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AF/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March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中非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1月20日举行的第2171和第2172次会议(见CRC/C/SR.2171和2172)上审议了中非共和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CAF/2),并在2017年2月3日举行的第219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CAF/Q/2/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对缔约国2012年批准《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6年通过新《宪法》和2015年设立负责审理2003年以来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特别刑事法院表示欢迎。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 委员会注意到,特别是自2012年以来,政治和安全危机对缔约国造成了严重影响,缔约国在制止各武装团体间的极端暴力事件方面面临困难,这些事件曾经并继续导致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构成了对执行《公约》所载权利的严重阻碍。委员会注意到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大规模流动以及缔约国面临的严重经济问题,这些问题进一步阻碍了儿童权利的落实。委员会还注意到,不稳定和不安全的状况使得联合国必须继续开展维和行动。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以前于2000年提出的建议(CRC/C/15/Add.138)仅得到有限的执行,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特别是与政策和协调(第17段)、监测(第21段)、歧视(第29段)、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第37段)、卫生(第55段)、生活水准(第69段)、教育(第71段)、童工(第79段)以及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第83段)有关的建议。

立法

6.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保护法草案,但对该法的一些规定与《公约》不完全一致感到关切。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立即通过儿童保护法草案并使其与《公约》完全一致,特别是确保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用语;禁止歧视的规定涵盖所有理由;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收养的指导原则;明确禁止一切场合的体罚;不因女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选择而对其定罪;受害儿童能够获得身心康复和保健服务。

综合政策和战略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定于2016年12月对2011年儿童权利保护政策进行审查和更新,但对没有明确规定制订和通过该政策的时限感到遗憾。

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制订一项处理最紧迫的儿童权利问题的政策规定明确时限,并制订该政策的执行战略,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援助,特别是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寻求援助。

协调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总理办公室中的儿童保护问题国家理事会在协调儿童保护问题方面的作用和任务。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总理办公室中的儿童保护问题国家理事会提供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赋予其明确的任务和足够的权力,以便它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及地方各级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一切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向儿基会寻求援助。

资源分配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脆弱的经济状况,但感到关切的是:

(a)分配用于履行儿童权利方面义务的资源不足;

(b)没有优先为儿童分配资源,导致2014至2016年向儿童分配的资源有所减少;

(c)过度依赖国际捐助资金;

(d)虽然存在相关数据,但经济、财政和计划部没有进行立足权利的预算分析。

13. 根据关于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4条,分配充足的预算资源,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特别是卫生、教育和最低生活水准方面的权利,并逐步增加向这些预算项目划拨的国家资源相对捐助方资金的比例;

(b)确保儿童权利保护政策和战略一经通过即有执行所需的资金;

(c)对从事社会事务的部委的预算进行定期分析,包括分析与儿童有关的指标及跟踪制度,并公开发布这些文件;

(d)为弱势儿童设立预算项目,并确保即便在经济、政治或安全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这些资源也能得到保证。

数据收集

1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最近进行的调查帮助更新了儿童相关指标,但感到关切的是,有关部委的信息管理系统存在缺点,无法定期收集关于儿童权利的最新数据,而且对现有数据的分析很有限。

15. 根据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有关部委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儿童权利的数据;

(b)收集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情况、地理位置和族裔分列;

(c)在各有关部委间共享数据,并确保在制订、监测和评价政策、方案和项目时使用这些数据,以切实执行《公约》;

(d)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所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1993年设立的《儿童权利公约》国家监测委员会因连续的政治和军事危机自2003年以来未能开展工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8至2009年向社会事务和司法总局报告的1,422起据称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档案已遗失或损毁,该国没有说明为处理这些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17. 根据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设立一个全国性的独立实体,监测儿童权利,并确保为该实体划拨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履行职能所需的资源;

(b)建立一个以保密、关爱儿童和体恤儿童的方式接收和适当处理有关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申诉的程序,并确保保护其数据不受破坏;

(c)向人权高专办、儿基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等组织寻求这方面的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政治人士、议员、司法机关、警察和社会工作者共同开展的一些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包括活动;教育部将《公约》纳入小学课程;将《公约》翻译为国文桑戈文。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活动不是以经常和可预测的方式开展的,因而其影响受到了削弱,而且用于组织这些活动的资源不充足。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战略,执行关于《公约》的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方案,以保持对儿童权利的持续关注,并确保提供所需资源。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界

20. 委员会对缺少关于工商业与人权问题的国家计划或法规以及工商部门(特别是采矿和农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感到关切。

21. 根据工商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及《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实行法规,以确保工商部门,特别是采矿和农业部门遵守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国际人权、劳工和环境法。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22. 委员会注意到结婚年龄为18岁,但感到关切的是,根据习俗,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儿童可以在16岁结婚,这种习俗导致童婚比例非常高。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结婚最低年龄一律定为18岁。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禁止歧视,但感到关切的是,基于宗教信仰歧视儿童现象以及对女童、俾格米儿童、白化病患儿(peulh族)、富拉尼族儿童、残疾儿童、处于社会经济不利地位的儿童、孤儿、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和被控从事巫术的儿童的歧视事实上始终存在。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消除这些形式的歧视问题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以儿童、家庭、社区及宗教和传统领袖为对象的活动。

儿童的最大利益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对儿童使其最大利益得到首要考虑的权利缺乏了解。

27. 根据关于儿童使其最大利益得到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这项权利纳入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指导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其应有的重视。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8.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儿童死亡率很高,前“塞雷卡”和相关武装团体及“反巴拉卡”分子致使数百名儿童死亡或伤残,武装冲突使数千名儿童流离失所。

2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采取措施,降低儿童死亡率,确保对冲突各方实施的严重和系统性侵犯儿童行为的指控进行及时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向因武装冲突而流离失所的儿童提供支助。

尊重儿童意见

30. 委员会对儿童参与班吉论坛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传统观念对儿童就与他们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以及他们的意见在家庭、学校和社区内得到适当考虑构成了限制。

31. 根据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所有儿童对其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有意义的参与,包括通过培训专业人员和在学校开展具体活动,特别关注弱势女童和儿童。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姓名和国籍

32. 委员会欢迎为促进出生登记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颁布2014年第14.228号法令,规定为2012至2014年冲突期间出生的儿童提供免费出生登记,以及重建国家民政管理部门,这些措施使超过35,000名儿童进行了登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登记儿童的比例仍然很低,城乡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b)没有为所有儿童免费进行出生登记;

(c)《家庭法》第134条规定的可进行出生登记的时间段有限;

(d)人们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有限。

33. 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的第16.9项具体目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优先采取措施,确保切实为城乡地区所有儿童进行出生登记;

(b)采取提供免费出生登记所需的一切措施;

(c)考虑审查或暂停适用《家庭法》第134条,以确保儿童在该法允许的一月期限后仍可进行登记而不受处罚;

(d)加紧努力,提高大众,特别是母亲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e)向登记官员提供培训,为他们配备必要的技术资源;

(f)向开发署和儿基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以执行这些建议。

表达和结社自由

3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推广儿童俱乐部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儿童行使其表达和结社自由权的机会有限,包括通过使用专门的获取信息、开展对话和交流想法途径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儿童的表达自由权,包括通过使用无线电广播和其他媒体行使这项权利。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6.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警察对儿童实施了暴力行为,包括在调查期间,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7. 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就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特别是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问题,向警方发布指导,并指示检察官办公室立即调查关于警察对儿童实施酷刑的举报案件。

体罚

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禁止体罚,但感到关切的是,禁止体罚的规定没有涵盖所有场合,特别是家庭、替代照料机构、学校和监狱机构,委员会对儿童遭到极为严重的暴力“惩戒措施”感到十分关切。

39. 根据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保护法草案中禁止一切场合的体罚行为;

(b)审查法律,特别是1997年《家庭法》、2010年《刑法》、2004年《宪法》、包含保护青年的规定的1979年第79/077号帝国法令和1961年第280号法,加入禁止育儿过程中实施体罚的规定;

(c)倡导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和惩戒方式。

与冲突相关的性暴力、剥削和虐待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针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虐待,包括在班吉、宾博和贝盖瓦设立了市长网络,组建了快速干预和镇压联合部队,在司法机构中设立儿童事务小组,开展信息、教育和宣传项目,提高社区对暴力侵害儿童现象不利影响的认识。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包括在缔约国境内执行维和行动的国际军事部队在内的冲突各方实施了与冲突相关的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剥削和虐待;

(b)向受害儿童提供的支助服务有限;

(c)受害儿童面临社区的进一步侮辱,家庭的排斥和犯罪者的报复;

(d)女童越来越多地被迫从事性交易,也被称为“卖淫谋生”。

4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设立机制并制订程序和指南,以确保强制举报关于对儿童实施性虐待和剥削的案件,并确保为举报这些侵犯行为提供便于使用、保密、关爱儿童和有效的途径;

(b)考虑制订关于记录和调查冲突期间所发生性暴力行为的指南,保护受害儿童不再遭受更多创伤,包括通过减少依赖证词作为起诉依据;

(c)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犯罪人有罪不罚的现象,确保对他们进行起诉,同时保证性剥削或虐待行为的受害儿童能够利用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措施;

(d)在维和行动中,在与部队或警察派遣国达成的部队地位协定中列入规定,保证这些国家无条件地承担调查、起诉和审判其在缔约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安全部队的国家责任,确保对所有关于性剥削和虐待儿童的指称进行迅速和切实的调查,给予犯罪者刑事处罚,并在协定中列入保护和照料受害儿童的措施,包括医疗、社会心理和法律支助,赔偿或其他补偿;

(e)考虑在与部队或警察派遣国达成的部队地位协定中列入一项规定,允许在派遣国不能或不愿采取行动的情况下由缔约国进行起诉;

(f)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与国际伙伴合作确保制定方案和政策,防止性剥削和虐待儿童现象,并保证性剥削和虐待行为的所有受害儿童能够不受歧视地得到康复和重返社会;

(g)就与冲突相关的性暴力、剥削和虐待以及儿童保护问题为执法当局举办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

(h)继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对性剥削和虐待的受害儿童的侮辱,宣传关于可用于提出申诉及寻求补救和支助的机制的信息。

有害习俗

42.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童婚比例非常高,女童生殖器残割的做法非常普遍,在农村地区尤为显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1997年《家庭法》第105条规定,诱拐者或绑架者可娶被诱拐或绑架的女童为妻,作为妻子,后者无权提出法律申诉,而必须有申诉才能进行起诉。

4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缔约国的《公约》义务,消除童婚现象,特别是农村地区处于经济不利地位的女童的童婚现象;

(b)审查《家庭法》第105条,以允许女童对其诱拐者和绑架者提出申诉,包括在女童已与其结婚的情况下;

(c)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执行对残割女童生殖器行为定罪的法律规定,包括通过使禁止女性生殖器残割问题国家委员会投入运作以及制定和执行有地方官员、执法人员、社区领袖、妇女和媒体参加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消除针对女童的社会规范和有害习俗;

(d)向适用对儿童有影响的习惯法的社区宣传儿童权利。

44. 委员会还对白化病患儿、残疾儿童和被控从事巫术的儿童遭到暴力行为表示关切,这些儿童可能会面临相当于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绑架甚至死亡的暴力习俗。这些儿童还可能被逐出家庭和社区,从而存在遭到贩运或流浪街头的可能。

45. 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第16.2项具体目标,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白化病患儿、残疾儿童和被控从事巫术的儿童免遭包括国家当局、社区和家庭在内的各方实施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迅速调查和起诉此类事件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4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贫困、武装冲突和暴力破坏了家庭生活,严重削弱了家庭为儿童提供安全环境的能力。委员会还对关于妇女和女童的职责和角色的一些普遍成见及其对女童和男童成长的不利影响感到关切。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投资于支持家庭经济自立的措施,使家庭达到养育子女所需的最低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18条第1款,鼓励父母平均分担对其子女的责任。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48. 委员会对缔约国采取措施推广寄养家庭和家庭照料及于2015年制订寄养家庭最低照料标准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大量使用缺少适当人力和财政资源的照料机构。

49.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建议缔约国投资于一些措施,支持一切形式的家庭式照料,包括通过社区支持机制,并改善照料机构的人力和物质条件,以便它们对所负责的儿童提供适当照料。

收养

50. 委员会对收养委员会的解散表示关切。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设立收养委员会并考虑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52. 委员会注意到2000年12月关于残疾人健康及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第00.007号法,但对该法未得到执行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残疾儿童不去上学,普遍的贫困和大量的武装暴力加剧了这些儿童本已面临的歧视和排斥,进一步限制了他们获得适当照料和援助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武装冲突致残的儿童人数有所增加。

53. 根据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并具体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制定并执行旨在促进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的具体方案,并特别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卫生和社会服务、包容性教育及职业培训;

(b)建立收集残疾儿童数据的制度,以便设计融入政策;

(c)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利用社会保护和减贫方案;

(d)特别关注武装冲突致残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问题;

(e)与非政府组织和地方社区密切合作,开展关于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歧视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活动。

健康和保健服务

54.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营养不良、疟疾、呼吸道感染和腹泻等可预防疾病导致儿童死亡的比率极高,委员会注意到,安全危机和武装冲突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本已岌岌可危的卫生基础设施遭到毁坏,医疗服务中断,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还遭到了武装团体的袭击;

(b)向女性生殖器残割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儿童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足;

(c)疫苗接种中心数量不够,现有的中心可用资源不足;

(d)缺少向受冲突和武装暴力影响的儿童提供支助的精神健康服务;

(e)只有公务员家庭或缴纳社会保障金的私营部门雇员的子女才能获得社会保障。

55. 根据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的第3.2项具体目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a)立即处理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高的问题,包括通过增加获取初级保健服务的途径,改善产前护理,消除营养不良现象以及预防疟疾、呼吸道疾病和腹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优先采取措施,改善保健和营养服务的提供和质量,包括通过向卫生部门划拨充足资金及确保提供合格的医务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投资于保健措施,包括培训保健人员及向女性生殖器残割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儿童提供社会心理服务;

(d)建立更多的疫苗接种中心,并为所有的中心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和疫苗;

(e)专为儿童,特别是受冲突和武装暴力影响的儿童设立一个精神健康方案;

(f)使所有儿童都能够获得社会保障,不论其父母的职业情况;

(g)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冲突各方袭击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

(h)继续向儿基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艾滋病毒/艾滋病

5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率很高,被该病毒感染的母亲和儿童都无法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57. 根据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的后续治疗,以防母婴传播,并确保尽早对儿童进行诊断和尽早开始治疗,扩大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和预防疗法的获取途径和覆盖范围。

生活水准

5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贫困率一直非常高,四分之三的人口生活在极端贫困中。

59.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最低标准,到2030年在较大程度上覆盖穷人和弱势群体的第1.3项具体目标,建议缔约国在减贫举措中加强落实儿童权利的战略和措施,特别是在与世界银行和欧洲联盟的国际合作中。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0.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没有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小学教育;

(b)儿童入学率极低,女童入学率更低,但男童入学率也在下降,小学升中学时退学率很高,政治和安全危机加剧了这种持续存在的状况;

(c)学校基础设施差,缺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教育质量低。

61. 根据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措施,为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小学教育;

(b)采取必要措施,稳步提高所有儿童的小学入学率,并降低小学升中学时的退学率,特别注意女童;

(c)投资于一些措施,改善学校基础设施,使就学更为方便,增加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为包括自己教孩子的父母在内的教师提供优质培训,特别注重农村地区;

(d)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第4.1项具体目标,确保到2030年,所有男女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

(e)与儿基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等组织继续合作,落实本建议。

6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5年6月签署《安全学校宣言》,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教育,但深感关切的是,冲突各方袭击学生、教师和学校并对学校进行军事使用。

6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冲突各方使用学校,包括通过将《防止武装冲突期间将学校和大学用于军事目的的准则》纳入军队政策和行动框架,调查和起诉袭击学生、教师和教育设施的行为,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冲突影响的学生能够重新融入教育系统,包括通过非正规教育方案。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第40条)

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64. 缔约国虽然面临困难的经济、政治和安全状况,仍继续收容和融合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并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向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中的儿童提供保健和教育。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近500,000名国民成为了周边国家的难民,国内还有500,000名国民流离失所,相当于约五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其惯常居住地之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曾遭到或有可能会遭到武装团体招募和/或用于敌对行动和/或遭到武装团体的性虐待。

6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境内流离失所儿童的权利和健康,包括提供清洁水、适当的卫生设施、食物和住所,充分重视他们的健康和教育需求;

(b)为境内流离失所儿童、难民儿童和回返儿童制订社会心理支助和援助制度,满足其战争创伤经历后的特殊康复需求;

(c)设立一个机制,尽早识别可能曾遭到或可能会遭到武装团体招募和/或用于敌对行动和/或遭到武装团体的性虐待的儿童。

(d)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基会继续在这方面开展合作。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6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儿童权利,包括作为缔约国与武装团体2014年7月和2015年5月签署布拉柴维尔和平协定的一部分承诺不招募儿童及释放已招募的儿童;执行了一项方案,支持加入武装团体的儿童解除武装、复员和重新融入社会;与武装团体达成了一项行动计划,将它们从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报告中划去;制定了临时寄宿家庭照料儿童指南。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武装团体间的战斗经常发生,继续导致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包括杀害和伤残、招募、性暴力和虐待、剥夺卫生和教育服务及人道主义援助;

(b)报告称,最近的一次武装冲突爆发以来,武装团体招募了10,000名儿童,作为战斗人员和性奴隶;

(c)社区本身动员社区中的儿童参加敌对行动。

6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努力,结束武装冲突,确保与武装团体已签署的和平协定得到切实执行并与其余的武装团体签署和平协定,确保任何和平协定均充分考虑到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

(b)对招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的行为定罪,立即调查和起诉嫌疑人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同时确保被武装团体绑架的儿童不被当作罪犯处理;

(c)设立一个协调实体,制订和执行关于加入武装团体的儿童解除武装、复员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国家战略,并在这方面继续与联合国伙伴合作;

(d)加强旨在使儿童解除武装、复员和重新融入社会的举措,优先采用基于社区的办法,支持儿童重新融入,为其身心康复提供必要帮助,投资于教育和职业培训;

(e)就儿童权利和武装冲突中的儿童保护等问题举行专门面向家庭和社区的提高认识活动;

(f)尽快设立特别刑事法院,优先处理涉及严重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案件;

(g)最终完成批准《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程序。

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68. 委员会对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俾格米儿童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儿童获得出生登记、身份证件、卫生和教育服务的机会仍然有限,在俾格米儿童中,婴儿死亡率和营养不良率一直较高。

69. 参照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在俾格米群体和儿童的参与下制订一项旨在降低俾格米儿童中的婴儿死亡率和营养不良率的国家行动计划,以便在制订和执行与他们有关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前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b)向所有俾格米儿童提供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并增加他们获取卫生和教育服务的机会;

(c)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的执行法草案,该法涉及土著儿童权利,特别是公民权利、受教育权、健康权和免遭强迫劳动;

(d)开展关于俾格米儿童权利的公众认识运动,以消除对他们的负面社会观念。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70. 委员会对《劳动法》(2009年1月第09.004号法,第259至第263条)和《采矿法》(2009年4月第09.005号法,第190条)禁止童工以及缔约国采取措施对政府官员进行培训和宣传以及识别最恶劣形式的童工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4岁的最低就业年龄与16岁的完成义务教育年龄间存在差距,从事包括农业和采矿活动在内的最恶劣形式童工的儿童比例很高,这种情况也对儿童的受教育权、健康权和发展权产生了影响。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14岁的最低就业年龄,以便不妨碍儿童16岁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b)加紧努力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特别是农业和采矿活动中的童工现象,包括通过切实执行《劳动法》和《采矿法》中的有关规定;

(c)制订从事最恶劣形式童工的儿童重返校园计划;

(d)在这方面继续向儿基会和劳工组织(包括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寻求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7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儿童因贫困、家庭暴力、巫术习俗、剥削或贩运而流浪街头,没有资料说明此种处境下的儿童的人数以及他们面临的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街头流浪和/或谋生的儿童的人数并查明其处境的根源以及他们面临的侵犯权利行为,以期制订并执行措施,改善他们的处境。缔约国应确保任何措施均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重视其自主意见。

买卖、贩运和绑架

74. 委员会欢迎2010年《刑法》禁止贩运儿童,记录39起贩运儿童案件,向贩运受害者提供支助以及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打击人口贩运行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法律,特别是《刑法》第151条仍然执行不力或未能执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司法诉讼以及向贩运的受害儿童提供支助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儿童,特别是俾格米儿童和女童被贩运从事采矿、农业和家庭奴役等强迫劳动或用于童婚和性剥削。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必要资源执行《刑法》关于贩运儿童行为的第151条,及时调查和起诉贩运儿童案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照顾。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就《刑法》有关规定对司法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并鼓励人们,特别是弱势群体举报贩运儿童事件。

少年司法

76. 委员会对儿童被与成人拘留和监禁在一起以及缺少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感到关切。

77. 根据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少年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有关标准,特别是:

(a)确保儿童不与成人拘留在一起,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

(b)为法官进行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设立少年司法程序,尽可能推广采用拘留的替代措施,包括转送、缓刑、调解、咨询或社区服务,确保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尽可能地缩短拘留时间。

罪行的儿童证人和被害人

7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为罪行的儿童证人和被害人提供保护和支助的措施非常有限。

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罪行的所有儿童被害人和/或证人,包括性剥削和虐待、家庭暴力、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的儿童被害人以及此类罪行的证人均得到《公约》规定的保护,缔约国将《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充分纳入考虑。

J.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中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五.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8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8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1月23日之前提交第三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缔约国不能复审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85.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