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PRT/CO/5-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3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葡萄牙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3年11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1186次和第1189次会议(CAT/C/SR.1186和CAT/C/SR.1189)上审议了葡萄牙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PRT/5-6),并在2013年11月20日举行的第1204次会议(CAT/C/SR.12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并及时提交了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因为这改善了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的合作,有助于有重点地审议报告和与代表团对话。

3. 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以及为委员会提供的补充资料与解释。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9月23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1月15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1月28日;以及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9月24日。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和改善《公约》的执行而继续致力于修订其立法,包括以下文件的通过:

关于庇护的第27/2008号法;

设立贩运人口问题观察站的第229/2008号法;

批准《刑事调查组织法》的第49/2008号法;

制定《刑事审判执行和剥夺自由措施执行法》的第115/2009号法,以及制定《监狱设施总则》的第51/2011号法令,大幅提高了对遵守剥夺自由措施的司法控制;

关于赔偿暴力犯罪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第104/2009号法,以及关于适用于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与协助其受害者的法律制度的第112/2009号法;

关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的第113/2009号法。

6. 委员会还欢迎以下行政措施和其他措施的通过:

2013年5月20日,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指定监察员为国家预防机制;

2009年5月19日的第12786/2009号令,其中规定了在司法警察负责的设施和法庭与检察机构的拘留条件;

2009年9月3日《关于胁迫性措施使用规定的狱政署长令》;以及

2008年设立全国教育监护网络中心。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

7.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刑法典》第243条所载的酷刑定义足够广泛,可将歧视包括在酷刑行为的目的之列,但委员会发现国内法院从未将该条款用于基于歧视之理由而发生酷刑行为的情况中。因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PRT/CO/4,第6段)在《刑法典》对酷刑的定义(第1条和第4条)中明确提及歧视。

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CAT/C/PRT/CO/4,第6段),并呼吁缔约国再次考虑对《刑法典》第243条进行修正,严格根据《公约》第1条将歧视明确包括在酷刑行为的目的之列。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 (2008)号一般性意见第9段,其中指出,《公约》定义与国内法中纳入的定义之间的差距会产生潜在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

基本保障

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它作出了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PRT/CO/4,第7段),但缔约国并未采取措施确保将为查证身份而拘留的时间(最多6小时)从警方羁押的总时间(48小时)中扣除,特别是缔约国提供的解释表明,只要有足够依据认为某人可能已经犯罪,便可为查证身份而将其拘留。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为查证身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这六小时期间实际可能无法与其他依照正常程序拘留的人享有同等保障。为此,委员会忆及被拘留者在拘留开始时未被告知其权利的案例。委员会还注意到,自拘留开始起获得律师的权利实际上对无法负担私人律师费的人无效,因为只有在法官进行拘留听审时才有权获得指定律师(第2条、第11条和第12条)。

缔约国应:

修正《刑事诉讼法典》,确保拘留开始于剥夺自由之时,而且为查证身份而羁押的时间计入被拘留者接受审讯前的48小时期间;

确保犯罪嫌疑人自剥夺自由之时便被告知并能够行使其权利,并获知其被拘留的理由;

确保自剥夺自由之时起和在执法官员调查期间能够获得指定律师,包括私下咨询;

确保所有公职人员遵守法律保障的行为得到定期监测,不遵守这些规定的人得到适当制裁。

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

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在缔约国报告覆盖期间内关于酷刑和虐待罪行(《刑法典》第243条)的刑事调查与起诉和制裁的数据。委员会关切的还有,以下问题缺乏解释:对警方和监狱各分支机构的酷刑和虐待行为指控开展调查的内部和外部监察机构的职权,以及这些监察机构在平行开展刑事和纪律调查时与检察官办公室的关系。关于2008年至2010年关于纪律程序的资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警方和监狱官员因虐待行为受到惩罚的数量有限,大量案件因缺乏证据而结案,哪怕监察机构已记录关于警察部队和监狱官员实施虐待的指控。委员会关切的是,资料表明,并不总能在监狱官员的视听范围之外对指控遭受虐待的囚犯进行全面体检,在获得许可时或之后的在押期间观察到的伤情也未妥当记录(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确保由适当的独立机构对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报告在刑事层面开展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而不论是否开展纪律调查;

确保将被怀疑犯了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人员立即停职,直到完成整个调查过程;

对被怀疑犯了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人员进行起诉,如果他们被判有罪,确保他们受到的惩罚与他们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应,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

确保就囚犯的所有体检对监狱官员保密,且如安全状况许可,在监狱官员的视野之外进行,并确保应所涉囚犯及其律师的要求向其提供医疗记录;

确保在获得许可时或之后由医务人员对囚犯进行医学筛查而观察到的伤情得到完整记录,包括所作指控与观察到的伤情之间的一致性的信息。若伤情表明存在虐待,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监督法官、检察官和监狱监察机构报告。

申诉机制

10. 委员会注意到,警察和监狱行政部门的不同内部和外部监察机构负责接受关于虐待的申诉并就此开展纪律调查,在提出申诉时,这一情况可能造成缺乏清晰度。关于刑事申诉,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一些实例中,警方拒绝向提出申诉的人提供将申诉记录在案的证据(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设立一个中央机制来接受有关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并应确保该机制可以进入所有拘留场所,特别是监狱。指控被虐待的个人应能够清楚知道向谁提出申诉,并应适当获知对其申诉采取的行动。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诉人免遭可能因申诉而招致的任何虐待或恐吓。应建立关于酷刑和虐待申诉的集中档案,包括关于相应调查、审判和所施以刑事或纪律处罚的资料。应向包括监督法官和监察员在内的现有监察机构提供必要资源,加强其监测职能,包括在法医精神病院内。

拘留条件

11. 虽然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提高刑罚机构容纳能力所作的努力,但它仍然对目前超员达到115%表示关切。为此,委员会考虑到约有20%的监狱服刑人口为审前拘留,并对缺乏关于平均审前拘留时间的资料表示遗憾。此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如Santa Cruz do Bispo监狱的精神病医院或里斯本中央监狱等监狱设施的运行条件依然堪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囚犯在高安全级别狱区的拘留时间实际会例行延长,但并不向囚犯告知延长理由。委员会表示关切囚犯在拘留期间的高死亡率,特别是自杀率,精神科住院病房的容纳能力不足以接收患有严重精神健康问题的囚犯,法医精神病院的人员和康复活动不足,以及强制手段的使用(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特别通过以下方式,使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加大努力,缓解过分拥挤的状况,特别是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更广泛地适用非拘禁措施替代拘禁;

避免长时间的审前拘留,确保受审前拘留者获得公正审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拖延;

继续努力改善和扩大监狱设施,以期对不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狱设施进行改造,特别是里斯本中央监狱和Santa Cruz do Bispo监狱的精神病院;

确保:(一) 对拘留期间发生的所有死亡和自杀案件开展有效调查;(二) 狱政署长加强对高风险被拘留者的监测和侦测,对自杀和囚犯间暴力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增加监狱工作人员和安装摄像头;(三) 继续对预防自杀和使用毒品的现有方案的影响开展研究,以期提高其效率;

确保所涉囚犯被告知被关押在高安全级别狱区及其延长的决定和理由,并确保他们能够上诉;

提高精神科住院病房的容纳能力,在所有监狱设施中提供获取精神保健服务的充分机会;

增加所有法医精神病院的医护人员和康复活动,尽可能防止使用束缚,或仅在所有其他控制手段失效后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绝不用于惩罚,尽量缩短使用时间,对其进行严格医学监督并首先按规定记录。

单独监禁

12. 尽管委员会承认关于监狱制度的第115/2009号法和第51/2011号法令(上文第5段(d)项)的总体积极影响,但委员会仍对第115/2009号法第105条表示关切,该条款允许将不超过30天的单独监禁作为纪律惩罚手段,甚至可用于16至18岁的青少年违法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等待单独监禁处罚的囚犯可施以不超过30天的临时隔离,这实际扩大了对囚犯的非正式惩罚(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修订其立法,以确保单独监禁仅可用作最后手段,尽量缩短使用时间,并受到严格监督和司法审查。缔约国应对隔离决定制定明确具体的标准。应严格禁止续延单独监禁的纪律惩罚;

确保不对青少年违法者或精神病患者适用单独监禁;

降低临时隔离的最长期限,并将这段时间从单独监禁的最长期限中扣除;

确保由合格医务人员在整个单独监禁期间对在押人员生理和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增加在押人员在单独监禁期间的有益社会接触。

引渡航班

13. 尽管委员会欢迎对关于缔约国在反恐国际合作背景下参与特别引渡的指控开展的刑事调查,但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有报导指控缔约国合作参与一项引渡和秘密监禁方案(第2条、第3条、第12条和第16条),但缔约国在国家报告中的解释表示,这一调查由于证据不足已终止。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如有进一步信息,应继续调查缔约国参与引渡计划和“特别引渡”航班使用缔约国机场和领空的指控,并公布关于这些指控的事实。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有实质性依据表明这些人可能遭受酷刑,则将其转交和驱回的做法本身就违反了《公约》第3条。

寻求庇护者的接收条件

14. 委员会注意到,庇护申请数量近年有所增长,从2009年的140份申请增至截至2013年目前为止的369份申请。委员会还注意到,难民接待中心有超员状况,这些中心用于接待在审理可否接收阶段无权工作的难民(第3条、第11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边境特殊程序和正常程序中都对难民申请进行及时处理,以便减少寻求庇护者在接待中心的等待时间。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提高接待中心的接待能力,缓解目前的超员状况,并确保充足的保健服务和物资,特别是确保食物、水和个人卫生物品的持续供应。

放电武器

15. 委员会忆及之前的建议(CAT/C/PRT/CO/4,第14段)并表示深切关注警方和监狱官员过分使用放电武器(“泰瑟X26”枪)的案例,如2010年监狱安全干预小组在帕苏斯-德-费雷拉监狱中对该武器的使用(第2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放电武器作为致命武器的替代武器由训练有素的执法人员专门用于存在真正和直接生命威胁或严重伤害风险的少数极端情况。委员会认为,放电武器不应用于武装监狱或任何其他剥夺自由场所的监管工作人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严格监测和监督其使用情况。

补偿,包括赔偿和复原

16. 尽管委员会欢迎第104/2009号法的通过(上文第5段(e)项)和犯罪受害者保护委员会的建立,这一委员会确保暴力犯罪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获得赔偿,并在刑事程序产生结果之前为其提供社会支持和复原,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犯罪受害者保护委员会或缔约国法院对酷刑或虐待行为受害者所提供赔偿(第14条)的资料。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近期通过的关于《公约》第14条的第3 (2012)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阐释了缔约国负有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偿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缔约国应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经犯罪受害者保护委员会或法院裁定并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或其家庭成员提供的补偿和赔偿措施。该资料中应包括要求数额和核准数额,以及每个案件中的裁定数额和实际提供数额;以及

任何正在实施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复原方案。缔约国还应拨付适当的资源,以有效落实这类方案并告知委员会相关信息。

家庭暴力

17. 委员会欢迎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上文第5段(e)项),包括根据《刑法典》第152条对家庭暴力和体罚儿童进行刑事定罪以及第四次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11至2013年)的通过。但委员会忆及之前对这一现象高发包括多起死亡的关切(CAT/C/PRT/CO/4,第15段),并注意到关于对这类案件的起诉、制裁类型和赔偿问题的数据不足(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特别通过以下方式,制止家庭暴力:

确保有效实施法律框架和第四次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包括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事件并起诉责任者;

继续、特别是在青年之中开展提高公众意识的宣传活动,打击家庭暴力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增加对执法官员、法官、律师和社工的培训;

研究打击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和刑事司法应对的影响,以期提高其效率;

汇编有关家庭暴力行为投诉、调查、起诉和所作判决、对受害者提供的补偿和防止这种行为方面所遇到困难的分类数据,并向委员会提供这一资料。

对罗姆人和其他少数群体的虐待

18. 尽管委员会欢迎有关移民融合的措施和近期通过的罗姆社区融合战略(2013至2020年),委员会仍对警方歧视和虐待罗姆人和其他少数群体的报告表示关切,包括有关2012年在韦尔迪镇Regalde的一次逮捕中对罗姆社区成员包括未成年人滥用暴力的指控。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受害者表现出对司法制度缺乏信心,这可能会导致少报(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保护罗姆社区成员,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测,并鼓励通过就近警务特别方案等渠道报告任何虐待情况。对暴力和种族歧视的行为应一律展开迅速、公正、有效的调查,将被指控的犯罪者绳之以法,并赔偿受害者;

公开谴责攻击罗姆人、少数族裔和其他少数群体的行为,并增加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包括面向警方的宣传,以增进容忍和对多元化的尊重;

加强对执法官员在打击针对少数群体犯罪方面的培训,并鼓励招募罗姆社区成员加入警察队伍。

人口贩运

19. 尽管委员会欢迎针对人口贩运的措施(上文第5段(b)项),包括第二次全国打击人口贩运计划,但委员会注意到这类罪行的犯罪者很少被起诉(第2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继续采取必要措施,以期:

大力实施法律框架,以期防止并迅速、彻底、公正地调查、起诉和惩罚人口贩运;

继续在全国范围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和对执法官员、法官、检察官、移民官员和边境警察的培训,包括关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的培训;

研究打击人口贩运的预防措施和司法应对的影响以及在预防这种行为时遇到的困难。

培训

20. 尽管委员会已注意到对警察部队的各类人权培训方案,但仍注意到,缔约国并未提供对监狱官员、移民官员和其他参与防止酷刑的国家人员开展关于《公约》规定的培训的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已用于法医培训,但并未被纳入对包括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在内的其他公共官员的培训方案。委员会还注意到,缺乏关于这些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方面的效力和影响力的资料(第11条)。

缔约国应:

进一步制定和加强培训方案,确保所有官员,特别是法官和执法、监狱和移民官员对《公约》的规定形成一定认识;

向医务人员和参与酷刑案件调查和文件记录中处理被拘留者和寻求庇护者的其他官员提供关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

评估培训方案对于预防和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产生的效力和影响力。

数据收集

2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执法、安全、军事和监狱人员的酷刑和虐待案件在刑事和纪律层面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以及涉及歧视、贩运、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犯罪,尚无全面和分列的数据。

缔约国应汇编与《公约》在国家一级落实监测工作有关的统计数据,包括酷刑和虐待、贩运、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案件在刑事和纪律层面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据,以及补救办法的相关数据,包括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康复服务。

其他问题

22.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3. 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并以所有适当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11月22日之前就本结论性意见第8段(b)、(c)项和第9段(a)、(c)项所述委员会以下方面的建议提供后续资料:(a) 确保或加强对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b) 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和(c) 起诉酷刑或虐待行为嫌疑人并制裁行为人。此外,委员会要求就本文件第17段和第18段所述的家庭暴力和对罗姆人与其他少数群体的虐待提供后续资料。

25. 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22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也就是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及时将问题清单送交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