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BGR/CO/4-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4 Dec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保加利亚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1年11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032次和第1035次会议(CAT/C/SR.1032和1035)上审议了保加利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11年11月24日的第1054次会议(CAT/C/SR.105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保加利亚根据其报告准则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很遗憾该报告推迟了两年提交)以及对问题清单(CAT/C/BGR/Q/4-5)的答复。

3.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开诚布公和有建设性的对话,并感谢代表团明确、坦诚和详细地回答了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以及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签署了2010年6月与希腊缔结的打击有组织犯罪,包括走私、人口贩运和毒品的双边合作协议。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断努力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的法律,包括2007年关于设立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宪法》修正案,以及:

新《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3月1日起生效,涉及为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或康复服务;

《司法制度法》,自2007年8月10日起生效,以及2009年通过的《2009-2013年司法改革战略》;

《庇护和难民法修正案》,规定了难民身份决定程序的机制,2007年;

《犯罪受害者援助和金钱赔偿法》,自2007年起生效,以及《犯罪受害者援助和赔偿国家战略》;

新《行政诉讼法》,自2006年7月12日起生效,涉及酷刑的预防和惩罚以及外国人质疑驱逐令的可能性;

新《刑事诉讼法》,自2006年4月26日起生效,涉及禁止酷刑的程序保障以及关于预防酷刑和规范警方拘留的规定;

《法律援助法》(2006年)和国家法律援助局的设立;

新《卫生法修正案》,自2005年5月1日起生效,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程序;

《刑法》的若干修正案,自2004年起生效,特别是对第287条的修正,该条与《公约》规定酷刑为犯罪行为有关。

7.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更好地保护人权和落实《公约》,努力修订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包括:

通过《监狱设施发展战略》(2009-2015年)和2010年《改善剥夺自由场所条件的方案》;

《全国儿童战略》(2008-2018年)和2010年2月24日通过的《保加利亚关于儿童照料教养非机构化的设想》;

《打击犯罪和腐败综合战略》,2010年;

《拘留场所改革战略》(2009-2015年);

《“2005-2015年罗姆人融入十年”倡议国家行动计划》和《罗姆人融入保加利亚社会框架方案》(2010-2020年);

《精神健康国家行动计划》(2004-2012年)。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绝对禁止酷刑和对酷刑的定罪

8. 委员会表示关切,《刑法》未纳入包括《公约》第1条所有要件在内的全面的酷刑定义,且未按照《公约》要求,将酷刑作为一种单独的罪行定罪。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设立的制定新《刑法》的工作组尚未讨论关于包含酷刑定义的新罪行的条款所在的章节(第1和第4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纳涵盖《公约》第1条包含的所有要件的酷刑定义。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措施,将酷刑作为一项单独和具体的罪行纳入其法律,并确保对酷刑的惩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当。缔约国应确保绝对禁止酷刑是不可减损的,且构成酷刑的行为不受到任何时效性限制。

基本法律保障――获得律师服务和法律援助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法律上以及通过发布适当指令采取了措施,保证被拘留者得到通知的权利、聘请律师服务的权利、获得独立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以及自拘留之时起便被告知指控的权利。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实践中,被拘留者未必能在被警方拘留24小时内获得律师服务,而且在被警方拘留的人中,仍然只有一小部分人――即能够负担得起私人律师的被拘留者――能够找到律师。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指控称警方不愿在拘留一开始便允许被拘留者与律师接触,律师接到通知并前往警察局方面存在拖延。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国家法律援助局人手不足且资源紧缺,这妨碍了经济或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体现为诉诸司法的不平等以及在审判中获得辩护的不平等;除穷人外,少数群体成员和某些类别的外国人,例如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移徙者,也不具有平等诉诸司法的机会(第2条)。

委员会建议保加利亚当局再次指示所有警察官员,他们有自拘留之时起便为所有被拘留者提供律师的法律义务。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平等诉诸司法权利的所有障碍;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法律援助局获得充分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以便就所有类别的被拘留者行使其职能。

警察的暴力行为和枪支的使用

10. 委员会对执法人员广泛使用武力和枪支表示关切,包括欧洲人权法院2010年对缔约国作出不利判决的八个案例,其中一半导致了受害者死亡;还对《内政部法案》(第七十四条)允许的枪支使用范围;执法人员实施的暴力行为,包括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拒绝向受害者提供拯救生命的医疗援助;以及迄今为止的起诉屈指可数表示关切(第2、12、13和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其法律,以确保枪支使用规定符合国际标准,包括《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消除警察在调查期间一切形式的骚扰和虐待,并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对执法人员不必要且过分使用暴力的指控,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起诉并惩处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包括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方法。

对拘留场所以及其他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的独立监督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计划在一年内建立一个国家预防机制。委员会表示关切:并非所有拘留情况下都允许民间社会组织的独立监督,保加利亚赫尔辛基委员会等非政府组织需要获得公诉人的允许才能在审判前接触被拘留者(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独立的非政府机构能够对所有拘留场所开展独立、有效和定期监督。

司法系统改革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2009-2013年司法改革战略》,对司法改革没有进展表示关切,包括对所报关于法院和起诉机关联合治理等错误理念表示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法官和最高司法委员会委员的甄选和任命缺乏透明;司法独立原则既没有得到司法部门以外的机关,包括高级别政府官员的尊重,也没有在司法部门内充分执行;存在对司法系统腐败的指控,以及对执法缺乏信任,导致公众对司法系统缺乏信任(第2和第1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2011年5月16日的初步结论和意见以及国际标准――特别是《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以及《关于司法行为的班加罗尔原则》,加快司法改革步伐。缔约国应确保法官,包括最高司法委员会委员的甄选和任命过程透明,标准客观,所有参选人机会平等。缔约国应提高司法及其他官员和广大民众对司法独立重要性的认识。司法进程不应受到任何外部干涉。缔约国应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确保所有疑似腐败案件均得到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特别在2010年《打击犯罪和腐败综合战略》的框架下起诉这类案件。

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保护机制

13.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迄今为止尚未根据《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有关原则》(《巴黎原则》)设立国家机构,但是注意到监察员和保加利亚保护免遭歧视委员会已向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提交了认证申请,申请作为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第2、11和13条)。

委员会建议监察员和保护免遭歧视委员会遵守《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有关原则》(《巴黎原则》)。

寻求庇护者获得公平的程序

14.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尚未采取措施确保落实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所有权利,包括解决寻求庇护者的拘留和转移、缺乏翻译和法律援助服务、以国家安全考虑为由驱逐外国人等问题(第3、11和1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国家难民署、移民局与边防警察的责任及其之间协调的指令》第十六条,正式废除允许以非法入境为由拘留寻求庇护者的规定,并根据《庇护和难民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a)款,确保寻求庇护者获得食宿、身份文件、医疗、社会援助、教育和语言培训;

确保只在必要时,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拘留寻求庇护者,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并且充分执行防止驱回的保障;

尽早开放盼望已久的Pastrogor中转中心,以纠正当前因接待设施不足而将寻求庇护者转移到拘留中心的做法;

确保所有接收寻求庇护者的过境点和中心提供口译和笔译服务;

确保国家难民署恢复其法律援助方案,并确保以专业方式编写报告、寻求庇护者提出的证据、会议记录以及采访稿。

无国籍状态的定义

15.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的法律没有规定无国籍人的法律定义,没有确定这类人士的法律框架或机制(第2和第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其法律中引入对无国籍人的定义,并且建立确定无国籍状态的法律框架和机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不驱回

16. 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充分履行《公约》第3条规定的关于遵守不驱回原则的义务(第3条)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实施确保遵守不驱回原则的保障,包括考虑是否有充分理由显示寻求庇护者在被驱逐后可能遭遇酷刑或虐待危险;

修订其法律,以保障具有中止当前行动效果的国内上诉权,并且在上诉结果公布之前遵守所有关于庇护和驱逐程序的保障和临时措施;

确保庇护案件和上诉中的寻求庇护者能够获得口译服务;

对《公约》第3条涵盖的情况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特别是确保对法官进行适当培训,让他们了解接收国的酷刑风险,并主动开展单独谈话,以评估申请人个人面临的风险;以及

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跟进案件,特别是两名巴勒斯坦寻求庇护者被拒的案件,Youssef Kayed在2010年11月27日返回黎巴嫩时遭到酷刑,Moussa Kamel Ismael同样也在2010年11月27日返回黎巴嫩时遭到酷刑,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介绍关于这两人状况的最新情况。

对《公约》第4条所述罪行的管辖权

17. 委员会表示关切:由于缺乏符合《公约》定义所述具体且自然应受到惩罚的酷刑罪行,保加利亚当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对所有酷刑行为拥有对《公约》第4条所述罪行的管辖权(第5、6和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通过一项酷刑定义,以确保可依据对《公约》第4条所述罪行的管辖权起诉一切酷刑行为,不仅限于构成战争罪的酷刑行为,并确保根据《刑法》第六条引渡或起诉保加利亚境内发现的所有实施酷刑的嫌疑人。

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不可接受

18. 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确保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不可接受的法律表示关切(第1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颁布法律,明确禁止使用通过酷刑获得的声明(第15条),还建议缔约国主管部门汇编统计数据,并向委员会提交将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视为不可接受的案件。

对社会照料机构中的人,包括精神残疾者的治疗

19. 委员会表示关切:

国家和省级社会照料机构、特别是医疗机构中的精神残疾者,无法充分享有身心健全权得到尊重的法律和程序保障;失去法律能力者以及决定和偏好不被考虑在内者无法质疑对其权利的侵犯;接收程序和监护制度中的工作人员往往正是残疾人照料机构的官员,这可能导致利益冲突以及实质拘留,而监护人对治疗的同意可能构成强制治疗;实行限制、强制进行侵入性和不可逆的治疗,例如使用神经安定药物;精神医疗机构没有独立的监察机制;工作人员的能力、专家访问的频率、这类机构的物质条件,包括位置偏远,远离家人及大型医疗中心等;

机构照料的精神残疾儿童的当前和未来状况,同时注意到计划从机构照料转变为类似于家庭环境的社区型照料,在15年内关闭所有儿童照料机构;2000-2010年期间有238名精神残疾儿童死亡,其中四分之三死于可预防的疾病,166起刑事调查中没有一起提出上诉,最近在Medven死亡的两名儿童死于类似的情况;2010年关于《卫生法》下的非自愿拘禁和治疗以及《刑法》下的胁迫拘禁以进行治疗的调查中,没有发现违法情况;虽然正在实施取消机构照料的计划,但是不应影响对现有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翻新(第2、11、12、13、14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剥夺精神残疾者法律能力的法律和政策,为其权利提供法律和程序保障,确保他们及时获得对决定的有效司法复审,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有效补救;

逐个评估案件,确保特别是在实行限制、强制进行侵入性和不可逆的治疗,例如使用神经安定药物时,尊重受机构照料者的身心健全权;确保将他们的决定和偏好考虑在内;

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监护制度,以避免利益冲突以及构成强迫治疗和实质拘留的情况;

密切监督司法机构和独立监察机制的安置情况,以确保落实保障和国际标准,包括《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

提供充足的有能力的专业工作人员,对设施进行必要的修复,这些设施应位于大城市,并设有医院和医疗中心;

确保适当地调查、起诉、定罪和惩治那些导致受机构照料的精神残疾儿童死亡的人;

修订并巩固法律,以加强问责并防止再次发生和有罪不罚,规范照料机构中授权的治疗,特别是对精神残疾者的治疗。应当根据《公约》条款,关注每名儿童的个别需要和医生指定的适当治疗;

确保独立机制,包括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经常对所有机构,以及对取消机构照料做法的实施情况,包括为维持可持续的照料制度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消照料机构的情况进行专业的监督和监测。

培训

20.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没有将关于《公约》条款,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包括性暴力的条款以及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专门培训作为法官、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等相关官员的强制性培训(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订并实施培训方案,以确保法官、公诉人、执法人员及监狱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公约》条款,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条款,并确保不容忍任何侵权行为,将对这类行为进行调查并起诉实施者;

制订培训单元,以提高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士对基于族裔和宗教的歧视的认识;

为医务人员和其他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任何遭受各种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以及其他参与酷刑文件记录和调查的专业人员定期、系统地提供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还应确保为参与庇护确定程序的个人提供该培训;

制订和执行一种评估培训和教育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方面的有效性和影响的方法。

拘留条件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修建新的拘留设施并修复现有设施,对保加利亚的拘留条件仍然陈旧、不卫生、过于拥挤,不符合国际标准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由于过于拥挤,许多监狱的平均居住面积已经只有人均1平方米,远低于建议的6平方米的标准,一些被拘留者不得不睡在地上;没有建立新的拘留设施,只有极少数设施得到修复;由于预算限制,工作人员-囚犯比例没有提高;监察员在2009年着重指出有必要改革监狱系统,根据《2009-2015年拘留场所改革战略》划拨的监狱修复资金在2009和2010年大幅削减;饮用水、卫生、用电、厕所、食物的质量和数量、有目的的活动和锻炼等物质条件均不符合国际标准(第11和16条)。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加大努力并投入更多资金,以便拘留设施的居住条件符合国际标准,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加快执行《拘留场所改革战略》(2009-2015年)和2010年《改善剥夺自由场所条件方案》;

通过建造新监狱和修复现有监狱以及增加所有拘留设施工作人员人数的具体时间框架;

增加预算资金,用于为被拘留者提供基本设施,包括饮用水、食物、用电、卫生,确保充足的自然和人工光源,以及牢房中的供暖和通风,为需要精神病医生监督和治疗的被拘留者提供社会精神支助照料。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更多地使用监外教养以减轻监狱的拥挤程度。

22. 委员会对五个关押在押犯人的场所仍然存在秘密调查拘留设施表示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一些牢房没有窗户,一些人均居住面积不到1平方米,还有一些没有提供室外活动的场所。此外,委员会还对许多警察局的拘留条件表示关切,他们的牢房不符合国际卫生标准,不适合隔夜关押,在某些情况下,被拘留者在最初的24个小时被关在称为“笼子”的有围栏的区域,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禁止将被拘留者铐在栏杆和管道上,但是对有报道称一些被拘留者被铐在无法移动的物体,例如散热器和管道或椅子上长达6小时表示关切(第11条)。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采取紧迫措施,确保调查拘留中心的在押犯人以及警察局的被拘留者的待遇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建新的调查拘留中心或改建或修复现有设施,以便所有被拘留者都能住在地面以上,且符合最低国际标准。警方的拘留设施应配备足够多适合隔夜拘留的牢房,拥有适当的物质条件,例如干净的床垫和毯子以及充足的照明、通风和供暖;以及

应在法律和实践中禁止将人铐在无法移动的物体上。

囚犯间的暴力行为和拘留中的死亡

23.委员会表示关切:监狱过于拥挤且工作人员不足导致拘留设施中囚犯间的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行为,晚间尤为严重;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的总共3,161起案件中,仅22起开始了调查程序。委员会还对有报道称自2008年以来,特别是2011年囚犯间的暴力行为有所增加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极少报道的性暴力事件,包括强奸,偶尔导致自杀的骚扰和殴打案件,以及每年大约40至50例拘留中死亡的案件表示关切(第2、11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消除导致囚犯间暴力行为的因素,例如监狱过于拥挤、工作人员不足、缺乏空间和物质条件差、缺乏有意义的活动、可获得毒品,以及长期不和的团伙,大力防止囚犯间暴力行为;

注意保护囚犯,特别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免遭囚犯间暴力的侵害,关注囚犯以及参与暴力者的社会心理学背景,调查并惩治这类事件;

增加工作人员,包括接受过囚犯间暴力管理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数;

通过引入额外的视频监督设备等方式,提高特别是晚间监督和监测的质量和频率;以及

公正、彻底和及时调查所有拘留中的死亡案件,包括自杀案件,公布调查结果并起诉导致他人死亡的暴力行为的实施者。

单独囚禁和被判无期徒刑的囚犯

24.委员会表示关切:被拘留者仍然因违反纪律被单独监禁长达14天,并出于防止逃跑、侵犯生命权或造成其他人员死亡以及其他罪行的目的,单独监禁长达两个月。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现行法律按照对无期徒刑囚犯的判决的规定,在头5年实行严格的隔离制度,而且这些囚犯在牢房外通常戴着手铐。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一些寻求庇护者也长期被隔离监禁(第2、11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A/66/268),他敦促各国禁止将单独监禁作为惩罚手段——不论是作为司法判刑还是纪律处分措施的组成部分,建议各国拟订和执行替代性纪律制裁措施,以避免使用单独监禁(第84段)。委员会建议减少单独监禁的时间以及相关限制。应毫不拖延地终止单独监禁寻求庇护者的做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关于在服刑头五年实行严格的隔离制度,以及无期徒刑服刑者在监狱外必须戴手铐的法律。无期徒刑服刑者应当能够融入监狱的主流人口。

家庭暴力

25.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狭隘,且未将该现象作为一项具体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对家庭暴力的指控必须由受轻度或中度人身伤害者提出,特别是涉及妇女和女童时,家庭暴力案件极少提出诉讼并受到制裁;案件通常仅限于暴力实施者违反保护令(通常为期一个月)的情况;而且缺乏有效机制保护免遭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第2、12、13、14和16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法律,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需“当然”起诉的具体罪行纳入《刑法》。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防止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并且应鼓励受害者向当局报案。应对所有家庭暴力案件进行适当的调查、起诉和制裁。应延长保护令的时间。缔约国应引入监督和有效保护个人免遭家庭暴力的机制,包括一项有效的申诉机制。

早婚

26.委员会对罗姆女童才11岁就被迫接受非正式婚姻安排表示关切(第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执行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法律,并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十二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明确指出童婚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构成一种有害做法。应就禁止这类婚姻,其有害影响以及儿童权利在社区开展提高意识活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执行登记所有婚姻的规定,以便监督其合法性,严格禁止早婚,调查这类案件并起诉实施者。

人口贩运

27.委员会注意到《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以及保护受害者国家方案》和《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人口贩运”的第九章,对贫困和社会排斥导致妇女和儿童,特别是罗姆妇女和女童,包括孕妇容易遭到贩运表示关切(第2、3、14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打击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的人口贩运,特别是:

预防并立即、彻底和公正地调查、起诉并惩治人口贩运及相关做法;

进一步查明贩运受害者身份,并为贩运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手段,包括赔偿和康复服务,以及帮助受害者向警方报案,特别是根据《公约》第14条切实提供医疗和咨询以及适当的庇护场所,以便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及康复服务;

防止被贩运者回到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可能遭到酷刑的原籍国,以确保遵守《公约》第3条;

定期向警方、公诉人和法官提供关于有效预防、调查、起诉和惩处贩运行为的培训,包括关于保障由自己选择的律师代理的权利的培训,并向普通民众宣传贩运行为的刑事犯罪性质;以及

汇编酌情按国籍、原籍国、族裔、性别、年龄和就业分列的数据,以及补救的提供情况。

歧视、仇恨言论和对弱势群体的暴力行为

2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当局采取公开谴责歧视和不容忍表现的立场,对歧视和不容忍表现,包括针对某些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以及性少数群体者的仇恨言论和暴力侵害行为深表关切。委员会还对警方针对某些少数群体过分使用暴力,以及近期针对罗姆人的暴动和财产毁坏表示关切,在某些情况下,警方没有采取预防行动。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包括某些政党和团体成员在内的一些人对弱势少数群体者提出了构成仇恨言论的口号,以及对宗教少数群体者的不容忍引发了破坏礼拜场所和袭击礼拜者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在针对罗姆人的暴动中记者遭袭的事件正在接受调查(第2、12、13、14和16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消除对罗姆人及其他少数民族的成见和歧视,包括更多地开展提高意识和宣传活动,以推动对多样性的容忍和尊重。应根据国际标准以及保加利亚加入的人权文书,采取措施禁止和防止鼓吹仇恨言论、歧视和不容忍,包括在公共场合的这类行为。缔约国应加强执行禁止歧视的法律,确保系统调查并起诉暴力行为、歧视和仇恨言论,对行为人定罪并实施惩罚。缔约国应系统地适用《刑法》关于不容忍罪行的条款,应确保以歧视为动机的罪行在刑事诉讼中构成加重罪行的情节,缔约国应确保警察不会出于族裔动机专门针对罗姆族成员使用武力,确保及时和公正地调查针对少数民族及其他少数群体成员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并起诉和惩处实施者。受害者需得到赔偿,并且获得《公约》规定的一切补救,包括损害赔偿。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近期记者遭袭事件调查结果的最新情况。

补救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关于补救权利的信息,包括为权利遭到侵犯者提供金钱赔偿。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为遭到酷刑或虐待的人,被关在拘留所和精神病院的人,包括大量儿童实际提供补救的情况(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加大补救力度,包括赔偿和康复服务,以便为受害者,包括在这类中心遭到酷刑和虐待的人提供补救以及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包括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方法。

体罚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明确禁止体罚,但是对法律没有得到执行表示关切,并注意到儿童权利委员会发现儿童在家里、学校、刑事系统、替代照料机构以及工作场所仍然遭到体罚。委员会表示关切:2009年的一项调查显示,34.8%的公众赞成在某些教养儿童的情况下采取体罚的方式,10.9%的公众认为如果家长认为体罚有效,便是可接受的。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残疾儿童照料机构明显较多地使用体罚,而且许多儿童的个人档案中都有遭到虐待的记录(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针对专业人士和公众的提高意识活动,以推动采取非暴力、积极和参与式的养育和教育儿童的方法;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方针,确保广泛执行和宣传禁止体罚的法律,包括向儿童宣传他们拥有免遭一切形式体罚的权利。应绝对禁止照料机构,包括残疾儿童照料机构实施体罚。缔约国应有效和适当地应对体罚问题,包括对实施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制裁。

收集数据

3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执法、安保、军方和监狱工作人员的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或关于人口贩运、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情况,包括补救方式,缺乏综合性分列数据(第2、11、12、13、14和16条)。

缔约国应汇编在国家层面上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关于酷刑和虐待、人口贩运、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的数据,以及关于补救措施的数据,包括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康复服务。

32.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33.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分发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4.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之下的统一报告准则(HRI/GEN.2/Rev.6)所载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更新其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1/Add.81)。

3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年11月25日之前就委员会关于下列问题的建议提供后续资料:(a) 确保或加强对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b)开展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以及(c)起诉嫌疑人并惩治本文件第9、10和28段所指实施酷刑或虐待的行为人。

3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11月25日之前提交其下次定期报告,即第六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年11月25日之前同意根据任择报告程序――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前向缔约国转交一份问题清单,提交报告。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根据《公约》第19条向委员会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