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SYC/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8 Sept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塞舌尔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8年7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1664次和1666次会议(见CAT/C/SR.1664和CAT/C/SR.1666)上审议了塞舌尔初次报告(CAT/C/SYC/1),并在2018年8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1677次和1678次会议(CAT/C/SR.1677和CAT/C/SR.1678)上通过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已逾期25年,在第六十四届会议第一周才收到。但是,委员会欢迎通过视频会议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关切所作的口头答复。塞舌尔于1992年5月5日加入《公约》,并有义务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在1993年6月3日之前提交初次报告。此后每年塞舌尔都被列入委员会向缔约国和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逾期未提交报告缔约国名单。委员会在2014年11月28日致函缔约国,提醒其注意其初次报告逾期以及委员会可能会在未提交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议。2015年4月9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以协助其编写逾期报告,并重申委员会的意见:如果迟迟不提交报告,委员会可能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议。2017年8月14日,委员会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决定,根据议事规则第67条第3段,将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查塞舌尔的情况,同时保留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或接受简化报告程序的可能性。缔约国未对这些信函或2018年2月8日发送的提醒函作出答复。在第六十四届会议即将开始前两周,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它将在随后一周发送一份报告,并询问是否有可能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建设性对话。2018年7月24日,委员会收到缔约国的报告,但来不及将其翻译成联合国正式语文,也来不及让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人权非政府组织)提交补充报告。2018年7月30日和31日,委员会通过视频会议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和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8年3月7日;

《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7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1992年5月5日;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2年5月5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2年5月5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4年12月15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94年12月15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10月2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3月1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12月11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7年1月18日;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80年4月23日;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1984年11月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4月22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6月22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6月22日;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的立法,包括通过了:

《宪法》(1993年),其中包括一项关于尊严权和禁止酷刑的条款;

《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法》,2000年;

《禁止贩运人口法》,2014年;

《滥用药物法》修正案,2014年。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以使《公约》生效,包括:

2010-2012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2008-2012年家庭暴力问题国家战略;

2012年设立了塞舌尔人权条约委员会;

司法机构战略计划(2010-2014年);

2017年6月总统设立了监狱改革和监狱改造高级别委员会;

2016年向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机制发出长期邀请;

缔约国作出努力,将若干国际人权文书翻译成其官方语文(包括克里奥尔语),并编制适合儿童的相关材料。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国内法中的酷刑罪和酷刑定义

6. 虽然注意到《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保护“尊严权”,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作为人的尊严,不得遭受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塞舌尔刑法中没有条款特别禁止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其法律中没有符合《公约》第1条的酷刑定义,而且如果有人违反《塞舌尔基本人权和自由宪章》(属于《宪法》的一部分),特别是违反第十六条,最长可在违反行为发生后90天内提告宪法法院,这相当于对违反禁止酷刑宪法条款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设有诉讼时效(第1、第2和第4条)。

7.缔约国应修订其立法:

修订《刑法》,增加具体的酷刑罪,并加快对《监狱法》和《警察法》的修订;

引入酷刑的定义,包含《公约》第1条规定的所有要素。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公约》中的定义若与国内法中纳入的定义有重大差距,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第9段);

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酷刑罪和企图施行酷刑罪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惩罚;

确保禁止酷刑的绝对性和不可克减性,不得使用包括紧急状态或战争威胁在内的特殊情况作为使用酷刑的理由;

确保根据《公约》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援引服从上级命令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并在实践中保证所有执法官员和军事人员作为下属有权拒绝执行上级官员下达的会导致违反《公约》的命令。

确保酷刑罪没有诉讼时效,对涉及酷刑罪的案件,不允许给予大赦和特赦。

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

8.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三章载有《塞舌尔基本人权和自由宪章》(《宪法》第十五至第三十九条),且《宪法》四十八条规定,对第三章的解释不能与塞舌尔有关人权和自由的任何国际义务相冲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塞舌尔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公约》条款,必须将之纳入本国法律后方能直接执行,因此国内法院不能直接适用(第2、第4和第12条)。

9. 缔约国应:

修订立法,将《公约》条款纳入国内法,确保可在本国法院充分和直接适用,并可在国家法院援引;

确保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国家官员接受涵盖《公约》条款的培训,以宣扬这些条款规定的权利,确保国家法院考虑到这些权利并直接适用;

提供资料,说明国家法院援引和直接适用《公约》的具体案件;

以塞舌尔三种官方语文(包括克里奥尔语)在境内广泛传播《公约》。

废除死刑

10. 虽然《宪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法律不允许任何法院判处死刑”,《引渡法》也禁止向实行死刑且将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的国家引渡犯罪人,除非接收国同意在该特定案件中暂停执行死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他国家立法中仍然包含“死刑判决”的说法(第2和第16条)。

11.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消除《宪法》与其他仍提及“死刑”的本国法律之间的差异,统一本国的所有法律,确保遵守禁止死刑的宪法条款。

刑事责任年龄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某些罪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七岁(第2条)。

13.缔约国应改革少年司法制度,修订《刑法》,使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国际标准。

不得采纳刑讯逼供所获证词

14.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以1912年英国王座法院的《法官规则》和英国证据法为准,而且法院不得采用被告方非自愿作出的供词作为证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立法中没有具体禁止逼供(第2和第15条)。

15. 缔约国应:

修订国家立法,包括《刑事诉讼法》,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不得援引任何因施行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获得的证词作为证据;

确保法院在实践中拒绝受理所有因施行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获得证据的案件;

对可能默许通过施行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获得证据的官员进行起诉和惩罚;

为执法和司法官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教育他们在法庭上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的证词;

确保将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证词的官员(包括根据指挥责任原则应负责任者)绳之以法,予以起诉和相应惩处;

基本法律保障

16.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人人享有的权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拘留者可能从剥夺自由开始就不享有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例如被立即告知逮捕或拘留原因的权利,也未能在之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获知;只允许未成年人将拘留一事通知其家庭成员或其选择的任何其他人,而不允许成年人这么做;从剥夺自由伊始就没有进行标准体检;并非总是遵守24小时内将被拘留者带上法庭的规定,警察可能在没有指控的情况下将人拘留长达14天;拘留的所有阶段不一定记录在登记册中(第2条)。

17. 缔约国应:

保证所有被拘留者(包括青少年)在法律和实践中从剥夺自由伊始就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立即被告知对他们提出的指控;可以在所有程序中迅速与律师取得联系,贫困者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获得免费的口译服务;成人和青少年都能将拘留或逮捕一事通知一名亲属或选择的其他人;在被剥夺自由伊始他们就可以由独立医生进行标准体检,包括应要求由他们自己选择的医生进行体检;被剥夺自由的所有阶段都被记录在登记册中;根据《宪法》第十八条第5款,他们在被捕或被拘留后24小时内被带到法院审理;

设立一个中央登记册,记录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在被剥夺自由各阶段的情况,并向委员会通报所记录的信息类型以及为确保准确记录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监督所有执法官员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情况,惩罚未能遵守的官员,并提供资料说明有关未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申诉数量和此类申诉的结果。

长期审前拘留

18. 虽然国家立法中确有人身保护令条款,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尽管《宪法》规定,如果案件未审理,还押囚犯在被拘留六个月后须以释放,但由于长期不能结案,缔约国的审前拘留可能长达三年(第2、第11和第16条)。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尽可能缩短审前拘留时间,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审前拘留,并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就拘留的合法性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案件及处理结果的资料。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促进使用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

司法独立和案件积压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革司法机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机构腐败且低效;民事和刑事案件大量积压;大部分外籍法官签的都是两年至七年的不再续订合同(第2、第12、第13和第14条)。

21.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改革司法机构;为司法人员提供相关培训;采取有力措施打击腐败,对干预司法的指控进行迅速、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起诉并惩罚肇事者;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不受行政部门的影响;减少积压的案件,包括提高司法能力,并为司法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保证其廉正;以及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

拘留条件

22.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口头解释,2017年4月为男性被拘留者启用了新的拘留还押设施,以及采取了其他改进措施,但仍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总体上在监比例很高;

2009年Montagne Posée监狱发生了三起暴乱事件,还发生了羁押期间死亡和囚犯间的暴力事件;

在有些情况下,未将已定罪囚犯与还押囚犯分开关押,有时男女囚犯被监禁在同一个剥夺自由场所,而且并非总是将少年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医务人员严重短缺,据报医务人员对被剥夺自由者缺乏关心;

囚犯中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肝炎的患病率高得惊人,而且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囚犯在入监后受到感染(第2、第11和第16条)。

23. 缔约国应:

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物质条件;

采取进一步措施减少过度拥挤,除因修订《滥用药物法》缓解拥挤外,还应包括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采取监禁替代办法;

继续为男女囚犯扩大和建造其他设施,改善他们的总体生活条件;

建立制度,将青少年与成年囚犯分开关押,将已定罪囚犯与还押被拘留者分开关押,将男性与女性被拘留者分开关押;

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囚犯间的暴力行为,包括为监狱工作人员提供额外培训,并确保对羁押期间死亡事件进行迅速和独立的调查,不论其原因如何;

继续实施“凤凰方案”和任何其他复原计划,以促进被拘留者融入社会;

作为一项优先事项,增聘认真负责的医生(包括专科医生)和护士,确保有值班人员24小时待命,并确保转诊及时,有专业医疗服务救护车在拘留设施外面驻守待命;

在新囚犯进入拘留场所之前,实行对新囚犯和所有在监囚犯做健康检查;采取措施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肝炎的人,以及社会心理残疾者提供充分的治疗;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身体健康的囚犯入狱后被感染;考虑并研究采取替代办法和针具交换计划可能带来的有利和/或不利影响。

监测拘留场所和申诉程序

24. 委员会注意到监狱咨询委员会、国家人权委员会、监察员和一些民间社会组织都能够访查拘留场所,而且缔约国已自愿承诺,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一种用于独立监督和检查所有拘留场所的国家制度,包括精神病院和社会养老院,而且没有接收和调查申诉的独立机制(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25. 缔约国应:

建立一个国家体系,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所有拘留场所(包括精神病院和社会护理院)进行独立、有效和定期的监督和视察;代表能够与被拘留者单独会面并接受申诉;在体制上保持独立;发布有关视察结果的公开报告,其代表可以向当局提出拘留场所相当于酷刑或虐待的条件或行为;

确保申诉人受到保护,不因提出申诉而遭受任何虐待、恐吓或报复;

确保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的申诉都得到及时、公正的调查,在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立即停职,进行适当审判,如被判定有罪,则处以与其罪行程度相符的处罚;

确保只要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主管部门必须主动进行调查。

国家人权委员会

26.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进行立法程序以制定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2009年《人权保护法》设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并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2条)。

27. 缔约国应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确保其有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遵守《巴黎原则》,并采取清晰、透明和参与式的遴选过程以遵守工作人员多元化原则,还应鼓励委员会寻求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认证小组委员会的认证。缔约国还应加快通过塞舌尔人权委员会法案。

不推回和寻求庇护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国家立法庇护框架,没有正常运作的国家庇护制度,包括确定难民身份的制度,而且国内法中没有条款规定禁止推回可能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第2和第3条)。

29. 缔约国应:

遵循《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义务,确保适当筛查和查明可能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在驱逐或递解出境前向他们提供庇护程序,以防止将他们遣返回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

根据国际标准制定庇护法,建立有效的国家庇护制度,制定公平、高效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

指定或设立一个政府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寻求庇护者和可能需要国际保护的其他人的申诉;

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协助提供有关难民法和难民身份确定程序的培训。

对非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虐待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的解释,即塞舌尔没有土著人口,只有不同种族、肤色和文化的定居者和移民,但委员会对以下报告表示关切:

大量查戈斯岛民被剥夺了故土近50年,一直忍受道义和伦理上的痛苦,相当于非人道待遇,尽管他们在缔约国居住了很长时间,但仍无法获得塞舌尔公民身份,所以他们仍然是无国籍者;

外籍工人有时可能遭受虐待、歧视、恶劣的生活条件和卫生条件、克扣薪金和拖欠工资,这可能构成强迫劳动和非人道待遇(第3、第11、第12、第13、第14条和第16条)。

31. 缔约国应:

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包括加入相关国际文书,防止对无国籍人(特别是查戈斯岛民)的虐待,将公民身份授予有权获得这种身份的人,包括在塞舌尔长期居住而有权获得公民身份的人;

确保非公民不会遭受侵犯和虐待,包括在生活条件和工作相关事项方面,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强迫劳动和虐待;

受到鼓励继续审议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缔约国已向其他联合国机构表明它正在这样做。

普遍管辖权和引渡条约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能使其对酷刑罪建立普遍管辖权的具体立法;缺少资料说明缔约国所遵守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否规定酷刑罪是可引渡的罪行;以及这些条约是否适用于《公约》第4条所列举的罪行(第5、第8和第9条)。

33.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酷刑行为责任人行使普遍管辖权;确保关于引渡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将酷刑罪定为可引渡的罪行;当收到没有与其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提出的引渡请求时,在涉及《公约》第4条所列罪行情况下,确保可援引《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以及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在关于引渡和普遍管辖权的司法决定中援引《公约》的案例。

体罚儿童

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1982年《儿童法》允许合理的惩罚,因此并未明确禁止在替代照料机构、全日制照料场所、刑事机构和家庭中体罚儿童(第2和第16条)。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和根据《公约》承担国家责任的其他人,以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所有环境中(特别是在公共机构中)体罚儿童的现象,并明确废除根据1982年《儿童法》施加合理惩罚的权利。

培训

3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警察和执法人员、军官、监狱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培训不包括关于《公约》条款的具体培训,特别是关于绝对禁止酷刑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向医务人员和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其他人员提供的培训不包括《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第10条)。

37. 缔约国应:

确保警察和执法人员、军官、监狱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接受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特别是关于绝对禁止酷刑的培训;并学习如何应对恐怖主义和海盗行为带来的威胁,如何保护涉嫌恐怖主义和海盗行为的人的权利;

表明不会容忍违反《公约》的行为,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并起诉行为人;

确保医务人员和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其他人员接受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的强制性培训;

制定并实施一种方法,用于评估任何此类培训的效果和影响;

向相关政府官员提供关于避免使用酷刑的非胁迫性调查方法的培训。

贩运人口

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诉其第一起贩运人口案件(以劳动剥削为目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人用私人飞机将年轻妇女运送至缔约国,她们可能是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人,遭受非人道待遇,而且有报告称移民官员对她们的入境未采取任何行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回应是否对这些被控事件中官员可能存在腐败行为的指控进行了调查,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缔约国没有发现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受害者,这不禁让人更加担忧,缔约国是否已订立相关规程,查明可能的人口贩运受害者(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39. 缔约国应该:

关于使用私人飞机运送年轻妇女入境,使她们受到非人待遇的性剥削,对有关报告展开调查,起诉肇事者,如经判定有罪,则对贩运者和参与贩运或协助以性剥削或劳动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的政府官员或代理人进行惩罚;

确保采取措施,查明可能的贩运受害者,并在这方面制定相关规程;

确保让移民官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接受培训,以查明此类案件并采取行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性别暴力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通过《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法》并正在制定一项家庭暴力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包括被拘留妇女)行为频繁发生,当局在收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和根据《公约》承担国家责任的其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或性别暴力行为的数据过程中面临问题(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41. 缔约国应:

尽快通过《家庭暴力法》;

收集关于国家人员和根据《公约》承担国家责任的其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包括被拘留者)行为的综合统计数据;

加强努力,确保警方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申诉作出适当回应,并为暴力受害者建立有效和独立的申诉机制;

确保所有暴力指控都得到登记,并得到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行为人受到起诉,如果被定罪,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缔约国应向所有执法人员、法官以及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害人打交道的其他人提供强制培训。

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人获得补救。

后续程序

4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8月10日之前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就委员会关于基本法律保障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长期审前拘留,拘留条件,以及有关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见第17段(a)项、(b)项和(c)项、第19段、第23段(a)项、(b)项和(g)项以及第27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尚未加入的《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任何其他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44. 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中的要求提交其共同核心文件。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适当情况下)难民署提供的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和培训。

46. 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官方语言(包括克里奥尔语)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7. 请缔约国在2022年8月10日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二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8月10日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该程序包括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