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BGR/CO/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5 Dec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保加利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7年11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1590和第1593次会议(见CAT/C/SR.1590和CAT/C/SR.1593)上审议了保加利亚第六次定期报告(CAT/C/BGR/6),并在2017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160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对话,并就委员会提出的关切做出口头答复和提供书面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3月22日;

(b)《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2年3月22日;

(c)《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2年3月22日。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举措修订立法,包括通过:

(a)第72至第74条款修正案,并在《内政部法》中列入新的第74条(a)项,除其他外,特别在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器、武力或辅助设备的规定中载列“绝对必要”标准,2012年7月1日;

(b)《外国人法》修正案,禁止拘留孤身儿童,2013年;

(c)《法律援助法》修正案,改善社会处境不利群体和个人诉诸司法的机会,并加强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管控,通过2015-2020年国家移民、庇护和融合战略;

(d)关于实施处罚和还押拘留法的修正案,2017年1月。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为使《公约》生效修正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其中包括:

(a)部长理事会在2012年7月17日发布《第152号法令》,规定全国法律援助局可增设三个员额,更新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并自2013年起增加国家法律援助局的预算(大约200万欧元);

(b)司法部长核准“判决执行总局”防止和打击腐败的战略,2012年;

(c)通过《保加利亚共和国罗姆人融入社会的国家战略》(2012-2020年),除其他外,特别包括打击仇恨言论印刷材料和电子媒体;

(d)内政部通过关于使用武力和特殊手段的《法令》,2015年;

(e)通过2015-2020年防止和打击腐败的国家战略,2015年4月,并成立全国反腐政策委员会,2015年5月;

(f)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内政部提交的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国家方案,2015年4月29日;

(g)通过了2015-2020年移民、庇护和融合问题的国家战略,2015年6月10日;

(h)通过了禁止贩卖人口2017-2021年国家战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6. 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BGR/CO/4-5)第35段中请保加利亚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委员会在第9段中所查明的关于被剥夺自由者享有基本法律保障、第10段中查明的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火器以及第28段中查明的关于针对某些族裔、宗教和性少数群体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容忍(包括仇恨言论和暴力行为)等特别令人关切的领域。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在2012年12月21日就这些事项和实质性资料提供的后续答复(CAT/C/BGR/CO/4-5/Add.1)。根据这一信息,委员会认为上文第9、第10和第28段所载建议已部分得到实施(见本文件第9-12段、第29和第30段)。

酷刑定义和将酷刑作为一项单独罪行列入《刑法》

7. 委员会注意到,在2015年5月普遍定期审议期间,缔约国接受了建议,通过了关于酷刑的定义,载列了《公约》各项要素,但仍然关切的是,到目前为止,缔约国没有将包括《公约》第1条所载全部要素的全面酷刑定义纳入《刑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法律上,未将酷刑作为一项单独罪行列为犯罪行为,且等同于酷刑的行为仍然是根据《刑法》的不同条款受到起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仍然只有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1条和第4条)。

8.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AT/C/BGR/CO/4-5, 第8段),缔约国应该通过关于酷刑的定义,涵盖《公约》第1条所载各项要素。缔约国还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酷刑作为一项单独和特定罪行列入立法,并确保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酷刑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适当的惩罚。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执行第2条规定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并在其中指出,《公约》所载各项定义若与缔约国国内法中载列的定义有重大差异,就会出现实际或潜在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缔约国应确保绝对禁止酷刑不可克减,使酷刑行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基本法律保障

9.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在对警察局拘留的被捕者提出正式刑事指控之前,仍会采取24小时行政拘留的做法,这超出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在此期间,被捕者常常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受到警方讯问,最易于受到执法人员虐待;

(b)有报告称,被捕者常常不被告知自己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包括聘请律师的权利;有关方面通过操纵、威胁和虐待,大力劝阻他们不要行使权利书所载权利;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拘留者从刑事诉讼程序一开始就无法获得律师代理;某些人在针对他们的整个刑事程序中都没有律师代理;

(c)被拘留者往往是在24小时行政拘留时限结束时才能接触到律师,而这种会面是在在一名警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d)有报告称,从全国法律援助注册处挑选的待命公设辩护人并不独立于警方,且无法保证被拘留者会获得其挑选的公设辩护人的援助;

(e)有报告称,医疗记录不记载被调查拘留设施接纳的人身上观察到的伤病,医疗检查时常常有警官在场,且医疗检查的结果记载混乱或根本没有记录 (第2条、第12至14条和第16条)。

10. 缔约国应在实践中,而不仅仅是在法律上,根据国际标准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包括被逮捕和行政拘留的人)自被剥夺自由起便得到防范酷刑的各项基本法律保障。缔约国应监测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此种保障的情况,并确保未能在实践中提供此种保障的官员受到纪律处罚或其他适当惩罚。保障措施应包括被拘留者有权:

(a)以他们理解的语言,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迅速告知他们的权利,包括收到书面权利书;告知他们被捕的原因和对他们的指控;并签署文件确认他们理解所提供的信息;

(b)从剥夺自由之初,包括在24小时行政拘留期间,以及所有拘留阶段,迅速和保密地聘用独立于警方的律师,或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c)要求和接受在保密情况下由独立医生体检,并在抵达拘留地点后24小时之内接受入狱体检,并在医疗记录中对到达时伤害情况和体检结果做出适当记录;

(d)在被逮捕后立即将拘留一事通知其家庭成员或其选择的任何其他人;

(e)在逮捕后48小时内立即送交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庭;

(f)根据《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通过人身保护令程序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将拘留情况记录在其律师和家庭成员可以查阅的拘留场所登记册和被剥夺自由者中央登记册内。

过度使用武力和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在行政拘留和随后的初步调查期间,特别是在索菲亚和布尔加斯监狱,执法人员对刚被捕者和警察拘留所内被捕的人(包括妇女和少年)(包括以蓄意的方式)越来越多地过度使用武力;

(b)在警察局,每三个被拘留者中就有一人在警察局遭到身体虐待,其严重程度也许构成酷刑,可能包括殴打、被铐在不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使用警棍和电击武器,对罗姆人的身体虐待比率据称是保加利亚族裔的两倍;

(c)警方对被拘留者使用武力或特殊手段没有记录,对受伤情况也不做记录;

(d)对被逮捕和拘留的人非法使用武力的警员很少受到起诉和惩处,而且被判定对被拘留者犯有酷刑或虐待罪行的警员受到的惩罚轻微,如罚款或缓刑,因为他们往往只被起诉轻微人体伤害(第2条、第12至14条和第16条)。

12. 缔约国应该:

(a)发表最高级别公开声明,明确重申绝不容忍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宣布将开展调查,迅速对酷刑和虐待行为肇事者提起诉讼,包括对所有案件负有指挥责任的人进行起诉;并宣布实施酷刑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或默许酷刑的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受到刑事起诉和适当处罚;

(b)执行和落实内政部在2015年通过的关于使用武力和特殊手段的《条例》,并向委员会提供最新资料,说明起草关于使用武力和特殊手段的方法指南的情况;

(c)向警察和狱警提供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的培训;

(d)确保由全国性的独立机制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公职人员(包括警察在内)酷刑和虐待问题的报告,调查人员与被控肇事者之间没有体制或等级关系;

(e)确保所有因犯有酷刑或虐待行为而被调查的人立即停职,并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保持停职状态,同时确保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f)确保为国内各地拘留中心的所有审讯室都配备闭路电视和设备,确保对讯问进行录相和录音;这些磁带可供被告及其律师使用,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并可在法庭上用作证据;

(g)确保对能记录下来的酷刑和虐待案件进行登记;

(h)在向委员会提供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数据,说明接收到的指控遭受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酷刑和虐待的申诉数量,并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为调查指称的酷刑和虐待案件而采取的步骤、提出的起诉以及由此做出的定罪和判决,包括纪律处罚,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

拘留条件

13.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关闭了大部分警方地下拘留设施,并对某些现有拘留设施进行装修和转移,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审查期间,监狱和警用拘留设施的条件仍无改善。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大多数拘留场所特别是索菲亚、布尔加斯和瓦尔纳监狱的物质条件没有改善,这些地方被称为不适宜居住的地方。需要改进的物质条件包括:破旧的房屋和基础设施;过度拥挤;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不卫生而且卫生和排污设施不足;某些拘留场所夜间不能使用卫生间;没有足够的热水和淋浴;供暖供水、牢房家具、床上用品、通风及天然和人造光照等不足;断电;食品和饮用水供不应求且质量差;囚犯的平均生活空间、有意义的活动和锻炼空间等不足;以及缺乏卫生保健;

(b)缺乏训练有素的监管人员,有报告称,监狱工作人员对囚犯有攻击行为,包括过度使用武力和特殊手段,并且在牢房殴打囚犯,等同于虐待;没有有效的投诉机制;

(c)有报告说,监狱体系存在腐败现象,致使囚犯不得不向监管人员付钱来得到按法律规定应该提供的服务,并且仍未取消监狱工作人员24小时轮班制;

(d)缺乏医疗服务,包括表面的体检,病历档案数据不足且缺乏一致性,获得专业援助的机会有限,以及对伤害以及武力和特殊手段使用情况的记录不全;

(e)囚犯之间暴力事件频发,尤其是在索菲亚、布尔加斯和瓦尔纳监狱,羁押中死亡发生率较高(第2条、第10至14条和第16条)。

14.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BGR/CO/4-5, 第21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增加经费,使拘留设施的生活条件符合国际标准,例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

(b)加快实施拘留场所改造并增加资金的战略;加强对监狱和缓刑制度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现代化的投资计划;落实新监狱建设项目;

(c)对剥夺自由的方式进行根本性审查;减少监狱拥挤状况;遵守现有拘留设施的修复、改建和搬迁的时间框架,并加速建设新的拘留场所;加快采取措施,按照国际标准使每个囚犯获得适足生活空间;

(d)增加财政拨款为被拘留者提供基本的便利设施,例如:拥有适足卫生设施,包括洗浴和卫生间设施、运转正常的排污设施和水供应;适足供暖、通风、自然和人造照明;适当数量和良好质量的食物和饮用水;以及适当的牢房家具和床上用品。缔约国还应确保向所有被拘留者(包括被单独监禁的犯人)提供有意义的活动和锻炼场所;

(e)允许独立的监督机构(包括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的监察员)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其他独立和公正的机制(包括国际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对所有拘留场所(包括警方拘留单位)定期暗访并与被拘留者单独会面,接受囚犯有关拘留条件和受到待遇的投诉,确保囚犯不被报复,并对此类投诉采取有效的后续行动;

(f)加强努力,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在刑事制裁系统中采用非拘禁措施替代拘留;

(g)增加合格犯监狱工作人员的数量;提供包括关于《公约》条款和监狱管理以及预防囚犯之间暴力的持续性培训;采取措施取消监狱工作人员24小时轮班制;对监狱系统内国家官员的腐败问题进行及时和独立的调查和起诉;

(h)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羁押中所有死亡事件;将这些调查结果公布于众;起诉那些在此类死亡事件中违反《公约》的责任人,如罪名成立,则给予相应惩罚;确保对所有在羁押期间死亡的案件进行独立的法医检验,向死者家属提供尸检报告,如果家属提出要求,允许他们委托独立的尸体解剖;并确保缔约国法院同意把独立的法医检验和验尸结果作为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证据;

(i)提高为囚犯提供的保健服务质量;对进入拘留所和转走后的人员要立即进行医学筛查,以发现和预防传染病的传播;招聘更多的合格医生;妥善保存医疗档案和登记册,包括那些用于记录受伤事件的册子;制定关于如何处理囚犯提出私人医疗援助请求的规则;为转诊到狱外专家服务部门,包括精神病和牙科治疗护理提供便利;对转到外部医疗护理的囚犯要解除手铐或其它禁锢用具。

社会照料机构中的人(包括精神病患者)的待遇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在国家和城市一级的医疗机构中,精神和心理残疾人士继续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受到不相称的限制,他们并未享有充分的程序和实质性法律保障及程序上的保障措施,也未享有身心完整的权利;

(b)未经同意被不当或不必要地送入精神病院的比例很高;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者在质疑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无能为力;对心理健康机构并无独立的检查或监督机制;此类机构仍然位处偏远地区;

(c)入院程序及监护人体系中仍然包括关押残疾人机构的官员,从而导致利益冲突和事实上的拘留;且入院安置是应他人而非残疾人士请求而为;

(d)过度使用药物和化学抑制剂;未经同意,强制实施侵入性和不可逆转的心理治疗和诸如抗精神病药物等疗法;患者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自残行为);及工作人员基于此类人士的障碍实施的惩戒行为;

(e)某些机构的物质条件等同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笼状空间、没有家具、卫生条件差和不易获得环卫设施;

(f)负责医疗保健、劳工和社会政策以及教育与科学的部委与民间社会机构不续签协议,从而削弱了其监测此类机构的能力;

(g)精神和心理残疾儿童收容中心里的儿童受到忽视、骚扰和暴力。

16. 缔约国应该:

(a)确保国家立法在公民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上为所有精神和心理残疾人士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包括有效的司法审查,并在精神病院非自愿精神病和药物治疗问题上为这些人士提供此类保障,包括在化学抑制剂和身体上的限制方面;

(b)审查患者的法律地位,确保住院治疗和精神病医疗需要患者同意,并允许他们在非自愿住院和药物治疗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利,对相关决定提出上诉;

(c)确保病人享有表达权,亲自向裁令住院治疗的法官表达意见,法院永远应该征询与接收病人的精神病院没有附属关系的精神科医生的意见;

(d)确保由独立于卫生管理部门的经授权的外部机构定期访问精神病院,并建立独立的投诉机制;

(e)考虑采用限制较少的替代办法,用以取代强迫禁闭精神和心理残疾人士;

(f)有效,迅速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精神和心理残疾人士关于受虐待的投诉,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g)采取措施防止精神病院和其他机构中任何形式的虐待行为;确保药物的使用严格符合医疗需要,并确保不过度使用药物,包括通过建立内部检查机制;并顾及《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

没有调查238名精神残疾儿童死亡案件

17.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对2000至2010年期间238名精神残疾儿童死亡的情况没有进行调查,在这些死亡的儿童中,有四分之三死于可预防原因,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上一次报告前不久,在Medven机构也有两名儿童死于类似情况。委员会感到失望的是,缔约国表示,对有关机构进行了22次视察,并未证实这些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孩子们施行了不人道待遇,缔约国只称法律规定中存在某些漏洞,致使有些孩子没有经过尸体解剖便被埋葬。

18.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对专门机构238名儿童死亡和Medven机构两名儿童死亡的情况展开调查,在2018年12月6日之前向其提供这些调查和随后采取的行动的结果。

监察员机构和国家预防机制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设立的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的监察员办公室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认证为“B”级资格,因为它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防止歧视委员会是缔约国第二个国家人权机构,认证情况也是如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预防机制的预算减少,因此没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来有效地履行其任务。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该机制无法经常访问关押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场所,如调查拘留设施、外国人临时住宿特别中心、少年感化院以及精神和心理残疾人士机构,委员会的建议,包括有关拘留条件等同于虐待行为的建议,并非总是得到考虑(第2条、第11至13条和第16条)。

20. 缔约国应该:

(a)按照《巴黎原则》,加强监察员办公室,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政资源;采取措施,充分反映认证小组委员会的认证建议;并确保执行监察员的建议,包括向受害者提供补偿、起诉肇事者和改善被剥夺自由场所的待遇和物质条件方面的建议;

(b)采取措施,提高国家预防机制监测职能的效力,使其能够定期访问和突访被剥夺自由者所在场所,包括调查拘留设施和外国人临时住宿特别中心、少年感化院以及精神和心理残疾人士照料机构;并允许非政府组织定期监测剥夺自由场所,包括探访精神病医院以及精神和心理残疾成人和儿童社会照料机构,以与国家预防机制的监测工作形成补充。

不推回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申请国际保护和寻求庇护的人可能没有遵守不推回原则和其《公约》义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提交的可靠信息提到,在2016年有几起案件恶名远扬,在强行驱逐第三国国民的过程中,发生严重违反保加利亚法律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有2,500多名此类人员被驱逐;在2016年8月,尽管两家法院――索菲亚市法庭和保加利亚上诉法院――裁决反对引渡,但还是引渡了土耳其公民Abdullah Buyuk, 监察员没有得到通知,并认为这样做违反《保加利亚宪法》第28和第29条以及《外国人法》第44条(a)项。监察专员认为,没有给Buyuk先生就其驱逐令提出上诉的机会,或做出安排在法庭为其进行辩护(第2条、第3条和第16条)。

22. 缔约国应该:

(a)确保充分履行其《公约》第3条的义务,使其管辖内的人都能得到主管当局的适当考虑,并保障他们在诉讼的所有阶段都能获得公平待遇,包括有机会由负责驱逐、遣返或引渡的独立的决策机制进行有效和公正的审查,且具有暂停效力;

(b)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会有遭受酷刑的风险时,履行不推回义务,保障此人在国内有权就驱逐令提起上诉,并确保遵守关于庇护和驱逐程序的各项保障和临时措施;

(c)向土耳其当局了解Buyuk先生的情况,并向委员会通报其最近状况;

(d)向委员会通报Youssef Kayed和Moussa Kamel Ismael抵达黎巴嫩以后的最新情况。

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状况

2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设立了无国籍认定程序,但感到担忧的是:缔约国修正了关于庇护和难民问题的法律,为拘留以移民目的寻求庇护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接待中心的物质条件不符合标准;对处于弱势的人缺乏适当的识别机制;取消了他们的每月津贴;在评估诉求和给予国际保护方面没有充分的程序保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边防警察虐待寻求庇护者,包括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在与土耳其接壤的地方强行阻止至少59名寻求庇护者和移民进入保加利亚领土;有报告说,执法人员对他们实施人身暴力;2015年10月一名阿富汗国民蹊跷死亡;此外,寻求庇护者还被剥夺财物,治安小组对移民采取非法行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进入保加利亚的非法移民被系统地拘留长达18个月(第2条、第11至13条和第16条)。

24. 缔约国应该:

(a)确保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不遭受任意拘留,对拘留问题提供司法审查,计划采用替代拘留的方式,并禁止拘留儿童;

(b)避免将被捕的孤身儿童非法入境后因与不相关成年人“陪伴”而被登记为有人“陪伴”,并建立一个协调儿童保护政策的独立机构;

(c)防止包括边防警察在内的执法人员虐待寻求庇护者,就如何处理移民和其他弱势群体提供适当培训,并立即调查所有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

(d)采用适当的身份识别程序,包括提供口译员;进行个人评估;并确保在难民保护和身份识别方面提供适足程序保障;

(e)确保迅速恰当地对弱势人员(包括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幸存者)进行身份认证,并提供充分的医疗保健和心理服务;

(f)避免采取推回和驱回的做法,并在边界过境点建立方便使用和对保护问题敏感的入境系统;

(g)防止对移民的污名化和攻击,包括执法人员和(或)诸如治安小组之类的非国家行为者抢劫移民,并防止私人逮捕移民;

(h)恢复给寻求庇护者的每月津贴,改善接待中心的物质条件,以确保适当的生活标准;

(i)减轻特别是Busmantsi和Lyubimets等地移民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程度。

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

25.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大量存在家庭暴力案件,包括婚内强奸,构成基于性别的暴力形式,因为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妇女,而家庭暴力仍然未作为明确罪行纳入《刑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是,申请保护令有一个月期限,如果暴力加剧,此期限也不得修改;根据《防止家庭暴力法》,司法程序中没有撤销原判;为遭受家庭暴力之害的妇女及其子女提供的国家避难所数量不足,还有报告说,执法人员和检察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和保护受害者方面缺乏充分培训和认识 (第2条、第12至14条和第16条)。

26. 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建议(见CAT/C/BGR/CO/4-5, 第25段),建议缔约国:

(a)修正立法,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作为明确的罪行纳入《刑法》,必须予以起诉;

(b)鼓励受害者向当局举报暴力案件;确保警方对所有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指控都进行登记,并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开展调查,弥补较差的侦察技术;纠正对家暴证据处理不当问题,尤其是强奸案件中的证据;

(c)确保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到保护,包括限制令,以及获得医疗和法律服务,包括咨询、补偿和康复,以及在全国各地建立安全和资助充分的政府管理的避护所;

(d)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设立独立有效的申诉机制;

(e)为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检察官、法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强制性培训,使其了解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易受伤害的性质;

(f)按照受害者的年龄和族裔以及与罪犯的关系分类,编制统计数据,说明有关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性暴力或其它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婚内强奸,以及对罪犯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以及做出判决的数量。

贩运人口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2017-2021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但感到关切的是,保加利亚仍然是以性剥削和劳力剥削以及摘取器官和获取体液为目的贩运人口的来源国。委员会还十分关切立法和战略与执行之间的差距,以及未能解决造成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罗姆妇女问题的根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被贩运者提供充分支助,包括贩运受害者庇护所数量少,缺乏查明贩运受害者的机制,医疗保健不足以及缺乏针对儿童受害者的专项服务(第2条、第3条、第14至16条)。

28. 缔约国应该:

(a)大力实施反贩运人口的立法,打击贩运人口,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贩运人口的指控,起诉那些被告,如果被认定有罪,应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其量罪定刑;

(b)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根除贩运人口问题,包括针对如何查明受害者和调查、起诉和制裁犯罪者,向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移民和检察人员提供专门培训;并建立查明贩运受害者的机制;

(c)确保切实执行2017-2021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向全国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金,以便使其有效地执行其任务授权、扩大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并开展全国性的打击贩运人口的宣传活动,同时强调贩运人口行为的犯罪性质;

(d)加强对贩运受害者的保护,并向其提供支助和补偿,特别是未成年人,包括免费法律援助、专业医疗及心理援助和康复;增加庇护所和危机中心的数量;加强协助受害人向警方举报贩运人口事件,包括为受害者设立24小时热线举报贩运人口案件;

(e)在防止和惩治跨国贩运人口方面,继续与贩运人口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合作,并防止被贩运者返回原籍国,因为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回国后会面临酷刑危险;

(f)向委员会提供全面的分类数据,说明对贩运人口肇事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判决的数量,以及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偿的情况。

对弱势群体的歧视、暴力和仇恨犯罪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针对诸如罗姆人和穆斯林等少数群体及其礼拜场所、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土耳其人、犹太人、非洲人后裔和性少数群体成员以及保护他们的人权活动份子的暴力事件自2014年显著增加。委员会关切的是,因这类犯罪而被起诉的执法人员的定罪率很低,大部分定为造成轻微伤害,之后被判缓刑或罚款(第2条、第12至14条和第16条)。

30. 缔约国应该:

(a)在国家立法中对仇恨犯罪做出定义,拟定防止这类罪行的议定书,并确保在对犯罪的刑事起诉中,使由于歧视造成的犯罪构成加重处罚的情节;

(b)系统地调查暴力行为和歧视案件,起诉肇事者,如果发现其有罪,则给予定罪和处罚;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安塔卡政党2011年5月在索菲亚班亚巴什清真寺附近袭击穆斯林社区诉讼结果的资料;

(c)通过提高广大民众认识的运动,加速努力,根除对罗姆人和其他弱势少数群体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

(d)采取具体步骤,确保不会单把罗姆人社区成员和其他弱势少数族裔和群体当作目标;确保执法人员对这些社区成员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得到迅速和公正的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并为受害者提供《公约》所规定的补救和补偿,包括修复赔偿和损害赔偿。

培训

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公职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但感到关切的是,执法人员、边防警卫、监狱工作人员和警察没有就《公约》条款接受足够的专门培训,包括绝对禁止酷刑以及暴力侵害妇女和人口贩运问题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向所有涉及被剥夺自由者工作的医务人员提供有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对所有相关官员(包括执法官员、监狱工作人员和边防警卫人员)进行培训产生什么影响(第10条)。

32. 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建议(见CAT/C/BGR/CO/4-5,第20段),建议缔约国应该:

(a)要求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接受关于《公约》条款规定和绝对禁止酷刑以及暴力侵害妇女和贩运人口问题的培训;并为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的培训;

(b)确保《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成为所有从事与被剥夺自由者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

(c)制定和运用具体方法,评估就《公约》条款在减少酷刑案件数量方面向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提供培训和教育方案的有效性和影响;

(d)向执法人员、检察官和司法人员提供有关非胁迫性调查方法的培训。

为酷刑受害者提供补救

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修订《对犯罪受害者的援助和财务补偿法》,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没有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发放或提供包括复原在内的任何补偿(第14条)。

34. 缔约国应确保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得到补偿,包括复原,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这一点应反映在《对犯罪受害者的援助和财务补偿法》的修正案中。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第14条执行情况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委员会解释了缔约国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偿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并建议缔约国对国内立法做出相应修正。

逼供

35. 虽然缔约国告知委员会,保加利亚立法规定非法胁迫逼供为刑事犯罪,并规定在法律诉讼中应提供保障,禁止将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作为证据,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立法明确禁止采信通过酷刑和虐待取得的证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院并不审查供词是在何种情况下取得的,包括自证其罪的供述,而且违反既定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述由检察官提交法院后会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留在案件卷宗内。委员会十分关注有报告称,在大量案件里,儿童作证说,他们被迫供认自己没有施行的行为(第2条、第15至第16条)。

36. 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建议(见CAT/C/BGR/CO/4-5,第18段),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5条规定颁布法律,在所有司法诉讼程序中,明确禁止以任何胁迫形式或酷刑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此外,缔约国还应:

(a)确保因逼供或以酷刑和虐待取得的证据而获判刑者得到重审和适当补救;;

(b)确保在实践中,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可用作被控告施用酷刑的人的证据;

(c)通过司法机构,包括最高上诉法院,采取措施确保对仅以认罪为依据的定罪进行复审,因为许多定罪可能是基于通过酷刑和虐待而取得的证据,并应对此类案件迅速公正地调查,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有官员因如此逼供而受到起诉和惩罚;

(d)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有哪些案件系因以酷刑取得认罪故而不予接受,并说明是否有官员因如此逼供而受到起诉和惩处。

后续程序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2月6日前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关于过度使用武力、国家预防机制以及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状况的建议(见第12段(b)项和(d)至(f)项,第20段以及第24段(b至(e)项)采取了哪些后续程序。此外,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个报告周期内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剩余建议的某些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38.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39. 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用适当的语言,广泛宣传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0. 谨请缔约国在2021年12月6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保加利亚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于报告前向缔约国发送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