋势。

北高加索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4.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过去15年中,俄罗斯联邦车臣共和国的2次军事行动及严重的暴力活动对各项传统和社会规范构成了严重冲击,现有的歧视妇女状况变得更加尖锐。在此方面,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在俄罗斯联邦车臣共和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杀害妇女以及有害的传统做法,例如名誉杀人和绑架新娘事件呈上升趋势。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此类暴力和杀人案件很少得到记录、起诉和惩罚。

25.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确保保护包括俄罗斯联邦车臣共和国在内的北高加索妇女的人权。该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立即充分调查暴力侵害及杀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并将犯罪人(无论是国家还是非国家行为者)绳之以法,以结束在北高加索此类犯罪行为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包括死者家属在内的幸存受害者得到适当补偿,并发出明确信息,表示不容忍侵犯人权并将通过人权申诉、彻底调查、公正审判以及惩罚犯罪人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采取各项必要措施,执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2004年12月访问俄罗斯联邦后提出的各项建议。 此外,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采用旨在使妇女重新融入俄罗斯联邦车臣共和国发展进程的方案。

贩运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03年在《刑法》中增加了禁止贩运人口的准则。但是,委员会对该缔约国贩运人口发生率高表示关切,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贩运人口事件增长了6倍多。在关切地注意到俄罗斯联邦是贩运的来源国、过境国以及目的地国的同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贩运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受害者人数和所获补偿的分列数据以及有关对此类罪行犯罪人进行控告、调查、起诉和惩罚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对该缔约国未能解决贩运的根源问题表示关切,这阻碍了该缔约国严肃解决贩运问题的努力。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缺乏专门的法律和其他措施来保护妇女和儿童不受从事贩运人口的招工机构以及专门介绍与外国人结婚的婚介机构之害。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提供的有关与其他国家(包括独立国家联合体国家)就贩运问题签署和执行区域和双边谅解备忘录及/或协定情况的资料有限。

2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6条,包括迅速就贩运行为颁布具体的国家法律并制定综合政策和行动计划,以确保惩处犯罪人,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保护和援助。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通过信息交流与来源国、过境国及目的地国加大国际、区域及双边合作(包括在独立国家联合体国家内),以预防贩运并统一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此类努力应包括向危险群体和警察说明招募者使用的方法。委员会还建议向该国各地方的司法、执法官员、边防卫队以及社会工作者提供有关打击贩运人口法的资料和培训。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有关贩运问题的比较性研究,解决其根源,以消除女孩和妇女在贩运者面前的脆弱性,并努力帮助受害者康复和融入社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进行系统监督和定期评估,包括为此收集和分析贩运数据,并将此类数据列入下次定期报告中。

利用卖淫营利

28.委员会对缺乏有关该缔约国境内卖淫发生率的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俄罗斯法律规定从事卖淫活动属行政违法行为,导致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容易受到警察的骚扰和各种虐待,警察施行这些侵犯行为却可以不受法律惩罚,而且未针对卖淫妇女制定任何特别的健康保护方案。

29.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采取综合方法,解决卖淫问题,包括为希望从良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并注重调查、起诉并惩罚那些利用卖淫营利者。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从事卖淫妇女免遭警察的骚扰和虐待。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确保进行系统监督和定期评价,包括为此收集和分析有关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数据,并将此类数据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注意到了缔约国为提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修正选举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目前在联邦议会机构中妇女人数少,而且在极具潜力管理人员国家储备中,妇女仅占很少一部分。委员会还对妇女在公共、政治以及专业领域,包括在外交人员和大学教授中,以及在包括高级管理层在内的决策职位的任职人数持续偏低表示关切。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长期政策,以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公共、政治以及专业方面各领域的决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第23号一般性建议,并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临时性特别措施,使妇女更快地充分、平等地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委员会建议就妇女参与决策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性问题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为女候选人及当选公职的妇女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并为当前及未来的妇女领导人制定领导力和谈判技巧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监测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取得的成果并就此向委员会通报。

女记者和女性人权维护者

32.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根据可靠的报告,在该缔约国、特别是那些在包括俄罗斯联邦车臣共和国的北高加索工作的女记者和女性人权维护者遭到骚扰、暴力攻击以及谋杀。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这些人员的生命和安全权表示遗憾。

3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举措,确保保护监督并报道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女记者和女性人权维护者,使其免遭恐吓,不由于其职业活动而可能陷入任何不利环境。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立即、公正、有效地调查并惩处此类案件。

教育

34.委员会对教学人员中性别比例不均衡表示关切,学位较高的教师和教育机构的领导者大多数是男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生在选择教育领域方面的性别隔离(女孩大多学习人文科学,而男孩大多学习技术专业),而且委员会还对缺乏资料,说明为鼓励妇女进入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研究领域采取的激励机制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充足的教育领域的分列数据。

3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更加遵守《公约》第10条的规定并提高对教育作为人权以及作为妇女赋权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第4条以及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各项必要措施,包括通过临时特别措施,提高高等教育女教师和女领导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克服教育领域实际存在的隔离,积极鼓励妇女和男子在教育和专业选择方面的多样性,以及提供激励机制,使妇女进入传统上由男性占主导的研究领域。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加入有关教育领域按性别、民族、农村和城市地区以及联邦和各区域一级分列的统计数据。

就业

36.委员会重申对在缔约国缺乏有关就业机会平等的专门法律表示关切。委员会还依然关切的是,妇女的就业形势正在恶化,而且在各个公共部门的低级别、低工资岗位上工作的绝大多数是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私营部门继续遭到严重歧视,而且在私营部门高薪职位上的妇女所占比例不多。在此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两性薪酬差异大,在该国各地,妇女的平均收入仅为男子平均收入的64%。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该缔约国制定了保护妇女不得在不安全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政策,但是重申对一项包括超过400多项工作在内的清单将育龄妇女排除在外表示关切,这有可能导致实际将妇女排除在某些就业领域之外。但委员会认识到,仍在对这一工作清单进行审查,而且委员会还注意到如果制定了必要的标准,雇主也可以雇佣妇女从事她们被禁的工作。委员会还对将性骚扰狭义地定义为在违背他或她的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表示关切。

37.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1条确保在劳动力市场为妇女提供平等机会。为此,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即该缔约国应颁布就业机会平等法,禁止在招聘、晋升、就业条件以及辞退等方面存在歧视,要求同工同酬并提供有效执行的程序和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再次建议缔约国要求所有雇主达到规定的标准,使妇女和男子都可以在适当的健康和安全条件下工作。委员会铭记《公约》第11条第3款,建议继续与妇女非政府组织磋商,审查不雇佣妇女的工作清单,旨在减少此类工作的数目,以把这些限令限制在那些完全有必要不让妇女从事,以保护妇女生殖健康的工作,并确保采取的各项措施与所需保护的性质和范围相匹配。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拓宽性骚扰的定义并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性骚扰问题,包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

健康

3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卫生保健领域所作努力,包括“给我生命!”运动以及孕产妇死亡率下降(从1998年的每100 000例生产44例死亡减少到2007年的每100 000例生产22例死亡),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府在公共保健服务领域减少开支已经对人们获取保健服务造成负面影响,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们获得生殖和性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在农村地区特别如此;只有27%的育龄妇女使用现代避孕方法;计划生育课程没有列入学校课程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人工流产率有所下降,但堕胎继续被用作节育方法。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在早期感染艾滋病毒的患者中,妇女所占比例逐年增加。

39.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的框架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妇女能获得保健服务和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加强并扩大努力,使全国各地人民更好地了解和得到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并确保农村地区的妇女在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方面可以没有障碍地充分获得。委员会还建议针对男女青少年广泛开展性教育,特别要重视预防早孕和控制性传播感染,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

40.委员会对该国代表团说该缔约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包括性取向实行歧视表示欢迎,但对暴力侵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行为,包括关于警察的骚扰以及有人因性取向而被袭击或杀害的报道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在就业、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方面存在的歧视表示关切。

41.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有效地保护妇女,使其不因其性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或歧视,特别是为此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在其中也禁止多种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包括针对普通民众开展宣传活动以及为执法人员提供适当培训,打击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歧视。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在报告说农村妇女仍然处境困难。委员会虽注意到该缔约国已提供资料介绍若干关于农村人口的现有政策和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有限,没有适当说明为改善农村妇女、女孩和老年妇女的境况,包括使她们更便于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就业、土地、信贷和参与决策而实施的国家政策、战略和方案。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便使农村妇女更好地了解《公约》规定的权利。

43.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改善农村妇女和女孩境况,包括增加她们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就业、土地、信贷和决策制定的机会而实施的国家政策、战略或方案以及这些政府举措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就。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通过法律扫盲方案和法律援助等方式,提高农村妇女对《公约》规定的其应享有的权利的认识。委员会又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妇女参加长者理事会。

少数民族妇女

44.委员会对于该缔约国内少数民族妇女的状况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通过旨在保护少数民族,尤其是车臣人、罗姆人和非洲裔人不受歧视的全面立法。委员会还关切,对女性的传统定型观念在族裔群体中最为普遍。此外,委员会遗憾地指出,该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向少数民族妇女提供人权教育、包括关于两性平等教育的情况。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特别重视少数民族妇女和女孩的需求,并且通过旨在保护少数民族的全面的反歧视法。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用创新方式,增进少数民族妇女和女孩对《公约》及《任择议定书》所载规定的了解和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发展趋势,说明少数民族妇女的实际情况,并说明在实施为少数民族妇女和女孩制定的政策和方案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多种形式的歧视

46.委员会关切地看到,所提供的关于某些妇女和女孩群体的资料和统计数据非常有限,这些群体包括家庭女佣、寻求庇护的妇女、难民妇女、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流落街头的女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妇女和女孩通常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尤其是在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免受暴力侵害和诉诸法律方面受歧视。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国家《难民法》没有规定认定寻求庇护的女性为难民的特别程序。

47.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全面介绍《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内弱势妇女和女孩群体的实际情况,并提供具体方案和成就方面的资料。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国家《难民法》中列入关于认定寻求庇护的女性为难民的特别程序。

婚姻和家庭关系

48.委员会关切女孩早婚以及一夫多妻制的持续存在,尤其是在北高加索地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事实婚姻方面的法律框架,导致处于事实婚姻中的妇女在关系破裂、需要在没有事先签订适当协议的情况下对财产和资产进行分割时处境困难。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试图逃避发生暴力行为的关系的妇女常常无法住进独立的住房或收容所,因此往往被迫与实施暴力行为的伙伴合住同一所住处,即便在正式离婚之后。

4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消灭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革除早婚习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关系破裂时妇女对事实婚姻期间积累的财产和资产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呼吁该缔约国为妇女、包括试图逃离存在暴力行为的关系的妇女能住进独立的住房或收容所创造必要的条件。

《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问题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其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时,充分利用使《公约》各项规定得到强化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2.委员会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充分、有效地实施《公约》。委员会要求,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均应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其中并明确体现《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此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53.委员会要求在俄罗斯联邦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所有人,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都认识到为了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建议将结论意见传播到地方的社区一级。鼓励该缔约国举办一系列会议,讨论在实施本结论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批准其他条约

5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通过遵守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俄罗斯联邦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下述条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了落实上文第25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各种步骤,并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了落实上文第31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各种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写

5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所有各部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写其下次报告,并在这一阶段与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咨商。

57.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所表明的关切事宜作出回应。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2014年7月提交其下次定期报告。

58.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循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6年6月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导则,包括编写一项共同核心文件和提交关于具体条约的文件的导则(HRI/MC/2006/3和Corr.1)。在遵循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具体条约的报告导则时,必须同时遵循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导则。这两份导则共同构成了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导则。关于每项条约的文件不得超过40页,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得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