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ESP/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西班牙

1.委员会在2010年9月15日举行的第1548次和第1550次会议上审议了西班牙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ESP/3-4),并于2010年10月1日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缔约国提交了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ESP/Q/3-4/Add.1),使委员会更好地了解了缔约国儿童的情况,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缔约国派来跨部门代表团,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了坦率、开放的对话,对此委员会表示赞赏。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2007年10月17日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两项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ESP/CO/1和CRC/C/OPAC/ESP/CO/1)一并解读。

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在报告中就《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提供最新资料。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缔约国提交初次全面报告后,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方面如有任何更多资料,应根据《公约》第44条在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一并提供。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公约》的执行方面有一些积极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首个《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战略计划》(2006至2009年);

第二个《打击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商业色情剥削国家战略计划》(2006至2009年);

《公民身份及融合战略计划》(2007至2010年);

6月22日第5/2010号组织法,该法对《刑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儿童色情制品罪行的范围,定义了网络性骚扰这一罪行;

9月29日第11/2003号组织法,该法的内容是公共安全、家庭暴力及外国人融入社会方面的具体措施,定义了女性外阴残割这一罪行;第3/2005号组织法,该法就女性外阴残割罪的域外起诉作了规定。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7年12月)、欧洲委员会《采取行动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9年4月)以及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0年8月)。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对其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5/Add.185)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所做的工作,但指出,其中一些建议未得到足够处理。委员会指出,本文件重申了这些关切和建议。

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未得到充分执行的建议,特别是关于协调、收集数据、歧视、移徙儿童、无人陪伴的外籍儿童、及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的建议。此处,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委员会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

立法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使其法律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所作的努力,但同时注意到,各自治社区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且在保护面临风险的儿童、受忽视儿童、领养儿童或无人陪伴的外籍儿童的待遇等一些重要方面与《公约》不完全一致。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自治社区的法律及行政规定完全符合《公约》及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协调

11.委员会欢迎各自治社区为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中央政府和自治社区之间现有的合作机制提供的资料,这些机制包括社会事务部门会议(Conferencia Sectorial de Asuntos Sociales)、自治社区间儿童问题总干事委员会、以及儿童问题监察局。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层面缺乏儿童权利方面的合作机制。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中央行政部门内部及其与自治社区之间有效且充分的合作体制,以便按照委员会之前的建议,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13.委员会看到《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战略计划》带来的进展,各机构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了计划的筹备,对筹备过程委员会表示肯定。但委员会指出,2008年进行的部分评估体现出一些结构和方法上的薄弱之处,如缺乏专门用于执行建议中的措施的补充资金;目标和措施方面没有具体目标和最后期限。

14.委员会建议,以后的《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战略计划》应包括必要的人力和物质资源,以改善计划的有效实施,包括更有战略性地选择目标和措施;明确具体目标;制定有时限有影响的指标;改善程序以便儿童和民间社会参与计划的制定、监督和评估。

资源分配

15.至2008年,儿童和青少年权利方面的政策及方案等社会部门活动所获预算分配一直呈上升趋势,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指出,在国家预算中明确儿童问题的具体预算分配方面仍有困难。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深受当前经济危机的影响,失业率约20%,25%的儿童生活贫困或可能面临贫困,而国家为应对危机制定的计划和预算中没有专用于儿童的项目。此外,委员会继续关切的是,自治社区儿童问题预算分配方面仍没有资料。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2007年就“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一般性讨论后通过的建议(见CRC/C/46/3),并:

在制定国家和自治社区预算时采用维护儿童权利的方法,为此应在整个预算中使用追踪制度追踪儿童问题预算分配,使人们可以看到对儿童的投资。委员会建议制定与儿童有关的预算,其中应明确国家、自治社区和地方层面用于儿童的预算数额和比例,以便评估用于儿童的支出的影响和效果。

在总体预算优先事项中,确保用于儿童的优先预算额度资源水平不变,具体而言,要保证支持需要扶持的儿童的扶持性社会措施的预算额度,即便经济危机时期也应如此。

收集数据

17.委员会看到,儿童问题监察局在研究、数据分析和收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关切的是,收集数据采用零散的办法,不能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且在地区和国家层面开展得不均衡。

18.根据以往的建议(CRC/C/15/Add.18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和系统分析数据的机制。这些数据按年龄、性别、族裔背景、所有18岁以下人员等分列,涉及《公约》涵盖的所有方面,重点是罗姆人、移徙者、无人陪伴的外籍儿童、以及来自经济社会方面弱势家庭的儿童。

宣传和提高认识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西班牙努力教育公众、使其了解儿童权利问题。委员会欢迎关于教育的5月3日第2/2006号组织法带来的进步,该法规定,初等和中等教育课程应包括人权内容,属于“公民教育”。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公约》的所有规定广为人知,成人和儿童都理解。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系统的方案,就《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对广大公众、儿童、家庭和法官、律师、执法官员、教师、医务人员及社会工作者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教育。

国际合作

21.缔约国作出了巨大努力,为国际合作做贡献,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问题作为多部门优先事项纳入了《2009至2012年合作总体计划》。缔约国对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贡献越来越大,对此委员会表示赞赏。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保持国际合作的水平,如有可能,增加国际合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双边合作中特别关注各项《任择议定书》及委员会就这些国家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委员会2007年就“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一般性讨论后通过的建议。

2.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但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特殊情况下,14岁即有可能获法官批准结婚(见CRC/C/15/Add.185)。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本国法律,以便将特殊情况下法官允许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6岁,并明确规定这是在特殊情况下。

3.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境内的歧视行为所作的一切努力,特别是在罗姆人出身的儿童、移徙工人、无人陪伴的外籍儿童及残疾儿童方面所作的努力。委员会尤其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公民身份和融合战略计划(2007至2010年)》,该计划旨在确保移徙学生能获得义务教育并帮助他们融入教育系统。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非常规情况下,外籍人员子女在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仍面临困难。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监控上述群体中的儿童的情况,虽然有现有法律框架,但这些儿童仍面临歧视。还建议缔约国根据监控结果,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其中应包括具体、目标明确的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的行动。

儿童的最大利益

27.委员会欢迎将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原则纳入法律,以及法官和地方法官在影响儿童的决定中运用这一原则。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缺乏统一进程决定何为儿童的最大利益,且各自治社区对该原则的理解和使用长期存在差异,与无人陪伴的外籍儿童、遣返和领养有关的案件中尤为如此。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中央和自治政府在法律规定方面所有的行动和决定以及对儿童有影响的司法和行政决定都以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原则为指导;

评估政府的行动和决定对儿童的最大利益的影响,以便进一步提高缔约国对何为“最大利益”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指导,并为所有决策制定者(包括法官、公共官员、立法机构等)提供培训。

尊重儿童的意见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法律中承认儿童有发表意见权及其他参与权。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些情况下,仍需向更高级别的法院追诉,才能使儿童的无法定监护人陪伴独自出庭的权利得到承认,对儿童有影响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尤为如此。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充分实施《公约》第12条,并促进在儿童监护问题庭审、移民案件等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以及在全社会对儿童的意见给予应有的尊重,不论儿童的年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进儿童的参与,促进他们有效行使参与权,并确保在家庭、学校或其他环境中、在社区中、在国家政策制定、以及计划、方案和政策的实施和评估等一切与儿童有关的事务上,对儿童的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2009年通过的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CRC/C/CG/12)。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条至第17条和第37条第(a)款)

获得适当信息权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视听通信一般法(2010年3月),该法对伤害儿童身心或道德发展的内容进行了限制。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2005年3月,公共和私营电视转播商就电视转播内容和儿童签署了自我约束守则(Código de Autorregulación sobre los Contenidos Televisions e Infancia),该守则规定了加强保护青少年观众的一些标准。尽管缔约国作出了这些努力,委员会关切的是,公共和私营电视台未在儿童观看的“黄金时间”播放足够的适合儿童的节目,而是有时播放一些不利于儿童发展的节目。

32.委员会了解,儿童很容易接触到新技术,这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同时也了解,如果儿童或其看护者没有防止侵害行为的工具,儿童可能特别容易受伤害。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促进优质媒体发展,这些媒体有助于培养儿童的数字技术素养;

确保公共电视台采取行动并发挥领导作用,为儿童的黄金时段制作负责任的节目,优先关注儿童的发展而非经济利益,并让儿童参与儿童节目的制作、内容和创作;

鼓励因特网行业的公司充分执行行为守则;

鼓励在儿童和成人安全浏览因特网方面开展培训。

体罚

34.委员会非常欢迎缔约国根据委员会以往的建议(CRC/C/15/Add.185)修订了关于体罚的《民法》第154条。该修订删去了父母可用合理、适度的方法让子女改正错误的规定,加入了以下规定:行使家长的权威必须对子女有益、符合子女的性格、且“尊重其身体和心理健康”。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开展“Corregir no es Pegar”等教育宣传活动促进正面、非暴力的管教方式,但强调了其关切,即体罚,特别是家中的体罚,仍为社会所接受。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和家长教育方案,确保采用正面、非暴力的管教方式时应维护儿童的人身尊严;符合《公约》,特别是第28条第2款;并对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给予应有的考虑。

《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就《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研究报告》的建议采取了后续措施。委员会欢迎《2006至2009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战略计划》,该计划提出了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目标和措施。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施《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研究报告》的建议(A/61/299)。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以下方面的建议:重在预防;推广非暴力的价值观及提高认识;提供康复和融入社会的服务;确保儿童的参与。

38.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批准一项全面的法律,该法与性别和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类似,它将保障儿童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得到赔偿,并保障各自治社区的最低关注标准 。

5.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家庭提供了广泛的社会服务,但关切的是,许多家庭在履行抚养儿童的责任时仍缺乏适当的协助,由于贫困、住房不足或分离而陷于危机的家庭尤其如此。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受当前经济危机影响的家庭中的儿童,特别是外籍人员和单亲家庭的儿童的处境,这些儿童需要社会扶持措施。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供适当协助,帮助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抚养儿童的责任,特别是帮助由于贫困、住房不足或分离而陷于危机的家庭。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没有儿童群体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强化家庭福利和儿童补贴体制,从整体上支持父母和儿童,并为单亲家庭、子女众多的家庭和/或失业父母提供额外支持。

家庭环境被剥夺的儿童

41.《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战略计划》重在家庭照料而非机构照料,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特殊机构中有行为障碍的儿童的处境。这些机构由公共部门资助、私营机构管理,它们有各种各样的儿童干预方案,有些方案极为严格,有些方案是更为开放的社会交往活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将儿童送往这些机构时缺乏充分的标准和程序。另外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特殊机构可能构成一种剥夺自由的行为。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规范和准则,界定对有行为障碍和/或有社会风险的儿童的照料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将儿童送往私营机构的标准。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委员会特别建议:

特殊情况下才将儿童送往这些机构,作为最后手段;

只有法庭能够批准将儿童安置于这些机构,且必须首先尊重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

建立独立机构,监督安置条件,接受并处理机构中儿童的申诉;

定期开展评估,严格限制安置时间,使其尽可能短;

提供心理支持方案(包括课外娱乐、志愿活动、教导方案、父母和教师培训及改善沟通)、家庭和社区会议、以及认知行为疗法,而不是将有行为障碍的儿童送往特殊机构;提供支持和临时方案,帮助父母解决困难并在家照料子女。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照料的质量,要考虑到2009年11月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见A/RES/64/142附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第25条的要求定期审查机构安置的情况。

领养

44.委员会欢迎关于跨国领养的12月28日第54/2007号法,该法是确保尊重儿童的权利和利益方面一项明确的监管文书,加强了跨国领养程序的保障措施。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现有为《海牙收养公约》而设的23个中央机关及众多正式获批的私营收养机构和国际收养机构(Entidades Colaboradores de Adopci ó n Internacional ( ECAIS )),使得控制、评估及后续行动变得复杂,且这些机构的效力有赖于国家的支持、培训、监督和控制。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儿童的权利在跨国收养过程的各个阶段都得到尊重,在儿童的原籍国也应如此。为此,第一步应确保只有批准了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收养合作海牙公约》的国家可从事跨国收养。委员会还建议,欢迎外籍儿童方案(programas de acogida temporal a menores extranjeros)等社会方案以及在从事跨国领养的原籍国为家庭和社区提供支持的国际合作方案应与跨国领养程序明确区分开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对非法领养施以处罚,但建议缔约国的刑法应包括《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3条中所述的所有罪行。

6.基本卫生和卫生保健(《公约》第6、18(第3款)、23、24、26、27(第1-3款)条)

残疾儿童

46.委员会对《2004至2012年首个国家无障碍计划》这一缔约国为支持残疾人采取的措施表示赞赏,欢迎关于平等机会、不歧视和残疾人普遍无障碍的12月2日第51/2003号机构法,以及关于自主能力及照料受养人的12月14日第39/2006号法。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战略计划》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关注残疾儿童。委员会注意到,很少有资料说明残疾儿童遭受暴力的程度。

4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增进和保护残疾儿童的权利,同时应考虑到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委员会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还建议缔约国就暴力侵害残疾儿童行为开展研究。

卫生及获得保健服务

4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确保及保障儿童健康采取的措施,对缔约国在医疗体系内设立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医院表示赞赏。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与情感障碍和心理障碍高发有关的问题未得到充分解决。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为诊断为注意力不足过动症的儿童开精神刺激剂的情况在短期内有所增加。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儿童精神卫生国家政策,内容包括促进积极的精神卫生和情感健康、在学校中预防常见精神问题、初级保健治疗以及成立儿童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团队,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门诊和住院服务。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儿童精神病学研究,应特别关注影响精神卫生、导致精神障碍的社会因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审查为儿童过量开药的现象,并出台举措,使诊断为注意力不足过动症及其他行为障碍的儿童及其父母和老师能够使用心理和教育上的各种方法和治疗手段。

青少年卫生

50.委员会对缔约国青少年使用毒品以及儿童和青少年肥胖的问题感到关切。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应对青少年滥用毒品问题、控制儿童肥胖、并密切关注儿童和青少年卫生,并根据《公约》考虑关于青少年卫生和发展的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滥用毒品。

生活水准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出台了《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战略计划》及《2006至2008年及2008至2011年西班牙社会融合行动计划》,以应对贫困儿童问题。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近四分之一的儿童生活在收入低于贫困风险门槛的家庭中;对儿童贫困问题重视不够;在各种环境下应对儿童贫困问题的政策和战略之间协调有限,使得儿童的全面发展可能无法实现。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专门解决儿童贫困问题的公共政策,并出台应对儿童贫困问题的国家计划,规定一致的框架,用于明确哪些是应对排斥儿童行为的优先行动,内容应包括具体、可衡量的目标、明确的指标、期限及充足的经济和资金支持。计划中应规定,地方、国家、区域层面以及各地区应有效协调专门就儿童问题采取的行动(特别是在经济、卫生、医疗、住房、社会政策和教育方面),还应包括男童和女童的必要参与。

7.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和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教育的5月3日第2/2006号法,该法的规定包括在初等和中等教育课程的“公民教育”中加入人权方面的内容。委员会赞赏地指出,缔约国提交的资料表明,2010至2011学年,教育系统中,入学率将达到最高水平,并对教师人数增加及缔约国制定提高教育水平、特别是在受教育方面处于弱势的学生和外籍学生教育水平的强化、指导和支持计划表示欢迎。但委员会与缔约国都对辍学率居高不下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儿童和青少年在学校中参与程度较低,并指出,学生的参与仍然不足,且仅限于参与中等教育以上的校委会。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降低辍学率,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完成学业,包括采取切实行动,从原因入手解决辍学问题;

扩大无学历证明儿童的职业培训,使这些儿童掌握技能,从而获得更多工作机会;

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权接受真正全面的教育,确保弱势、边缘化和远离学校的儿童群体享有这一权利;

确保儿童从初等教育起即在学校环境中享有参与的权利。

5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增进和改善学校中的共处》及《共处及改善学校安全的总体计划》等措施努力打击学校中的暴力行为,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学校中的欺凌行为,并请儿童参与减少和消除这些有害行为的工作。

8.特殊保护措施(《公约》第22、第30、第32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无人陪伴的外籍儿童

5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新通过了关于庇护和辅助保护的10月30日第12/2009号法,其中规定了无人陪伴儿童需要国际保护的特殊情况,并规定应确保对这些儿童予以区别对待。但委员会指出,新法律的规定只适用于非欧盟成员国公民和无国籍儿童申请及享有国际保护,欧盟成员国公民则没有在缔约国寻求庇护的权利。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国际标准扩大新庇护法的范围,以确保为所有儿童提供足够的保护,无论其国籍。

5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包括在警察部门建立无人陪伴儿童登记册(见12月30日第2393/2004号皇家政令),以及儿童监察局制定的关于无人陪伴儿童的规范。委员会注意到,过去几年中,遣返无人陪伴儿童的做法有所减少,但对以下方面的报告仍感关切:

各地区采用不同方法确定无人陪伴儿童的年龄,且这些方法不一定能考虑到营养习惯等可能影响儿童身心发展的问题;

警方在将无人陪伴儿童强迫或非自愿遣返原籍国的过程中对其进行虐待,有时在缺乏必要保障(获得律师帮助和翻译服务、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等)的情况下仍将其遣返;

将无人陪伴儿童(特别是摩洛哥儿童)交给原籍国的边境机关而不是社会服务机构,使儿童可能遭受侵犯,或被原籍国的安全部队和边境机关拘留;

无人陪伴儿童依法有权获得临时居留身份,但由于社会福利部申请时有所拖延,官方未能为他们提供这种身份;

加那利群岛的紧急救助中心住宿条件不达标,拉埃斯佩兰萨·特内里费岛和西班牙飞地的条件尤其不好,特别是休达的住宿条件。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驱逐无人陪伴儿童时程序不规范;

设立为儿童着想的儿童接待中心,在中心建立有效机制,受理受拘留儿童的申诉,并有效调查虐待儿童的案件;

与原籍国,特别是摩洛哥政府合作,确保受到遣返的儿童回到愿意照顾他们的家人身边,或回到合适的社会服务机构中;

就确定年龄的方法制定统一规范,确保以安全、科学、考虑儿童及性别的公平方式确定年龄;

无人陪伴儿童身份确认后,保证逐个分析他们的情况,同时应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及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

为无人陪伴儿童提供信息,使其了解自己根据西班牙和国际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庇护的权利;

确保中央、区域和地方行政机关在管辖方面充分合作,并确保与安全部队充分合作;

改善加那利群岛和西班牙飞地的紧急救助中心的条件;

提供关于庇护事务和儿童具体需求的培训,内容包括无人陪伴儿童和与家人分离的儿童、有关贩运人口的问题、受创伤儿童的待遇等,培训对象为从事无人陪伴儿童工作的人员,包括庇护官员、边境警察和公务员,他们可能是需要保护的儿童最先接触到的人员;

考虑到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性剥削和虐待

6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商业性剥削和虐待所作的努力,特别是第二个《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色情剥削国家行动计划(2006至2009年)》。委员会还欢迎就预防措施、委托程序及不具法律效力的判决建立记录,以支持司法机构的活动,并促进西班牙登记系统和欧洲联盟之间的联系。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性剥削和虐待的受害者人数有所增加,有些案件与因特网的运用快速增加有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没有统一的系统登记儿童遭受性侵犯和剥削的案件,关于性侵犯行为的数据在协调上仍面临挑战,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收集对儿童的性剥削和侵犯方面的数据,并按照《国家行动计划》,就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开展深入研究,这是充分应对并打击这一现象所必需的工具;

建立儿童性侵犯和剥削案件统一登记系统;

按照斯德哥尔摩(1996年)、横滨(2001年)和里约热内卢(2008年)反对利用儿童从事色情活动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计划》以及就此问题召开的其他国际会议的成果文件,继续落实防范、儿童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方面适当的政策方案;

避免儿童在司法程序中再次受害,为此应确保在程序中充分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庭,且尽量不要使儿童的创伤加重。

少年司法

63.用于少年司法系统的人力和资金资源有所增加,儿童法庭的数量也有所增加,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培训与少年司法系统合作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所作的工作。但委员会关切的是,随着立法的发展,犯有重大刑事罪行的儿童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尽量少对儿童处以重刑,即便儿童犯有重大刑事罪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完全落实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条(b)项、第40条和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关于保护被剥夺自由青少年规则》(《哈瓦纳规则》)。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0,2007年),并且:

加强防范措施,如支持家庭和社区的作用,这有助于消除导致儿童被送交刑事司法系统的社会条件,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儿童蒙受耻辱;

确保剥夺少年犯的自由仅用作最后手段,鼓励用其他措施替代剥夺自由,如调解、假释、咨询和社区服务,并加强家庭和社区在这方面的作用;

确保在剥夺自由之后提供个性化的后续方案,目的是与社会和教育机构紧密合作,让儿童重新融入社会;

改善面向与少年司法系统合作的所有专业人员的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

增加对犯有性侵犯罪行的少年犯的专业干预。

9.批准国际人权条约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上述各项建议,包括将建议转交国家元首、最高法院、议会、有关各部和地方当局,以便充分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67.委员会还建议,可以(但不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以本国(各种)语言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群体、专业人士和儿童提供缔约国提交的第二份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测问题的讨论和认识。

11.下次报告

6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10月1日前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就具体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CRC/C/58/Rev.2),并提醒缔约国,将来的报告应符合该准则且不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准则提交报告。如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超出规定页数,委员会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准则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缔约国不能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将无法保证翻译报告供条约机构审议。

69.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2006年6月批准的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MC/2006/3)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统一规定,提交报告的义务包括就具体条约提交的报告及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