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FJI/CO/18-20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Octo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2012年8月6日至31日)通过的关于斐济第十八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2年8月15日至16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181至2182次(CERD/C/SR.2181和2182)会议,审议了斐济提交的一份第十八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合并文件(CERD/C/FJI/18-20)。2012年8月30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200至2201次(CERD/C/SR.2200和2201)会议,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关于报告内容和形式编撰准则提交的报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及时提交的报告,且有机会与缔约国举行了建设性的坦诚对话。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努力解答各位委员提出的问题及评论。

3.委员会颇感兴趣地注意到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了报告的编撰进程。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2012年8月10日撤销了对《公约》第二条至第六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保留和声明。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消除体制化的种族歧视并建立民主体制,包括颁布了“2009-2014年走向民主体制和可持续社会经济发展的路线图”。

6.委员会欢迎设立宪法审查委员会,负责编制一部新《宪法》,并注意到缔约国承诺确保所有斐济人都参与宪法磋商进程。

7.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为致力于消除校院内的种族歧视现象和促进多样化所采取的若干项措施,包括义务传授斐济语和北印度语的举措。

C.关注问题和建议

分类数据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发表的评论阐明,遵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ERD/C/FJI/CO/17,第16段),禁止收集基于族裔身份的数据资料(CERD/C/FJI/18-20,第6段),并旨在消除以种族划线的做法,例如,填写移民表格出现的这种情况。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未无体现族裔群体人员社会经济状况的分类数据,以及可供开展性别问题分析的数据(第一条和第五条)。

在提醒地指出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编撰准则(CERD/C/2007/1, 第11段)之际,委员会重申,若要在消除基于种族、肤色、出身或民族或族裔血统的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就必须监督某些人可能遭受基于上述各特点的不公允待遇迹象。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遵照委员会关于与性别方面相关的种族歧视问题第25(2000)一般性建议汇编数据资料时,还应考虑到诸多与种族歧视现象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性别问题,并提供按性别分类详列的数据。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对《公约》第一条解释和适用问题的第8(1990)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在自愿和自我认同的基础上,收集按族裔身份分列的人口社会经济状况数据。委员会请缔约国编撰下次定期报告时列入这方面的分类详列数据。

关于种族歧视问题综合立法的缺失现象

9.尽管国内法的某些条款可能列有整治种族歧视现象的规定,包括经修订的《公共秩序法》列有禁止种族恶魔化的规定,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遵照《公约》第一条确立的种族歧视定义,以及现行立法并未履行《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现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颁布防止和打击种族歧视现象的综合整治立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RD/C/FJI/CO/17,第15段),即缔约国应颁布关于消除种族歧视现象的综合立法,其中包括依据《公约》第一条确立一项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现象的定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该国立法完全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相符,包括确定种族主义动因为加重犯罪罪责的情节。

尚无诉诸法庭审判的种族歧视案

10.委员会关切地表示,尽管该国,包括执法人员均举报了一些体制化或事实上存在的种族歧视现象,但是,该国各法庭,甚至斐济人权委员会却均未曾受理过投诉、起诉和判定出于族裔或种族动因行为的罪责。委员会还关切有资料揭露那些不会讲英语、斐济语或北印度语的少数人在法庭诉讼方面遭遇的语言障碍(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在提醒地指出委员会关于防止刑事司法体制司职和运作期间的种族歧视问题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并在指出无投诉不可被视为不存在歧视的同时,建议缔约国评估为何没有种族歧视问题投诉的原因,并扭转这种状况。

委员会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充实更新资料,阐明有关针对种族歧视行为的投诉问题以及各法庭和斐济人权委员会就相关诉讼下达的裁决,包括为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提高公众对国家法律关于种族歧视问题补救办法的知晓度,并以各种语言就《公约》开展相关的宣传。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法庭诉讼期间为不会讲三种通用语言的少数人提供翻译,保障这些少数群体人员享有公平审理权。

斐济人权委员会的任务

11.在注意到依据2009年人权委员会的指令确立了斐济人权委员会之际,委员关注地获悉如下情况,据称,自斐济人权委员会成立以来一直在既无主席,也无各位主管专员的状态下运转,而且不具备保护和促进《公约》所述权利的应有资源。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遴选和任命程序全凭斐济总统酌情处置(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斐济人权委员会提供履职的充分人力和财力资源,并尽快任命一位主席和各位专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该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加强其依新《宪法》承担的任务,并参照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相关原则(《巴黎原则》)修订遴选程序。

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共和国行政、警察和军队中各类人口群体的所占比例数据。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各少数民族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比例极低的状况。在注意到招聘是按选优录取的辩解(CERD/C/FJI/18-20,第28段)之际,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尤其关注公务部门少数民族比例偏低的状况、评估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予以切实解决(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在重申先前的建议(CERD/C/FJI/CO/17,第18段)并提醒地指出其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列各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问题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的同时,建议缔约国采取各项特别措施,提升隶属少数人群体成员参与公共行政管理和政治事务的幅度。

少数人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3.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关于数量上隶属少数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境况的资料匮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还尚未作出进一步努力增进除英语、斐济语和北印度语以外的其它各种语言(第五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拟评估需要给予具体援助的最弱势群体境况,以便采取调拨资源的举措并制订为他们谋福利的适当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少数人群体的文化和语言,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阐述有关少数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土著人民的权利

14.委员会缔约国采取了基于需求,而不是按族裔身份提供援助的措施,包括采用颁布法令的方式,确保人人均可平等地获取土地。然而,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就诸如土地的平等租赁等与土著人民相关的问题展开磋商及他们的参与程度均不足。委员会注意到在未经磋商情况下解散酋长大理事会的消息(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就土著群体集体拥有的永久权,包括对土著及其生活方式形成影响的问题,征得他们自由、事先及知情同意的重要性。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增强相关机制,遵循《公约》、《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91年第169号《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约》,落实与土著人民围绕着所有影响他们特点、生活方式和资源等问题展开的磋商。委员会请缔约国澄清关于解散酋长大理事会的问题。

族裔身份和宗教自由

15.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资料阐明是否参照涉及宗教的不容忍现象――往往与族裔身份相关的不容忍问题报告,采取了消除基于族裔身份和宗教歧视现象的措施。委员会关切有些报刊发表的广告指定征招某些族裔或宗教的房客或家庭女佣(第五条)。

鉴于族裔与宗教之间相互交织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对隶属某些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可能面临的双重歧视问题。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禁止歧视性的广告,并确保人人平等享有各项基本权利。

禁止学校内的种族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尚无关于学校消除种族歧视政策,包括更改带有族裔联想的校名和学校园区划定等一些政策的资料(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评估该国旨在消除教育方面种族歧视的政策,并将此资料列入下次定期报告。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促进有关本国族裔、文化和宗教多样化方面的培训,以增进族裔间的友情与团结。

D.其它建议

批准其它条约

17.在铭记各项人权之间不可互相分割的同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那些缔约国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列有对种族歧视问题有直接影响条款的各条约,诸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履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18.参照委员会关于德班审评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铭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评会议成果文件,落实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为在全国层面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的行动计划及其它措施。

《公约》第八条修订案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在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届《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批准的《公约》第八条第6款修订案。为此,委员会回顾了大会第61/148、63/243和65/200号决议。大会的这些决议强烈敦请缔约国加速履行该国批准《公约》涉及委员会筹资问题修订案的程序并尽快向秘书长呈送缔约国同意修订案的书面通告。

宣传

20.委员会建议,在缔约国提交各份报告的同时,即可面向广大公众提供报告且以供索取,并同时以官方或酌情以其它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就这些报告所发表的意见。

履行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1.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委员会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阐明,为履行上文第12、13和14段所列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具体重要段落

22.委员会还谨想提请缔约国注意上述建议具体第8、10和14段的重要意义,并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阐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撰下次定期报告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6年2月10日前,遵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具体编撰准则(CERD/C/2007/1),提交一份第二十一次至第二十二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文件,阐述本结论性意见所列的所有要点。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确保恪守条约专要报告以40页为限的规定(见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