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1/D/441/201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7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41/2010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3年10月28日至11月22日第五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Oleg Evloev先生(由哈萨克斯坦国际人权和法制局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申诉日期:

2010年12月20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3年11月5日

事由:

未能迅速和公正地调查对酷刑的指控;未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未能提供充分和适当的补偿;逼供。

程序性问题:

酷刑;难以忍受的痛苦或者折磨;有效的预防酷刑措施;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由该部门对其案件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有权获得公平和充分的赔偿;胁迫下取得的口供。

实质性问题:

已经用尽国内救济措施

所涉《公约》条款:

第1条、第2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以及第15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441/2010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Oleg Evloev先生(由哈萨克斯坦国际人权和法制局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申诉日期:

2010年12月20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3年11月5日举行会议 ,

结束了对代表Oleg Evloev先生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第441/2010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和所涉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决定: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申诉人Oleg Evloev是哈萨克斯坦国民,出生于1980年。他声称自己是哈萨克斯坦侵犯其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1、2、12、13、14和第15条享有的权利的受害者。他由哈萨克斯坦国际人权和法制局代理。

申诉人提出的事实

2.12008年10月21日晚上8时左右,一位母亲和她的三个未成年子女在其位于阿斯塔纳的家中被谋杀。2008年10月22日下午5时左右,D.T.作为这一事件的目击者接受了阿斯塔纳内务部的询问。晚上10时左右,D.T.被带进阿拉木图区内务部,并在那里遭到殴打,强迫他供述自己在这几起谋杀中犯有罪行。2008年10月24日,他再次被讯问,随后作为谋杀嫌疑犯被逮捕。2008年10月27日,D.T.写下了两份陈述,在其中供述自己与申诉人共同实施了谋杀。D.T.于2008年11月2日和2009年1月5日撤回了自己的陈述,并声称这两份陈述是自己在被施以精神压力和被警察施加酷刑的情况下被迫写下的。

2.2根据D.T.作出的供述,针对申诉人的国际逮捕证获得签发,申诉人也于2008年10月29日在俄罗斯联邦车臣共和国被逮捕。2008年12月8日,他被引渡回哈萨克斯坦接受有关谋杀罪名的起诉。哈萨克警察押送他乘坐飞机返回阿斯塔纳。整个行程中,飞机为补给燃料降落了两次,一次在阿特劳,另一次在阿克托比。在这两次降落过程中,申诉人被带到机场,并遭到押送警察的侮辱。例如,他们用手铐将他的双手铐在背后,强制他跪在地上吃盘子里的食物。当他拒绝时,这些警察就把他的脸摁到盘子里,把他推倒在地上,还用手机给他照相。

2.3 在阿斯塔纳,申诉人被安置在内务部的临时拘留中心,并遭受了酷刑,强迫他供述自己在这几起谋杀中犯下的罪行。尤其是,至少有六名警察打了他的腰部;威胁对他实施性暴力;捆住他的双手然后强迫他躺在地上;给他头部戴上防毒面具,不断阻断气流令他窒息;还把滚烫的针扎进他的指甲缝。他们还给他看他父亲的照片,并声称他的父亲也已被关押并遭受酷刑。上述对待方式一直持续到2008年12月10日早晨申诉人作出两项书面供述为止。2008年12月10日,申诉人接受了一名法医专家的检查,因为他指控在2008年12月9日有四名警察殴打他,撞击他的头部并用防毒面具使他窒息。该专家证实他的确伤痕累累,这些伤害在时间上与他关于虐待的指控相符。

2.42008年12月10日,申诉人被带到监督这一刑事案件的检察官面前。申诉人控诉一直被施以酷刑,并向检察官展示了暴力行为在他身体上留下的痕迹。然而,检察官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这些指控进行调查,仅将申诉人的羁押期往后延长了70天。在面见检察官之后,他遭遇到的酷刑手段变得更加巧妙,警察的目的是尽量少在他的身体上留下痕迹。于是,在极度寒冷的天气下,他双手被铐,赤身裸体地站在敞开的窗口旁,被迫双腿分开、头靠墙站立,直到因筋疲力尽而瘫倒。他头部和脚底被用一个装满两升水的塑料水瓶击打,被禁止睡觉,还反复被关进一个“杯子”,也就是一个没有窗户或其他开口的长宽分别为50厘米的混凝土牢房中。结果,他头部多处受伤,多根肋骨折断,左脚骨折。他还无法获得医疗救助。申诉人坚称自己受虐待直至2009年2月17日他被转移到另一个羁押设施内。

2.5申诉人、他的代理人和父母就此种虐待无数次向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以及其他当局提出申诉,但是没有人对申诉中的案情展开调查。尤其是,申诉人在2008年12月10日的讯问过程中向一名检察官提出申诉,后来又在2008年12月16日的讯问过程中当着自己律师的面再次向该名检察官提出申诉。2009年1月21日,申诉人的父亲就儿子受到虐待一事向阿斯塔纳市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诉。2009年5月18日,申诉人的母亲就此事另行向内政部国内安全科提交了一份申诉。2009年5月22日,申诉人的代理人请求阿斯塔纳市检察官办公室提供一份关于正式拒绝就这些酷刑指控展开调查的文件。直到2009年6月26日,也即申诉人被认定谋杀罪成立之后的一个礼拜,该代理人才拿到一项由阿斯塔纳内务部国内安全处一名调查员于2009年6月8日作出的、经阿斯塔纳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的决定。在2009年某日(具体日期不详),申诉人的父母代表申诉人将该2009年6月8日的决定上诉至阿斯塔纳市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K.V.处,但他也拒绝展开调查。在任何情况下当局都拒绝就酷刑指控展开调查。

2.6阿斯塔纳市法院和二审最高法院在对申诉人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申诉人提出的酷刑指控。对于申诉人所遭受的酷刑,没有人被追究责任;而申诉人在遭受了这些酷刑之后也没有获得赔偿或恢复。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他被禁止与自己的辩护律师顺畅沟通,还被禁止获得父母探视。2009年6月16日,申诉人被宣告四项谋杀罪名成立,判处终身监禁。他上诉至最高法院,但于2009年11月10日被驳回,原因是最高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合法而申诉人的论点毫无根据。除此以外,申诉人认为,即使在有关其所受酷刑事实的监督复审程序内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诉,其结果也将是徒劳无益,因为与申诉人一道被定罪的D.T.已经提交了这样一项申诉,但被置之不理。因此,申诉人坚称,他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救济。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1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了该缔约国的侵害,因为国家官员对他实施了酷刑,强迫他供认在一起多重谋杀案中的罪行。

3.2他还声称,他根据《公约》第2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害,因为该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的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引渡过程或审前羁押中发生针对申诉人的酷刑行为。

3.3他声称自己是违反《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的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因为该缔约国当局没有对他关于遭受酷刑的指控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3.4申诉人还声称,他根据《公约》第14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害,因为当局没有向他提供补救和充分的赔偿,包括恢复。

3.5最后,他声称自己是违反《公约》第15条的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因为法院在确定他有罪时保留了强迫他作出的供述。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

4.1该缔约国在2011年3月10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质疑申诉人的来文的可受理性,理由是他没有用尽国内救济。

4.2该缔约国解释说,2008年10月23日,申诉人在缺席的情况下被指控于2008年10月22日在阿斯塔纳谋杀四人。当日,阿斯塔纳的阿拉木图区第二法院批准对申诉人进行逮捕。因为申诉人当时已经离开哈萨克斯坦,所以针对他签发了国际逮捕证。于是,申诉人后来在印古什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被逮捕,并于2008年12月9日被引渡到哈萨克斯坦。

4.32009年1月16日,依照《哈萨克斯坦刑法典》第96 (2)条、第179 (3)条和第185 (2)条,申诉人被控出于自私的目的而伙同他人以暴力方式蓄意谋杀两名或多名处于无助状态的人,旨在掩盖另一桩罪行;以获得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实施抢劫且数额重大;以及非法侵占交通工具。2009年2月27日,他的案件被起诉至法院。2009年6月16日,阿斯塔纳市法院一个陪审团根据《刑法典》第96 (2)条、第179 (3)条和第185 (2)条认定申诉人有罪。申诉人被判终身监禁。在同一审判中,申诉人的同案被告D.T.被判25年监禁并处没收财产。该缔约国解释说,对申诉人的有罪认定是建立在初步调查中收集的、经法院评估并被确认为依法获取的大量证据的基础上的。

4.42009年6月,申诉人就其定罪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声称对他的罪行判定违法。2009年11月,最高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决,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该缔约国坚称,申诉人未向最高法院提交监督复审申请,因此没有用尽一切国内救济。

4.5至于申诉人关于酷刑的指控,该缔约国提出,2009年,申诉人的父母通过申诉人的现任律师就对其儿子的罪行判定违法以及调查采用非法手段之事向阿斯塔纳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以及阿斯塔纳市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了申诉。申诉人向哈萨克斯坦内政部申诉,声称在初步调查过程中,阿斯塔纳内务部警官对他施加了身体和心理压力。阿斯塔纳内务部国内安全处对这些指控展开了调查,但是由于缺乏关于警官行为方面的犯罪事实而决定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这一决定经过阿斯塔纳检察官办公室的监督检察官核实并得到确认。尽管可以针对该检察官拒绝撤销不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的行为向高级检察官以及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申诉人或者其家人或法律顾问都没有就此提起上诉。因此,申诉人没有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救济。

4.6该缔约国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除非查明一切国内救济都已用尽,否则不得审议任何申诉。《刑事诉讼法典》第460条(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和决断的上诉权)规定,诉讼中有权提起上诉和请求撤销原判的上诉各方可以对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提出复审申请,因此,申诉人可以并且仍然可以这么做。

4.7申诉人认为提起监督复审程序是徒劳无益的,因为他的同案被告D.T.提出的这样一项同样包含有关酷刑指控的申请被最高法院驳回;该缔约国对这一论点予以驳斥。该缔约国认为这一论点毫无根据,因为法院拒绝根据D.T.的申请要求进行监督复审的事实无论如何也不意味着申诉人如果提起上诉,其上诉也会被驳回。申诉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576条请求在最高法院对其案件的监督复审下对其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得到否定的答复,他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60条向检察长办公室提起上诉,申请对已生效的法院裁决进行监督复审。

4.8总之,该缔约国强调,申诉人:(a) 没有向最高法院提交监督复审申请;(b) 没有就阿斯塔纳市检察官拒绝对其酷刑主张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向检察长办公室或向法院提起上诉;(c) 没有向检察长办公室申诉,请求作出有关在监督复审程序下重新审查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定的抗议动议,因此,他并没有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救济。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1年4月22日,申诉人针对该缔约国的呈件提交了评论。他重申了案件事实,还回顾说,他于2008年12月8日被引渡离开车臣共和国,并早在2008年12月9日就抵达阿斯塔纳。哈萨克官员在对他进行引渡之前和在引渡过程中对他实施了羞辱。在位于阿斯塔纳的内政部的临时拘留中心,他在接受讯问过程中遭到警察的酷刑,并被迫作出书面供述,承认犯有一起多重谋杀案。由于受到酷刑,申诉人头部多处受伤,肋骨断裂,左脚骨折。

5.2申诉人反驳了该缔约国声称其父母仅仅在2009年提交了有关他受到虐待的申诉的说法,并回顾说,他在2008年12月10日,也就是他遭遇虐待后的第二天,第一次向检察官提出酷刑申诉,在讯问中向该检察官展示了酷刑在他身体上留下的痕迹,这次讯问还被录像。然而,检察官并没有核实申诉人的申诉,而是将他在临时拘留中心的羁押期延长了70天,从而给予了警察全天候接触申诉人的机会。

5.32008年12月16日,申诉人在接受监督其刑事案件的检察官的讯问时,当着自己的律师的面申诉了其遭受的酷刑。2009年1月,鉴于当局的消极被动态度,申诉人的父母向阿斯塔纳市检察官提交了申诉,可是,这项申诉被转到了内政部国内安全科。申诉人认为,这表明当局没有对他提出的酷刑申诉展开适当的调查。

5.4申诉人认为,直到他自己于2008年12月10日提出的申诉之后六个月,在他父母的请求下,才有人就他提出的酷刑指控展开调查。在2009年3月开始的对他的审判中,他关于所遭受酷刑的无数申诉均未获得一审法院的评估,因为法官禁止申诉人在陪审团面前谈及酷刑。然而与此同时,法院却根据通过胁迫取得的证据,特别是申诉人被迫写下的书面供述,作出了裁决。2009年5月18日,申诉人的母亲在对法院考虑调查其儿子有关酷刑的指控一事丧失希望的情况下,直接向内政部国内安全科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请求迅速着手彻查。她的申诉于2009年5月21日被转给了阿斯塔纳内务部国内安全处。2009年5月22日,申诉人的律师请求阿斯塔纳市检察官就拒绝调查申诉人关于酷刑的申诉一事签发一项裁定。

5.5国内安全处在展开调查后,拒绝针对警察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申诉人声称,当局在他第一次提起申诉后六个月才开展的这项调查并不符合《公约》所规定的迅速、独立、公正、彻底或有效的要求。他强调,他最初于2008年12月10日提出的申诉并未得到核实,而是在经过六个月之久、在其父母提出申诉后才有人进行了唯一的一次查证。

5.6申诉人还声称,他直到2009年6月16日阿斯塔纳市法院宣告了对他的判决之后,才收到阿斯塔纳内务部国内安全处2009年6月8日作出的关于拒绝对施用酷刑的警官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副本。他声称,这样做是有目的的,目的就是避免他在审判过程中直接就此决定提起上诉。

5.7他重申,他已经用尽一切国内救济,并称该缔约国所援引的救济方式是无效的。为了证明这一点,他提到,最高法院或检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复审程序具有自由裁量性和例外性,因为这些程序不能由申诉人本身启动,而是由法官或检察官依据监督复审程序来要求或拒绝对案件进行复审的,甚至不用查阅案卷。

5.8申诉人强调,尽管自己反复提出请求,但是他对于酷刑的指控未曾得到阿斯塔纳市法院的审查,在上诉中也未曾得到最高法院的审查,这也显示出当局没有适当处理他关于酷刑的主张。2009年6月16日,他被宣判终身监禁;2009年11月10日,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之前作出的判决生效。没有任何一个法院处理他的酷刑指控,这表明,各项国内救济既无可用性,也没有实效。

5.9申诉人补充说,只有在针对阿斯塔纳市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对阿斯塔纳内务部国内安全处调查员拒绝就酷刑指控提起刑事诉讼的做法提出上诉。

5.10他就此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03条,有关刑事案件的任何申诉,无论申诉接受方是谁,均应转交由负责审查该刑事案件的法院采取行动。然而,在本案中,审查申诉人的刑事案件的几个法院都没有对申诉人的酷刑指控进行评估。他还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在2011年10月4日就关于第10641/09号诉请书,即乌沙科夫诉俄罗斯联邦一案的判决中说,终审裁决被视为终审法院的裁决,而不是关于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裁决,因为再就酷刑提起上诉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就用尽国内救济的目的而言,不存在针对拒绝就酷刑进行刑事立案一事另行向法院或检察官提起上诉(除了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上诉申诉以外)的义务。

5.11至于监督复审程序,申诉人坚持认为,最高法院在监督复审程序下驳回与申诉人在同一刑事案件中被定罪、且同样在申诉中声称自己遭受酷刑的D.T.的上诉这一行为表明此类程序是没有效力的。

5.12申诉人补充说,国内当局在不予审议和调查他的酷刑指控方面这种消极被动的态度有力地否定了国内救济的有效性。他重申,必须用尽的只有有效的救济。

5.13申诉人还认为,可以向检察官办公室提交申诉并不代表这是一种有效的国内救济。该缔约国辩称,他未就检察官拒绝提起刑事诉讼一事向检察长办公室提起上诉。申诉人认为,无论怎么说,检察长办公室都有一名代表见证了最高法院审议其上诉的过程。然而,检察官办公室并没有审议他的酷刑指控,并没有就这些指控展开任何调查。这证实了向检察长办公室提交申诉之举无效。申诉人还于2008年12月10日向地区检察官、随后又向阿斯塔纳市检察官办公室(该办公室于2009年6月26日维持了阿斯塔纳内务部国内安全司2009年6月8日关于拒绝针对参与虐待他的警察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以及向见证了最高法院对其上诉进行审查的过程的检察长办公室代表提出了酷刑申诉。当局没有处理他的酷刑指控,这一现实打破了申诉人通过向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申诉而在国内层面获得补救的希望。

5.14此外,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判例法,申诉人指出,该缔约国尚未证明最高法院和检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复审程序作为一项国内救济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且在理论和实践中确实可用并且有效。

5.15申诉人补充说,他的家人已经受到警察以及被谋杀的母亲及其三个子女的家人的威胁。

5.16最后,他说,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看望了他,申诉人向报告员讲述了自己遭受的虐待,这一点反映在该特别报告员关于出访哈萨克斯坦的官方报告中。

缔约国对案情的意见

6.12011年9月9日,该缔约国对案情作出了评论。该缔约国回顾了案件的事实(见上文第4.2至4.3段),并强调了其已经就该来文的不可受理性向委员会提交了足够的论据。

6.2该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所谓的2008年被引渡期间受到的虐待已经正式调查并被认定为毫无根据。2008年12月9日,申诉人在到达位于阿斯塔纳的内务部临时拘留中心后,立刻接受了该中心的医师的检查;根据医疗救助日志中的记录和对其讯问的记录,他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而且他也没有提出任何申诉。申诉人在审前调查和审判过程中一直都由专业律师代表。

6.3申诉人在2008年12月9日、10日和21日以及2009年1月8日的讯问(其代理律师缺席12月10日的讯问)中,依循自由意志供述自己谋杀了A.E.一家(共四人),并实施了一起抢劫。2008年12月10日,申诉人从下午2:30至下午4:20接受了讯问,并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然而,到了晚上,在再次对他进行讯问(下午5:13至下午6:05)时,他却声称自己是因为遭受酷刑才供述自己有罪。当天晚上8时,申诉人接受了法医检查,检查发现他头部一处受伤。于是就该事实情况展开了调查;在2008年12月21日,阿斯塔纳市内务部得出结论认为,这处伤是申诉人在交通中上车的时候偶然撞到警车车顶而造成的。此后,申诉人多次接受了法医检查,检查没有发现任何伤害。除此以外,在2008年12月16日、18日和21日以及2009年1月8日的讯问中,申诉人都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6.4该缔约国坚称,申诉人及其家人关于酷刑的指控所依据的仅仅是申诉人自己的陈述,对这些申诉的审查并未得出能证明申诉人确实遭受了酷刑的客观证据。事实上,申诉人从未具体说明他所谓的虐待情形,也从未指明是什么人、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对他施加酷刑。因此,2009年6月8日,阿斯塔纳内务部国内安全司的调查员拒绝就申诉人的指控进行刑事立案。至于申诉人的母亲直到2009年6月26日(在2009年6月16日申诉人被一审法院定罪之后)才收到有关这一决定的通知一事,该缔约国提出,申诉人以及他的律师本可以在审理过程中请求法院命令检察当局提交该决定。除此以外,申诉人及其父母提出的关于所谓的虐待的申诉都经过了主管当局的正式审查。而且,国内一审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562条第5款在未成立陪审团的情况下在一审过程中讨论了申诉人提出的各项指控,最高法院和一名检察官也在审查其上诉的过程中讨论了这些指控。然而,申诉人的指控被认定为毫无根据。对申诉人的指控的审查没有超出国内立法规定的时限(《刑事诉讼法典》第184条)。

6.5至于申诉人陈述说他提出的酷刑指控是直到他的父母于2009年1月进行申诉后、而不是在他于2008年12月10日向检察官进行口头申诉之后才获得调查一事,该缔约国重申,在申诉人于2008年12月10日提出主张之后,他接受了一次法医检查。这次检查的结果引发了一次内部调查,但是调查显示,申诉人的指控毫无根据(见上文第6.3段)。

6.6该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没有就其酷刑指控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救济,因为他没有利用《刑事诉讼法典》第460条和第576条规定的救济,也就是说,他没有在监督复审程序中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根据该法典第460条,只有诉讼程序的各方才能在上诉/撤销原判的上诉程序中质疑一项已经生效的判决。因此,申诉人或其律师可以并且仍然可以在最高法院质疑该项法院判决。根据该法典第464条,经过初步审查,法院应作出启动监督复审程序或拒绝启动监督复审程序的裁决,或者作出退回申诉的裁决。该缔约国就此指出,这样一项裁决是由三名法官合议作出,而不是由最高法院的院长作出。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在监督程序中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将会是徒劳无益(因为D.T.的请求未获成功)这一论点,该缔约国评论说,关于监督程序的每项申诉都会获得独立审查,并不会考虑其他审查的结果。而且,即使最高法院法官将申诉人称为“罪犯”,也并不意味着他不能在监督程序中提起申诉。除此以外,该缔约国不同意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是一种无效救济的说法。它指出,2010年,就有48个人通过监督复审程序获得无罪开释,而2011年上半年,则有13个人获得无罪开释。

6.7该缔约国补充说,国内调查符合《公约》规定的迅速、独立、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要求。调查是根据国内立法开展的。对申诉人提出的酷刑主张开展的初步审查后来又经过一名检察官审查。该检察官认定,申诉人的指控毫无根据。该缔约国就此指出,申诉人或他的律师都没有就这项裁决提起上诉。无论如何,检察官办公室拒绝就申诉人的酷刑主张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事实本身并不表明他的申诉未得到客观审查。此外,审前调查中所有的调查行动都是在申诉人的律师见证下进行的,所有证据的获取都符合国内法律规定。申诉人接受了若干次法医检查,而检查结果并未证明申诉人遭受了酷刑。该缔约国指出,根据2008年12月19日第2416号法医检查报告(其中申述人的笔迹经过了查验),并无证据确定申诉人是在任何特殊的情况下作出书面供述的,也无证据表明他是在某种非常的心理状态下写下其陈述的。该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自己曾遭受酷刑的指控构成了一项辩护策略,旨在阻挠对他被控犯下的罪行进行调查。

6.8该缔约国还指出,针对申诉人的酷刑指控进行的内部调查的结果已经过审查,特别是经过了一审法院的审查。在审判中,法医专家确认并没有收到申诉人关于他所谓的受到警察虐待的任何申诉,还确认申诉人并没有受到伤害。该缔约国还提到,在审判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对申诉人进行检查的专家都接受了有关申诉人的指控的询问。它补充说,上诉法院也审查了申诉人的指控,但是认定这些指控理由不充分。就此,它回顾说,各个法院都是独立的,只遵从《宪法》和法律规定,而申诉人的案件正是依据这些原则判决的。该缔约国还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08条第2款,申诉人并没有出席对其上诉的审查。不过申诉人有一名律师作为其正式代表。

6.9该缔约国还解释了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03条和第109条的规定针对调查员、检察官、法院和法官的决定/裁决和行动提起申诉的程序。它指出,根据该法典第105条,针对调查员的决定或行动的申诉应提交给监督该案件的检察官,而针对检察官的决定或行动的申诉应提交给更高级别的检察官。而且,如果由于检察官或调查员拒绝提起刑事诉讼而导致某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那么该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09条向法院提起申诉。然而,如果已经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诉讼,根据该法典第284条,有关该案的一切申诉均应提交该审案法院。

6.10该缔约国详细描述了确定申诉人罪行的方式和证据,并解释说,该案遵循了无罪推定原则。

6.12至于国内救济的有效性,尤其是向法院以及检察长办公室申诉的有效性,该缔约国指出,根据《宪法》和国内法律规定,公民有权获得法律保护以免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根据《宪法》第83条,检察官办公室负责监督、尤其是监督调查员和调查当局的行动,以确保这些行动合法。任何指控调查手段非法的申诉均由检察官办公室适当查证。

6.13鉴于上述考虑,该缔约国坚称,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条、第2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以及第15条享有的权利在本案中并未遭到侵害。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7.12011年11月15日,申诉人提出了对该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重申了自己先前的意见(见上文第2.2至2.4段)和评论。针对该缔约国辩称已于2008年12月24日和2009年3月16日以及6月8日对自己的酷刑申诉进行了正式审查的说法,申诉人指出,事实上,他只收到一项决定,即2009年6月8日的决定,内容为阿斯塔纳内务部国内安全司一名调查员拒绝就申诉人的指控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申诉人、他的父母和他的律师都不知道他的酷刑主张得到过任何其他的审查。他从未接受过有关其酷刑主张的询问,尽管他于2008年12月10日向实施讯问的检察官指认了曾经虐待自己的警察,援引了2008年12月10日法医检查报告的结果,并且说明可以通过2008年12月10日和16日的记录了对他的讯问过程的录像(由于随后的泄露,警察称该录像已经遗失)看出他遭受的伤害。关于该缔约国辩称内务部的内部调查组于2009年3月16日签发了拒绝就申诉人的指控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之一的说法,申诉人解释说,他不知道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也不知道有什么人接触了调查组,他还指出,他是直到2009年5月26日在法庭审理时才得知这一决定的。

7.2至于他供述承认自己谋杀了A.E.一家人(见上文第6.3段),他说自己是被胁迫作出这样一份陈述的。他补充说,对于他陈述说2008年12月10日的讯问已经录像、但是该录像后来丢失的情况,该缔约国并没有作出回应;他还指出,该缔约国没有对2008年12月10日第3393号法医检查报告的结果(见上文第2.3段)作出评论。此外,他拒绝了第一天为他指定的律师服务,而后来当局依职权提供的律师只有六个月的专业经验,并且无法做到不偏不倚。申诉人关于为他另行指定一个律师的请求被置之不理。除此以外,他还坚称,并非所有的调查行动都是在他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例如,在他被迫供述自己的罪行时)。他重申,哈萨克斯坦的司法并不独立,检察官办公室占据着主导地位。法院没有审查他提出的酷刑指控,因为法院认为他提出申诉是为了影响法院,并企图避免对他的刑事责任的调查。

7.3申诉人补充说,该缔约国没有就他关于只有在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才能针对阿斯塔纳市内务部国内安全司2009年6月8日拒绝就其酷刑指控提起刑事诉讼的做法提起上诉这一论点作出评论。他指出,该缔约国不断提到对他进行了所谓的无数次法医检查,但是除了与他供述自己罪行的陈述相关的法医报告以外,该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说明什么人、什么时候以及为什么进行这些检查。申诉人强调,在某次审理过程中,一位法医专家解释说自己没有足够的申诉人笔迹样本用以具体认定他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作出的书面供述。申诉人还提到,他在被安置到临时拘留中心后不久就接受了一名医师的检查。至于该缔约国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03条、第105条、第109条和第284条就调查员、检察官、法院等的决定/裁决和行动提交申诉程序的有效性的评论,申诉人坚称,在他的案件中,国内当局没有遵循该法典这些条款所描述的程序和要求(特别是期限)。

7.4申诉人进一步强调,无论在审前调查还是在法庭上,他从来没有自愿地供述自己有罪。他重申,在接受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审判时,他关于酷刑的指控没有得到考虑。在这方面,他详细引用了审判笔录中自己有关遭受酷刑的事实陈述。他补充说,国内各法院都有偏向,因为它们受到大众媒体针对他的无数负面出版物(例如,对不同官员的访谈)的影响。

7.5申诉人解释说,对他的酷刑申诉的调查既不公正也不客观,因为对阿斯塔纳内务部警察的非法行动的调查是由阿斯塔纳内务部本身进行的,而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没有确保其遵守关于有效调查的国际原则。他还指出,根据该缔约国的意见,似乎已经在2008年12月21日、2009年3月16日和6月8日作出了三项关于拒绝就他所遭受的酷刑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然而,他只收到了最后一项决定。他补充说,无论如何,这三项调查都不符合《公约》规定的迅速、独立、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要求。他补充到,阿斯塔纳内务部国内安全处调查员(其作出了2009年6月8日的决定)在审查他的指控的过程中,没有当面询问他,没有考虑第3393号法医检查报告,没有对他和他所指认的警察所穿衣服进行科学检查,也没有检查记录了2008年12月10日和16日的讯问过程的录像。他重申,由于他直到自己被定罪后才收到2009年6月8日的决定,所以他只能在上诉程序中质疑这项决定。

7.6关于用尽国内救济,申诉人除其他之外特别重申,他就自己受到的虐待于2008年12月10日向检察官提起申诉,又向阿斯塔纳检察官办公室提起申诉,然后还在上诉至最高法院时向检察长办公室的代表提起申诉,但都未获成功。因此,当局没有处理他的酷刑指控这一情况打击了申诉人关于在国内层面获得补救的信心。至于监督复审程序,申诉人回顾说,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同案被告、同样遭受了虐待的D.T.的监督申请,这一事实证明了此类程序的无效性。除此以外,在本案中,当局显然不愿意就有关虐待的严重指控展开调查,这表明,可以在监督复审程序内提起申诉这一点也只是一项无效的国内救济。

7.7有鉴于此,申诉人请求委员会断定他根据《公约》第1条(结合第2条第1款)以及根据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害。他请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就他关于酷刑的指控展开有效调查,并对责任人提起诉讼。他还请求将他被迫作出的供述从他的刑事案件证据列表中撤除。最后,他请求该缔约国对他进行赔偿和恢复。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对可否受理的审议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根据《公约》第22条,来文可否受理。

8.2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同一事项并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议之中。

8.3关于用尽国内救济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认为来文是不可受理的,其理由是:申诉人没有就2009年6月8日阿斯塔纳内务部国内安全处一名调查员拒绝就申诉人的酷刑指控进行刑事立案的决定向更高级别的检察官提出上诉。此外,该缔约国主张,他没有在监督复审程序内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而且,在不同意法院已生效的裁定的情况下,他本可以同样在监督复审程序内向检察长申诉。

8.4关于该缔约国提出的申诉人没有就2009年6月8日阿斯塔纳内务部国内安全处的决定提起上诉的论点,委员会指出,曾经在多个场合提请国内主管当局注意申诉人关于虐待的指控。尤其是,申诉人于2008年12月10日,也就是所谓的酷刑行为发生后的第二天,在接受讯问时向阿斯塔纳检察官办公室一名检察官提出了申诉,还于2008年12月16日在接受讯问时向一名检察官提出了申诉;对此并不存在争议。2009年1月21日,申诉人的父亲向阿斯塔纳的阿拉木图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诉,抗议儿子受到的待遇。2009年5月18日,申诉人的母亲向内政部国内安全科另行提出了一项申诉。2009年5月22日,申诉人的律师请求阿斯塔纳检察官办公室签发一份关于拒绝就酷刑指控展开调查的正式文书。申诉人还在审判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自己曾遭受酷刑(即在2009年5月26日阿斯塔纳市法院进行的审理过程中以及在他2009年6月29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中,检察长办公室有一名代表出席)。因此,主管当局已经获知申诉人有关酷刑的指控。

8.5关于该缔约国辩称申诉人在监督复审程序内没有用尽可在最高法院和检察长办公室获得的国内救济的论点,委员会指出,申诉人就阿斯塔纳市法院2009年6月16日作出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他的上诉被驳回,而下级法院的判决于2009年11月10日生效。就此,委员会评论说,即使认为监督复审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效,该缔约国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这些程序在酷刑案件中也有效的证据。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缔约国提供了用以表明监督复审是一种有效救济的统计数字(即2010年有48个人通过监督复审程序获得无罪开释,而2011年上半年有13个人获得无罪开释)。然而,该缔约国没有表明监督复审程序是否并且有多少次成功适用于与酷刑以及依据酷刑逼供定罪有关的案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该缔约国尚未提供充分的信息证明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虐待或酷刑的监督复审程序向检察长办公室和最高法院提起申诉的有效性。

8.6委员会回顾说,如果适用国内救济已经或者将会发生不当稽延或不可能带来有效救济,那么用尽一切国内救济的规则不适用。在这方面以及在上述情况下,委员会指出,申诉人、其亲属和律师已经作出了合理努力以用尽国内救济,但是未获成功。由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委员会可以审议来文的案情。

8.7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1条的规定,委员会在受理来文方面没有发现其他障碍,因此开始审议案情。

对案情的审议

9.1委员会根据有关各方向它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且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审议了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该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结合第2条第1款),其理由是:该缔约国没有履行其关于预防和惩治酷刑的职责。这些条款是适用的,因为申诉人遭受的行为应被认为是《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行为。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详细叙述了他在被警方拘留期间的遭遇;也注意到2008年12月10日第3393号法医检查报告中记录了为迫使申诉人供述自己犯有多重谋杀罪、抢劫罪和其他罪行而令其遭受的身体创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叙述的这种遭遇可以归为有关官员为了向申诉人逼供而故意施加的剧烈痛苦和折磨。该缔约国没有对医疗报告提出质疑,但是否认官员卷入此案。该缔约国对以下情况没有提出质疑:申诉人在受伤时正在位于阿斯塔纳的内政部接受审前调查。根据这些情况,除非该缔约国能够提出强有力的不同解释,否则应当认定该缔约国对申诉人造成了伤害。在本案中,该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此种解释,因此委员会必须认为:调查警察造成申诉人受伤。根据申诉人所提供的关于虐待和酷刑的详细情况以及证实其指控的法医检查文档,委员会的结论是:申诉人所报告的事实构成了《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该缔约国没有尽到预防和惩治酷刑的职责,因而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

9.3申诉人还声称,该缔约国没有对他关于酷刑的指控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没有对应当承担责任者提出起诉,因此违反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申诉人在事件发生几天之后就在2008年12月16日接受讯问时报告了酷刑行为,特别是他的家人在2009年1月21日就报告了申诉人遭遇的虐待,但是初步调查是在六个月以后才开展的,调查结果是由于缺乏警察行动方面的犯罪事实而拒绝开展刑事调查。在申诉人向国内法院提出上诉之后,他关于酷刑行为的申诉被置之不理;没有人展开任何调查,也没有人追究有关警察的刑事责任。

9.4委员会回顾说,如果事实证明调查是不公正的,那么调查本身不足以表明该缔约国履行了《公约》第12条所规定的义务。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委托了阿斯塔纳内务部国内安全处的一名调查员开展调查,而正是在这个机构里发生了所指控的酷刑。委员会回顾了其关切的问题:对于有关遭到警察酷刑和虐待的申诉的初步调查是由国内安全科进行的;而该部门受正规警察部队的领导,因而其调查并非不偏不倚。

9.5委员会回顾说,《公约》第12条还规定,调查应当是迅速和公正的,其中迅速调查最为重要,因为首先要确保受害者不会继续遭受此类行为;其次,一般来说,除非所使用的方法会产生永久的或者严重的影响,酷刑,特别是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所留下的伤痕很快就会消失。委员会注意到,初步调查是在2008年12月10日报告酷刑行为的六个月以后开始的。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国内安全处2009年6月8日所作决定中包含的信息,对申诉人的指控的调查严重依赖于否认参与酷刑的警察的证词,并不重视申诉人的指控以及未受到质疑的关于申诉人伤势的医疗证据(第3393号法医检查报告)。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直到2009年6月8日才作出,没有对肇事者提出任何刑事指控;也没有为申诉人提供任何补救办法。除此以外,委员会指出,调查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的当局从来不曾迅速通知他是否正在进行调查以及调查进展到了哪个阶段,而这一点未遭到质疑。

9.6根据上述结论以及所收到的资料,委员会的结论是:该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没有对申诉人的酷刑指控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因而违反了《公约》第12条。委员会认为,该缔约国也没有遵守《公约》第13条规定的义务,没有确保申诉人享有申诉权,也没有责成主管当局迅速和公正地审查申诉人的案件。

9.7关于申诉人声称该缔约国违反《公约》第14条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对以下情况提出质疑:由于没有开展刑事诉讼,申诉人无法提出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因为根据其国内法律,遭受酷刑者要求赔偿的权利只有在刑事法庭对责任官员定罪以后才能实现。委员会在这一方面回顾说,《公约》第14条不仅承认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同时还规定缔约国必须确保酷刑受害者获得补偿。补偿应当包括受害者所遭受的所有伤害,其中包括受害者的恢复、赔偿和康复以及旨在确保不再发生侵权的措施,同时永远牢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委员会认为,尽管刑事调查为受害者提供了证据,但是民事诉讼以及受害者的赔偿要求不应该依赖于刑事诉讼的结论。委员会认为,不应在确定刑事责任之后才给予赔偿。应在刑事诉讼的同时开展民事诉讼;并应为此确定必要的法律和机构。如果国内法律规定在要求民事赔偿之前必须开展刑事诉讼,那么缔约国不提出刑事诉讼或者拖延开展刑事诉讼都构成不履行其《公约》义务。委员会强调指出,只是在纪律或者行政方面采取补救办法,而不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不能被视为第14条所指的充分补偿。根据其收到的资料,委员会认为,该缔约国还违反了根据《公约》第14条承担的义务。

9.8关于所指控的违反《公约》第15条的行为,委员会评论说,《公约》第15条禁止的范围很广,它禁止在任何诉讼程序中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这一点是由禁止酷刑的绝对性所决定的,因此,这意味着每个缔约国都有义务在它拥有管辖权的任何程序中,搞清作为证据予以接受的陈述是否是以酷刑取得的。在这方面,委员会评论,国内法院没有适当处理申诉人反复提出的关于自己因酷刑而被迫作出书面供述的指控。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该缔约国没有查明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受理的陈述是否是以酷刑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是,该缔约国存在违反《公约》第15条的行为。

1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表明该缔约国违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结合第2条第1款)以及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

1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开展适当、公正和独立的调查,以便将应对申诉人受到虐待一事承担责任的人绳之以法;就申诉人受到的虐待向他提供补救以及公平和充分的补偿,其中包括赔偿和康复;并且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事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的规定,该缔约国应在收到这项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将它就本决定采取的行动通知委员会。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