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94/D/57/2015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Octo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十四条通过的关于第57/2015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SalifouBelemvire (由律师MarcelMoraru代理)

据称受害人:

请愿人

所涉缔约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来文日期:

2015年4月21日(首次提交)

本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11月24日

事由:

针对任何种族歧视行为的有效保护和补救;缔约国针对种族歧视采取行动的义务

实质性问题:

基于民族或族裔出身的歧视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公约》条款:

第五条(子)项和(丑)项、第六条和第七条

1.请愿人Salifou Belemvire, 系布基纳法索国民,现居摩尔多瓦共和国。Belemvire先生声称自己因摩尔多瓦共和国违反《公约》第五条(子)项和(丑)项、第六条和第七条而沦为受害者。他由律师代理。

请愿人陈述的事实

2.1请愿人称,2013年11月14日晚8时许,他正搭乘一辆公共小巴。他在小巴上用外语给朋友打了一个电话。后来被识别为S.I.的某人开始侮辱请愿人,用“吉普赛人”、“猴子”、“印度人”和“黑鬼”之类的贬义词称呼他。

2.2S.I.随后对请愿人进行肢体攻击,多次殴打他的面部和身体。Belemvire先生本人没有暴力行事。由于遭到殴打,他身上多处淤青,面部肿大。一些目击了侮辱和攻击行为的旁观者叫来警察,S.I.在犯罪现场立即被逮捕。

2.32013年11月15日,请愿人向布尤卡尼警察局提出申诉。警察局对攻击行为启动了刑事调查。申诉材料中纳入了S.I.使用种族侮辱言辞的有关资料。据请愿人称,这是为了侮辱他的人格。同日,Belemvire先生接受了法医检查。

2.42013年11月18日,请愿人被正式给予受害者身份,并作为刑事调查的一部分接受面谈。2013年11月19日,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刑法》第287条第1款,正式对S.I.提出指控,罪名是流氓罪。据请愿人称,流氓罪的定义是在没有任何形式的敌意或动机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因此,Belemvire先生提出,需要承认攻击具有种族歧视性质,并援引了《公约》和摩尔多瓦《宪法》第四条。请愿人明确指出,他认为,单以流氓罪论处,无法构成《公约》规定的对种族歧视行为的补救办法。

2.52013年11月21日,警方与两位目击证人B.O.和S.P.进行了面谈。2013年11月29日,检察官办公室将这一刑事案件转交法院进一步审理。指控仍然没有说明,在攻击过程中使用了有辱人格的种族侮辱言辞。在2013年12月26日举行的初步聆讯期间,也没有提到种族因素。2014年2月6日,请愿人通过代理律师请检察官办公室加入对其遭受的种族歧视行为的可能补救办法。2014年2月20日,检察官办公室告知请愿人,将仅仅追究流氓罪,没有发现S.I.对他实施的攻击是出于种族动机。

2.62014年2月24日,布尤卡尼法院举行了本案的第二次聆讯。检察官办公室请法院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的简化程序处理本案。法院发布了准许快速处理案件请求的决定。请愿人对该决定表示反对,请求开展补充司法调查,以审议种族歧视指控。请愿人还向法院表示,检方证据不完整,因为其中未加入关于种族歧视的事实。请愿人坚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3条第1款,本应纳入上述信息。

2.72014年3月4日,布尤卡尼法院仅以流氓罪对犯罪人S.I.定罪,判他18个月有期徒刑,监禁地点在一个封闭的监狱。法院选择使用简化程序,仅仅审议了检察官办公室提供的资料。请愿人的代理律师再次请法院审议种族歧视问题,作为指控的一部分,但未果。《刑法》第77条(d)项的规定涉及因社会、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而犯下的罪行,但法院未加以适用。

2.82014年3月18日,请愿人的代理律师对初级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但基希讷乌上诉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予以驳回,决定维持初等法院的原判。2014年7月16日,请愿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请愿人请最高法院宣布初等法院的判决无效,重新审理此案,并考虑到种族歧视因素。2014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认为此案不可受理。

2.9因此,请愿人声称他已经在各级提出种族歧视申诉,但从未得到审理。因此,他宣称已经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请愿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在法庭和其他司法机关面前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有违《公约》第五条(子)项。请愿人还声称,他根据第五条(丑)项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实施出于种族动机的攻击“一般不会受到惩罚”。

3.2同样,请愿人声称,因为法院驳回了他提出的种族歧视指控,他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获得有效补救和保护的权利亦受到侵犯。

3.3最后,请愿人指出,他认为该国存在“更广泛的否认存在歧视的模式”,这将要求缔约国采取《公约》承认的各种广泛措施,包括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12015年10月12日和12月3日,缔约国对申诉可否受理及其案情实质提交了意见。它告知委员会,民族关系局是《公约》第十四条之下负责处理个人申诉的主管机构。为对本来文作出答复,民族关系局与司法部、内务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和监察员办公室进行了协商。

4.2缔约国指出,2013年11月14日,Belemvire先生的确就据称出于种族动机的肢体暴力行为向警方提交了申诉。执法部门依据国内法开展了调查。这些法律没有为出于仇恨动机的身体伤害罪单辟条款。布尤卡尼法院也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举行聆讯,审议了本案的所有方面,犯罪人因此被判处18个月有期徒刑,并在一个封闭的监狱中服刑。

4.3缔约国还确认,请愿人对法院聆讯的结果不满,于是向基希讷乌区域法院、并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请愿人坚持要求推翻原判,重新启动调查和审判,考虑到种族歧视因素。Belemvire先生作为受害人出庭作证,声称他不仅受到攻击,而且被冠以各种名字,例如“猴子”和“黑鬼”,目击证人B.O.证实了这一点。因此,缔约国认为,检察官办公室已经考虑到种族歧视因素。根据《刑法》第77条第1款(d)项,应该已经将种族歧视作为加重情节的因素。

4.4缔约国承认,根据《公约》,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种族歧视案件中人人都能通过法院和其他政府机构得到有效保护和补救。在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管理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中,委员会建议各缔约国对出于种族歧视的犯罪案件开展切实调查和起诉。

4.5摩尔多瓦共和国还承认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在违约的情况下,该国必须将其国内法律与《公约》第五条(子)项和(丑)项相统一。例如,在Šečić诉克罗地亚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缔约国未大力寻找可能是“出于种族仇恨动机”的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因而违反了义务。

4.6摩尔多瓦《刑法》中载有若干条款,禁止出于仇恨动机的行为或基于偏见犯下的罪行。不幸的是,这些条款没有总是正确加以适用,因为缺乏知识,或无法确认某些犯罪具有种族动机,本案就是如此。《刑法》第176条对基于某个人的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民族或社会出身、种姓、少数民族身份和财产拥有情况等标准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此外,如上文所述,第77条第1款(d)项规定,如果犯罪是出于社会、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则应视为加重情节。

4.7关于申诉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称,国际解决机制显然规定,必须首先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在本案中,请愿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于2014年10月22日被驳回。不过,应当指出的是,请愿人并未试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2条提起特别上诉。此外,请愿人未提起民事诉讼,也未根据2012年5月25日的第121号法向预防和消除歧视理事会提起申诉。

4.8预防和消除歧视理事会对缔约国遵守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因此,它建议当局“采取合理措施”确定仇恨或偏见是否在犯罪中发挥了作用。例如,从未根据《刑法》关于禁止歧视的第176条提起任何公诉。

4.9因此,摩尔多瓦共和国监察员办公室对《刑法》中有关基于仇恨犯罪和偏见的条款未得到“有效落实”表示关切。

4.10 总之,缔约国坚持认为,摩尔多瓦共和国执法机关根据国内法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刑法》中没有专门的条款对基于仇恨的攻击造成的伤害规定刑事责任。正如法院随后确认的那样,在调查过程中,为根据《刑法》第278条第1款对本案进行客观审理,采取了一切措施,并对犯罪人给予了与其罪行相称的刑期。然而,请愿人未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例如没有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

4.11 缔约国将考虑到委员会对于本来文得出的结论。当局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歧视。总体而言,缔约国赞同这一理念,即:基于仇恨的暴力行为是对人类尊严的侵犯,当局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应对。

请愿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所作的评论

5.12016年12月11日,请愿人在回应缔约国对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时重申了他在首次提交的材料中表明的立场。缔约国承认,国内法律中不存在补救办法。缔约国还声称,本可适用《刑法》第176条和第77条,但却未能适用。

5.2此外,请愿人坚持认为,他已经充分用尽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他辩称,调查本身是有缺陷的,因为没有考虑到种族仇恨是犯罪的一个方面。初级法院反过来也无视他持续不断地请求审议种族动机。缔约国自身在提交委员会的材料中确认,当局犯下了错误,未能审议种族歧视是否是造成请愿人遭受攻击的原因。缔约国表示检方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开展适当调查,请愿人对此表示强烈无法认同。

5.3请愿人认为,缔约国提及的补充国内补救办法不充分、无效率、不太可能成功。请愿人没有义务提起“全然没有任何成功的可能”的上诉。无论如何,复审将仅审议是否可能推翻初等法院对流氓罪罪名的判决,而不会涉及提出有关种族动机和种族歧视的可能指控。

5.4关于可向预防和消除歧视理事会提交申诉,第121号法规定的申诉程序不是强制性程序。该理事会必须将包含刑事犯罪行为的所有申诉转交有关法院,这一义务使得该程序没有成效。

5.5至于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伤害予以赔偿,如请愿人提起此类诉讼,必然意味着他赞同刑事起诉的结果,而事实并非如此。他所能获得的伤害赔偿将只与流氓罪罪名有关,而不涉及种族歧视――请愿人一直声称自已是种族歧视的受害者。

5.6总之,请愿人断言,缔约国提交的材料表明,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均已用尽,缔约国的确违反了他在首次提交的材料中列出的《公约》各条款。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中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子)项确定来文可否受理。

6.2委员会首先注意到,缔约国称请愿人未能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向摩尔多瓦共和国最高法院提起申诉。委员会还注意到,请愿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但于2014年10月22日被驳回。缔约国提及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2条提起“特别上诉”,但未解释该程序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说明在本案的情况下,采取这一程序是否有合理的可能达成有效的补救。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子)项并不排除它审议本案的可能。

6.3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未能为了可否受理的目的证实他提出的以下指控,即缔约国侵犯了他在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面前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而且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实施出于种族动机的攻击“一般不会受到惩罚”,该国存在“更广泛的歧视模式”,有违《公约》第五条(子)项和(丑)项及第七条。因此,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4委员会认为,为了可否受理的目的,请愿人已经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六条提出的申诉;鉴于来文可否受理方面没有进一步反对意见,委员会着手审议上述申诉的实质。

审议案情实质

7.1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子)项,审议了请愿人和缔约国提交的资料。

7.2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缔约国是否根据《公约》第六条的规定,通过国内主管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对所有种族歧视行为履行了提供有效保护和补救的义务。委员会指出,复审国内法院对事实和国内法的解释并非其职责,除非判决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然而,委员会此前曾经表示,“在威胁使用暴力时……缔约国有责任克尽己责,迅速展开调查”。

7.3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主管部门对事件开展了调查,但将其作为流氓行为处理;尽管请愿人在各级向包括法院在内的不同政府机构提出了无数请求,主管部门也没有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歧视动机。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犯罪行为的调查不完整,没有考虑被告人的歧视动机。缔约国本应纳入犯罪的这一方面,“因为任何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都破坏了社会的融合并损害整个社会”,经常造成更大的个人和社会伤害。此外,缔约国拒绝调查种族动机还剥夺了请愿人“对据称种族歧视行为享有有效保护和补救”的权利。

8.有鉴于此,根据当事方提交的资料,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上述违反《公约》行为导致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向请愿人提供适当赔偿。

10.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义务,审查缔约国关于对据称种族歧视或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案件进行起诉的政策和程序。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泛宣传本意见,包括在检察官和司法部门中进行宣传。

11.委员会希望在90天之内收到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