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AFG/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2 June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阿富汗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7年4月25日和4月26日举行的第1515次和第1518次会议(见CAT/C/SR.1515和1518)上审议了阿富汗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AFG/2),并在2017年5月9日和5月10日举行的第1535次和第153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阿富汗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迟交了逾20年,妨碍了委员会对缔约国1987年批准《公约》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

3. 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也赞赏缔约国对报告审议期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所给予的答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3年;

(b)《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3年;

(c)《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2005年;

(d)《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8年。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措施修订法规,包括:

(a)2004年1月通过了禁止酷刑的新宪法;

(b)2005年通过了《监狱和拘留中心法》;

(c)2005年通过了《少年法》;

(d)2009年8月通过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法》;

(e)2013年2月发布第129号总统令,以执行阿富汗实况调查代表团就拘留中心酷刑和虐待现象提出的建议。

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以下措施,包括:

(a)2002年成立了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活动包括监测拘留场所的条件;

(b)2015年2月通过了消除酷刑国家计划。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有罪不罚文化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的承诺和政府措施显示缔约国将打击有罪不罚放在优先位置,但仍然严重关切阿富汗有罪不罚的整体风气和文化,牵涉国家高级官员的侵犯人权指控案例层出不穷即是明证。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2007年通过的《民族和解、大赦和国家稳定法》妨碍了对2001年12月之前严重侵犯人权,包括实施酷刑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起诉。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高级别委员会来评估高级和中级职务的候选人,但深为关切有各种报告指控称,战争罪和严重侵犯人权,包括酷刑行为的犯罪人仍在担任或被提名担任官方行政领导职务,其中有些是政府职务。因此,委员会担心这种状况会催生有罪不罚的大气候,并促使阿富汗社会对酷刑普遍接受和酷刑合法化。

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废除《民族和解、大赦和国家稳定法》中妨碍起诉严重侵犯人权,包括酷刑行为犯罪人的条款;

(b)有效调查和起诉所有严重侵犯人权,包括实施酷刑的犯罪人;

(c)确保所有官方行政领导职务的候选人均无任何侵犯人权的前科,如果发现有人对过去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负有责任,应确保其不被提名。

广泛使用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9.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确认并承诺对阿富汗施加酷刑的做法进行打击,而且缔约国希望保护其人民不受恐怖组织和恐怖袭击的侵害,但依然深为关切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被拘留者或与冲突相关的被拘留者的特殊处境,他们最易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行为的风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大量报告,包括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2016年初步审查活动报告》)、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的报告显示,在国家安全局、阿富汗国家警察和阿富汗地方警察管理的设施内,广泛且越来越多地对被拘留者施行殴打、电刑、吊起、威胁、性虐待及其他形式的精神和身体虐待,主要是为了获得用于刑事诉讼的供词或信息(第2、12、13、15和16条)。

1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安装录像设备,在所有审讯期间使用并保存相关录像,在国家安全局、国家警察和地方警察拘留设施内被拘留者可能出现的所有区域安装录像监视设备,除非这样做会侵犯被拘留者的隐私权或与其律师或医生私密交流的权利;

(b)确保官员接受录像设备使用以及录像和录像监视目的方面的训练;

(c)确保这些录像保存在安全场所,并可供调查人员、被拘留者和律师查阅。

酷刑行为的有罪不罚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一些国家安全局官员因虐待和酷刑行为而被解职或降职;欢迎缔约国在21个省设立人权股来防范国家安全局拘留中心出现虐待和酷刑;并对总检察长承诺调查和起诉代表团与委员会对话期间讨论的所有案件表示赞赏。但委员会仍关切,缔约国没能对执法官员在拘留和审讯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被拘留者期间对其施行酷刑和虐待的申诉进行有效调查和起诉,极低的起诉和定罪率即是明证。委员会认为,内部行政制裁决不应妨碍对酷刑和虐待申诉的有效调查和起诉。委员会关切的是,许多可信的指控称,一些对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因缺少记录酷刑留下身体痕迹的文件而被驳回,这可能是因为没有做医疗检查或检查做得太晚以致无法记录(第2、4、10-16条)。

1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所有指控酷刑和虐待的案件都能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规定迅速做出医疗记录;

(b)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案件及指控都能得到独立机构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

(c)确保犯罪人及其对下令实施或纵容这类做法负有责任的上级被免职、处分和惩罚;

(d)即使有内部行政制裁,也要确保被指控的犯罪人受到起诉,如果判定有罪,应按照《公约》第4条的要求,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进行定罪;

(e)毫不含糊地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公开警告任何施行这类行为者或共谋、默许酷刑者,将依法对这类行为的责任者绳之以法,并给予刑事起诉和适当处罚。

任意、非法和单独监禁

13. 委员会仍对普遍存在的任意和非法拘留做法感到关切,联阿援助团2015年和2017年关于阿富汗冲突相关被拘留者待遇的报告即是明证(第2、11和16条)。

14. 缔约国应释放所有被任意拘留或没有法律理由而被拘留的人,并应确保所有被拘留或逮捕的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判定对任意拘留负有责任者受到制裁和适当惩罚。

坎大哈省的状况

15. 委员会认识到法拉、赫拉特、楠格哈尔等其他阿富汗省份也存在困难,但仍深为关切的是,许多报告都凸显出坎大哈省严峻的状况,特别是以下问题:(a) 在被国家安全局和国家警察关押的被拘留者中,据称许多人遭受窒息、粉碎睾丸、水强行注入腹部和电击等酷刑或虐待;(b) 据称国家警察对反叛乱行动中施行的隔离拘留、强迫失踪、大规模任意拘留和法外杀人负有责任。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许多可信的指控显示,驻坎大哈的阿富汗国家警察指挥官Abdul Raziq将军被普遍怀疑涉嫌严重侵犯人权,包括法外处决和设立秘密拘留中心,就算他没有亲身参与,也有共谋嫌疑(第2、4、10-14和16条)。

1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以确保:

(a)由完全独立的机构对坎大哈省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b)对所有被指控的犯罪人,包括Raziq将军这样的官员进行应有的起诉,一经定罪,应处以与其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

帕尔旺省(巴格拉姆)的拘留设施

17. 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美利坚合众国武装部队将帕尔旺(Parwan)拘留设施的行政管理和职责移交给缔约国,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目前是国防部在管理这些拘留设施,并有可信的指控称,设施内的被拘留者经常遭受酷刑,作为对他们过去从事恐怖活动的惩罚或惩戒。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帕尔旺的被拘留者与律师的接触受到限制。许多指控称帕尔旺至少有160名儿童处在与成年被拘留者相同的制度之下。在这方面,有报告称与卷入叛乱活动的武装团体有关联的未成年人在接受惩罚而不是改造(第2、4、10-14和16条)。

1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以确保:

(a)将帕尔旺拘留设施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国防部移交司法部;

(b)由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对帕尔旺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起诉犯罪人;

(c)将关押在帕尔旺的所有未成年人移交至少年拘留中心并进行适当的改造。

对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问责

19. 委员会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对战争罪指控,包括反政府团体、阿富汗政府部队和国际部队犯下的酷刑指控进行了初步审查,代表团也确认该国政府致力于与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合作,但仍关切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移交给政府关押的被拘留者的处境。委员会也关切外国力量仍在通过咨询或顾问职位非正式负责或参与管理与国家安全相关被拘留者的拘留中心(第2、4和11条)。

20.缔约国应:

(a)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充分配合,包括收集和记录所有涉及国际安全援助部队行政人员和士兵的全部案件,以确保在阿富汗犯下的酷刑罪均受到起诉和惩罚;

(b)确保任何外国顾问或咨询人均遵守《公约》的规定。

非国家武装叛乱和恐怖团体使用酷刑和虐待及平民伤亡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击非国家武装叛乱和恐怖团体的努力,但感到遗憾的是,包括塔利班、达伊沙、伊斯兰党在内的大批武装团体犯下严重的侵犯人权罪行,包括法外处决和鞭刑、石刑等体罚。委员会关切的是,许多报告记录了阿富汗暴力极端主义宣传的增加势头,促使部分阿富汗人民加入和支持塔利班,一些教育机构也在进行这类宣传。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如联阿援助团的报告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阿富汗人权状况的最新报告(A/HRC/34/41)所示,这些团体蓄意攻击平民,导致大量平民伤亡(第2、4和12-14条)。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完整记录非政府控制地区的酷刑和不人道待遇受害者,记录他们遭受的违反《公约》行为的类型和造成的损害,可能的话还要记录被指控犯罪人的身份,以便在重新确立有效控制后缔约国能够充分履行责任,确保对被认定的责任人进行起诉;

(b)对其管辖范围内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开展迅速、公正和彻底的调查;

(c)按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尽量使其完全复原;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阿富汗暴力极端主义。

现行法律框架以及将酷刑和虐待定为刑事罪

23.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确认,新的《禁止酷刑法》现在包含一项与《公约》第1条完全相同的酷刑定义,但仍然关切该立法尚未与《公约》完全接轨,特别是处罚较为宽松,比如《刑法》下酷刑罪的中期刑期在3到5年之间。委员会还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来明确禁止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并将其作为单独罪行进行定罪;

(b)没有法律条款来确保受害者可以利用举报机制,而无须担心当局的恐吓或报复;

(c)《刑法》没有明确禁止包括鞭刑、断肢和石刑在内的体罚,这类做法构成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1、2和4条)。

24.委员会请缔约国:

(a)确保包含《公约》第1条酷刑定义所有要素的新《禁止酷刑法》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得到适当的执行;

(b)确保对酷刑的惩罚和法定时效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

(c)修订立法,将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确立为单独的罪行并予以禁止;

(d)从法律上确保受害者可以利用和诉诸举报机制,而无须担心当局恐吓或报复;

(e)修订立法,以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因为它们构成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违反《公约》。

基本法律保障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程序性保障信息,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7至11条和第152条的程序性保障信息,但关切被剥夺自由者尽快接触律师和独立医生的权利在实践中未得到尊重。委员会还深为关切被拘留者,特别是国家安全局、国家警察和地方警察设施内关押的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被拘留者遭受虐待的以下大量指控:

(a)从被剥夺自由之初,即最易遭受酷刑或虐待行为之时起,接触律师,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及医务人员的机会就得不到保障;

(b)他们常常不被告知拘留原因,也无权与亲属联系;

(c)关押时间完全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据称一些人的审前拘留时间长达一年。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关切第76号总统令,尤其是其中第5条和第6条。这两项命令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恐怖罪及危害国家内部和外部安全罪”的规定。规定大大延长了恐怖罪或危害国家内部和外部安全罪嫌疑者拘留和调查阶段的时限,在此期间他们无法接触法官(第2条)。

26. 缔约国应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包括涉嫌恐怖主义或其他安全相关罪行的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初就享有一切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委员会在关于如何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13和14段中提到的保障措施。缔约国应确保废除第76号总统令中所有违反《公约》的规定,确保执法人员遵守法律保障,并对官员不遵守法律保障的任何行为予以惩罚。缔约国尤其应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包括涉嫌恐怖主义或其他安全相关罪行者都:

(a)有权接触自己选择的法律顾问,或在必要时获得独立律师提供的完全保密的免费法律援助,并能在拘留期间任何时候向有权下令立即释放被拘留者的治安法官质疑拘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b)有权按照第129号总统令的第5条和第6条命令,要求和获得由独立医生,最好是由自己选择的医生进行的医疗检查,特别是在抵达拘留设施时;

(c)被告知拘留原因;

(d)有权与家庭成员或自己选择的人联系,告知他们被拘留一事和下落;

(e)关押时间应符合《刑事诉讼法》所定的时限。

逼供

27.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所载的法律保障条款规定违法获得的记录或证据不可接受,但委员会仍然关切许多指控称审判中广泛采信逼供获得的供词,作为起诉或定罪的证据,且鲜有官员因逼供而受到起诉和惩罚(第15条)。

28.缔约国应: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逼供在实践中不可接受;

(b)请司法机构审查所有仅依据通过酷刑和虐待获得的供词来定罪的案件;

(c)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确保所有逼供案件得到迅速和公正的调查、起诉和惩罚 。

拘留条件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面临缺少预算的挑战,欢迎缔约国出台《监狱和拘留中心法》,但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恶劣的拘留条件,包括严重过度拥挤问题,无法充分获得卫生设施、水、保质保量的食物和医疗服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尤为关切监狱中妇女的处境。委员会还关切Pul-e-Charkhi监狱的状况,据称其翻修项目因腐败而仍未完成。委员会还深为关切:

(a)单独监禁的被拘留者的处境。这种做法对传染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和恐怖分子长期采用;

(b)执法人员,特别是监狱工作人员中广泛存在腐败现象;

(c)普遍缺乏将审前被拘留者与定罪囚犯分开关押的设施。委员会还对非监禁措施使用不足感到遗憾(第2、11和16条)。

30.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措施减轻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现象,包括采用替代监禁的措施;

(b)确保所有监狱发展或翻修项目均能零腐败、高效地完成;

(c)采取有效措施增加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改善食品质量,并确保所有被拘留者,特别是妇女和女童拘留设施中的被拘留者都能获得卫生服务和卫生设施;

(d)确保对单独监禁的使用进行审查,确保单独监禁仅作为有时限的例外措施,并为患病的隔离监禁者提供医疗援助;

(e)确保审前被拘留者与被定罪囚犯分开监禁;

(f)制订教育方案,确保监狱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恪守规则和条例。

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

31.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称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可访问全国各地所有拘留设施,赞赏独立人权委员会工作人员数量多、能力强,但仍然关切的是,独立人权委员会的报告称其监测人员访问拘留所和拘留中心,特别是国家安全局设施的机会有限,而且无法进入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独立人权委员会主席Sima Samar因她的工作收到了死亡威胁(第2、12和13条)。

32. 缔约国应:

(a)继续向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划拨适足的预算资源,并为其提供更多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以使其有效履行任务;

(b)使委员会能够进行定期和突击访问所有拘留场所,包括武装部队和国际部队控制的拘留场所;

(c)支持委员会记录拘留场所内酷刑案件指控,并迅速、公正地调查委员会报告的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

(d)迅速、有效地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e)确保委员会所有人员安全地开展人权工作而不必担心受到报复。

死刑

33.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信息称,缔约国已设立一个单独委员会来审查死刑判决并讨论一项宣布暂停执行死刑的计划,但仍关切死囚人数多(目前多达600人)、判决执行的严重拖延和等待处决犯人的拘留条件。委员会深为关切最近发生的处决未成年人案件(第2和16条)。

34. 缔约国应:

(a)尽快考虑采取措施,立即暂停处决并予以减刑;

(b)遵守保障死刑犯权利的国际标准;

(c)立即停止处决未成年人的做法,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现有一切死刑判决给予减刑。

对儿童有害的习俗:童婚和蓄养娈童

35. 委员会对普遍存在的女童强迫婚姻和早婚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称缔约国将通过一项禁止蓄养娈童的新法法律。蓄养娈童的习俗助长了针对男童的性暴力和性奴役。但委员会仍深为关切的是,尽管有了新的法律框架,但这种习俗在阿富汗可能仍然普遍存在,其中也涉及国家官员,Shah Mirza Panjsheri 卷入一起蓄养娈童案即为明证。委员会忆及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指出,国家对私人行为者施行严重暴力,包括妇女和儿童遭受暴力漠不关心或无所作为,表明国家未能防止、正式同意或默许这类暴力,违反了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第2、4和16条)。

36.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措施,确保禁止强迫婚姻和早婚,责任人受到起诉和惩处,受害者得到康复;

(b)采取一切措施,尽快通过和执行禁止蓄养娈童的新法律并根除这种习俗,包括确保所有针对男孩的性暴力案件得到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并起诉犯罪人,包括涉及官员的案件。

对妇女的暴力侵害

3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出台《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法》并建立国家和省级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和妇女保护中心,但仍深为关切缔约国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依然高发,特别是家庭暴力、强奸、殴打、割伤、以所谓“荣誉”为名实施的犯罪和石刑。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法未在所有省份同等落实,农村或偏远地区登记的案件极少,这些案件常常通过传统争端解决机制来调解,或者因受害者迫于家庭和社会压力而不举报。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声称,处女检查属于地方文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警察和检察官通常要求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做这种检查,结果导致这些妇女被怀疑犯有通奸等道德罪(第2、4和16条)。

3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这一法律在缔约国领土上得到充分执行。除其他外,缔约国应:

(a)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法》的内容,并鼓励妇女举报所有暴力案件;

(b)增加警察和司法机构工作人员中妇女的人数;

(c)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都得到彻底调查,并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并承担责任,让受害人获得补救,包括得到充分赔偿;

(d)开展培训课程和提高认识运动,使公众和公共官员进一步了解暴力侵害妇女严重违反《公约》和国内法;

(e)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在内的一切措施,以确保处女检查被禁止,并确保对所有下令进行处女检查的官员进行适当制裁。

平行司法机制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非正式的平行司法机制,特别是族长会议法院,只审理民事案件,赞赏缔约国政府努力对农村地区的普通法院进行能力建设,以减少移交族长会议法院或其他平行司法系统的案件数量,但委员会严重关切那些仍由族长会议法院和其他形式争端解决机制做出的针对阿富汗人民,特别是妇女的判决,尤其是所谓的“道德罪”判决,包括死刑和体罚,这些判决构成了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2、4和16条)。

40. 缔约国应:

(a)建立有效的系统来监测和修正族长会议法院的判决,以确保政府官员不承认、不执行平行司法机制做出的为犯罪人以所谓“荣誉”为名犯下的罪行开脱罪责,要求妇女接受体罚或其他与缔约国《公约》义务不符的判决;

(b)发布明确和强制性的指令,供检察官确定族长会议法院判决的哪些案件应予刑事起诉。

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41.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51条规定,凡政府行为造成的任何不当损害,都应给予受害者全面补救和赔偿,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部单独的专门性法律为酷刑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对于酷刑或虐待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主张,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提起,违反了国家在提供补救方面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而且排除了以下情况:

(a)未查明犯罪人的任何赔偿主张;

(b)犯罪人破产情况下的任何赔偿主张;

(c)受害者未向法院投诉的任何案件。

委员会尤为痛惜的是,缔约国无法举出任何已对酷刑或虐待损害给予赔偿的案例。

42.委员会回顾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促请缔约国:

(a)承认对酷刑受害者负有义务,并应采取措施,包括通过法律改革来确保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包括未查明犯罪人或未定罪案件的受害者,能够得到有效救济并获得适当赔偿和康复;

(b)建立一个专门的政府基金或预算项目,以确保所有受害者都有机会获得赔偿;

(c)确保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包括过去冲突的受害者提供专门的整体康复服务,并使他们及早获得这类服务,可以直接由国家出资提供此种康复服务;

(d)推动创建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的康复中心。

对人权维护者的威胁、暴力和恐吓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评估和监测人权维护者向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独立人权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有关人权活动家遭到任意拘留、强迫失踪或酷刑的举报,但委员会仍深为关切大量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和记者遭受威胁、恐吓、骚扰、监视、任意拘留、强迫失踪和杀害。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见A/HRC/34/41,第68段)所示,缔约国未采取适当措施来保护这些人不因工作而遭到报复(第2条)。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人权维护者能够在缔约国自由开展工作和活动,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袭击;

(b)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针对人权维护者的侵权行为,起诉和适当惩罚被判定有罪者,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培训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显示培训课程和方案已经落实或启动,特别是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但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遗憾:

(a)未举办司法部门所有机构共同参加的培训课程;

(b)未举办向官员和医务人员讲授如何辨认酷刑和其他形式暴力的身体痕迹的培训课程;

(c)未举办讲授非胁迫式讯问技巧的培训课程(第10条)。

46.缔约国应:

(a)考虑为整个司法服务部门组织培训,将调查员、检察官、法官和医务人员召集在一起,以便依相似而协调的方针对他们开展培训;

(b)确保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公务人员进行关于确定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专门培训;

(c)确保所有执法人员接受强制性培训,应强调非强制性审讯技巧、禁止酷刑和虐待与司法机构有义务宣布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无效之间的联系。

后续程序

4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12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8段(c)项、第28段(c)项和第34段(a)项中所提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8.委员会对代表团承诺撤销阿富汗对《公约》第20条的保留表示欢迎,并请缔约国有效履行这一承诺。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和第22条做出声明。

50. 委员会对代表团承诺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表示欢迎,并请缔约国有效履行这项承诺。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的语言广泛宣传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53. 请缔约国在2021年5月12日之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