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COL/CO/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 Nov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哥伦比亚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6年10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3313次和第3314次会议(见CCPR/C/SR.3313和3314)上审议了哥伦比亚第七次定期报告(CCPR/C/COL/7),并在2016年11月1日举行的第33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哥伦比亚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以及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表示很高兴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展开建设性对话,讨论在报告所涉期间为落实《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COL/Q/7)的书面答复(CCPR/C/COL/Q/7/Add.1),代表团通过书面答复作出的补充,以及所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期间采取了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关的大量立法措施和体制措施,包括通过了:

2016年第1036号法令,以此通过了《2016-2018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

2015年第1761号法律,其中将杀戮妇女认定为一种独立的刑事罪,并颁布了其他规定;

2014年第1719号法律,其中确立了旨在确保让性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在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受害者获得司法保护的措施;

《2014-2034年保障人权国家战略》;

2013年第1618号法规,由此出台了旨在保障残疾人充分行使人权的规定;

2011年第1448号法律,由此颁布了让国内武装冲突受害者获得全面关照、帮助和赔偿的措施,并颁布了其他一些规定,以及2011年第4633号、第4634号和第4635号法令;

2011年第1482号法律,该法通过2015年第1752号法律进行了修订,据此明确了对歧视行为的刑事处惩;

2011年第4912号法令,根据该法令,在内政部和国家保护股中设立了“保护个人、团体和社区的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完整性和安全权利方案”,2015年的第1066号法令对此进行了修订;

2011年第4100号法令,其中规定成立并组织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体系,2016年的第1216号法令修订了该法令,规范了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体系以及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部门间委员会的相关内容;

2010年第1408号法律,由此向强迫失踪罪受害者致意并规定了寻找受害者下落并识别其身份的措施,以及2015年第303号关于该法的实施条例。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7月11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5月10日。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宪法法院的判例中广泛援引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落实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1996年第288号法律,就委员会的八项意见下达了八项决议,支持相应的赔偿主张,且已经有四项决议得到执行,对受害者给付了赔偿。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6年第507号法令,为给付1996年第288号法律中规定的赔偿提供便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完全落实委员会针对违反《公约》的行为提出的所有意见(见CCPR/C/116/3,附件)(第二条)。

7.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完全落实委员会针对违反《公约》的行为提出但尚未得到落实的意见,从而确保出现违反《公约》的情形时,可以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作出有效的补救。

国内武装冲突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的和平谈判使得武装冲突对平民人口的影响显著减少,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约》所载权利继续受到侵犯,包括任意剥夺生命、强迫失踪和酷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充分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响应机构间预警委员会在报告期间发出的预警,以及这些措施在预防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方面的效力(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

9.缔约国应当继续加紧努力,预防《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并有效落实国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真相权、获得司法保护和全面赔偿的权利。尤其要确保:

有关当局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以响应机构间预警委员会发出的预警,并对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在预警体系框架内发送的所有风险报告和后续说明进行适当跟进,即使这些报告和说明没有转化成预警;

对所有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追究其责任;

有效保护和照顾弱势个人和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

所有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包括将土地归还原主。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实施2005年第975号法律(经2012年第1592号法律修订)方面取得的进步,但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大量曾犯下严重侵犯《公约》权利行为的被遣散准军事集团成员逍遥法外(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

11.缔约国应加倍努力,确保不让任何一个曾犯下严重侵犯《公约》权利行为的被遣散准军事集团成员,包括那些被引渡到美国的准军事集团头目逍遥法外,并让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准军事组织被解散后形成的非法武装团体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采取措施打击有组织犯罪,但感到关切的是,在调查期间有报告指出准军事组织被解散后形成的非法武装团体的暴虐行为,还有指控称一些非法武装团体与国家官员勾结犯罪。在这方面,有资料指出,这些团体在布埃纳文图拉(考卡山谷省)犯有暴虐行为,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在当地部署的战略有助于降低暴力发生率,但仍对此感到关切(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13. 缔约国应当加倍努力,防范准军事组织被解散后形成的非法武装团体的暴虐行为,将责任人,包括为其提供支持或默许的国家官员绳之以法并追究其责任。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保护和全面补救。

任意剥夺生命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人指称,在调查期间仍有执法机构任意剥夺生命的案件被登记在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对执法机构犯下的杀戮事件,包括那些被称为“误伤”事件的调查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相对于庞大的受害者总人数,被判罪定刑的肇事者人数仍然有限(第六条)。

15.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预防国家官员任意剥夺生命。此外,缔约国应当确保让所有任意剥夺生命的案件都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让所有肇事者,包括指挥人员都受到审判和惩治。在这方面,缔约国还应确保由普通法院立案、审理和结案。

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

16.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所做的与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权利有关的努力,包括通过宪法法院的判例来确保同性伴侣缔结民事婚姻和收养的权利,并打击对这一人群的歧视和暴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人指称,这一群体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到暴力侵害,甚至谋杀,还有警方对这一群体的欺凌事件(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17. 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努力,打击针对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点和偏见,并保证:防范对这一群体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对暴力侵害这一群体的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并对责任人加以惩治;使受害者得到关照和充分赔偿。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预防和惩治执法人员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实践中保障同性伴侣的权利。

暴力侵害妇女和性暴力

18.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了大量措施来预防、打击和惩治对暴力侵害妇女和性暴力,并赔偿和照顾受害者。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指出,让妇女和女孩深受其害的暴力侵害妇女和性暴力行为,无论在武装冲突框架内还是在武装冲突框架外,继续构成严重问题,还有报告显示此类罪行的责任人逍遥法外的比例很高(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19.缔约国应当加倍努力,预防、打击和惩治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性暴力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照顾和赔偿。缔约国尤其应当保证:鼓励受害者报案;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性暴力行为都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让责任人受到审判和惩治;受害者立即得到关照、充分赔偿和适当的保护措施,包括在全国各地提供数量充足的庇护所来安置受害者。

自愿终止妊娠

20. 委员会注意到卫生部采取的措施,确保当出现宪法法院2006年第C-355号判决中规定的情形时允许堕胎,但感到关切的是,报告称在实践中,妇女在获得合法堕胎服务上面临障碍,包括医务人员出于良心拒绝提供堕胎服务,没有适当的转介措施,以及医务人员缺乏适当培训。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报告称有大量堕胎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非法实施的,危及到妇女的生命和健康。此外,委员会对资料显示少女堕胎率很高表示关切(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

21. 缔约国应当继续加强努力,确保为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合法堕胎服务,包括通过消除妨碍妇女获得堕胎服务的壁垒来实现这一点,并提供关于如何获得合法堕胎服务的公开信息。尤其要建立一个有效的转介机制,确保在医务人员出于良心拒绝提供堕胎服务的情况下仍让妇女获得安全的堕胎服务,并确保提供堕胎服务的医务人员获得适当培训。缔约国应当审查法规框架对妇女的影响,确保妇女不必接受非法堕胎,危及其生命和健康。此外,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预防意外妊娠,特别是预防少女意外妊娠,并确保让全国各地的妇女和少女都可以得到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农民人工铲除古柯作物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称由于地雷和非法武装团体的存在所带来的风险,当地贫困农民苦无其他工作机会,不得不从事人工铲除古柯作物活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减少这些风险,但对很多人因地雷爆炸或者受到非法武装团体的攻击而丧生或者受伤的资料表示关切(第六条至第九条)。

23. 缔约国应当在人工铲除古柯作物的活动中暂时中止雇用平民,直到根据相关国际检验标准(例如《国际排雷行动标准》)确认活动区域已经彻底排除地雷,还要确认这些区域已经彻底排除了可能危及平民生命或人身完整性的其他危险。缔约国还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全面赔偿,对于受害者已经身亡的,确保其家人得到全面赔偿。此外,缔约国应继续加紧努力,确保通过训练有素的人员安全地拆除尚未爆炸的杀伤人员地雷。

强迫失踪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强迫失踪现象所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称强迫失踪案件仍有发生,在搜救失踪人员方面面临重大挑战。此外,委员会还对没有关于失踪人员的统一信息感到关切(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25.缔约国应当继续加紧努力:让所有涉嫌强迫失踪案件都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让责任人接受审判和惩治;搜救失踪人员,为此应确保划拨充足资源并确保主管当局之间进行有效协调;保证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此外,应当加快简化失踪人员登记程序,以生成关于缔约国失踪人员的准确、统一的信息。

人口贩运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和惩治人口贩运所采取的各类措施,但关切地注意到,资料显示仍然存在人口贩运现象,包括国内人口贩运,特别是针对儿童、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等弱势群体的贩运现象(第八条)。

27. 缔约国应当继续加紧努力,预防、打击和惩治人口贩运,包括国内人口贩运,查明受害者身份,为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以及适当的保护和救助措施。

拘留条件

28.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拘留条件所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拘留场所超员率居高不下。对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全国范围内拘留场所的总体超员率为55%,收到的资料显示,有两家拘留场所的超员率超过了400%。委员会还对在剥夺自由场所继续报告虐待案件,包括针对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的虐待案件的资料感到关切(第七条和第十条)。

29.缔约国应当加倍努力,有效降低超员率,其中包括确保有效采用剥夺自由意外的其他措施,并改善拘留条件,从而确保根据《公约》第十条,尊重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尊严。此外,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在剥夺自由场所预防酷刑和虐待,并确保所有对酷刑和虐待的指控,都由一个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层级隶属关系或体制关系的独立机构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让责任人受到审判和惩治。

国内流离失所者

30. 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预防和应对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所作的努力,并承认近年来国内流离失所人数有所下降。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报告称继续发生登记在案的国内流离失所事件,包括大规模的人口流离失所现象,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例如准军事组织被遣散后形成的非法武装团体的活动(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31. 缔约国应当继续加紧努力:预防国内流离失所现象;让所有受害者都得到及时、适当的照顾、救助和全面赔偿;在实践中确保在安全的条件下持续开展对流离失所者的迁回和重新安置工作。

隐私权

3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最新资料,说明对前安全部门官员涉嫌开展非法监测的调查进展,并关切地注意到有人指称在调查期间发生了针对记者的非法监控活动。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3年第1621号法律第17条规定的“电磁频谱监测”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在没有对电波拦截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进行严格评估的情况下,拦截通过电磁频谱传送的私人通信。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将于2017年1月生效的新《警察法》对公共空间的定义过于宽泛,将电磁频谱也包含在内,将在公共空间中采集到的所有信息和数据都认定为可以免费获取的公开信息和数据(第十七条)。

33.缔约国应当:

加快对前安全部门官员涉嫌开展非法监测的调查进度,确保对所有责任人追究责任;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非法监控活动,确保所有关于此类非法活动的指控都得到调查,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对隐私权的干涉,包括在电磁频谱监控框架下发生的干涉行为都遵守合法、必要和相称的原则;

确保对可能影响到隐私权的问题作出规范的相关立法,特别是第1621号法律和新《警察法》的执行完全符合《公约》规定义务,特别是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招募入伍

34. 委员会欢迎宪法法院在判例中认定,不加区别地查出未服兵役的年轻人后将他们赶到集中营这一做法构成任意拘留(2011年第C-879号判决和2014年第T-455号判决),并欢迎缔约国声称没有采用此类做法,但感到关切的是报告称在调查期间发生过此类事件(第九条)。

35.缔约国应当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确保没有任何人遭到任意拘留,特别是以招募入伍为目的的任意拘留,包括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针对任意拘留的指控都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让责任人受到审判和惩治。

在公众示威活动中过度使用武力

3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人指称,在调查期间国民警察的机动防暴部队成员和军队成员在公众示威活动中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形时有发生,并造成了人员伤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37.缔约国应当继续加大努力,有效预防和根除安全部队成员一切形式的过度使用武力,确保所有对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都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让责任人受到审判和惩治。

涉嫌恐吓、威胁或攻击人权捍卫者、记者、工会会员、司法官员、律师、社会活动家和人权活动家的行为

3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成立了国家保护股,并注意到受该部门保护的人员数量,但感到关切的是,报告称在调查期间针对人权捍卫者、记者、工会会员、司法官员、律师、社会活动家和人权活动家的恐吓、威胁和/或攻击行为,甚至是暗杀行为仍有发生(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39. 缔约国应当加倍努力,确保为由于工作原因而成为恐吓、威胁和/或攻击目标的人权捍卫者、记者、工会会员、司法官员、律师、社会活动家和人权活动家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此外,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对恐吓、威胁和攻击的指控都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对责任人进行审判并追究其责任。

非法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兵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范非法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兵,遣散儿童兵并为其提供援助和保护所付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人指称非法武装团体,特别是准军事组织被遣散后形成的非法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特别是土著儿童兵和非洲裔儿童兵的情形仍有发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根据现行法规,执法部门的情报活动或民间-军事行动中没有儿童参与。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有人指称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所开展的此类活动中有儿童卷入其中(第二十四条)。

41.缔约国应当继续加紧努力:有效防范非法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确保在实践中根据宪法法院的判例,将所有被招募入伍的儿童视为受害者,无论非法武装团体是否已被遣散;确保所有被遣散儿童得到适当保护和照顾,获得身心康复,恢复他们的权利,并让责任人受到审判和惩治。此外,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实践中,儿童不会卷入情报活动或民间-军事行动。

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的权利

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指出尽管缔约国采取了相关措施,但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仍然受到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人指称获准在土著人领地中开采资源的许可令,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对土著人的生活方式产生了负面影响。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关于瓜希拉省的瓦尤人无法获得饮用水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项用于与受项目影响地区的民族社区开展事先协商的指南(2013年第10号总统令),但感到关切的是,迟迟没有通过一部法律来确保与社区开展事先协商,以便在通过和实施任何可能对民族社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措施之前,征得他们的自由、知情同意。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内政部与国家事先协商机构的成员约定召开初次正式会议,以便确定路线图,对关于事先协商的法案进行磋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事先协商的案例,但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充分资料,说明如何通过实施2011年第4633号法令和第4635号法令来落实事先协商权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旨在拯救被认定为文化或族群濒危和濒临灭绝的34个土著民族的所有计划仍未得到执行(第二条和第二十七条)。

43.缔约国应当:

继续加紧努力,预防和打击对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的歧视;对实施歧视行为者追究责任;并让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可以充分享有其权利,特别是关于使用或占有土地、领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

确保与相关民族社区有效进行事先协商,以便在通过和实施任何可能对其生活方式和文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措施之前,在2011年第1448号法律和2011年第4633号法令和第4635号法令的实施框架内,与非洲裔社区和土著社区及时进行协商,获得他们的自由、知情同意;

加快法律审批程序,通过一部法律来确保与社区开展事先协商,以便在通过和实施任何可能对民族社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措施之前,征得他们的自由、知情同意;确保该法律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并确保民族社区积极参与该法律的编制工作;

加紧努力,确保旨在拯救被认定为文化或族群濒危和濒临灭绝的34个土著民族的计划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4.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及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期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在缔约国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普通民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5.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在上述第9段(国内武装冲突)、第29段(拘留条件)和第39段(涉嫌恐吓、威胁或攻击人权捍卫者、记者、工会会员、司法官员、律师、社会活动家和人权活动家的行为)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1月4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载有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对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制下次定期报告时,与在该国活动的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协商。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不得超过21,200字。此外,缔约国也可按照委员会的请求,同意在2017年11月4日之前启用简化报告程序,根据此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之前,向其转交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按照《公约》第四十条规定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