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LUX/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0 Octo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卢森堡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分别于2017年8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346次和第347次会议上(CRPD/C/SR.346和CRPD/C/SR.347)审议了卢森堡的初次报告(CRPD/C/LUX/ 1),并在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354次和第35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卢森堡依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拟订的问题清单(CRPD/C/LUX/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LUX/Q/1/ Add.1)。

3. 委员会赞赏与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由各部委代表组成,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说明。委员会还感谢向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二.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示,缔约国承诺对其法律框架,包括《宪法》、无障碍法和关于法律行为能力的法律进行改革,使之符合《公约》,并鼓励缔约国加快这方面的努力。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

(a)倡议制订一项战略,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

(b)核可《将残疾人融入人道主义行动宪章》;

(c)核可《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d)开展高水平的发展合作,包括为从事残疾人权利相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助,并努力将残疾问题纳入其人道主义行动。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条至第四条)

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政策和做法仍然没有从医学上给出残疾的定义。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关于享受服务资格的不同评估标准仍侧重于残障程度,结构导致一些人,特别是有心理或智力残疾的人被排除在外。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执行《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将在2017年结束,尽管其中设想的一些措施并没有得到执行。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所载的原则修订和修正所有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法律、政策和做法,并根据残疾人权模式设立社会保护措施和获得服务方面的标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快实施国家行动计划。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配备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的常设协调机制来确保执行《公约》的一致性。委员会还关切,在制定直接影响残疾人的政策和决定时,未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之进行系统性协商。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与残疾有关的问题上的合作与协调;建立一个系统的机制,在制定所有法律、政策和方案时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进行切实和有意义的协商;并确保广大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以包容和无障碍的方式有意义地参与影响他们的公共决策进程。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除就业和教育领域外,国内立法中缺乏“合理便利”的相关定义。委员会还关切,除教育领域外,法律未明文确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构成基于残疾的歧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他领域,如就业和无障碍获取信息及通信技术领域,缺乏对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予以处罚的可执行法律条款,或者法律条款的执行取决于官员的善意和可用资源。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采用一个符合《公约》的合理便利定义,并颁布法律法规,明文确认在包括公私两部门在内的所有生活领域里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均系基于残疾的歧视,并规定相关惩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适当的监测机制,以确保遵守与拒绝给予合理便利有关的立法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遵守情况下的有效申诉机制和适当补救办法。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负责监测歧视的机构,包括人权协商委员会和平等待遇中心,缺乏必要的法律管辖权来处理歧视相关申诉,特别是多重歧视或私营部门的歧视,并缺乏对申诉予以补救的权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构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履行任务,包括有效的处罚和补救。委员会进一步关切,没有提起基于残疾的歧视案件,这可部分归因于残疾人缺乏对捍卫其自身权利的现有机制的认识。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公约》第五条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和10.3。

(a)颁布适当的法律和政策,赋予相关实体必要的法律权力,使之能够有效监测歧视,包括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以及私营部门的歧视;

(b)确保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及必要的权力,使它们能够以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对基于残疾的歧视申诉予以补救;

(c)确保残疾人获得有关提出申诉和寻求补救的信息;

(d)建立一个准确的数据收集系统,收集负责监测歧视的机构收到和处理的申诉数量。

残疾妇女(第六条)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可靠的分类数据来更好地了解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人权状况。委员会还关切:残疾妇女面临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没有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系统地纳入性别平等议程和残疾问题议程的主流;缺乏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提升地位、发展和赋权方案。

15.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加强残疾妇女和女童人权状况的数据收集和公布,以制定适当的打击歧视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性别问题纳入残疾政策的主流,将残疾问题纳入性别政策的主流,并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制定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在采取一切措施时与残疾妇女和女童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

残疾儿童(第七条)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残疾儿童,特别是那些需要高度支助的残疾儿童,可能未与家人一起生活,无法与他人平等获得教育和社区内的其他服务,有时还可能在国外寄宿机构生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没有系统性地参与影响到他们生活的决策过程,并缺少机会就直接关系到自身的事项,包括行政和司法程序表达意见。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地方、区域和国家层面采取措施,适当满足残疾儿童的需求,并确保残疾儿童与家人一起生活以及有机会获得教育和社区内其他服务的平等权利;

(b)采取措施,落实残疾儿童在一切影响其自身的事项上被征求意见的权利,并保证他们获得适合其残疾程度和年龄的支助来实现这项权利,包括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

提高认识(第八条)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众缺乏对《公约》和残疾人权利的认识。委员会还关切,缺乏系统的提高公众认识的努力(包括宣传)来促进残疾人的人权,而且残疾人很少通过其代表组织进行参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媒体中仍然存在对残疾人的消极成见。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包括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的人密切协商:

(a)采取措施,开展全国提高认识运动,除其他外针对公共当局、私营部门服务提供者和一般公众,以便有系统地提高公众对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

(b)培训媒体专业人员,使其认识到报道残疾人积极贡献的重要性;

(c)定期审查和评价任何提高认识努力的影响。

无障碍(第九条)

20. 委员会关切的是:

(a)关于无障碍的法律框架不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无障碍准则和标准也不是强制性的;

(b)公共交通服务,包括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交通服务不足;

(c)缺乏为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者提供的无障碍信息和通信。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注意《公约》第九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9(c)、11.2和11.7之间的联系。

(a)根据《公约》制定关于无障碍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并建立适当的执行机制,包括在出入公共和私人建筑、获得紧急服务、使用公共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方面;

(b)确保残疾人可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使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通技术;

(c)大力促进易读本和浅白的语言、辅助和其他替代方式,包括手语和盲文。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2. 委员会对缺乏信息说明对紧急服务人员进行残疾人权利培训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抵达缔约国的身有残疾、特别是社会心理残疾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利用适当的处理设施和精神健康支助,包括咨询的情况。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紧急服务人员进行残疾人权利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抵达缔约国、身有残疾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除了通行无障碍之外,还能与他人平等利用各种设施,并确保社会心理残疾者能够获得适当的支助和康复服务。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仍然存在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如《民法典》第490条和第三章,以及规定替代决定制的1982年《监护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有多少残疾人仍然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和受替代决定制约束。

25.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合作:

(a)废除和/或修订所有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如《民法典》第490条和第三章以及1982年《监护法》,从而废除替代决定制;

(b)恢复所有残疾人的充分法律行为能力,并审查其监护制度;

(c)实行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意愿和选择的协助决定机制,如卫生部门针对未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者的现有“信任人”机制;

(d)改进关于仍受替代决定制约束的个人的数据收集和分类工作,以期改进公共政策;

(e)对辅助决定机制实行专业质量标准;

(f)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特别是有心理和/或智力残疾的人一起,为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所有相关行为者,包括公务员、法官、社会工作者、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专业人员及广大社区居民制定并开展关于承认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和辅助决定的培训。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和程序来消除获得司法保护方面的障碍,以及在司法程序中为残疾人提供适合性别和年龄的程序性便利,包括考虑到缔约国多语种现实的书面资料和通信。委员会还关切,未对司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员、检察官和监狱官员充分开展关于残疾人平等权利和一般人权的系统和持续培训。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缔约国的多语种现实,并且:

(a)颁布适当立法,确保基于残疾人的自由选择和偏好提供适合性别和年龄的程序性便利,并制定相关的保障措施,使残疾人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所有法律诉讼程序;

(b)为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公约》条款的强制和持续的能力建设方案,包括培训;

(c)采取措施,处理法律专业人员中残疾人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d)采取措施,提高残疾人的法律意识;

(e)在《公约》第十三条指导下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

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行立法不符合《公约》,特别是关于未经精神失常者同意迫其住院的2009年法,该法允许基于社会心理残疾将残疾人强制收容在精神病院并进行未获同意的精神治疗。委员会还关切,被控犯有刑事罪的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者没有正当程序权,而是被拘留在监狱内的司法精神病院(《刑法典》第71条)。委员会进一步关切,没有开展关于对被送入住院或关在监狱或其他安全环境中的被剥夺自由者人身安全影响的研究。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改和废除授权基于残疾而强制收容和进行未经同意的精神治疗的法律条款;

(b)确保被控犯罪的残疾人有权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公正审判和正当法律程序保障;

(c)开展关于对未经其自由和知情同意而被送入医院或关在监狱或其他安全环境中的被剥夺自由者人身安全影响的研究。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规定允许对精神病院中的残疾人使用可能构成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限制措施。委员会还关切,作为残疾人权利保护机制的调解人的权限范围不包括私营机构。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消除在医疗设施中使用可能构成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限制措施的做法,并确保独立机构有权监测服务残疾人的所有设施和方案,包括私人医院和精神卫生设施,以及社区之家。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可能会遭到暴力和虐待,包括家庭暴力,而这方面的法律,包括2003年《家庭暴力法》,缺乏残疾视角及查明、预防和打击家庭内外暴力行为的监督机制;

(b)在涉嫌虐待或暴力的情况下,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残疾人没有通过法律代理获得法律保护的保障;

(c)缺乏关于遭受暴力、性侵犯或多重歧视的残疾人的统计数据。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2003年《家庭暴力法》,以确保纳入残疾视角;

(b)颁布立法,包括建立监测机制,以查明,预防和打击家庭内外针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c)收集和公布关于暴力问题的分类统计数据;

(d)确保举报的所有虐待或暴力行为得到适当调查,犯罪人受到起诉,并确保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所有残疾人享有法律代理权;

(e)确保警察、司法机关、卫生和社会服务人员定期接受关于防止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的强制性培训;

(f)确保为遭受暴力者提供可获得和包容性的支助服务,包括报警、投诉机制、庇护所和其他支助措施;

(g)确保对所有其余收容机构进行有效、独立的人权监测。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4. 委员会对关于强迫育龄残疾妇女,特别是仍然生活在国家供资机构的智力残疾妇女和女孩使用避孕药具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残疾人,尤其是仍受监护的残疾人,依然受到未经其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医治。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防止和制止非自愿的避孕措施或治疗,包括在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6. 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现有法律,包括2016年7月8日第7014号改革法在内,仍然以对残疾人设定限制和控制的方式,剥夺其独立生活权;

(b)缺乏一项促进残疾人非机构照料的、有着具体时间表和适当供资的行动计划;

(c)缺乏明确的战略促进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向社区内的全面独立生活过渡(包括在个人助理帮助下),未来的计划和建筑项目仍包含限制残疾人根据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的内容。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

(a)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其他措施,包括废除第7014号改革法和有关残疾保险制度,代之以促进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权的立法,除其他外规定提供个人援助并澄清中央和地方当局的责任和资源分配;

(b)制定和执行一项有明确时限和基准的有效去机构化计划,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各阶段的工作;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拥有充足的个人独立生活预算的法定权利,同时将资源从机构照料转向社区式服务,并增加个人援助的提供;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8. 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以无障碍模式和技术提供的信息和通信不足,如易读本、浅白的语言、字幕、手语、盲文和语音说明,特别是在正式事务中;

(b)多数电视直播和大众媒体没有做到无障碍;

(c)缺乏官方对手语的认可,且手语译员数量有限;

(d)易读本翻译人数不足。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所有公共服务中采用适合残疾人的无障碍的信息和通信形式和技术,包括网络无障碍、手语、字幕、盲文、易读本和浅白的语言;

(b)加快颁布立法,承认德国手语,可在正式事务中予以使用,并促进其他手语,以尊重缔约国的多语种特点;

(c)实施能力建设方案,包括培训易读本翻译和手语译员,并为向公众开放的服务提供手语翻译;

(d)增加大众媒体的无障碍性,尤其是在现场直播中。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歧视性法律和政策限制了残疾人与婚姻、家庭、生育和个人关系有关的权利。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废除法律,在涉及婚姻、家庭、生育和个人关系的一切事务中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

教育(第二十四条)

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育法仍然允许对残疾学生的隔离,隔离教育环境依然存在,特别是对有智力残疾的学生而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在提供合理便利和公私立学校的课堂辅助人员方面,没有法律界定的程序;

(b)2011年7月15日法所反映出的对合理便利的误解损害了通过与相关个人对话来确定如何满足个人需求的进程,将合理便利限于该法所列的现有方案;

(c)教育中存在对残疾的负面态度,而且对残疾学生的期望较低;

(d)对教师、辅助教员和非教学人员提供的包容性教育培训不足;

(e)缺乏监测教育质量和对残疾学生包容性的数据和指标,以及关于学校基础设施、信息和通信,包括信通技术的无障碍标准。

43.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享有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4,特别是具体目标4.5和4.a, 建议缔约国:

(a)修正关于教育的法律,确保不因残疾而被主流学校拒收,确保无障碍并划拨必要资源,以保证提供包括教学辅助人员在内的合理便利,并包括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及私人部门;

(b)通过一项关于在各级教育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律界定的程序,并分配必要资源,保证与有关个人协商,根据个人需求提供合理便利;

(c)制定和实施一项具有充足资源、时间表和具体目标的包容性教育行动计划;

(d)增加提高认识的举措,包括包容性教育培训,并对教师、辅助教员和非教学人员进行这种强制性培训;

(e)加强数据收集工作,除其他外收集教育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学校基础设施、信息和通信,包括信通技术的无障碍情况,以便为包容性教育政策提供参考。

健康(第二十五条)

4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区内针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和需要大量支助者的无障碍保健服务和设施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对保健人员进行的残疾人权利和一般人权培训不足;

(b)无法充分获得关于保健服务和设施,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相关权利和服务的信息,特别是对仍然在机构中生活的残疾妇女而言。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社区内保健服务和设施的无障碍,特别是对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以及需要大量支助的人而言。委员会具体建议缔约国:

(a)通过培训和制定道德准则,提高医务人员对《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权利的认识;

(b)采取措施,以无障碍模式为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提供关于无障碍的医疗服务和设施的信息,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领域。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残疾人就业水平低,受庇护工厂中的残疾人遭到隔离。委员会还关切:

(a)没有指定机构对不遵守劳动力配额的做法予以监测和处罚,特别是在私营部门;

(b)缺乏对提供合理便利的监测。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逐步淘汰受庇护工厂,计划将目前在受庇护工厂就业的人员转到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并根据《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提高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的残疾人就业水平,确保实现所有人,包括残疾人的充分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以及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指定一个实体,监测和处罚公共和私营部门中不遵守劳动力配额的做法;

(b)采取措施,确保有效监测合理便利的提供,并对拒绝请求的行为予以适当补救;

(c)为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提供职业和专业培训,以及鼓励自营职业的激励措施。

适足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贫困和残疾状况的数据,许多处于工作年龄的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面临较高的贫困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残疾状况有关的额外支出增加了残疾人被机构收容的可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保健保险条例的最近变化可能导致残疾人生活水平下降。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残疾人社会经济状况的数据,以制定适当的政策,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庭的适足生活标水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社会保护政策和方案考虑到与残疾有关的额外费用,保障收入水平;

(b)保证残疾人能够获得充分的基于社区的社会服务,参加公共住房方案,并获得尊重残疾人权利、意愿和选择的独立生活支助服务;

(c)注意《公约》第二十八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之间的联系,该目标呼吁各国实行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最低标准。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受到监护的残疾人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依然受到法律限制。委员会还关切,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缺乏无障碍性。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在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中的代表性和参与度较低。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协商:

(a)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促使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选举权;

(b)确保选举程序、设施和材料对所有残疾人适当和无障碍,包括采用手语、盲文和易读本模式;

(c)促进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地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方面面临障碍。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列入一项预算,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的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批准和执行《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缔约国境内残疾人权利状况的数据收集工作支离破碎,而且没有按性别或年龄分类,这使得缔约国难以制定适当的政策。

55. 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确立国家统计局系统的数据收集和报告程序;

(b)参照残疾统计华盛顿小组的方法,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族裔、残障类型、社会经济地位、就业和所面临的障碍及居住地点分类的本国人口数据,包括关于由缔约国出资安置在外国机构的残疾人的数据,以及关于残疾人遭受歧视或暴力的案件数据;

(c)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合作,制订基于证据的政策,以应对残疾人的状况。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将《公约》纳入其发展合作举措,包括为国家执行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而制定的方案的系统和制度化做法。委员会还关切,没有评价机制来衡量发展合作对残疾人的影响,并缺乏资料说明残疾人组织作为发展合作伙伴进行有效参与的情况。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符合《公约》的发展政策,将《公约》的原则和价值观纳入缔约国的所有发展合作政策和方案;

(b)将残疾问题纳入国家执行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工作;

(c)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切实参与国际合作努力中所制定的方案和项目的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价工作。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指定的实体的任务不够明确,范围、资源和权力不足,而且不涵盖私营部门发生的歧视行为。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没有旨在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监测进程的机制。

59. 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独立监测框架的指南草案及监测机制对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独立监测机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的原则》(《巴黎原则》),即它应包括非政府代表,有充足的活动经费,并在运作上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委员会还建议独立监测机制的任务范围涵盖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歧视案件,以扩大其保护。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6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12个月内,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9段和第25段所载的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61. 委员会请缔约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委员会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手段,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地方当局、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建筑师和工程师等相关专业群体成员以及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2.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残疾人组织参与其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63.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包括易读本在内的无障碍模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报告

6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10月26日之前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合并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