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OD/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 June 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 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9年4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1722次和第1725次会议(见CAT/C/SR.1722和CAT/C/SR.1725)上审议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COD/2),并在2019年5月9日举行的第174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但对报告逾期八年提交表示遗憾。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感谢代表团的答复和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先前结论性意见(CAT/C/DRC/CO/1)发布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5年。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的相关领域采取了以下立法、行政和体制措施:

(a)经2011年1月20日第11/002号法修正和补充的2006年2月18日《宪法》;

(b)关于儿童保护的2009年1月10日第09/001号法;

(c)2011年7月9日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的第11/008号法;

(d)2013年3月21日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设立、组织和运作的第13/011号组织法;

(e)2013年4月11日关于普通法院系统的组织、运作和管辖权的第13/011-B号组织法,其中规定民事法院对属于国际刑事法院职权范围内的罪行拥有管辖权;

(f)2009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战略》及相关行动计划。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合作。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以往建议的后续行动

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关于将《公约》纳入国内法的建议(第5段)的执行情况的资料,没有作为后续程序的一部分转交给委员会审查。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11/008号法,根据该法对《刑法》进行了修订,使其包括符合《公约》第1条的酷刑定义,在第48条之二中将酷刑定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并在第48条之四中规定,这一罪行不应受任何时效限制,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根据该法律,即使上级官员知悉其下属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上级官员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该法没有明确规定任何特殊情况都不能成为实施酷刑的理由。此外,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执行不力,主要是因为法官对此缺乏认识,他们继续根据以前的刑法,认为酷刑行为是加重任意逮捕或拘留罪行的因素。最后,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自该法生效以来的调查和定罪的数量(第1、2、4、10、12、13和14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第11/008号法,规定无论行为是否在上级官员的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上级官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b)在第11/008号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作为实施酷刑的理由;

(c)采取必要措施,广泛传播第11/008号法,并使法官和检察官熟悉该法,以确保在实践中有效地将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根据此类行为的严重性作出相应的判决;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准确数据,说明根据第11/008号法进行的调查和定罪的数量、负责审案的法院以及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金额。

酷刑逼供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通过了第11/008号法令,但没有法律规定明确禁止逼供,这意味着《公约》第15条没有被纳入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秩序(第15条)。

11.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被系统地宣布无效。

基本法律保障

12.委员会注意到关于警察拘留的宪法和立法规定,其中规定这种拘留不得超过48小时,此后必须释放嫌疑人或将其带见检察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嫌疑人被拘留时往往与家人或律师没有任何联系,拘留时限远超出了法律限制,而且没有被带见司法机关。委员会认为,这种做法使嫌疑人很容易遭受酷刑或虐待。委员会还对国家警察惩罚牢房的状况感到关切,其中绝大多数牢房被描述为过度拥挤、不卫生、缺乏通风、没有卫生设施和寝具(第10、11、14和16条)。

1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第7段(c)项)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警察拘留时间不超过48小时,在此之后,所有嫌疑人必须要么被带见独立公正的法官,要么被释放;

(b)保证所有被拘留者,无论面临何种指控,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就享有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以下权利:(一)以他们理解的语言迅速被告知逮捕他们的理由、对他们的指控和他们的权利;(二)立即且在保密情况下接触独立律师,尤其是在警方审讯过程中以及整个诉讼程序中,或是获得法律援助;(三)要求并无条件获准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体检,体检应在其抵达警察局或拘留所之际由具备合格资质的医务人员立即进行,并可应要求接触他们自己选择的独立医生;(四)将他们被拘留的情况告知他们的家人或选择的任何其他人;以及(五)立即将他们的逮捕记录在位于拘留地点的登记册上并提供给任何主管当局,以及录入计算机化的中央登记册;

(c)系统地核实国家官员在实践当中遵照执行一切法律保障并严格填写登记册,对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惩处;

(d)改善被警察拘留的人的物质状况,确保牢房提供合理的空间,配备寝具和卫生设施,并提供适当的卫生条件。

单独拘禁

14.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第7段(a)项),委员会仍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一致和可信的报告称,许多人被警察拘留或被民事情报机构(国家情报局)及其军事对应机构(军事情报局总部)审前拘留在秘密地点,包括国家情报局在金沙萨和其他省份的许多惩罚牢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1961年2月25日关于国家安全措施的第1/61号法令第5条允许该机构的刑事调查官员仅根据内政部长的决定逮捕一个人并对其进行行政拘留,而不对这种拘留的合法性进行司法监督。

15.缔约国应:

(a)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向委员会提供其所有拘留场所的全面清单;

(b)关闭所有非官方拘留场所;

(c)修订其立法框架和改变做法,以确保所有逮捕和拘留,包括国家情报局官员负责的逮捕和拘留,都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

过度使用审前拘留

16.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了各种条件,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实践中过度使用审前拘留,某些监狱的审前被拘留者占囚犯总数的59%,而且拘留时间往往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第11和16条)。

17.缔约国应:

(a)确保严格遵守关于审前拘留的条例,并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才采取这种拘留且限制拘留时间,同时考虑到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b)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推广审前拘押的替代做法;

(c)确保检察官办公室对审前拘留的合法性进行系统监督。

国家人权委员会

1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根据第13/011号法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给予该委员会“A”类地位,并注意到该委员会的任务,特别是其在查访拘留场所、向议会提出意见和提案以及发布调查报告方面的作用,但委员会注意到,分配给这个机构的资源有限,导致其无法有效履行所有职能(第2条第1款)。

19.缔约国应毫不拖延地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委员会的职能独立,保证其有充足的预算,使其能够征聘工作人员,设立区域办事处,并履行赋予它的任务。

拘留条件

20.委员会非常关切该国大部分机构的拘留条件,这些条件导致许多人在拘留期间死亡。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a) 监狱过度拥挤,特别是金沙萨的马卡拉监狱,该监狱2019年2月的占用率为526%;(b) 大部分监狱不干净,卫生条件差,缺乏通风,食物质量糟糕且数量不足,促进康复的娱乐和培训活动有限;(c) 在大部分拘留场所获得优质医疗保健的机会有限;(d) 缺乏合格的监狱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囚犯要自己负责监督,从而导致暴力和腐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访客被拒绝进入某些拘留场所,特别是国家情报局职权范围内的拘留场所(第2、11和16条)。

21.缔约国应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缔约国尤其应:

(a)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物质条件,确保囚犯及时免费获得其健康状况所需的医疗和药品,获得营养和充足的食物,鉴于该国的气候条件,确保囚犯在牢房中享有适当的卫生条件和充分的通风;

(b)更多地使用拘留替代办法,减轻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

(c)确保由与拘留机构没有体制或等级联系的独立调查单位及时公正地调查所有拘留期间死亡的案件,并确保调查包括法医部分,必要时包括尸检;

(d)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联合人权办公室和有权访问剥夺自由场所的非政府组织等不受阻碍地进入和视察这些场所,并与所有囚犯秘密交谈;

(e)为监狱提供足够的合格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

关于酷刑和有罪不罚的指控

22.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国家警察和国家情报局成员在该国许多拘留场所广泛使用酷刑,特别是针对被怀疑属于政治反对派的个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的定罪数量有限,并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情报局成员根据第1/61号法令享有广泛的起诉豁免权。委员会认为,一直以来该国对国家情报局的行动缺乏司法监督,给予其官员豁免权,而且实际上缺乏对酷刑行为的调查和起诉,这些因素累积起来,滋生了普遍有罪不罚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有增无减(第2、12和13条)。

23.委员会重申其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第6段(a)项和(b)项),敦促缔约国公开谴责酷刑做法,提高认识,宣传第11/008号法的内容,从而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缔约国还应:

(a)修订立法,确保主管机关在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了酷刑行为时,按例开展调查,并确保按规定将嫌疑人绳之以法,如果他们被认定有罪,受到与其行为严重性相称的刑罚;

(b)在所有警察拘留设施和监狱中建立独立、有效、保密和可用的投诉机制,并确保投诉人、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不会面临报复的风险;

(c)汇编和传播关于酷刑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最新统计数据。

国家防止酷刑机制

24.委员会对迟迟未能建立国家预防机制表示关切,这是缔约国在2010年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后负有的一项义务(第11条)。

25.缔约国应根据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指导,立即启动一个参与性和包容性的进程,以建立独立和有效的国家预防机制。缔约国应分配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该机制能够有效和独立地运作。

军事法院的管辖权

26.虽然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宪法》第156条,而且尽管通过了第13/011-B号组织法,其中规定民事法院对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具有管辖权,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军事法庭在若干情况下仍然具有审判平民的管辖权,特别是在平民使用战争武器犯下罪行时,或审判军事人员对平民犯下的罪行,即使这些罪行属于普通法下的罪行(第2和第12条)。

27.缔约国应作出必要的立法修正,取消军事法庭审判平民的管辖权,并确保只有普通法院才有管辖权审理涉及严重侵犯平民人权的案件。

政治暴力: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过度使用武力

2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寻求行使结社自由或表达自由权的政治反对派和人权维护者一再遭到袭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民间社会的许多成员遭遇过司法骚扰,有时遭受酷刑或虐待行为,并被任意逮捕和拘留。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释放了几名政治犯,但仍对目前许多任意拘留案件感到严重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警察和武装部队的官员明显过度和不当使用武力,他们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全国各地发生的示威活动中使用实弹,据报有19人丧生,251人受伤。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设立了一个联合调查委员会来审查示威期间犯下的侵权行为,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联合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没有得到执行,特别是关于启动调查的建议(第2、12、13和16条)。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立即释放所有因坚持自己意见或和平示威而仍被拘留的人,并保证向任意拘留的受害者支付赔偿;

(b)确保政治反对派、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的其他代表受到保护,免受因其活动而可能遭受的恐吓和暴力行为;

(c)落实联合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并尽快对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发生的示威进行司法调查;

(d)确保人权维护者保护股迅速开始运作,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e)确保就针对政治反对派、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成员过度使用武力、酷刑、虐待或法外处决的任何指控毫不拖延地进行公正和彻底的调查,并在必要时提起诉讼;

(f)制定和执行关于使用武力和武器的明确准则,纳入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以及预防原则,并使关于使用武力的法律和条例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1990年通过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在武装冲突背景下保护平民人口

30.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该国若干地区,包括北基伍省、南基伍省和开赛省,已经并继续发生严重、大规模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在这些地区,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民兵进行即决处决、蓄意(有时出于种族动机)袭击平民、大规模招募和使用儿童、不分青红皂白的袭击、大规模性暴力以及毁坏平民财产,造成了前所未有的人道主义危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最近对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作出了一些判决,但旨在查明武装冲突中犯下严重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包括此类行为的煽动者和涉案高级官员)的调查和诉讼程序不足(第2、12和16条)。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迅速将所有涉嫌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或共谋此类行为的人,包括那些在武装部队担任高级职务的人绳之以法;

(b)与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稳定特派团、联合国联合人权办公室和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充分合作,并继续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性暴力

32.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拘留中强奸的做法很普遍,特别是在妇女因直接或间接参与某种形式政治反对派或维护人权活动而被拘留的情况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这一罪行所采取的立法、体制和司法措施,并任命了一名负责性暴力问题的国家元首个人代表,但委员会仍对这种暴力的普遍性感到震惊,政府部队(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和刚果国家警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在完全有罪不罚的气氛中继续以最残酷的形式使用这种暴力,作为一种战争武器伤害妇女、年轻女孩、男子和儿童,受害群体极度担惊受怕,而且受害人数似乎越来越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缺乏诉诸司法的机会,他们必须针对国家启动一个复杂、冗长和昂贵的程序,以确保补救令得到执行,这一程序不同于刑事起诉,即使启动也不会导致作出赔偿。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军事法院正在对与该国东部肆虐的武装冲突有关的许多性暴力案件行使管辖权,据报道,由于法官缺乏独立性,这造成作为缔约国工作人员的犯罪者普遍有罪不罚的现象,这种行为的煽动者逃避起诉和惩罚。委员会感到痛惜的是,因此很少有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赔偿或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第2、12、13、14和16条)。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普通法院依职权自动对所有性暴力案件进行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和诉讼,包括煽动者和共犯在内的犯罪者受到起诉,并受到与所犯罪行严重性相称的惩罚;

(b)评估性暴力行为受害者的需求,建立可运作的赔偿基金,以及专门的医疗和心理康复服务;

(c)在存在性暴力问题的地区增加专门处理性暴力案件的法官人数,并加强他们的能力;

(d)通过教育公众、保护证人以及在必要时设立流动法院,为受害者诉诸司法提供便利,包括在偏远地区。

暴力侵害儿童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儿童兵复员和重返社会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对影响儿童的暴力规模深感关切,特别是:(a) 冲突地区的性剥削;(b) 尽管他们是被强行招募加入武装团体,但仍被指控逃兵罪;(c) 他们被关押在成人监狱;以及(d) 持续存在有害习俗,例如在该国某些地区残割女性生殖器、巫术指控以及强迫婚姻和早婚。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警察行动期间,涉嫌犯有严重罪行的儿童被任意逮捕,在某些情况下,未经启动任何程序就被即决处决。更广泛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通过了第09/001号法,但分配给保护儿童的机构和财政资源不足。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法规定的国家儿童理事会尚未开始运作,而且没有用于报告虐待、性暴力或虐待儿童案件的全面机制(第2、11、12、13、14和16条)。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当怀疑发生虐待儿童(包括性暴力)时,自动启动调查和诉讼程序,以便犯罪者受到惩罚,受害者得到赔偿,包括康复措施和医疗保健(包括心理支持);

(b)通过立法,将残割生殖器的做法定为刑事犯罪,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c)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他们的拘留条件与其未成年人的身份相称;

(d)为负责保护妇女和儿童的特别警察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有效和独立的调查;

(e)建立国家儿童理事会。

死刑

3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自2003年以来没有执行过任何处决,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a) 缺乏死刑判决数据;(b) 死刑判决仍然存在,包括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尽管第09/001号法第9条明确禁止对儿童判处死刑;(c) 未向死刑犯提供关于其状况和权利的信息;以及(d) 在常规监狱制度下的被关押者面临的拘留条件本身就相当于虐待(第16条)。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将所有已判处的死刑减刑为监禁,并启动在法律上正式废除死刑的程序;

(b)确保严格执行第09/001号法,未满18岁的人不被判处死刑;

(c)确保死刑犯的拘留条件不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立即采取措施加强法律保障,特别是保证这些人及其辩护律师能够充分获得其案卷中的所有证据,并向死刑犯提供关于其状况和权利的所有现有信息;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判处死刑的确切数量、负责审判的法院以及判处死刑的罪行。

培训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为警察、武装部队和监狱工作人员等提供一般人权培训,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公约》、《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和第11/008号法内容的培训(第10条)。

39.缔约国应:

(a)定期提供关于绝对禁止酷刑以及《公约》和第11/008号法条款的系统培训;

(b)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确保所有相关行为体(包括医务人员)接受关于如何确认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的具体培训;

(c)对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定期开展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依职权起诉案件和儿童保护的强制性培训;

(d)发展并应用一种方法用于评估与《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规程》相关的宣传和培训方案的有效性;

(e)为所有执法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让他们了解如何使用武力,尤其是在管控示威的行动中,同时应顾及《执法人员使用火器的基本原则》。

补救

40.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显示缔约国在某些案件中向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社会护理和赔偿,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相关立法规定的资料,为酷刑受害者下令采取的赔偿措施和康复方案不充分(第14条)。

4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对第14条的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包括性暴力受害者)能够行使其获得补救的权利。缔约国尤其应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

(a)确保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和补偿,包括在尚未确认实施者的情况下;

(b)充分评估酷刑行为受害者的需求,确保赔偿资金投入运作,并随时提供专门的康复服务。

后续程序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5月17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3段(c)项、第25段、第33段(a)项和(b)项、第35段(a)项和(c)项中所提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它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或全部建议。

其他事项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按照《公约》第22条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受其管辖的个人提交的来文。

44.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联合国人权文书,即《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45.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的语文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该国就此开展的活动。

4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2023年5月17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一份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