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1862和1864次会议(CEDAW/C/SR.1862和CEDAW/C/SR.1864)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UZB/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UZB/Q/6,乌兹别克斯坦的答复载于CEDAW/C/UZB/RQ/6。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UZB/CO/5/Add.1)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国家人权中心主任阿克马尔·赛义多夫带队的多部门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最高会议(议会)、外交部、高等和中等特殊教育部、玛哈拉和家庭支助部、就业和劳动关系部、内政部、卫生部、最高法院、检察长办公室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前一份报告(CEDAW/C/UZB/5)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9年的《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

(b)2019年的《防止妇女遭骚扰和暴力法》;

(c)2019年的《公民生殖健康保护法》,宣布男女在行使生殖权利方面权利和机会平等;

(d)2020年的《打击人口贩运法》;

(e)2019年修订《家庭法》第15条,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

(f)2019年的《选举法》,规定全国选举提名的女性候选人至少占30%。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着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下列文书:

(a)2021年的《2020-2030年实现性别平等战略》;

(b)2020年的《国家人权战略》;

(c)创建“铁笔记本”、“妇女笔记本”和“青年笔记本”,以查明和支持弱势家庭和有需要的人,包括妇女和女童,特别是2020年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

(d)2017年执行委员会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欢迎在审议上一次报告后,缔约国于2021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的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最高会议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立法框架

9.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第五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在建立国家进步立法框架保护妇女权利和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由于最近通过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委员会认为很难从妇女的实际情况及她们享受人权角度来评估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和长期趋势。委员会注意到,《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2019年)中的歧视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定义不包括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现行条款确保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家立法,并向法官和律师提供了相关的能力建设,但法院审理程序并没有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最近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二条提出了保留意见,保留了替代决策做法,这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规定的目标和宗旨相矛盾,妨碍了缔约国按照残疾人人权模式充分落实和处理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的所有人权。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行保护妇女权利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立法框架;

(b)根据‎《公约》‎第一条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并规定歧视妇女的定义,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c)在诉讼程序中直接适用和使用《公约》以及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方面加强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

(d)撤回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的保留意见。

诉诸司法

11.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启动的立法审查加强了法院系统,提高了法院程序的透明度,并开发了电子司法系统,使得有可能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诉讼、在线付费以及通过视频会议参与司法,从而为农村地区诉诸司法提供了便利。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一直面临障碍,包括她们对自己有哪些权利以及可利用哪些补救办法来主张权利所知有限,司法机构和执法官员适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能力有限,以及遇到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时司法上存在性别偏见、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顽固不化以及玛哈拉使用和解程序。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消除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障碍,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a)开展司法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司法上的性别偏见和顽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确保遇到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时,起诉优先于玛哈拉的和解程序;

(b)提高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的认识,使她们了解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申诉时有哪些法律补救办法;

(c)提高宗教和社区领袖的认识,使他们了解需要使主张自身权利的妇女免受污名化,并为司法部门、警察和执法官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培训,消除对主张自身权利的妇女的父权态度、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司法偏见。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3.委员会欢迎2019年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2020年设立参议院妇女和性别平等委员会以及玛哈拉和家庭支助部。委员会还注意到2021年通过了《2020-2030年性别平等国家战略》。尽管如此,但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将妇女委员会、玛哈拉权威机构和家庭中心合并为一个新的玛哈拉和家庭支助部,可能会将关注点从性别平等转移到妇女在家庭中的传统定型角色上,而且国家机构分散降低了其确保性别平等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所有政府部门主流的能力;

(b)尽管增加了对包括妇女权利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的资助,但国家机构与民间社会的合作依然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14.委员会回顾,将妇女降格为生育子女的传统角色,而不是倡导她们作为发展的积极推动者和权利拥有者的作用,与提高妇女地位背道而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明确界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不同组成部分的任务和责任,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发挥作用;

(b)加强国家机构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致力于妇女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确保它们有意义地参与《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决策。

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注意到对《监察员法》的修正,使得分别在2017和2019年授权监察员办公室接收被剥夺自由者的投诉,并作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下的国家防范机制。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监察员办公室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为“B”级。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监察员办公室缺乏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具体任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监察员办公室,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独立并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职责,为监察员办公室规定具体任务,使其能够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以保密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处理妇女和女童的投诉。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9年通过了《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其中规定了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就利用暂行特别措施推进缔约国男女实质性平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涵盖的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大多数领域,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有限,而且现行暂行特别措施的影响有限。

1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并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UZB/CO/5,第14段),建议缔约国:

(a)促进国家官员、议员、决策者、雇主和公众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

(b)作为必要策略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制订有时限的目标,针对公共和私营部门妇女代表比例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尤其是在决策层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特别关注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

(c)建立机制,监测暂行特别措施的执行情况,评估其对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影响,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适当惩处;

(d)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改进数据收集和创建监测机制的措施,减少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多发的情况;

(e)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制定有时限的目标,扶持尤其弱势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被拘留妇女获得有意义的就业机会、有保障的住房、适当的保健和优质教育。

陈规定型观念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通过将陪产假纳入目前提交参议院的新《劳动法》等途径,促进男女分担育儿责任。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2018年通过的《调解法》建立了家庭调解制度,作为解决家庭冲突和纠纷的替代方式,以及2018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家庭制度框架的总统决定及其执行路线图可能会进一步强化缔约国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方面的长期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缺乏解决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综合战略;

(c)媒体中长期存在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以歧视性方式刻画妇女形象。

2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UZB/CO/5,第16段),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执行针对社区和宗教领袖、教师、女童和男童、妇女和男子的综合战略(其中含网络领域),消除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继续提高媒体人员的认识,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妇女的物化,促进媒体将正面刻画妇女形象作为发展的积极动力;

(c)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提高认识,促进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以及负责任的父亲身份。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1.委员会欢迎2019年通过了《防止妇女遭骚扰和暴力法》和关于保护令的政府法令。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于2020年通过了多部门应对性别暴力的标准作业程序。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发生率很高,包括在COVID-19封锁期间家庭暴力案件急剧增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防止妇女遭骚扰和暴力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也没有条款专门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行为,而且该法的执行和对其落实情况的监测不力;

(b)没有刑法条款专门将性暴力和强奸以外的不同形式的性别暴力定为犯罪行为,没有充分保护受到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免遭性别暴力,其中包括在宗教和族裔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以及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

(c)强奸的定义依据的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而不是未经同意;

(d)保护令的期限为30天,可延长一个月,保护令的执行力度有限,没有驱逐令,缺乏受害人支助服务,妇女和女童在性别暴力案件中诉诸司法存在障碍,包括在刑事诉讼期间再次受害,以及玛哈拉广泛使用和解和调解程序。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修正其现行法律,包括《刑法》、《行政犯罪法》以及《防止妇女遭骚扰和暴力法》,确保专门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起诉,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适当惩处;

(b)审议《防止妇女遭骚扰和暴力法》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以涵盖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并考虑到残疾妇女、移民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等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

(c)修正法律,将强奸的定义建立在未经同意而不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的基础上;

(d)确保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及时有效发布、执行和监测保护令,对不遵守此类命令的行为实行适当的威慑性处罚,包括酌情发布驱逐令;

(e)鼓励报告一切形式的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确保有效调查所有此类案件,依职权起诉施害者并处以适当惩罚;优先考虑刑事诉讼而不是和解;确保追究不采取行动或阻止受害人提出申诉的警官的责任;

(f)通过提供可负担的法律援助,在必要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方式,确保妇女和女童有机会诉诸司法,鼓励向执法机构报告性别暴力行为;放宽原告的举证责任;确保提供可负担的法医证据;继续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能力建设,使其掌握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方法;

(g)加强受害人支助服务和受害人保护,包括缔约国各地提供一周7天24小时不间断热线、提供适当的收容所、医疗、心理社会咨询和经济支持;

(h)加大力度提高公众对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使公众认识到,妇女必须能够向执法当局报告此类案件,而不必担心报复、污名化或再次受害。

贩运妇女和利用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欢迎通过《打击贩运人口法》(2020年),该法引入了防止贩运人口的措施和受害人国家转介机制,并使贩运人口的定义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还注意到设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全国委员会,由参议院议长担任主席,其中包括民间社会的代表。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依然是以性剥削和劳工剥削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强迫劳动被定为了犯罪行为,但仍有棉花收获季节妇女被迫劳动和受剥削的报告;

(b)尽管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行为被定为了犯罪行为,但国家法律并没有免除跨国贩运受害人非法越境的刑事责任;

(c)贩运受害人遭到社会污名化、歧视和性别暴力,以及缺乏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d)缺乏减少商业性性行为需求的措施,也缺乏关于源自缔约国、在缔约国境内发生和流向缔约国的贩运妇女和女童活动的数据;

(e)缺少面向有意脱离卖淫行业妇女的退出方案。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和先前的建议(CEDAW/C/UZB/CO/5,第20段),建议缔约国:

(a)禁止在棉花收获季节无报酬工作的做法;

(b)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受害人能够充分获得支助服务,包括庇护所、咨询服务和重返社会方案,并为经营庇护所和提供受害人支助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房地和水电费提供充分的资金和(或)补贴;

(c)确保所有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都能得到调查、起诉,施害者受到适当惩罚,被定罪的施害者必须服刑;

(d)确保系统性收集并分析贩运数据,按受害人年龄、性别和国籍以及贩运形式分列;

(e)开展关于贩运风险的提高认识运动,并向移民妇女和移民女童提供创收机会、财政支持、法律援助、热线和出发前情况介绍;

(f)抑制对商业性性行为的需求,包括为此采取针对公众、特别是男子和男童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措施,打击妇女从属于男子和物化妇女的所有形式;

(g)为有意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2019年的选举中,41.3%的立法委员会候选人为女性。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女性在最高会议、学术界、司法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和外交部门等决策职位的任职人数仍然不足。

26.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

(a)修正选举法,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增加配额和竞选专用资金,以增加女性在各级政府、最高会议和地方议会、司法部门、学术界、外交部门的任职人数,特别是决策层的任职人数;

(b)采取措施打击对从政妇女的消极态度和歧视行为,包括为此在学校、最高会议和公众中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

(c)公务员和外交部门优先征聘女性,其中特别关注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女性;

(d)要求各政党在选举名单中列入同等人数的女性和男性候选人,分行排列(拉链制);

(e)对女性政界人士和候选人进行政治竞选、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与媒体协作,使政界人士、媒体、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公众认识到,必须使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情况下,充分、独立、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将此作为在缔约国全面落实妇女人权以及实现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要求;

(f)为私营部门的女性管理人员和领导人提供能力建设和培训,并与私营部门实体合作,宣传女性充分参与担任领导职位的重要性。

国籍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0年通过了经修正的《国籍法》,并注意到自2016年以来,缔约国让16 298名无国籍人士入籍。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籍法》禁止公民持有双重国籍,这增加了无国籍的可能性,特别是妇女,并要求外国人在没有获得或得到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国籍保证的情况下放弃其国籍;

(b)《国籍法》规定,居住在国外的乌兹别克人如果在七年内没有进行领事登记,即使这导致无国籍状态,也会丧失国籍,乌兹别克斯坦国民可以在没有证明他们将获得另一国国籍的情况下放弃国籍;

(c)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出生的儿童即使面临无国籍状态,也不能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国籍;

(d)尽管通过了《关于批准政治庇护程序条例的总统令》(2017年),但国家庇护制度不符合国际规范和标准,国际规范和标准要求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包括女性庇护者和女性难民),特别是来自阿富汗的女性难民,并提供相关的公民、社会和经济权利。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修正《国籍法》,给予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出生的儿童国籍,否则这些儿童将成为无国籍人,规定丧失或放弃国籍须以拥有或取得另一国国籍为条件,并准许因没有此种保障而成为无国籍人的女性重新取得国籍;

(b)确保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女童和男童在出生时获得登记,并能够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国籍和身份证件,无论其父母同意与否或国籍、居留或婚姻状况如何,并确保丧失或放弃国籍以拥有或取得另一国国籍为条件;

(c)建立一个符合国际规范和标准的国家庇护制度,并修正其他相关法律,为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提供保护和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

(d)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29.委员会注意到,自审议前一份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在促进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方面取得了进展,并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4。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妇女和女童高等教育入学率低,女童中等教育辍学率高,原因是早孕和童婚,以及优先考虑男童入学和学校的费用高昂;

(b)教育系统中长期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缺乏适龄性教育;

(c)妇女和女童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研究领域,她们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代表性不足,这降低了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前景;

(d)各级教育的教科书和教材中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语言和描述的使用有限;

(e)妇女在教育系统决策层的代表性不足。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先前的建议(CEDAW/C/UZB/CO/5,第24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女童入学接受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包括为此开展面向父母以及宗教和社区领袖的宣传运动,宣传各级女童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基础的重要性,并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财政支持,支付直接和间接教育费用;

(b)消除女童辍学原因,包括童婚、强迫婚姻和早孕,确保年轻母亲在分娩后能够重返学校,完成学业、取得文凭并获得接受高等教育或就业的机会;

(c)编写以下内容并将其纳入学校课程:㈠兼容并包、通俗易懂的性别平等内容,包括妇女权利、公共生活中的女性领导人,以及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及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和歧视造成的有害影响;㈡各级教育中的适龄性教育,其中特别关注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d)为教育系统各级教学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培训,审查学校教科书、课程和教学材料,以期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e)采取协调措施,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教育领域和职业路径,如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为此提供职业咨询,并发放奖学金和补贴,支付间接教育费用。

就业

31.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取消了禁止女性某些行业和职业就业的规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同年,劳动部和卫生部制定并批准了一份新的职业和工作清单,建议这些职业不要雇佣女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乌兹别克斯坦只有12%的管理人员是女性,而创建有资格担任管理职位的女性人才库的行动计划尚待通过;

(b)性别工资差距大,劳动力市场中存在横向和纵向隔离,女性在晋升担任管理职位、从事高薪工作和担任决策职位方面面临障碍,包括在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当中;

(c)缺乏协调职业和家庭生活的机会,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促进和确保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养育子女的责任;

(d)女性集中在非正规经济和低收入工作,往往受到剥削,无法获得劳动和社会保护,特别是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

(e)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获得体面就业的机会有限。

32.委员会回顾,就业方面的进展应与增强妇女权能和工作中的平等齐头并进,建议缔约国将其就业政策的重点重新放在性别平等上,并确保该政策立足于成果、可衡量的指标、与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以及所有领域,包括创新行业和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的专业培训机会。委员会还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UZB/CO/5,第26段),建议缔约国:

(a)加快采纳行动计划,创建一个有资格担任管理职位的女性人才库;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提供专业培训、实行优先招聘妇女的激励措施、增加城乡地区托儿服务和学前教育服务的名额并提高其质量,以及采取缓解COVID-19大流行对妇女就业影响的措施,促进妇女获得正规就业机会,包括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职业中担任管理职位和从事高薪工作,以及在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中担任决策职位;

(c)有效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定期审查女性集中部门的工资,并采取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通过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

(d)审查限制女性从事某些职业和工作的非推荐职业清单;为女性从事这些职业提供便利;确保任何限制都是相称的,并视个案情况予以适用,而非笼统适用于所有女性;

(e)确保为在非正规经济中工作的女性提供生育保护;为年轻母亲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便利;提倡妇女和男子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包括为此扩大使用陪产假;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

(g)为少数族裔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等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提供更多就业和培训机会,为移民妇女提供出发前培训。

保健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9年通过了《保护公民生殖健康法》。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孕产妇死亡率(2019年死亡19.1/10万活产)和婴儿死亡率(死亡21.4/10万活产)尽管略有下降,但仍居高不下,死胎也有所增加;

(b)《刑法》第113条规定,即使在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也要对接触和传播艾滋病毒承担刑事责任,可处以5至8年的监禁;根据《行政犯罪法》,隐瞒性病或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源(第57条)和逃避检查(关于性病或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第58条)仍属于犯罪;

(c)妇女和女童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的途径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青春期少女在获得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信息方面面临各种障碍;

(d)早孕人数众多,学校课程中缺乏强制性的适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以及教师缺乏该领域培训;

(e)孕妇、青春期少女和育龄妇女贫血发病率高;

(f)青春期少女自杀和自伤率提高。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消除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的原因,为此要确保妇女有机会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以及产科护理,解决早孕人数较多的问题,并增加熟练助产士的人数,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b)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接触和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废除《刑法》第113条以及《行政犯罪法》第57和58条;

(c)改进妇女和女童获得可负担的适当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为此要确保有足够数量、配备接受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的卫生保健设施,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加紧实施保健方案和包容性的提高认识方案,以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农村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

(d)在学校课程中引入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必修全纳教育,包括关于现代避孕形式、预防性传播感染和不安全堕胎风险的教育;

(e)加强努力,确保食品强化,解决妇女和儿童的微营养素缺乏症;

(f)开展研究,确定自杀的根本原因,加强解决缔约国年轻妇女和女童心理健康状况的各项措施,并分配足够的资源,为遭受身体和心理创伤的妇女提供适当支持。

经济和社会福利

35.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的总统令将自营职业活动的数量从24项增加到了67项;委员会还注意到,2020年创建了“妇女笔记本”平台,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援助。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妇女承担的无偿家务和照料工作的比例过高,妇女的无偿照料工作负担大幅增加;

(b)贫困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单身女性户主和从事无酬照护工作的妇女造成了格外严重的影响;

(c)妇女拥有土地的比例低(23%),拥有不动产的比例低(36.6%);

(d)妇女创业集中在微利部门,如批发和零售贸易及农业,以及在家中创业。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变革性政策和战略,减轻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无酬照护工作负担;促进在卫生、教育、托儿、交通、供水、住房、能源等领域获得可负担且促进性别平等的优质公共服务;生成关于无酬照护工作的数据,并对此类工作进行货币化处理,以此作为确认和补偿无酬照护工作的基线;

(b)解决贫困妇女人数日增问题,包括为此纠正养恤金和社会保障计划中的歧视问题,同时考虑到妇女因养育子女和从事无偿照料和家务工作而中断就业;

(c)采取激励措施和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商业便利化赠款、孵化计划、金融普惠服务和其他一揽子刺激措施,以促进妇女创业,扩大她们的经济机会,提高她们对缔约国经济生活的贡献。

农村妇女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为农村妇女获得基本服务和社会福利提供更多机会,包括为此通过了《2022-2026年期间乌兹别克斯坦发展新战略》以及在2019年成立全国性的女农协会。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就业机会和保健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对农业政策中缺乏性别平等视角以及农村妇女在决策和领导岗位上任职人数不足表示关切。

3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UZB/CO/5,第30段),建议缔约国减少农村妇女贫困,为此要确保她们获得教育、充足的水和环境卫生设施、正规就业、针对农业企业的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其农业政策,确保农村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担任领导职位。

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

39.委员会依然关切:在缔约国继续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群体妇女,特别是莫卧特/卢伊利族的妇女和女童;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移民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包括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群体妇女,特别是莫卧特/卢伊利族的妇女和女童;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移民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在内的弱势妇女群体能够获得司法救助、就业、卫生保健服务(包括尊重患者信息保密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社会保护和粮食安全,同时考虑到她们的特殊需求。

婚姻和家庭关系

4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9年修订了《家庭法》第15条,将男女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指出,统一所有婚姻和家庭关系法律的《家庭法》草案已获最高会议批准并已提交参议院。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怀孕或分娩等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批准17岁结婚;

(b)禁止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被收养、监护和寄养的法律规定;

(c)未进行公证结婚登记而根据宗教法举办婚礼仪式的妇女不受《家庭法》保护,在解除结合关系时得不到经济保护;

(d)尽管法律禁止一夫多妻制和强迫婚姻,但一夫多妻制和强迫婚姻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家庭法》第15条,取消对结婚年龄的例外规定,同时继续努力打击一夫多妻制、童婚和强迫婚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解决其根源;鼓励报告;惩罚家庭成员、宗教和社区领袖或执法人员的同谋行为;建立此类案件的侦查机制;确保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起诉和适当惩处那些负责人;

(b)撤销禁止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被收养、监护和寄养的歧视性法律;

(c)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确保只有在进行民事婚姻登记后才能举行宗教婚礼仪式,在宗教和习俗结合关系解除时保护妇女权利;

(d)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以及解除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平等的父母权利,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并享有选择姓氏、职业和居住地的同等权利;

(e)为法官、检察官、执法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开展关于防止一夫多妻制、强迫婚姻和童婚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

(f)改革数据收集系统和登记程序,以执行关于一夫多妻制、强迫婚姻和童婚的刑事和行政法律。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执行情况25周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4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最高会议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2(d)、30(b)、34(a)和42(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8.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6年2月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4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