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HE/CO/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5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10年4月26日至5月1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瑞士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0年4月30日和5月3日举行的第935次和936次会议(CAT/C/SR.935和936)上,审议了瑞士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AT/C/CHE/6),并在2010年5月11日举行的第948次会议(CAT/C/SR.948)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瑞士依各项报告准则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以及就问题清单(CAT/C/CHE/Q/6和Add.1)作出的答复。委员会对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以及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的补充资料和解释感到满意。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欢迎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9月24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19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6月26日);

《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和第2号议定书(2002年3月1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6年10月27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6年10月27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1年10月12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7年10月27日)。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努力修改立法、政策和程序,以更好地保护人权,尤其是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主要有:

通过了2007年10月5日的《联邦刑事诉讼法》(应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加强了辩护权,给予受害者更多权利,并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全面修订了1991年10月4日的《联邦犯罪受害者援助法》,已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2003年6月20日的《联邦少年刑事诉讼法》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新《刑法典》(第97条)中关于严重侵犯儿童的性完整性投诉时效延长至受害者25岁的规定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统一了《民事诉讼法》(应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后设立了国家防止酷刑委员会,已于2010年1月1日投入运行。

C.关切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对酷刑的定义问题

5.委员会注意到,大量可构成酷刑的行为在瑞士刑法中已定为犯罪(第111-117、第122-128、第180-185和第189-193条),但关切的是,瑞士立法中仍缺少涵盖《公约》第1条所述一切构成成份的具体的酷刑定义,尽管在此前的建议中已提及这点(CAT/C/CR/34/CHE, 第 4段(b)和第5段(a))。(第1条)

委员会重述对缔约国的建议,在《刑法典》中纳入涵盖《公约》第1条所述一切成份的酷刑定义。

基本保障问题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联邦结构,但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履行依《公约》应尽的义务时,可能发生各州在执行中处理有区别的问题(第2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不论其国家结构如何,确保各州政府部门均了解《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并确保能够尽快予以落实。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在人权领域有广泛权限的国家机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举措,在大学招标进行一个为期5年的建立“人权领域职权中心”的实验项目。但委员会仍认为,这一办法并不能替代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第2条)。

缔约国应考虑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人权职责的国家人权机构,使其在落实人权政策和各条约机构的建议方面起到协调作用,并向其提供运行必需的经费和人力资源。

警察暴力问题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指控称,警察在入户或在派出所警察局检查嫌疑人身份时使用暴力或过度使用武力或进行其它虐待。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其中有些指控称,主要在日内瓦州和沃州,有对外国人,特别是对寻求避难者和移民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尤以对待非洲裔者为甚(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就所有关于警察实施暴力或虐待行为的指控展开迅速、深入和公正的调查,起诉肇事者,并且在罪责得到确认时根据其严重性予以惩处;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补偿,并在必要时获得康复和重新融入的手段。缔约国亦应继续对警察人员进行人权培训,提高其人权意识,尤其是对《公约》规定的认识。它应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导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及其结果。

调查警察暴力的独立机制

9.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可就警察暴力行为、酷刑和虐待行为向一般法庭提出诉讼。但它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完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尚未在各州建立受理投诉警方成员暴力行为或虐待行为的独立调查机制。它提醒缔约国,可以向一般法庭提出上诉不应成为阻碍建立这类机制的理由(第2、第1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各州均建立独立机制,使其有权受理有关警察暴力或虐待行为的投诉,并就投诉进行迅速、深入和公正的调查。

不驱回问题

10.委员会注意到,根据1999年《庇护法》第5条第2款,如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人危及瑞士的安全,或过去因罪行或后果极为严重的轻罪而受到的判决依然有效,其人应被认为可危害社会时,不得申请禁止驱回。委员会还注意到,2005年的《联邦外国国民法》第68条第4款规定,如某外国人严重损害或不断损害、危及公共安全和秩序,或对内部或外部安全形成威胁,应立即将其驱逐出缔约国领土。委员会关切的是,执行2005年的《联邦外国国民法》第68条第4款的规定,可导致违反不驱回的原则,并且无可能对决定提出上诉。它还对1999年《庇护法》第5条第2款有悖于《公约》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国依不驱回原则应负有的义务感到关切(第3条)。

缔约国应考虑修改立法,以便对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保障被驱逐者依2005年的《联邦外国国民法》第68条第4款和1999年《庇护法》第5条第2款享有完全符合《公约》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它亦应提供对驱逐决定提起使决定暂停执行的有效上诉的可能性。

11.委员会注意到,议会正在讨论的“将犯罪的外国人遣回”为题的公民立法提案规定,如外国人因谋杀、强奸或其他严重的性犯罪行为、诸如抢劫的各种性质的暴力行为、贩卖人口、贩运毒品或撬锁窃盗,或骗领社会保险金或社会救济金等行为经判决生效,不论身份如何,均应取消其居留许可及一切在瑞士居留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这些人应被驱逐并于5至10年内不得入境,有关当局不应有回旋余地。委员会最后注意到,联邦委员会在看到该公民立法提案不符合国际法和瑞士《宪法》后,已提出一项反提案,并建议拒绝该公民立法提案。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该提案有可能经公投通过并得到执行,这将会带来违反不驱回原则的真正危险(第3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将犯罪的外国人遣回”为题的公民立法提案不阻碍履行瑞士承诺的国际义务,尤其是《禁止酷刑公约》和关于不驱回原则的瑞士《宪法》第25条。

12.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外国国民法》中管辖在机场拒绝入境程序的某些条款(第65条)规定,应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可于接到决定通知起48小时内对该决定提起不使决定暂停执行的上诉,对于上诉的决定应于72小时内作出。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一不使决定暂停执行的加快程序妨碍对上诉动机进行适当的审查,可能构成违反不驱回原则(第3条)。

缔约国应考虑修改《联邦外国国民法》第65条规定的程序,延长期限以便对上诉进行切实的审查和对违反不驱回原则的风险作出评估,并规定上诉具有使决定暂停执行的效用。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5年的《联邦外国国民法》过度强化了对无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的限制措施(第73至第78条),将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从12个月增加到24个月,其中包括可对15至18岁的未成年人施行达12个月的拘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用了欧盟的遣返准则,在此框架内,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成年人18个月、未成年人9个月(第3条)。

缔约国应修改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应仅在个别情况下实施行政拘留,并根据相称原则限制拘留时间。

14.委员会注意到,在普通庇护程序中,申请庇护者可获得免费的律师帮助,但关切的是,当申请庇护者提出特别上诉时,免费法律援助可以受到限制(第3条)。

缔约国应修改立法,在所有程序中,不论普通程序或是特别程序,均向申请庇护者提供免费的律师帮助。

遣返回国与虐待问题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确保通过空运进行的强制遣返回国顺利进行,尤其是对专门人员进行培训,但关切的是,不断有指控称被强制空运遣返者遭受虐待和警察暴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在联邦职能范围内使用强制手段和警察措施的《联邦强制手段法》,未像委员会曾建议的那样,规定在强制空运遣返时须有人权观察员或独立医生在场(CAT/C/CR/34/CHE, 第5段(b))(第2、第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确保强制空运遣返时有人权观察员或独立医生在场;

在联邦移民局正在起草的准则草案中规定,如施行警察押送强制遣返,须有人权观察员或独立医生在场;

防止被强制遣返者遭受警察暴力和虐待,就所有指控展开调查,起诉和惩处责任人并向受害者作出赔偿;

继续对警察人员和介入遣返人员就人权,特别是就《公约》规定的保障进行培训。

16.委员会对尼日利亚公民Joseph Ndukaku Chiakwa于2010年3月10日在强制空运遣返过程中死亡一事感到非常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已展开调查,但关切的是缔约国下达的强制措施是否与《公约》的规定相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对最近强制遣返案例中两名受害者的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作出答复(第2、第3和第14条)。

缔约国应:

就Joseph Ndukaku Chiakwa之死展开独立、公正的调查,以明确死亡情况,确定可能武力致死的责任,起诉和惩处责任人并向其家人提供赔偿;

向委员会提供对强制空运遣返案例中两名最近的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的相关资料;

向委员会提供联邦移民局正在起草的关于使用警察押送强制遣返的准则草案符合其国际义务,特别是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的相关资料。

拘留条件问题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作出的努力和改善被关押者尊严和安全状况的计划提供的资料,尤其是关于2008年建设Brenaz拘留中心和扩建Champ Dollon 监狱和Brenaz监狱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瑞士,尤其在瑞士法语区,监狱的监禁条件并非适当,有时不能保证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监。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卫生条件和囚犯就医的程序,尤其是在Frambois留押中心的精神病患者的情况(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Champ Dollon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改善瑞士各拘留处所的监禁条件。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用替代刑罚和非剥夺自由刑罚,缩短防范性拘留的期限。缔约国亦应采取措施,确保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依拘留制度实行分监。它应采取措施确保落实有关法律和程序,使所有囚犯,尤其是有精神病者能够就医。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终生监禁应循程序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2008年8月1日法律对《宪法》第123a条的说明,允许将被认为无法改变的危险罪犯或性罪犯终生监禁。对此,委员会关切的是这类罪犯的监禁条件,尤其关注在Plaine de l’Orbe监狱严管监区关押的Skander Vogt点燃囚室后死亡一案(第10、第12和第13条)。

缔约国应修改2008年8月1日法律说明的《宪法》第123a条的执行条件,审查这类囚犯的监禁条件。缔约国应对Skander Vogt死亡一案展开迅速和独立的调查以厘清责任,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调查结果。

投诉和起诉问题

19.委员会再次关注的是,仅有少数针对警察暴力和虐待行为的投诉最终得到追查或起诉,而赔偿受害者或其家属的案例数量更少(第2、第12和第13条)。

缔约国应系统地就所有指控的警察暴力行为进行公正、深入和有效的调查,依施虐者行为严重程度给予起诉和惩处。它亦应确保对受害者或其家属作出赔偿。缔约国应将进行中程序的结果告知委员会。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20.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典》将危及妇女人身完整和自由定为罪行(第122条及其后和第180条),以此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规定对特别是侵害配偶或伴侣者必须直接进行起诉。对此,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当局对警察介入涉及享有国际保护人士的案件发表批评,给出的信息不利于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它还关切地注意到,《刑法典》中仍然没有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专门规定(第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刑法典》中纳入旨在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专门规定。缔约国亦应就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开展提高公众意识运动。它应根据《援助受害者法之二》第5条,确保暴力行为的受害者能够无须担心报复地投诉,确保对警察进行培训并鼓励警察保护包括在住所内发生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缔约国随后应通过调查、起诉和依行为严重性给予处罚,坚决制止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有罪不罚现象。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邦外国国民法》第50条的规定,特别是要求当事人证明自己难以重新融入原籍国,对与瑞士国民或持有居留证的外国人结婚不到3年、受到暴力侵害的外国妇女摆脱其配偶和寻求保护造成困难,因其担心延长居留证遭拒(第13、第14和第16条)。

缔约国应考虑参照联邦法院2009年11月4日的判决中“夫妻间暴力或重新融入原籍国极为困难可……足以单独作为重大个人原因被接受”(ATF136 II 1)的论断,修改《联邦外国国民法》第50条,使受到暴力侵害的移民妇女得以寻求保护而不失去居留许可。

贩卖人口行为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卖人口,尤其是打击以性剥削为目的贩卖妇女和女童行为采取的措施,但对贩卖人口现象在缔约国持续存在感到关切(第12、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通过全面部署,加强预防措施,继续打击贩卖人口,特别是打击以性剥削为目的贩卖妇女和女童现象,包括与司法部门合作,切实保护受害者。缔约国亦应起诉和处罚责任人,并将正在进行的起诉的结果告知委员会。

体罚问题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联邦法院的判例证实禁止体罚,包括以教育为目的的体罚,《刑法典》第126条第2项也涵盖了体罚问题,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立法中并没有专门禁止体罚(第16条)。

缔约国应在立法中专门禁止体罚。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重拾曾被议会放弃的第06.419号Vermont-Mangold议会立法提案,颁布一项法律保护儿童免受体罚和其他有损尊严的对待。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开展运动,提高公众对暴力侵害儿童,尤其是体罚的恶果的认识。

无陪伴儿童失踪问题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保护无陪伴儿童的程序及据称在缔约国境内失踪儿童的统计数据,但对无陪伴儿童失踪现象、失踪儿童有遭贩卖或其他形式剥削的危险感到关切(第16条)。

缔约国应对无陪伴儿童的状况进行深入分析,找到适当办法防止儿童失踪,改善儿童保护,并尽快将这方面的信息告知委员会。

25.委员会邀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国际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议定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各人权条约机构已于2009年通过新的报告统一准则(HRI/GEN/2/Rev.6),请它根据这些新准则提交核心文件。

27.促请缔约国通过互联网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使用所有正式语文,在国内各州广为宣传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对本结论性意见第8、11、16和 23段中所提建议的回应。

2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5月14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