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 PD/C/TUN/1

残疾人 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4 July 2010

Chinese

Original: Arabic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初次报告

突尼斯*

[2010年7月1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74

二.《公约》执行情况8-97

三.为使本国法律和政策与《公约》协调一致而采取的措施10-207

第四条:一般义务……………………16-209

四.一般条款21-309

五落实各项权利和自由31-4311

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44-4814

第六条:残疾妇女49-5714

第七条:残疾儿童58-6415

第八条:提高认识65-7316

第九条:无障碍74-8117

第十条:生命权82-8618

第十一条: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87-9018

第十二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91-10019

第十三条:获得司法保护101-10320

第十四条:自由和人身安全104-10820

第十五条: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109-11021

第十六条: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111-11622

第十七条:保护人身完整性11723

第十八条:迁徙自由和国籍118-12323

第十九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124-12724

第二十条:个人行动能力128-13524

第二十一条: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136-14826

第二十二条:尊重隐私149-15228

第二十三条:尊重家居和家庭153-16328

第二十四条:教育164-17929

第二十五条:健康180-18333

第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184-18934

第二十七条:工作和就业190-20635

第二十八条: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207-21437

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215-22138

第三十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222-22839

第三十一条:统计和数据收集229-23339

第三十二条:国际合作234-23940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施和监测240-24141

突尼斯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一.导言

1. 本报告是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交的,其中阐述了突尼斯境内残疾人权利的状况。突尼斯已通过2008年2月11日第4号法律批准了《公约》,《政府公报》已根据2008年4月22日第1754号命令公布了这项法律。

2. 本报告是在国家一级进行了广泛协商后编写的。参与协商的有所有的利益攸关方,负责处理人权各方面事务的各部委,人权和基本自由事务高级理事会,议会成员,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尤其是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包括巴斯马促进残疾人就业协会,全国助盲联合会,突尼斯支助智障者联合会,肢体障残者联合会,突尼斯母亲组织,严重残疾人家庭护理协会,突尼斯残疾人体育运动联合会,突尼斯残疾人监护人和残疾人之友协会,助聋协会,以及突尼斯促进聋人福利协会。

3. 包括与所有利益攸关方进行的这些协商,反映了我国期望确保人权组织能更积极、更经常地参与各种努力,从而增强、保护和落实人权,尤其是残疾人的人权。

4. 突尼斯感到荣幸的是,我国的一名专家是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委员,而且我国是最早批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国家之一。我们认为,《公约》将成为努力增进残疾人权利的有效文书。突尼斯将致力于落实委员会的建议,无论是有关我国报告的建议或是涉及后续阶段的建议。

5. 本报告概述了我国在残疾人权利方面取得的主要进展情况。我们意识到我国面临着种种挑战和困难,但这些挑战和困难不会削弱我们大力落实《公约》的意愿。我们愿强调指出,应根据精确的数据审议本报告所载资料,这些数据可见于提交联合国相关机构的有关突尼斯落实已批准的文书和这些机构所提建议进展情况的定期部门报告。

6. 在阐述《公约》执行情况前,先提供以下一些按残疾类型、残疾起因、性别,城乡环境和年龄分类的突尼斯境内的残疾相关数据。

2003年最重要的残疾相关指数

残疾人数

151 423

百分比

1.5

出生至4岁年龄组的残疾百分比*

0.2

资料来源: 社会事务、团结和海外突尼斯人事务部。

* 表明预防残疾方案获得成功的程度。

按类型分类的残疾分布情况

类型

人数

百分比

肢体残疾

63 747

42.1

精神残疾

42 016

27.7

视力残疾

20 130

13.3

听力残疾

18 832

12.4

多重残疾

6 698

4.4

共计

151 423

100

按起因分类的残疾

起因

人数

百分比

先天

72 394

47.8

疾病

58 647

38.7

职业

1 526

1.0

工伤

2 986

2.0

交通事故

3 771

2.5

家庭意外事故

2 897

1.9

其他类型事故*

3 530

2.3

其他**

5 672

3.7

共计

151 423

100

* 学校或运动场地体育意外事故及娱乐场所意外事故和触电事故。

** 第二次世界大战遗留爆炸物、未爆弹药、人身暴力、老龄化、以及不明的起因。

按性别分类的残疾人

人数

百分比

100 560

66.4

50 863

33.6

共计

151 423

100

按城乡环境分类的残疾人

人数

百分比

城市

100 916

66.6

农村

50 507

33.4

共计

151 423

100

\s各年龄组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百分比(2003年)

75至79岁80和80岁以上0至4岁70至74岁65至69岁60至64岁55至59岁50至54岁45至49岁40至44岁35至39岁30至34岁25至29岁20至24岁15至19岁10至14岁5至9岁各年龄组残疾人占该年龄组总人数的百分比

7. 突尼斯目前正在建立一个数据库,用以存储所有现有的残疾人相关数据。各残疾人区域委员会则将更新各自的地方数据库。

二.《公约》执行情况

8. 突尼斯已通过2008年2月11日第4号法律批准了《公约》,《政府公报》已根据2008年4月22日第1754号命令公布了这项法律。这再次表明了突尼斯承诺致力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是残疾人的权利。在这方面,突尼斯已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

9. 由于批准了《公约》,突尼斯有责任采取立法、行政和社会措施,并制定方案,以便:

使突尼斯的法律和政策与《公约》协调一致;

在地方和国家两级建立并发展相关机制。

三.为使本国法律和政策与《公约》协调一致而采取的措施

10. 突尼斯已采取若干措施,促进使本国法律和政策与《公约》协调一致。本报告各节将对这些措施予以详述。下文将概述其中一些最重要的措施。

11. 在国际社会开始草拟《公约》时,突尼斯颁布了关于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予以保护的2005年8月15日第83号法律。该法律全面涉及对残疾人的保护、照料和社会融合问题的所有方面。该法律还可作为一项框架,据以指导国家制定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予以保护的政策、计划和方案并建立相关机制。

12. 我国已发布有关上述法律的以下命令和决定:

2005年11月21日第3028号命令,其中规定设立有关残疾人融入社会生活的共和国总统奖。该命令已经2008年5月19日第1957号命令修订。

2005年11月21日第3029号命令,其中规定设立残疾人保护事务高级理事会,并具体规定其组成和工作方法。

2005年11月21日第3030号命令,其中要求社会保障机构支付残疾人在公共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和住院时需支付的款项并规定支付方式。

经2006年7月3日第1859号命令修订的2005年11月29日第3086号命令,其中规定设立残疾人区域委员会,确定残疾标准,并列明领取残疾证时所需提供的证明。

2005年11月29日第3087号命令,其中规定雇用残疾人的要求和安排。

2005年11月29日第3088号命令,其中规定了贫穷残疾人获得经济支助的资格,为此种残疾人的寄养家庭作出了存款安排,并规定了此种残疾人的寄养家庭为符合领取用于贫穷残疾人的经济支助资格而必须达到的要求。

2006年5月30日第1467号命令,其中规定了便利残疾人出入公共建筑物、共用空间和设施、住宅楼宇和向公众开放的私人建筑物的技术规格要求。

2006年5月30日第1477号命令,其中规定残疾人可获得信息来源和资料,并规定必须便利残疾人的行动。

2005年11月2日财政部部长和文化及遗产保护部部长的联合决定,其中规定了参观博物馆和历史遗址的门票价格。

2006年1月3日青年、运动和体育部部长的决定,其中规定残疾人可免费进入体育场和运动建筑场所。

2006年4月25日公共卫生部长和财政部长的联合决定,其中规定了符合免交或减交治疗费用资格的残疾人在公共卫生机构和康复设施进行治疗和住院时的财务责任。

2006年6月1日社会事务、团结和海外突尼斯人事务部部长和财政部长的联合决定,其中规定了贫穷残疾人或照料此种残疾人的寄养家庭领取经济支助的金额。

2007年4月21日社会事务、团结和海外突尼斯人事务部部长、公共卫生部长、教育和培训部长、以及青年、运动和体育部部长的联合决定,其中规定了对专门从事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私营机构的成立、组织和运作的各项要求。

2007年4月11日社会事务、团结和海外突尼斯人事务部部长和卫生部长的联合决定,其中规定了成立专门从事为残疾人提供住房和照料服务的私营机构的要求和程序。

13. 除了上述各项命令和决定外,政府还颁布了2002年7月23日第80号法律。2008年2月11日第9号法律对该法律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其第2条禁止在学龄儿童之间进行歧视。该法律第4条规定,国家应力求确保有特殊需求的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14. 关于职业培训的2008年2月11日第10号法律第3条规定,职业训练方案的实质内容和具体安排都应遵守所有争取获得培训的人员机会平等的原则,并规定这些方案都必须遵守有关残疾人的法律。

15. 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事务高级理事会的2008年6月16日第37号法律、特别是其第5条规定,高级理事会有权暗访儿童收容所和照料有特殊需求者的社会机构,以便确定它们是否遵守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内法规定。突尼斯还颁布了关于为肢体障残者从事交易提供便利的2008年11月3日第66号法律。

第四条一般义务

16. 除非同时采取措施,提高包括官方决策者在内的全体民众对《公约》阐明的价值观和原则的认识,否则官方和法律措施将无法行之有效。只有不断努力使国内法与这些价值观和原则协调一致,才能顺利地增进残疾人的人权。

17. 突尼斯政府在这方面的做法与对类似国际文书采用的做法有所不同。按照这种做法,突尼斯在批准《公约》之前以及在过去几年期间开展了一场运动,以求调动所有的公共和私营机构以及残疾事务协会和组织的积极性,对公众进行教育并提高他们的认识。

18.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共和国总统宣布突尼斯加入后开始生效。在议会通过第4(2008)号法律批准了《公约》后,立即宣布了这项决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获得批准后,即按照第1754(2008)号命令予以公布。突尼斯对联合国《公约》起草委员会的工作作出了有效的贡献。我国还参加了若干有关《公约》及其执行情况的区域和国际会议,包括于2009年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黎波里、拉巴特和多哈举行的区域会议和研讨会。

19. 关注残疾问题的协会和非政府组织举办了众多的活动,以促进落实《公约》体现的原则。这些协会和组织在这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包括由巴斯马促进残疾人就业协会在与伊斯兰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合作下于2009年在突尼斯举办的会议上宣传推广《公约》的活动。

20. 在宣传对残疾人权利和《公约》的认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协会和组织包括巴斯马促进残疾人就业协会、全国助盲联合会、肢体障残者总联合会、突尼斯支助智障者联合会、居家严重残疾人联合会、突尼斯残疾人监护人和残疾人之友协会、以及突尼斯多发性硬化症患者协会。政府持续支助这些组织,并鼓励民间社会进一步宣传对《公约》的认识和采用正面的观点看待智障者。

四.一般条款

21. 关于《公约》所载的与残疾相关的概念和用语,包括残疾人的定义以及长期、合理便利和促进充分享有权利的概念,突尼斯的法律作了如下的规定:

“残疾人”和“长期”的定义

22.第83(2005年)号法律第2条规定,残疾人的定义是在出生时或在其后身体、精神或感官患有永久性残疾的人,此种残疾限制了此人从事一种或多种具有个人或社会性质的较重要日常活动的能力,并限制了此人融入社会生活的能力。

23. 突尼斯的立法采用了这一定义,综合了医学和社会各方面的问题。“身体、精神或感官永久性残疾”符合《公约》所述的“长期”的概念,“融入社会生活”则是指社会接纳残疾人,将之视为人类多样性的自然组成部分。

“合理便利”的定义

24. 在有关便利残疾人在公共建筑物、共用空间和设施、住宅楼宇及向公众开放的私人建筑物中行动的技术规格要求的2006年5月30日第1467号命令第3条中,突尼斯立法者对无障碍环境以及便利残疾人行动和获得服务的概念作出了定义。该命令规定,任何可能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得以在正常情况下进入、在其中自由行动并利用其中所有设备的建筑物、机构或设施均应被视为无障碍设施。

25. 上述命令第28条申明,便利自由行动应主要涉及通道、电梯、楼梯、候车亭、厕所和标志,并作出了相关定义。

26. 2006年5月30日第1477号命令对向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交流手段和资料以及便利残疾人行动的办法作出了如下的定义:

制作残疾人可利用的音像资料和文字资料以及交流工具,并使他们能接收和查阅信息。

提供残疾人易于使用的公共交通设施。

促进充分落实各项权利

27. 为了将《公约》规定的原则和一般性承诺、特别是使残疾人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付诸实践,突尼斯已更加重视残疾人,以求确保他们享有法律一视同仁地保障所有个人和团体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这方面采取的特别途径是大量修订旨在保障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法律。

28. 突尼斯还竭尽全力,争取落实下列等等众多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融入社会和经济的权利、平等和不歧视的权利、行动自由的权利、独立的权利以及获得服务的权利。

29. 为此,突尼斯已制定和建立了确保残疾人享有这些基本权利的战略、方案、机制和计划。这些措施包括通过了以下的计划和方案:于2007年开始实施的国家预防残疾计划;于2008年开始实施的国家无障碍环境计划;于2003年开始实施的国家残疾人参与学术活动计划,以及于2005年开始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方案。

30. 除了这些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予以保护的计划外,我国还赋予残疾人许多旨在促进他们享有权利的特权,包括提供免费或低价交通工具,优先与政府部门和机构打交道的权利,并通过免税和豁免其他收费的方式,鼓励私营机构雇用残疾人。

五.落实各项权利和自由

31. 突尼斯日益重视保护和增进所有公民、包括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因此,我国已对宪法和法律框架进行了多次修订,以求保障和保护这些权利。这些修订包括1997年10月28日的宪制性法律,从而强化了政党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并增加了可要求对之进行全民投票决定的对国家的未来具有至关重要利益的问题的数目。

32. 对《宪法》第40条的修订有可能促成使多名候选人竞选共和国总统之职。由2003年8月4日第58号法律对《选举法》的修订则为选民提供了额外的法律保障,并采用了不断审查选民名册的制度,以有助于提高选举进程所有阶段的透明度。

33. 我国众议院由7个政党的成员组成,这保障了实施民主的多边主义制度。我国有9个政党行使了开展活动和举办会议的权利,表达它们的意见并出版报纸。在议会占有议席的政党也有代表在地方、国家和区域机构任职。它们有权获得国家为其活动和出版物提供的财务援助。

34. 突尼斯已为增强意见和言论自由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根据2006年1月9日第1号《基本法》修订了《新闻法》特别是其第3条的最后一段,该段规定,不得要求日报、期刊和杂志必须获得法律审查许可。

35. 为了实现其各项规定平等适用于包括残疾人的所有公民的司法保障和司法系统的独立性,我国已通过了下列法律:

1999年8月2日第90号法律,该法律修订并补充了《刑事诉讼法》,并为被暂时剥夺自由的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措施。这些保障措施包括限制审前羁押,必须通知被羁押者家属,必须说明羁押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被羁押者有接受健康检查的权利,必须保留逮捕记录并提交检察官审查。

2000年4月17日第43号法律,该法律修订并补充了《刑事诉讼法》,并采用了刑事司法领域双重制的原则。

2000年7月31日第77号法律,该法律修订和补充了《刑事诉讼法》,并设立了判决执行法官的职位。

2001年5月3日第51号法律,该法律规定将监狱总局交由司法和人权部管辖。

2001年5月14日关于监狱监管工作的第52号法律,这是第一项此种类型的法律,因为它规定了被监禁者和监狱管理当局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规定有被监禁者的代表参加的纪律委员会拥有对罪犯判处纪律处分的专有权力。

2002年10月29日第92号法律,该法律修订并补充了《刑事诉讼法》,并赋予判决执行法官更大的权力,授权他发布命令、包括释放被监禁者的命令,但条件是被监禁者的刑期不超过8个月。

2002年10月29日第93号法律,该法律修订并补充了《刑事诉讼法》,并规定可通过调解员力求在刑事领域达成和解。该法律确定了处理罪行的替代办法,以求发扬民众和谐精神,并以友善的方式解决争端。

2002年10月29日第94号法律,该法律修订并补充了《刑事诉讼法》,并规定被判处暂时羁押的人或其后证明为无辜的人,可要求国家对因羁押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作出赔偿。

2007年3月22日第32号法律,该法律补充了《刑事诉讼法》的若干条款,其中包括对法警规定了一些义务,即在审问任何嫌犯时,必须告知他有权争取由自己选定的律师予以协助,并将此记录在案。他还有权事先将案件实情告知律师。

36. 在这方面应该指出,司法独立得到了《宪法》的保障。《宪法》第65条明文规定,地方法官具有独立性,不听从于法律之外任何权力机构的意见。因此,就高等司法委员会的成员而言,司法独立能保障各项现行法律得以实施。这也保障了赋予该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权力,这不限于有关表达意见的决定,还包括作出行政决定,尤其是有关就业、晋升、人员调动和纪律处分的决定。

37. 为了明确规定各种权利和自由,突尼斯无条件地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作出了该《公约》第21和22条所述的关于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投诉的声明。此外,为了利用一切现有的手段制止酷刑,我国已通过增订《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二的方式修订了1999年8月2日第89号法律,该条条款以与《公约》第二条完全相同的用语对酷刑作出了定义。

38. 同时,突尼斯政府还正在采取行动,建立控制机制,收集证据,将肇事者移交主管司法当局处理,确保各种形式滥用权力的受害者易于诉诸法律,并能享有其各项权利。鉴于这些措施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它们使残疾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

39. 为了使监狱具备妥善的条件,司法和人权部已确保使监狱的生活条件符合残疾人的健康状况,使肢体残疾的囚犯能出入特别的场所,并改建厕所和浴室。

40. 在为与国际人权组织开展合作而采取的举措方面,应该特别提及的是突尼斯当局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2005年4月签署的协议。该协议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探访所有的监狱和拘留中心,观察拘留条件,在没有相关当局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询问由它本身选定的囚犯的意见,并向有关当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41. 突尼斯已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的代表参加与他们相关的机构,包括设在共和国24个省份中每个省的省级残疾人事务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一名主席、一名负责社会和医疗事务及公共健康的省级部门代表、一名负责协调该省学校和大学卫生事务的医生、一名主管该省培训单位工作的医生、该省教育、培训和就业各部门的代表、以及残疾人社会基金和福利协会的代表。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下列问题进行审议并提供意见:

相关残疾人残疾的程度和性质、残疾证的类型及有效期限、应根据其残疾相关要求及社会经济状况发放的福利金和应享的待遇。

向委员会提交的旨在便利融入社会生活并帮助他人的有关提供设备、义肢和技术援助的申请文件。

有关建议残疾儿童进普通学校就读的文件:委员会负责确定对每种情况最合适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有关建议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康复和就业的最合适融入社会生活程序的决定。

有关将残疾人安置在寄养家庭或照料机构的请求。

有关向无法行动的严重残疾人提供家庭照料服务的请求。

与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及予以保护相关的任何其他问题。

42. 有10个协会派代表参加了残疾人照料事务高级理事会的工作。该理事会是根据2005年11月21日第3029号命令设立的,其任务是支助国家努力执行与预防残疾以及照料残疾人、使之融入社会生活并提高其社会地位相关的国家政策和部门战略。理事会还开展残疾问题研究,并统筹协调各部委、机构、组织和协会的方案以及与残疾问题相关的干预措施。总理担任高级理事会主席,理事会的成员包括所有部委的部长、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代表、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主席、众议院各政党领导人、残疾事务协会和国家组织的10名领导人。

43. 突尼斯鼓励组建残疾人协会。目前已有101个此种协会,在全国各地共计有242个分会。它们开办了279个特殊教育中心,其覆盖面达共和国80%的地区。

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

44. 《公约》第五条按照《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和第二十五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四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的规定,确认了无歧视的平等原则。

45. 突尼斯有关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的立法的本质和条款都符合这些文书的原则。第83(2005)号法律第1条规定,残疾人应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提高社会地位的机会,并应得到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46. 上述法律把将产生任何减少残疾人的机会或对之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规定或措施都视为歧视行为。

47. 突尼斯的立法采取了旨在确保残疾人获得真正平等的机会和待遇的特别鼓励措施,从而实施了“积极歧视”的原则。

48. 按照上述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五条规定的目标,突尼斯有关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的立法实施了“积极歧视”的原则。配额制度确保了向残疾人分配一定比例的培训和就业机会,并确保他们能从事私营项目、获得贷款、有指定的专用停车位和享有应得的交通权益。

第六条残疾妇女

49. 1993年8月13日通过的《个人身分法》彻底摆脱了历来不认识到包括残疾妇女的所有妇女人格尊严的状况。这是一份解放妇女的文书,因为它以法令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和禁止随意休妻,并摒弃了使妇女沦为不具备完整人格者的习俗和传统。

50. 一些其他的改革使这一趋势继续发展下去。这些改革包括1993年7月12日第74号法律规定的改革,该法律修订并补充了《个人身分法》,允许妇女能共同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这是突尼斯在争取实现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道路上迈出的另一步。

51. 该法律设立了赡养费和离婚年金保障基金,从而确保了离婚妇女、包括离婚的残疾妇女及其子女在前夫无法使之过体面生活时由国家支付赡养费。

52. 1981年5月29日第46号法律是为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予以保护而颁布的第一份全面的法律。这项法律已由1989年3月14日第52号法律予以修订和补充。

53. 突尼斯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这标志着它进一步承诺致力于增进残疾妇女的权利。残疾妇女占我国残疾人总数的33.6%(残疾人则占总人口的1.56%)。妇女是令人特别关注的群体,因为她们是社会的“半边天”。

54. 关于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予以保护的2005年第83号法律是载明残疾妇女以下权利的重要基石:健康权(第14 和15条);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第19-21条);康复权(第23条);就业权(第26-31条)(在按照为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创造谋生手段的国家方案为创收项目提供的启动资金的受益者中,妇女占了20%);参加文化活动的权利;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突尼斯在北京残奥会上赢得了21枚奖牌,其中妇女占了8枚,包括三枚金牌);以及享有福利的权利。

55. 在残疾妇女权利方面取得的总体进展有所提高,其原因是根据一整套协调一致的原则给予她们关怀和重视,这些原则中最重要的或许是综合处理人权的办法、经济与社会两方面之间的协同作用、加强民间社会实体的作用、以及发扬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团结风尚。因此,残疾妇女在若干领域很活跃。

56. 为了确保所有的发展方案都体现两性平等和两性均等的原则,各项社会政策和方案已采用了两性平等的方针。

57. 民间社会机构表示必须将残疾成年和青年妇女纳入专业培训计划,并协助她们创业。突尼斯助聋协会倡导提高社会对聋人妇女问题的认识。它呼吁从事处理妇女问题的部委和组织使聋人妇女充分和积极地参与所有领域的活动,并对聋人妇女的境况进行更多的研究。

第七条残疾儿童

58. 由1995年11月9日第92号法律通过的《儿童保护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概念使突尼斯的儿童保护立法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条款。

59. 突尼斯一直在奋力改善儿童的境况,培育他们的民族特性,使他们为过自由和负责的生活作好准备,向他们提供照料和保护,发扬增进儿童权利的风尚,酌情征求儿童就对他们有影响的事项发表意见,尊重和支持他们的权利,同时时刻铭记童年独特的特点和儿童的最佳利益。

60. 《儿童保护法》载有与残疾儿童权利相关的条款,特别是第17条,其中规定除了其他公认的儿童权利外,有精神或身体残疾的儿童应享有获得医疗照顾和治疗的权利,并获得足够的教育和适应训练,以确保他们实现自给自足,并促进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61. 随着《残疾人权利公约》获得批准,突尼斯规定残疾儿童应与其他儿童一样充分享有符合他们最佳利益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62. 第83(2005)号法律是朝落实法律赋予残疾儿童在包括预防残疾、保健、教育和培训等若干重要领域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方向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63. 突尼斯认为,要使儿童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具有实际意义,就必须同时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成熟程度,使他们享有参与对他们有影响的事项并对之自由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一方面,这可确保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决定对儿童的实际情况是可取、有益和适当的。另一方面,这可鼓励儿童参与可有助于他们从小就为履行义务和逐步承担自己的责任作好准备(见由1995年11月9日第92号法律通过、经2002年4月17日第41号法律补充的《儿童保护法》第10条)。

64. 代表残疾人工作的协会对为突尼斯境内残疾儿童取得的成就表示满意。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了增进,特别是通过国家包容性教育方案得到了增进。残疾公民无论其年龄或社会地位都享有终身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这些协会还要求充分利用媒体的潜力提高对残疾儿童权利的认识,同时强调了家庭在灌输残疾儿童权利文化的价值、原则和基础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提高认识

65. 突尼斯一直致力于按照国际人权文书确定的目标,尽可能广泛地传播人权文化。我国修订了各级小学和中学的课程,包括所有的教科书,并将人权教育定为高等教育本科和研究生学位所有课程的必修课。

66. 这方面努力的重点是清除教育课程中的任何偏见,以求使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现2002年第80号法律设想的关于学校教育和教学的如下最终目标:

使青年作好准备,以便在不存在基于性别、社会出身、族裔血统或宗教的歧视的环境中生活;

使学生能在贯穿宽容和公正原则的环境中发展自己的个性并走向成熟。

67. 教育部已开始将与人权、自由和接受其他人相关的基本材料纳入课程内容,以此作为全面改革教育系统的组成部分(见2002年第80号法律,该法律经关于职业培训的2008年2月11日第9号法律以及2008年2月11日第10号法律修订和补充)。

68. 教育部还采取了措施,确保将残疾人纳入大学的学术和专业培训方案之中(执行2005年第83号法律第4条)。2007和2008年举办了若干以残疾人的潜力为主题的绘画及征文比赛。

69. 为了消除基于残疾以及性别和年龄的成见、歧视和虐待行为,突尼斯已通过电台广播、电视和印刷媒体开展有关残疾问题的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国家和地区广播电台每周播放20次有关这一问题的节目。此外还举办了若干次有关残疾人能力问题的论坛讨论和研讨会。

70. 残疾问题还成为2002、2003、2005和2006年发行的一些邮票的主题。现已预定在2010年下半年举办以这一问题为主题的共计24次的区域研讨会。

71. 印刷媒体宣传了残疾人的正面形象并倡导尊重残疾人权利,从而在提高社会对残疾人能力的认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已制作和分发了传单和其他出版物。现已尽可能广泛地以阿拉伯文和法文分发与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予以保护的立法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相关的资料汇编。

72. 政府还一直在努力在科学研究和数据收集工作中纳入残疾相关问题。现已为此建立了若干科研单位和实验室,包括在高等教育部建立了一支科研队伍。对于多重残疾和学习障碍已开展了一项研究,设在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研究所的一个研究组已开始对先天性聋人进行研究。这些科学工作已提高了全社会的认识,并促进了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

73. 代表残疾人工作的协会的代表赞扬在这些领域取得的成就。他们提到了马努巴大学和巴斯马协会联合举办的“实现希望运动”的活动,其目的是使学生熟悉与残疾人交往并接受残疾人的观念。这些协会呼吁加大工作力度,促成产生积极的社会意识,并发扬接受其他人的风尚。

第九条无障碍

74.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等金融机构指定为“新兴国家”的国家中,突尼斯在逐步落实更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方面一马当先。我国的政策已对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残疾人产生了积极影响。

75. 无障碍对残疾人融入公共生活至关重要。突尼斯的立法最初于1981年将其注意力转向这一领域。关于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予以保护的1981年第46号法律第23条规定,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必须配备残疾人可使用的设施。

76. 规范公共建筑物的1991年4月8日第511号法令第7条之二规定,任何公共建筑方案都必须考虑到采用便利残疾人使用的技术规格。

77. 1991年10月8日,住房和土地管理部部长公布了一项决定,规定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必须调整其技术规格,以便行动不便者使用。该决定涉及通道、电梯、楼梯、候车亭、停车场、厕所、电话、标志和设施使用的规格。

78. 规范体育和运动的1994年8月3日第104号法律第15条规定,任何建造运动场或游泳池等运动设施基础结构的人员都必须确保,这些设施可便于残疾人观看或参与有关的体育活动。

79. 其后的若干项法律进一步详尽制定了突尼斯有关无障碍的立法。这些法律包括有关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予以保护的2005年第83号法律,其中有4条(第10-13条)专门述及便于残疾人使用的问题;2006年5月30日第1467号法令,其中规定了公共建筑物、共用空间和设施以及向公众开放的私人建筑物便于残疾人使用的技术规格;以及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交通和交流工具的2006年5月30日第1477号法令。

80. 为了落实这些规定,已于2007年通过并于2008年开始执行一项确保实现对残疾人无障碍的国家计划。

81. 某些机构表示关注的是,共和国某些地区的一些公共空间依然不符合无障碍要求,因此呼吁国家有关机构重新设计这些公共空间,在表明私人和公共场所的书面标志上添加图案符号,据此纠正这种现象。

第十条生命权

82. 突尼斯的立法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条的规定,其中重申了残疾人固有的生命权。

83. 经1973年11月19日第58号法律修订的《刑法典》第241条规定了对生命权的法律保护,该条将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的堕胎行为定为刑事罪。

84. 我国已制定了国家战略,规定在生命的所有阶段早期筛查和检测各种疾病、缺陷和残疾,从而预防残疾和最大程度地减小其有害影响。

85. 第83(2005)号法律保障残疾人享有尽可能最好的保健、医疗服务和康复护理的权利。

86. 突尼斯的立法保障残疾人免费获得保健服务、安装义肢和康复护理的权利,由国家支付其费用(第83(2005)号法律第14-16条)。

第十一条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

87. 按照《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出于在武装冲突、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等危难情况中对残疾人的人道主义考虑,突尼斯在必要时优先向该群体的成员提供紧急援助。

88. 现已采取立法措施,确保此种处境下的残疾人得到保护并保障他们的安全。经2009年3月2日第11号法律第24条第1款通过的《火灾、爆炸及建筑物倒塌安全和防范法》规定,规范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的安全制度应涵盖涉及所有类型建筑物的通用规定,并涵盖涉及依据其功能、大小、设计和能力、包括可供残疾人使用的能力所确定的特殊类型建筑物的规定。现已对此种建筑物制定了相关的安全条例。

89. 经1995年11月5日第92号法律第17条通过的《儿童保护法》规定,儿童应享有经合法批准的国际条约确认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所有保障,并禁止使儿童卷入战争和武装冲突。

90. 应该指出,突尼斯以下述三个特点著称:内部稳定,在与邻国的关系中遵循睦邻友好原则,促进在全球各地发扬和平与宽容的文化。

第十二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91. 突尼斯《宪法》第6条保障所有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平等。突尼斯自独立以来一直在竭尽全力,确保社会各阶层在法律面前平等,并在这方面遵守国际协定和文书的条款,包括遵守《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二条,该条规定缔约国应承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合法权利的能力。

92. 按照这些条款,第83(2005)号法律保障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93. 经1906年12月15日法令通过的《义务和合同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都享有依法由本人或他人负责履行法律未明文禁止的任何行动的权利。该法第6条确定了应予以限制此种权利的人,这些人包括:

在不受其父母或监护人约束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13至20岁的青年人;

在不受其监护人约束的情况下签订经法律规定其监护人必须参与签订的合同、而且因为无精神行为能力或因为作出了不容社会接受的行为而受到监护的人。

94. 《义务和合同法》在合同义务方面向这些人提供法律保护。此外,在出现造成罪行的行动时,突尼斯《刑法》向不满13岁或无精神行为能力的人提供法律保护。

95. 突尼斯法律向某些类别的人提供额外保护。关于便利涉及身体残疾者从事交易的2008年11月3日第66号法律要求民事登记处在须由盲人签署正式文件时应该口述相关文件或有证人在场。

96. 精神失常和精神发育迟滞不构成《个人身分法》第5条和第16-19条所述不得结婚的精神残疾之一。因此,未受监护的精神失常者或精神发育迟滞者可自愿结婚,受监护者则可在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下结婚。突尼斯法律还赋予受监护的精神失常者和精神发育迟滞者要求取消监护的权利。

97. 突尼斯法律向精神失常和精神发育迟滞的残疾人以及盲人在签署文件时提供的法律保护反映了保障这一类人的权利的愿望,这是鉴于这些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为的过程中可能有遭受不公正待遇和虐待的危险。

98. 突尼斯法律不仅仅是满足于保障残疾人行使其合法权利。它还为对这类人的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在智障者或盲人签署行政文件或保证书时就是如此。现已按照2008年第66号法律的规定,对《物权法》第378条以及规范公证行业的1994年5月23日第60号法律进行了修订。

99. 此外还采取了适当和有效的措施,确保残疾人与其他人平等地享有获得贷款的权利。领取福利金的残疾人有权向社会保障基金贷款,用以购置配有残疾人使用设备的车辆,对此也没有规定就业或最低工资的要求。他们可获得利率为6%而不是8.5%的特别低息优惠贷款。

100. 残疾人还有权优先获得突尼斯团结银行的贷款,该银行向小企业提供资金,但将其贷款总额的3%保留给残疾人。残疾人还可以与其他公民平等地从商业银行获得标准贷款。据最新的现有统计数据,有3,136名残疾人获得了突尼斯团结银行的贷款,9,110名残疾人获得了发展协会的贷款。

第十三条获得司法保护

101. 根据突尼斯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残疾人权利的愿望,司法和人权部已将人权视为其优先事项。该部部长由一名人权协调员协助工作,其任务是监测人权状况、接受投诉、并在人权事务高级理事会以及包括内政部、外交部、社会事务部等其他部委合作下开展人权问题研究。

102. 司法系统是独立的权力机构。《宪法》第65条规定,地方法官具有独立性,不听命于法律以外任何权力机构的意见。突尼斯的立法保障包括残疾人的所有人都有权诉诸所有三个级别的司法系统。

103. 为便利残疾人诉诸法律,突尼斯已采取措施,确保他们能以受害人、嫌疑人和证人的身分切实有效地在法律程序的所有阶段诉诸法院,这些措施包括为审判室配备经宣誓的手语译员。

第十四条自由和人身安全

104. 按照其《宪法》及其根据国际协定所作的承诺,突尼斯正在继续努力保障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突尼斯《宪法》第12条申明,预防性拘留应接受司法监督,预防性逮捕只有在获得司法认可后才能进行。不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就不得对任何人进行预防性拘留或逮捕。现已修订了《宪法》第13条,从而明文规定应给予被剥夺自由者人道的待遇并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105. 突尼斯强调残疾人人身自由的原则,因此突尼斯的立法强调,残疾人应能留在家庭中生活,而不应该因为他们有残疾而剥夺其自由。第83(2005)号法律第18条规定了以下的照料措施:

向居家的残疾人提供照料服务;

向贫穷残疾人或其合法监护人提供物资援助,帮助满足他们各种基本需求;

将残疾人安置在寄养家庭生活。

106. 该项法律第17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应残疾人本身或其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将其安置在向残疾人提供住宿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内生活。突尼斯有下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住房:

Al-Sanad社会和教育中心:该公共设施在由国家设立的病房中收容6岁以上的残疾人。该中心能容纳108名残疾人,为他们提供照料、治疗和康复服务,并协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贫穷精神发育迟滞者中心:该中心可为110名残疾人提供住宿服务。

阿曼社会关怀中心:该公共设施可向110名智障者提供住宿服务,这些智障者是在精神病情稳定后由精神病院转送来的残疾成年人。

107. 为了监测此种专门机构的条件,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事务高级理事会的2008年6月16日第37号法律第5条授权理事会主席暗访惩处和改造机构、拘留中心、儿童收容所和有特殊需求者收容机构,以便评估这些机构遵守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家立法的情况。

108. 人权和基本自由事务高级理事会是监测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国家机制。为了提高其监测效能,高级理事会于2009年6月17日在总部举行了会议。主要的残疾事务协会在会议期间表示了它们的关注、提出了建议并表明了愿望。这些建议包括以下方面:

设立一个代表委员会,负责监测所有类别残疾的状况,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状况,并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制订一项计划,使有关各方明确认识到必须采取行动,确保在所有领域充分实施有关残疾人的法律和行政条款的规定。

作出努力,将某些残疾视同肌肉萎缩症那样,增列在可全额支付其治疗费用的慢性疾病清单中。

有关当局应准许豁免对残疾人专用器械和设备应征收的税款和关税。

鼓励成立各种协会,负责对居家的严重残疾人提供援助,因为肌肉萎缩症患者对获得此种援助的要求尚未得到满足。

制定有关高级理事会访问各种协会和基金会的程序。

第十五条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09. 突尼斯经1988年7月11日通过的法律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7年11月26日通过的一项法律修订了《关于预防性拘留和预防性逮捕的法律》,该《法律》为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残忍的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

110. 第83(2005)号法律第3条规定,国家有责任保护残疾人免受经济剥削和性剥削、流离失所和被遗弃行为之害,因为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第十六条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

111. 突尼斯的法律保障保护残疾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和疏忽行为之害。《刑法典》第212条、第212条之二和第213条规定应对下列行为进行惩处:

有意或无意和故意将儿童或没有能力照料自己的残疾人遗弃在人群拥挤之处;

对这些人造成或在很大程度上促成其身体或心理伤害;

因疏忽行为而致使这些儿童或残疾人遭受伤害或丧失肢体,或造成身体或精神残疾。

112. 突尼斯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之举,重申了它承诺将致力于采取法律、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残疾人免受剥削、暴力和一切形式的虐待之害。第83(2005)号法律第3条规定,保护残疾人免受经济剥削和性剥削、流离失所、疏忽和遗弃行为之害,是必须由有关各方分担的国家责任,这些有关方包括家庭、国家、地方协会、公共和私人基金会、国家组织和协会、个人以及残疾人本人。

113. 突尼斯已采取若干措施,协助残疾人维护本身的健康,并确保他们获得康复、教育和培训服务,以便融入社会生活。人权和基本自由事务高级理事会视察照料有特殊需求者的机构,以便调查和报告涉及剥削、暴力和虐待行为的案件。

114. 突尼斯的立法责成高等教育机构履行的任务之一,是监测经认可的教育中心实施残疾人教育、康复和培训方案的情况,确保这些中心采用适于残疾儿童的教学方法,而不致以任何方式使他们处于遭受剥削、暴力和虐待之害的危险处境。

115. 经1995年11月9日第92号法律通过的《儿童保护法》第30条授权保护儿童事务官员在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或儿童的生活环境或活动使之有可能遭受任何形式伤害的危险时、尤其是在出现适用第20条所列的任何下列情况时进行干预:

儿童失去父母从而没有家人抚养。

儿童有可能遭受疏忽之害和流落街头。

儿童显然和持续地无法受到教育和照料。

儿童遭受习惯性虐待。

男童或女童遭到性剥削。

儿童被利用从事有组织犯罪行为。

儿童被迫乞讨或遭受经济剥削。

家长或监护人无法照料或教育儿童。

116. 代表残疾人开展工作的协会已认识到《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六条给予残疾人特别保护使之免受剥削、暴力和虐待之害的重要性。这些组织要求加大制止这些行为的立法、行政、教育和文化努力的力度。

第十七条保护人身完整性

117. 通过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突尼斯承诺将致力于保障落实《公约》第十七条规定的保护残疾人的人身完整性,该条规定,“每个残疾人的身心完整性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尊重”。未经残疾人本人或其合法监护人完全同意,就不得利用残疾人进行医学实验或强迫他们接受治疗,并绝对禁止强迫残疾妇女接受绝育或人工流产手术。

第十八条迁徙自由和国籍

118. 突尼斯一贯将迁徙自由和国籍视为圣神的问题。包括残疾人的所有公民,从出生时起就享有拥有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突尼斯的法律将不进行出生登记定为刑事罪。

119. 突尼斯《国籍法》第6条规定,下列人等应拥有突尼斯国籍:

父亲为突尼斯人者;

父亲身分不明、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但母亲为突尼斯人者;

在突尼斯出生、母亲为突尼斯人、父亲为外国人者。

《国籍法》第7条规定,在已确认应拥有突尼斯国籍权的所有情况下,出生时就获得这一权利。

120. 关于拥有身分证明文件、国籍、姓名和家庭关系权利的突尼斯法律完全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八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8条的条款。

121. 突尼斯按照《宪法》第10条,保障所有公民都有权在突尼斯境内自由迁徙、离开突尼斯、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住所所在地。法律规定不得遣返任何公民,也不得禁止任何公民返回本国。

122. 突尼斯法律保障突尼斯公民享有应要求向他们签发护照的权利。行政当局只能根据法院的裁决拒绝签发护照。

123. 突尼斯已通过批准国际文书和条约的方式,表明它对落实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诺。突尼斯已在最近采用电子更新犯罪记录的方式。这些措施一视同仁地适用于包括残疾人的所有公民。

第十九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

124. 突尼斯承认所有残疾人都享有在社区中生活的平等权利以及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选择,并已采取众多措施,便利残疾人充分享有这一权利以及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生活。残疾人可在家庭和自己选择的住所生活,而不是被迫在收容机构或与他人隔离的社区生活。

125. 突尼斯法律规定应在设备妥善的街区向残疾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公寓。第83(2005)号法律第13条规定,共有住房街区必须建有配备残疾人适用设施的住宅单位。

126. 突尼斯向严重残疾患者或多重残疾患者提供在家保健和康复服务。这些服务由协助居家的严重残疾患者的协会提供,以便使他们能留在家庭环境中生活。

127. 为了创建提供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服务的专门框架,2009年12月30日第3850号法令创设了“关爱生命”的新专业,该专业设有护理学校的课程,并规定了获得关爱生命援助学位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条个人行动能力

128. 突尼斯在这方面的工作重点是确保创建无障碍环境、提供信息和通信技术、便利残疾人行动、并使他们能利用促进他们融入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服务。

129. 促使残疾人更容易过日常生活,从而保障他们融入社会,并享有参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130. 现已采取了下列措施:

使残疾人及其助理人员能免费或以折扣价进行旅行和购置助行器具(第83(2005)号法律第11条);

为贫穷残疾人免费提供义肢(第83(2005)号法律第15条);

残疾群体成员及其监护人可利用社会基金购置义肢(第83(2005)号法律第14条)。

131. 突尼斯已制定了便利残疾人行动的国家战略。该战略已于2009年开始实施,其重点是以下领域:

改建民用建筑物

检验各部委和有关机构在中央、区域和地方的建筑物的结构;

确定需要采取的行动;

为每个部门制定分阶段改建方案,列出优先事项和时限计划;

遵守法律对新建筑物规定的要求。

改建政府建筑物和设施,尤其是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和设施

制定由地方当局实施的分阶段改建方案,确保达到对现有建筑物的最低要求,包括对通道和出入口、门户、坡道、楼梯和候车亭的要求;

符合法律对新建筑物以及扩建、改建或翻新现有建筑物的要求;

改建道路、通道和人行道;

改建交通繁忙的城市道路;

改建公共建筑物以及行政和服务中心的出入口;

实施试点项目,确保农村地区实现无障碍环境。

改建公共交通设施

制定分阶段改建方案,根据第1477(2006年)号命令改建现有的公共交通车辆;

将便利残障人行动作为决定购置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考虑因素,并提请合同委员会注意。

改进信息和通信技术

制定便于残疾人访问的政府网站的时间进度表;

向通信服务业者提供更多的资金,用以提供残疾人易用的设备。

提高认识

发布有关便利残疾人行动和融入社会生活的公众服务通知;

举办有关便利残疾人行动的研讨会和活动;

为建筑师、房地产开发商和其他有关方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

拟定准则,确保便利残疾人出入公共空间和通道。该准则已在因特网上公布供广大公众查询。

房屋和土地规划部在与内政和地方发展部以及社会事务、团结和海外突尼斯人事务部合作下,于2010年5月13日举办了“便利残疾人在公共空间行动教育日”的活动。

132. 现已取得以下成果:

向公众开放的一些政府及私人建筑物已配备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

主要的空中、陆地和海上中转站、包括机场和主要的火车站和地铁站已配备了便利残疾人行动的设施;

大城镇主要街道已配备了便利残疾人行动的设施,尤其包括人行道和交通信号灯;

一些体育设施已配备了便利残疾人行动的设备;

一些文化和休闲设施及公园已配备了便利残疾人行动的设备,特别是拆除了建筑障碍物;

公共场所、包括旅游和贸易中心已采用了便利残疾人行动的设施;

一些泳滩已采用了便利残疾人行动的设施;

残疾人及其助理人员已可使用一些临时休息点和公共候车亭。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交通工具

133. 目前正在逐步采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其中包括:

地铁车厢;

公交车;

每年约有20辆公交车、或迄今总计有274辆公交车可供残疾事务协会使用;

为残疾人指定了优先座位;

每列客运列车已有一节车厢设有残疾人专用厕所;

现已免除对进口、制造和销售残疾人专用公交车的手续费及关税。

134. 残疾人在购置专为他们使用而改装的汽车时享受减税优惠。残疾人事务协会和机构运送残疾人的公交车可免交道路通行费和增值税。

135. 一些残疾事务协会要求对用以便利残疾人生活和促进他们融入社会生活的所有设备和资金全部豁免税款和关税。它们还要求加快实施方案的进度,并以行政中心和公共机构为优先实施对象,从而使残疾人能获得各种服务。

第二十一条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

136. 突尼斯《宪法》第8条以及适用的法律尤其是《新闻法》确认了人人都享有《公约》第二十一条所述的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的基本权利。国家级出版物多数由私营部门和各政党经营。它们以多种语文出版,其内容涉及一系列专题,在突尼斯市场可自由购阅。

137. 突尼斯视听媒体部门的多元化也反映了这一权利。除了国家电视频道和“突尼斯21频道”外,还有两个私营电视频道和3个私营广播电台。法律保障人人充分享有使用卫星天线收看电视节目的权利。

138. 国家提供各种资源和设备,鼓励媒体为残疾人播送社会和文化节目。通过“突尼斯7”和“突尼斯21”频道提供的全国电视服务、以及通过国家广播电台和青年及地区广播站提供的电台广播服务,媒体数年以来一直在为残疾人播出每天一次和每周一次的节目,平均约为每周播出20个节目。

139. 通过批准《公约》,突尼斯进一步表明了它全心全意地承诺落实自由表达言论、意见和获取信息的权利。第1477(2006)号命令第1条指出,要使媒体和通信设施适应残疾人的需求,就必须改变视听和文字媒体以便残疾人使用,使残疾人得以查询和获得信息。

140. 该命令第2条指出,公营和私营媒体机构应采用手语和字幕,确保残疾人可观看和收听视听节目、特别是新闻简报节目。

141. 现已根据这些规定,使残疾人参与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制作工作。新闻节目已采用手语解释,其他电视节目则使用了字幕。教育部使用盲文对盲人进行教育,并免费提供盲文教材。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中心依据聋人和听障者协会代表提供的资料,出版了标准化突尼斯手语词典。

142. 手语词典已在突尼斯著作版权局进行了注册,注册号为09-13-15-03-2010。此外还举办了多次介绍该词典的培训班。公共行政建筑物和一些公共交通站已采用了供残疾人使用的标志和方向指示牌。

143. 许多与残疾相关的方案已采用了现代通信技术。其实例之一是“残疾人电子技术服务”倡议,其中包括为残疾学生提供学习支助,以及为残疾人提供远程服务。突尼斯已建立了24个配备了残疾人易用设备的媒体和通信单位,每个省均有一个此种单位。

144. 这些单位提供若干远程服务,包括远程通信和电子、因特网和媒体服务。它们可协助处理一系列社会问题,并提供查询和其他服务。

145. 2007年开设了残疾人网站www.handicap.tn, 用以确保残疾人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多数残疾事务协会开设了自己的网站。

146. 几年前成立了全国残疾儿童媒体中心,此外还成立了相应的地区中心。

147. 突尼斯目前正在修改所有的行政网站,以便残疾人使用。希望开设此种网站的残疾事务协会可获得4,000突尼斯第纳尔的奖励津贴。

148. 为了最佳利用信息和现代技术,残疾人在使用因特网服务时可享受5%的折扣优惠。

第二十二条尊重隐私

149. 突尼斯《宪法》第7条保障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充分享有其各项权利。只有为了维护他人的权利、公共利益、国防、经济繁荣或社会进步而通过的法律,才可限制这些权利。

150. 《宪法》第9条保障任何年龄的公民享有《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关于私生活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家居和通信保密的不可侵犯性均得到保障。

151. 《刑法典》规定可对违反家居不可侵犯性的行为判处两年以下徒刑(第257-257条)以及对违反通信保密的行为判处三个月的徒刑(第253条)。

152. 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已通过了多项法律,据以保障在因特网上交流信息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三条尊重家居和家庭

153. 突尼斯批准了《公约》,这反映了它处理所有涉及婚姻、生育和关系等事项的做法;残疾人与其他人平等地受到尊重。

154. 残疾人有权按照《个人地位法》结婚并建立家庭。该法律允许精神病患者(即符合残疾标准并拥有残疾证的人)或是在获得其监护人同意后结婚,或是在未受监护的情况下经本人自愿同意后结婚。突尼斯法律不限制配偶决定希望生育多少子女的权利。

155. 突尼斯关于收养、托管和监护的法律未载有禁止残疾人养育儿童的任何条款。儿童的利益依然最为重要。无论有无残疾,此种利益是决定是否将儿童交由某一家庭照料的唯一考虑因素。

156. 在孕前、孕期及其后接种疫苗的目的是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新生儿疫苗接种是免费和强制性措施,并需按时间表进行接种。突尼斯新生儿疫苗接种率已达98%。我国已为青年聋人和盲人开设生殖健康培训课程。

157. 突尼斯正在努力协助残疾人改善生活,并维持其家庭稳定。国家向贫穷残疾人每年发放23,000突尼斯第纳尔的定期津贴。发放给有学龄子女家庭的津贴高于这一金额,并根据生活费用予以定期修订。

158. 突尼斯认为,家庭环境对儿童的平衡成长很重要。因此,法律特别强调重视生活在所有环境中的残疾儿童,并强调重视尽可能居家的残疾儿童。

159. 《儿童保护法》第4条规定,任何当事方采取的任何程序和措施,都应以儿童的利益为重,将之视为高于一切的考虑因素。《儿童保护法》第7条规定,在家庭采取的预防行动应成为首要的考虑因素,据以保障父母在教育和养育子女方面的作用。

160. 《儿童保护法》第8条规定,任何决定的目的应该是让孩子留在家庭环境中生活,但如果司法当局明确认为儿童留在家里会使其处境岌岌可危时则例外。不过应该指出,家长教育和养育子女的作用并未赋予他们享有绝对的自由;必要时,社会依然有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供信息而履行干预的责任。

161. 残疾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数目已因此大幅度增加到279个,但其中提供住宿的只有4个,即占这些中心总数的0.014%。

162. 突尼斯的方针是偏向于使残疾人留在家庭环境中生活。第83(2005)号法律第17条规定,残疾人可由某一家庭托管,而该家庭可获得现金或实物补助。

163. 按照这种方针,2008年10月以来已将40名残疾人安置在家庭中生活。国家可以应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律代表的要求、以及应寄养家庭的要求采取此种行动。

第二十四条教育

164. 突尼斯实行义务教育。残疾儿童享有不受任何限制或条件在公立学校就读的权利。经2008年第9和第10号法律修订和补充的第80(2002)号法律第4条规定,国家应努力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创造享有此种权利的适当条件。该法律第2条规定,应该平等和不歧视地教育残疾儿童。

165. 第83(2005)号法律第19条规定,国家应确保残疾儿童享有以正常的方式接受指导、教育、适应训练和培训的权利,并应平等地享有此种权利。

166. 突尼斯实行免费和义务公共教育的政策已取得了以下成果:

99%的学龄儿童在校就读;

毕业合格率有所上升,不合格率和辍学率有所下降;

学校基本设备有所改善;

约有5%的学校已接通因特网。

167. 该法律第21至第25条保障无法参与主流教育和培训的残疾儿童按照其特殊需要获得教育、适应训练和培训。

168. 突尼斯制定了学校融合国家计划。该计划已于2003-2004学年开始实施,并将持续到2010年。计划规定各类残疾人可在普通学校学习。计划包括三个阶段,其重点是以下几点:

确保建立无障碍环境并消除实体障碍,使残疾人切实融入公共生活;

为融合作好充分准备,尤其是包括早期发现和诊断残疾;

向监护人提供指导、情况介绍和物资支助;

增加早日融合的机会,特别是在学前教育层面的融合机会;

提高教育系统融合残疾儿童的能力,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确保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并在必要时提供个人支助及技术和保健支助;

提高有关教学、支助和其他活动各方面的能力;

现已制定了适当的媒体和通信战略,据以调动所有行为者的积极性,并提高和改进他们的认识和工作方法,从而提高他们在教学进程中的参与度;

现已强调了残疾事务协会的作用,也强调了它们参与整个教育融合进程的必要性。

169. 该计划的第一阶段旨在使6至9岁的肢体残疾儿童、耳聋儿童以及轻度精神残疾儿童融入普通学校。第二阶段旨在使视力残疾儿童入学并普及学前教育。第三阶段涉及截至2009-2010学年的小学、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中心的教育。

170. 全国各地目前有327所融合残疾人的学校,其中包括316个学前班。约有1,496名学生患有轻度和中度残疾,另有6,000名残疾学生已主动进入这些学校。

171. 突尼斯一直在努力制定各种优质教育方案,据以确定必要的框架,并为工作人员定期开设培训课程。

172. 突尼斯政府与民间社会机构之间的伙伴关系,对于残疾人成功地融入普通学校至关重要。因此,一些相关的协会正在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向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学生提供援助、教学支助和适应训练,包括言语治疗及理疗。

173. 为了使残疾学生能顺利地参加考试,突尼斯在必要时向残疾学生提供帮助书写的人员。在参加国家考试时,允许残疾人延长答题时间。

174. 突尼斯的原则是鼓励残疾人完全融入普通学校,但也向无法在普通学校上课的残疾人提供特别的教育和培训服务。社会事务部开办了6个专门机构负责照料残疾学生。具体情况见下表。

在公立教育机构就读的学生人数,2009年

教育机构

学生人数

设在Sidi Thabet 的Al-Sanad社会教育中心

102

肢体残疾人健康和教育中心,Nabeul

43

聋人职业培训中心,Ksar Hellal

43

肢体残疾人和后天残疾人康复中心

76

Al-Iradah中心

101

共计

365

按残疾类别开列的公立教育和适应训练机构,2009年

残疾类别

中心数目

受益人人数

精神残疾

2

203

听力残疾

1

43

肢体残疾

2

119

视力残疾

6

631

共计

11

996

175. 突尼斯还有由残疾事务协会管理的279个专门化教育中心网络,其涵盖面达全国80%的地区,照料的残疾人约为1.6万人。这些中心提供教学、适应训练及培训服务。具体情况见下表。

协会/分会

中心

分支中心

学生人数

突尼斯援助精神残疾人协会

111

90

7 080

援助无家庭支助残疾人中心,Manouba

1

110

Ibn Sina协会

4

77

Ouladna残疾儿童监护人协会

2

77

突尼斯唐氏综合症患者协会

1

1

65

保护精神障碍者和自闭症儿童协会

2

43

突尼斯促进精神健康协会

2

2

54

自闭症儿童监护人和自闭症儿童之友协会

1

共计

124

93

7 506

肢体残疾

协会/分会

中心

分支中心

学生人数

肢体残疾人协会

19

45

768

促进肢体残疾人协会,Sfax

1

196

多重肢体残疾人区域协会,Sousa

1

157

Sabaseb肢体残疾人和肾衰患者协会

1

58

El Indimaj 肢体残疾人协会,Metlaoui

1

21

援助和培训肢体残疾人协会,Ben Arous

1

38

共计

24

45

1 238

视力残疾

协会/分会

中心

分支中心

学生人数

全国助盲联合会

12

24

173

马格里布Nadi Al Bassar协会

1

共计

13

24

173

听力残疾

协会/分会

中心

分支中心

学生人数

突尼斯助聋协会

38

37

2 049

促进聋人福利协会

13

13

615

共计

51

50

2 664

各种残疾

协会/分会

中心

分支中心

学生人数

残疾人监护人和残疾人之友协会

20

1 175

各种协会

35

1 637

融合专门化学校联合会

3

81

Ettafael儿童适应训练协会

1

119

突尼斯母亲协会

1

71

Al Rabi援助老年残疾人协会

1

31

残疾人适应训练和融合协会,Ettadhamen

3

1

106

共计

64

17

3 220

多重残疾

协会/分会

中心

分支中心

学生人数

El Moroua援助多重残疾人协会

1

2

87

El Malaika突尼斯严重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监护人协会

1

36

严重残疾人家庭照料协会

1

共计

3

2

123

与残疾事务协会和公营部门相关的教育中心分布情况

残疾类别

与协会相关的中心的数目

公立中心的数目

精神残疾

124

3

听力残疾

51

1

肢体残疾

24

2

视力残疾

13

6

多重残疾

3

各种残疾

64

小计

279

12

共计

291

176. 国家向管理这些中心的协会提供物资和技术支助。这种支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每年向加入中心的每名残疾儿童发放一笔补助金;

实施三项支助专门化教育中心的方案,包括建造新的中心和扩建现有的中心,拨款总额为1,570万突尼斯第纳尔(相当于1,125万美元);

在许多相关领域开展能力建设,这些领域包括教育、卫生、职业培训、农业、体育和娱乐活动;

每年提供20辆公交车,供运送各中心照料的残疾人之用;

为专门化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活动。

177. 为了促进学校融合并弥合社会各群体间的数码鸿沟,现已制定了利用现代技术教育残疾儿童的项目。我国已在学前教育班至小学六年级实施了信息技术方案。此种方案涉及用于阿拉伯语、法语、英语、数学、历史、地理和初等科学知识等科目的突尼斯正式课程的教材。这些方案的对象是学龄残疾儿童,受惠学生已达5,000人。

178. 一些残疾事务协会、尤其是助盲协会强调,必须强行规定盲人学校教师会读、写盲文,并保障盲人教师在这些学校工作的权利,从而促进盲人学生融入正常教育。

179. 代表聋人的组织强调必须提供人力和物资资源,保障聋人与其他学生平等地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普通学校采用手语教学,在每个级别的学校开设残疾相关课程,并同残疾人进行互动交流。

第二十五条健康

180. 突尼斯卫生系统以初级卫生保健为其优先任务,初级保健的重点则是保护母亲和儿童、预防流行病以及消除某些社会恶习和常见疾病。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消灭作为造成残疾和使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的传染病。

181. 突尼斯批准了《公约》,这反映了它再次承诺将致力于保障残疾人享有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而能达到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突尼斯已采取了包括培训的行动,确保残疾人获得医疗服务。

182. 第83(2005)号法律第13至15条规定,残疾人应享有在公共设施接受免费治疗、获得药品、接受培训和安置义肢的权利。国家应为贫穷残疾人支付这些服务费用,社会基金应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支付此种服务费用。

183. 这项政策产生了以下成果:

消灭了若干疾病和流行病,包括导致残疾的许多疾病如小儿麻痹症和破伤风;

为所有社会群体免费提供了预防性保健服务,包括强制性婚前体检;

在2005年全国疫苗接种方案清单中增列了接种风疹疫苗,从而使93%的儿童在2007年接种了此种疫苗;

支助努力培训遗传学医生;研制及早发现和治疗残疾的医疗和科研设备;

促进在学校和大学入学前提供保健服务,以便早期发现感官残疾和功能残疾;

卫生机构采用检测和诊断技术促进及早发现残疾,尤其是在残疾风险极高的家庭使用此种技术;

我国已在96%的地区提供妊娠测试服务,此外还开设了一个专门的诊断门诊部。通过检验贫血、糖尿病、尿道感染和儿童弓形病,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与怀孕相关的残疾;

按照全球《2020年展望》倡议,制定了2009至2014年预防视力残疾国家方案;

举办了关于近亲结婚有害影响的科学研讨会;

早期检测已成为监测妊娠期母亲和胎儿状况方案的项目;

残疾事务协会参与了预防残疾和提高认识方案的工作,确保早期诊断儿童耳聋,并为残疾青年举办生殖健康培训。

第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

184. 突尼斯批准了《公约》、尤其是其第二十六条,这表明它认识到心理、社会、教育和职业适应训练的重要性。这一进程应通过恢复或提高残疾人个人的能力或潜在技能,鼓励他们自力更生、融入或重新融入社会生活。残疾人应能获得并维持尽可能最大限度的独立性,并参与生活各个方面的活动。

185. 突尼斯已在各省成立了24个地区性适应训练单位。这些中心可早期发现和治疗残疾、提供适应训练服务,并制定通过保护残疾人的个别项目开展适应训练和康复方案。采取此种行动的依据是第83(2005)号法律第3条,该条规定,对残疾人进行适应训练、提高其认识、进行教育和职业培训是国家的责任。残疾人及其家人参与了制定适应训练和康复方案的工作。

186. 该法律第20条规定,国家应作出主动积极的承诺,根据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提供适应训练并作好学前准备工作。

187. 在社会层面,一些残疾事务协会强调必须为高标准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提供更多的现代化设备及人力和物资资源。

188. 规范设立和管理残疾人特殊教育、适应训练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条例第15条规定,这些机构应实施符合每个受益者需求的项目,并规定监护人可参与制定、实施和贯彻这些项目的工作。该条例第29条规定,适应训练和培训工作人员应负责通过为残疾人专门制定的方案提高残疾人在一系列领域的能力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189. 为了落实这一权利,突尼斯已为肢体残疾人和后天残疾人开设了一个公共职业培训中心。该中心可为约100人提供服务。其任务包括为残疾人重新开始过积极的生活而对他们进行职业再培训。现已在我国南部设立了第二个中心,并将在2010年开始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和就业

190. 突尼斯颁布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各项国际劳工法规。它已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58项公约,包括关于8项关于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公约、关于人力资源发展的《第142号公约》以及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的《第159号公约》。

191. 突尼斯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特别是其第27条,这表明它已认识到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工作权。第83(2005)号法律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该法律第26条规定,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任何合格的公民在公营或私人部门就业,并规定国家应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计划和政策。该法律第27条规定,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对公共部门某一职位的任何申请者进行面谈或考试。

192. 该法律第28至35条规定了公营和私营部门及小企业聘用残疾人的条件,并规定了在这方面赋予残疾人的特权。该法律首次规定公共部门采用残疾人配额制:第29条规定,公共部门应优先考虑至少将其1%的年度职位分配给残疾人。因此,自该项法律生效以来,公共部门已聘用了600名残疾人。

193. 该法律第30条规定,雇用100或100名以上人员的公司,必须至少将其1%的职位保留给残疾人。残疾人的就业率在私营部门已达到指标数的90%,在公共部门已达到98%。

194. 2006年以来,各利益攸关方一直在就残疾人就业问题进行谈判,将此作为20项共同部门协议的组成部分。

195. 该法律第31条首次规定了在不可能直接就业时应采用的替代性就业形式。这些替代性就业形式包括:

残疾人可获准在异地工作;

残疾人可获准采用分包工作制;

购买自营职业的残疾人生产的产品;

购买由残疾事务协会经营的中心生产的产品。

196. 为了鼓励私营机构聘用残疾人,该法律第34条特别规定,视其残疾程度属于轻度、中度或重度而定,每名残疾人可免缴对之适用的社会保障缴款的一半、三分之二或全额豁免。公司也可豁免用于每名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住房基金缴款的税款。突尼斯法律首次对不遵守雇用残疾人的义务规定了惩罚。对重犯者则予以加倍惩罚。劳动监察署一直在负责查明违规行为和保持记录的工作。

197. 员工因意外工伤致残时,雇主有责任保留该员工的原有职位,或将其调往适合其资格和残疾性质另一个空缺职位。完全无法继续工作的员工则应按现行规定退休。在这方面,必须根据该部门的性质征求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198. 2004年,突尼斯与各残疾事务协会合作,实施了残疾人就业特别方案。该方案组织了一些宣传车队,宣传的内容包括残疾人的技能、如何获得工作合同、私人筹资以及如何获得便于前往工作场所的义肢等方面的信息。巴斯马协会向残疾人提供照料,并提高他们的知识和能力,以此促进他们获得尽可能高的自主能力和融入专业领域的能力。该协会努力发展各种方法,通过加强援助方案,在从培训到有薪就业或自雇就业的每个阶段支助残疾人并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该协会协助残疾专业人员推销其产品,并鼓励他们参加展览会和交易会。该协会有助于使公众认识残疾问题,说明可如何预防和治疗残疾,并使残疾人为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作好准备。

199. 突尼斯已成立一个区域联合技术委员会,其成员包括所有涉及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有关方。委员会的目的是查明就业机会和评估工作申请。2004年以来,委员会已促成约2,500名残疾人就业。

200. 突尼斯于每年5月举办全国展览会,残疾人的产品和手工艺品可在展览会上出售。突尼斯还共计开办了13个区域销售中心。

201. 现代技术对残疾人融入经济生活至关重要。因此,巴斯马协会开设了残疾人就业问题网站,并开设了销售其产品的电子门户网站。

202. 职业培训和就业部已制订一项增加可就业残疾人人数的方案。该方案将由各协会实施,使残疾人能得到适合本身的技能和区域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该部各职业培训中心将3%的名额保留给残疾人。无法正规报名的人可在专门化机构和教育中心接受培训。

203. 鉴于私营企业对确保残疾人的独立性至关重要,突尼斯已建立了资助小型企业的众多机制,包括一项促进向有工作能力的贫穷残疾人提供资源的国家方案。每年约有700个此种企业获得资助。

204. 突尼斯团结银行和发展协会优先向残疾人发放资助小企业的贷款。这种资金占贷款总额的3.8%。

205. 经2008年5月19日第1957号命令修订和补充的2005年11月21日第3026号命令设立了残疾人融合事项共和国总统奖。总统奖每年颁发给对残疾人融合方案和项目作出直接或间接贡献的个人、地方团体、机构、非政府组织或协会。符合资格的方案可促进残疾人的教育、培训或就业,改善他们的环境,使他们能从事体育、文化或娱乐活动,获得更多的通信技术或其他现代技术服务,或培养融合和机会平等的文化风尚。

206. 一些残疾事务协会建议制订一项促进残疾人现代职业培训和就业的前瞻性战略。突尼斯援助精神残疾人协会呼吁为受保护群体制定法律框架,以此作为确保这些人融入社会生活的最有效方式。

第二十八条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

207. 突尼斯是拥有1,000万人口的中等收入国家,人们将之视为非洲最有竞争力的国家之一。

208. 数字表明,鉴于突尼斯的贫穷率在2005年年底已降至3.8%,我国到2015年将提前达到国际商定的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具体目标。

209. 我国将继续增加在社会领域的投资金额:社会支出已增加一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从而达到了下列各项指标:

2009年人均收入已提高到5,142突尼斯第纳尔;

工业和农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每年有所增加;

2008年突尼斯自有住宅率已上升到80%;

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有所下降;

2009年出生时预期寿命已提高到74岁;

2009年福利覆盖率已提高到95%。

210. 为了切实遵守没有基于性别、种族、肤色或健康状况的歧视而人人享有平等的原则,突尼斯采用了第83(2005年)号法律关于培训和康复的第14和15条规定的残疾人免费治疗的原则,同时还免费提供义肢,从而保障残疾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和社会保护的权利。

211. 根据上述法律第17条的规定,并为了促进扩大满足贫穷残疾人基本需求的覆盖面,突尼斯已从发放给贫穷家庭的总额为13.2万突尼斯第纳尔中,拨出2.3万突尼斯第纳尔发放给居家的贫穷残疾人。作为向有特殊需要的社会阶层提供住房方案的组成部分,突尼斯已向贫穷残疾人提供了此种住房。

212. 突尼斯一直在执行的优先任务之一,是力图使所有社会群体都能过上达到体面水准的生活。作出此种努力的途径是采用全面、双管齐下的发展办法,其第一个因素是实现经济增长,这将鼓励弱势群体融入生产领域的主流,随之产生的第二个因素是保障对这些群体的社会和健康保护,并为之提供特殊援助。

213. 收入有限的人口群体受惠于国家的直接援助,而这种援助是援助贫穷家庭的国家方案的组成部分。这些群体还可免费或按低费率获得治疗。

214. 由于动用了国家团结基金,现已可向僻远地区提供基础设施和住房。在1,800余个僻远地区已有了卫生和教育设施、电力、清洁饮用水、通信设施以及各种收入来源。在这种背景下,一些民间社会组织要求向无法工作的残疾人提供更多的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15. 为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平等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第83(2005)号法律第1条规定人人机会平等。

216. 突尼斯立法据此保障残疾人作为候选人和选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突尼斯《选举法》和《宪法》不将残疾视为对行使这一权利的障碍因素。

217. 为了落实这一权利,残疾人直接或通过相关机构参与了关于青年、体育和文化事项的全国协商。

218. 突尼斯法律还规定,残疾人享有按照经1992年4月2日第2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的1959年第154号法律的条款参加政党、表达意见以及组织协会的自由。

219. 2005年的法律载有专门规定残疾事务协会事项的一节,并保证此种协会能得到技术和物资支助。该节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巩固残疾事务协会与国家间旨在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伙伴关系的原则。

国家有义务向残疾事务协会提供技术和物资支助。

220. 某些残疾事务协会的章程还规定它们负有代表残疾人的责任。这些协会包括全国助盲联合会和突尼斯支助残疾人联合会。

221. 为了行使上述权利,残疾事务协会要求任命残疾人代表担任每个市议会和立法局、委员会及机构的成员。

第三十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222. 突尼斯认识到上述有关残疾人心理平衡和独立能力各方面问题的重要性,因此它保障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的权利,并已采取行动,消除影响他们正常参与这些活动的障碍因素。

223. 突尼斯立法还规定应采取奖励措施并提供各种设施,使残疾人得以参与这类活动。第83(2005)号法律第37条规定,残疾人可免费进入博物馆、历史遗址、运动场地和娱乐休闲区。

224. 此外还规定,普通和特殊教育中心必须让残疾人上体育课。我国已将残疾人运动和体育科目列为体育院校的课程内容。国家还责成提供残疾人照料培训服务的机构设立残疾人可参与其活动的文化和娱乐会所。

225. 2007年12月7日,社会事务、团结和海外突尼斯人事务部同文化和遗产保护部缔结了关于文化和社会照料机构、负责实施成人教育国家方案的社会团体和机构开展合作事宜的协议。现已按照该协议采取了行动,以求增加和加强为残疾人和有特殊需求的其他群体开展的文化活动,并推广文化机构的外联工作。

226. 为便于残疾人利用娱乐休闲设施,现已指定某些泳滩为残疾人专用泳滩。鉴于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的重要性,我国在1988年成立了隶属于突尼斯青年和体育部的突尼斯残疾人体育运动协会。该协会的任务是负责开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包括成立田径和运动队,并设有153个运动俱乐部和协会,约有会员3,825人。全国各地正在努力推广体育运动。这些活动不局限于田径和团体运动,还包括近来推广的室外地滚球等运动。这些都是脑性麻痹症患者和肌肉萎缩症患者也能参加的活动。由于实施了此种政策,约有70名优秀的残疾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赢得了21枚奖牌,包括9枚金牌。

227. 从事残疾领域工作的协会、尤其是全国助盲联合会强调指出,博物馆必须提供盲人专用电影录音带或开设盲人专用展览室,使所有的残疾人都能参与文化活动。全国助盲联合会要求国家对有创新精神的残疾人予以特别奖励。

228. 全国助盲联合会还对突尼斯残疾人获得的成就表示满意。它同时指出,它并未对之作出任何评论的种种权利是突尼斯残疾人生活中的耀眼之点,也是残疾人取得成就和得以融入社会生活的原因所在。

第三十一条统计和数据收集

229. 突尼斯认识到统计和数据收集及研究工作的重要性,也认识到这些工作在制定确保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予以保护的战略、政策和方案方面发挥的作用。突尼斯多年来一直在进行按残疾类型、性别、年龄、残疾起因、婚姻状况和城乡环境分列的残疾人总体状况的国家和统计调查。残疾也是突尼斯每10年进行一次的人口普查的内容。

230. 为了提供最新的残疾人相关统计资料,我国已建立了一个信息系统,其中包括有关残疾人的数据以及有关向他们提供的服务和方案的资料。该信息系统将在2011年年初启用。

231. 2003年对若干残疾人进行了全国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56%。此外还对某些残疾群体、包括居家的严重残疾人进行了多次调查,并在2008年对聋人和严重残疾人进行了一项研究。

232. 统计和数据收集的目的不仅是在于取得各种数字,而且在于评价旨在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的国家方案,以期改善这些方案,并使之更富有成效。现已对残疾人创收方案和义肢提供方案进行了评价研究。

233. 此种研究已对方案产生了积极影响,并已有助于确定必须对它们进行哪些必要的修订。突尼斯已开始在其残疾人网站公布这些研究和统计的结果。

第三十二条国际合作

234. 《公约》第三十二条的目标是加强国际合作,并支助各国努力巩固与国际残疾事务组织的伙伴关系,从而达到《公约》的目标。为了努力落实这一条款的规定,突尼斯一直在促进残疾人及其代表协会参与各国际合作方案的工作。突尼斯已与欧洲联盟等区域机构以及某些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机构签署了协议。

235. 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残疾国际等国际组织合作的目的包括以下方面:

支助实施有关残疾人学术、社会和专业融合事项的国家战略。

为进入这一领域的残疾人开设培训课程。

组织有关提高对残疾问题和残疾人认识的宣传运动。

236. 国际合作方案各组成部分的目标,是通过开办包括培训、康复和融合的项目,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并支助他们融入日常生活。为精神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开办的社会融合项目,是突尼斯同西班牙合作的组成部分,此外还根据突尼斯同意大利的合作安排于2001至2008年开办了一个类似的项目。

237. 根据国际合作方案,残疾人还参与了与合作伙伴的交流活动,并从培训和专门知识交换方案中得益匪浅。2010年期间举办了作为突尼斯同意大利合作组成部分的项目立项和管理培训班。

238. 2008和2009年在意大利举办了4期培训班,内容是学习意大利有关使残疾人融入学术界和专业界的经验,并学习意大利提高残疾领域社会专门知识技能的方案。突尼斯同比利时、法国及其他国家进行了与合作相关的互访,目的是学习有关残疾人培训和融合的经验。突尼斯已开始实施一个作为同法国的合作组成部分的项目,其中使用动物作为教育和治疗残疾人的手段。

239. 目前正在利用《残疾人权利公约》作为与残疾相关的各项合作议定书的依据,并按照《公约》第三十二条,在2009-2011年突尼斯与意大利合作方案的议定书草案中载明了《公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施和监测

240. 依照上述条款,并根据2005年11月21日第3029号命令,突尼斯在政府内部设立了残疾人照料事务高级理事会,作为负责协调《公约》执行工作的机构。

241. 关于建立促进、保护和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独立机制的事宜,人权和基本自由事务高级理事会已同意它以独立的权利相关机构的身分发挥这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