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1/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6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第五十一届会议(2013年10月28日至11月22日)上通过的关于报复问题的声明

1.禁止酷刑委员会曾指派两名成员担任报复问题报告员:George Tugushi, 负责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9条,就履行《公约》承诺所采取的措施的定期报告和后续行动,向委员会提供信息者的案件;Alessio Bruni, 负责根据《公约》第22条启动个人申诉程序和根据第20条启动调查者,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这些程序者的案件。委员会称赞这两名报告员自2012年11月设置该职位以来开展的活动。

2.委员会欢迎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的声明,他们在2013年5月举行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肯定了民间社会组织“通过呈件、参与、听证或简报等方式” 对条约机构工作“做出的宝贵贡献”(A/68/334,第34段)。委员会与各位主席一道,坚定地重申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个人、团体和机构的重要作用,对所有致力于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和整个《公约》的执行的人表示感谢。

3.《公约》第13条在提出每个缔约国都有义务确保声称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申诉”时,规定“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4.委员会提醒所有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缔约国不得报复通过向委员会提供信息,或通过宣传委员会的结论或行动,推动履行报告义务或协助委员会行使其任何职能,与委员会合作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委员会工作的个人、团体和机构。

5.禁止酷刑委员会一旦发现针对与委员会合作和/或参与委员会工作(如上文所述)的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实施报复的情况,将根据第13条和报复问题报告员的建议,对情况进行评估。收到申诉后,报告员将与申诉人、所涉缔约国的主管机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秘书长沟通,要求立即停止报复行为。沟通的同时,委员会可要求报告员或其他成员访问缔约国和发生报复行为的地点,还可以请当地机构、非政府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该国的代表开展后续调查和/或访问所涉个人或团体所在地。委员会还可以请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及官员,包括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进一步干预。

6.委员会还将公布其收到的报复案件及处理措施,包括在官网发布的声明和年度报告中公布这些情况。委员会还将向秘书长通报进一步行动。

7.关于报复问题,可通过报告员(电子邮箱:cat@ohchr.org)与委员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