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9/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7April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九届会议(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上通过的有关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A/66/860)的声明

1.禁止酷刑委员会欢迎2012年6月发布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A/66/860),对高级专员的努力表示赞赏,报告的编写是一个有条约机构系统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参与的过程。努力加强条约机构系统,包括提供充足资源,对系统的有效发挥作用至关重要,这个系统的基础是条约义务以及由独立专家组成的独立监督机构进行的履约评估。条约机构自己通过工作方法和议事规则这一点就是其独立性的主要和根本体现。

2.委员会将继续讨论高级专员报告中汇编的宝贵建议,将在适当时候表明自己对具体建议的意见。下述意见是对其中所载建议的初步答复。

3.委员会欢迎关于简化报告程序的建议,同时指出,它于2007年就开始了这一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任择报告程序(报告前问题单,见A/62/44, 第23段)。禁止酷刑委员会是采用这一程序的第一个条约机构。委员会同意,设置页数限制可节省经费,并指出,在其自己的结论性意见、问题单和报告前问题单方面,它已经实施了这一建议。委员会还指出,它已经落实了关于不要求翻译简要记录的建议。

4.委员会强烈赞成必须完全承认和加强其成员履行职务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为其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规定了一个很高的标准,这与《亚的斯亚贝巴准则》所反映的人权条约机构的标准是一致的,委员会将考虑将这些标准纳入其议事规则。

5.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制定全面报告日程表以确保缔约国按照其义务及时提交报告的建议。但这样一项建议也需要要求确保推行这样的日程表以及缔约国的合作所需要的充足财政和人力资源,这是一个待决条件。委员会期待进一步讨论这一建议和日程表对委员会的工作量和工作方法以及整个条约机构系统的影响。

6.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关于开展缔约国与条约机构对话的统一办法的建议,特别提到委员会在其届会期间用一个小时开会以获取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料,用五个小时与每个缔约国进行对话。委员会将考虑通过反映高级专员报告中有关建议的书面准则。

7.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加强个人来文程序的建议。它强调了一致的保护标准和处理来文的统一办法的重要性。委员会欢迎建立条约机构判例资料库。

8.委员会欢迎关于通过简短、重点突出和具体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向缔约国提出明确建议的重要性的建议,同时提到它在这方面已经作出的努力,如上面第1段中所提到,将继续努力开展这一工作。

9.委员会欢迎关于进一步加强其与有关联合国实体和民间社会之间的互动的建议。委员会曾经肯定民间社会组织的可靠独立资料和得到有关联合国实体的简要说明的重要意义。委员会指出,它已经就它审议的每一个报告会晤了联合国实体和民间社会组织,同时,考虑到透明度问题,在互联网上公布了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的所有资料,但担心受到报复的情况下除外。

10.委员会赞成关于需要监控和制止人权维护者在与委员会接触之后遭受报复情况的建议。它认为,这种报复将严重损害为确保履行《公约》的要求所作的努力,确认它愿意在发生报复的情况下采取紧急和一致的措施。为此,在其本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为根据《公约》第19和22条它所应承担的每项职责都设置了报复问题报告员。

11.委员会强调了其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的重要性,提到自2003年以来它一直任命两名后续行动报告员,一名国家报告后续行动报告员,一名个人来文后续行动报告员。它坚持定期讨论如何改进后续行动程序以促进《公约》要求的落实。

12.委员会欢迎关于拟订一般性评论统一协商程序的建议,将进一步讨论这一建议。

13.委员会指出,自2010年以来,包括与缔约国对话的所有公开届会情况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在互联网广播,但也欢迎为提高条约机构的能见度和可及性提出的建议,如推行互联网广播和视频会议;它将进一步探索这些可能性。

14.禁止酷刑委员会重申高级专员建议的重要性,期待进一步讨论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报告中针对条约机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